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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业论文精选(九篇)

律师专业论文

第1篇:律师专业论文范文

关键词:双导师制;法律硕士;培养

一、双导师制的提出与意义

所谓“双导师制”,顾名思义,就是为一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校内和校外两类导师,以校内导师为主,以校外导师为辅,共同开展并完成对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工作的一种导师制度。作为培养应用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一种特殊方式,实行双导师制的根本宗旨是解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培养单位师资力量不相适应的矛盾,让校外导师参与到实践项目、实践课程教学、论文写作等环节,加强对法律硕士的实践指导工作。究其实质,双导师制倡导校内理论与校外实践的结合,强调教学与培养中的应用实践成分,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弥补校内导师纯理论教学与培养的不足。因此,双导师制中的“双”确切地讲是指理论与实践、校内与校外的“双向”或“两部分”或“两类”,并不是仅限定为“两名”,条件许可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培养单位完全可以为一名研究生配备两名以上的校内导师和两名以上的校外导师。

环顾世界各国,研究生教育基本不外乎是以研究为方向的学术型研究生和以实践为方向的应用型研究生之分,两者各有所长,各依其重。法科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注重实务操作的专业教育,但中国传统的法科教育却过分偏重于理论学习,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重归法科教育之本质,法科教育正悄然由过去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主转向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法学教育的理念也正逐步实现从传统法学教育遵循的“法条-法理-法哲学”的教学程序向“法条-法理-法实践”的程序转变。基于此,国家在逐渐减少学术型法学研究生招生名额的同时,适当增加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专业在内的应用型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名额,这种政策性转变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实事求是的态度的体现。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讲,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还要指导实践,失去实践的理论将是虚无的、没有价值的理论。在研究与问题的关系上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离开了问题,研究将会迷失方向。法律硕士的培养更是如此。然而,目标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凸显,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师资绝大多数是从校门到校门,从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缺乏实践经验,难以或根本不能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展应用型的指导,培养的学生虽能毕业但难以被社会承认和接受。所以,双导师制正是在这种土壤和气候条件下产生的,对于国家、培养单位、学生和老师,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有助于实现国家制定的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中国目前的法律硕士分为两类,一类是入学前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简称非法本法硕或法律硕士(非法学),另一类是入学前为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简称法本法硕或法律硕士(法学)。在目标定位上两者是基本相同的。但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的是复合型人才。复合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跨学科的专业复合,即法律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简单形态的专业复合。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入学之前已经完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学科一定程度的学习或已经取得非法学学位。经过法律硕士阶段的学习后,学生还要掌握法学一级学科的相关知识。因此,这种学科的复合是法律硕士(非法学)将法学学科知识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学科知识的融合。二是思维方式和技能的复杂形态的能力复合。法律硕士(非法学)既要拥有法律职业人的典型思维方式和基本技能,又要拥有一类或一类以上其他职业人群所具有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技能,而且,还要能将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思维方式和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此外,其在强调坚实、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的同时,着重于宽广的法律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要求学位获得者具备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所需要的综合知识、实际工作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个实务性的学位、实用性的学位。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决定了国家和培养单位在制订培养方案时,必须加大对法律硕士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知识、职业方法、职业信仰、职业伦理等方面的训练,要更加重视法律实务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分量,配备有实务经验的老师开展教学与培养。没有校外实务部门导师的参与,仅凭满腹经纶的研究型导师闭门造车,难以培养出合格的实务型法律人才,即使能培养,也可能不符合成本与效益之经济原则。

二是有助于弥补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师资力量之不足。什么样的师资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需要呢?有法学博士学位?是教授?事实上,学历、学位和职称重在反映教师的受教育程度和教学科研水平或经历,并不一定代表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的教师就能胜任法律硕士的教学,就能培养出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比较理想的教师是既通晓学理,又熟谙实务的法律人,但只是凤毛麟角。因为在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支撑教学的教师大多是从校门到校门,一毕业就开始教学生涯,虽熟悉图书馆,娴于查阅文献资料,擅长写理论文章,但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甚至必要的社会历练。虽能应付讲授法学原理之任,却难以担当训练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之责。有的教师虽从事一些兼职法律顾问或律师工作,但因兼职之局限,其专业化执业水平也较难适应培养高级实务人才的需要。更有甚者,有的培养单位对法律谈判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职业伦理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干脆不开或随便应付。因此,建立双导师制,吸纳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等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士与大学专职教师共同承担法律硕士的教学和培养,既可以弥补培养单位师资力量的不足和结构性缺陷,又可以让每个学生同时获得校内理论和校外实务导师的双重指导;不仅可以克服学理和实务脱离的难题,还能充分利用实务部门的资源优势,借鉴实务导师的宝贵经验,拓宽培养单位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增加法律硕士的就业渠道。

二、双导师制的实践与问题

目前培养单位采取的导师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单一导师制,即每一个学生都有一名固定的导师。在法律硕士试点初期,多数培养单位在前两个学年不为学生分配导师,直到第三学年的上半学期开始或第二学年下半学期结束时才按照撰写论文的方向分配论文指导教师。由于配备导师太晚,学生在前两学年像“没娘孩儿”一样没有归属感,容易涣散,导师像“后娘”仅在第三学年才接手对学生的指导工作,难以结合学生的专长和兴趣进行应有的及时跟踪指导,学生与导师之间的配合往往缺乏默契。近年来,为克服上述缺点,不少培养单位都把配备导师的时间前移,有的提前到第二学年的上半学期开始,有的甚至提前到学生一入学就为其配备导师。第二种,导师组集体指导制,即培养单位按二级学科或专业方向进行导师分组

和学生分组,学生没有固定的导师,导师也没有固定的学生。在这种模式下,因为导师组里的导师往往没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且许多导师还有法学硕士或法学博士要指导,再加上其他繁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实践中容易导致导师组的培养方式流于形式,结果是“人人皆有导师,人人皆无导师”,“人人皆是导师,人人皆不是导师”。第三种,双导师制,即由校内专职指导教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对同一名学生共同指导培养。在配备导师的时间上,有早有晚;在配备方式上,有培养单位单方面指定的,也有以导师与学生双向选择为原则,由培养单位最后协调为学生确定导师的。其最显著的特点是,为学生配备有校内校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双料导师。校内导师是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业教师,校外导师则是从事法律实务、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在教学和培养过程中,各位导师各司其职,协同指导。校内导师侧重在课堂内的理论教学和论文指导,校外导师侧重学生在课堂内和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和应用能力培养,关注学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协调沟通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训练。

事实上,在2009年3月教育部下发文件之前,有些培养单位就已经实行了双导师制。有的实行“全员全程双导师制”,由培养单位统一聘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资深法律实务专家作为校外导师,在入学之初就为学生配备一名校内专家、一名校外专家作为导师,导师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有的实行“全员半程双导师制”,校外导师仅在实践阶段或论文指导阶段参与指导培养;有的规定校外导师仅参与指导,一般不承担课堂教学;有的规定校外导师不仅要指导学生的应用实践、论文写作、就业规划等,还要承担实务课教学。

毋庸讳言,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培养中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主要表现在:一是主管层面缺乏关于双导师制的制度规范。虽然国家主管部门在相关文件中提出要实行双导师制,但并没有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例如,双导师制是对培养单位的必备要件还是提倡性要求?校外导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对校外导师支付报酬?校外导师指导学生的基本要求和规程是什么?等等。这些制度规范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较大的随意性。二是校外导师资源渠道不畅,于法无据。校外导师资源主要集中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职业中,但《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参与高校法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相应的规定。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当这些符合条件的实务人士被邀请担任校外导师时,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和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有不愿意担任的,有个人愿意担任但单位不同意的,也有一个人担任多个培养单位的校外导师徒有虚名、疲于应付的。三是培养单位对双导师制没有给予应有的高度重视。有的培养单位根本就没有关于双导师制的考虑,有的形式上有规定但缺乏实际行动,有的关于校外导师资格、校外与校内导师职责、学生与校外导师关系、校外导师的奖惩等混乱模糊,也有比较好的培养单位制订了双导师制的相关规定,但囿于传统的观念,只想让校外的“牛”到学校“拉犁”,不想让这些牛“吃草”,甚至连一个与校外导师相称的“校外导师”、“校外讲师”、“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等荣誉称号也不想给,从而挫伤了一些校外导师的积极性。除上述三种主要表现外,个别校外导师自身素质和修养不高,定位不准,责权利不清,工作繁忙,精力不济,缺乏经验,与校内导师配合不好;个别学生不会正确处理与校外导师的关系,缺乏积极主动性等,都是双导师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双导师制作用的发挥。

三、双导师制的完善与推广

虽然双导师制实践中存在问题,但瑕不掩瑜,推广双导师制不仅有利于法律硕士的教学和培养,也可为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硕士等其他专业学位的教学和培养所借鉴,因此,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 推动立法,调动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合育人的积极性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作为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的职能机构,首先,应积极参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等与法律人共同体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制订和修改,呼吁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人士参与法律硕士培养作为义务性规范或倡导性规范,写入相关法律法规,并作为考评和奖励的一项指标。其次,应该积极协调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等法律职业协会形成一种联合培养法律硕士的有效机制,为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积蓄力量。再次,要把有关文件中关于“双导师制”的规定明确为强制性规定,各培养单位必须做到至少为一名法律硕士配备一名兼职校外导师,凡达不到要求的,应相应减少下年法律硕士招生人数。为使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真正发挥作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订出一套具有操作性的双导师指导规范或细则,供各培养单位遵照使用或参考执行。

2 严格选拔,提高校外导师的质量和水平

选拔校外导师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其一,校外导师具备的条件。一般讲,法律硕士的校外导师应当是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一定年限,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在某一法律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理论素养的法律专家。不宜一味地盯着法律专家的头衔、职务等,因为有些专家由于头衔多、职位高等,自身事务繁忙,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对法律硕士进行实际的指导,会让学生有“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感觉;虽然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但培养单位也绝对不宜要求校外导师一定要出版专著、编写教材、主持科研项目、发表文章,因为校外导师毕竟不是也不必都是理论专家;更不能把选择校外导师作为利益交换,要求校外导师尤其是律师必须向培养单位提供一定的捐助。一旦作为利益交换,校外导师就可能被滥任,法律职业道德就有可能被玷污。其二,校外导师认定的程序。科学合理的程序有助于保证校外导师的质量。一般应按如下顺序进行选拔认定:(1)培养单位制订并在相关媒介上公布校外导师任职管理规定;(2)校外法律实务人士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3)培养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确定合格人选;(4)培养单位与校外导师签订聘用正式协议;(5)学生与校外导师进行双向选择。有些培养单位的校外导师由各教研中心或教研室甚至教师个人自行聘请,程序混乱,缺乏严肃性,聘请的校外导师水平参差不齐,不仅不利于学生的培养,而且给培养单位造成不少管理上的麻烦。

3 提高待遇,物质与精神鼓励并重

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主要经费由国家拨款,对在职教师是按事业单位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管理,定编定岗定责定待遇。校外导师一

般都是兼职,不纳入培养单位的人事管理体系,无法享受导师的相应待遇。有的校外导师连正常的交通、用餐等补助都享受不了,有的甚至还要自己贴钱,从而挫伤了部分校外导师的积极性。校外导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协助培养单位开展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必然会付出时间和精力,应该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适当按劳取酬,或由培养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除此之外,许多校外导师可能更看重名分给自己带来的社会认可,培养单位应当理解他们的诉求,给他们适当的名分,如“法律硕士校外导师”、“法律硕士校外讲师”、“法律硕士校外副教授”、“法律硕士校外教授”等,让校外导师出师有名,千万不能只向校外导师索取,不给他们任何待遇。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对校外导师的考评机制,做到赏罚分明,优胜劣汰,防止个别校外导师“挂羊头卖狗肉”,沽名钓誉。

4 人尽其才,拓展校外导师指导环节

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要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因此,校外导师应发挥优势,侧重实践,具体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结合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特点,参与制定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实践部分设计,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程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2)承担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参加到法律实践课程的教学活动中,尤其是法律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法律谈判技巧、模拟法庭训练等实务课程。让学生从中获取实务理论并锻炼实务技能,把各种知识融合到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方法、职业信仰、职业伦理的综合素养之中,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的素质;(3)定期对被指导学生进行面对面的实践指导和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并适时接受和回复被指导学生的电话、电邮、短信等,也可以通过实践专题讲座、共同讨论等形式进行。较好的做法是,校外导师能够接纳其指导的学生到自己工作的单位开展法律实践活动;(4)指导和检查被指导学生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中遇到的实践性问题,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对论文的构思、成文和修改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践;(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参加被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6)协助校内导师做好对被指导学生实践能力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生的业务能力做出评价;(7)充分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源,协助培养单位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当然,校内外导师之间的默契配合,双导师制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不可偏颇。校内导师应积极负责与校外导师的日常工作联系,帮助校外导师协调共同培养的相关事宜。

5 以学生为中心,合理分配校外与校内导师

就目前各培养单位反映的情况看,双导师制受到了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普遍欢迎,而且大多数培养单位都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导师。但是,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在学生选择导师阶段,往往因为导师数量、专业、职称、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出现学生选导师相对集中在少数甚至是某几位校外或校内导师的现象;在导师选学生阶段,因每位导师所带学生的名额限制,最后会让大部分学生失望,而被动接受培养单位为其分配的其他导师。因此,建议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受学生欢迎的应用型专业的导师,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让其有最多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名额,可不为其配备或少配备校外导师,但可以为其配备校内没有实践经验的年轻老师做助手;对实践经验较少或没有实践经验的应用型专业的导师,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纯理论专业导师,按第二级别分配学生名额,可根据情况有选择性地为其配备校外导师;对于既没有实践经验又属纯理论专业的导师,原则上可以不分配指导法律硕士研究生名额,如果分配名额,则一定要为其配备校外导师。此外,为确保导师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对学生进行指导,无论校内还是校外导师,每位导师每级指导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应控制不超过5人。

参考文献:

[1]付子堂,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律实务教育体系[N],光明日报,2007-12-25

第2篇:律师专业论文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 [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 [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 [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 [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 [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 [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 [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 [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 [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 [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 [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

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 [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 [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 [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 [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 [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 [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 [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

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 [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 [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 [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 [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 [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 [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 [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 [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 [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 [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48]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 [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

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 [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 [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53],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54]。

第3篇:律师专业论文范文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系统化工程,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学在职业类院校的定位应该突出应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培养的是处于基层和服务前沿的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来看,我们逐步完善着专业的设置,朝着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努力。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三年学习成果检验手段之一的毕业论文环节却存在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五)加大教学资源的投入,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

第4篇:律师专业论文范文

ACCA是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AssociationofCharteredCertifiedAccountants)的简称,是世界上最大的会计师团体之一。

高校会计专业(ACCA方向)是我国高等教育与国际会计职业教育相互融合的新型专业。公司法与商法(F4,CorporateandBusinessLaw)课程是国际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大纲基础技能部分(FundamentalsSkillsModule)的考试科目。

该课程要求学生熟练掌握英国的公司法、侵权法、合同法、雇佣法等法律知识,并能结合案例进行法律分析。非法学专业的中国学生缺乏英美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英语应用能力,教师应在帮助学生构建英国法的基本理论体系的同时,针对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门课程的特殊性,不断改进和完善课程的教学。

一、公司法与商法课程特点分析

(一)会计专业法律课程的必要性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制经济。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企业会计信息的作用日益重要。

作为市场主体典型代表的企业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稳步发展,无法回避各种法律法规的制约。因此,实务中很多问题已不再是纯粹的会计问题,而是与法律紧密相关的问题。为适应会计职业的这种市场需求的变化,普通高校会计专业的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担负多样化与复杂性的会计工作,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单一会计实务工作的复合型人才。我国传统会计教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育中虽然也包括法律基础、经济法等法律课程,但大多仅作为普通的基础课程选择开设,类似于普法教育。在实际教学中,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国际会计教育包括我国普通高校开设的会计专业(ACCA方向),重视通才教育,主要以培养熟悉国内外与财务、会计、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具有较强的获取信息、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国际化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根本目标。课程设计更突出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尤其重视法律课程的设置。笔者在澳大利亚留学期间发现,澳大利亚各高校都要求会计专业本科学生必须学习包括商法、税法、公司法等至少三门核心法律课程。美国等国家会计教育也将企业法等法律课程作为会计专业的核心必修课程,充分体现了法律知识在会计人才培养中的地位。

(二)两大法系法学教学的差异性当今世界范围内主要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与之相对应,高等法学教育也主要分为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的英美式教学方法和以讲授法律理论为主要形式的大陆式教学方法两大类[1]。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由于判例占有核心的地位,成文法相对处于辅助地位。判例通常被汇编成册并写入教材,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对判例的分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析讨论,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利于培养其分析问题的技能和语言表达的能力,熟悉分析案例的方法,能够将书本知识同工作实务结合起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大陆式教学方法以集中讲授法典以及假设性案例为主,教师的讲授和学生的阅读范围都围绕法学教材。这种方法较适合基础法律理论的系统学习,有利于学生对于抽象的法律原理的理解和法律意识的培养。随着教学实践的发展,单一的讲授教学法逐渐暴露出其僵化、脱离实际等固有的一些诟病,普遍受到人们的质疑。因而,采用大陆式教学方法必须注意避免简单地对学生“填鸭式”的灌输和照本宣科,在授课时多形式、多角度对学生进行引导和启发[2]。

公司法与商法课程教学存在的主要困难(一)教学辅助资料匮乏公司法与商法课程要使用原版全英文教材。但在教学过程中,仅采用一本教材,很难让中国学生完全理解并掌握英美法律知识,必须借助辅助资料来补充相关背景知识。

在目前的教学实践中,能够供本选择的辅助阅读资料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学专业的英美法教材或外国法制史教材;另一类是法律英语专业教材。作为会计专业法律课程的辅助资料,这些教材都存在着一些不足。第一,过于专业的法学教材侧重于介绍英美法发展的历史沿革和背景知识,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不仅起不到帮助理解的作用,反而加大了学习的难度和负担。

第二,大多数的法律英语教材偏重于讲授法律语言和语法结构,而弱化法律体系本身,缺乏知识的系统性,在阅读上也有相当难度。

第三,ACCAF4课程主要涉及英国法律制度,但市面上的英美法教材则以美国法律制度为主。英国和美国虽然同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但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小的差异。教学辅助资料的匮乏,给教师的授课和学生的学习带来了不少困难。

(二)法律英语应用能力欠缺会计专业(ACCA方向)公司法与商法的教学既非专业的英语语言教学,也不是单纯的法学教学,而是法律、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英语与会计职业的融合体,教学中主要强调法律知识及基础技能的掌握。法律英语作为承载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的工具,具有高度精确性和严密科学性的特点,与普通英语相比无论在词汇还是在语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较难掌握。而且,F4课程与ACCA考试科目中其他以计算为主的科目相比,属于纯文字科目,对学生英语的应用能力尤其是写作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英语与法律专业知识的相互交融,要求学生在记忆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解。对于缺乏英语语言环境的中国学生而言,平常使用英语的几率本来就低,让学生理解常用的英语词汇都已经非常困难,更何况是英美法领域使用的专门性术语。

(三)教学师资力量有待扩充普通高校会计专业(ACCA方向)法律双语教学的特点要求其专业教师应具有复合背景,既是合格的英美法律专业教师,又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但我国高校中ACCA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从教师状况来看,现有的专业教师大多数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培训,能够完全胜任法律双语教学要求的教师数量很少[3]。所以,学校应重视ACCA法律课程的教学,有意识地培养本校ACCA专职教师队伍。为教师的继续深造创造机会,并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条件以获取课程发展的前沿信息,鼓励教师参与校内外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逐步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授课质量。

二、完善高校公司法与商法课程的对策分析

(一)重视先修课,积累英美法基础知识在高校ACCA教学计划中,通常为《公司法与商法》课程设置了先修课程,如《英美法基础》或《英美法概论》。

针对ACCA多数学生没有任何关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于英美法律基础知识的现状,先修课的目的在于简要介绍英美法律制度,了解英美法系特点、基本架构、法院制度,并结合判例法特征,对英美民商法律制度有一个综合性的了解。同时为适应全英文考试的需要,帮助学生熟悉和掌握基本的法律英语术语,提高研读英美法律资料的能力。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语言方面,重点讲解英美法当中会经常使用的法律术语;另一部分是内容方面,以考试大纲为基础,准确划定需要掌握的英美法律知识及教学深浅难易程度,为后期的公司法与商法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基础,保证学习的效果。超级秘书网

(二)扩展阅读,培养自我学习能力需要明确的是,ACCA课程原版英文教材并不包含所有必要的知识,因而除教材外,还需要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扩展阅读,接触一些课外读物。没有相应的课外阅读作为补充,便很难理解教材和考试题目中出现的一些内容;而能够有效的阅读课外书籍的同学,知识面和思维的灵活性都会比较好。阅读的范围以ACCA课程为核心,其目的主要在于扩大知识面,有大致的概念和印象即可,并不需要深入细致的掌握。阅读时要勤于思考、注意积累,培养和提高自我学习的能力。

(三)围绕大纲,创新教学方法英美法学语言比较生涩,在教学中应创新教学方法,使学生能主动参与教学过程。

教师一方面可用判例来帮助学生理解法学理论。另一方面,围绕考试大纲中重点、难点的提问、讨论,可以锻炼学生对英美法律的运用能力,既能有效地保证教学的效果,对学生今后从事会计职业也大有益处。但案例教学法同样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虽然使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却难以使学生在短期内获得系统和完整的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律知识。同时,这种双向的讨论式教学,在中国仅适用于少部分思维较为活跃的学生。如果教师对案例教学法运用不当,或者缺少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的环节,也仍然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4]。

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采用原版英文教材为主,辅以中文参考资料;教师在授课中采用英语与汉语交错,以英语讲授为主的英汉混合型双语教学模式对高校ACCA法律课程比较可行,而要达到全英文教学的模式在短期内还有较大困难。需要指出的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鼓励学生用英文思考法律概念,分析律问题,并注意通俗易懂地讲解考试大纲中要求的基本原理。通过比较的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克服畏难情绪。

(四)研习考题,强化实战能力ACCA考试课程的教学与高校普通课程的教学有着较大区别,除了课程本身的学习之外,最终目标还是学生通过全球统考。ACCA考试注重对学生思考方式与技能的考查,命题的特点是题目的灵活性和实务性。因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对教师提出了双重的要求,一是要使学生具备会计专业本科学生的综合素质,二是要帮助其通过ACCA考试。应试教育的鲜明特点,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讲授知识,更要注重对历年相关考试题目的研习,不断强化学生的法律写作和法律思维的能力,将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理与具体案例结合,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提高实战能力。

参考文献:

[1]李宴1英美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研究[J]1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论坛,2006,(3).

[2]杨海坤,赵富强1英美法与中国的法学教育[J]1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1

第5篇:律师专业论文范文

[关键词]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 同质化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简介]程燃,复旦大学高教所硕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现状

据统计,在2012年度法学专业排名前十的我国高校中,2013年计划招收了2560名专业硕士,1844名学术硕士(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两所法学专业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专业硕士计划招生人数均远远多于学术硕士,这导致了近几年法律专业硕士的毕业生大幅增加,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与过剩的悖论局面却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专业硕士在就业时面临一定的歧视,承受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企业、生产部门急需大批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如外事、经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同质化导致法律硕士的专业交叉优势和就业优势消减,不被社会认同,就业困难。这一点从复旦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统计的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职业分布情况(表2)可以看出,专业硕士毕业生中有将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对来说差一点儿的民企,而学术硕士毕业生分布又很分散,没有实现预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备力量的要求,毕业后升学的只占了10%,其他人则挤占了专业硕士的就业空间。这反映了当前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适应市场需要、适应不同领域职业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国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培养理念和规模则各有侧重与不同,相应的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科研和论文要求、法律职业背景、质量评估体系等都有区别(理想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不仅很多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区别,就连高校法学院的教师也不能很好地对二者进行区分,往往采取统一的授课模式。事实上,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培养目标方面,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定位。法学硕士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硕士(JM)的培养目标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传统的法学硕士教育更侧重于学术,而非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家(即所谓的律师),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硕士教育所培养的人才重应用、重实务,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学本科的基础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的学术研究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旨在培养面向各行各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方面。根据培养目标,法学硕士应当以学术研究为导向,而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对比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所开设的必修课课程可以看出,法学硕士开设的方法课、对比课突出了研究型特点,而法律硕士所设课程与本科生课程较为接近,体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差异。但目前法律硕士的课堂教学基本还是遵循课上满堂灌的教育模式,依旧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同样是侧重于理论,实践性课程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因课程设置没有实现与其他学科和法学知识的有效结合,致使法律硕士的跨学科优势难以发挥。

科研与论文方面。由于两者培养目标的区别,法学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多强调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视理论分析,而法律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应通过多分析实际案例来阐述理论。现实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的论文要求与法学硕士没有实质区别,对两者的科研和论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硕士的生源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其法律基础知识积累不够,科研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导致其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这使得法律硕士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影响了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评价。

质量评估体系方面。英国大学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律硕士培养侧重在本科基本训练基础上提高实际运用技能,学生选课通常集中于某一专业方向,只需选择几门课程,并且一般不写论文,只要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得学位,通常以法律实践能力为考察核心;法学硕士则需要写论文,但不需要修习过多的课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为考查核心。这既适应了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区别。

二、大学应该培养法学家还是培养律师

有人说过:在教育和道德方面,如果实践是正确的,那么理论就没有意义。为什么要在理论上浪费时间,而不把时间用在探索实用技术上呢@?如何区别培养学术硕士与专业硕士,我们的社会到底需要更多的“法学家”还是“律师”?这可以从《耶鲁报告》得到启示:“有些操作可能由那些掌握很少或没有相关理论知识的人实施。不了解力的分解定律的水手可以扬帆起航;没有欧几里得原理相关知识的工匠可以把他的框架弄成直角;没有学过化学理论的染工可以调制色彩。但这样的劳动者注定是要被其他人限制在狭窄的职业道路上的,他需要那些拥有更加广博科学知识的人的持续监管。如果他想冒险超越既定规则,而没有现成理论做指导,就会盲目、胡乱地工作;通过长期实践,他可能已经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但业务计划的安排、机械工程的新组合、技术的发现和改进等却通常来自经过更高级和系统培养的人的思维。”也就是说我们既需要精于实践、掌握熟练技术的操作人员,即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又需要精于理论且以研究为主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就是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

第6篇:律师专业论文范文

关键词:培养目标;教学改革;互动式教学;学生素质

目前,我国各类高职高专院校有1100多所,不少院校开设了法律事务、司法助理等法律类专业。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自1998年开始设置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十余年来,以社会人才需求为依据,以培养法律职业能力为宗旨,培养掌握“必需、够用”的法律知识,具备法律实践能力并为基层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为实现这一目标,法律事务专业在课程体系建设、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手段创新,搭建师生之间、课堂内外、学院与社会等互动平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探索。

一、明确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我国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专门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1]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2]。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将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基本法律理论,具备较强法律实践能力并能为基层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该目标的特点是:第一,素质较高。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必须掌握“必需、够用”的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逻辑推理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高度负责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职业适应性强。高职法律毕业生是为基层法制建设服务的应用型人才,岗位在社会第一线,主要工作是对已学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因而要求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和适应能力。第三,职业范围面向社会基层。高职大学生不同于法律类普通高校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只有立足社会基层,在法律服务一线才能发挥特长,找到用武之地。

高职法律学生毕业后可以从事的职业岗位有:中级、基层法院的书记员,检察院的助理人员,公安、安全警务人员,监狱管理人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律师事务所助理,乡镇、社区司法助理、人民调解员,企事业单位文秘,中小学法制课教师等。具体工作是法庭记录,档案管理,纠纷调解,刑事预审,法律文件制作,法律宣传教育等。这些岗位要求高职法律毕业生具有维护法律尊严的价值观,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吃苦耐劳的心理素质,较强的团队协作意识,“终身学习”的迁移能力。为使这一人才培养目标深入广大教职工,解决思想障碍,学院开展“转变教育思想观念大讨论”活动,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国家高职教育政策法规,转变教育教学理念,调整教学计划,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二、积极推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

(一)“四、三模式”是教学方法改革的特色

为改变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应用能力,学院从1999年开始在法律事务专业中推行“四、三教学模式”,即讲、练、看、干四个环节,刑事、民事、行政业务三个模块。四个环节中,“讲”就是教师精讲,减少课堂讲授时数;“练”就是让学生通过作业、习题、课堂讨论掌握重点;“看”就是通过观看教学片、自拍庭审录像、《今日说法》、《律师视点》等,掌握法律职业流程;“干”就是由教师指导学生到校内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实训基地模拟办案,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或者到司法实务部门实习。三个模块,就是以程序法岗位设置为载体,带动实体法内容所形成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业务模块。“四、三教学模式”运行以来,学生感到法律知识由抽象变具体,能熟悉庭审程序,学会制作法律文书,形成了一定的实践应用能力。

(二)推行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改革

1.运用启发式教学。在教学中,教师设计出问题答案的多种可能,引导学生发现法律规范、法律关系,鼓励学生通过独立思考,运用科学思维方法得出正确答案,获取技能。例如,在刑法课教学中,由正当防卫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如下问题:不法侵害者对防卫人可否实施反防卫,对过失犯罪可否实施防卫,对重复侵害行为可否实施防卫等。

2.突出实践教学。“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们加大实践教学课时比重,加强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配备实践能力强的师资,建设公、检、法、律所等模拟实训基地,使学生把课堂上学到的知识通过实训案例,扮演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角色,亲身感受庭审过程,亲手制作案卷和文书,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实务案件的能力,适应司法实际工作的需要。

3.案例教学法。法律事务专业各门课程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把抽象的法律理论融入生动的教学案例之中,通过具体案例对所学知识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讨论、总结,侧重应用。这种方法增强了授课内容的形象性和实用性,激发了学生学习知识的积极性。

4.讨论教学法。我们增加讨论课时数,引导学生分组讨论,激烈辩论,廓清知识疑点,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一般是教师将讨论题目提前公布,由学生准备,提交书面文稿,在专题讨论课上由一两名学生汇报自己的成果,教师主持讨论。例如,在讨论“中国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问题时,双方同学各执己见,争论激烈,言辞之间充满人性关怀,彰显了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5.情景教学法。教师指导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模拟开庭情境,具有实践性、表演性及观赏性等特征。组建模拟法庭可以有效培养学习兴趣,加深学生理解法律知识,提高应用能力。例如,对刑事案件的模拟审判,会涉及到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法律文书、法医学等,兼顾理论教学和实务训练,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6.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在开放的现代教学背景下,教师应摆脱填鸭式教学模式,按照课程特点设计不同的教学方法。法律专业所设的课程大致分两类:一是法学理论、法制史、中国宪法等基础课;二是刑法、民法、合同法等应用性课程。前者主要采用讲授法,后者则可以根据课程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以刑事诉讼法为例,其实务性、应用性强,可以先重点讲解,后模拟开庭,以期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三)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多媒体教学手段

21世纪是信息时代,计算机技术空前发展,现代化网络在法律教学中广泛运用,教师是教学活动的指导者、组织者,利用多媒体创设教学情境,学生是学习者、探索者,网络是师生交流的媒介。例如,基础法教研室建立“中国宪法网”网站,刑法教研室建立“刑事法律教学研究中心”网站。学生可以利用网站和老师交流,在线咨询问题;老师把教学内容制成FLASH,学生可以随时上网浏览,不受学校课程表限制,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实现“弹性教学”,发挥学生个性潜力。学生可以利用网络开设模拟法庭,模拟控辩双方辩论,模拟法官的合议讨论和判决。师生在课外可以继续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案例讨论。当然,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也向高职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教师要有驾驭互联网的能力,能及时向学生教学内容,解答提问。为此,法律事务专业组织教师课件比赛,展示教师个人博客,有效提高了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的能力。

三、全方位搭建互动平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1.教师与学生互动。在互动式教学模式中,教师与学生这两个主体始终是问题的中心。我们抛弃传统的师生观,提倡师生民主、和谐,互相尊重。教师既要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提升教学科研水平,又要注意教容教态,言行得体,积极上进,富有人格魅力。这样,学生才会对教师产生认同感,对学科产生浓厚兴趣,增强学习主动性,敢于并乐于互动,为提高能力打下基础。

2.理论与实践互动。法律教育的真谛是在夯实学生法律基础后,使学生学会如何应用法律,培养终身学习的迁移能力。因此,不能只让学生机械地死记法条,要教会学生如何灵活运用法律,形成自我发展能力。从事法律职业不仅需要大量法律理论知识,还应熟悉法律规则,在生动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为此,我们注重实践教学,搞好校内模拟实训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3.课上与课下互动。这是指在校内教学过程中,按照教学计划、进度,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利用课外活动时间让师生得到充分交流,实现教学相长。在课上教师运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讨论辩论等方法增加学生自主活动机会,在课外还可利用师生座谈、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网络交流等进行交流,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学到知识。

4.校内与校外互动。注意挖掘校内外教学资源,一方面利用校内公、检、法、律所等模拟实训基地,把校外法官、检察官、律师“请进来”现场开庭。另一方面,“走出去”拓展校外资源:(1)建立校外实训基地。目前有石家庄中级法院、长安区检察院、信联律师事务所等16个基地。(2)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实施“双师互动实务平台教学方案”,提倡校内教师和实务部门的法官、律师组成教学团队,选拔优秀学生参与办案,完成理论与实务的融合。(3)法律进社区。学院法律服务中心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小组、青年志愿者小分队奔赴桥西区、裕华区等社区,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活动。(4)到法院旁听庭审。教师带领学生到桥东区法院参加现场开庭,使学生亲临其境,感受庭审气氛。(5)“12・4”法律服务。利用每年的12月4日法制宣传日,组织师生到省博物馆、中山路等地开展法律咨询,解答群众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第7篇:律师专业论文范文

    文化是一个大概念,是灌注和隐约于人的认识和实践中的意识模式和价值指向,是真、善、美的统一,是一种精神。律师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律师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它的产生远远晚于农商工医等等传统职业。律师是法律职业人,拉德不鲁赫在谈到法律职业人的时候,有过这样的表达:“某些法律职业人在其学习期间,也许终其一生都不一定知道:法不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法律学术,不仅是一门手艺,而且也是一种陶冶价值;……只有已受陶冶的人才可能是一个真正有本领的法律职业人。”

    在我国,律师业是一个正在起步和尚待发展完善的行业,只有拥有至上和耐久的律师文化,这个行业才有了自身的精神和灵魂,才会有持久和长足的发展。律师文化是律师事业发展的哲学思考,是律师管理的价值导向,是律师执业的心灵约束。

    胡锦涛和温家宝等领导人已经先后对律师队伍建设做出重要的指示,即有鞭策又有鼓舞,这是律师文化建设的好开端。通过律师文化建设,能够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社会形象,形成一整套律师队伍的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进而提高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效应、管理方法、知识产权、工作环境等。同时,律师文化建设对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律师协会具有自我规范作用,提高凝聚力并协调三者关系,促进提升律师素质与品位,从而增强律师执业的竞争力。本文将社会主义法治的视角立足律师文化的基础理论来结合我国律师文化的现状进而探讨相应的对策。

 

    一.律师文化的理论架构

    1.内涵。律师文化是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积淀的由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道德、知识、专业素质、语言沟通能力、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及团队文化等诸元素构成的总和。律师文化的内涵集中体现在律师的精神文明和行为文化之中。它包括律师的宗旨、理念、职业道德、律师价值观和律师群体在一定行为规范制约下,在法律实践中产生的、以人的行为为形态的实践文化。律师文化具体表现在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魅力、道德水准、精神风貌、执业水平、社会责任、律师执业机构的服务标识、管理规范、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等。律师要有仗义护法的使命,诚信执业的道德,高超的护法之策,赤诚仗义执言之情,律师业务拓展领域广泛,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严谨细致、克难制胜,化腐朽为神奇的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价值观;具有责任、诚信、协作、创新的核心理念

    2.本质特征。律师文化产生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基础之上,从其共性和根本意义上说,,其本质特征就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律师必需是忠于法律,维护公正,追求正义,并且在实践中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些又具体表现为律师文化的民族性和世界性,传承性和发展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稳定性和创新性,统一性和多元性以及独立性和开放性之间的平衡关系。

    3.基本内容。律师文化应包括律师个体的文化、律师执业机构集体的文化、律师协会团体的文化。律师个体文化就是律师作为执业个体所具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它主要包括执业律师个人的价值取向、观念信仰、奋斗目标、服务宗旨、敬业精神、业务水准、职业操守、道德伦理、文化素养等,体现了律师忠于法律、对当事人负责、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等等原则。律师执业机构集体文化是指执业机构全体律师所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这是律师文化的主体部分,是律师文化本质的综合反映。这具有融合性、多元性、独特性、功能性、地域性、动态性等特点。它主要包括执业机构的管理文化、组织文化、经营文化、形象文化等。律师群体文化是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群体所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这是律师文化的核心部分,影响和主导着整个律师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二.我国律师文化的现状

    我国的律师文化尚处于萌芽阶段或者说是初级阶段。诚然,近几年以来律师文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初步形成了具有较高素质的律师职业群体,律师执业机构发展很快,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职能作用日益凸显。尤其是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修订了《律师法》,确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律师的准入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并与世界接轨。律师队伍的素质明显提高,越来越年轻化、专业化、律师文化建设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基础越来越稳固。

    但是必须承认,在总体上来看,我国律师文化建设的水平是相对落后的,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律师业发展的需求。按照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类需要的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显然,律师业的产生是适应于人类的自我实现或是尊重需要的。这是较高层次的需要,也有着较高层次的门槛。以目前的发展状态而言,笔者看来,律师文化主要存在以下的特点:

    1.律师整体素质不能适应社会要求,显示律师文化的贫乏

    律师素质是律师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在少数律师中还存在着只重视业务,不重视提高自身素质,自身修养的情况。律师队伍中的个别人仍然存在职业道德缺失,诚信服务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相互间搞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2.律师队伍团队作战意识较差,不注重整体形象的塑造     律师的业务活动有着浓重的个人色彩,律师习惯于单兵作战而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在具体事务的上,各个律师自己接案,自己处理,所谓的案件讨论制度也形同虚设,这样严重影响了律师服务质量。

    3.律师的法律素养与职业要求不协调,缺乏法律思维的理念和习惯

    法律素养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素养。统一的司法考试解决了律师法律素质存在的一定问题,但是,从目前现有的律师队伍状况来看,其法律素养和职业要求相差甚远。在目前的律师队伍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律师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专业教育,导致律师缺乏法律思维。他们在案件的中往往首先考虑的是人情、关系,而不是法律的具体规定,严重的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4.律师文化建设程度相对落后,缺乏品牌意识

    创立品牌是一个企业生存的最根本途径,律师执业机构运行也是如此。一个律师执业机构必须要有自己的品牌,而品牌的创立主要是依靠律师文化建设。在目前的律师执业机构管理中,大多数仅仅注重了效益,但执业机构没有自己的文化也没有自己的品牌律师,更缺乏对律师文化的研究。

    三.对策

    在律师事业的发展中,律师文化的建设是有着其自身的很多独特方式和要求的。律师文化建设是由有形转向无形与有形并举,不仅注重有形的表现,更注重内在精神和内容,高度重视无形财产的构成。同时,律师文化的建设是由被动转向主动,是一个主动而又积极的反映系统,这一系统是能动的,具有学习、吸纳和排斥功能。另外,律师文化的建设由将人视为管理对象转向以人为本,将人、人的个性和行业特性放在了首要考虑的因素和最重要的地位。笔者看来,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律师文化的建设。

    1.发挥律师教育机制的作用,提高律师整体素质

    这包括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培养律师服务意识和诚信理念。树立律师为当事人服务、为社会服务,忠于法律的职业意识,正确律师的职业定位和社会角色的扮演。面对当前诚信缺失的现状,必须加强律师诚信意识教育,提高律师的社会评价度,保证律师社会服务的质量。

    同时包括加强律师的业务素质教育,提高职业思维的水平。对于律师准入制度的不断强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特性已经逐步得到了培养,还应当充分利用律师的职业再教育机制以弥补实务中产生的种种不足,来更好地适应法治社会对律师的要求。

    2.自律管理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强化律师文化建设

    律师行业是一个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在律师文化建设中,必须发挥律师自律组织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律师协会。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要把律师文化建设纳入律师总体发展规划之中,制定现阶段律师文化建设战略,出台律师文化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律师文化建设的基本方针、基本目标和方法措施,加强对律师的执业教育,促使律师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依法执业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认同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建立律师与法官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关系,建立良好的行风。自律管理和监督管理相结合,以展示出职业化、专业化、不断进取的律师行业形象。

    3.培养团队精神,树立律师之间经常合作的理念

    律师行业要长足发展,就必须改变律师执业机构松散的联合体的现状,树立相互协作、集团作战的团队动作方式。只有共同的价值观、集体意识、高涨的士气、团结友爱、品德高尚的团队气氛的影响,团队律师才会充分地将自己的才学、才思、才干发挥出来,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共同努力,同时也是律师个人自身得到发展。团队精神不但有利于发挥每一位律师的业务专长和优势,更有利于提高律师执业机构的实力。

    律师文化是实现律师执业机构规模化经营的基础。执业机构的规模越大,其管理就越需要文化管理,这不仅可以应对规模大、律师多的内部管理,还可以对外满足法律服务市场所面临的流动性高,空间广,多层次等特点,律师执业机构的文化管理是提供一整套观念系统,可以弥补机构管理中的不足。文化的认同能够上升到成员间的自觉意识,这是企业文化的最高境界。律师文化是极好的纽带,它能够充分协调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和法律服务市场三者的需要,它是律师事业发展的动力。

 

第8篇:律师专业论文范文

地点: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市律协参加人员:王洪举、刘伟、李红波

主持人:张水山主任

主持人:今天,我们按照市局通知要求,召集大家来所开会,并按要求邀请市律协王洪举、刘伟、李红波三位同志参加本所评议。下面每一位执业律师针对2012年工作发表述职意见:

……

主持人:下面由张水山律师述职:

张水山:一、成功组织召开了富有特色勇于创新的洛阳年会,省司法厅、省律协领导对此年会盛赞为“洛阳年会模式”,省司法厅、省律协在新乡会议上倡导学习“洛阳年会”精神。

1、政府部门与参会律师在研讨年会上形成交流互动。

政府法律顾问的当事方是政府和律师双方,年会不能只有律师一方在关起门来研讨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洛阳年会邀请了洛阳市政府的多个行政部门,年会研讨既可以让政府部门听到律师对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的做法、想法和疑惑,同时也让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们听到政府部门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看法、想法和要求,使双方彼此交换看法,形成良性互动,有助于推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2、研讨会参会领导至始至终全部参加了研讨会的全过程,形成了研讨律师与领导的互动。

律师要做好政府的法律顾问,领导是关键,律师很有必要让领导听听律师的声音;同样,要建立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领导也应该听听法律顾问律师的想法和困惑。(述职报告 fanwen.chazidian.com)这样才会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做得更好。

本次年会除了省司法厅、省律协领导外,洛阳市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安局、工商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法学会、市司法局等部门领导,领导们在年会的开幕式结束后,一个没走都参与了研讨年会的研讨,许多领导还对研讨论文做了精彩的点评,改变了过去领导只参加开幕式,不参加研讨会的惯例,形成了研讨律师与领导的互动。

3、研讨会座次排位 “去行政化”,实行平等学术交流。

洛阳年会主席台上只写参会的部门,不写领导个人的名字,在开幕式后领导和评委们一起坐在前两排参加研讨会,打破了过去按职位高低排序的惯例,让参会领导们真正投入进去和研讨会律师进行平等交流。

4、邀请大学教授、博士、法学会专家做“一对一”现场点评。

本次研讨会上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博士、洛阳师范学院法学院的副院长、洛阳师范学院法学院的法学教授、洛阳法学研究会的秘书长、洛阳中级法院的行政庭庭长、洛阳市法制局的调研员等专家学者对发言的研讨论文作了精彩的“一对一”点评,使研讨律师不仅提高了专业水平,而且还提高了论文的写作水平。

5、专家评奖,保证了评奖的公平和获奖论文的质量。

论文由作者律师现场宣讲,然后由专家评委们“一对一”进行点评,宣讲点评结束后由专家评委临时组成评委会,由专家评委会评出一、二、三等奖,保证了获奖论文的质量和评奖的公平。

6、注重年会的宣传和研讨会后律师的联系。

(1)本届年会邀请到了洛阳电视台、大河报、东方今报、河南法制报、洛阳晚报、洛阳日报等多家媒体参与;

(2)本届年会设计了年会会徽,在10几种会议资料上印刷了年会会徽和省律协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标志。

(3)本届年会印刷了150本论文集,保证了全部参会律师、作者、与会领导、点评嘉宾、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和人员都有一本论文集。

(4)印刷精美的《通讯录》120本,方便会后交流联系,方便以后的工作。

7、对写论文作者的人性化关怀。

本次论文写作时间短,我们对论文截稿后才传过来的论文也立即加班校对后传到印刷厂,让印刷厂将全部论文都进行了印刷。对于在印刷装订后才提交的论文,我们也想法设法印出活页沾在论文后面,使律师作者很感动。

8、将年会会议筹备的全套资料及通讯录附在论文集里。

将年会会议筹备的全套资料印到委员会委员们保存的论文集了,便于以后召开年会时参考和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二、积极参加地方立法建设。

三、通过一级律师评审。

四、组织并参加法学研究活动,成功参与组织了洛阳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当选为洛阳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1年8月,我当选为洛阳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所律师许文、杨国才、常景龙、崔瑞国当选为常务理事,胡志中当选为副秘书长,刘国琳、张新峰、葛武霖、崔金峰当选为理事。

五、论文和案例分别获得河南省律师协会两个业务委员会的业务研讨一等奖。

2、张水山、张新峰撰写的《对交警部门不合法的执法依据要敢说不》案例文章,在2012年河南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业务委员会“行政法律师案例研讨会”上交流,荣获一等奖。我与杨国才、崔瑞国、胡志中、崔金峰、王鑫等合写的另外5篇案例文章获优秀奖。

六、受到省高院、省司法厅和省律协领导及新闻媒体的表扬。

1、我以我所名义诉交警 “车辆年审”公益诉讼一案,被选为全省法院行政庭观摩庭,省高院行政庭长在全省律师所主任培训会议上对我和胡志中代表我所提起的公益诉讼给予了高度赞扬。

2、洛阳市电视台“百姓直通车” 栏目对我的公益事迹进行了专题报道。

3、巩义市电视台“百姓故事”栏目对我的公益事迹进行了专题报道。

七、

我和葛武霖合写的论文《如何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商事法务中的作用》等三篇论文在《河洛商界》杂志公开发表。

八、组织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1、我组织我所崔瑞国、胡志中、刘志勋、王鑫作为我所辩手积极参加市律师协会与河科大联合组织的第二届诚信杯律师辩论赛,我做为教练,为他们辅导了辩论技巧,胡志中获“优秀辩手”称号。

2、我组织我所张水山、许文、崔瑞国、胡志中、张新峰、刘国琳、王鑫等到河南科技大学大学生法学会参加“与律师、法官面对面”活动。我代表律师做了演讲,并获得了“最佳人气奖”。

3、我应邀到洛阳理工学院法律系为学生做讲演报告。

4、参加洛阳市律师协

第9篇:律师专业论文范文

7月09日  7月10日

8:30-11:00  14:00-16:30  8:30-11:00  14:00-16:30

020105  金融  专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20高等数学(一)  00060财政学  山东经济学院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41基础会计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109  国际贸易  专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20高等数学(一)  烟台大学

00091国际商法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41基础会计学

00089国际贸易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01  工商企业管理  专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20高等数学(一)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山东省广播电视大学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41基础会计学    中国海洋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03  会计  专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20高等数学(一)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山东经济学院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41基础会计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07  市场营销  专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20高等数学(一)  山东大学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41基础会计学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77消费心理学

020211  饭店管理  专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15英语(二)  山东大学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93饭店管理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28  物流管理  专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5364物流企业会计  青岛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58  企业管理  专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20高等数学(一)  山东轻工业学院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山东经济学院

030301  行政管理  专  00292市政学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277行政管理学  00040法学概论  山东师范大学

00107现代管理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0101  学前教育  专  00384学前心理学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387幼儿园组织与管理  山东师范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0103  小学教育  专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山东师范大学

050102  秘书  专  00535现代汉语  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00034社会学概论  山东师范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40法学概论  曲阜师范大学

050303  公共关系  专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鲁东大学

00642传播学概论  00107现代管理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0405  室内设计  专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山东轻工业学院

050406  视觉传达设计  专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山东轻工业学院

080306  机电一体化工程  专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山东大学

080701  计算机及应用  专  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02323操作系统概论  山东大学

04730电子技术基础(三)  0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

080801  房屋建筑工程  专  02394房屋建筑学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02389建筑材料  山东建筑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81310  营养、食品与健康  专  05735医学基础总论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山东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82207  计算机信息管理  专  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山东大学

00041基础会计学

0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

030111  律师  专  05679宪法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677法理学  烟台大学

030112  法律  专  05679宪法学  00245刑法学  00260刑事诉讼法学  05677法理学  山东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0114  汉语言文学  专  00024普通逻辑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532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山东师范大学

00535现代汉语

050207  英语  专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522英语国家概况  00795综合英语(二)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050208  日语  专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6043商务日语  山东师范大学 鲁东大学

050308  新闻学  专  00024普通逻辑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34社会学概论  山东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40法学概论

020104  财税  本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54管理学原理  00015英语(二)  山东经济学院

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山东财政学院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0106  金融  本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54管理学原理  00015英语(二)  山东经济学院

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山东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0110  国际贸易  本  00097外贸英语写作  05844国际商务英语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山东经济学院 青岛大学

020155  文化产业  本  00642传播学概论  04124文化经济学  00015英语(二)  山东师范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0202  工商企业管理  本  00054管理学原理  00015英语(二)  山东大学

0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  00152组织行为学  中国海洋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0204  会计  本  00058市场营销学  0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  00015英语(二)  山东经济学院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烟台大学

020208  市场营销  本  0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  00183消费经济学  山东大学 山东经济学院

020210  旅游管理  本  00198旅游企业投资与管理  00196专业英语  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山东师范大学 青岛大学

00152组织行为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0216  电子商务  本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15英语(二)  青岛大学

00800经济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山东理工大学

04741计算机网络原理

020218  人力资源管理  本  00800经济学  00054管理学原理  00041基础会计学  00015英语(二)  青岛大学

00277行政管理学  00034社会学概论  山东轻工业学院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0222  物业管理  本  00176物业管理  00054管理学原理  00015英语(二)  青岛大学

00292市政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山东经济学院

020229  物流管理  本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15英语(二)  青岛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0232  劳动和社会保障  本    00015英语(二)  山东轻工业学院

00034社会学概论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0259  企业管理  本  00091国际商法  00054管理学原理  02628管理经济学  00015英语(二)  山东经济学院 山东轻工业学院

0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0282  采购与供应管理  本  03616采购战术与运营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15英语(二)  山东财政学院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0107  经济法学  本  00226知识产权法  青岛大学 山东经济学院

030203  社会工作与管理  本  00284心理卫生与心理咨询  00015英语(二)  山东师范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0302  行政管理学  本  00024普通逻辑  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00015英语(二)  山东大学

00034社会学概论  山东师范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0102  学前教育  本  00398学前教育原理  00402学前教育史  00015英语(二)  山东师范大学 临沂师范学院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0107  教育管理  本  00452教育统计与测量  00445中外教育管理史  00453教育法学  齐鲁师范学院

040110  心理健康教育  本  00284心理卫生与心理咨询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6060个性心理学  00015英语(二)  山东师范大学 聊城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104  秘书学  本  00523中国秘书史  00524文书学  00015英语(二)  山东师范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218  商务英语  本  00087英语翻译  00840日语  00832英语词汇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山东财政学院 曲阜师范大学

050302  广告学  本  00037美学  00107现代管理学  00015英语(二)  山东理工大学 山东轻工业学院

00642传播学概论  00034社会学概论

00040法学概论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432  室内设计  本  00015英语(二)  山东轻工业学院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433  视觉传达设计  本  00015英语(二)  山东轻工业学院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438  动画设计  本  00015英语(二)  青岛科技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450  电脑艺术设计  本  00015英语(二)  山东轻工业学院 青岛科技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0307  机电一体化工程  本  02199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0015英语(二)  山东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0702  计算机及应用  本  02324离散数学  02326操作系统  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0015英语(二)  山东大学 山东理工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741计算机网络原理

080705  电子工程  本  02199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  00015英语(二)  曲阜师范大学 鲁东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0709  计算机网络  本  02335网络操作系统  00015英语(二)  山东大学 山东财政学院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741计算机网络原理

080806  建筑工程  本  06086工程监理  06936建筑法规  02275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00015英语(二)  青岛理工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2208  计算机信息管理  本  02375运筹学基础  02628管理经济学  00015英语(二)  山东大学

02323操作系统概论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741计算机网络原理  山东经济学院

090403  畜牧兽医  本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15英语(二)  青岛农业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100705  社区护理学  本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15英语(二)  山东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0106  法律  本  00249国际私法  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00167劳动法  00015英语(二)  山东大学 青岛大学

00226知识产权法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0108  律师  本    00167劳动法  00015英语(二)  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财政学院

00249国际私法  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00226知识产权法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105  汉语言文学  本  00037美学  00812中国现当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00015英语(二)  山东师范大学 济南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201  英语  本  00087英语翻译  00831英语语法  00832英语词汇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山东大学 烟台大学

00840日语

050202  日语  本  00535现代汉语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青岛大学 鲁东大学

050305  新闻学  本  00642传播学概论  00015英语(二)  山东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限地市开考专业

050211  朝鲜语  专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1286韩文写作基础  山东师范大学青岛大学限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日照聊城

080301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专  10714电工与电子技术基础  08631求职择业与创业指导  10725生产作业管理  10722计算机绘图(CAD)  青岛科技大学

080602  工业电气自动化技术  专  10737电子技术基础  08631求职择业与创业指导  10725生产作业管理  10739机械制图  青岛科技大学

100701  护理学  专  02997护理学基础  03179生物化学(三)  02864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  02899生理学  山东大学 潍坊医学院 限卫生系统在职人员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00801  药学  专  02175分析化学(一)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027植物化学  山东大学 潍坊医学院限医药系统在职人员

100803  中药学  专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山东中医药大学 限医药系统在职人员

020119  餐饮管理  本  00015英语(二)  烟台大学 限济南青岛东营威海报考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0401  公安管理  本  00369警察伦理学  00015英语(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限公安系统在职人员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223  韩国语  本  00840日语    青岛大学烟台大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限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日照聊城

100702  护理学  本  03202内科护理学(二)    03201护理学导论  03007急救护理学  潍坊医学院 青岛大学 限卫生系统在职人员

以下专业不再接纳新生报名

020103  财税  专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20高等数学(一)  00060财政学  山东经济学院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41基础会计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06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专  00176物业管理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20高等数学(一)  聊城大学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74建筑工程概论  00171房地产投资分析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0202  社会工作与管理  专  00266社会心理学(一)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277行政管理学  00034社会学概论  聊城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0403  公安管理  专  05679宪法学  00245刑法学  00260刑事诉讼法学  山东警察学院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限公安、武警在职人员

040106  教育管理  专  02111教育心理学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447教育行政学  齐鲁师范学院

00107现代管理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0214  外贸英语  专  00091国际商法  00089国际贸易  00522英语国家概况  00795综合英语(二)  聊城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0407  音乐教育  专  00728中学音乐教学法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山东师范大学

050408  音乐教育  本  00730中外音乐史  00015英语(二)  山东师范大学 限济南考生报考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0704  电子技术  专  02344数字电路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02361通信技术基础  曲阜师范大学

02275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100703  中医护理学  专  02997护理学基础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864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  02899生理学  山东大学 限卫生系统在职人员

100901  卫生事业管理  专  03058卫生法规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3056卫生经济学  00152组织行为学  山东大学 潍坊医学院限从事卫生管理在职人员

00107现代管理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118  餐饮管理  专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77消费心理学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限济南青岛东营威海报考

00054管理学原理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31  劳动和社会保障  专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31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山东轻工业学院

020265  采购与供应管理  专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5364物流企业会计  山东财政学院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121  调查与分析  本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2628管理经济学  00015英语(二)  山东经济学院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