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卷烟消费税范文

卷烟消费税精选(九篇)

卷烟消费税

第1篇:卷烟消费税范文

要根据我国近年来卷烟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分析,提出应改变卷烟消费税采用批发环节来征收,以调整税收分配、计征方法,按卷烟的不同类别执行有差别的从量定额、提高税率等改革建议。

「关 键 词卷烟;消费税;烟草行业

一、卷烟消费税政策的变化

我国卷烟消费税经历了三次大调整:(1)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烟草制品成为消费税的主要税目。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2)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3)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二、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对烟草行业产生的影响

卷烟消费税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对烟草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由于1994年确定的卷烟消费税政策中对不同档次的卷烟都按照统一的税率40%征收,使得烟草生产企业更倾向多生产利润较高的高档卷烟,企业的产品结构由低档向高档转移,市场广阔的低档卷烟出现了供不应求现象。这一税收政策也使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中小烟厂出现严重亏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由单一税率改为差别税率,一类卷烟的税率提高了10%,四、五类卷烟税率降低了15%.这一政策实施后,低档卷烟产销大幅度增加,一些中小烟厂的生产由于减税而复苏,高档卷烟比重大的大型名牌卷烟厂由于税负的增加利润大幅下滑,削弱了大企业原有的优势地位,使得小烟厂的关停并转变得更困难,给行业的组织结构调整带来了不利影响。此外,这一时期,卷烟消费税一直按照出厂价从价计征,并且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导致很多烟厂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规避纳税。2001年,为了促进烟草行业“扶优关小”的内部结构调整,政府又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第三次改革。2001年税改后,全国烟草行业消费税总体税负由原来的40 .5%上升到47. 3%,提高了6 .8个百分点。新税制将高档卷烟税率由50%降为45%,低档卷烟的税率由25%提高到30%,并对每箱加征150元的从量税,大幅度提高了低档卷烟的税赋。这次调整对以生产中高档卷烟为主的名牌大企业影响不大,总体税负基本稳定。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年产10万箱以下的中小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企业纷纷关闭并退出了市场。2001年的税改除了税率的调整之外,计税办法从原来的从价计税改为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税价格由出厂价改为调拨价或核定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方式避税的空间。这次税率的调整,再次使企业的产品结构上调,造成了高档烟市场过剩,竞争更加激烈,而低档烟市场紧缺问题。低档卷烟市场的巨大空缺也为非法卷烟、假冒卷烟提供了生存环境,对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卷烟消费税政策改革建议

1、税收分配和征收环节。卷烟消费税的税收分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作为中央税种全部纳入中央财政;另一类是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享。税收分配方法的选择主要受国家财政体制、税收体系、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等因素影响。因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政府采取了一种“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方法来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即中央以1993年的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作为对地方税收返还的固定基数,1994年后税收返还额以此基数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增长率的1∶1. 03系数逐年递增,达不到此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由于烟草业是高税行业,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这使得卷烟消费税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1].因为卷烟消费税完全在生产环节交纳,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受地方利益的趋动,地方政府加大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发展地方品牌,为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或严加封锁,严重影响了全国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烟草大市场的形成。加之卷烟生产量一直受到严格的国家计划管理,卷烟生产指标与地方既得财政利益的紧密关联,也使国家对各地卷烟生产指标的调整变得极其困难,一些优势卷烟企业和名优卷烟品牌受生产指标的限制无法继续扩张。因此,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现行卷烟消费税税制设计及与之相关的财政分配方式,已对我国烟草行业的整体发展造成极为严重的制约和影响。笔者认为通过改变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来调整税收分配是较为可行的办法。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主要包括生产、批发、零售环节。一国选择在哪个环节来征收主要受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企业和居民的纳税意识以及该国财税体制结构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目前,大多数国家是在生产、零售这两个环节征收,也有少数国家在一个或三个环节征收。我国可将现行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及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并将卷烟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在批发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这里考虑到征收成本和偷漏税问题,所以选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今后可逐步按国际惯例实现在卷烟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2、计征方法。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三种类型: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从量与从价混合计征。其中每一种又可分为无差别税率和有差别税率。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无差别的从量计征和有差别的从价计征复合征收办法。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征管简便,适应于卷烟价格差距和变化都不大的较为成熟的市场,不足是与物价没有直接挂钩,不能保证政府烟税收入的稳定增长。实行从价计征,比较适应于卷烟价格差距和变化都比较大的市场,烟税收入随着卷烟价格的上升而稳定增加,但征管难度和成本较大。国际上在卷烟消费税的征收方面通常采用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或者是全部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方法,而较少采用从价计征的方法。2001年卷烟消费税调整折中采用了复合计税办法,并以卷烟调拨价格或核定价作为计税价格。调拨价格是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上年度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不进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其市场零售价格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由于我国卷烟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而且每家企业又生产多种规格和牌号的卷烟。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税务机关来核定每一家企业的每一种品牌的每一种规格的计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税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很准确,加之某一规格的卷烟计税价格一旦确定后,一般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时间内不再变动,所以核定结果的调整常常严重滞后于市场情况的变化,造成各卷烟品牌间的税负不公和竞争扭曲。对烟草企业而言,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限制了企业卷烟产品价格的调整空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一个年度内,只有同时具备了单一牌号卷烟产地零售价格下降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和产地零售价格下降20%以上两个条件,才能对计税价格进行调整。同时规定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卷烟价格随市场变化而波动,一年时间内的市场变化情况根本无法预测。建议我国将计价方法由复合计税改为完全按从量计征法。从量计征可以降低征收成本,消除计税价格变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由于我国烟草产品的级别多、差价大,采用无差别的从量定额征收办法不利于公平税负,因此应按卷烟的不同类别执行有差别的从量定额,差别税额的制定应考虑不同档次卷烟的合理的利润空间,减少因税率的影响造成卷烟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卷烟定额税率应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实行指数化处理,每年按法定程序与方法进行调整,以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3、税率。对于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很多政府官员及业内专家都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税率提高后会导致香烟走私的大量增加,对卷烟课以重税加大了生产企业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用于减少卷烟中有害物质或研究开发低危害产品的投入能力,并会严重影响作为我国第一大财源的烟草行业的发展,直接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我不赞同这种看法。首先有研究表明,烟草产品提价10%,预计可使香烟需求量在高收入国家减少约4%,而在中低收人国家减少约8%.而且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增加烟草税收来提高烟草价格,将会在使消费量下降的同时,政府收入也会随更高的课税而增加,至少是不会减少;其次,我们应该看到烟草行业在为国家创造巨额税收收入的同时,由于烟草消费而产生的一系列医疗成本、生命损失、生产力损失等社会成本更是无法估量也是烟税收入难以弥补的;再次,政府应通过更加严厉的执法手段来打击香烟走私,而不是降低税率;最后,对降低卷烟危害性研究的投入是企业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自身需要不应受税率提高的影响。高额的消费税并不是由企业来承担的,企业会将提高的税额直接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提高的烟价会让不少理性的消费者最终选择减少或放弃香烟,所以如何与国外烟草巨头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应是烟草行业更加关注和担忧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进一步提高税率以减少烟草消费是我们作为世界最大烟草生产和消费国政府明智和负责任的政策选择。

第2篇:卷烟消费税范文

关 键 词:金砖四国;烟草税;比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3-0052-04

一、“金砖四国”烟草税收制度

烟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一般为卷烟、雪茄烟、嚼烟、鼻烟、烟斗丝、板烟、手卷烟、用于消费的烟丝等烟草制品。由于税制结构、税种设置各异,中国、俄罗斯、巴西、印度“金砖四国”各国具体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方法也有着较大差异。卷烟作为最大一类的烟草制品,各国征收烟税的形式也各有不同。烟草税有从价税,即根据烟草制成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也有从量税,即根据烟草制成品的单位或重量征收;还有从价与从量的结合。巴西施行单一形式的烟草税,实行无差别从价税率,对卷烟均按相同的比例税率从价征收。俄罗斯施行混合烟草税制,对每1000支过滤嘴卷烟征税65卢布, 另加卷烟制造商出厂价的8%;每1000支普通卷烟征税28卢布,另加卷烟出厂价的8%。从2007年起,俄罗斯不再按照出厂价计算烟草消费税的税收,而是按照烟草零售价,采用复合税率方式计算,烟草消费税中部分按照香烟的实际零售价计税,部分按照香烟盒上标明的最高零售价计税。 印度烟草制品采取从价税率和从量税率计算需交纳的消费税(特许权使用税),普通规格的84毫米卷烟每千支的消费税是1800卢比(约合人民币253.62元),而烟支长度小于84毫米的卷烟每千支的消费税是900卢比, 有几个邦还根据发票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地方烟草制品消费税。 中央政府对烟草征收4%的附加消费税。 中国对卷烟实施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消费税,批发环节的从价税,雪茄与烟丝的从价税,另外还有20%的烟叶税。

二、“金砖四国”烟草税税负

巴西的烟草税收负担率与欧洲高福利国家接近,消费者每吸食1盒卷烟,政府就收去价款的65%。巴西的吸烟率不断降低,此降低态势可归结为严格的烟草控制手段, 群众购买力的下降和沉重的烟草税使群众转而消费低廉非法烟草制品。 在巴西最大的非法烟草贸易曾经是出口转内销, 国内生产的出口卷烟,最终回流到巴西国内销售,来逃避国内高昂的税收。为降低财政收入的流失,巴西政府提高了出口到南美洲其他国家和加勒比海地区卷烟与烟草制品税率,有效杜绝了出口转内销的发生。但巴西和邻国尤其是巴拉圭间有着较大税率差异, 走私烟多来源于巴拉圭, 而逃税活动多发生于巴西本国。2007年,巴西海关销毁来自巴拉圭的非法卷烟21亿支左右,这仅为巴拉圭出产,走私到巴西卷烟中的很小一部分。 走私和逃税活动皆源于高额的卷烟税负。

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新烟草消费税税法,上调烟丝、雪茄、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从2010年增加烟草的消费税,涨幅达400%,为国家预算带来约700亿卢布(约合2.28亿美元)的税收收益。新税收政策启动后,国内卷烟价格增加了1倍。俄罗斯卷烟税率的增加并非考虑到俄罗斯的民族健康,而是考虑到财政收支差额,经由俄罗斯的卷烟消费群体提高财政收入。俄罗斯与其他国家对烟草税的征收不同之处在于,他国征收高烟草税是为阻止民众消费烟草,而俄罗斯政府意图仅为增加财政收入。

印度卷烟税负是其他烟制品税负的30倍有余,卷烟在印度烟草消费中占比为15%,但占印度中央和邦政府烟草税收的90%以上。86%的非卷烟草产品免征消费税,因此在印度存在大量的廉价卷烟替代产品,伴随印度烟税的不断提升,经济实力差的烟民转向消费价格低的其他类烟草制品,譬如印度本土特有的比迪烟等。同时,也使一些机制卷烟的消费者转为消费非法购买的卷烟制品,此类卷烟制品不是假冒卷烟,就是走私卷烟,最终造成政府税收流失。仅每年卷烟走私就引起印度经济损失约2000亿卢比。

我国雪茄烟的消费税率由25%增至36%,提高了11%,税负也增加了44%。卷烟则分3类情形:一是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以上的高档烟, 消费税率由过去的45%提至56%,提高了11%,加上批发环节的5%,税负比过去增加33%强;二是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低于50元的, 消费税率由过去的30%增至36%,增加了6%,加上批发环节的5%,税负也比过去增加33%强;三是每标准条调拨价格50元至70元间的卷烟,消费税负却是下降的,其过去税率是45%, 而新税率是36%, 加上批发环节征收的5%,税负比过去降低约10%。

可以看到,各国烟草税的税负同其收入高低无直接关联,但不管是人均国民收入超过中国的巴西,还是人均国民收入不及中国的印度,其烟草税收负担率均高于中国,仅俄罗斯稍低为20%。

第3篇:卷烟消费税范文

在我国,卷烟消费税是消费税中的一个重要分支。2001年6月1日起,国务院全面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给我国烟类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和卷烟企业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是,现行烟草税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烟草行业健康发展。

烟草业税收是我国重要的税源,甚至是国内最大的单一税源。从全国层面看,2006年,烟草业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05%。从省级政府层面来看,2006年,云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390.91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48.81%;湖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08.97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8.94%;贵州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86.36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2.96%;安徽、湖北、河南、江西等省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也都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10%以上。

问题

坦率地讲,目前我国烟草业税收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烟叶税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2006年4月28日颁布并开始实施的《烟叶税暂行条例》,以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税,但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税的规定不变。尽管烟叶税不直接向烟农征收,而是在收购环节向烟草公司征税,但因为收购价为含税价,烟草公司往往通过压低烟叶收购价格而将最终税负转嫁到了烟农身上。烟农也是靠种地为生的农民,但仍然被排斥在享受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农民之外。再加上种植业的弱质性,烟农的收益更加微薄和不稳定。这种分配的不平衡导致烟农始终处于不对等的弱势地位。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财政扭曲

在现行涉及烟草业税收的分税制方面,有三个原因使得烟草业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并进而导致地方财政扭曲。第一,由于烟叶税收入直接划归地方财政,导致地方政府为了征收烟叶税,重视发动种植,甚至追求烟叶产量而不顾市场需求,盲目发展烟叶生产。第二,由于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刺激地方政府大力发展烟草业。第三,卷烟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使得卷烟生产地区获得的财政收益远远大于销售地区,也使得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上述三个原因导致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烟草种植和卷烟工业的关注程度以及由此引发的干预保护程度,大大高于烟草商业以及其他产业,实际对烟草业起到了鼓励生产的作用。

烟草企业税收负担不均衡

烟草制品业是烟草业税收中的主要贡献者。2006年,全国烟草制品业纳税额占烟草业纳税额的比重超过80%,而烟草制品批发业纳税额占烟草业纳税额的比重不到20%。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卷烟生产企业税负重于卷烟销售企业。这主要是因为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完全由卷烟生产企业缴纳造成的。此外,卷烟消费税都由生产企业缴纳,作为价内税,生产企业把这项税费加入成本,对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而且生产企业还没有销售出产品就要提前缴税,也占用了企业的周转资金。

烟草品牌税收负担不均衡

对于卷烟消费税,现在实行的是有差别的从量计征和有差别的从价计征复合征收办法,并以卷烟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由于我国卷烟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而且每家企业又生产多种规格和牌号的卷烟,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税务机关来核定每家企业每种品牌、每种规格的计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税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很准确,加之某规格的卷烟计税价格确定后,一般都是1年或1年以上时间内不再变动,所以,核定结果的调整常常严重滞后于市场情况的变化,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各卷烟品牌间的税负不公和竞争扭曲。对烟草企业而言,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限制了企业卷烟产品价格的调整空间,税率直接影响卷烟产品结构。

方案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烟草业税收的改革,应该兼顾烟农、烟草企业、政府和消费者等各方面的利益。根据国情,我国烟草税改革的目的应该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控制吸烟,其次是保证地方政府收入,然后是减轻烟农负担和均衡烟草企业税负。其中,控制吸烟属于最高目标,或者说属于终极目标,“寓控于征”、“寓禁于征”只是手段,但保证地方政府收入、减轻烟农负担和均衡烟草企业税负却是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尽管税收不是控制吸烟的惟一手段,以及税收剥离人们的烟草依赖性的作用有限,但税收对引导人们的消费取向具有天然的调节作用,税收仍然是控制烟草消费的重要而可行的手段。另外,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正式生效,我国作为缔约方在未来不断提高烟草价格及税收已势在必行。目前烟草业税收改革的可行选择,是首先取消烟叶税,然后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两者前后衔接,并辅以配套措施。

当前继续征收烟叶税的主要原因是原烟叶特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过高,若立即取消对产烟地区地方政府冲击太大。综合考虑当前的形势和条件,进一步改革烟叶税的方向是逐步降低烟叶税税率然后过渡到彻底取消,并按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同时,有必要改变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来调整税收分配,即将现行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及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并将其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划归中央财政,在批发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

相关链接

烟草税何去何从

支持者:不考虑烟草税对穷人和当地经济的伤害,也不考虑其返还利益,提高烟草税额度倒是一个好主意。

在纽约,烟草税增至每包烟3.39美元。如果一个四口之家每年收入是18000美元,一个烟民有每天吸两包烟的习惯,那么烟草税将用去其收入的13%。而这些支出,可以更好地用于冬季取暖或更换轮胎。

地方经济也同样忍受着烟草税的伤害。由于可支配收入减少,极少有顾客到零售商那里买烟。能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就是备感压力的经济。

反对者:美国废除烟草税,将使每包烟的价格降低约1.5美元。大幅降价,将至少令4000万孩子成为不可自拔的烟民。

很多人会步入烟民的行列,而戒烟的人越来越少,成年人吸烟的数量也会迅速增长。这意味着与烟有关的疾病,或由于吸烟而引起的2000万的死亡率,都会在下一代人身上发生。

第4篇:卷烟消费税范文

论文关键词:贵州卷烟,税收负担率,重税控烟,贡献率

一、我国烟草行业的税收制度。

(一)、烟草业涉及的税种较多。

我国的烟草业通常是指烟草种植业、烟草制品业、烟草制品批发业。也就是说,烟草业涉及三大产业。目前,我国烟草业涉及的税收包括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各税种。其中,烟叶税、消费税是对烟草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两个税种。

烟叶税是农业税里惟一现存的税种。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把对卷烟征收的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烟类产品的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办法,1994年确定的消费税税目为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税率分别为45%、40%、40%和30%,其中甲级卷烟暂减按40%征税。1995年7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甲级卷烟(含进口卷烟)50%,乙级卷烟40%,丙级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2001年6月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税率调整为45%、30%、25%和30%,同时对所有类别的卷烟实行从量计征,税率为每箱150元。2009年5月1日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的税率分别调整为56%、36%和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按照我国的分税制体制,烟草行业所创造的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中,增值税收入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业所得税实行增量分成,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地方无权分享。

(二)、烟草业税收收入较多。

就近些年来说,烟草业甚至是国内最大的单一税源。从全国层面来看,2006年,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有关数据整理,全国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234.1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05%。从省级政府层面来看,2006年,云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390.91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48.81%:湖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08.97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8.94%;贵州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86.36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2.96%。

另外,烟草业税收在其涉及的各个产业里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数据测算,2006年,烟草制品业税收收入为1819.46亿元,占制造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2.29%,是制造业最大的税源;烟草制品批发业税收收入为373.25亿元,占批发和零售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46%,是批发和零售业最大的税源。

二、贵州省烟草行业主要税种负担率分析。

(一)、增值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额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行业增值税税负的指标为:

行业增值税税负=行业实缴增值税额/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

作为普通研究人员,笔者无法获得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准确数据,无法复制上述计算方法。但从规律性的角度考虑,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因此,笔者设计的增值税负担率如下:

增值税负担率=本年应交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表1贵州工业企业与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比较单位%

贵州省全部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负担率差异

2001

8.51

9.42

0.91

2002

6.4

9.81

3.41

2003

5.88

8.31

2.43

2006

6.02

11.18

5.16

2007

5.83

第5篇:卷烟消费税范文

关键词:消费税从量税从价税

一、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

根据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别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根据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将三个通知简称为“烟酒通知”)规定,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或每500毫升0.5元,比例税率统一为20%。卷烟的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0%;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比例税率为45%。

按照这一规定,在有销售额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但是,在自产自用且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确定中,由于没有应纳税销售额,只能利用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按照2005年CPA《税法》教材(以下简称“教材”)第102页的规定,由于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应税消费品价格高低没有关系,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就是说,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的税收金额,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按“教材”理解,如果某白酒生产企业将自产粮食白酒1000斤用于职工福利,其成本为10000元,该粮食白酒无同类市场价格,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粮食白酒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由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只能通过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1000010000×10%)/(1-20%)

=13750(元)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1000×0.513750×20%

=3250(元)

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要考虑从量税税额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WTO的加入,我国进出口贸易金额和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为了有效处理进口卷烟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进口通知”,见“教材”第106页),“进口通知”规定,从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3、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4、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也就是说,进口卷烟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的税收金额。如果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100标准箱卷烟,每标准箱250条即50000支,关税完税价格为100元/条,关税税率为25%。按照“进口通知”规定,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应为

确定消费税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100100×25%0.6)/(1-30%)

=179.43(元)>50(元)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100100×25%0.6)/(1-45%)]×100×250

=5709090.91(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5709090.91×45%100×150

=2584090.91(元)

三、差异分析与笔者观点

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金额,而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金额。比较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差异可知,考虑从量税金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不考虑从量税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这就出现二者的差异,对于这种差异,笔者有三点看法:

首先,“教材”第102页这样说道,由于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与价格无关,因此,组成计税价格暂不考虑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虽然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基础与价格无关,但是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结果却是消费税的组成部分,而消费税又是价内税(即是价格的组成部分),那么,我们还能说组成计税价格与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无关吗?鉴于此,笔者认为,既然消费税是价内税,那么不论从价计征的消费税还是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均属于消费税的范畴,因此,不仅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内,而且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中,也就是说,组成计税=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从价计征消费税税额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新晨

其次,按照“教材”、“烟酒通知”和“进口通知”规定,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税额,国内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这就出现同等条件下的进口消费税税额高于国内环节消费税税额,这有悖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笔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协调。

再次,从“教材”第102页的“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一句可以体会到——只是暂时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是什么原因造成应该考虑而暂时没有考虑呢?是征管问题吗?笔者认为不是,从量税的征管本来就比较简便,将确定的从量税税额考虑到组成计税中又有什么难以操作的呢?

通过仔细分析,笔者认为,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应该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就是说,进口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不变,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变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通过这样的改变至少能够起到以下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一,增加税收收入。由于考虑从量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大于不考虑从量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这就使得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较改变前有所增加,国家在增加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行业的负担,对该行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这与消费税目的中的产业政策是相协调的;第

二、符合数学逻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是消费税的一部分,消费税又是价格的一部分,因此,客观地讲,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应该包括在组成计税价格之中;第三,实现内外统一。WTO原则要求我们对外实行国民待遇,改变后的组成计税价格均将从量税纳入组成计税价格中,真正做到税法上的公平、平等。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制度层面上还是操作层面上,都应该将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纳入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之中,这样才符合税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和数学推理的逻辑要求。

参考文献:

第6篇:卷烟消费税范文

【关键词】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税务规制

一、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1]。

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等,可将其分为正常的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正常的关联交易指关联方之间由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按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的商品、劳务等交易活动,以及为发展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等。反之为不正常关联交易。据此标准,我国当前很多关联交易都是非正常交易。很多巨额的关联交易,比如宝钢股份每年支付给大股东的7400万元土地使用租金、五粮液每年向大股东支付的9318万元商标权使用费、齐鲁石化每年向大股东支付的6525万元社区管理费等,其定价的合理性都受到了市场的广泛质疑。这种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逃税避税、甚至逃废债务等,因此应特别予以关注。

转移定价指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也包括同一企业内部各部门间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移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移价格。在交易过程中,产品的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

二、我国对转移定价的税务调整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购销活动,其调整顺序是: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按其他合理的方法[2]。这里的前三种与国外类似,即所采用的可比不受控制定价法、转售定价法、成本加成定价法。

可比不受控制定价法即根据相同的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转售定价法将从事交易的母、子公司视为相互独立的供销双方,要求供应方的转移价格相当于销售方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合理的销售毛利是指转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

成本加成定价法是在生产者或销售商的实际成本上加毛利来确定转移价格的方法,毛利的确定须参照执行同种职能的独立公司所享有的毛利水平。

我国对于其他合理方法,并无太多的具体规定,实际税收征管往往采用核定利润率调整,其结果往往有违正常交易原则。《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48条已允许采用预约定价方法,指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定价调整的一种制度[3]。实践中已被有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采用,但应用并不广泛。

三、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税收筹划及税务调整分析

1.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税收筹划实例分析

目前,利用转移定价的税收筹划方法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运用广泛,形式多样。例如消费税的转移定价,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消费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案例】某烟草集团的卷烟厂生产第一类卷烟,每条卷烟成本40元,若该厂以每条80元的调拨价,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每箱250条卷烟,该烟市场售价每条100元,每条卷烟的销售费用10元,试分析卷烟厂转移定价前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大小。(案例及分析中价格皆不含增值税,暂不考虑其他费用)

【税收筹划分析】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卷烟按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即对卷烟先征收从量定额税:单位税额为每箱150元,再按调拨价从价征税: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不含50元),税率为30%;50元以上的卷烟(含50元)和进口卷烟,税率为45%。

按此规定,该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100×250×45%)×100=114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40-10)×250×100-1140000]×25%=27500

应纳消费税和所得税额=11675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80×250×45%)×100=91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80-40)+(100-80-10)]×250×100-915000}×25%=83750(元)

应纳消费税和所得税额=998750

由此可见,通过转移定价,可使卷烟厂减少168750(元)的税收成本。

2.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税务调整分析

现从税务调整角度来分析此例:

(1)可比不受控制定价法。对上述卷烟厂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来转移定价从而达到节税目的的行为,税务机关可参照第一类卷烟的市场价(100元每条)来计算企业应该负担的消费税和所得税,企业将无法达到其转移定价的节税目的,其应纳消费税和所得税额依然为1167500元

(2)转售定价法。假设市场上第一类卷烟的销售毛利率为10%,则销售部销售每条卷烟的毛利为10元。税务机关若采用转售定价法来对卷烟厂转移定价进行调整,则应纳消费税额=[150+(100-10)×250×45%]×100=1027500(元)

应纳所得税额={[(80-40)+(100-80-10)]×250×100-915000}×25%=83750 (元)

应纳消费税和所得税额=1111250(元)

此时卷烟厂实际消费税和所得税负担比转移定价后的高112500元(1111250-998750),比转移定价前的低56250元(1167500-1111250)。从节税层面来看,虽然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归制,但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来转移定价从而减轻税收负担的策略还是可行的。

(3)成本加成定价法。卷烟厂生产第一类卷烟的成本为40元,若市场上生产同类产品毛利为50元,则税务机关在对转移定价进行调整时,应将价格介定在90元,即卷烟厂实际应负担的消费税和所得税总额为1111250元,卷烟厂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是可以实现节税效益112500元。

四、各种税务调整方法有效性分析

综上分析可知,生产企业利用转移定价节税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调整方法不同,达到的效果也有很大差别,对纳税人的税负会产生很大影响,各种调整方法各有特点和可行性。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实际上是市场标准在转让定价调整过程中的具体应用。它被各国广泛应用于商品销售、劳务提供、无形资产转让、贷款提供等方面转让定价的调整。

2.再销售价格法实际上是比照市场标准在转让定价调整过程中的具体应用。它主要用于商品交易转让定价的调整方面。

3.成本加成定价法实际上是组成市场标准在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具体应用。成本加成定价法除了被各国广泛用于特制商品销售转让定价的调整外,尤其被广泛用于提供劳务、无形资产转让、研究开发费用分摊的转让定价调整方面。

4.采用预约定价制(APA),税务机关将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事后调整改为事前规范,对公司采用的转移定价预先做出规定,能较好解决转移定价的滥用问题,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特别是有助于在几个国家同时解决转移定价问题,协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等,但缺乏弹性,遵循和应用较为复杂,费时费力。事实上,迄今为止,美国实施成功的APA并不多[4]。

前三种是传统交易法,被视为调整转让定价的“标准方法”,是确定关联企业间交易是否正常的直接方法。但由于交易的商品质量、生产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不同,要确定一个使纳税放及征税机关都接受的正常交易价格并非易事。我国现在对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规范还处于初步阶段,还需不断探索和努力,不断完善相关的税收和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许怡红.跨国关联企业间转移收入和费用的税务管理的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06):35-37.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3]胡卓娟.我国转让定价的显示机器思考[J].经济视角(下)[J].2008(07):20-21.

第7篇:卷烟消费税范文

卷烟涨价,影响了谁?

卷烟价格调整政策已经实施一个月了,总的来说市场相对比较平稳,没有出现明显的卷烟消费高峰,除了涨价前最后一两天出现了零售客户集中备货的情况,其余时间内(特别是涨价后)市场反应比较平淡,没有出现临时性的恐慌消费,也没有出现陡然增加的消费高峰,由于零售客户的库存相对合理,所以也没有造成社会库存的积压。似乎一切都还和涨价前一样,也许眼前的一切都只是变革来临前的短暂平静而已,毕竟对于烟草工商企业、零售客户、消费者而言,价格调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或多或少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对工商企业的影响

此次价格调整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卷烟工商企业,从政策的长期执行来看带来的影响有利也有弊,先说一下有利的方面吧。

首先,有利于强势烟草工业企业的做大做强。本次价税调整将使得云南中烟、上海烟草集团、浙江中烟、湖北中烟、江苏中烟等产销规模大、经营效益高的强势工业企业对商业企业的效益贡献进一步提高,通过较高的销售结构贡献较大的销售收入,进而增加商业税利。这就促使商业企业的品牌集中度将进一步得到提高,对大品牌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

其次,有利于一定程度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本次价税调整后,原有的工业企业税收远远高于商业企业的现状将得到一定改变,商业企业的税收贡献能力将大大提高。市场的大门更倾向于向一些适销对路、高结构的大品牌敞开,有助于重点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大市场”的局面。而那些本来竞争力就不强的品牌,特别是一些地产品牌就会在失去创税优势后逐渐失去地方保护的大伞。这种趋势在今年的市场化取向改革过程中已经开始显现,今后将随着价税改革的深入更加明显。

再次,有利于大品牌的支撑作用发挥。由于本次价税调整是所有卷烟普提批发价,因此规模的大小、结构的高度决定了贡献的大小。对于商业企业而言,大品牌的市场支撑作用将逐步通过后续市场竞争得到体现,诸如中华、云烟、芙蓉王、利群、玉溪等销售收入超1000亿元的品牌在全国卷烟大品牌阵营中的地位将更加稳固,在全国大市场的根基将更加扎实。

下面再说一下不利的方面。

其一,卷烟销量有可能出现较大降幅。本次价税调整带来的一个直接影响是卷烟零售价格也随之上涨,而零售价格上涨势必增加消费者的开支,进而带来销量的下降。从国内过去的几次卷烟提价实践来看,几乎都造成了销量的明显下降,而且档次越低的烟,提价后造成的销量下降越明显,这说明低收入群体对价格比较敏感,价格提升容易导致其购买力不足进而影响销量。本次价格调整零售价格的上涨幅度普遍大于批发价格的涨幅,而且原零售指导价越低的卷烟上涨幅度越大。因此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如果一个工业企业中档烟比重过大,涨价后涉及的中低收入消费者面就更大,销量下降的幅度也可能更大,使得其在地区市场的“盘子”会随之缩小,在商业企业的经营发展规划中的地位也会降低。

其二,当前价格状态差的卷烟销售可能会更加困难。调价后,当前卷烟的价格水平将直接影响终端的购销积极性。批发价格上调6%后,零售价格理论上也可以“水涨船高”,而且上调幅度还大于批发价格的上调幅度,但从涨价后的一个月来看,还是存在一部分卷烟的零售价格没有跟上批发价上涨的幅度,这主要体现在三类及以下品牌,零售终端迫于消费者的压力以及对整体消费市场信心不足的原因,而不得不选择不涨价或者是少涨价。很多零售客户反映涨价带来的一个突出的矛盾就是有可能卖得越多挣得反而越少,有些以销售三类及以下品牌卷烟为主的中小型客户由于没有高端消费群体作为支撑,会出现一个月下来发现自己的店还没有原来赚钱了,有的甚至出现“赔本赚吆喝”的极端情况。

对零售终端的影响

此次卷烟价格调整受到影响最直接的就是广大卷烟零售客户,因为不论是批发价格上涨还是建议零售价格上涨,都会对零售客户的经营带来与以往不同的变化。通过一个月的适应,表面上看大多数零售客户没有受到价格调整的影响,卷烟经营和进货都比较平稳,卷烟零售市场在经过涨价之后短暂的动荡很快就恢复了平静,大多数卷烟零售客户对销售前景仍然持乐观态度。但是残酷的现实往往会被眼前的平静所掩盖,价格调整的“暗流”注定将会影响每一个零售客户今后的卷烟经营活动,而且这种影响往往是利弊各半且交织在一起的。

首先,卷烟市场价格的走势将决定客户未来的盈利水平。从目前来看,绝大多数零售客户都能够按照新的零售价去销售卷烟,这就基本保障了终端经营卷烟会有10%左右的利润,市场中迎来了一段难得的零售价格稳定期,绝大多数卷烟品牌的市场价格都非常坚挺,基本上是按照烟草公司公布的建议零售价格去销售的,而且由于价格调整使得一些原来“卖不上价”的卷烟反而能够“卖得上价”了,以往经常出现的消费者讨价还价的现象反而减少了,零售客户卖烟腰杆更直了,用句俗语就是:“不再跟他废话了。”但是,这里也有隐忧存在。随着专卖零售许可证制度的进一步放开,零售终端数量会持续增长,卷烟零售市场的竞争会日益加剧,卷烟的市场价格很有可能因为竞争的激烈而出现比较大的波动。一些零售客户急于留住消费者或者急于收回资金也许会出现主动压低零售价的现象,低价竞争的情况一旦出现就会使此次价格调整的弊端显露无遗,一部分零售终端会因为长期无法维持正常利润而被淘汰。

其次,零售终端的营销能力和水平受到极大考验。此次价格调整后,所有卷烟无论多少都是“涨价”了的,消费者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和更多的选择权。不管消费者是不是主动接受,对于零售客户而言,要想将涨价带来的不利因素缩减到最小程度,就必须改变原有的卷烟经营“坐、等、靠”的老模式,针对不同档次的消费者主动采取形式多样的销售激励策略来“拉聚人气”,招揽更多新的消费群体。但是,现实是除了少数商超或大型烟酒店类客户利用其现有的客户资源开展了以会员制服务为核心内容的各种卷烟销售促进活动之外,大多数零售终端并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大多数客户仅仅停留在简单的“买赠”阶段,缺乏系统的品牌促销和市场营销的相关经验。随着日后竞争的不断加剧,零售终端迟早会进入“优胜劣汰”的大浪淘沙阶段,对不同卷烟品牌开展有针对性的市场营销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对卷烟消费的影响

从目前市场反应来看,消费者对卷烟涨价大多持冷静、接受态度。不管是主动接受还是被动接受,现在消费者普遍认为卷烟涨价其实是早晚的事,即便现在不涨也迟早会涨,况且这次涨价的幅度并不算大,与其他日用消费品的价格上涨幅度相比卷烟价格确实涨得不多。大部分烟民在得知香烟涨价后,表示会考虑控制数量,但是由于上涨幅度不大,很多人还是不愿意戒烟。作为烟民,长期吸用哪种卷烟已经习惯,绝不会因为每盒卷烟价格涨价5角或一两元钱而改换品种,更不会因涨价而不吸烟。如果非要找出价格调整给消费市场带来了何种影响的话,笔者认为,其实是消费需求的改变决定带来消费市场中卷烟品牌格局发生一些变化。

价格调整后,消费者可能会花原来同样的钱选择购买其他品牌的卷烟,使得消费需求从卷烟品牌上发生了变化,从而影响原有的品牌格局。首先,由于一、二类卷烟消费者品牌忠诚度较高,对价格调整不敏感,而且价位段跨度较大,消费者不好改吸其他品牌,因此调价对一、二类卷烟的销售影响不大。其次,三类卷烟品牌格局发生较大动荡。从调价后第一个月走访客户反映情况来看,卷烟价格的调整对三类卷烟品牌格局影响较大,主要是消费者因为个人消费习惯选择改换吸食其他品牌,从而使原有的品牌格局可能会被打破。再次,四、五类卷烟品牌格局稳定。由于四、五类卷烟一般以本省地产卷烟为主,价格的调整对销售整体影响不大。消费者的选择余地非常有限,因此对于低档卷烟的消费群体而言,要么戒烟,要么就接受价格上涨的现实。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卷烟涨价各方如何破?

卷烟涨价不是一个人、一家店、一个商业公司、一家烟厂所能左右得了的,是大势所趋。卷烟涨价已是现实,面对批发价格的上涨带来的现实挑战,各相关方该如何平稳度过此次涨价适应期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工商企业还是卷烟零售终端都一定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平和地去面对涨价带来的不利因素。要通过改变经营策略,改进经营方式,改善服务措施,避免走进卷烟涨价、销售量下滑的恶性循环。

工商企业如何应对――主动适应、积极应对

今后,烟草税收调整将成为常态,所以工商企业必须保持好心态应对卷烟提税顺价,确保新老零售价格平稳过渡,在稳定价格秩序,保障零售客户和消费者利益前提下,学会抓住卷烟营销关键点。

首先,工商企业在做决定或制订具体营销策略时,要以市场的需求为基础。在消费者购买卷烟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节点提供相匹配的信息与服务,以更科学的视角去审视消费者行为、制定品牌管理策略、优化市场营销体系。今后卷烟的销售工作要求工商企业的营销人员必须及时响应以帮助消费者达成购买意向和目标。这就意味着许多传统的市场营销的方法要面临着改变。从分割到汇聚,从态度到行为,从目标营销到积极响应,从说服到倾听,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消费者主导的、交互性的市场营销体系。

其次,工商企业要建立强大的数据库,学会分析和应用数据进行市场营销活动。通过建立完整的零售终端和消费者档案系统数据库,可以使工商企业及时发现并修正产品或服务的失误,并获取创新的信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相当于是企业从零售终端以及卷烟消费者身上得到了“免费的咨询”。

再次,工商企业要建立具体营销行为的反馈机制,做到快速反馈、因势利导。一是针对负面传播的反映速度要快,负面传播一出现就要迅速反映,分析原因,做出对策,以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负面传播;二是态度坦诚,正确面对卷烟或服务存在的问题,给顾客造成勇于承认错误、勇于承担责任并能正确改进不足的形象;三是在处理负面传播的过程中,实施相应的营销策划,借事件对卷烟或服务进行正面传播引导,将对卷烟品牌或服务的负面传播转为正面传播,提升企业形象。

零售客户如何应对――用心经营,诚信第一

对于广大零售终端而言,类似卷烟涨价这种突发事件大家在经营过程中想必也遇到过很多,笔者认为,首先咱自己接受并平和对待卷烟涨价这个事实,然后积极配合烟草公司做好新旧价格标签的更换和后续的卷烟销售。具体可以做好以下“四件事”:

第一件事:及时告知,做好解释。此次卷烟价格上调虽然涨得不多,但对于长期吸烟的人来说,也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因此,在卷烟涨价之后,零售客户一定要向新老顾客做好烟价上涨的告知和宣传,并向顾客讲明烟草公司上调卷烟批发价不是乱涨价,而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及控烟的要求而做出的决策。有条件的零售客户可以利用店内海报、LED显示器等多媒体工具把涨价信息进行广泛告知,消除消费者对卷烟涨价的误解和抵触情绪。

第二件事:更换标签,避免误会。卷烟批发价上调后,建议零售价必然随之上调。所以,零售客户还要及时更换卷烟价格标签,统一执行新的明码标价政策,让消费者明明白白,防止因价签更新不及时引发的不必要误解和争执。

第三件事:步调一致,不恶性竞争。有的零售客户可能由于提前囤货,在卷烟价格上调之后,自己店里为了招揽顾客而不涨价,或者涨价低于同行,这虽然会一时带来客源,但这样做显然是恶性竞争,并不利于长久经营,应该要按照烟草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明码标价,不搞违规经营。

第8篇:卷烟消费税范文

【关键词】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评价模型

1.相关方利益分析及指标体系的构建

作为一个法定垄断的行业,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与多方利益息息相关,利益相关方包括消费者、国家、零售户、公众和烟草专卖局,如图1。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各方主体的认同和支持。卷烟零售点布局要充分满足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为国家谋求财政收入,为消费者谋求效用,为社会公众谋求福祉,为零售户谋求利润,为烟草专卖局谋求效益。因此,卷烟零售点布局的合理化要满足以下五项标准。

图1 零售点布局的利益相关方

第一,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应该有利于保障国家利益。“国家利益至上”是烟草行业的共同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之一。烟草制品是我国消费税主要的征税对象,与烟草制品相关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1]。合理的烟草零售点布局应该有利于打击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非法销售,有利于防止偷税漏税,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该标准可以用“上缴税金”和“上缴利润”两项指标来度量,其中“上缴税金”是指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的(包括代扣代缴)的税款;“上缴利润”是指烟草专卖局净利润中上缴国家的部分。

第二,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应该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消费者利益至上”是烟草行业共同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之一。不断提升客户价值,让消费者满意是整个烟草行业赖以存在的基础,合理的卷烟零售点布局,应该有利于方便顾客购买,有利于降低顾客的消费成本,有利于保证烟草消费品的质量[2]。该标准可以用“消费者满意度”来度量。作为一个综合指标,“消费者满意度”应该包括“价格”、“便捷性”和“可靠性”和“零售服务”四项内容。其中“价格”是指良好的零售点布局应该通过降低分销成本来降低消费者的购买价格;“便捷性”是指良好的零售点布局应该能够较好地满足消费者的购买频率和购买习惯的要求;“可靠性”是指良好的零售点布局应该压缩假冒伪劣产品的分销空间,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正规商品;“零售服务”指良好的零售点布局应该形成对卷烟零售点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好激励。

第三,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应该有利于提高零售户的满意度。首先,只有充分调动零售户的积极性,零售户才有申请卷烟零售许可证的意愿;其次,只有充分调动零售户的积极性,才能确保渠道分销功能的最终实现[3]。该标准可以用“零售户满意度”来度量,“零售户满意度”包括“配送及时”、“货源供应充足”、“服务全面周到”、“盈利水平满意”和“竞争程度合理”五个方面的内容[4]。

第四,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应该有利于提高烟草专卖局的效益。烟草专卖局作为卷烟零售点布局的主导者和执行者,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因而,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应该有利于提高烟草专卖局的销售收入,有利于降低烟草专卖局的营销成本和监管成本。该标准可以用“烟草专卖局的效益”来度量,其中包括“销售收入”、“营销成本”和“监管成本”三项内容。

第五,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应该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在卷烟零售点设点过程中,要确保公共安全,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例如,为了“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在学校附近布点”[5];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相关场所不得设立卷烟零售点;为了关爱残疾人、下岗职工、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卷烟零售点许可证的发放要向这类群体倾斜。该标准间接地体现为烟草行业的形象,因此,“行业美誉度”可以作为该标准的度量指标。“行业美誉度”包括“合规性”和“社会责任”两个方面。其中“合规性”指烟草专卖局在卷烟零售点布局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社会责任”是指烟草专卖局在卷烟零售点布局过程中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2.评价模型

卷烟零售点布局的评价问题具有综合性和模糊性两大特点。综合性是指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需要考虑多方行为主体的利益诉求,而各方的利益诉求具有多目标、多层次的特点[6];模糊性是指卷烟零售点布局的合理程度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清楚界定“合理”与“不合理”的边界[7],二者存在中间过渡状态。层次分析法(AHP)能够有效地综合多个层次的定量和定性信息,适用于综合性问题的评价[8]。模糊评价法(FCA)能够较好评判难以精确描述的模糊事物,适用于模糊性问题的评价[9]。鉴于此,本文采用模糊层次综合评价法(F-AHP)方法来评价卷烟零售点布局的合理化程度。其具体步骤如下:

(1)构建模糊评价因素集

因素集是指刻画卷烟零售点布局合理化程度的变量。通常用U来表示主因素集,即卷烟零售点布局合理化程度指数。主因素又可分为m个子因素集,即,可以进一步细分,即,其中表示第i类子因素的第j个因素,各因素的具体含义见表5-1。

(2)确定各因素的权重

运用AHP方法确定各因素的权重。首先,通过两两比较分析同级各因素对上级因素的重要性,构造比较判断矩阵;然后,计算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值和对应的特征向量,以特征向量各分量表示该层次各因素的重要性。例如,主因素集对应的权重向量为,子因素集对应的权重向量为。

(3)构建模糊评价评语集

评语集是指刻画各因素所处状态的种决断。评语通常用来表示,其中元素代表第j种评价结果。本文将评价结果设定为“非常不满意”、“不满意”、“一般”、“满意”、“非常满意”五种。

(4)子因素评价

运用评语集分别对进行评价,可得到,其中表示指标对评语的隶属度,表示中的元素个数,k表示评语个数,可知:

(5)主因素评价

令,根据R可以得出主因素的模糊评价结果:

通过归一化处理,可以得到最终的模糊综合评价向量。

参考文献:

[1]罗美娟.政府管制对中国烟草企业行为与市场结构的影响分析[J].思想战线,2004(6):88-91.

[2]罗智辉.新形势下烟草公司客户忠诚管理的对策[J].企业技术开发,2008,27(12):79-81.

[3]王明昊.试析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J].湖南烟草,2007(5):22-24.

[4]高径,宋涵,孟宏利.影响烟草零售户满意度服务因素研究[J].网络财富,2010(3):44-46.

[5]肖波.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6]王静.试论地市级烟草局在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J].经营管理2010(3):166.

[7]杜栋,庞庆华.现代综合评价方法与案例精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34-38.

[8]徐玖平,吴巍.多属性决策的理论与方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21-122.

第9篇:卷烟消费税范文

一家不起眼的烟杂店。

“有3字头软中华吗?”

店主林老板(化名)觉得这个问题很可笑,“早卖光啦,明天赶早!”

这家店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每天下午3点一过,柜台里就插满了“已售完”的小纸牌,能买到的只有“金上海”、“红双喜”等平民烟。

在几乎普遍“生产过剩”的经济环境中,这里是少有的“卖方市场”保留地。买的货越高档,越得求着老板。

有人进门,递上一条“黄鹤楼1916”,说声“先卖着”。林老板老到地瞄了一眼,点头收下。

谁能拿到货谁就牛

“天价烟”的叫法,因南京市江宁区原房产局局长周久耕而深入人心。

2008年12月,周久耕开会时的照片被上传至猫扑等网络论坛,网友考证他左手边放着的一盒香烟,是南京卷烟厂生产的“南京”牌系列“九五之尊”,每条售价1500元至1800元。

周久耕倒了,天价烟火了。烟草业似乎成功地“借腐促销”。

这件戏剧性的贪腐案之后,中国烟草界发生了三件大事:一是杭州等地针对天价烟推出限价令,干部们开始时兴抽剥了外壳的“烟”;二是烟草业最大头的消费税税率上调,高档烟的上调幅度更大;三是公共场所控烟条例陆续在各地实施,公务会议场合是监控重点。

在每件大事中都处于首当其冲地位的天价烟却纹丝不动。

这个大背景下,林老板的生意更好了。“烟店老板,比的不是销路,而是进货渠道,谁能拿到货谁就牛。”

据他介绍,烟店存的高档货一般分为两块:一块是有进烟记录的,供备查;一块是从其他渠道上货的。

第一条渠道就是要打点好与烟草专卖局的关系,而专卖局也常将销售天价烟的机会作为奖励奖给先进单位;有时还搞搭售,拿一条当地天价烟,搭一二十条外省烟。

第二条渠道又分成两条支流:

一是从“兄弟店”调货,或从外省市串货,“烟的口味地域性较强,一些在外省卖得不好的牌子会被散货到这里,一般加价一成再加一点运费,我们就能拿到本地来卖。”

二是卖“循环烟”。林老板的纪录是将同一条烟卖了三次,送礼人送掉之后,又被收礼人的太太拿来套现。

林老板做熟人的礼品烟回收生意,回收价一般是在批发价基础上打8折。一些不厚道的回收商玩猫腻,将货主的真烟换成假烟再拒收。林老板不玩这一套,“信誉好,生意也好,购销两旺”。

不得不提,这第二条渠道是违法的,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对此有明文规定。“罚没货品是最轻的。”林老板自己也知道。

送礼的与收礼的

“收礼的人赚了大头,我只是跟着喝点汤。”林老板说,他这钱赚得提心吊胆,但又心安理得。

“肉食者”无疑是天价烟的消费者。“烟天生是礼品,可自抽,可变现,拿我这儿随时都能换成硬通货,虽然打点折扣,比收现金可安全多了。”

有时候捡漏还能捡着“肉”。林老板练就了一手绝活――掂烟盒。“重量异常意味着有情况。”他说,他曾经从一盒黄金叶“茗仕之风”中掘出两枚钻戒,还有一条卷着百元大钞的“软中华”。他将这个过程称为“淘宝”。

行话说:“买的人不抽,抽的人不买。”林老板还练就了一“眼”绝活,“自己抽的还是买来送礼,一眼就能看出来。”

他将买烟者的消费分为“预留行为”和“随机行为”。“买来自己抽的,一般只抽一个牌子,物美价廉;上来就让推荐天价烟,并询问品牌知名度的,大都不为自己抽。”

发票问题则引向了天价烟的另一大消费群体。“做这行的,开不出发票就别想做。开发票比问价格重要,因为用公款消费的人是不问价钱的。他们基本都要求开成‘接待费’、‘会务费’、‘培训费’等等。”

根据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制作的《中国高档烟市场调查报告》,私营单位、国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是高档烟消费的三股大军,约占全部高档烟消费者的2/3,且12.79%的人是通过收礼获得高档烟。

另据浙江省疾控中心2008年的统计,公务员的吸烟率高达33.12%,为吸烟人群中最高。

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早在1993年就有明确规定:“会议期间??不得招待烟、酒、糖果等,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和发放任何物品、纪念品。”2006年又曾重申类似规定。

周久耕事件后,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副局长王伟军解释,“九五至尊”香烟是单位用来招待客人的;江苏常州郑陆镇镇政府招待用烟一个月用去了中华烟2789包,随后也被曝光;而在周久耕之前,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政协开会,政协主席王满仓动用会议款67500元买了150条中华烟,也被处理。

香烟有了行政级别的参照系

礼品消费群和公务消费群是高档烟消费的两大人群。无论是只在乎越贵越好的送礼人,还是不在乎贵不贵的公务消费者,都为天价烟的生长提供了土壤。

从终端消费者倒推,略可还原天价烟的通“天”梯是怎样一步步垒成的。

林老板说,一条1500元左右的天价烟,进货价在800元左右。

再由这样的零售户往上游推,据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的业内人士估算,扣除沿途正常缴税,理论上这条烟在烟厂的“裸价”约400元。

推导如下:假设这条烟包括原料和人工在内的成本价为400元,调拨到烟草公司前,先得加上消费税(56%),即224元。另外,烟厂还要缴纳增值税(17%)、流转税(城建税7%和教育费附加3%),后两种税不包含在这条烟价格内。

烟草公司以624元拿到这条烟,加上15%的合理利润,价格就达到了717.6元。烟草公司要纳的税除增值税和流转税外,还有5%的消费税。

再之后是各级商业公司的层层加码,零售户以800元左右拿到烟,这很可能是全国统一批发价。

问题在于,400元的成本是由800元倒推出来的,只扣除了有法可依的税、利润,还有一些计划外的成本也应加在里面,比如,烟厂还要“孝敬”给烟草公司促销费、打假费、补点费等,这些在实践中都要被算在成本之内。

所以,这条天价烟的成本肯定不足400元。

据业内人士透露,高档烟所用的烟叶跟普通烟无太大的品质差别,产生“质变”的是所加的香料不同。当然,很讲究的也有,比如,从200公斤烟叶中筛选出1公斤,制丝、加香、加料等程序均以手工完成等等。

但这也不足以支撑起天价。山东省诸城市的一名烟农感叹,一包卷烟只需2钱烟丝,但他卖给烟草公司1公斤烟叶,还换不回一盒香烟。他指的还只是十几元的平民烟,换天价烟,可能还换不回一根。

综合多位业内人士观点,可以得出一个相对一致的看法:天价烟主要是靠限量来保价,这在业内被称为“饥饿营销”。据说武汉卷烟厂的“黄鹤楼1916”全国年产量约2000箱,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公司生产的“冬虫夏草”,年产量只有500箱。

“为什么贵?因为需要贵。”一位天价烟消费者说,“只有天价才能将普通消费者挡在门外,身份感才油然而生。”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做过一项调查,调查表明:超高档烟消费人群的消费动机是通过消费档次的高低来体现身份、地位的特殊性。

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程永照的调查也显示,超高档烟消费人群主要以高收入人群、国家处级以上干部为主。可见,“至尊南京”的广告词――厅局级的享受――定位颇准,香烟有了行政级别的参照系。

“超烟”生产欲

如程永照的定义――超高档烟,才是“天价烟”的学名。

烟草业主管部门按照调拨价的高低将卷烟分成五类,一类烟的档次最高,不含税调拨价每条500元以上的归入此类。零售价格在每条200元以上的卷烟产品被认为是高档烟。

但程永照认为,200元的区分线已太低。他将每条200~400元的划为“低端高档烟”,“芙蓉王”、“玉溪”等为代表;每条400~700元的为“中端高档烟”,如“中华”、“苏烟”等;每条800元以上的是“超高档烟”,即俗称的“天价烟”。

程永照说,“超烟”的源头可追溯到1956年上海烟草集团生产的“熊猫”特供烟,但大规模的市场启动是在2004年完成的。这年4月,“熊猫”上市面向大众,随后,常德卷烟厂的“钻石芙蓉王”、武烟集团的“黄鹤楼1916”、长沙卷烟厂的“特制珍品白沙”等牌号卷烟也相继亮相。

这年,复旦大学副教授陶明的博士论文已经收尾,他研究的课题是“专卖体制下的中国烟草业”。炙手可热的“超烟”部分在论文中缺失是个遗憾,但他后来想明白了,“天价烟并非是应市场规律而生的商品,更像是特殊国情下的怪胎。”

“这背离了烟草专卖的基本特征,卷烟的生产应以满足基本消费为主,”陶明告诉本刊记者,“烟厂在利益驱动下,有旺盛的天价烟生产欲。”

红云红河集团总裁的一句话反映了生产者的这种欲望,他说:“一支高档烟的价钱等于一碗过桥米线,贵是贵了点,但却有很大的市场空间。”

然而,“国家不可能下达天价烟的生产计划,所谓天价烟很可能是占用了高档烟甚至是中低档烟的配额。”陶明分析说,“烟市如同楼市,中央在拼命地调控,地方仍然捂着利益不放。低档烟利润低,烟厂往往是为了完成任务才生产低档烟,国家有时不得不贴钱鼓励烟厂生产低档烟来满足最大烟民群体的需要。”

“弃低就高”的产销策略放弃了低端烟民市场,与此同时,处于产业链最底端的烟农却没能从越来越高的烟价中分得更多的羹。

“一些农民抱怨他们宁愿将烟草倒进河里也不愿被迫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更糟糕的是,即使他们知道邻县或邻镇的收购站能提供好价钱,也不能卖出去。”陶明在走访中发现,“县政府在烟草收入方面竞争激烈,收获季节,县政府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路障,甚至在乡间小路上都设有岗哨盘查点,一旦发现农民有外卖倾向,货物全部没收。

炫耀性浪费

有价格,无品牌,是中国天价烟的尴尬。已被捧成奢侈品的天价烟,在国际市场上并无知名度。

“现有的中国卷烟品牌中还没有一个可以称得上是国际知名品牌,‘中南海’是唯一走出国门的混合型品牌。”北京卷烟厂的乔学文说,“中南海”的品牌策略并不走高价路线,而是大力塑造“科技创新生活”的形象。

陶明的观点是:采用高价定位对品牌建设没有任何帮助。

实际上,中国烟草业形象在国际上得了负分。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将“烟灰缸奖”颁给中国,颁奖词为“宁要漂亮的烟盒,不要公民的健康”。

这部公约已生效4年,2011年,缔约方应实现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全面禁烟,而天价烟的消费主要是在公务活动场所。就受此公约的约束而言,天价烟首当其冲。

民意对天价烟的不满是与痛恨腐败联系在一起的。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克霆说:“天价烟似乎是为权力量身定做的。这种小打小闹的腐败往往被忽视、被容忍,应将严禁公款买烟从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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