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精选(九篇)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

第1篇: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根据学院七届五次教代会、学院对鸡西校区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任务和成教院教工大会精神,结合本室工作实际,按所拟工作计划,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三风”建设

开学初根据成人教育特点,按成教院要求,组织各教研室及所有任课教师,贯彻学习了成教院教工大会精神及领导讲话,突出要求加强教风,促进学风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以身作则提高教师素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真正做到教书育人。

二、做好开学前准备工作

1、开学初,健全了有关制度:

(1)督导例会制度;

(2)督导、教研室两级对聘任教师规范检查制度;

(3)督导、教研室两级对聘任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制度;

(4)坚持新聘教师试讲制度,开学前对新聘教师13名进行试讲,聘用教师10名;择优上岗。

(5)坚持开学前对任课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制度本学期分别对高职、函授协助两部进行了培训。

2、印制了各项制度有关记录

三、认真完成各项教学工作任务

(1)认真开展听评课;

本学期截止12周,督导三人共听课137人次,其中教师试讲30余人次,正常听课110余人次。做到了平均每人四人次以上。对于教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均能及时地与有关部门、教师沟通,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对于学生反映极为强烈的教师,在指导、提高的基础上,不能继续担任课程的教师,及时予以更换。

(2)实行导师指导制;

每名督导以身作则,要求与年青教师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提高,学期内新老师,要听老老师讲课,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3)指导教研室认真开展教研活动,各教研室全面做到了每月两次教研室活动,活动质量有所提高;

(4)按时认真地进行规范检查及质量考评工作。

四、其他工作

1、由督导教师组织进行讲座“八次”;

(1)熊老师结合英语专业学生应试能力进行了公开辅导二次,并编写了课外阅读材料共12篇;

(2)李老师为提高建管、商英05学生的计算能力举办了“速算”讲座已达“六次”,对参加活动的同学,提高了计算能力。

2、按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教学工作;

(1)王老师为中专学生补微机课三天,做答案两天,有时忙到夜间11点多;

第2篇: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一)深刻认识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责任。要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开展督促检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二、明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重点

(二)主要任务。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文件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工作重点。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国务院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作为工作重点,放在督促检查工作首位。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对国务院会议决定中需要本地区、本部门落实的事项,都要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活动,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

三、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四)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责权统一的目标责任制度,构筑自上而下的各层次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督促检查事项,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对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五)建立报告制度。国务院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后,凡是明确要求报告时限的,要按时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凡是要求报告结果的,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六)建立通报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将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要表彰鼓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督促整改。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七)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网络。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

四、不断改进督促检查工作方式方法

(八)加强组织协调。要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轻重、主次和缓急,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充分发挥督促检查工作最佳效能。要做好与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探索和总结与党委联合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九)完善政府决策。督促检查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加强对督促检查情况的研究,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反馈,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

(十)发挥监督作用。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自我监督、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并注意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结合,研究在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中发挥督促检查工作作用的方式。要发挥政府网站作用,及时公开有关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情况,适时适度公开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回应群众的关切和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一)提高督查效率。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效率。要在政府专网和内网建立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

五、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3篇: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一、督查督办的责任部门

局办公室是负责机关督查督办的具体工作部门,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具体承办、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各单位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发挥整体督办效能。

二、督查督办的工作内容

(一)上级及我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局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

(三)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四)人大、政协有关农业工作的议案、提案;

(五)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六)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

(七)市、县长热线,市、县长信箱,书记110信息平台,及群众来信来访等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

(八)批评、建议类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三、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事项立项都要报请督查事项的分管领导批示;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二)部门协助。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10天内办结。

3、对人大、政协议提案的承办,没有规定反馈时限的应从收到议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办公室,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期,但延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

4、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5、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定期通报。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必须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考核制度,局办公室将按月向局办公会议通报办理情况,按季定期对各单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与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工作挂钩。

(七)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四、督办检查的办理程序

(一)责任分解。办公室根据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单位分管局长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办公室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局领导报告。

第4篇: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工作落实的关键环节;也是提高政府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市经济社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要实现“三个率先”、建设和谐奋进新的奋斗目标,关键在于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120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对抓落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务督办工作,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任务,规范制度

根据我市工作实际,政务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项问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列入督办的批示、交办事项落实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不断完善督办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督办事项登记、立项、交办、催办、反馈等办理工作程序,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政府领导的批示及交办事项等重要督办事项,及时明确责任单位、具体任务、督办形式和要求。要继续健全督办反馈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向市政府督办室及时报告督办事项落实和进展情况。对《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任务,半年向市政府督办室报送一次进展情况,年终报告完成情况;对政府全体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在一个月内报告;对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每季度报告一次贯彻落实情况;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答复;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应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对有完成时限要求的督办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时上报。

三、讲究方法,强化手段

要创新督办工作机制,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一是要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增强督办效果。二是要重视督办调研工作,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把督办同调研紧密结合起来,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有效服务。三是要切实加大政务督办工作力度,对督办工作成绩突出的要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要交由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四是要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考核,认真研究督促检查在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并继续将督办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并给予奖惩。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各部门是政务督办工作的主体,行政一把手要切实增强抓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把督促检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督办室主要负责对全市政务督办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要充分发挥督办职能作用,抓好牵头抓总、催办查办、通报评价等工作,有力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5篇: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1受监资料整理 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工程注册监督申请后给建设单位 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建设单位据此填写 此表,并提交土地证、规划证、中标通知书及参建各方责任 主体的资质证、营业执照、人员上岗证、技术成果以及图审 报告和整改报告。合格后,监督站成立监督小组,制订监督 计划,进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和申报材料、监督计 划进入监督档案.

2监督交底 一个监督工作方案,一个交底记录。监督工作方案要有 针对性,对于特殊工程,可制定详细的监督方案作为补充。另 外,编制日期要及时,不应超过受监15日,要由站长或总工 审批。监督交底记录应填写交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 议程、会议明确的主要问题、各方反映的问题及要求,还要 有各方负责人签字.

3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 录 由质监员进入工地检查时填写监督手册,监督手册应如 实填写工程概况、工程规模、监督组成员名单、监督重点、停 检点。质监人员在检查时,就检查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存在 问题,要如实填写,并填写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对于行政机关要求提前介入的工程,也应及时如实填写,提 出处理意见。这样更具真实性,且能反应出质量行为完善的 过程.

4监督巡查记录 应有质量行为巡查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情况.

质监员在做记录时,往往实体质量写得多,质量行为内容不 写或写得少。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要检查的内容很多,在质量 监督手册中已有体现,但在监督巡查记录中仍要有该部分内 容。主要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及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应如实记录。对实体质量的巡查记录要详细,检查哪个部位,存在的 问题要记录清楚,以便反馈参建单位进行整改。监督巡查记 录一式四份,各方签字后,发放给各责任主体三份,一份存 档。在巡查记录中已经写清,发放责任主体便于整改。对于 问题较多或较严重时,下发《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通知 单》.

5质量监督抽检记录 建筑工程抽检内容有:主要材料、构配件抽检、现浇混凝 土强度、构件尺寸。每年制订抽检计划,最低保证每一季度 一次,成立专门的抽检小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熟悉 操作规程。所有的工地都要抽检,抽检不流于形式,增大监 督抽检的权威性.

6反馈、整改、停工通知单及不良行为 记录 我站《抽测通知单》签发的问题主要来源为:①日常监督 发现有可疑构件或问题,签发《抽检通知单》;②工程质量大 检查中发现问题,需签发《抽检通知单》;③参建单位或社会 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属实的,需签发《抽检通知单》。《抽检通 知单》签发要及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应把检测报告 复印件附于《抽检通知单》后.

《整改通知单》是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质量问题要求责任 单位整改的通知,整改有时限,责任单位应在时限内完成并 回复完成报告书。完成报告应有总监和施工项目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监督员接报告实地回访。这里应注意的问题 是有的质监员认为“我发过《整改通知单》就没有我的责任 了”,不去认真地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无整改完成报告.

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单》是出现严重问题,质监 员认为必须停工,向站领导汇报后,质监站加盖公章下发通 知单。责任单位对质监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后,上报 《工程质量整改报告》和《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机构下 达《工程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这里通知单和报告环环 相扣,问题处理要闭合、对应.

责任主体不良记录是质监机构处理较薄弱的方面,有 些质监员不作此项记录。根据建设部建质[2003]第113号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对 责任单位出现113号文规定的情况,应作不良记录,并向站 长提交材料由站长审核。填写不良记录后,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汇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统计汇总及网上等工 作. 7主要分部、子分部及专项验收监督记 录 主要是桩基、地基处理、基础、主体、钢结构、玻璃幕墙、 建筑节能等比较重要的环节的监督验收记录,各责任主体要 报送相应验收记录并加盖法人章或业务专用章作为附件.

这部分资料整理难度在于大部分工程工期较紧,主体工程完 成后,就要进行主体验收,以便进入装饰阶段。施工单位不 可能等到试块全部到龄期后再验收。所以验收时,因为有些 质量控制资料不到期,参建单位有的不能签字盖章。导致验 收记录提交滞后,有的参建单位拖拖拉拉不能及时提交,监 督员填写监督记录应在提交验收记录后,所以使监督记录 填写也滞后。监督员要及时向参建单位催要相关验收记录.

8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这部分记录也是监督人员较为忽视的,有的监督人员认 为只要下发整改或停工通知单问题已处理就行了,写事故处 理监督记录太麻烦,于是事故处理部分一片空白。这是不对 的。质量事故发生后,应要求责任单位报送《工程质量事故 报告》,初步了解事故情况、经过、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损 失情况、临时措施。然后进行事故调查,摸清事故情况,填写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站领导 审核签字。最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9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竣工前7日建设工程项目部向质监站书面提交《工程竣 工通知书》,约定时间进行工程验收,其中《竣工验收通知 书》还有竣工验收组成员名单、竣工验收方案。监督人员应认 真审核竣工资料,对工程实物抽测和观感检查,并对验收过程 进行监督,最后填写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在这里应注意的问 题是有的参建单位业务素质差,在竣工资料中填写不规范、 不认真,监督员应严格按要求填写.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单位工程监督工作的总结, 是竣工备案的依据之一,是监督档案中最重要的资料。监督 报告应在竣工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提交,这是时限要求.

第6篇: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目标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和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政府统一领导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机构技术把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有效降低事故起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1.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单位)主体责任包括:

(1)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3)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按章作业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4)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及时申请监督检验。

(5)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6)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应按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申报检验和接受安全监察等制度。

(2)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资质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对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事项,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达到100%。

(4)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上岗作业,确保本单位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按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发现存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重点监控设备落实有效监控措施;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政府。

(6)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报告事故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8)要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作出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并按规定主动向有资质的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其检验检测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确保定检率达到100%。对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9)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10)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监察条例》赋予的技术把关责任,努力提高技术把关和综合服务的能力。特种设备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全面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告,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重要设备监控报告制度、接受安全监察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3.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检测工作程序,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的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应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检验责任区域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根据企业申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和所掌握的设备情况,制定检验责任区检验计划,并报相应质监部门备案;按照使用单位的生产要求及时安排报检设备的检验工作;对没有按时报检的单位应及时发出催检通知,对拒不接受检验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责任区内的应检或报检特种设备应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5.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检验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检验案例;在监督检验中发现生产单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级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定期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建议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在通知使用处理的同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主动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向企业和社会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7.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监察条例》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责任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部门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许可、核准、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建立监察人员责任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和向当地政府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制度。

3.依照《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取得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设备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从事检验检测、作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使用单位落实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检的监督检验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4.收到举报投诉反映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应予以核查和处理;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监察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应按《报告处理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报告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6.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监察条例》、《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本地企业落实安全监察要求,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2.要听取各级质监部门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投入、事故调查与处理等重大问题。对本地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3.政府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事故的,由政府上级主管机关按照《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法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工作措施

(一)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签订安全责任书等形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所属检验检测机构之间,监察机构与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之间要层层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三)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应以承诺书的形式向社会做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五)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应将安全责任告知书、责任书、承诺书等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使用单位应重点考核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人员持证上岗率及事故结案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内容应包括动态监管、安全责任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人员考核、现场安全监察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对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内容应包括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检验覆盖率、重大问题处理报告情况、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

(六)加强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作的检查,对法制意识比较强,管理比较规范,多年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生产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扶持帮助;对法制意识不强,管理水平不高,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严重事故的生产使用单位,要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监察频次和执法力度。

第7篇: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监督检查遵循党委(党组,含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群众参与;预防为主、违规必纠的原则。

三、责任部门

市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市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的对象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属于市委管理的全市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五、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呈报任免程序)的情况;

(三)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干部交流和回避以及免职、辞职、降职、提前离岗退养、退休等制度的情况;

(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科学机制方面的情况;

(五)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六)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以及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方面采取的措施;

(七)指导、检查、监督基层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督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党委(党组)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委组织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二)市委组织部每年组成检查组对各镇(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市级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可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地派出联合检查组,对有关党委(党组)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督检查的步骤

(一)拟定方案,确定被检查和抽查单位,组成若干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在一定范围内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听取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单位负责人(本单位中层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对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走访有关部门、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

(五)查阅台帐。主要查阅: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前公示和举报受理调查处理情况材料;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创新后备干部工作机制的情况材料;干部监督工作基础台帐(包括:党委(党组)年度工作报告、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台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台帐;领导干部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报告台帐;干部工作台帐;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情况台帐;干部监督联系通报工作台帐;领导干部考核述职工作台帐;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台帐等)。

(六)抽查基层单位。根据检查需要,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基层单位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七)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写出专题报告,汇报检查情况。

八、监督检查的纪律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被检查单位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九、日常监督措施

(一)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党委中心学习组要把《干部任用条例》作为领导干部学习的内容。党委(党组)在向同级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三)党委(党组)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和调整的,应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用,凡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界限需继续留任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都应事前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

(四)坚持和完善市委组织部与市纪委以及其他执纪执法部门的干部监督联系通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干部监督联系通报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干部监督联络员会议,就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以及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内容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干部监督员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聘请干部监督员,定期听取和征求干部监督员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干部监督员参加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网络,健全监督体系。

(六)加强干部监督信息工作,努力扩大信息来源。公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电话(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电话:58681374)。利用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受理调查核实。探索建立干部监督信息库。

九、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二)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基层党委(党组)对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一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必要时,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可派出督查组,对责成有关地区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四)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查处,必要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

(五)市纪委(市监察局)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市委组织部沟通情况。

第8篇: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一、推进党委中心工作和重大事项的落实是党委综合办公室的重要职责

加强督促检查,是推动中央、市委和各级党委决策及大事要事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各级党委是抓决策落实的主体。党委综合办公室是党委抓决策落实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党委综合办公室要强化督查意识,明确督查内容,健全督查制度,规范督查程序,提高督查实效,从而更好地发挥参谋、协调、反馈的职能,全面推进中央、市委及市经济工作党委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贯彻实施。

二、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综合办公室开展督促检查,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为党委抓决策落实服务。根据中央、市委和市经济工作党委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精神,及时向党委提出开展督促检查的建议。

2、反馈市委和市经济工作党委决策落实的情况。受领导委托,起草给市委和市经济工作党委的报告,向市委和市经济工作党委汇报决策和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反馈:上级党委文件及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市委、市经济工作党委有关文件和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报告,对报告的情况要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和统计汇总,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市委和市经济工作党委领导同志批示、批办的事项进行专项查办。

5、开展督查调研。根据市委和市经济工作党委的决策要求,主动围绕上级党委一个时期的重大决策,组织有实效的督查调研活动。

三、健全督查工作的制度

1、建立工作责任制

督查工作是领导行为,领导督查在督查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综合办公室要协助领导搞好督查,为领导督查提供服务。综合办公室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根据党委的意图或授权,确定督查的重点,拟定督查方案,协调督查力量,报党委审批后,将督查的工作任务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并明确质量、时限要求。综合办公室的督查工作,尤其是专项督查工作要在各处室的支持配合下按各自职能协助完成。

2、建立重点工作督办制度

每年初,综合办公室应根据党委的工作安排,制定《党委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方案》,并针对工作内容,确定督办的工作节点。综合办公室要制定实施方案,搞好重点督查的协调、联络、服务,及时收集分析、反馈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建立领导同志批办事项查办制度

对中央、市委及市经济工作党委领导同志的批示、交办事项进行专项查办,是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必须做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综合办公室要建立领导批件登记制,并填写《领导交办件督查情况单》。综合办公室要明确承办者,由承办者实施催办、查办工作。

4、建立督查调研制度

综合办公室要把督促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在督查中调研,对贯彻落实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向党委反馈大量的真实情况,提供高质量的督查报告;在调研中督查,将调研成果运用于督查过程,提高督查工作的水平。综合办公室要将督查调研纳入整体调研工作的范畴。

5、建立工作考核制度

为增强督查工作的严肃性和约束力,要建立督查工作考核制度。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结报告,上级党委办公室要适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承办单位领导通报。市经济工作党;委综合办公室将定期对归口的委、局、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督查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先进,带动后进。

四、规范督查工作程序

党委办公室督查工作按督查前、督查中、督查后三大节点规范工作程序。

1、分解立项

各级党委作出重要工作部署或上级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后,党委办公室按照突出中心、把握重点的要求,分解立项,拟订督查方案。督查项目要明确督查内容、要求、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立项督查的方案必须报党委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2、督促检查

督查方案经领导审核同意后,分别向有关承办单位发出督查通知单;督查项目下达后,由专(兼)职督查人员负责通过督促巡查、督查调研、联合督查等形式,实施定期督促、跟踪检查。督查人员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准确反映倾向性问题,促进工作的落实。

3、综合反馈

第9篇: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提高执法检查公开化程度,避免“关起门来自弹自唱”

我们注意到,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及“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都应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那么应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监督法的一大亮点,也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过去,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似乎大多是人大内部的工作,有一种“关起门来自弹自唱”的味道。对于广大的社会公众来说,人大何时开展执法检查,内容是什么,如何开展,产生何种效果,知之甚少。关起门来搞监督,透明度低,使监督易停留于表面,流于形式,解决不了深层次问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吴邦国委员长曾经指出:“要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执法检查、审议专题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执法检查报告的公开化,有什么积极意义?

■不难看出,执法检查公开化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公开是民主的基础。列宁就曾经说过,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集中体现,它的活动应当让人民群众知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执法检查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日常的监督职权,其行使过程应提高透明度,向人民群众公开,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使人民群众能了解和掌握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成效,有利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其二,将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一府两院”也是一种督促。借助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力量,扩大执法检查的社会影响,取得人民群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将有利于“一府两院”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既然执法检查公开化是监督法赋予的一项新制度,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将如何具体开展?

■我们认为,首先,要解决选题公开化的问题。执法检查议题是否选准选好,是否能切中执法工作中的难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直接关系到执法检查能否取得明显成效。以前,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确定执法检查项目时,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为此,监督法规定了6个途径来确定执法检查议题,实质上就是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拓宽执法检查选题渠道,公开选题,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呼声、愿望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到人大执法检查工作中。这既有利于人大常委会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也有利于夯实人大监督工作的群众基础。议题初步确定后,还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于众,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使执法检查议题更有社会基础。

其次,要建立执法检查公布工作机制。监督法规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都要以适当方式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些内容是必须通报和公布的,是法定的,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至于何时公布、如何公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要完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公开制度。监督法明确了监督公开原则。各地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这个原则下,对审议过程进行适当公开。比如,在对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进行网络视频直播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建立网上公民互动平台,网民可以就人大执法检查情况发表评论,提出对策建议。再比如,可以邀请代表和公民旁听常委会联组或分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既有助于人大常委会了解和掌握社会各方面对执法检查工作的反应,又有助于提高执法检查报告审议质量。

规范执法检查组工作机制,“大盖帽”不能进入检查组

过去,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时有“一府两院”执法部门的人员参加,请问监督法对此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由于执法部门熟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更熟悉执法情况,有些地方人大把“一府两院”部门负责人也吸收为检查组成员。这种做法混淆了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对象,容易造成“齐抓共管”,不仅降低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法律地位,损害了执法检查的严肃性,而且也影响了执法检查的深度和力度。执法检查组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其成员和职能都是特定的。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组的成员只能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组成。“一府两院”是人大的监督对象,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参与执法检查工作,但必须明确他们不是执法检查组的成员,只能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检查。

专门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中一般都起着重要作用,监督法对于专门委员会和执法检查组的关系是否有界定?

■目前,有些地方对执法检查组的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存在专门委员会和执法检查组的职能作用界定比较模糊的情况,甚至有专门委员会取代检查组的倾向。监督法明确规定由执法检查组行使职权。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所做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都应是协、服务性的,不能喧宾夺主、取而代之。

具体应该怎么做?

■一是在与被检查部门沟通和联系时,应当由执法检查组履行应有的职能。如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时,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应到会讲话,对被检查部门提出要求,更好地体现检查组在执法检查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集中检查前,人大要听取被检查部门关于执法工作的情况汇报,也应是以检查组的名义进行。

二是在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时,检查组应当是报告的主体。关于由谁提出执法检查报告,以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是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报告,有的是分工联系的常委会负责人作报告。监督法规定,由执法检查组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议程后,应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在会上作执法检查报告,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如果是书面审议,也应该以检查组的名义而不是专门委员会的名义作书面报告。

跟踪检查,咬定青山不放松

发现问题容易,解决问题困难,一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面临的一个难题,监督法有无解决办法?

■执法检查主要是发现问题,督促执法机关整改。近年来,人大执法检查虽然强调了跟踪督查,但实施效果不太理想。“查了就了,不了了之的情况还大有存在,主要原因在于跟踪检查缺少法律依据,没有规范化、制度化。运作要规范有序,就必须靠制度来规定其权限、职责、方式和程序,从而确保监督权威。监督法总结多年来执法检查工作实践经验,使跟踪检查法定化,这是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一个重要举措。

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来说,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今后在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不仅要考虑初次检查的项目,还应把跟踪检查一并纳入,必要时,可以把跟踪检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近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开展建设生态省决定和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跟踪检查的工作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就整改情况进行报告前,人大有关部门应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并视情况要求报告机关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这项工作应逐步规范、形成制度。针对整改工作不及时完成的情况,对整改工作时限要作出硬性规定,一般应在反馈审议意见后的6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处理情况报告。如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继续整改,再次提出整改情况的报告,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对执法部门整改不到位缺乏必要的处理措施,是否是执法检查难以取得明显效果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