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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精选(九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1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

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及属地主管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强化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确保全区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落实建筑工程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尤其加强属地单位的主管责任及建设、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制度、领导带班检查制度、安全隐患督办告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通过制定《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监管水平,强化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和杜绝较大以上及死亡事故的发生,形成强有力的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各单位乃至各个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部门层面横向签到科室、处(镇)和工业园区部门,处(镇)再签到社区(村)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纵向签到所属开发、建筑、装饰施工企业;企业层面横向签到各管理部门、科室,纵向逐级签到项目部、班组和工人。

1、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督职责。住建局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区房屋及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处(镇)、工业园区及所辖社区(村)作为项目的所在地,是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巡查,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区安委会或安监、住建局报告,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隐患整改措施。

2、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责任。住建局及处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本领域或本辖区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工作部署会,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进企业、进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两次检查建筑施工安全情况。同时,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3、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企业是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之一,对施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要加大对在建工程的安全投入,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极端气候条件下,施工企业要实行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对所属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记录归档。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在岗制度,在重要工程、重点时段、关键环节或遇有重大危险源施工时,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到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凡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住建局将按照年初制定的《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方案》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考核,督促企业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4、强化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合理造价,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向工地派驻工地代表,并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承担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一旦发生事故,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经查实报上级部门吊销责任单位相关资质。

5、强化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所有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项目其它监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工作内容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立即下达停工令,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以及调查处理工作。各级监督力量在检查安全时,应将监理如何履行安全职责作为一项检点,对于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予以制裁。

6、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互动机制。住建局协同区安监局、处(镇)、工业园区着力加强安全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完善在建工程上报及隐患排查告知制度,健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每月初,处(镇)建办、工业园区部门应将属地内上月的工程开工情况及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住建局;每月底,区住建局应将本月在建工程安全检查情况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处(镇)建办、工业园区。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行动,处(镇)建办、工业园区要主动参与到监管部门的安全检查行动中去,最大限度的掌握属地内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项目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

(二)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住建系统上下要持续不断的开展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等各类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及专项治理行动;要采取分片包干管理方式,对本领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划片分组包干监管,建立起横到边、纵到底的监管网格,真正做到全覆盖无遗漏监管;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到“三个坚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坚决取消任职资格,对素质低下、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处(镇)、工业园及所辖社区(村)要积极开展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日常检查和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三)积极探索改进监督管理方式。结合调整产业结构、转变产业发展方式,积极探索高效、适用的监督管理方式,注重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重点企业、重要节日及安全生产薄弱区域的治理,突出强化对开发园区、旧村改造、城乡结合部、招商引资以及私营民营企业工程项目的治理;坚持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适时分析形势、制定对策、落实措施,掌控建筑安全生产动态,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监控;认真贯彻《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确保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方案组织施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宣教会、下企业、上一线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活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制度,着力强化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和岗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坚决做到“两个不准”,在新的工人上岗前,不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能培训教育的,不准上岗;在工人从事新的岗位工作时,不进行针对新岗位的安全教育的,不准上岗,以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技能。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追求为出发点,有计划的组织外出参观学习活动,找出自身的差距和不足,结合实际学习推广外地的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五)探索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研究制定《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明确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使用及返还事项;建立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机制。

(六)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督指导。外来施工单位承揽区内建筑工程,应主动到区住建局办理告知手续,接受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经理人事档案,自2010年后首次承揽区内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应主动到区住建局办理人力信息采集;由住建局牵头,每季度开展一次以安全管理为主的项目经理培训班,自2010年后首次承揽区内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及当季度内被要求停工整改的项目经理必须参加至少一次培训。对于不接受区安监部门监督管理,性质恶劣或因此发生亡人安全事故的,清出区建筑市场。

(七)增强事故救援能力。建立“反应迅速、机动灵活、处置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从人员、物资、设备等方面继续加强区建筑施工应急救援大队建设;强化灾害天气的预警能力,与气象部门对接,在施工现场安装灾害天气预警信息接收终端,确保第一时间接收并传递预警信息。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要与安监局、住建局的应急预案保持有效衔接。项目部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修订和完善。发生事故时,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防止事故的扩大。

四、强化工作落实

(一)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住建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在绩效工资、晋级、评优评先等考核中的权重。建设、施工企业应完善项目承包人安全奖惩制度。施工企业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义务、权利和奖惩措施,对安全管理不善或不接受管理、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予以经济处罚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管理到位或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等先进行为,企业应当予以奖励和表彰。

(二)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由住建局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考核,对年内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规,在安全管理和预防事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优先列入先进企业的评选。对于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收回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报请上级部门按上限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企业资质进行降级乃至吊销;同时要追究建筑工程项目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实施经济处罚的上限给予罚款,并向社会公布;对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包

第三节 承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

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3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

 今年以来,我处按照市住建局的工作部署,坚持以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突出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行动,突出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了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平稳运行,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上半年,共监督市直管单体工程1092个,建筑面积1775万平方米,办理工程质量报建125个,工程安全报建125个,受理工程竣工档案148个,竣工工程270个。共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98份,责令局部停工整改通知126份,行政处罚24起,罚款39.9万元。不良行为扣分13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735多处。全市共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 39个,市级安全文明工地33个,创省级优质结构工程13个。

检测中心受理约200个单体工程的各类产品的委托检测业务,业务量约计40880组。发放各类检测报告38000余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各一项。

市监理公司上半年累计收取监理费1051万元,在监工程项目69个,其中建筑工程项目53个,单体工程165个,建筑面积162万平方米,工程造价34.93亿元,市政工程项目16个,工程造价14.07亿元。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强化工程质量治理,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按照住建部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防治工作要求,以提高住房建设品质为目标,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一是组织召开专项治理观摩会。以外墙保温饰面层裂缝(渗漏)、水暖及电气安装等质量问题为重点,组织全市住建系统260余人观摩了平邑县雍和园小区、金融服务中心和金茂汇金湾3个工程项目。二是强化竣前监督抽查。在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前,重点对房屋地面、墙面、门窗、卫生间等重要部位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责令整改,严格落实五方主体质量责任。上半年,共抽查工程项目28项,单体工程96个,下发整改通知书18份。全市创省级优质结构工程13个,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39个。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一是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建立了全市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账,将全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动态管理,实行周报和销号管理制度。上半年,各县区累计上报重大危险源17项,销号17项。开展风险点、风险源排查,按照“一企一册”进行统计汇总,对市直管工程76处风险源整理成册上报市安委会。二是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网络监管平台,上半年全市通过平台受理起重机械备案91台,外地进临起重机械备案17台,变更起重机械产权单位5台。受理市直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告知169台次,使用登记132台次,拆卸告知74台次。全面推广使用起重机械智能保护仪,全面监控起重机械运行情况,及早发现无证上岗、违章操作等问题。目前,全市共安装使用智能保护仪120余台。开展建筑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共排查工程项目43个,下发整改通知17份。三是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快严”执法集中行动。制定了《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目标任务。对125个市直管工程项目进行了不间断排查,共排查安全隐患351处,下发了整改通知书145份,停工整改通知书50份,目前已整改336处,整改率达96%。对县区62个在建工程进行抽查,查出安全隐患317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51份。四是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全市508家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检查,共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24份,及时发现和消除问题650余条。复查结论为合格的企业467家,基本合格的32家,不合格的9家。5月份,对32家基本合格企业及9家不合格企业的负责人进行集中安全警示约谈,对9家不合格企业,上报省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已进入处罚程序。五是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按照“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参加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设立展板9块,发放宣传册1000份,解答群众咨询50多次。开展安全服务下基层座谈,对7个县区8家在建工地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座谈。完成全市969名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考核,1362名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继续教育,4499名特种作业人员延期换证工作。

(三)强化建筑扬尘治理,文明施工水平大幅提升。按照“强化源头控制、狠抓过程监督、严格末端把关”的思路,全方位抓好建筑扬尘治理工作。一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工程开工前,分别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承诺书》,明确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监理单位负监督保证责任。二是突出抓好“首”“尾”两个关键环节。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基坑开挖和竣工收尾阶段扬尘治理相关要求的通知》,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监督机构核准之后,方可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否则不准开工建设。在工程竣工收尾阶段,督促建设单位统筹规划,合理组织,分区域、分段集中施工,重点抓好管道开挖、绿化、铺装施工时的降尘工作。三是大力推广应用环保抑尘喷雾机。在施工过程中,利用环保抑尘喷雾机喷洒水雾除尘,目前,市直90家建筑工地已使用该喷雾设备。四是加大处罚力度。上半年,共对128家建筑工地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对88个工程项目的212名责任主体负责人进行约谈,对39家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按照诚信扣分标准给予诚信考核扣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扬尘污染严重的建筑工地进行行政处罚24起,共罚款39.9万元。

(四)创新检测行业监管模式,检测管理水平大幅提升。以完善预拌混凝土与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为主线,认真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及检测机构的管理。监管平台已基本满足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运输交货管理、施工现场见证取样送检以及常规检测、现场检测等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行为。该信息监管平台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力促进了我市预拌混凝土及检测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制定了《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对反腐倡廉重点任务和工作责任分解细化、责任到人,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完整、责任落实的责任体系。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衣旧情深 助力善举”爱心捐衣活动,全处共捐赠衣服550余件;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全处共捐善款27800元。开展“结亲连心”联系群众活动,联系群众33户,每户发放一张“结亲连心”联系卡、发放慰问金300元。

(六)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坚持以妥善解决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为目的,提升投诉处理人员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综合素养为重点,规范投诉处理过程,提高投诉处理实效。认真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投诉处理反馈工作,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公正,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提升投诉处理服务质量。上半年共受理“12345”市民服务热线106起,处理结果令各方满意,满意率达到10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压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基本条件得不到保障;部分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机构审核程序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施工单位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包代管现象严重,质量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部分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监理行为不规范。

二是违规建设工程大量存在,成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难点。有的工程往往以政府重点工程或招商引资为由,不办理基建手续,逃避监管,工程监督部门只能被动提前介入监督。由于工程监督部门缺乏制约手段,处罚力度不够,虽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却很难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往往以工期紧为由不配合整改,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带“病”施工,极易引发各类质量安全事故。

三是监管力量亟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全市共有质量监督人员294人,具有监督资格的人员209人;共有安全监督人员186人,实际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145人。由于大量一线监督人员被抽调至各类城建指挥部工作,导致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监管任务繁重,监督机构人均监督面积高达40万平方米。另外,部分监督人员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不高,个别监督人员不懂业务,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的监督人员监督方式粗放,墨守陈规,不能完全按照监督程序、监督内容开展工作,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及时开展。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下半年工作计划

第4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和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努力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施工生产安全,努力保障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建设部和省安委会下达的××年度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杜绝三级以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降低一般伤亡事故的发生,年度因工死亡率控制在万分之零点五五。××年度事故多发地区死亡事故降低。

三、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改革、发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展和稳定的高度,从“三讲”的角度,以对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法制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当前机构改革和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要加强和稳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建立和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今年建设部将制订颁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国家标准。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是引导和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治本措施。××年,各地要把建立和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当作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中心来抓。省厅并将借鉴上海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安徽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该体系主要以职责分明、体系完备、重点突出、封闭管理为原则,强调全过程控制,有序有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出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内业管理资料,以便全省统一执行。

(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格考核。

⒈继续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同时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目标责任的考核上。

⒉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有关涉及安全的项目审批、审批后的现场督查、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时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人员编制并在政府财政中解决经费来源,还没有设立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地区,要抓紧建立。

⒊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要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制度,对于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落实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并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备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⒋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用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事故比较增幅和亿元产值死亡率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评价指标。同时要建立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考核机制。省厅将组织对各市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监督人员进行考核。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⒈认真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市至少要组织两次大检查,检查要有针对性。要通过检查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水平,促进企业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小区。

⒉加大企业伤亡事故的经济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的经济处罚力度,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要大力推行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⒊在部分安全管理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中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积极预防和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规范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努力促进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⒋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法人任职资格考核,以使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决策能力。

⒌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前的安全审查力度。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工程的安全报监审查。未经安全报监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⒍继续大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年,要重点抓好模板工程、高处坠落、塔吊拆装等专项治理,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突出重点,分类监管。要督促企业制定专项治理措施,措施要落实工程项目。

(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年,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突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⒈各市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地,充分发挥一、二级建筑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基地的作用,扩大培训教育面推动培训教育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基地化。××年施工现场一线的操作人员培训内容重点是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且培(本文源于文秘城:)训不得少于课时,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⒉各市要组织开展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省厅将另行文规定)。

⒊各市要制定安全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报省厅安全办备案。从今年起,省厅将组织对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分期分批轮训。

⒋认真、扎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六)进一步规范事故管理

第5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

为深刻吸取我县“3·28”特大交通事故的惨痛教训,全面贯彻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和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按照全县安全生产“大宣传、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请相关部门、各施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一)充分认识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关系我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要督促全县各施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严防施工现场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和责任目标监督机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企业,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二、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寻求安全生产治本之策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和“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凡是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在我县从事建筑活动;凡是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一律不得在相应岗位上任职。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不重视、不整改、不落实的企业,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坚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这些企业的有关从业人员坚决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严格实行专业岗位、专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特种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开展上岗前的操作技能培训、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培训。进一步抓好施工现场人员的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的教育,努力提高其素质和自救防护能力。

(三)严格执行建筑安全生产保证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制度。为了进一步增强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企业事故防范能力,保障一线操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工程项目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要严格审查建筑施工单位交纳保证金、保险费的情况。对于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保险费的工程,一律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一旦事故发生,做到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实施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强化监管,努力提高政府监管能力

(一)改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改变单一的监督检查方式,在监督检查工程实体安全的同时,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的督促落实工作,加大对发生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企业、项目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施工企业,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事故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也必须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突出重点,严防死守,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一)开展预防高处坠落的专项治理。认真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着力做好重点部位、区域的安全防护,规范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杜绝违章违规和冒险作业。加强对企业防护措施和作业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防护不到位或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以及违章违规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消除事故隐患。

第6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

今年6月是全国第8个、江苏省第16个“安全生产月”。根据建设部及省建管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总体部署和各项要求,以建筑施工人员为主要对象,以宣传贯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为内容,普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建筑安全文化建设,有效防控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推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时间及安排

2009年6月1日至30日。第一周为“安全生产宣传周”,重点宣传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等。第二周为“安全生产科技周”。第三周为“安全生产咨询周”,进行安全生产咨询活动,6月18日为建筑施工安全咨询日。第四周为“应急预案演练周”,由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三、活动内容

1、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要开展送安全知识到基层、安全施工宣传进工地活动,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活动;各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或空间,采用标语、海报、横幅、广播、影像、实景模拟、实物展示、图片展览、工地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向建筑从业人员传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教育平台和舆论氛围。6月18日各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部要统一开展安全教育日活动,组织一线建筑工人,结合“三级教育”,开展施工安全应知应会知识讲座,将防护救护、逃生自助、基本操作技能等作为重点内容,采取案例教学、影像等喜闻乐见的方式,使农民工安全教育真正取得实效。

2、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6月份是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排查整治阶段,各单位要按照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通知的精神,加强自查和整改,促进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各地要按照治理时段、内容要求,对所辖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治理。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各地、各单位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按照《*市二九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方案》的要求,开展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各地、各单位要对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5、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各单位要结合企业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完善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增强企业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能力。

四、活动安排

1、动员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

2、组织一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3、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讲座;

4、组织职工阅读一本安全生产书籍;

5、观看一场安全生产题材的影视宣传片;

6、收听一次安全生产题材的广播;

7、树立一个安全生产先进典型;

8、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科普知识展览;

9、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

10、提一条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11、组织参加6月18日建筑施工安全咨询日活动;

12、编印《*市建设工程安全简讯》专刊。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性,以倡导安全文化、加大源头治理、改善农民工作业与生活环境为目标,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活动方案和计划;结合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三项行动等重点工作,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2、务求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各地、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创新形式和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利用宣传拦、文化橱窗、广播站等阵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论坛、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和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研究,及时报道活动进展,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3、采取措施,全面加强对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加强对建筑施工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对项目工长、施工队长、班组长等农民工骨干人员的培训,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帮助广大农民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主体作用,督促引导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4、强化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7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

   

一、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今年上半年,在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趋于好转。截至6月30日,全省建设系统未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施工安全事故。今年上半年,全省共发生建筑施工伤亡事故26起,死亡 27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0起,下降了27.8%,死亡人数减少16人,下降了37.2%。事故起数、死亡和三级重大事故情况均为近几年的最好水平,汕头、东莞等12个市没有发生1起四级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广州、佛山、茂名、肇庆、云浮、河源等6个市伤亡事故一直保持下降态势。广州市与去年同期相比施工死亡人数下降了72%,由去年同期死亡22人降为死亡6人,少死亡16人。

   

二、全省施工安全主要工作情况

   

上半年,我厅紧紧围绕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站和建设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进行认真学习,从思想和观念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要求全省把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的认识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讲话精神上来,并用于指导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上半年,我厅主要突出抓好七个方面工作:

   

一是抓安全生产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分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年初,我厅制定了“全省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比XX年下降10%的控制目标”,并在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上我厅与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签订了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强化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的层级责任。

   

二是抓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创新管理方法和手段。今年以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规章和配套文件精神,一方面认真组织实施了建筑业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两项工作,多次发文要求全省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招投标、施工许可、专业分包、专项检查等各个环节,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从严查处无证施工企业。据统计,截止至6月30日,全省已有4083家企业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占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总数的84.3%,目前我省仍有700多家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XX年至今,全省共有113657名建筑业企业的“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其中91822人考核合格,取得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率为81%。另一方面,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今年以来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广东省腾越工程公司等15家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作出了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90天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广州市高盛隆工程公司依法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对在我省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中建三局一公司等3家外省施工企业除责令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整改外,按建设部规定向其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了行政处罚建议,并将处罚情况向全省通报,并实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受处罚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施工项目的处罚措施。此外,对安全生产管理后进的地区和事故多发的地区、单位的领导采取了约谈制度,帮助这部分地区或企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上半年以来,我厅对广州、佛山、清远、肇庆、云浮等5个去年安全事故多发地区的建设局分管施工安全的领导进行约谈;对去年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施工安全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并向全省印发了《部分外省及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约谈会议纪要》。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约谈,督促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是抓强化事故预警提示制度,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管理能力。为确保“汛期”、“两会”、“两节”、“台风”期间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我厅及时对“春节”、“两会”“五一”假期、汛期、防御今年“珍珠”台风等工作都发出了紧急通知,针对性地提出工作要求,敦促各地在上述时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是突出重点,抓好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上半年,我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同时坚持每季度召开全省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突出抓好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深化施工 安全专项整治等十个方面的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XX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厅结合本省实际印发了《XX年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今年安全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是:各地区必须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用最严格的监管,最强有力的措施杜绝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施工坍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XX年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XX年下降8%。通过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各项安全生产监管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取得较好成效。上半年以来,在春节前、“五一”节前、安全生产活动月期间组织开展全省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在3月份组织了全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在6月份组织了全省大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专项检查,据统计,在今年上半年各次施工安全专项检查中,全省各地共检查工地23986项,查出事故安全隐患6484项,发出整改通知书7860份,局部停工通知书1224份。6月份,我厅组织各市建设局、施工安全监督站和部分大型施工、监理企业共3页,当前第1页1

的负责人约400人,在广州市召开了全省预防深基坑坍塌事故现场观摩会,针对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规模的逐步扩大、大型深基坑工程数量不断增加的特点,详细介绍了广州市去年以来在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管方面所取得工作经验,要求各市要学习借鉴,做好本地区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于7月中下旬组织对部分施工安全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开展施工安全专项督查。

    五是抓建立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平安卡”信息管理制度。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逐步提高建筑施工工人的安全素质,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从无序管理走向有序管理,我厅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平安卡”信息管理制度,组织编写了《广东省建筑工人安全生产知识读本》和《建筑工人安全生产维权手册》,开发了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系统。目前,“平安卡”信息管理制度已在广州、深圳、 珠海等7个市开展试点工作。于6月30日在珠海市召开全省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现场会暨“平安卡”首发仪式,组织全省21个地级市建设局(建委)的分管局长和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我省部分大型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超过1000人参加会议和参观珠海市的建筑工人安全教育“平安卡”培训工作的执行情况。建设部、省安监局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厅开展该项工作的社会意义。我省推行的建筑工人安全教育“平安卡”制度被广东省委列为争创“排头兵”的创新管理举措,并在省委召开的“排头兵”会议上作为工作经验进行介绍。

   

六是对全省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动态管理。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 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此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已由省政府进行公报,于7月1日起施行。通过对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过程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强化了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行为的管理力度,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扣分的结果将作为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人员从业资格等管理的重要依据。

   

七是组织全省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我厅及时向全省印发了《转发省委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印发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全面布置、指导和协调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工作。为切实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我厅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建设厅厅长劳应勋担任;副组长由省建设厅副厅长陈英松、刘锦红担任;小组成员: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处室处长(负责人)。“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厅领导带队参加了全省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接受群众的咨询,全省各市也相应组织开展有声有色的宣传咨询日活动。在“安全生产月”期间,我厅先后组织举办了预防深基坑坍塌现场观摩会和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系统运用现场观摩会,组织了全省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大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专项检查。同时,在广东建设报上刊登三期“安全生产月”专刊,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力度,使整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丰富多彩,推动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三、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半年以来,虽然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全省建设系统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施工伤亡事故依然频发,事故起数仍居高不下;二是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不足,施工设备老化,安全监管缺位等问题仍然较突出;三是执法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经费仍然与当前的建设规模和安全生产监督要求不相适应,执法力度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在基层衰减的现象仍然存在;四是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多发势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下一阶段我省施工安全管理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工作打算

   

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突出重点,全力以赴抓好防范重特大事故这项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

   

2、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为重点,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和重点监控、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管系统等措施,促进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共3页,当前第2页2

   

3、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三类人员”上岗,对发生安全事故和安全问题管理突出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其限期整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4、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三个方面的专项整治。一是我厅已确定了广州、佛山、清远、肇庆、云浮等5个地区作为今年我省建筑施工安全重点监控的地区,切实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二是将近两年来事故多发和安全管理问题突出的施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督促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有效防范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今年仍以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作为施工安全监控的重点部位。下半年将组织对各地实施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8月中下旬,分别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专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

   

5、加强汛期和台风季节的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按照防大汛、抗大灾、控大事的要求,早准备,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做好汛期和台风季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防汛抗灾救援物资、人员的落实到位。把深基坑、高边坡、建筑工地临时设施、施工起重设备和外脚手架坍塌作为雨季和台风季节施工的监控重点,加大巡查和检查的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6、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安全培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开展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第8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

一、加强领导,推进主体责任的落实

1.履行新区监管主体责任。新区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主要领导总体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并将安办设在新区党政办,由专人负责处理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工作。年初,结合辖区实际,新区与各责任单位、部门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并落实了“行业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制”、“一岗双责”等制度;建立并完善了安全生产定期通报责任制、信息报送制度、部门联系会议制度、隐患督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等监管机制,有力地推进了目标责任制的落实。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全面排查辖区企业在软硬件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推动企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今年,新区多次组织辖区建筑施工、监理和建设等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责成事故多发的建筑企业作分析发言,查找原因和问题,增添整改措施,强化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目前,新区在建工程51个,建筑面积143万余平方米,高层建筑50余栋,共排查治理安全隐患557项。通过加强企业监管,促进了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今年 月,新区集中力量开展辖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一是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新区党政办,负责“打非治违”日常工作;二是突出检查辖区道路交通、建筑工地、危化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权威,遏制了较大级别安全事故发生。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宣传,营造氛围

一是新区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夯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运用多种方式,多种形式在辖区范围内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除继续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外,重点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3号)精神,并通过标语、横幅、图片、散发资料、以会代训等形式,深入辖区街道、社区、企业、学校对《通知》精神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了良好宣传氛围,提高了企业职工、安全监管人员、社会群众安全生产意识。

二是以“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活动为主线,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为载体,积极作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新区积极组织召开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场会”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大会”,加强了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感,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9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以人为本”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好“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技术装备安全保障能力、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2013年为实现建筑业安全生产“三个目标”,在监督管理上要努力加强“三个深化”、在安全建设上要逐步进行“三个推进”、在日常工作中要持续狠抓“六项措施”,通过落实完成“3336”的工作要求,确保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平稳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加强监察管理、抓好安全文明施工、强化环境保护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管理、扎实工作,实现安全生产“三个目标”:

一杜绝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遏制一般性事故的发生,控制和减少人员伤害,百亿元产值死亡控制在4人以下,力争实现“零死亡”目标。

二依法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提升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确保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覆盖率100%,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率100%。

三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制度,严格实施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确保工程安全报监率100%,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率100%。

三、工作措施

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具体如下:

一努力加强“三个深化”,做实做细监督工作

1、深化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进一步明确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整合管理资源,配合招投标管理、市场监察、执业资格管理、行业许可管理等部门,强化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管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层层分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责任和奖惩制度,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建设单位确保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施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体制,建立有序的项目管理机制;各监理企业要认真明确工作内容、程序和责任,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为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发挥更大作用;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大对不履责各方特别是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工程项目部要建立严格的每日、每周安全检查制度;施工企业要每月至少要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巡查,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工程特点定期到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和整改等情况,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体系有效运转。今年,安全监察部门将以检查企业落实建立和完善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安全监管的首要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2、深化依法监管,持续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遏制较大事故,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今年打非治违专项工作主要包括十个方面,即: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安全报监等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已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3、深化隐患整治,开展多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行动

1深入开展深基坑、大模板、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整治,严格执行深基坑工程专家论证评审制度;严格实行深基坑工程分段开挖、分段支护与分段验收制度;严格对大模板、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切实做到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到100%,并全部建立应急预案。

2深入开展预防高处坠落、起重机械倾覆、火灾发生等专项整治,推广使用阻燃装配式轻钢结构临时用房、标准电箱、井架自动门等施工安全设施设备。施工企业要按照《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水源,放置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火灾事故的发生。

3深入开展村镇建筑工程专项整治

进一步加强村镇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监管网络,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开展好小城镇建设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促进村镇和工业园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状况的持续好转。

二逐步进行“三个推进”,安全体系建设跨上新台阶

1、推进科技进步,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建筑施工企业要认清管理标准化和信息化对企业的意义,加速提升自身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安全监督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化网络的建设,以科技为手段、以创造力为依托,积极筹备,努力实现施工安全监控实时化、信息采集时效化,监督管理公开化。

2、推进企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基层基础。

1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广泛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基本知识,注重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效果,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2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讲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预防、救护等安全知识,全面提升其安全意识、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能力。

3全面做好“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管理等工作,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强化对“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无证上岗作业等违规行为。

3、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制定“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构建安全防范体系。

认真执行好两个办法,即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谁审查办法》,确保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到位。

三持续狠抓“六项措施”,确保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1、狠抓安全许可的动态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工作,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规定》,切实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与施工现场达标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事故情况等挂钩。对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安全和死亡事故的,市建工局将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报请省建管局或相关部门,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重新复核,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狠抓日常安全检查,规范安全保障措施

1严格抓好建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各项制度的落实,着重解决无方案施工或没有制定方案、方案未经审批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问题。

2严格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台账,规范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3严格审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实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工程项目开工时,严格审查承包单位“三类人员”考核情况,严禁使用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施工过程中,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4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规范安全监督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交底、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复审查、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施工过程巡查和竣工评定等工作。

3、狠抓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开展创优活动

1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

2以技术管理为核心,以质量管理为重点,以安全管理为保障,以队伍管理为基础,广泛开展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活动,丰富提升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内涵,打造临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规范化、现场管理人性化的新型施工现场,提高安全防护水平,改善现场作业环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单位的夺杯创优活动,逐步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走向深入。

4、狠抓应急管理,提高防范和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

1建筑施工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调度和信息工作体系,规范事故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处理,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协同建立完善的事故救援网络系统,执行值班值守制度,提高应急能力和事故处置效率。

2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增强系统性和针对性,落实预案责任和防范措施。

5、狠抓对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

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加大对假冒劣质产品的查处力度。新购买的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前要进行抽检,重复使用的要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测试,使用过程中要确保安全防护用品的合格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