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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实施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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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实施方案

第1篇:法制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为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我镇民主法制建设,根据__*文件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5月份在全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具体任务和措施,是促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必要途径和方法,为了认真开展好此次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__*为组长,镇人大主席(分管政法领导)__*为副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农技站、畜牧站、民政办、办等镇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将各个部门、单位紧密的结合起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活动主题

第五届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以“建设新农村,送法进万家”为活动主题。通过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将法律送到千家万户,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村民依法行驶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能力,提高村民群众依法自治和农村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活动内容

1、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为目标,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宣传的重点法律法规是: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条例、湖南省可再生能源条例法律法规。同时要将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重要的宣传教育内容。

2、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月,继续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村民自治模范村、模范乡镇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切实提高农村群众依法自治和农村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

3、以服务“三农”为宗旨,联系实际解决突出问题。要针对农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题,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矛盾开展法制宣传,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依法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要积极为农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活动步骤

全镇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5月14日至21日):宣传发动。认真召开有关部门和各村干部工作会议,各单位、村组召开群众大会,传达、贯彻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同时制定方案,明确任务。

第二阶段(5月21日至6月16日):组织实施。围绕这次活动确定的目标任务,组织工作组,进村入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阶段(6月16日至21日):搞好总结上报工作。以各村、各单位搞好活动开展情况专题材料,上报镇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归总写书面材料上报县依法治县办。

五、活动措施

围绕活动主题,本着贴进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利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开展好这次宣传教育活动,使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真正进村入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1、组织全镇干部深入村组,利用法制分校、学习室等宣传阵地举办村、组干部、党员法制培训班。利用赶集的机会,组织干部上街摆摊设点,散发法制宣传资料,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同时,利用向外出务工人员寄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

2、加强青少年

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观念。要求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要在宣传月活动期间,深入学校为师生上两堂法制课和作法制报告一次,并由学生将所学法律知识带回家中,送法到田间地头,开展“全家共学法”活动。

3、围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认真开展好“__端午节龙舟赛”及__*镇第二届“人口杯”大型文艺汇演活动,利用__*等形式宣传法制、法规。同时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电影、墙报、挂图和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网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宣传教育月活动既有声势又有实效。

第2篇:法制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关于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抓好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知法、守法、用法,是广大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努力实践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因此,对小学生进行普法教育要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持之以恒,坚持校内外结合,坚持课内外结合,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二、主要内容和做法:

1、教育内容:

《宪法》、《国旗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卫生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本校自编的《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常规教育管理要求》。

2、师资力量:

学校所有教师为普法工作基本师资。学校主任、班主任都要成为学校“法律明白人”。×××老师为我校兼职安全教育员,负责全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再聘请荫子派出所的×××同志为治安副校长,负责对全校的法制教育进行指导;选送骨干教师参与法律培训;举办班主任法律学习班,使他们具有初级法律知识,逐步养成依法管理班级习惯,能解答一些简单法理。从而形成校级——班级——外聘三级师资力量。

3、教育时段:

⑴每学期,邀请治安副校长作一次社会及学校周边治安情况报告,教给学生自我保护的应对策略。

⑵每年的四月份和十一月份,邀请综治副校长分别与教师、学生进行一次有关法律法规的互动式对话。

⑶周一升旗仪式,结合上级要求或学校实际,安排有关校领导讲话。每学期不少于五次。

⑷每学期教导处要安排两个课时,由任课老师对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

⑸晚点和少先队活动课,班主任结合学校相关要求,对本班学生进行简单的法规教育。

⑹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班队活动课,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教育。

4、教育阵地:

(1)互联网。根据法制教育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上网学习。

(2)红领巾广播站。每星期二、四下午1:30~2:00由各班选派的小播音员轮流播出,内容由各班小记者采编,并经由学校德育负责人审核。

(3)学校 宣传栏。由校宣传组负责,定期张贴法律法规资料,学校相关活动照片等。

(4)班级板(墙)报。由班级宣传委员和学习委员负责,配合上级、学校要求,在“法制”专栏上登载相关的活动要求、案例、警言等。

5、教育形式:

⑴教育者先受教育。教师普法教育尤为重要,要通过学习、培训、测试,使教师学法守法,并能依法施教,做遵纪守法的带头人。

⑵开展少先队主题教育活动。坚持开展争戴雏鹰奖章活动,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争戴环保章、小回收章、清洁章、消防章、法律知识章等,使学生在生动活泼的活动形式中受到法律熏陶。

⑶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如: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的“小雏鹰活动”;配合消防部门,开展“11·9”少年消防警校活动;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开展“3·15”消费者维权行动日活动等。

⑷家长会。利用每学期各年级分别召开家长会之机,邀请法制教育工作者做专题报告,向家长发送宣传教育材料,并建立家校联系制度。以动态管理形式监控学生的校外活动。

三、态度与决心: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我们将站在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做好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合理安排,长年坚持,定期研究和落实,不断探索新思路,拿出新措施,使法制教育工作连年上台阶。

××完小校园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20__.3

附:

××完小

校园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校长兼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荫子派出所副所长)

××(校长兼党支部副书记)

成员:×××(政教处主任)

×××(教导主任)

第3篇:法制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抓好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知法、守法、用法,是广大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努力实践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因此,对小学生进行普法教育要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持之以恒,坚持校内外结合,坚持课内外结合,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

二、主要内容和做法:

1、教育内容:

《宪法》、《国旗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卫生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本校自编的《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常规教育管理要求》。

2、师资力量:

学校所有教师为普法工作基本师资。学校主任、班主任都要成为学校“法律明白人”。×××老师为我校兼职安全教育员,负责全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再聘请荫子派出所的×××同志为治安副校长,负责对全校的法制教育进行指导;选送骨干教师参与法律培训;举办班主任法律学习班,使他们具有初级法律知识,逐步养成依法管理班级习惯,能解答一些简单法理。从而形成校级——班级——外聘三级师资力量。

3、教育时段:

⑴每学期,邀请治安副校长作一次社会及学校周边治安情况报告,教给学生自我保护的应对策略。

⑵每年的四月份和十一月份,邀请综治副校长分别与教师、学生进行一次有关法律法规的互动式对话。

⑶周一升旗仪式,结合上级要求或学校实际,安排有关校领导讲话。每学期不少于五次。

⑷每学期教导处要安排两个课时,由

任课老师对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

⑸晚点和少先队活动课,班主任结合学校相关要求,对本班学生进行简单的法规教育。

⑹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班队活动课,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教育。

4、教育阵地:

(1)互联网。根据法制教育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上网学习。

(2)红领巾广播站。每星期

二、四下午1:30~2:00由各班选派的小播音员轮流播出,内容由各班小记者采编,并经由学校德育负责人审核。

(3)学校宣传栏。由校宣传组负责,定期张贴法律法规资料,学校相关活动照片等。

(4)班级板(墙)报。由班级宣传委员和学习委员负责,配合上级、学校要求,在“法制”专栏上登载相关的活动要求、案例、警言等。

5、教育形式:

⑴教育者先受教育。教师普法教育尤为重要,要通过学习、培训、测试,使教师学法守法,并能依法施教,做遵纪守法的带头人。

⑵开展少先队主题教育活动。坚持开展争戴雏鹰奖章活动,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争戴环保章、小回收章、清洁章、消防章、法律知识章等,使学生在生动活泼的活动形式中受到法律熏陶。

⑶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如: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的“小雏鹰活动”;配合消防部门,开展“11·9”少年消防警校活动;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开展“3·15”消费者维权行动日活动等。

⑷家长会。利用每学期各年级分别召开家长会之机,邀请法制教育工作者做专题报告,向家长发送宣传教育材料,并建立家校联系制度。以动态管理形式监控学生的校外活动。

三、态度与决心: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我们将站在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做好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合理安排,长年坚持,定期研究和落实,不断探索新思路,拿出新措施,使法制教育工作连年上台阶。

××完小校园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附:

××完小

校园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校长兼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荫子派出所副所长)

××(校长兼党支部副书记)

成员:×××(政教处主任)

×××(教导主任)

第4篇:法制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新的《义务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走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请他深入解析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孙霄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孙霄兵: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孙霄兵: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孙霄兵: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孙霄兵: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孙霄兵: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第5篇:法制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关键词:案例教学;任务驱动;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05-0000-01

Application of Case Method in Vocational Computer Education

Gao Fensuo

(Yunnan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 School,Kunming650202,China)

Abstract:Case teaching method as a new teaching model,through training and improving students knowledge and practical ability of the teaching methods,introduced into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can greatly enhance student interest in learning and motivation.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eories and practices,the implementation of some specific cases in the teaching process,problems that need attention.

Keywords:Case teaching;Task-driver;Curriculum reform

中职教育是培养与经济建设需要的生产、服务一线的技能型实用人才,要求中职学生不仅能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求重点掌握专业的技能能力。在培养学生相关知识水平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求教师不仅充当知识的教授者,同时也要充当学习学习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另一方面需要学生能够培养学生兴趣,增强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和实用能力。在中职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学生的积极性,实现中职教育的目的。

一、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法是通过运用实际案例进行教学活动,从而提升受教育者的学习能力的教学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整个过程实现了教师和学生的互动,通过讨论和分析,利用所学知识对实际问题进行行之有效的解决,增强学生的实际运用知识的能力。将案例教学法引入中职计算机专业课堂,需要从社会需要和学生状况综合考虑,合理设计课堂过程,从而达到实践的目的。中职计算机课程是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通过学生进行上机实践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践教学需要对实践内容和教学知识进行综合分析,通过结合知识点,选择合理的实践内容,通过教师的引导,增强学生的课堂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提高教学质量和学习效率。进行过程中采用教师讲解演示、学生模仿、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环节来实现案例教学过程。

二、中职计算机教育中案例分析和应用

案例教学法需要预先准备案例,在课堂中选择合适的案例,采用良好的实施方法,才能将知识点和专业技能较好的传授给学生,提升学生的智力水平和动手能力,从而取得较好的教学和训练的效果。

以网页制作教学为例,详细说明案例教学的过程。

(一)设定案例,任务驱动。教师通过展示美观和功能较好的网页,给学生提出实施的案例对象,要求学生以网站管理员或制作员的身份来完成有关任务模块的操作和完善。在此过程中,需要教师能够提出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的案例,能够贴合知识和实际,从而提高知识点的利用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二)讨论质疑、分析解决。可以采用分组或者课堂讨论的方式,并简要介绍该网页制作过程中可能使用到的技术和设计制作的方法,并从中选择可行、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实施案例。(三)设计完成,教师解疑。通过讨论和讲解,学生基本掌握了所需的技术和解决的方案,可以自行进行设计和制作。学生设计完成可以采用个人和团队两种方式,也可以采用竞赛或者任务驱动的方式,实现案例的快速高效的完成,同时也提高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教师在这个阶段中,采用逐个指导和解疑的方式,协助学生完成项目,并对其中容易出现实施问题和常见错误进行总结和指正。(四)互评结果,学习借鉴。学生通过相关观摩,学习设计和制作过程中优秀的解决方法和适合的技术,通过相互评分的方式来促进学生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形成良好的检验和完善的习惯。(五)综合评论,提升质量。通过对整个网页设计的过程的分析,教师在最后提出相应的问题以及分析和解决的方法,让学生在进行实施时避免和克服有关问题。教师进一步提升整个案例的层次,使得学生能举一反三,快速提高。

三、案例教学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中职计算机教育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立足于专业知识技能,合理设计,采用适当的方法来实现案例教学的效果。在中职计算机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需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和设计。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前提,是整个教学过程的基石。通过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就业工作需要,教师根据教学要求设计合适的案例进行教学。在设计案例中要选择具有操作性,突出案例的可实施行,知识点的体现,立足于实际生活和工作,针对某项或某几项技术能力,并且要形成系统性,确立合理的教学进程,实现有简入难、逐层深入、前后连贯的教学过程。(二)控制时间节点。案例是对学生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考察的一种方式,只有在接触了相关知识和技能训练后,才可能较好的完成案例。在案例教学法中需要教师在基础知识和技能的讲解和示范后,才可以进行案例等的操作。(三)合理引导讨论和研究。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也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得学生主动思考,主动学习,进而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在案例教学过程中,需要学生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探讨,从而实现思维被激发,认知能力提升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当充分发挥引导能力,创造讨论和研讨的良好氛围,促进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独立思考从而征程成为案例的主角,实现案例教学的真正目的。(四)案例点评。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经过充分的讨论和研究,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各种设计方法和理念,在经过上机实践和操作后,会形成不同的设计结果,通过学生间互评等方式,可以多方面接受各种设计的方法和实施的技术手段,对优秀作品进行观摩和学习,对一些不足之处进行避免等措施。从而可以取人所长,补己之短,达到快速学习的目的。

四、总结

案例教学具有实践性,启发性,能较好的开拓学生学习视野和提高学习能力。案例教学在众多学科的教学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引入中职计算机教育中来,实现中职教育的基本教育任务和人才培养目标。本文通过对案例教学法的介绍,相关概念的阐述和教学实施过程的设计,完成了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教学过程和教学任务要求。

参考文献:

[1]陈娟娟.案例教学法在中职计算机Photoshop教学的研究[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2010年第05期

第6篇:法制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高专两年制;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与实施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对于教育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针对职业教育方面,大部分的高职高专院校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一般通过利用项目教学法,全面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项目教学中,重点在于学会参与实践活动,而不是重视结果,学前教育专业两年制学生《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与实施》课程属于学前教育的必修课课程。将培养幼儿教师且符合市场岗位要求作为目标,经过项目教学,培养幼儿教师的一系列能力,除了基本的课程知识内容,同时,通过实践体验,培养观察问题、解决问题以及思维方式等能力,从而全面提升幼师的综合素质。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课程是学前教育专业的核心课程,通过对课程的学习,学前教育学生可以获取基本的理论和教育实践中的事实等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迅速、正确地获取相关的教育理论信息,能在一定的正确的教育观的指导下,依照教育目标,选择教育内容,在分析和处理教材的基础上将目标转换成一个个生动具体的教育活动,并能组织实施和分析评价,因此,教学方法的运用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其目标。

一、项目教学法教学思路设计分析

由于生源的原因,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普遍存在基础差、学习兴趣低下、学习成绩不理想等特点,且大多数学生过于偏重专业课而忽视文化基础课。为充分体现学生的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激发学生学习教法课的兴趣,实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在活动设计教学中可选取部分教学内容实施项目教学法。项目教学法在《幼儿园活动设计与实施》课程中的应用关键是学习任务的设计,寻找并筛选出合理的职业典型工作任务是项目教学取得成效的有力保障。项目教学主要是根据学生特点对项目展开研究,其设计思路主要包括有以下几点:一是场景设置,即是模拟和教学实际情况比较相近的情景进行教学,通过分析知识点帮助教师解决现实问题。二是确定项目,可以通过调查,经过研究讨论确定要实行的项目。三是制定技术,根据项目结果制定项目方案。四是开展实施,教师在项目中发挥指导作用,是开展整个项目的关键人物,与学生一起参与讨论和实践。五是协作学习,每小组内组员要相互协作完成计划,明确分工和责任。六是对项目开展评价,针对评价这一块,学生在项目教学中的学习效果,有组内互评、小组互评以及教师点评,完成三部分评价。同时,针对活动主要是按照八个步骤完成,先是体验作品,接着教学观摩、深度对话并对要领进行梳理,完成方案设计,经实战训练,小组合作反思,最后深化要领。

二、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项目案例

《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与实施》作为最重要的专业课程之一,主要研究幼儿园教育活动的一般理论及各种教育活动的目标、内容、手段、方法、设计以及教师的指导等问题。为了让学生有一个直观、系统的学习,可以将该课程用项目教学的理念分解成若干项目,让学生通过完成与幼儿园活动过程中相对应的教学项目进行分类学习。

教学课题: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与实施

教学目标:终极目标:大胆设计幼儿园教育活动并组织活动;促成目标:设计符合各个年龄阶段的活动。

教学活动项目:

1.根据幼儿特点及年龄、设计活动目标;

2.根据已选内容、既定活动目标,设计活动方案;

3.根据活动类型级方案,备好活动材料以及知识点;

4.使用自己的方案模拟开展幼儿教育活动的实施与评价。

教学准备:幼儿活动室,多媒体,教具

教学课时:2个学时

教学过程:

(一)作品展示。老师针对某一教学内容,精心选择优秀案例,播放活动案例视频,让学生观看分析。

(二)讨论分析。教师通过活动介绍后,提问:“活动目标是什么?”“教育活动是怎样设计的?”等问题展开讨论。教师小结此类型活动设计的思路与实施细则。

(三)开展项目。教师分派项目任务,任务主要有活动目标进行深化讨论,比如活动材料以及知识经验、活动环节的推进、活动目标的达成、活动方法的恰当使用等,每组分配有6人。然后,教师梳理示范,以其中的一个合理的活动设计作为案例,向学生展示整个活动设计流程。学生分组开展项目,学生可自行组成小组,5-6人一小组,每组模拟一个幼儿班,其中一人扮演教师角色,余下学生扮演幼儿,开展活动方案。最后,进行小组讨论设计方案,并及时做好修改和调整工作。

(四)提交作品。每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计方案并提交。

(五)项目评价。现场分组试教,展开评价。先由每组的教师介绍本组的活动设计方案,详细介绍遇到的难题,又是如何解决;接着由其他小组提问,然后开展互评模式,最后教师总结性评价,选出最受幼儿欢迎的活动作品。

(六)展示优秀作品。通过鼓励的方式,以便激发高职学生对教育活动设计的热情。

三、项目教学法教学实施过程分析

高专两年制教学中实施项目教学法过程主要根据教学的四个阶段开展:

首先,将项目设想提出,设置情景,明确项目任务。在最初阶段,可由老师提出几个有关的项目设想,与学生展开讨论,并确定项目的目标以及任务。项目要具有一定的操作性,确定项目实践时,要考虑到整体因素,并根据项目的目标、内容和条件与实际相互联系,提高项目教学有效性,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紧密连接。

其次,设置项目计划,以小组的形式,开展小组合作形式进行教学和学习。组员间分配要平衡,以便取长补短,同时模拟一个幼儿班,安排好角色。明确分工,完成自己的任务,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各个小组完成自身任务,认真执行责任。

然后,进行项目评价,先开展自我评价,然后互评,最后教师评价。以此确定学生学习成绩,教师可以通过知识点提问考察学生对项目的掌握以及理解程度。

最后,成果展示。表扬优秀作品,向学生们展示,以此激发他们的竞争力,增加对学习的热情。

总之,发展项目教学法在高专两年制学前教育专业《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与实施》课程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有利于提升幼儿教师综合素质,提高高专教学水平,此教学法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第7篇:法制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印发已半年。4月18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教育部发布会上表示,教育部正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多措并举,全力推进相关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下一步将加快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吕玉刚在介绍《若干意见》落实初步情况时表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安排150亿元,2019年在此基础上提高到168.5亿元,支持各地扩大普惠性资源,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保教质量。发改委、教育部启动实施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建设工程,2019年安排专项资金10亿元,支持11个省(区、市)试点,引导激励地方加大投入,重点加强幼儿园园舍建设,有效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此外,还加快了立法进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制订《学前教育法》列为重点推进项目。教育部专门组建立法起草小组,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进行国际比较,开展立法专题调研,加快推进立法工作。

在《若干意见》出台之后,各地也抓紧研究制订实施意见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目前,北京市、河北省已出台《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吉林、福建、山东、河南、陕西、重庆、贵州、西藏、宁夏、新疆和兵团等12个省份已出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吉林、黑龙江、天津、甘肃等6个省(区、市)实施意见、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深改委、省政府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山西、四川、江苏、辽宁等11个省(区、市)实施意见、治理工作方案已报请省政府审议。其他省份也在抓紧研究制订过程中,许多省(区、市)先行部署了摸排治理工作。

吕玉刚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推动各省(区、市)抓紧出台实施意见和治理工作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举措。同时,推动各地积极稳妥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工作,全面摸清底数,建立信息报送系统和工作台账,推进分类进行整改,坚决扭住不放,抓紧落实。教育部还将开展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攻坚行动,推动各地完善布局规划,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多渠道扩大普惠性资源。

“我们还将加快制订学前教育法,在深入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8篇:法制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实施行为,推动教育项目建设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教育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含学校自筹资金)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加固、拆除、维修(含装饰、装修)、附属工程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四条县教育局计财股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建工作,从项目规划论证、申报立项、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进度、工程验收、档案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全过程督办,保证教育建设项目规范操作及顺利实施。

第二章项目规划

第五条项目规划是项目建设的前提。各学校要按照“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单体建筑建设方案,于每年8月10日前报教育局计财股备案。

第六条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教育项目的投入政策,县教育局计财股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规划初步意见,报教育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经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七条教育系统内召开项目规划方案评审会,对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筑结构、计划投资、立面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明确和建设条件成熟的,优先安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报建程序

第八条1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和附属工程项目,由县发改局立项或转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立项批复程序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10万元以下的小型新建、维修改造、附属工程项目,由县教育局立项批复,学校在县住建局办理发包手续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立项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总投资额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擅自改变投资计划。对不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私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所有工程费用由项目学校承担,教育局不予立项拨款,教育资金核算中心不予审核报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项目立项前应申请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由教育局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由教育局向住建局提出修建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方案(委托两家设计单位,各一种方案)、法人资质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国土局土地证明)。住建局规划股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后,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项目学校接到政府回执后,在住建局规划股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进行地勘。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和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学校要向设计单位提供详实的给排水、取暖、电路等设施布置情况及单体建筑装饰用材说明。设计单位在设计前要进行项目现场踏勘。

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下发建设项目方案核定通知书。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依据方案核定通知书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住建局对施工图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叉审查,并在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两证一书”后,应及时办理环评、土地、气象、人防、消防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图纸审查备案后即可进行招投标,项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和有关程序。

第十七条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在县住建局办理招投标手续;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在市建设局招标办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手续,并实行招标制。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招投标,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一年度内同一学校不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申报10万元以下基建维修项目。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预算由县教育局按年度招标确定预算编制单位,并负责审核把关,确保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制作、工程图纸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环节在招标办的指导监督下,由教育局全程参与,严格审核把关,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中标后,严禁将工程项目肢解转包、分包,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证单位。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签订施工廉洁协议书,双方共同监督,确保合同、协议条款正确有效实施。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签订由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单位要向县住建局质量监督三站申请质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三通一平”等开工准备工作,确保工程按期开工建设。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学校校长对项目实施承担主要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学校须建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要选派责任心较强的干部进驻工地作为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之间的协调员,全过程监管项目工程实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凡新建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对不认真履职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要向教育局报告,教育局将与建设局协商后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挖、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其它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书,必须是符合建筑设计所规定的合格材料。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抽样,同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和城区学校建设项目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教育局报告,共同协商解决。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教育局、质监站、设计单位,由质监站牵头组织事故处理,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增(减)工程量审批制度。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引起工程造价变动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等事项,必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由教育局分管领导初审并报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施工并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否则不得列入竣工结算之内。

第二十九条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规定创建文明工地,坚持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要加强检查,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向质监、监理单位和教育局报告,查明原因,查清责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师生安全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保修金不得结清和退还。

第五章财务与审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必须设立基建专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标函、施工合同和双方协议等条款执行,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向县教育局申请拨款。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于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报送工程决算(包括设计变更决算),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决算进行工程量的核定。

第三十五条工程量核定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向教育局报告情况。教育局向审计局提出项目工程审计,由审计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下发审计通知书,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决算审核和结算完成后,审计部门对工程的决算、审核单、财务结算和资金进行基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决算。

第三十六条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出具审计报告后,项目学校要及时到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做好固定资产的核定工作。工程项目无审计报告的,建设单位所有暂支费用不得作支出处理,尾款不得结清。

第三十七条基建账目往来全部结束后,会计人员要及时整理好账册和凭证,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交接,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六章校舍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校舍档案是建设单位预测评估、决策设计、检查维护和维修改造的重要依据。学校要高度重视工程资料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校舍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安排专人做好建档工作。要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技术资料,按照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建档要求和《县学校校舍档案管理办法》,从项目的申请、可行性研究、勘探资料、各项批文证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各种施工质评、监验等记录和设计变更,到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统一收集整理后并入学校校舍档案。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基建档案资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资料原件上报教育局校安工程档案室存档,学校保存复印件。

第四十条项目学校要安排专人及时做好校舍信息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录入与工程同步进行。

第四十一条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学校要配套制订使用与管理制度,抓好校舍常规管理工作,重视室内外水电、电教系统和设备的保养维修。同时,要加强师生爱护校舍和安全防范教育,强化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自护能力,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第七章附则

第9篇:法制教育实施方案范文

关键词: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变迁;基本路径;内在逻辑

中图分类号:G5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3)05-0048-06

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是其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中国教育现代化历程开始并延伸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学者最有能力做的是,使人们建立起与过去的各种联系,借此而解析现在的疑难,启发未来的潜能。” [1 ]进行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变迁研究,揭示农村教育发展规律,寻求其与我国当前农村教育政策的渊源性联系,以史鉴今,将会对我国当前农村基础教育发展之教育政策方面的完善与超越储存智慧、启迪思绪。

一、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

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的变迁是上承清朝末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变迁和下启新中国农村基础教育政策变迁的关键性、重要性链接历程,纵观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民国前期的发轫与渐进(1912~1926)、民国中期的发展与改革(1927~1936)与民国后期的调整与拓展(1937~1949)共3个阶段的变迁历程。

1. 民国前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的发轫与渐进(1912~1926)

1912年1月1日,资产阶级革命派在辛亥革命胜利后于南京成立了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从1912~1926年的15年时间里,民国前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两段发展历程:即1912~1916年5年的发轫阶段和1917~1926年10年的渐进阶段。资产阶级基于打破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意图,开始渗透并直接反映在民国前期的农村基础教育方针上。随着《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的颁布,“壬子・癸丑学制”的颁行,县市级地方教育行政制度的改革,《强迫教育办法》(1913)和《整理教育方案》(1914)的拟定,《全国教育计划书》(1919)的公布,白话文和国语的推行,“壬戌学制”的颁行和义务教育相关政策的决议,即义务教育经费筹集的办法规定以及1921~1928年全国义务教育的分期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措施的相继出台,较为先进的民国农村基础教育政策方针,虽然也曾反复颠簸在复古教育与反复古教育斗争的洪流中,且深受政权性质的影响,但均以先进的资产阶级教育方针的被认同和继续推广并改进为最终结局。同时,民国前期的农村基础教育政策的科学性和实践性,也在不断的循环往复中越来越寻求着教育政策本土化的渐进轨迹。

2.民国中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的改革与发展(1927~1936)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成立,到1936年抗日战争爆发前的10年时间被称为10年内战时期,10年里,社会政局相对稳定,当权者重视借助教育的力量来维护其统治,教育投入有所增加,教育体制日臻完善,国民政府竭力加强对教育的控制,把教育作为“以党治国”和“三民主义治国”的工具,以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具体而言,民国中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的变迁,大致可以概括为1927~1931年的改革阶段和1932~1936年的发展阶段。在改革阶段,大学院和大学区制的试行与废止,教育行政组织法的公布与修正,三民主义基础教育宗旨的推行,《实施三民主义乡村教育案》(1930)和《乡村小学充实儿童学额办法》(1931)的具体施行,构成了农村基础教育政策改革的主要内容;在发展阶段,初等教育制度政策的发展即小学校学制、小学校课程、小学训育制度、毕业会考制度以及升学就业指导办法等政策内容的颁行和实施与国民义务教育体系的完善即国民义务教育整体规划与分期规划、短期小学、二部制、巡回教学以及强迫入学教育等政策内容的议定和推行,共同构成了农村基础政策发展的主要内容。这一方面阻遏了教育的民主化进程,中断了“五四”以来教育界百花齐放、自由活泼的发展势头;另一方面又使得教育建设法制化、规范化,逐渐步入稳定和统一管理的轨道,从而使得民国中期包括基础教育、农村基础教育在内的教育发展与改革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

3.民国后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的调整与拓展(1937~1949)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中国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面临着极大的发展阻碍,根据“抗战建国”的基本国策,国民政府建立“战时须作平时看”的教育政策方针,对当时国情环境下的基础教育事业采取了相应的应变和调整措施。概括来说,民国后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的变迁分为两段,即1937~1944年的调整阶段和1945~1949年的拓展阶段。在调整阶段,战时农村基础教育政策方针的确立、各项训育制度的施行、“新县制”下《国民教育实施纲领》(1940)的订定,以及对于国民基础教育的各项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推动当时民国后期农村基础教育事业进入战时条件下的最主要政策内容,时至1945年抗战结束,却并没有迎来全国人民所期盼的和平建国时期,国民政府发动全面内战,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并没有迎来一直期待的良好时机,而是在战火中以政府推行《全国实施国民教育第二次五年计划》(1946)为政策保障核心,基础教育继续缓慢发展着。但是在一些教育学者以及相关进步人士的支持和努力下,儿童义务教育与失学民众补习教育融为一体,较大地增加了国民接受教育的比例,民国后期的农村基础教育政策仍然是在前期和中期的经验积淀下,更多地走向政策方针层面上的拓展和进步。直至1949年解放战争的结束,国民政府在军事、政治和经济上的溃败和失势,最终结束了其长达38年的统治,从而使得为国民政府服务的包括农村基础教育在内的国民教育事业宣告终结,并遵循历史的脚步,走进了下一个教育发展的新时期。

二、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变迁的基本路径

1. 改革学制系统

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近现代教育史上学制系统确立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普及与规划政策与同时期的学制系统改革是密切联系的,这是因为学制系统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任务目标、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关系,从而形成明确清晰的学制系统图,学校教育系统的改革可以说是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政策改革、发展及至转轨的最核心内容。

1912年9月,民国政府教育部第一个学校系统令即“壬子学制”正式颁布,随后又陆续颁布了很多在全国临时教育会议上得以讨论修正并通过的诸如《小学校令》、《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等法令规程,这些法令的充实,使得“壬子・癸丑”学制于1913年渐成体系并最终综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全面的学制系统。这一学制推行后不久,其系统本身的若干缺陷开始显露,全国范围内开始形成改革学制系统的共识。从1915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一届年会开始,期间袁世凯专制统治试图恢复复古教育时期也曾先后颁发《国民学校令》和《预备学校令》,试图改革学制系统从而实行比较严格的双轨制学校系统案,但未及实施并因其失势而废止,再经由第五、六届年会,直到1921年10月第七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年会,会上以广东省提案为根据,参酌其余九省提案,议定了《改革地方教育行政制度案》,形成了1921年学制系统草案(史称“辛酉学制”),此后围绕“辛酉学制”的讨论逐渐形成全国范围内的高潮,并最终于1922年9月通过《学校系统改革案》,且施行全国。

“1922年新学制”即“壬戌学制”,又称“六三三学制”,其是在新文化运动的推动下,适应学制改革的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和研究而制定出来的,同时又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一个学制系统,此后民国时期的学制系统基本都沿用了1922年新学制,遇有新情况新需要时,也仅是在“壬戌学制”的基础上不断进行修定和拓展的,实质内容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其中1928年5月,大学院在“壬戌学制”的基础上修订《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即“戊辰学制”,以期与时俱进,但仅只有同年8月公布《学校系统表》得以正式公布推行。此后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又对当时当地的学制系统作了修改和变动,尤其是1932年前后《小学法》、《小学课程标准》、《小学规程》等相关教育政策法令的颁布,使得民国时期的初等教育方面的学制改革体系基本完善和定型。调整小学学制以增加灵活性和弹性,建立国民教育制度等针对基础教育学制的调整,均是根据国情和发展需要作出的具有针对性的、较为有效的调整措施,从而使得我国基础教育包括农村基础教育在以后的战争时期仍在持续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我国基础教育学制系统改革的基本框架构建。

综上所述,以1912~1913年的“壬子・癸丑学制”、1921~1922年的“壬戌学制”以及1932年前后对学制系统的修订和变动共3个阶段的学校系统方案调整为主线的学制改革,横贯并引领着民国38年教育发展的整体历程。“一个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不仅仅在于这个制度形式上是科学的,还必须符合国情、区情,必须有财政支持,还需有辅的配套措施。学制改革成功与否,也不在于是否模仿了国外的最先进的学制,而在于是否制定了一个最适合本国国情的学制” [2 ]。农村基础教育政策作为民国教育政策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始终顺延着民国时期学校系统改革方案的整体方向,学制系统改革在倾向于单轨制、双轨制和中间制的选择中,势必会对基础教育政策改革的方向产生决策性的规划引导作用,因此,不同历史时期学制系统改革的不同选择,也必然引导着包括基础教育发展在内的教育走向不同的发展轨迹。

2. 重视义务教育

民国伊始,1912年9月3日,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令即“壬子学制”,明确规定小学校4年为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作为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第一次正式出现在民国初期的教育政策法令中,并从此开启了民国重视义务教育实施与发展的规划历程。随着《小学校令》和《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的颁发,充实着“壬子・癸丑学制”的纲领性文件内容。作为民国初期最为进步性和科学性且影响较为重大的学制体系,初等小学校4年为义务教育的明文规定,使得实施义务教育成为民国教育发展无法回避的充要条件。随后1914年12月,教育部拟定《整理教育方案》共30条,第一条亦明确指出确定义务教育年限,明白宣示,使地方知道建设学校为国家之责任。时至1915年袁世凯《特定教育纲领》的颁布,虽然为封建腐朽教育思想的复苏提供了可能,但其总纲中仍然明确规定着实行义务教育,宜规划分年筹备办法,务使克期成功以谋教育之普及。同时1915年5月3日,《义务教育实行程序》的31条得以批奉,义务教育作为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拟定分两期办理。1919年3月,教育部公布《全国教育计划书》,在描述普通教育章节时明确规定国库补助各省区初等教育费,且义务教育应分年计划进行,以期10年以后渐图普及。1922年的“壬戌学制”,在义务教育方面做了年限暂为4年之准,但各地方至适当时期得延长之的明确规定。

1920年4月2日,教育部拟定《分期筹办义务教育年限》,订定分期筹办义务教育年限,并以8年为全国一律普及之期,全面制定1921~1928年全国义务教育分期发展的具体规划。1931年6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明确规定,已达学龄之儿童应一律受义务教育,其详以法律定之;而未受义务教育之人民,应一律受成年补习教育,其详以法律定之 [3 ]。1935年6月1日,行政院抄发《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11条和《义务教育经费支配办法大纲训令》,其目的在于使得全国学龄儿童(指6~12岁之儿童而言)于10年期限内逐渐由受一年制、二年制达于四年制之义务教育,且义务教育的实施,应注重生活之教育并从1935年8月至1944年8月9年时间内分3期进行 [4 ]。1935年6月20日,行政院批奉《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施行细则》指令,在《教育部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施行细则》中规定全国学龄儿童除入普通小学者外,在实施义务教育第一期内(即民国二十四年八月至二十九年七月)应依本细则受一年短期小学教育,在第二期内(即民国二十九年八月至民国三十三年七月)应依本细则受二年短期小学教育 [4 ]。为了推动义务教育的发展与普及,在此后的一段时期内,教育部相继颁发了《实施义务教育一年制短期小学暂行规程》(1935)、《一年制短期小学暂行课程标准》(1935)、《二年制短期小学暂行规程及课程标准总纲》(1937)、《实施二部制教学办法》(1937)、《巡回教学办法》(1937)及《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1937)等相关教育政策文件。同时,根据《县各级组织纲要》,1940年3月21日,教育部订定《国民教育实施纲领》,国民教育之普及以5年为期,自民国二十九年八月起至民国三十四年七月止,亦分三期进行。

直至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在教育复员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普及国民教育的拓展方案。要求未实施国民教育的收复区省份,从1946年1月起拟定“第一次实施国民教育五年计划”,要求后方已实施国民教育的19省市,从1946年1月起,贯彻《全国实施国民教育第二次五年计划》,以充实国民学校和以国民学校为中心工作,务求学校充实,师资健全,经费稳定,各省失学儿童和失学民众都能接受义务教育或补习教育,即已完成一保一国民学校,一乡镇一中心国民学校,全部学龄儿童及失学民众受相当之义务教育与补习教育,同时国民学校一律办高级班,使一般学龄儿童均受6年之义务教育。《全国实施国民教育第二次五年计划》使得儿童义务教育与失学民众的补习教育融为一体,较大地增加了国民接受教育的机会 [5 ]。另外,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其第十三章第五节教育文化专节叙述到国民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6~12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可见免费义务教育在宪法中占有突出的地位,且已经具有政策规定上的法律效力 [6 ]。总之,从民国伊始的1912年至民国行将结束的1947年,国民政府在推行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关于国民义务教育方面教育政策文件非常之多,且始终是农村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重点组成部分,几近可以被看成是国民义务教育发展与普及的成果,将直接决定着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发展与普及的成效。

三、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1. 农村基础教育政策框架体系日趋完善

1912年民国初建,教育部甫立,打破了清末封建落后的农村教育体系,试图建立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教育体系,成为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首要工作。颁布新的学校系统令,不断议定和充实教育法律政策内容,学堂一律改称学校,初等小学校实行义务教育,制定新的课程标准,充实着“壬子学制”并最终完善成为“壬子・癸丑学制”。民国初期的资产阶级教育体系在政权伊始的理想化追求中仓促出台,时经1915年封建复古教育的回溯,在经历过新文化运动对旧文化和旧教育的深度批判后,中国教育界内教育思想观念已经彻底转变为追求资产阶级新教育政策的确立和发展。农村基础教育政策在新教育政策方针的指引下,在基于民国初期教育体系的框架调整下,随着民国中后期《实施三民主义乡村教育案》(1930)、《乡村小学充实儿童学额办法》(1931)、《小学法》(1932)、《小学规程》(1933)、《小学课程标准》(1932)、《小学特种训育纲领》(1933)、《调查学龄儿童办法》(1935)、《义务教育经费支配办法大纲训令》(1935)、《全国教育会议关于义务教育议决案》(1935)、《实施义务教育一年制短期小学暂行规程》(1935)、《实施巡回教学办法》(1937)、《国民教育实施纲要》(1940)、《保国民学校及乡镇中心学校基金筹集办法》(1940)、《乡(镇)中心学校设施要则》(1942)、《国民学校法》(1944)、《全国实施国民教育第二次五年计划》(1946)等直接或间接相关于农村基础教育的政策文件的颁发、实施和推行,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在政策层面上,具体且深入到最基层的行政规划区域,以便教育管理的便利与灵活;在义务教育层面上,全面且详尽至年限、课程和发展规划,以便提升国民素质和人才培养;在教育宗旨上,明确且突出三民主义的国民教育宗旨,以便明确教育发展方向和路径轨迹。在资产阶级教育性质未变的前提下,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的框架体系日趋走向完善和成熟,并在推动农村基础教育发展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2. 始终把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放在首要战略地位

民国时期十分重视国民教育,并始终把发展农村教育作为国家发展、民族复兴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认为只有重视农村教育,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才能完成整个教育发展规划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基于民国时期农村区划作为整个行政区划范围内大部分内容的现实国情,农村基础教育必然成为国民教育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农村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发展状况将最终成为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基石。始终把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放在国民教育发展的首要战略地位,这不仅需要理论上的正确认识,同时也需要政府在具体教育实践中给予农村教育实质性的政策帮助和支持。民国时期尤其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在民国政权的38年间,国民政府行政院和教育部针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制定了若干政策法律文件,诸如《强迫教育办法》(1913)、《义务教育施行程序》(1915)、《分期筹办义务教育年限》(1920)、《乡村小学充实儿童学额办法》(1931)、《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施行细则》(1935)、《实施义务教育一年制短期小学暂行规程》(1935)、《短期小学实验办法》(1935)、《二年制短期小学暂行规程》(1937)、《调查学龄儿童办法》(1935)、《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1937)、《强迫入学条例》(1944)等专门保障义务教育实施和普及的相关教育政策文件,同时也包括《整理教育方案》(1914)、《全国教育计划书》(1919)、《实施三民主义乡村教育案》(1930)、《关于整顿学校教育造就适用人才案》(1932)、《国民教育实施纲领》(1940)、《国民学校法》(1944)等全面规划国民教育发展中包含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内容的相关教育政策文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了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努力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所必需的财政投入,以期避免农村义务教育在正常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资金限制所带来的物质(比如校舍配置、必要的教学设备以及图书参考资料等等)缺乏而陷入发展困境,政府颁布的《各省县市筹集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大纲》(1925)、《义务教育经费支配办法大纲训令》(1935)、《保国民学校及乡镇中心学校基金筹集办法》(1940)等直接或间接相关于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的教育政策文件,对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普及尤为重要。

3. 规范、法治的科学化发展过程

民国时期资本主义性质的农村基础教育政策法规所构建的教育体系,是与中国两千多年积淀下的封建传统教育完全不同的教育理论体系和发展模式。民国建立之初,新建立的资产阶级政权激进追求新的学校教育制度,《普通教育暂行办法》(1912)、《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1912)、《小学校令》(1912)、《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1912)、《强迫教育办法》(1913)、《整理教育方案》(1914)等各类直接或间接相关于农村基础教育的各项教育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使得民初农村基础教育的规范式科学化发展过程突飞猛进。随着袁世凯倒行逆施试图复辟帝制,《颁定教育宗旨令》(1915)、《特定教育纲领》(1915)、《义务教育施行程序》(1915)、《国民学校令》(1915)、《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1916)等带有封建尊孔复古性质的落后教育政策文件的颁发,使得刚刚建立起来的先进教育政策制度受到打击。“由于传统教育观念的根深蒂固,现代教育的任何推进都处处受其掣肘” [2 ],尤其是在以彻底批判旧文化旧教育的新文化运动开始之前,民主进步的教育思想、教育实践与封建落后的教育思想、教育实践的往复斗争始终贯穿在基础教育政策发展的科学化进程中,且其科学化进程可以说是举步维艰。但同时农村基础教育政策逐渐走向科学化的构建过程中,也正是由于这种不断的矛盾冲突促进或加速着教育政策实施的法治式和规范式科学发展。

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体系的科学化过程经由初期的仓促出台,在复古和反复古教育循环往复的斗争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到民国中期已开始逐渐融入到民国社会的发展之中,并逐渐适应现代教育的发展要求。20世纪20年代以后,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民国基础教育政策改革的历程中更加倾向于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发展。“一方面,政府接连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教育管理、建设的法令法规,使新式学校教育体系建立后一直没有理顺的一些问题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教育质量提高的制度,如教科书审查制度、毕业会考制度、教师资格制度、训育制度等。” [2 ]民国时期尤其是民国后期实行的这些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其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方向下的科学化过程,“结束了清末民初新式学校教育体系建立以来新旧教育冲突的混乱局面,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教育秩序的稳定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2 ]虽然这些农村基础教育政策也是国民政府试图通过加强教育控制以维护其政权统治的重要手段,但民国时期教育政策制定和发展过程中规范、法治的科学化选择对于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4. 模仿、探索的本土化适应过程

“中国现代基础教育体系的创建启动于西学东渐后西方教育制度对中国传统教育的冲击,并经洋务教育运动等教育改良的实践,最终在清末新政中正式诞生。由于这套体系是对国外教育体系的模仿,因为它与中国本土实际情况有着很大差距,这使中国现代基础教育体系的构建、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本土适应过程。” [2 ]就学制来说,清末“壬寅・癸卯学制”虽奠定了中国近代教育发展的雏形,但仍无法逃离学制系统的封建性和落后性。民国时期,在改革学制系统基本路径的发展轨迹下,模仿西方先进国家进步的教育政策法规,必然会成为政府发展农村基础教育模式的必然选择。

民国初年,为了彻底颠覆清末封建落后的学校教育制度,制定新的适合民国需要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学制系统迫在眉睫。中国资产阶级政权掌控下的第一个学制即“壬子・癸丑学制”顺势而生。“壬子・癸丑学制”是仿日学制,基本上沿袭了仿自德、法的日本模式,几乎脱离了民国前期的现实国情,学制体系缺乏弹性且过于整齐划一,从而限制了各级各类学校依据地方情形灵活发展。由于“壬子・癸丑学制”自身问题和缺陷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暴露,各地纷纷呼吁重新制定学制,并最终在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的促进下,经过长期广泛的理论探讨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新的学制系统草案即“壬戌学制”最终于1922年正式出台。虽然“壬戌学制”仍是仿美的学制,但其是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和研究制定出来的、中国的学制系统改革走向了模仿基础之上的探索阶段,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政策也在以学制系统改革为主线的路径选择和探索中走向科学化和完善化。

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国民政府在“壬戌学制”的基础上,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令法规(《小学法》、《小学规程》等),对1922年学制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修订。调整小学学制,使之更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更具灵活性和弹性;建立国民教育制度,更有利于义务教育的推行,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总的来说,民国时期是中国包括农村基础教育在内的基础教育从模仿到探索直至创新的本土化发展时期,民国政府在对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政策等方面吸收和借鉴的同时,也越来越认识到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本土化要求,更加突出和认识到中国意识和时代意识,从而使得中国农村基础教育政策的改革发展进入本土化适应的轨道,进而完成民国时期农村基础教育基本框架选择上的科学构建。

参考文献:

[1][美]乔伊斯・阿普尔比,林恩・亨特,玛格丽特・雅尔布.历史的真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2]黄书光.中国基础教育改革的历史反思与前瞻[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

[3]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史研究室.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1912~1949)[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0.

[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一)[M].南京:凤凰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