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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的分类精选(九篇)

广播电视的分类

第1篇:广播电视的分类范文

【关键词】制播分离;广播电视制度

中图分类号:G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058-01

近年来,随着制播分离改革不断的推进,制播分离的体制浮现出许多问题,例如节目制作的问题、政府规制的问题等问题。这需要在节目知识版权、制播模式、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创新。本文从我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发展的概况、存在的问题论述我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

一、我国制播分离改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发展历程

2004年以来,党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研究国内外制播分离的实践,明确哪些节目栏目可以制播分离,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节目制作水平”。

广电总局在《2004年广播影视工作要点》中,正式提出了制播分离改革,并将其作为该年度改革工作的重点内容。2006年,广电总局制定下发了《广播影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文艺、科技、体育类节目可以有选择地逐步探索实行制播分离。

2009年8月底,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第一次专门针对制播分离改革的指导性,标志着制播分离改革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改革的重点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部分省级、副省级电台电视台。制播分离改革主要是在电台、电视台的影视剧、影视动画、体育、科技、娱乐等节目栏目进行。

2008年12月2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控股成立“央广智库广告有限公司”,“音乐之声”实行制播分离,成为中央台制播分离的最早实践者。

2009年10月21日,上海市召开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推进大会,成立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这标志着整体实施制播分离为核心的广播电视改革拉开帷幕。

(二)目前的进展及成效

1.节目分类清晰化

经改革,制播分离的节目类型和范围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将一般节目和新闻类、时政类等导向性、政治性节目划分清晰界线并明确哪些节目可以进行制播分离,哪些不能进行制播分离。

目前,各地制播分离主要涉及以下节目类型:一是气象、农业等科技类节目;二是影视剧、音乐等文艺类节目;三是晚会、小品等娱乐类节目;四是纪录片等社教类节目;五是赛事转播等体育类节目;六是动画片等少儿类节目;七是家庭、家政等生活类节目。

2.节目来源多元化

在实践中,各地积极推进播出机制改革。将过去从自制自播的单一渠道获得节目的方式,转为现在面向台内外、面向市场获取节目,不仅探索出制播分离的多种模式,而且实现了节目来源的社会化、多样化。

3.经营格局市场化

为从根本上解决节目制作的体制束缚,电台、电视台引入市场机制,用市场方式盘活节目制作资源,实现了经营格局的根本变化。主要方式有组建节目制作公司、改革台内节目制作运营机制等方式。

二、制播分离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配套政策薄弱

制播分离实践涉及改革的方方面面,许多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形成规定和政策,但是对制播分离的范围还应进行细形成规定政策。例如,制播分离的范围还应进一步进行细分,不仅仅是泛泛的规定“新闻类、社会访谈类节目不得进行制播分离”。另外,要完善广播影视产业的转制程序及其各环节审批与监管等方面的有关法规与制度。

此外,国家应对有关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制播分离改革的推进将更加顺利,对实施制播分离给予节目版权、人员安置、投融资等方面的扶持。这不只是电视台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它代表着广播电视不可逆转。

(二)现实环境下的“制”和“播”分离难以彻底实现

现实中,实行制播分离后制播双方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难以在制播机制、资源和利益方面形成良好的协作共享关系。这样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一些从台内分离的节目制作公司,没有完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形成合格的市场主体,许多制度不健全,这样的节目制作公司市场竞争力缺乏。

另一方面,制播分离之后的播出方,电视台在管理上,行政色彩浓厚,管理层及过多,不适应改革的需要。

(三)节目交易和产权保护有待改善

目前,我国的节目复制率很高,其中一部分原因存在于电台、电视台和社会公司的交往中,民营公司不只为一家电视台制作节目,在制作的过程中,他们可能会无意中泄露了电视台的构想和思路,或者把自己的制作想法运用于多个节目中,结果造成最后的节目样式都多家雷同的情况与知识版权问题。

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是涉及广播电视业领域诸多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而广播电视产品的自身特殊性决定了制播分离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而,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推进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将成为我国广电业发展创新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许林.从制播合一到制播分离――从新制度经济学看新一轮制播分离改革岳淼[J].新闻界,2010(3).

[2]尹鸿.“分离”或是“分制”――对广电制播分离改革的思考[J].现代传播,2010(4).

[3]李光.制播分离下的广播电视体制变革[J].青年记者,2011(12).

第2篇:广播电视的分类范文

广播电视娱乐类上市公司共有34家,其中美国公司23家,境外公司11家。具体如表1。美国公司所占市值百分比(68.7%)略高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平均水平(64.6%)。

表1:NYSE上市各国广播电视娱乐公司市值百分比

从上市时间来看,仅有三家公司上市较早(The Walt Disney Company 1957迪斯尼;Handleman Co. 1967; Liberty Corporation 1969),其他公司均于1993年之后上市,每年1至6家不等。

34家公司可分为广播电台、地面电视、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多元化传媒娱乐集团、其他等五类。

广播电台类

广播电台类一共有7家上市公司,数量上占整个广播电视娱乐类公司的21%,市值仅占5.5%。它们的业务主要以广播电台为主,一般来说收入主要来自于广告,尤其是地方广告。有4家公司只有广播电台业务。另外公司还涉及电视台业务、图书出版业务、电视节目制作业务、户外广告业务、现场娱乐业务等。具体情况如表2。

表2:NYSE上市广播电台公司概况

地面电视公司

最开始的电视是地面电视,通过无线模拟信号传播,因此每个电视台覆盖范围是有限的,频道也非常有限。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的范围经济催生了地面电视网,这些电视网集中于新闻制作、大型综艺娱乐节目制作、重要体育赛事转播等,通过自己拥有的无线电视台或附属台播出。为了解决地面电视信号覆盖问题,有线电视出现了。后来又出现了直播卫星电视和网络电视。在美国和拉丁美洲,地面电视仍然是电视的主要组成之一。在NYSE上市公司中,以地面电视业务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有9家,数量上占26.5%,总市值占5.8%。这些公司主要业务来源于所拥有的电视台、电视网,还涉及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台、户外广告、报纸出版等。9家公司中,有4家是西班牙语电视。具体情况见表3。

表3:NYSE上市地面电视类公司业务概况

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公司

在美国,有近万个的有线电视传输系统,运营多个有线电视传输系统的公司称之为MSO。美国MSO公司的集中度极高,前十家占90%的市场份额,前三家占70%的份额,最大的公司占30%多的份额。拥有有线电视传输系统的公司可以利用网络资源从事电信业务以及互联网接入服务,可以前向一体化从事有线电视广告销售业务,可以后向一体化运营有线电视网,电视节目制作。四家公司的业务形态都是有线电视传输+有线电视网络+有线电视广告销售+电信。四家公司数量占整个广播电视娱乐类公司的11.8%,总市值占14.2%。具体如图4所示。

表4:NYSE上市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公司概况

多元化传媒娱乐公司

全球7大传媒集团,有5家在NYSE上市,没有上市的是索尼和贝塔斯曼。传媒产业的范围经济与规模经济特征十分明显,所有大型传媒集团都追求对传媒业的全形态、全产业链覆盖。它们的业务都涉及电视(无线电视台、无线电视网、有线电视传输网、有线电视网、卫星电视网等)、电影、报纸、杂志、图书、唱片、互联网、广播等媒介形态,内容制作、内容集成、内容播出/发行等产业链中的环节。5家公司数量上占所有广播电视娱乐类公司的14.7%,总市值竞占56%。具体情况见表5。

表5:NYSES上市多元化传媒娱乐集团概况

通讯设备――技术及其他娱乐公司

除上述公司之外,NYSE上市的广播电视娱乐类公司中,还有一些通信设备/技术公司,如著名的音频设备/技术生产商Dolby(所谓杜比,在很多家庭视听设备上可以看到);业务比较单一的小型娱乐公司,如华纳唱片、广播电视节目辛迪加westwood one,著名的动画电影制作商梦工厂等。具体情况见表6。

表6:NYSE上市通讯设备/技术及其他娱乐公司概况

Lions Gate Entertainment Corp. 1000 843 电影、电视、家庭娱乐、视频点播等业务的独立制作发行公司。每年15-18部影片,过去的三年内每年平均生产122小时的电视节目。公司将自己的产品直接卖给零售商、出租店、付费/非付费电视频道,间接卖到国际市场。公司还拥有一小部分CinemaNow的股权,后者是一个互联网视频点播的提供商;拥有和运营在Vancouver的影视工作室;拥有一部分Maple Pictures Corp.的股权。

Handleman Co. 363.4 1261 音乐录制与销售

Kids Entertainment Inc 268.8 103 综合性的媒体娱乐公司,主要面向儿童娱乐市场。包括许可证收费、广告媒体、广播、电视/电影的生产发行。公司和Fox Broadcasting Company签有多年合约租赁周六上午8点至12点的时段。

第3篇:广播电视的分类范文

关键词:制播分离;公司;品牌节目;广播电视产业化

上海文广在全国广电系统内率先实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制方案是将上海文广分拆为上海广播电视台和东方传媒。上海广播电视台,继续实行上海文广现有的事业体制,新成立的东方传媒,将由上海广播电视台控股,实行“台属、台控、台管”,东方传媒将囊括上海文广除“新闻”以外的全部制作资源。

近年来,“制播分离”是我国电视界的热点话题,所谓制播分离就是将电视制作与播出分离开来。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则指的就是国家电视播出机构在保证正确舆论宣传的前提下,将部分非新闻节目的生产制作交由社会上电视制作公司来完成的一种管理体制。那么, 上海文广在全国广电系统内率先实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这一举措将对广播电视业带来哪些利与弊呢?

一、制播分离的概念及涵义

制播分离的概念来自于英文“Commission”,最早起源于英国,原意是指电视播出机构将部分节目委托给独立制片人或独立制片公司来制作。

制播分离是与制播合一相对而言的,制播合一是指在电视台体制内用行政手段对节目制作与播出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表现为节目的自制、自审、自播。制播分离则指将部分节目制作职能从电视台内剥离出来,完全意义上的制播分离意味着节目制作和经营的公司化、市场化、社会化。

广播电视的核心业务是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制播分离是广播电视核心业务的重大变革,也是我国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还是广播电视跨区域发展的前提条件。

二、制播分离的衍生物——节目制作公司

我国电视台之前实行的节目生产管理体制为“制播合一”,这种自产自销的节目生产方式不仅存在着成本浪费,而且也会造成专业分工不细,队伍膨胀、人员素质偏低、缺乏人才竞争机制等方面的弊端。而制播分离的出现,可以弥补制播合一所带来的弊端,是公司制作和电视台播出的一次有机的结合。

受众对广播电视节目的需求越来越高。目前体制下,广播电视精品节目少,整体节目水平长时间在较低水平上重复运转,所以迫切需要广开渠道,拓宽节目生产平台,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即实施制播分离来生产丰富多彩的节目。

借着“制播分离”的大好形势,各大电视台纷纷大手笔吸纳社会优秀资源,抢占最具影响力和品牌价值的电视节目,并以此树立自己的独有卫视品牌。作为电视传媒界潮流的引领者,李静和她的东方风行团队不断推陈出新,并总能出其不意地打响收视王牌。其中,王牌节目《超级访问》、《美丽俏佳人》从开播以来,以居高不下的收视率与市场份额多次拔得头筹,东方风行传媒被业内喻为“最会缔造知名品牌电视栏目制作机构”。由李静主持的《美丽俏佳人》,像明星一样美丽,是其节目宗旨。以白领成熟女性为主要收视群体,集各路时尚为一体,为现代女性提供榜样。

东方风行传媒按照观众的不同需求,寻找到他们最需要的节目,手握各类风格迥异的节目,也成功为国内各大卫视打造了品牌节目,树立品牌形象。这无疑是制播分离带来的积极作用。

三、制播分离对电视台的影响

制播分离是在培育我国广播电视之外的节目内容生产产业,使之逐步成熟壮大,形成产业链。

例如,黑龙江电视台,在都市频道进行了“制播分离”试点改革。改革创新了管理机制,实行相对独立的制片人(工作室)制度。都市频道首先进行了制播分离试点改革,黑龙江电视台以《新闻联播》、《新闻夜航》等一批百姓喜闻乐见的老牌新闻栏目为依托,创新报道形式,发挥主流媒体引导力。凭借名牌栏目《新闻夜航》的影响力,衍生出各类节目,例如《新闻夜航》卫视版、《天下夜航》等新节目,《夜航团购》为百姓打造了平价购物的平台,这档节目就是由公司负责制作,电视台负责播放的一档节目。不仅树立频道的品牌形象,也使频道播出内容多元化。

与制播合一相比,制播分离体制的优势不容置疑。首先,从节目质量角度来看,节目制作的社会化有利于产生高质量高水平的节目。把一部分非新闻类节目放手给社会化制作力量后,一方面,市场对节目的考验使得节目的质量成为民间电视制作公司的立足之本,另一方面,民间电视制作公司可以在长年的节目制作中,积累经验,大幅提高专业水准,而且可以专攻某类节目,使之成为名牌。而电视台则可以更专心地研究自己面对的受众市场,精心、合理地设计节目结构和播出计划,同时集中人力物力,全面强化时政新闻类节目和一些重要的大型活动的采制和播出,以更好地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其次,从节目经营角度来看,节目制作的社会化带来了节目经营的市场化。前期的投融资、市场调查,后期的推广开发、播出,和节目的制作一起构成了相对完善的产业链条,有助于提高电视节目经营的产业化程度,同时促进电视节目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激活整个节目市场的活力,从而提高民间电视制作公司和电视台双方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再次,在这种市场化、产业化的运作下,必然对现有体制下的人事制度造成冲击。由于使用节目优胜劣汰的播出方式,会对从业者带来很大压力。对电视台而言,也有助于其精简人员,压缩队伍。

四、制播分离的对策性思考

制播分离总体要把握的是:在改革的进程中,逐步实现电视节目的社会化生产、市场化流通和制约性传播。具体说来:其一,要建立起游戏规则,严格明确哪些节目可以实行社会化制作,哪些只宜在电视台内部实行栏目制片人制;对于可以实行社会化制作的电视节目,要确保投放的透明。其二,制订科学的节目评估机制,减少人为因素在其中的作用,做到评定合理,培育健康有序的电视节目市场。

就电视台而言,一方面要转变意识,放手让民间电视制作公司承担非新闻类节目的制作,与制作公司开展良好合作,从而充分发挥民间制作力量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第4篇:广播电视的分类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

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十三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按照国家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利用卫星方式传

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和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运营规划。

(三)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筹备计划。

第十五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三)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

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可区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两类。允许两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

经营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

第二十四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条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的审批管理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报的技术方案、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应符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9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

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十三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按照国家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利用卫星方式传

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和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运营规划。

(三)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筹备计划。

第十五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三)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

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可区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两类。允许两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

经营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

第二十四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条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的审批管理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报的技术方案、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应符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

第5篇:广播电视的分类范文

1、**省广播电视局是**省车载电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车载电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2、开办车载电视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开办车载电视播出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省广播电视局核发的《车载电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3、《车载电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实行年检年审制度。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播放资格。

4、取得《车载电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运营,有关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准。

5、取得《车载电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放、运营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车载电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6、开办车载电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单位,必须将播出的节目情况,每月报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和举报制度,欢迎社会各界对车载电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业务进行监督。

二、申办程序

要求开办车载电视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省、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

三、技术模式

1.利用录像机、VCD或DVD机、电视机等设备播放。

2.利用视频点播等形式,通过网络进行播放。

四、节目管理

车载电视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是指经过编辑、设有若干栏目的视听节目。

(一)车载电视播放的节目,必须取得播出机构或版权拥有单位的授权,广告节目必须符合广告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节目分为以下几类:

1、播出机构提供的非时效性(已播)新闻或新闻类节目。

2、播出机构提供的综艺类、专题类、体育类节目。

3、有关部门提供的宣传、公益类和旅游、风光等节目。

4、影视宣传和影视类节目。

5、广告节目。

(二)禁止车载电视业务单位自办新闻和新闻类节目,禁止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

1、违背宪法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3、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不利于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损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的;

10、传播虚假信息的;

11、从网络或境外媒体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

12、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五、开办车载电视业务主体的准入条件

在当地拥有公交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规模较大,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为开办车载电视业务的主体。

1.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和资金;

2.拥有必要的管理人员;

3.有受众收视节目的合适场所;

4.技术模式符合**省广播电视类节目传播发展规划和管理要求;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提供车载电视业务运营单位的准入条件

为车载电视业务单位提供技术平台、节目供应、运行服务等工作的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场地等;

2.有相关技术的开发、设计、调试、运行等技术力量;

3.有合法的节目源;

第6篇:广播电视的分类范文

【论文摘 要】地铁是现代城市的一个重要标志,地铁不仅每天给广大的市民带来便捷的出行服务,还给城市节能减排做出巨大的贡献。随着国内城市地铁建设的不断扩大,地铁电视的传播价值也在不断地增加,其传播影响力在特定的范围内也将超过传统电视,在新媒体中具有强有力的生命力。

北京目前开通运营的地铁线路已经达到了9条,日均客流量已经突破500万人次。目前负责运营北京地铁电视的主要是有北广传媒对节目进行提供,华视传媒对广告业务进行运营。在传输技术上主要是通过无线传输和定期更新两种。通过对乘客的观察显示,目前地铁电视所播放的内容与乘客的期望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试图从北京地铁电视节目内容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北京地铁电视内容的优化进行探讨,以达到提升地铁电视传播效力的目的。

1 地铁电视受众群体分析

来自央视市场研究公司CTR数据显示地铁人群以公司白领、政府机关干部、私营企业主等为主体;地铁人群年龄跨度主要集中在18岁到45岁,其中26至35岁占据最大比例;地铁人群大专以上学历占71%,其中硕士学历占地铁总体人群2.8%;地铁人群拥有较高的收入,白领占到41%,2000元以上的收入人群占地铁总体人群67%,收入3000元以上的人群占地铁总体人群的36%;地铁人群大多又有固定的乘坐习惯,较高的乘坐频次。面对如此庞大的一个受众消费群体,如何将流动的乘客转化为有效的购买力是在商业定位中需要给予高度关注的内容。对于这个转化提升地铁商业价值的重任,地铁电视在信息传播中起到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央视市场研究公司 (CTR) 在2009年完成对数码媒体集团 (DMG) 地铁视频媒体上海、南京、天津、重庆、深圳5个城市的大规模专项地铁乘客习惯调查结果显示:在地铁环境中,地铁视频媒体到达率96%以上,最高达到100%,乘客明确表示喜欢这个媒体,平均留意观看达到74%,最高达到97%,而同环境中其它媒体留意观看平均为16%,最高只有33%,同时,表示愿意接受地铁视频上播放广告的人数超过50%,成为最受欢迎的媒体。

2 北京地铁电视内容现状分析

目前北京地铁电视节目内容主要由北广传媒进行提供;华视传媒对广告业务进行运营;地铁公司对播放的内容进行监管。

由于所采取的电视传输方式的差异,以及2009年华视传媒并购数码媒体集团(DMG)的影响,北京地铁线路所播放的内容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就目前播放的内容来看,通过无线自动传输技术的线路,目前接收的信号是与公交移动电视相同的节目,在节目内容的多样性上还是比较丰富的,但是节目内容的吸引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通过半自动传输的地铁线路,由于沿袭数码媒体集团节目的风格,在节目内容的吸引力以及时尚型都占有比较大的优势,但是在节目内容的量上要比无线自动传输的线路要差一些。当地铁乘客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这些电视内容不是太喜欢以及在一周之内节目内容更新不满意的情况下产生逆反心理是必然的。这样对地铁电视的传播价值将大打折扣。

在地铁电视广告方面,由于华视传媒构建了广告联播网,拥有北京地铁公交电视的广告权,并且运营北京地铁所有线路的广告权,所以在广告方面不做太多的分析,主要还是在广告档次方面华视传媒自身进行把关。

3 地铁电视节目内容的重要性

地铁电视作为移动新媒体的一个重要分支,在传播影响力上将在市民生活中起到越来远大的作用。地铁电视将以是政府的公共信息平台、城市的应急服务平台以及百姓的生活资讯平台。地铁电视要扮演好这三个角色,充分发挥该媒体的作用,就必须加强地铁电视内容的建设与创新。

地铁电视与传统的电视不同,在车厢内没有选择频道的余地,属于被动接收移动电视节目,在这种电视接收状态下,如果不能很好的保证收视效果,那么乘客就会对地铁电视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对于地铁电视广告运营商以及广告主无疑是巨大的损失;不仅如此,地铁电视的传播效力也会受到巨大的影响。因此,只有提供优质的电视节目,让广大的地铁乘客对地铁电视的认可,才能顺利实现地铁电视媒体的真正价值。另外地铁电视广告运营商在对广告的选择上不仅仅是广告主是“上帝”,更重要的是地铁电视受众才是广告主的“衣食父母”。

4 地铁电视内容改进重点分析

4.1 电视内容的创新

具有生命力的媒体在对节目的选题与创作一定是有所创新的。特别是在一个具有高到达率的地铁电视这样一个新媒体,要让更多的受众去喜欢这个媒体并且接受这个媒体每天带来的咨询,对于媒体运营者以及节目内容制作者不能说是一个挑战。为了要做好这个工作对节目制作者的要求也是相当高。

提到节目的创新,不仅仅需要考虑的是节目制作的成本以及与广告收入之间的比例,毕竟广告的收入在一个媒体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是相当可观的。那么要做好广告与节目内容之间的权衡关系,让节目在播放的过程中受众能够更好的接受广告似乎是一个很矛盾的难题。在对地铁乘客的受众心理进行研究之后,通过创新的形式将广告和节目结合在一起,推出全新的节目广告模式。在这个过程中电视节目内容的创作者得到的不仅仅是广告主实现其产品宣传目的,同时受众在看到这些节目之后同样也能够很好接受。而这一模式DMG在其运营地铁电视期间,先后推出的三部地铁媒体短剧《背着你跳舞》、《晴天日记》、《星光依旧灿烂》中得到了完美的体现。

由于地铁电视与传统电视所处的环境存在很大的差异,处于对地铁运营的安全、地铁乘客触及地铁时间以及广告时间的权衡考虑:地铁是一个人流量巨大的城市交通出行工具,巨大的人流量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快速的疏散是对于公共安全最好的措施;地铁乘客在触及地铁的平均时间根据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有差异,但是平均触及时间一般都能达到25分钟;地铁电视要在25分钟内将资讯得到有效的传播,实现信息的价值,这就要求地铁电视内容要短小精悍的特点。而这几点则要求地铁电视内容在制作和选择题材的时候具有吸引乘客的声音、具备乘客感兴趣的节目内容以及能够让乘客感觉舒服的电视画面。

在对地铁电视节目内容的创新需求上,DMG实际已经点亮了一盏路灯。

4.2 地铁节目内容的设置

地铁电视节目内容合理设置的前提还是需要对地铁电视的受众群体进行精准的分析。根据央视市场研究公司提供的调查数据显示,地铁乘客具有高学历、高收入、高消费的特点,这一受众群体在对信息的选择上根据个人兴趣以及职业的 差异不尽相同,但是在新闻时事资讯的选择上都具有较强的认同。其次是天气资讯的选择,目前北京地铁电视在这一资讯具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同时对于天气资讯的完善对于北京地铁电视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北京地铁电视的规划以及北京地铁站点的设置,涵盖了北京四大铁路客运站点,每天运送到全国各地的旅客数量是相当可观的,为此,在对天气资讯节目的时候可以选择部分全国主要城市的天气情况进行播报;在地铁电视实现天气资讯类节目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提高地铁电视美誉度的目的。在18—45岁这个年龄段的男性对体育类节目关注度一直都比较高,特别是在北京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的大环境下,体育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制作体育类节目的应该包括最新的体育赛事结果、预告、精彩看点回放等内容,节目时长控制在2分钟左右。时尚消费类节目也是地铁乘客关注度比较高的,这类节目在节目制作的成本可以与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分担。流行时尚类节目可以给广大的乘客带来海外以及港澳正在流行或者即将盛行的时尚风格,可以让地铁电视成为流行风向标的最佳传播途径。而最新最热的唯美的音乐MTV,将会给广大的地铁乘客在听到动听的音乐的同时欣赏到唯美MTV,这将为流行乐坛最新音乐专辑的起到很好的宣传传播作用。最新娱乐资讯的填充,不仅仅能够让广大的乘客了解最新的音乐影坛电视最新动态,还能够为最新最热的电影起到宣传造势的作用,这些话题也将成为地铁乘客在工作之余的热点话题。例如在电影《杜拉拉升职记》在北京地铁的宣传就与平面广告以及传统电视宣传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设置互动类节目将有助于让地铁乘客参与到地铁节目中来,目前在地铁电视播放的《精彩在途中》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地铁乘客通过UUTUU网站将自己在旅行中拍摄的照片上传到网上,节目制作人员在进行甄选之后选择比较优秀的照片制作成节目供大家在分享。CCTV移动传媒也进行过乘客互动类节目的尝试,在2009年春节期间,CCTV移动传媒推出《祝福直通车》,通过街上随机采访,给亲人好友在镜头前说出祝福的话,另外广大的乘客也可以登录央视网在制定板块进行留言,在节目制作的过程中将随机采访画面与网站留言相结合。在该节目播出后,央视网在节目播出期间点击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并且给广大的电视受众提供了一个参与到电视节目的机会。

随着国家对电视节目内容“制播分离”制度的不断深化,在一定程度上给地铁电视节目制作者减轻了一些压力。例如在北京地铁电视播出的广为大家熟知的《绿豆蛙》,广大的乘客在看了《绿豆蛙》在笑过之后也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中央电视台电视指南频道播出的《数字飙榜》节目,通过简单的包装制作也是很适合作为休闲娱乐类节目在地铁电视播出的。另外在中央电视台的新闻频道中正点之前一分半钟的《新闻地图》栏目,是新闻的表现形式是一个很好的创新。《数字飙榜》和《新闻地图》相对于地铁乘客来说,很难在传统电视的播放时间看到。如果能够通过地铁电视进行二次传播,不仅能够提高节目的知名度还可以提升地铁电视平台的关注度。

另外在这些节目的制作过程中,节目制作者可以根据节目内容的实际情况,适时适量加入合适的流行音乐元素,也将为节目的有效达到起到促进作用。

4.3 地铁节目编排与更新

地铁电视的节目编排与更新与地铁客流高峰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地铁早高峰时段,在节目的安排上应该以新闻资讯类、音乐类为主,在早高峰时段乘坐地铁的受众群体不能通过传统的媒体在第一时间内获取新闻资讯。目前北京地铁乘客在地铁车厢内获取资讯的主要途径有三种:报纸、手机报以及通过无线传输的部分线路的整点播报。为了更好的让乘客获取新闻资讯,在地铁电视新闻资讯类节目可以压缩节目时长,以北京地铁四号线曾经采用的图片标题新闻的形式进行播报,在高峰时段每半个小时进行更新,节目时长控制在2分钟左右,这样就可以让受众群体在第一时间获更多的新闻资讯。天气资讯类节目尽量安排在新闻资讯类节目之后进行播出。固定的节目播出顺序模式有利于受众在掌握地铁电视的播出规律,提高受众的关注程度。在新闻资讯、天气资讯类节目播出之后安排轻松MTV能够让乘客的心情得到很好的放松,对拥挤的乘车环境给出行的乘客心理上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生活资讯以及生活技巧类的节目在早高峰时段尽量避免出现。而在晚高峰时段安排生活资讯以及生活技巧类节目则适合受众群体的心理接受需求。

在平时时段的节目编排与更新与高峰时段的节目编排设置则可以考虑适量增加互动类节目以及消费类资讯信息节目的播出,在新闻、天气资讯类节目的播出可以调整到以小时为单位进行编排播出。平时时段编排体育类节目的播出对地铁电视的播出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由于在节目播出的过程中节目量的限制,如果对节目重播编排的不好,很容易产生逆反心理。针对这一情况,在安排重播时主要注意节目每小时播出的频率和周期。

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和受众美誉度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在于媒体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公益广告的播出对于一个媒体形象的提升会起到积极的作用。目前一些商业广告在播出过程中就夹杂着公益元素,我们熟悉的农夫山>文秘站:

4.4 影响地铁电视传播效力的其他因数

地铁电视信号的传输自然离不开技术的支持,一项好传输技术方案同时也是节目播出安全的重要保证,好的地铁电视信号目前使用的传输技术方案主要包括漏缆泄露方案和WLAN覆盖方案,这两种方案各有利弊,在实际应用中,部分线路将两种方案相结合,以确保节目播出的安全。在地铁电视建设的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地铁电视传输技术方案标准,将为地铁电视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是地铁电视节目安全播出的重要保障。

地铁电视信息的丢失很大程度上在于受到地铁电视声音的影响。一个好的节目如果没有声音光看电视字幕的信息,务必会影响电视的传播效果。而将地铁电视声音同意规范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对地铁电视的传播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国家相关部门到目前为止对地铁电视的音量还没有一个参考值,唯一能够参考的只有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由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的《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声音需低于55分贝。而这个参考值能否适用于地铁电视还是值得商榷的。

地铁电视作为一个新型大众媒体的出现,目前还处于发展时期,国家相关部门对地铁电视的内容和技术方面都还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要求地铁电视运营商与监管方积极考虑地铁电视发展的方向,提高地铁电视的传播效力,为广大的市民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和带来更加丰富多彩的资讯。而要做到这一点地铁电视不仅要在节目内容、广告创意上花功夫,而且在地铁电视信号传输上也要有新的技术做支持,以确保好的电视内容得到有效的传播。另外在国家有关部门也要加紧研究制定地铁电视的标准,为地铁电视的发展做出指导作用。地铁电视在得到国家部门的指导标准,节目内容的创新以及技术创新的基础上一定能够充分发挥其传播效力,创造新媒体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胡正荣 21世纪初我国大众传媒发展战略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7年

[2] 胡正荣 传播学总论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年

[3] 吴若文 广州地铁电视发展初探东南传播2008年第5期

第7篇:广播电视的分类范文

关键词 广播电视工程;接地技术;类型;应用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37-0068-01

0 引言

在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中,接地技术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接地技术的完成质量,是整个系统是否能够运行的根基。如果根基不稳,那么就不能够保证广播电视整个系统的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机器设备的安全度。除此之外,在以上情况下也会造成其他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一些急需传递的信息得不到及时传递,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甚至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1 广播电视工程中的接地技术类型与作用

1.1 接地技术的概念

接地技术简单的来讲就是一种让电流返回它源头的低阻抗通路。“接地技术”就是建立某种低电阻通路而使得系统中的某一个基准电位与整个系统之间产生联系,而相同的接地点的线路就被叫做地线。我们又可以把电子设备的“地”分为“安全地”和“信号地”两种基本类型。其中“信号地”指的是不与大地直接连接,而是为了提升系统的稳定性和电磁兼容性的一种技术处理,当然不与大地相连不是绝对的,这种接地方式也叫做“系统基准地”。那么以此类推,另一种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接地。把电路基准点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与零电位的大地相连接,以保护工作人员和工作设施的安全。而主要的接地符号有LGND-防雷保护地、BGND或DC-RETURN-直流-48V(+24V)电源(电池)回流、PE,PGND,FG-保护地或机壳、GND-工作地、DGND-数字地和AGND-模拟地。

1.2 接地技术的类型

1)单点接地。

单点接地主要应用于较为简单的电子线路、区分不同功能的接地模块和低频电子线路中。单点接地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串联和并联。

2)多点接地。

将所有电路的地线接到公共地线的不同点,使得电路就近接地,主要运用于高频电路的设计。

3)混合类型接地。

混合类型接地就是在地线系统内采用电感和电容进行连接,利用电容和电感器件在各种器件下呈现不同电阻的现象,使得地线结构在不同的工作频率状态下有不同的接地结构。

1.3 接地的作用

1)防止电力或电子等设备遭到雷电攻击。

2)保护人身安全。避免因线路老化或线路绝缘不良而造成人身伤害。

3)应用于通信系统中,作为通信设备之间信号互连的基准“地”。

4)增强广播电视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接地技术在广播电视工程中的应用

2.1 保护接地

主要是为了防止广播电视设备的金属带电危害设备和人身安全的一种接地,主要的应用原理是自动切断故障线路电源。

2.2 防雷接地

防雷接地主要是防止因雷击以及静电造成的危害。

与此同时广播电视系统的安装和调试,会受到周围大功率设备的电磁场干扰,主要表现为耦合性干扰。导线和电源主要会形成电感性、电磁场辐射和电容性三类耦合。将整个广播电视系统与大地相互连接,能够有效解除这些干扰给工作带来的阻碍,使得广播电视工作顺利展开。接地技术在广播电视工程中有着广泛的应用,那么我们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系统点与“地”的连接次序。系统信号地和其他地的连接次序如果出现了混乱会严重影响信号的质量,这对于视频和音频设备尤为重要。比如,信号地的接地电阻要稍微大于功率地的接地电阻。除此之外,在现代广泛运用的数字技术也有着特殊的接地要求。在一些特殊的数字设备中需要自身独特的数字地和模拟地,二者单独在公共接地母线附近接地,然后再进行汇聚。金属外壳接地也有着明确的顺序要求,其中信号设施的金属外壳要使用设备外壳地线与机柜外壳相连,然后再与系统外壳相连。最后,要把安全接地连接在整个系统的金属外壳上,保证整体安全度。要严谨地保证整个流程的顺序,而不能把接地当做简单的金属外壳的简单

串联。

其次,机房数字设备接地的规划。在现代广播电视机房中的设备众多,这也促使各种类型的地线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半环型的接地母线,使不同的地线并行。将系统里的各种信号地接到其中的信号地母线上,而系统内各屏蔽地以及机柜外壳地接到机柜外壳地母线上。然后再把信号地线和机柜外壳母线分别与安全接地相连接。与此同时要尽量减小地线的电阻,保障母线良好的电气性能。

第三,要保持让三相电源的中性点电位持续在零电位。三相电源提供电源的时候,会由于具体的用电功率以及时间的不同在成三相之间不能够相互平衡。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要保证中性线有着良好的接地性,以避免由于三相电源中的中性线电位出现偏差。否则,会造成某些单相的供电设施由于电压不稳定而工作失常,并且损坏工作设备。因此,我们要提高对三相电源中性线接地重要性的认识,保证使中性线零电位。

第四,接地线材料的选用。机柜中的工作接地线不能使用不绝缘的金属丝编织管、扁铜带或者铁制线,而应该使用绝缘的铜芯。此外,还要注意保护接地线和工作接地线不能够在一起、接地体的埋设要在使用盐水灌注的同时,让碳粉掩埋以弥补非金属导体导电性差的问题。电阻要求也不同,按照常规弱电接地电阻要小于10Ω,系统接地的电阻则要小于4Ω,中性线接地的电阻就要小于1Ω。

3 案例分析

接地技术是一项保障人身安全以及广播电视设备正常安全使用的重大安全保护措施。接地技术在广播电视工程中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广播电视设备中往往是有金属外壳的大功率电器。这些设备通过三孔插座和电源连接,而其中的一个孔是与地线相连接的。通常都是通过三孔插座与电源连接上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广播电视设备出现漏电情况,漏出的电流就通过接地线导入地下,而规避了人身伤害。

4 结论

在对广播电视工程中的接地技术进行了系统的了解后,我们能够很清晰的认识到其重要性以及必要性。这一项技术的顺利完成能够有效防止在广播电视工作过程中由于机器漏电等原因而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且保证广播电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提供重要的传媒支持。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进一步探索其发展前途,并且提高各方面的投资比例,培养专业型人才,为广播电视工程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好的技术保障。也应该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不断改进接地工程技术,为接地技术在广播电视工程中的长足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大龙.浅析广播电视设备接地.吉林省前郭县广播电视台,2013(30).

[2]郭毅.广播电视工程中的接地技术应用.东丰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第8篇:广播电视的分类范文

【关键词】广播 电影 电视

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是各级党委、政府为支持构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能收听、收看各级广播电视节目,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专项补助资金。各级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主要有“村村通”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费,无线覆盖工程建设、更新改造费和运行维护费,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助费,老、少、边、穷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及运行维护费,各级党委、政府安排的用于广播电影电视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在管理和使用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的过程中,由于是按“统筹兼顾,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出现了专款不专用,挪作它用,不能严格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使用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加强和完善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以期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1.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问题

1.1缺乏统筹观念,依法理财观念依然淡薄。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大部分由县市级广播电视局(文广局)管理使用,主观上认为到单位的钱都是“自己的钱”,自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客观上由于单位公用经费定额偏低。另外由于基本工作经费预算与基本支出需求的突出矛盾,也不得不将部分基本工作经费以项目工作经费名义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1.2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界限不清。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分配给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是公共文化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对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不同的界定,在管理和核算的口径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相关会计科目归类上易产生重叠、混乱、不统一。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单位将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与单位的基本支出经费未能区分;二是单位会计制度支出的二级科目中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未设置清楚,在实际操作中常导致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核算混乱,有的虽然设置了项目支出,但项目支出下也未设具体的项目。

1.3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资金挤用、挪用现象时有出现。一是专项资金下拨渠道和环节多,有的沉淀在各主管部门,有的沉淀在各具体单位。二是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不按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造成专项资金的挪用,抽逃、挤占。三是利用独立核算且统一管理的技协、学会、培训中心等收取项目实施或管理费用等。

1.4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监督不够及时,力度不大。一是缺乏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使绩效监督工作缺乏法律约束与制度保障,造成管理上只管拨款,不问效果。二是支出监督滞后,突击性、定期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三是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理缺乏应有力度,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助长了支出过程中的浪费、违纪现象,使管理手段相对弱化,导致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2.加强和完善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

针对目前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细化不够、基本支出经费定额偏低、历年项目支出结余留归单位使用、一些单位基本支出挤占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的实际问题。必须依法理财,严格按照《预算法》和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管理的办法执行;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支出的规范管理:

2.1对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分类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重点专项资金,要求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各种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并进行全面的绩效跟踪问效。第二类为一般性专项,如工作经费等,可放宽列支范围,并入正常的基本支出核算;同时加大对项目工程建设无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确保不挤占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

2.2加强培训,规范会计核算,提高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管理水平。一是要加强单位财务审批人和会计人员专项资金管理的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核算要求的培训。二是按不同的广播电影电视项目工程建设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不同的项目支出科目。三是严格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对项目完工后的专项结余应按财政部门的批示做好核算管理工作。

第9篇:广播电视的分类范文

【关键词】广播电影电视

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是各级党委、政府为支持构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能收听、收看各级广播电视节目,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专项补助资金。各级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主要有“村村通”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费,无线覆盖工程建设、更新改造费和运行维护费,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助费,老、少、边、穷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及运行维护费,各级党委、政府安排的用于广播电影电视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在管理和使用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的过程中,由于是按“统筹兼顾,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出现了专款不专用,挪作它用,不能严格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使用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加强和完善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以期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1.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问题

1.1缺乏统筹观念,依法理财观念依然淡薄。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大部分由县市级广播电视局(文广局)管理使用,主观上认为到单位的钱都是“自己的钱”,自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客观上由于单位公用经费定额偏低。另外由于基本工作经费预算与基本支出需求的突出矛盾,也不得不将部分基本工作经费以项目工作经费名义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1.2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界限不清。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分配给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是公共文化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对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不同的界定,在管理和核算的口径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相关会计科目归类上易产生重叠、混乱、不统一。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单位将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与单位的基本支出经费未能区分;二是单位会计制度支出的二级科目中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未设置清楚,在实际操作中常导致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核算混乱,有的虽然设置了项目支出,但项目支出下也未设具体的项目。

1.3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资金挤用、挪用现象时有出现。一是专项资金下拨渠道和环节多,有的沉淀在各主管部门,有的沉淀在各具体单位。二是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不按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造成专项资金的挪用,抽逃、挤占。三是利用独立核算且统一管理的技协、学会、培训中心等收取项目实施或管理费用等。

1.4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监督不够及时,力度不大。一是缺乏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使绩效监督工作缺乏法律约束与制度保障,造成管理上只管拨款,不问效果。二是支出监督滞后,突击性、定期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三是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理缺乏应有力度,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助长了支出过程中的浪费、违纪现象,使管理手段相对弱化,导致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2.加强和完善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

针对目前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细化不够、基本支出经费定额偏低、历年项目支出结余留归单位使用、一些单位基本支出挤占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的实际问题。必须依法理财,严格按照《预算法》和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管理的办法执行;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支出的规范管理:

2.1对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分类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重点专项资金,要求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各种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并进行全面的绩效跟踪问效。第二类为一般性专项,如工作经费等,可放宽列支范围,并入正常的基本支出核算;同时加大对项目工程建设无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确保不挤占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

2.2加强培训,规范会计核算,提高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管理水平。一是要加强单位财务审批人和会计人员专项资金管理的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专项资金核算要求的培训。二是按不同的广播电影电视项目工程建设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不同的项目支出科目。三是严格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对项目完工后的专项结余应按财政部门的批示做好核算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