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社区森林防火实施方案范文

社区森林防火实施方案精选(九篇)

社区森林防火实施方案

第1篇:社区森林防火实施方案范文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持续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对森林资源将造成巨大的损失,并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森林火灾的扑救,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做到森林防火工作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扑救。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

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坚持依法治火,科学防火,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正确处理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处置森林火灾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努力提高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能力,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努力防止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或境外威胁本区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扑救。

(四)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本预案涉及的区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周密组织,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抓不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组织指挥和扑救本区区域内发生和周边区、县发生威胁本区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

1.组成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林业局局长。

成员: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政府办公室、区林业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农牧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卫生药监局、区教育局、区城管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区旅游局、区水利局、区民宗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区电信局、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职责

(1)负责对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2)指导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开展工作;

(3)分析、研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统一指挥、协调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和镇(街)半专业扑火队参与森林防火、扑火救灾行动;

(4)对全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5)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调动驻区武警部队、区武装部民兵应急分队、公安消防大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

(6)报请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7)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3.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根据森林火灾扑救的需要,组织区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人员投入扑救工作。

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森林火灾案件。

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森林火灾案件,追究失职、渎职责任人。

区政府办:负责召集森林火灾处置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审核、上报有关材料和文件。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区林业局: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建一支20人以上的森防应急队伍,强化管理和扑火能力培训,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

区公安分局:调派警力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调派公安民警、公安消防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由公安消防大队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及时组织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人员、扑火队伍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积极开展受灾干部群众、扑火负伤或者致残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区农牧局:强化野外生产用火管理,教育引导全区农村群众农业安全生产用火,增强防火意识。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水利设施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区交通局:配合公安部门搞好交通管制,并及时调配车辆运输扑火物资和扑火队员等。

区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森林防火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扑火应急所需电力、燃料的供应及相关物资的调拨工作。

区卫生药监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救护,做好灾后紧急药品支援和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组织一支20人以上的应急队伍,强化教育、管理和扑火能力培训,做好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矿山等企业在用火方面防范措施。

区民宗局:负责督促寺庙做好寺庙周边的森林防火工作。

区文广局:负责做好电视台森林防火宣传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及时报道有关森林防火动态。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区旅游局:负责指导全区旅游行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旅游景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志,指导旅行社、导游对游客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森林防火部门检查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区司法局:协助森林防火指挥部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

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官兵,在区森林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维护并保证防火指挥车辆、防火物资运输车辆的畅通,维护好火灾现场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区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组织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所需的通信保障工作。

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负责对森林火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被毀的林木赔偿工作。

(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为“区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区林业局。“区森防办”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协调和调动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相关工作;

2.组织制订、修订与“区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镇(街)和重点林区单位制订、修订各专项应急预案;

3.负责与气象部门联系,掌握全区森林火险信息,与电视合及时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全区森林防火队伍;

5.负责本区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宣传教育;

6.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收集分析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7.组织开展本区森林火灾扑救的应急演习、演练;

8.负责本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9.负责本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0.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区森林扑火前线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临时成立区森林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前指”)。“区前指”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宣传报道组、技术咨询组和现场督导组。

主要职责是: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落实“区指挥部”关于森林火灾处置和扑救的各项工作指示;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工作。

1.综合调度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火场通信联系、火场监测,负责相关单位间的协调等工作。

2.后勤保障组:协调有关单位,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保障。

3.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中的药品支援、医疗救护及灾后防疫等工作。

4.宣传报道组:按照国家对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根据森林火灾处置扑救工作需要,适时火情信息,组织好新闻宣传。

5.技术咨询组: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灾态势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配合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开展森林火灾调查,进行火灾损失评估,并做好处置评价。

6.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对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森林火灾处置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前指”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森林火灾预防

全区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和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有计划地清除林下可燃物;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区森防办”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预测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在森林防火期内,依据有关工作程序通过市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起到宣传和加强防范作用。同时,各级森林防火机构根据森林火险预警等级高低和本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做好预防准备工作。

(三)预警级别与

1.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天气状况和监测情况,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橙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黄色预警信号;一般(Ⅳ级),蓝色预警信号。

2.预警

“区森防办”根据气象部门的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结合本区气象因子变化,森林可燃物易燃程度和引发森林火灾的火源发生状态,提出预警级别,经“区指挥部”批准后通过区电视台向社会。其中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持续7天以上的,除在市电视台外,应报请区人民政府及时森林防火令。

(四)预警响应

森林火险预警警报以后,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在做好日常准备工作的同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1.黄色预警响应。各级森林防火机构按照防火期森林防火工作安排进行,坚持全天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各镇(街)组织护林员、巡查队员上岗到位,加强对重点森林火险区的巡查巡护,制止违规违章用火现象;镇(街)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接到扑火命令后,迅速出发。

2.橙色预警响应。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密切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随时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将橙色森林火险预警警报通知到下级森林防火机构值班室和主要人员;各镇(街)护林员、巡查队员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在林内或林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入林区;镇(街)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在镇(街)待命或训练。接到扑火命令后,扑火物资和扑火设备立即装入运输车辆,扑火队伍和车辆在15分钟内集结出发。

3.红色预警响应。各级森林防火机构高度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将红色森林火险预警警报通知到下级森林防火机构值班室和同级森林防火扑救应急响应联动部门;“区指挥部”组织检查组到高森林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各镇(街)护林员、巡查队员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在进入林区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带火种进山,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林内或林缘严格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镇(街)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做好一切扑火准备,运输车辆处于优良状态,扑火物资和扑火设备装入运输车辆内,接到扑火命令后,在5至10分钟内集结出发。

四、森林火灾报告程序

(一)凡发生森林火灾,各镇(街)必须向“区森防办”报告,坚持接警必报、及时报告原则;应在最短时间内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火势发展状况、火情发生地的植被状况、组织扑救等具体情况,随时向“区森防办”报告。

(二)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区指挥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按照要求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

1.森林过火面积3公顷以上,或森林公园等高森林重点火险区、生态公益林区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险预警信号为红色天气状况下发生的森林火灾。

3.二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等重要设施,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5.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区指挥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按照要求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发生在区、县交界,向区级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性,或区外大面积火场距本区边界1公里以内并对本区森林资源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2.过火林地面积超过100公顷或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或持续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且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森林火灾。

4.己烧入或严重威胁居民区和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己通过公安、消防、政府部门信息系统渠道上报或己经在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的森林火灾。

6.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五、预案的应急响应

(一)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本应急预案分为四个级别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在特殊时期及突况下发生森林火灾时,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预案响应。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响应(IV级);三级响应(III级);二级响应(Ⅱ级)和一级响应(Ⅰ级)。

1.四级响应(Ⅳ级)启动条件:森林火灾发生后,首先启动四级响应,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火灾发生地镇(街)根据本镇(街)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直接组织实施。

2.三级响应(III级)启动条件:四级响应实施后2小时内森林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事发地镇(街)请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发生在镇(街)、区交界地区需要协调扑救;区政府划定的高森林火险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在高森林火险天气、重要节假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调动周边镇(街)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二级响应(Ⅱ级)启动条件:森林火灾发生后,超过12小时火势仍未控制的;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高,扑救特别困难的过夜火;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等重要设施,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向区级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性,或区外大面积火场距本区边界1公里以内并对本区森林资源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4.一级响应(Ⅰ级)启动条件:火场持续48小时火势仍未得到控制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距加油站、供气、爆竹、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生产企业或仓库不足700米的;己烧入或严重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风景名胜区;其他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应急预案的实施

1.四级响应(Ⅳ级)的实施。镇(街)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Ⅳ级响应,迅速组织本镇(街)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扑火,在火场设立镇(街)森林扑火前线指挥部,镇(街)领导靠前指挥到位,并将火场情况随时报告“区森防办”。“区森防办”要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向“区指挥部”领导和区政府报告情况。

2.三级响应(III级)的实施。“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由一副总指挥(区林业局局长)带领区林业局有关科室人员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设立“区前指”,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区前指”及时制订具体扑火作战方案,调动和指挥扑火队伍扑救森林火灾,及时将扑火进展情况向“区指挥部”报告。

3.二级响应(II级)的实施。“区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由“区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成立由“区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领导组成的“区前指”,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区前指”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赶赴火场做好相关工作;“区森防办”主任在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负责协调调度工作;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

4.一级响应(I级)的实施。“区指挥部”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有关领导、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成立由“区指挥部”组成的“区前指”,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担任“区前指”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赶赴火场做好相关工作;“区指挥部”一副总指挥在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负责协调调度工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预案。

(三)扑火物资供应

按照“区前指”的命令:第一期由事发地镇(街)负责扑火工具、油料、食品等基础物资的供应;第二期由“区指挥部”协调调运全区森林扑火物资;第三期由“区指挥部”请求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支援森林扑火物资。

(四)扑火力量组成与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成。以镇(街)组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及当地群众,在交通条件方便的火场商请区消防大队出动消防水车作为第一梯队;驻区武警部队、区武装部民兵应急分队、城管应急分队、林业应急分队、公安应急分队作为第二梯队;必要时,请求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其他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作为第三梯队。

2.跨镇(街)增援机动扑火力量的组成。当扑火需要时,“区指挥部”可调动邻近镇、街(必要时全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实施跨区域支援扑救。原则上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3.扑火队伍调动程序。当需要跨镇(街)调动各镇(街)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时,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区前指”的建议及火场态势批准后实施;驻区武警部队、县武装部民兵应急分队的调动,由“区指挥部”商请驻区武警部队、区武装部,说明灾情发生时间、地域、危害程度、已经采取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情况。

(五)扑火指挥

1.扑火队伍纪律。接到扑火命令的各扑火队应立即出发,到达火场后与“区前指”取得联系,接受统一调动。完成扑火任务后,各队必须清点队员人数和扑火机具等向“区前指”报告。经“区前指”同意后方可撤离火场。

2.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区前指”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森林消防队、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区前指”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区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武警部队和武装部独立指挥原则:根据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武警部队和武装部可分别单独设立指挥部,在“区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分别负责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3.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扑火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六)应急基本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对死难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七)应急通信

“区指挥部”设立通信网络,由区电信部门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八)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镇(街)时,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区行政区域时,在市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区人民政府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九)案件查处

区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在区公安分局和林业局的领导下,及时组织力量对森林火灾案件进行查处,事发地镇(街)、村委会要密切配合,积极提供破案线索。

(十)信息

森林火灾信息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森防办”会同区政府信息中心按照《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工作。

(十一)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镇(街)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区前指”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六、善后工作

(一)森林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区林业局及时组织林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并于火灾扑灭后3天内书面报区人民政府。

(二)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区民政局、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灾区政府应对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安置场所和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四)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五)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的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七、综合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建立区、镇(街)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应急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GPS卫星定位系统、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统、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二)后备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重点建设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培训和准备,在各村委中组织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三)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区指挥部”根据本区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30万元的储备库,储备足够数量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四)经费保障

“区指挥部”根据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需要,提出需由区财政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各级预案响应所需财政经费,按《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五)技术保障

“区森防办”要密切同气象部门联系,必要时,请气象部门到火灾现场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林火卫星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区森防办”要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森林防火信息,充分发挥专家组的重要作用,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六)培训演练

第2篇:社区森林防火实施方案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案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控制和扑救森林火灾,及时处置火灾事故,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青川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现结合本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处置森林火灾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乡森林防火领导组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乡及各村制定本辖区内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处置责任制。

2、专群结合,协调配合,快速反应。专业扑火队和群众相结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快速有效处置森林火灾。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4、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特别是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三)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一)本预案启动后,乡森林防火领导组承担本乡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乡森林防火值班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联系电话:),负责电话值班、森林火情监测、森林灾火扑救协调等工作,乡森林防火领导组成员单位在接到任务后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二)乡森林防火领导组职责

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乡森林防火领导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快扑灭火灾。具体职责是:

1、组织扑火力量,保证通讯畅通,做好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2、负责协调扑火队伍调动,确保扑火器具、装备及物资快速运输,协助提供后勤保障。

3、指挥开展扑火救灾工作,负责及时向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解决在扑火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三)乡森林防火领导组成员

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乡长王玉任组长,分管副乡长马敏、林业站站长冯正斌为副组长,各村(社区)、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党政办。

(四)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制定和完善本村(社区)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扑火准备,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和上报信息。

(一)森林火灾预防

1、乡防火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宣传要做到重点突出、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着重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扑火安全常识、扑火科学知识;要公布乡森林防火办公室值班电话,要在全乡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2、要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各村(社区)护林员要坚持巡山护林制度,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口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对春耕生产季节烧灰积肥、清明节、冬至、春节前后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严加制止,切实消除各项火灾隐患。

3、在重点林区有计划地开设巡护道路和防火隔离带,加强全乡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信息报告和处理

1、发生森林火情后,管辖单位要立即向乡防火办上报火情动态及组织扑救,乡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及时向乡森林防火领导组报告,并及时组织扑救。严禁组织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2、出现重要火情时,乡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在发现火情半小时内派人到

达火灾发生地,并组织人员扑,现场指挥救火,控制火情,并根据灾情的严重性酌情上报。3、当发生乡外火烧入或乡内火烧出的情况时,乡森林防火办公室及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一)火灾扑救分工

火灾扑救分前线指挥组、扑救组、后勤保障组、医疗组及保卫组,其具体分工如下:

1、领导小组:

组长:王 玉

副组长:马 敏、冯正斌

成员:全体乡干部,村(社区)干部、各站所人员。

指挥现场扑救工作,合理安排扑火力量与重心、收集防火情况及灾情数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情。发生山林火灾时,由马敏同志协调发动乡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参加扑救,应急队员在副组长带领下,携带好救火物资,迅速赶赴火警地点,发挥扑救作用。做好车辆调度工作,发生重大火灾或火势猛烈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的扑火工作。保障扑救人员的各项后勤服务,做好送水、送食品及增补扑火设备支援到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在明火扑灭后,看护火灾现场,清理迹地,并坚持留守观察2小时以上,防止暗火萌发,火星复燃。火灾扑救结束后,要迅速进行情况调查,查明起火原因,对起火肇事者做好调查笔录,并进行必要的教育,损失严重的要进行依法惩戒。

(二)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主,其它经常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三)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四)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村(居)委会应在林区居民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居民安全撤离。当居民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轻微违章野外用火及森林火警案件原则上由乡防火办处理,一般及一般以上森林火灾案件由乡林业公安派出所立案查处。

第3篇:社区森林防火实施方案范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维护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案。

1.2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1.3编制依据。本管理方案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省森林火灾应急管理方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管理方案》和《**市森林火灾应急管理方案》等。

1.4适用范围。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可启动本管理方案:

(1)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林场或者位于乡(镇、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6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天然林区及其它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其它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我市成立以市长为指挥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武装部部长为副指挥长,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农业局、市文化旅游局、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制订和修订市森林火灾应急管理方案;宣布启动或结束本应急管理方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审查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及时掌握、分析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贯彻落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乡(镇、区)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指导应急扑火专业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落实市森林火灾应急管理方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演练工作;向**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授权有关信息等。

2.2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的职责。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临时成立前线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迅速落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部署,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处置和扑救。各工作组组成和主要职责:

综合调度组: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各部门落实扑火力量调动、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火场监测、火灾案件查处等具体处置措施。

后勤保障组: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电力、被褥等物资供应和通讯联络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

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按照上级对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根据火灾扑救工作需要,确定火灾扑救新闻发言人,适时火情信息,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

专家咨询组:负责扑火环境、火情分析,并对火灾态势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根据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做好处置扑救绩效评价。

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对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火灾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前线指挥部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2.3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武装部: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驻**部队、人武部和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火灾扑救工作。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森林防火会议及火灾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审核上报**市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机关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持火场治安秩序,做好受灾群众的疏散和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必要时协调市公安消防大队参与灭火。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国家所有的林地森林火灾预防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有关乡(镇、区)和林区各单位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应急管理方案演练,履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市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和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不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制和在火灾扑救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市安全监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成因及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师生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经费,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与对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火灾扑救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奖励火灾扑救有功人员。

市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中长期天气预报,建立森林火险形势会商机制;及时提供火情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必要时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交通局:负责修建通往灾区临时公路和运输扑救物资、人员,配合市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和灾后重建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痴呆等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火灾扑救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市广电局:通过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遇到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时,在市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报火险等级预报。

市农业局:负责协调做好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

市文化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区和旅行社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发生森林火灾时,督促旅游区组织人员疏散。

市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织通信联络,确保火灾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3预防和应急准备

3.1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森林防火意识。

3.1.1各乡(镇、区)要按照“政府主导、媒体联动、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要求,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3.1.2建立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强化市、乡(镇、区)两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宣传教育职能,协调广电、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组成宣传教育网络。从各个层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格局。

3.1.3深入开展“进林区、进村宅、进单位、进学校、进风景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普法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每年11月份的“森林防火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知识、森林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知识教育,开展先进典型宣传和森林火灾警示教育。

3.2有关乡(镇、区)、山张林场和虎头山森林公园应当组织实施下列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1)建设火险预警、火情监测瞭望设施;

(2)在林内、林缘以及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建设蓄水池、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标识;

(3)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车辆、森林防火物资和通信器材等;

(4)修筑森林防火道路;

(5)建立森林防火指挥调度和信息处置系统等。

3.3林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森林防火设施装备。

3.4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5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坚持以专业队伍为主,专业队伍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有关乡(镇、区)负责本辖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国有山张林场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沿山乡(镇、区)要建立森林消防突击队和民兵应急分队,沿山各村和包山大户要建立群众扑火队。加强后备扑火力量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

3.6完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的监管、储备、调拨和更新管理体系,确保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物资准备需要。市、乡(镇、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储备与之相适应的森林防火物资。

3.7各乡(镇、区)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管理方案》的要求,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3.8各乡(镇、区)、各林场及火场要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设施的作用,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3.9市气象部门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预报、人工增雨等。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信息,为森林防扑火工作提供技术智力支持。

3.10市、乡(镇、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区)森林消防突击队、民兵应急分队和群众扑火队的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作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4监测与预警

4.1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4.1.1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常规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

4.1.2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

(1)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主要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

(2)区域内重点防护林、天然次生林及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的面积及分布;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点、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

(3)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信息。

(4)森林扑火力量的组成、分布,森林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和相邻地区可用的火灾处置应急物资。

(5)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不利因素。

4.2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在重点防火期,市气象部门要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险趋势报告,并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全天不间断通过电视台向全市;冬春高火险季节,市广电局要在市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市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预警警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3森林火险天气等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没有危险,林内可燃物不能燃烧;

二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4.4预警标志设置、预警公告及防范措施。

一级和二级火险天气,可不设标志。

三级火险天气,林区悬挂淡绿旗预警标志。市气象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天气信息,市、乡(镇、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昼夜值班制度;各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加强林火监测和巡护,扑火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四级火险天气,林区悬挂黄旗预警标志。除三级防火措施外,市电台、电视台要公开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市、乡(镇、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要值班、带班,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严防死守。

五级火险天气,林区悬挂红旗预警标志。除四级防火措施外,市电台、电视台要公开高火险天气警报,当高火险等级面积指数(高火险等级出现的范围占所在林区的面积比例)超过50%时要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同时,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向全市或有关地区预警公告。

4.5火情监测。在森林火灾高发期,各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

4.6火情报告。

4.6.1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对接到气象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发现的热点,要立即通知有关乡(镇、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核查。各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并及时上报。一般森林火灾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应在40分钟内逐级上报至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6.2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4.6.3我市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4.6.4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事发地乡(镇、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发现火情后,当地乡(镇、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到火场时要及时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火场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扑救。

5.1.2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火灾发生后2个小时内仍未能控制的,或发生跨乡(镇、区)森林火灾时,应立即启动本管理方案,迅速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

5.1.3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管理方案时,乡(镇、区)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5.2管理方案实施。本管理方案启动后,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迅速召集事发地乡(镇、区)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扑火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5.3扑火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应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区指挥部。需调动军队(武警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可设立专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军队(武警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区)、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和军队(武警部队)专门指挥机构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4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5.4.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突击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火灾发生区域的护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批实施跨区增援计划。

5.4.2扑火力量梯队安排。分三个梯队:

第一梯队为森林消防应急分队。由乡(镇、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调动当地的森林消防应急分队和干部、群众组织扑救。必要时,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就近调集其他乡(镇、区)森林消防应急分队进行增援。

第二梯队为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民兵消防应急分队、公安消防大队。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进行支援。

第三梯队为驻**部队。根据扑火需要,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就近组织驻军支援。

5.4.3兵力调动程序。需增援扑救的,由发生火灾的乡(镇、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实施增援。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乡(镇、区)的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乡(镇、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军队(武警)的调动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商驻**部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5现场处置。

5.5.1扑火方法选择。要采取整体围控、分段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阻、打、清”相结合。

5.5.2重点部位保护。对重要设施、居民地、军事管理区等重点部位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防护林、原始森林等重点林区,要集中优势力量,实施重点保护。

5.5.3扑火安全防范。在扑火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形地貌、风力风向、气温等因素,时刻注意观察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5.4人员疏散安置。各乡(镇、区)应在林区居民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5.5.5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由市卫生部门组织力量予以支援。

5.5.6物资使用。扑火抢险所需物资由前线指挥部及其后勤保障组协调市发改委、商务等部门负责调集。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前线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5.5.7应急通信。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市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采用卫星通信和短波、超短波通信,确保信息通畅。

5.5.8生活保障。由火灾发生地乡(镇、区)负责应急扑救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5.6火灾案件查处。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负责进行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7新闻报道。市护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会,向媒体火灾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视频新闻)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

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前线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5.8扩大应急。重、特大森林火灾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力量难以控制时,由前线指挥部报请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

5.9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乡(镇、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办公室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6后期处置

6.1火场看守。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6.2火灾评估。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6.3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及灾后重建。受灾乡(镇、区)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不发生人、畜疫情。灾情特别严重的,可向市政府提出赈灾申请。市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灾区重建给予重点支持。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灾区乡(镇、区)应当依法对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房屋、场地、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市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6.4工作总结。应急结束后,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应急管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汲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

7附则

7.1管理方案管理。本管理方案既是市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也是指导乡(镇、区)制定当地森林火灾应急管理方案的依据。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管理方案每三年修订一次,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市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管理方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社区森林防火实施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统领,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围绕防火责任,火源管理队伍建设、设施建设、扑火指挥、扑救战术等六个方面的内容,组织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继续通过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巩固、提升全镇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能力建设,促进森林防火工作再上一个台阶,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成立森林防火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镇政府镇长为组长,分管林业工作的政法委员、副镇长为副组长。成员由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兼任办公室主任,资源所干部职工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规范化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和规范森林防火责任制

1.进一步健全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制。依照《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落实镇政府与各村委会森林防火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2.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防火“三包”责任制。制定镇党政领导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山头、地块责任制。

3.进一步建立林地经营联合体和个人森林防火责任制。组织林地经营联合体和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责任制、责任区、责任人以及加强设施,设备建设的要求,全面签订责任状。

4.进一步建立森林责任考核办法。制定森林防火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内容,方法程序及惩罚措施。

(三)进一步完善野外火源管护机制

1.建立森林防火宣传机制。广泛开展“小手拉大手”每期1周时间以“森林防火”为主题的中小学生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中小学生向其父母、亲朋、邻居宣传森林防火常识,同时严格实施森林防火令,散发森林防火宣传单、手册等,提高林区干部群众森林防火意识,自觉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重点从宣传教育的时机、内容、形式、手段、组织方式等方面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在林区道路、易燃性高林区、重点坟场、景点等地段设立宣传牌,警示牌。

2.全面推行“五个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①所有的农户要100%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野外生产性用火责任书;②护林员(村组干部)100%在岗在位或轮流巡山护林,高火险时段巡山管护100%覆盖林地;③林区农事和林事生产性用火100%执行用火许可证制度;④林区的聋、哑、痴、呆、精神病人要100%落实监护人责任;⑤对偏僻地方的山中墓主、山边田主、进山业主100%实名登记。

3.建立高森林火险预警示响应机制。按照《省森林防火险预警警报响应主要内容及一般程序》的要求,对镇、村两级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进行细化分解。在重点林区进山路口、重点地段、居民集中区、每个村部所在地等设立相应的预警信号牌和禁火令、宣传牌。

4.建立野外火源巡查机制。落实专职巡山员和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制度。充分发挥林区群众爱林护林的积极性,强化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实现群防群治,确保火险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有效措施,重点对野外火源进行分类梳理,从日常巡查、重点时段督查,重要部位严查的组织实施和处罚切入,形成规范工作机制。按照火灾发生特点和不同火险等级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和时间,精心选拔责任心强,有爱林护林意识的村(组)干部、党员、社会代表为轮流巡山护林员;进一步明确巡山护林员和挂牌值班户的防火职责和任务;加强巡山护林员岗前培训、日常监督管理、年终考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重点是建立督查和奖罚机制。

(四)推进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

1.加强森林防火人才的培养。目前森林防火队伍存在着力量短缺、人员结构和分布不合理、专业人才稀缺、教育培训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森林防火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进程。因此,应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人才的三个环节,从调整结构、提高能力、激发活力三个方面入手,切实加强森林防火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扑火指挥人员三支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人才环境,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和专家型的扑火指挥人员,镇政府扑火队人数28人,配备挂包、头盔、手电筒、阻燃服、高帮胶布鞋等个人防护装备。其他各类各级应急村级扑火队人数为700人。

2.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按照“以镇建队、分散养兵、集中使用”的原则,推进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同时,加强重点区域和跨区域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点建设机动队伍。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按要求配置人员和必要的扑火机具。

3.加强镇村消防队伍建设。要建立村级森林防火联防联保制度,村民委员会必须担负起本区域森林防火第一责任,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村(居)或单位的,要建立联防联保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每个村(居)和营林单位都要配备精干的专兼职森林防火人员,实行信息共享,相互监管,相互促进,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4.加强培训。在坚持分级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把培训工作放在村、户,使群众人人知道应该怎么样防火、怎么样扑火,提高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知识与技能,培养一支长久的扑火队伍。五是整合基层应急力量,组建综合应急队伍。我镇作为贫困山区,在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上普遍存在着建队容易养队难的问题。应切实加强护林员队伍和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建设。组建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为骨干、林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同时建立健全完善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的管理机制,通过系统培训,严格管理等方式打造具备过硬素质的队伍,使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及时的信息传递上报对森林状况实时的掌握,并定期组织队伍进行演练、点演、提高扑火队伍的实战能力。一旦火情突发,可实现处置火灾“打早、打小、打了”的目的,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镇森林防火工作。

(五)强化扑火指挥体系建设

1.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加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设,实行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员制度,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提高快速处置能力建设方面入手。

2.落实指挥场所。按照规定完成指挥场所(值班室)建设,并配备望远镜,数码照相机、地形图等必要的设备。

3.明确指挥编写程序。组织制定指挥程序。指挥编写和职责,并认责落实。

(六)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1.加大镇财政对森林防火的投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资源发展总体规划,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争取县财政支持投入。森林防火工作具有公益性和救灾的性质,必须以政府为主体,发挥主导作用。落实专门资金资金用于森林防火的基础设施建设。

2.建立扑火物资储备库,制定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和规范扑火物资储备库建设,明确物资品种、数量、要求和日常管理制度。储备库面积30平方米,储备砍刀85把、防火头盔30个、铁扫把180捆、油电锯5台、灭火机8台、消防手套46双、头戴式探照灯5个、铁锹30把、强光手电筒5把、灭火器100具、发电机2台、救火服装25套、破拆工具组1套、小型消防车1台。

3.推进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组织完成县下达的年度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任务。

(七)加强制度建设

落实镇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了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镇党政其他领导为森林防火片区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实行了一级管一级,一级包一级,层层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各地在发生森林火情后,采取主近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做到了打早、打小、打了,把火灾损失降到了最低限度,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各项工作实行了严格管理。并制定完善森林防火值班、指挥、应急处理等十四项制度并上墙。

(八)推行森林火灾保险,减轻林农的风险

森林火灾保险对于森林火灾起着有效的防御和分散风险的作用,能够及时地对火灾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减少林农损失。要尽快引入森林火灾保险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支出。同时,应将有限经费的有偿投入,即一是政府投入部分用于无偿奖励,另一部分用于有偿扶持,有偿扶持的办法是可以收取与银行同期利息的周转金;二是林权所有者投入部分;三是通过资源部门与保险机构配合由业主出资参与森林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则由保险机构负责理赔。

三、工作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0年1月-2月)深入动员,精心部署。真梳理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可行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干部,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和工作措施,并进行动员部署,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二阶段(3月至12月底)按照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和工作步骤,认真组织实施,固强补弱,解决实际问题,落实值班制度,确保森林安全。

四、工作方法

(一)规范化建设按照分级组织,上下联动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建设工作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林业局具体指导,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邀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员指导,形成以下为主,上下联动机制。

(二)应采取“三先三后”方法开展,即先梳理(问题)后研究,先研究后开展,先总结后推广。

(三)应全面而有重点,做到急需先干,逐步完善,各村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分项实施,成熟一项,实行一项,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从推动科学发展,以建设结合部经济强县的战略建设高度,提高对规范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镇政府主要领导将经常深入各村指导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帮助基层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各村按照方案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5篇:社区森林防火实施方案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 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六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五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008年12月6日《经济日报》)

第6篇:社区森林防火实施方案范文

一、充分认识建立两项制度的重要性:

目前,由于天气持续干燥、降雨稀少,林农炼山、农事用火、春游、燃放烟花爆竹、祭奠上坟等活动急剧增多,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充分发挥林区群众护林的积极性,确保火险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村社要高度重视,根据各村社林业资源分布情况,制定出具体的森林防火工作措施,确保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掌握情况,制定工作方案。

各村要对各自辖区森林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森林资源和山火发生情况确定实施“两项制度”的重点林区。依据本辖区的火险等级和林地权属,以及已有的管护制度,制定完善森林防火村民巡护制度和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制度工作方案,重点落实好巡山护林员、并督促做好巡山日志登记等工作。

三、结合实际,落实工作措施。

各村根据各自辖区森林面积覆盖,确定巡山护林员人数。巡山护林员从即日起24小时轮流对林区进行值守、巡逻,发现烧灰积肥、上坟烧纸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加以宣传教育;巡山护林员待遇报酬办事处将酌情予以补助。在各村实行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制度,在当日值班的农户门前悬挂“森林防火值班户”流动小红旗或者流动小木牌,并由村(社)相关领导监督,确保森林防火村民轮流挂牌值班一直坚持不懈。

第7篇:社区森林防火实施方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水平,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的原则;坚持平战结合、警钟长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平安第一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本预案编制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方法》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方法》等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上街区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5预案启动的条件

由管辖镇办组织扑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凡发生的森林火灾都应依照区域管辖。可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1森林受害面积已达500亩以上。

或者火场位于与外县交界地区,2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小时尚未控制明火,3森林火灾蔓延迅速。并有酿成大灾危险的

需政府及指挥部调动力量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4因力量不足。

以及其它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5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1.6预案启动的顺序

应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演讲,1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员接到重大森林火灾演讲后。同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演讲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2办公室主任应根据火灾性质、危害水平、影响范围和可控性。

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3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与副指挥长商议。

2.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农经委、区公安局、峡窝镇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区长为指挥长。由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司法局、民政局、交通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卫生局、广电局、商务局、农开办、通信公司上街分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农经委,由区农经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审查、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评估演讲;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布置的其他应急工作。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制订和修改森林防火抢险应急工作预案;宣布启动或结束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2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的职责

区指挥部临时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以迅速落实区指挥部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指示,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处置和扑救。

各工作组构成和主要职责是

综合调度组:全面掌握并及时演讲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各部门落实扑火力量、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火场监测等具体处置措施。

后勤保证组: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电力、被褥等物资供应和通讯联络工作;协调交通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

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药品支援、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根据火灾处置扑救工作需要,宣传报道组:依照国家对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确定火灾扑救新闻发言人,适时火情信息,组织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并对火灾态势进行科学评估,专家咨询组: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做好处置绩效评价。

现场调查组:负责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

对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火灾处置扑救中职责履行的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和检查,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及时将有关情况演讲前线指挥部和区指挥部。

2.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组织指挥辖区人武部及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扑救工作。人武部:根据火灾扑救需要。

审核、上报有关资料和文件。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火灾处置扑救中的紧急会议。

区农经委:履行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维持火场治安秩序,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协助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及时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

必需立即组织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扑救,峡窝镇:发生森林火灾时。同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演讲。

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贮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预案启动过程中涉及的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负责奖励火灾扑救有功人员。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参与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有关人员火灾扑救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森林扑火工作经费和扑火设施建设、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藏(供应)等所需资金。

区监察局:负责追究火灾扑救中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区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

配合公安部门搞好交通管制,区交通局:负责通往灾区临时公路的修建。并及时调配交通车辆运输扑救物资和人员等。

区民政局:负责灾民安排与社会救济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

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和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扑火现场实施现场救护。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区广电局:负责做好扑火救灾宣传管理工作和安全教育。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火灾扑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农开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排和灾后重建工作。

确保火灾现场的通信联络。通信公司上街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联络。

3.森林火灾的预防

区广电局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区高火险天气警报。各村和护林员应当经常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3.1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冬春高火险季节。反复宣传,不留死角,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同时,完善乡规民约条款,强化法制建设,形成“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社会风尚。

消除火灾隐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野外用火制度。镇、村要组织干部、护林员进行巡山,对野外非法用火行为,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严厉处置。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时期,要增加巡山次数。森林防火的危险地段、林区路上要派人严看严守,3.2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民俗祭日期间,各相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林区出入口盘查、登记制度,并做好防火减灾的嘱咐教育工作,减少因疏忽大意而发生火灾恶性案件。同时认真做好儿童和疯、痴、傻等病残人员的监护工作,切实控制野外火源,杜绝森林火灾的隐患。

区人武部组织50人的应急扑火队,3.3加强队伍建设。区公安局组织50人的应急扑火队。区农经委组织10人的护林防火突击队,峡窝镇政府组织30人的护林防火突击队,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30人的护林防火突击队,各有关村每村组织20人的义务扑火队。各扑火组织,尤其区、镇级应做到组织、工具、通讯、车辆、保证五落实,防火期内严格管理,集中培训、演练,随时应对突发森林火灾。

3.4防火值班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防火期内。各有关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配备值班车辆,不得空岗、脱岗。各有关领导24小时开机,确保联络疏通。

4.森林火情演讲和扑救

4.1火情演讲

自己能扑灭的应立即展开扑救。不能扑灭的应立即上报峡窝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峡窝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演讲后,1护林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扑救。火灾发生后2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应在组织扑救工作的同时上报区护林防火指挥部。

根据实际情况,2区指挥部接到火情演讲后。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2火灾扑救

区指挥部应迅速召集峡窝镇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1本预案启动后。责成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依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证等各项工作,保证组织到位、扑火队伍到位、应急物资到位。

立即到达火场组织扑救。突击队接到命令后,2区、镇两级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要迅速掌握火情。应在半小时之内集结完毕,由主要领导带队以最快速度赶到火场实施扑救。扑火的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依照“阻、打、清”相结合等原则,做到快速反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扑火的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完全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4.3扑火平安防范

严禁擅自行动,各级扑火队伍在火灾现场要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扑火过程中要始终树立“平安第一”思想,确保人身平安。

5.火场清理及善后工作

各扑火队带队领导要及时清点扑火人员,5.1明火扑灭后。并向区指挥部汇报,同时组织清理火场。

要留不少于扑火总兵力10%人员看守火场,5.2火灾扑灭后。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以防死灰复燃。

由区公安、林业、司法机关查处,5.3案件查处。对火灾案件。镇、村干部作好配合。

6.保证措施

6.1扑火物资保证

以确保扑救森林火灾时的物资需要。区、镇两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相应的防火物资储藏。

6.2扑火资金保证

镇级森林防火资金由镇财政解决。区级森林防火资金由区财政解决。

第8篇:社区森林防火实施方案范文

一、行动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消防条例》,依靠人民群众,抓督查、强责任,抓基础、强管理,抓队伍、强能力,抓宣传、强素质,以“森林消防,保护生态”为主题,广泛深入地宣传森林的作用和保护森林的意义,营造浓厚的森林消防氛围,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意识和责任意识,以火源管理为重点,强化各阶段的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体系,全面开展春季森林消防行动,提升森林火灾科学防控水平,严防森林火灾事故发生。

二、形势分析

据综合分析,今年春季我区森林消防工作将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气候形势不利,平均气温将比常年同期偏高;二是火源管理不利,特别是春节、元宵节期间返乡人员剧增,上坟祭祖现象增多,加之清明节等重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难度增加;三是林下可燃物载量越积越厚,森林火灾隐患增大,同时,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也增加了难度;四是山林都处于市郊,林区人为活动频繁,山区群众的农事用火习惯和上坟烧纸钱等陋习根深蒂固,生态文明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是部分地方领导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工作松懈,措施不实;六是镇街道的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三、行动重点

1、明确重点部位。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省道两侧及各地重点生态公益林是森林消防的重点区域。森林火灾多发的镇街道,由市森林消防办公室根据《市森林消防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为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单位。

2、把握重点时期。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五一”节假日以及国家、省、市重要会议期间,高森林火险天气持续三天以上的关键时段,3月的春耕生产农忙季节等,是春季森林消防的重点时期。

3、抓住重点环节。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抓好指挥员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夯实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做到严密防范、严格管理。

4、管住重点人群。对痴、呆、傻等智障人员、林区农作人员、中小学生、旅游人员等森林消防重点人群,要强化宣传教育,落实监管责任。

四、行动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森林消防形势的严峻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部署要求上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行动方案,动员社会各界和群众积极参与到行动中来,以防为主,一旦发生火情,要迅速安全有效地组织扑灭,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具体要求:

一月份各地要根据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关于做好春节元宵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知》精神,周密安排,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组织人员深入林区,检查落实预防和扑救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特别是春节期间要组织动员森林消防队伍时刻处于临战状态,加强上坟祭祖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确保节日的平安。

二月份各地要继续做好春节期间的森林消防和林区维稳工作,特别是元宵节,个别地方有上坟习俗的地方,要拿出具体方案,重点抓好坟山管理工作,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将组织督查组赴重点地区督查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月份为全区森林消防宣传月活动。期间,各地要把两个《条例》和森林消防知识作为重点宣传,突出“3.19”省森林消防宣传日主题活动,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森林消防,保护生态”系列报道。组织开展一次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重点检查林区周边森林防火环境综合治理情况,扎实管好农事和林业等生产性用火,适时森林火险警报,根据不同的火险等级进入相应的工作状态。下旬,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林区野外禁火期,对清明期间的森林消防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第9篇:社区森林防火实施方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确保本县各地及有关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上级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4基本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办法。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预案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的作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森林火灾的快速应急能力。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4.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森林危害。

1.4.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为主、常抓不懈,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1.5预案启动条件

发生森林火灾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1)火场持续燃烧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2)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3)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4)乡镇政府请求援助或县政府已有明确指示。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所辖地森林防火指挥分中心立即成立森林扑火前线指挥部,具体承担森林火灾应急处理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配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1森林扑火指挥部

2.1.1森林扑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成员单位:政府办、林业局、监察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广播电视台、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卫生局、工信局、电力局、气象局、大峪林场、联通公司分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分公司、人武部、公安局、县公安消防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2.1.2职责任务

(1)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

(2)后勤保障。协调交通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指导火灾事发地乡镇政府的扑火救灾后勤保障工作。

(3)现场督导。深入火场一线,对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和指导火灾事发地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事发地乡镇政府在扑火救灾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2.2县政府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2.1组成

县森林扑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含乡镇政府)。

2.2.2职责

(1)县武装部及驻迁武警中队: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组织部队、预备役队伍、民兵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火灾事发地公安派出所积极参加火灾扑救,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及火案侦破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持火灾事发地交通部门管辖的公路设施完好,保障扑火物资和扑火救灾人员快速运送。

(4)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和灾区重建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为扑火救灾提供经费保障。

(6)县卫生局:在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负责紧急医疗救助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7)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8)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工作。

(9)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火灾事发地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的制作和工作。

(10)联通公司分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分公司: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理通信畅通。

(11)县监察局:负责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引发森林火灾,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问责。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与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县、乡、村三级护林防火组织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区域的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部门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有关地区可燃物含水率及火源、地形、可燃物类型等情况,对可能发生火灾的乡镇火险形势预测预报。

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对事发地的天气进行适时监测和预报,及时为森林扑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3.3火情监测

县、乡、村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要对县内林区实施火情监测,并按规定及时、逐级报告。

3.4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信息报告与处理

各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对辖区内火情要及时上报,一般火情,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本县与邻县交界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Ⅰ级响应

当发生火场持续燃烧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县区交界地区的情况,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时,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1.2Ⅱ级响应

当发生火场持续燃烧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或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发生在乡镇交界地区的情况时,县森林扑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调动扑火力量,同时,县森林扑火指挥部指挥长赴火场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3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乡镇政府先行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2个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由县森林扑火指挥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扑救。

4.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防火组织立即成立临时扑火前线指挥部,先行组织和指挥扑火救灾工作,待县森林扑火指挥部到位后交接指挥。扑火前线指挥部设立扑救组、后勤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等工作机构。

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靠前指挥,火场范围较大时可以分片、分段安排扑火任务,落实扑火责任;火情蔓延速度较快趋于严重时,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作相应调整,并坚持由上到下逐级指挥。

4.3扑火原则

4.3.1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把保护灾区群众和扑火救灾人员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把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作为重要任务。

4.3.2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

4.3.4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方法,建立扑火、清理、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根据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情况,合理安排,科学部署,确保扑火救灾人员的安全。

4.5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事发地乡镇政府、相关单位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在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

4.6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卫生部门组织救治,死难者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7扑火力量

4.7.1扑火力量的组成。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以经过专门训练的应急扑火队伍以及火灾事发地群众组成的扑火力量为补充。火场直接扑打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经过专门训练的武警部队应急扑火队伍为主。负责火场清理和看守的单位、人员由火灾事发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严禁动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员和孕妇参加扑火工作。

4.7.2扑火力量的调动。发生森林火情后,事发地的专业扑火队伍应当迅速控制火势、扑灭火情。在火情不能控制造成森林火灾时,事发地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经过专门训练的武警部队的应急扑火队伍共同完成扑火任务。

4.7.3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在森林火灾事发地扑火力量不足,需要增援扑火力量时,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的申请,县森林扑火指挥部调动其他乡镇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增援的灭火力量原则上以乡镇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县武警中队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8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案件由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

4.9信息

4.9.1森林火灾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和传言。

4.9.2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由县森林扑火指挥部。

4.9.3森林火灾的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

4.10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需要宣布结束应急状态的,依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l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基层防火组织及相关技术人员要及时测量火场面积、森林受灾面积,绘制火场面积图,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将有关材料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5.2善后处置

在对森林火灾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导下,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切实解决灾民的饮食和居住问题,保证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群众情绪的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依照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损坏或者丢失的,进行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可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因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3恢复重建

森林火灾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事发地乡镇政府进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督导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5.4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进行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扑火救灾的成功经验、应当吸取的教训和今后的改进措施。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有线和无线通信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县与各乡镇以及重要林区互通,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森林火灾应急通信系统。

6.2后备力量保障

县、乡、村三级护林防火组织要加强森林半专业扑火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在重点装备半专业扑火队伍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队伍的装备工作,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参加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并根据各乡镇实际,对乡镇防火组织配发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4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

6.5培训演练

有计划地开展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干部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县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定期组织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后报县政府批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