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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精选(九篇)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

第1篇: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奖金来源于乡招商引资基金及财政资金,乡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负责奖金发放。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

第三条引荐乡外资金来我乡兴办外引内联项目的,对引荐人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引荐乡外的企业或个人来我乡投资兴办工业、农业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企业的,按客(外)方应缴出资额中固定资产部分,依据以下标准分段累计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客(外)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美元至50万美元或者300万元至5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客(外)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的部分或者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客(外)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部分或者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

(二)引荐乡外的企业或个人对我乡能源、交通等城镇基础设施和有关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投资的,按乡外的企业或个人实际投入固定资产的0.5%给予奖励。

第四条对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功人员,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积极向上级争取到无偿资金(计划内和求质的除外)的,按争取资金的5%予以奖励。

(二)对积极向上级争取到贴息贷款的,按贴息部分的10%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争取乡外的企业或个人向我乡捐赠款物的有功人员,按乡外企业或个人实际赠款物(赠物价值经评估确定)价值的5%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程序

引荐乡外资金来我乡兴办外引内联项目、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争取乡外企业或个人向我乡捐赠款物的,由引荐人到乡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领取并填写《乡引进外引内联项目资金奖励审批表》,经乡招商引资办公室确认后报乡政府批准。

奖金支付方法:由乡党委政府于每年年终表彰会上公开表彰后到乡招商引资办公室领取奖励资金。

第七条凡在我乡投资或工作的客商,通过他们努力并促使现有外引内联企业客(外)方增资扩股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2篇: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范文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郧西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且单个固定资产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其它外币按国家当时汇率折算)以上的非国家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条鼓励客商在我县投资开发工业园区。对在我县投资开发工业园区的,授予其园区内财产所有权和园区管理权。

二、土地供应

第三条客商投资需要的各类用地,可分别通过出让、承租、合资或合作、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客商投资使用土地最长年限为: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第四条客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成本价供地。

第五条新办工业企业用地,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给予企业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承担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1—3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承担2万元/亩;在荒坡地开山造园通过山地整理兴办工业的,企业承担5000元/亩;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境外资金400万美元(其它外币按国家当时汇率折算)以上,或高新技术项目,可享受特别优惠政策扶持,实行“一事一议”。进入工业园区的按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条投资购买盘活改制企业用地享受原已制定的企业改制优惠政策;现有企业迁址扩规扩能用地参照第五条执行;投资新建开发工业园区用地由园区所在地政府与投资客商共同商议供地价格。

三、纳税奖励

第七条客商投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实行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政策。属高新技术产品(经省以上认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优惠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县政府批准,可延长享受所得税奖励期限。

第八条新办企业投产当年入库税收达到一定额度的,按工业奖励办法,由受益财政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投资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县以上认定),年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由受益财政3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县内外贸企业出口本地自营产品,出口1美元县财政奖励0.08元人民币。

四、规费优惠

第十一条客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县级权限内征收的免收;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三年内免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差额预算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对客商投资企业,优先安排供水、供电。属自行取水的,前五年内免收水资源费。工业园区内企业用水价格优惠20%。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供电线路架设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五、服务承诺

第十三条客商投资新办企业,每一个项目县成立一个专班,以专班为主体,实行全程服务。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县内手续由专班代办,县级以上手续由专班组织相关部门会同企业共同办理。

六、其他政策

第十四条创获全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产品被评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县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落实市政府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七、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及优惠,由县政府成立专班测算核定并督办兑现。

第十六条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3篇: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范文

(征求意见稿)

 

    南海西部片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集聚初现,为抓紧“十四五”规划发展机遇,提升我区大健康产业竞争力,推动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在我区西部片区形成聚集、发展壮大,深入推进医卫用非织造产品相关基地建设,培育扶持壮大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集群,特制定本措施。

一、涉及对象

(一)本措施所指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是指用于生产加工医疗、卫生、个人护理、清洁防护等产品的专用非织造布产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产业。

(二)本措施扶持和奖励的对象。在南海区九江镇、西樵镇及丹灶镇(以下统称“南海西部三镇”):

1.新成立或新迁入并依法进行法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已从事或者转型后从事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企业开展的增资扩产活动。

二、扶持内容

    第一类  对企业投资给予扶持  

    对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南海西部三镇新建且符合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的项目(新建指在我区新成立企业或新迁入我区企业或原我区企业新取得区级或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批复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或通过技术改造核准(或备案)),自新建之日起三年内的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扶持(实际投入(下同)指已付款投入,付款时间需在项目新设立、新迁入或新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下同)指建安工程、设备购置、厂房购置等,土地购置、租地成本、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不属于该项固定资产投资。),具体如下:

(一)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南海西部三镇投资建设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或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其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

(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南海西部三镇通过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或租赁现有厂房方式投资建设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具体按照其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

1.对租地自建厂房,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对租用现有厂房,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厂房实际建筑面积(办公、宿舍区域除外)给予租金补贴。具体标准按第一年9元/平方米·月,第二年7元/平方米·月,第三年5元/平方米·月,自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起始之月起连续三年给予补贴,如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单个项目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企业已享受区级同类补贴,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企业差额补贴。

(三)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企业在南海西部三镇投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二类  对企业做大做强给予扶持 

对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南海西部三镇新成立或新迁入南海西部三镇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企业,给予做大做强扶持:

(一)在企业投产后当月起计(投产时间以第一张销售发票时间为准,下同),3年内按照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50%给予扶持。

    (二)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年销售收入初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0.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类 对示范基地建设及招商给予扶持

对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对中国先进医卫用非织造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及招商。

三、扶持申请

    (一)申请和审核程序:

1.线上申报。企业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提交电子申报资料,并由企业所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后,再由区经济促进局进行审核。

2.线下申报。企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须与线上申报提交的资料保持一致)→企业所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企业所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盖章,经办人签名)→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上报至区经济促进局→区经济促进局审核或按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资金划拨(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划拨资金)。 

    (二)申请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申请表;

2.申请书;

    3.承诺函;

4.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5.相关资格证书以及其他用于说明属于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的材料;

6.其他用于说明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涉及投资奖励的,提供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购买发票以及其他佐证材料,新备案项目还需提供备案证明;

(2)涉及租金奖励的,提供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租赁合同书、租金发票、租金支付凭证和租赁办公场所、厂房的房产证或竣工合格证明材料;

(3)涉及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提供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4)涉及销售收入奖励的,提供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待完善)

(5)涉及示范基地扶持的,提供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批复。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可提供复印件),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需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区经济促进局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原件复核。 

四、附则

    (一)涉及按年销售收入给予的奖励,由区、企业所在镇各负担50%;涉及引用区现存扶持办法的,按原办法规定资金负担比例执行;涉及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的奖励,由区、企业所在镇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其他扶持和奖励的资金,由区全额负担。

(二)本措施规定的扶持和奖励,与其他区级现行政策有重复的,应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奖励。

(三)本措施规定的扶持和奖励,涉及需要认定、评审、评估的事项,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的,将追回已经取得的奖励资金,且不得再次申报本措施所有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本措施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南海西部三镇可依照本措施制定本镇的专项措施。

(六)本措施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扶持或奖励措施延续至扶持或奖励完毕。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发展扶持和

      奖励申请表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

发展扶持和奖励申请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单位(企业、机构、协会)名称:

经营范围: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二、扶持和奖励信息

第一类

对企业投资的扶持和奖励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或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工业用地使用权的

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万元

奖励金额:

______万元

通过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方式投资建设的

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万元

奖励金额:

______万元

通过租赁现有厂房方式投资建设的

厂房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租金补贴:

______万元

第二类

对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和奖励

地方财政贡献扶持

投产时间(以第一张销售发票时间为准):      年   月

时段:     年  月至    年  月

扶持金额:

______万元

年销售收入奖励

年销售收入:      万元

奖励金额:

______万元

第三类

对示范基地建设及招商给予扶持

 

扶持金额:

______万元

备注:每一类扶持和奖励信息须分开填写申请表,在相应奖励条目的打“√”。

声明

本公司承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如违反上述承诺,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工作措施(2020年修订)》中“四、附则”的第四条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审核及审批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区经济促进局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第4篇: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范文

第一条凡在我县投资并完备法定手续的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充分依托资源优势,设立对外招商项目库,外来投资者可自由选择项目,也可自带项目。

第三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商贸、饮食、娱乐服务业,专业市场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利用资金、技术、设备、知识产权优势,嫁接、改造、承包、租赁我县现有企业,甚至购买我县企业的产权、股权并参与经营管理。

第四条在县招商局设立投诉中心,集中受理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业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限期进行答复和解决。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报批投资项目或办理有关证照,属县级管辖的统一在县便民投资服务中心集中限时办理。凡投资者报送齐全的审批材料,原则上即时办理,当日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办理的,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受理部门服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超过时限的,客商有权向县投诉中心投诉。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可通过有偿出让、租赁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下限收取。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开发期内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农、林、牧业加工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交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使用的部分,由县财政按1:1的比例在五年内分别给予80%、60%、40%、20%和10%的奖励。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城镇规划区以外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减半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三年内减半征收资源税。

第九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入驻白鹤滩工业园区进行综合开发,可以BT、BOT模式投资建设道路、供水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县人民政府在工业园区内分别提供1亩、3亩、4亩、5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建设个人生活设施或其它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权与投资兴办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限相同,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下限收取。

第十条给予外来投资者居民待遇,其投资兴办的企业在土地、水、电、交通运输和通讯等方面的困难,主管部门及时给予支持解决,收费标准不高于县内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及其技术、管理人才的亲属、子女可免费在县内任何一地落户,入托、就学等方面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县内居民。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委、政府挂牌予以重点保护。积极支持我县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且作出较大贡献的客商,由县委、政府为其颁发“外来投资企业客商证”,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巧家县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目录》规定执行,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执行。

第十三条坚决制止对企业的“四乱”行为,一律由县“统征办”依法对外来投资企业征收各种规费,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对外来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顶风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严从快查处。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和执法机关对外来投资企业采取封存财务帐表、银行帐户等限制性措施,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同意。公、检、法部门办理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案件必须完善法律手续,事前要向县委、政府汇报同意,事后要有书面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努力为外来客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条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破坏招商引资环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损害外来客商合法利益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鼓励全县各级干部职工和我县在外地的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凡引进外资1000万元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给予引资者1%的奖励,同一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在外资企业投产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县财政认定后兑现。

第十七条新办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导向,从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增值税属地方留成使用的部分,由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县财政以奖励方式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奖励60%,第三年奖励40%,第四年奖励20%,第五年奖励10%,五年后不再实行奖励。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政府优先安排土地。

第十九条企业因招商引资进行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合资合作,进而进行产权重组、变更,且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增长部分产生的有关契税,由县财政在五年内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全额返还给企业。

第二十条加强企业品牌工程建设,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环境标志、安全标志、农产品产地和绿色食品认证,获得IS014000、IS018000认证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农产品产地认证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获得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白鹤投资有限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切实做好融资担保工作,努力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第二十三条设立先进企业奖、企业经营者综合目标奖、财政突出贡献奖和外向型企业奖,对年度业绩突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主要经营者进行表彰奖励(评选办法另定),获奖企业的技改项目视为我县重点技改项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技改贷款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除开发水能、矿产资源以外的所有企业。

第5篇: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范文

一、考核对象

各[文秘站网-]村、镇直单位和镇政府在编干部和职工,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招商引资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二、目标任务

原则上正科级500万元,副科级300万元,股级100万元,一般工作人员50万元。具体责任目标附后。

三、考核范围

1、引进区外国有、集体、私营经济、个体户以及其他经济类型组织来我镇独资或合资兴办各类工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公益事业、生活及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资金(含实物投资)。

2、引进的工业项目落户在区工业园区并被区认定为我镇的招商引资项目。

4、为盘活存量资产购并、租赁、承包(租赁承包期在三年以上)我镇企业所付费用和启动生产投资。

5、引进区外单位或个人来我镇进行与本地企业联合,外方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

6、区外企业搬迁到我镇的固定资产部分。

7、20__年以前招商引资工业企业追加固定投资部分。

8、利用国外资金、实际到位并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

四、考核办法

由镇招商引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具体办法:

1、引进的第一、二产项目(包括新建、购置或迁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50万元以上,三产项目必须在300百万元以上方可申报考核。考核结果按原始发票、工程决算或资产评估资料计算实绩。

2、项目确认落户本镇后,由项目第一引荐人向招商引资办公室提交项目引荐人表和招商引资项目认定需要的所有材料(投资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及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证明等)。项目建设中,引荐人需全程跟踪,随时向招商引资办公室对接情况,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证明,以便确认招商引资额

3、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招商引资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对招商引资任务负总责,确保完成本年度内分配的招商引资任务。

4、年终对各单位所有年内引进项目进行累计考核,对在考核时已经流失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依据的项目不计实绩。

5、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按月考核,按季度验收并通报结果,半年总结,年终总评。

六、奖励和处罚

1、凡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招商引资项目创税的,按不同比例奖励给项目引进人,资金由镇财政列支,具体为:

(1)、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或引荐人给予的表彰。完成分配任务的,按认定引资额的万分之二进行奖励;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超额部分的奖金按万分之四进行奖励。

(2)、凡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其实际到位资金的2倍冲抵其所分配的招商引资任务。

(3)、引资项目,当年入库税收在5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入库税收数的1奖励;入库税收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按入库税收数的2奖励;入库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按实际入库税收数的3奖励。

2、对未能按序时进度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个人,实施以下处罚措施:

(1)上半年未完成全年任务50的,对具体责任人罚款100元;9月底未完成全年任务75的,具体责任人离岗招商;个人年终未能完成全年招商引资总额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并离岗招商一年,离岗期间只发生活费。

(2)年终评选各类先进时,个人未能完成全年引资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6篇: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大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为目标,以省、市、区三级现代农业园区为载体,坚持规划引领、龙头带动、突出重点、扶大扶强。重点围绕蔬菜园艺、畜禽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三新”项目,着力构建城现代农业发展新高地。

二、奖补范围及标准

1、蔬菜园艺业:对新建、扩建砖混以上结构墙体和入室房的日光温室基地,同时自动卷帘设备配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灌排等设施齐全,规模300亩以上的;建设规模500亩以上(设施果品、花卉300亩以上)的拱型钢架大棚;建设棚室面积10亩以上的高档联栋钢架大棚。以上按其直接用于生产性棚室投入的30%予以奖补。

2、鼓励农民发展蔬菜园艺产业:对于一家一户或多户合作在现代农业园区内发展蔬菜园艺生产的,取消单户面积方面的门槛,但必须形成1000亩以上的连片规模,新增露天无设施的按100元/亩进行奖补,新增竹棚等简易设施的按200元/亩进行奖补。

3、畜禽养殖业:当年新增圈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存栏3000头以上(年出栏10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或存栏20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场的砖混结构猪舍;当年新增圈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存栏30000羽以上(年出栏150000羽以上)的养禽场的砖混结构禽舍;当年新增圈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饲养规模1000头以上的牛场(不含奶牛,奶牛补助仍按区政发〔〕56号文件执行),以上按其直接用于生产性厂房投入的20%予以奖补。所有畜禽养殖场,均需实行粪污清洁能源化处理,否则不予奖励。

4、食用菌种植业:鼓励发展工厂化生产食用菌项目,对投资规模亿元以上龙头项目,根据投资强度和技术含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补,奖补资金不超过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的15%。

5、农业龙头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蔬菜或畜禽类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其投资直接用于生产的车间、厂房(不包括附属设施),按其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的15%予以奖励;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视其投资强度和技术含量,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其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的20%。

上述奖补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其投资额由区项目验收组会同投资方共同评估认定,或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对规模较大、投入较高的项目可部分前置补助,即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序时进度预拨补助资金的30%—50%,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效应。

6、鼓励科研院所落户我区:“国”字号、“省”字号、“农”字号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研究基地以及投入建设属于“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的“三新”现代农业项目,参照省有关文件,邀请市级专家论证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其生产、研发性固定资产认定奖补,奖补资金不超过生产、研发性固定资产投资的15%。认定为省级研发中心的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部级研发中心的奖励100万元。

7、鼓励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品牌创建:对被新批准为部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名牌产品(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通过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以及无公害生产基地认证的,有一个分别奖补3万元、1万元、0.3万元(不重复奖补)。

8、鼓励争取市以上项目资金:各类主体在享受区奖补资金兑现的同时,还争取到市以上现代农业项目建设扶持资金的,原则上“就高不就低”,只享受较高标准类的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补助资金。

三、申报及验收程序

1、申报程序:新落户项目由各乡镇(街道)会同省级城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按照园区规划确定项目选址,对项目整体规划、整体效果严格前置审核,并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填写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申报表,报区高效办备案。由乡镇负责督查项目建设进度、质量,保证按规划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区高效办不接受个人单独申请。扩建项目也要经过规划审批,其规模必须达到上述奖补标准要求,否则不享受奖补政策。

2、验收程序: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区委农工办,区农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组,负责全区现代农业重点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建成后,项目投资者填报项目建设验收申请表,所在乡镇(街道)对照标准进行现场初验,达到标准后由乡镇(街道)分管农业领导签字、加盖乡镇公章后,统一上报区高效办,项目验收组将按照申报顺序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原则上半年进行一次。

四、资金兑现及监管

1、资金兑现: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验收组根据验收结果提出奖补方案,经区领导签字同意后兑现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区财政拨给投资方或经营者。参加全市现代农业竞赛项目优先奖补。

2、资金监管:为杜绝套取、冒领奖补资金现象,对政府投入的现代农业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前3年归所在乡镇(街道)所有(不参与分红),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责任。项目正常经营连续3年后,该部分资产归投资主体所有。

对已建成但尚未正常投入生产的项目,扣除30%奖补资金,待其项目投入正常生产并经复核验收后再补足扣除部分,以保证奖补资金真正发挥引导、撬动作用。

第7篇: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范文

一、工业园区的布局与目标

根据城市扩张战略的要求和我区产业结构规模化、轻型化的趋势,工业园区的布局要坚持“布局东移、合理分工、设施配套、注重科技、优化环境、资源共享”的原则,在维持、区现有规模,加强规范治理的基础上,在河东规划建设四个新型工业园区。

(一)机电制造园区

规划面积10000亩。主要发展机电、装备制造等行业?具体包括精密铸造、不锈钢深加工、铝镁合金深加工、法兰,玛钢、汽车零部件、重型机械产品、煤矿机械产品、纺织机械、电子机械及电子仪器等科技含量较高的领域。重点发展10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到年入园企业达到20户以上,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重8亿元.

(二)轻工物流园区.

规划面积5000亩。主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木器制造、食品及药品制剂等行业,具体包括乳制品加工、肉制品加工、果品加工、粮食加工、饲料工业、木器加工、酿酒、酿醋、饮料、成药及药品制剂飞商贸物流等领域乙重点发展500万元以上的轻工、物流项目,到年入园企业达到20户以上,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2亿元。

(三)工业园区

规划面积10000亩。主要发展冶金铸造、化工建材等行业,具体包括各类铸造产品,生铁冶炼、精细化工(主要包括日化、涂料、染料、油墨、橡塑助剂、食品添加剂等)、电石乙炔化工、尿素、甲醇及下游产品、焦油加工及新型墙体材料等领域。重点发展1000万元以上的标准化精细化工项目,到年入园企业达到16户以上,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25亿元。

(四)加工园区

规划面积10000亩。主要发展仓储业、加工业。重点发展500万元以上的仓储项目,到年入园企业达到10户以上,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亿元。

二、工业园区招商项目审批程序

工业园区招商项目审批程序分三个阶段,即初审阶段、会审阶段、办理手续阶段。

(一)项目初审

为保证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效应,新上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要进入工业园区。新上项目必须到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单位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平面设计图、项目建设意向、资金证明等有关材料,发展和改革局通过审核相关材料后,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入园条件的,报请区级行业分管领导审签。

(二)项目会审

行业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经贸、土地、环保、建设、中小企业、水利、供电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会审,就项目的可行性、发展前景、适宜园区、要求条件等方面进行讨论协商,确定项目是否建设,并确定具体园区。

(三)办理手续

项目经联合会审后,项目单位提供相关手续、上报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同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项目审批的全部手续

三、招商入园的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1、凡区内外的各种组织、单位、个人,利用各种渠道,引进资金到位后,均给予奖励。

2、对于未设立工业园区乡镇所引进的资金、项目,不论在哪个工业园区投资建设,该项目年税收完成额的80%,准予计入引资乡镇当年的税额。

3、下列资金不属于奖励范围:

(1)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

(2)由计划部门每年安排的项目资金或国债资金

(3)经审核认定不宜奖励的资金。

(二)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按招商引资不同来源,由区政府分别给予到位资金总额一定比例的奖励。

1、属于无偿投资,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奖励相关者到位资金总额1%。

2、属于低息或无息贷款,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奖励相关者到位资金总额0.8%。

3、属于对外招商项目,到位资金总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奖励到位资金的1%,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奖励到位资金的0.8%;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奖励到位资金的0.4%。后一档次,的奖励额不低手上一档次的最高奖励额。

(三)奖励程序

1、由申请方出具引资证明,提供银行到位资金证明,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符合条件的由招商引资工作部门发放《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书》

2、对引荐成功的项目,进行审核验收,经审核无议,由招商引资部门发放《招商引资奖励证明书》。

3、区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奖励大会,单位或个人依据《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书》和《招商引资奖励证明书》到财政部门兑现奖励。

四、几点要求

(一)项目入园建设必须经过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第8篇: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范文

一、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源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工业发展(其中预算单列1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发展奖励资金)。

凡在城区注册,并在城区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达到本规定的条件,均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鼓励企业投资

(一)所有新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工业园区,统一投资强度和工业用地指导价格。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指厂房、设备以及实缴土地价。下同)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高新技术产业及国家鼓励类产品项目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4号)规定的指标执行。

土地指导价格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单位面积入库税收确定。单位面积入库税收达到10万元/亩·年,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土地指导价为12万元/亩;在1—3亿元的为10万元/亩;在3—5亿元的为8万元/亩(土地指导价格不含土地成交时受让人应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在5亿元以上或新兴产业、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等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一律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划定的中小企业园区统筹规划建设。

凡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指标的工业项目,均可在项目投产之日起2年内全额奖励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期满后3年内可奖励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实行挂牌出让,由企业先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市级财政收入列举的项目,由市财政在2个月内将企业缴纳的竞得土地使用权价款与土地指导价款的差额直接奖励给企业;区级项目由市财政在2个月内将企业缴纳的竞得土地使用权价款与土地出让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一次性返还给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由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将土地出让成本价与土地指导价款的差额奖励给企业(土地出让成本价由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测算后报政府审批)。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各项税收,由企业依法申报缴纳。

(三)建立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审制度。凡需新征用地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地区政府向市工业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工业项目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市级项目由市经信委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其他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协议,各相关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办理规划供地手续。

(四)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项目,要确保“不改变用途,不炒买炒卖,不闲置荒芜”。土地交付使用后(以土地使用证日期为准)三个月未动工,或一年未投产的,由相应的市、区政府(管委会)追缴企业全部土地价款奖励部分,超过两年未动工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用地。市、区两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对市级、区级财政受益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规定期限实施或没有达标达产的工业项目,分别报市、区政府(管委会)追缴企业全部土地价款奖励部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

三、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一)对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在两年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项目贴息或补助。同时,就地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对企业法人实行奖励。

(二)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为部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部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三年累计投资过亿元的工业项目、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过亿元的工业企业纳入“双亿工程”管理。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二)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缴纳税金3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缴纳税金6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缴纳税金1.5亿元以上,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缴纳税金3亿元以上企业的管理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对列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

六、规范工业项目建设收费

城区新上工业项目涉及到的29项规费,全免7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19项,按成本或工本费收取3项(详细减免项目见附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七、规范申报程序

按照“申请自愿、统一受理、联合会审、政府审批”的原则,做好上述优惠政策的兑现。各类奖励政策于次年年初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好相关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申报,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上报市政府审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支持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业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经信委、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人社局、统计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划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茅箭区、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市、区两级领导联系重点工业项目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专班、全程服务的工作机制。

第9篇: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范文

1、有新投资项目的区规模上企业;

2、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回归企业;

3、符合国家产业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含台港澳侨商)独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4、要求安排工业用地而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般“小企业”,可通过参加工业性项目用地“招、拍、挂”形式取得用地。

二、基本原则

鼓励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有利于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升我区区域特色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科技型企业项目;支持地方税源型、规模上企业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回归工程项目、高新科技项目(企业)以及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具备成长性的项目。

三、工业用地供给程序

1、编制全年工业用地计划

每年年初,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在科学预测全区工业用地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两规”编制全年工业用地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用地项目库建立使用

项目用地单位将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工业用地安排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调查收集具体工业用地项目,并建立工业用地项目库。

3、项目用地安排方案审批

区工业用地安排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项目库项目情况结合全年工业用地计划,提出工业项目用地安排建议方案,报区工业用地安排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用地面积及价格。区工业用地安排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四、用地价格

*区范围内工业性项目用地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限价。具体以区域土地开发成本为基础确定,其中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土地报批税费、不可预见费等。区域土地开发成本报区工业项目用地安排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作为该区域工业性项目用地价格。目前全区工业用地指导价分别是:A类区块为29.6万元/亩,B类区块为23.6万元/亩,C类区块为19.6万元/亩(具体行政区域分类见附注)。

五、土地价格优惠政策

(一)一般工业性项目用地协议出让价格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工业性项目用地价格执行。

(二)重大外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工业建设项目、区百强企业、重大“回归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享受地价优惠奖励政策,具体见下表:

对象条件优惠奖励标准

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奖励10%

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奖励15%

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奖励20%

高新技术项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奖励10%

部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奖励20%

重大工业建设项目省级重点工业项目奖励10%

部级重点工业项目奖励20%

区百强企业上年度列入区百强内企业奖励10%

上年度列入区十强内企业奖励20%

重大回归工程项目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回归企业奖励10%

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亿元的回归企业奖励20%

上述优惠奖励标准以工业性项目用地价格为基数确定。用地项目同时符合二个以上优惠条件时,可合并计算优惠奖励额度,但最高优惠奖励额度控制在20%以内。地价优惠部份作为项目投资保证金预押,待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再返还予以享受,如项目分期竣工验收投产,则分期返还。

地价优惠奖励由主管部门和区工业用地安排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初审,报区工业用地安排联席会议研究。

对我区区域经济发展起龙头作用或提升产业升级的,以及填补我区产业空白的较大投资项目,按“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

六、处理措施

项目用地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应尽快进行项目报批,早日建成投产。对于满二年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消安排用地资格;对于享受有关优惠奖励政策的用地项目,如逾期未建或外资项目投资未如期足额到位,一并取消其享受优惠奖励政策的权利。

七、“招、拍、挂”形式出让

鼓励以“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招、拍、挂”底价不低于第四条规定的工业性项目用地价格。新的成片开发区块,原则上确定一定比例的“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用地。凡参加“招、拍、挂”的项目须经区发改、环保部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环保政策要求)筛选通过后,方可参加“招、拍、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