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重大医疗纠纷应急方案范文

重大医疗纠纷应急方案精选(九篇)

重大医疗纠纷应急方案

第1篇:重大医疗纠纷应急方案范文

一、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一)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组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1、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医学院、医院、航天医院(以下称三大医院)应当在适当场所设置医疗纠纷协调办公室,明确3至5人负责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并公布受理医患纠纷投诉的部门、地点、电话等,畅通患者投诉渠道;同时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并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加强治保人员的配备、培训,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生医患纠纷后,三大医院要自行组织相关专家对引发医疗争议的过程开展自查,初步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和责任轻重程度,然后再进行医患协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组办公室(区卫生局);区属医疗机构要立即将医患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患方采取的不法方式、参与人数、户籍地、引发事件原因等)报告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对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对医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要立即报告调解工作组组长,并通知调解工作组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牵头做好调解工作。

2、在医患纠纷发生现场,区司法局要协同卫生部门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解答相关政策、法律问题,并提出依法处理的参考意见,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区卫生局一是要调查了解医患纠纷的基本情况,审核医疗机构依法履责、依法执业、规范执行诊疗常规等方面的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全部或部分环节进行核实调查;二是对医疗争议涉及的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依法受理医患双方提起的尸检或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并按法定程序委托相应的法定机构开展工作;三是对医疗争议涉及的相关药品及医疗用品进行查封,并及时送检;四是立即将开展处置工作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3、辖区内三大医院(医附院、医院、航天医院)发生医患纠纷时,区卫生局到现场后,要立即报请市卫生局派人主持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区属医疗机构发生医患纠纷时,区卫生局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发生争议的诊疗过程进行调查,并及时妥善依法处置。

4、区调解工作组现场处置中,发现患方有封门堵路、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殴打医务人员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并经劝说无效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调解工作组组长要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和区维稳办。区政府应急办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报告。

二、医患纠纷引发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一)成立医患纠纷处置维稳工作组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1、医患纠纷引发突发性事件后,区政府应急办接到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组报告,应立即通知区医患纠纷处置维稳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事发镇、街道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会同调解工作组组长参加处置工作。

2、区处置维稳工作组组长负责牵头调度、协调和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时、有序开展因医患纠纷引发的处置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再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

3、区公安分局接到区应急办指令后,按照处置维稳工作组组长要求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一是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二是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患者死亡的,应劝说患方将尸体移送殡仪馆,如患方拒绝,则应按相关规定配合医疗机构依法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4、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医患纠纷及引发的,严禁炒作和误导。

第2篇:重大医疗纠纷应急方案范文

一、应急处置原则

在医疗机构因医患矛盾,发生患方以尸体为要挟,拒不将尸体移送规定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挂横幅、设灵堂、焚烧冥纸、吹奏哀乐,堵塞周边交通;侮辱、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聚众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出现打、砸、抢等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五种情形后,各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纠纷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合作、依法高效的处置原则,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恢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最大限度降低重大医疗纠纷造成的各种危害和不良影响。

二、应急处置流程

(一)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和结果引发争议,并有可能引发重大医疗纠纷时,医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在20分钟内到达纠纷发生现场,主动与患者家属见面,听取患方诉求,告知解决纠纷的途径及有关程序;做好患方家属的安抚工作,争取患方的理解和配合;做好职工的稳控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组织院内专家对患者诊疗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调查意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先期处置无效,出现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五种违法情形之一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向110指挥中心及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如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告,后报送书面报告。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要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全面指挥、组织处置工作。要立即听取医患双方诉求,向患方发放《市医疗纠纷处置告知书》,告知医疗纠纷处置途径和程序,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纠纷;责成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处置,做好内部稳控、安全工作,避免矛盾恶化、升级;协调指挥辖区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果断制止,尽快恢复医院工作秩序;对纠纷情况进行初步判断,主动开展纠纷调解,及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医疗纠纷基本情况。

(三)通过处置,纠纷短时间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且有升级、恶化趋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电话和书面向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报告,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意见,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于30分钟内到达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按各自职责立即开展处置工作。维稳部门通知患者所在地政府分管维稳工作的领导及时赶赴纠纷现场,做好群众的稳控工作。

2.各有关部门职责。

(1)公安机关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警后,分管副局长要迅速调集足够警力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确保对纠纷现场秩序的控制;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做好侦查和取证等工作;对涉嫌“医闹”的,予以告诫直至依法严厉打击。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听取医患双方意见,宣讲医疗纠纷处理的法规政策,引导医患双方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迅速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愿意进行调解的,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对患者的整个诊疗过程进行调查,初步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做为医疗纠纷调处的依据。

(3)维稳部门及时通知患者所在地县级政府、乡(镇、办)和有关单位按时到达纠纷发生医院,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及调解、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组织协调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患者所在地县级政府、乡(镇、办)和有关单位,接到维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通报患方信息,做好稳控工作。

(5)部门对因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集体上访及其他非正常上访事件,及时进行接谈、劝阻和劝返工作;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对个别有过激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因工作失职、推诿、扯皮造成矛盾激化,引发集体上访及其他非正常上访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6)民政部门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以及《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移送和处置停放在医疗机构的患者尸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方给予殡葬优惠。

(7)司法部门为医患双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当事人申请进行人民调解的,及时受理,按程序做好调解工作;对医疗纠纷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患方,提供法律援助。

(8)宣传部门密切监控舆情动向,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宣传处置医疗纠纷的法规、政策和程序,客观、公正、准确报道医疗纠纷事实,对医疗纠纷进行正确舆论引导。3.做好信息上报。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置工作,并每日向领导小组报告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重大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必要时,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要到达现场,对处置工作进行督促、协调、指导。

4.妥善移走患者尸体。患者在医院死亡的,尸体要立即移出医院,移送至规定停尸场所。患方拒不移走尸体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辖区政府、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死者家属工作,讲明相关法规政策,告知移走尸体的时间和要求。对不按时间要求移走尸体,借停放尸体闹事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强制移走尸体的决定,书面通知公安、民政、患方家属、患方所在地政府和相关单位。民政部门协调殡仪单位在指定时间将殡仪车开到指定地点,做好接运尸体准备;医院要安排人员配合抬尸;公安部门要安排足够警力予以保障,对阻扰移尸工作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患方所在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做好患方家属工作和其他配合工作。

对在调解协议达成前发生的尸体移送、存放等费用,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专家组的讨论意见,医疗机构有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机构无责任的,由患者家属支付。患方家属拒不配合处理尸体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死者所在地政府、乡(镇、办)以及村委会(社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处理。

5.依法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调查工作。对医患双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程序,立即责成医学会组织,由医患双方在场随机抽取医学相关专家,也可以应医患双方要求,请外市相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调解和依法诉讼的依据。鉴定费用依据鉴定结果,医疗机构有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机构无责任的,由患者家属支付。

对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市医学会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组织本市相关专家对患者病历及诊疗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意见,作为医疗纠纷调解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6.抓紧开展调解工作。对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纠纷发生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对不同意人民调解和走司法途径解决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维稳、司法、公安及患者所在地政府配合,组织医患双方依据卫生法规政策进行行政调处。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医患双方还可走法律途径解决。

对要求进行调解解决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医患双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7.及时报告处置结果。重大医疗纠纷处置结束后,终止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交医疗纠纷处置工作报告。

第3篇:重大医疗纠纷应急方案范文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领导及涉违法犯罪案件处置情况。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为深入推进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县卫计局制定了《莒南县平安医院创建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成立了由县卫计局局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医疗机构也成立了“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切实提高对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2020年全县公安机关因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共出动警力12次,医闹案件0起。

(二)加强医院内部安全环境建设,提高医院安全防范能力。

一是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医院医技系统建设。在医院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及重点科室、窗口和部位均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进行24小时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确保发生突发案件时能第一时间掌握总体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

二是建立治安保卫队伍,加强医院人防系统建设。医院内部设立保卫科,配备数名专职保卫人员和保安员,保卫人员实施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定时和随时巡查医院出入口、停车场、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和缴费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并做好巡查记录。

三是加大安全防护设施投入,加强医院物防系统建设。医院共设立警务室4处,在门诊、病区等重点部位安装了一键式报警系统,做到有警情触发“一键式”报警装置传至保卫科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到达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现场情况。

四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医疗机构制定了符合单位实际的医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对医院保卫人员和保安员开展安全防范系统操作和应急处置相关的培训,同时定期组织单位员工开展医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切实提高医院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制度,加强医患纠纷调处机制建设。

一是组织各级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全国、山东省医师协会组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专题培训,培训160人次。

二是加强源头预防,完善投诉管理。我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设立专门的投诉科,由专职人员负责接待患者的投诉,保证第一时间受理投诉,疏导理顺患者情绪,从源头上妥善化解医患矛盾。

三是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我局成立了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并设立了医患纠纷调解室,聘用3名专职调解员,主要负责隐患纠纷的调解工作。2020年全年调解医患纠纷11起,调解成功率100%。及时签署医疗责任保险。

四是建立医疗责任险,完善人民调解机制。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开展基于医疗保险的医患纠纷第三方管理试点,充分利用保险等手段,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疗执业环境。我县各级医疗机构共计19家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医疗责任保险,落实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五是按时进行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注册等工作,并将信息联网公开。积极做好质量管理,督导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做到工作常态化,查找问题及时反馈。

(四)加强正面宣传,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是通过门诊楼大厅显示屏、院内公示栏、院内工作群

等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职工依法行医、依规行医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以病人为中心”,开展优质服务,提升患者就医感

受。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医疗护理质量考核等活动,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考量服务水准,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是按时上报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工作报表。

第4篇:重大医疗纠纷应急方案范文

应重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履行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让患者参与诊治过程。告知患者病情、当前的治疗措施、治疗方案以及费用、医疗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以及不良结局等,让患方心中有数。告知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如饮食的建议、活动量的建议、出院后用药的建议、复诊和随访的时间地点、出现病情变化的应对措施等。应随时洞察患者及家属的想法,保护患者的正当权益。

防范医疗纠纷,沟通是关键。沟通要诚实,要关心体贴患者。重视沟通技巧,实事求是,不该说的不要乱说,不能乱打保票、甚至“包医百病”。

依法执业,依法行医,按章办事

学习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医疗事故最基本的防范措施,

就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防范中应注意以下几点:①严格查对制度:要求医护人员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使其成为医护人员的基本素养。②执行检诊制度:误诊漏诊常常是由于诊疗经验、技术和责任心等综合因素造成的。严格执行检诊制度会使误诊、漏诊率大大减低。

加强学习,重视危重病情观察识别

“三基”、“三严”是为医之道,治院之本。详细的病史询问,细致的体格检查,结合相关辅助检查,得出正确的诊断。诊断的准确性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病情变化发现不及时或对病情程度估计不充分,延误诊断,必然导致治疗及预防措施偏差,从而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

重视危重指征的观察,有利于对患者病情及预后的评估,应贯穿于整个诊治过程。精神症状与意识障碍,包括嗜睡、意识混乱、昏睡、昏迷及精神异常。严重的意识障碍一般均能意识到病情危重,而轻度意识障碍及精神症状往往被忽视。凡器质性疾病引起的神经精神症状,即使症状轻微,亦是病情严重的表现。老年人轻度意识障碍,如嗜睡,应想到严重感染、中枢缺血缺氧、脑血管病、肺性脑病、肝性脑病的可能,应留观住院。呼吸异常,包括呼吸困难、呼吸窘迫、呼吸急促与呼吸节律异常。呼吸>30次/分,提示低氧血症存在。“呼吸急促,呼吸窘迫的患者要死”为警语,以提示对呼吸急促的重视。最危急的呼吸困难是喉头梗阻:表现为吸气性呼吸困难、三凹征、失音。端坐呼吸常见于急性左心衰、哮喘、气胸、张力性气胸可在短时间内死亡。肺炎出现呼吸困难,提示重症肺炎;急腹症患者如有呼吸急促,应考虑急性胰腺炎。烦躁不安与不止:烦躁不安应理解为一种精神状态改变,不止是病痛超过其耐受能力,应寻找病因,不要轻易便用镇静剂,如突然安静,往往是临终表现。抽搐:危重急症,如不能控制,几乎死亡,有抽搐征兆,应尽早对症治疗及病因处理。腹胀:腹胀是不令人重视的症状,通俗地说有“气胀”和“水胀”。前者是胃肠功能衰竭的表现,即肠麻痹,是多脏器功能衰竭的一部分,应早期识别和处理;后者是腹腔积液,移动性浊音阳性,常见于坏死性胰腺炎、宫外孕、腹膜炎等。其他如紫绀、肢端青紫,意味着严重缺氧,死亡率很高。

第5篇:重大医疗纠纷应急方案范文

关键词 病案质量 法律意识 医疗纠纷

病案是医疗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记载着病人住院期间整个病情变化和治疗及护理的详细过程,而且在当前医疗纠纷、诉讼中所起的法律作用日趋明显,其法律作用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医护人员的利益和病人的利益,这是当前病案管理人员探讨和研究的新课题。

病案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

病案的法律效力:①是决定公民民事权利的证据;②是判断某些患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是否有精神病、有无家族遗传史、既往史等;③是处理意外事故、司法鉴定、劳动力鉴定、保险公司赔偿等重要依据。

病案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病案资料立即具有证据法上的“证据材料属性”。病案不仅是保存患者诊治过程的资料,更重要的是在涉及医疗纠纷时,病案又是重要的法律依据[1]。医护人员在患者医疗过程中,由于存在诊疗水平、责任心、临床经验等差异,会发生患者对医疗不满而引发纠纷的事件,但为了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的权益不受侵犯,在进行医疗纠纷调查和事故鉴定时,病案是证明医疗机构正当行使权利和无违反医疗操作规程的重要证据,是医疗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病案的法律监督与保障作用:随着人们对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病案管理工作的有法可依,它不仅使医护人员提高了对病案重要性的认识,自觉维护了病案的原始性,而且使病案管理在法律的监督下,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有效防范了个别医护人员为保护自身利益,擅自对病案进行改、删、增等行为,从而使病案资料更具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了医疗纠纷的正确处理。

法律对病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由于病案的重要法律作用,法律对病案也有一定的要求和规定。《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2]要求入院记录必须由住院医师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必须由住院医师在住院8小时内完成;急诊入院患者需要即刻完成;急诊术后入院需即刻完成手术记录及急诊术后病程记录;转科记录于转科前完成;转入记录在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等。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规定:医疗机构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案资料,但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案的,有关医护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同时还规定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而且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案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案资料。如发生医疗事故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及病程记录等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从这些法律条例可以看出,保证病案资料的及时、准确及完整,是每个医护人员必须严肃面对的环节。

病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病案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首页缺填项目多、未按统一规格书写、字迹不清、页面不洁、医生签名无法辨认、没有明确诊断、诊断错误或主次排列顺序不正确、病程记录书写潦草、医学用语不规范、出院记录和手术记录不及时完成、无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手术记录没有手术者签名、特殊检查治疗有时缺病人或家属签名等等。其分析原因主要为:①各级医师对病案质量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存在着急于完成书写的现象;②未摆正病案质量与医疗质量的关系,以为只要在治疗上不出问题,病历写好写坏没多大关系;③对病案的法律责任意识薄弱。以上这些都是病案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也是病案质量难以提高的原因。

强化医护人员对病案的法律责任意识

随着病历的公开、患者法律意识增强及投诉率上升等状况,医护人员不仅应具有丰富的临床医学知识,还必须明确自己在病案形成和利用过程中每一环节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守法的前提,是减少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利益的关键。医护人员要用法律条例来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与道德行为,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这样有利于保护自己和医院不受损失。

提高病案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病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回收出院或死亡病历,按《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中的规定,病区各医生应在患者出院或死亡后3天内完成病历资料的书写及收集与整理,并于72小时内回收到病案室。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登记及核对工作,防止因疏忽大意或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病案错误归档和丢失。要严格执行病案借阅制度,对借出病案一律使用示综卡。对司法机关、保险公司、病人及家属等要求查阅或复印病历有关资料的,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做好登记工作,在双方均在场情况下给予复印规定的相关病历资料。

加强病案管理,提高病案书写质量

加强病案管理和提高病案书写质量是一件极其重要的工作,因此我们要把病案的书写质量当作医疗质量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来抓,不断提高各级医护人员认真书写病历的法律意识。要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建立多级病案质控网,定期组织专家对病历进行抽查或评比,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和改进。对一些典型、疑难、少见的病例应进行综合分析和探讨,避免因措辞、用词不当而引发医疗纠纷,力争使病案适应法律,也体现出病案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病案管理是全面医疗质量管理的基础,所以应抓好病案在形成过程中的质量,对病案进行科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并做到各项记录及时准确、项目齐全、真实可靠,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这对于防范医疗纠纷,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丽.新形势下医院病案质量与法律关系的辩证思考[J].中国病案,2011,12(2):60.

第6篇:重大医疗纠纷应急方案范文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关系;现状;重要性;解决对策

一.医疗纠纷相关概念及现实案例

(一)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及双方相关人员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所致的后果以及原因认识不一致或存有不同看法,引起争议并诉诸法定程序解决的事件。即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造成患者伤残、死亡或加重患者痛苦等后果[1]。也就是说患者及家属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过程中的最终医疗结果不能接受,由此而产生纠纷。

(二)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指“医”与“患”之间的关系。“医”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除家属以外的病人的监护人(有时称作“患者方面”)。此外所称的“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此外所称的“患”是指接受诊疗的病人。

(三)从身边的医疗纠纷事件看医患关系

2012年的6月,一名68岁的江苏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中学退休男教师因感觉吞咽不适来到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胃镜检查,诊断为食道癌,随即住在该院心胸外科治疗,在做了切除手术后家属被告知手术很成功,可到了第二天该男子却感觉胸闷、呼吸喘急、不能正常休息,在晚上又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最后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是因为院方的管理不到位、值班医生的医德缺失,医务人员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没有及时救治,错过了病人的最佳救治时间才导致这个悲剧,故而产生医疗纠纷。这一事件反映了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典型因素。

二.现行医疗体制下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现实中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现行医疗体制下医疗纠纷的存在首先是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严,部分制度尚未健全,或在执行过程中监控力度不够,导致执行不严。再者当前的医疗制度体系不能适应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以及一些问题的及时处理,这就直接带来了一些不可避免又无法避免的医疗纠纷,造成了有些纠纷在处理上的无法可依、无的放矢。最重要的是医疗卫生事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针对其特殊性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卫生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未能真正起效于解决现实中的医患纠纷。近年来医疗纠纷呈现高增长态势,其表面上的原因不外乎医疗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医疗组织规模的扩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下降以及人们法律观念、权利意识的提高,但其根源则在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导致现行医疗卫生制度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2]。

(二)医院管理者重程序服务轻人文关怀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重仪器检查、治疗等客观操作,现行的医学教育方式缺乏人文教育,导致一部分从医人员素质低下、自身修养欠缺,诊疗流程设置不科学等。我国的医改虽已取得重要进展,医疗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当前医疗保障水平仍较低,病人看病自费比例较高,医院管理人员任然未充分关注医院整个医疗诊治水平的提高而过度关注医院的经济效益,病人遇大病、复杂疾病时往往难以承受巨大的医疗开支,有的甚至卖房交医疗费。这种情况下如果病人死亡了,人财两空,对家属的打击是巨大的,极易产生医疗纠纷,家属对死亡不理解或想从医院获得一定赔偿,是造成医疗纠纷最重要的原因。此外,部分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不强,态度不积极,技巧不熟练,一味的追求效率,易造成患者不能及时了解自己的病情以及诊治情况,以至于对于医务人员的一些必要的诊治方案产生误解。另外部分医务人员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导致病患在去除原有病状后,产生后遗症时,无法接受,进而引发医疗纠纷。

(三)少数医务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

首先少数医务人员医疗保护意识不强,不分场合甚至当着病人的面谈论病人的诊疗问题;其次服务态度欠佳,存在服务态度差、诊疗技术欠佳等情况。虽然医疗事故在整个医疗卫生事业中是小概率事件,难以杜绝,而对当事人来讲却是百分百;再者少数医务人员临床经验不足,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导致诊断错误,对急、危重病人不予及时救治或及时转院,延误治疗;甚至还有医务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向病人收取“红包”或索要物品;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所处的法律环境认识不清,缺乏法律意识,不能很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某些没有医疗责任的纠纷中也不能很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形成医疗资源的不合理流失。

(四)患者及家属对疾病的确诊率的错误认知

病人、家属对医疗服务、治疗效果的期望过高,认为病人住进医院就应该给治好,而不知道有些病目前尚不能完全治愈。公众的医学知识相对缺乏,对医疗行业、医学科学的认知不足,对医疗工作的高风险和局限性理解不够,对承担救死扶伤责任的医务人员寄予过高的期望,超出了目前医学发展的实际水平。医学领域充满着未知和变数,针对复杂的患者个体,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认知和医疗技术的运用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即使在医学高速发展的今天,国内外一致承认的疾病确诊率仅为70%,各种急症抢救的成功率也只在70%~80%。因此,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始终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病人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新闻媒体的不当渲染

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很强,社会舆论总偏向于“弱者”,新闻媒体对医院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流程又不甚了解,有些报道难免有失偏颇,助长患者及患者家属的对抗心态和势力,加深了社会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不理解、不信任、不满意,为医疗纠纷的顺利解决增加了障碍。部分媒体还喜欢推波助澜,片面地把医患关系定位为简单的消费关系,片面地指责医院,加重了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甚至于某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一些医疗事件时,未能考虑医疗问题的特殊性,对医疗事件的严重性存在不切实际的渲染,给群众就医留下了心理疑虑。

三.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现实意义与路径选择

(一)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不仅正在严重冲击着医疗服务市场,而且已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当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共同体”,“医”和“患”不仅有着“战胜病魔、早日康复”的共同目标,用徇证医学思想来解释就是战胜病魔既要靠医生精湛的医术,又要靠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和积极配合,只有两者目标一致,才能达到双赢的效果,即医生能够尽到自己治病救人的职责,而病人也能让自己的健康得到保障。因此维护医患这对利益共同体的良好关系,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我们应该采纳适应新时展的理念,加强医护人员人文素质的培养,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加强人文科学知识的学习并应用于医患活动中,达到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目的。

(二)现行医疗体制改革背景下缓解医疗纠纷的路径选择

1.完善医疗制度体系

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商业保险模式,规定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由医疗机构固定保费和医生个人风险储金两部分组成,将保险赔偿责任与医师挂钩。对医疗损害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受理,不再与医院及医务人员发生直接关系,由独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仲裁机构决定赔偿。加快医改的进程,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及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救助制度,从而减少大病及贫困人口就医时自费的比例。加强制度建设,有效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根据国家法规及医疗护理技术规范,切实完善制度建设,并增强对医疗护理过程中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加大监控力度。

2.加强医院管理者对医疗纠纷的重视

医院管理者应分析医疗行为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探讨预防医患纠纷的对策。通过临床医疗工作以患者为中心,规范医疗行为,强化质量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制定防范对策,确保患者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的发生。只有对在医疗工作中易出现医疗差错,发生纠纷的环节层层设防,才能有效地杜绝隐患,防止纠纷的发生[3]。此外还应做好医疗、病案质量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医疗纠纷,针对存在引发医疗纠纷的隐患,狠抓医院管理工作。发挥医院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责任感,提高医疗、病案质量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和保证[4]。以良好小气候促进医患和谐大环境的形成,社会舆论环境逐步改善,医患纠纷矛盾将进一步得到缓解[5]。

3.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的认识

首先,要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工作作风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根本所在,笔者利用晨会、政治学习等时间,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通过专题学术活动、智力竞赛和优秀论文报告会等形式强化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使医务工作者树立起对患者极端负责和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

其次,要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加强法制教育转变服务观念,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沟通能力,提高业务素质是提高医疗安全质量的保证,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6]。医院管理者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以便更好地为患者服务,维护自己及医院的合法权益[7]。

第三,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医德医风是患者对医务人员信任的基础,患者对医生是否信任和满意,不仅表现在诊疗的优劣、医术的高低和手术的娴熟等方面,还在于医务人员诊疗中是否耐心细致、认真负责,生活上是否了解疾痛、体贴关怀,经费上是否合理有效、减少浪费,心理上是否能消除疑虑、促进恢复。医德医风同医疗技术一样,其优劣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医德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

第四,增强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服务质量。医疗服务质量是医院的生命线,是病人满意度的体现,也是一所医院医疗技术、管理水平和医德医风建设的综合反映。医疗质量与医疗纠纷密不可分,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对于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8]。正如电视剧《心术》中讲到的,医生为防止病人在手术失败后会出现无法接受现实的状况,而在手术前进行术前谈话,让病人及家属对手术的整个过程及风险有个了解,从而做好面对一切突发状况的心理准备。

最后,要提高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质量。病历资料的书写要求客观、及时、详细、完整。抓好病历书写第一关,及时准确地书写病历、记载病程记录,形成“腿勤、嘴勤、手勤、笔勤”的良好习惯,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管好病历。很多医疗纠纷都是因为病历书写规范存在缺陷而引发的,可见规范病历书写质量管理,加强病案质量控制和病案环节管理,使病案管理的环节科学和规范化,是有效避免或降低医疗风险的关键[9]。提高门急诊病历质量,重视岗前培训,合理安排临床医师,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注重整改落实,从而防范医疗风险,促进门急诊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4.提高患者对医疗的信任度

在提高患者信任度的方面,医生应该首先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作为一名优秀的医务工作者应具有高超的医术,更应具有良好的医德,这就要求医务工作者们在给人看病的同时能够很好地与病患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建立信任。说到这里,C-L-A-S-S沟通原则[10]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那么究竟什么是C-L-A-S-S沟通原则呢?C表示氛围(Context),营造良好的沟通氛围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基础,要做到摸透对方心理,打动对方的心,并且时刻留意沟通状态;L表示倾听(Listening Skills);A表示情感(Acknowledge Emotions),以心换心,医生只有对病患真诚,病患才可能对你真诚;S表示对策(Management Strategy),不同的场合需要不同的沟通方式,不同的人也要采取不同的沟通方法;S表示总结(Summary),医生在和每个病患及家属交流后应进行一下总结。作为病人及家属应该给医务人员多点空间,多点理解,多点信任,多沟通,并且好好沟通,不能动不动就动用武力或者媒体。这对双方都是没有好处的。

5.纠正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认识

新闻传媒对社会事件的“曝 光”与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净化了社会氛围。然而,新闻传媒因出于新闻的轰动效应,对医患关系或多或少有不符实际的报道,给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乃是天职。如果因为媒体的大肆渲染,不顾医学领域的特殊性,一味发掘所谓的医疗“内幕”,把简单的医疗事件作为新闻热点,无休止地披露,会使医务人员在急救病人时背负沉重的思想包袱而影响及时而准确的抢救。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再资深的新闻媒体也不会对医院的医疗程序以及诊治方案了如指掌的。新闻媒体应该理性对待和报道,用证据说话。

以上只是对医疗纠纷的成因分析及目前可行的建议和对策,最终医患纠纷的解决还需要全社会、政府、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法学工作者、医院管理者、新闻工作者、患者多方面的参与,医疗纠纷往小说会影响医务工作者和病患之间的关系,往大了说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所以说解决医疗纠纷刻不容缓,不能再让医患关系再一步紧张下去,否则医学科学的发展将会停滞、落后,医疗资源会不断地流失,同时患者的健康也会受到很大的威胁!(作者单位:江苏大学京江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苏大学第11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项目“现行医疗制度体制下医疗纠纷问题研究——以镇江市医疗纠结问题为切入点”( 项目编号:Y11C119;指导教师:周德军)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林文学.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孙建国,茆荣华,赵明华.平衡医患双方利益妥善处理医疗纠纷[N].人民法院报,2010-01-14.

[3]黄江玲.医院管理者在医疗行为中如何防止医患纠纷发生[J].中外医学研究,2012,(06).

[4]曾小军.做好医疗、病案质量管理工作,防范医疗纠纷[J].医药产业资讯,2006(15).

[5]周全,吴曙粤.持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全面提高医疗质量、积极探索有效化解无过失医疗纠纷的新途径[J].中国社区医师,2011(05).

[6]张琦,罗丽娟.医疗纠纷调查分析及对策[J].基层医学论坛,2012(07).

[7]周季兰,包清.门急诊病历书写质量案例分析[J].中国病案,2012(05).

[8]姜柯,申建民.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医疗纠纷事故[J].中外健康文摘,2012(13).

第7篇:重大医疗纠纷应急方案范文

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纠纷很难完全杜绝,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即医德,是医务人员应具有的思想品质。高尚的职业道德,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这不仅仅因为医务人员只有良好的医德,才会自觉磨练意志,刻苦钻研业务,从而具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同时,良好的医德也是调节医患关系、医医关系的杠杆和准则,是执行规章制度的基础。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首先就应该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职业风尚。然而,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医疗单位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放弃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医疗单位中出现了诸如红包、回扣、以物代药以及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一些医务人员在对待病员的态度上出现冷、硬、顶、气等现象。综观医疗纠纷的起因,几乎每一起纠纷中都涉及到医德医风问题,有一些非医源性纠纷,则纯粹由医德医风问题引起,所以,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使医务人员做到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是最基本的要求。首先,应坚决制止红包等不正之风的出现,严肃纪律,以法治医。第二,医疗机构应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第三,严禁个别医务人员利用医患关系挑拨离间,激化矛盾,捞取私利。第四,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病人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

二、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地位及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对有效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章制度是管理科学的结晶,各行各业都有规章制度,临床医疗也不例外,而且因临床工作的复杂多变,其规章制度更详细、更全面。这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意义重大。

医务人员要做到守法,必须先做到学法和知法。临床医疗和法学是两个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医务人员懂医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法律意识淡漠,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和治疗,直至出现差错,产生纠纷,才体会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岗位实际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做到严格依法执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如查对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医疗工作制度,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可以避免许多医疗过失行为,如给患者用错药物、错治患者、错误输血等。知法能够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争议,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比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务人员就有告知义务,如果医务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自己还有告知义务,那何谈履行好告知义务。也许到了因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医务人员还对自己究竟错在哪里充满疑问。所以,知道自己依法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权益、履行义务的前提。

此外,也应对病员开展法制教育,提倡就医道德,医疗单位是公共场所,有其正常的医疗秩序,是不容任意破坏的。医务人员除了职业上的特殊性以外,他们与其他公民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同样有自身合法权益要受到法律保护。有些病员及其家属,缺乏应有的就医道德,稍有不满,就对医务人员出口、大打出手,造成恶劣的影响,扰乱了医疗单位的医疗秩序。对此,也应严格依照法律,对责任者予以应有的惩治,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完善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四、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医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诊疗护理水平是防止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所在。医疗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医务人员面对的是复杂、繁多的疾病和人体活动不断运动的特殊性。在医学领域中,人们对疾病和人体的研究和认识,还有许多的未知数和变数,这就决定了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实践中,不少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水平不高,面对复杂或以外情况不能解决,导致病员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

医务工作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医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这是减少医疗过失,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因为一切医疗过程都是发生在医疗技术基础之上的,没有高超的医疗技术水平,救死扶伤就是一句空话。除医务人员自身应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外,作为医院也要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严格考核,开展科研,进行学术交流,团结协作,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五、医疗机构应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

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根据不同的规模和等级,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不能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工作,保证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运转和医疗安全。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要监督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医务人员的违纪违章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应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及时受理投诉。对于患者投诉的问题,要做必要的核实,对于问题重大,矛盾突出的,还要做好调查工作。如果确实是由于医疗方的原因引起患者投诉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告知临床和相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妥善处理,消除医疗纠纷隐患和减轻损害后果。

另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义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医疗机构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所谓预案是指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映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医疗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两种: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在两种预案中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在防范医疗事故预案中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分别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针对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因素制定各项预防措施;在处理医疗事故预案中也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各部门的职责和应采取的措施。

六、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

第8篇:重大医疗纠纷应急方案范文

3月6日下午,北京国际饭店,政协医卫界别举行小组会议的两个会场上,拿着连夜起草、又反复修改了两天后的“紧急提案”:“建议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 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凌锋抱着自己的电脑来往奔波于医卫界别45组和46组两个讨论现场,一面倾听其他委员的意见,一面请在座委员逐一签上自己的名字。

“医院暴力”愈演愈烈

在凌锋委员起草的交办单位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的提案中说:“近年来,医院工作秩序受到严重扰乱,医务人员被威胁、辱骂、殴打、伤害的事件呈上升趋势。据央视报道、前卫生部及卫计委统计数据: 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5年前多了近7000起,而且存在黑社会介入专业制造医闹牟取暴利的现象。去年仅8个月时间,伤害医务人员数就达2240件,比2012年全年人数的1865件增加了20%!这种愈演愈烈的医院暴力是历史上所没有的,而且在全世界都罕见。”

凌锋教授说,就在3月6日全国政协分界别举行小组会议的前一天,广东省潮州市又发生了一起患者家属“押医生游行示众”的辱医事件。据当地公安机关调查,起因居然是:在3月4日23时40分,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患者柯某因大量饮酒呕吐后不省人事,被送往潮州市中心医院医治。该医院的工作人员抢救至5日2时50分,柯某心跳呼吸骤停,约半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柯某死亡后,死者亲友纠集了几十人到中心医院“讨说法”,居然押着值班医生在医院内“游行示众”!被“押”的年轻医生边走边哭,这一恶劣事件,持续了约半个小时。

凌锋教授认为,在患者死亡原因未得到专业鉴定前,死者亲属即主观认定是值班医生“害死死者”,并押着值班医生游行示众,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该医生的人身自由、名誉等权利。

“我在起草‘紧急提案’时写道”,凌锋教授边向记者展示她作为“第一提案人”的提案首页表单边愤慨地说:“系列杀医伤医案,看似是发生在医院的刑事案件,实则已构成了医院暴力事件,拉响了社会安全底线遭受挑战的警笛。如果不及时扭转,不但会加深医患之间的鸿沟,影响社会和谐的构建,更会造成社会安全感的下降。虽说公安机关2013年也出动了十六万七千多人次的警力,还出台了不少通告、指导意见,但为什么这类事件还愈演愈烈?广大医务人员越来越悲愤无助!”

事实上,凌锋教授一直在工作之余利用各种机会公开谴责“医闹”。在此前的全国“两会”上,她“连续三年递交提案,呼吁国家出台保护医生群体的专项法律文件”。仅在2013年的全国“两会”上,她就提交了4项提案,均获得相关部门的反馈、回复。

在来往穿梭于两个会议室的间隙,关于她发起的这个“紧急提案”的话题,凌锋教授并不拒绝在场的诸多记者的任何一次采访,哪怕对不同的记者提出的同一个问题重复回答多次,她都一次次地打开电脑,一遍一遍地向记者介绍她和其他委员自3年前开始为解决“暴力伤医”这一日趋严峻的社会问题所作出的努力……

医生已成弱势群体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早在2008年,凌锋教授就开始为建立专门法规打击“医闹”奔走呼吁。

“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特殊场所,少数患者家属在医院内挂横幅、围攻、招魂,甚至对医务人员行凶等恶劣行为,严重威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医务人员已经成了弱势群体。”凌锋委员情绪激动地抱紧了笔记本电脑说,“实际上,打击‘医闹’并不是单纯保护医生、护士的安全,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患者的安全。因为患者生了病,是要靠医生、护士去治疗的。这个道理可能很多人都懂,但一旦某些患者主观地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伤害,要求不能被满足,伤医辱医事件就可能会上演……”

“去年10月底,浙江温岭发生的持刀伤医事件,导致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3名门诊医生被捅伤,其中一人因抢救无效死亡。这起恶劣的伤医事件当即就震惊了社会。当时,我就联合另外30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建议,应出台对医院暴力‘零容忍’的相关法规或制度,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凌锋委员说,“这次的紧急提案,是我这些年呼吁捍卫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延续……”

据记者了解,针对“医闹”问题,原卫生部和公安部曾在2012年5月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温岭持刀伤医事件”发生后,公安部专门下发通知提出要求,并会同国家卫计委召开会议,就贯彻落实两部委《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作出具体部署。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年底,国家卫计委等11部门印发《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决定自2013年1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行动。

但是,据凌锋在基层医院实地调研情况显示,医疗卫生界人士对于上述“政府部门文件式”的“指导意见”、“通告”等,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一种认为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力,另一种则认为这些文件“根本没用”。因为社会上实际存在的“职业医闹”根本不怕政府机关的“通告”,“因为他们知道这既不是法律,也不是管理条例,只能吓唬吓唬人”。

基于这些调研结果,凌锋认为,国家需要制定专门的医院安保条例,才能结束当公安机关遇到“医闹”时“无章可循”的现状;凌锋还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上她执笔起草的建议国家制定《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的“紧急提案”,“并不是突然冒出来的念头,自从上届‘两会’时,我就有这个想法。”

沉疴非一朝一夕能奏效

记者在现场看到,凌锋教授从医卫界别46组到45组的会议室时,坐下来就说:“刚才在46组,已经全体通过了提交医卫界别的‘紧急提案’,建议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 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并交办国务院法制办和公安部;同时建议在‘两会’期间召开紧急协调会。”

现场的医卫组政协委员纷纷表示支持,凌锋接着说:“我们将邀请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领导一起来处理这个提案。”凌锋委员的发言,引来了多位委员的掌声。随后,委员们在她的联合紧急提案上逐一签名。

记者仔细翻阅这份“紧急提案”的草稿,看到凌锋等委员将“医患关系”和“法制维权”与维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之间现存的问题,归结为三点——

一是从概念上不能混淆。凌锋委员认为,医患关系与法制维权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医闹”、杀医伤医等医院暴力事件已触犯了宪法赋予的人权底线,破坏了医疗机构这个直接涉及到每个个人终极关怀的特殊领域及实施场所。不能因为有矛盾和纠纷,就以侵害人权的形式破坏公众获得救死扶伤机会的机构,这是两码事儿。道德建设、医生自律、改善医患关系,是道德层面和行业自律的问题;而医院暴力事件的整治,则应是依法行事、维护平安环境的法治问题。

二是体制上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单位最多可以提升为内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界定的几种公共场所——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医院并不在其中。因而,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显然忽视了这些年来医疗机构从封闭内部单位向公共场所演变的现实。医院除了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神圣场所之外,还是人来车往、流动量巨大的公共场所。

第三个问题,也是他们之所以提出这个“紧急提案”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尚没有医疗机构这个特殊场所的现行执法条例,这在医患纠纷发生时,尤其是发生“医闹”行为时,让到现场的警察无法可依。

在采访中,凌锋委员感慨地说:“体制沉疴,需抽丝剥茧,非一朝一日;当务之急是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立即阻止医院暴力事件的发生。一件件伤医辱医事件的发生,已经成为今天的‘医之殇’。我们广大医护人员不能再在这种严峻的事实面前,把头埋在土里,当视而不见的‘鸵鸟’。”凌锋委员继续解释说,“根据‘于法有据’的指示,我们医卫界委员一致要求:首先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将医疗机构从事业单位中拿出来,列入公共场所范畴进行管理,而不应再继续归入内保单位。只有公安机关成为医院治安的主体,才能有效遏制、弹压日益频发的恶性伤医案件。其次,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制定的‘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包括7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共财物;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在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等一般的公共场所不可能出现,但在医疗机构内则会严重扰乱正常秩序,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使他们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和抢救。”

凌锋委员神色严峻地说:“我们渴望能够让医务工作者在平静的环境中,认真而有尊严地、用心给患者诊治,不至于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而加剧医患矛盾。所以,针对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医疗行业的风险性及局限性,以及现阶段社会治安状况的特定环境,制定专门的法规,有利于将医疗安全和医院暴力的预防处理纳入法制的调控之下;所以,我们全体医卫界的政协委员呼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之下,出台专门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同时,我们还在这个‘紧急提案’后面,附上了由中国医师协会法律部帮助拟定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草案。这份草案调研、起草的过程,就花去了半年时间,我们希望国务院法制办能够尽快给予审议。”

凌锋委员还介绍说,这份“紧急提案”是全国政协医卫界别第一次以界别的方式提交的相关提案,所有医卫界的政协委员意见非常一致,包括部长级领导对这件事情都非常支持,毫不犹豫地在联名提案上签了字。

截至记者离开政协委员驻地时,共有89位医药卫生界别的政协委员在这份提案上联名。“这是医卫界别的总人数。我认为,签名多少不是最主要的,关键是达到共识。”凌锋委员最后说。

延伸报道

高春芳:

必须健全医患纠纷法律制度

关于当前医患关系现状,全国政协委员、第150中心医院院长兼全军肛肠外科研究所所长高春芳将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要解决医患矛盾纠纷,和谐医患关系,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高春芳将军分析说:“由于我国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制不完善,医疗纠纷不仅数量急剧上升,而且矛盾逐步激化,呈现出由偶发性转向常态化,由情绪发泄转向高额索赔,由单纯的医患纠纷转向群体闹事,由民事纠纷演变为恶性故意伤害,甚至出现职业‘医闹’,成为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热点问题。”

高春芳委员接着说:“‘医闹’事件的频繁发生,给医患双方经济和精神上都造成了重大损害,对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给医患之间本应相互信任的关系蒙上阴影,给社会公共秩序带来隐患,违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恶性事件问题,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

高春芳认为:“现阶段,要解决医患矛盾纠纷,和谐医患关系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讲,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是由于有些条文内容不统一,相互不衔接,适用性不强,‘二元化’的现象仍未解决。”

对此,高春芳委员呼吁,尽快制定《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明确医疗机构是公共场所的定位,进一步明确“医闹”的非法性,对恶性维权行为及时制止,严厉打击,维护好医疗秩序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障。同时,还要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条例》。因为尽管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法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发挥了很好作用,但是仍存在着程序繁琐、操作性不强、纠纷处理周期长等细节上的问题,效率较弱,执行力不够,且没有相关预防、纠错、追究等方面的内容,有必要综合各种法律法规和规范,明确卫生、司法、财政、公安、保险监督管理等各级政府组织应对医疗纠纷的职责;完善防范和处理纠纷的程序、措施和赔付条件、标准,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等制度,防止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纠纷。同时还要严格鉴定机构的人员和资格准入、审查、考核、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指定专门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机构,提高多学科临床专家的参与度和透明度,规范鉴定程序,降低收费标准,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和实用性。

除此之外,高春芳委员还认为:“要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还需要作相应的制度安排。”

对此问题,他进一步阐述说:“首先,我们必须持续推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这是坚决不能动摇的。增加政府投入,强化区域卫生规划,解决地区之间呈现的不平衡;提高报销比例和范围,加大大病补偿和社会救助力度,发展商业保险,满足多样化健康需求;完善分级诊疗、合理转诊体系,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减少资源浪费;加大药品的监管力度,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管理机制,调整服务价格;加快公立医院基础设施、重点学科、人才培养建设;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回归公益性,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加快卫生健康产业链建设,将预防为主前移,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其次,我们还需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国际上已普遍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化解医疗意外损害的风险。普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也是不可缺失的一环。在我国一些地方通过启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可使70%以上的医疗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应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规范和全面推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建立专业化的调解队伍、设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基金,将医疗责任险引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引导患者理性对待纠纷,帮助医院健全和实施医疗纠纷防范处理程序。”

李秀华:

出台《护士法》维护护士合法权益

3月6日下午,在政协医卫组小组会议间隙,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华护理学会理事长李秀华。她对记者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护士法。在医患关系日趋严峻的今天,为了让护士在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中为人民大众的健康保驾护航。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亟待制定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

李秀华介绍说:“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注册护士总数达到249.7万人,比2005年增长了115万,占全国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7.4%;我国护士队伍占全世界护士总数的19.2%,但我国护理立法却起步很晚。1993年3月26日,我国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护士条例》并以国务院第517号令颁布,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开始施行。”

李秀华委员接着介绍说,事实上,为了更好地维护护士及其服务对象的正当权益,保障护理质量,世界许多国家制定了《护士法》或《护理法》,以规定护士的基本从业资格、执业范围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理立法的研究报告,1968年国际护士会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制定了护理立法史上划时代的文件:《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2000年WHO对121个国家的调查资料表明,其中78个国家制定了护士法、护理人员法或者护理法。美国早在1903年就通过州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注册护士制度。日本于1948年颁布了《护士、助产士、保健士法》。英国在1979 年颁布了《护士、助产士、公共卫生护士法》。泰国于1985年颁布实施了《护士法》,并于1997年重新修订了《护士法》。因此,李秀华委员认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是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9篇:重大医疗纠纷应急方案范文

目的该文结合我国检验科、医疗纠纷现状,综合分析检验科医疗纠纷的分类、原因、提出预防检验科医疗纠纷的策略。提出提高检验科工作人员的检验意识、综合素质,建立检验监管保障体系、逐步推广医院的信息化、透明化操作,有助于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值得推广应用。

[关键词]

医疗纠纷;检验科;策略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法制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对医疗服务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患者的医疗维权意识也不断加强。近年来医疗纠纷事件不断发生,医患冲突的报道屡见不鲜,医疗纠纷成为当前社会主要的关注点[1-6]。检验科是医院重点科室,承担医院各项理化检查,其提供的数据是进行临床分析、判断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医疗诊断的准确性。因检验导致的医疗纠纷问题时有发生,给医院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7-9]。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临床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制定有效解决策略,有效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促进临床检验工作的稳步开展。该文主要分析了临床检验工作中的医疗纠纷防范以及对策,为提升医院解决纠纷能力提供一点借鉴。

1临床检验工作中医疗纠纷分类

包括家属与检验人员之间的纠纷、检验流程复杂缓慢导致的纠纷、医疗事故造成纠纷三类[10-15]。

1.1家属与工作人员纠纷包括检验人员技能纠纷和家属方面的纠纷两类。检验人员由于自身技能、经验等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患者出现病情恶化甚至出现严重后果,此为检验人员技能方面纠纷。部分患者由于自家风俗习惯,在临床检验中未能够准确判断患者病情而导致出现医疗事故,此为家属因素方面纠纷。

1.2检验流程复杂缓慢临床检验过程工作量大,工序复杂,加上疾病的个体性、很多疾病往往不能做到一步确诊,需要不同检验措施和检查环境。患者及其患者家属由于缺乏医疗知识,加上急需了解病情,导致家属与检验人员之间发生口角出现纠纷。

1.3医疗事故造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是纠纷产生的根源,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患者家属情绪难以接受,会寻找各类的医院缺陷,此时检验科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家属质问。譬如对于复杂病例,若检验科未能给出详细、准确的检验结果,就会遭到质疑,产生纠纷,最常见于复杂病症中。

2检验工作中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分析

2.1人员因素工作人员、科室、患者自身等都是可能导致医疗纠纷的人员原因。(1)工作人员。临床检验过程需要严格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检验前、检验中、检验后等过程,质量控制需要一直贯穿其中。但是由于医疗条件所限加上人员短缺、工作量大,导致检验人员往往只重视其中某一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导致整个检验质量未及预期,出现投诉、不满,甚至演变为医疗纠纷。(2)科室原因。部分科室在服务患者时缺乏足够的人文关怀,态度生硬,一旦服务出现差错,再加上患者求医心切,就极易出现摩擦发生医疗纠纷。(3)患者自身原因。部分患者由于自身家庭习惯、治疗疾病的急切心情等等,容易出现情绪不稳定,导致易于发生纠纷。

2.2外部因素(1)患者的维权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加上人们对于自身健康的重视度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医学常识的不断加强,患者维权意识增强,治疗过程中如果出现非正常医疗结果,出现其他异常状态,此时如果医务人员不能很好地提供让患者满意的服务,就很容易出现患者、医院之间的纠纷,甚至诉诸于法律。(2)临床检验需求增强。现代社会,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日新月异,人类疾病也不断的变化,临床检验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检验内容更宽广,检验细节更繁琐。常规检验项目具有一般性而疾病的诊断却具有特异性,加之医疗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以往的检验的方式正在经历变革,若在变革中脱离了临床需求,就易出现医疗纠纷。

2.3检验流程因素

2.3.1报告不畅现代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对患者基本信息的采集、整理、传输、汇总、提取等,但由于自动化管理导致在临床中报告难以提取,一旦出现检验报告和信息不符或患者对检验报告存在质疑就容易和检验科发生摩擦,也就容易出现医疗纠纷。

2.3.2告知不清在临床检验中,若检验人员在标本采集上、检验方法或步骤未得到医护人员的明确指示,在检验过程中交代不明,检验人员与患者沟通和交流不足,对患者告知不清,导致检验报告出现时间延误或结果偏差,易引起患者和检验科之间的矛盾。

2.3.3潮汐现象检验科检验标本的采集、检验都是流水线作业,检验报告会根据时段、人员排班安排、患者的数量发生改变,高峰期时门诊、检验科等候时间延长,患者焦急,容易出现医疗纠纷。

3检验科预防医疗纠纷的策略

3.1增强检验人员临床意识医疗事业不断发展以及人文思想的提出,传统医学模式逐步转变为以患者为中心的医学服务模式。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要提供全方位人性化服务,检验工作中要发挥检验人员的医德,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提高临床服务意识,避免医疗纠纷。树立临床检验意识可以有效促进检验科保持高度负责任的理念。检结果关系到整个诊疗方案的确立,故树立检验人员的临床意识可有效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

3.2提升检验人员综合素质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整个医院的核心,提升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十分必要,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强医疗行政管理和监督力度,加大检验人员的人文素质教育,同时还加强检验科医务人员的技能提升,促进检验人员技能水平、沟通技巧、工作能力、自学能力、科研能力的提升。加强对检验人员的能力培养,以使其更适应于当今社会对于医务人员的需求。在新时期,检验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技能,还要能够不断学习,不断适应患者对于检验人员的新需求。

3.3建立检验监管保障体系我国医疗改革制度不断深入,如何提高实验室检验质量,加强实验室管理的措施也在各个医院不断推进。建立检验科的检验监管保障体系,对实验室检验进行质量监管十分必要。建立检验监管保障体系,可以将各项检验质量活动协调配合,掌握其运行规律,不断提升检验实验室的质量。建立检验实验室的监控体系,可以实现对各个环节、因素的全面管控,提升检测结果的可靠性[16-21]。

3.4加强信息自动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广泛推进医院的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信息管理水平,保证医院信息的应急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科技的不断发展,使得患者可以在医院的自助服务终端获得指导和帮助,减少患者等候时间,舒解患者的焦虑。同时可以优化操作流程,缩短检验时间,方便患者及时就医,做到以人为本,减少医疗纠纷。

4结语

检验作为临床诊疗工作的基础,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对于疾病的诊疗过程十分重要。医疗纠纷时当今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检验科作为医疗行为中重要一环,相关的医疗纠纷也时有发生。检验科在其临床检验工作中如何有效预防医疗纠纷,处理医患关系意义重大。处理医患关系的最终目的都是要通过正规的诊疗,良好的沟通,并且加强监管措施,提高信息的自动化、透明化以减少避免医疗纠纷。总之,检验科需加强对检验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的控制,加强医务人员的素质提升,并且加强对整个检验过程的监管,促使检验工作合法、合理,最终实现为患者提供准确、及时的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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