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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改革精选(九篇)

水资源管理改革

第1篇:水资源管理改革范文

论文摘要:对水资源行政管理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对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利益结构、动力和阻力进行了分析,以此深化对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及其进程的认识。

水资源问题用系统的观点来看,可以分为工程体系问题和行政管理体系问题。水资源的工程体系问题包括水源、水调度、水土保持、水污染治理、防洪排涝等工程的规模是否适度、布局是否合理、利用效率是否高效等;水资源的行政管理体系问题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是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管理职能的确定是否符合科学合理和适应性的要求、管理手段是否先进有效、管理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本文将着重对水资源行政管理问题进行讨论。

1问题的分析

1.1管理观念问题首先对管理落后的认识不足。严格来讲,我国目前仍然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尤其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其次对人与自然的辨证关系认识不足。我们一直把人放在自然的对立面,对自然无休止地索取,人也就必然受到自然的惩罚。如为解决粮食问题,不加控制地超采地下水而出现地下漏斗;为防洪排涝,一味加高堤防。

1.2行政体制问题由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纵向涉及中央和地方的权益,横向涉及水利、农业、建设和环保等部门的权益,重复管理现象严重,责任不明,“政出多门”,不但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减弱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而且不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筹兼顾、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违背了水的自然规律,尤其在流域管理和城市水务管理问题上矛盾更为突出。

1.3管理职能问题管理上仍然存在严重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越位”主要指该由市场来解决的问题仍由政府来承担。如水资源合理配置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我国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分配问题。“缺位”主要指宏观调控不到位。如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统一性和预见性较差;水资源监测、评价水平偏低;政策引导、信息服务跟不上等。

2改革的分析

2.1改革目标的分析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必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建立水市场为中心,把行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作为重点,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最终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包括:①加快水法、节水法等水法规体系的建设;②在明确水权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结合城市供水及水处理市场的对外开放形势,积极推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③以水价政策改革为契机,建立和完善水市场规制体系;④启动水利资产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水利建设融资和水利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能力。

2.2改革动力与阻力的分析

2.2.1改革的动力。改革的动力一方面是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是现实的需要。

① 客观形式的需要。所谓客观形势主要是指:我国水资源所面临的危机已经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水利部门的改革显然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需要进一步开放水务市场等。

② 履行职责的需要。供水价格偏低,造成水资源浪费严重;众多供水企业以及相关水管单位经营失败、普遍亏损等等。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深度和进程,因此,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改革的推动力之一。

2.2.2改革的阻力。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阻力,一方面来自既得利益者,另一方面来自传统观念的束缚和习惯势力的制约。

只注重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忽视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由于人们对水资源危机的认识不足,同时又由于改革的道路是艰难而曲折的,需要社会以及个人付出一定代价,因此,旧观念的束缚对改革是一种无形障碍。同时,习惯势力的影响也对改革形成阻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通常认为水利是福利事业,理应由国家投资和无偿用水和排污。在这样一种思维定式下,要想确立新的水资源观念、水市场观念,其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3改革的构想

3.1行政体制改革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为突破口,构建现代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以保证政府职能系统效益最佳,保证中央、地方以及社会组织对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积极性的发挥。

3.1.1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流域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中央政府代表、地方政府代表、用水户代表、专家代表;委员会主席由选举产生;流域委员会依法拥有对流域水资源的分配权,依法对流域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实现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3.1.2城市水务实行一体化管理。对供水企业、水处理企业实行出租或转让;对经营性水务工程实行资产管理;将用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城市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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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建立水市场

3.2.1水权管理改革。水权管理的核心是产权的明晰和确定。将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是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是建立水市场的基础。

建议通过法律的形式,首先确定以占有优先权原则为主、河岸优先权及惯例水权原则为辅的优先权原则,再结合水资源现状,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第二,设定总量控制、保障生活用水和环境用水,旱情调度预案、水污染防治的事权划分等限制条件。第三,实行以水资源规划为先导,有计划、分类分批地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登记并公告社会。第四,建立水资源使用权招投标、使用权拍卖等管理机制。通过以上努力,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权制度。

3.2.2水价政策改革。改革现行的水价制定方法,按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即由政府代表、用水户代表、供水企业以及有资质的独立审计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水价;水价应计入资源水价、工程成本、利润;资源水价应在政府统一评估基础上允许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利润不再以工程成本及运行成本加成的方式计算,而是以国家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和资本金来计算;水价的确定要兼顾公众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能力。

3.3改革管理模式

3.3.1资产管理。要尽快调整政府及水利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中的定位。水务企业完成企业自我发展的公司制经营实体,经营性、科研性、开发性的事业单位要逐步转制为企业。依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对原有的水利工程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3.3.2节约用水。在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下,水价是调节供需方矛盾最敏感的经济杠杆。国外研究表明,水价提高10%,将使家庭用水减少3%~7%,同时如果水费没有占到市民收入的1%以上,人们就不会注意节水问题。

因此,政府应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产业结构、制定相关用水标准及定额、推进节水技术发展的同时,以改革水价政策、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为重点,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管理手段,在建立节水型社会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第2篇:水资源管理改革范文

地方政府的建制可以溯源到1852年宪法,依照该宪法设置了6 个省(后扩展为9个)。省制实行了20年后被废除,原因有二, 一是省政府规模太小不能很好地集中财政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二是省政府所辖甚广不能代表分布在农村的小群体居民们的利益,而众多的、散状居民群体分布正是当时新西兰典型的社会结构特征。

1876年地方政府体系重新建立。省制废除后,新西兰模仿英国的地方政府体系建立了郡、市、城区为一体的地方政府。随之,又附设了一套行使特殊职能的政府组织,如防虫害委员会、港务委员会和电力委员会。通过不断的分解设立,地方政府的机构日益庞大。19世纪晚期,地方政府机构的总数为450个,到20世纪60年代早期已达到了1000多个,虽然几次尝试建立强有力的中层地方政府以使地方政府体制更合理,但都不成功。

至1984年,地方政府体制出现了一些问题。无论精简机构的改革怎样努力,新西兰仍然存在着近700个地方政府机构。 宪法所赋予的权力牢牢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中,地方政府几乎无权监督中央政府的权力。中央集权的一个后果是,政府的服务总是以如何行使好自己的职权为出发点而不是首先想到公众的利益,因此政府的服务流于形式,政府漠视民众的需求。中央集权还导致了国家高度介入经济,这已成为80年代新西兰改革的一个主要关注点。

80年代行政改革开始以后,地方政府改革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此项改革与其说是改革,不如说是重新创设地方政府组织结构,因为它完全抛弃了原有的行政框架,而从重新制订地方版图的依据、重新划分地方行政版图开始,进行了全新的、彻底的地方行政的建设。

1.关于地方行政版图的划分依据

重建地方政府的区划版图的任务交给了地方政府委员会(localgovernment commission,简称lgc)。在划定地方疆界的过程中, 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依据什么来划分。地方委员会在确定了通过地方的空间整合来提高行政效率的改革思路后,结合新西兰的国情提出了地方行政区划依据:

(1)有利于利益不同的群体的协调;

(2)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传递的效能;

(3)尽可能有利于人口普查;

(4)尽可能接近地理上水流域的分布。

2.关于地方行政区划

在地方政府委员会还在研究行政区划改革的时候,资源管理的立法改革就已经在进行了,这两项改革的互行有助于资源管理行政的建设。根据地方委员会最后做出的行政疆界划分,新西兰设置14个区域辖区,即区域政府,区域辖区的区界直接与水流域界限吻合。地方委员会认为,水流域分布应当而且已经成为新西兰行政区划的基础,因为对自然资源(如水、土地、海洋、大气)所进行的管理,或者对自然资源所进行的其他支配活动,都必须结合自然分布的状况。

与14个区域辖区同时建立的还有72个区地方政府组织,即市或区政府,它们是根据“不同利益群体”而作的划分。

3.关于现行行政区划的评议

首先,对现行区政府和区域政府的设置存在争议。在疆界确定后不久的一次民意测验认为,过大的区域辖区不大可能实现对不同利益群体实施行政管理,因而有人主张将现有的区域政府一分为三。

其次,依据水流域界限来划分行政区域也存在异议。与地方委员会的意见相反的观点认为,此法既不符合不同群体利益,也不适应生态的现实状况。水流域界限划分法与环境生态管理最不协调的该属海岸带管理,因为海岸带界线模糊,管理的重点各异,相邻区域管辖权复杂;而新西兰又是一个岛国,此法没有兼顾这个地理特点。

再次,行政区划中的群体利益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追求行政区划的空间合理性与兼顾利益不同的居民群体的分布往往是格格不入的,故而还引发了广泛持久的疆界争吵。群体利益上一个典型的问题是新西兰政府与土著毛利人的关系。毛利人想借这次行政大改组恢复其在中世纪英国殖民统治中失去的权利。总之,虽然行政改组努力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可无论从地方政府重组过程看还是从其结果看,在对不同群体利益重视的程度上并不均衡。

即使存在上述对地方行政区划改建的批判性评议,但普遍地还是认为目前遵行的行政区划大致上还是与环境生态管理的需要相协调的。

(四)《资源管理法》

1.目的和原则

《资源管理法》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它是一个几乎涵盖资源管理各个方面的总括性法案,而且它的立法目的立足于“可持续管理”。1984年立法改革初始,新西兰一共有100 多个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令。法律所设的重叠繁冗的管理使资源管理和利用的许可过程变得拖沓而费时。立法的缺陷,再加上已经展开的行政改组(尤其是行政改组中重要的资源管理决策权的转移),使得资源管理立法的改革呼之欲出。基本上说,资源管理立法也应当与地方政府改组同时进行和完成。

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建一样,追求经济效率和以市场为主导的思想贯穿了资源管理法改革的始终。最初,财政部倡导的自由市场路线占了上风,几乎每一步改革都要反映自由市场的精神。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和环境主义者积极的宣导,改革最终放弃了过分市场化的做法。

《资源管理法》共分15章。第二章是争议最大的,规定了法案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第二章的重点是第五节,开宗明义宣布法案的立法目的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注:物质性资源,physical resources,指供人类生产和生活之用的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这里可持续管理的定义是管理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使用、开发和保护,使其能维持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良好发展,满足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同时:

(a)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永续利用, 使其能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

(b)保持大气、水、土和生态系统作为生命支持体系的功能;

(c)避免、 补救或减轻任何开发活动所引发的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注:原注③⑨,rma,supra note 4. at .Ⅱ。15.)

第二章的立法也认可了法定的“国家重要情事”,认可了《怀特基条约》-这是毛利人和英格兰皇室在1840年签署的基本法律文件。

2.责任的转移

rma 一个基本原则是有关资源利用的决策应取决于受这些决策影响最大的公众的意愿。地方一级的许可授权要重视区域的差异性,要给予公众按照自己独特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状况计划资源管理的选择权限。(注:原注④②,cocklin furuseth.supra note 7.,at 165.)立法规定了区域和区政府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区域政府负责水、土壤保护、海岸资源(不包括渔业)、地热资源、大气质量、自然灾害和有害物的管理。(注:原注④③,rma,supra note 4.art.Ⅳ。30. )区政府(市和城区政府)负责土地利用和噪声控制的管理。

实现法案目的的一项最重要的措施是制订区域政策公报(regiona-l policy statement,rps)。 区域政策公报是一个综合区域资源环境管理的文件,它旨在通过阐明区域环境管理的目的、政策和方法以达到区域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全面管理(注: 原注④⑤, rma, supranote 4.art.Ⅴ。59.),是可持续管理的立法原则在区域一级管理上的具体演绎。立法同样要求制订区域计划(注:原注④⑥,rma,supra note4 art.Ⅴ。59.), 借此区域政府明确各项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方法。

区政府同样要求制订区计划。区计划必须阐明重要的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方法。区计划不得与区域政策公报或区域计划相违背。

3.环境后果评价(assessment of effects)

《资源管理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控制的对象是开发活动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开发利用活动本身。这也是有别于以前计划法的重要之处。后果(effect),根据第一章第三节,指的是:

(1)任何正面的或负面的后果;

(2)任何暂时的或持久的后果;

(3)任何过去的或现在的或将来的后果;

(4)任何可积累的后果,指长时间以后或混合以后在规模、 深度、频率上的后果;

(5)任何可能性很大的潜在性后果;

(6)任何可能性很小但潜在性很强的结果。

所有根据《资源管理法》作出的许可、授权和命令必须通过后果评价。法案的附件四对后果评价的各个方面作了指导性规定,包括相关物,风景和观瞻效果,居住区的实际干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等。后果评价还必须包括可替代方法和减少不良影响的方法。后果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虽有共同之处,不过后果评价是《资源管理法》的产物,与单项式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它是全面性的评价。后果评价的过程充分体现了全面环境管理的特征,是资源管理立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4.水资源权的分配

在这方面《资源管理法》的规定与传统水资源管理有着重大的不同。从殖民时期开始,新西兰适用了关于濒水权的英国普通法原则的大部分条款。按照普通法濒水权原则,濒水(流水)的土地的所有权者即使没有该濒水的所有权,也享有合理利用该濒水的权利。1967年《水土保护法》(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act,wsca)授权政府管理新西兰的流水,并制订了获得水权的许可制度(由地方水委员会管理),这实际上已经取代了传统的濒水权。

《资源管理法》重申并继承了1967年的《水土保护法》的水管理制度,仍采取水资源利用许可制,但在具体做法上作了变动,如水资源利用的许可由区域、区政府作出。《资源管理法》对现行的水资源利用许可制订规定了三种形式不同的申请。申请者可向其所在辖区的区域或区政府提出以下的申请:(a)引水和适用水的许可;(b)向地表水排放物质;(c)任何影响海岸带的水质和承量的改变。(注: 原注⑤①,philip milne,the water regime:management of water under the resource management act 1991,in resource management wr8(s. condie ed.1991 supp.1994)。)管理机关可以作出许可、否决、有条件许可的决定,申请者按所申请的方式利用水资源。管理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起诉到新西兰计划法庭-一个专门为审理土地利用和资源管理案件而设立的法庭。

14个区域政府依照1989年《地方政府法》成立时,以江河流域的河界为限取得各自的流水管辖权,同时还取得大多数的区域环境决策权。因此,大多数水资源的申请都是向区域政府提起的。区政府在审查水资源许可申请时,必须要确认该项申请与《资源管理法》所制订的区域政策公报或区域计划相一致。申请者必须交“环境后果评估书”,帮助区域政府决策,区域政府有权决定许可的有效期限;如果区域政府没有对许可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依据《资源管理法》条款,许可期限为5年。

三 改革后的环境政策的实施:水资源管理之未决问题

(一)地方主义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从某些方面看,《资源管理法》的国家环境政策的改革建议性强过规范性。与一些美国环境卫生法(如《清洁大气法》、《清洁水法》)一样,《资源管理法》规定了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可持续资源管理),授权中央政府内阁各部(尤其是环境部和保护部)制订、《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条例,并委托区域政府和区政府日常行政执行权。

新西兰和美国在实施法律上的最大的差别是,在新西兰颁布《资源管理法》的4年当中, 中央政府尚未统一的国家标准指导具体的资源管理。这就留给区域和区政府相当广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别具体的个案管理是否符合“可持续管理”。中央政府并不是没有权利制订国家标准,rma 规定环境部可以(不是必须)制订国家环境标准(注:rma, supra note 4. art.Ⅴ。43.)。但从目前《资源管理法》的实施情况来看,环境部似乎不希望在授权管理中取得主导权,当然在《资源管理法》明确规定应当有环境部采取部级行动的资源管理中,环境部责无旁贷。例如,《资源管理法》有一条强制性规定,由环境部制订海岸政策公报。rma规定在“国家重要情事”方面(如保护湿地和濒水环境、 野生动植物带、保护毛利人的人文环境),区域和区政府享有管理权。

因此,难怪有人质疑,《资源管理法》是不是只是一部“平衡法”,允许区域政府和区政府压制法案所追求的可持续目标,以使资源可持续管理不至于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资源管理法》设定了一个“绿色底线”,不达到这条底线(环境保护标准),区域政府和地方政府就不可以许可资源开发申请。1991—1995年间,中央政府对《资源管理法》赋予它们制订统一环境标准上的消极表现,似乎暗示着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资源管理法》可持续管理与资源管理个案申请中时,享有很大的自主权。

可是,1994年10月环境部长在一次公众讲话中支持《资源管理法》的“绿色底线”论,主张《资源管理法》实际上建立了一个含有变数的环境标准,它同样是各级政府在环境质量管理上和资源管理上必须遵守的标准。它还引用正好反映他的观点的较早时《资源管理法》的司法解释来证明他的主张,而闭口不提那些反对他的《资源管理法》司法解释。这是否表明在建立统一的国家标准以指导地方政府实施水资源管理方面中央政府正扮演着更独断的脚色?在这点上, 我们尚难定论, 但至1995年为止,已有迹象表明情况可能如此。

(二)资源分配问题

《资源管理法》关于具体的资源分配机制规定甚少。对此有一种解释认为这正是合理的法律弹性所在,允许资源管理机关探寻可替代的分配机制。环境部长就支持这种观点,他认为《资源管理法》不应在探求可替代性分配机制上给现行资源分配机制制造不正当的框框。

《资源管理法》还是有一些条款是规定资源分配机制的。如水和大气的排污许可的转让,禁止向已有排污许可权的一方转让排污许可权。水排污许可的转让还有更严格的限制。

早在1967年《水土保护法》颁布以来,水资源的分配就遵循着“先占先有”的原则。现在,根据《资源管理法》,这一原则在不损害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和不影响环境的条件下得到继承。“先占先有”原则是区域政府进行资源分配决策的基本原则。区域政府在实施这一原则时,可能碰到两个问题:

其一,当资源利用的方式不符合有效利用的时候,此时区域政府必须制订资源利用的可替代的优先计划。

其二,因“先占先有”而产生的资源分配的时间差问题。如果资源使用者预先处理其使用权,在资源分配的前后两位使用者之间就有可能出现机会成本。当现行的资源利用许可到期以后,申请人又会就新的许可展开申请竞争。要不要允许现有使用者全部或部分得到再许可?如果前项许可的资源使用人已作了长期使用的计划性投资,而又得不到继续使用资源的许可,则还会出现如何补偿的问题。凡此种种难题,在未来的资源管理中,行政机关都将遭遇到。

在新西兰资源管理法协会的1994年年会上,环境部长说,《资源管理法》的实施已被打上了保守主义的烙印。他具体分析了《资源管理法》中资源分配机制所体现出来的保守主义。他指出在保守思想指导下,目前资源管理方法与传统的没有什么不同,在可替代方法上的创新也鲜有进展。某种程度上,此番言谈至少说明资源分配上的保守倾向以及在环境生态科学不确定性影响下《资源管理法》法案本身保守的一面。

但是,环境部长呼吁要继续资源分配可替代机制的追求,尤其是可交易的许可制。毫不奇怪,他对立足市场的分配机制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因为《资源管理法》本身就已责成环境部长具体负责考虑和调查经济手段的运用情况。

《资源管理法》鼓励在水资源管理中采取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虽然环境部长在提到保守主义时把水许可交易所受到的限制(依照《资源管理法》水许可交易限定在同一流域进行)作例证,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管理法》的关于水许可交易的条款实际上在水资源管理中引入了立足市场的资源分配机制;而它关于水许可交易只准许在同一流域的许可持有者之间进行的限制恰恰反映了可持续管理的原则。

一些资源管理机关开始思考采用可交易许可制度。环境部长指出该项制度比起其他资源分配形式来有较高的成本效益上的优势。不管事实是否如此,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可交易许可制度同样有执行上的难点,例如,市场竞争性-许可量大的使用者可能要维持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此外还有资源初始分配的其他问题-市场规则和平等理性之间平衡如何。不过,人们对此仍有疑惑,有效的市场机制能否同样有效地处理资源分配中的机会成本问题,特别是在将来会出现更多的持有许可量大小不等的资源使用者的条件下。

目前,还没有一种资源分配机制表现出独特的优势。新西兰资源管理机关仍在努力探寻最佳的分配机制。某种程度上而言,《资源管理法》为此项探索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它赋予地方政府的宽松的自治权,更为这一探索提供了法律前提。最后,应当强调的是,评估资源分配机制的效率必须以立法原则-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为标准。

四 结语

第3篇:水资源管理改革范文

新世纪伊始日本政府着手进行机构改革,将原有的23个省厅(相当于我国的部委)改组、合并成11个新府省,2001年4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就水资源管理部门而言,因省厅合并,名称、职责多有变化,但“治水与用水分离,多龙管水”这一日本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最大特点依然维持。

日本没有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分为中央与地方二级制.中央级分别由五个省承担:治水即防治水害,由国土交通省负责;治污由环境省负责;用水根据用途不同分别由厚生劳动省、经济产业省和农林水产省负责.地方级的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的省市自治区)均有相应的水利管理机构.以下仅介绍中央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职能划分及其机构设置.

1国土交通省

由原建设省、运输省和国土厅以及北海道开发厅合并而成,其中与水利相关的部门有河川局相当于司、土地·水资源局和都市·地域整备局.

1.1河川局

保留了原建设省河川局的业务,负责治水和水土保持.机构设置除总务课相当于处外,治水部门有水政课、河川计划课、河川环境课、治水课和防灾课;水土保持部门有水土保持计划课和保护课.河川局的主要职责如下:河流与海岸的整治、利用、保护及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设施的整治与管理;流域治水与水利用;国有水面的拓地填筑与围垦;运河管理;水土保持;滑坡、弃矸石堆及陡坡崩塌和雪崩等防灾工程建设;防汛;公共土木设施的防灾、救灾;接受地方公共团体等委托承担与河流等相关的工程与治水的会计业务.

1.2土地·水资源局

原为国土厅水资源局.主要业务除土地政策、土地信息、土地利用基本计划、对土地交易的限制、地价公示、不动产的鉴定评价,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国土调查等与国土相关的业务外,还主管水资源政策、水资源开发基本规划以及水源区治理对策等.机构设置配合其业务分为土地与水资源两部分,主管土地的部门下设土地信息课、地价调查课、土地利用调整课和国土调查课;水资源部门有水资源政策课、水资源计划课和水源地域对策课.

1.3都市·地域整备局

其主要业务涉及城市规划、整治与开发,改善大都市的功能等,也主管下水道的业务.该局下设下水道部,部内设下水道规划课、下水道事业课和流域管理官三个部门.

1.4机构

原建设省内设河川审议会和建设省土木研究所,但在现行的机构中,土木研究所得以保留,但性质已变为“独立行政法人”.国土交通省虽设有13个审议会,但已无河川审议会,代之以国土审议会、社会资本整备审议会和中央建设工程纠纷审议会等.其职责,一是对国土交通大臣咨询的有关“社会资本”建设管理的重要事项进行调研;二是针对一些重要事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三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办理相关事宜.审议会的成员,有著名专家、教授、退居二线的中央政府高级官员、地方现职行政长官、重要相关企业的负责人等,专家中不仅有自然科学家与工程专家,而且有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法学家等,因此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通俗地讲,审议会只是一个咨询组织,或称智囊团,不具有决策权力,但在处理重大事务时却为一个行政上法定的重要环节,此乃日本一大特点.

2农林水产省

在此次机构改革中保留了原名称及其主要业务范畴.原主管农田水利的构造改善局改组为农村振兴局,其内部除设有总务课、农村政策课和地域设土地改良规划课、资源课和工程计划课;二是整治部门,下设设计课、水利整治课、农田整治课、农村整治课、防灾课等.农村振兴局主要业务为:农村、山村、渔村以及山区的振兴;直接支付制度、农业振兴区制度、农田转让、土地和水等与农业利用相关的软、硬件支撑;农业、农村整治工程、城市与农村的交流,以及城市农业的振兴等.

3经济产业省

由原通商产业省演变而来,主管经济结构政策、通商政策、对外经贸合作、工业及商务信息政策等业务.其业务与水利相关的仅为水力发电,具体工作由经济产业省下设的“外局”资源能源厅负责,资源能源厅下设节省能源·新能源部、资源·燃料部、电力·煤气事业部以及一个特别机构核安全·保安院等若干部门,其中电力·煤气事业部主管电源开发的基本政策等业务.

4厚生劳动省

由原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而成,相当于我国的卫生部和劳动部.在其众多的业务中,与水利相关的是生活用水,具体工作由厚生劳动省健康局水道课负责.

第4篇:水资源管理改革范文

一、实行涉水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必然要求。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总书记更是在中央水利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创新区域水公共服务管理模式,推进水务管理一体化。

(二)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是积极应对我省水资源严重短缺形势的必然要求。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因素。实行城乡水务统一管理,可以从我国城乡一体化迅速发展、城市水问题日益突出的实际出发,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三)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是解决我省城市化地区水资源分割管理导致的种种弊端的必然要求。多龙管水人为地增加了市政管理的难度,无法实现水资源网络联合调度,没有对供需平衡负总责的部门,无法建立统一的管理法规。

(四)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是实现南水北调有效配置的必然要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预计将于2014年完工,并具备通水条件,届时南水北调受水区将形成调入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及再生水多种水源联合供水的格局。不同水源供水成本相差悬殊,很容易出现外来水卖不出去,而当地地下水继续超采、农用水继续被挤占、环境继续恶化的现象。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起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以确保本地水资源与引江水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效益和各种水源的有效利用。

(五)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是实行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在部委机构改革中,强化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由水利部负责指导城市水资源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等工作,要求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鉴于全国水务一体化改革的形势,国务院明确将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城市管理职能交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我省在涉水事务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我省从1996年开始,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在促进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过程中,对城乡一体化的水务管理体制进行了探索。但目前我省水资源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目前我省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着职能交叉,造成在管理体制上多头管理,在管理权限上职能划分不明、责权关系不清,使得一些部门为本部门利益而忽视或排斥水资源的流域性和共享性。

(二)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难度大。在机构改革中,一些地方政府虽然调整涉水职能,组建了水务局,但职能还没有完全到位,个别市城区水资源管理还存在着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虽然新《水法》已经明确了水资源必须统一管理,我省的水务体制改革也基本确立,但水务一体化改革尚在探索阶段,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

(三)管理机制不健全。随着水务改革的不断深入,水利已不是单纯地为农业服务,而是为千家万户和全社会服务,一些旧的管理机制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水务统一管理需求。一些地方在水务改革中方法简单、存在着甩包袱的思想。原来供排水企业享有的政策全部废弃,让新的水务部门承担过多责任。这一问题既是已实施统一管理的地方面临的现状,又是推行改革的一大阻力。

(四)法制建设不完善。当前,取水许可制度已经纳入法制化轨道,但在城乡供水、节水、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统一,导致主体地位多元化,影响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力度和权威性。

三、对加快我省涉水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深入推进水务改革,建立高效的水务管理体制。当前应当对各地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务一体化改革的成效进行评估,研究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出路,巩固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并在此基础上,从全省范围内彻底解决水资源统一管理问题,全面理顺省水利厅和其他涉水厅局在水资源管理职能上的关系,进一步确立省水利厅统一管理水资源的地位。认真学习借鉴北京、上海、黑龙江、海南等地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先进做法,按照统一管理水资源,供水、节水和防治水污染等涉水行政管理职能“一事一部门”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水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二)加快改革步伐。由于南水北调工程将于2014年前后通水,我省应当尽早落实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为充分利用好引江水和推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奠定水资源管理的体制基础。

(三)加强机制建设,完善水务一体化管理模式。已经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市、县,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发挥统一管理优势,不断克服工作中的问题,为全国水务体制改革创造经验。上级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下级城市人民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推行水务体制改革,不应当对改革的地方进行过多干预。建立城乡统筹、各种水资源协调、供水排水衔接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全社会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加强利益相关方参与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政府、社会相结合的投融资机制,等等。

(四)尽快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抓紧做好水资源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抓紧修订或者废止与《水法》、《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政策文件。

(五)创造良好环境,保障水务一体化改革成功。水务体制改革是一件新生事物,各级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关心,不但不应切断原来给予的政策、资金,而且应当给予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难题,帮助改革顺利健康进行,防止出现越改越难的局面。

第5篇:水资源管理改革范文

关键词:城乡水务;一体化;存在问题; 解决措施

一、水务及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含义

(一)、水务的含义

水务是指以水循环为机理、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的所有涉水事务。水务主要包括:水资源、城乡防洪、灌溉、城乡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收利用、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涉水事务。

目前我国使用的水务的概念有别于水务公司的服务形式,也不同于把分别由建设、交通、环保部门分别进行管理的城市防洪、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航运等方面的事务简单地水利的管理范畴,而应该以水循环为机理、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的涉水事务。

(二)、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含义

指水务管理所涉及的各项职能和各个环节之间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即对区域的防洪、排涝、供水、需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用、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地下水回灌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取水许可、统一配置、统一调渡、统一管理。也就是说由一个部门对水质和水量负责。

二、水务一体化的优越性

(一)、理顺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保证。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对区域的防洪、排涝、蓄水、供水、排水、节水、水资源的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收利用等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多龙管水”为“一龙管水”。这样才能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促进了城镇的防洪与排水工程建设。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既可以从区域上统盘考虑防洪与排水,也可以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解决部分工程的投资和运行费用,促进城镇防洪排水工程的建设。

(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基础产业。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可以使水利从以防汛抗旱为主的纯公益性基础设施向同时兼顾城乡供水、旅游、养殖和排水治污等经营性产业发展,以促进水利基础产业的良性运行与发展。

(四)、强化了水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可以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丰富水行政执法的内容。切实解决以前由于是多个部门管水形成的困难,如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集制度等实施都可迎刃而解。

三、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一)、改革认识不到位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地区改革的主动性和深度不够,有些地区改革进展较慢,而在已经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也可能存在着改革目标不明确,改革浮于形式的问题,改革后工作思路和工作内容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变化。

(二)、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主要表现为上下不对口、左右不协调的问题。如部分地区上下级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不一,带来了行政机构上下不对口、工作协调难的问题。同时,水务一体化改革要打破水务管理上原有的条块分割,要重新调整相关涉水部门的管理职能,会触及到一些部门的既有利益,如何理顺水利、城建、环保等部门的分工合作关系,这是一个困难的过程,需在实践中不断适应调整。

(三)、投资渠道不畅,水务市场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格局尚未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一些地区政府机构职能发生调整和变化,导致水务基础设施政府投资主体缺位问题更加明显,原有的投资渠道没有了,新的投资渠道又没有建立起来。水务基础设施对社会资金、外资以及金融资本等吸引力不强,市场化机制不健全,水务市场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格局尚未形成。

(四)、国有水务资产管理改革滞后,水务市场产业化程度不高。水务国有资产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特点,以及相关经济政策还不配套,使国有水务资产管理改革面临着一些难题。在推动水务市场化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上水务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继续加快推进城市水务产业化市场化进程,仍然是许多地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五)、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亟待完善。一些过去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现状,急需修订完善,同时,新的形势还要求制定新的政策法规体系来保证改革与发展的有序进行。

(六)、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高水平的管理人才缺乏,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程度较低,公众参与管理和监督不够,水务技术规范标准有待补充完善。

四、解决措施

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思路,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开拓进取,因地制宜地开展水务一体化改革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快水务一体化改革步伐。要适应发展形势,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这项改革是统筹城乡发展和落实治水新思路的必然要求,要从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解决我国水多、水少和水污染问题的高度,提高对改革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快改革步伐,真正实现城乡涉水事务的一体化管理。

(二)、加强部门协调,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改革过程中只有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支持,勇于探索,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加快推广行之有效的水务改革模式,才能不断理顺城乡水务管理体制,实现“一龙管水,团结治水”的好局面。

(三)、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对现实需要但还缺乏的政策法规要加快建立健全,对一些过时的要及时修改完善。要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保障和规范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水务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四)、健全水务投融资体制。按照有进有退的要求,调整政府财政投资范围,加大公益性水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入力度。水务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让收益、经营权出让转让收益等,要用于水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水务投资环境,加快形成向水务产业倾斜的投融资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水务设施利用信贷资金、社会资金以及外资等力度。

(五)、推动水务市场产业化发展。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应准确定位,要从直接管理企业向市场监管转变,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加强政策引导,间接调控,强化监管,组织制定全面的产业发展规划,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引入公平竞争机制。

(六)、深化水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实行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水务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推进水务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使水务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切实保证落实水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

第6篇:水资源管理改革范文

关键词:城乡水务;一体化;存在问题; 解决措施

一、水务及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含义

(一)、水务的含义

水务是指以水循环为机理、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的所有涉水事务。水务主要包括:水资源、城乡防洪、灌溉、城乡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收利用、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涉水事务。

目前我国使用的水务的概念有别于水务公司的服务形式,也不同于把分别由建设、交通、环保部门分别进行管理的城市防洪、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航运等方面的事务简单地水利的管理范畴,而应该以水循环为机理、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的涉水事务。

(二)、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含义

指水务管理所涉及的各项职能和各个环节之间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即对区域的防洪、排涝、供水、需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用、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地下水回灌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取水许可、统一配置、统一调渡、统一管理。也就是说由一个部门对水质和水量负责。

二、水务一体化的优越性

(一)、理顺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保证。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对区域的防洪、排涝、蓄水、供水、排水、节水、水资源的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收利用等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多龙管水”为“一龙管水”。这样才能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促进了城镇的防洪与排水工程建设。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既可以从区域上统盘考虑防洪与排水,也可以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解决部分工程的投资和运行费用,促进城镇防洪排水工程的建设。

(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基础产业。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可以使水利从以防汛抗旱为主的纯公益性基础设施向同时兼顾城乡供水、旅游、养殖和排水治污等经营性产业发展,以促进水利基础产业的良性运行与发展。

(四)、强化了水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可以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丰富水行政执法的内容。切实解决以前由于是多个部门管水形成的困难,如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集制度等实施都可迎刃而解。

三、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一)、改革认识不到位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地区改革的主动性和深度不够,有些地区改革进展较慢,而在已经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也可能存在着改革目标不明确,改革浮于形式的问题,改革后工作思路和工作内容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变化。

(二)、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主要表现为上下不对口、左右不协调的问题。如部分地区上下级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不一,带来了行政机构上下不对口、工作协调难的问题。同时,水务一体化改革要打破水务管理上原有的条块分割,要重新调整相关涉水部门的管理职能,会触及到一些部门的既有利益,如何理顺水利、城建、环保等部门的分工合作关系,这是一个困难的过程,需在实践中不断适应调整。

(三)、投资渠道不畅,水务市场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格局尚未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一些地区政府机构职能发生调整和变化,导致水务基础设施政府投资主体缺位问题更加明显,原有的投资渠道没有了,新的投资渠道又没有建立起来。水务基础设施对社会资金、外资以及金融资本等吸引力不强,市场化机制不健全,水务市场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格局尚未形成。

(四)、国有水务资产管理改革滞后,水务市场产业化程度不高。水务国有资产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特点,以及相关经济政策还不配套,使国有水务资产管理改革面临着一些难题。在推动水务市场化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上水务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继续加快推进城市水务产业化市场化进程,仍然是许多地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五)、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亟待完善。一些过去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现状,急需修订完善,同时,新的形势还要求制定新的政策法规体系来保证改革与发展的有序进行。

(六)、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高水平的管理人才缺乏,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程度较低,公众参与管理和监督不够,水务技术规范标准有待补充完善。

四、解决措施

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思路,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开拓进取,因地制宜地开展水务一体化改革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快水务一体化改革步伐。要适应发展形势,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这项改革是统筹城乡发展和落实治水新思路的必然要求,要从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解决我国水多、水少和水污染问题的高度,提高对改革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快改革步伐,真正实现城乡涉水事务的一体化管理。

(二)、加强部门协调,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改革过程中只有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支持,勇于探索,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加快推广行之有效的水务改革模式,才能不断理顺城乡水务管理体制,实现“一龙管水,团结治水”的好局面。

(三)、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对现实需要但还缺乏的政策法规要加快建立健全,对一些过时的要及时修改完善。要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保障和规范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水务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四)、健全水务投融资体制。按照有进有退的要求,调整政府财政投资范围,加大公益性水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入力度。水务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让收益、经营权出让转让收益等,要用于水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水务投资环境,加快形成向水务产业倾斜的投融资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水务设施利用信贷资金、社会资金以及外资等力度。

(五)、推动水务市场产业化发展。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应准确定位,要从直接管理企业向市场监管转变,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加强政策引导,间接调控,强化监管,组织制定全面的产业发展规划,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引入公平竞争机制。

(六)、深化水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实行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水务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推进水务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使水务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切实保证落实水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

第7篇:水资源管理改革范文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区水利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为工业、农业生产和农村供水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水资源短缺、供水能力不足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瓶颈。一方面与我自然条件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是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活,投融资体制、水资源管理体制、水价形成机制、工程建设与运行机制等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模式,水的商品属性尚未得到应有的体现,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必须从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有所突破。

一、加快水价制度改革

水价改革是水利改革的核心。水价和水价形成机制是否合理,对水资源的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目前的低水价不仅不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而且抑制了社会资金投向水利的积极性,阻碍了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因此,水利体制改革必须要以水价改革为突破口。

(一)建立控制性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根据我区的水资源缺乏这一现状,要从根本上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必须加大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对已建成的水库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

(二)规范农村供水机制。研究农业水价问题,不能局限于农业本身,而应该放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着眼于对解决“三农”问题,更直接地说农业水价的调整必须有利于提高全区农业的综合生产力,有利于农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农业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既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也要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

二、加快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

水利投入不足是水利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应在积极争取国家对水利建设投入的同时,通过水价和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各利益主体的关系,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向水利,建立起多元化的、多渠道的、多层次的水利投融资体制。

(一)抓紧建立政府投入保障机制。从我区水利建设的情况看,目前的水利工程、河道治理工程等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如果仅靠国家政策性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研究建立新的投入保障机制。应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筹集水利建设资金。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节水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可建立起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为水利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投入来源。同时,对于国家规定的各种水利收费,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足额征收到位,专项用于水利事业。

(二)建立多元化的水利投入机制。当前应突出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充分调动群众投劳、投资的积极性。二是通过产权改革,盘活资产,吸引社会投资。三是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搞好软硬环境建设,加强与国内外的技术和资金合作,积极研究融资方式,吸引外资搞水利建设。

三、加快水利产权制度改革

推进水利市场化改革,必然要触及到水利工程的产权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就难以形成。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有效产权制度,理顺水利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制,实现现有水利国有资产的良性运行。水利国有产权制度改革应按照明晰产权、授权经营、抓大放小、规范运作的基本思路,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水利行业特点的新的运行机制。

四、加快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如何保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按照有利于城乡用水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全面兼顾,兴利与除害综合考虑,各种水资源联合调度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明确职能分工,落实责权任务,促进全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一是合理界定管理职能,主要是通过制定规划、确定重大项目布局、制定水资源费标准,搞好全区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与利用。二是加快水务一体化进程,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由“多龙管水”向“一龙管水”、依法管水转变。同时,坚持依法治水,依法处理各项涉水事务。

五、以机制创新为动力,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大内部改革力度,建立富有活力的新的运行机制,必须努力培育“四种”新的管理机制。

一是效率机制。按照《水利产业政策》的要求,明确不同类型工程的管理体制。对公益性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大改革力度,要通过减员增效,强化职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效率。要实行人员定编定岗,富余人员逐步分流,建立高效精干的水利工程管理队伍。

二是激励机制。要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团结向上、积极有为的良好氛围。尤其要建立相关制度,对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从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必要的鼓励与支持。全新的激励机制,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必将极大地提高人的素质,从而为开创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新局面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竞争机制。要搞好水利管理单位内部改革,必须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人事、分配等各项制度改革,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切实增强管理人员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坚决杜绝内部“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工作看实绩、看成效,做到按绩计酬,适当拉开分配档次,重点向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一线艰苦岗位倾斜。要大胆提拔工作有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让他们在水利工程管理岗位上展示才华、发挥才智。新晨

四是市场机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获得长远发展,就必须主动面向市场、走向市场,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求生存、求发展。不管是经营性的还是公益性的工程管理单位,都要积极依托行业优势发展水利经济,特别要大力开发水土资源,做足做活水文章。要灵活把握市场规律,充分运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引进和利用人才、资金、项目等一切有利的生产要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发展水利经济和多种经营,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不仅为更好地搞好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提供保障,而且找到了一条自我发展的出路。

六、准确确定水管单位性质,建立符合实际的补偿机制

第8篇:水资源管理改革范文

一、建设节水型社会,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水资源短缺问题、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我国水资源总量不足,人均占有量更少,只有大约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在时空分布上不均,基本上是南方相对丰富,北方贫乏;降雨年内变化大,夏秋多、冬春少,冬春旱发生的几率比较高。水资源与人口、耕地分布以及生产力布局不匹配。我国北方片人口占全国的2/5,人均水资源量仅为1127立方米;耕地占全国的3/5,亩均水资源量只有631立方米。

我国缺水问题十分突出。按目前的正常需要和不超采地下水,正常年份全国缺水量近400亿立方米。全国669座城市中有400余座供水不足,其中比较严重缺水的有110座。在32个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中,有30个长期受缺水困扰。与此同时,我国用水量持续增长,除农业用水保持基本稳定外,工业和生活用水不断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突出。1980年至2000年,我国用水总量增加了1225亿立方米,其中工业和生活用水分别增加745亿立方米和242亿立方米,年均增长率分别为5.2%和7.2%。预计到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6亿,在充分考虑节水的情况下,估计用水总量将达到7000―8000亿立方米,接近水资源可利用量的上限。

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是污染物排放量呈增长趋势。2003年全国废污水排放总量达680亿吨(其中工业废水占2/3,城镇生活污水占1/3),比1980年增加了2倍多。我国每年约有1/3的工业废水和2/3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中,还有大量的未达标处理的废水被偷排、漏排。农业生产中化肥和农药大量使用,污染长期累积,使水环境日趋恶化。二是水质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2003年全国七大江河水系的409个重点监测断面中,仅有38.1%符合三类以上水质标准,可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属严重污染,基本丧失使用功能的劣五类水质占30%,在部分流域和地区,水污染已呈现出从支流向干流延伸、从城市向农村蔓延、从地表向地下渗透、从陆域向海域发展的趋势。水污染不仅加剧了水资源短缺,而且直接威胁着饮用水安全和人民健康,影响到工农业生产和农作物安全,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成为不亚于洪灾、旱灾甚至更为严重的灾害。

我国用水效率低下,节水潜力巨大。2003年我国万元GDP用水量为465立方米,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45,发达国家为0.7―0.8;全国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为218立方米,是发达国家的5―10倍,水的重复利用率为50%,发达国家已达85%;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达20%左右,仅城市便器水箱漏水一项每年就损失上亿立方米。我国在污水处理回用、海水和雨水利用等方面也处于较低的水平。

面对严峻的水资源短缺形势,解决问题的办法有两个,一个是开源,一个是节流。就开源而言,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经较高,虽然还有一定的潜力,但是随着水资源开发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开源的成本将越来越大。相对于开源来讲,节流的潜力更大,节流的成本更低,成效更显著。因此,要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这是解决中国水资源短缺问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建设节水型社会,必须加快社会管理制度变革和建设,充分发挥水权、水价、水市场对水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

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思想,体现了节约保护资源的观点。与传统的主要依靠行政措施推动节水的做法不同,节水型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起自律式发展的节水模式,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1、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对生产关系的变革,核心是制度建设

近年来,水利部高度重视节水型社会建设,把它作为节约保护资源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宣传等各方面采取一系列办法。一是制定区域和流域的水资源规划,明细初始用水权。这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工作基础。二是确定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水资源的宏观控制指标,用来明确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乃至各单位、各企业、各灌区的水资源使用权指标;水资源的微观定额指标,用来确定产品生产或服务的科学用水定额。通过控制用水的指标方式,来提高用水的效率,达到节水的目的。三是综合采用行政措施、工程措施、经济措施和科技措施,来保证用水控制指标的实现。建设节水型社会,要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建立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要建设水资源配置和节水工程,建立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水利工程体系。要十分注意经济手段的利用,最重要的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水价政策,实行“超用加价、转让有偿”的制度。第四,制定用水权交易市场规定,建立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用水权的有偿转让。通过用水权对市场交易,引导水资源向节水、高效应用。

近几年,中国在节水型社会建设方面不断取得进展。改善了用水管理,在全国开始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强化了对建设项目取水、用水的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近五年间提高了7%。以甘肃张掖为代表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农业是用水大户,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是解决农业用水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的人口还要增加,粮食需求还要增长。我们的目标是,农业用水总量不再增加,保障粮食安全用水需求主要通过农业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来实现。对此,我们加大了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力度。目前,中国农业节水灌溉面积已达到2035万公顷,占全国有效灌溉面积的36%,农业灌溉水利用率近十年来提高了10%左右。依靠用水效率的提高,中国农业用水总量在近20年基本没有增加的情况下,粮食生产仍然得到较快发展。

2、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求充分利用价格机制,最大限度调动用水户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节水型社会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和支持,需要充分利用水价机制调动用水户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抑制用水需求的不合理增长。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水利工程供水历经了公益性无偿供水、政策性有偿供水、水价改革起步和发展四个阶段。经过多年努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水价政策体系初步建立,水价水平逐步提高,2003年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平均达到0.035元/立方米,比1991年提高了2.4倍。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开征水资源费,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市区出台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30个省市区已开征水资源费。随着水利工程水价和水资源费改革的逐步深入,初步扭转了水资源无偿取用、无序取水的局面,为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创造了经济条件,对于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当前,水利工程水价总体偏低、水费实收率不高、计价方式不科学、农业供水末级渠系水价秩序混乱等问题仍然较为严重。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村社会管理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水利工程供水收费体制旧有的矛盾充分暴露出来,表现为水费计收难的问题愈加严重,用水农户产生了免收水费的心理预期。我国水资源费也存在标准低、结构不合理、征收范围窄、征收率不高的问题。这一系列的矛盾和困难,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水价改革,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要点,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建立以节水为核心的水价机制。

三、树立科学发展观,协调推进水价改革,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

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是我国的重大决策。水价改革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事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与稳定、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关系,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当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统筹协调水价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农田水利投资体制改革关系

要按照“水管单位延伸供水服务,群管组织创新管理体制”的思路推进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弥补末级渠系管理组织的缺位,强化末级渠系的民主管理,消除影响水价改革的体制。要改革农田水利投资体制,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各阶层和用水户等利益相关者共同投入的多层面、多渠道的新型农田水利投资体制,逐步改变灌区水利工程特别是末级渠系工程老化失修,计量设施不完善的状况,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物质基础。

2、调整供水结构和工农业用水的比价关系,建立价格补偿机制

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农业节水的途径,积极开拓城市工业用水市场,推进供水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提高非农业用水的水价,调整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的比价关系,实现非农业用水对农业用水的经济补偿,减轻农民的用水负担。

3、抓好水价管理、成本监审、水费计收使用这三个重要环节,促进节约用水,维护各方利益

改革水价的目标是促进节约用水,维护各方利益。改革的重点是抓好供水成本监审、水价管理、水费计收使用这三个重要环节。一是要科学区分管理权限,严格水价管理。统筹兼顾水管单位水价管理与供水下一环节水价管理的关系,协调水利工程水价调整与其他水价改革的步伐,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制定的透明度;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将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供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进一步理顺水利工程供非农业水价与城市工业供水终端水价的比价关系,理顺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与农业用水的比价关系。二是要强化成本监审,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在不同供水对象之间要合理归集、科学分摊,进一步明确成本费用构成项目的核算方法与具体标准,建立定期监审与调价监审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建立起成本约束机制。三是要改革水费计收方式,完善水费计收使用管理。把明确计量点作为水费计收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对非农业用水要实行精确计量。对农业用水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供水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延伸供水服务范围,签订供水用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责、利。继续推行水价、水量、水费的公示制,尽可能地使用水户知道自己的用水量,按用水量来交费,有条件的地方推行两部制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科学的水价制度。

4、积极推进末级渠系水价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农业供水行为

要积极研究,认真解决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农业“终端水价制”,实现水价调整和减轻农民负担双赢的目标。大量的调研表明,农业末级渠系供水管理体制是水价改革能否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一方面积极组织或引导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规范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运作;另一方面因地制宜推进末级渠系承包责任制和产权制度改革。

5、以提高供水服务水平为核心,完善内部管理,全面推行水费公示制

供水单位必须尽快转变观念,加强责任意识,改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变革,实现由管理者向经营者的身份转变,提供良好的供水服务。同时,要加强与用水户的沟通。供水单位及末级渠系管理者要将水量、水价及水费向所有用水户公示,及时将水费使用情况公示。

6、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与管理,充分发挥水资源费对节约用水的调节作用

当前要进一步强化水资源费的征收与使用管理。争取从四个方面突破:一是要对全国范围内的中央直属电厂恢复征收水资源费。二是对非农业用水全面开征水资源费。三是农业用水也要根据《水法》规定,研究开征水资源费,首先要从全国164个地下水超采区突破。四是要在提高水资源费标准的同时,按照优先开发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原则,拉大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差距,按照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利用率、整顿自备水源的原则,拉大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与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价差。

第9篇:水资源管理改革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改革,着力增强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和“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总体要求。把保持经济增长与调整经济结构结合起来,着力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把完善政府调控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结合起来,着力激发经济发展内在动力与活力;把推进社会建设与创新公共服务体制结合起来,着力健全改善民生的保障机制;把提高经济效益与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着力形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体制机制;把加快国内发展与提升开放水平结合起来,着力形成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

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消除制约民间投资的制度,支持民间资本投向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有效激发市场投资活力。(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适当退出,切实把国有资本投资重点放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空间。(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继续完善对小企业的支持政策,健全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展支持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创新试点,研究制订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财政部负责)

三、深化国有企业和垄断性行业改革

(一)以推进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为重点,制订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并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保障三网融合规范有序开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等负责)

(二)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完成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出台输配电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研究制订农电体制改革方案并开展试点。(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电监会、水利部、财政部、能源局负责)

(三)推进盐业管理体制改革,出台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及相关配套措施,推动形成新型食盐供给体制和盐业管理体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四)加快推进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母公司层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强化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等基础性制度建设。(国资委牵头)

四、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一)出台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的实施办法,简化电价分类结构,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健全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和费用分摊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继续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负责)

(二)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推进农业节水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财政部负责)

(三)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垃圾及医疗废物等处理收费制度,研究建立危险废物处理保证金制度,制订出台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并扩大试点范围,完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一)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二)全面编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快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统一、有机衔接的公共预算体系。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健全监督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财政风险防控机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收入管理制度。完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和使用管理制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负责)

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一)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的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强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确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机制。探索规范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外汇局负责)

(二)修订出台《贷款通则》,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三)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创业板市场相关制度,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财政部负责)

(四)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加快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开展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试点,深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改革。(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负责)

(五)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研究制订偏远山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研究制订农村抵押担保条例,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在支持“三农”中的作用。(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

七、协调推进城乡改革

(一)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出规范农村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修订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目录,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牵头)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做好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工作。制订出台进一步加快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国有农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融合。制订出台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思路,进一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推进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农业部、林业局、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等负责)

八、深化民生保障体制改革

(一)研究调整和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比重的思路,提出改革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积极稳妥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推进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支付保障制度建设,改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分配和监管制度。(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等负责)

(二)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研究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及城市无收入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问题,继续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并扩大试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三)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推进城市和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深化社会领域改革

(一)出台并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重点,推进人才培养体制、考试招生制度、现代学校制度和办学体制等改革,并启动相关试点工作。(教育部牵头)

(二)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做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五项重点改革。(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推进非时政类报刊改革,制订出台公益性新闻出版单位改革意见,基本完成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经营性出版社转制任务。(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四)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创新举国体制,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科技部牵头)

十、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一)研究制订关于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指导意见,促进对外贸易协调可持续发展。(商务部牵头)

(二)研究修订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资审批程序,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制订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加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政策和服务体系。(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法制办负责)

十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制订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逐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为全面启动改革创造条件、积累经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加快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代建制管理办法,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发展改革委、法制办负责)

(三)研究推进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研究提出深化政府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管局负责)

十二、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开放水平、统筹城乡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战略任务深化改革,率先突破,形成有推广价值的改革经验。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改革试点工作,将专项改革试点放到试验区先行先试。支持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发展改革委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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