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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五好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基层五好申报材料

第1篇: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24号)及市政府部署,成立*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审批办)。审批办为市建设局内设机构。

第三条审批办负责建设系统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办结,实行一个窗口进出。机关科室(基层单位)原来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一并撤消。

第四条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质(资格)或确立其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具体包括:批准、审核、认可、同意、备案以及企业资质升级;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及技术负责人等变更;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登记、续期注册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根据*建设系统实际,行政审批项目在2009年年末之前全部进入审批办进行审批,具体审批项目进入时间以附录为准。

第六条进入市政务大厅集中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等“八公开”内容,由科室(基层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经审批办审核同意后,在市政务大厅公示。

第七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项目需要采用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召集有关人员论证。

行政审批项目办结后,由审批办通知申报人并发放许可、审批文件。

第八条需报省建设厅、长春市建委审批的许可项目,由科室(基层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由审批办初审后对口呈报。省建设厅、长春市建委审批过程中提出的有关业务问题,由科室(基层单位)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审批办对申请人报送的由建设部、建设厅、建委、人事厅、人事局、保险公司颁发的证书、证件、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审查,相应的数据库由科室(基层单位)负责提供;需出现场的审批项目,现场审查人员对现场审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即时办理制、快捷办理制和例会讨论制。在办理中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

即时办理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比较简单的行政许可申报项目,实行当时、当天办结。办理程序: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受理后,按市政务大厅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将有关信息(单位、性质、地址、法人、联系电话、级别、业务范围等)输入数据库,初审合格及时与相关科室(基层单位)沟通后,由审批办主任签字后办结。

快捷办理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简单的行政许可申报项目,按承诺时限办结。办理程序: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受理并初审合格后,交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具体办理,提出办理意见,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承诺的时限内返回审批办办结。

例会讨论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复杂的行政许可申报项目,由建设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每周四例会一次(特殊情况顺延),集中一次性讨论。办理程序:审批办进行初审,具备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报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具体办理,提出办理意见,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审批办再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审批办提交局审批领导小组例会讨论后,审批办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需提交市基本建设审批委员会讨论的项目,进行不定期上报。

第十一条审批办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或接受咨询时,应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项并负责解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十二条审批办受理审批项目时,负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符合,并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审批项目,向申请人发放《业务受理通知书》,填写《*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单》;对不符合标准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材料补齐通知书》。未予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相关科室(基层单位)要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由审批办窗口人员转交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转件人留存,第三联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

第十四条实行网上申报的行政许可项目,均由行政许可相对人通过网上申报,审批办同时受理书面材料,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网上及书面材料的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办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应通过落实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局领导及科室(基层单位)的即时连接,便于随时查询、了解审批情况。

第十六条各类企业资质申报表,按建设部、省建设厅、长春市建委格式统一印制或在相关网站下载。

第十七条审批办做出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均由审批办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准予许可的各类申报材料,由审批办保存一年后,集中交由局档案馆统一保管。未批准的许可申报材料由审批办保留一份,存期半年。

第2篇: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项目生命周期 科技成果 奖励申报 全过程管理

项目周期理论认为任何项目从开始到结束都可以概括为项目机会分析、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和项目后期处理四个部分,每一个阶段都对应着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特定需求。本文结合项目周期理论,把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看成一个系统工程进行管理,建立了一套基于项目生命周期理论的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的全过程管理模式。

一、项目启动:深入一线,精选项目

科技管理人员要深入基层,到科技研究工作者工作的实验室、研究室,与他们进行座谈,对在研的研究项目进行深入、认真的考察;认真了解企业产业发展规划,把握企业产业发展方向,选择合适项目进行申报。

二、项目规划:提前布局,有的放矢

在科技奖励申报过程中,知识产权等第三方评价材料作为评价因子在评审中日益受到重视。它要求科技成果奖励管理介入项目的全过程,在立项阶段强化专利的申请与实施、要求重视成果报奖。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进一步把成果推向社会,并按照社会的要求将项目进一步提升、做大做强。这又为新项目的争取创造条件,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管理的可持续性循环。

三、项目实施:精心准备,确保质量,力求完整,提高中奖率

1.推荐书填写。推荐书是科技奖励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推荐书填写的好坏是直接影响成果能否获奖的重要因素,是科技成果报奖全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推荐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简介”、“主要科技创新点”、“第三方评价”等。

2.附件材料准备。附件材料是申报书中所填写内容的证明文件和辅助材料,是体现报奖成果真实性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专利论文等知识产权证明、成果鉴定证书、产品检测检验报告、推广应用证明等。提供附件材料应保证材料的齐全、真实性和权威性。

3.答辩材料的准备。答辩的内容应做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 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整体。对一些研究时间长、内容多的项目,要注意把每个阶段的研究成果融会贯通,突出创新点。

四、项目后期处理:及时跟踪,不断完善,争取获得更高层次的奖励

1.及时跟踪和反馈。科技奖励申报材料的上报,仅仅是报奖全过程的一个段落,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必须要作好奖励上报后的跟踪工作。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报奖成果的概况及意义水平,加深他们对项目的了解,必要时及时补充和完善报奖材料。

2.建立获奖项目的后评价体系。科技成果在获得较低层次的奖励后,要针对答辩时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补充和完善,争取更高层次的科技奖励。

五、总结

通过以上研究表明,科学有效的管理对提升科技成果奖励申报成功率作用巨大,运用项目生命周期理论研究科技成果奖励申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基于项目生命周期理论的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的全过程管理是对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的统一过程结构的描述,集成了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管理的相关流程、活动、决策、文档等要素,构筑了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管理方法的过程平台。第二,基于项目生命周期理论的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的全过程管理描述了项目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工作流程和主要任务,科技管理人员可以针对项目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特征,准确地把握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理顺了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的工作流程。第三,基于项目生命周期理论的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的全过程管理要求企业科技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系统管理的思想。科技奖励申报管理工作应该贯穿于奖励申报的全过程。科研管理部门作为科技活动的枢纽,对组织、协调科研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渗透在科研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在科研管理工作中一定要有超前意识,为项目的获奖创造有利条件,提高科技成果报奖的成功率。第四,基于项目生命周期理论的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的全过程管理在科技成果管理体系中嵌入激励功能,使成果管理与员工激励协同作用。全过程管理模式使得科技人员可以全程参与到科技奖励申报,既能体现出企业对科技成果的重视,又激发科技人员进行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潘虹.成果奖励申报工作中的若干体会[J].生命的化学,2013,33(2):31-32

[2]王义辉. 试论如何做好科技成果报奖工作[J].科技创新导报,2009(21):230

第3篇: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

针对目前系统考核工作尚未展开,员工绩效不明显的情况,为了更好地体现“一起成长、一起升级”的人才管理政策,充分挖掘2003年度工作表现优异的员工和优秀事迹,拟定本方案,用于对2003年度优秀员工的选拔操作工作。

二、评选原则

1优秀员工人选应以各部门基层员工为主、管理层员工为辅;

2优秀员工人选应能够获得多数员工的认同;

3评选过程中应注重对客观优秀事迹的收集和验证;

4评选尽量保持各管理层级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有保密要求的事宜不能外泄。

三、成立优秀员工评定小组

1成立评定小组是确保评选活动在公司管理层控制之下进行的必要保障;同时由于评定小组由管理层各级领导组成,能够使评选获得各方认可、客观和公平的工作氛围。

2优秀员工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a)公司领导2至4人

b)部门负责人3至5名

c)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经理

d)考核专员

3委员会的职责:

a)召开优秀员工评定会议,拟订评选计划、安排评选各项具体事宜;

b)评定各提名人选的绩效情况并给出结论。

4输出:

《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价部门、分店和分公司绩效状况

1部门绩效状况是评选优秀员工的基础,一个绩效很差的部门很难有表现优异的员工,评选优秀员工首先应考虑绩效表现比较好的部门。

2评价部门绩效状况的流程:

a)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向下列部门和人员发放《部门绩效评议表》:

总裁、总经理、公司领导、各部门、分店、分公司;

b)各评议方本着客观、公平原则进行评议;

c)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回收《部门绩效评议表》,根据评价方权重比率统计各部门得分,排出次序;

d)总经理审批。

3输出:

《部门绩效评议表》

《部门绩效评议排序》

五、根据绩效状况分布申报名额

1根据绩效状况评定次序对各部门进行强制分布,形成良好、普通和较差三个级别

2处于良好评定范围内的部门按1:25比例申报优秀员工人选(即根据部门总人数/25得出的四舍五入的整数申报)

3处于普通评定范围内的部门按1:50比例申报优秀员工人选(即根据部门总人数/50得出的四舍五入的整数申报)

4处于较差评定范围内的部门原则上不给予申报名额,如遇特别情况另行确定。

5部门人数不足25人的,按1人申报。

6输出:

《优秀员工侯选名额分配表》

六、确定优秀员工评定标准

1优秀员工的评定标准为德(职业品德)、能(专业能力)、勤(工作态度)、绩(工作业绩)四个方面,每方面确定三至五项具体指标,形成《优秀员工评定标准》;

2基层人选和管理层人选因工作性质不同而在各项指标的权重方面有所不同;

3《优秀员工评定标准》用于申报优秀员工提名人选前的参考信息和对优秀员工提名人选进行的360度考评活动。

4输出:

《优秀员工评定标准》

七、推荐和申报提名人选

1下列人员可以推荐优秀员工提名人选:

总裁、总经理、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2获得申报资格的部门可按所获名额进行申报

3未获申报资格的部门如有成绩特别优异须进行申报的,直接向总经理申报

4推荐人选不占申报人选名额

5输出:

《优秀员工提名申报表》(含推荐)

八、汇总提名人选名单并公

1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对各方推荐和申报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名单,公告进行公示

2输出:

《优秀员工提名人选名单》

九、对提名人选组织360度考评

1优秀员工评定小组协同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对提名人选组织360度考评

2考评流程:

a)选定主考部门和主考人

b)主考部门和主考人根据员工表现依据《优秀员工评定标准》填写《考核表》

c)《考核表》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一般、需改进、差五个等级

d)《考核表》汇总,统计成绩

e)取得优秀或良好成绩的可考虑确定为优秀员工,具体数量视考核结果而定。

3输出:

《考核表》

《考核成绩汇总表》

十、确定优秀员工人选

1根据以下方面所提供的信息确定最终人选:考核结果、总裁总经理指示、公司相关各方反馈和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意见

2形成《优秀员工名单及事迹简介》上报公司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输出:

《优秀员工名单及事迹简介》

一、组织编写优秀员工先进事迹材料

1优秀员工名单经审批后,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协同员工所在部门编撰《优秀员工先进事迹材料》,报备人力资源部门

2确定优秀员工代表一名,形成《优秀员工代表发言稿》

3输出:

第4篇: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

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第五十条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五十一条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活动中超越权限或者滥用权,侵犯被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5篇: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

自**年以来,我市先后命名了56个市级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科技素质培训示范基地,这些示范基地在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科技素质、传播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拓展农民科技致富门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弘扬和展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在科技致富中的先进性,经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科协研究决定,结合第三批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对过去命名的示范基地运行情况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我市新农村建设“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要求,重新组织申报、评审和命名,建立新一轮的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科技素质培训示范基地。具体要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通过加强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科技素质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增强农村党员干部科技素质,提高他们服务农民群众、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农村党员、基层干部、基层党组织或由党员干部帮扶的专业户等。

2、申报项目: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推广价值,示范和辐射作用强,农民群众易于掌握,并能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

3、项目申报者参加和组织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能掌握1-2项实用技术。

4、项目申报者依托示范基地,每年为当地农民群众提供现场教学和观摩4次以上。

5、除为当地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外,能带领群众走依靠科技共同致富之路,组织和提、供、销服务等。

三、实施办法

从今年起,我市将对农村党员、基层干部实用技术培训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申报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1、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农村党员、基层干部和基层党组织,均可申报,由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县(市、区)科技局、科协审验后,向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科协推荐申报。对以往命名的示范基地视同新的基地重新申报。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年4月20日。

2、验收。申报工作结束后,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科协联合组织检查验收,并统一命名授牌。

3、奖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科协将在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对经营业绩佳、示范作用好、辐射能力强的培训基地及其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推荐工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科技素质培训工作,对以往命名的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调研,形成总结汇报材料上报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科协。在此基础上,新推荐2-3个示范点申报示范基地,并将推荐表和文字材料(1500字左右,一式两份)于**年4月20日前报**市科协普及部。

第6篇: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出版单位;资金资助;政策扶持;结项检查

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政策保障机制。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完善投入方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支持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引导文化非营利机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文化企业和社会资本对接,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设立国家文化发展基金,扩大有关文化基金和专项资金规模,提高各级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比重。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五年。随后,国家接连出台一系列支持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发展壮大的政策和办法。

2012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型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第十章《传承创新 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分别提出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推进文化创新、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出版行业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中占据重要地位。传统图书社曾经是出版行业的中流砥柱,近年来,为了实现行业的更好发展,传统出版与新媒体逐步开展融合发展,实现转型。国家为了实现出版行业的顺利转型和发展,连续实施了有效政策和措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有实力的图书出版社给予了电子音像出版权,而且对图书给予了相当大的资金和政策扶持。近几年,随着出版业态的改变,国家资助的范围还包括了电子音像、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出版等。

为了实现成功转型,出版单位将获得政府资金和政策的支持作为经营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认真全面地研究国家对出版行业的扶持政策、资金资助办法和范围,成为出版从业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过查阅大量政策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对如何适应新形势下出版业的转型和发展,如何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进行了研究,总结出一些经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办法,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国家每年实施的资金申请种类高达几十种,每年每一个扶持资金都会有成百上千个企业去申报争取,企业申报国家扶持资金可谓是干军万马过独木桥,资金评选过程严谨复杂,许多企业都将一无所获。首先分析下失败的原因,最常见的失败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项目自身存在问题

一个被推荐参与申报的项目,必须是优秀的项目。首先要确保导向正确。积极的、正确的舆论引导,能够呼唤人心、凝聚意志,调动全民族共谋共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与热情。消极的、错误的舆论引导,会混淆视听、颠倒黑白,扰乱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工作思路,进而酿成蔓延至全社会的信仰危机。出版人要苦练内功,提升政治素质,要有较好的政治理论功底,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唯此才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项目导向出了问题,影响的不仅是该项目的申报,还有可能危及整个出版社的生存和发展。其次是要保障项目质量。优秀的项目具有一个共性,就是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项目成果质量很好,经得起时间和社会的检验。以图书为例,产品质量过硬,就包括了选题策划、装帧设计、图书内容、印制质量等四个方面。若想以“短平快”的项目来获得政府资金资助,无异于缘木求鱼。

二、项目不符合资金资助要求

资金申报通知里会明确列出年度资金重点资助范围、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等。出版社在甄选项目进行申报前,必须仔细认真研读申报通知,在通知规定的范围内择优挑选项目,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在准备申报材料的过程中,不能只准备一套申报材料,然后稍微修改后就申报多个项目。要注重不同申报通知里细微的特殊要求,例如:申报国家出版基金要求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样稿,正在策划中的项目就不能申报;申报国家出版基金、国务院古籍整理专项资金、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时需要突出项目的公益性和传承性,以层次较高、格局较大的项目为宜,预期社会效益不明显的项目就不适用于申请此类资助;申报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除了要注重项目的社会效益外,还要有一定的经济效益,预计社会效益很好而经济效益较差的项目就不宜申报此类资助。因而,在挑选项目和准备申报材料时要紧紧围绕申报通知的要求,项目与申报通知的要求契合度越高,就越容易入选。

三、申报材料准备不充分

各出版社要认真填报申报书,避免因为细节失误而导致申报失败。各资金管理部门对于项目申报有一套比较完备的标准和要求。出版单位在准备材料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不能错报、漏报。例如:申报国家出版基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动力”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等,要求既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又要在网上进行申报,一定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两种方式的申报;国家出版基金对于项目的成本核算有具体标准,如果出版单位超出标准填报,不符合规定,就有可能申报失败;大多数资金管理部门都要求申报材料里有体现企业经营状况的附件,包括经营执照、税务情况、年审报告等,在附件的准备上不能掉以轻心,项目再好,附件不齐全也可能导致申报失败。

综上所述,国家对出版单位的政策扶持力度是巨大的,出版单位要想申请政府资金资助,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 认真全面解读申报通知和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一是要关注政府网站的消息,了解国家、本省、本市有哪些资金是可以申报的。国家出版基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和重大文化项目配套资金等都有延续性,可以逐年申报。二是要精读申报通知和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对国家支持专项计划、政策与配套资金的申请办法、时间、申报材料的编写、注意事项、申报流程及申报要领等有较细致的了解。对通知中未提及或把握不准的地方,要多与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得到明确的答复后,及时准备或修改申报材料。

四、甄选合适的项目,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接到申报通知后,要以“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为原则,按照重点支持范围挑选申报项目。一是为有条不紊地推进资金资助申报工作,出版单位应该及早建立项目申报长效机制,设立项目库,适时储备项目以备申报,以免在接到申报通知后陷入无项目可报的寰常也能避免拟申报的项目已经有同类选题在其他较高水准的学术机构出版或出版单位启动运作,这样会因选题重复而导致出局。在策划项目的时候思考可以申报的资金,有前瞻性,要紧跟热点和趋势,有相应的体现,或者可以有针对性的调整,突出重点。二是在确定申报项目前,要认真对比本单位往年的申报情况,以免重复申报,往年未入选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在政府公示网站上查看拟申报资金历年入选的项目列表,分析入选原因,为本单位的申报提供参考。三是挑选最合适的项目并认真准备申报书。拟申报项目应在申报通知明确列出的重点支持范围内,与申报要求的契合度最高。针对扶持资金扶持方式(一般有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投资入股等)要求的条件,选择申报资金方式。通常被列入国家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和五年重点出版规划的项目会优先考虑。提炼项目的闪光点和优势并在申报书里予以凸显。申报书包括了封面装帧设计、目录、申报表、附件、推荐意见等,在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都签字盖章,为保险起见,还要在附件上的单位名称处盖章。申报书内容要紧紧围绕通知要求,文字要简练,重点要突出,数据要准确和符合规定,申请资助的金额要控制在通知要求的比例内。

五、与主管部门和专家多沟通,积极了解评选动态

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万一遇到需要增补材料的情况,要立即补充有效材料,以确保项目顺利进入评选程序。在评选过程中,积极主动了解专家的意见,实时跟进,随时解决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积极申请配套资金

通常国家部委级的资金,可以按照中央、省、市进行层级划分,出版单位均可以申报。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例,湖南省及长沙市均有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可以申报。若出版单位有项目已经获得了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则建议不要用同一个项目去申报省级和市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就算项目很好,财政部门也会进行统筹。但是可以选择别的合适的项目去进行申报。以此类推,对经信委、科技厅、发改委等部门的资金,也尽量避免重复申报。

第7篇: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强基层组织的责任意识、党员干部的公仆意识和居民群众的民主意识,着力构建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工作目标

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以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为重点的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总体目标是:2010年我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力争达到示范点标准。2012年争创3—5个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标准社区,2012年全街道社区达到示范点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与社会主义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三、创建标准

1、组织领导。街道党工委并成立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创建领导组织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可行,成效明显,资料齐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带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有专职工作人员和独立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齐全,能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廉政教育。各社区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廉政教育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活动、有场所。要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教育基层党员干部,推进基层廉政文化建设,改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

3、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符合实际的党员干部监督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建立主要领导廉政承诺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干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制度,落实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公益事业项目实行公开竟价和招投标制度,强化办事处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民服务全程工作制度建设工作规范,服务到位。

4、监督检查。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包社区督查和指导包点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做好各项工作督查事宜,健全相关制度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资及中药材打假行动,聘请社区廉勤监督员,建立基层廉勤监督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廉勤监督组织作用,完善监督考评体系,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四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群众满意率较高,经济发展健康稳定。

5、社区(村)创建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主要标准。

四、评选表彰

(一)自我评价。各社区每年第三季度进行创建达标材料申报,对照创建标准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形成书面材料10份(附申报表格)报街道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材料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组织公章。

(二)认真初核。在申报创建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的总结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由街道对申报创建单位进行认真初核。

(三)审核表彰。对街道推荐的示范点经区党风廉政小组审核验收合格后,予以表彰,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细心组织。开展“示范点”的创建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是反腐倡廉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反腐倡廉惩防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都要明确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目标,实施有效领导,确保创建扎实开展。

第8篇: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

指导思想:以省委省政府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通过将五七家属工等群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使其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

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缴费和待遇低进低出;坚持权利和义务对应原则;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应支持。坚持自愿公开原则,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二、试点内容和对象

试点内容:按试点政策界定五七家属工等群体的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试点对象:年月日以前,曾在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中有过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用工手续、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目前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年月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五七工、家属工等。

三、基本政策

(一)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

申请参保缴费时年龄达到73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照当地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统筹基金。申请参保缴费时男60周岁至73周岁、女50周岁至73周岁之间人员,按照年龄超过73周岁人员办法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再按本人年龄至73周岁的剩余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到月)年缴费标准为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的4%记入个人账户。

申请参保时间为年月日。

2单位缴费。

申请参保人员所在企业,按照个人缴费全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原企业解体、注销或缴费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隶属的同级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

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缴费的从年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基本养老金随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并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达到及超过73周岁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计发年龄未达到73周岁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为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参保时距73周岁的剩余月数。

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参与工龄项目的调整。

四、操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已经废业的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省五七工、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册(单位申报时提交)

4申请人《户口薄》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工作过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详见认定办法)

(二)审批。

1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市社会保险局对申请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确认。同时,根据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计算缴费额,核定基本养老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署审批意见。

2审批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原单位或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对拟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人员张榜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1周。

3公示期间,对审核、审批结论有异议的由审核、审批单位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纠正审批结论,并张榜公示。同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缴费。

申请人持审核审批结果,向市社会保险局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主管部门或政府)由市社会保险局核定基本养老金。

(四)发放。

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市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五)管理。

申请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相关材料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归档管理。参保人从领取养老金起,应按相关规定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逾期未认证的停发基本养老金。

五、时间安排

区试点工作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结束。

(一)准备阶段

区政府召开全区试点工作启动会议,部署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上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二)具体实施

召开会议部署工作,开展政策宣传,组织企业个人申报、资格审核、核算缴费和待遇,筹措配套资金,收取养老保险费。

(三)总结阶段

总结经验做法和遇到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区委、区政府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节奏,先易后难,严肃政策,严密程序,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积极稳妥地完成试点任务。为做好这项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合力推进。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力推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以及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区工商局负责对五七家属工等群体所在企业资格出具证明,区财政局等部门协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搞好五七家属工等群体身份的确认。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并加强对试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核实企业及个人参保情况,按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发放基本养老金。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落实试点政策,筹措配套资金,并做好所辖企业五七家属工等群体的稳定工作。

第9篇: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1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148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情况,现将*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年9月1日至9月12日(星期六、星期天除

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地点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我省*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58号)执行。

(一)适应范围。

我省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中央驻粤单位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高级审计师考试条件。

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审计工作取得相关业绩,或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达到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四)外语条件。

1.必须按照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无有效期限制):

(1)*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年*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3)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年(含)以前出生的或*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5)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6)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取得BFT(A)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7)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

3.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单,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有效期已过的,应按现行政区划报考相应档次的职称外语考试。

(五)计算机能力条件。

1.除符合条件可免考的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成绩。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取得博士学位;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3)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6)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六)年度考核条件。

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证明。

(七)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八)审计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九)审计业务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十)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十一)本《通知》相关概念的解释。

1.“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2.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年8月31日。由此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申报人必须认真对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条件,实事求是地组织好个人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年启用的格式以及本文附件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请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上省人事厅和省审计厅的网站下载表格,使用旧表格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评审材料的名称及份数。

1.基础材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学历或学位证、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

(4)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1份。

(5)符合条件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6)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7)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行政机关无聘任的,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

(8)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验证。

(9)本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3000字以内)。

(10)《*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

(11)《*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

(12)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1张(贴在表格《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13)《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格式见附1)。

(14)《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一份(格式见附件2)。

2.审计工作经历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说明本人主要审计工作经历的材料,即有关审计通知书或审计报告底稿等复印件1份。

3.审计业绩成果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审计业务成果,即有关审计报告、获奖证书或文件;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用的依据材料;承办的专案审计工作被司法、纪检部门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文字材料;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4.论文、著作材料:

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材料的复印件1份(包括:封面,有刊号页,目录,论文、著作或教材全文),需提供原件验证。不受理用稿通知。

(二)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装订要求。

1.不需装订的材料:

《*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1份及复印件19份、《*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1份、《贴资格证相片页》、所有提供查验的原件。将上述材料装入1个材料袋,并将相应的《*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格式见附件3)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2.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

除上述不需装订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统一用A4纸的规格制作,编好页码,按目录顺序装订成一册。装订材料包括封面、目录(格式见附件4)及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须按附件4目录的顺序,分为基础材料、审计工作经历材料、业绩成果材料、论文论著材料四类,每类用分类纸分隔(格式见附件5)。装订成册后的材料装入材料袋,并将《*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三)其他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设立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4.单位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没有署名,确系个人所拟定的业绩成果材料(如审计报告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认定证明。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填表说明(格式见附件6):

(1)“何时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或学位的时间、院校及专业。

(2)“现受聘何专业技术职务”,按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填写,行政单位不实行聘用制,不需填写。

(3)“主要专业工作经历”填写:×年×月—×年×月在×

×单位任何工作。

(4)“任现职期间承担过何专业技术任务、完成情况及获奖情况”,填写任现职期间的审计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

(四)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

4.未按要求整理装订申报材料的。

5.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高级审计师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加具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如实填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人将材料报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加盖骑缝章,将申报评审材料集中报送省高评委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

(五)省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