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律师行业现状及前景范文

律师行业现状及前景精选(九篇)

律师行业现状及前景

第1篇:律师行业现状及前景范文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本文拟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和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途径,以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实质上就是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主体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过程。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各个主体活动过程中的适用与发展,整体而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主要是《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也明确规定:“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以及“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这些规定,既是对我国律师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同时也为律师们维护法律正义价值提供了保障。

以这些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为依据,我国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上良好。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不遵守各自法律职业伦理的事。例如,有些律师为了打赢官司,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不惜让当事人隐瞒行政司法机关没有查清甚至没有知晓的事实;有的律师,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和提高自己的职业伦理素质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想方设法本文由收集整理让法官的所谓“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对法官进行行贿行为……这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在极大程度上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二)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过程主要体现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身上。

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规则主要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法官和检察官们在职业过程中至少应遵循六条基本准则:(1)保障公正;(2)提高效率;(3)保持清正廉洁;(4)遵守职业礼仪;(5)加强自身修养;(6)约束业外活动。这些规定为以法官和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人员的职业活动提供了依据。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例如:有些法官为了及时解决案件,节省时间,提高所谓的办案“效率”,和律师们“狼狈为奸”,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私自和律师见面,向律师透露案件的相关情况,甚至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公正。

二、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现状的历史原因

(一)我国古代社会背景和法制传统的影响

1.小农经济的社会背景

在古代小农经济的社会中,案件和纠纷所涉及的人和物绝大多数在当地,容易为社会大多数人所理解和调查,因此可以根据社会中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作出判断。这些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实际上就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因此,这时法律活动与当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的联系比较紧密,法律常常是对地方性的社会习惯或惯例的承认,所以人们不需要职业训练就能对案件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这种情况下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分工就显得没有必要。社会不可能培养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专属于这个独立阶层和职业共同体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理性精神当然也就随之缺失。

2.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制传统

除却经济背景的作用,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制传统也直接影响了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中国古代,法律职业完全地国家化,完全地依附于统治阶层,法律问题被政治化、行政化处理。长期的行政统治使法律活动逐渐成为行政官员的活动方式和生活方式,并养成了古代司法官吏的普遍的行政化习惯和范式。古代政府的行政官员就是当地的法官,他们处理案件也只是其行使行政职能、治理所辖民众的手段而已。他们并不把法律作为一种专门的学问进行研习,所接受训练考试的内容是儒家经典。判词也常常是引经据典,以礼教化。民众对法律及法官唯恐避之不及,不到万不得已而不诉诸法律。而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皆源于皇权,在司法与行政不分的古代社会,最高行政统治者——皇帝无疑是最大的“法官”;这种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律运作模式,使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分工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结果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无法形成和培养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更不用说让法律职业群体在高度技术化的法律生活中不断总结、形成其所需要的那种精细化的法律技术和技能,以及操纵这种技术与技能所需要的严谨的法律思维和职业理性与道德了。

(二)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

在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高等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或律师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以美国为例,在美国,职业伦理课程是必修课,每一所法学院的学生都被要求修一门专门讲授律师职业责任的课程,通过这类课程学生将专门学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面临的职业道德问题、律师的行为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美国甚至还有很多法学教授把职业道德作为自己专业的研究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另外,美国的绝大多数州还要求法学院毕业生在获准执业前必须通过一个关于律师职业责任法的特别考试,没有通过考试的学生不能毕业。

而我国并没有借鉴和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对法学生的教育中,早在国民政府时期,大学法学教育就一味专注于法律知识的灌输,而忘掉职业伦理的教育,全国的法律院校的课程中,讲到法律伦理学的,除中央大学法学院与东吴法律学院外,其他学校都没有设置。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不重视职业伦理教育的状况没有得到改观。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仍然长期空白。教育部在1998年确定了法学专业本科阶段14门核心课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其中难觅影踪。硕士、博士培养计划中也没有把“法律伦理”或者“司法伦理”作为培养要求,并列出相关课程。虽然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首次明确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但目前采用的内容空洞的教材以及说教式的教学方式,很难真正达到树立和培养法律职业从业者法律职业道德的作用。此外,在对在职法律职业人,比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培训中,同样缺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

(三)我国现代社会发展变革的影响

首先,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变革之际,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和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是伦理或政治一元化的社会,由此造成长期以来的道德一元化。而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已经走向多元化,一元化的道德规范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对多元化道德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旧有的伦理思想失去对新社会行为的约束作用,而相应的新道德规范又尚未确立。因此,客观上难免会出现道德断层现象。法律职业领域也不例外,也难免在社会生活变迁中出现暂时的道德规范缺失。

其次,从经济背景角度分析,市场经济把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作为经济活动的动力,虽然充分竞争的市场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调节自动达到利他的效果,但当前我国变革中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备,因此它客观上也必然伴随道德与诚信缺失的出现。这在法律职业从业者中也不可能完全避免。

三、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途径

(一)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一个基本途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提高,仅仅依靠个人的素质的提高是不够的。对此,不但要从内部影响对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进行提高,更要从外部予以限制,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把我国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进行肯定,对其有不利的行为予以控制和制止,甚至严重时,要予以刑罚惩罚。而且,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防止法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贪赃枉法,损害他人的利益,最终破坏社会的正义秩序。可以说,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基本前提,我们绝对不能忽视它,同时,也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制定修改出更适应社会生活的法律制度,也为我们进行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前提。

(二)提高法律人个体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

这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最重要的途径。根据马克思哲学原理,内因才对事物的发展起到决定作用。毕竟,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一个个法律人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成员在知识、语言、思维、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等方面具有同质性,这一切都与法律人自身的素质有一定的联系。提高法律人个体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更能够使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维护法律共同体的声誉,发挥自己应该具有的作用,时刻注意到自己的一言一行;同时,这也对纯洁我国的政治组织队伍有着重要的作用,更使手中被赋予了很大权力的领导者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实事,而不是出现“权大于法”的情形,破坏我们国家的民主建设,从而阻碍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构建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法律人的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对培养合格法律人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学教育不仅仅传授给未来法律人以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且它对未来法律人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职业伦理的形成起着决定的作用。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我国法律职业者要想进入相关的法律部门,就必须通过高等教育这一阶段,对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来说,高校法学院逐渐成为法学教育的唯一途径。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法律人的法学教育。通过高校的法学教育,能够使我们重视起对职业伦理的训导。通过高校法学院的理论教育和最后一学年的实践活动,这对构建法律人自身的法律职业伦理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的终极价值在于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实施。具体到我们的实际教育中,14门核心课程的开放,以及学习欧美国家的诊所式法律教学,都能使我们达到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要求。

第2篇:律师行业现状及前景范文

法国籍华人律师陶景洲,是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亚洲区执行合伙人,被誉为“亚洲地区最优秀的仲裁律师”。从法国到中国,从律师到仲裁员,再到合伙人、到学者,陶景洲见证了外国律师入华20年。

对于外国律所在中国生存与发展的大致状况,以及外国律所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和产生的一些争议,陶景洲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中外律所20年发展互动

《方圆》:自1992年起至今,外国律所在华业务发展有何大的变化·

陶景洲:外国律所来华20年,前十年,外国律所主要代表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后十年,外国律所主要代表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

前十年,在引进外资方面,外国律所作出的贡献很大,但国内律所学习得也特别快。前十年外国律所和国内律所之间人才流动不大,外国律所的律师基本上在外国律所,也从国内律所挖些人,但没有外国律所律师流向国内律所的;但后十年,外国律所的律师流向国内律所的越来越多,外国律师进入国内律所的同时,也把外国律所的管理经验、风格,带到了国内律所,所以国内律所进步得特别快。前十年主要是外国律所发挥作用,后十年国内律所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方圆》:德杰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如何·

陶景洲:在中国的规模不如我们在香港的分所,目前只30人左右,而且只有北京一家,上海的分支机构目前还没有通过审批。

办完手续的整个过程所用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因为申请必须在当地司法局申请,然后报到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下属的外国律师管理处批准,之后上报到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批准,然后还需要主管副部长签字。有的可能等七八个月,有的可能等一年多,我们2011年12月就把材料寄到上海市司法局了,希望能尽快批下来,上海的办公室都已经租好了。

德杰和国内律所合作很多,我们希望,也需要和更多的国内律所合作。

关于违法执业的辩护

《方圆》:有些国内律所曾指责外国律所挖人,现在还存在这种情况吗·

陶景洲:这种挖人的情况可以说目前已经没有了,现在最多的是双向流动,外国律师到国内律所工作的例子也很多,比如金杜、中伦就有为数不少的曾在外国律所工作过的律师;他们最近甚至把通用电器亚洲总裁招到了旗下,这种情况越来越多。我最早在高特兄弟的外国同事就去了金杜,还做了负责金杜和澳大利亚某律所合并的国际业务主管合伙人。

《方圆》: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华外国律所和外国执业律师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而有国内律所认为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的大量业务事实上已经涉及“中国法律事务”,你怎么看待这样的指责·

陶景洲:外国律所的执业范围在中国司法部的规定里写得很明确。但是还有一个文件要拿来一起读,那就是中国入世承诺议定书,里面作出了一个承诺:外国律所可以就中国法律环境影响作出报告。这是完全正当的,因为外国律所在中国做很多和中国法律有关的事情,出具一份关于中国法律影响的报告,是无可厚非的。一项交易如果需要正式的法律意见,我们是不会出具的,但是如果客户请我们解释一下中国法律会有什么影响,这是我们可以做的,我们会清楚地说明这是一个中国法律影响的报告,而不是一个法律意见,如果需要正式的法律意见,可以找国内律所出具。

一些国内律所指责外国律所为委托人提供设立、变更、登记等服务,对于这些事项,我们是不会去做的,因为这些业务其实是非常细碎、枯燥的服务,又没有增值空间。这些业务我们都是委托工商注册公司去做。

说外国律所缴纳的税低也完全是个无理指责。其实国内律所的税收才是特别低,外国律所缴的税是很高的,除了5%的营业税外,还要缴25%的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务局对于国内律所的税收却有特别的优惠,这也是许多外国律所的合伙人转投国内律所的原因。

外国律所遭到国内律所告状的事也有发生,但我认为,整体上,外国律所还是掌握住了分寸的。

《方圆》:你如何看待王小耘律师公布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严重违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报告》·

陶景洲:王小耘为什么出具这份报告,我不太清楚。但上海另有一位律师,一向对外国律所在华执业颇有意见,但他自己却跳到外国律所了。他后来建了一个国内律所,然后与McDermott Will & Emery律所结盟,在海外建了一个“特殊的安排”,从而可以利润分享,这是违反中国法律的,而他们不仅做了,司法部还批准了。

在最早批准外国律所进入中国的时候,我就建议成立一个中外律师俱乐部,隶属中国律协,做一些中外律师的交流工作,让外国律师更加了解中国,也让中国律师更加了解世界,以便双方共同提高。我1992年提出这个建议,至今20年了,也没建起来。除了《方圆》的律政精英律师俱乐部邀请过我参加活动之外,我不知道有其他组织搞过中外律师联谊性质的活动。

有些限制没有必要

《方圆》:中国法律对外国律师的限制你认为在哪些方面可以适当放松·

陶景洲:我们是肯定不出庭的,这也是尊重中国法律的表现。但是对于仲裁出庭的限制,我觉得还有待改进。从历史上看,中国从1954年颁布《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开始,所有的程序都是允许外国律师出庭的,“”期间都没有中断,如今又怎么能假定1992年司法部的规定就把仲裁给中断了呢·

第3篇:律师行业现状及前景范文

关键词:高职;安检;航空法;教学

一、高职民航安检专业法律教学的现状和问题

航空法是目前高职民航安全检查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由于它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课程,其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法,并包括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高职民航院校的民航安检专业法律教学内容的侧重点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探索。最早航空法教学侧重讲授行政法、刑法等方面的内容,现在逐渐侧重于航空运输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民事立法及安检业务法规,这一系列的变化的背后原因也在于业内对民航安全检查权的法律性质的讨论仍在不断发展变化。

相应地,现阶段航空法课程在高职实践教学中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民航安检专业的实践教学中未体现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所需要达到的能力目标。第二,在民航安检专业专业的法律实践教学中未符合岗位需求,即更多在于介绍法律“是什么”,以理论性、记忆性知识为主。第三,在民航安检专业专业的法律实践教学中未激发学生的兴趣。

二、民航安全检查权的性质决定法律教育的侧重点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安全检查作为特殊执法行为必须取得国家颁布的法律正式授权才能实施。至今,法律尚没有明确授权民航安检部门实施上述行政执法权力的条款。民航安检工作人员属于民航运输企业的员工,从这个角度说,安检工作人员与民航旅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是,安检工作却是强制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客是不得拒绝安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安检的行为又带有一定的“公行为”的色彩。所以,关于民航安全检查权本身的性质到底应当如何界定,在学界仍处于讨论的阶段。

此外,由于安检工作需要一定的体力和耐力,目前民航业的安检工作人员流动性很大,到了一定年龄之后员工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应付一线高强度的工作量,都必须转岗甚至转行。所以,随着民航业的高速发展,要求高职院校培养出的未来安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成为综合性的高级安检人才,以适应职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所以,法律教学的侧重点在于使学生厘清安检职权与机场公安行政执法权力的界限,平衡安检的强制性与服务性之间的冲突,在提供安保服务的同时也能应对日益严峻的国内国际反恐局势;同时,培养有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的综合型机场工作人才,使学生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前景。

三、关于高职民航安检专业法律教学侧重点的建议

如前文所述,航空法与安检法规课程作为高职安全检查专业职业能力的必修课程,在教学中如果仍然侧重于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则不符合民航安检专业的学生课程的能力目标要求以及就业特点,也不能激发民航安检专业学生的兴趣。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抓住核心重点,有的放矢。

在课堂内容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身定位。安检工作人员首先需要明白自身的职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明白机场安全检查权不等于行政执法机关的人身检查权力。在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体现出服务性的特点,任何时候都不能“过界”,在发现违法情况时应当立即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第二,机场秩序相关的法律制度。由于机场安检工作岗位包括停机坪护卫、安检通道上的验证、前传、开箱包、人身检查等岗位,在每个岗位上都可能遇到不同的违法违规旅客,例如旅客拦飞机或扰乱机场秩序等“空闹”行为、隐匿携带违禁物品、冒用或者使用假身份证件等情形时有发生,对这类相关行为的定性和法律后果,机场安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并了解,才能及时对旅客行为进行划分,并根据情况通知机场公安。第三,目前与机场相关的突出社会现象及法律制度。例如航班不正常现象、航班超售现象等,在机场安检通道如果发生旅客问询或者质疑时,能够及时解答或指引旅客到相关单位办理下一步手续。

在课堂形式上,教师可以采取情景式教学方式,将每个法律知识点分为案例导入、案例所涉及的重点法律法规解析、情景模拟三部分。即首先以工作中的现实案例为主线引入,使学生自觉代入未来工作岗位场景并模拟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然后,结合案例中的法律法规进行课堂活动,以情景模拟教学法重现之前讲授的法律法规,总结突发事件处理的操作规章制度,但不再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是什么”、“为什么”,而是有侧重点地强调在岗位中安检工作人员应当“怎么做”。通过情景模拟锻炼学生的口才、抗压能力,使学生明白学习航空法、锻炼法律逻辑思维对于自身职业规划和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第4篇:律师行业现状及前景范文

[关键词]法学 教学 方法 现状 问题

中图分类号:G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5-0236-01

改进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方式,法学教学有着一定特殊性,由于教学的内容本身专业性比较强,所以略显枯燥,为了提高教学的效果,教师要增加教学内容的丰富性,灵活应用教学的方法,还要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的热情以及积极性。法学教学的过程中,可以引入案例,这样可以增强学生的记忆力,可以更好的对法学知识进行传播。本文对法学教学方法进行了介绍,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除了要提高学生的知识储备量,还要提高学生素质以及自学的能力。

一、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法学教育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法学的知识也比较广,涉及的范围比较多,在记忆与理解时有着一定难度,所以,法学教师有着较重的工作任务,其需要改进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学习的效率,还要加深学生对重点知识的记忆。在我国法学教学中,教师多采用的是案例分析法,这是一种比较直观的教学方式,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将法学的知识更好的应用在实际生活中,使学生认识到学习法学知识的重要作用。另外,教师还需要通过提问的方式,与学生在课堂上更好的互动,这样可以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可以判断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效果。

美国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在法学教育中,不光需要学陆法国家法学知识,还需要对英美法国家的法学知识进行学习。美国法学教育是以判例法为主,而大陆法国家的法学教育是案例汇编的方式,对法律的历史有着系统的研究,这种教育方式比较传统,而且尊重历史,对法学的历史文化有着传承的作用。社会在不断的发展,法学案例也在不断的更新,相关工作人员在对法律案件整理时,可以形成汇编系统,以供教育工作者利用这些资源。案例分析法有着较多的优点,其可以营造出良好的学习氛围,可以活跃课堂的气氛,还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但是案例教学无法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无法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在教学的过程中,学生具有思维的惯性,会假设一些事实寻求逻辑的统一性,学生比较重视法院最终得出的结论,但是却忽视了得出结论的过程,所以,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教师还需要对案例教学法进行优化。

二、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在法学教学的过程中,教师的教学水平对教学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在法学教育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使得法律事业的发展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现状。在法学教学时,教师多采用的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学的内容会受到教材的制约,教师在讲解时,相关知识比较抽象,学生很难记忆与理解这些知识,在教学中涉及的社会问题比较少,学生的知识面比较狭窄。由于教师的水平有限,所以,学生的发展也被制约了,教师在课堂上只是一味的讲述,忽视了与学生的沟通与讨论。在有的学校,由于师资力量比较薄弱,教师的数量比较少,有些公共课程学生的数量有上百位,而教师的数量却比较少,这影响了教学的效果。

在大陆法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学生学习的过程比较被动,其一般是为了获得职业资格而学习法学知识,我国职业学校机构也比较多,所以,很多学生学习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得相关资质证书,而不是为了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很多职业院校中,教师的专业素质不够高,还有的教学缺乏工作经验,所以,教学的质量大大下降了。在课堂中由于时间有限,所以教师一般设置模拟法庭的情况比较少,也没有灵活采用情景教学的方法,学生虽然掌握基础知识,但是缺乏法律常识,而且无法灵活运用这些知识。学校的资源有限,所以没法开设小班,只能在大教室进行公共课程的教学,由于学生的数量比较大,所以,教师无法做到兼顾,而且很少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为了提高教学的质量,有的院校开始了教学的改革,对教学的模式进行更改,法律教育正趋于专业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三、提高法学教学质量的方法

为了提高教学的质量,我国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应用多学习英美教学的经验,不光要采用案例教学法,还可以采用情景教学、模拟法庭等多种生动有趣的教学模式,这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可以提高其学习的自主性。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混合使用的方式,可以做好因材施教,可以使学生在实践中增强分析能力以及办案能力,在法学教学中,相关教育工作者可以采用案例教学为主,其他教学法为辅的综合教学方式,这有助于培养出综合性人才。在实践的过程中,学生可以增强判断能力,可以通过情景模拟的方式合理运用法学知识。在办案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清晰的逻辑思维,教师要在课堂上着重讲解法学重点知识,要教授学生办案的技巧。

当前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都有了较大的提高,社会中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了,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提高法学教学的水平,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可以更快的解决纠纷。近年来,传统法学讲授方法一直受到人们的批判,很多人认为此种教学方法单一死板,缺少师生之间的反馈和交流,对学生的实际技能训练不够等。与此同时,人们将目光更多地转向了英美法的案例分析教学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有关案例教学法的研讨在一定的范围内经常开展,有些学者还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研究,拿出了一些比较成熟的案例教材和教学资料。

案例教学法不能直接照搬,但案例教学法在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训练学生案例分析、口头辩论和解决问题等律师工作技巧方面的优势,使人们仍渴望通过它改革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工作者们为此创设了一种既适应传统教学模式,又兼顾案例教学方法之特点的法学教学方法―――模拟审判(或称模拟法庭)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对理论教学和实务训练都有兼顾,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改良传统教学方法的积极作用,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法学教学方法。

四、结语

法学教育具有法律知识传播的效果,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可以掌握一定法学常识,在掌握一定法学知识基础后,学生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在法学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注意优化教学的方法,要认识到法学教学的共性,也要认识到法学教学的特殊性。提高法学教学的水平,有助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更好的发展,可以为社会培养出更多高素质人才。我国法学教学还存在一定问题,在教学实践的过程中,教师要注意积累经验,总结出有效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 李腊云,向玉华.法律职业化背景下高职法学教学方法探讨[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08(03).

[2] 张丽娟,张俊义.法学教学方法改革浅谈[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5(07).

第5篇:律师行业现状及前景范文

为使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提高社会实践的能力,了解当下律师职业的就业环境和就业状况以及社会公众对律师群体的评价,同时也为了丰富大学生的假期生活,特开展此次走进律师事务所活动。

本次活动采取访谈的方式,在XX市区范围内随机选取一家正规合法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符合活动策划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助于完成调查活动并得出合理报告。

二、 社会实践内容

(一)、活动概况:

1、活动时间:20xx年7月30日下午3时;

2、活动地点:XX律师事务所;

3、活动对象:刘律师;

4、活动内容:与刘律师进行有关律师职业及发展现状的交流

(二)、活动具体流程:

1、首先,我向刘律师作了自我介绍,表明我的身份是“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大一学生”,并说明我的来意,即“进行暑期社会实践,调查当下律师职业的相关情况”。

2、其次,我将提前准备好的问题向刘律师一一作了询问,并认真听取和记录了他的回复。总结如下:

刘律师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毕业两年,成为律师一年,之前还担任过某公司法务。虽然刘律师从业时间短,但也正好能让我们了解到更加现实的情况,以及我们大学毕业马上就要面临的问题。

律师职业听起来风光无限,但是背后的艰辛也是痛苦的,首先要学好专业知识,再通过司法考试,还要考取律师证,最终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刘律师还特意说到,从事律师这个行业,不要想着会立刻挣钱,要做好坐冷板凳的准备,在毕业的一两年内基本不会赚钱的,而且律师也是一个要求吃苦耐劳的工作,会经常跑案子,出差,也会很繁琐的。这个现实对于刚学习一年的我们来说的确会有一点失望,但这也激励我们要更加努力的学习,强大自己。

凯华律师事务所周围有好多律师事务所,竞争也很激烈,如果接不到案子就没有收入,大概工作三四年才能养活自己。其实无论从事哪一个行业,在当今社会都是竞争很激烈的,既然选择了法律这个专业,我就应该坚持下去。

刘律师也提到,书本上的知识在现实工作中是远远不够的,实践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实践中也会不断学习到新的知识来充实和提高自己。

三、社会实践结果

本次活动开始时曾出现我被拒绝接受采访的情况,经过分析,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没有做好沟通和交流,二是一些律师确实事务缠身。从本次活动目的的角度来看,我在之后的走访中与被采访者沟通顺畅,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际能力和实践能力。

四、 社会实践结论与体会

第6篇:律师行业现状及前景范文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国外西方发达国家在旅游法律法规的立法方面已比较系统,它们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国际上对旅游法律法规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成果,并在教育和实践中得到成功的应用。国内的旅游法规体系一直处于一个不断更改的过程,对《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制定,尚处于起步阶段。《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景区、旅行社、旅游餐饮、旅游饭店、旅游规划等行业有了新的规范和限定,对旅游者、管理者、经营者、从业者的素质和行为提出了严格要求,所以对《旅游法》问责机制下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进行探索研究,旨在源头上从教育层面加强管理者、经营者、从业者素质的提高和行为的规范,促进景区、旅行社、餐饮、规划等旅游具体领域实现规范发展。

一《旅游法》相关释义

《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我国首部旅游领域的基本法,是我国旅游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对促进旅游发展方式的转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旅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旅游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就是人力资源,教育是旅游专业人力资源培养的根本保证。因此,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旅游专业的发展。而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除了通过专业技能和专业能力来体现外,更重要的还将体现于个人的人文素养,这都有待于通过旅游专业的教学和实践训练进行培养。《旅游法》将保护旅游者权益作为基本线索,将“以人为本”作为立法的基本理念。《旅游法》还明确了我国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这些先进的旅游发展理念和原则,能否深入人心,能否成为旅游从业人员共同追寻的人文精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是否明确并强烈地传递出这样的信息。因此,对照《旅游法》,反思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推动旅游法进入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实践教育中,真正使《旅游法》成为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指导。

二我国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旅游业起步较晚,旅游法规体系一直处于不太健全的状态,这给旅游院校建立科学的旅游法学相关课程和旅游专业人才培养带来一定困难,持久以来所培养的旅游人才难以满足《旅游法》规定的行业人才需求,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专业教师对《旅游法》的相关内容领会不够,尚未更新知识结构

《旅游法》对旅游从业者的规范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旅游管理者、经营者、服务者的素质和行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就需要教师先提高自身的旅游法律法规水平,提升自己的综合素养,提升行业对专业人才的要求标准,潜移默化来影响学生。但当前大多学校的旅游管理专业教师对《旅游法》的掌握不够,在授课过程中,其课程内容很少渗透《旅游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使得教学课程内容与社会需求脱节,缺乏对学生的知识引导,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旅游专业人才的培养。

(二)旅游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尚未优化,尚未达到行业人才新需求

《旅游法》的出台对旅游教育来说,既意味着政策空间的进一步拓展,也在课程、教材上给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更多更新要求,需要不断完善课程体系,提升教育理念,培养更符合社会需求的旅游专业人才。但当前旅游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存在普遍不合理的现象,比如旅游教材老化,有许多教材是翻译自国外,其内容不合我国国情,课程内容重复、相关课程教材对《旅游法》相关内容尚未更新等多种问题,这就使得培养出来的人才达不到《旅游法》规定的业界实际需求。

(三)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张皮,使得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脱节

由于大多数专业教师也缺乏行业的实践工作技能和经验,大多旅游管理专业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中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而轻实践操作技能的训练,造成学生所学的知识停留在理论层面,难以得到实践操作训练,不仅不能很好的巩固理论知识,而且缺乏应变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此外,很多学校的旅游管理专业虽已通过产学合作来教育培养规范性的专业人才,但其效果也不太明显,因为长期以来种种原因导致业界的规范性不够,使得学生在学校所学知识和企业的实践操作是两张皮,学生往往认为在学校所学和社会所需存在较大差异,入职到企业之后,完全跟着企业的不规范路径走,这就使得《旅游法》规范的行业要求很难贯彻到实践中,达到的效果不佳。

(四)专业人才职业道德教育缺失,使其综合素质距离《旅游法》要求相差甚远

长期以来,旅游行业的恶性竞争和一些不健康的形态长期存在,不利于人才培养。《旅游法》颁布之前,旅游专业人才留下了很多后遗症,如对于人才的职业道德正向培养和现实相背离,使得人文教育深感力不从心,对旅游业未来从业人员的价值观教育更多地侧重于职业道德引导和灌输。

三旅游法问责机制下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对策

旅游法问责机制下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实践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尽快对专业教师开展《旅游法》专题教育,要让教师知法、懂法,对传统教学中一些与旅游法不相适应的内容、手段进行修改完善;二是要对现有的课程体系进行修订,在课程中融入《旅游法》的相关条款,尤其是要对旅游法规、旅行社管理、导游业务、景区管理、饭店管理、餐饮管理等课程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对实践教学运用旅游法规手段进行科学安排和管理,让法治精神真正深入到学生的教学和实践中;三是加强旅游管理专业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行业需求的高道德、高素养、高人文精神人才。

(一)加强旅游管理专业教师培养

旅游管理专业课贯穿旅游法的法规体系,作为旅游管理专业教师,要精通新旅游法,为此采取送出去、请进来、专题讨论等方式,尽快对专业教师开展《旅游法》专题教育,要让教师知法、懂法,对传统教学中一些与旅游法不相适应的内容、手段进行修改完善,加快将教师培养为熟悉精通《旅游法》的专业教育人才,甚至专家。除了认真学习《旅游法》以外,要组织教师收集整理旅游法规案例,编写旅游法学教材。通过案例化教学,提高旅游法的专业教学效果。另外在教学课时上也作必要调整。

(二)深化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与实践内容体系改革

《旅游法》使我国的旅游法学体系更科学,新法中根据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以及在旅游业中出现的问题,对既有经验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许多创新性的法律条款具有前瞻性,更加注重法律的完整性和客观性,界定清晰,规范严谨,对旅游管理专业的教育教学有重大意义。学生通过对《旅游法》渗入专业课程学习,旅游法规、饭店管理、导游业务、餐饮管理、旅行社管理等课程,可以设定情景案例教学,让学生充当不同的角色,增强学生学习旅游法的兴趣,同时深刻理解行业中的旅游法。在学生进行实训课和顶岗实习中,加强对学生的《旅游法》相关知识学习,将法律知识应用于实践,如学校对学生实习的管理上,可以采取让学生拟定顶岗实习合同,进一步理解旅游经营者和雇佣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学习旅游法规。实习中发现违反旅游法的要坚决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加强旅游管理专业人才职业道德教育

《旅游法》需要具有良性的旅游职业价值观、综合专业素质强、职业素养高、专业法律意识强的从业者,因此在教育教学培养中,应加强相关能力和素养的培养,因此应该为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开设《专业综合职业能力》、《专业法律法规能力》、《专业职能道德》等相关技能的训练课程,培养毕业后能适应行业标准与需求的专业人才。《旅游法》的出台有望解决长期困扰中国旅游的一些深层次结构问题,也让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职业素养、职业道德教育有了更坚强的法律后盾。因此在今后的教育理念中,要加强职业道德和基本素质教育,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等级、高素质、高品质旅游人才。

(四)构建合理的检验方式

首先,通过《旅游法》知识有奖竞赛活动,检验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对《旅游法》主要内容的掌握情况,活动可将《旅游法》文本及相关知识作为测试主要内容,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校级竞赛,然后再组织和兄弟院校的跨校竞赛,最后推评选出不同等次。其次,通过校内情景模拟,设置各种虚拟情景,使学生将《旅游法》的相关知识应用于实践,使学生切身体会旅游专业高素质、高标准、高道德人才应如何去处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再次,通过校企合作,让学生在实践学习中,深入到旅游行业企业内,通过实际工作来检验是否符合《旅游法》规范下的旅游行业人才需求。

参考文献:

[1]胡春丽.试析我国当前旅游教育中的问题及提升教育质量的路径[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4,(08):48-52.

[2]张成玉.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人力资源现状及培养对策[J].人力资源管理,2014,(07):68-69.

[3]杨再琼.旅游人才培养现状分析与策略探讨[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05):145-146.

第7篇:律师行业现状及前景范文

1.对法学实践教学德育渗透认识不足。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往往更多关注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如何更加熟练地运用法学理论及提高法律素养,而对学生的道德教育认识不够深刻,从而形成了只注重法律实践教学本身而忽略德育渗透对法学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适当的道德教育和诸如依法治国等思想教育,对学生的政治品质、思想品质、法律观念的养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一些法学教师从事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德育渗透。这固然与国内高校对教师考核中普遍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标准有关,特别是实践教学基本不在考核要求范围之内,这就造成了部分教师在利益驱动下,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中,而不愿过多地投入到实践教学,更不愿在实践教学的德育渗透方面占用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导致法学实践教学不能成为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有效途径。再加上一些指导教师在法学实践教学德育性把握上存在认识不足问题,认为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加入德育内容是画蛇添足、浪费时间,因为学习法律的学生自然道德素质是没问题的。这种认识的片面性在于它把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具备较高道德素质等同起来,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学实践教学德育功能的实现。

2.法学实践教学育人机制不健全。法律教育教学决不是单纯地把基本法律思想、知识、技能灌输到学生头脑中去的简单机械过程,而是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过程,法学实践教学是这个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前法学实践教学在育人机制方面的主要问题是主体单一、渠道不畅、支持不力。所谓主体单一,是指法学实践教学德育渗透不仅仅是指导教师个人的事情,它的完成需要学校、指导教师、实践基地甚至全社会的大力关怀。所谓渠道不畅,是指法学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德育渗透重视不够,导致重视专业实践而忽视道德培养的畸形状况。所谓支持不力,是指德育渗透没有一个有说服力的衡量标准,无法量化以进行奖优罚劣,从而使学校不能给予政策、资金和人力等方面的保障,实践基地不能给予有力的参与机会、环境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导致指导教师进行德育渗透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些都严重影响着法律人才的全面发展。

3.法学实践教学德育评价体系不完善。教学评价是督察教师教学、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教学实践中,教学评价标准体系主要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结构等元素,而这个评价体系更多体现的是对传统课堂教学而设定的,实践教学的过程很难用这个标准来精确衡量,更不必说实践教学中的德育评价了。长期以来把专业课、实践课和德育课割裂开来的片面认识,导致对法学课程教学的评价标准带有明显的片面性特征,表现为忽视德育这个教学目标和教学效果的评价,只追求单纯的专业知识评价尺度。法律实践教学中德育效果的评价机制就更不用说了,法律实务操作状况压倒了道德素质的评判,教学评价标准这个教学活动的“指挥棒”,引导着教学活动的方向,道德教育成为评价标准之外的额外工作,“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得不到贯彻落实,教学评价标准的不全面性势必会影响专业课教学中德育的渗透,使德育渗透缺乏保障机制。

二、法学实践教学德育渗透的途径选择

1.要结合法学实践教学实际调动学生主体意识。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模式包括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观摩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实践基地顶岗实习等。学生在参与法学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即成为司法活动的准参与者、亲临者或执行者,在不同司法过程的角色转换中不断增强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实际能力的提升,在不同角色的转换中逐步把握法务从业者的道德素养。在法学教学实践过程中,指导老师要从不同的角度引导学生思考,注重培养学生的角色意识和主体自觉。案例教学、观摩法庭、法律诊所等法学实践教学是引导学生对案例中所涉及事件当事人和相关人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综合分析和思考的教学活动,它的特点是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中罪与非罪、罪与罚等,提醒学生从受害人、加害人、法官、律师、旁观者等不同角色进行分析,进而使学生通过综合分析,认识到道德因素在法律案件重要性。

2.要发挥法学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师范引领作用。古人云:亲其师则信其道。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是来自教学单位的高校老师和来自公检法司一线的法务人员,指导教师要率先垂范,以人格魅力在潜移默化中进行德育渗透,他们对学生的成长成才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教育学科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素养。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指导教师要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职业道德,其言行要符合育人的要求。青年学生正处于价值观形成和转变过程中,可塑性较强,由于在实践教学中指导教师和学生联系的紧密性,使得指导教师的是非观念、思想修养及道德风貌都会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形成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指导教师特别是公检法司实践基地法务工作一线的指导教师,首先应该是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先行者,然后才是法律人才的培养者和指导者。指导教师在注重自身专业素质的同时,要加强道德素质的修养,以严谨治学的态度、端正高尚的行为去感染、启迪并影响学生。指导教师言传身教,将自己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人格与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的技能结合起来,以取得最佳教学效果。

第8篇:律师行业现状及前景范文

关键词:情景动态设计教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

一、“两课”教学运用情景动态设计教学法的意义和作用

所谓情景,即具体场合的情形或景象。该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赫尔曼・卡恩(Herman?Kahn)与维纳(Wiener)合著的《2000年》一书中。后来学者们根据他们的观点,提炼出一种以情景描述为核心,对各种情景进行分析与模拟,从而做出科学合理的评判的情景分析法,并广泛应用于工程、经济、能源及管理学等诸多领域。在教育领域,杜威主张引导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过程中学习,倡导的是一种情境体验教学的理念。国内部分中小学教师也较早地开始了将情景设计用于教学实践,但多限于传统讲授的方式,仅再现已有的某一具体教学内容的情景,缺乏学生的主动参与,也不利于学生对系统知识的掌握。

所谓动态,顾名思义是相对静止而言,即活动中的状态和状况。就是在教学过程中,虽然也提倡教师的主导作用,但强调互动式教学。即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之间通过双向提问或多向对话、角色互换等方式来讨论问题,沟通思想。

在“两课”教学中,通过各种情境设计、角色扮演及互动方式,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一些难点、热点、疑点问题做出解释和回答,用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师生身边的事例,有针对性地回答和交流学生普遍关心的社会、人生、理想等问题,[2] 这显然是一种改进“两课”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在国家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的教育方针要求下,如何深化高校教学教育改革,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已经成为当前高校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有些高校“两课”教师对设置情景问题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了一定的尝试。但从全国来说,由于拓展范围的限制,取得的实际成效并不十分明显。另有李秀伟的《唤醒情感――情境体验教学研究》一书中,提出情境体验教学范式,并且对情境体验教学的理论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论述,但因其涉及范围广而使得具体运用起来相对比较困难。

笔者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践过程中,以情景设计教学法为基础,按照动态设计理念进行互动式教学,并将有关教学内容设定特殊的情景环境和角色扮演,通过故事情节和情景,去模拟或演绎其发生与发展的过程和各个环节,引导学生直接体验教学内容。这种声情并茂、灵活多变的授课艺术,既催人感悟,又发人深省,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内在积极性,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真正贴近实际、贴近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现实生活,从而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并能让学生终身受益,成为学生颇为喜爱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运用情景动态设计教学法之所以能收到如此效果,与下面一些状况和特点也是有关的:

一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具有与其他专业课或文化课不一样的特殊性,它的主要内容代表的是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涉及的是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基础”课的教学过程是一种知识与情感、心灵与思想的碰撞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因此,教师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旗帜鲜明、导向正确。除了要特别关心时事政治,对教学内容不断进行适时更新外,还要深入了解学生的生活实际,搜集大量的与课程相关的典型案例和参考资料,针对学生提出的各种现实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进行科学解答,这样才能以此作为桥梁,使学生发自内心地接受正确观念的同时,改变非正确的思想意识,培养正确的价值取向,达到教学育人的目的。二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适应对象为大学一年级各专业学生,对于这些刚刚经过高中阶段的奋力拼搏,为实现大学梦而废寝忘食、挑灯夜读、使出全身解数的大学新生,学习生活突然由紧张单调变得十分宽松自由。精神上的放松使得他们的思想尚未定型但又异常活跃,行为上将会产生各种变化,甚至会有一些困惑和不适,有的学生还产生了 “船到码头、车到站”、“好好玩一玩”的思想和“松劲”的现象。这就需要“两课”教师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及时洞察每一位学生的思想动态,利用情景动态设计教学法,有针对性地且又潜移默化地对其进行正面引导,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大学生活,迈好人生中极为重要的一步。三是过去很多学生都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一门条条框框多、很枯燥乏味的政治理论课程,属于社会科学领域研究的范畴。在现代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社会发展背景下,新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手段。因此,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互渗透、相互联系的趋势也日益增强。建筑大师梁思成曾这样描述建筑与音乐的关系:“建筑是凝固的音乐,音乐是流动的建筑”。在当下注重“绿色”“生态”“环保”的高科技发展时代,建筑也更加突显了它的艺术功能和科学人文相结合的重要特质,因而需要人们去细心体味。笔者认为,“两课”教师也可以利用理工科学生思维逻辑性强的特点,引导学生以更多样的形式,包括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去探究社会科学,用新的学习技巧,创造性地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面对国家改革进程中的各种新情况,教师更应注意采用情景动态设计教学等新方法,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培养他们去理性认知和独立思考各种社会热点和理论问题,使学生由过去“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变得开始关心社会问题,真正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某些静态的纯理论知识,转变为与学生学习生活息息相关的亲身体验。而要对学生进行这种思维方式的强化训练,就要求教师不仅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功底、较强的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还需要教师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仅要丰富自己的社会科学知识,还要拓宽有关的自然科学知识,并辅以精湛的授课艺术来实现这种动态的转换。

二、情景动态设计教学法“两课”实际运用案例

(一)理想篇。目前,国内各高校新生入学时间均为秋季。尽管秋季一般都秋高气爽,是收获的好季节,但由于季节的交换,以及随着气温下降等气候的频繁变化,极容易引起青年学生莫名的躁动。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教师可在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 坚定崇高信念”结束时,安排一个“理想篇――热爱生活,放飞梦想,成就理想”的专题,引导学生去树立自己的理想和信念,并努力化理想为现实。

具体设计:首先,在课间招聘两名(一名男同学和一名女同学)校园广播站的“播音员”,教师准备一段“赞美秋天,赞美生活”的台词,请播音员深情朗读。结束后,教师拿出5个不同的水杯,让两位播音员从中挑选一个自己喜欢的拿回去作为这次活动的纪念。两位播音员挑来选去,最终很可能是挑走两个最漂亮的保温水杯,剩下低廉的塑料杯和易碎的瓷杯。然后,教师将水杯视为我们的生活,引发一场关于“什么样的容器、盛什么样的物体,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的大讨论。不同的理想将带来不同的人生。面对各种各样的观点,教师拿出事先设计好的关于 “我的未来生活”趣味问卷,组织问卷调查。问卷涉及“谁最有可能担任下一届国家主席、谁最有可能出国工作、谁最有可能变成亿万富翁、谁最有可能成为中国的明星、谁最有可能在地震中睡觉、谁最有可能找到癌症的治疗方法、谁最有可能参加奥运会比赛、谁最有可能成为学校校长、谁最先结婚、谁最有可能结成配偶”以及“最好的笑脸 、最好的笑声、最好的眼睛 、最幽默搞笑的同学”等问题。需要准备的道具有皇冠、皇杖、铅笔、绘有建筑物的图纸、数张100元钞票、奖杯、实验室工作服、饮料瓶、爱心桃、玫瑰花等。针对每一个问题请同学们推选出一名代表,由当选的代表用教师事先准备好的道具表演出相应的角色。并由一名爱好摄影的学生全程拍摄,课间在大屏幕上进行播放。演出结束后,教师就“你心目中的设计师应具备哪些条件?怎样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你对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有哪些期待?”等问题,请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结合自身实际畅谈如何实现自己的理想。从而呈现五彩缤纷、丰富多彩的人生镜像,每一朵花都有绽放的姿态,每一个人都是唯一的精彩。最后,这丰富和流动的情景在一曲祝愿同学们《梦想成真》的歌声中拉下帷幕。这种化枯燥为情趣的互动演绎能让课堂充满人性关怀的光芒,最大限度地给学生提供发挥自己优势和展示自己才能的机会,既营造了一个愉悦而又富有亲和力的课堂气氛,又有效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极大地增进了学生之间相互了解,增强了他们学习的信心,既丰富了教学内容,也提高了课堂的教学效果。

(二)道德篇。教育是一种心心相印的活动,处处充满着真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一门思想政治教育课,而且一般是一两百人的大班课,除了需要依靠教师讲授的知识作为桥梁来启迪学生改变观念,接受新知外,教师结合使用情感熏陶的情景教学模式,坚持以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熏陶人,以自身的人格力量来感染人,既能增加教育内容的真实性,还能有效加深师生之间的了解,以及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为此,笔者以自己最近的一次亲身经历为情节,设计了一幕简短情景剧让学生参与表演,从而对学生产生直接影响,触动了学生的心灵,引发了一场师生之间的真诚沟通,使“两课”课堂真正成为师生相互沟通的一种真情碰撞。

选择的表演者为班上的课代表(一般为四个),分别扮演一家三口和警察。故事发生在2013年国庆节的晚上,一对母(原型为笔者)子在沿江风光带上散步,时值深秋,夜深人静,路上几乎没有行人。突然,母亲发现路边散落一地的百元大钞,便赶紧顺手一把抓起,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然后在原地等候失主。十分钟后警察赶来,母亲一手把钱交给了警察,警察点了一下钱数,为2805元。警察通过各种方式找到了失主,把钱如数交给了他们。失主为一外地游客,一家三口骑着四轮自行车游玩时,小孩不慎从自行车上摔下,全家急急忙忙赶往医院,孩子的父亲放在自己裤子后面口袋的钱掉了也斐然不知,直至听到广播招领启事时才发现。钱找回来了,一家三口感动得热泪盈眶。

接下来,引发了一场关于剧情中的主人翁是谁(笔者笑而不语,只说是根据身边真人真事编演的,但细心的学生会从一些蛛丝马迹弄清主人翁是谁,这样更能起到虽平凡但却是榜样的作用)?若是自己怎么办?以及国庆节你经历的所见所闻的叙述和交流。同时,结合播放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关于“讲文明,说道德,长假考验文明素质”、 常州市双桂坊“用道德良心做放心餐饮”以及同仁堂药店诚信经营的短片,开展对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的讨论。积极倡导学生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品质,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

道德认识是大学生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形成的基本条件,也是大学生良好的道德情操的基础。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这种以教师自身正能量的道德品质和形象去直接影响学生,能真正使道德素质培养入耳、入脑、入心,有效促进学生知、情、意、行的高度统一。大学生作为传播公德意识和践行公德规范的重要力量,促其成为践行社会公德的模范,有利于社会风气的良性转化。

(三)公平正义与法制篇。为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一些社会公正和法制问题,教师可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选择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教学内容,并结合与专业相关而且最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情景动态设计,引导学生进行创造性地学习与思维。

近年来,随着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现代化城市公共立体交通系统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高效与便利,有效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的同时,也给选择该专业领域学习的学生带来了更多的挑战。为此,面对电子、电气工程等专业的学生,笔者借用了哈佛大学Michael Sandel教授在公开课有关“思考:《公平与正义》”上的假设。即驾驶一辆以每小时60英里速度疾驶的有轨电车司机,在方向盘没有失灵但刹车失灵的情况下,面临正在铁轨末端工作的5位工人和分叉铁轨上的1位工人这一情景,如何进行生死选择?说白了就是撞死5位(效益)还是1位?这是一个公平正义与结果(或效益)关系的悖论、难题,大家可能为此发表形形的意见和有很多不同的选择。虽然最后也很难做出让众人心服口服的价值判断,但通过大家参与和讨论,无形中公平正义的观念就深深种于了学生的心灵。

然后再延伸到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公平与正义、环境恶化、食品安全、道德失范等社会热点问题,如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关于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操作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欺诈行为退赔、金融消费防“忽悠”、网购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等新情况有关法律维权问题,设计了一系列情景和动态剧情,引导学生从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层面上,用准确、科学的思维方式理性看待当前形势和自己遇到的某些问题,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培养公平正义观和法治的思维方式和素养。

结语: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过程中,笔者通过以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和发生在身边的具体事例,来设置各种问题教学情景,并努力促其动态化和具有交互性。从而化枯燥为情趣,从单向传播变双向互动,既丰富了教学内容,活跃了课堂气氛,增强了教学效果,又能锻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口头表达以及随机应变等综合能力,从而获得全方位的、顺应时展需求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养,同时还为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拓展了思路,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第9篇:律师行业现状及前景范文

法律教育部分内容的修订较此前的版本更为科学合理,而且避免了以往非法学专业的基础课教师需要学习庞杂的部门法的问题,但同时面临着新的挑战。思政课教师要将全体大学生培养成法治国家所需的具备基础法律知识和素养的大学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在实际教学中,学生对于法律部分的关注突出地表现在关注实际的具体的法律问题比较多,部分教师遇到学生的课堂或课后咨询具体的法律问题,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过程中,部分老师在法律教育相关专题的教学中讲授“法律基础”部分也更多的是法律知识和概念的讲解,很少涉及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的知识。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对于非专业的教师难度较高,其也不同于以往具体部门法概述的教学,需要教师从更高的层次上去把握和理解,并且能用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学生的语言阐释,借助经典案例或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对法治思想、精神和理念进行深入的理解。对于法学专业的教师,同样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实际的授课中容易陷入法学专业教学的深度。现实教学中出现的是部分法学专业的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不知不觉按着法学专业教育的方向上走,但对于学生学习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并且不符合高职高专的培养目标,学生容易陷入艰涩理论学习的困惑中。

二、法律教育部分对基础课教师挑战的对策

探究在思政课教学团队中,由于年龄、职称和专业的组成科学、全面和合理的需要,相当部分教师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然而本门课并未要求必须具备法学专业背景,且不影响实际教学,如前文所述,《基础》课的法律教育部分强调的是思想性的教育,教师只需花功夫研习法律部分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理念即可应对教学需要。研习法律部分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理念须始终围绕着培养大学生的良好法律意识这一主线开展,更侧重于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研习可分为自主学习和其他系统培训,这里主要探讨系统培训的路径。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中教师在授课时除了要透彻地分析教材中的规定的重点内容,还要基于学生实际以及学生需要和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讲授。除了教材已规定的选取学生关注度高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问题;根据不同专业学生关注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进行差别讲授,如财经系的大学生更关注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而食品系学生则更关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样结合大学生实际,结合生活,有所取舍,有所侧重,既满足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又能解决法律部分意识和理念方面的教育的需求。在讲授相关专业侧重的基础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可附带理念和精神的教育。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教育很重要的是通过消极案例中得出积极的引导,从而树立对法治道路的信心。通过对比事例诱导冲突,然后把两者进行比较,从而引出正面教育。法律部分教学的基本特点是,教师授课过程中每个法往往只能简单带过,蜻蜓点水式的面面俱到反而弱化了法律部分应有的教学效果。教师可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角度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同时多运用一些“情法冲突”、“情理冲突”的典型案例如长沙的哥撞死劫匪案、南京彭宇事件等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分别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作价值判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同时法学专业的教师要注意把握理论讲授的度,并且紧密结合高职高专的培养要求,开辟出特色的教学模式及内容。我院也对此有针对我院情况的思考,以下是我院的情况:

1.教学现状。我院的法治教育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知识的层面上,缺乏法律情感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养成,法治教育效果不明显。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多采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式,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后的认知和行为的培养。学生对校园部分法治教育活动了解和参加得较少,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仍需提高层次和水平。

2.教学优势。目前,已经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精品课程较为成熟,同时已开设法律相关的网络公选课,有固定的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实践教育常规活动,成立法律服务队并进行规模的校内法律宣传活动,已有按照院办宣传科的文件精神开展活动,已开展校园法制节目的拍摄录制尝试,这些活动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果和成效,同时通过这些尝试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和局限,以便后续的提升和改进,尤其是通过活动建立法治教育的系统的构建和运行的研究。

3.教学前景。形成地市级的普法品牌活动,提高学生作为完整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综合职业素养,为法治校园自下而上的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三、与上述基本状况对应的对策思考

1.课程教学改革。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授内容和方式的改革,确保培养学生基本意识的主渠道。契合法治教育目的的课程设置上,较为适宜的开设法治教育“活动课程”(《高职学生实用法律知识介绍与体验》)以及其他法律文化和精神类课程,形成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普及模式,即围绕学生实际参与的社会生活来组织课程内容,同时渗透精神和理念层面的教育。

2.社团服务建设。从内容和形式上设计开展既符合学生需求,又与中央精神和主题契合的活动,深化理论学宣讲团(含法律服务队)的建设,提高社团成员的基本素质和服务水平,开展常规模拟法庭活动和主题宣讲活动,录制校园法制节目“不二法门”视频和音频,自行组织(校内和社区)或参与校团委组织的外出法律服务活动,拓展提升学生的理解运用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就近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联系的服务点,根据职业院校的特点和特色,以工业园为重点对象进行量身订造的宣传和服务设计)。

3.技术平台和机制建设。开发移动APP和电脑客户端的宣教平台,开发微信课程和小游戏,校内纸媒宣传,成立校园咨询团队,培训一批班级普法联络员,最终成立咨询工作室,能给同学提供简便服务,同时收集我院师生的建议,以便于向建立我院特色的法律服务点进行发展,协同院办宣传科开展每年的主题普法活动,紧跟普法政策和形势,从整体上形成法治校园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