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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提案精选(九篇)

人大代表的提案

第1篇:人大代表的提案范文

今天,县政府召开县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议,中心议题是把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按照分口办理的原则,分配到县政府各相应的职能部门承办,确保把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落到实处,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个满意的答复。前面,政府办岳主任宣读了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安排意见,县人大、县政协的领导分别做了重要讲话。下面,我就办理工作再强调几点。

一、提高对议案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办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办理好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因此各承办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议案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做好这项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向政府提出的议案,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利的重要形式。如何对待和处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关系到尊重人民群众的民利,健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问题。人民政协是我国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政协委员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职能的一条重要渠道。做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有利于疏通县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有利于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加快我县小康进程服务。

二是做好这项工作是加强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个重要渠道。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优良传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重要途径。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从整体上讲,倾听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就是倾听人民的呼声。重视对议案和提案的研究办理,既可以使政府的各项工作更充分地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又可以通过代表和委员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任务,更好地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

三是做好这项工作能更好地推动政府各方面的工作。政府的各项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帮助和监督。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关心、爱护,也是对政府工作的有力支持和监督。通过认真研究和办理议案、提案,能更好地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加强政府自身的建设,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四是做好这项工作是政府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公仆,必须把认真倾听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视为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对议案和提案重视与否,办理得是否认真,是衡量为人民服务思想树立得是否牢固的一个重要尺度。

二、突出重点,分类办理,努力解决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在每年的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中都要涉及一定数额的资金。根据我县的实际,在短期内全部解决这些问题显然没有这个财力。为了集中有限的财力解决最突出的问题,各承办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在议案和提案的办理过程中,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清轻重缓急,突出办理重点,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统筹安排,讲求实效,扎实工作,分四个层次对议案、提案进行办理,努力让代表和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2篇:人大代表的提案范文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办理全区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经区人大常委会办

事机构交办的本级人大代表针对政府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人代会主席团确定转为建议并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协提案是指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

查立案的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针对政府工作,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 上级政府交办的属于区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五条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对不属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工作部门另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 严肃认真、高度负责。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办理工作。

第七条 规范办理、注重实效。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按照统一要求认真答复;采取切实措施,注重实际效果,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交办。会议期间的建议和提案,通过交办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省、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建议和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九条 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分为主办、分办、会(协)办和转办四种承办方式。各承办单位应根据不同的交办要求,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切实抓好承办落实。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清点分类,逐件登记,核实交办件是否如数和准确。如发现件数不符,应及时与交办部门核准。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应在收到建议或提案的十天内向交办机关提出改办意见,并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不得搁置不告、自行横传或变更办理单位。

(二)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报请单位领导批示。

(三)明确具体承办的下属单位或专人,对办结时间和办理要点提出具体要求。

(四)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在办理工作中要采取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在答复过程中,要做到与代表(或领衔代表)、委员办前、办中、办后三见面,争取实现100%的直接见面率,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电话、书信等方式联系,但与代表、委员至少应有一次直接沟通,主动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

(五)办理建议和提案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在短期内解决不了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因与政策规定不相符合而确实难以解决的,在答复中应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

(六)对属于建议人或提案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或提案,应由该部门答复。但需经分管区长审核签发后,交建议人或提案人。

第十条 审查。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将办理情况与原件内容逐件进行核查,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对办理内容不合要求的,退回重办并重新审核并确定无误后,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最后审定并签发。

第十一条 答复。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送有关部门。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经与交办机关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且须向建议、提案人说明情况,解释原因。答复件的具体要求为:

(一)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不得由承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书面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二)本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建议人、提案人(见格式一、二、三、四),并一式三份报送交办部门。经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全国及省、市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答复意见报送区政府督办室,由区政府督办室统一行文答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见格式五)。

(三)向建议人或提案人寄送答复时,应同时附征询意见表,征求其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的答复应同时分别寄送每位建议人或提案人,但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领衔人。

(四)建议、提案答复之后,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补充答复(见格式六),并报送交办部门。

第十二条 反馈和再办理。建议人或提案人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其反馈意见,并按以下要求重新办理:

(一)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人或提案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并提出重新办理的指导意见。

(二)承办单位的领导要与提出不满意意见的建议人、提案人见面沟通,直接听取和交换意见,重新办理后应再次作出书面答复(见格式七)。

(三)重新办理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相互协调有困难的,由交办部门牵头协调。

(四)承办单位的重新办理工作要在收到不满意意见一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需经交办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总结。承办单位在完成年度办理工作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办理期限截止后一个月内,填写《办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格式八),连同书面总结一并报送交办部门。

第十四条 存档。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结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建议提案原件、办复件以及相关的图片、资料、音像等有价值材料的归类、立卷和存档工作。

第四章 办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度。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建议提案纳入单位正常工作议程,每年接到交办任务后,单位领导班子应作专题研究,由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并及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单位领导应认真批办和督办并亲自参加调研和协调。

第十六条 跟踪办理制度。对区领导作出批示的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逐步解决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跟踪办理,尽快予以落实。

第十七条 会办制度。对所提内容本文来源:文秘站 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建议和提案,由交办部门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件的两个月内将协办意见抄送主办单位,并报送交办部门;主办单位作出答复后,应及时将答复意见抄送各协办单位;需要现场调查办理的,主办单位应牵头组织现场会办。

第十八条 联系制度。建立健全联席会制度,认真分析研究办理工作中的情况,协商工作安排,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立健全全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联系网络,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科室负责人、经办人的变更情况报交办部门;建立并完善承办单位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沟通制度。

第十九条 督促检查制度。交办部门要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对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度,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做好督办工作。

第二十条 培训和例会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定期对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定期召开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查找差距、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第五章 办结分类

第二十一条 建议提案办理一般有以下四种办理结果,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时应在其答复件上分类标明办理结果。

(一)a类,即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l. 建议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

2.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已被采纳、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措施、方案之中,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正在实施。

(二)b类,即被采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已列入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

2. 建议提案所提出建议和意见,正在进行调查研究或已拟定解决方案;

3.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因有关方面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即不能解决、应给予解释的。主要包括:

l.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受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的;

2.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受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的;

3.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从局部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全局利益不相符合,难以解决的。

(四)d类,即作为参考的。主要包括:

1.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虽然合理,但缺乏可操作性的;

2.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涉及面广,非某一部门或地区可以解决,需要在国家或上级部门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和部署下,才能解决的。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交办部门每年应对全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通报批评: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的;

(二)互相推诿、简单应付,办理质量差的;

(三)办复情况不实或不按承诺兑现落实的;

(四)超过办理规定的期限的。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的方法。建议提案办理未与建议提案人见面的、能落实而未落实的、建议提案人不满意和未办结的、当年落实率(a类件所占比例)达不到40%和代表委员满意率达不到98%的、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未提交办结报告的、收到通报批评的分别扣减得分。没有办理任务的单位得平均分。

第七章 附则

第3篇:人大代表的提案范文

今天,召开2017年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去年以来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得力措施,圆满完成今年的各项办理工作。刚才,XX同志传达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XX同志宣读了市政府《关于表彰2016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希望大家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重点讲三点意见。

一、成绩要肯定,问题要正视,要增强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

2016年,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把办理好、落实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作为加强和促进政府工作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一批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建议提案得到落实,一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一年来,共承办建议提案XX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XX件,政协委员提案XX件。通过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考核评比,建议、提案全部按期办理完毕,办理回复率100%,得到了绝大多数代表和委员的充分肯定,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工作,解决了一批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回顾总结2016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领导重视协调快。市政府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明确责任,迅速交办到位。各承办单位把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制订方案,落实责任,与单位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充分发挥牵头抓总职责,定时检查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保证了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重点突出质量高。在具体办理过程中,我们牢牢抓住重点办理部门和办理重点领域,高标准,严要求,以点促面,有效保证了建议提案办理质量。特别是市住建、城管、交通、教体等几个承办任务重的部门,妥善安排,精心部署,高质量地完成了任务。三是加强督查敢碰硬。始终把督促检查贯穿于办理工作的全过程,前期抓内部交办,中期抓办理进度,后期抓工作落实,环环紧扣,高效推进。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召开座谈会、电话督办、通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有效推动了办理工作任务的落实。

总体上讲,2016年,在市人大、市政协的关心支持下,在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政府系统圆满完成了建议、提案办理各项工作任务。为此,我代表市政府,向多年来关心、支持政府工作的市人大、市政协及具体承办单位的负责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成绩值得肯定,差距更需认清。虽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市人大、市政协和代表委员们的要求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存在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承办单位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有少数单位对办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工作比较疲沓,存在有敷衍应付现象。二是联办件答复质量和效率不高。有些联办件涉及多个部门,需要联合办理。在具体交办过程中,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主办单位不能很好发挥牵头作用,协办单位等靠思想严重,或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致使答复模棱两可,落实不力。三是面商沟通工作还有待加强。对一些由于政策限制或其它客观原因一时还难以办理的建议提案,有些承办单位面商工作没有及时跟进,对代表委员的解释沟通不到位,没有主动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和支持。此外,“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依然存在,对一些难点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还缺少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等。这些问题,今后必须克服掉。

二、认识要提升,责任要担当,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干劲要卯足

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是各级各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站在加快邓州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要从知责担责的高度深化认识。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赋予代表的重要权利,是人大代表积极参政议政、实施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认真办好建议、提案,是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的客观需要,是各级各部门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承办单位务必要站在对政府尽责、对人民负责、对自身负责的高度,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履职尽责,全力抓好办理工作。

(二)要从加快发展的高度深化认识。代表委员分布在各条战线,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广泛,社会实践最具体,各种生活体验最深刻。特别是我们许多代表委员是各方面的杰出代表、模范人物,提出了许多具有远见卓识而又贴近民生、符合实际的意见、建议,他们的真知灼见,对开拓思路、加快发展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可以说,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委员们提出的建议提案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采纳,科学运用,使之成为推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民意基础。

(三)要从国计民生的高度深化认识。解决好民生问题,始终是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代表委员是政府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他们所提的建议提案最能表达人民群众的意愿,最能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是人民群众意愿的“晴雨表”和“风向标”。从今年“两会”所提的建议提案来看,有许多反映的是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攻坚、人居环境治理等民生方面的具体问题。重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既是政府的职责义务,也是政府的工作重点。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转化为了解民情、洞察民意、解决民忧的过程,通过办理,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举措要得力,关键要抓住,坚决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任务

今年我市“两会”期间,共收到代表建议XX件,交由政府系统承办XX件,占总数的X%;共收到委员提案XX件,立案XX件,合并后为X件,交由政府系统承办XX件,占总数的98%。今年的建议提案重点突出,主要涉及XX个部门和乡镇,质量比较高,分量比较重,这就要求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吸纳代表、委员们的真知灼见,认真负责地全面办好。在具体办理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四点:

(一)要抓进度,提高办结率。一要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毕。今年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必须在X月30日前完成办理答复。今天交办会后,各承办单位要根据各自的任务,抓紧安排部署,属于会办的,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任务;属于主办或合办的,应在3个月内办复;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按期办复有困难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最长延期1个月。对确实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不得积压或擅自横向转办。二要按照规定格式进行答复。承办单位答复人建议提案的两个办文格式刚才已经下发,要严格按照文体、格式等要求来答复。

(二)要抓关键,提升办理质量。一要健全完善“三个环节”。办理前,要及时与代表、委员取得联系,了解其真实思想,有针对性地开展办理工作;办理中,要保持与代表、委员的联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实地调查、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主动征询代表、委员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答复稿进行修改完善,直至代表、委员满意为止;办理后,要继续做好跟踪、走访,查找工作中的不足,诚恳听取代表、委员意见,避免因沟通不到位造成正式答复与代表、委员意见的脱节。二要突出抓好“三个重点”。重点承办单位要带头先行。公安、教育、住建等承办任务较重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实办理力量,落实承办责任,加强内部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同时,要统筹兼顾,把办理工作与部门年度工作结合起来,同安排,同部署;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起来,详细查看,据实办理;与宣传行业管理办法、专项惠民政策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贴近群众的优势,实现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向广大人民群众的良好传递。办理重点要聚焦于落实和解决问题。办理提案,不能以“件件有答复”为目的,而应以落实和解决问题为根本。对那些反映强烈、应该解决或通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应尽力抓紧解决落实,取得实质性成效;对那些应该解决,但确有困难的问题,应积极向上级和有关方面反映,力争创造条件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对多年没有解决的问题,应下大气力组织调查研究,作出妥善处理,让代表和委员了解、理解、谅解。对重点建议、提案要加大办理力度。经市人大主任办公会和市政协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今年的重点建议有X件、重点提案有X件,承办单位主要涉及统筹城乡发展实验区、民政局、工信委、产业集聚区、财政局等单位。这些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办理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办理任务。

(三)要抓机制,规范办理程序。一要强化领导机制。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抓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必须亲自过问、亲自领办、亲自审查,确保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二要明确责任机制。我们的交办原则是“谁主管、谁主办、谁牵头、谁负责,指定谁、谁主办”。各承办单位要正确对待,不要推诿扯皮,要主动担当,把交办的任务落实好。三要用活办理机制。各承办单位要在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中,尽可能地让代表和委员直接参与,面对面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特别是对一些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和提案,要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代表和委员视察等形式,认真吸纳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和代表委员的满意度。

第4篇:人大代表的提案范文

下面,我讲三方面的意见。

一、总结经验,肯定成绩,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一是精心部署,明确部门责任。去年“两会”结束后,县政府立即安排办公室认真梳理分析建议、提案,逐项研究分类,专题召开交办会议,将建议、提案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确保办理任务落到实处。对一些涉及改革发展问题的重要建议、提案,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亲自作出批示,特别重要的建议、提案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并实行县政府领导分工负责、定期检查、跟踪落实。组织召开有关单位座谈会,听取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加强部门间的相互交流学习,推广先进单位办理工作经验,以会代训,提高办理水平。各承办单位都能把办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督办、部门合力落实的良好工作机制。并及时召开本单位办理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县交办会精神,进一步细化、量化办理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办理工作,以抓办理促进工作落实。

二是强化协调,督促任务落实。在办理过程中,县政府定期召开建议、提案办理调度会,逐件听取各承办部门的办理进展情况。组织人员深入实地调研,召开协调会,研究对策,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承办单位注重与代表、委员沟通,征求意见,虚心讨教,主、协办单位积极配合,并把办理工作与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有机结合起来,较好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健全督查通报制度,不定期开展建议、提案办理督查活动。县政府督查室多次到县建设、城管、交通、公安、教育、农业、水利、卫生等部门,就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办,掌握办理进度,研究推进办法,通报情况,确保每件建议提案都能得到落实。根据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对重点建议、提案,重点跟踪督查,以点带面,推动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如关于开发区派出所建设、长沟路与北大道、桃园路交叉口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在数字电视里加播泗县电视台节目、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民工就业和培训以及加大城乡建设和管理、乡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建议、提案,通过重点督办,目前都已经得到很好的落实。

三是创新方式,提高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契机,不断探索提案办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完善了登记分办、领导审核、情况通报、考评等制度,建立了跟踪督查、沟通协商、满意度反馈等机制,保证了建议、提案办理的有序推进。拓展贯穿上下、沟通左右、联络各方的办理工作网络,形成政府统筹抓总,政府办协调督促,各承办单位通力协作的办理工作机制。采取现场办公、联合办案、上门走访和面对面征求意见等措施,办实事、抓落实、求实效,使建议、提案办理的各个环节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县交通、公安局、城管局、建设局、民政局、水利局、房改办等部门在办理工作中,坚持做到“抓领导、抓制度、抓联系、抓落实”,及时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进行答复,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少数单位领导对办理工作重视不够,协调不力;部分单位缺乏主动性,工作存在拖拉敷衍、前松后紧现象;个别单位办理工作不够细致,把关不严,答复质量不高等。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有关单位要切实自查,认真加以整改。

二、把握新形势,增强责任感,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推进“十一五”规划落实的关键之年,新形势、新任务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我们一定要以崭新的工作姿态,务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做好办理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今年的办理任务。

首先,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要战略思想。建议提案是代表和委员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为此,各承办单位要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进行认真研究、广泛吸纳、及时办理,从而使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更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通过建议、提案的办理,及时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各种矛盾,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其次,要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也趋于多样化。与之相适应,建议提案的内容越来越具体、丰富,既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又涉及民情、民忧、民心、民安问题,更多地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多元利益需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和领域,与人民群众有着广泛的联系,他们所提的建议、提案,汇集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反映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心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有利于更好地统筹协调各方面关系,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人民,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要从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始终保持振奋的精神和良好的作风,增强开拓创新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维护群众利益,优化发展环境,聚精会神、心无旁骛地抓好落实。要真诚关心群众疾苦,到实地、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突出解决关系民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重点问题,切实通过建议、提案的办理,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凝聚人心,激发全县广大干群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决心,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利保障。

三、发扬优良传统,创新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办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为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县政府去年专门出台了《县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规定》和《关于开展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考核工作的通知》。各承办单位仍要严格按照规定和通知要求,以代表、委员满意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沟通协调,加大办理力度,推动办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一)强化责任,全面安排办理工作。今年,县政府继续实行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考核力度。因此,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强化对办理工作的领导,真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总负责,统筹安排,将承办工作与其他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要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股室,分级负责,权责明晰,使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认真研读承办的每一件建议、提案,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选择一些综合性强、涉及全局、代表(委员)反映集中的建议(提案),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建议(提案),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把办理工作进一步细化、量化,落实到位,集中精力进行办理,推动办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求真务实,竭力把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办理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关键是把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解决好、落实好,真正起到加快经济发展、构建和谐泗县的催化剂、助推器作用。一是要明确时限要求。今年的建议、提案数量大,涉及面广,同志们回去以后,要认真梳理、登记、逐件审核,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请于3日内与县政府督查室联系,重新商定承办单位。县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要于交办会后一个月之内连同征询意见卡一起送达提出建议的各位代表,并及时抄送县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县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县政协的有关要求,各承办单位在认真办理的同时,要将答复文件(为提高工作效率,还要附电子版)按照规定的格式,于交办会后一个月内报送县政府督查室,经审定后以政府办公室文件答复各位委员(代表或市政府主办单位)。二是要协调配合。各承办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办理好建议提案。主办部门要认真负责,积极沟通,尽可能使答复严密周全,办理效果明显,让代表委员满意;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坚持“责任不推、要求不降、力度不减”的原则,尽己所能,全力支持,力避责任不清、推诿扯皮。三是要务求实效。切实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办理工作不是办文,是为人民群众办事,不能就事论事、做表面文章。要按县政府交办通知的要求,严格公文格式,内容符合实际,意见充实明了,规范答复,力戒空话、套话,切忌语言生硬。各承办部门要与代表委员及时沟通情况,达成共识,确保实现100%办复率。

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下跟踪督办落实的问题。从以往情形看,在实际办理中由于受客观条件等诸多因素制约,所办建议提案当年落实率不高,有约一半的都属于纳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但是也不排除一些承办部门往往重视答复的完成,而忽视已承诺问题的解决。在此,再次要求有关承办部门组织开展办理情况“回头看”,对去年承办的建议提案应落实而未落实或已列入规划逐步实施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搞好跟踪办理。县政府督查室在年终考核时,也要备加关注这项工作,以促进建议、提案的真正落实。

第5篇:人大代表的提案范文

受大会秘书处的委托,我向大会主席团就本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今年是本届全国人大任期的最后一年。在本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饱满的政治热情,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到3月9日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489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议案有477件,监督方面的议案有8件,其他方面的议案有4件;以代表团名义提出议案5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议案484件。

大会秘书处分析认为,全国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会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大量调查研究,会中认真进行讨论和沟通,所提议案案由鲜明、案据充分、方案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都较强。代表议案内容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贯彻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努力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今年是“十二五”时期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代表所提议案针对错综复杂国际形势的挑战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建议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科技创新,抓好节能减排,大力加强土地管理,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

二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代表所提议案反映了对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建议努力实现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

三是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法律,努力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更为繁重。代表所提议案希望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善于在法制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建议修改法律、加强法律实施和普法教育。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代表法的规定,大会秘书处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本次会议结束后,将代表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 委员会审议。其中,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123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96件,法律委员会审议88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74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58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43件,外事委员会审议5件,民族委员会审议1件,华侨委员会审议1件。上述议案经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分别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了审议好、处理好代表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

第一,认真研究分析代表议案。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分析,完善处理方案,改进处理方式,回应代表关切,依法按程序审议好、处理好代表提出的每一件议案。特别是对代表议案内容反映比较集中或代表多次提出议案涉及的重要问题,要加大处理力度,落实处理措施,增强处理实效,进一步提高代表议案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积极采纳代表议案内容。把处理代表议案与改进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结合起来,在起草、修改法律案时尽可能地吸收代表议案的内容,将比较成熟的代表议案作为法律条文形成的基础;在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时积极采纳代表议案的相关内容。建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实施各项工作时,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的相关内容。通过代表议案的处理,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和加强工作。

第三,进一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沟通。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审议相关议案,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等活动,在监督工作中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

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同时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作出反馈。

第6篇:人大代表的提案范文

与审议权、选举权一样,提出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人大代表重要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与途径。代表议案的合理提出是制度完善和代表素质提高的结果,代表议案的有效处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之义。

一、代表议案的实际涵义与现状

所谓代表议案,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理论上代表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选举案、质询案、罢免案、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一般性议案。但实际情况并没有如此复杂,除了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一般性议案外,其他特殊议案②的发生概率极低,不具有研究的典型性与普遍性。

在缺乏组织性行为与非特殊情况下,代表大多集中于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司法案件、建设项目与预算调整方面提出议案,虽然对于司法案件与建设项目能否成立为代表议案颇有争议,但实际情况却是在代表议案中大量发生。很显然,目前代表议案的实际涵义被代表们赋予了比较宽泛的一般议案的含义,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并不比代表认识更明确。在宪法的原则规定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将几类议案放在不同章节,似表明了对于一般议案与特殊议案区别的立场,地方法规则是依据各自的情况,有的地方取广义概念,如山西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规定;但大部分地方则依然比较模糊,如江苏、贵州等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规定仅笼统规定代表有权就“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议案。笔者认为,由于特殊议案不具有普遍意义,将代表议案的实质涵义限于一般议案既符合当前情势,也具研究与规范的实际意义。

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提出代表议案以来,代表议案的数量处于不断上升的过程,特别是近年来,攀升幅度越来越大。以第六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数为例,如下表:

统计显示,目前代表一般议案正处于高涨阶段,显示了代表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也是代表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结果。但由于宪法规定的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不易把握,相当多的代表议案并不符合代表议案要求,只能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例如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61件,其中有28件转作建议处理,占45.9%;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488件,其中有394件转作建议处理,占80.7%;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611件,其中517件转作建议处理,占84.6%;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830件,其中有730件转作建议处理,占87.9%;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1050件,其中712件转作建议处理,占67.8%,以上数字还不包括大量重复的代表议案。可见,代表议案数量越来越高,但能够立案由专委会初步审议的比例却总体上越来越低,而经过专委会审议建议列入大会议程并且列入大会议程的数量则更少。

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应当受制于严格的程序,议案经以法定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先经过逐一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任何一件议案都不仅仅要牵扯到代表本人,还要牵扯到议案审查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等诸多方面和程序。不符合议案标准的数量如此庞大与不断增长的态势,直接导致了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审议中无效劳动的增加,甚至不堪重负,难以保证代表议案的审议质量。

但是,就目前代表数而言,代表议案的数量还越没达到应该达到的数量,假定每位代表平均每年认真准备并提出三件左右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议案将达到一万件左右,而不是现在的一千多件。可见,对于代表议案数量的增长应当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采取适当措施利用代表议案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发展而不是人大工作的负担。

二、代表议案的分析模式与问题

代表议案合理模式的制度设计是以代表的高度责任心和具备较高代议素质为前提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仅作了比较简约的规定,部分地方虽以地方性法规对代表议案的提出与办理专门立法,但在代表议案的合理模式方面制度设计仍不详尽,代表议案合理模式并未得到比较有效的解决。

代表议案的合理模式包括合理的提出与合理的处理两个方面。代表合理地提出议案,是正确行使代议制中代表权利的必然要求,是代表个体素质与整体素质的充分反映,体现在规范的形式、合法的内容、正确的认识、合理的思维等诸多方面。代表议案得到合理的处理,是正确保障代表法定权利的必然要求,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合理性的证明,体现在对代表正确行使权利的保障、对代表不适当行使权利的合理制约、对代表议案法定性和严肃性的维护等诸多方面。

关于代表议案合理的形式与内容要件,宪法与法律均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其形式要件与内容要件是否得到尊敬、遵守与运用,不仅决定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而且受到代表认识角度、思维方式与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制约。如下表:

自觉性低 代表权利 自觉性高

权利来源 高数量+低质量 高数量+高质量

低数量+高质量 高数量+低质量

制约度高 处理程序 制约度低

研究与设计代表议案合理模式的目的是发挥代表在管理国家事务上的重要作用,追求高质量的模式才是合理模式。从上表可以看出,代表议案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主要受到代表行使权利的自觉性和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制约程度的影响,而代表行使权利的自觉性是决定因素。在代表素质不可能及时提高与普遍提高的现状下,合理地设计代表议案制度亦能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如何在提高代表议案质量的前提下适当保有代表议案的数量。

但在目前情况下,代表对议案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议案处理程序还缺乏足够的了解,所提议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代表的知情权还未得到充分保障,代表议案的针对性不够强等,使代表议案的作用发挥受到极大的制约:部分代表对议案规范与作用不甚了解,在满腔热情地提出后采取放任态度;大会主席团面对数量庞大的代表议案无能为力,在尊重与放弃的两难中采取转移劳动量的下策;制度设计对于代表权利能否制约莫衷一是,维持现状只有让非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工作人员分权。而合理模式的设计却遭遇保障代表权利使之虚化还是制约代表权利使之有效的两种理念的矛盾冲突。

在制度设计并不完备的情况下,代表采集议案的方式各行其是,内容五花八门,而又彼此影响,因此,部分代表抱着各种心态尽可能提出议案,甚至在媒体追捧下为了争当“议案大王”而滥凑数量的个别代表也不鲜见。当代表议案提交后,唯一有权处理的大会主席团没有合理授权的法律规定,负责议案实际工作的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囿于习惯方式的樊篱,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代表议案不能作废,事事请示大会主席团事实上却不可能,只有自作主张地将部分甚至是大部分代表议案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三、代表议案的历史趋势与解决

民主的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代表议案是代议制民主的产物,它因为民主需要而产生,同样也因为现实的需要而发展。代表从现实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提供的客观条件以及追求民主发展的愿望出发,从价值、制度、组织以及具体的建设项目等方面提出安排社会政治与经济生活的愿望,从而形成特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代表议案。历史与现实的发展证明,社会发展需要代表们的广泛参与,代表需要通过议案的方式表达意见、提出愿望。

但前文所述的代表议案的现状与已经呈现的规律并不等于其历史发展的趋势。因为在现实情况下代表议案的发展状况已经引起了高层领导和广大代表的深切关注。所以代表议案在经过二十年的充分实践后,必然会产发深度的理论探索,觉醒代表的责任意识,催生相关的法律规定,使代表议案的质量产生一个全新的飞跃。

代表议案的发展是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系统化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来说,代表议案存在问题的解决与合理模式设计,要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要符合代表比较习惯的方式和中国的政治文化,要适应代表文化素质与法律素质逐步提高的现实,要利于发挥工作机构的助手作用。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代表议案的合理内容,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议案实行废案制度。

目前困扰代表议案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加强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明确规定代表议案的内容范围,准确规范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全国人大代表议案为例,代表可就宪法第六十二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关于修改宪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议案和关于宪法及法律执行情况的议案等;规定除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投资金额巨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的重大变化,国家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外,规定代表不得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事务、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事务、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具体司法案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薪酬福利等具体事务等提出议案。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签名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以及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直接作为废案处理,不予审议。

其次,要进一步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参政议政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对于代表议案实行奖优罚劣。

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代表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保障代表这一权利的充分实现,列入大会议程并经过大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有关单位必须认真予以实施。

但如何合理提出议案,不断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关键在于代表的法律素质与文化素质,在于代表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人大常委会和各代表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代表培训,使代表明确议案的基本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议案。不断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使代表提出议案时能够从本行政区的大局出发;努力保障代表的代表性,提倡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避免狭隘地局限于本部门本单位甚至是个人的小利益;引导代表依法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避免通过代表议案方式影响司法独立;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心,鼓励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方式采集代表议案;强调代表客观求实和依法履职,认真思考,深入调研,使所提议案合理合法适当。

对提出重大议案,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代表或者代表团,予以通报表扬。贡献突出的,由国家予以奖励。但对于多次提出与事实不符的议案,或者多次提出废案的代表和所在的代表团,也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切实保障议案能充分反映代表的真实意愿,对于采取欺骗或者威胁手段,强制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强制代表签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要进一步发挥工作机构的作用,适当授以权责,协助代表提高议案质量,对代表提交的议案实行初步审查。

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机关应当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好参谋助手的作用。尤其是大会秘书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担负着做好代表议案登记、整理、摘报、分析、存档等重要的基础工作,在大会期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有效地处理好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必须适当地授以权责,可以对代表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表议案,有权要求提出议案的代表在议案截止日期前补正,对不同意补正的,有权予以退回;对议案内容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可以建议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或者代表团团长撤回议案。提案人不同意撤回的,大会秘书处应当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作为废案处理,不予审议。对不提交主席团会议审议的,经领衔代表或代表团团长要求或者同意,大会秘书处将其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及代表团负责议案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协助代表作好议案的收集、整理、撰写、打印等具体工作,为代表议案调研时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成立专门的代表议案工作部门,为代表提案服务。

总之,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如何充分保障代表的提案权,不断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是一个值得长期探索的重要问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方面。事实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正在不断努力,部分代表也已经在代表议案的采集与制作上不断探索。如利用广告征集议案、建立专家型议案脑库、转发议案公开信、工作机构代拟等等,虽然这些方式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还值得进一步研究,但已经有了比较可喜的开端,只要适当地加以组织引导、制度规范、人力保障,代表议案进入良性轨道是完全可以预期的。

第7篇:人大代表的提案范文

一、代表议案的实际涵义与现状

所谓代表议案,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理论上代表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选举案、质询案、罢免案、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一般性议案。但实际情况并没有如此复杂,除了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一般性议案外,其他特殊议案②的发生概率极低,不具有研究的典型性与普遍性。

在缺乏组织与非特殊情况下,代表大多集中于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司法案件、建设项目与预算调整方面提出议案,虽然对于司法案件与建设项目能否成立为代表议案颇有争议,但实际情况却是在代表议案中大量发生。很显然,目前代表议案的实际涵义被代表们赋予了比较宽泛的一般议案的含义,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并不比代表认识更明确。在宪法的原则规定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将几类议案放在不同章节,似表明了对于一般议案与特殊议案区别的立场,地方法规则是依据各自的情况,有的地方取广义概念,如山西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规定;但大部分地方则依然比较模糊,如江苏、贵州等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规定仅笼统规定代表有权就“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议案。笔者认为,由于特殊议案不具有普遍意义,将代表议案的实质涵义限于一般议案既符合当前情势,也具研究与规范的实际意义。

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提出代表议案以来,代表议案的数量处于不断上升的过程,特别是近年来,攀升幅度越来越大。以第六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数为例,如下表:

统计显示,目前代表一般议案正处于高涨阶段,显示了代表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也是代表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结果。但由于宪法规定的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不易把握,相当多的代表议案并不符合代表议案要求,只能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例如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61件,其中有28件转作建议处理,占45.9%;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488件,其中有394件转作建议处理,占80.7%;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611件,其中517件转作建议处理,占84.6%;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830件,其中有730件转作建议处理,占87.9%;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1050件,其中712件转作建议处理,占67.8%,以上数字还不包括大量重复的代表议案。可见,代表议案数量越来越高,但能够立案由专委会初步审议的比例却总体上越来越低,而经过专委会审议建议列入大会议程并且列入大会议程的数量则更少。

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应当受制于严格的程序,议案经以法定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先经过逐一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任何一件议案都不仅仅要牵扯到代表本人,还要牵扯到议案审查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等诸多方面和程序。不符合议案标准的数量如此庞大与不断增长的态势,直接导致了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审议中无效劳动的增加,甚至不堪重负,难以保证代表议案的审议质量。

但是,就目前代表数而言,代表议案的数量还越没达到应该达到的数量,假定每位代表平均每年认真准备并提出三件左右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议案将达到一万件左右,而不是现在的一千多件。可见,对于代表议案数量的增长应当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采取适当措施利用代表议案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发展而不是人大工作的负担。

二、代表议案的分析模式与问题

代表议案合理模式的制度设计是以代表的高度责任心和具备较高代议素质为前提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仅作了比较简约的规定,部分地方虽以地方性法规对代表议案的提出与办理专门立法,但在代表议案的合理模式方面制度设计仍不详尽,代表议案合理模式并未得到比较有效的解决。

代表议案的合理模式包括合理的提出与合理的处理两个方面。代表合理地提出议案,是正确行使代议制中代表权利的必然要求,是代表个体素质与整体素质的充分反映,体现在规范的形式、合法的内容、正确的认识、合理的思维等诸多方面。代表议案得到合理的处理,是正确保障代表法定权利的必然要求,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合理性的证明,体现在对代表正确行使权利的保障、对代表不适当行使权利的合理制约、对代表议案法定性和严肃性的维护等诸多方面。

关于代表议案合理的形式与内容要件,宪法与法律均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其形式要件与内容要件是否得到尊敬、遵守与运用,不仅决定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而且受到代表认识角度、思维方式与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制约。如下表:

自觉性低代表权利自觉性高

权利来源高数量+低质量高数量+高质量

低数量+高质量高数量+低质量

制约度高处理程序制约度低

研究与设计代表议案合理模式的目的是发挥代表在管理国家事务上的重要作用,追求高质量的模式才是合理模式。从上表可以看出,代表议案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主要受到代表行使权利的自觉性和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制约程度的影响,而代表行使权利的自觉性是决定因素。在代表素质不可能及时提高与普遍提高的现状下,合理地设计代表议案制度亦能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如何在提高代表议案质量的前提下适当保有代表议案的数量。

但在目前情况下,代表对议案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议案处理程序还缺乏足够的了解,所提议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代表的知情权还未得到充分保障,代表议案的针对性不够强等,使代表议案的作用发挥受到极大的制约:部分代表对议案规范与作用不甚了解,在满腔热情地提出后采取放任态度;大会主席团面对数量庞大的代表议案无能为力,在尊重与放弃的两难中采取转移劳动量的下策;制度设计对于代表权利能否制约莫衷一是,维持现状只有让非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工作人员分权。而合理模式的设计却遭遇保障代表权利使之虚化还是制约代表权利使之有效的两种理念的矛盾冲突。

在制度设计并不完备的情况下,代表采集议案的方式各行其是,内容五花八门,而又彼此影响,因此,部分代表抱着各种心态尽可能提出议案,甚至在媒体追捧下为了争当“议案大王”而滥凑数量的个别代表也不鲜见。当代表议案提交后,唯一有权处理的大会主席团没有合理授权的法律规定,负责议案实际工作的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囿于习惯方式的樊篱,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代表议案不能作废,事事请示大会主席团事实上却不可能,只有自作主张地将部分甚至是大部分代表议案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三、代表议案的历史趋势与解决

民主的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代表议案是代议制民主的产物,它因为民主需要而产生,同样也因为现实的需要而发展。代表从现实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提供的客观条件以及追求民主发展的愿望出发,从价值、制度、组织以及具体的建设项目等方面提出安排社会政治与经济生活的愿望,从而形成特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代表议案。历史与现实的发展证明,社会发展需要代表们的广泛参与,代表需要通过议案的方式表达意见、提出愿望。但前文所述的代表议案的现状与已经呈现的规律并不等于其历史发展的趋势。因为在现实情况下代表议案的发展状况已经引起了高层领导和广大代表的深切关注。所以代表议案在经过二十年的充分实践后,必然会产发深度的理论探索,觉醒代表的责任意识,催生相关的法律规定,使代表议案的质量产生一个全新的飞跃。

代表议案的发展是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系统化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来说,代表议案存在问题的解决与合理模式设计,要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要符合代表比较习惯的方式和中国的政治文化,要适应代表文化素质与法律素质逐步提高的现实,要利于发挥工作机构的助手作用。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代表议案的合理内容,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议案实行废案制度。

目前困扰代表议案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加强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明确规定代表议案的内容范围,准确规范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全国人大代表议案为例,代表可就宪法第六十二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关于修改宪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议案和关于宪法及法律执行情况的议案等;规定除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投资金额巨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的重大变化,国家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外,规定代表不得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事务、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事务、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具体司法案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薪酬福利等具体事务等提出议案。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签名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以及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直接作为废案处理,不予审议。

其次,要进一步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参政议政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对于代表议案实行奖优罚劣。

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代表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保障代表这一权利的充分实现,列入大会议程并经过大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有关单位必须认真予以实施。

但如何合理提出议案,不断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关键在于代表的法律素质与文化素质,在于代表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人大常委会和各代表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代表培训,使代表明确议案的基本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议案。不断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使代表提出议案时能够从本行政区的大局出发;努力保障代表的代表性,提倡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避免狭隘地局限于本部门本单位甚至是个人的小利益;引导代表依法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避免通过代表议案方式影响司法独立;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心,鼓励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方式采集代表议案;强调代表客观求实和依法履职,认真思考,深入调研,使所提议案合理合法适当。

对提出重大议案,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代表或者代表团,予以通报表扬。贡献突出的,由国家予以奖励。但对于多次提出与事实不符的议案,或者多次提出废案的代表和所在的代表团,也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切实保障议案能充分反映代表的真实意愿,对于采取欺骗或者威胁手段,强制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强制代表签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要进一步发挥工作机构的作用,适当授以权责,协助代表提高议案质量,对代表提交的议案实行初步审查。

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机关应当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好参谋助手的作用。尤其是大会秘书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担负着做好代表议案登记、整理、摘报、分析、存档等重要的基础工作,在大会期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有效地处理好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必须适当地授以权责,可以对代表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表议案,有权要求提出议案的代表在议案截止日期前补正,对不同意补正的,有权予以退回;对议案内容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可以建议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或者代表团团长撤回议案。提案人不同意撤回的,大会秘书处应当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作为废案处理,不予审议。对不提交主席团会议审议的,经领衔代表或代表团团长要求或者同意,大会秘书处将其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及代表团负责议案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协助代表作好议案的收集、整理、撰写、打印等具体工作,为代表议案调研时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成立专门的代表议案工作部门,为代表提案服务。

总之,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如何充分保障代表的提案权,不断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是一个值得长期探索的重要问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方面。事实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正在不断努力,部分代表也已经在代表议案的采集与制作上不断探索。如利用广告征集议案、建立专家型议案脑库、转发议案公开信、工作机构代拟等等,虽然这些方式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还值得进一步研究,但已经有了比较可喜的开端,只要适当地加以组织引导、制度规范、人力保障,代表议案进入良性轨道是完全可以预期的。

第8篇:人大代表的提案范文

当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工作非常活跃,富有成效。但是,地市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建议多,议案少,列入会议程序进行审议的议案就更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质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上分析,不可否认一些代表由于个人能力有限,素质不高,想提议案而提不出,或者反映的问题缺乏全局性、普遍性和针对性;有的代表则由于对议案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提出议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从客观上分析,有的地方对代表议案工作思想上不重视,在组织和指导上不够有力;有的地方怕麻烦,对代表提出的符合议案条件的议案作为代表建议处理;有的地方组织代表活动不经常,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不畅,等等。

从提高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看,代表议案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代表议案是人大代表在深入人民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提出来的,具体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具有鲜明的群众性,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是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具体行动。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不仅要达到规定的联名代表数,而且通过议案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交大会进行表决,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以获得全体代表的赞成方能成立,体现了广泛的民主性,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有利于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实现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代表议案提出并经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就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并执行,因此,代表议案具有权威性。同时,议案的提出与处理,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议案,代表议案一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具有一定的法定性。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代表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促进依法执政,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代表议案工作真正提上日程,列入计划,在指导思想上由被动转为主动,在工作安排上由一般转为重点,在办理工作上由解释转为切实解决问题,真正采取得力措施,把代表议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是要加强组织指导。必要的组织指导,是做好代表议案工作的关键。人大代表是人民中的优秀分子,是各条战线上的中坚,蕴含着无穷无尽的智慧和力量。通过必要工作和有效的形式,组织、启发和引导他们把学习、工作、生活中收集、观察、思考、分析的问题,进行调查、归纳、整理升华,形成议案,是人大常委会机关服务代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也是丰富和深化代表工作的有效途径。人大常委会可提前介入,超前谋划,组织代表开展调查,及时了解代表准备提出议案情况,并指导代表完善议案,以提高议案的质量。

二是要搞好代表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是代表议案工作的基础。人大常委会应将代表议案工作纳入培训内容,让代表懂得提出议案,不仅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而且要求代表把握好提出议案的职权范围原则、可行性原则、一事一案原则和文体规范原则,确保提出的每一件议案案由可信,案据充实,方案可行。。

三是要拓宽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保障代表对本行政区宪法法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各方面工作的知情权,是代表履行职责、提出议案的前提,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是做好代表议案工作的必备保障。在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委会应经常与代表保持联系,经常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分批安排部分代表参与执法检查、社会调查、专项视察,有计划得安排人大代表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为代表了解全局工作提供条件;督促“一府两院”每遇重大事项决策时应主动征求代表意见,书面向代表通报情况。每年人代会前,都要组织代表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尽可能多获取信息,真正摸清当地选民在想什么,要求自己为他们说什么,盼望政府为他们做什么。

第9篇:人大代表的提案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政府系统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省政府第125号令)、《**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权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第三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

第四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完善承办工作制度规定,搞好承办工作人员培训。

第六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承办工作领导及组织机构

第七条承办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政府和各县市区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承办工作的责任人,对上级政府及同级人大、政协负责。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办公室是承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

第九条市政府提案科是市政府承办工作的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政府系统的承办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确定承办机构和专(兼)职承办工作人员,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工作,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职业务,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各级政府在承办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负责协调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建议、提案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落实解决;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的承办工作,组织承办工作经验交流和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向本级人大、政协报告(反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承办情况。

第三章承办工作程序

第一节交办

第十一条省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交办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具体承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交办,市及县市区人大、政协向本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政府办公室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交办。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交办部门应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

第十二条交办形式可以召开专门会议集中交办,也可以发书面通知单独交办,交办时,实行领导批办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卡,明确承办任务、承办单位、承办责任人、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交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在接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办的,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四条因交办有误或需要增减会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承办任务之日起六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退回交办部门或按交办部门意见处理。

第二节承办

第十五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办理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接到承办任务后,应当清点、核实和登记,并梳理分类,根据具体内容由领导班子研究拟订办理方案,确定专人办理。

第十七条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据实作出说明解释。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对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自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因情况复杂三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阶段性答复,并在六个月内将最终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在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

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任务通知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三节审查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符合要求后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或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条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符合本地实际情况,能够在预期内落实;

(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统一的规范化答复格式。

第四节答复

第二十一条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办结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核把关后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拿出意见后,由市政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抄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本级及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别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分别抄报市及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同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办理,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并抄报市及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备案。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汇总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答复,并将答复意见抄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可以分别并案答复,但必须分别标明并案的各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编号,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不同级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反映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不可并案答复。

由两个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联名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时书写领衔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

第二十五条征询意见表是各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质量好坏最直接的凭证。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时,应当附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贴有邮票的专用信封。各承办单位要确保征询意见表送达到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手中(联名提出的只寄送领衔的代表、委员)。答复函件可以采用“机要”或者“挂号”的形式邮寄,也可以派人直接送达。

第二十六条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答复。

第五节走访

第二十七条承办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对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适时进行走访。

走访的重点是对答复意见提出异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以及办理结果为说明解释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提出者。

第二十八条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一般采取登门拜访或者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集中面复征求意见。采用以上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电话联系或者委托走访的方式进行。

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当召开面复会,当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汇报办理情况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意见。

第六节复查、总结

第二十九条承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未落实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复查的重点是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给予解决、基本解决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条每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总结,当年承办建议和提案件数总计在5件以上的部门,于当年十月底前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通报同级政协常委会。

第四章承办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目标责任制、领导全员办理、解决重点问题和“老案”、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复查落实和考核评比等项制度。

第三十二条承办工作有限目标责任制度目标值为:按时办结率达到100%、解决或基本解决问题的比例达到42%以上、答复函规范化率达到100%、走访率达到100%、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达到92%以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限目标责任制度规定的目标值,定期对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对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承办部门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报批评:

1、不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人员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健全的;

2、按规定时限未能办结,但又不说明情况的;

3、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4、确属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但推诿并拒绝承办的;

5、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由有关部门给予承办单位主管负责人和有关承办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1、对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人大议案、市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市政府实行主要领导阅批制度,其中重要议案、建议案由政府常务会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人大或向市政协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