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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精选(九篇)

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

第1篇: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利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市水利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规划控制线(简称河道蓝线)方案,由市水利局提出,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施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蓝线方案,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担;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第十七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通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置或者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应当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扩大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水、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利用河道、水闸等水工程实施引清调水,改善水环境的,应当按照引清调水方案统一调度。

引清调水方案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河道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恢复河道原状或者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使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的其他河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经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利局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条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第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中运输、存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汛期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下列物体,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清除措施或者进行紧急处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

第三十二条在保证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三十三条水闸运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闸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质条件,经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河道整治,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所确定的分期目标,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第四十条本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修建和加固。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街道监察队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下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2篇: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

年水利工作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提高“三防”能力为核心,以实施“两县”建设为抓手,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力度,全面提升河道综合整治水平,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努力建设民生水利、生态水利、和谐水利,掀起我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新高潮,推动我市水利改革发展再上新台阶。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年要突出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继续抓好防汛防台防旱工作

始终把防汛防台防旱工作作为水利工作的基础来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民生之上”的理念,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

1.进一步完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重点是开展基层防汛防台会商系统建设。

2.进一步加强防汛防台防旱机制建设。强化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强化联动机制,加强沟通与组织协调,形成防汛防台防旱合力。组织开展汛前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办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着力提高防汛防旱的社会化水平。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做好防汛物资储备。

3.进一步加强预报预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和洪涝台旱灾害突发事件。加强防汛防台防旱信息管理,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力度

以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为契机,确定水利建设试点村,加强圩区整治和标准防洪圩堤建设,完善灌排工程体系,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以点带面,推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全面发展。

1.加强圩区整治和标准圩堤建设。继续开展圩区整治工作,进一步增强圩区防洪除涝综合能力。因地制宜调整圩区格局,年计划整治圩区2.0万亩。并结合河道综合整治,不断推进标准防洪圩堤建设。

2.认真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年度计划。根据重点县三年建设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任务,年计划改善有效灌溉面积1.58万亩,改造灌区17处,衬砌渠道59.33公里,配套改造灌溉泵站46座,排涝泵(闸)站39座,排水单闸4座,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376亩。计划总投资2766.60万元。

3.大力引进和推广水利适用新技术。要坚定不移地开展水利技术创新,大力引进和推广变频节能技术、远程控制与防盗技术、地下管网输水技术、特低水头喷微灌技术、轴流泵无螺栓定位安装技术、闸门除锈防锈技术与启闭机置底技术、护岸生态化防护技术等水利适用新技术。

三、全面提升河道综合整治水平

以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为基础,以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试点县工程建设为突破口,突出重点,按照“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治水理念,努力构建生态型、景观型的平原水乡河道。

1.完成2008-年河道综合整治规划的扫尾工作。按照《桐乡市2008-年河道综合整治规划》,年计划疏浚河道144.45公里,全面完成第一轮的河道疏浚工作;建设各类护岸135公里,其中植物护岸80公里,要通过积极争取上面政策,整合各方面资金,大力推进植物护岸建设,确保完成80公里植物护岸任务。要继续做好河道长效保洁工作,切实抓好河道堤防的维护,巩固河道综合整治成果。

2.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区工程建设。按照农村河道综合整治试点项目三年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年,龙翔街道、石门镇、洲泉镇、濮院镇永联村、乌镇镇谭家湾遗址5个项目区共实施农村河道清淤疏浚长度96.33公里,土方量251.47万立方米;新开河长度2451米,土方量9.8万立方米;生活区护岸37409米;生产区护岸6656米;亲水性景观工程4项;生态圩堤建设15800米。年度总投资4849.83万元。

3.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北永港综合整治工程。北永兴港综合整治工程是水利部确定的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工程总投资2900万元,主要是通过河道疏竣、堤防加高加固、护岸建设、边坡绿化等综合措施,把总长12.1公里的北永兴港建成一条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同时皆顾生态和景观的示范河道。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工程要在年下半年开工,年汛期前完工,工程涉及濮院、乌镇两镇。

四、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坚持依法治水,推进依法行政,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可持续发展水利提供法制保障。

1.加强水法规和生态水利宣传。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载体开展水法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遵守水法规的氛围,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2.强化水资源管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水资源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快推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年取水总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单位全部安装取水监控系统,同时在去年基础上提高征费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开展封井工作回头看,切实保护好地下水资源。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确保农村农民饮水安全。

3.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加大水域保护力度,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切实加强水域保护和管理,以水域的可持续利用来保障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控制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水事纠纷。

五、不断提高水利管理和服务水平

提高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管理监督职能。

1.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依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全面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大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力度,重点抓好重点领域的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2.加强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切实加强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格资金的控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努力提高水利资金使用绩效。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用足用好各项水利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3篇: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

水是生命之源泉、生产之要素、生态之基础。推进水环境整治是顺应群众呼声、改善社会民生的必然要求,是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迫切需要,也是倒逼经济转型、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台州市区地处温黄平原,水资源缺乏,水面率不高。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由于传统产业沿河沿岸分散布局的模式以及城乡管网覆盖的不足,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水安全状况日趋严峻,市区大部分水质呈劣Ⅴ类,基本上出现“有水皆臭,有水皆污”的状况,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对此,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汇报并到现场督查。市人大、市政协十分关注,市人大作出关于全面开展水环境整治的决议,市政协提出关于台州南片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建议案,并组织代表、委员多次对水环境整治工作进行视察。为扭转水环境恶化的状况,2011年9月开始,台州市坚持“科学治水、铁腕治水、工程治水、合力治水”方针,紧紧围绕“保护水环境、保障水资源、遏制水污染、重建水生态”的总体要求,大力实施“铁腕治水大会战”行动,强势推进市区水环境整治工作,聚力打造优美水环境,努力实现三年内消除河水黑臭现象。到目前,市区主河道的水质明显改善,发黑发臭现象逐渐消除,河里开始出现水生动植物,铁腕治水成效明显,得到了群众广泛肯定。

 

科学谋水,标本兼治促整治

水环境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着眼长远,统筹规划,与城市发展、水利建设、景观绿化、人居旅游等充分结合起来,合理推进,力求实效。

坚持系统谋划、规划先行。在认真总结过去整治经验和反复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远近结合、截补兼顾、点面联动”治水方针,明确了“分段式、小循环”的治水思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招投标,由国内水利方面的权威院校——河海大学负责编制《台州市区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12—2020)》,提出到2015年,基本消除水质发黑发臭现象,消除劣Ⅴ类水体,主要河道基本达到水功能区要求;到2020年平原河网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主要河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要求。同时,将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充分结合,制定了2012—2015年工作计划,着手修编《台州市水资源规划》和《市区排水规划》。

 

坚持源头管控,标本兼顾。就水治水只能治标,难以治本。水环境整治工作,重点在源头,难点在源头。必须树立固本清源思想,坚持重心上移,关口前移,着力加强源头控制。我们从促进结构优化、产业升级入手,抓好工业污染防治,严格实行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大力推进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大重点水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开展重污染行业废水排放达标整治。抓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结合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搬迁或关停,引导农业走园区化、规范化、现代化、生态化发展之路。抓好生活污水收集,结合雨污分流工程、从建设初期雨水利用工程入手,确保污水进厂。今年以来,市区完成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整治129家,治理、关停畜禽养殖场17家,建设生态养殖场(小区)1家,推广测土配方施肥33?郾1万亩,实施农药减量控害10?郾73万亩。同时,完善政策,先后出台了加强市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加强病害动物及其排泄物无害化处理、加强长潭水库保护补偿机制等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障水环境整治顺利开展。

 

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一方面,以重要节点为突破口,逐步、逐段治理河道。各县(市、区)每年自选两条以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群众关注度高的河道或河段开展综合整治,通过拓宽、疏浚、截污等,将其打造成亮点工程、样板工程,力求整治一线、截污一片、清淤一段、绿化一带。近年来,先后建成了一批如葭芷泾文化长廊、路桥南官河十里长街一期、黄岩滨江二期等集防洪排涝、生态亲水、休闲娱乐等为一体的多功能河道,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今年以来,东官河综合整治项目、青龙浦排涝工程、洪家场浦排涝调蓄工程、栅岭汪排涝工程等进展顺利,15条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也已启动。另一方面,立足抓水系的整体整治,强化三区联动、市区镇村四级联动,面上推进,提升市区水环境整治总体水平。在路桥区新桥镇开展镇村联动(区域)水环境整治试点,充分调动镇村干部参与水环境整治的积极性。

 

铁腕治水,多措并举促整治

水环境问题是个老大难问题。水环境整治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必须有“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从严监管、从严执法。

重点整治,有序推进。市政府制定年度水环境整治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对群众反映强烈、人大专题询问会上提出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排出市区水环境整治36个重点工程项目,作为《“铁腕治水大会战”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逐项落实到三区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责任部门。今年开始实施水环境“百项整治工程”,以项目化整治为抓手,确保河道整治建设落实到位。到7月份,108项工程中有70项已进场施工,15项开展前期工作,8项提前完成,共投入整治资金4?郾1亿元。

 

强化执法,多方联动。市纪委、监察、检察、法院、公安、环保和工商等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台州市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有效解决环境执法力度不强、威慑力不够等问题。开展医化、电镀、铅酸蓄电池、熔炼、固废拆解、造纸、印染和制革等八大行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顶风作案人员,行政拘留142人,刑事拘留9人。开展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月行动,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15件,取缔各类非法企业14家,行政拘留27人,有效打击和震慑了水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市区沿河排污口的查处与封堵,重点打击餐饮等服务行业的混接、私接现象。结合“三改一拆”工作,按照“控新”、“减旧”、“常态管理”三大目标,开展涉河“两违”专项整治行动,排查出市区涉河违法建筑23万多平方米,将在今后三年陆续予以拆除。目前已拆除涉河违法建筑9?郾9万平方米。

 

强化监管,严控污染。组织开展全市河道等级划分工作,强化河道管理,对市区河道实施全天候保洁。加大河道巡查频次,严控周边涉河项目建设,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并把检查结果记录在册,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建立了水污染应急举报查办制度,确保对违法问题跟踪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加强对各区水环境整治成效的监控,完成了三区及台州经济开发区交接断面和主要河道的水质监测点增设工作,目前共设监测点47个,并根据监测结果建立起定期水质通报制度。

工程护水,引疏结合促整治

第4篇: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

[关键词]:路桥;“五水共治”; 探索 ;建议

中图分类号: TU997 文献标识码: A

路桥素有“百路千桥”之称,背山面海,河道纵横,水网密布,是一个典型的水乡城市,可谓依水而建,逐水而市,靠水而兴。辖区内有各级河道438条709公里,各类池塘4099口,水域面积17.58平方公里。其中,市级河道6条,区级河道15条,镇村级河道417条。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环境面临的问题日益凸显:一是水“脏”的问题。水体污染明显,截污纳管不完全,监管机制不健全,全区河道污水直排屡禁不止,多处可见垃圾河,甚至黑臭河,区域水质均为劣V类或V类;二是水“淹”的问题。路桥地处沿海,台风频繁,河道狭长曲折,淤积普遍,造成路桥洪涝灾害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水“少”的问题。水资源短缺,路桥虽然雨量充沛,但由于水体污染,存在严重的水质性缺水问题,每年人均水资源量仅509立方米,低于生存起码要求线1000立方米的国际通行标准,供水主要靠区外引水解决。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路桥人民的生命安全、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治水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当前路桥“五水共治”主要做法

路桥历来高度重视水环境综合整治,“五水共治”开展以来,严格按照省、市总体部署和战略要求,紧密结合路桥实际,知水情、聚民力、明责任,抓重点、破难点、谋长远,强势推进,对“五水共治”各项工作进行了有效探索。

(一)坚持“三个导向”,高起点落实。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组织百名领导干部、万名镇村干部现场踏河知水,查水情,探病因;完善水质监测网络,根据结果每月编制水质分析报告,明确存在问题,针对性提出治理建议;完善领导督查、日常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和督办。二是坚持项目导向。结合路桥实际,在清洁河道、截污纳管、防洪排涝等方面排定项目,明确工作计划、任务时限、责任分工、资金保障等事项,作为近阶段治水工作的重点。三是坚持全民导向。举行“五水共治•统战同行”系列活动,倡导各社会团体治水捐款;积极搭建全民参与平台,完善区、镇(街道)、村三级河道河长立牌明责,“干部包河、队组定塘、党员联户”等制度,建立老人找茬队、青年护河队等队伍,举办“水映路桥”摄影比赛、“童心绘水”绘画比赛等活动。

(二)突出“三类重点”,高标准建设。一是推进治污重点。加快新建污水收集管网、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工程建设等工程建设。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完成污泥无害化处理点建设,建设工业固废处理设施;整治重点行业企业,特别做好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整治和截污纳管。二是推进防洪排涝重点。对悟空亭、圣水寺、凉溪、民主等水库山塘进行全面鉴定、除险加固;加快栅岭汪工程、白沙外堤加固续建、腾达路排涝提升改造、改造易涝路段积水点等工程建设;开展雨水管网改造;实施河道疏浚、断头河连通工程。三是推进供水节水重点。新建和改造供水管网;开展粉末活性炭投加装置市级试点工作;加快“一户一表”改造;积极创建节水型单位。

(三)聚焦“三大要点”,高质量推进。一是“一月一主题”抓难点。以“垃圾河歼灭月”为主题,全面实现河道保洁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监督、规范化管理;以“治水先治违”为主题,拆改结合,美化河道;以“畜禽养殖场关停月”为主题,实现规定范围内、“十、百、千”河道关停率“三个100%”;以“一河一档”为主题,完善河道基本资料;以“池塘整治推进月”为主题,实现以点带面、以小汇大、以连促流。以“治水先截污”为主题,全面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区块截污和企业截污纳管进度。二是雷霆行动斩乱点。坚持铁腕治水、铁面执法,成立治安大队环保查处中队和“五水共治”综合执法队,建立涉水案件高效审查机制,开展违法排污企业整治、“五小行业”整治、非法占用河道、建筑泥浆偷排整治等行动。建立涉水案件高效审查机制,深入开展“斩污除患”。三是镇村联动塑亮点。路桥区新桥镇是全市唯一的镇村联动(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单位,围绕“一拆二纳三景观、四清五连六生态”的思路,全力打造水环境整治示范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长效机制亟需完善。虽然治水在全区面上轰轰烈烈地开展,但仍然存在一些盲点和遗漏点,如主城区部分河道水质改善较慢,个别河道污染指数非常高;镇街道交界处河道存在“没人管”现象,少量区域还有黑臭河。同时,长效管理依然欠缺,反弹现象仍然存在。如:集中歼灭垃圾河以后,各地陆续建立完善了长效保洁机制,但仍出现不同程度的反弹,在治水办抽查时,发现有些街道河道存在保洁未到位问题。

(二)繁杂程序需要改进。根据招投标、施工期等有关规定,各治水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和施工周期耗时较长。以新桥镇截污纳管全覆盖工程为例,仅招投标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就至少需要历经2个月,且因设计方水平参差不齐、施工方业务供不应求等原因,在前期规划设计、中期项目审批招标、后期施工质量监管等环节,均需额外投入大量时间精力。若不能拉长建设周期,极易导致建而无用、屡建屡修的共性问题。

(三)长远谋划不够系统。自路桥区启动“五水共治”以来,各部门、各镇街道都高度重视,积极想办法,主动出实招,开局可以说是轰轰烈烈,有效推进了面上工作。但工作开展到现在,一方面由于当前重点工作、中心工作比较多,影响了治水精力,另一方面由于高度重视省市治水考核工作,以应付做好考核落实省市治水重点为中心,对面上治水工作缺少系统谋划和全面推进,存在治水多个短板,导致花了大力气,成效不明显。

三、对下阶段路桥“五水共治”工作的建议

“五水共治”是一项持久、系统的工作,必须长远谋划,坚持不懈,方能取得整治效果。下阶段,路桥区将实施十大工程,努力打造绿水青山。

(一)城市污水收集工程。要实现水质提升,截污和纳管是最有效的途径、最关键的措施。一是加快截污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路桥区滨海污水二期、中水回用工程、城区污水泵站等重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主干管网和三级管网铺设。二是做实区块截污。对老旧小区、居民点进行地毯式摸排,符合纳管条件的,做到应纳尽纳;要全面完成工业企业、企事业单位未纳管的纳管工作,特别是要完成用水大户及机关事业单位纳管。三是沿河直排污水全面收集。加大沿河排污口整治力度,对城区主干河道两侧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摸,消除沿河排污口。

(二)农村污水处理全覆盖工程。全面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使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户受益率达到80%以上。一是科学规划。按照覆盖到位、截污到位、达标排放的要求,结合村域建设、土地利用等综合性规划以及供水、电力等专项规划,科学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总体规划和分村的建设施工规划设计。二是加快实施。抓好污水接入、管网建设和终端设施建设三个关键环节,加快三级管网建设。三是落实监管。坚持硬件和软件相结合,在完成治污设施改造建设的基础上,建立镇(街道)主管、第三方监理、村民监督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制定日常巡逻、定期维护及考核机制,确保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河岸拆违清障工程。沿河违章不但影响城市形象,而且是重要的水污染源,必须以三改一拆行动为契机,全面完成沿河违法建筑整治,确保实现四个“100%”:涉河违法建筑排查率100%,排查发现的违法建筑拆除率100%,涉河违法建筑监管率100%,清障覆绿率100%。特别是对于市、区级主干河道蓝绿线控制范围内、示范河道及河长制主要河道蓝绿线控制范围内、其他河道拆除原则上为河道蓝绿线控制范围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在拆除沿河违法建筑的同时,为防止违法建筑“死灰复燃”,要建立防控体系和监管机制,并及时跟进覆绿,做到无缝衔接,确保拆违工作成效。

(四)示范河道工程。综合运用截污纳管、清淤疏浚、引水配水、生态治理、河岸绿化等措施,制定“五水共治”示范河道工程建设标准,打造具有地方和区域特色、个性鲜明、名品精品效应的休闲生态绿道和示范河道、示范池塘。重点开展南官河、上分水、下分水、山水泾、永宁河城区主干河道“回”字型河岸全线贯通,打造休闲生态绿道。另外,对上洋桥泾、洋张泾、松塘泾、赵王泾、洋叶泾、蔡於泾、双水路河等河道加强综合整治,对城区周边河道开展示范河道提升工程,开展河道 “示范镇”、“示范村(居)”创建,力争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河道、池塘。

(五)清洁河道工程。明确各镇(街道)、各村(居)为本辖区清洁河道、池塘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清洁河道、池塘工程的宣传发动、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推进落实等工作。具体实施中,镇(街道)配合。在前阶段垃圾河道、池塘清理的基础上,由镇(街道)、村(居)负责实施和管理镇、村级河道疏浚;水利部门负责实施市、区级河道疏浚,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河道、池塘保洁率达100%,河道、池塘疏浚清淤全面完成,辖区内无积存垃圾河,全面消除辖区内黑河、臭河、七彩河,河道清洁整治和河道管理水平明显提高,防洪排涝能力得到提升,河道池塘蓄水功能有效增强,河道“脏、乱、差”状况显著改变,有效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

(六)断头河连通工程。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和历史原因,形成不少断头河,严重影响行洪排涝和河道生态。因此,要按照“明河开挖,属地实施,分年实施,全面清理”的工作思路,根据水系规划,打通连接段,形成水网。一是实施明河连通工程,打通淤塞河道,清除河底沉积多年的脏臭淤泥,保证河流过水条件。明河连通有巨大难度的,采取结合其他主体,改道连通和生态修复等措施弥补。实际推进中有巨大难度的,结合旧城改造、改道连通水生态修复养护等方式推进。二是对未按规划修建的河道进行拓宽,对河道沿线实施雨污分流和沿河截污整治。三是通过补水、活水改善水质水环境,利用引水泵站对河道进行生态补水。通过努力逐步恢复河道自净化能力,提高防洪排涝能力,基本实现河道水系成网连片,增强水体流动性。

(七)防洪排涝工程。推进防洪排涝重点工程建设,实现全流域河网连通,消除防洪排涝隐患,弥补防洪排涝短板,提高防洪排涝能力。一是强库。推进水库山塘安全鉴定,积极做好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安全运行。二是固堤。实施白沙外堤海塘加固工程,加强三山涂、黄礁涂等一线海塘的巡查防护。三是扩排。加快栅岭汪排涝调蓄工程,增强北排能力。启动青龙浦排涝工程,畅通东排通道。实施十南闸改建工程,解决十塘区块排涝。推进金清渔港配套工程,提升渔港泄洪能力。四是治洼。科学制订全区城区排水规划,对重点区块、重点路段进行改造,在内河建设强排泵站降低积涝区域排放受纳内河的水位,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八)减排转型工程。优化发展环境,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以产业转型升级为抓手,力争实现治水“治标更治本”。一是治水促产业结构优化。全面完成行业整治和工业企业达标整治任务,倒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工业集聚区整体纳管并通过验收;开展禁养区养殖场关停和非禁养区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二是治水促生态旅游开发。依托水乡天然优势,改善生态环境,以发达的水系为基础,创建精品河塘,打造生态湿地休闲公园,开发水生态旅游产业链。三是治水促效益农业发展。通过生态治理、河岸绿化等综合手段改善河道水质,恢复自然生态功能,为农业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实施养殖污染治理,努力推进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全面推广农药减量控害工程与测土配方技术。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积极探索农牧结合、粮经结合、农机农艺结合等生态农作模式,全力创建“生态农业•美丽田园”。

第5篇: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

【关键词】河道;治理;建设与管理;分析研究;措施

中图分类号:TV147 文献标识码: A

一、建设程序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中要严格依照建设程序进行施工不可随意变动,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几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河道管理过程中应在不违背法规的情况下对当地有关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进行有效的管理,改善工程的实施方式,并加强河道治理工程的建设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1.项目建议书阶段

为了简化一定的建设程序,主要是在原河道的整治上进行治理,这样可以依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用编制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可行性研究阶段

把好项目的投资规模。编制一定的可行性的报告时,编制单位除了对勘测地点充分熟悉外,还应向了解现状的河道控制上进行两岸交通的灌溉、排涝等情况,严禁出现漏项、缺项或者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再增加一定的投资项目。

(1)简化审批手续

根据新规范的要求以及新开项目的通知工作进行有效地调控,这样在改善工程质量的基础上来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在审批的基础上必须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的预审和环境的影响评价的审批过程的手续控制。

(2)提前组建项目法人

按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但为了更进一步地贯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让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建设有个充分的了解,并能更好地管理工程建设。建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就组建项目法人。

3.初步设计阶段

(1)调整项目前期组织者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可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或设计招标。

(2)设计招标、限额设计

在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招标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通过招标才能编制设计报告进而才能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之后就是初设概算上报部门批复。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概算进行限额设计,否则,财政审核中心不予接件审核投标最高控制价,必将导致无法进行招投标工作。

(3)调整设计阶段工作内容

根据市有关建设程序、招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固定合同价款的形式签定,这就要求在施工招标前必须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而不是按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图的出图计划。

4.施工准备阶段

在施工之前的准备阶段要根据政府的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在河道治理工程施工前要坚决执行开工审批制度。开工报告必须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施工准备阶段关键在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三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

(1)项目法人制(代建制)

建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就组建项目法人,并引入代建机制,减少项目筹备组的组建手续。由具有代建资格的代建单位作为项目法人。

(2)监理招标制

监理单位的选择最好通过监理招标选定。监理招标可根据监理内容(设计阶段监理或施工阶段监理等)适时进行监理招标。

(3)施工招标制

施工单位的确定根据投资规模进行施工招投标。规定,投资规模小于等于1000万元的招投标,采用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中标办法。投资规模大于1000万元的招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

二、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应考虑到近期与远期相结合的管理规划模式,并且在符合一定的防洪规划建设中提高防洪工程的综合规划,这样在综合性的控制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改善,在治理河道防洪安全实施上一定要以安全为主要的目标,兼顾生态治河的理念,而后再考虑综合治理的方式。

1.综合考虑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的逐渐增多,城市规划建设上逐渐吃力,因此,不仅要在河道治理上进行工程防洪标准的控制,还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将河道防洪建设规模进行有效地调控,并依据城市财政建设的发展步伐进行建设,综合考虑近期的防洪标准与远期标准相结合。

2.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

治理河道是为了修建堤防、稳定河势,确保防洪安全,因此必须严格依据《防洪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的要求,确定河道防洪标准以及确定建筑物安全等级。

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需要维系周边人民以及环境建设和生命财产安全,并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因此,在河道控制上需要以河道的安全防洪建设为主。

3.融入生态治河的理念

随着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以及质量控制标准内的不断推进,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地提高,特别是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中心的城市防洪控制上主要是在确保各个工程的综合性质量调控上进行相应的管理,这样在整体性能的质量控制上提供一处“水清、岸绿、景美”的休闲场所,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4.统筹兼顾、综合治理

河道治理还应考虑到堤防两侧的排涝、灌溉、交通、截污以及河道航运等。

三、建设投资

1.充分利用现场材料,杜绝浪费

在工程建设中投资是非常必要的,一般投资时首先要进行分析,进行设计图的设计,做好质量、安全等的准备和防范工作,之后才开始正式施工。利用一定的控制条件,并依据现有的土石方平衡计算来进行考虑,最终改善工程质量的有效实施。现场的土石方若是在确定基础上进行有效实施的,应考虑到废土堆场以及其他地区征地的费用管理等问题,并在施工招标前明确化。

2.优化设计,减少投资

在河道治理工程中,由于河道周边地质都会有所不同,所以做好施工质量的控制是非常必要的,在施工中紧急的问题遇到是难免的,例如城市规划、跨河建筑物以及征地的情况等等,此时应结合木地区的生态环境以及自然景观状态进行方案的优化设计,并选择不同的工程控制手段来进行调动,如悬臂式、重力式、衡重式防洪墙、仰卧式、斜坡式、复合式断而等。

四、征地拆迁工作

河道治理中的征地拆迁工作一直都是困扰地方政府以及工程建设规划中的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因为河道治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管理上战线比较长,而比较庄而且涉及的村镇比较多,因此,维系着众多城镇的发展命运。必须处理好各个工程的总投资、总工期,并做好处理协调工作。在我国对河道的治理工作,一般都是对河道进行改建或者是扩建,在治理上也是较为有成效的,这种建设周边居民也可与接收。

征迁中的措施主要有:加强征地拆迁资金专户管理,通过单独设置会计账簿,设置网上银行查询功能等,规范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认真收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违纪违法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排查,建立健全发现、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机制,探索建立征地拆迁举报专项受理制度,及时查处专项举报反映的问题,严肃查处腐败行为,对于涉及到的征迁地上物,需要现场和老百姓核实,双方签字确认,对于签字之后出现的抢种等行为需要严厉打击;对已补偿安置的征地拆迁项目,要通过派员随机抽取被拆迁档案、走访拆迁户等核实相关情况,调查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采取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地为失地农民推介就业岗位,促使征地拆迁对象改变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观念。

五、建设管理模式

河道治理过程中属于政府投资的公益性的水利建设项目,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体现责任制的建设实施,这样在贯彻工程的整体性能控制上,不仅需要改善工程的综合性调控实施,还需要依托“代建制”来全而实施,按照建筑工程河道治理模式进行管理,使用职能分离控制,对于政府的宏观调控特性进行综合性管理,从微观管理角度向宏观角度的管理调控。

六、结语

河道治理过程中,对于建设项目的控制工作不仅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监管,还需要依据一定的质量控制措施来进行改进,将环境保护以及人地协调进行调整控制,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调控,认真的研究新思路、新方法,提高河道治理工程的管理水平,为后期的河道建设提供经验。

参考文献

[1]刘汉鹏,浅析河道防洪护岸工程[J]黑龙江利一技信息.2011(07).

[2]段强,河道防洪工程建设的施工技术[J]技术与市场.2011(08).

[3]张亚维,城区河道防洪景观生态治理工程行洪方案设计田地下水.2011(05).

第6篇: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洪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提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八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7篇: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镇(乡)管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规划、发展计划、农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直接管理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市)、区管理河道和镇(乡)管理河道的确定,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部门应当负责落实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河道整治的投入,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对于河道的整治和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整治

第九条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确保行洪排涝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所需要的河网水面率。

涉及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市直接管理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线应当在河道专业规划中确定。

市直接管理河道的管理范围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置界桩;其他河道的管理范围线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置界桩。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含堤防)和堤防背水坡脚外五至十米的地带;

(二)无堤防的河道,已编制河道专业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尚未编制河道专业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滩地和行洪区。

涵闸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分期整治目标,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整治工程项目。对于淤积严重影响行洪排涝的河道,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护岸、堤防、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设置等主体工程和管护设施、两岸绿化及生态景观建设等配套工程。

第十四条河道整治应当按照河道专业规划实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河道整治应当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

第十五条沿河房地产开发、村镇改造及工矿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三章利用和保护

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暗涵、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水口、涵闸、泵站、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河道专业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工程建设方案中确定的该工程建设设施的位置和界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工程设施,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审查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按照前款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技术数据以及防洪安全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有关部门在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施时,需要对工程建设方案中涉及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变更的,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修建跨河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或河道专业规划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和改变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留有一定的安全超高。跨航道的桥梁的梁底标高应当满足通航标准的要求。

跨河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标准和航运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面、滩地的,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审查,临时占用不危害防洪安全,不影响河势稳定,审查部门予以批准的,应当与使用者签订河道临时使用合同。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恢复,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或者临时占用河道的,建设单位和使用者应当服从防汛部门的指挥,并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由于施工、占用等原因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清淤或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航道畅通,防止水土流失。在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取土、开渠、打井、打桩、挖筑鱼塘;

(二)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

第二十二条河道内应当控制水产网箱养殖。

河道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危及水工程的安全以及危害水体、水质。养殖捕捞设施影响行洪、危及水工程安全以及危害水体、水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清除措施。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其他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或者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清除,所需的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或者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填堵、覆盖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覆盖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防洪围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并在确保行洪排涝和河网水面率的前提下,由河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填堵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并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应当按照河道专业规划要求,先行开挖新河道,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通讯、照明、水文监测、工程监测等水利设施。

确因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水利设施的,应当按照水利设施标准先建后拆。迁建、改建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拦河渔具、弃置沉船;

(二)倾倒工业、农业、建筑、医疗废弃物和垃圾、粪便;

(三)超标排放废污水;

(四)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河道内圈养禽畜;

(五)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在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洗涤、游泳、设立洗车点等危害水体的行为。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的范围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河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堤岸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河道保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建立责任制。

河道保洁责任包括清除河面杂草、漂浮物和河岸垃圾等。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河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水体交换,保持水体畅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洗涤、游泳等危害水体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设立洗车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属于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权的,或者违反《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河道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整治中违反河道专业规划或未按照整治年度计划实施,致使整治目标不能及时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书,故意拖延的;

(四)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收受单位和个人钱物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群众举报,不及时查处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第8篇: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

[关键词]河道整治经验龙海市

1近年内河清淤整治情况

“六山一水三分地”的龙海市,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九龙江下游入海口,背山面海,境内河道纵横交错,水系发达。全市共有内河551条,长1123公里,主要承担着生产供水、汛期排水、生态维持和美化环境等功能,为龙海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由于诸多原因,造成河道淤积、变窄变浅、河床抬高,河道脏、乱、差现象日益突显,且相当部分的生活污水、垃圾入河,部分养殖场、作坊、工厂等的污水淤泥直接排入河道,水质黑臭严重、蚊虫滋生等问题已直接影响到河道行洪安全和排灌功能的发挥,制约了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发展,甚至危及到人们的健康。为此,龙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构筑防洪减灾体系,提高防灾减灾和排灌能力,从2005年起将河道清淤清障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项目来抓。坚持以“河畅、水清、岸绿”和“水安全、水环境、水景观、水经济、水文化”为目标,采取机械常年作业与群众性阶段突出相结合形式,掀起了全市继“龙江精神”之后的第二次内河整治热潮。

经过6年的努力,绝大部分的内河包括村沟宅河得到整治,基本实现全市内河整治全覆盖。河道防洪、排灌能力得到较大改善,水葫芦肆虐成灾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清淤清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实现了“四个改变”,即改变了现状,改变了水质、改变了环境、改变了形象。特别是“西溪水利一条龙”渠首段13km、内社支渠和正在实施的高坑排洪渠、山后支渠和芦州河的整治建设工程,以高标准、高质量的景观工程展现在眼前,为人们提供了休闲漫步的场所,提高了龙海城区的品位。

2实践与体会

2.1 领导重视是关键

内河整治面广、量大、投资多,涉及到工程的规划、拆迁及征地的政策、资金、质量及安全等问题,牵涉到镇、村和农户以及工厂企事业单位等各个层面,要顺利实施这么庞大的工程,各级领导的组织和协调最为关键。

2.1.1 工作班子到位。龙海市委、市政府把这项群众期盼、惠及民生的实事好事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市里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整治工作,各乡镇场也相应建立工作班子。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农村工作的副书记、副市长多次亲临现场检查指导、排除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市人大、政协也时常组织督查和指导。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协调齐心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内河整治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1.2 责任落实到位。一是明确责任河段,明确规定市抓主干渠、乡镇抓支渠、村抓村沟宅河的责任河段;二是明确市、乡、村三级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第一责任的工作机制;三是明确目标、任务及整治标准、验收评分办法;四是采取每年一评,评比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确保内河整治落到实处。

2.1.3 示范引领到位。为充分发挥乡镇的责任主体作用,市政府为把这项惠及民生的好事办快、办好,率先在全市的主河道及主城区进行清淤整治、衬砌,以高速度、高标准、高质量的典型景观河段呈现示范引领作用,各乡镇、村也相继在每年的责任范围内确定1~2个整治示范河段,以点带面,从而确保内河整治有序推进。

2.2 做好规划是基础

为提高河道排灌能力和行洪安全,市水利局从2004年开始,组织精干技术力量,深入15个乡镇场、243个行政村,采取“一事一议”,广泛征求当地意见,逐村进行技术摸底和规划,编制《龙海市内河清淤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河道整治的技术含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河段采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规划和设计,如委托福建省水利规划院编制完成《龙海市南港南岸城区内河整治规划报告》、《东园、浮宫片区防洪排涝规划报告》,委托漳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完成《九龙江南溪下游河道整治实施方案》、《龙海市港尾镇汤溪河道整治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以及南溪、颜厝大溪、双弟溪、石码镇高坑新社河道、角美镇防洪排涝规划等,从而规划确定近期实施方案和中长期实施计划,为内河整治提供科学依据。

2.3 资金保障是前提

工程建设资金是血液。根据2005年以来龙海市内河清淤整治投资计算,采用挖掘机结合浮船清淤每公里平均造价7~8万元,其中机械台班费4~5万元,青苗补偿包括外运平均费用3~4万元。在内河整治中采用的筹资办法:一是市财政每年拨出100万元作为专款,实行先做后补、多做多补、以奖代补的机制。二是采取“一事一议”集资投劳办法,市、镇、村、农户或企业按5:3:1:1比例筹资,企业捐献及充分调动农民用水协会组织作用、共同筹措建设资金。如榜山镇在清理整治芦州支渠时,采用镇里出挖掘机台班费用,村里出清淤土外运费,企业、农户自负门前三包和青苗补偿,解决内河整治资金问题。三是有经济实力的乡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如榜山镇从有限的财力中挤出专款,每公里补助给村里3万元;东园镇采取全镇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镇财负担机械台班费,村财及农民集资款负责征地和赔青、清淤土外运等费用;角美镇每年从镇财拨出100万元,用于水利设施维修和加固,按2:1补助,充分调动各行政村的积极性。四是项目捆绑,整合资金。如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情况下,整合中央小农水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城乡环境整治行动、灌区项目、小流域治理、高优农业等各项涉农项目工程的资金,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组织实施。2005年以来,全市各方共筹集资金8250万元,为内河清淤整治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2.4 舆论监督是动力

舆论先行,广泛宣传,营造内河清淤浓厚氛围,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市水利局利用2005年、2006年连续台风暴雨造成严重内涝的典型事例,编制录像片、宣传广播片,用宣传车、简报、标语等形式,进入大街小巷,进村入户宣传,积极引导、发动群众投劳、企业捐资,自觉自愿参与内河整治大会战。在工程组织实施过程中,涌现群众自觉拆除河障,清理青苗,让出机械施工道路,甚至有的让出放养的鱼池堆放清淤淤泥的动人场面。

此外,在广泛宣传同时,加大督查力度,适时在市电视台公布乡镇的内河整治进度,将内河整治工作纳入社会监督中,并通过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党政机关检查,聘请老党员、老干部、老人协会人员现场监督等多种措施,内河整治步伐得到了有力推动。

2.5 确保质量是核心

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线,为确保质量,充分利用来之不易的每一分钱,市水利局专门制定了《实施意见》、《年度考核办法》等文件,市政府转发规范管理。一般河道清淤,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重点景观河段整治,坚持“五制”管理,即做到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并充分发挥政府质量监督职能部门和镇、村义务监督员的作用,采用“先建机制、再建工程”的方式,让农民用水协会和项目经营承包管理者直接参与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狠抓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从而形成市、镇抓组织协调,水利部门、村抓质量,业主抓推进的相互协调、相互约束、相互互补的工作局面。

2.6 长效管理是根本

长效管理是巩固内河清淤整治成果必然的选择。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河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海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下发了《龙海市内河整治与常年保洁工作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市、镇、村责任管护范围、养护内容、标准、年度验收评比办法,并作为年终乡镇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目前,全市共建立健全农民内河保洁队伍204支,配备保洁船200余艘,保洁员420名,市级河道保洁覆盖率达到100%,村级管理的支毛渠保洁覆盖率达到85%以上。年支出承包河道保洁费100余万元。昔日内河杂草丛生、水葫芦肆虐成灾、垃圾塞河状况已被河畅、水清、岸洁所取代。

3思考与建议

3.1 建立一套适应现状的近期内河轮疏机制。由于龙海属平原河网地区,水动力不足,加上城乡建设多,水土流失和农村垃圾塞河时有发生,日积月累后产生河道淤积。因此,建议市级河道每隔5年轮疏一次,乡镇级河道每隔3年轮疏一次,村级河道每隔2年清淤一次。建立一套适应新形势下的家园保洁、岸坡平整、河畅水清、排灌自如、人水和谐、防汛抗旱的新机制和新体制。

第9篇: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改善辖区水环境质量、确保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和推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强化部门协调,提高环境综合管理水平,确保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年底,等11条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白家沟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

到年底,全县12条出境断面全部达到地表水Ⅲ类以上水质标准。

三、主要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负责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保证出境河流水质达标。开展沿河环境综合整治,清理沿河排污饭店、畜禽养殖户,严禁将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清理河道内网箱养殖,确保水路畅通;清理沿河垃圾、作物秸秆、腐烂蔬菜等,沿岸50米内不得有生活及工业、农业垃圾堆;对淤积严重的河段进行清淤;要责任到人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2、负责辖区内“土小”污染项目清理取缔。要做到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取缔标准为停水停电、拆除设备、清理原料、恢复原貌。

3、负责镇村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清理城镇、村庄主要道路两旁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做到村容整洁、路面清洁,解决环境“脏、乱、差”的问题。

4、负责督促辖区内重点企业完成环保专项整治。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发现辖区内有偷倒废水等环保违法行为,立即向县公安、环保部门报告,配合公安、环保等部门严厉打击偷排、偷倒剧毒废水等违法犯罪行为。

5、按照“规划先行、突出重点、讲究方法、属地管理”的原则,年底前,每个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建设1座污水处理池。

(二)县直有关部门

1、县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水质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监察和日常考核。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等造成工作被动的,实行问责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县经信局:负责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工作;落实关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会同环保局抓好工业企业的治理整顿,提供关闭企业材料,按规范化要求整治厂容厂貌。积极推动产业布局调整。以经济开发区为平台,对全县范围内的重污染企业进行整合,稳步推进企业入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集中建设、集中管理、集中治污,推动产业布局合理调整。

3、县住建局:负责县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及管网配套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不低于200mg/L,出水浓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负责实施老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年年底前要全面完成老城区污水管网建设工程。

4、县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和水资源调度,制定重点河道闸坝调控和维修建设方案。督导对水面及沿岸垃圾杂物的清理,适时合理的调度水量,改善水体环境质量。加强调度与协调,确保防洪及供水安全。建立工作制度,做好跨界河流的综合整治与协调,保证我县项目按照计划实施;推动流域建立水雨情及水情联合调度通报制度;协调会宝岭水库的优化取水调度,保障下游取水流量。加强西泇河沿线水闸调度,汛期要排涝防洪,枯水期要及时放水,最大程度保障河流水质达标。充分发挥东泇河橡胶坝工程调污作用,更换橡胶坝坝袋,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对东泇河调污工程进行升级改造,加快泇河故道配套项目的实施,最大限度提升调污能力,保障水质安全。会同有关乡镇清理河道内的网箱养殖,保障调水线路畅通。

5、县农业局:积极探索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方式方法,引进示范和推广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新技术;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地膜,大力促进秸秆等农业副产品和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农业生产生活污染;积极推进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扩大建设规模和范围。

6、县畜牧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完成三超养殖专业合作社沼气及废弃物农田利用工程、华源肉兔养殖有限公司沼气及废弃物农田利用工程治理任务。

7、县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偷排偷放废水违法行为,维持执法秩序,对恶意阻挠执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对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犯罪,提前介入,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8、县城管局:负责无害化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对生活垃圾集中安全处置;负责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健全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河流沿线1公里范围内的填埋场垃圾,做好填埋场内的渗滤液处理、垃圾清运后填埋场的复绿,防止垃圾污染水域。

9、县供电公司: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要求,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土小”污染企业、停产治理企业、关闭企业停止动力供电,未经县政府许可,不得恢复供电。

10、县环保局:负责督导全县环境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好企业环境监管和全县案件的督导和查处,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检查、调度、评估。负责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按月通报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和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加强与枣庄、邳州等周边地区相关部门的合作,针对等跨界河流污染问题,制定相关河流综合整治计划,分步推进治理工作,改善区域水环境。年底前,完成县城区尾水水质净化人工湿地工程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重点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河流水质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组织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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