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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明单位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省级文明单位履职报告

第1篇:省级文明单位履职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以执政为民为宗旨,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责任落实为核心,在全市机关部门中大力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体系、推进责任落实,全面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学习力、服务力、执行力、公信力和合作力,以更好的作风、更高的效能促进全市“一当好、三争创”的生动实践。

基本原则:

1、坚持把握关键。在确保机关部门基本职责全面履行的基础上,突出抓好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的责任落实,抓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责任落实,抓好关键职能部门、党政“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抓好部门职能交叉点和工作联结点的责任落实。

2、坚持强化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系统配套的责任管理制度,逐步实现靠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促进部门职能运行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和长效化。

3、坚持求实创新。注重工作任务的细化、量化、具体化,务求责任制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同时注重创新,不断拓展责任制建设的新内涵,使责任制建设始终充满活力、富有成效。

4、坚持激励导向。注重正向规范、引导和激励,充分调动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坚持以纪律为保障,以惩治为约束,着力营造尽心尽责、务求落实的工作合力。

总体目标:

――责任意识显著增强。“一把手”主动负责、带头负责、负主要责任,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善政、敢闯敢试敢于创新、敢抓敢管敢于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提高履职能力,恪尽职守,正风正己尽责任,求实务实抓落实。

――责任体系加快完善。责权对称、层级清晰、奖罚分明、衔接得当的工作责任体系基本建立。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内容具体量化,责任层级合理分解,责任考核指标准确完备,各项涉及公众利益的工作责任向全社会公开承诺。

――责任落实成效明显。机关部门各责任主体积极履职,主动负责,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及时、推进有力,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各项承诺和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全市机关部门的执行力、服务力显著增强。

――清政明治形成氛围。“以绩论功、无功即过、尽责为荣、失责为耻”的责任文化得到培育,“扬正气弃邪气、扬朝气弃暮气、扬锐气弃惰气、扬大气弃骄气、扬静气弃浮气”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四尊四创”蔚然成风。

二、严格界定机关部门职责范围

1、明确部门法定职能。各级机关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根据“三定”方案的规定,对本部门的法定职能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工作定位和基本职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从源头上杜绝责任缺失、责任推诿和错位越位现象。

2、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各级机关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省、市委和政府重要工作会议作出的决策部署、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的工作任务,各级条线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上级领导考察调研时明确的工作事项作为履责的重要内容。

3、推进创新性工作。各级机关部门要顺应时展的新要求,不断提升工作定位,拓展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涵,创新工作方法,以创造性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

4、其它临时性工作。主要包括相关条线、行业布置的工作,领导批办、部门转办的工作,基层群众、新闻媒体反映的事项,其它部门提请协助的工作等。

三、推进各项工作责任全面落实

(一)强化工作责任的分级负责机制

机关部门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岗位责任书等形式,将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领导班子成员、各内设机构、工作岗位及具体承办人员,建立和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子系统对总系统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和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使每项工作职责履行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二)强化工作任务的分解抄告机制

凡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活动原则性提出的工作任务和相关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领导考察调研时议定和明确的工作事项,市条线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按照“抄告制”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抄告各相关责任部门。

(三)强化工作责任的推进落实机制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职责的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公布,事关公众利益的应向全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AB角制”和限时办结制,使责任履行有标准、有规范、有时限。实施“否定报备制”,要求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分管领导报告或向上级机关报备,防止产生“中梗阻”。健全“工作会办制”,与会人员须根据部门授权提出意见,承担责任,确保工作快议、快决、快结。

(四)强化合作履责的协调配合机制

1、对于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目标任务或履行的工作职责,牵头部门要切实担当牵头责任,对目标任务的落实和工作职责的履行负主要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权限和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完成目标任务。

2、健全和完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套班子秘书长协调会机制,加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事项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落实。

3、健全和完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秘书长或牵头部门召集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就有关事项通报情况,交流信息,解决矛盾,协调行动,促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五)强化履责情况的报告反馈机制

1、各机关部门特别是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要定期(原则上每个季度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要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对部门履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2、对省、市委和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各部门均要按照“报告制”的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贯彻情况,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统一进行汇综和上报;各部门在贯彻会议精神过程中取得阶段性成果、遇到困难矛盾、完成目标任务后都要及时上报情况。

3、对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抄告的工作任务和转办的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在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汇总报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市领导批示原则上5个工作日后上报办理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完成任务的,必须适时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

(六)强化部门履责的监督问效机制

1、建立健全部门履责情况内部审计评价制度。各机关部门要立足自身实际,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部门责任档案,内容包括部门法定职责、年度目标责任、市委市政府会议明确的工作责任、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在此基础上,确定履责时限,明确履责人员,落实履责措施,严格监督管理,形成确保全面履责的内控机制。

2、建立健全部门履责情况跟踪督察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要通过决策督查、专项查办等形式,加强对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制落实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派监督、司法监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类监督力量的作用,促进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责任监督体系,促进各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七)强化部门履责的考核激励机制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中组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履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1、评议考核的主体。各级机关部门负责对内部机构和所属单位履责绩效进行逐级考评。市机关部门履责绩效的综合考评,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牵头负责。考核办公室设在市纪委效能办。

2、评议考核的内容。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3、评议考核的方法。实行分级分类评议考核,采取自我考评、群众测评、互查互评、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和百分制计分的形式。坚持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专项评议考核与全面评议考核相结合,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服务对象在评议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尤其是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考评结果的运用。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作为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应通报表扬或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取消评先资格,进行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性质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作出处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责任制建设落到实处

强化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制,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收到实效。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责任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本《实施意见》和与之配套的关于强化机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文件要求,深入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责任的落实,促进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

2、积极探索,认真实践。各机关部门要以实施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为契机,进一步查找和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做到级级有指标、层层有任务、人人有责任,保证领导力量到位、具体措施到位、目标责任到位、监督考核到位,使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2篇:省级文明单位履职报告范文

当能“上”能“下”渐成常态,许多人不禁会问:对“下”的干部,组织仅是“一下了之”“打入冷宫”放任不管吗?调查显示,湖北绝大多数“下”的干部都在短时间内调整心态,卸下思想包袱,变压力为动力,重怀热忱投入到工作中。

找回初心、重新出发,离不开“下”的干部自我努力,更离不开组织的关心鼓励、教育管理。近年来,湖北印发多个文件,实行“定岗位职责、定帮扶教育、定考核目标、定监管责任”的“四定”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干部“下”的后续管理,让“下”的干部既受惩戒、又受鞭策、更受激励,把思想和精力凝聚到积极履职尽责上来。

定岗位职责,推动“下”的干部发挥作用

“受处分两年来,组织的温暖使我从迷茫中解脱出来,我只有努力工作,才能报答组织的关怀。”2014年因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的黄冈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徐某,如今被安排在武穴市塔水桥村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干得有声有色。

使“下”的干部有事干、有责担,才能避免出现管理“空窗期”。湖北根据“人岗相适、宽严适度”原则,对“下”的干部妥善安置,让“下”的干部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干部资源的合理配置。湖北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干部受处分或处理决定下达一个月内,重新明确其工作岗位或分工,并按规定确定其工资及待遇;其中,对撤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干部,应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因素,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

2015年7月,湖北省直某厅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免职后,省委根据其专业特长,安排到省社科院从事政策及学术研究。

鄂州市鄂城区、市医保局、葛店开发区等单位几名领导干部被调整后,市委没有把他们“打入冷宫”,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干事平台,让他们协助做好维稳、征地拆迁、交通建设等工作。这些干部较好地实现了从口服到心服、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在新岗位上干出了新业绩,重新赢得了组织和群众的认可。

定帮扶教育,督促“下”的干部整改提高

“违纪通报传达后,我和妻子抱头痛哭。”襄阳市樊城区委组织部原常务副部长刘某说,他因参与单位领导大操大办亲属丧事被免职,由正科级降为副科级,为此一度感到委屈,情绪消沉。

但没想到,随后襄阳市纪委、樊城区委领导先后找刘某谈心,让其既体会到组织处理的严肃性,更体会到组织上的关心关爱。被调到中豪商贸城项目指挥部工作后,刘某一心扑在工地上,为陷入困境的项目全面复工排忧解难,被称为“服务企业的贴心人”。

“受处分后,组织还会不会管我?是否有机会重新站起来?这是大部分‘下’的干部的担忧。”襄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吕义斌说,惩是为了治,党组织对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能“一处了之”,要切实担负起教育挽救他们的政治责任。

湖北坚持管人与管思想、管作风、管纪律相结合,惩戒、教育和爱护干部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的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干部在受处分或处理期间,由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指定一名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作为帮带责任人,跟踪了解和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表现情况,定期进行谈心谈话,帮助其解开思想疙瘩,放下思想包袱。对领导干部,组织上在下达调整决定时,重新明确其所在的党支部,提醒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同时,建立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制度,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

2016年12月,武汉市通过会议形式对2014年以来受处分党员干部进行集中回访教育,3名原区委常委作为回访教育对象代表在会议上谈整改体会,在受处分干部中引起了强烈的思想震动。

黄石市在开展回访教育的同时,定期把回访对象的表现向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反馈,因人施策提出建议。黄冈市出台制度,对回访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分类处置:对彻底改正错误、工作表现突出的,按期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行政处分,并按规定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推荐使用;对思想转化不彻底、工作作风懈怠的,则重点教育、管理和监督。

制度化、常态化的教育帮带,使“下”的干部精神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一大批“下”的干部知错改错后,取得了良好业绩。

定考核目标,强化“下”的干部跟踪管理

“组织上没忘记‘掉队’者,给了我‘重生’机会!”重获重用后,南漳县教育局副局长王某某十分感慨。此前,他因在担任该县发改局副局长期间工作失职,被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调整到县教育局。王某某在新岗位发扬“5+2”“白+黑”的工作干劲儿,放下包袱、大胆工作,受到干部群众好评。南漳县教育局h组委以重用,安排其分管重要工作。

在湖北,像王某某这样“东山再起”的干部还有不少。湖北坚持对“下”的干部同等要求、同样管理、同步考核,特别是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逐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清单,加强跟踪管理和考察,以“实干实事实绩”为中心,综合运用“核对核实核查”等方式,全面考核和掌握其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对受处分或处理干部“复出”,湖北注重用制度把关。省委组织部研究制定《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首次提拔任职征求意见的操作流程》,将“下”的干部政治表现和履职尽责情况,以及年度考核、影响期满考核等情况,作为重新安排其职务的重要依据;对政治表现、能力素质达到重新任职要求的及时合理使用,对表现特别优秀、符合资格条件的大胆提拔任用。比如,红安县通过对3年来受处分的358名干部跟踪管理,重新提拔任用或重新使用了27名认错改错、业绩突出的干部。

定监管责任,落实“下”的干部严管之责

今年年初,武汉市纪委通报,江夏区发改委原主任王某某、原党组书记姚某某等人因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到位,致使受处分人员长期“吃空饷”被问责。

通报显示,2013年11月,江夏区发改委原主任王某某因违纪问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职务层次降低为主任科员,但该委未对王某某的津补贴调整执行到位;且在其长达2年4个月不到岗的情况下,照常发放工资和津补贴。2014年7月,江夏区清查“吃空饷”行为时,区发改委未如实向上级报告王某某“吃空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2016年6月,姚某某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不按规定落实处分决定,不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区发改委纪检组组长李某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虽对王某某执纪不到位问题提出异议,但未坚持且未向上级组织报告,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第3篇:省级文明单位履职报告范文

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目标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和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政府统一领导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机构技术把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有效降低事故起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1.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单位)主体责任包括:

(1)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3)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按章作业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4)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及时申请监督检验。

(5)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6)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应按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申报检验和接受安全监察等制度。

(2)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资质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对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事项,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达到100%。

(4)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上岗作业,确保本单位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按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发现存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重点监控设备落实有效监控措施;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政府。

(6)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报告事故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8)要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作出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并按规定主动向有资质的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其检验检测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确保定检率达到100%。对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9)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10)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监察条例》赋予的技术把关责任,努力提高技术把关和综合服务的能力。特种设备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全面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告,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重要设备监控报告制度、接受安全监察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3.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检测工作程序,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的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应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检验责任区域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根据企业申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和所掌握的设备情况,制定检验责任区检验计划,并报相应质监部门备案;按照使用单位的生产要求及时安排报检设备的检验工作;对没有按时报检的单位应及时发出催检通知,对拒不接受检验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责任区内的应检或报检特种设备应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5.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检验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检验案例;在监督检验中发现生产单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级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定期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建议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在通知使用处理的同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主动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向企业和社会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7.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监察条例》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责任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部门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许可、核准、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建立监察人员责任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和向当地政府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制度。

3.依照《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取得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设备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从事检验检测、作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使用单位落实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检的监督检验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4.收到举报投诉反映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应予以核查和处理;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监察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应按《报告处理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报告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6.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监察条例》、《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本地企业落实安全监察要求,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2.要听取各级质监部门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投入、事故调查与处理等重大问题。对本地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3.政府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事故的,由政府上级主管机关按照《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法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工作措施

(一)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签订安全责任书等形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所属检验检测机构之间,监察机构与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之间要层层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三)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应以承诺书的形式向社会做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五)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应将安全责任告知书、责任书、承诺书等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使用单位应重点考核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人员持证上岗率及事故结案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内容应包括动态监管、安全责任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人员考核、现场安全监察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对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内容应包括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检验覆盖率、重大问题处理报告情况、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

(六)加强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作的检查,对法制意识比较强,管理比较规范,多年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生产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扶持帮助;对法制意识不强,管理水平不高,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严重事故的生产使用单位,要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监察频次和执法力度。

第4篇:省级文明单位履职报告范文

一、深刻领会开展再监督的重大意义

“再执法再监督再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执法等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将监督的工作重点转向对所负责部门(单位)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的再监督,既是时展的要求,也是落实监督责任的现实需要。

一是落实中央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的十以来,中央纪委扎实推进“三转”,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上,“围绕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对参与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避免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职能‘越位’‘ 错位’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的精神,把握中央纪委的相关要求,厘清职责定位,调整工作方向,创新方式方法,在“再执法再监督再检查”上发力见实效。

二是贯彻上级要求。省委书记徐守盛同志在省纪委十届七次全会上,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健全完善责任分解、责任报告、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有责必问、一问到底。省纪委书记黄建国同志指出,“过去,我们组织并直接参与了一些具体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牵扯精力过多,干的很累,职能部门也认为我们‘喧宾夺主’。对于这些不合时宜的工作方法,要大力扭转,切实把职能转到‘再监督’上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的决心已定,方向已明,纪检监察机关应该落实要求,顺应变化,干在前列,走出新路。

三是实际工作需要。近年来,攸县纪委监察局按照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再监督再检查”,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确保中央和省市县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监督检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工作由部门自行组织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改变过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工作定位,集中精力对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实施再监督再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通过下发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或决定书等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并督促整改执行。今年来,通过再监督再检查,查处失渎职等违纪违规案件13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越位问题。少数党委、政府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办事信得过、放得心,任何工作如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导致纪检工作任务繁重,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外,还承担着党、政务公开、民生资金监管、工程项目监督、征地拆迁督查、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等任务,经常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往往是“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

二是错位问题。目前一些“老大难”工作,常常让纪委在一线推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时甚至直接充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如:安全生产、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维稳等工作中,安排纪检监察机关全程参与,认为只有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了,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是缺位问题。由于体制原因,纪委工作上要服从于同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经费开支要依靠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往往导致对同级党委不敢监督,造成监督缺位。对下级党组织监督大多注重于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不到位。

四是空位问题。目前,县级及以上的纪检工作机构都配齐了工作力量,但乡镇、直属机关等单位则受机构编制、单位人员配备、领导重视程度等因素制约,最基层的纪检组织机构不健全。有的单位有人员编制,但符合进入纪检队伍条件的太少,导致有的基层的纪检组织有较多空位。加之,在乡镇等单位的纪检组织机构的专职人员不专,兼职人员不愿干,往往导致乡镇、局行等单位的纪委或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出现人手不够现象。

三、对策及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有效实施再执法再监督再检查,既要注重观念转变,又要注重角色转换,既要整体融入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又要具体把握反腐倡廉的特点和规律。

(一)强化“再监督”必须突出“再”字。“再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与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相比既是职责的回归,也是方式的再造,体现了推进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一是突出监督对象的转变。“再监督”强调的是由监督“事”向监督“人”的转变。以往,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将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与其具体业务工作情况混同在一起,监督对象既涵盖了“人”,也包含了“事”,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纪检监察业务与职能部门监管业务的混同。根据权责一致的要求,职能部门运用法律法规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进行监管,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主体力量。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党纪法规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进行提醒督促、诫勉问责和追究查处,体现的是执纪、监督、问责的要求,既是依法行政的纪律保障,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二是强调监督方式的再造。“再监督”强调的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方式的转变、重塑和再造。以往,在一些政府职能部门重审批轻监管的同时,有的纪检监察机关也自觉不自觉地和行政机关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走到一线开展监督,包办代替行政机关开展工作监管。“再监督”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改变过去代替职能部门搞监督、混淆监督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做法,退出直接参与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一线监督,后移监督位次,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特别是监管职责的监督上,倒逼职能部门强化监督意识和监督职责,提升监督的实际效果。三是凸现监督内容的聚焦。“再监督”强调的是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以往,纪检监察机关的监

第5篇:省级文明单位履职报告范文

代表述职成为极有价值的对代表履职进行制约的有力机制,其可贵之处在于它本身是从民主土壤中滋生的,具有天然的民主气息,这在制度层面是一大进步。新的历史条件和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理性认识并有效开展代表述职活动?如何在实践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并深入推进?本文结合工作实践,浅谈点滴认识并略作思考,内容涉及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的两种代表的述职范畴。

一、代表述职活动的产生与发展

代表述职活动的肇始及其衍生、发展历程,目前尚无确切的权威说法,根据相关资料考察,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探索起步阶段(1988至1992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1.述职对象主要是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述职活动的组织者既有人大常委会也有人大联络工作机构;3.运作过程和相关环节还不规范;4.代表述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普遍开展起来且整体不够平衡。

第二阶段为逐步完善阶段(1993至2004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1.运作逐步规范。如,河南省舞钢市人大制定了《市人大代表述职办法》,详细规定了述职的内容、形式、方法及有关问题; 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大制定了《区人大代表述职办法》,对代表述职的内容、述职方式、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等进行了规范;天津市大港区人大制定了《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办法》,要求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向选民述职一次。2.形式趋于灵活。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灵活开展述职活动。如,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大要求农村代表围绕争当勤劳致富、带头致富、扶贫帮困、化解矛盾、新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进行述职;城镇代表围绕“我为经济发展作贡献”和“知民情、善监督、献良策、作奉献”的事例来述职;深圳市人大采取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方式,口头述职由选举单位安排部分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书面述职为全体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3.开展更加普遍。述职对象由部分代表向全体代表拓展,述职范围由直接选举的代表向间接产生的代表延伸。如,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决议》,要求本区100多位人大代表在选区内公布自己的联系电话,并定期向选民述职;天津市大港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大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选民述职工作的意见》,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所在选区向选民代表述职,听取选民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选民的评议。

第三阶段为全面深化阶段(2005年至今)。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代表报告工作或述职的内容和形式日益丰富与完善,效果也日趋明显。2005年4月28日,衡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开展在衡省人大代表述职活动的工作方案》。该方案除了规定“采取会议述职和书面述职”,特别设置了投票测评程序,即“省人大代表述职完毕,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进行投票测评”,同时还规定了后续的“问责”程序,“不称职票超过30%的,由常委会负责人对其提出告诫”“对不履行职责、损害代表形象、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述职代表,“经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罢免案”。学者认为,此举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具有制度创设的意义。2009年4月29日,中共湖南省委转发了《中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对省人大代表的“考勤”和“述职”制度,进一步探索了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如何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实现路径,虽然社会褒贬不一,但这一做法仍不失为“破冰之举”。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代表述职的相关活动和措施都受到了媒体的关注,虽然不宜过高地评价其现实作用,但毫无疑问,它们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是体现了我国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性质和特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强调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代表必须忠实于选民的意志和利益,“脱离被代表人意识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否则,选民随时可以撤换代表。吴邦国同志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大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使人大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可见,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

二是找到了代表接受监督的具体方式和实现途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只有原则的规定,人大代表通过什么方式和何种途径接受监督则没有明确。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是对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制约,对保证代表恪尽职守,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起到积极作用。它能促使代表充分认识肩负的责任和应做的工作,主动作为,积极履职,给述职创造条件。同时,能够鞭策代表向选民负责,依法行使好职务。

三是回应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社会关切和利益诉求。代表选民利益是人大代表的首要职能。随着民主进程的推进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普遍反应较好,认为体现了“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原则。选民对代表述职活动的关注和参与程度普遍提高,也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是彰显了各级人大的自觉意识和主动作为。人大代表通过述职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是由各级人大来启动和组织的,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各级人大对代表工作特别是代表述职活动的重视和关注程度。

二、晋江市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实践意义

晋江市人大常委会早在上个世纪末就在市镇两级人大代表中尝试开展这项工作,2011年组织部分泉州市人大代表在晋江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2013年作为代表工作创新的重要抓手在全市19个镇(街道)全面部署开展活动。我们的做法主要是:拟定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深沪后山选区首次进行了“代表向选民报告工作、选民评议代表”的活动尝试。当年共有18位市、镇两级人大代表以“我为选民做了些什么”为题,主动向选民报告工作,受到选民的一致好评,初步尝试的良好效果进一步坚定了我们继续探索的信心。

必须肯定,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是一个基于形式上的变革,但正是这一变革,彰显出权力机关运作走向更加公开、公正的程序要义,并有助于代表与选民在权力与权利的格局中回归制度本位。

一是健全了监督代表的机制。政治权力的运行过程,最困难的就是如何做到有效的监督,最重要的就是接受民众的监督,否则就容易偏离正确的航向。目前各级人大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而代表可以监督人大。但对代表履行职责状况,缺乏必要的监督,这是当前人大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一个“空档”和“盲区”。由于缺乏恰当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实现形式,过去对代表的监督未能有效落实。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便于选民对代表进行监督,在保障选民知情权的同时,更有效地保障了选民的监督权。正如述职代表林和杰所说的那样:“代表应该具有职责意识,既然拥有职权,也就应该受到监督,而述职就是一种很好的接受监督方式。”

二是增强了代表的履职意识。由于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度,加之以往对代表监督的薄弱,致使不少代表缺乏必要的履职意识。以晋江为例,由于民营经济发达,325名市级人大代表中,企业代表接近120名,占37%以上,而且相当部分列入村(居)主干统计口径的代表也不同程度地从事商业活动。企业代表由于商业活动繁忙,未能按照要求出席会议、参加活动、联系选民,成为“挂名代表”“荣誉代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影响了代表的形象及其作用的发挥。代表述职促进了人大代表对代表责任的重新审视,进一步理解了“代表谁”和“怎么代表”这两个简单而又深刻的命题的含义。述职过程中,不少代表表示:“作为人大代表首次向选民述职,确实有点紧张。通过述职,感到选民随时都在看着我们。做了什么,做得怎样,他们都看在眼里,记在心头。如果平时不为选民办实事,这关可不好过,感到了当好一名代表的压力。”

三是激发了选民的参与热情。人大代表通过述职活动定期向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既体现了代表对选民的尊重,也体现了代表对选民的负责,有助于加深广大选民对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实践意义的理解和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同时也有助于广大选民更多地通过法定程序、正常渠道向代表反映自己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增强主动参与代表述职活动的热情。一位参与述职活动的选民代表坦言:“原来我片面地认为人大代表仅仅是开开会,举举手而已,听到代表的述职后,才知道人大代表为群众做了这么多有益的事情。希望人大代表进一步联系选民,切实履行代表职责,无愧于选民的殷切期望。”

四是构筑了双向的互动平台。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行为,不仅是接受选民监督之举,同时也是反映选民意愿的必要途径。述职往往和评议结合在一起,这就使述职成为一种代表与选民之间双向交流的互动过程。一方面,促使代表在平常的工作中不敢懈怠,不然没法向选民交代;另一方面,选民又可以通过述职活动的机会向代表集中反映意见,并有机会就某一问题深入讨论交换看法,以求得反映问题或者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案。

三、当前代表述职活动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这项工作目前正处于探索过程中,做法和经验还只是初步的,一些涉及制度层面、操作层面的问题还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并在今后实践中加以总结和完善。

——关于述职的对象。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不论职务高低,权利义务是一致的。然而,当前各地的述职活动普遍存在“两多两少”的现象:即直接选举的代表述职多,间接产生的代表述职少;基层一线代表述职多,领导干部和企业代表述职少的现象。述职对象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不均衡。由于述职对象的确定缺乏公开、公正和透明的产生程序,很多被内定为述职对象的基层代表不愿意、不理解和不配合,心里存在抵触情绪,不利于调动代表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活动的推广和实施。如何克服不同工作性质的代表述职主体的片面性还需要探讨。

——关于述职的形式。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以多种形式述职,这为地方人大的探索实践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到底采用哪种形式,口头的还是书面的、网络的,还是现身说法;代表与选民面对面,还是代表的一纸告示;是面向部分选民还是面向全体选民;只是代表述职,还是代表述职后,选民可以提出质询,这些问题,都需在实践中更加细化。

——关于述职的内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代表有其必须去做的事情,这些事情比较原则、比较宏观。目前代表述职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与表决、审议报告、提出议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联系选民等方面情况。一个问题值得重点关注,就是代表本人对提交会议表决的议案所采取的态度是否也应该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汇报,这关系代表是否真正代表了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意愿。随着社会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增强,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愈加关注自身政治利益诉求的表达,必然会提出这样的要求。

——关于述职的频率。多长时间述职一次为好?目前仍然众说不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进行探索,有的规定每年述职一次,有的规定一届述职一次。到底如何规定合理?实践中,间接选举代表的述职就遇到很大的问题,如果他们都向选举产生他们的人民代表大会述职,每年的代表大会会议至少有几十人需要述职,时间很长,不太现实。采取什么方式为好?可否采取书面形式?可否在闭会期间的常委会会议述职?缺乏参考模式。

——关于述职的结果。如果选民对人大代表的述职不满意,或者说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没有通过的话,如何处理;是否还有机会进行二次述职;未能通过述职的人大代表是自动离职,或是需要启动罢免程序;述职的结果通过何种方式向选民公布,公布哪些内容等,这些都是必须清晰和明确的。也就是说,要达到述职所期待的效果,除了需要在上述的形式问题上做好文章之外,还必须在述职的结果问题上认真对待。

——关于述职的监管。比如,规定一年或者一个任期述职一次的,有些代表故意拖延或者不述职,如何处置,类似这样的问题同样需要作出细致的规定。

四、大胆探索完善代表述职制度

笔者认为,代表述职这一概念恰当地体现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法定关系,即直接选举的代表与选民之间、间接选举的代表与选举单位之间的委托与代言、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它是代表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的实现形式的创新。 探索和完善代表述职活动,必须在现有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既要不断深化认识,又要深入探索实践。在认识层面,必须形成支持开展代表述职的共识;在法制层面,必须通过地方立法规范代表述职;在运作层面,必须切实提高代表述职的成效。

(一)程序设计要更加严谨。开展代表述职必须遵循依法办事、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原则,重点把握好八个环节:1.明确述职内容。综合各地的成功做法,代表述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的情况,包括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表决各项决议决定,依法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二是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情况,包括列席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代表联组或小组组织的视察、检查、评议、座谈、培训等;三是促进政府工作,推动宪法、法律、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四是联系选民,反映民意,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情况;五是为民办实事,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六是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情况;七是履行代表职责的体会等。 2.界定活动范围。开展代表述职活动,涉及面较广,工作量较大,有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总结。为此,一开始不宜全面展开。每个地方首先可安排在那些代表作用发挥明显、基层组织健全、群众基础较好的一至两个选区先行一步,并组织全体代表和有关单位到会观摩,待取得经验,逐步展开,保证在任期内全体代表都要向选民述职一次。3.选择述职形式。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即述职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同时,还要接受选民的评议。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可以简化程序,即确定述职对象后,在所在选区选定选民代表,向其述职。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书面述职的形式,扩大这一活动的社会影响。4.推荐选民代表。代表述职大会不一定要求全部选民参加,可采取由选民推荐选民代表,由选民代表参加代表述职大会的做法进行。如果采取这种方法,要提前组织各选区选民小组长召开选民小组会议,按照一定比例推荐选民代表,参加述职评议大会。选民代表尽可能推选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为人公正、看问题客观,且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的选民。5.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活动的效果。从一些地方代表的述职报告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讲成绩多,谈问题少,且往往把集体的工作和成绩人为地归于个人;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则讲客观因素多,谈主观因素少。一般来说,撰写述职报告要明确述职的目的,端正述职的动机,要实事求是地剖析存在问题。同时,相关的人大工作机构要对述职报告进行指导并认真把关。6.召开述职大会。及时组织召开代表述职大会,安排选区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述职结束后,要组织选民代表围绕述职报告进行评议。评议可以分两个步骤进行,先口头评议,由选民代表发言,提出要求和建议意见,然后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在述职大会的组织方面,北京市东城区的做法较为可行,值得借鉴。该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向选民报告工作或述职的方式主要是委托各代表联组组织代表在本选区向选民报告工作,接受选民评议。述职大会的程序如下:先由会议主持人说明代表述职的意义和述职代表情况,再由代表向选民详细报告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或者由几位代表集体汇报工作情况,然后由选民就其述职报告对代表进行评议,最后由述职代表作表态发言,根据选民评议意见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7.及时反馈整改。选民或选举单位在述职评议过程中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及时向代表反馈,督促其整改,并限期报告整改结果。8.运用述职结果。对被评为优秀者,要推广典型,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且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落实整改意见,且选民反映强烈的述职代表,可考虑取消其代表资格,具体可采用劝其辞职或依法罢免代表资格的形式。

(二)评价机制要更加可行。从多年的实践看,述职活动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尚未形成一个客观评价述职成效和作用的有效机制,很容易使述职后的反馈、整改乃至整个述职评议工作流于形式。当前条件下,要抓好三个结合。首先,要把定量分析与定性评判结合起来。定量是定性的基础,缺少定量分析,定性评判就失去了科学性和权威性。要设定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数,如述职代表的服务意识,依法履职水平,出席代表大会、参加代表活动以及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数量等多项指标。其次,要把人大评议与社会评判结合起来。述职评议的成效、得失,既要接受人大的检验,更要接受公众的评判。要通过问卷调查、听证、民意测验、网上统计等形式,让人民群众来回答代表述职的实际成效。还可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依托它们科学的测定方法和统计手段,提高述职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信度。第三,要把具体实践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各地的代表述职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的做法和经验,制定代表述职评议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要加快立法步伐,对代表述职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评议的主体、对象和内容,评议的方法、程序、环节,评议结果的使用、效果的评判与处置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规定,使代表述职活动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

第6篇:省级文明单位履职报告范文

一、局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018年,局党组始终把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来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抓统筹,强化组织领导。局党组始终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与党组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严格落实湖委办〔2015〕45号文件和清廉湖州建设有关要求,紧密结合人力社保系统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201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机关党建工作要点》和《机关纪委工作要点》,细化全年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任务,制定“时间表”,明确“路线图”,落细落实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责任和任务。年初,组织召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报告上年度班子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履行情况,部署201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由局党组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和分管处室单位负责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切实形成层层压实责任、级级传导压力、人人抓好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抓规范,完善制度体系。局党组始终坚持不断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体系,完善管党治党体制机制,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和《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建设清廉湖州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人社部张纪南部长在全国人社系统行风建设会议上的讲话要求,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提升行政效能推动全市人力社保事业高水平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入落实《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见》《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履行情况的问责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深化机关效能革命和窗口作风建设,不断完善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体系。加强干部人事管理,高度重视“一报告两评议”选人用人方面的意见反馈,组织开展2014年以来选人用人工作集中自查,顺利完成“一人一表、一批一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检查和科级干部、局管后备干部的“三龄两历”再次核查工作,着力完善选人用人工作机制。

(三)抓教育,夯实学习载体。局党组始终把加强党员思想政治教育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凝心聚魂,用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固本培元、补钙壮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在全市人力社保系统落地生根。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线上”随时学,“线下”固定学,持续深化宪法、监察法和党章党规等学习教育,全面领会精抓落实。深化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双月集中学习日等学习教育载体建设,各级党组织开展“党纪教育一刻钟”学习教育活动78次,组织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座谈会等各类学习教育活动85场次,1500余人次参加学习,在线推送学习教育内容26期,阅读量5000余次。

(四)抓督查,倒逼责任落实。局党组始终坚持用钉钉子精神狠抓督查,时刻聚焦问题,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敢于较真碰硬,不回避一个矛盾,不放过一个问题。全面排查系统岗位风险,对公务员招录、职称评审、军转干部(家属)安置、劳动能力鉴定等风险较突出、群众关注度高的100个风险点实行重点监管。带队赴县区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督查、对各单位处室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召开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集中听取各基层党组织工作汇报,经常听取驻局纪检组、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工作意见,及时沟通情况。年末向上级党委及纪委提交本年度履责情况,组织进行全局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三级联评联述联考”,专项督查履责情况。认真落实市委“干部绩效比拼行动”要求,围绕全市、全局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三新三比”和“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当先锋”专项活动,组建“六大攻坚团队”,通过向党组汇报工作成效的形式来检验干部担当意识和“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时刻盯紧“四风”老问题,密切关注新动向、新表现,不断完善正风肃纪巡查方式方法,着力推进明查暗访常态化、精准化,形成抓常抓细抓长的工作机制。

(五)抓执纪,从严问责追责。局党组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建立健全“闭环式”问责体系,让全面从严治党落地生根。扎实开展专项治理,部署并完成2018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进一步完善个人廉政档案内容。做好领导干部违规房产交易专项治理工作,对照领导干部房产交易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进行房产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零报告”,并按照权限管理和10%的抽查比率对25名局中层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房产交易行为进行了专项抽查,对1名干部进行了谈话。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专项治理工作,全局所有干部职工作出了资金借贷“零违规”承诺。重申纪律规定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并进行自查上报。转发《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印发〈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创新监督执纪方式,靶向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红脸出汗,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对处在违纪边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截至目前,以第一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7人。

二、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018年,局党政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始终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牢牢地扛在肩上,并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班子成员坚持以身示范,从严要求,带头学习促提升,认真履责敢担当,对分管单位(处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负领导责任,系统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加强,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

(一)强学习,全面提高政治站位。党组主要负责人亲自牵头制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安排》,系统规划年度学习计划,带领班子成员全面学习党的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全国两会和省、市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坚定“四个自信”,确保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一四六十”工作体系。及时召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或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集中学习传达省、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确保全局上下切实吃透上级精神实质,全面掌握新要求,不断增强全面从严治党、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担当精神。按照省、市纪委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政治生态建设状况评估工作,对照标准逐项逐条自查自纠并汇总上报。

(二)强落实,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党组主要负责人始终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做到“四个亲自”,主抓直管,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压实压紧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严格落实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深入规范系统“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办法。强化党员先锋示范引领和正风肃纪教育,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组建正风肃纪等“六大团队”协力推进精细化城市管理、“最多跑一次”改革、大学生招引、高层次人才引进、企业行业人才自主评价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力社保重点工作。加强专项资金和社保、就业基金监管,始终做到业务开展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就深入到哪里。全力支持和保证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配强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力量,牵头抓总,突出抓好日常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和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7篇:省级文明单位履职报告范文

2012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地方立法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修订草案的意见,赴兰溪、建德、富阳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直接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和从事代表工作同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并和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作了沟通。8月27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9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代表中心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内容。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对代表中心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该条中有关代表学习、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表述,不能包含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够全面。为此,建议将该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二、关于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修订草案第二章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视察、专题调研等履职活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实践中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方式还应包括应邀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列席或者应邀列席下级人大会议,参加下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并提出意见等,建议修订草案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上述履职活动方式作出专门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三、关于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对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主席团保持与代表的联系作了规定。一些地方提出,加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主席团与代表的联系,是促进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保障。有些代表提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主席团不仅要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还应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为此,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中的“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修改为“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四、关于代表服务机构。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对代表服务机构的设立作了规定。新修改的代表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目前,我省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已设立代表工作机构,为代表履职提供了服务保障。为了与代表法相衔接,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五、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程序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代表建议权的落实,关键在于承办单位的办理和答复,应当强化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并进一步明确沟通联系的方式以及办理答复的期限。为此,建议修订草案增加相应内容,将该条第一款中的第一句话修改为“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办理的机关、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与代表进行沟通,认真研究处理,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

六、关于对代表的监督。修订草案第四章对代表的监督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代表会议期间的请假制度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操作,为此,建议根据实践做法,明确规定代表会议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有关会议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或者其所在的代表团请假”。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代表报告执行职务情况、接受询问和评议的制度,一些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强调代表的主动性和义务性,为此,建议将该款内容修改为“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其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回答询问。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开展评议。”一些地方提出,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对代表罢免的规定,在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可不再重复,为此,建议删除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第8篇:省级文明单位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能发挥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弘扬‘三创’精神、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业务工作实绩显著。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改革进取,科学管理,工作实绩显著。注重诚信建设,履行服务承诺,社会形象良好。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省或本省辖市同行业或同类型单位前列。党政机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公道,决策民主,关注民生,群众满意率高。教学科研单位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成果优异。医疗卫生单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文明行医,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经营,认真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社会声誉好。

第七条思想道德风尚良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和培育“创业创新创优”的新江苏精神。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干部职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整体素质良好。坚持开展文明班组(科室)、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城乡结对、文明共建”等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志愿服务。扎实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工作达标。

第八条文化建设扎实有效。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组织读书学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文化建设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氛围浓厚,凝聚力强,典型影响广泛且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九条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落实,职工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干部职工之间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和谐人际关系。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治安状况良好,无黄、赌、毒和活动等丑恶现象。

第十条内外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单位环境整洁有序,绿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良好。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环保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关心职工,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创建

第十二条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精心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调动、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制定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措施,将创建成效与干部职工的收入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六条努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参与当地的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各项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章评选

第十七条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预申报制。在每一评选年度的第一年,按照统一安排,向同级文明办提交预申报报告。从2007年开始,省级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和条件,以维护省级文明单位的声誉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全省县团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江苏部队,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九条申报评选省级文明单位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省辖市文明单位称号;

2.按规定上报创建规划和创建总结;

第二十条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5.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活动和刑事案件的。

第二十一条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申报单位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提交书面申请。

2.初评公示。各省辖市文明委根据县(市、区)文明委推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在宁中央企业和部省属科研院所、省级机关直属单位、省属企业、部省属高校,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初评。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在江苏的中央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省辖市文明委申请,由省辖市文明委负责初评。初评合格的单位按照文明单位公示制的要求,将江苏省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以及省、市文明办、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应征求纪检、政法、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评选,还应征求各地公安、税务、劳动、工商、质检、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3.推荐上报。初评和公示合格并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并附详细材料,分别由各省辖市文明委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省文明办。

4.考核验收。省文明办委托省辖市文明办、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5.审批命名。省文明办汇总考核验收、社会监督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征求省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文明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在省辖市文明委、省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省文明委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命名。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在连续两届以上的江苏省文明单位中产生。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由省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被命名为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须在单位醒目处悬挂或摆放相应年度的匾牌。

第二十五条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凡在省级文明单位评比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评选资格外,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命名为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或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后,被发现和查实在评选年度内有隐瞒第四章第二十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撤销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由省文明委批准。撤销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由省文明委调查核实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要上缴证书和匾牌,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评。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省级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地省辖市文明办负责。在宁中央企业和部属科研院所、省级机关直属单位、省属企业、部省属高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委教育工委负责。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在江苏的中央企业,自愿参与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辖市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情况,要定期向省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

1.建立文明单位创建电子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单位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等。

2.建立文明单位年报制度。省级文明单位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至所在省辖市文明办,由各省辖市文明办汇总报省文明办。

3.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4.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党政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及部队的创建工作实行分类指导。

引导、鼓励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履行社会义务,树立良好形象,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5.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条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在两个月内向省文明办作书面报告。否则,不再保留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七章附则

第9篇:省级文明单位履职报告范文

今年以来,某县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狠抓“两个责任”不放松,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化理论武装,牢固树立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意识。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不断增强反腐败的战略定力和政治定力,切实提升反腐倡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县委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县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先后组织各类学习多次,重点学习了新修订的《党章》、党的精神、《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邀请省市理论专家辅导xx场次,开展各类理论辅导、理论宣讲、理论对谈、理论研讨等活动共计xx场次,参加宣讲人数达到xx万人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部署,做到管党治党不放松、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县良好的政治生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标本兼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驰而不息纠正

“四风”,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持续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不断强化党支部的主体作用,重点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不断创新“两学一做进行时”栏目,全面推广学习教育动态、书记“谈党建亮承诺”和“一把手谈作风”等内容,定期在县电视台、微信平台进行展播,切实形成了转作风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一岗双责”,抓紧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坚持高位部署,进一步压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抓六改三报告”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做到管党治党党委(党组)班子“不松手”,主要负责人“不甩手”,班子成员“不缩手”,形成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制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今年以来,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xx次;坚持以“定责、亮责、述责、评责”为抓手,与各乡镇、县直单位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严格执行“三述”、约谈等监督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召开了全县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集体约谈会,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对xx个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落实“两个责任”进行集体约

谈。同时,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就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集体约谈。坚持县级领导带头履行职责,分组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安排开展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违纪违规问题处理等专题督查xx次,推动全县各级党组织建立完善权责分明、履职到位、问责有据的责任落实体系,确保具体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党风廉政责任制有效落实。县委书记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专题研究、专门分工、专项检查、专题汇报,对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定期过问,督促全面履职尽责。其他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和所联系乡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指导督促,强化对部门、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管,推动了反腐倡廉工作取得实效。今年以来,县委书记约谈班子成员xx人次,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健全完善了检查考核、约谈、诫免谈话、“三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相关制度,推行了“五个不直接分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履责报告机制,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报告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了履行第一责任情况,班子成员向党委(党组)报告了个人履责情况。

三是加强党内监督,净化政治生态。全面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党纪党规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督促全县各级党组织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持续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两准则、四条例”和《监察法》作为理论学习的必修课和“三会一课”必学内容,教育党员干部把党纪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督促各级党组织严肃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内制度,坚决维护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高度警惕“七个有之”问题,紧盯“关键少数”,对各级党组织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学习贯彻党的精神情况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今年以来,谈话函询xx人,诫勉谈话xx人,谈话提醒xx人,提醒、告诫约谈xx人,通报批评xx人。

四是坚持压力递增,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到位。坚持逐级推动落实。召开了全县基层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工作部署会议,严格按照《推动全县基层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靠实工作责任,要求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组织及时学习传达会议精神,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督查倒逼问效。不断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充分发挥“两个责任”督导组督查检查作用,深入各乡镇和县直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各级党组织理思路、找措施、补短板,有效促进全县基层党组织

“两个责任”的深度落实。坚持细化责任清单。修订细化了主体责任清单、监督责任清单和《xx县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兑现了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签订了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明确了工作任务,对县委部门负责人、政府系统负责人、xx扶贫部门负责人和xx年度党风廉政考核排名靠后乡镇进行了约谈,构建了党委主导、书记主责,纪委监督、部门协调配合的“两个责任”落实体系。

五是强化问题整改,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抓实见效。紧盯省、市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牢固树立“整改永远在路上”的理念,持续深入查找在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不足,坚持在巩固、拓展、深化巡视巡察整改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抓牢做实。县委常委会多次专题研究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成立了由县委书记任组长的落实省委第xx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巡视反馈意见,制定了《落实省委第xx巡视组关于巡视xx县巡视情况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将巡视组反馈的七个方面xx条问题细化为xx条具体问题,逐条明确整改牵头领导、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认真组织召开县委常委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紧扣省委巡视反馈的xx个方面问题,紧密联系县委常委班子和个人实际认领查摆问题、剖析问题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强化巡视整改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至目前,县委向省委巡视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xx次,对即知即改、短期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对需长期整改落实的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对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件xx件,现已处置巡视范围内移交问题线索xx件,办结xx件。对于已经整改到位的,及时开展“回头看”专项检查核

实,进一步巩固整改成果。

六是紧盯关键领域,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以“xx市扶贫领域精准监督法”为有力抓手,扎实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通过专项监督检查、联合督查检查、专项巡察、市县乡三级联动全覆盖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扎实开展全方位、多轮次监督检查。开展xx轮次专项监督检查,反馈整改问题xx条,发现问题线索xx条。成立xx个脱贫攻坚暗访小组,采取不打招呼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已暗访贫困村xx个、非贫困村xx个,下发暗访通报xx期。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全面开展县委巡察,及时成立县委巡察办,选优配强了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配全了办公设施设备,确保巡察办正常有序运转。切实抓好村社巡察问题整改,启动了县委第二轮常规巡察暨扶贫领域专项巡察,对xx个“xx”扶贫部门和xx个乡镇进行巡察,充分彰显了巡察利剑作用。巡察办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回头看”等方式不定期督查检查第一轮村级巡察问题整改和线索办理情况,反馈的xx条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确保了巡察“后半篇文章”扎实有序推进。

七是突出选人用人,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断规范干部选任用程序,强化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全面推进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制定《xx县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实行领导干部自然退出制、任期退出制、淘汰退出制、主动退出制,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严把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策关、任职关,对xx名新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干部开展了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和廉政测试,切实增强了新提拔任职干部履职尽责、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改进干部作风建设,制定出台《xx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管理办法》,大力开展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xx年,共调整干部xx次,涉及xx人,其中提拔任职xx人,进一步使用xx人,交流调整xx人,试用期满正式任职xx人。通过干部调整,全县各级领导班子结构更趋合理,干部队伍素质明显增强,为整县脱贫和决胜全面小康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三、强化执纪问责,从严从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实

县纪委聚焦监督主责,强化工作措施,持续正风肃纪,严厉惩贪治腐,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让监督无处不在。

一是聚焦主业主责,全面强化组织协调。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召开后,召开县纪委全会,细化责任目标,制定了《xx县纪检监察工作要点》、《xx县纪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方案》,下发了《xx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xx县关于乡镇纪委、县纪委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办法》等一系列办法措施。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金融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信息互通、协作反腐的工作格局。

二是严明工作纪律,持续纠治“四风”。坚守职责定位,把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执行情况作为重点任务和经常性工作,拿出新对策、硬措施,在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下更大功夫,密切关注“四风”隐形变异新动向。紧盯重要时间节点,严明纪律要求通知xx份、开展机动式监督检查xx轮次,通报本地违纪违规典型案例xx期xx人,查处违纪违规问题xx件,给予党政纪处分xx人。督促各级党组织修订《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坚决防止“四风”回潮复燃,真正管出习惯、抓出成效、化风成俗,以实际成效将作风建

设“金色名片”越擦越亮。

三是丰富宣传载体,营造廉政氛围。督促各级党组织常态化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县乡纪检机关确定廉政信息员xx名,新建廉政文化墙xx处,廉政宣传专栏xx余个;向上级报送信息xx篇,县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平台推送信息xx余篇,发送廉政提醒短信xx万余条,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上廉政党课xx余场次,各单位召开警示教育会xx余场次。召开了全县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对xx年以来县纪委监委查处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通报剖析,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四是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惩贪治腐。创新建立了“善用请、真用心”来访接待工作法,一年来,受理信访举报xx件,接待非业务范围来访xx件次,有效发挥了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主渠道作用。认真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严格落实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留痕,逐步实现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严格落实请示报备制度,对重要问题线索和立案案件及时向市纪委请示报备,向市纪委上报审理及初核请示xx件,上报线索xx件。全年处置问题线索xx件,立案审查调查xx件,增长xx%,审结xx件,给予党政纪处分xx人,增长xx%。移送起诉xx件xx人,增长xx%。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今年以来,函询xx人,发出检查(监察)建议书xx份,运用“四种形态”处理xx人次,增长xx%,其中第一种形态处理xx人次、增长xx%,第二种形态xx人次、增长xx%,第三种形态xx人次、下降xx%,第四种形态x

x人次、下降xx%。较好实现了执纪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是狠抓巡视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按照省委巡视工作要求,及时成立了巡视移交问题线索快速评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巡视移交问题线索快速处置、优先办理。省委第xx巡视组移交县纪委问题线索和信访件xx件。现已处置巡视范围内移交问题线索xx件,办结xx件,其中立案审查调查xx件,审结xx件(移送司法机关xx件xx人,党政纪处分xx人,组织处理xx人),予以了结xx件(对xx人进行谈话提醒,对xx人进行诫勉谈话);正在初核xx件,市纪委提级办理xx件。处置非巡视受理范围信访件xx件,办结xx件,其中予以了结xx件(诫勉谈话xx人,谈话提醒xx人)、立案xx件、办理待请示xx件。正在办理xx件。牵头整改的xx条问题已整改到位,在反馈整改问题中梳理问题线索xx件,办结xx件,立案xx件。

六是明确目标任务,扎实开展三项行动。扎实开展“三纠三促”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和整治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不担当、为民服务不作为、落实任务弄虚作假等问题。各级党组织自查问题

xx个,督促完成整改xx个;xx个重点推进工作,已完成整改xx个。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给予党政纪处分xx人,组织处理xx人,通报批评单位xx个,通报曝光xx起。深入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将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与纪律作风大整治活动紧密结合,重点聚焦“八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和自查梳理的“五种”地方病,从严履行执纪考核组工作职责。切实强化监督检查,开展作风专项督查检查xx次,联动和交叉监督检查xx次,明察暗访xx次,给予组织处理xx人,责令书面检查xx人。着力查找作风方面问题线索,严肃执纪问责,排摸出问题线索xx条,初核xx件,立案xx件,给予党政纪处分xx人,组织处理xx人。切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履行执纪问责和严查“保护伞”职责,把扫黑除恶列入“两个责任”督导清单和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实行月报告制度,健全与政法机关各部门问题线索移送反馈机制。止目前,移送涉黑涉恶问题线索xx件、受理xx件,经初核了结xx件,立案审查调查xx件;结案xx件,给予党政纪处分xx人、组织处理xx人;正在审查xx件。

七是深化体制改革,提高治理效能。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解读、分组办案等措施,纪检监察干部互帮互学、取长补短,有效促进了工作融合。按照统计要求,全县统计监察对象xx人,增加比例为xx%。使用谈话措施xx人次,讯问措施xx人次,询问措施xx人次,查询措施xx次,调取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和相关资料xx次;扣押有关财务、文件和资料xx次,委托有关单位勘验检查xx次。协调公检法司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分别出台了支持配合监察委查办案件《工作办

法》《工作规定》和《工作流程》等制度机制,有效加强了政法部门和监察委的衔接配合。

一年来,法院移送xx件xx人,公安移送xx件xx人,县纪委监委给予党政纪处分xx件xx人,监委移送xx件xx人。结合派驻纪检组运行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的意见》《派驻机构职责清单》等制度规定,为派驻机构工作进一步细化了措施,明确了方向,压实了责任。

今年以来,全县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全县干部队伍和作风纪律持续明显好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工作中还是表现出了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问题。

一是主体责任意识还需强化。有些基层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抓党风廉政建设思路不清,导致措施不力、责任不实,依然流于形式。

二是制度措施落实有待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管人、管钱、管物的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

三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遵规守纪意识还需加强。作风建设巩固力度还需加大,个别党员干部没有充分认识到“四风”问题危害的严重性和中央解决“四风”顽疾的坚定决心,还有个别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仍然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四是责任追究工作还有待加强。对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没有常态化,推进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一案双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下一步工作中,我县将突出薄弱环节,明确着力方向,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深度落实到位。

一是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准确把握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新要求,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的部署上来。教育督促全县各级党组织书记和纪检监察系统时时刻刻把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对重要工作亲力亲为,真正做到管好自己、做好表率,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二是进一步强化规矩意识。按照“从严治党就要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的要求,继续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和促进党员干部增强党的观念,加强党性修养,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是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党员干部日常党纪、党风、党性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准确运用好“四种形态”,紧紧盯住权力运行、公共资源交易、资金管理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