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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精选(九篇)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第1篇: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一、基本情况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目前,两城区的33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办法,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两城区33个街办(乡镇)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33人,社矫辅助人员39人,社矫志愿者147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制度上,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等规章制度,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117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际、市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一是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

二是工作主体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有关规章中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实施,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现行的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这不仅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矫正对象大多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报告,由于司法所执法主体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繁复;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目前,两城区的矫正对象基本上是由本区所在法院判决后通知各司法所接收,而对于外地法院判决到本区的社矫对象,两城区司法局至今未收到过相关的法律文书,导致这部分矫正对象漏管、缺管现象严重,矫正工作也就无从开展。目前多数街办的社矫对象人数已呈逐年萎缩的地步。常此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可能将难以为继。四是矫正工作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撑。目前,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教工作中,由于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良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组织一一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的奖励,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社区矫正组织没有法律授权等因素,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础建设薄弱

社区矫正是一项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新工作,从外省先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经验看,要保证 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须有3人或3人以上才能兼顾工作,须有独立的办公室实施矫正和存放档案,须有通讯、交通装备和工作经费以保障工作开展。但由于客观原因,两城区各司法所基础建设均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所人力相对薄弱,社矫辅助人员偏少且队伍不够稳定。司法助理员普遍存在“一人一所”的状况,且司法助理员在承担司法行政多项职能工作的同时还兼有街办(乡镇)安排的任务,人手少、任务重,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二是缺少基本装备,有的街道办公经费较为紧张。目前,两城区大多数司法所无车辆、无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工作装备,个别所连基本的独立办公用房也未解决。在办公经费上,我市社区矫正经费与兄弟省、市相比相差较大。上海市人头经费定的标准是6000元、苏州市社区矫正经费标准为3000元。我市两城区矫正对象均无人头经费可言,由于经费的紧张,导致一些工作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质量。

(三)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还未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公、检、法、司、人事等多个职能部门就工作衔接、经费保障、矫正对象就业等方面加强合作,认真履行职责,才能形成较强的合力,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零漏管、脱管。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两城区社矫工作大多是由司法所独立承担,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一些配合不到位的地方,而仅仅依靠司法所单打独斗,矫正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三、对策及建议

在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会上,省、市领导强调: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按照“做表率、走前列”的要求,振奋精神,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贵阳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为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目前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机制来推动这项工作。建议市、区两级成立党委分管领导为主任、分管副市长(副区长)为副主任、公、检、法、司、财政、人事等部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以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相关事宜,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各街办(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改造以及考核工作;同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汇报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权责

法院应当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充分使用社区矫正措施改造罪犯。检察院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公正。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管理和考察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助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加强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建议将社区矫正内容纳入公、检、法、司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财政人事部门加大财政和人员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重视基础

当前要做的是搭建好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这个平台。社区矫正需要一支懂法律政策、熟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精神医学等专业知识的队伍。根据现在的条件,社区矫正依赖三类人员: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建议党委、政府根据司法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加强司法所力量,配备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由懂业务的人员担任。其次,配齐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现在云岩区配备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做法是一个司法所招聘一至二名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经过培训后上岗,但因待遇太低(每月每人500元标准)而无法稳定队伍。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建议可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区安排一定的事业编制,用于招聘社区矫正辅助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配备到各镇(街)司法所。编制不足的可以考虑招聘合同制的人员加以落实。此外,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尽量招募一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青年学生、村(居)社干部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从事社区矫正志愿工作。

(四)加大财政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支持是很难完成的。从两城区试点情况来看,经费显得严重匮乏。建议可以借鉴外地做法,在保证车辆、通讯、电脑等办公设备齐备、社矫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到位的基础上,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均1000元或以上的标准由区(县)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培训、指导、管理、奖励等,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2篇: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一、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知识知晓度不高

基层领导干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重视不足。社区矫正是需要执法机关,服刑人员和社会群体的三方配合,由国家机关借助社会综合资源的帮助而对服刑人员进行的开放式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如果得不到基层政府领导的重视,工作就很难开展,但现在的状况是基层领导干部更换频繁,部分领导干部不了解社区矫正究竟为何物,更不用说很好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

村(居)群众对社区矫正知识的了解不够、认同度不高。由于社区矫正开展的时间还不长,农村群众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农村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服刑,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事实,认为这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并且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农村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不理解,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重帮教轻管理的思想。在目前的社区矫正中,司法行政部门是工作主体但无执行权,而公安派出所又无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这样就导致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重帮教、轻矫治的现象出现,以至于使个别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形同于安置帮教。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法院宣判了,监狱释放了,就没事了,什么社区矫正,国家也没有法律规定,我不参加公益劳动、思想教育也无所谓。

2、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

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两部分组成。

社区矫正专业队伍主要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具体承担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但目前大部分镇街一般只有1-2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他们承担着辖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工作职能,工作强度大,使得他们真正用于社区矫正的精力和时间较少。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要还相差甚远。社会工作者是由乡镇(街道)财政出钱聘请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目前农村地区基层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很少有乡镇(街道)聘请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

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群众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意识还较为淡薄,自愿来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人数很少。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接收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只能发展各村(居)的两委工作人员担任矫正志愿者,不可避免地造成有些志愿者的参与并不是完全出于其本人意愿,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也只是马虎了事,起不到日常监督管理作用。

3、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困难

首先,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大。由于撤乡并镇,我县部分大镇如盘龙镇目前幅员面积达126平方公

里,加之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司法所工作人员少,这些都给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其次,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城市有较大区别。在城市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性较大。我县度前三季度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达73人次,对这部分迫于生活需要外出打工的社区服刑人员如何实施矫正,在实践中,司法所多是采取委托管理和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采用定期通电话的方式掌握一下信息,然而目前委托管理并没有实现全国覆盖,加之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使保证定期都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社区服刑人员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

最后,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他们对社区矫正方式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不愿意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戚朋友知道自己犯事。对于集中的学习和义务劳动感到耻辱。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做定期的家访,以免打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

4、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对此没有规定。《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渝司办[]91号)也只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使得经费保障问题在实践中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5、农村基层社区建设步伐迟缓

社区矫正是一种立足社区、依靠社区的社会化行刑方式,成熟的社区环境是社区矫正赖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结构合理、功能良好的社区,就不可能有效果显著的社区矫正,加强社区建设对于社区矫正的发展意义重大。当前我国不少农村地区,因社会转型导致一些基层组织涣散无力,传统的社会整合机制削弱,同时,现代意义的社区发育缓慢,社会自治机制很不健全,这使得一些社区矫正措施因社会支持不够而影响了实施效果。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6、社区矫正缺乏相应法律支撑

社区矫正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活动,需要调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现行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已成为社区矫正发展的最大障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是相分离的,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然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认为只要将社区服刑人员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就“一交了事”,后面的事跟自己没有关系,加之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缺少相应的考核机制,从而导致了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时,往往缺少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的配合,这样在工作中就会显得力不从心或者陷入管理不当等尴尬境况。另外,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目前社区矫正的奖惩依据主要是重庆市法、检、公、司等12部门的联合行文《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暂行办法》,其处罚效力值得商榷。

二、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探讨

1、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

首先要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结合“六五”普法开局契机,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的作用,向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从而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

其次要强调社区矫正的管理矫正功能。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服刑人员要清楚地认识到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管束性和监督性。社区矫正是在矫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的前提下帮助解决其在生活、就业、心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矫治是根本,帮助是保障,而不是一味地重帮教而轻矫治,同时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其每月到指定的地点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以体现对其的监管和矫治。也就是说,司法所在从事日常矫治工作中要突出硬的一面,不能老当老好人,更不能把社区矫正做成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要提高矫正质量,必须使社区服刑人员能够从内心深处接受各类教育,感化其罪恶的心灵。

2、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升社区矫正队伍素质

首先,要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一要招录一批政治素质好,接受过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我县在将去年新招录的25名司法助理员全部充实到基层司法所力量的基础上,今年又针对现有司法助理员普遍只具有单一法学背景的情况,一方面派人参加心理咨询学习,另一方面专门招录一批心理学等其他专业的司法助理员充实到社区矫正队伍中去,以弥补当前社区矫正队伍知识结构单一的局面。第二,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聘请社会工作者,以不断充实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三,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广泛吸收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引入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与其年终岗位责任制挂钩,增强其工作责任心。

其次,要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程度。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业务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第一,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各类培训载体,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第二,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资深专家资源优势,通过“请进来”的方式让专家、教授讲解社区矫正理论知识和国内、国际社区矫正的先进经验。第三,要积极向兄弟单位学习取经,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前往兄弟单位调研取经,引入兄弟单位的成功做法,吸取先进的工作方法,提高整体矫正工作水平。第四,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过例会交流,剖析典型案例,使全体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断提升,不断掌握社区矫正的新手段、新方法。

再次,要依靠基层,注重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在农村地区,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处在最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也最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社会关系、生产生活等情况,能够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监督管理等具体现状,充分调动村(居)委会、村组干部的积极性是做好农村社区矫正的必然要求。我县在以

往村(居)“四职干部”的基础上特别增设1名村(居)综治专干,专门负责辖区内社区矫正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了村(居)自治组织的力量,充分发挥了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的整合功能,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在农村的发展、解决农村与城市发展失衡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3、探索社区矫正管理方法,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委托管理平台,确保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措施有效落实。当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对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一是严格把握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条件。入矫未满3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暴力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确定为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禁止外出。二是对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委托管理。经批准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委托地社区矫正组织应将委托管理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传至接收地社区矫正组织。接收地社区矫正组织应在收到材料后,将委托管理书回执及时传至委托地社区矫正组织。三是对个别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实地回访制度。矫正工作人员在适当的时候对外出请假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加强对这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针对性管理。四是对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监控管理。要求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全部纳入移动监控平台管理,每天24小时开机,便于矫正工作人员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行踪。

建立社区矫正保证金制度,要求社区矫正组织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要求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如果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或不按规定接受矫正教育,保证金给予没收,上缴国库,如果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均能遵守则于期满时退还保证金。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金制度,临时救助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拔款、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款组成。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为生活困难且不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金的实施,保障贫困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有效预防其因生存问题而重新违法犯罪。

4、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入,完善社区矫正保障机制

建议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定社区矫正经费款项,规范社区矫正经费的使用程序。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社区矫正所需费用标准,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全面开展工作的难题。

5、加快农村社区建设步伐,奠定社区矫正坚实基础。

农村社区建设步伐已成为制约农村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概念,并要求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在农村社区建设中要整合社区资源,推进农村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功能,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使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6、建立部门间联动机制,实现社区矫正无缝对接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都不可能完成,必须需要有关单位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使法、检、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合力。首先,要建立每月相互通报、相互核实制度,确保不发生脱漏管现象。其次,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制度,充分运用协调机制和工作平台,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相关实际问题。今年上半年,我县组织法、检、公、司等部门对全县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组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多次联席会议,及时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协商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诸如接收认识上的不统一、撤消缓刑假释案件中公检法司的职能职责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等,对促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起到了重要作用。

7、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实现社区矫正有法可依

第3篇: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本文就长沙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分析。

关键词:社区矫正;开福区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四种,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一、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开福区自2010年6月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开福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下,各项工作机制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形成了党委政府支持、司法行政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格局。截止今年1月底,开福区累计接收管理矫正对象893人,通过帮助教育,已有597名矫正对象依法顺利解除矫正,现有矫正对象296人,其中管制7人、缓刑257人、假释22人、暂予监外执行10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中,开通手机定位人数为296,定位率达到100%,指纹核查录入率达到100%,视屏签到率达到100%,有效避免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二、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特点

(一)整合资源,多方参与

组建了“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矫正教育工作队伍。首先是由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在各街道明确专干;其次是组建了一支由心理咨询专家带队、湖南司法警官学院、湖南师范大学和长沙大学学生组成的志愿者队伍,积极推行“小社区、大矫正”、“社区心理美容室”等工作模式;再次是建立了服刑人员家庭联系制度,按照1:4比例为每一名对象确定矫正小组,确立严密科学的监管帮扶方案,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

(二)依托平台,统筹兼顾

2011年6月,开福区社区矫正中心挂牌成立,2013年6月矫正中心升格为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充分发挥平台作用,积极构建“监管、教育、帮扶”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通过启用平台信息,加强司法所与监所的联系,做到刑释解教人员回归无遗漏;通过运用GPS手机定位、电子围墙、指纹识别、图像收集等科技手段实施科学监控,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到矫正对象的家庭、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以及居住社区了解核实对象的情况来加强监管;通过入矫教育、解矫教育和集中教育,增强矫正对象的道德和法制意识;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定期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通过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使矫正对象感受社会关怀,能够自觉的接受管理和改造。以矫正工作管理局为立足点,辐射全区,组织机关党员干部、法律服务人员、矫正志愿者、法律义工和社会五老人员等社会力量建立定向帮扶,针对对象的不同需求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服务、就业辅导、困难帮扶,并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依托湖南穗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建立了区级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竭力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三)部门配合,协调联动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区法、检、公、司及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通过定期会议周密部署,着重加强部门衔接、落实管理措施和强化监督考核,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密切配合,促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规范化和制度化。坚持关口前移,主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对接,按照精细化、专业化、客观化的原则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有效提高社会调查结果的采信度。坚持部门联动,为加强对重点特殊对象的监督管理,委托公安分局对特殊对象协助调查,尽可能地防止漏管、脱管和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每年上半年,开福区司法局协同区检察院启动了对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检查,检查内容涉及矫正档案建立情况、矫正人员在位情况,并与暂予监外执行、未成年人等几类矫正人员深入交流,有效预防脱管、漏管。通过多次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的沟通协调,有效提高了对重点对象的共同监管力度。截止今年1月底,开福区司法局共完成社会调查评估893起,出具的意见有890起被采纳,采信率达 99%。通过审前调查同意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

(四)加强监管,做好衔接

通过几年的试点工作,开福区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方面形成了自己的工作特色,具体包括:入矫前的调查评估:与干警配合深入社区家庭,做好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意见。入矫后的交付接收: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司法所要组织入矫宣告;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入矫中的监督管理: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矫正期满的安帮衔接: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每个矫正对象从审前调查评估到接收、入矫宣告、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做好从每周报到、每月思想汇报、每月集中学习、公益劳动、日常考核、走访、监管以及请假外出的审批,对其思想状况、生活状态的掌握,解矫鉴定和宣告,确保了对矫正对象的监管。

三、目前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人员配备不足

由于矫正对象的特殊性,也对管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工作人员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目前,开福区17个司法所,全部为1人所,由司法所长带领1名驻所调解员(临聘人员)、1名社区矫正专干承担了包括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基层依法治理及社会综治等在内的九项职能。从试点工作几年的工作情况来看,专干不专、身兼数职的情况有之,综合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的情况有之。

(二)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滞后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中的谈话、谈心、汇报等活动都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私密性,需要有独立的场所开展各项相关活动。尽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仍然相当滞后,尤其是部分司法所办公用房紧张,有的一间办公用房不到10平米,有的还与其他部门共用,在硬件上不能适应各项工作的需要。同时,没有专门的交通工具,为审前调查工作、走访工作,尤其是刑释解教“三无”人员、重点对象的“逢放必接”工作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三)工作经费亟需保障

工作经费是特殊人群管理工作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和基本保障。随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用于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人员的教育、心理咨询、开展公益劳动、逢放必接、帮困救助的资金缺口日益加大,经费亟需保障。

(四)日常监管配合不够

在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工作中,目前以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干为主,由于对矫正对象执法身份未明确,无囚车、警服、警官证及警用器械,工作人员数量有限,且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造成实际工作中监管的困难,并且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存有罪犯自杀、凶杀、脱逃等安全风险。

四、做好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措施及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体现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文关怀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借鉴其他好的做法和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

(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配齐社区矫正管理队伍,促进社区矫正管理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可以通过增加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日常工作应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调配、管理、考核,薪酬应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补贴和工作费用(如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进行培训,并根据工作的实绩,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处罚。

(二)加强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体现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安全性,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定全区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场所面积,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配备必要的执法用车、设备、器械等,用于依法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追查、收件、押送、司法奖惩、禁制令执行、应急处置和审前调查等职能。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全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安排,同时严格监管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并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社区矫正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相关监管部门有效提高对于特殊矫正对象的依法处理结果的送达效率以及完善相应的管理程序,并由上级部门统一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明确公、检、法、司四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责任分工,深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研究部署工作,实现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建立特殊矫正对象案件通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特殊矫正对象的监管。(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第4篇: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全力防控疫情。经请示主要局长及分管局长,社区矫正戒毒科第一时间向司法所《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社区矫正领域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按照省厅部署,《通知》强调疫情防控工作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和政治任务,全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当前的严峻形式,旗帜鲜明讲政治,全力以赴,主动应对,积极有序地做好防控工作;要克服麻痹思想,加强领导,密切关注疫情变化,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不必要的恐慌;要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责任,坚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全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二是开展全面排查,确保人员稳定。排查工作分为针对全系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刑罚执行一体化派驻民警及其家属们的自查报告,对全县305名社区矫正对象的迅速排查报告,一是排查目前上述人员是否有病毒感染疑似或确诊情况,是否有家人有病毒感染疑似或确诊情况,是否有从湖北武汉等地归来的亲属,是否与近期从湖北武汉等地归来人员接触等情况;二是排查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人员情况和是否存在未请假外出的情况,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三是严格落实措施,保障监管到位。一是暂停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二是为有效做好防控工作,杜绝人员聚集,我局暂定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改变监管方式,暂停集中报到、集中学习、集中点验、集中社区服务等所有集体活动;三是为避免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脱管、漏管和造成不必要的恐慌,社区矫正戒毒科和全体司法所利用信息化核查技术,定位监控技术掌握人员动态去向,同时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每一天的电话随访并进行记录;四是正式启动《县社区矫正工作应急预案》,确保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情况做出及时应对,有效处理。

第5篇: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高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充分认识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体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努力实现“一强化两提高”目标。一强化,即: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严格监管,使得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两提高,即:执法监督机制基本完善,执法监督效能大幅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观念得到增强,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建立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年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社区矫正和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社区矫正办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办。

(二)工作机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社区矫正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社区矫正执法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司法局具有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机构,包括社区矫正办以及各司法所。

(二)实施要求。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严格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审前社会调查职能;

(二)社区矫正人员接收职能;

(三)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职能;

(四)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职能;

(五)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职能;

(六)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职能;

(七)社区矫正警告处罚职能;

(八)提请治安处罚建议职能;

(九)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职能;

(十)提请撤销假释建议职能;

(十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职能;

(十二)提请减刑建议职能;

(十三)解除社区矫正职能。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审前社会调查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委托机关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了解被告人、罪犯的情况,注重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审查,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地向委托机关提交评估意见。

(二)履行社区矫正人员接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和法律文书登记接收制度,依法落实矫正责任人,切实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知情权,理顺衔接机制,提高接收效率。

(三)履行日常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管,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矫正方案合理,档案管理规范,检查制度严格;法制教育、社区服务、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措施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四)履行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对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执行的监督。

(五)履行离开居住地审批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对外出期间的监督。

(六)履行变更居住地审批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和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七)履行社区矫正警告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警告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处罚合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八)履行提请治安处罚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治安处罚建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建议合理;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九)履行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或呈报撤销缓刑意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建议(意见)合理;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履行提请撤销假释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呈报撤销假释意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呈报意见合理;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一)履行提请收监执行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收监执行释建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建议合理;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二)履行提请减刑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提请减刑释建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建议合理;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及时审查异议人提出的异议。

(十三)履行解除社区矫正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解矫宣告;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做好与安置帮教机构的衔接。

六、执法职权分解和工作流程、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1.司法所。依法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7日内的审批,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的初审,实施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初审,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初审,实施警告处罚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减刑建议案件的初审,实施解矫的初审和解矫宣告。

2.社区矫正办。依法接收登记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的审批,实施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审批,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审批,实施警告处罚,实施提请治安处罚建议,实施提请撤销假释建议,实施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实施提请收监执行建议,实施提请减刑建议,实施解除矫正并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依法实施审前社会调查、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审批、变更居住地审批、社区矫正警告处罚、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提请减刑建议案件的核审工作。

(二)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审前社会调查流程:(1)司法局收到委托调查材料后,社区矫正办应当在5日内完成调查事项登记、调查人员指派、调查人员公示以及书面通报委托机关工作;(2)调查人员及时向调查对象及其近亲属送达《提供书面材料通知单》,并调查收集调查对象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一切情况和材料;(3)矫正办在接受调查指派后7日内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评估意见,需延长调查时间的,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最长不能超过15日;(4)矫正办负责人及时对调查报告、初步评估意见和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送评估意见给司法局分管局长签发,并在审前调查报告上签署意见(盖章);(5)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调查材料送达委托机关。

2.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程序:(1)社区矫正工作科收到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后,在3日内送达回执;(2)社区矫正办为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执行档案并在2日内将相关材料复印件送达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报到逾期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3)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责任书;(4)司法所及时组织宣告,制定矫正方案并建立工作档案。

3.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流程:(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进入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予进入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工作科在2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核审意见并退卷。(4)经办人员报《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5)批准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同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4.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7日内审批流程:(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经办人员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审批意见。(3)经办人员报送《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到社区矫正办备案。

5.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审批流程:(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在2日内审查完毕。(4)经办人员报《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

6.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流程:(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变更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变更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通报辖区派出所后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在2日内审查完毕,并发函给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收到回函2日内,出具核审意见。(4)经办人员报《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表》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5)决定准予变更居住地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报决定机关和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有关法律文书、矫正档案移送新居住地县级行政机关,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7.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警告处罚流程:(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调查人员拟制警告处罚决定书;(4)警告处罚决定书呈分管领导批准;(5)送达警告处罚决定书。

8.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流程:(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出具核审意见并退档;(4)提请治安处罚建议书呈分管领导批准;(5)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人员送达提请治安处罚建议书。

9.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流程:(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认为符合撤销缓刑条件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处理:原裁判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报办公室核审;原裁判人民法院系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撤销缓刑呈报意见书;(4)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或提请撤销缓刑呈报意见书呈送分管领导批准;(5)原裁判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的,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批准后,及时向原裁判人民法院送达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原裁判人民法院系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提请撤销缓刑呈报意见书,经批准后,及时向市司法局呈报。

10.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流程:(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认为符合撤销假释条件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撤销假释呈报意见书报;(4)提请撤销假释呈报意见书呈送分管领导批准;(5)提请撤销假释呈报意见书经批准后,及时向市司法局呈送。

11.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流程:(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构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认为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4)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呈送分管领导批准;(5)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经批准后,及时向批准、决定机关送达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2.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减刑建议流程:(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减刑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组织矫正小组评议。(2)司法所负责人根据评议结果出具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报局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4)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作出后,及时进行公示;(5)对公示有异议的,转矫正办审查。(6)无异议的,经办人员拟制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提请减刑审核表》等材料送分管领导批准;(7)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8)市局审核同意后,经办人员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提请减刑建议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服刑单位。

13.依法实施解除社区矫正流程:(1)社区矫正期满前,司法所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期满合议,提出书面鉴定和安置帮教建议,符合解矫条件的,经办人员提出审核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2)社区矫正办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签;(3)社区矫正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社区矫正人员送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向决定机关、同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抄送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4)社区矫正期满后,司法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三)执法责任

在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具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概述

社区矫正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将矫正人员即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政府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轻缓化的推行、刑罚结构的完善等具有重大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是题中应有之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即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社区矫正执行部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在有效利用现有人力、物力、条件资源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方式,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同步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既是法律规定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核心目的是通过监督促进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督促纠正社区矫正中的脱管、漏管现象,维护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院、监狱、看守所将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变更矫正(如减刑、收监执行)和结束矫正活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等。

二、社区矫正监督法理依据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为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检察机关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宪法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中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大成果,是一项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制定的法规规章为社区矫正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可操作性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监督模式

社区矫正监督是新兴的检察监督。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立足实际,探索了多种模式,创造性的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已经将监督触角延伸到社区一线。

一是直接将社区矫正监督权划分到监所检察部门统筹实施。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履行刑罚执行监督的专门部门,而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因此,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具有先天的优势。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大部分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重心都放在了对监所的监督,而缺乏更多的力量对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使得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不到位,不能充分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

二是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社区矫正检察科,配置专职检察干警专门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社区矫正检察科的设置顺应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的要求,能够集中力量统一对司法所进行检察监督,卓有成效地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但是,囿于机构、编制等的限制,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社区矫正检察科不具有普遍性。

三是检察机关在街道(乡镇)设置社区矫正检察室。(街道)乡镇社区矫正检察室虽然可以普遍有效地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社区矫正检察室人员要求、经费支持等较高,相对于检察机关的总体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不现实。诸如有的基层检察院只是在乡镇设置了社区矫正检察室,没有配备专职的检察干警在检察室上班,这就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是由街道(乡镇)检察室协助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由街道(乡镇)检察室协助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符合实际,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首先,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是(街道)乡镇检察室的职能之一,这为(街道)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其次,接触社区矫正人员,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还要通过下基层来落实,由街道(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协调易于安排,较为现实可行。再次,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方便易行,诸如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宣告,街道(乡镇)检察室检察干警到场相对来说方便一些。最后,(街道)乡镇检察室可以有效地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对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问题,检察室可以及时沟通院监所部门,由院监所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当然,街道(乡镇)社区矫正检察室也存在不足之处,对于未设置基层检察室的街道(乡镇),街道(乡镇)检察室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存在空白,还得主要由院监所部门进行监督,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完善,使街道(乡镇)检察室全覆盖社区矫正工作。

四、社区矫正监督机制

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一方面是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核对人社区矫正人员名单,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检查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集中学习、思想汇报等,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基本情况;一方面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包庇、隐瞒纵容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范围广、难度大,因此,加强社区矫正监督机制建设是必要的。

(一)定期检查机制。

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检察干警定期到司法所走访,核实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检查社区矫正监督考察人员档案、审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执行和矫正工作是否合法,检查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教育学习、思想汇报、报告等,接受矫正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及时解决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牵头联合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检查活动,每年对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集中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

(二)帮扶帮教机制。

检察机关可以积极面向检察干警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帮扶帮教,形成帮扶帮教机制。检察干警作为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宣告仪式,与社区矫正人员签订一对一帮教协议,通过开展家访、谈话,帮助解决家庭生活问题、就业问题等,使社区矫正人员重新树立起生活做人的信心,努力改造,顺利完成社区矫正,达到矫正的目的。

(三)风险评估机制。

预防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形成风险评估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通过对每位社区矫正人员均建立风险评估监督台账,定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情况检查表,同时发放社区矫正人员检察联系卡,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诉求,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再矫正过程中的问题,有的放矢的进行教育,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和效果的统一。

(四)联席会议机制。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政法机关,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往往涉及多个机关和单位,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合,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执法检查情况,反馈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商讨制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程监督跟踪机制,商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原因,共谋对策。

(五)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可以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有助于解决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问题。检察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科室办公电脑联入司法局社区矫正平台,建立建立电子动态管理系统,录入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信息,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资料按时联合查对,如有不实、不全,立即查漏补缺,确保社区矫正人员资料齐全。

检察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涉嫌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或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社区矫正部门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发生脱管、漏管、违法犯罪,报上级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行政处罚等重大情况,社区矫正部门及时通报检察机关。

(六)社区矫正衔接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相互配合。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是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手段,是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的关键举措。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实践,社区矫正衔接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文书的送达滞后、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时间短、人户分离、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等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可以牵头,建立相关衔接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五、结语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积极发挥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季度评审、日常检察、动态跟踪等措施,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在监督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既尊重个体的差异,又遵循管理的规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真正实现监督和管理的双赢,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作者: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参考文献:

[1]陈文军、李润玲. 乡镇检察室建设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基层研究.2011年9期.

[2]周伟. 关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2期.

第7篇: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社区矫正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检察机关在监外执行中担负着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能,为客观、真实、全面地掌握监外执行罪犯服刑状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院组成由主管副检察长带队,监所科、调研室有关人员组成的监督检查组,到县司法局、县公安分局、县法院、各镇街道司法所和辖区派出所等相关单位,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台账、档案及个案调查等方式,开展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 肇州县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经排查和调研,肇州县共有监外五种人225名,我院掌握的社区矫正五种对象185名,其中,缓刑162人、剥夺政治权利13人、假释4人,暂予监外执行6人。司法机关有社区矫正对象人员91人,公安机关有70人。我院掌握的有判决书的五种对象有134人没到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到,他们也没有收到判决书,处于脱管状态。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有55名社区矫正对象我们不知道。有21名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判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但不知去向,无法联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监外执行罪犯脱管较为严重。一方面,由于法院未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要求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材料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大部分矫正对象没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司法机关办理登记接受矫正,也没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另一方面,由外地法院判决的社区矫正罪犯,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存在滞后现象,致使被监管人员不能被基层政法单位及时掌握,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2.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着衔接不到位的现象。在交付执行的衔接上监督不到位。即对于被判处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在宣读判决书之时就被释放了,法院有的在释放之前甚至都没和被判监外执行的罪犯签订社区矫正宣告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造成监外执行罪犯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矫正。同时,判决书送达矫正机关还有一个过程,检察机关没能及时掌握情况介入监督,这就造成了判决生效和矫正执行相脱节。

3. 相关制度还不健全、适用效果还不是很好。目前虽然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但落实这些制度,职责还不够明确,也缺乏可操作性,也就造成有些矫正措施和制度达不到实际效果,同时给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社区矫正程序的检察监督。首先,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做好对监外罪犯的法律文书的异地交付和转接,避免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够,异地被矫正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造成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全面掌握情况,发生脱管现象。其次,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以及是否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予以减刑等进行程序监督。再次,加强对执行结束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防止提前宣布、逾期宣布、不宣布及不向矫正对象发放期满证明书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措施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监外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发现矫正对象长期脱管、漏管等情况,检察机关可向公安机关提出顺延执行期限的建议,也可以向矫正机构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矫正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延长执行期限;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违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及构成犯罪的,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建议、监督公安机关及矫正机构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收监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8篇: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一、活动时间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二、活动目标

各司法所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要求,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顺应人民对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的新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确保“安全稳定百日大行动”活动期间,社区服刑人员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参与群体性事件、不发生有影响的治安和刑事案件,不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保持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持续安全稳定。

三、活动内容

(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司法所要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采取全方位、滚动式摸排方式,将涉及暴力犯罪、有重新犯罪迹象、可能有矛盾激化、有闹事行凶苗头、有情绪波动的人员作为摸排重点。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摸底排查务必做到四清:即基本情况清、现实表现清、行为去向清、监管责任清,对排查出的问题列出责任清单,要把整改措施落实到每个矫正小组。深刻剖析近年来发生的社区矫正案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认真查找制度执行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消除社区矫正安全隐患。

(二)严格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各司法所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犯罪风险评估,落实每月两次研判分析制度,全面了解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对研判分析出影响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报告、外出、进入特定场所、居住地变更审批都要严格按制度办理,防止脱管失控。要严格落实惩处措施,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及时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对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要及时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收监,并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从快收监,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三)注重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

各司法所要重点抓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抓住对部分罪犯特赦的有利契机,对社区服刑人员普遍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教育,了解掌握其思想行为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疏导。对有涉法涉诉行为、有矛盾纠纷状况、有重大家庭变故、有思想情绪波动或反常现象等安全风险系数高的重点人员,落实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措施,加强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及时化解矛盾,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积极发挥社区矫正中心作用,提高社区矫正中心集中教育质量,抓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教育学习,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赦工作,开展法治教育、传统文化教育和以爱国主义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教育,拓展入矫宣告、以身说法、以案释法等教育形式,增强法治观念,强化遵纪守法意识。提高适应性帮扶质量和效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就业、就学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切断再犯罪的诱因,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在守法意识、谋生技能、心理认知等方面不断发生良性转变,有效根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再犯罪,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切实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化监管

各司法所要严格执行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充分利用“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定位系统”的科技优势,落实每日2次核查制度,科学应用定位监控、轨迹查询、越界违规、信息告警等功能,实时监控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及时汇总、分析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轨迹信息,加强分析预判,对重点人员可增加其向司法所报告频率和次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逐级上报,并做好定位监控日志,确保监督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持续提高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水平。

(五)切实做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各司法所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处置程序和应对措施,做到及早发现、及时控制、妥善处置。特别是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下落不明、参与群体性事件、行凶犯罪、非正常死亡等突发事件,建立完善与法、检、公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着力提高互联网条件下社区矫正舆情处置和引导能力,严格依法律程序处理重大敏感案件,合理制定预案,及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防止因决策失误或不当引发重大舆情,做到依法办理与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无缝衔接、同步同调。

第9篇: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关键词]青海省;社区矫正;问题;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8-0173-03

2010年起我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并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强调,在全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其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和融入社会青海新闻网:《2010年起在我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下载于省略于2010年9月12日。。司法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有利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彰显了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升华,体现了刑罚人道化和国家文明。

1 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监禁矫正模式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监狱整体布局看,存在许多监狱地处偏远的不合理性。第二,从监狱设施看,绝大多数监狱都是与社会高度隔离的封闭环境,高墙电网、武警站岗、关卡林立、戒备森严,除了安全防范的需要外,还渲染着一种威严、神秘又使人压抑的气氛。第三,从内部管理看,仍沿袭着传统的封闭性管理模式。第四,从监狱同社会的互动关系看,存在沟通途径不畅、社会帮教不力的问题。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就是以矫正为核心,在坚持刑罚执行根本属性的同时,立足社区,尊重并吸收社区各方面的意愿及合理化建议,对罪犯进行矫正,社区矫正是保证犯罪人与社会密切联系,不使犯罪人与社会隔离,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不丧失工作和教育机会,也无损其地位和尊严的情况下,利用社区资源环境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的新型行刑方式的总称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63页。。社区矫正既体现了司法的民主,也促进了刑罚方式与社会的和谐。

现代刑罚理论认为,犯罪不是犯罪人与生俱来的,乃是社会多种因素交合作用而生成的独特的社会实践的产物。人是裸地来到这个社会的,这个社会赋予了他们一切,包括犯罪行为能力。对此,社会有责任帮助他们消除犯罪动机和能力,使他们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要达到此目的,就要把犯罪人置身于由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关系的体验,使犯罪人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由于人们生活在特定的区域内,彼此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或多或少的社会联系。犯罪对于社会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即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着其原初的生活区域(社区)。让罪犯回到其生活过的社区,辅以社会力量的帮助,通过某种有益的形式,表示其真实悔罪的意愿,有助于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更有助于达到社区矫正的目标,使罪犯在不与社会隔绝的环境中实现其再社会化,从而最终促成其回归社会,也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刑罚的人道价值。

2 青海省社区矫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11年4月,笔者随同青海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对我省部分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各地区在社区矫正方面,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今后在我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一些基本经验,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将是现在和今后严重制约青海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

2.1 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不完善

根据《青海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组成。司法所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实践者,社区矫正各项具体工作业务由司法所承担,但目前司法所的人员普遍较少。例如:青海省39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已建成371个司法所,其中,72个为无人所,132个是1人所,平均配备人员只有1.24人。[注:于2011年3月笔者实地调研获得的数据。]与规范化司法所每所3~5人的基本要求相差很大,社区辅助人员主要包括志愿者,但目前,先期招募社会志愿者289人,今年又招募了1000名,[注:于2011年4月笔者实地调研获得的数据。]但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还远远不够,重要原因是缺乏社会公众参与的健全机制。因此,人员问题将是严重制约我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2.2 执法身份不明确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一项新的工作职责,街道司法所承担着社区矫正的一线工作,责任重大,但法律政策又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相关的执法权,司法所有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但没有执法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无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协助,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无法调查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去向和相关信息,特别是在矫正对象不服矫正或出现突发事件时,按照现有规定,“对拒不服从管理教育,情节严重或者有重新犯罪嫌疑的社区服刑人员,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这种 “搬救兵”方式,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法在第一时间对现场形势进行控制,无法有效制止犯罪行为。

2.3 缺少必要的经费保障

经费是开展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没有经费,社区矫正工作寸步难行。在我省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后,涉及全省8个州(地、市)、46个县(市、区、行委)、399个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共(即“五种人”)2415人,[注: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平均每个试点地区35人,以此推算,全省39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类社区矫正对象在1万人以上。对这些人开展监督管理、学习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等社区矫正具体业务,需要工作经费作支撑;聘用社会志愿者,招纳社会工作者,也需要经费作保障。2009年省财政厅分别拨付了10万元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但是,青海省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均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各基层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的经费也没有任何保障,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注: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在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二九年九月。]青海省矫正对象均无人头经费可言,由于经费的紧张,导致一些工作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质量。

3 完善青海省社区矫正的法律对策

经过调研笔者深切地感受到:要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必须以加快立法进程、队伍建设专业化、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作为长远的目标,并在以后的矫正工作中期于实践。

3.1 加快地方立法进程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要求有法可依,依法行刑。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需要立法保障。《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规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刑法》修正案(八)仅是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目前立法阙如的情况下,首当其冲的是如何依法规范的问题。从实践层面而言,则主要是如何规范操作的问题,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覆盖了社区矫正工作方方面面,形成了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并经过试点实践的验证。但这些规章制度还比较粗浅,可操作性不强。笔者认为,青海省必须走地方法规先行的立法之路,建议在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相关成熟经验,对相关法律进行梳理整合,然后按照《立法法》的权限,进行地方特色立法,通过地方性法规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措施、机构设置等具体执行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既可以规范本地的工作,也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全国统一立法。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地方立法的条件渐趋成熟,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因此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运作,青海省应计划争取人大或政府出台一部社区矫正条例或规章。以促进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早日在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3.2 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是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迫切需要

队伍建设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根本性问题。从整体调研情况看,目前司法所的人员还是普遍较少,跟不上日益扩大的社区矫正的需要,尚未建立起社区矫正的稳定的专业化矫正人员队伍,人员问题仍是严重制约青海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笔者建议,根据青海省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应积极争取司法专项编制,充实司法所队伍;另一方面,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2011年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关于组织社会志愿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规定,应大力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管理好社区矫正对象。鉴于此,青海省应尽快建立以司法行政主体为主导,以社会力量参与为基础,着力于扩大与稳定专业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

所以,青海省应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条例或规章,通过地方性法规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保障矫正人员执法权力的合法化。主要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主体地位,以利于工作的开展;二是要确立矫正资格准入机制。吸收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积极参加,特别是有经验的心理专家和一对一帮教志愿者的参加,通过立法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

3.3 通过地方立法为社区矫正提供经费保障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经费需求问题也日益突出。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活动,比监狱刑罚执行经济得多,其主要资金必须来源于政府财政,必须确立稳定的政府财政经费保障体制。根据我国《宪法》第28条的精神,国家承担“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责任。社区矫正工作必须选择政府主导、政府推动型的发展模式,政府在社区矫正的启动和发展阶段,将承担更多的任务和责任,社区矫正工作中所需要的人、财、物主要由政府提供。因此,笔者建议社区矫正经费全部列入国家预算,转移到各地支付。矫正专项业务经费按照矫正对象每人每年1800~2000元标准,由省财政划拨,为社区矫正提供经费保障。在坚持社区矫正经费以政府划拨资金为主的前提下,也可以进一步拓宽社区矫正的资金来源渠道,鼓励社区矫正机构在法律规定的制度框架内多方筹集社会资金,为保证社区矫正机构的有效运转,青海省今年拟研究制定《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标准》。笔者建议,青海省应尽快出台《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同时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条例或规章,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经费保证,明确社区矫正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的责任,力争按标准把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到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矫正机构经费的拨放及经费的使用也应作出详细规定,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随着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铺开和对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中长期发展方向的不断思索,笔者相信,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将稳步进入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的新的发展阶段,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问题研究也将得到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参考文献:

[1]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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