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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主要特征精选(九篇)

小农经济主要特征

第1篇:小农经济主要特征范文

论文摘要:在考察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基础上,分析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剖析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探索农地征用矛盾的解决思路和具体方案,揭示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政府日益重视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2006年3月,致公党中央常委牛文元提出建立“五大基本国家补偿制度”,希望通过二次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其中,“国家土地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冲突事件中,65%都涉及农地补偿和房屋拆迁问题,由征地矛盾导致的农地补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考察农地征用矛盾的历史根源和现实状况,完善农地征用制度,探索农村社会的市场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

农地征用矛盾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围绕农地问题展开的博弈活动,它取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约束条件。中国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产权制度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1.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阶段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运动”之前(~1948)。1948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农地制度是私有制,土地所有权通过大量民间交易逐渐集中于地主阶层,土地使用则普遍实行租佃制由于租佃制导致的农地利益冲突,地主阶层和农民阶层之间的利益争夺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

(2)第二阶段:“土地改革运动”后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前(1948~1953)。自1948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经验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没收地主的土地产权,直接分配给无地农民,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3)第三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后到人民公社解体(1953~1978)。自1953年起,中央政府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渐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62年,中央政府为巩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质上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生产队。

(4)第四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78~1978)年中国农村社会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分离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允许农民拥有农地承包权和使用权。l982年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成为集体土地的共同所有者,逐渐形成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产权格局。

2.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表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一致。

(1)所有权方面.农地集体所有制明确了“集体”的所有地位,但“集体”概念具体化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它们的“共同所有”模糊了所有者权利。这就可能产生两种后果:①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利益较高时,三级体系中的各种主体争夺土地收益;②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成本较高时,三级体系中各种主体相互推诿而导致“所有者缺位”。事实上,随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组织独立性不断增强,三级主体的“趋利避害”行为特征将愈加显著。

(2)使用权方面,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拥有了农地使用权,但他们的农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①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的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禁止闲置耕地。②农民私人不得出租和转让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为前提。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一定期限,尽管目前的承包期限可以长达30年,但承包期限风险仍然埋藏着农地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结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因素的前提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承担着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正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根源,它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

二、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地征用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2004年的中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①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构成了农地补偿命题的实践背景,也是解决农地补偿问题的事实基础。

1.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

“征收”或“征用”是两个不同概念。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活动剥夺原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土地使用权,中央政府征用农地之后,必须对农民丧失农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补偿。然而,根据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规定,农地征用前提是农地所有权的转变,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中国的农地征用实践造成了“征收”的效果。

农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丧失了农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农地所有权。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征地实践,完整的征地过程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征用农村土地,转变农地的所有制属性和使用权主体;②地方政府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适当补偿;③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者协商,将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用土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上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意味着农地权利的转移和农地利益的重新分配。

2.征地过程中的矛盾

农地征用过程的利益冲突使农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1)农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较低。根据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地征用后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基数,农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能超过该基数的30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在农地征用实践中,作为农地集体所有者的乡、村、村小组也要求获得相应利益补偿,结果使农地补偿费被层层提留,农民最终通常只能得到征地补偿标准的5%~10%。

(2)地方政府以“公益用地”名义进行征地后,按照农用地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然后以非农用地名义出售给经营性组织,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获得回报。在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较高的土地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额租金,它被地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占有。这必然导致农地征用矛盾:①高额租金对政府行为产生误导,使地方政府怀有扩大征地范围的非理性冲动;地方政府获得的高额租金与农民得到的较低补偿形成鲜明对比。激化了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3)地方政府对农地“一次性买断”之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丧失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失地农民必须重新寻找工作。但城乡教育差异、就业渠道残缺、就业宏观形势等因素使失地农民很难重新“就业”,大量失地农民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三、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

1.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原因

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表明·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内在缺陷,它直接导致了目前的征地矛盾。

(1)农地征用的前提是所有权由集体转让给国家。①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下,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对农地转让进行一定的产权限制,起到了适当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的必要补充。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经济利益独立性,农地转让的产权限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农地交易中的双边垄断者,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这种体制缺陷必然误导地方政府行为,影响它对土地交易的成本收益判断,扭曲农地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2)农地征用的范围界定缺乏理论依据。根据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农地征用的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但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律条文和实践过程中都未进行明确界定。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公共利益”的经济内涵是“公共物品”,经济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在征地实践活动中,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出于各种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农地征用和低补偿标准的政策依据,从而以较低经济成本取得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现行农地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地产权转移的真实状况。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以“农地使用权转让”为理论依据·但在征地过程中,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管理体系确实失去了农地集体所有权,他们必然对农地补偿提出分配要求。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作为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应当要求地方政府对农地所有权转让给予补偿;但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下级关系限制了农村三级管理主体的权利诉求,结果导致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农民而言,乡、村、村民小组处于强势地位。它们是农地转让和农地补偿的具体操作者,有机会从农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中“分一杯羹”。

简而言之,目前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征用的经济成本较低,土地市场信息被扭曲;地方政府以独立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动机为出发点,利用扭曲的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收益判断,从而具有扩大征地范围和直接干预征地过程的非理性冲动。

2.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内在缺陷,政府主管部门和农村问题专家进行了广泛探讨,逐渐形成了改革农地征用制度的两种主要思路。

(1)第一种思路是渐进改良式,核心问题是重新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自2001年起,中央财经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展开针对“征地制度”的调研活动。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一系列建议:①严格行使土地征用权,规范征地范围;②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③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④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实行征地与供地分离;⑤建立征地仲裁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2)第二种思路强调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主张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进入土地市场,推动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刘守英认为,征地行为实质上是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以“公权”侵犯“私权”,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占有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果不能根本改变征地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方式,地方政府侵犯农民权利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就无法得到有效遏止。

上述两种思路对中国农地征用状况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存在明显分歧:第一种思路代表着决策部门的主流看法,第二种思路代表着学者的主要意见。①从目前征地制度的现实需求来看,第一种思路具有相对优势,它是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现实选择。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致性要求来看,第二种思路是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本途径,它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未来目标。

四、化解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对策

根据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状况和直接原因,应当设计一种合理的农地交易制度来化解农地征用矛盾。这种农地交易制度应当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迅速缓解目前的农地征用矛盾,改善农地征用过程中的不公平状况;二是改善农地交易环境,提供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制度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以拓展农地征用命题的分析视野。

1.“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包含四项要点:

(1)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农地交易过程,它只是土地购买者与农村集体组织进行土地交易的监督者,交易双方以独立经济身份参与交易,协商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价格。

(2)农村集体组织必须将协商结果对农民公开,接受相关质询,经过农民集体决议之后的转让价格才具有真实有效性。

(3)土地转让费的分配方面,农民直接获得农地使用权价格。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中的村组织以农地所有权的代管者身份获得农地所有权价格,但它是作为农民集体产权的代表而取得这项权利的,因此应当将农地所有权价格作为集体产权划分成股份,进行农民集体产业投资,以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继续生产问题,这实际上是农民失地的间接补偿。

(4)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交易价格,按照适当比例征收交易税;部分上缴国库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部分交付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事务开支。

2.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

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具有两大职能:①作为地方事务的管理机构,监督农地征用过程;②作为国有产权的地方代表,直接参与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的过程。这种双重身份特征提供了大量寻租机会,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和制度缺陷谋取经济利益,扭曲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尽量限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一是对于经营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职能仅限于提供交易渠道和监督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应当由农民集体组织和购买者直接协商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也只能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参与土地交易,平等地与农民集体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决定农地转让价格。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很难准确界定公益性土地和地方政府职能,因此应当将公益性土地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交易都纳入市场化框架。

这两种土地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一是对于公益性土地,地方政府在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土地之后,地方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进行适当补偿,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二是对于经营性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土地交易之后,依据集体产权要求对交易收益进行分割。近年来,江浙地区正在试行“同地同价”,这种政策措施已经体现对公益性土地和经营性土地的“一视同仁”,客观上起到了缓解农地征用矛盾的效果。

3.农地征用补偿的权利归属

根据农地产权的特征,农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都应当获得合理补偿。①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现行《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取消具有计划经济“父爱主义”色彩的安置费。②村民自治组织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直接代表者,它应当代表村民集体意愿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管理,索取农地所有权转让的适当补偿;通过对集体财产和集体收益的合理分配,给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分红权利,以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地征用的实践过程中,补偿形式是多样化的:农地使用权补偿最好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农地所有权补偿可以采取土地人股等方式参与地方经济发展。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体现了“公正补偿”的司法理念,它要求对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农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它也充分重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明确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对农地集体产权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生产能力。

五、培育农村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型土地交易”方案着眼于缓解目前农地征用的各种矛盾,但彻底解决征地矛盾问题,必须依赖于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应当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限制,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环境等诸方面着手,努力改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1.农村集体组织的话语权

社会经济组织的话语权是市场交易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了部分话语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中国农村的主要产权形式是集体产权,它包括农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集体权利,应当体现农民的集体意志。这种集体产权安排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但它恰恰符合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特征,避免出现由于分散产权导致的“搭便车”和“公地悲剧”。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代表农村集体产权?它如何保证农民集体利益的实现?

根据市场交易制度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必须具备两项条件:①独立的经济利益它能够真正代表本地农民的集体利益,其自身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基本保持一致。②独立的经济权利表达能力。它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找到适当的权利表达方式,准确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能够尽量阻止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从现行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来看,乡级机构与农民集体产权的“距离”较远,并且受地方政府行政影响较大;村民小组的组织建设较落后,缺乏权利表达的有效手段;惟有村级行政单位,恰恰能够较好地体现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

目前,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方正在推广“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组织逐渐摆脱原有的行政管理角色,日益强化了集体产权代表的特征。因此,如果村组织能够有效利用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切实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积极参与农民集体事务,就能够使包括农地集体产权在内的农民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事实证明,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如果村组织能够较好地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征地矛盾就会较少,也能够较好地维护农民集体利益。

2.土地交易的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是农地征用过程的主要监督者。实践证明,单纯的行政监督具有局限性,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要求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并重。两种监督方式各具特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是常规性的;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则是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关于农地征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但关键在于通过司法体系来具体体现立法精神。

基于这一理念,目前交易监督机制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①司法独立性。借鉴西方法治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以司法力量来抗衡行政力量,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增强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意志表达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②申诉和仲裁渠道。由于法律诉讼的成本较高,申诉和仲裁将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经常性补救措施。如果申诉和仲裁渠道畅通,将缓解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如果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又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抗议,那么社会经济矛盾将会逐渐积累,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经济环境

根据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演进规律,经济发展战略和历史文化背景是目前中国农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社会的制度一致性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不断改善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农地产权实际上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地补偿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功能,但这毕竟是暂时性的;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体系的整体性来看,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城乡差别待遇问题,就无法推动农村资源和城市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不止于此,它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2篇:小农经济主要特征范文

一、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政策建议

(一)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必要性

1、新农村建设资金供给不足,要求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据统计,1999年全国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费负担总额约为1200亿元,而国家财政用以农业的支出,1999年为1085.76亿元,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8.23%,2004年为2357.89亿元,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8.28%。也就是说,尽管从绝对额看已经增长了不少,但从相对比重看几乎没有变化,而且2000年至2003年间还呈逐步下降趋势。(表1)2004年财政开始加大农业支出力度,这还是在近几年财政收入大幅增长的大好形势下实现的。由于现行税制客观上约束未来财政收入不可能长期保持大幅增长,因此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持续保持国家财政用以农业支出的较快增长,难度是相当大的。面对这种形势,如果不寻求新的资金来源,将难以保证如期实现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

2、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量大,要求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2004年达到2357.89亿元,较上年增长34.39%,大大超过当年国家财政支出增长15.6%的速度,2005年和2006年及以后要继续保持高增长速度,表明国家财政用以新农村建设的资金确实有了大幅增加。但是,可以说,这些资金量目前还仅仅是用以能够维持农村基层政权和农村最基本的义务教育等最核心的公共品的基本供给,还有大量的资金需求缺口无法满足。如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保障、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卫生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农业生产技术改善等等,由于没有资金来源,根本无法得到满足。这些本来应该主要由政府财政提供的公共品,在完全取消农业税后,如果寄希望于主要通过所谓的农民自主、自愿或自治等方式解决,其结果只能有两个,要么回到税费改革之前,繁重的农民负担再次反弹,要么筹集不到资金,问题根本无法解决。不论那种结果,最终都将导致新农村建设预期目标难以实现。因此,从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角度看,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是非常必要的。

3、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性,要求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新农村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早在20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就曾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概念,而20世纪八十年代初,提出“小康社会”概念时,也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其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经过近20年的努力,1998年我国的恩格尔系数,城镇居民为44.5%,农村居民为53.4%,分别达到和接近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小康标准。但是,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中国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要巩固和提高目前达到的小康水平,还需要进行长时期的艰苦奋斗”。客观地说,农村问题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与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不足或未得到足够重视有根本联系。“十一五”规划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再次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希望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努力,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没有持续足够的资金支持,恐怕难以做到。因此,从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性看,要求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

4、“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缩小城乡差距的战略部署,要求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城乡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城乡经济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2005年我国城乡整体的基尼系数已逼近0.47。“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缩小城乡差距是推动未来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工商税收体系主要是对城市第二、三产业征收,新农村建设特别税采取对现有主要工商税种征收附加税形式征收,能更好地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战略,使“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真正落到实处。

(二)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可行性

1、“十一五”规划为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提供了制度铺垫。“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得到广大人民的普遍认同,使纳税人在思想上有了较充分的准备,认识上容易统一,纳税人的服从度较高。

2、坚持宽税基、轻税负原则,纳税人容易接收。选择现行增值税、营业税等征税对象为税基,税基尽可能宽些。实际税负设计控制在2%左右,这样不至于给纳税人增加太大税收负担,容易实施。

3、税制设计技术和征管技术可行。新农村建设特别税可设计采用附加税形式,对现有增值税、营业税等应纳税额征收一定比例的附加,不会使税制复杂化,征管成本低,易于征管。

4、韩国乡村发展特别税的成功经验可借鉴。乡村发展特别税为韩国应对乌拉圭协议挑战、克服金融危机和推动“新村运动”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至2004年10年间为韩国政府筹集了约15兆韩元的税额,使乡村经济在各种困难和挑战面前继续得到较快发展,缩小了城乡差距,为韩国进入发达国家行列做出了重要贡献。2003年韩国国会将“乡村发展特别税”的征税时间延长10年的决定也表明该税得到政府和纳税人的认可。实践证明,韩国的乡村发展特别税是成功的。而韩国乡村发展特别税开征的背景与我国现在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韩国的乡村发展特别税可为我国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提供许多成功的有益借鉴。

5、我国过去“两金”的征收为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积累了宝贵经验。我国分别从1982年和1989年开征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到1996年全面停征,由税务部门负责征集的“两金”共2444.59亿元,为缓解我国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的紧张状况,筹集财政资金,平衡财政预算,减轻中央财政压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这种曾经征收专项附加税的传统,使纳税人对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有较好的熟悉度,征收机构也有相关经验。可以说“两金”的征收为我国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保障措施

1、宣传保障。开征前应对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尤其是对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对未来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进一步提高的重大意义要重点宣传,要让广大纳税人深入理解和接受。要让每一个纳税人明白,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不仅仅是为了“农业、农村和农民”,而是涉及每一个城乡居民未来生活进一步改善的重大举措。

2、单独编制新农村建设特别预算,制定科学的新农村建设特别税税款使用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大量资金,新农村建设特别税筹集的资金仍然是很有限。因此,对新农村建设特别税所筹集到的资金必须事先进行科学规划,确定不同项目对资金需求的轻重缓急,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为确保税款的有效使用,每年单独编制新农村建设特别预算,全面系统地公开新农村建设特别税税款使用情况,给纳税人一个清楚的交代,让纳税人放心纳税。当然,科学规划新农村建设特别税税款使用的前提条件是要科学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只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科学规划好了,才可能制定科学的新农村建设特别税税款使用制度。

3、完善税款使用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由于新农村建设特别税属于特别目的税,其税款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新农村建设特别预算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由各级人大制定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并实施监督,明确税款使用责任,使税款使用依法进行。

二、新农村建设特别税税制设计构想

(一)征收目的。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的目的是促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战略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筹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应在制度上保证现有财政用以农业的正常支出基数不但不减少,还要随经济发展有所增加,这样才能真正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更多的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特别税是用以补充现有财政用以农业的支出不足,而不是取代现有财政用以农业的支出,只有这样才能因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而实实在在地增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资金投入。

(二)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设计以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和车辆购置税等七税种的征税对象为征税对象,以上述七税种的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列入征税对象主要出于“宽税基层、低税负”的考虑,而将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和车辆购置税列入征税对象主要是出于调节贫富收入差距的考虑。计税依据:设计以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和车辆购置税等七税种的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这样便于征管,节约成本。纳税义务人:以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新农村建设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税率。按低税负要求,税率设计为附加税率10%,实际税负为2%左右。就是说,如果以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和车辆购置税等七税种的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的话,以2005年上述七税总计约17839亿元(增值税为国内增值税部分)收入计算,附加税率10%即可每年筹集2000亿元左右新农村建设特别税收入。而10%的附加税率,如果按七税种的征税对象计算,实际税率只有2%左右,实际税负很低。

(四)税收征管。新农村建设特别税应归国家税务局征管,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专门用以支持新农村建设。按简化税制原则,采用附加税形式,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和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时,同时缴纳新农村建设特别税。

第3篇:小农经济主要特征范文

[摘要]循环型农业是循环经济理念在农业经济建设中的体现和应用,它摈弃了传统农业的掠夺性经营方式,把农业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发展循环型农业既需要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同时还需要外部条件的保障。

关键词:循环型农业经济效益保障体系

循环经济是按照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以物质、能量梯次和闭路循环流动为特征的生态经济。其对经济的持续发展的意义体现在“3R”原则上,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循环型农业是循环经济理念在农业经济建设中的体现和应用,从宏观上来说,循环型农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大循环的子系统,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根本;从微观上来说,进入新世纪,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对农业生态环境、“绿色”农业和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发展循环型农业就成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1.循环型农业及其特点:

1.1循环型农业循环型农业是循环经济理念在农业经济建设中的体现和应用,循环型农业的概念可概括为:尊重生态系统和经济活动系统的基本规律,以经济效益为驱动力,以绿色GDP核算体系为导向,按照3R原则,通过优化农业产品生产至消费整个产业链的结构,实现物质的多级循环使用和产业活动对环境的有害因子零(最小)排放的一种农业经营模式。以经济效益为驱动力体现的是经济规律,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有了经济效益的活动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3R原则是循环型农业的精髓,零(最小)排放则是循环型农业具体的可操作目标。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发展两者对立起来,而循环型农业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使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这是循环型农业的创新。

1.2循环型农业的特征首先,循环型农业作为循环经济有其一般特征: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三R”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其次,循环型农业有其特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注重农业生产环境的改善和农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②提倡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实施农业清洁生产,改善农业生产技术,适度使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农用化学品,实现环境污染最小化。③利用高新技术优化农业系统结构,按照“资源-农产品-农业废弃物-再生资源“反馈式流程组织农业生产,实现资源利用最优化。④延长农业生态产业链,通过要素耦合方式与相关产业形成协同发展的产业网络。

2.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内在动力:经济效益

虽然社会十分关心农业的生态效益,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农业发展模式能否生存并得到推广,关键在于它能否带来经济效益,循环型农业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获得经济效益:一是通过区域大循环获得规模经济和结构效应;二是通过企业小循环和产业链延长获得经济效率产业链增值。

2.1通过区域大循环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和结构经济循环型农业要求根据区域农业资源优势、产业结构特征以及废弃物特征和分布状况,实现区域范围的大循环,这种大循环无疑促进了规模经济的形成和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结构效益。首先是规模效益,由于农业生产加工过程相对较分散、废弃物也较分散、规模较小、农业生产经营者往往无法对废弃物进行处理或至少处理成本太高或根本没人关心,如果在区域内有相应的处理中心,将废弃物集中处理,这便可以实现规模经济,产业化经营,一方面废弃物得到清理,另一方面废弃物也可得到充分利用。其次是结构效应,循环型农业要求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推及区域范围的大循环,在实现污染最小化和集中化的同时,实现专业化和规模化,根据产业经济学原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会产生一种“结构效应”,即不需要增加任何要素的投入而只是调整其配置的方向,就会产生比原来更多的产出。例如通过调整要素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等产业内部的配置,不但各业的产值会发生变化,而且农业的总产值也会增加。

2.2企业小循环和产业链延长获得经济效率产业链增值一个运行模式是否适合企业、能否得到推广应用,关键是能否有经济效率,因为这是经济主体(涉农企业和农户)更关心的问题,经济效率主要表现在尽量降低成本的同时,尽量增大利润空间。由于循环型农业遵循3R原则,这实际上就是遵循了经济效率延长了产业链,实现了产业链增值。一个典例就是现在不少企业开始废水回用,不仅减少了对水资源的浪费,减少了水污染,同时降低了成本,实现了经济效益。

3.循环型农业发展的保障体系

3.1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有利于循环型农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推进循环型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补偿机制。鉴于我国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较为缺乏和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政府应强化责任意识,并通过立法把发展循环型农业纳入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加强对循环型农业发展的重要性教育、宣传和引导。同时,综合运用财税、投资、信贷、价格等政策措施,调节和影响农业投资主体的经营行为,建立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

3.2加大政府对农业科技开发的扶持力度,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新技术农业循环经济是农业生产技术的革命,它必须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点。政府应从总体上加大对农业科学技术扶持力度。一是对农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应重点资金扶持;二是建立一批高效运作的农业科研组织与管理机构;三是在农业科研运行机制与模式上进行探索与创新;四是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快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的扩散和传播。

3.3建立适合循环型农业发展的管理体系转变政策目标导向:彻底转变单纯追求GDP增长的政策目标导向,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将农业生态环境成本和农业生态环境效益纳入农业经济增长机制之中;结合国情、资源能源特点有选择地吸收国外成功的经验成果,尤其是先进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法,从而形成一套适合自己发展的管理模式。同时我们的农业生产还必须应对全球产品绿色化的需求,和国际标准接轨,推动我国农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小农经济主要特征范文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经济正义;中西方对比

一、研究内容聚焦时代焦点具有现实意义

(一)研究背景及农村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大量的土地被征用,造成大批的土地流失。由于土地大量的流失,而很多原本依靠土地生存的农民成为了失地农民。这些失地农民有的成为了城市里的流动人口,有的成为了失地失业的社会边缘人,无论是流动人口还是社会上的边缘人,他们都失去了原本的具有保障的生存方式,让他们原本平稳的生活变得不确定和不平稳。而由于户籍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了较大的侵害。马新文的著作《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和时代焦点下,作者马新文在多年研究经验的基础上,从马克思主义维护民众权益的基本立场出发,通过国外相关工具性研究步骤进行分析,并且指出失地农民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基本原因就是中国不完善的征地制度。马新文教授作为专门从事经济伦理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专家学者,通过进一步的中西方征地制度的对比,引出“经济正义”理论,指出完善征地制度的方式和方法。本文以包容性为基本原则,在研究方法和研究的成就上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视角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书中不乏有争议的观点,但是本书的目的是在百家争鸣的基础上,推进我国征地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城镇化下的失地农民问题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群体,他具有特殊性和流动性。如果对于这部分人群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动荡问题。针对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研究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马新文教授具有多年的研究经验,在经济伦理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方面具有较高的成就,并出版多部经济学著作,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并且在编著学术专著、教材等方面也取得了较高的成就。作者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于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损失研究进行分析研究,引入“经济正义”理论通过对国外征地制度的借鉴,提出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征地制度,保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的构想,既聚焦了社会焦点和难点问题又具有现实的理论指导意义。

(二)本书研究内容概述

《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研究》是具有深厚经济学功底的作者别出心裁地从马克思主义维护民众权益的基本立场出发,提出“马克思主义正义观”这一基本观点,并通过分析我国“经济正义”理论和西方的不同,指出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完善的建议和策略。为了进行论证,运用了西方产权理论、经济正义理论这两大工具性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全文分为五部分,一是先分析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现状;二是对造成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损失的原因进行分析;三是对失地农民经济权益实行伦理分析;四是提出保障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的理论指导与观念构建;五是提出我国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的制度建设。本文在透彻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失地农民经济权益遭受损失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和弊端。作者在指出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后,介绍了西方在人权基础上的较完善的征地制度及其基本特点和益处,随即得出结论,中国若要解决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受侵害问题,必须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完善好征地制度,以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不受损失。在调整和完善中国现行征地制度的研究方面,有很多不同的角度和观点,本文作者以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态度对待这些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旨在通过公共参与辩论、百家争鸣的研究现状和研究辩论,以推进我国失地农民征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二、研究形式兼备学术性与趣味性

(一)对比研究增加趣味可读性

《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研究》是一个专业强、受众广的书籍,作者在多年潜心调研西方经济伦理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上,以自身功底深厚的经济伦理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功底,通过运用西方产权理论、经济正义理论对当下的征地制度下农民经济权益损失进行系统的研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然而,作者一开篇便提出问题,引起读者的兴趣,在通过中西方对比的方式让读者更愿意深入了解问题的走向,最后还附录了几个案例,更增加了本书的趣味性和可读性。作者在对本文进行构架和布局时,是通过精心思考的,整本书例对这一专业问题研究的深入浅出,让读者有欲望和兴趣读下去。而且通篇布局合理,让读者一目了然,浅显易懂,比较适合企事业单位、学生、农民及对农村征地制度感兴趣的普通大众阅读。本书一开篇便提出当下失地农民非常惨淡的现状,引起读者的浓厚兴趣,紧紧抓住读者的心。接着,通过对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现状、造成原因、农民沦为“社会边缘人”的尴尬处境进行阐述,接着便找出了造成如此现状出现的原因,然后引入“经济正义”的观点,并通过对国内外征地制度的比较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征地制度的建议。该书浓缩了作者多年的理论研究成果,学术氛围浓厚,对失地农民问题相关的经济学理论进行了严谨、深刻的剖析,集科学性、创见性、专业性于一体,又具有较强专业性和预见性。作者系统研究了我国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损失现状,引进了“经济正义”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对西方产权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进行阐述,涉及了很多专业的关于失地农民研究的理论知识,有理有据、分析透彻、视角独特、切中要害。该书在分析和论证的时候还有很多小小的案例,都是以前新闻上的热点新闻,足以引起读者的注意力和想要解决问题的欲望,具有较强的趣味性和可读性。由此可见,该书可读性和学术性的结合和兼容,恰恰体现了理论的张力和实际应用性。

(二)深入浅出学术性与趣味性相结合

《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研究》集中了作者多年来的理论、实践研究成果和真知灼见,具有较强的理论指导价值。对国外征地制度的深入分析阐述是为了对比出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主要是征地速度过快,规模过大造成农民失地、失业的现状;征地补偿范围小,标准偏低,补偿方式不足,收益分配缺乏合理规划,失地农民缺乏转嫁机制,信息不对称,失地农民知情权较小。通过对比,既找出了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又有助于找到造成问题的原因和核心。这对于丰富和发展现有的失地农民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相关理论具有积极意义。作者深入探讨了“经济正义伦理观”,以及中国经济正义观的缺失,根据西方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土地征地制度改革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使本书具有了鲜明的理论意义。其次,该书又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研究的角度是西方的经济正义理论,最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整个观点论据充足,既有对现状的分析,也有对国外的借鉴,更有对于解决方法的构建,全面深刻地剖析了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缺乏公平性。该书从理论到政策研究,全面又深刻,独创又兼顾指导现实的应用性。既有对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现状的探析,又有造成失地农民经济权益侵害的原因和核心,既有对西方征地制度的分析,又有将西方的制度引入中国征地制度中的大胆预测,同时对我国如何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提出建议和启示。可见,该书立足实际,在我国征地制度存在弊端的背景下,系统回答了关于如何改变我国征地制度现状,明确了未来我国征地制度的发展方向。特别是围绕两个因为征地制度缺陷,农民经济权益受到侵害而出现上访、攻击政府等问题的实例,指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势在必行。该书聚焦社会公共关注的焦点,聚焦征地制度改革、失地农民、流动人口、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问题,聚焦中国征地制度的转型升级,用理论的视角去解读,以现实的视角去分析,用科学的研究态度提出政策建议。可以说,作者的很多观点和建议都具有很强的可参考性,对推动我国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发挥积极作用,这都鲜明地体现此书的实践意义和现实价值。

三、结论

总之,该书是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研究方面的一大力作,在研究内容上与时俱进,紧跟热点,既有对焦点问题的深挖,又有解决政策困境探索;在研究形式上深入浅出,贴近大众,贴近实际,虽然采用较深奥的经济学研究方法,却运用了较生动的事例,和中西方对比方式,从读者的角度出发,关注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技巧。本书的整体论证思路和分析方法深入浅出,简单易懂,没有较晦涩的理论术语,增强了此书的可读性和较广阔的受众群体,同时又涵盖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分析等理论研究,使本书不失其学术性和专业性。在研究成果上本文提出了具有现实意义和较强应用性的结论,这是作者对我国征地制度理论丰富和发展的贡献,同时作者也较系统地阐述和分析了国内外经济正义的发展趋势,还为我国征地制度发展出谋划策,做到了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统一,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作者:马铁成 单位:南阳理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马新文.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第5篇:小农经济主要特征范文

关键词征地利益利益集团双重偏好事后民主行为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1-0033-08

在城市化经济背景下,我国征地活动相关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被征地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单位(如房地产开发商)。其中,用地单位与地方政府在“土地城市化”上具有利益一致性,逻辑上构成用地方集团,而另一方为被征地村民集团。我国的征地利益格局主要取决于被征地村民集团和用地方集团的相互作用。征地实践表明,我国征地利益分配带有中国式乡村政治的烙印。村委会、用地单位、地方政府容易达成利益共识,利用征地等相关制度缺陷和信息不对称优势,竞逐巨额土地利益,而被征地村民只能被动接受失地补偿。①基于中国式乡村政治的运行特征审视我国征地利益分配的上述困境可以深入诠释我国征地利益冲突,为征地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一、事后民主行为:中国式乡村政治中征地利益集团的角逐特征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政社合一性质,政社合一导致村委会的双重角色。②由于国家权力的渗透,村委会往往是“亲政府”的——其双重行为具有“政府偏好”,倾向于和用地方集团串谋。然而,它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考虑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利益,一方面是由于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是由于村委会要在一定程度上受集体经济运行惯例和村庄道德因素的制约。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对我国征地活动的具体影响如何?在该问题的回答上,斯蒂格勒、贝克尔和克拉克的理论(下文简称“斯蒂格勒传统”)提供了重要启示。

1.斯蒂格勒传统

斯蒂格勒指出,国家权力是一种资源,由理性人组成的利益集团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会借助国家权力谋取集团利益;政治制度是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政治工具,压力集团会通过寻租竞争对立法、政府管制等施加影响,结果致使一部分人得利,另一部分人受损;而寻租竞争往往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浪费。George J.Stigler, “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2, 1971.在此基础上,贝克尔进一步提出了一个集团施加政治压力的生产函数,这种生产函数的自变量是集团成员的人数和政治支出水平,如每个集团所花费的竞选捐款、游说活动以及时间、货币方面的支出。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07-109页。基于两大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克拉克分析了政府的公共预算划分问题,并提出了一个加权的社会福利函数:Derek J.Clark, “Pressure and the Division of a Public Budget,” Public Choice, vol.93, 1997.

W=α0u1(b1)+(1-α0)u2(b2)

在上式中,w为政府的福利函数;“1”、“2”分别表示第一个利益集团和第二个利益集团;u1(b1)和u2(b2)分别表示利益集团1和利益集团2的效用函数;b1和b2分别表示利益集团1和利益集团2所获得的公共预算数额;权数α0与(1-α0)分别表示政府对两个利益集团重要性的社会评价,也即对政府而言的两个利益集团的效用权重。在民主制度中,各利益集团会通过积极制造“政治压力”影响政府对本集团重要性的评价——效用权重α0[即(1-α0)]的大小,使政府作出有利于本集团的效用选择。在压力制造过程中,由于信息优势,各集团的政治家发挥利益代言人的领导作用。另一方面,制造“政治压力”会消耗各集团的经济资源,抵减各利益集团所得。汤玉刚、赵大平拓展了克拉克的政治均衡模型,认为即使民主政治可以让各社会主体或利益集团平等地表达自己的呼声,进而防止少数人控制政府行为以图私利,但是由于利益集团压力制造能力的不同,民主制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政府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问题,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集团间的利益冲突。汤玉刚、赵大平:《论政府供给偏好的短期决定:政治均衡与经济效率》,《经济研究》2007年第1期。

“斯蒂格勒传统”是对西方民主制度中利益集团互动关系的理论诠释。在“斯蒂格勒传统”中,各利益集团施加政治压力的能力不同,但是它们施加政治压力的机会是相同的,而且政府被默认为是独立于各利益集团的公平仲裁员——类似于“压力反应器”。面对该“压力反应器”,各利益集团同时展开“民主式”的政治竞争,集团利益均衡由此形成。我国征地实践中利益集团的互动关系则与“斯蒂格勒传统”不同。

2014年第1期

中国式乡村政治中的征地利益格局与征地制度改革分析

2.中国式乡村政治下的征地实践

在我国的征地活动中,征地补偿不仅包括与土地自身价值相关的直接补偿,还应该包括被征地村民的安置、就业或社会保险等间接补偿。直接补偿取决于被征地块的客观情况(地理位置和肥沃程度),但是不同地块的地理位置具有唯一性,不同地块的肥沃程度也很难精密测度,因此不同地块的补偿定价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间接补偿也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如对被征地村民的社保基金补偿,老人、青壮年和儿童是同一尺度补偿?如果尺度不同,具体差异如何确定?对此,中央和地方政府无法“一刀切”地进行统一的政策规定。直接补偿的不确定性和间接补偿的主观性必然导致村委会在征地补偿谈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最终的征地补偿严重依赖村委会的谈判行为。在被征土地财富总额既定的前提下,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双重人——村委会的征地补偿谈判类似于政府的预算划分。

在我国的征地活动中,虽然村委会的双重地位非常重要,但是并非中国特色所在。因为在“斯蒂格勒传统”下,作为各利益集团的“压力反应器”,政府(及其人)实际上都具有双重甚至多重角色。另一方面,在“斯蒂格勒传统”的利益集团角逐过程中,具有明显信息优势的政治家是各自集团“纯粹的”利益代言人。这种“纯粹性”保证了不同利益集团同等的压力制造机会(施加政治压力的能力可能不同)。而同等的压力制造机会是形成不同集团利益均衡的关键。一旦某个利益集团政治家的“纯粹性”被某种因素打破,“斯蒂格勒传统”下的利益分配方式就需要重新考量。双重人——村委会的政府偏好就是这样一种因素。

根据图1,我国利益冲突型的征地实践显示:往往是在征地补偿等关键事项公布后,被征地村民集团才能以上访或阻挠等“事后维权”方式对征地活动施加政治影响。这与“斯蒂格勒传统”明显不同:在“斯蒂格勒传统”中,不同利益集团制造压力的政治竞争“同时”展开,而在我国的征地活动中,被征地村民集团的政治竞争是滞后型的。这正是征地利益集团角逐的中国特色。笔者把被征地村民集团“事后维权”的压力制造活动称作“事后民主行为”。

被征地村民集团的“事后民主行为”与我国村委会的“政府偏好”密切相关,但是更根源于征地权的“先斩后奏”特征。村委会的政府偏好背离了它作为被征地村民集团利益代言人的“纯粹性”,破坏了两大集团压力制造机会的“公平性”,导致两大集团在征地利益角逐上面临着不同的政治过程,严重影响了征地利益格局。但是村委会的政府偏好不必然导致被征地村民集团压力制造机会的不平等。只有当被征地村民集团被排斥在事前的征地议价活动之外时,利益代言人“纯粹性”的缺失才会严重阻碍被征地村民集团“平等”制造政治压力。把被征地村民集团排斥在征地议价活动之外的,正是“先斩后奏”的征地权。这样的中国式乡村政治将如何影响我国征地利益格局?

二、中国式征地利益冲突:一个理论模型

1.基于双重的征地利益分配模型设定

用L表示村委会与用地方集团协定的土地补偿总额。L越大表明村委会对被征地农民集团的利益考虑越多。用L1表示L中村委会应得的部分;L2表示L中被征地农民集团获得的部分。用w表示村委会估计的用地方集团愿意支付的征地补偿总额,设为常数。当村委会对村外的信息灵通时,w可以看作是用地方集团愿意提供的最高补偿。假定w应该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则(w-L)代表村委会牺牲集体经济组织整体利益对用地方集团让利。(w-L)越大表明村委会对用地方集团的利益考虑越多。而用地方集团会从(w-L)中拿一部分给村委会(成员)作为“好处费”。借鉴克拉克的政治均衡模型和官员效用最大化的福利函数,设定村委会的效用函数:

另一方面,既然定额激励g对村委会是否重要不影响它对集体经济组织整体利益的维护,则定额激励的积极作用必然是有限的。根据式(6)可知,limgwLg=w。即,只有当被征地农民集团把所有征地补偿款都作为激励给予村委会(gw)时,村委会才会全力争取足额的征地补偿(w):所有权的根本在于获得相应产权收益,相应地,征地补偿款的拥有是农地所有权的重要标志;如果所有征地补偿款作为激励交给村委会,作为“全权受益人”的村委会自然会全力为“自己”争取足额征地补偿。但此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好像”变成了村委会土地所有权。这正是定额激励的根本局限所在,同时从反面揭示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产权不清的潜在问题。

3.事后民主行为与征地利益博弈

如果实际获得的征地补偿与预期的征地补偿差距过大,被征地农民集团会采取“事后民主行为”对村委会“额外”施加压力。“事后民主行为”对双重人——村委会的侵害行为有多大制约作用?为了分析该问题,需要先对村委会效用函数的适用性做些说明:在集体经济整体利益的维护上,定额激励优于平均分配征地补偿款,而村委会是否重视激励定额(g)并不影响其行为。因此,在考虑被征地农民集团“事后民主行为”的情况下,对村委会而言,可以用式(2)的效用函数,即U=A1(w-L)A2LA42。同时假定被征地农民集团愿意给予村委会想要的激励定额g。g逻辑上不再是任意常数,而是村委会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索要的某个常数。在该假定下,被征地农民集团尽量满足了村委会的要求,村委会对被征地农民集团利益的考虑按理应该达到极致。由此,可以凸显“事后民主行为”对村委会侵害行为的抑制情况。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净收入假定

不考虑被征地农民集团化过程可能遇到的集体行动困境,容志:《我国土地调控失灵的制度经济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09年第4期。假定存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利益的被征地农民集团,那么当被征地农民集团认为村委会与用地方集团明显共谋时,会采取事后民主行为。而维权斗争会耗费被征地农民集团一定的成本。设w为被征地农民集团对征地补偿款的最低估价。假定农民个体所感觉到的利益侵害程度w-L2w决定其反抗意愿,被征地农民集团所感觉到的利益侵害程度(w-L2w)2决定其反抗意愿。即,被征地农民集团的感受不象农民个体那样强烈,被弱化了。则可将被征地农民集团维权的成本函数写为:

C=d(w-L2w)2(0

在上式中,d是与农民联合维权指数相对应的农民群体的单位维权成本。d的大小与被征地农民集团的联合程度反向变化。d0表示全体农民紧密联合,积极参与集体维权;d+∞表示农民群体极度涣散,被征地农民集团实施维权行动的单位成本极高,根本不可能集体维权。对被征地农民集团的联合状况,村委会基于历史信息进行判断。因此,可以设d为外生变量。

进一步假定L2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征地农民集团。并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净收入为π:

π=L-w-LwL2-C=L-w-LwL2-d(w-L2w)2(7)

在上式中,w-Lw表示村委会对集体经济组织整体利益的实际侵害强度。在村委会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假定村委会对被征地农民集团应得征地补偿款的侵害程度也是w-Lw,即w-LwL2为村委会对被征地农民集团应得补偿款的实际侵害总额。这符合征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村委会对农民利益进行“二次侵害”的事实。

(2)村委会与被征地农民集团的两阶段博弈分析

假定村委会知道被征地农民集团的净收入函数,被征地农民集团也知道村委会的效用函数;在村外,村委会是信息完全的,知道被征土地的真实补偿价格,但农民对被征土地的价格信息是不完全的。被征地农民集团根据村委会与用地方集团协定的征地补偿总额决定是否展开维权斗争,即被征地农民集团的净收入是在村委会与用地方集团的补偿协定之后确定。双方进入一个两阶段博弈。第一阶段,村委会与用地方集团协定征地补偿款;第二阶段,被征地农民集团决定反抗维权。对式(7)进行最大化求解得:

L2=w22dwL+w-w22d(8)

式(8)实际上是被征地农民集团的反应函数。作为双重人,村委会会事先考虑被征地农民集团的“事后民主行为”,由逆向归纳法,把式(8)代入式(2),并求解最大化问题得:

dUdL=A1A4×w22dwLA4-12(w-L)A2-A1A2(w-L)A2-1LA42=0L=w-2dwA2A4+A2w=Ld(9)

由式(9)可知:

其一,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总征地补偿金额与被征地农民集团维权行动的单位成本d反向变化,进而与其联合程度同向变化。可见,被征地农民集团的“事后民主行为”能够降低村委会偏好导致的利益侵害程度。

其二,可以结合Ld与w、g的关系以及经济人的理性特征,把被征地农民集团划分为两类:绝对弱势型和相对弱势型。可得到:(1)在式(9)中,征地补偿总额Ld与w同向变化。若被征地农民集团预期的被征地土地价值很小,则它是绝对弱势型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征地农民集团的征地利益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被侵害。(2)在式(9)中,Ld与g看似无关,然而,根据前文分析可知,g的存在可以促使村委会争取一个高于Lp的征地补偿总额。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被征地农民集团想给予村委会较高激励定额g以鼓励它争取一个高于Lp的征地补偿总额,另一方面,考虑到村委会的利己本性和政府偏好,被征地农民集团又不想让它分走过多征地补偿款,处于这种境况下的被征地农民集团是相对弱势型。由此可以诠释我国征地实践中的信任危机(见图2):如果一个村庄存在土地被多次征占的情况:一旦相对弱势型的被征地农民集团不信任其村委会,则给予村委会的激励定额不够高(如按人口平均分配征地补偿款),村委会就不努力争取一个较高的征地补偿总额(如Lg),而被征地农民集团对村委会的不信任感被现实强化,最终集体经济的整体利益陷入一个由于信任危机导致的恶性循环中。

根据式(11),从比较静态看,被征地农民集团维权成本d的大小受被征土地实际价值w和激励定额g的影响。由此可知:(1)d与w同向变动。w的大小决定用地方集团寻租的欲望强度,而用地方集团的寻租欲望决定其寻租投入。w越大,则用地方集团的寻租欲望越强,从而其寻租投入越多。这不仅会强化村委会的政府偏好,而且也会对被征地农民集团形成巨大竞争压力,从而导致被征地农民集团维权成本d的上升。征地活动中,用地方集团借助“黑恶势力”威吓被征地农民就是这种情况的极端反映。当生命财产都将受到威胁时,被征地农民往往仅选择沉默,而非抗争,因为此时的维权成本d+∞。(2)d与g反向变动。因为定额激励优于平均分配征地补偿款,所以较大g在一定程度上带来较大L,而较大L会降低被征地农民集团的“受侵害感”,减小其维权投入。同时,根据恶性循环的“信任危机”,较大g表明被征地农民集团与村委会关系尚可,这有助于减小被征地农民集团维权的阻力,而这反过来表明,村委会对被征地农民集团利益的重视程度还不太弱。

由模型可知,给定村委会的双重偏好,被征地农民集团的“事后民主行为”能够降低村委会的利益侵害程度,但是其效果受到村委会双重角色的“双重制约”(偏好制约(由A4/A2的大小反映)和信任关系制约(由g的大小反映)),且间接受制于用地方集团的寻租压力。而作为市场主体,用地方集团的寻租压力是它们面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征地制度漏洞的理性选择,绝非导致我国征地利益冲突的根源。我国征地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制度漏洞(村委会双重问题、先斩后奏的征地程序)和农村信任危机(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干群关系)。只要两大制度漏洞不弥补,制度漏洞和信任危机就会相互加强,进而导致被征地村民集团只能采取效果有限的“事后民主行为”。

三、征地制度改革——中国征地利益集团关系的重塑

未来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可以从两大方面着手弥补制度漏洞,重建农村基层信任关系,以便缓解征地利益冲突:

1.通过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企分开”塑造“纯粹的”被征地村民集团人。

在目前的集体土地产权运营机制下,行政色彩浓重的村委会组织机制架空了农民群体的集体土地利益,形成农村经济生活的“政企不分”现象,导致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因此,应该效法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在农村实现“政企分开”,即把农村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分开。可以考虑构建村民委员会、村民董事会和村民大会(简称“三会”)分立的制衡机制:洪远朋、李慧中、张期陈:《缓解征地利益冲突的路径分析》,《人民日报(内部参考)》2011年8月26日。让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的公共行政管理事务,让村民董事会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运营和管理,两者的人事任免相互独立: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大会和上级领导部门认定;村民董事会主要由村民大会直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董事会都要向村民大会负责。村民委员会与村民董事会的分离使当前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职能和经济管理职能得以分解,可以解决政府行政权力向农村组织经济权利的渗透问题。

“三会”分立制度的副产品是创造了一个被征地村民集团的“纯粹人”——村民董事会——一个仅仅代表被征地村民集团利益的谈判人。农村“三会”的制度设计还有三个重要优势:其一,党在农村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没有改变,甚至可以得到专业化的加强;其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根本经济制度也没有改变;其三,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不会受任何影响。同时,农村“三会”制衡机制能够克服农村集体经济中的“政企不分”现象,还可以消除公有土地产权的模糊性问题,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有利于实现集体土地产权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维稳”功能,打破征地利益冲突导致的恶性循环的信任危机。

2.通过建立事前的征地听证和被征土地估价仲裁制度变“事后民主”为“事前民主”。

第6篇:小农经济主要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户信用;信用体系;发展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8-0056-03

一、沧州市农户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农户征信体系基本框架

沧州市农户征信体系建设始于2002年的“信用 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以下简称“三信”)创建活动,迄今已历时5年。多年来,由政府牵头,农村信用社主导,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农户小额贷款为核心载体,以“三信”创建为主要形式,以信用户经济档案和借还款信息为主要信息平台的农户征信管理和服务模式。之后,在全辖统一研发推广的农户小额贷款前台化操作系统,更是把所有信用户基本识别信息、经济信息和借还款信息纳入计算机,实行电子化管理,为小额贷款的审查和管理提供了方便。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成功运行,沧州市农村信用社作为首批试点,成功接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入库个人信用信息47万余户。迄今为止,沧州农户征信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农户小额贷款前台化操作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统一构成了农户征信体系的雏形框架。

(二)农户征信体系建设初具规模

截止2006年末,沧州市全辖共有乡(镇)175个,行政村5576个,农户123万个。2000年初,沧州市农村信用社对全辖所有农户基本情况和信贷需求进行调查摸底,除去鳏寡孤独、在外务工以及少数拒绝摸底的农户以外,全部建立了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通过评议审核,至2006年末,累计创建信用乡(镇)35个,信用村2052个,信用户39.6万个,分别占全辖的20%、36.8%和32.2%,使农户征信体系涵盖的范围迅速扩大。

(三)以农户征信体系建设为依托的小额贷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农户征信体系的发展,搭建了农村信用社与农户之间的交流平台,初步解决了农村信用社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信贷决策提供了信息保障,促进了小额贷款的长足发展。截止2006年末,全辖农户贷款余额为74亿元,占信用社全部贷款的50.1%,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通过信用乡、信用村、信用户的评选,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加快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二、农户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有农户征信体系规模较小,涵盖范围较窄,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首先,以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操作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农户信息为基本框架的现有农户征信体系规模相对较小。沧州市共拥有农户123万个,32.2%的入库率涵盖面很窄,尚有很大部分农户的信息不能进入到征信范围之内。

其次,入库信息只有农户基本识别信息和借还款信息,除此以外诸如农户的完税信息、守法信息、财务管理信息、产品质量状况、盈亏状况和个人违约情况等方面则没有完整记录,不能提供查询服务,信息采集范围相对狭窄。

再次,由于农户提供原始资料有误、信用社录入差错和信息更新不及时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已入库信息失真现象较为突出,使征信系统的功能打了折扣。

第四,目前农户征信信息与城镇居民征信信息全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采用统一的信息采集方式、采集范围、信用记录和报告方式,不能充分体现农户信息采集和应用的特点。

(二)农业生产属于弱质产业,抗风险能力差,农民增收困难,资金承载能力差,使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先天薄弱

征信体系建设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和产物。以信用环境的优化来提高资金的承载能力和盈利水平并最终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但是,目前农村经济对资金的吸纳能力较差,从根本上弱化了农户征信体系建设的现实意义。

首先,农业是受自然条件影响最大的产业,风险不确定。每逢遭霜雪雨和病虫等自然灾害,就会导致农作物减产歉收,甚至绝产绝收。如梨枣种植作为沧州市的传统特色产业,却长期难以打破“涝梨旱枣”、靠天吃饭的一般规律,可见自然条件对种植业的影响程度。

其次,农村工商业大多属于家庭作坊式的初级产业,无论从规模、技术含量还是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等诸多方面与现代企业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发展潜力小,缺乏竞争力,资金承载能力差。

再次,农业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也在逐步显现。一般农户从事农业生产,资金需求很小;经营情况较好、信用程度较高的专业种养殖户和私营企业由于完成了前期创业,资金需求降低;信用不好、经营较差的农户的资金需求虽然比较旺盛,但肯定不会得到支持,因此,农村信用社目前出现了类似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两难”的问题,资金有效需求不足。再加上农业保险至今缺位,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恶化了农业的弱质基础。

(三)部分农民信用缺失、观念老化、把握市场的能力差造成农户征信体系建设的主体弱化

农户、农民、农村经济组织是征信体系建设的主体,其信用意识、素质水平、经营能力等直接决定着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因此主体的弱化是制约农户征信体系建设的主要因素。

首先,“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量入为出”、“勤俭持家”已经成为农村居民的传统生活模式,“自给自足”、“小富即满”的消费观念占据主导地位,生活传统,观念老化使得众多的农村居民对征信体系的建设漠不关心。有些经济基础较为殷实的农户怕露富,更是拒绝信息的采集。

其次,很久以来,较低的文化层次和相对封闭的生活环境使得农民的经营能力得不到提高,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表现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无论干什么,只要眼下市场好,就会“一窝蜂”地一拥而上,违背市场经济规律,造成后续市场供需错位,产品降价滞销,“谷贱伤农”的悲剧屡屡上演,长期的增产不增收使得农民对市场失去信心,对征信体系的建设期望值也降低。

再次,诚信缺失、信用环境欠佳使农户征信体系建设任重道远。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村建设等的推进,以及诚信宣传、“三信”创建、法律维权等措施的实施,农村信用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但是受一些小农意识、市场经济反面事例影响,失信事件也是屡见不鲜。主要表现一是农民信用观念差,主动归还贷款意识欠缺,大部分农户贷款到期都要信用社催收;二是对信用社开展的“三信”放款有扶贫认识,如果经营的好就还,经管的不好就不还。由于农民搞种植、养殖、办企业总是“一窝蜂”,所以一旦遭遇自然灾害或者市场行情逆转,就会造成普遍亏损,失信也会“一窝蜂”。如某信用社2000年提供贷款20.5万元,支持一个自然村发展大棚蔬菜种植,由于受气温等条件影响,蔬菜质量不好,销售受阻,第二年有很多农户停止种植,贷款到期后催收,农户相互效仿牵制,拒不还款,至今未收回;三是“三信”创建过程中,由于很多农民缺乏诚信意识,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农村信用社有相当数量的摸底数据失真。从统计数据反映,截止 2006年末,沧州市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余额74亿元,不良贷款余额9.1亿元,占比达到12.3%。

(四)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户征信体系建设的主力机构势单力薄

近些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金融市场的逐步淡出,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逐步萎缩,农村信用社成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征信体系建设的主力军。从2000年“三信”双摸底(即对资产和资金需求全面调查摸底)至今的农村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农村信用社在人力、物力以及技术保障等各方面的相对薄弱已经突出地显现出来。

首先,人员总量与工作量矛盾。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目前拥有员工4655人(含临时工),信贷岗位工作人员885人,而全市农户数量为123万个。在双摸底工作中,平均每个信贷员要面对1390个农户,从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到村民评议、评审组评议、公示、挂牌、发放资信证,建立信用户信息档案数据库,对有需求的信用户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资信证还要每年一检,其工作量之大是难以想象的。农村信用代办站撤销后,共工作量更是呈数倍增加。

其次,人员素质与工作质量矛盾。一方面,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学历层次相对较低,技术人才、专业人才较少。沧州。全辖信用社系统现有工作人员中,本科及以上398人,专科1999人,高中及中专1914人,初中及以下344人,科技人员61人,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初就形成的子弟较多、裙带关系复杂的痼疾至今没有完全消化。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属于地方性金融机构,核心技术攻关力量薄弱,科技创新、业务创新能力差,因此,在现代金融飞速发展的今天,人员素质相对落后的问题更加突出,极大地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也制约了农户征信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五)外部保障措施不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户征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农户贷款担保难的问题非常突出。一是专业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工商企业、龙头企业没有统一的信用评级,缺少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机构;占用土地属于租赁性质,没有抵押资格;厂房、设备、产品等抵押品变现难。这些都造成农户贷款寻保难。二是目前大部分农户贷款属于自然人担保和农户联保,联带担保责任追究难,而且有很多农户找不到担保人。

其次,法制保障不能到位。主要表现:一是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我国信用制度建设已有10多年了,除90年代出台了与企业相关的诚信法规(如《合同法》)外,其正规范公民特别是农民个人信用管理,保护农民信用利益等专门的信用管理法律还是一片空白。二是法律维权威本较高,相反失信成本则偏低,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得不到有力的司法保证,农村信用社胜诉后,执行不到位或根本得不到执行致使欠贷不还者有恃无恐。

三、进一步完善农户征信体系的框架设计

(一)确定农户征信体系的涵盖范围。农户征信体系的农户应该是一个较为宽泛的大农户概念,不仅包括世世代代以传统种植养殖为主业的农民,而且应该包括近些年发展起来的专业种植养殖户、农村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采集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身份识别信息、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经营情况及其家族成员主业信息、盈利情况、人品素质、完税情况、守法情况、银行借还款及银行卡使用情况等,且农户个人信用信息要与所经营的实体信息和家族关系相关联。

(二)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农户征信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工程,需要各方真正提高认识,各负其责。一是应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去认识农户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大力倡导,积极推动。二是明确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做好后续各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管理社会征信业的职能,从履职和发挥一方金融核心作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在现有征信系统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农民的特点,创新思路,积极研发,提供信息平台和技术保障,为深化农户信用体系建设竭尽服务。三是农村信用社依然是征信体系建设的主力军,要发挥其扎根农村,点多面广,人熟路通的优势,在已有的“三信”摸底档案的基础上,拓宽信息采集的宽度和广度,最大限度地丰富农户征信体系的内容。

(三)根据征信范围,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农民群众是征信宣传的主要对象,由于农民多年以来生活在经济文化都相对封闭落后的农村,征信宣传要从农民能够接受的角度出发,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张贴横幅标语,海报,现场咨询,举办专题文艺演出等,深入乡村,深入田间地头,贴近农村,贴近农民,广泛开展宣传,帮助民众牢固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使征信建设深入人心,切实为农民群众所接受。

(四)以个人征信系统为依托,建立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从信息采集、上报、更新、管理以及信用评级入手,规范信用报告的查询及异议处理,保密管理,突出农户征信体系特色,切实符合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课题主持人:赵继放

主笔人:张国贞 张云亭

第7篇:小农经济主要特征范文

经验方面,金融服务的局限性

1.服务方式单一,缺乏活力。为满足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我国已逐步建立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农村发展银行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但由于投资风险、信用环境及公共基础设施等不利因素影响,农村金融机构很少开展中间业务,仍然以传统的存款和汇款服务为主要业务。农业产品生产周期长,容易受自然条件影响,使农业生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一弱质性让农业贷款承担了极高风险,金融机构作为承贷主体风险增加,一定程度抑制了农业信贷投入。此外,市场供求弹性小又加大农业经济投资的不确定性,农村金融机构为寻求自身发展将资金向外转存中央银行或购买国债,以致大量资金外流,金融机构只能主营短期、小额贷款业务,难以满足中长期的大额贷款需求。

2.征信成本高,收益较低。不同于城镇用户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便捷,由于信用卡及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在农村的使用率较低,且农村村民居住地分散,农户信用情况采集需要耗费大量精力与成本,建立农村征信系统成为一大难题。加之农业生产高分散、高风险和弱质性的特点,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基本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惜贷”现象严重。另外,受农业生产本身特征和农民贷款保守思想的影响,小额贷款的主体主要集中于小微企业和贫困农户,他们的盈利能力较小,风险承担能力较弱,且小额贷款所获收益也不高,因此,“有款难贷”和“有款不贷”现象愈加严重。

创新方面,实现路径的多样性

第8篇:小农经济主要特征范文

一、公共财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运行模式

财政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而进行的资源动员和运用的活动,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下,财政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表现为不同的模式。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和模式,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没有公共财政就没有市场经济。只有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完善,政府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校正市场配置的偏差,才能保障各项公共事业及公共经济建设的发展,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也才能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和创造精神,推动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经济体制决定着财政管理的体系架构及运行模式。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否定了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应的传统的财政模式。公共财政是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公共财政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有显著区别,它的基本特征:一是分清政府和市场各自角色,财政主要承担弥补市场失效的职能。伴随着内在于公共财政的公共性特征的日益凸显,财政上的钱将越来越多地花在诸如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等事项,而从属于竞争性、赢利性领域的事项中逐步退出,并最终打上非赢利性的烙印。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的“角色”会逐渐分离,谋求公共利益的极大化将最终成为政府部门的行为取向。二是以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服务一视同仁。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财政,它的根本性变化,就是以“公共性”淡化“阶级性”,就是从“国有制”或“公有制”挪向“多种所有制”。公共财政框架中的政府收支同广大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直接挂上了钩,政府及其公共财政提供的服务必须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符合市场主体的根本利益。三是公共财政职能以社会利益为活动目的,即非赢利性特征。市场经济没有公共物品或劳务也就无法正常运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往往受到利益机制的驱使,而作为社会组织者和管理者的政府,追求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共需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看,公共物品或服务所占的份额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我们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要着眼于生产或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公共财政,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系统。四是将政府及其公共财政置于法律约束和规范之下,即法制化财政。公共财政的本意应当是纳税人主导的财政,本质上是社会公众的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公共财政之本,即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包括税和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收支的各个环节必须接受人民监督。公共财政的收支运作行为,必须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必须讲规矩、有规矩、守规矩,财政预算必须经过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机构审核批准,并赋予法律权威。以此为契机,依法理财、全部收支进预算、财税部门总揽收支等要求,将最终成为公共财政收支行为规范化的标志。

二、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

我国在20世纪80年中期才首次引入公共财政的概念,开始引发过争论。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明确了公共财政的改革目标,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公共财政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并逐步得到推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事无巨细、包揽一切的“生产建设型”财政运行机制必须实现根本性转变,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体现中国特色、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已成为当前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经过未来十年的努力,应基本完成财政职能的根本性转变,完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制度的构建。

目前,我国财政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政府财政职能尚未转换到位,公共财政体制仍处于建立过程之中。各级政府尤其是多数地方政府仍将发展经济、开辟财源作为政府的首要职责,把公共服务作为第二位职责。不少地方政府直接筹划和投资竞争性项目,而用于公共服务的资金长期不足,缺口很大,越是基层财政上述表现越突出,矛盾也越尖锐。财政还没有从它“越位”的领域完全退出,“缺位”的领域进入不足。财政支出结构呈现“两高”和“两低”的特征。2001年全国财政预算总支出中,经济建设费所占比重是34.24%,是各类支出中比重最高的;另一高是事业费支出比重高,2001年事业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18.84%。“两低”之一是预算内用于社会抚恤和社会福利(包括离退休费)的支出只占全部支出的1.41%(还不是社会保障的全口径,因为不在预算中);另一低是支援农业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4.86%,其中还包括各项农业事业费。这反映了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仍保留着计划经济时期财政的一些特征,支出结构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待调整和优化,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尚不到位。二是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还未完全理顺,“分税制”体制不健全,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正在建立的过程中,财政对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的调节能力还很有限。中国财政体制虽经过多次改革与调整而不断完善,但始终没有根本解决好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以及完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等问题,尤其是没有建立起根据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基本需求向贫困地区确定转移支付的机制和制度。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健全,能够用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资金十分有限,地区间、城乡间的收入及公共服务的差距不仅没能缩小,反而有所扩大。从国家财政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分配来看,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城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收入体制,未来十年财政体制改革与完善宏观调节的重点:一是建立稳定增长的公共财政收入机制,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界定财政支出范围,逐步取消对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投入,突出公共性特征,切实把公共财政的支出重点转移到国家安全事项和政府建设、公共事业发展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经济运行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等社会公共需要方面,不断提高公共财政的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逐步降低目前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费的比重,缩小基本建设支出规模。对事业单位经费的供给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基础医疗卫生建设的投入。二是基本理顺和规范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和管理体制,抓紧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要进一步扩大规范的转移支付规模,增加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的重点应该集中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向农村的公共服务倾斜。加快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扩大具有均等化作用的转移支付规模,着重从政府公共服务方面缩小地区差距。在投入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同时,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使中西部地区的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东部地区的差距逐渐缩小,以从根本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是加强财政对经济结构的调节,将城乡二元结构的调整作为财政对经济结构调节的着重点。未来十年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按照中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潜力、基础和条件,在经济总量上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国民生产总值翻番的目标相对容易,而比较难的是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缩小地区差距和收入差距,而能否实现这一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政宏观调节的力度和效果。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农村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财政要把降低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各级财政对农村公共服务资金的投入作为主要切入点和手段。改变政府对农业的补贴方式,提高对农业补贴的效益。适当增加对农业科技、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的资金支持。四是农业税制的改革要逐步向统一城乡财政税收制度的方向转化,逐步统一城乡财政税收政策和制度。从近期来看,主要先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农业税率,调查和研究农业税与现行增值税、所得税等税制体系并轨的具体条件和路径。近期完成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后逐步下调农业税税率,并进行取消农业税、与城镇税制并轨的调研和试点。

三、公共财政模式下要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统筹发展城乡经济,这是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决策。要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农民、农业。不解决好“三农”问题,农村不实现小康,不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财政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从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战略入手,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予以支持,并从思想观念上实现“两个转变”:一是由过去的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逐步转变为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二是让公共财政的阳光逐步普照农村,让公共财政的雨露逐步滋润农民。

公共财政支持农业、农民、农村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是:农业所具有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交织的弱质产业特征,给农业生产经营带来很大风险,客观上需要财政支持;农业部门生产率低、比较效益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需要政府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加入WTO给我国农业带来的挑战需要强化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农业问题从中国当前及长远看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必须切实强化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责无旁贷地将农业摆在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位置。按照公共财政的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活动范围主要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即公共产品的提供、纠正外部效应、维持有效竞争、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等。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产品在供给与需求方面具有特殊性,决定了“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加大政府政策调节的力度。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及其弱质性需要政府的干预和保护,公共财政通过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农村外部环境条件,“三农”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公共财政的支持。目前,我国财政支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投资政策没有完全落实,财政投资农业的总量不足;财政重视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忽略了农业生产科研方面的投入;财政支农资金结构不合理;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无约束性,挪用挤占现象严重;政府对农业投资存在明显随意性。

第9篇:小农经济主要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信用;征信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7-0059-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7.13

建立健全征信制度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也是健全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城乡二元经济格局依然存在,并且在延续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的条件下,社会征信制的建设就必须考虑这一特殊的国情[1]。换言之,目前城市当中已经普遍推开的征信制度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并不一定适用,但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又不能因为征信这一瓶颈而踌躇不前。事实上,在农村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中,征信活动也是存在的,只不过不是一种显性的制度而是隐藏于信用活动过程中的[2],本文将这种征信活动称为“隐性征信”。所谓“隐性征信”即指信用主体之间基于经济或者非经济交往所形成的一种信誉评价积累,这种积累往往存留与相关当事人的观念之中而非以正式纪录方式出现。相对于城市的征信方式与制度而言,这种征信方式是很不规范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定时间域范围内,它依然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制度安排。在重构农村信用体系过程当中,这种隐性征信的思路是有可借鉴之处的。

一、征信制度的演进与变迁

所谓征信,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信用调查活动、一种信用调查过程。当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信用经济阶段之后,信用活动与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发生信用交易之前,相互之间进行信用调查就成为每一项信用活动的起始点。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征信活动改为由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于是征信有了现代约定俗成的含义: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当市场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大,市场活动范围不断跨越地域限制、冲破民族、种族的传统界限,于是市场活动当中加入了越来越多的“匿名因素”,也就是说对方“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做成交易,使双方共享市场活动的成果。此时,征信活动就变得至关重要了。相对于其他的市场活动而言,信用交易首先是一种价值单方面的让渡,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会有增值后的价值回流。如过不了解对方的守信程度,贸然让渡价值,极有可能造成日后价值不能归流的后果。正是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征信制度进入了法制化的建设轨道。

随着征信环节的上层建筑不断推进,征信制度逐步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得到全社会广泛认同、坚定支持和切实维护。这主要体现在征信基础数据不仅在银行信贷领域、商业领域发挥着防范控制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作用,而且在公共事务管理、公民社会道德维护等方面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支撑这一功能与作用的首先是匿名经济下信用观念不断提升;其次是信用约束力不断强化;再者是相关信用数据征集运用的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满足征信活动普及化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

二、农村信用制度及征信活动的特征

在二元经济模式下,与城市经济的开放性与扩张性不同,农村经济依然具有较强的内敛型与封闭性。

传统乡村信用制度是我国农村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种以地缘、亲缘等为基础,以伦理道德为守信保障信用制度,理论界又将这种信用制度称之为“非正式信用制度”,即在同乡、同宗、同族、同村之间发生信用行为较多,而在这一圈子之外较少发生信用活动[3]。尽管多年来,这种非正式的信用制度受到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活动的冲击,但由于正规金融的供给严重短缺,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成长的需要,因此非正式的信用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居于强势地位。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农村地区出现的农民自发组成担保协会,还有上个世纪后期经过整治被打压下去的基金会、股金服务部等正是这种非正式信用活动的衍生物,这些信用活动有如下几点特征。

1.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与正规金融活动相比较,非正式的信用活动程序极为简便,方式相当灵活。这是因为基于血缘、亲缘、熟人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圈层类似一个放大了的家族,在这个圈层内部的各种交易活动既类似于家庭内部的资源转移,也类似于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因此节省了外部市场交易种种“进入成本”与“讨价还价”机制。手续相当简便,形式相当灵活,这正是小规模的农户经济可以承担的社会成本,也正因为此,民间信用在广大的农村得广泛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式制度安排下正规金融短缺造成信用供给短缺。

2.较好地解决了信用活动信息不对称问题。正规的信用活动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又是交易活动中永恒存在的问题。正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产生了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的大量出现,又极大地抵消了信用活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为此人们在不断寻求着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道德风险的途径。在农村信用活动中,特定圈层内部的信息不对称被降至最低,这也正是封闭经济的一大特征。正是因为血缘、亲缘、宗族圈层内部的人数有限,大家都在同一地域相处多年、生活多年,彼此间的性格特征,行为操守一目了然,相当于在每个人的心目中都建立一部无形的“信用记录”,正是这部无形的信用记录维系着农村特定领域内信用秩序的有序运行。

3.农村非正规的信用活动具有特殊的信用约束方式。正规金融活动是法律的强制力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而法律的执行与实施也是需要耗费巨大的行政与司法资源的,在广大农村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往往显得鞭长莫及。非正规的信用活动则是通过另外一种约束方式生存下来,即通过亲戚邻里之间、熟人之间的“传闻”、“闲话”等方式对人们的失信活动进行道德约束的,尽管在形式上,道德约束的力量比不上法律约束的力量,但在相对封闭的小农经济圈层内,一旦背上了“不好”的名声,不仅失信者本人难以在圈子里立足,就连自己的子女亲属也难以在这个圈子里继续生活,因此这种道德的约束往往是很奏效的。

由农村普遍存在的非正规信用活动过程的分析得知,在整个信用活动过程中并没有一个明显的征信过程,也就是说对信用交易的对方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因此,有观点认为,农村信用活动缺失征信过程。事实上,在传统的农村非正式信用活动中,征信是普遍存在的,只不过是一种“隐性征信”程序而已,即这种征信并不是由城市经济当中的专门中介机构来进行,而是由交易的一方,通常是信用提供方完成的,其中的“信用记录”往往没有固定的介质记载,而是由特殊圈层内部某人的“口碑”积累形成的,这种“口碑”犹如印记一样深深烙在社区之内每个人的心目当中。相对而言,虽然这种征信很不规范、很不正式,但所耗费的社会成本很低、在特殊的圈层内可以方便地共享,因而较好地替代了正规金融机构“贷前调查”的功效。

三、隐性征信的存在及历史功效

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是新农村建设当中的内容,农村信用活动的发展、金融服务的普及,不仅仅可以解决发展农村经济资金短缺的矛盾,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活动是促使农村经济由封闭走向开放、由自给走向市场、由保守走向兼容,最终实现一体化发展重要推动力的所在,这也正是博迪所归纳的金融功能理论带来的最大启示[4]。然而,在目前正规金融机构着力开拓农村金融服务的过程当中,最难解决的是建立有信贷需求农户的基础资料,其实这就是一个正规金融机构的征信过程。由于在现有的官方征信记录当中根本查不到一家一户的“小农”信用记录,而金融机构模仿城市的做法为每一个农户建立一套完整的客户资料又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诸多方面的“硬约束”,所以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就裹足不前了。

事实上,目前城市普遍实行的征信制度并不适合于在农村全面推行。而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农村非正规信用活动中存在的“隐性征信”是可以为正规金融机构所借鉴的。

1.隐性征信可以极大的降低征信的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思考法制建设得出的一个基本原则:一项制度如果实施成本过大,乃至到了相关主体难以承受的地步,那么即便这项制度再严谨、再全面也不能说是一项“好的”制度,至多只能是一种可望不可及的美好“愿景”而已。相反,一项制度尽管从形式上不是那么严谨、完善但可以方便的实施,这项制度就算得上是较好的制度。相对于城市中正在快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征信体系而言,如果直接移植到农村用以考核评价农户的信用行为,不仅会因为成本过大而夭折,还会因为受传统观念、习俗等不兼容的非经济因素而难以实施。相反,农村社区与圈层内部的隐性征信因为其运行成本低廉有巨大优势。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无论是服务,还是产品创新,都可以直接共享隐性征信的成果而进入决策程序,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事实上,目前在农村地区出现的“农户联保”信用贷款即是借鉴了隐性征信的优势。调查中发现,愿意为他人担保的农户都是对被担保对象品行、道德、能力、主营副营业务情况非常了解的,这种担保行为其实就是用“担保意愿”来证实了被担保者的“良好”的信用记录,从某中意义上讲,这种低成本的征信方式其中就包含了正规金融机构深化业务创新的契机与空间。

2.隐性征信是日后建立显性征信的前提条件与过度阶段。显性征信是信用制度高度发达的产物,是一种较为规范的征信方式,其优势一是有完善法律制度的配套;二是有完善的技术手段支持,但其缺陷是运行成本偏高,对于广大农村而言,这种运行成本目前趋近于无穷大,因此还必须有一种“替代品”来维系农村信用体系的存在与发展,使之与农村现阶段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前一阶段,通过由政府牵头,以农村信用社为实施主体、以农户以信用户经济档案和借还款信息为主要信息平台的农户征信管理和服务模式随着部分地区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的成立,这些信息通过省级信用联社汇集、整理、分类等程序形成了征信数据库。于是,有人预言这是农村征信制度重大的阶段新成果,一旦将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的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连接,城乡一体化、全国一体化的征信系统就会形成,就可以解决农村小信贷“贷前调查”手续繁琐、耗费人力物力巨大的问题。其实,以现有各级信用社的综合实力而论,要维护这样一个数据系统动态更新,使之与不断变化的农村经济与农户经营活动相匹配,无论从人力、物力、还是财力都是难以胜任的,特别是对于获取信用信息的最前端――基层一线的农村信用社,更是捉襟见肘。因此,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农村金融活动维系于一种“征信残缺”的运行状态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这种“征信残缺”状态并非是“征信缺失”,而是以符合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广大农民从观念上易于接受的通行“隐性征信”,其替代了成本昂贵、实施困难的显性征信。

从目前农村金融活动现状来看,通过评定信用户等方式来降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就是一种植入了隐性征信的乡村信用制度建设方式。要进一步发挥既有征信制度优势,还有把这种评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共享,使之成为一种乡村公共产品,这样可以进一步降低农村金融活动的成本,有利于推进新农村的建设。

3.隐性征信的局限性决定这种征信模式存续的暂时性。尽管隐性征信的成本较低,但其归根结底依然是一种不规范的征信方式,这种征信方式仅在一定社会圈层内有效,一旦突破了相应的社会圈层,就是低效甚至无效的了。隐性征信是一种完全人格化的征信模式,一旦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到与匿名社会接壤,这种隐性征信就会失去存在的根基。现代社会信用制度是一种具有社会性、规范性、专业性与商业性的信用制度,它所构建的信用为一种普遍信用,即不仅限于相识相知的两个人之间的个人评价,还扩展为事先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的陌生人之间的社会评价;也不再仅仅依靠道德规范,而更多地依靠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不仅来源于交易双方对另一方的直接了解,还扩展为来自专业化的第三方对交易对手的间接了解、分析和判断;不仅是为交易双方所利用,而且是一种商品,具有其他商品共有的属性。为此,在条件逐步成熟的情况下,作为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除了不失时机地推进显现征信制度的建设之外,作为农村的各级基层政府部门也应通过各种培训、教育、宣传等途径引导农民认知、了解、适应现代化的征信制度,号召农民自觉维护遵守现代市场经济下各种信用规则。

参考文献:

[1]刘易斯.二元经济论[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149-150.

[2]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