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范文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精选(九篇)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

第1篇: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范文

时下,土壤污染问题成为社会热点,但就目前状况客观来说,土壤污染问题并不能单从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来判断,从地质背景、土壤重金属的时空变化、污染源以及土壤自身性质的劣化等等来看土壤污染会有另外一个风景。而另一方面,土壤污染和粮食安全并非有固定的相关关系,粮食超标也并非单由土壤污染引起。当前,客观看待土壤污染,高度重视粮食重金属安全是个极为迫切的问题。

备受关注的土壤污染

观察中国土壤重金属污染和“镉大米”的新闻报道,不难发现让这两个此后成为媒体和公众热点的时间分别是在2004年和2011年。

在2004年,媒体报道了总投资达4500万元的“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土壤污染调查”项目。之所以启动该项目,是缘于1999年10月至2002年12月,广东省地质调查院完成的“广东珠江三角洲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项目”。该调查显示,广东省的农业地质不容乐观,耕地土壤质量有恶化趋势。在珠江河口周边约1万平方米范围内,土壤高氟异常区5263平方千米,高镉异常区逾6000平方千米,人为污染导致土壤中有毒有害重金属元素异常高,镉、汞、砷、铜、铅、镍、铬等8种元素污染面积达5500平方千米,其中仅汞污染便达1257平方千米,污染深度达40厘米。随后,由国家环保总局开展“典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探查研究”,得出 “珠三角四成农田菜地遭重金属污染”的结论,让这一话题再次成为新闻热点。

在2011年举办的第九届广东省科协学术活动周开幕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罗锡文的“全国3亿亩耕地受重金属污染威胁”消息,引起了国内外震动。

2013年初,有律师向环保部申请原定2010年底公布的土壤污染调查结果,但被答复为“土壤污染信息是国家秘密”,由此引起了整个虚拟网络和现实社会的讨论和猜测。“土壤污染”一词在2013年再次引爆人们的眼球。

2013年12月3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新闻会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称,全国中重度污染耕地大体在5000万亩左右。而到2014年4月17日由环保部和国土部联合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终于将土壤污染状况定格在“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耕地的点位超标率为19.4%,未利用地点位超标率为11.4%,主要污染的重金属为镉,点位超标率为7.0%等等”。

“镉大米(粮食重金属超标)”一词成为公众热点话题则是缘于2011年由财新《新世纪》杂志刊登的《镉米杀机》及其随后的一系列报道。

2013年发生的几个事件再次让“镉大米”声名远播。2013年2月26日南方日报报道称“湖南万吨镉超标大米流入广东”;同年5月17日,广州食药监局公布,18批检测的大米有44.4%超标;7月,韶关农业局副局长的不当言论又让“镉大米”成为热词。

中国人多地少,粮食问题突出,粮食安全事关国民健康,自然更受关注。粮食安全建立在土壤安全的基础之上,土壤污染问题得到高度关注便成为必然。但是,中国的土壤污染问题急需客观解读。

客观解读土壤污染

中国土壤污染是这30年经济快速发展的后果,污染源控制是比土壤修复本身更为紧迫的事情。虽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对中国土壤的污染状况给出了一定的数字印象,但从普查精度、标准可用性等等来看,这个结果依然是模糊的,所反映的也只是现状,以前如何?将来态势又如何?这个调查并不能给出太多的信息。

以1990年国家环保局的重金属含量来看,镉平均值0.097mg/kg(95%范围为0.017-0.033mg/kg),砷11.2mg/kg(95%范围为2.5-33.5)汞0.065mg/kg(95%范围为0.006-0.272mg/kg),铅 36mg/kg(95%范围为10.0-56.1mg/kg),铬61mg/kg(95%范围为19.5-150.2mg/kg),并结合1995年制订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来看,可以看出镉、砷、汞的95%范围的上限与这个标准(镉0.30 mg/kg,砷30 mg/kg,汞0.30 mg/kg)极为相近,也就意味着镉、砷、汞尤其是镉这个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点位超标率最高(7.0%)的重金属是这30三十年快速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镉的大量排放的结果。这一点也可以从最近发表的数篇关于镉排放和农田的重金属来源的文章得到证明。每年进入耕地的镉高达1417吨,各种途径排出的只有178吨,净累积1239吨,导致每年0.004mg/kg的增加,按照这个速度,只要50年全部土壤都会超过目前的环境质量标准。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要控制和改善土壤重金属污染,早日实现粮食安全,当务之急在于污染源控制。以稻米镉标准0.2mg/kg为例,年产1200公斤的稻谷的大米(假定1200公斤稻谷可以得到1000公斤大米),所需要的镉的数量仅为2克而已。但从2010的大气沉降镉来估算,当年仅从大气进入农田的镉就达0.26克(变幅0.03克-1.7克)。不控制如此庞大的污染源,土壤污染治理就失去了意义。

以日本为例,其在1968年确定镉是痛痛病的元凶之后,迅速控制各种污染源的排放。到1974年,镉的使用量从1969年的2253吨下降到927吨,下降了60%,到1975年,关闭了几乎所有的矿山。在2005年以前,日本就关掉了大部分的镍镉电池生产厂。日本环境的镉安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这样严格的镉排放控制下实现的。

中国耕地大量施用化肥带来的土壤酸化是土壤污染外的另一主要问题。有文章比较了广东1984年第二次土壤普查取得的24671份土壤样品的pH值和30年后的数值,发现整体上pH从平均的5.70下降到5.44,也就是土壤中的酸度增加了1.82倍。而2010年《科学》杂志载文表明,30多年来,中国所有土壤的pH值下降0.13-0.80单位,尤以耕地土壤pH下降最多,也就是说耕地土壤的酸度增加了6倍,这在自然条件下需要数万年的时间。土壤酸化主要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后施肥结构从传统的农家肥转为化肥造成的,一方面大量施用化肥造成的土壤酸化将很大程度上改变植物对土壤养分的吸收效率,同时造成土壤重金属有效性的提高,另一方面,有机肥施用的减少,降低了土壤中的有机质,减弱了土壤对有效重金属的固定能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中国土壤问题,不能单看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一面,还有土壤酸化的问题。从时间角度来看,这个污染是30年来重金属向环境的大量排放所造成的,即使到2010年,大气污染沉降还是一个主要污染源。因此,土壤问题是土壤污染和土壤酸化双重冲击下的结果。

在大气污染严重的情况下,叶片的重金属吸收途径也是作物重金属的一个重要来源。在现实科研中很多科学工作者发现,土壤重金属特别是铅并不超标,但蔬菜中的重金属超标了,结果往往解释为中国土壤的铅标准过高(250mg/kg)之故。的确,中国耕地土壤的铅标准和其他国家相比偏高,这一点容易被用来解释整个现象,但大量研究表明,在大气重金属含量很高的情况下,叶片吸收大气中重金属是导致粮食不安全的元凶之一。如有研究表明,在土壤含镉量为其背景值0.08毫克/千克,但镉降尘中镉含量达1.3克镉/公斤/年的情况下,小麦籽粒中21%的镉、大麦籽粒中41%-58%的镉来自大气污染。

因此在土壤重金属含量很低、但大气中的重金属含量很高的情况下,作物中的重金属并非只有土壤一个来源。据2010年推算,中国大气沉降中的镉含量高达0.4-25克/公顷/yr年,这意味着着我们似乎忽视或者低估了大气污染对粮食重金属超标的影响,也意味着我们对土壤污染特别是其对粮食安全的影响需要一种更为客观的审视。

高度重视粮食安全

镉等有害重金属并非人体所需的元素,且镉具有极为明确的目标器官,即肾和肝,吸收到体内的镉1/3将蓄积在肾脏,1/4在肝脏,且在体内滞留时间长,肾脏中镉的半衰期可高达17-38年。人体中的镉主要是通过食物链进入的,因此粮食中的重金属问题亟需得到高度重视。

1.大米中的镉超标问题。对于大米的镉含量问题,有两组数据被媒体广泛应用。一是2002年,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曾对全国市场稻米进行安全性抽检。结果显示,稻米中超标最严重的重金属是铅,超标率28.4%,其次就是镉,超标率10.3%。二是2007年,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及其研究团队,在全国六个地区(华东、东北、华中、西南、华南和华北)县级以上市场随机采购大米样品91个,结果同样表明:10%左右的市售大米镉超标。

而在2013年,广州食药监局对18批次的大米检测后样品超标率高达44.4%,随后广东开展全域155批的大规模调查,结果超过0.2mg/kg这一标准的比例也相当高。而据2012年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表的“南方某市2012年市售大米镉污染状况及膳食暴露评估”一文披露,外省超标率为16.1%,本省外市超标50.0%,本市61.1%,大型超市52.4%, 农贸市场41.4%。

当然,中国0.2mg/kg的大米镉标准比世界卫生组织和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省0.4mg/kg的标准要低一倍,同时以上大米的镉超标也大都在一倍以内,远远低于日本当时痛痛病区的糙米镉含量(平均0.99 mg/kg,变幅在0.25-4.23 mg/kg, n=544) ;同时,目前中国大米的食用量也比日本当时(500克/天)低。随着交通的发达,中国居民饮食结构、营养结构相比当时的日本改善良多,理论上不会带来显著的人体健康负效应。我们完全可以客观看待这类数据,通过科学普及让公众理解这些数据,同时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人体健康水平。

2.不超标的土壤产生超标粮食。由于土壤酸化以及水稻生产环境的特殊性,一些地方的检测结果表明,即使我们执行着全世界最为严格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比如镉0.3mg/kg),但粮食作物(水稻、花生和蔬菜)的可食部位依然会超标。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可能有:(1)土壤外源污染物质的侵入;(2)高强度的大气沉降增加了生长时间长的作物如水稻的吸收;(3)土壤自身酸化等导致吸附于土壤颗粒上活性极低的重金属被活化,从而增加了作物的吸收。在这种情况下,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并非当前时髦的土壤修复方法所能解决,而在于控制污染源和重构土壤健康。

3.稻米营养低增加了人体镉吸收及随后的健康风险。相对于大豆、小麦和玉米,稻米(特别是精米)中铁、锌和钙的含量都比较低,而大量研究表明,食物中有较高含量的铁、锌和钙或者人体中这些元素充足的情况下都有助于大大降低人体对重金属镉的吸收。日本痛痛病患者大都发生于贫穷、营养结构单一、多胎生育的老年妇女身上,正是由于这一群体的食物和体内缺乏铁、锌、钙等元素;而在格陵兰高镉海域中生长的环斑海豹体内的镉即使高过哺乳动物肾皮质镉200毫克/千克的临界值三倍,其身体依然很健康而不表现任何痛痛病的症状;新西兰东南部一个小岛的居民嗜吃高镉生蚝,镉摄取量高达目前世界卫生组织设定的镉月耐受量PTMI(25ug/kg人体)的10倍,同样不表现出负面的健康效应,其原因都被解释为其食物中有含量高的铁、锌、钙等物质。大豆、小麦、玉米和稻米间矿物质元素含量的差异被用来解释欧美与亚洲高镉矿区之间人体健康效应差异的原因。欧美也不乏高镉污染区域,但并没有带来显著的健康负效应,其原因亦被解释为矿区土壤含有较多的锌,大豆、小麦、玉米等食物中含有比水稻更多的锌等元素。

中国65%的人口以粮食为主食,因为生产环境的原因,中国更容易产生镉超标大米,且稻米中铁、钙、锌等元素含量较少。鉴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大米的镉安全。

结语

对生态系统而言,镉是一个毫无生物学功能且具有强烈负面健康意义的元素。中国当前的土壤问题不单是个污染问题,而是高强度的工业污染源和酸性物质沉降带来的土壤外源重金属过量、土壤酸化,与高化肥、农药投入下土壤酸化、土壤结构变化、功能衰退这两方面联合冲击形成的问题。

第2篇: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范文

关键词:农业土壤;镉;危害;污染途径

中图分类号:S156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6.12.023

Analysis of Cadmium Pollution in Agricultural Soils and Analysis of its Aay of Pollution

PANG Rongli, WANG Ruiping, XIE Hanzhong, GUO Linlin, LI Jun

(1. Institute of Zhengzhou Pomology, CAAS/ Laboratory of Quality & Safety Risk Assessment for Fruit(Zhengzhou),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Zhengzhou, Henan 450009, China)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dustry and agriculture of our country, caused different degrees of pollution on soil environment, especially the problem of cadmium pollution has attracted global attention. The article analyzed the current status of soil cadmium pollution and the harm of cadmium pollution in soil, and pointed out the evaluation indexes of cadmium in soil environment, and summarized the main ways of cadmium pollution in soil, and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for reducing cadmium pollution in soil. This will better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oil remediation and treatment technology of cadmium contaminated soil.

Key words: agricultural soils; cadmium; harm; pollution way

土壤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然而,随着我国工农业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采,以及农业生产中污水灌溉、化肥的不合理使用、畜禽养殖等,导致了土壤重金属的污染逐步加剧。镉是环境中毒性最强的5毒(汞、铅、镉、砷、铬)元素之一,同时由于镉在土壤中不易迁移,镉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土壤一旦受到镉污染就很难恢复,对镉污染土壤及修复的研究目前是土壤环境研究的热点[1-2]。

本研究拟从土壤镉污染现状及评价指标、土壤镉污染的危害及我国对植物性食品中镉的规定、土壤中镉污染的主要途径等方面着手,全面分析农业土壤中镉污染来源及其危害性,并对减少土壤中镉污染途径提出建议,以期为更好地推动重金属镉污染土壤的修复与治理技术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1 我国土壤镉污染现状及评价指标

1.1 土壤镉背景值

土壤背景值是指在未受或受人类活动影响小的土壤环境本身的化学元素组成及其含量。自然土壤中的镉主要来源于成土母质,全世界土壤中镉的含量一般在0.010~2.000 mg・kg-1,中值为0.35 mg・kg-1。由于我国不同区域地球化学条件差异显著,在我国各区域土壤中镉背景值差异较大,土壤中镉背景范围为0.001~13.400 mg・kg-1,中值为0.079 mg・kg-1,算术平均值为0.097 mg・kg-1,低于日本(0.413 mg・kg-1)和英国(0.62 mg・kg-1),95%置信度的置信区间为0.017~0.330 mg・kg-1 [3]。

1.2 土壤镉污染现状

现代农业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含重金属的化肥、农药等的大量使用,导致土壤重金属污染日益严重,这不仅使土壤肥力、农产品产量和品质下降,而且重金属元素通过在农作物中的富集而影响农产品食品安全,从而间接危害人体健康。据统计,我国镉污染农田超过1.3万 hm2,涉及11个省市的25个地区[4],并且部分地区的镉污染已相当严重。2014年4月17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了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公报,公布了我国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公报指出,我国土壤环境状况令人堪忧,镉等重金属污染问题相对比较突出,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较重,北方土壤污染相对较轻,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也较为突出。镉含量分布呈现出从东北到西南、从西北到东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镉点位超标率为7.0%,其中,轻微污染、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的比例分别为5.2%,0.8%,0.5%,0.5%。我国地质调查局的《中国耕地地球化学调查报告(2015)》显示,我国有232万hm2重金属中重度污染或超标耕地。

1.3 土壤镉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的选择是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关键,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将土壤各污染物限量值分为三级:一级标准是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而设置,镉限量值为0.2 mg・kg-1;二级标准是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而设置,镉限量值在pH值7.5时为0.6 mg・kg-1;三级标准是为保障农林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而设置的土壤临界值,镉限量值为1.0 mg・kg-1(pH值>6.5)。此外,我国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农产品 种植业产地环境条件》(NY/T 5010―2016)规定,土壤污染物镉为基本指标,具体限量值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5618的要求;《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2013)规定,镉限量值均为0.30 mg・kg-1(pH值≤7.5)和0.40 mg・kg-1(pH值>7.5)。

2 土壤镉污染的危害及我国对植物性食品中镉的规定

2.1 土壤镉污染对植物生长的危害

镉在土壤中具有移动性差、毒性强的特点,因而,重金属污染土壤之后,就有可能导致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体内富集[5-6]。镉不是植物生长所必需的营养元素,当镉进入植物体内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通过影响植物的生长发育、抑制植物的呼吸作用和光合作用、减弱植物体中的酶活性[7-8]、降低植物可溶性蛋白和可溶性糖的含量等途径来影响植物的产量、品质和安全,从而间接地危害人类的健康[9-10]。

2.2 土壤镉污染对人体的毒害作用

镉不是人体所必需的元素,主要通过影响人体的心血管系统而使人体免疫力下降。镉属于肺癌的致癌物之一,同时其还是典型的环境激素类物质,对人类生殖系统造成损伤,对胚胎发育也有一定的毒性。

2.3 我国农产品中镉的限制

我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中规定了和土壤相关的植物性食品中污染物镉的限量指标。

3 土壤中镉污染的主要途径

土壤中镉的自然来源主要是岩石和土壤的本底,人为来源主要是人类工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污染。

3.1 交通运输

公路源重金属对公路旁植物污染来说是主要的污染源,通过对路边重金属沉降种类相关分析表明,路边的交通造成的污染主要有铅、镉、锌等重金属。铁路旁镉、铅污染主要归结于货物运输(包括冶炼物质、煤炭、石油、建材、矿建等各种大宗工业物资)、火车轮轴以及车辆部件的磨损、牵引机车的废气排放等[11]。公路、铁路两侧土壤中的镉污染程度与距离路基的距离、交通流量、通车时间长短等有一定的相关性。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公报(2014年)显示,在调查的267条干线公路两侧的1 578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20.3%,主要污染物为铅、锌、砷、镉和多环芳烃,一般集中在公路两侧150 m范围内。符燕[12]2007年研究表明,在陇海铁路郑商段路两侧300 m范围内,表层土壤中重金属含量明显高于我国潮土中镉背景值,综合污染指数为重污染,基本与距铁路的距离呈负相关,离铁路越近,污染指数越大。罗娅君等[13]2014年对成绵高速公路特征路段两侧土壤重金属污染特征及分布规律进行研究时发现,在分析路段范围内Cd单项污染指数介于2.2~4.35,平均为3.18,污染等级为重度污染。陈黎萍等[14]研究表明,在川中丘陵区铁路沿线附近土壤中,镉总量较高,其化学形态主要以酸可交换态和可还原态为主,残渣态含量很低,说明在铁路沿线附近土壤中镉的生物活性和可迁移性较强。

3.2 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含镉肥料主要指磷肥以及一些可以用于农业生产的含镉生活垃圾为原料生产的肥料,大量长期施用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农田镉污染。生产磷肥的原料是磷矿石,磷矿石中除了含有一些营养元素外,同时也含有较高含量的镉。资料显示,磷肥中的镉含量因原料产地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加拿大为2.1~9.3 mg・kg-1,瑞典为2~30 mg・kg-1,荷兰为9~60 mg・kg-1,澳大利亚的磷肥镉含量高达18~91 mg・kg-1,美国为734~159 mg・kg-1,我国的磷矿含镉大多较低,所以磷肥的镉含量也较低,如广州市施用的磷肥镉含量为2~3 mg・kg-1 [15]。王美等[16]对肥料中重金属含量研究结果表明,过磷酸钙中镉含量高于钙镁磷肥,这与生产原料、生产工艺等有关,这些磷肥的大量长期施用必将导致土壤镉含量的积累。马耀华[17]1998年研究结果显示,上海地区的一些菜园土施肥前土壤中Cd的含量为0.134 mg・kg-1,施肥后上升到0.316 mg・kg-1。美国某橘园土壤Cd含量为0.07 mg・kg-1,连续施用磷肥36年后,土壤Cd含量高达1.0 mg・kg-1。由于长期施用含镉磷肥而导致了土壤中Cd的积累,同时增加了植物中Cd的质量分数[18]。因此,含镉磷肥被认为是农田镉污染的重要来源。

以畜禽粪便等为原料堆制成的有机肥中也含有较高的镉等重金属,长期连续施用也将造成土壤镉污染[19]。潘霞等[20]研究了畜禽有机肥对典型蔬果地土壤剖面重金属分布状况,指出施用猪粪、羊粪、鸡粪3种畜禽有机肥均可使重金属在土壤剖面呈现表聚现象,以设施菜地最为突出,Cd和Zn积累较为明显。叶必雄等[21]研究结果表明,牛粪集中施用区土壤剖面中Cd,Ni,Cu,Pb,Cr等重金属存在较为明显的淋溶下移性,长期施用不同畜禽粪便的不同土壤剖面Cd,Pb,Cr,Ni等含量变化差异明显。董志新等[22]在分析沼气肥养分物质和重金属含量差异时指出,沼渣有机质和养分含量较高,是营养元素种类齐全的优质有机肥料,但沼气肥中也含有一些重金属元素,农业利用有可能因植物富集而影响农产品食品安全。

农用塑料薄膜在生产过程中用到热稳定剂,而热稳定剂中又含有重金属镉,因而,随着塑料大棚和地膜覆盖技术的大量应用,在对低温季节和干燥地区的农业生产起到极大促进作用的同时,也可能使农用土壤中的镉积累,造成土壤质量下降。陈慧等[23]研究结果表明,覆膜种植方式下莴苣根际土壤中的重金属明显高于不覆膜种植方式,地膜覆盖能有效地降低重金属向地上部分转移。于立红等[24]在地膜中重金属对土壤―大豆系统污染的试验研究中指出,大豆各生育时期,高倍地膜残留量土壤和植株中Cd和Pb含量高于低倍残留,各生育时期各处理土壤中Cd含量为0.7~2.4 mg・kg-1,Cd含量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的Ⅱ级标准。

3.3 污水灌溉

使用污水灌溉农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用水资源短缺的问题,但由于污水中可能会含有重金属等污染物,长期施用势必也会造成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的增加[25-26]。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公报(2014年)显示,在调查的55个污水灌溉区中,有39个存在土壤污染,在1 378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26.4%,主要污染物为镉、砷和多环芳烃。长沙市郊引用化工区污水灌溉,土壤的重金属污染极其严重,环保部门在某铅锌矿区监测分析结果显示,该矿水系沿岸耕地所产的稻米Cd含量为2.24 mg・kg-1,是对照点的3.7倍,属于“镉米”[27]。张萌等[28]在对太原市污灌区土壤镉存在形态与生物可利用性研究时发现,与太原市土壤背景值相比,污灌区土壤中重金属镉含量已达太原市土壤背景值的3倍,镉在土壤表层含量明显高于其他分层,表明表层土壤有明显的镉累积,并且镉在表层土壤含量最高,随深度增加镉含量逐渐降低。艾建超等[29]研究结果表明,污灌区土壤镉含量超标,并且污灌区土壤耕作层中Cd的形态特征为可交换态>铁锰氧化态>碳酸盐结合态或有机结合态>残渣态。

3.4 污泥施肥

城市污泥中含有多种能够促进植物生长的营养物质和微量元素(如B,Mo等),但是污泥中也可能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来源于不同类的工业废水中,镉主要来源于矿业废水、钢铁冶炼废水等,长期污泥施肥也可导致土壤中镉含量的增加。黄游等[30]研究结果表明,污泥进入土壤后,土壤中镉和锌的生物活性与污泥的施加量成正比。有研究表明,不同区域城市污泥Cd含量从大到小依次为华南、西南、华中、华东、西北、华北、东北,这可能与工业密集程度、矿区类型及分布等有关[31]。徐兴华等[32]在污泥和水溶性重金属盐的植物有效性比较研究时指出,污泥中含有较高的锌、镉等重金属。

3.5 工况企业活动

镉往往与铅锌矿伴生,工矿活动可造成不同程度的镉污染。在冶炼废渣和矿渣堆放或处理的过程中,由于日晒、雨淋、水洗重金属极易迁移,以废弃堆为中心向四周及两侧扩散。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公报(2014年)显示,在调查的70个矿区的1672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3.4%,主要污染物为镉、铅、砷和多环芳烃。姬艳芳等[33]在2008研究凤凰矿区耕地土壤和稻米中重金属时发现,土壤中Cd含量高达10.70 mg・kg-1,大大超过了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的二级标准,稻米中Cd含量也严重超标。周建民等[34]2004年在研究广东省大宝山矿区的尾矿和周边的土壤重金属时发现,尾矿附近的稻田土壤Cd平均浓度高达2.453 mg・kg-1。尹伟等[35]2009年调查佛山某矿区周边菜地结果表明,在研究区域内有20%的土壤不同程度地受到镉污染。

4 控制土壤重金属镉污染的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人类活动对全球土壤镉的输入量已大大超过自然释放量,同时被镉污染的土壤很难修复。因而,应严格控制土壤镉的来源,尤其是严格要求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做到不用未经处理的污水进行灌溉,不用污泥进行施肥,少用农用薄膜,杜绝不合格化学肥料或有机肥料,远离工厂企业和交通要道,严格控制土壤中重金属镉的输入,改善土壤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类健康。

参考文献:

[1]张欣,范仲学,郭笃发,等.3种微生物制剂对轻度镉污染土壤中菠菜生长的影响[J].天津农业科学,2011,17(1):81-83, 87.

[2]曾祥峰,王祖伟.城市污泥中镉的去除试验研究[J].天津农业科学,2011,17(1):117-119.

[3]魏复盛,陈静生. 中国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J]. 环境科学, 1991(4): 12-19.

[4]郭明新,林玉环.利用微生态系统研究底泥重金属的生物有效性[J].环境科学学报,1998,18(3):325-330.

[5]李岭,刘冬,吕银斐,等.生物炭施用对镉污染土壤中烤烟品质和镉含量的影响[J].华北农学报,2014,29(2):228-232.

[6]杨亚丽,李友丽,陈青云,等.土壤铅、镉、铬对蔬菜发育影响及迁移规律的研究进展[J].华北农学报,2015,30(z1):511-517.

[7]赵本行,陈康姜,何楚斌,等.大豆作物对污染土壤中重金属镉的富集研究[J].天津农业科学,2013,19(11):15-17.

[8]徐照丽,段玉琪,杨宇虹,等.不同土类中外源镉对烤烟生长及土壤生物指标的影响[J].华北农学报,2014,29(z1):176-182.

[9]高子平,王龙,尹洁,等.镉污染来源对萝卜镉积累特性的影响[J].天津农业科学,2015,21(11):37-41.

[10]高巍,耿月华,赵鹏,等.不同小麦品种对重金属镉吸收及转运的差异研究[J].天津农业科学,2014,20(10):55-59.

[11]林海,康建成,胡守云.公路周边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的来源与分布[J].科学:上海,2014,66(4):35-37.

[12]符燕.陇海铁路郑州―商丘段路旁土壤重金属空间分布与污染分析[D].开封:河南大学,2007.

[13]罗娅君,王照丽,张露,等. 成绵高速公路两侧土壤中4种重金属的污染特征及分布规律[J]. 安全与环境学报, 2014(3): 283-287.

[14]陈黎萍,艾应伟,于燕华,等.川中丘陵区铁路旁土壤重金属含量及化学形态研究[J].化学研究与应用,2008,20(5):552-556, 560.

[15]范洪黎.苋菜超积累镉的生理机制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7.

[16]王美,李书田.肥料重金属含量状况及施肥对土壤和作物重金属富集的影响[J].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2014,20(2):466-480.

[17]马耀华.环境土壤学[M].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178-207.

[18]黄绍文,金继运,和爱玲,等.农田不同利用方式下土壤重金属区域分异与评价[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07(S2):540-548.

[19]茹淑华,张国印,杨军芳,等.鸡粪和猪粪对小麦生长及土壤重金属累积的影响[J].华北农学报,2015,30(z1):494-499.

[20]潘霞,陈励科,卜元卿,等.畜禽有机肥对典型蔬果地土壤剖面重金属与抗生素分布的影响[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2,28(5):518-525.

[21]叶必雄,刘圆,虞江萍,等.施用不同畜禽粪便土壤剖面中重金属分布特征[J].地理科学进展,2012,31(12):1708-1714.

[22]董志新,卜玉山,续珍,等.沼气肥养分物质和重金属含量差异及安全农用分析[J].中国土壤与肥料,2015 (3):105-110.

[23]陈慧,卓开荣.覆膜种植下重金属在土壤-莴苣的迁移特征[J].广东农业科学,2014,41(13):57-59, 66.

[24]于立红,王鹏,于立河,等.地膜中重金属对土壤―大豆系统污染的试验研究[J].水土保持通报,2013,33(3):86-90.

[25]梁仲哲,齐绍武,和七红.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及改良剂的研究进展[J].天津农业科学,2016,22(7):5-9.

[26]苏亚勋,王素君,赵立伟,等.天津市郊区果园土壤重金属镉污染状况调查试验研究[J].天津农业科学,2016,22(6):20-22, 27.

[27]刘国胜,童潜明,何长顺,等.土壤镉污染调查研究[J].四川环境,2004,23(5):8-10, 13.

[28]张萌,毋燕妮,解静芳,等.太原市污灌区土壤镉存在形态与生物可利用性研究[J].环境科学学报,2015,35(10):3276-3283.

[29]艾建超,李宁,王宁.污灌区土壤-蔬菜系统中镉的生物有效性及迁移特征[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3,32(3):491-497.

[30]黄游,陈玲,邱家洲,等.污泥堆肥中重金属的生物有效性研究[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06,25(6):1455-1458.

[31]郭广慧,陈同斌,杨军,等.中国城市污泥重金属区域分布特征及变化趋势[J].环境科学学报,2014,34(10):2455-2461.

[32]徐兴华,马义兵,韦东普,等.污泥和水溶性重金属盐的植物有效性比较研究[J].中国土壤与肥料,2008 (6):51-54.

[33]姬艳芳,李永华,孙宏飞,等.凤凰铅锌矿区土壤-水稻系统中重金属的行为特征分析[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08,27(6):2143-2150.

第3篇: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范文

【正文】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危害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土壤污染大致可分为: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种类型。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1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2.3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物。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各种土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调查资料。仅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t,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t,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对于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类型的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目前尚难以估计。 2.土壤污染导致食物品质不断下降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 3.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4.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生态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则需要很长的治理周期和较高的投资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难消除。 土地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其严重后果仅能通过食物给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们察觉;因此,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很长的时间。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土壤中不容易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难治理,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三、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大多针对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权属问题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我国现有的土壤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罗列的污染种类的滞后性,该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该法于1989年颁布,但是对于所处的社会发展状况而言,以上的罗列已经基本概括了所可能发生的污染种类,而这不发放置今日,就存在着些许的滞后性,无法穷尽污染种类,致使污染发生之时,无追究污染着责任的法律依据,其应当包括有放射性物质和化学物质的污染、乱堆放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内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响;

(二)《土地管理法》 1.调整对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对于防治土壤污染,该法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在第35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这条规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护当中提出的,而并非在总则当中对此问题加以表述,这就导致了这部法在调整土壤污染问题时,调整对象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2.土壤污染防治意识的缺乏性该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字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可以看出的是,该法对于基本农田的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围则放宽限制,而兴建乡镇企业则又放宽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条件,而乡镇企业产生排放的“三废”物质,则是导致农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凶,而对于乡镇企业和基本农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规划的缺失,又是导致乡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严重的原因。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该法是针对于特定问题所指定的,所以同样面对着调整对象的局限性的问题。

第4篇: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范文

各位领导:

现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局结合自身职责,认真厘清思路,把土壤污染防治同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建设用地供应、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融入到自然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严守耕地红线,严防土壤污染。

一、实行分类管理,强化耕地质量保护

保护耕地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保护耕地重在保护耕地的种植条件,保护土壤不受污染。我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一是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按照耕地保护任务,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以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级保护责任,对全县116.7611万亩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97.6万亩)实行最严格的保护。2019年,县政府与乡镇、街道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18份、乡镇、街道与村级签订责任书222份。

二是建立考核机制。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打击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并实行奖惩,确保资源红线不被逾越。

三是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把对耕地保护的宣传作为“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的主要宣传内容,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开展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同时,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设立了240处保护标识,埋设了1140根界桩。

四是强化部门联动,实行分类管理。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完成了耕地环境质量划分工作,其中优先保护类耕地115.8764万亩,占比99.24%,安全利用类耕地0.8847亩,占比0.76%。建立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其中详查单元内包含15个优先保护类I、352个安全利用类II,土壤污染物均为镉;详查单元外包括18个优先保护类I1和3个优先保护类I2, 土壤污染物为镉。

二、坚持用地准入制度,从源头管控污染源

为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实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按照《2020年合肥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部署,结合本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准入范围和条件,对污染行业用地严格把关,特别是对554.01平方公里的生态红线内项目用地,实施最严格的管控,必须完全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农业农村局都是县土委会、规委会成员单位,全县所有项目用地都必须经土委会、规委会研究,实行集体决策,共同把关,用地准入管理信息沟通机制顺畅,凡界定属于潜在污染行业的建设用地申请,一律不予办理供地手续;对在土地开发利用前,涉及用地性质变为住宅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用途的,对原场地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得开发利用,确保人居土壤环境质量。2019年以来,我局通过招拍挂向社会供应土地70宗,其中工业用地42宗2558.31亩,经营性用地28宗1286.81亩,全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无污染土壤项目。

三、合理布局,科学防控

1.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和重点行业用地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实现调查成果共享,不断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相关土壤数据信息,科学规划相关行业企业选址布局,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地区新建化工、冶炼等行业企业。严把土地征收关,严格管控建设用地受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对已经污染的地块实行科学规划,严格落实管控措施。我县化工企业****化工有限公司经县政府批准土地收储,收储面积447亩,该地块疑似污染,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展开调查,确定聚氯车间和精炼铜泵车间存在土壤污染。为防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县政府要求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该储备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工作,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土地储备资金中安排拨付,同时要求我局和相关部门加强联动监管,确保土壤环境安全。

2.加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生产矿山、尾矿库的土壤环境治理。**县已实施部级合肥县环**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片区项目)和**县北郊矿区废弃矿山治理修复项目等约14个生态修复项目,投入治理资金2亿多元,累计恢复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约5平方公里;环****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计划投资20.34亿元,计划于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县域范围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县现有生产矿山6座,主要生产水泥用灰岩、铁矿石、冶金(镁)用白云岩;尾矿库4座,现状全部为停排尾矿库。矿山每年采取人工取样和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矿山、尾矿库土壤、地下水进行检测,确保采矿区、尾矿库土壤安全。

四、强化动态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5篇: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范文

 

一、概述

 

此部分主要概述《土十条》所包含的相关内容和产生的必要性,并对比国外经验以引出《土十条》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所产生的影响。

 

(一)土十条的内容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1]的出台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几乎同时于2013年下半年开始编制,大气十条仅仅三个月就出产,水十条不到一年也诞生,而土壤十条经历了三年的难产,终于在2016年的5月28日出世。其中5次征求党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反复修改达50多稿,《土十条》共有10条35款231项具体措施。

 

《土十条》不是十个关于土壤的条文,它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一个计划。这个计划中涵盖了国家对土壤污染治理的要求、目标和具体措施。每一项具体措施都彰显了国家对土壤污染问题的深度关切和必治决心。措施中包含了对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管理、污染监管防控治理、责任追究等。

 

笔者认为,该十条对土壤污染治理的规定较为宽泛,每一部分涉及的措施的执行依旧任重道远。但计划的出台对整个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第二条,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从立法执法两方面入手做了指导性作用。该十条下的35款之后均列明了政府负责部门,有利于健全土壤保护相关法规及条例。最后一条规定了责任主体,有利于从司法层面上保护土壤这一重要资源。

 

(二)土十条产生的必要性

 

相对于“大气十条”和“水十条”,“土十条”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土壤、水、大气是环境构成主要要素。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第二条中列举的16个环境要素中没有出现土壤,但是其中列举的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等要素间接的表现出了土壤这一重要要素。目前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没有专门的立法,大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等规范中。这些规定缺乏系统性、针对性,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

 

通过查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书》[3],国内对土壤保护还没有专门立法。而国外部分国家已经有了较丰富的土壤污染立法经验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美国的《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日本的《土壤整治法》,塞浦路斯的《土壤保护法》,德国的《联邦污染控制法》,《环境责任法》,意大利的《土壤和积水盆地保护法》,马耳他的《土壤保护法》,荷兰的《土壤保护法》,委内瑞拉的《森林、土壤和水法》等。[4]法律的借鉴需注意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土壤污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滞后性,这些特征要求我们要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长期的调查、监测,不断研发新的土壤污染预防、治理技术,在尊重科学的基础上,积极投入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中。《土十条》的第一部分就强调了土壤保护前期的监测工作。我们在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时,要从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和资金出发,进行立法。例如,目前在土壤污染整治基金这块还不能完全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因为我们还不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土壤污染治理技术的不成熟,引进时要注意自身的消化吸收能力。

 

根据2016年一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5]显示,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亟待引起重视。可以说,我国关于土壤污染的法律才刚刚起步,而上述国家在土壤防治立法上已经进入发展繁荣阶段。现实迫切需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规范。“土十条”的孕育而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二、对法制的影响

 

此部分主要从《土十条》对整个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影响角度展开。主要包括了其对法制的双面影响。

 

(一)对法制的积极影响

 

刚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整个土壤立法体系的完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土十条》强调:第一,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各部门要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修订、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增加土壤防治内容,鼓励各地制定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法规。第二,建立健全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体系。、修订、完善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测试方法及标准样品,明确规定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第三,通过明确重点监管的物质、行业、区域,建立专项执法机制,全面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执法。[6]通过该计划,可以看出土壤污染形势不断严峻,立法工作紧张进行,《土十条》的出台已经打响了土壤污染治理的第一枪,相信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后,土壤治理工作将迎来前所未有的高潮。

 

此次出台的《土十条》一开始就提出数据反映监测重要性,明显地体现出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治理思路。同时强调在保护优先的基础上开展治理。横向维度上,《土十条》在每一条中的具体工作后都附上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一目了然,十分清晰。同时,强调各部门协调联动,定期研究重大问题。纵向维度上,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制定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要承担污染修复责任主体不明或缺失时的兜底修复责任。这些规范在今后的法律制定中都将发挥重要的影响。

 

(二)对法制的消极影响

 

《土十条》对立法确实具有指导性作用,但是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的土壤有其特殊性。地区内部之间因农业、工业的区分存在差异性。如果按照该计划催生土壤防治法,可能造成立法上的不足。不按照实际情况构建上层建筑可能会引起违反社会规律的不利后果。

 

可以说,《土十条》是土壤防治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涉及的土壤污染防治涵盖全面,对于具体细则并没有相关规定。如果各个部门之间不协调,各个区域不沟通,极可能导致立法上的分散。《土十条》不是《土壤污染防治法》,所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应该尽快制定法律。法律的制定不是纸上谈兵,需要结合具体国情。立法需要考虑的不仅是时间成本,还需要考虑长远的社会效果。但是,事物总是矛盾对立存在,没有专门立法对土壤防治也是存在局限。总体上说,涉及土壤污染的法律文件数目和层级呈金字塔形状:层级越高数目越少,层级越低数目越多。这使得土壤污染防治制度的效力大打折扣。笔者认为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需要制定,但是应该先从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上入手,对于有效的规范再上升到法律层面。不能为了制定法律而创造法律。

 

此外,在该计划中的第二部分仅仅涉及实体法律部分,对于程序上的规范只字未提。司法上的保护亦是土壤污染防治中重要的一条线。所以在实现土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在程序上为它保驾护航。虽然我国在公益诉讼上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中。但是其中诉讼主体、时效问题需要调整。

 

三、结语

 

土壤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他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土壤污染所带来的一系列危害成为世界性环境问题,防治土壤污染、保护有限的土壤资源是我国当前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第6篇: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范文

土壤污染问题突出

与水体和大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有其明显的特点。

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能察觉。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作物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现危害通常时间较长。

二是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与大气和水体相比,污染物更难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累积。

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匀性。由于土壤性质差异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慢,导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匀,空间变异性较大。

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难可逆性。由于重金属难以降解,导致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完全逆转的过程。另外,土壤中的许多有机污染物也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降解。

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艰巨性。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很难恢复。总体来说,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

湖南常德市是“土十条”规定的六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之一,也是长期以来重金属污染较为突出的地区之一。

在常德市石门县白云乡,有一座1500多年历史的全亚洲最大的雄黄矿。当地上万亩土地长期笼罩在砷污染的阴影中。

2014年,国务院批复的《石门雄黄矿区重金属污染“十二五”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两年,因为投入不足,进度并没有达到预期。当年媒体集中报道了石门砷污染问题。

当地环保部门曾表示,期望国家层面的气、水、土三个“十条”来给予支持和指明方向。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指出,从土壤污染的分布情况来看,中国南方的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四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

土壤修复与风险监控

受污染的土壤可以通过修复降低其风险或危害,恢复其功能,但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土壤修复是指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一般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3类方法。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有时需要采用多种技术。

生物修复技术是上世纪80年展起来的,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达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植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和生物联合修复技术。优点是不破坏土壤有机质,不对土壤结构做大的扰动,成本低;缺点是修复周期长,通常不适宜对高浓度污染土壤的修复。

物理修复是指通过各种物理过程将污染物从土壤中去除或分离的技术。目前常用的技术包括客土法、热脱附、土壤气相抽提、机械通风等。优点是修复效率高、速度快;缺点是往往成本偏高等。

化学修复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学物质,通过对重金属和有机物的氧化还原、鳌合或沉淀等化学反应,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术。主要包括土壤固化稳定化、淋洗、氧化还原等。优点是修复效率较高、速度相对较快;缺点是容易破坏土壤结构、因添加化学药剂易产生二次污染等。

“土十条”指出,对于轻度及中度污染耕地,采用“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于重度污染耕地,采用退耕还林还草或种植结构调整。可以看到,未来污染耕地的治理将以农业生态修复为主,而重度污染耕地直接采用土地利用方式的调整来进行管控。

市场层面,证券、媒体、行业组织等对污染耕地的市场预测多以万亿计,且多在3-5万亿之间。而这均以“十二五”期间的单位修复成本(3-5万元/亩)为预测基础。未来,随着耕地污染治理技术的调整,市场将大大缩水。“土十条”中提出,“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根据已有农业生态修复技术范畴类项目的统计,该类技术成本约5000元/亩,1000万亩的治理费用约500亿元。我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的市场总量约为千亿规模,远远达不到几万亿的规模。“十三五”期间,耕地污染治理的市场将主要集中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

向土壤污染宣战

国务院的“土十条”,开启了我国全面治土的新里程。在人们面对“常外毒地”、“毒跑道”、“镉大米”等公共事件的焦虑时,这份历经3年修改、50次易稿的“土十条”的可谓恰逢其时。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从总体上看,目前的工作基础还很薄弱,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尚未形成。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科学家开始关注矿区土壤、污灌区土壤和六六六、滴滴涕农药大量使用造成的耕地污染等问题。“六五”和“七五”期间,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开展农业土壤背景值、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和土壤环境容量等研究,积累了我国土壤环境背景的宝贵数据,在此基础上制订并于1995年了我国第一个《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部2014年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耕地土壤总点位超标率为19.4%,以轻微(13.7%)及轻度(2.8%)污染为主。而据江苏省(宜兴)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与中国土壤环境修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编制的《中国土壤修复技术与市场研究报告(2016-2020)》显示,我国耕地重金属污染面积约为1.7-2.1亿亩(污染比例8.2%-10.2%),污染区域主要为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南方酸性水稻土区等。

我国从“十五”期间开始研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特别是“十二五”以来,在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下,初步建立了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物、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等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

第7篇: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范文

关键词:武汉;蔬菜基地;土壤;重金属污染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农业的发展,排放的工业三废及大量施用的农药、化肥等越来越多,使菜地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严重,不仅对土壤生物种类的多样性及生态环境的安全性产生威胁,具有一定的生态风险[1,2],而且直接或间接为害人体健康[3,4]。据统计,2007年我国受污染的耕地已达

1 000万hm2 [5],其中土壤重金属污染尤为突出[6]。环境污染的严重性使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土壤尤其是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评价的重要性,如北京、天津、上海和广州等大城市于20世纪80年代就已系统地对郊区蔬菜的污染状况开展了调查和研究[7]。近几年来,湖南环洞庭湖区[8]、广西桂林[9]、湖北武汉[10]等地也陆续开展了蔬菜基地重金属污染现状评价工作。调查结果显示,环洞庭湖区典型蔬菜基地土壤Cd污染严重,超标率达到45%以上,Ni也有不同程度的超标[8],虽然大多数城市蔬菜基地土壤重金属含量低于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11],但土壤中Pb、Cd、Zn等重金属含量均较高,且重金属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12],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武汉周边地区蔬菜基地,是武汉市的蔬菜生产和供应的主要来源,与城郊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实现蔬菜从田间到餐桌的质量安全控制,提高蔬菜质量,全面调查了武汉市洪山区、蔡甸区、东西湖区以及新洲区的24个蔬菜基地土壤的pH值、EC值以及Cu、Zn、Pb、Cd 4种重金属含量,对武汉近郊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进行了评价,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以期为环境保护及无公害蔬菜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样品采集与处理

以武汉市江夏区、洪山区、蔡甸区、东西湖区、新洲区的24个蔬菜生产基地为监测样点,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13]布设监测点并采集0~20 cm耕层土壤,每个蔬菜生产基地采集不同位置、不同点数的土样混合均匀,每个点获得复合样1份,共采集土壤样品24份。

将所取土样置于室内通风阴凉处风干,去除杂物,经100目筛后混匀,保存于采样袋中,待测。

1.2 测定项目及方法

土壤浸提后用电导仪测定pH值和EC值;有机质含量参照鲍士旦[14]方法,用重铬酸钾容量法-外加热法测定;样品重金属测定包括铜(Cu)、锌(Zn)、镉(Cd)和铅(Pb),参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11],将土壤经过盐酸-硝酸-高氯酸消解后,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

2 结果与分析

2.1 不同菜地土壤理化性质和重金属含量比较

表1显示,除蔡甸区及其他区少量菜地土壤偏酸性外,其他菜地土壤大都呈中性或偏碱性。蔡甸区的有机质含量平均较高,新洲区的最低,其中蔡甸区张湾村蕹菜菜地土壤有机质含量最高,为30.22 g/kg,是新洲区双柳先正达基地的4.6倍。参照湖北省土壤背景值(土壤的环境要素在未受人类明显污染时,其化学元素的正常含量称为土壤背景值,或土壤环境背景值)以及国家土壤背景值二级标准[15],全部样点土壤的Cu、Zn、Cd、Pb平均含量均在国家土壤背景值标准以内,且低于湖北省土壤背景值(Pb除外)。其中,新洲区的所有菜地土壤Pb含量低于湖北省土壤背景值,且远远低于国家土壤背景值。

2.2 不同区蔬菜生产基地重金属含量差异

表2显示,新洲区菜地土壤的Cu含量平均值最高,江夏区最低;洪山区菜地土壤的Zn含量最高,江夏区的最低;蔡甸区土壤中的Cd平均含量最高,为洪山区和新洲区的2倍;江夏区菜地土壤的Pb平均含量最高,新洲区的最低。但相同区不同取样地点的重金属含量差异较大,如新洲区双柳镇东家村的Cu含量是双柳刘镇村的17倍;东西湖区柏泉农场的Zn含量是走马岭四季豆菜地的34.9倍。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通过田间采样和室内分析,试验结果显示,所调查的24个武汉市蔬菜基地土壤大部分呈中性或偏碱性,有机质含量差异较大,重金属含量均低于国家土壤背景值二级标准,说明这些蔬菜基地不存在重金属污染问题。但是洪山区菜地土壤Pb平均含量较高,可能是因为该地区处于武汉市中心繁华阶段,车流量大,空气质量较差,另外江夏区部分菜地土壤Pb含量也较高,这2个区进行蔬菜生产时应予注意。此外,洪山区洪山菜薹原产地,蔡甸区张湾村蕹菜基地、白菜基地和金鸡苦瓜基地,东西湖区柏泉农场生菜基地土壤酸化比较严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3.2 建议

根据所得试验结果以及无公害蔬菜生产的要求,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蔬菜产品质量安全,降低和控制土壤和蔬菜的重金属含量。

①源头控制重金属污染源 土壤中重金属主要来源于灌溉水、大气沉降物[16]、工业“三废”排放、汽车尾气[17]等,应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任意排放。

②合理规划蔬菜生产基地 在规划蔬菜生产基地之前,应对基地周边的环境进行调查,如附近有无污染性的工厂,对水源、土壤的重金属含量进行监测,应选择3 km以内水源、土壤和空气重金属含量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土壤有机质含量高的地块[18]。

③科学配方施肥 农业生产过程中,除水源中可能含有重金属外,施用的肥料中也含有一定量重金属元素[19]。因此,在实际生产中,应采取测土配方施肥,合理、适时、适量施用化肥,尽量施用充分腐熟有机肥,减少肥料中的重金属源。

④调节土壤pH值 Singh等[20]认为土壤中的重金属活性与土壤pH值有关,pH值越高,重金属被解吸的越少,活性越弱,越不易被植物吸收,反之越易向植物体内迁移。因此,应结合蔬菜对土壤pH值的要求采取合适的措施调节土壤pH值,如对于酸性土壤,可增施熟石灰、草木灰等[21];对于碱性土壤,可使用燃煤烟气脱硫副产物[22]、沸石[23]等。

参考文献

[1] 孔凡美,冯固,李晓林,等.土壤重金属污染对丛枝菌根真菌产孢量的影响[J].应用与环境生物学报,2004(2):218-222.

[2] 朱永恒,濮励杰,王宗英.芜湖市郊土壤污染对土壤动物群落结构的影响[J].应用与环境生物学报,2005(3):319-323.

[3] 高树芳,李斌,刘晓芳.有机-中性化技术对镉铅污染土壤春菜生长的影响[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4(1):123-126.

[4] 赖发英,叶青华,涂淑萍,等.重金属污染地区的植物调查与研究[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4,26(3):455-457.

[5] 国土资源部.我国1.5亿亩耕地遭污染[J].环境保护,2007(4B):21.

[6] 林玉锁,李波,张孝飞.我国土壤环境安全面临的突出问题[J].环境保护,2004(10):39-42.

[7] 朱美英,罗运阔,赵小敏,等.南昌市近郊蔬菜基地土壤和蔬菜中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价[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4,27(5):781-784.

[8] 朱奇宏,黄道友,樊睿,等.环洞庭湖区典型蔬菜基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研究[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07,26(增刊):22-26.

[9] 石卉,黄慧来,文建辉.桂林市蔬菜种植基地重金属污染调查及分析[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7,30(7):43-45.

[10] 禹红红,胡学玉.武汉市郊区设施蔬菜地土壤重金属含量及其生态风险[J].应用与环境生物学报,2012(4):582-585.

[11] 国家环保局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5.

[12] 张楠.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特点及防治措施探讨[J].现代农业,2010(11):22-23.

[1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2004[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14] 鲍士旦.土壤农化分析.3版[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

[15] 中国环境检测总站.中国土壤元素背景值[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

[16] 张乃明.大气沉降对土壤重金属累积的影响[J].土壤与环境,2001,10(2):91-93.

[17] 肖厚军,李剑,闫献芳.贵阳市郊区菜地土壤铅含量及影响因素研究[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08(1):174-177.

[18] 丁华荣,吴同书,韩树林,等.无公害蔬菜基地选择与生产技术[J].上海农业科技,2003(6):78.

[19] 陈林华,倪吾钟,李雪莲,等.常用肥料重金属含量的调查分析[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09,26(2):224-227.

[20] Singh B R, Kristen M. Cadmium uptake by barley as affected by Cd sources and pH levels[J]. Geoderma, 1998, 84: 185-194.

[21] 王宁,李久玉,徐仁扣.土壤酸化及酸性土壤的改良和管理[J].安徽农学通报,2007(23):48-51.

第8篇: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范文

被严重弱化的土壤立法

长期以来,土壤立法问题并非没有得到人们的注意和研究。事实上,多所与法律相关的研究机构和高校都对防治土壤污染的立法问题开展了研究。在政府层面,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11月的《“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明确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要抓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2005年12月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在农村环境保护、健全环境法律和发展科学技术等三个部分都明确提出土壤污染防治问题。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6章第2节提出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综合治理土壤污染”。这些政策基本上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的基调,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氛围。

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2月提出《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工作》,2005年初,中央财政专门设立了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05年先期安排启动资金2000万元。2006年更是加大投入力度,安排专项资金1.3亿元。随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深入开展,有关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报告将陆续公布,中国土壤污染的实际状况会逐渐明朗,这将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客观基石。

在这30年间,很多研究者从法律角度、据国外经验,为防治土壤污染立法尽心尽力,但这样一部法律怎么千呼万唤出不来呢?

难以再生的土壤

虽然地球已经有46亿年的历史,最早的土壤估计在4亿年前产生,但现代土壤大多发育于第四纪冰川之后,故有第四纪土壤之称。从土壤发生学角度,土壤的形成有母质、生物、地形、气候和时间五个因素。表层土壤的产生速度极为缓慢,众多科学研究的平均结果,认为表土的形成速度大体上是每1厘米需要百年到千年的时间尺度,因此土壤是难以再生或者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从土壤资源角度来理解“寸土必争”也有其特殊的意义。

土壤在人类的繁衍与文明的产生和延续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历史上的众多古文明大都因土壤的过度利用、管理不善和土壤的破坏等等而消失。土壤作为生态系统中有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的重要环节,在为人类和动物生产食物和能源的同时,也消化了人类制造的垃圾和排泄物;土壤的过滤作用为人类提供了洁净的水源。如同水体和大气一样,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水体和大气流动性特点,土壤具有相对固定性特征,因此土壤是国家和人类安身立命之所。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必要对土壤立法赋予单独的、顶级的法律地位。

迄今为止,土壤本身的法律地位被严重弱化,只在其他法律(如固废污染防治法)的条款中有着零散、关联性的描述。这既造成了人们长期对土壤资源和土壤保护的忽视、也是造成目前中国土壤污染困境的一大原因。

以立法保护土壤生态系统

通常人们只认识到土壤是食物、能源等物质生产的场所,关心的也只是土壤的肥力和土壤污染。其实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类繁衍的场所,土壤在大气净化、水体净化、污染物处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功能。它是水的过滤器、植物生长的基质、数以亿计的生物家园,它贡献于生物多样性、提供抵抗疾病的抗生素。

在土壤剖面中,表层土壤最为肥沃,含大量的有机质和养分,土壤微生物也多在表土5公分的层次里,因此表土的流失(土壤侵蚀)是土壤退化的一大原因。按照澳大利亚大学教授的估计,中国表土流失速度是形成速度的57倍。

土壤耕作过程中施肥结构的变化(从大量施用有机肥到目前偏施工业化肥)、过量施肥和过量除草剂、农药的施用、大量农膜的应用等,带来土壤酸化、土壤微生物功能和土壤物理性质与水分流动等的破坏。2010年中国农大张福锁的研究表明,中国全域土壤酸化现象严重。与1980年相比,30年间土壤pH下降了0.13-0.80个单位,也就是中国土壤酸度增加了1.35到6.31倍,这在自然条件下需要数万年的时间才可达到。这也造成不超标土壤会生产出重金属超标粮食的普遍现象。

土壤的重金属污染自然是人们最为关注的方面,因为它直接影响着人类身体健康。在1979年第二次土壤普查的结果中,中国土壤的环境质量尚可,以镉为例,全国4095个样点的平均值只有0.097毫克/千克。但中国工业发展中滋生的难以计数的污染源对环境排放了大量的污染。以大气排放为例,在2010年有9个省的大气镉排放在100-500吨,全国全年对大气的镉排放达2186吨。大气沉降的镉平均为0.40mg/m2/yr,变幅0.04-2.5mg/m2/yr;铅平均为20.2mg/m2/yr,变幅0.51-75.6mg/m2/yr;砷平均2.8mg/m2/yr,变幅0.04-11.7mg/m2/yr。每年进入耕地的镉高达1417吨;通过各种途径排出土壤的只有178吨,净累积1239吨,导致每年0.004mg/kg的增加。照这个速度,只需50年,全部土壤都会超过目前的环境质量标准。也因此,在国家于2015年4月17日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中,全国土壤样点的总超标率达16.1%,耕地样点的超标率高达19.4%,而重金属镉的点位超标比例占到全国所有调查点位的7%,居调查的所有污染物之首。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中国的土壤问题不单是个土壤污染的问题,而是有“三座大山”,即土壤流失、土壤退化和土壤污染。

土壤流失、土壤退化和土壤污染造成整个土壤植物和作物的生产力下降、土壤微生物结构、功能的失调,造成了粮食生产安全问题。因此土壤立法中的土壤保护应该涉及到整个土壤生态系统,确保其结构和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可持续。当然人体健康问题最为突出和最令人关注,近期来说,土壤立法建立在人体和动物的健康上也未尝不可。

土壤保护优于土壤防治

首先,土壤发育于母质,重金属是土壤中的一个组成成分。土壤污染更多的是因为外来的物质侵入。固然外源物质带来了粮食安全等问题,但对于外源物质,更重要的是源头控制问题。

其次,笔者曾经比较了三个矿山污染的不同结局,指出土壤性质在污染物质的食物链中传递的控制作用。英国的Shipham矿区虽然有全世界最高的重金属镉浓度,但由于土壤性质好,其在食物链中的传递率极低,没有带来负面的健康效应,日本神通川和中国广东的上坝村虽然重金属镉含量低,但由于作物(水稻)和土壤性质差,则分别对人体健康带来较大的影响,如神通川就发生了众所周知的痛痛病。我们在湘西的一个铅锌矿调查时也得到了相似的结果,当地耕地土壤镉、汞、铅、砷和锌含量很高,超过土壤环境治理标准的数倍甚至数十倍,但由于土壤pH值呈碱性、有机质高,粮食的重金属超标率极低。这些事实告诉我们,只要土壤健康了,污染的负面效应就自然下降了。

再次,正如上面所说,中国土壤问题有三座大山即土壤流失、土壤退化和土壤污染,土壤立法也就不单是个整治的问题、不单是个防治的问题,更涉及到保护的问题。因此在“防”与“治”的问题上,笔者建议土壤立法是土壤保护法,防治法和整治法的范围就显得狭窄了。在上述《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将土壤分为污染土壤和非污染土壤相对于治理,土壤保护更为重要。

土壤立法须与其他环境法密切衔接

作为开放性系统,土壤立法保护应与其他环境立法密切衔接。土壤是一个开放的生态系统,因此土壤本身既是其他污染源的受体,其本身也可能成为次生污染源。

改革开放后中国工业大气排放的重金属量相当大,比如2010年排放到大气中的镉多达2100多吨。而就农田的重金属污染而言,除了动物源有机肥料外,最大污染源就是大气沉降,来自化工肥料的重金属镉只有大气沉降量的1/4。这些研究结果打破了通常认为土壤重金属超标来自于磷肥等大量超量施用的思维。这也表明,如果不对大气、水体等源头进行有效控制,保护土壤其实是句空话。

全球环境史上,工业革命以来欧洲土壤中的重金属积累量迅速增加,原因之一就是来自大气的重金属沉降。在20世纪90年代,大多数欧洲国家完成土壤保护立法,对工业中的大气排放进行有效控制,土壤中来自于大气的重金属含量迅速减低。由于日本在源头控制方面极为得力,镉的使用一下子从1969年的2253吨降低到1974年的927吨,下降了60%,也就是相当于当时美国1250万磅的1/6。日本土壤污染治理的成功也是建立在污染源控制上。

从立法角度来说,土壤污染立法及其实施要做到与其他立法和标准密切衔接,相互统一,最主要的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废污染防治法》《肥料法》等等。

土壤立法需有新思维

人为活动是土壤环境质量变化和土壤破坏最大的要因。从中国土壤问题看,森林破坏、土壤流失,农业耕作、土壤酸化、工业排放、土壤污染等等,是造成土壤问题的主因。在控制污染源的同时,人的素质提高是土壤保护的另一关键。

在欧洲等地区,农业土壤中肥料、农药等化学品的投入需要有资质者实施。对于工业污染排放,除了技术开发和应用外,对污染企业和个人的追责极为严格。

在日本,甚至对于修复企业,都需要企业取得资格和从业者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这个行业。

如果没有对农业生产、土壤改良与修复相关的从业者加以培训、管理和行为约束,土壤立法再严,也将流于形式,难以落实。

土壤立法需有新思维。1. 土壤的地方保护条例不一定要严于上位法。土壤发育于岩石风化后的母质,土壤重金属是一个客观存在,且深受母质含量的影响。很多地区的土壤背景值的重金属含量很高,并非土壤污染所致,这种高背景下的重金属通常很稳定,一般情况下不会给土壤生态系统和粮食生产带来隐患,当在土壤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如大量施肥带来酸化),则会带来粮食安全方面的潜在风险。

通常中国在立法上有下位法要严于上位法的惯例,地方标准要严于国家标准。土壤重金属的高背景特征,要求在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上打破这一惯常思维,否则难以开展和执行。也就是说,对于高背景的土壤和地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一定要严于国家标准,地方立法不一定要严于上位法律。

2. 土壤立法有必要针对农业生态系统和工业场地等分开立法。土壤根据人类的需要得到种种方面的利用,包括用于粮食和能源物质生产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居住和商业等的城市用地以及用于工业品生产的工业场地。不同的土地,遭受的土壤污染方式不同,具有不同的污染特征,对人体危害的曝露方式不同,对其治理的必要性和费用等等也有极大差异,因此,对土壤立法时,有必要针对农业生态系统和工业场地等分开立法,以增强土壤立法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土壤质量标准要与法律相匹配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立法保护的重要判断依据,也是土壤污染控制和追责的主要依据。土壤标准制定得不合理,土壤立法和执行将会达不到效果甚至遭到扭曲。

中国土壤环境标准制定于1995年,其作用和缺陷已经得到了高度的讨论和总结。2008年虽然了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但最终不了了之。2015年1月13日,环保部再次了新的征求意见稿,目前依然在讨论中,正式似乎尚待时日。

第9篇: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范文

关键词:土壤面源;化学污染;防治对策;研究

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导致农产品质量不佳的因素很多,其中生产环境,即水、土、气、生等方面的污染是重要因素,而农村土壤面源污染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因此,开展农村土壤面源污染防治,建设“净土”、生产无公害“绿色食品”,具有与建设“和谐社会”同等重要的战略意义。

农业面源化学污染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氮素和磷素等营养物质,农药、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机和无机污染物质,土壤颗粒等沉积物,从非特定的地点,以不同的形式对大气、土壤和水体等三个面源形成的化学污染,本文主要研讨农业土壤面源的化学污染。由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加上农业土壤面源污染涉及范围广、随机性大、隐蔽性强、不易监测、难以量化、控制难度大,因此,农业土壤面源污染已成为目前影响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污染源,其发展趋势令人担忧。

一、农业土壤面源污染因素及现状

近年来,随着工矿企业的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日化产品的普及与增多,“三废”排放的处理不完全到位已对农业面源造成越来越严重的化学污染;同时,在广大农村的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的不合理施用以及畜禽粪便的不科学处理,也是造成农业土壤面源化学污染的主要因素。

(一)使用化肥造成的污染

据2006年对永州市化肥使用及污染情况的调查表明:当前主要使用的化肥种类有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氮肥有碳铵,尿素。磷肥有过磷酸钙。钾肥有硫酸钾,氯化钾。复合肥有二铵,硝酸磷肥,三元复合肥等。永州市年化肥施用量达18万吨以上,按播种面积计算,每公顷达500多公斤,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水体造成污染而设置的每公顷220公斤的安全上限。而且在实际生产中,化肥的平均利用率仅40%左右,化肥的大量施用,使氮素明显过剩,加剧了农业面源的富营养化程度。大量盲目施用化肥对土壤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现为:一是土壤酸化。土壤pH值平均从原来的6.0下降到5.5,特别是蔬菜土壤酸化现象严重,许多pH值降到5.0以下。二是土壤养分含量不平衡。特别是大棚蔬菜土壤中氮、磷、钾元素含量过多,会产生肥料盐害,抑制作物对钙、镁、锰、硼、锌等中量和微量元素的吸收。据调查,永州市部分蔬菜出现钙、镁、硼等中、微量元素缺乏现象。特别是大白菜、包心菜,常常出现缺钙“烧心”现象,严重影响产量和质量。

(二)使用农药造成的污染

据对农药的使用及污染情况调查,当前农药使用品种较多、乱、杂,约有30余个品种,其中杀虫剂主要有对硫磷、科锋杀虫星、高效氯氰菊酯、甲拌磷、辛硫磷、水胺硫磷等,杀菌剂主要有克露、病毒A、植病灵、疫霉灵、粉锈宁、代森锰锌等,除草剂有扑草净等。永州市每年农药使用量达300吨以上,除30%-40%被作物吸收外,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耕地及农产品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据调查,2003年永州市施用农药面积为2337万亩次,施用总量为5199.2吨(纯量,下同),其中杀虫剂为736.0吨,杀菌剂为180.7吨,除草剂为246.3吨,生物制剂农药为57.2吨。每公顷(即每15亩)水田平均施用农药为3.59千克。目前农药施用上存在以下四个突出问题:施药量大;盲目施药比较普遍;农药残留过高;严重污染环境。据对粉剂型农药喷施利用率调查,仅10%左右的农药附着在植株表面,若是液体,也仅有20%左右附着在表面,只有1%-4%药剂接触目标害虫。其余40%-60%的药剂降落到地面,5%-30%的药剂漂浮于空气中,大部分农药都回到土壤和水中,严重污染了环境,误杀了许多水生动物和有益生物。

(三)排放畜禽粪便的污染

随着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规模化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畜禽粪便污染问题,成为当前农村面源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永州市十一个县区有1000多家大中小型养殖场,加上农户庭院的畜禽养殖栏,畜禽饲养量达1900余万只(头),年产畜禽粪便达120多万吨,这些中畜禽粪便大多是露天存放或随地排泄,既污染生活环境又污染农业土壤面源。

(四)乡镇企业排放废水废渣的污染

改革以来,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有力地加快了农村就业结构和产值结构转化的进程,使中国农民奔小康已经成为和正在成为指日可待的现实。然而,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同时,它对环境和资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乡镇工业对土壤面源的污染集中在造纸、食品、印染、建材和土法采矿炼矿等少数产业里。例如,造纸的废水排放、水泥工业的粉尘排放、砖瓦和陶瓷业的烟尘和氟化物排放等。由于乡镇工业的污染治理水平较低、环境管理较差,导致污染源愈加严重。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

(一)隐蔽性和滞后性

对于人的直观感觉,土壤污染比大气污染、水体污染更加隐蔽。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废弃物污染等问题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容易发现。而土壤污染则不同,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状况的影响才能确定。因此,土壤污染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较长的时间。如日本20世纪70年生因镉污染所引起的“痛痛病”,经过了10-20年之后才被人们所认识。

(二)聚集性和区域性

污染物质在大气和水体中,一般都比在土壤中更容易迁移,而土壤污染比较集中在某一范围,这使得污染物质在土壤中并不像在大气和水体中那样容易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同时也使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往往污染源越近的地方,污染程度就越严重。

(三)不可逆性和长效性

根据物质不灭定律,超过环境容量或自然降解能力的污染是一直累积在环境中的。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则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例如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例如,被某些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可能要100-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

(四)治理的艰难性

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往往很难恢复,目前治理土地污染要靠换土、填埋、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决问题,其他治理技术可能见效较慢。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工程量大、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三、土壤化学污染的防治对策

(一)加强防污染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和健康意识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每个公民真正认识到土壤污染危害最终将危害自身以及子孙后代的严重性。

(二)加大政府对土壤污染的监控力度

1996年8月,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求:明确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突出重点,认真解决区域环境问题;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限期达标,加快治理老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转嫁废物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严格环保执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为贯彻落实上述《决定》,政府部门还应制订一套完整详细的政策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建立“三废”循环处理系统,严禁工业和城镇未经处理的“三废”直接排放或倾倒,对那些严重污染环境又不治理的企业则应加强监督,勒令停产,强制整顿。

(三)综合利用“三废”,开展农业生态建设

企业要与国际接轨,加强科研力量,开展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生物治理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实践证明,发展生态农业是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实施“三废”无害化处理、农药残留降解、化肥面源污染控制、监测体系建设等工程,广泛采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尽快改变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加剧的状况,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最终达到农产品的无害化,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态系统。

(四)深化科学施肥意识和提高施肥水平,保持土壤养分平衡

大力开展以增加有机肥投入为主要内容的“沃土工程”,推广平衡配套施肥技术,严格控制肥料总量,推广施用控释肥、专用肥、有机无机复合肥、BB肥等专用肥,改变施肥方法,不在暴雨前施用化肥,做到浅水勤灌,减少稻田排水次数和在作物需肥最佳时期施用化肥等措施,减少肥料损失,提高肥料利用率。

推广平衡施肥,增施磷钾肥。据绍兴市第二次土壤普查资料汇总,水田养分总的特点是缺磷、少钾、氮中等,微量元素不平衡。微量元素除硼普遍缺乏外,其余都属正常。因此,根据“因缺补缺”的原理,增施磷钾肥,以满足作物生长需要及保持土壤养分平衡。

世界各国还逐步认识到提高肥料利用率的最有效措施之一是研究新型缓/控释肥料。缓/控释肥料最大的特点是养分释放与作物吸收同步,简化施肥技术,实现一次性施肥满足作物整个生长期的需要,肥料损失少,利用率高,对土壤面源污染小。

(五)调整农药结构,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无公害农药

目前,农药平均只有20%-30%被农作物吸收,大部分以大气沉降和雨水冲刷的形式,进入土壤、大气、水体和农产品中,造成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农产品质量。

各地都要建立病虫测报站,对当地主要病虫害进行预测预报并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及时把病虫发生情况、防治方法及时送到农户手中;及时调整农药结构,禁止销售施用甲胺磷及其它剧毒农药,在此基础上大力推广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型农药及生物制剂等无公害农药。

(六)水旱轮作、改善土壤理化性状

农田每年春夏季长期灌水种稻,仅少部分在秋冬季排水种植旱作。由于渍水时间长,土壤理化性状变差。采用水旱轮作,促进土壤水旱交替,增强通气性,有利于还原性毒害物质的消除,改善土壤微生物活动条件,促进有机质矿化和更新,调节土壤养分。据试验报道,通过“二旱一水”(即大麦-玉米-晚稻)种植比“一旱二水”(即大麦-早稻-晚稻)土壤容重减小,非毛管孔隙度增加,耕性变好。目前,种植结构调整和效益农业发展极大地有利于农田水旱轮作制度的实现,冬作可发展油菜、蚕豌豆、蔬菜等,春夏季可发展鲜食玉米、鲜食大豆及瓜类等经济作物。

四、结语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当前农业面源污染较为严重,据近年来的调查检测,由于农业面源污染,造成部分地方生产的稻谷、蔬菜、水果中的硝酸盐、农药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量超标,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就永州市而言,由于施用化肥、农药的量偏大,土壤退化,加之氮磷流失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畜禽污染物排放点多面广,收集困难,治理成本大,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还十分突出。特别是在城镇化、工业化集中的区域,水环境偏差,一些灌溉农田的河道被污染严重,直接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农业面源污染整治迫在眉睫。各级农业部门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市建设和全面提高粮食、蔬菜等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认真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实施化肥减量增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产品品质,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朱兆良.中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对策[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2、李培香.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技术[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