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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精选(九篇)

重大事项报告

第1篇:重大事项报告范文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对象: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经济开发区。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告事项亲自负责、亲自把关、亲自上报。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重大事项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及时高效、喜忧兼报、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工作。上级领导指示、交办的涉及我市全局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资金、项目和用地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精神以及分配给我市的政策性资金、项目和用地指标;向中央有关部委、省、市及相关部门上报的重要数据资料,争取项目、资金和土地指标的请示及进展情况;向上级部门上报的、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息、对外宣传稿件等;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程审批立项、设计变更等进展情况;本部门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决策,重大资金(20万元以上)安排情况、大额国有资产(10万元以上)处置情况。

(二)重要社会动态。关系社会稳定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上级有关部门对涉及民生方面工作的调查、调研、检查;工作中取得的对全市或本系统、本行业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涉及全市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

(三)重要会议和活动。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市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到我市开展的公务性活动等。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主要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

(五)重大媒体动向。包括市外重要媒体的采访、报道及网络舆情。

(六)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不属于上述范围,但认为有必要上报的情况和问题。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涉及全市性的重要工作,有关部门要提前与主管副市长沟通,并及时向市长报告,有时间限制的,一定要提前报告,严禁事到临头才报告;对于重要社会动态,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把关后报告市长;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特别是一些苗头性问题,随时发现、随时报告。

(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要在20分钟内通过市政府值班室逐级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主管副市长和市长,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详细情况,要准确报告事件内容、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结果及相应处置办法;对正在发生的事件要分时段连续上报进展动态和结果,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误报、虚报;特别是关系全局的重特大事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快速上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结果。

(三)副市长参加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要提前2天向市长报告;各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提前2天向分管副市长报告;临时性的重大活动,各副市长和各部门要即时报告;各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应提前7天向市长书面报告;对市政府没有列入计划的较大范围的会议和活动,部门不得擅自召开。

(四)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离岗,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规范工作提高效能的实施细则》规定的请销假制度。

(五)以上重要事项,应当在报告的同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副主任。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联络畅通。主要成员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第2篇:重大事项报告范文

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查字典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第3篇:重大事项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4篇:重大事项报告范文

关键词:重大事项报告;财产申报;反腐倡廉

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反腐败的重要举措,被证明是有效规范公务员行为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国际惯例。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逐步摸索建立相关制度。从1987年王汉斌秘书长建议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申报财产制度开始,到1988年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再到2010年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公务人员申报内容从单一的财产扩大到包括财产、主要社会关系、公务活动等在内的各类重大事项,财产申报也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发展为内涵更广泛的重大事项报告,这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统一的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我国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面临的主要障碍

1.来自既得利益群体的阻力

根据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所做的一项调查表明: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领导阶层中一些尚未暴露的腐败分子作为权力的拥有者和腐败的受益者,支持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其实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到现在仍无实质性的进展,其真正症结在于公务员群体对之缺乏认同感并由此产生实际阻力。制度变迁必然会造成原有利益格局的调整,而旧体制的受益者由于受利益的驱动极易对改革缺乏动力甚至转化为改革的阻力。

2.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反腐漏洞

配套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问题在我国执行干部财产申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际过程中非常突出,例如,实名制并未覆盖社会所有金融领域,市场活动中大额现金活动频繁,监管存在困难;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作为物权法重要配套法规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尚未出台,这为财产转移提供了法律盲区;税收制度不全面,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这也为巨额财产的漏报提供了可能。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只有相关的配套制度逐步完善并发挥实效,才能保证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到实处,发挥其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无法可依

我国《财产申报法》迟迟未能制定;2006年出台的《公务员法》又未对公务员财产申报、重大事项报告做出规定。2010年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良好制度创新,但这只是部门规章而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这只是党内的自我监督,而不是来自人民的监督。与法律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强制性相比,其稳定性不强、效力层次较低、适用范围较窄、原则性系统性不足、可操作性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以法律为手段来保障公务人员报告制度的执行。只有将相关政策措施及时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其实施,才能最大限度地达到反腐倡廉的预期效果。

二、实施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实施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确仍存在诸多障碍,甚至有学者总结出“维护隐私权论”“监督无效论”“成本过高论”“条件不具备论”等消极观点。然而,实施上的困难只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制度支持,不能成为报告制度的绊脚石。近年来,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日趋完善,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实施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全有紧迫的必要性和现实的可行性。

1.实施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必要性

从国家对国民的责任而言,实施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直接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其从主观上有助于遏制一些公务人员的贪欲,使其在实施犯罪行为前“三思而后行”,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公务人员的政治伦理道德;客观上有助于社会大众了解公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财产、婚姻等重大事项,避免恶性循环,有利于恢复公众对政治的信心。

从国家对国际社会的义务而言,实施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积极履行我国所应承担的国际公约义务的必要途径。我国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应当对不遵守制度的情形规定适当的制裁。”因此,建立完备的财产申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也是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应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

2.实施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可行性

从法理上分析,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不违背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隐私权。受现代权利观念的影响,个人隐私权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来阻止财产与有关事项的公开就成为了既得利益群体最主要的依托。根据现代法治要求,公务人员受委托行使公共权力,当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政权发生冲突时,公众知政权应高于公务人员隐私权;当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发生冲突时,后者应当服从于前者。公务员较之一般公众更容易获得国家资源和信息,其行为更容易招致公众的疑惑和不信任感,这就要求公务员须承担说明不是利用国家资源和信息为己谋利、权钱交易和不廉洁行为的义务。因此,将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予以落实是非常必要和现实的。

3.实施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成社会共识

从目前社会公众心理期待的层面来看,通过完善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设,建立反腐倡廉的制度环境,正成为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一项民意调查表明,超过90%的受访民众支持尽快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说,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出台已经具备了深厚的民意基础,民众对其在反腐败中的作用期待值很高。公众的期待正是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社会心理基础。

三、加快完善、落实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建议

1.转变思想、营造氛围

在革命、改革、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我党之所以能赢得人民的拥护,是因为党总是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腐败破坏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直接危害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攸关生死存亡的大事。实行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避免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然而在我国实行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几千年的中华传统文化奉行“财不露白”的个人隐私保护主义。因此,要想全面推进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必须得有文化环境的营造和社会心理的充分准备。要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重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意识,切实改造执政者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价值观,提高对报告制度的认同感;要在全社会形成反腐倡廉的道德共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廉洁自律的公共伦理意识,为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伦理环境和氛围。

2.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原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曾经表示,“申报不可能一步到位,但只要认准这个方向,我们的制度就能实施开。我理解这项制度是分步走,渐进式的。”任何制度都是在发展中完善的,我国的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财产申报到重大事项报告的根本性进展,将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的进步进一步完善。财产申报应该首先从高级公务员即领导干部开始,然后结合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原则,逐级确定普通公务员中需要进行申报的职位,按职位申报。申报内容、公示范围也应有序推进,以最具现实性的内容为主,不易确定的海外资产、无形资产等留待以后完善。

3.联动推进、形成合力

要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除了在全社会营造相应氛围及完善报告制度本身之外,还需要有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和支持。首先,扩大金融实名制的活动范围。我国现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确立了储蓄实名制,但实名制应当扩展到所有类型的金融交易。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干部财产申报变成“合法财产申报”,才能使隐匿非法财产困难重重,使查处变得更为简单,使个人收入的来源更加透明,使腐败行为难以遁形;其次,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物权法》只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做了相应规定,不够全面完善。只有对不动产登记适用范围、登记效力、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等都作出明确规定,才能有效地防止官员漏报或瞒报不动产,确保财产申报制度有效运行;第三,实施全民信用卡制度。全民信用卡让大额现金在市面上流通受限,银行可以更有效地监管资金流动,这比单纯的由国家机关(一般是纪委)监管干部财产更具有天然的技术优势,更有利于推进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良好运行。

4.完善立法、有法可依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仍然属于党的政策,应当将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法律就是限制权力的最低底线。因此,为了推进建立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必须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为其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应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等特定法律法规。要细化、明确各类申报事宜,包括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种类与时限、受理申报登记机构、申报材料的公开途径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使之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其次,完善与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刑法》中可增设与“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相对应的“拒不申报财产罪”“财产申报不实罪”等,构成一个更为完整严密的刑罚体系,这将有利于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更有利于打击和预防腐败。

参考文献

[1]王明高.中国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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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瞿和.公务员财产与有关事项报告公开的法律建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5):171.

[4]毛飞.什么阻碍了反腐利器出炉[J].检察风云,2005(13):38.

[5]柴晓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探讨[J].人大研究,2012(4):42.

[6]沈瞿和.公务员财产与有关事项报告公开的法律建构载[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5):171.

[7]朱四倍.“廉情公示”应该常态化[N].法制日报,2009-1-15.

[8]柴晓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探讨[J].人大研究,2012(4):43.

第5篇:重大事项报告范文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经过党组研究决定要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行认真学习,并要求每名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将思想统一到《条例》要求上来,将行动落实到《条例》规定上来,切实将《条例》精神学深学透,强化全体机关党员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确保《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出实效。

二、书记领学、深入研读

在党日活动上,支部书记王明新带领大家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全文进行了学习研读,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并要求中层干部要带头学、深入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率先垂范、亲力亲为,带头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保证我局各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第6篇:重大事项报告范文

一、六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在“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维护在党中央和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方面。

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学”和“做”上不协调。虽然能够通过集中学、集中讨论、自学等方式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但在实际落实上,“手”、“脚”不是很协调,在做实上、理论联系实际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导致在贯彻落实上时有吃力感。在“松”和“ 紧”上不协调。在实际工作中,对待自身的业务工作,抓的较紧,能够积极、按时、保质去完成,但在对于政府下达的共性目标上,思想上稍有偏差,放的稍松,无形中存在些许依赖思想。如招商引资工作,认为是“一把手工程”,而且任务年初已分配至各招商小组,应该各完成各的,没有更好的、积极的去协调。

(二)在“认真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带头坚持报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临机处置突发情况后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按程序向党组织请示报告”方面。

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等”和“行”上有所差异。在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已实现实现“知行合一”,但在探索相关政策中还不够细化、可能给工作中带来不必要麻烦的个别工作中,有“等”、“靠”思想,没有积极按照上级党委的布置探索性的开展工作。如供地测结构性改革,按照市政府要求,为减少企业征地成本,降低企业前期费用,要求探索性的实行先租后让、短期出让等供地方式,但自身在落实该项工作上,存在观望现象,觉得周边县(市)都未开展,规范性政策还未出台,加之怕搞不好会受到审计、巡视、纪检监察部门追责,导致思想顾虑多,行动迟缓。

(三)在“对党忠诚老实,对党组织讲实话、讲真话,不当两面派,不做‘两面人’,不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在工作中报喜不报忧、报功不报过,甚至弄虚作假、欺瞒党组织”方面。

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面”和“质”上思维有松动。虽然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对党忠诚、讲真话、说实话,但有时在向上级汇报开展的工作时,一并将已完成好的工作与一些没能办好的事项积极汇报,取得的成绩不但没能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或认可,反而由于领导的严格,还挨了批评,失落感悠然上升,感到是不是没有搞好“面子工程”,导致对待事物本质的“实事求是”思想有所松动。

(四)在“担当负责,攻坚克难,不回避矛盾,以钉子精神抓落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旗帜鲜明地批评和纠正所分管部门、领域或所在地区的违规违纪言行,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打招呼、递条子,不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方面。

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松”和“严”上有怕的思想。在对待自身和分管的单位、同事上,存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意识,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大胆的开展工作,但对于个别人不踏实的工作作风,不能严格要求或直接提出批评,执行制度偏于宽松,未能以“严”字当头,总认为低头不见抬头见,怕伤及情面,顾虑重重,不同程度的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不能很好的从早、从小事管起,宁当“好人”、不做“恶人”思想时不时还在作怪。

(五)在“纠正‘四风’不止步,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摆表现、找差距,抓主要矛盾,特别要查找解决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带头转变作风,形成‘头雁效应’ ”方面。

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行”和“率”上不能统一。通过2014年的“四风”整治,我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准确把握和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通过对照检查和落实整改,“四风”问题已杜绝,对待工作和生活能够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但没有时刻提醒自己要向同事们带来党员模范效应和干部带头效应,没能大声喊道“向我看齐、向我监督”, 没有很好的做到“模范带头”效应。

(六)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抵制‘围猎’腐蚀,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方面。

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多”和“少”上不够协调。因分管的大部分业务是对国有土地的管理,城市业务相对集中,平时忙于日常工作,虽然能够按照要求下基层去了解用地者、国土部门所需,但离用地者和基层国土所(分局)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如在对待日常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能够定期的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登记大厅了解情况,解决问题。但由于不动产登记工作历史遗留问题多、政策性强,加之又忙于中心和突击性工作,不能做到“随时随地”、“随叫随到”地深入登记大厅,了解服务需求,及时帮助解决问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治理论学习还不够深入,理论联系实际还需进一步加强。在学习中存在片面性,有“重业务、轻理论”的思想。认为业务是实的东西,硬指标,能看得见摸得着,政治理论是虚的东西,软指标,看不见摸不着,政治理论水平再高不如实实在在干点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理念和工作质量的提升。理论联系实际还有所欠缺,缺少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和观点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政治和党性锻炼有所弱化,高标准严要求有所放松。党的队伍建设和党员的党性锻炼,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不断提升的伟大工程。由于平时业务繁忙,工作的主要精力和重心都放在提升业务素质、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方面,对基层党建和加强自我党性锻炼有所放松,加之随着实际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认为在工作上吃了不少苦、受了不少累,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也应该放松放松,以至于造成进取意识滑坡,以日常性事务工作代替政治和党性锻炼,缺少了争先创优的闯劲,缺少了改革创新的勇气,奋斗意识有所弱化。

(三)强作风带队伍还不够严厉,怕得罪人思想依然存在。坚守新形势下的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必须常抓共管,建立长效机制,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只有强化了队伍的作风,才能带好队伍。但平时工作中,在执行制度和管理上偏于宽松,对于单位上少部分、不良的工作作风未能及时加以制止,总认为大家共事多年,做事要留有余地,患得患失,畏手畏脚,宁当“老好人”,不做“黑包公”,这种思想,不同程度的影响着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

(四)新形势下创新力有所欠缺,勇于担当精神还需进一步加强。在实际工作中,习惯用传统的定向思维办事,改革创新意识不强。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压力较大,尤其在面对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时,也产生过畏难情绪和“等一等、缓一缓、拖一拖”的想法,有遇事推诿,矛盾上交的现象存在。积极主动推动改革的力度还不够大,慢慢丧失了较真精神,能够绕开的尽量绕开,能够不管的尽量不管,觉得反正有人会去碰硬会解决。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即好,缺乏精益求精更好完成的闯劲。

三、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将进一步学习、领会、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其重要论述和精神,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领导,坚定不移的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整改。

一是要当好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表率。要学出坚定信念、学出绝对忠诚、学出使命担当,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努力做到终身信仰、忠实践行。

二是要当好绝对忠诚核心的表率。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做到对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绝对忠诚、赤胆忠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督促分管的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对党忠诚老实、与上级党委同心同德。

三是要当好狠抓工作落实的表率。要聚焦党的、湖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襄阳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老河口市委第十届四次全会部署的目标任务,大力弘扬红船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求真务实之风、理性担当之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投入本职工作。

第7篇:重大事项报告范文

一、报告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二)市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点事项进展落实情况和市政府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三)市政府需要市人大支持或共同推进的重要工作;

(四)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的政府工作事项;

(五)市人大代表关心的并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市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

(七)《规定》明确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八)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研究后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情况。

二、报告方式

根据事项内容、紧急程度和有关要求,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扩大)会议、重要事项征求意见会上报告。

三、报告人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般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扩大)会议、重要事项征求意见会上,可由副市长或委托市政府有关秘书长、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市政府报告。

四、报告程序

(一)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商定报告的事项和形式;

(二)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已确定的报告事项和时间,提出报告人名单,报请市长和相关副市长审定;

(三)报告的事项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四)报告人、报告事项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五)报告人、报告事项确定后,如遇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有关调整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进行沟通协商。

五、报告时间

(一)市政府一般每两个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重要工作情况;

(二)如遇特别重要或紧急的情况,可临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及时听取报告。

六、工作职责

第8篇:重大事项报告范文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第9篇:重大事项报告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XX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从严监督管理干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将政治,清正廉洁知敬畏,全面提升我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坚持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要求;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精准科学认定和处理问题,防止简单化;坚持积极稳妥、标本兼治,既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问题和贯彻执行报告制度不力等问题,又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促进各级党组织和人事部门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领导干部对党忠诚老实和廉洁从政。总结完善。要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细化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堵塞漏洞,健全工作机制。重点围绕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集中填报、严格执行查核规定和精准科学认定处理、统一查核验证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等,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使报告制度落实责任更加明确,工作程序更加规范,认定处理更加精准科学。

二、整治任务及整改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检视和整改2019年以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随机抽查、重点查核、查核验证、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与做好今年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结合起来,重点针对以下五个方面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整治。

(一)整治党委(党组)贯彻执行两项法规不力,重视不够,把关不严,所在地方、部门或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与查核结果不一致的比例较高等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政治站位。将两项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基层党组织学习篇目,同时,结合疫情防控实际,采取集中学习和自行学习相结合方式,切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填报工作;二是剖析典型案例,做到警示到位。开展个人有关事项集中报告。领导干部需按照中组部规定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除此之外,领导干部如有需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均可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一栏中填报(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配合单位:联合核查小组各成员单位;责任人:区管领导干部)。

(二)建立廉洁从政信息档案。

建立综合体现干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廉洁自律、负面信息等情况的廉洁从政信息档案,具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资产情况,本人及家属参与民间金融情况,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情况,其他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岗位廉政风险排查情况,操办婚丧喜庆和违规、违纪、违法情况,信访投诉情况和审计问题情况,负面信息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档案(责任单位:区纪委;责任单位:各街道党工委、乡镇单位、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三)实行重要事项即时请示报告。

除需事先请示的重要事项外,领导干部在发生以下重要事项的1个月内,应主动向区委组织部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并在年终时将相关事项汇总填报到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严重病情、伤情情况,离岗动向不明、婚姻变化等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及其他个人主动报送的信息(责任单位〈责任人〉:各街道〈乡镇〉、区直各单位及区管领导干部)

三、实施步骤

(一)个人报告阶段(2月上旬至2月底)。

各单位根据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通知要求分别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廉洁从政信息报告表,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重要事项请示报告。近期拟提拔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拟转任重要岗位对象,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需要,另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信息核查阶段(3月上旬至5月底)。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结合日常重要事项请示报告情况进行,分为重点抽查核实和随机抽查核实。重点抽查核实,对象为近期拟提拔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拟转任重要岗位对象等;随机抽查核实比例为区管领导干部总数的10%。廉洁从政信息档案的抽查,由区纪委结合信访投诉件核查、纪律审查工作进行核实。

(三)整改处置阶段(6月上旬至6月底)。

领导干部应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洁从政信息档案、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工作要求

(一)如实报告。

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忠诚、对自已负责的态度,如实主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廉洁从政信息,及时请示报告重要事项。其中,2016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首次填报”要求,全面、如实填报各项内容,以前年度如有漏报事项可一并补报,不予追究。

(二)严格核查。

建立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联合核查工作机制,成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纪委(监察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洞头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地税)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等单位参与的联合核查小组。联合核查小组负责协调开展核查工作,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主要审核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