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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本市场的看法精选(九篇)

对资本市场的看法

第1篇:对资本市场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制度建设

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很难充分反映融资再融资的作用,这一点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建设目的

服务于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主体,为其融资活动创设平台;服务于投资人,打通其投资渠道是市场的两方面作用。不过从客观上来讲,在退市渠道的提供以及遗留问题解决方面,NET系统以及 STAQ系统发挥出了类似的作用。从定义上来讲,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不属于融资制度的范畴,主要表现为否定再融资以及发行新股融资的作用,与此同时,在这一背景下,基本资本市场功能也无法充分发挥,引导资金流向、资源配置这两项功能不复存在。

(二)未完成准确定位市场的任务

综合来看,场外交易市场并没有充分体现其设立之初所设定的目标价值,不具备市场融资以及再融资的功能,因此其存在的价值必将遭受拷问,一旦未能摆正其市场定位,该市场必然会面临被边缘化的命运。从上述分析中可以获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服务于证券交易所退市企业以及原TAQ、NET系统企业以及证券交易所,在股份转让活动中起到了报价的作用。更为形象的讲,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更倾向于一个“回收站”,在运营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支持企业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是发行新股融资,这也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硬伤所在。

(三)市场基础较薄弱

企业基础薄弱以及投资者基础薄弱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基础薄弱的两个体现,前者是由于企业资质问题所决定的,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企业、STAQ以及NET系统遗留企业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主要挂牌企业,此类企业的投资价值十分有限;挂牌企业质量差、数量少是导致投资者基础薄弱的主要原因,从中国证券业协会所得的统计数据便可一窥,同场内交易市场相比,退市企业股份转让交易规则有着十分悬殊的差别。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投资者基础也受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模式的制约。

二、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

从现阶段形势来看,我国始终未能制定出一套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来对场外交易市场加以引导与约束,在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背景下,很难为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创设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仅仅依靠主管部门的“意见”或是“规定”来影响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不过主管部门的运作并没有起到有效的作用,很难为场外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指导,这种状态如果不能得到改善,势必会对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产生严重的制约,不利于其后续的稳定发展。与1998年的《证券法》相比,2005年新修改的《证券法》(以下简称05《证券法》)有了一些突破,如适当尊重了场外交易市场的地位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证券法并没有为场外交易市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保障,没有将其市场定位上升到制度的层面上。从客观上来讲,想要保障场外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要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着手,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力求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目标。

三、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转让主体相对模糊

一直以来,产权转让主体都处于相对模糊的状态,并没有得到明确。从法律层面出发,可以发现,资产处分权、资产收益权以及经营管理权是资产所有者所具备的三项主要权利,但是企业资产授权人或是所有者是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企业的正常交易受到了产权主体问题的严重制约。

(二)产权交易所整体水平相对较低

中介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质量会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从现实情况来看,专业人员的培养与认证标准都有待完善,产权交易所设立门槛也需要进一步的提高,这些问题已经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制约,是急需解决的两类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专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认证工作也有着很大的进步空间,如果不能尽快得到提升,交易风险偏高的问题必然会迟迟得不到解决。

(三)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难以明确

现阶段我国并不具备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来对产权交易加以定位和约束。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产权交易市场的原则与范围也逐步确立下来,不过法律法规的覆盖面仍然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

(四)产权交易市场流动性欠佳

市场流动性在国务院1998年10号文件下发后急剧降低,主要是受到证监会关于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规定的影响,其作用最后将体现在资源配置效率方面。从客观上来讲,交易非标准化模式下,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协商交易的效率也不容乐观。

(五)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体系尚未完善

政府的有力监管是确保产权交易市场能够走上持续稳定的发展轨道的必要前提。从当前形势来看,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尚未在我国建立,因此市场运作的有序性将受到拷问。

(六)非市场化驱动机制

从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轨迹出发,不难解释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行政主导色彩浓厚的产生原因。从根本上来讲,政府政策牢牢的把握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命脉,行政力量是市场的主要驱动力量。

(七)产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完善

收益法、市场法以及成本法是市场发达国家常常运用的三种企业资产评估方法。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存在着过度强调成本法的问题,收益法的作用未能得到体现,很难说明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企业整体价值。

第2篇:对资本市场的看法范文

(一)保本基金实际上是一种低风险的半封闭式基金

从资金的运作模式看,保本基金(principalguaranteedmutualfund或guaranteedreturnmutualfund)强调的是在一定的保本周期内,通过投资债券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市场的对冲操作等方式,给予基金投资者一定比率的本金的保证(通常是100%或者90%);同时,通过股票市场的杠杆投资,获得市场上的高风险投资收益。这使得保本基金具有结合防守和进攻的投资的独特特点。同时,因为保本基金存在一个保本的周期,因而可以归类为一种半封闭式基金产品。

从整个基金的产品线角度看,保本基金首先强调的是通过稳健的投资方式获得基本的保本保证,同时在条件具备时进行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操作,因此实际上保本基金是一种低风险的基金类别。按照其投资策略和成熟市场的实践看,通常保本基金在低迷市道是比较理想的投资品种。

(二)保本基金本身就是对一些传统的共同基金理念的突破

一些基金公司在论证保本基金的合理性时,通常过于强调保本基金在海外市场的大规模发展。实际上,从总体上看,保本基金在成熟市场基本上是一种不占据主导地位的、或者说是边缘化的基金产品。传统的共同基金通常是严格限制基金管理者对投资者承诺保本或者收益的,也很少采用保本基金所采用的结构性的投资策略。从主要的成熟市场看,保本基金在美国市场上的发展也仅仅是十多年的历程,传统上只存在于退休计划中,而且美国保本基金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是依赖自动加入的退休计划。中国台湾地区的保本基金也是刚刚得到监管机构的审批,并且对于其信息披露、基金的担保等作出了十分严格的限制。中国香港地区保本基金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实际上是香港经济结构性大调整、股市的低迷和利率的低企的背景下出现的金融结构调整的反映,未必具有典型的意义。因此,从总体上看,保本基金所占据的市场影响力是有限的。

同时,保本基金也在许多方面形成了对于传统的共同投资基金理念的突破,特别是在资产组合、投资结构方面。因此,如果以传统共同基金的理念和标准对保本基金进行衡量,必然是存在不少难以理解的地方。

(三)保本基金实际上存在多种保本的形式

从发展历程看,保本基金实际上起源于保险公司,以GIF保本基金为代表的保本基金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形式,通常由保险公司设立保本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全部投资于一个共同基金产品,保险公司通过增加保本承诺和银行等的担保,构成一个完整的保本基金。在具体的投资组合上,为了达到保本的目标,有重点地将基金资产的大部分投资于债券来保证本金、剩余资产通过放大效应博取更高收益的投资策略,还有的保本基金更多地依赖金融衍生工具产品,也有采取相机抉择的方式动态地调整资产在股票、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等之间的分布。因此,不宜以单一化的方式来理解保本基金。

二、保本基金在当前发展的积极意义

据了解,近期积极打算推出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是在进行市场调查之后才决定推出保本基金这种形式的基金产品的,在市场调查中,一些代销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对于基金市场的了解也积极建议基金管理公司开发此类产品。看来,保本基金等低风险基金产品的现实需求是不小的。

从海外成熟市场保本基金的发展看,保本基金所具有的低迷市道中吸引市场资金的功能在当前中国的市场上同样存在,但是,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看,保本基金在当前中国市场上的积极意义还不仅仅局限于此。

(一)保本基金具有良好的储蓄替代功能

当前中国的居民储蓄已经突破10万亿元,同时还有继续向银行体系集中的趋势,这种社会金融资源过分向银行体系集中的金融结构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如何分流这些储蓄?最为关键的是提供与这些储蓄者的风险偏好接近或者一致的储蓄替代品。目前看来,保本基金就具有较好的储蓄替代功能,因为当前居民的储蓄中,有相当部分是基于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对于保本有强烈需求的储蓄,保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能够较好地与其契合。

(二)保本基金具有培育投资者的功能

保本基金在证券市场低迷时,能起到培育资产管理行业的作用。在中国,公众对投资基金了解甚少,目前市场上的主流基金品种为成长型基金,高收益伴随高风险,难以为普通投资者接受。相对而言,保本基金风险比较低,公众通过投资保本基金,了解基金的基本运作方式、而且基金公司的经营风险容易控制。所以,保本基金实际上起到了扩大基金投资的渗透力,培育潜在投资者的作用,这对我国年轻的基金业的迅速、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从基金投资者结构的现状看,现有基金过度依赖机构投资者,这种投资者结构不仅不合理,而且蕴含了一定的风险。保本基金的推广,有助于改善这种局面。通常来看,大多数基金业发达国家的基金品种发展都经历了一个从低风险产品向高风险产品发展的过程,此时低风险基金产品的主要作用实际上可以归结为扩大基金对于公众的渗透率,推动投资者教育的进程,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开发风险逐渐增高、收益潜力也越来越高的基金产品。目前,我国基金市场上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居于主导的地位,这实际上也使得基金这一大众投资产品的公众参与程度有限,显然是不利于扩大投资者队伍的。

(三)保本基金的发展有利于构建更为完整、连续的基金产品线

保本基金作为一个新的投资品种,有别于我国基金市场上的其他品种。首先,保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债券等风险相对不高的投资品种,基金保证投资者在保本期结束时可以取回本金,符合市场大多数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其次,该种基金还可能获得一定的收益率,回报源于将债券收益乘以放大的倍数在股票市场上进行投资。低风险类产品在目前仍然是投资者选择的重点之一,具有避险概念的产品将更容易为投资者认可,有利于弥补低风险产品不足的基金产品线方面的缺陷。

三、不必高估保本基金的风险

(一)具有保本性质的金融产品已经有了相当活跃的实践

从当前的金融市场看,实际上已经有多种保本性质的金融产品存在。例如,有一些投资公司、银行、集团公司甚至地方财政也对一些信托产品提供第三方收益担保。由于信托产品均采用“预期收益率”或“目标收益率”等不具法律约束力的陈述,因此所有名义上提供收益担保的第三方实际上承担了保证收益承诺的第一责任。同时,目前也较多地存在着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为企业债和可转债提供担保的实际案例。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相比,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更为清晰严格,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平台具有更好的条件来推行类似性质的金融产品。

(二)要区分整个保本基金的亏损和主动投资部分的亏损

当前一些分析者之所以容易高估保本基金的风险,原因之一是常常混淆保本基金中的两个不同的亏损概念,其中一个是整个保

本基金的亏损率,另一个是其主动进行相对较高风险投资部分的亏损率。基于特定的资产结构安排,整个保本基金保证不亏损并不是困难的事情,而高风险投资以博取收益的投资部分出现亏损则将可能是一件十分常见的事情。

(三)保本基金并不必然存在管理人承担或者分担投资者亏损的制度安排

目前常见的对于保本基金的批评之一,是其可能以其保本的承诺挑战了共同基金长期形成的“管理人不承担风险”的惯例。实际上,从保本基金的运作机制看,保本基金并没有要求基金管理人分担或保证分担投资人的亏损,实际上通常是从基金的资产中列支担保费用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保本基金更多的是一种严格地向投资者承诺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纪律,以便严格地控制基金出现本金亏损的危险。即使可能出现亏损的风险,真正承担风险的并不是基金管理公司,而是担保的机构。

有的分析者认为基金一旦有保本的经营目标,在资产管理中就可能很难勤勉尽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是一切以保本为出发点,而拒绝可能的收益。这可能是对保本基金的一个误解。保本基金就其风险收益特征而言,本来就是一种低风险的金融工具,这种金融工具强调的是保守的保本与进取的博取高收益的结构性统一。如果保本基金的管理者过分强调保本而忽视收益,其业绩表现必然显著落后于其他经营更为积极的保本基金。担保机构的引入,实际上是对基金管理人的表现引入了一个新的市场监督主体,只不过这个主体更为关注的是整个基金出现亏损的风险,但是显然我们也不宜过分夸大担保机构对于整个基金运作的影响力。

(四)在缺乏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环境下,保本基金同样可以通过资产组合来达到保本的目标

常常有人以为,因为中国没有一个发达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因此保本基金的发展环境不成熟。实际上,从保本基金本身的发展轨迹看,并不是所有的保本基金都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在保本基金的多种表现形式中,同样存在通过资产配置来达到保本目标的保本基金类型。反观当前中国的证券市场环境,尽管我国的证券市场缺乏通过衍生工具进行对冲的机制,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也并不发达,但是,保本基金同样可以依靠资产配置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标。

仅仅以当前的市场环境为例,保本基金可以选择的操作方法之一,就是通过购买一定剩余期限的债券,从而锁定风险。同时,管理人将安全垫(风险损失限额)进行放大投资于股市,并随着时间的变化和股票资产价值的变化,不断调整计算风险损失限额,根据基金净值和风险资产值的变化,适当调整放大倍数重新计算股票投资上限后,按新上限相对于老上限的变化进行股票买入或卖出的动态调整。在具体操作上,确保基金保本的关键就在于保证股票在完全平仓后,其损失不超过安全垫。只要股票开始下跌,基金经理就会开始减少股票仓位,因此当股票损失接近安全垫,股票数量已经不多。因此当股票损失接近安全垫时的平仓即使有流动性损失,其损失也不会超过安全垫。根据中国证券市场波动的历史轨迹进行模拟,保本基金按照保本机制投资的保本概率几乎都相当高,不能保本的风险极小。从欧美、香港等市场实际运行情况看,至今尚未出现一例保本基金出现亏损、担保机构赔付的事例。

四、对于保本基金的担保,其风险程度明显低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担保,因而在初期阶段可适当扩大符合资本要求的担保机构范围

从对保本型基金的保本策略或保本机制上看,即使在中国这样缺乏衍生产品的市场环境下,基金也可以用债券的到期收益为限进行少量的股票投资,其风险已经锁定,本金不存在损失的可能性。对保本型基金到期的本金安全提供担保,可以说风险是相当小的。对保本型基金担保的风险在于如何控制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执行其所承诺的投资策略,一旦其投资操作偏离既定的投资策略,可能导致风险的发生。参照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操作进行监控的办法,基金担保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严密的监控。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进行操作的情况,防止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保本机制而导致本金亏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实际上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引入了一个新的市场监督力量。当然,在具体业务执行过程中一定要突出基金担保的特殊性,有关的担保条款必须要列入基金契约之中,尽向持有人明示的义务。

实际上,由于保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具有的比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更为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其担保的风险实际上是小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担保的。因此,从理论上说,只要能够提供商业担保的机构,在其风险承受范围之内,都可以承担相应的保本基金的担保。当然,监管机构可以设定信用评级等方面的准入门槛。在目前情况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为保本基金提供担保还存在着理念认同等方面的障碍,因此,为了促进保本基金的发展,在保本基金的起步阶段,可以适当放宽能够对保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机构的范围,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机构、证券公司、以及大型企业集团等都是可以考虑的对象。特别是一些证券公司、企业集团参与发起了基金公司,有的还是基金公司的大股东,对于基金公司的经营状况本来就有持续的监督和了解,因而由这些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实力的大股东等机构提供担保,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案。从香港市场看,许多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保本基金基本上都是由金融控股集团下的银行或者控股公司来担保,这些同一控股集团旗下的银行和基金公司之间具有良好的信息沟通,可以降低担保机构的监控成本。

五、目前条件下推行保本基金并不存在法律问题,但从发展阶段上应只属于探索阶段

实际上,包括《信托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等在内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保本基金的禁止性条款,因而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保本基金不存在法律障碍。

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提供信贷资金或担保。对于这一点的理解往往容易导致分歧,不过,市场上金融机构对于可转换债券等的担保显示,金融机构为保本基金提供担保也是完全可以的。另外,《担保法》中一般性企业对债权性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目前情况下,大型企业集团等非金融机构为保本型基金依法提供担保也是可以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即准则五号的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保证获利、保证分担亏损或承诺收益”,该款的立法用意应当是规范基金的信息披露,防止虚假陈述和不正当竞争,而不是禁止设立保本基金。实际上其后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对上述规定作了修改,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人保证获利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特殊品种的基金除外”,实质上已经为保本基金这一特殊基金品种留下了创新的余地,作了一个例外规定。

第3篇:对资本市场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市盈率 市净率 现金流量 企业价值

一、引言

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对这三种评估方法的估值效果,国内文献多以理论性的对比分析方法进行规范性研究,但进行全面比较分析的实证结果并不多见。张建中等(2004)进行了股权自由现金流量估价模型评估值与各企业市场价值的比较,验证了现金流量折现(DCF)模型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适用性。顾银宽等(2004)分析了公司价值评估的一种方法――EVA贴现估价法的理论模型,探讨了其在我国上市公司价值评估中的应用。但这些研究都没有提供常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优劣比较的实证研究成果,本文试图以我国资本市场为对象检验常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的评估效果。

二、研究设计

(一)价值评估方法的选取 由于成本法不能单独作为对持续经营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所以,本文仅对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了比较。收益法中收益形式选定为理论上公认并为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提倡的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和现金股利;市场法中的价值比率选定为最常用的市盈率和市净率。利用股利现值模型和现金流量模型需要对未来变量进行预测。由于缺乏我国股票市场中对未来股利和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威预测数据,类似于Pnman和Sougiarmis(1998)所使用的方法,本文采用的替代方法是以未来三年的实际数据作为预测数据的替代值,以未来三年的年金化数值作为三年以后的估计值(假设三年后为常数)。

(二)样本数据选取 研究样本选自1996年至2005年在上海和深圳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非金融企业),样本数据来自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CSMAR系列研究数据库系统。包括计算资本成本的B系数也是来自于该系统的“中国股票市场股票收益预测研究数据库”。然而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历史较短,初期的上市公司数量太少,而β系数的估计以及以实际数据替代预测数据,都需要多年的历史数据,必然造成用于检验的样本太少,所以本文采用弥补方法是:如果上市不足四年,当年没有B系数,则令B系数为1。本文使用的统计工具为SAS软件。在截止到2005年的数据库中,利用四种评估方法评估出1999年至2002年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2003年至2005年的实际数据作为预测数据的替代值用于计算股利现值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模型的在2002年估计值,其余年份的评估值依次向前推算。2000年至2003年的股票回报率依次用于检验1999年至2002年按评估价值进行投资的投资效果。

(三)变量的估算和检验方法 本文采用的变量估算和检验方法如下:(1)资本成本。本文对普通股的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简化形式来估算,即r=βrm,其中,rm为市场报酬率。这相当于将CAPM模型:r=(1-β)r1+Brm中的无风险项(1-β)r1省略掉。这是由于对于如何确定无风险利率没有定论,而且我国的国库券利率及银行存款利率变动幅度太大(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同时由于β接近于1,取消该项影响不大。在市场报酬率的计算中,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历史较短且大起大落,无法利用历史数据正确估计市场报酬,因此也采用一个简单的替代变量――市场普通股股权收益率(ROE)中位值。之所以采用中位值代替均值,其理由是在样本数量不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异常值的影响。从理论上看,这种资本成本的简单方法并非没有道理:在自由竞争、资本自由转移的条件下,超常收益将逐渐消失,企业的股权收益率具有向资本成本逼近的趋势,而另一方面全体企业的股权收益率具有平均回归的总体趋势,所以,资本成本与平均股权收益率具有一定的近似性,再考虑到企业固有的风险,则r=βrm大致代表了投资者对企业收益的必然要求。(2)利用市盈率的估值方法。t年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市盈率的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为:v1=eps1×e1其中eps1为每股收益,e1为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平均的市盈率。(3)利用市净率的估值方法。t年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市净率的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为V1=naps1×h1,其中napst为每股净资产,h1为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平均的市净率。(4)股权自由现金流量估值方法。其计算公式为: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和摊销一资本性支出一非现金营运资本的增加。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时同期股票价格的解释能力 如果资本市场是有效的,一般认为股票价格接近于企业的内在价值,所以,通常以评估价值与股价的误差率来评价评估模型的精确性。许多研究认为,我国股票市场还不是准强式有效市场,仅达到了弱式有效市场(如陈小悦,1997),因此,股票价格不一定代表企业价值。尽管如此,本文认为,股票价格代表的是企业在当前资本市场的可行交易价值。如果评估价值接近股票价格,说明这样的评估值是目前资本市场上最可能接受的交易价值。

(1)误差率分析。(表1)提供了各种企业价值评估值与股价的相对误差率。其计算公式为:相对误差率=1(股价一评估值)口股价1。可以看出:第一,不论是均值还是中位值,市净率法评估值都具有最小的误差率。这个结果出人意料,因为在资本市场上一般更看重的价值比率是市盈率。市净率的优异表现也许说明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已对利润的虚假感到失望,转而依据相对可靠的净资产信息来评估股票价值。换句话说,资产负债表信息的重要性超过了利润表。第二,从中位值来看,市场法的两种评估值都优于收益法。本文认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并非强式有效市场,股价经常处于剧烈的波动之中,因此,基于市价的评估值一般会比基于理论模型(收益模型)的评估值更接近于股票价格。但无法因此断言市场法评估值比理论模型的评估值更接近于股票的内在价值。第三,股利现值模型评估值的误差率比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模型更差,这可能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普遍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而代之以股票股利的行为所造成的。而且我国股票投资者也已经习惯上市公司的这种做法。并不重视现金股利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2)相关性分析。为了进一步验证各种评估值对股价的解释能力,本文对各种方法的评估值关于股价进行了回归分析。其中股票价格关于每股企业价值评估值的回归方程为:Pi=a+bvi+εio。其中Pi

为股票价格,vi为每股企业价值评估值。εi为误差项,a为常数项,b为系数。从(表2)的回归分析结果来看,两个市场法评估值的解释能力(调整的R2分别为5.8%和12%)都优于所有收益法评估值(调整的R2都不足4%),从这一点来看,回归分析的结果与(表1)中误差率比较的结果基本是一致的,进一步说明了市场法。特别是市净率法,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可以给出更接近市场交易价格的评估值。同时还注意到,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模型的评估值在各年度都没有意义,t值普遍小于2。其他值都基本有意义。在收益法中,股利现值模型对股价解释能力优于股权现金流量模型,这个顺序恰与(表1)的误差率相反。从统计学上看误差率与相关性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现金流量与股价较差的相关性也许正说明了我国股市的非有效性,即股票价格已严重偏离了价值。

(二)对下期股票回报率预测能力的比较 本文采用股价向价值回归规律,通过分析价格偏离误差率来研究对下期股票回报率预测能力的比较。

(1)股价向价值回归规律。尽管市场法可以给出更接近于市场交易价格的评估值,但其并不一定代表真实的企业内在价值。本文认为,不管股票价格如何动荡不安,其始终是以价值为中心上下波动的,换句话说,以较长远的观点来看,股票价格应该是向股票内在价值回归的。股票价格偏离股票价值越远,向价值回归的可能性也越大。如果能够较准确地估计股票的价值,可以根据股价向价值回归的规律制定下列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以获得理想的投资效果:当股票价格高于内在价值时;卖出股票;当股票价格低于内在价值时,买入股票;当二者相同时,继续持有股票或将资金进行其他投资。由于股票价格具有向股票价值回归的趋势,所以,内在价值越是高于其价格,该股票就应在下一年获得更高的股票回报率;同样,内在价值越是低于其价格,卖出该股票越可以避免更大的损失,或以卖空的形式越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显然,如果价值估计不正确,上述投资策略可能无法获利。价值估计越是精确,利用上述策略获得的投资回报越高。

(2)具体分析过程和方法。根据上述原理,可以考察依据各种方法评估值进行投资在下一年的获利情况,以此作为判断价值估计精确度的间接依据。为了比较各种投资策略的投资效果,首先计算股票价格偏离评估值的程度,称为价格偏离误差率,其计算公式为:价格偏离误差率=1(股价一评估值)/股价1。将每年的样本按价格偏离误差率大小顺序分为10样本组合,对每0个组合计算下一年的股票投资平均回报率(考虑现金股利再投资的年个股回报率)。由于价格偏离误差率越高,该组合股价越是高于价值,则下年的股票收益率应越小;反之,如果价格偏离误差率越低,则该组合股价越是低于价值,从而下年的股票收益率应越大。对于每种投资策略.计算对冲组合回报率(最高组合平均回报率一最低组合平均回报率)和超额组合回报率(最高组合平均回报率一所有样本平均回报率)。前者表示在允许买空卖空的情况下利用该价值估计进行组合投资所能获得的回报,后者表示利用该价值估计按最大回报率组合进行投资所获得的超过平均回报率的回报。这两个指标越大,说明价值估计越准确。

(3)结果分析。(表3)报告了各年度样本各组合的对冲组合回报率和超额组合回报率以及二者各年度的平均值。其中1999年至2002为企业价值评估年度,回报率的年度为价值评估年度的下一年,即2000年至2003年。从市场平均回报率来看,2000年股价剧烈增加,2001年至2003年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回落。检验期间股票价格经过了由上升到下降的波动过程。分析这些检验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收益法的投资效果优于市场法。这个结果明显与前面的结果矛盾。本文认为根据市价信息评估企业价值自然接近于市价,但如果市价偏离了价值(特别是在非有效市场),用市场法评估的企业价值就不是真正的内在价值了,以此为投资依据自然也无法获得好的效益。相反,利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由于引入了更多的关于未来的信息,使价值评估更精确,以这样的评估值进行投资应该能够获得更好的投资效果。这一检验结果也说明利用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模型等理论模型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应成为我国资本市场进行投资的主要手段。另外,本文的检验结果也为我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提供了间接证据。第二,依据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模型评估值进行股票投资可以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特别是在允许买空卖空的情况下,对冲组合回报率达14%,是其他评估值投资效益的近2倍。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模型的优异表现再次说明了现金流量才是投资决策不可动摇的基础,投资者最相信的还是现金。相比之下,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并没有足够的信心,主要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每年都有近半数不发现金股利,其余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也不稳定,造成投资者逐渐不再关心现金股利的发放。第三,依据市盈率法评估值与依据市净率法评估值进行投资的效果没有多大差异,即使在允许买空卖空的情况下,二者的投资效果几乎接近于市场平均股票收益率(约5%)。这一结果也说明无论是依据利润还是净资产,市场法都无法揭示企业真正的内在价值。

四、结论与展望

第4篇:对资本市场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证市场 现金股利 机制

一、影响证市场现金股因素

1、股权集中度对证券市场现金股的影响

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公司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是正相关系,这种正相关系中的上市公司投利高,那么大股东的股利转移资金动机即强,控制股利支付率强。其次的股利支付率股东公司,对控制公司股利支付率就低。在整个控制权的结构中,股利支付率和控股股东不是一种线性关系。

2、政府持股对证券市场现金股的影响

也许是出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政底控股的上市公司比起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更倾向发放现金股利。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宏观来看,明显体现着上市公司的股权和现金股利发放的关系。同时可以看出社会法人控股企业的现金股利支付能力低于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支付能力。虽然在均值上分析不难看到社会法人股股派现水平高于国有法人股股东,国有法人股股东,又显明高出国家股股东的不同现金股利支付水平。

3、政策导向对证券市场现金股的影响

中国的证券市场现金股利分红在证监会的大力扶持政策下得到了大幅上升。经过证券行业者的多方面分析发现,政策导向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取到很大的作用。然而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成长期,对其研究范围比较小,研究者对政策导向带来的影响存在较多的偏面矛盾性,而且没有得出全面实实的影响因素,所在对于政策导向对证券市场现金股的影响还是个谜。

二、如何促进资本市场走向成熟

经过以上浅析,基本了解影响证券市场现金股的因素,由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成长期,相比国外的股利政策还不够成熟稳定,同时也没能经过全面的研究结果,没有得出影响证券市场现金股的准备因素。但是不难看出股权的集中度、政府持股与政策导向有关。就这几个影响因素,进一步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现金股利如何促进资本市场走向成熟。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从股权分置改革的前后来看中国证券市场的现金股利,股权分置的改革更大程度地为大股东的股份提高了优势,甚至成为流通股。不管是在二级市场上,还是股权上,都提升了上市公司的分红派现与股权的分散化。股权分置前后不难看到一种国有股和法人的绝对地位现象,中国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国有股和法人股,其股权分置在改革前后都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从没有改变过它们的股利政策形势。其优势不仅对公司的控制很强,而且对其它中小股东抑制和利益分占。可见,我国证券政策的措施务必在对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外部法理的制度健全与规范。在控股股东及经理人监控和成本方面,务必严格和尽最大度程地减低成本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转变投资者投资理念,引导理性投资

重视投机而忽略回报成为投资者的误区,同时给上市公司采取合理股利政策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转变投资投资理念,引导理性投资是让这类投资者走出误区的重要方法。这类投资者往往在现金回报问题上不顾及公司业绩和股利分配,投资引导没有很好地把股价与公司业绩和股利分配联系起来。想要改变这种投资者观念,只有把投资者现金回报与公司业绩这些问题紧紧联系起来,使这类投资者关注整体股利回报与股利分配。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这种误区投资行为,促进公司整理盈利和更好地发展。只有让这类投资者从风险投资上培养意识,提高整体盈利投资理念,才能改观公司的经营发展前景。抑制只顾投机投资行业,制定健全的股利政策。

3、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资本市场走向成熟

中国证券市场相比国外的证券市场机制并不成熟,就投资者回报机制上并没有能切实可用的规定措施。在这种并未成熟与缺少投资者回报机制下,上市公司对股东回报的意识显为谈薄。只有强制性地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进行约束的同时,把回报投者理念作为推动投资者行为的自觉性,从这种自觉性提取更具有可操作性办法来完善股利分配的政策规定。在此过程中借鉴国外股利分配方式,更完全地结合各方面优利发展政策,加强可行性制度促进公司机制,在保护中小型股东股利分配下让中国证券市场中走向成熟。

三、结论

在本文的浅析中,不难看到股权集中度、政府持股、政策导向都会对证券市场现金股带来影响,分析得出此结果大致可以从股权分置改革前后体现出来。正因为中国证券市场现金股机制的改革还处于只是迎合大股东的需要的理念,从而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并没有注重中小股东利益。而且投资者习惯重投机轻回报的误区,让上市公司在采取合理股利政策上带来很大的困难。面对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承现出来的问题,针对中国证券市场现金股利提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转变投资者投资理念,引导理性投资;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等意见。希望在关注中小股东利益,帮助投资者走出误区,从而更健全地完善中国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公司机制,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现金股利的成熟发展。

参考文献:

[1] 唐跃军,谢仍明. 大股东制衡机制与现金股利的隧道效应――来自1999―2003年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 南开经济研究,2009,(1)

第5篇:对资本市场的看法范文

证券违法犯罪往往能在短时间内给违法犯罪主体带来巨额回报,正因如此,很多市场主体明知存在极大的风险,仍然通过各种手段实施犯罪行为获取暴利。由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会严重阻碍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因而无论是在成熟的证券市场还是在新兴发展的证券市场,证券违法犯罪都是证券监管部门致力打击的对象。虽然各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监管部门努力提高自己的监管水平,但任何证券市场都没有完全杜绝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还被认为是一场至今“没有取得胜利”的战争。在中国,《证券法》和《刑法》都对证券违法犯罪作了比较全面的界定,相应地也给出了处罚措施,以中国证监会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然而中国证券市场建立至今才十多个年头,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还没有达到完备的水平,而且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很大的隐蔽性,因此,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中国证券市场很常见。从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公告的次数来看(见图1),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尤其在1997年后增长的速度非常快。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市场操作人士和学术理论界都意识到证券违法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关于证券违法犯罪的研究成果也很多,这些成果为我们认识了解证券违法犯罪提供了基础:杨志华(1995)通过对证券违法犯罪类型的剖析,对相应的犯罪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刘宪权(1998)从危害证券管理制度的角度研究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证券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根源,指出证券违法犯罪是构成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李越(1999)通过各国资本市场制度和秩序的比较分析,指出了中国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证券违法犯罪盛行的制度因素;赵锡军(2000)运用公共利益论、俘虏论、监管经济学对证券违法犯罪进行了分析,论述了证券监管的必要性,提出了监管的原则和目标;潘英丽(2000)指出证券违法犯罪对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如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损害投资者利益,加大贫富差距,破坏社会稳定等;熊鹰(1998)通过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所采用的不同手法的分析,将市场“庄家”(操纵者)分为长庄、短庄、凶庄、善庄、恶庄等,指出不同的市场操纵者在证券市场中各自的特征;王菲萍(1998)通过各国制度比较,对内幕交易所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如何补偿进行了探索;王铁军(2001)通过对“庄家”行为产生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分析,提出对证券市场制度进行革命性的改革才是“治庄之本”。这些研究对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中国证券监督部门的决策提供了依据,也是本文研究的基础。

实证分析

本文对中国证监会已处罚的证券违法案件运用统计分组的分析方法,希望通过数据特征来探索证券违法犯罪中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证券违法犯罪主体(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的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所依附的载体(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分布(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不同的违法犯罪主体依托的载体是否存在不同特征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分析探讨将使我们对中国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的特征、内在结构有更深刻的认识。希望本文的结论能为证券监管部门找到监管的重点和突破口提供一些建议。

文章中的样本来源于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犯罪的226个处罚公告(期货市场案件除外)。由于在证监会的一个处罚公告中可能包含了多个违法犯罪行为,例如2000年证监罚字2号文中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天河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违规行为有: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在进行统计时,我们是以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次数为标准而统计公告的处罚个数,那么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统计的次数为2,因此本文的样本个数是346而不是226。应该说我们选择的样本包括了证监会已查处的所有案件,不存在抽样问题,因而不存在抽样误差。本文的结论也是基于这346个样本,由于在不同的时期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不一样,可能造成不同时期的样本之间缺乏比较的依据,这会影响到分析结果的可靠性。科学的做法应该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差异这一因素消除,然而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的差异无法考证,即使可以考证也无法将它们量化,在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时,我们假定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是一样的。不可否认,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难易程度不一样,证监会监管的结果——处罚公告也可能与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也会影响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就这一问题本文在后面?峤徊教致邸?/P>

一、对证券违法犯罪的简单分组分析

1.从证券违法犯罪的方式分析

如果我们将这346个违法犯罪行为按其犯罪方式归类(见图2),就会发现它们有一定的同质性,主要的犯罪方式有透支挪用、法人投资者(主要是券商)以个人名义炒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三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违规炒股(1999年,证监会公布允许“三类”企业合法进入股市的规定,“三类”企业入市已不属于违法行为)、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内幕交易、虚假消息等。其中最常见的是资金透支挪移的违法案件,包括券商向投资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占32.9%;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的名义开户炒股,而且券商以个人账户进行自营业务为主,占19.1%;第三位是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律师出具不真实的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占10.7%;与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相关的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所占比重也较大,为8.4%,排在第四位。以上四类案件发生的比重较大,都超过了10%或接近10%,应该是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重点。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的比重都较小,是否加大监管力度要依监管部门的投入而定。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逐年考察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方式所占比重的前三位(见表1),可以看出在1997年以前证券违法犯罪中欺诈发行所占的比重较大,这与当时证券市场发行中“规模控制,限报家数”的政策有关。当时对企业而言重要的是能得到发行指标,如果达不到上市的标准,只能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完成上市,出现多起欺诈发行案也不足为怪。而1997年证监会大力清查进入股市的违规资金,结果使得三类企业违规炒股的发案比重上升到第二位。1998年以后证券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的前三位与通过总体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表1:1994—2000年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所占比重的前三位一览表

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

第1位欺诈发行(66.7%)欺诈发行(100%)透支挪用(35.7%)透支挪用(27.3%)透支挪移(23.8%)透支挪移(26.9%)透支挪移(43.0%)

第2位内幕交易(16.7%)——虚假证明(28.5%)违规炒股(22.7%)个人帐户炒股(20%)个人帐户炒股(16%)个人帐户炒股(25%)

第3位透支挪用(16.7%)——欺诈发行(14.3%)市场操纵(22.7%)虚假证明(12.5%)虚假证明(14.9%)虚假证明(8.6%)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2.从证券违法犯罪的主体分析

无论是何种违法犯罪总存在当事人,而当事人包括主体和客体,客体就是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往往是投资者;主体就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可以是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四类。证券发行人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等;中介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中介机构泄露内幕消息等;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向客户透支、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个人账户进行自营、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投资者实施的违法犯罪有利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按违法犯罪的主体进行分类,样本的分布情况见图3。

从上面的分布状况可以明显看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在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中比重为61.3%,超过了半数;其次是证券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7.6%;第三位是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3.6%;而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比重很小,仅为7.5%。这四个违法犯罪主体在当年所有的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随时间推移的变化趋势见图4。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图中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证券经营机构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发行人违法犯罪的比重在逐年下降。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证券经营管理机构不仅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大,而且比重还有上升的趋势,可见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应该成为证券监管中的重中之中。

3.从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市场环节分析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两个主要环节,而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无非是发生在这两个环节中的一个,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两个环节的分布(如图5A)及其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如图5B)来看,证券交易市场的违法犯罪不仅所占比例非常大(81%),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该项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而证券发行市场违法犯罪除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所占的比重较大外,其后年份该项比重一直都不大。可见对证券监督部门而言,现阶段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比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更为紧迫。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4.从证券违法犯罪的载体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依附一定的载体,证券市场中的两个基本要素——资金和信息就是证券违法犯罪的主要载体。证券违法犯罪主体往往拥有资金、信息优势,他们通过滥用这些资源优势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内幕交易、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传播虚假信息、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更改交易记录等都是通过信息的滥用或信息操纵的手段来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操纵、透资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都是利用资金实力或直接盗用证券交易资金的证券犯罪行为。这两类犯罪的总体分布情况从图6可以看出:以资金为载体的违法犯罪的比重为45.4%,以信息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比重为34.1%,但两者的差异不算太大,可见在证券市场上虽然资金要素重要,但信息要素同样重要,对市场的监管两者都不能忽视。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二、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复合分组分析

仔细观察前面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分析,会发现证券违法犯罪在交易环节、主体证券经营机构、载体资金优势三者的比重都有增长的趋势,而且交易市场比重的变化趋势与证券经营机构比重的变化趋势非常相似。为了考察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下面将证券违法犯罪进行复合分组分析,每次从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这三个标志中选出两个进行分析。

1.按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两个标志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2)

表2: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和违法犯罪的主体分布情况

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小计

交易市场36196741280

发行市场251619666

合计612122647346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表2可以看出,在交易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所占比重为70.0%,其次是投资者(14.6%)和发行人(12.9%);而在发行市场中主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所占比重为37.9%,其次是中介机构(28.8%)和证券经营机构(24.2%)。从违法犯罪主体来看,证券经营机构92.5%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交易市场;投资者87.3%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发生在交易市场;发行人在两个市场环节比重相当,发行市场为41.0%,交易市场为59.0%;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则有73.1%发生在发行市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交易市场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同时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也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发行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但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集中在发行市场,而是在交易、发行两个市场相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发行市场。

2.按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证券发行市场中86.3%以信息为载体,在交易市场中52.9%以资金为载体;依靠信息优势的违法犯罪行为94.3%都发生交易市场,而依靠信息优势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市场中分布比较均衡。

3.按证券违法犯罪主体、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4)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86.9%依托信息优势实施;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是依托信息优势实施;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54.7%靠资金优势实施,只有11.8%以信息为载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70.2%以资金优势实施。在靠信息优势违法犯罪的主体中发行人占44.9%,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依次是21.2%、20.0%、11.9%;靠资金优势的违法犯罪案件中,以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比重最大,为73.8%,投资者所占比重为21.0%,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几乎为0。

几点思考和建议

第6篇:对资本市场的看法范文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市场操作人士和学术理论界都意识到证券违法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关于证券违法犯罪的研究成果也很多,这些成果为我们认识了解证券违法犯罪提供了基础:杨志华(1995)通过对证券违法犯罪类型的剖析,对相应的犯罪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刘宪权(1998)从危害证券管理制度的角度研究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证券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根源,指出证券违法犯罪是构成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李越(1999)通过各国资本市场制度和秩序的比较分析,指出了中国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证券违法犯罪盛行的制度因素;赵锡军(2000)运用公共利益论、俘虏论、监管经济学对证券违法犯罪进行了分析,论述了证券监管的必要性,提出了监管的原则和目标;潘英丽(2000)指出证券违法犯罪对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如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损害投资者利益,加大贫富差距,破坏社会稳定等;熊鹰(1998)通过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所采用的不同手法的分析,将市场“庄家”(操纵者)分为长庄、短庄、凶庄、善庄、恶庄等,指出不同的市场操纵者在证券市场中各自的特征;王菲萍(1998)通过各国制度比较,对内幕交易所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如何补偿进行了探索;王铁军(2001)通过对“庄家”行为产生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分析,提出对证券市场制度进行革命性的改革才是“治庄之本”。这些研究对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中国证券监督部门的决策提供了依据,也是本文研究的基础。

实证分析

本文对中国证监会已处罚的证券违法案件运用统计分组的分析方法,希望通过数据特征来探索证券违法犯罪中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证券违法犯罪主体(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的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所依附的载体(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分布(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不同的违法犯罪主体依托的载体是否存在不同特征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分析探讨将使我们对中国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的特征、内在结构有更深刻的认识。希望本文的结论能为证券监管部门找到监管的重点和突破口提供一些建议。

文章中的样本来源于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犯罪的226个处罚公告(期货市场案件除外)。由于在证监会的一个处罚公告中可能包含了多个违法犯罪行为,例如2000年证监罚字2号文中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天河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违规行为有: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在进行统计时,我们是以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次数为标准而统计公告的处罚个数,那么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统计的次数为2,因此本文的样本个数是346而不是226。应该说我们选择的样本包括了证监会已查处的所有案件,不存在抽样问题,因而不存在抽样误差。本文的结论也是基于这346个样本,由于在不同的时期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不一样,可能造成不同时期的样本之间缺乏比较的依据,这会影响到分析结果的可靠性。科学的做法应该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差异这一因素消除,然而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的差异无法考证,即使可以考证也无法将它们量化,在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时,我们假定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是一样的。不可否认,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难易程度不一样,证监会监管的结果——处罚公告也可能与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也会影响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就这一问题本文在后面会进一步讨论。

一、对证券违法犯罪的简单分组分析

1.从证券违法犯罪的方式分析

如果我们将这346个违法犯罪行为按其犯罪方式归类(见图2),就会发现它们有一定的同质性,主要的犯罪方式有透支挪用、法人投资者(主要是券商)以个人名义炒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三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违规炒股(1999年,证监会公布允许“三类”企业合法进入股市的规定,“三类”企业入市已不属于违法行为)、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内幕交易、虚假消息等。其中最常见的是资金透支挪移的违法案件,包括券商向投资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占32.9%;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的名义开户炒股,而且券商以个人账户进行自营业务为主,占19.1%;第三位是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律师出具不真实的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占10.7%;与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相关的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所占比重也较大,为8.4%,排在第四位。以上四类案件发生的比重较大,都超过了10%或接近10%,应该是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重点。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的比重都较小,是否加大监管力度要依监管部门的投入而定。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逐年考察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方式所占比重的前三位(见表1),可以看出在1997年以前证券违法犯罪中欺诈发行所占的比重较大,这与当时证券市场发行中“规模控制,限报家数”的政策有关。当时对企业而言重要的是能得到发行指标,如果达不到上市的标准,只能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完成上市,出现多起欺诈发行案也不足为怪。而1997年证监会大力清查进入股市的违规资金,结果使得三类企业违规炒股的发案比重上升到第二位。1998年以后证券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的前三位与通过总体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表1:1994—2000年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所占比重的前三位一览表

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

第1位欺诈发行(66.7%)欺诈发行(100%)透支挪用(35.7%)透支挪用(27.3%)透支挪移(23.8%)透支挪移(26.9%)透支挪移(43.0%)

第2位内幕交易(16.7%)——虚假证明(28.5%)违规炒股(22.7%)个人帐户炒股(20%)个人帐户炒股(16%)个人帐户炒股(25%)

第3位透支挪用(16.7%)——欺诈发行(14.3%)市场操纵(22.7%)虚假证明(12.5%)虚假证明(14.9%)虚假证明(8.6%)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2.从证券违法犯罪的主体分析

无论是何种违法犯罪总存在当事人,而当事人包括主体和客体,客体就是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往往是投资者;主体就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可以是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四类。证券发行人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等;中介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中介机构泄露内幕消息等;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向客户透支、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个人账户进行自营、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投资者实施的违法犯罪有利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按违法犯罪的主体进行分类,样本的分布情况见图3。

从上面的分布状况可以明显看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在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中比重为61.3%,超过了半数;其次是证券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7.6%;第三位是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3.6%;而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比重很小,仅为7.5%。这四个违法犯罪主体在当年所有的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随时间推移的变化趋势见图4。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图中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证券经营机构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发行人违法犯罪的比重在逐年下降。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证券经营管理机构不仅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大,而且比重还有上升的趋势,可见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应该成为证券监管中的重中之中。

3.从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市场环节分析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两个主要环节,而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无非是发生在这两个环节中的一个,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两个环节的分布(如图5A)及其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如图5B)来看,证券交易市场的违法犯罪不仅所占比例非常大(81%),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该项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而证券发行市场违法犯罪除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所占的比重较大外,其后年份该项比重一直都不大。可见对证券监督部门而言,现阶段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比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更为紧迫。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4.从证券违法犯罪的载体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依附一定的载体,证券市场中的两个基本要素——资金和信息就是证券违法犯罪的主要载体。证券违法犯罪主体往往拥有资金、信息优势,他们通过滥用这些资源优势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内幕交易、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传播虚假信息、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更改交易记录等都是通过信息的滥用或信息操纵的手段来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操纵、透资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都是利用资金实力或直接盗用证券交易资金的证券犯罪行为。这两类犯罪的总体分布情况从图6可以看出:以资金为载体的违法犯罪的比重为45.4%,以信息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比重为34.1%,但两者的差异不算太大,可见在证券市场上虽然资金要素重要,但信息要素同样重要,对市场的监管两者都不能忽视。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二、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复合分组分析

仔细观察前面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分析,会发现证券违法犯罪在交易环节、主体证券经营机构、载体资金优势三者的比重都有增长的趋势,而且交易市场比重的变化趋势与证券经营机构比重的变化趋势非常相似。为了考察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下面将证券违法犯罪进行复合分组分析,每次从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这三个标志中选出两个进行分析。

1.按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两个标志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2)

表2: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和违法犯罪的主体分布情况

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小计

交易市场36196741280

发行市场251619666

合计612122647346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表2可以看出,在交易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所占比重为70.0%,其次是投资者(14.6%)和发行人(12.9%);而在发行市场中主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所占比重为37.9%,其次是中介机构(28.8%)和证券经营机构(24.2%)。从违法犯罪主体来看,证券经营机构92.5%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交易市场;投资者87.3%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发生在交易市场;发行人在两个市场环节比重相当,发行市场为41.0%,交易市场为59.0%;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则有73.1%发生在发行市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交易市场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同时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也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发行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但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集中在发行市场,而是在交易、发行两个市场相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发行市场。

2.按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证券发行市场中86.3%以信息为载体,在交易市场中52.9%以资金为载体;依靠信息优势的违法犯罪行为94.3%都发生交易市场,而依靠信息优势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市场中分布比较均衡。

3.按证券违法犯罪主体、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4)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86.9%依托信息优势实施;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是依托信息优势实施;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54.7%靠资金优势实施,只有11.8%以信息为载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70.2%以资金优势实施。在靠信息优势违法犯罪的主体中发行人占44.9%,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依次是21.2%、20.0%、11.9%;靠资金优势的违法犯罪案件中,以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比重最大,为73.8%,投资者所占比重为21.0%,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几乎为0。

几点思考和建议

第7篇:对资本市场的看法范文

目前,在我国,正在就证券市场问题展开一场大辩论,这场辩论不仅涉及到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些重大问题的看法,而且还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命运,因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辩论才刚刚开始,还会进行下去。其实,对证券市场问题,一直有争论,不过,大多没有这次这样激烈,这样尖锐,涉及的问题这样广泛。

下面我想就这场大辩论谈一点看法:就是要像看待和爱护新生婴儿那样看待和爱护我国的证券市场。

我国证券市场真像婴儿在产妇经历了巨大的阵痛后才诞生一样,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在冲破重重阻力和障碍中建立的。它的建立是我国改革的一项巨大成果。它也像新生的婴儿那样,很不成熟,甚至有从母体(计划经济)中带来的胎记。但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在我国建立后以及在其后的发展中,日益显示出其巨大而又难以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不能只用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的功能来看待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功能,这就是融资的功能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其融资的功能大家是看得到的,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也有所显现,虽然还相当不充分(其原因这里不谈)。证券市场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转型的国家中,还有另外的不可忽视的功能,这就是,证券作为改革的产物,它的建立和发展又反过来推动了各方面的改革。例如,在企业制度的改革方面,证券市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作用是人们都承认的,不说从券市场融资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作用,仅就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来说,如果没有证券市场,就不会有国有资产的股份化以及股份的证券化,而没有国有资产的股份化和股份的证券化,国有经济的“有进有退”的实施就很困难。而且,如果没有证券市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就只能停留在口头上。近来,大家也看到,如果没有证券市场,没有部分国有资产在证券市场的变现,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建立将遇到很大困难。又如,证券市场的发展正在对我国金融制度的改革起着促进作用,目前有必要实行的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正受到证券市场发展的冲击,今后在适当时候,分业经营迟早会走向混业经营。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有一种特有的巨大作用,那就是,它是学习市场经济的伟大学校,千千万万的干部和群众在这所伟大的学校里由对市场经济的完全陌生,连债券和股票的区别都不知道,到在短短的十年时间里,学到了市场经济中的许许多多知识,特别是金融、投资、资本运作的知识,懂得了许许多多的经济学知识,什么宏观经济的走势啊,利率变动的影响啊,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啊,等等。不管办多少学校也都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里给如此众多的干部和群众以如此广泛而又生动的市场经济和经济学的知识,何况其中的不少知识是从书本上学不到的。至于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更是有目共赌的。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有人竟把我国的证券市场说成是,甚至连还不如,因为还有规则,我国的证券市场连规则都没有。这真是难以令人同意。证券市场与是根本不能类比的。有人说,在证券市场上,你赢钱就是把别人口袋里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里,这真是像那样,玩的是零和游戏,或者说零和博弈,也就是说,你输的钱就是我赢的钱,不是你输我赢就是我输你赢,输的钱与赢的钱相加等于零。把证券市场中的博弈看成零和博弈,是不对的。在证券市场上并不是一方赢的就等于另一方输的,在股市处于牛市时,许多投资者都会赚钱;当股市处于熊市时,许多投资者都会亏钱。而从各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长时间发展看,股票指数从总体上是往上升的,因此作长线投资者一般地说会赚到钱。因此,总的说来,证券市场中的博弈不是中的零和博弈,而是正和博弈。如果说零和博弈,期货市场中的博弈是零和博弈,做多的一方的投机者与做空的一方的投机者在期货交易中或者前者赢后者输,或者前者输后者赢,输赢相加总等于零。这很像中的。但期货市场也不是,正是期货交易中多空双方投机者的这种博弈才能发现价格,才能使套期保值者的风险为投机者承接,而这正是期货市场的不可替代的功能所在。根本没有这种功能。所以,虽然在期货交易中进行着零和博弈,但也不能把期货市场看作。或许把证券市场看作是者之所以这样看,是因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进行着激烈的短期投机,也即通常说的炒买炒卖。

那么,应怎样看待投机呢?在证券市场上,投资和投机是同时存在的,买股票本身是投资行为,但各种投资者的运作有所不同。有些人从事长期投资,买进股票以获取股票的分红;有些人则从事短期投机,时而买进时而卖出,以获取股价的价差;有些人既做长期投资,又做短期投机,做投资与做投机是可以转换的。在正常运行的证券市场中,投资与投机都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对证券的投资固然不会有证券市场,而没有投机也不会有证券市场,因为没有频繁的投机,就不会形成股票的合理价格,也不会有证券市场上价格引导资金的频繁流动,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不应否认,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投机性是比发达的和完善的证券市场中更盛,或者说做长期投资者少,做短期投机者多,但出现这种情况有其必然性。这是因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短,机构投资者的建立和发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且对能进入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一直有许多限制,这样就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构成中以居民投资者占多数这样一种格局。居民投资者往往具有希望能较快地在证券市场中获利的心理,而且确实在早期的居民投资者中有不少迅速致富的先例,这样就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中投机较盛的状况。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居民大多不是自己到证券市场上去运作,而是通过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间接地投资于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一般地掌握的信息多,有专家理财,运作更为理性,而且由于掌握的资金多,可以通过组合投资的办法来减少市场风险,从而也可以更多地采取长期投资以获取稳定回报的投资方式。这就使那里的投机不及我国的盛,但是那里的机构投资者也会从事短期的投机。可见,应该从历史的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我国证券市场中投机较盛的情况,而要减弱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就需要更多地创立机构投资者,但这要有一个发展过程。同时,我们也不该笼统地指责投机,因为,可以说没有投机就没有证券市场,就没有证券市场的功能。那么,是否应该反对过度投机呢?“过度”的这个“度”是不易确定的。因为投机的盛衰往往是随着证券市场的热与冷而变化的。很难说怎样才不过度。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应该反对的是违规违法的投机,包括单独或合谋操纵市场、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以保护规矩的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其中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确实有不少违规违法的投机行为,甚至有些机构投资者也参与其中,这需要靠完善市场的制度建设、加强监管、对违规违法者给以应得处分来解决。

有人把众多居民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和投机,指责为“全民炒股”,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不良现象来反对。“全民炒股”好不好?如果把“炒股”理解为投资于证券,那么“全民炒股”是大好事。因为,投资于证券的人越多,证券市场的资金来源就越多,我国的证券市场就越能发展。实际上,我国投资于证券的人还相当有限,主要是一些大城市的一部分居民,离“全民炒股”还差得很远。将来,中小城市特别是农村居民富起来了,买卖证券更方便了,真正是“全民炒股”了,我国的证券市场就会有更大的发展,它的作用也就会更大。如果把“全民炒股”理解为许多居民泡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那也不能笼统地指责。因为,如前所述,这与我国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投资基金发展远远不足有关。解决的办法主要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各种投资基金。而且也不能去指责众多没有工作的居民泡在证券市场上,因为那是他们自己有权决定的事。需要作为不好的现象来批评的,是一些正在工作的人在上班时间“炒股”,因为这会影响他们的工作。但不能用这点来指责我国的证券市场,因为除了机构投资者发展不足的原因外,那是各个单位管理不严的问题。

从把我国的证券市场看作、指责“全民炒股”,有的人又进而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市盈率太高了,认为那是过度投机炒上去的。与有些国家相比,我国证券市场的市盈率确实相当高,但形成这样高的市盈率有其客观原因。那就是,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在发展的初期,上市公司股票的供给很有限,在庞大的需求下必定会形成高的市盈率。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中又只有大约三分之一的股票可以流通,这又增加了股票供给的不足,造成了较高的市盈率。此外,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前景良好,也是形成高市盈率的一个原因。而且,市盈率的高低在国与国之间是很难比较的,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的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有许多不可比的因素。何况,我国货币市场一年期储蓄的理论市盈率已经达到了56.56倍,它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市盈率(56倍至58倍)几乎是一样的。从这样角度来看,也不能说我国股票市场的市盈率太高了。那么,比较高的市盈率是不是过度投机炒上去的,是一些庄家人为地抬上去的,或者说是“全民炒股”炒上去的呢?无可否认,有些庄家违规违法操纵市场,把一些没有投资价值的股票的价格炒到天价,对平均的市盈率会有一定影响,但其影响只能是局部的,从某些股票价格被人为地炒高推论出平均的市盈率太高是不恰当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逐步规范化,市盈率会找到其应有的恰当的水平,但即使如此,市盈率也仍会高低波动。至今,谁也说不清合理的市盈率的标准应该是多少。

第8篇:对资本市场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价值创造;公司估值;投资价值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2-0078-05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Value creation is the basic purpose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is the foundation of investment value. This paper empirically studies the capital cost and return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A-share stock market using annual data from 1997 to 2006. The results show that capital return of listed companies are higher than the mean of deposit rate and the interest rate of five-year treasury bond in the same period, but it is lower than the mean of banks’ loan rate, so the investment value of listed companies is low as a whol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why capital returns are low and indicates that the concept of reducing costs for enterprises, acceler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bond market, and improving the capabilities of listed companies to create value are the basic ways to increase the investment value of A stock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Key Words:Value Creation;Evalu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Investment Value

一、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理论文献综述

影响上市公司价值的因素很多,包括宏观经济与法律、行业状况与公司财务公司股权结构与激励机制、资本结构与股权流动性、公司成长性与规模、税收、股利政策等。从会计学角度看,公司的投资价值的估计很简单,公司价值等于其净权益,并由此发展出账面价值调整法来对公司进行估值。在股票市场出现前,人们就常采用账面价值调整法(包括资产负债法和要求权法)来对公司进行估值。该方法在实践中的局限性是有诸如无形资产等无法通过会计账面值来反映等问题。20世纪30年代,费雪提出了确定条件下的现金流折现估值理论。该理论主要关注两个内容:一是各期现金流量,二是现金流贴现利率(资金成本)。判断公司或项目能否投资的标准是各期现金流贴现现值之和是否大于初始投资额。这一理论后来派生出威廉姆森的股利贴现估值模型和Gordon等人的零增长股利贴现估值模型、固定增长股利贴现估值模型等。可以说,费雪的现金流折现估值理论在公司内在价值评估上具有理论创新性。20世纪60年代前后,莫迪利亚尼和米勒在研究资本成本、资本结构等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上市公司估值的MM理论,为现代公司价值评估理论的建立做了开创性的工作。该理论认为:在确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市场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的价值等于企业的债务市场价值与权益市场价值之和。在完善资本市场的均衡状态下,不考虑所得税时,企业的价值等于企业期望收益按照企业资本成本折现的现值。而在资本市场完善、人们行为理性以及确定性情况下,企业股利政策与企业的价值无关。接着,人们用自由现金流替代股利并提出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等新的公司估值模型。现金流量折现法存在系列显著的缺点,首先是各期贴现利率(资金或说资本成本)的确定难,其次是公司的价值即使按照现金流贴现惟一决定,但现金流量很显然受到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公司财务状况、公司竞争战略等的影响,现金流量应当是果而不是因,现金流折现模型公司价值归溯于价值分配而不是价值创造。

20世纪70年代,布莱克与斯科尔斯合作提出了著名的期权定价股票估值模型(即B-S模型),开创了公司估值方法新纪元。该法主要应用在资本预算、专利权定价、自然资源定价和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等方面。60年代后期至80年代末期,包括托宾Q法、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法、清算价格法、重置成本法等方法在内的市场比较估值法出现。期间由于并购重组事件的不断出现,迫切要求有理论来支撑并购中企业的价值问题,清算价格法、重置成本法、托宾Q法由此诞生,著名学者托宾就曾采用这种方法进行研究,并形成了著名的托宾Q理论模型,即公司市场价值与其重置成本的比率来研究公司价值。国外(Chung和Pruitt,1994)与国内学者曾凌(2005)等也借鉴该方法来研究上市公司估值,该方法理论上是可行的,也有一定的实用性,但Tobin’Q也有不足之处,因为其计算相当多的时候涉及股票价格,但由于股票价格则受多因素影响,用其来进行公司估值时受到限制和合理性科学性怀疑。90年代起,人们对公司价值的认识从价值分配过渡到价值创造上,这其中有影响力的理论包括美国学者奥尔森提出的剩余收益估值模型和经济增加值(EVA)理论。剩余收益理论认为:公司只有赚取了超越股东要求的报酬的净利润,才算是获得了正的剩余收益,如果只能获得相当于股东要求的报酬的利润,仅仅是实现了正常收益。设Xt为时期t公司的净收益,b?淄t为时期t公司账面净资产,X为正常收益,X= r×b?淄t-1,它等于资本成本;X为剩余收益,X=Xt-X=Xt-r×b?淄t-1,,r为投资者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公司在时期t的净收益、账面净资产和股利(用dt表示)之间则有以下关系:b?淄t=b?淄t-1+Xt-dt。因此,上市公司的价值可以用净资产和剩余收益的线性关系模型表示为:Pt=b?淄t+?琢0+?琢1X(1)

90年代末,美国纽约斯特恩-斯图尔特(Stern-Stewart)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基于价值创造理论上的上市公司价值评估和绩效度量方法――经济增加值系统价值评价方法(又称为EVA法)。该理论吸收了“剩余收益”理论估值方法的合理内核,是建立在对公司综合资本成本(权益资本成本和债权起本成本)基础上的比剩余收益理论更加可靠的业绩计量价值评价方法,它可以减少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会计利润的操纵,并首次在公司价值评价中引入了人力资源和绩效激励等因素,使人们对公司价值的认识上推进了一大步。相对而言,EVA方法在解释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上比剩余收益模型更加具有理论上的清晰说服力和可操作性。该方法的核心思想是:上市公司是否值得投资,根本上要看它是否在创造价值,或者说价值是否在增加。其评价标准是:如果一个公司的投资回报率大于资本成本,公司价值在增加,反之在减少。

二、价值创造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与归宿

从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理论发展进程与实践应用综合地看,现金流折现法、市场比较估值法和价值创造法应用相对广和多,而且有从现金流折现法向市场相对比较法发展再向价值创造估值法发展的趋势。现金流折现法由于存在各期现金流量的确定难、贴现利率的确定难,以及现金流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结果而不是原因等三大问题未解决使其应用受到限制,该法实际中用来判断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变得不具可操作性。市场比较估值法可以从财务和公司账面上较好地反映公司的基本价值,该方法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市盈率、现金流量进行分析,可以达到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较好把握。缺点是该法主要从财务上考虑公司价值,而诸如公司所处的行业面、技术工艺、市场竞争优势等因素则被忽略,可见该估值法也有明显的缺陷。

现实中,影响上市公司价值的因素很多,包括国民经济和行业、法律监管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经理人激励、资本结构、股权流动性、公司风险、公司成长性、公司规模、税收、股利政策等。因此,准确地讲,相对完善贴近实际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必须考虑以下这些方面的因素。这里笔者把其概括为综合的公司投资价值理论估值法,该方法中,上市公司投资价值需要从宏观经济与法律监管、公司所处行业、公司财务面、公司竞争面、公司治理与管理面综合进行分析,并且该公司投资价值估值法的上述几个方面可以归结为上市公司创造价值能力并得到社会公众的“投票”认可。因此,从价值创造的角度讲,用价值创造法来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应当是未来的方向和趋势。这是因为:

首先,价值创造法在法律制度导向上具有可行性。各国公司法把公司的属性概括成两个方面:即营利性和法人性,他们是公司的两大本质特性。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属性,体现在公司财务上的目标,按照与公司关联方利益关系的不同,目前国内外主要有四种理解,一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财务目标;二是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的的公司财务目标;三是以企业价值(含社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的财务目标;四是以员工工资与管理层效用最大化的财务目标。这四个目标之间既有矛盾又有统一的一面,不同国家因其市场成熟程度和经济发展阶段等的不同,对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目的的理解也会有差异,这种差异甚至影响着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评估标准及估值方法的演进。本文认为,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以创造价值从而最终赢得社会认可与自身利益作为公司的财务目标最有说服力。这是因为,单纯的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很显然有其局限性,利润虽然对政府税收有帮助,避开部分公众公司的外部成本社会化高(如环境污染)的情况不说,今日在部分西方国家(如英国)的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衡量企业对社会贡献大小就是明证;股东财富最大化即是利润最大化的翻版,其局限性也很明显,上市公司在全球各个国家都是少数,且由于资本市场的虚拟性,股东财富来源于其公司创造的价值;至于以员工工资和管理层效用最大化的公司财务目标之说,更是缺乏说服力。所以,价值创造最大化作为上市公司根本的财务目标,与公司法对公司属性的法律制度导向上是一致的。

其次,价值创造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价值创造作为上市公司的根本目标,是实现高效率配置资源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市场总体参与者获得收益的前提和基础。从全球看,各国成立证券市场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证券市场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分散风险和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直接融资的比例总体仍然是偏低的,金融市场的融资主要集中于银行,这客观上加大了我国金融和经济的风险,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降低金融与经济的风险,就需要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的比例,这就需要大力发展完善资本市场,使资本市场成为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工具。而完善资本市场的形成,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法规设计和适度的监管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需要具有投资价值的高质量的具有长期盈利能力的上市公司(长期盈利能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上市公司的创造价值能力),需要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的目标就是为社会创造价值这一主流理念和判别标准的形成,这是资本市场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所以,综合地看,上市公司的目标与投资者的目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价值创造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

再次,价值创造作为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符合西方经济中的投入产出价值理论。西方经济学中把生产过程看成是一个黑箱,一边是原材料、资本、劳动力等成本的投入,一边是产品产出,生产效率取决于产出与投入之比,本质则取决于这个黑箱中的价值创造。

正是基于价值创造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理念,本文从成本收益角度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建立分析模型进行分析,并对A股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进行研究。

三、基于价值创造的A股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模型

(一)基本思想和计算公式

资本成本是企业取得和使用资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用资费用和筹资费用。资本成本的作用在于:通过它可以比较筹资方式方案、评价投资项目和企业经营成果。企业可以通过债权或股权形式进行筹资,通过债权形式筹资的成本通常称为债务成本,通过股权形式筹资的成本通常称为权益成本。本文认为:“剩余收益”理论估值法和经济增加值估值法(EVA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基于公司价值创造理论的假设:只有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时,即公司的投资回报率大于资本成本,公司价值在增加,反之在减少。或者说企业的投入资本所获得的税后净营业利润EBIT(1-T)足够补偿债务资本成本和股东要求的资本回报时,公司从理论上看才有投资价值。价值创造理论的估值法计算公司EVA的公式为:

EVA=NOPAT-Ct×(TC)(2)

其中,NOPAT为公司税后净经营利润,Ct为公司综合资本成本,TC为公司使用的全部资本。考虑到NOPAT=EBIT×(1-T),综合资本包括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设T为所得税税率, Rd为债务资本成本率;D为负债;Rd D(1-T)为债务资本成本;Rs对企业而言是股权资本成本率,对投资者而言是股东要求的资本回报率;F为有息负债,Pt为有息的产权比率;设Et为第t年上市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即账面的净资产回报率),Qt表示第t年产权比率,用Rt表示第t年权益的实际市场回报率,或称为股东要求的资本回报率,S为股东权益。上述公式又可以变为:

EVA= EBIT×(1-T)-RdD(1-T)-RsS(3)

借鉴上式(3),结合“剩余价值”理论,只有EVA大于零时,公司才是为股东创造价值,此时企业才有投资价值。即有下式:

EVA= EBIT×(1-T)-RdD(1-T)-RsS >0 (4)

由于EBIT×(1-T)=净利润+利息费(1-T)=净利润+Rd×有息负债×(1-T),在(5)式两边同时除以股东权益S,则(4)式可以变成为

Rt=Et-(Qt-Pt)Rd (1-T)>Rs(5)

则Rt-Rs实际上就是“剩余收益”,(5)式即“剩余收益”理论模型的变式。

美国的科尔尼公司从1999年开始,建立了市场价值占全球98%的、20000家企业的综合性数据和财务信息数据库,涵盖全球重要的行业领域和经济中心。其通过这些信息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当公司创造产出大于输入消耗时,即公司投资资本的回报大于资本成本时,才会为公司创造价值,成为价值增长型公司,反之则反。

(二)样本及数据描述

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本研究模型在公司选择上剔除了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同时由于到目前为止我国上市公司的债务资本成本主要为通过向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时的付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滞后,从1992年成立股票市场至今的大部分年份,我国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筹资的数量远小于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数量,而我国企业债券的利率通常要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到2.5个百分点,因此这里设定上市公司向银行贷款利率为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债券(含短期融资券)的利率假定为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减去两个百分点,我们这里在计算上市公司债务资本成本时使用上述两种债务资本所占的百分比及其对应资本成本率之乘积的加权平均值。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采用上市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GDP的比例为依据再乘以当年银行系统新增银行贷款来计算上市公司当年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数量,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相关数据来自历年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及深圳国泰安公司开发的CSMAR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收集加工整理得来。

四、A股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实证检验

通过对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汇总计算出从1997年至2006年十年间的非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账面净资产收益率、债权资本成本、股东要求的资本回报率。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A股市场非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1997年至2006年十年间的账面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说来达到7.72%,高于同期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平均值,较大幅度高于同期间的长期国债利率,①远低于美国1899年至1998年一百年间上市公司账面权益回报率11.86%的平均水平,而这十年间上市公司股东要求的资本回报率平均说来高于同期一年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的平均值,也高于同期间五年期国债利率的平均值,但略低于同期上市公司的债权资本成本率的平均值。

表11997年至2006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资本成本与回报率

上述数据是有意义的。因为,按照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和公司法的债务清偿顺序,理论上讲,债务的资本成本率要低于权益的资本成本率,上市公司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在选择融资方式时通常会遵循“啄食顺序理论”,即首先选择债务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资本不足时再进行股权融资。但实际上我国A股市场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债务资本成本率实际上要大于权益资本成本率,而股东要求的资本回报率不仅低于债务资本成本率,低于同期间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平均值,特别是在1997年、1998年、2000年和2002年还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说明期间从总体上看,A股市场上市公司创造价值能力较低。2003年以来,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东要求的资本回报率有所提高,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债务资本成本,说明上市公司效率有所提高,创造价值的能力逐渐增强,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有所增加,已经具备了相对投资价值。

如果说从债务、权益的资本成本与其对应的收益关系只是反映期间相对短期的A股市场情况,则平均市盈率指标则反映市场长期的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期和资本效率,也间接反映市场的效率和投资价值。但是,沪深两市1997年至2006年期间的平均市盈率超过35倍,投资回收期(市盈率)特别长,只有2004-2005年两年例外。可见A股市场于这期间的长期平均回报率(市盈率的倒数)总体上不仅低于同期平均银行存贷款利率,也低于五年期国债的平均利率。这进一步说明1997年至2006年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市场效率和创造价值的能力较低,A股市场投资价值不大,期间只有2004年到2006年市场整体上相对有投资价值。

表21997年至2006年我国国债与银行存贷款利率(%)及A股上市公司市盈率

五、结论分析与政策建议

用价值创造理论来解释我国上市公司有无投资价值是有意义的,首先是它符合国际通用的上市公司绩效评估的标准,该标准是基于企业的所有的资本成本来考虑的。上市公司是否值得投资,根本上要看它是否在创造价值,或者说价值是否在增加。总体上说来,1997年到2006年这十年间,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债权资本成本偏高,而盈利能力、创造价值能力和市场整体效率则偏低,甚至在某些年在损害权益价值,上市公司在此十年期间只有2004年到2006年市场整体有相对投资价值,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的整体效率有待提高。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归结为:

(一)我国资本市场功能存在缺陷。传统的计划经济影响使得我国经济生活中长期一段时间只有资金成本概念,没有资本成本意识,只有融资概念,没有资源配置意识,这是我国A股上市公司市场效率和盈利能力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资本成本的缺位和债券市场的发展滞后。资本成本的缺位使得我国上市公司具有股权融资的偏好,主要是股权融资成本缺少外在的市场压力,股权资本的使用成本反而小于债务资本的使用成本,这进一步抑制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导致资本市场的整体低效率和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低下。

针对这种情况,加速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功能的完善,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市场化改革,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和盈利能力,是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改变我国企业长期以来主要依靠银行信贷来融资、直接融资比例长期偏低的关键。此外,要加速债券市场的发展,这有利于降低我国上市公司总体成本,提高其盈利能力,进而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使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步入良性发展阶段。最后,加速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推进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使我国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和上市融资,使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进一步发展、完善和壮大。

参考文献:

[1]张家伦.企业价值评估与创造[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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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超鹏,吴世农.基于价值创造的公司治理的财务状态分析与预测模型研究[J].经济研究,2005,(11).

第9篇:对资本市场的看法范文

为两个市场搭桥架路

犹如一道桥梁,资产证券化通过其巧妙的设计和独特的运作方式,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联结,一方面可以为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另一方面在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的同时,为市场源源不断地输送资金“血液”。

作为一种重要的创新产品,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转换为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能够连接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改善银行流动性,提高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促进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协调发展。

从资产实体上看,信贷资产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资产,包括住房抵押贷款、项目贷款等。从产品的形式上看,它是证券资产,是可以脱离银行体系进行广泛流通的金融证券。从可交易的平台看,它既可在银行销售体系内以银行客户为对象进行发售,也可在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买卖。从投资群体看,它既可是机构投资者,也可是社会大众投资者。通过这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就在多层面上达成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

考验监管能力和市场建设

在目前的监管背景和市场环境下,这一业务的推进也势必对监管能力和市场建设提出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