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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函精选(九篇)

律师事务所函

第1篇:律师事务所函范文

关键词:函证;审计证据;审计效率;职业谨慎;回函义务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6-0244-02

1函证的含义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拥有相关信息的第三方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提供影响财务报表认定的特定项目的信息。在得到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后,注册会计师再进行跟进和评价。值得注意的是,函证强调从第三方直接获取有关信息。由于函证提供的证据由注册会计师直接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获取,且经常采用书面原件的形式,如果运用得当,函证程序往往能够提供可靠性较高的审计证据,并与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

2函证存在的问题

2.1被审计单位不愿意在询证函上盖章

被审计单位阻挠函证,不愿意在询证函上盖章的主要原因是:(1)被审计单位账面少反映资产(如隐瞒销售收入导致应收账款少反映)或者多反映负债(如隐瞒销售收入导致预收账款未转销、为了增加成本虚列采购业务等),惧怕被询证者拿到询证函后对被审计单位不利益;(2)被审计单位账面多反映资产(例如部分货款已经收回,资金被隐藏或侵占)或者少反映负债,怕被询证者回函纠正而被注册会计师查出舞弊行为;(3)被审计单位与被询证者存在合同纠纷等(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采购业务中,例如被审计单位对购入的商品质量不满意,正在与被询证者协商折扣折让的或者拒绝付款的),惧怕被询证者把询证函作为被审计单位承诺付款的诉讼证据;(4)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或者其他应付款等债务余额中账龄较长的项目,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询证函上盖了章,询证函送达被询证者后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2询证函回收率低

询证函回收率低的原因,除了上述被审计单位不愿意在询证函上盖章的原因外,还有:(1)询证信息与实际相符,但是与被询证者账面记录不符;(2)询证信息不符并对被询证者有利,就保存询证函企图用以不当用途;(3)询证信息不符,如果回函会增加与对方单位核对账务、查找不符原因等工作,并且认为自己也没有回函纠正的法律义务,那么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予回函。

2.3难以确认收回的询证函是否真实、可靠

(1)被审计单位与被询证者存在关联方关系,特别是存在控制关系的,被询证者收到询证函后根本不核对账务,不管信息是否相符一律盖章确认。

(2)虽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但是在购销、资金往来等方面有较为密切关系的,被审计单位与其客户之间可能签订“共同应付审计询证”协议,约定收到对方的询证函后无论询证的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均在签署“信息相符”的意见并盖章。

2.4不能避免被审计单位在函证中实施舞弊

被审计单位有侵占资产等舞弊行为时,根据有关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计划询证的内容、被询证者名单等都不能为被审计单位预见或事先了解。但是由于询证函要经过被审计单位盖章,函证计划就必定为被审计单位了解,被审计单位就可以通过与被询证者串通使函证无效。

2.5实施函证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即使询证的信息完全与实际相符,被询证者也没有收到询证函就立即回函的动因,往往要经注册会计师多次催促(甚至要商请被审计单位协同催促)后才能收回询证函,有些被询证者干脆就不回函,注册会计师需要再次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实施替代程序,影响了审计工作效率。

2.6替代程序的不理想

当前实务中应收账款函证的替代程序有:(1)检查期后收款记录;(2)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记录等会计资料;(3)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函电记录、对账单等。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时候,这些替代程序的效果是很不理想的:(1)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记录等会计资料,只能核实销售业务的发生,无法证明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可能已收回并存入账外存款账户),也无法证明应收账款发生额和余额的完整性;(2)检查期后收款记录,由于银行进账单上没有写明是支付哪一笔货款,该货款可能是收回的期末应收账款,也可能是收到期后货款,或者可能是收到未入账的销售款等,均无法核实;(3)被审计单位不会将其与客户之间的真实、完整的函电记录、对账单提供给注册会计师,即使提供了,也是已经过伪造、篡改的。因此替代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往往不能达到实施函证所获取审计证据的证明效果。

3对策

3.1明确被询证者的回函义务和法律责任

被询证者不回函主要原因是被询证者没有回函的法律义务,不回函不会产生法律责任、不用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被询证者在询证的信息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下敢签署“信息相符”的意见并盖章,也是因为回函不是法律义务,在询证函上提供虚假信息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需要对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向广大的社会公众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却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权利;而社会公众享有使用审计报告的权利却不用承担相应的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义务,不符合现代法律强调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原则。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律上规定被询证者及时回函的义务,以此赋予注册会计师函证权利;另外,还要规定不回函或者提供虚假或者不实回函的法律责任,增强被询证者履行回函义务的动因,落实注册会计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具体有以下三点:

(1)被询证者应当自收到询证函之日起三日内核对询证的信息,并发出回函。

(2)如果不回函或者没有及时回函的,视同放弃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在诉讼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交了曾经向该利害关系人发出询证函的证据,该利害关系人应该提供已经回函的证据,否则就失去该民事侵权赔偿请求的权利。

(3)如果被询证者不认真核对询证信息,过失提供不实询证函回函,或者明知询证信息与实际不相符却不予指明的(包括不回函和提供虚假回函),应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相应免除会计师事务所能的民事赔偿责任。

3.2建立企业存款账户数据库

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企业存款账户查询信息系统,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在该信息系统中查询企业存款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情况。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该信息系统的数据建立企业存款账户数据库,供会计师事务所查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当将查询到的企业存款账户信息与被审计单位银行日记账等账簿资料核对,以发现账外银行存款账户。

3.3控制函证实施过程的设想

即使法律规定了被询证者提供虚假或者不实询证函的法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的,仍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该重视对函证实施过程的控制。为了防止被审计单位掩盖舞弊,注册会计师计划询证的账户余额和其他信息,选取的样本和特定项目等都不能为被审计单位预见或事先了解。具体操作方法为:

(1)询证函应该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发出。询证函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发出,需要被审计单位盖章,函证计划必定为被审计单位所了解,也就不能认定注册会计师已经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有人说,可以将被审计单位的公章拿出来,由注册会计师自己在询证函上盖章;这样虽然保持了职业谨慎,但是公章可以被拿出来的这一事实也同时表明了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由被审计单位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注册会计师直接向被询证者发出询证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与询证函一同寄发。

(2)采用函证专用信封,以挂号信形式投递。会计师事务所印制函证专用信封,实施函证时,编制包括被询证者名称、地址等信息的发函清单,与函证信件一起交给邮政投递公司,邮政投递公司将函证信件与发函清单核对无误后,在发函清单上签字盖章。经邮政投递公司签字盖章的发函清单作为注册会计师发函询证的证据。被询证者应该按要求及时回函,如果询证函本身有差错,例如函证信件内是空的或者把寄给甲公司询证函的寄给了乙公司等,也应该及时回函说明情况,否则就应承担不回函的法律责任。

3.4提高函证效率的措施

(1)在函证的时间上,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阶段就发出询证函;发出询证函后,为了避免被询证者不回函时再去实施替代程序的被动局面,应该对拟通过函证来确认的有关认定获取其他来源的审计证据或者不同性质的证据。

(2)在法律规定了被询证者回函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在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程序和其他程序没有发现重大错报时,可以将被询证者未回函推定为询证信息“相符”或“很可能相符”。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及时完成,在具体审计业务中可以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将超过合理期限后仍未收到询证函的推定为“相符”或者“很可能相符”。合理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询证函送达被询证者所需时间、被询证者核对并回函的法定时间、被询证者将询证函发出后到达注册会计师所需时间等因素后确定。

参考文献

[1]刘志耕,宁秋英.函证及其替代审计实务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6,(19).

第2篇:律师事务所函范文

【关键词】 司法会计鉴定;函证程序;流程再造

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中,函证程序广泛应用于与涉案单位某一财务会计事实有关的日常经营的往来账项、投融资事实、债权债务事实等等的查证,函证对象既涉及个人又涉及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通过该程序获取的鉴定证据呈现量多、面广的特点。司法会计鉴定下函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的规定: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的项目信息,通过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由于司法会计标准的缺失,实践中大多函证程序继续沿用报表审计的操作模式,没有考虑鉴定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是一种诉讼活动的特殊性。程序效果低下,程序模式需要改造,程序价值亟待挖掘。

一、现行函证程序模式的困惑

现行函证程序依据的是审计准则的规定,所设计的函证程序基础是针对会计报表审计。因函证程序获得的证据系外部证据,一般地讲,外部证据的客观性好于内部证据,并且可以同内部证据相印证,因此,审计准则将函证作为重要的程序制度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理论上是科学、必要的。但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函证程序价值困惑比报表审计更加凸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回函率过低甚至为零,导致肯定式函证无结果或否定式函证结果不可信

回函率低的原因是:函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由中注协制定、财政部颁布的,相当于部门规章的审计准则,该准则仅仅规定了被函证对象的协助与配合的义务,而没有规定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更没有赋予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回函行为的制裁权。由于被函证对象选择回函在人、财、物上的较大花费与选择不回函不受任何追究的博弈格局,使得回函的法定义务在事实上落空了。尤其是司法会计中的函证,被询证方因为顾虑回函会留下证据而卷入纷争,不回函成为普遍的态度和选择。

(二)仅以收到的回函认定交易事实,对未收到的回函或有重大遗漏的询证函,未能执行必要的替代程序

证据学上有“孤证不能证明事实”的理论,即使收到回函,还需与其他证据如合同、发票或发货单等核对一致方能认定交易事实。

还有未回函的应收账款,未取得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仅根据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处理证据便确认公司应收账款的发生额或余额也是不扎实的。

(三)在函证发送和回收控制上的问题

未能对传真过来的确认函进行证实或允许被鉴定单位自己发送并回收询证函。给被鉴定单位的舞弊提供了机会,降低了程序价值。这在报表审计中的教训都是不胜枚举的,如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G外高桥2006年的纠纷及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对银广厦的审计失败等都出在函证的控制问题上。

(四)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函证,虽回函有保证,但每件200元的收费使得函证程序实施成本过高

实践中,鉴定人员普遍降低了函证的抽样样本量,加大了抽样风险,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二、司法会计中函证程序的诉讼本质

司法会计中的函证涉及未决案件的会计法律事实,函证是鉴定机构及其指定鉴定人获取鉴定证据,确认司法会计事实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之一。关于鉴定机构及其指定鉴定人有无司法调查权,在理论及实践上皆有异议,笔者持专门性鉴定范围内有限司法调查权的肯定意见。

(一)从法理上看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实质不仅是需要鉴定结论一个结果,更重要的是通过委托鉴定发生了司法调查权授权,将原本属于当事人或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因司法人员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能力的限制,赋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实施必要的专业调查取证程序和方法,以得出全面、真实、合法的鉴定证据,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鉴定结论。尤其是司法会计鉴定,其结论所依据的鉴定证据种类多,数量大,专业性强,客观上需要调查权。

(二)从司法实践看

无论是侦察起诉环节还是审判阶段,办案所获得的司法会计证据均是零散的、偶然的、片面的,数量上是及其有限的,仅仅依据这些证据得出的鉴定结论是不科学,不真实的。

(三)从法律依据上看

虽然,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但1991年及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都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这充分说明司法会计调查权的渊源是司法调查,是司法职能因为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再分配,相应的,函证在司法会计中的特殊性不容忽视,具体来讲:

1.函证的渊源和本质是司法调查。司法机关针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司法会计事实,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授权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调查确认,鉴定机构的诉讼地位是司法辅助,函证反应在诉讼调查上基本等同司法查询或发函书面询问等调查方式。被函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各诉讼法中规定的,因为同案件某一当事人可能具有既定法律关系从而成为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负有法律责任的协助调查义务人。

2. 函证程序主体并非一定是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函证既然是诉讼中会计法律事实认定所需的司法辅助的方法和程序,应当既可以由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控制,也可以由司法机关控制,如何选择实施程序,取决于专业胜任能力、职能分工及程序效果的高低,函证的流程再造就是由此展开的。

三、司法会计中函证的流程再造

针对当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中函证程序照搬报表审计的做法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司法会计鉴定的特殊性,结合司法调查的权威操作,对司法会计函证程序进行流程再造。其关键是区分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职责范围。在此基础上,协调配合提高程序价值,增强鉴定的科学性,使司法会计鉴定能为保障司法公平正义增添砝码。

(一)司法鉴定人的职责

1. 根据了解的被鉴定单位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考虑不同案件证明标准的不同要求,确定样本构成,列出询证的单位及个人清单。

2. 设计询证函并填列询证的事实内容,询证函要询证的事实主要是有关被鉴定单位发生的债权债务往来事实。一般情况下,鉴定人在询证前就已或多或少地取得有关被鉴定单位的记录或保存的部分相关证据,如应收账款明细账户余额的账面记载、货物销售合同及入账发票等等,为验证这些内生证据或外生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通过函证获取交易相对方的一个确认声明。是询证发生额还是余额,是询证债权、债务还是其他,应当属于鉴定人司法会计专业判断的范畴。

3. 同司法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员联系,办理签章并依司法机关名义发出询证函的事宜,到期取回司法机关收到的回函,并对回函进行梳理,评价、分析其证明资格及证明力。即使回函对被鉴定单位会计处理做了确认的,也要寻找有关资料对其佐证,若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确认回函事实;不能相互印证的以及回函对被鉴定单位会计处理做了否认的,应实施替代程序或追加新的鉴定程序;对未回函的询证,应同司法机关联系,查清未回函的原因,是被询证者根本不存在,还是由于被询证者没有收到询证函,还是由于询证者故意不理会。对拒不回函的,鉴定人应采取替代程序或追加新的鉴定程序。

(二)函证程序中司法机关的职责

1. 监督函证的范围及内容。案件承办人员应监督函证的范围及内容是否与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有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拥有的函证等司法会计调查权的边界是司法会计事实,所有超出该范围的函证都是不合法的越权行为。

2. 办理签章及发出询证函及协助调查通知书。对涉及司法会计事实的函证给予签章,即以司法机关的名义发出,同时发出的还应包括司法协助调查通知书,通知书应说明函证调查的案件、回函的法律义务和不回函的法律责任。如民事案件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在具体操作中,既可以加盖司法机关的公章,也可以加盖案件所在业务庭室章,案件承办人签名。同时,制作函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案件承办人员入卷宗,一份由鉴定人员入鉴定工作底稿。

3. 控制回函收回。司法会计鉴定函证回函是寄至司法机关的,回函期终了,整理回函交给司法鉴定机构签收。对未回函的,查清不回原因,或督促尽快回函,或实施处罚措施。

(三)函证流程再造的意义

流程再造是函证程序从实然向应然的本质回归。从司法职能与鉴定职能的分工上看,司法机关对于鉴定活动的指导、帮助和协调是必要的。从再造后程序应用结果上看,能够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司法效果,表现在:

第3篇:律师事务所函范文

关键词:律师函;合同纠纷;货物买卖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7—113 —02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蔓延,中国的进出口企业不仅利润会大幅下滑,面临的风险也将增加。企业在积极扩大业务,寻求生存空间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遇到纠纷时,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要企业在业务操作中注意保存证据、遇到纠纷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选择合适的境外律师处理案件,仅仅利用律师函也可以成功解决纠纷,下面一则国内一家大型进出口公司(下文简称“A公司”)与香港一家进出口公司(下文简称“S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真实案例就是例证。

一、事件的起因

2007年,A公司与S公司签订了一笔货物买卖合同,S公司开立了信用证,明确了交期、海运为运输方式。A公司开始组织工厂生产。因时近春节,工人要放假,未能及时交货。A公司与S公司商议后决定更改交期,并空运部分货物。空运费用由A公司与S公司各半承担。货物出运后,S公司支付了海运部分的货款,却迟迟未支付空运部分的货款和一半的空运费用,并找出种种理由逃避付款责任,拖欠费用达20多万美元。不仅如此,对方的业务经理干脆不接A公司的电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的处理过程

(一)保存完善的证据为案件成功解决打下坚实基础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研究了A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令人欣喜的是,相对很多业务员在发生纠纷时拿出的薄薄几页纸张,负责该笔交易的业务经理A女士保留的材料中不仅包括订单、售货确认书、货物装箱单、发票、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还有分门别类加以归纳的往来电子邮件,这些保留的详细全面的案件材料为整个案件最终取得圆满的结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尽管A公司未能按照双方最初的约定如期交付货物,但S公司已经在之后的邮件中确认了新的交期,并承诺承担一半的空运费用,也就是说双方实际上已经对先前的协议作了变更,达成新的协议。因此,A公司要求S公司支付空运部分的货款和一半的空运费用是有很大胜算的。

考虑到S公司位于香港,我们果断建议,委托香港律师打这场官司。同时,我们和A公司商定,公司将不再就此事与S公司直接联系,一切交给律师处理。事实证明这一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仅便于对外统一口径,也可以避免业务人员由于不懂相关法律随意陈述导致权益丧失的风险。

(二)选择专业律师是关键

律师业务是非常广泛的,从律师事务所到具体承办律师,都有各自的专业方向和精通的领域,国内这种趋势已是日渐明显,国外更是如此。因此,选择专业的国/境外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要专业对口,更要值得信赖。

由于我们的专业正是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合资企业等涉外领域,并且与境外多家专业律师事务所保持着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我们与香港的合作律师事务所联系,找到该所国际贸易纠纷方面的专业律师Z。Z律师研究案件材料后,给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并表示愿意接受委托追回欠款。

(三)准备委托手续

准备委托手续是前期的工作,这在国内比较简单,国/境外的手续则复杂许多,不仅需要签订合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还要确定指示人,并根据香港律师协会的新规定填写问卷调查。我们将需要的全部资料做成清单形式,并明确具体要求,起草了有关决议,交A公司盖章,并经律师签字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后,将资料寄给了Z律师。

(四)研讨案情确定处理思路

Z律师一直与我们保持良好的合作,在听取A公司介绍基本案情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自己的思路和想法,Z律师也与我们交换了意见,尤其针对性地就香港法律的一些特殊规定提出了宝贵的意见。考虑到:1、A公司保留的资料比较完整,各部分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2、对方可能会提出的抗辩理由,我们针对国/境外的信用制度完善,国/境外公司害怕败诉的特点,确定了本案的处理思路:即先发律师函催收,如不奏效再向申请法院传讯令状。

(五)发函催收

之前A公司的法律顾问也发过一封律师函,催收欠款,但没能得到回应。对于香港律师发函能否有成效,A公司也有疑虑。对此,我们在律师函中直接切中要害,明确要求S公司限期支付货款和空运费用,否则就将提讼。

第一封律师函我们即限定对方于两个星期之内支付货款和空运费用。时间很快过去,直到期满前的最后一天,A公司接到S公司业务经理的电话,希望能够不通过律师,私下解决。A公司表示不能同意,需要通过律师解决纠纷。

A公司跟我们商量后,决定再宽限对方一个星期,于是我们又发出第二封措辞更为严厉的律师函,宽限对方一个星期,并明确A公司的目前要求就是货款和空运费用,但如对方不能按期支付欠款,我们将追讨包括利息、汇率损失、退税损失及诉讼、律师费用在内的全部损失。S公司在期限内回复了一封律师函,不再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货款,表示S公司愿意支付90%的货款,但不同意支付空运费用。

Z律师找我们商量,询问A公司意见,我们几乎异口同声表示,不能接受,请准备诉讼,随即发出了最后一封律师函。在该律师函中重提了我们的底线,并请对方准备应诉。S公司接函后立即打电话联系A公司,A公司不接电话。第二天,S公司律师函到,表示愿意支付全额货款,不付空运费用。当天下午,我们到A公司开会,商讨下一步如何处理,最后一致决定“打”!没想到就在我们就Z律师撰写的状进行修改时,S公司业务经理的电话不期而至,请我们不要提讼,称S公司已准备支付全额货款和空运费用,并且正在办理相关手续,估计这两天可以到账。我们和A女士相视而笑,这场仗我们胜了!

(六)顺利拿到货款和空运费用

第二天,欠款到账,我们给Z律师发函表示感谢,并决定不再追究S公司其他责任。至此,通过三封律师函,A公司顺利拿回了拖欠的全部货款和空运费。

三、本案的借鉴意义

从案情上看,本案并不复杂,但也不乏借鉴之处。从货物出运到委托律师将近半年的时间,A公司做了很多努力,写信、打电话,请国内律师发函,都未能成功的追回欠款。而为什么三封简单的律师函却产生这么大的效力,令对方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呢?我们总结,主要有三点原因:

(一)书面证据完备

在贸易过程中注重自我保护,协议变更要采用书面形式,对外商口头提出的要求应当用电子邮件确认。纠纷发生后,切忌为了拿回货款轻易承诺可以少付、延期支付,或对质量、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同约定进行确认。

(二)善加利用国/境外的信用制度

在国/境外,资本的融通是普遍的,既有银行,也有投行、风险投资基金等。企业一旦涉讼,尤其是败诉时,将面临信用等级降级的风险,出现融资困难,甚至被提高贷款利率,或要求提前还款,这对企业而言是致命的。因此,很多企业不愿意诉讼。国内企业在面临外商恶意拖欠货款或其他违约行为时,可以有针对性的利用这一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委托律师处理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专业。常言道,术业有专攻,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专业化程度较高,更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来处理。本案中,正是专业的涉外律师,在A公司保留的完整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有效地利用国/境外完善的信用制度,追回了欠款。

第二个意义是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律师会从法律角度及对诉讼结果的预判上综合考虑如何处理案件,沟通会更有效率。尽管从信函中没有表现出来,但我们相信对方律师一定给S公司分析过案情,并提出建议,正如我们对待A公司一样。

第4篇:律师事务所函范文

【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

拖欠货款不给怎么处理

一、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

1.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2.已注明履行清偿货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货款日期之日起算。

3.未注明履行清偿货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4.对已经超过货款纠纷诉讼时效期限的欠条,欠款人又重新打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起算。

二、拖欠货款违约金?

1.当事人不仅有权要求返还货款,还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拖欠货款利息。

2.通过查阅几年来各个时期的金融存款利率,科学、准确地为当事人计算出了利息的具体数额。

3.主张偿还利息并不难,困难在于面对着时常上下浮动的存款利率,如何有理有据地准确计算出所要求偿还拖欠货款利息的具体数额。

4.经过精确计算和校验,最终为当事人提出了具有法律依据且准确科学的拖欠货款利息偿还数额。

三、拖欠货款怎么办?

1.律师接受委托代为追讨货款期间,当事人未经律师同意不得撤回委托。

2.采取电话追讨、函件追讨、出具律师函、诉讼、仲裁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追讨货款。

3.具体追讨方式的采用,由当事人根据标的额的大小、证据完善程度、货款拖欠时间等案件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4.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追讨货款,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律师追讨。

6.当事人应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整理涉案证据。

催收拖欠货款函

〔20××〕汇函字第37号

致:商丘××水泥有限公司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本所王荣洲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公司货款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2009年11月26日,贵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贵公司于合同生效后预付40%货款,货到一周内凭全额增值税发票再付清余款。合同还约定中通公司应于2010年1月3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于2010年1月28日向贵公司履行了全部的交货义务。并在货到一周内向贵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贵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如约履行了40%的预付款。但其余的60%余款贵公司至今没有如约履行。

贵公司与中通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贵公司至今没有履行60%的余款。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

本着平等协商、友好沟通的原则,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与我方联系。否则我方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就我方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索赔。

特此函告!

XX律师事务所

第5篇:律师事务所函范文

【关键词】审计准则

我在2005年正式注册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开始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指导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最重要的审计准则。根据多年审计经验,我认为做好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牢记下列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业务提供合理保证。所谓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证,在审计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就获取了合理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保证水平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预期使用者对审计对象信息的信任时,这种保证水平是有意义的合理保证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主要包括: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者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通过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当措施,针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从获得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审计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注册会计师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所有的特征:审计对象适当;比如:财务报表、关键指标、内控有效性认定、生产能力说明文件、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使用的审计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比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预算、计划、合同;业务规范和技术经济标准等;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其结论;比如:发票、付款单、进账单等等;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比如: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报告;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比如:年报审计、贷款审计、母公司委托审计、清算审计、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审计等等。如果审计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审计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在初步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审计程序: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无论其他人员是否参与,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负责确定审计业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对审计业务中发现的、可能导致对审计对象信息作出重大修改的问题进行跟踪。

尤其在确定审计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审计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时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册会计师关注的是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如果识别出的某项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如果存在舞弊的迹象,鉴于舞弊不太可能是孤立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对审计工作其他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管理层声明可靠性的影响。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可能有理由是舞弊导致的,无论该项错报是否重大,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重新评价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旨在应对评估的风险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

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经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函证即指外部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从第三方获取书面答复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

如果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应对措施:询问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并就其原因的正当性及合理性收取审计证据;评价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对评估的相关重大错报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的影响。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地审计证据。

消极式函证比积极式函证提供的审计证据的说服力低,除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注册会计师不得将消极式函证作为唯一实质性程序,以应对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将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并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需要实施消极式函证程序的总体由大量小额、同质的账户余额、交易或事项构成;预期不符事项发生率很低;没有迹象表明接受询证函的人员或机构不认真对待函证。

如果确定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之一:就专家拟执行的进一步工作的性质、时间、范围,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通常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如税收、企业年金等方面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没有直接影响的其他法律法规,如遵守经营许可条件、监管机构对偿债能力的规定或环境保护要求,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仅限于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以有助于识别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果针对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能获取充分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果怀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及管理层或治理层,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等更高层的机构通报。如果不存在更高层的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不会对通报做出反应,或者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向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征询法律意见。

如果认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且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充分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对询问做出的答复相互之间不一致或其他信息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这种不一致加以调查。

如果因为管理层或治理层阻挠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证明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并且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认为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征询法律意见。

如果由于审计范围受到管理层或治理层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限制而无法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规定,评价这一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对任何类型的审计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核适用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也负有同样责任。

当审计业务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报告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些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比如审计剧毒物品、放射性的、军工企业的产品等。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第6篇:律师事务所函范文

关键词:审计失败 审计失败原因

一、审计环境

1、市场环境

审计存在着自身的交易市场和相应的供给需求机制。在审计市场中,所有者、经营者和注册会计师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作出相应的行为决策。我国审计市场的竞争环境目前还不完善,受到供求关系、专业分工不明的影响,出现竞争过度的现象。再者,整个审计市场缺乏自愿的需求,公司只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自愿进行审计。

2、监管环境

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和CPA的监管主要是以政府监督为主的监管制度。但这就使得政府过度干预市场,主动性、积极性不够,监管效率低下。同时也存在政府失灵对审计活动本身缺少灵活性的问题。

3、法律环境

从我国的法律制度环境来看,虽然建立了一系列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对独立审计行业实行监管,但法律体系不够完备,特别是可操作性不强,无论是对注册会计师、公司及管理层都缺少约束。此外,我国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和执行力度明显薄弱,使得违规处罚对潜在的违规者起不到威慑作用。民事法律责任性质不明确,民事责任主体不明确,归责原则不明确,举证责任不明确,赔偿计算不明确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缺位使得违规者能钻法律的漏洞。

二、企业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董事会、经理层及监管者的界限不明晰,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大部分情况下,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并没有有效行使,小股东依靠大股东,而大股东则存在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是相同的利益主体,内部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自己,无疑给审计失败创造了条件。

2、管理层舞弊

管理层舞弊使传统审计所遵循的内控基础审计失去依托,常规审计手段无从施展甚至误导结论,成为致使审计失败的重要外部原因。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管理层舞弊的动机主要有资本市场的动机、经理人激励动机及债务动机。其违规成本较低,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管理层选择舞弊毫无疑问。

三、会计师事务所

1、独立性的缺乏

独立性缺失而引起的审计失败不仅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造成重大损失,还造成自身信誉、职业能力的严重损失。但独立性却受到来自多方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了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安达信事务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为安然公司提供外部审计业务。从90年代起,安达信事务所又受聘为安然内部审计师,全面负责安然的咨询工作。2001年,安然向安达信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中2500万美元是审计费用,2700万美元是顾问费用,非审计的咨询费占了绝大部分。这种做法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此外,安然公司的雇员中有100多位来自安达信,包括首席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等高级职员。很明显,这种高层的密切关系也同样地损害了审计独立性。

2、成本效益原则追求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目的也是为了在市场中生存而后获得经济利益,所以其行为的实施就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事务所之间的一些恶性竞争会导致审计失败的情况出现。各个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为了招揽客户,就可能互打“价格战”,争取以低价吸引客户。在一定的费用限制下,往往会消减审计程序,这必然会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产生重大影响。

四、注册会计师

1、专业胜任能力

专业胜任能力是注册会计师胜任所承接的业务,有效完成客户委托的重要保证。职业会计师不能宣称自己拥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或经验。但是,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受经济利益驱使,承接业务时不考虑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从而导致了审计的失败。

2、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发表正确审计意见的基础是必须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注册会计师未实施正确足够的审计程序,则会导致审计失败。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函证程序不当

向被审计对象之外的第三方函证,是一项重要的审计程序,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对于一些重要的审计证据,如果函证未得到回函或无法函证,则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或者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追查有关业务凭证,以排除伪证。

例如在对银广夏的审计中,中天勤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而并未要求公司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注册会计师处。而对于无法执行函证程序的应收账款,审计人员在运用替代程序时,却未取得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仅根据公司内部证据便确认公司应收账款,所以导致对银广夏的舞弊没能发现。

(2)未有效执行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在审计各个阶段都会涉及到,特别是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在发现和检查财务报表舞弊方面作用相当明显。而在审计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却未能执行有效的分析程序,从而未发现异常变动现象,导致最终的审计失败。如在对蓝田公司审计中,蓝田公司2000年主营业务收人18亿元,而应收账款只有857万元;平均每月实现收人1.5亿元,但只交4万元的营业税和28万元的增值税;2000年实现现销收人近18亿元,且账面还有11.4亿元利润的情况下,2001年增加银行借款1.93亿元,增幅高达200%。这些异常现象理应在执行分析程序的时候就引起注册会计师的高度重视,但实际上其并没有将这些作为审计重点,确定为高风险点,并最终导致审计的失败。

3、职业谨慎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只有保持职业谨慎,才能发现疑点,降低重大错报风险。而由于职业谨慎的缺失导致的审计失败的案例在国内外也有很多,例如琼民源造假案。琼民源1996年实现利润57亿元,资本公积增加6.57亿元,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较1995年增长848倍和1290倍。后经查证,琼民源在1996年利润总额5.7亿元中有5.4亿元是虚构出来的。面对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利润、资本公积如此大幅度的增加,注册会计师应该引起足够的注意,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专业怀疑。

参考文献:

[1]林柄沧. 如何避免审计失败――审计何以失败. 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3

[2]秦荣生. 审计失败的成因及规避[J]审计研究 2002 (01)

[3]陈志强.质疑审计失败主流观点[J].审计月刊.2006.

第7篇:律师事务所函范文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存根

领函人:_______________发往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事 由: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函专用于民事、行政、仲裁等法律援助工作,交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处理机关外本函也专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人。

特此函告。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相关阅读: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三处修改:一是适当扩大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二是适当调整了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三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移至特别程序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加以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援助,是由国家、社会来承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的帮助,当他们需要辩护人,而由于种种原因未委托辩护人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则无偿地为其提供律师的帮助。本款规定删去了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这一适用条件。这是因为,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公诉人都应当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本款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款的适用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上的原因,请不起律师,或者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如无人替他担任辩护人等,因此未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的法律援助,任何被告人都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该权利不应因其贫困而被放弃。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委托辩护人而自动放弃这一权利的,不属于本款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2、本款规定的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本人及其近亲属。这里所规定的本人,是指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近亲属,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是指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本款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机构是法律援助机构,即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根据本款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二款是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本款的规定既适用于公诉案件,也适用于自诉案件。其中盲是指双目失明,聋是指两耳失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些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对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是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因其生理上的缺陷,可能会造成其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外界事物认识的偏差,而且在庭审中对证据的识别以至辩护都存在障碍,因而应当有辩护律师维护他的合法权利。

本款规定适用于侦查、审查和审判阶段,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侦查、审查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8篇:律师事务所函范文

[关键词]职业能力外贸英语函电教学策略

[作者简介]赵凤玉(1970-),女,桂林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外贸英语。(广西桂林541004)蒋和平(1965-),男,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贸易经济系,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广西南宁530007)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9年桂林理工大学B类立项建设教学团队项目“英语专业教学团队”的资助项目之一。(项目批准号:桂理工教[2009]7号)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12-0121-03

外贸英语函电是国际经济贸易和商务英语专业的必修课程,与职业岗位紧密关联,强调理论联系实际,以完成某一特定外贸业务项目为主题,在培养既懂外贸专业知识和英语语言知识又具有外贸实践能力的外贸专业人才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外贸英语函电教学在传授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应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本位,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提高学生应用能力和职业素质。

一、职业能力的主要内涵和特点

职业能力是指人们从事某种职业的多种能力的综合。学生的职业能力是指从事某种职业必须具备的,并在该职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智商、情商、意志力方面的多种能力的综合。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认为,职业能力包括自学能力、信息处理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应用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八个方面。职业能力具有综合性、普遍性、通用性和可迁移性等特点,是作为一个现代职业人必备的基本素质和从业能力。这种职业能力又常被称为跨岗位、跨职业的能力,即要求职业人员具有能够在复杂多变的工作环境或新的工作环境之中重新获得职业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一个人职业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就业能力的强弱和工作效能的高低。在当今就业形势严峻和工作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具备较强的职业能力就显得十分重要。职业能力可以通过职业实践和教育培训得到发展。职业实践是职业能力得到发展和提高的前提和基础,一个人长期从事某一专业劳动,就能促使他的能力向高度专业化发展。同时,职业教育和培训是职业能力得到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在教师的教导下,经过几年的学习,掌握了有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了一定的职业能力,毕业后就能很快适应工作环境,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二、外贸英语函电课程特点及作用

外贸英语函电是国际经济贸易专业和商务英语专业的必修课程,是一门融英语、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于一体的应用性课程,具有专业性、综合性、实践性、规范性、针对性等特点。外贸英语函电以英语为依托,以国际贸易各业务环节为纽带,以样信(Sample Letter)解析为主线,连接国际贸易等专业背景知识、商务英语词汇的特殊用法及相关的英语语法知识,以及各种英文文体的写作技巧。通过外贸英语函电教学,学生应学会运用英语语言和国际贸易等专业知识处理国际贸易基本业务,培养外贸函电写作能力,提高从事外贸工作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成为既懂外语又会外贸知识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因此,在外贸英语函电教学中,教师传授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应坚持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本位,采取各种先进的教学方法与措施,大力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和职业素质。

三、影响外贸英语函电教学的主要因素

(一)教师因素

1.知识结构是否完善。鉴于外贸英语函电课程的特点,外贸英语函电教师要具有比较宽广的知识结构,通晓相关学科专业知识,既要有外语和外贸专业知识,又要掌握法律、金融、市场营销等专业知识,还需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写作能力和沟通能力。这样,教师在教学中才能做到得心应手和灵活运用,才能有效提高教学效果,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但目前承担外贸英语函电教学任务的教师大多是普通英语专业出身,或者来自国际经贸类专业。他们虽然做了精心的备课,但局限于自己的知识结构,总会遇到一些教学问题。前者英语语言知识较扎实,但不太了解外贸知识,授课过程中难免过多强调英语语言表达和语法的正确性,不注重外贸理论知识的讲解。后者外贸知识较丰富,虽具有一定专业英语阅读和写作能力,但不擅长英语语言教学,不了解语言教学规律,难免只强调外贸知识的讲授,培养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较欠缺。这样,就常常会出现不能平衡外贸知识与语言知识的讲授,顾此失彼。程岸教授曾经指出,当前外贸英语函电的写作教学中存在着两种倾向:长于专业的教师大讲外贸知识,把外贸英语函电写作课当做国际贸易导论课;而长于语言的教师又沿袭(英语)精读课的套路对所教函电逐字逐句地释义分析,例解翻译。这样的教学显然无法实现外贸英语函电课的能力本位目标。

2.实际工作经验是否具备。多数外贸英语函电教师没有在外贸业务部门工作的经历,尽管与这些部门有联系,但对外贸业务工作的实际经验还是极为缺乏。他们在教学中就很容易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理论知识讲解较多,实践活动安排较少,导致部分学生学完该课程后外贸函电写作能力提高不明显,从事外贸工作后不知所措,出现“学而无用”的现象。学生在学校所学知识在外贸实际工作中无法使用或不知如何运用,甚至学习过程中认为源于现实的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现原来是“脱离实际”的。这种现象大致源于教师自身实践经验的欠缺,课堂教学过多注重语言表达及语法的准确性,强调死记术语和套句,脱离实践操作,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学生因素

外贸英语函电写作要求学生既懂外贸知识,又会中英文写作技巧。因此,要学好外贸英语函电,有一定的难度,需要付出很多。有些学生英语知识扎实,但外贸知识欠缺;有些学生外贸知识丰富,但英语知识欠缺;有些学生英语知识和外贸知识都缺乏。这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学习效果,损伤学习积极性。同时,外贸英语函电课的职业指向性明确,直接为外贸工作服务,所以那些不打算将来从事本专业的学生往往语言知识和外贸知识都欠缺,这更加大了外贸英语函电学习的困难;再者,在他们看来,即便努力了、学好了,将来也不会用,这种“学而不用”的思想使他们缺乏学习动力,影响学习效果。

此外,外贸英语函电是英语写作与外贸实务紧密结合的一门综合性应用课程。学生往往一开始很感兴趣、满怀信心,期望在短期内既能提高写作能力,又能获得外贸知识。但英语写作能力的提高不能一蹴而就、短期见效,再加上写作中要运用复杂的外贸专业知识,有些学生难以适应外贸英语函电的学习。若教学内容、手段和方法跟不上时代,学生学习积极性就会受到很大挫伤,很到乏味,产生厌倦情绪,自然达不到预期的学习效果。

(三)教材因素

优秀教材的编写体例和结构应科学合理符合教学规律,内容详略得当反映时代进步,语言简练生动规范易懂,既便于教师取舍和讲授,也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学者编辑出版了许多外贸英语函电教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各层次的教学需要,但这些教材也存在不少缺陷。其中常见的问题,首先是内容陈旧,未能反映我国外贸的最新发展形势,无法为学生将来工作储备词汇及相关知识。其次,目前大部分教材都是由非科班出身的普通英语专业教师编写而成,而不是由英语加专业教师编成,教材体例和内容大同小异,语言形式虽然正确,但不太符合外贸要求,比较缺乏实践性内容,有的甚至脱离外贸实际。这样的教材显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四)实训实践条件因素

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应做到课堂教学和实训实践教学相结合,这就要求学校尽力提供开展实训实践教学的条件。实训实践条件是有效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基础和保障。如果学校在校内建立了外贸英语实训室或模拟实验室,购买先进的国际贸易和外贸英语函电教学软件;在校外与外贸公司企业合作,建立稳固的学生实习实训基地,任课教师开展实训实践教学就有了前提基础,就可以尽量安排实训实践教学,让学生尽可能多地亲手操练和体验,锻炼实际运用能力,提升职业能力。

四、外贸英语函电教学的实施策略

(一)完善教师知识结构,提升教学能力

外贸英语函电教师自身的知识结构,直接影响到外贸英语函电课程教学效果,因此尽力完善教师知识结构,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就显得十分重要。为达此目的,可采取下列几种途径实现。(1)鼓励外贸英语函电教师在职自学。教师在教学之余,要自学外贸英语函电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尤其要自学国际贸易专业知识,力求融会贯通。(2)派外贸英语函电教师外出进修。进修地点包括国内和国外大学,既可进修本专业高级课程,也可进修其他相关专业课程,达到提升英语应用水平和拓宽专业知识结构的目的。(3)派外贸英语函电教师到外贸企业见习或接受短期实践培训,以了解外贸业务过程及实际操作,并长期与一些外贸企业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外贸信息。(4)为外贸英语函电教师创造实践教学的物质条件。这既包括在校内建立国际贸易综合实训室,配备先进的实践教学软件,便于开展国际贸易模拟教学和外贸英语函电写作训练,又包括建立校外实践基地,提供便利的专业见习和实习场所。如此,就可建立一支外语熟练、商贸精通的复合型教师队伍,增进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

(二)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根据外贸英语函电课程性质,结合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灵活采用模块教学、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等先进教学方法,可以启发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将所学知识与实际相结合,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1.模块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外贸英语函电是以外贸工作流程为主线、围绕国际贸易各业务环节展开的特殊文体,该课程教学设计必须按模块进行,且课程模块设计必须合理、可行。根据国际贸易流程,各个模块是基于明确的教学目标,围绕某一主题形成既相对独立又有机结合的学习单元。外贸英语函电教学模块应涵盖“建立贸易关系询盘报盘还盘接受签订合同催开信用证交货通知制单议付”等贸易环节,每个环节为一个教学模块,每个模块以一个环节为构建核心,其他相关内容围绕这一环节设置。学生在每个模块中所获得的不再是一个个孤立的知识点,而是以完成一项交易为主线的完整知识。要使相对抽象的贸易知识转化为具体的操作能力,就必须在每个模块中引进实际案例,用案例补充模块内容,即撰写信函以促成交易。模块教学与案例教学结合,帮助学生将各个知识点形成紧密联系的知识网络,增强学生适应外贸工作环境的能力。

2.模拟教学。模拟教学就是结合专业背景与行业特色,在综合实训室创设直观的、仿真的工作场景,按实际的工作内容设计教学任务,让学生在虚拟的职业岗位中模拟某一具体角色,根据实际工作的操作程序和方式方法来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任务,以便在模拟操作过程中巩固并扩大专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素质。外贸英语函电的模拟教学以国际贸易实务为主线虚拟教学全过程,对贸易各环节进行综合模拟训练。在模拟教学过程中,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自主学习为主线,引导学生自主进入专业知识与英语表达融合的学习过程,通过亲自操作来理解和掌握外贸英语函电教学中实用、够用的内容,实现能用、会用的目标。通过模拟实践活动,学生能在“工作岗位”上学习,注重实践过程和反思,设身处地考虑问题。这样,学生通过反复的模拟操作,对外贸英语函电的写作经历了一个由分到聚、由表及里、由抽象到具体、由感性到理性的认识与操作过程,进而形成自然的、符合现实经济活动要求的行为方式、智力活动方式和职业行为能力。

(三)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职业能力

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教学环节。为避免“先理论,后练习,再实践”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培养模式,外贸英语函电教学应增加实训、顶岗实习的过程性教学,以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素质,实现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同步进行。学校应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学生到外贸企业参观学习,了解实务操作,分析案例资料,以增强对所学外贸知识的感性认识,同时能检验知识的实用性,有效培养团队合作能力、交际能力和应用能力。这种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能从根本上扭转外贸英语函电教学内容枯燥、形式单一、英语语言知识与外贸业务知识顾此失彼的现象,解决“学而无用”与“学而未用”的问题。

(四)选取基于职业能力、紧扣时代的教学内容

外贸英语函电教学应该以职业能力为基础,而不是以知识为基础来设计课堂教学,应按外贸流程的相关性而不是外贸知识的相关性来确定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应涵盖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各个环节的信函写作,力求教学内容与外经贸行业的职业能力要求相一致,与职业标准相衔接。

1.教学内容应与实际工作紧密相连。外贸英语函电教学内容应以工作实践为起点,以外贸流程为主线,以职业能力为目标,以工作过程为载体,将各环节中的知识点连接起来,根据外贸流程中的需要来选取知识,围绕工作任务来整合理论与实践,强调职业情境中实践智慧的养成,为学生提供体验完整工作过程的学习机会,将工作任务与知识技能相联系,以增强学生直观体现,激发学习兴趣。这样的教学内容才能实现学生从学习者到实践者的角色转换,以养成自我负责的学习态度,并在实践的基础上构建理论知识,养成关注所完成的工作任务的质量,而不是纯粹记忆知识、套句和术语的学习习惯。

2.教学内容应与时俱进。外贸英语函电课程的职业指向性明确,直接为外贸工作服务,外贸工作随经济发展、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因此,外贸英语函电教学内容不能拘泥于教材。同时,鉴于原有和现有教材的弊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及时了解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发展形势,以获取最新信息,补充和更新教学内容。采用这种与时俱进的教学内容进行教学,才能有效培养学生适应环境变化的职业能力。

[参考文献]

[1]程岸.外贸英语函电中程式化信息功能及其对教学的启示[J].外语教学,1996(4).

[2]胡艳芬.外贸英语函电课程特征、现有问题及教学方法探讨[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3(4).

第9篇:律师事务所函范文

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为该集装箱货物承保货物运输保险。因发生货损事故,B公司根据保单约定向被保险人(收货人)赔付29879.85美元(实际付款时,折算为人民币187663.38元支付给被保险人在中国指定的人)。本所律师B公司向A公司追偿损失。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自2013年5月15日开始向A公司发出律师函,将本案的事实、我方的要求、相关证据等正式函告A公司,由此开始了长达四个月的谈判。

在此期间,为了避免A公司通过谈判拖延时间,使我方索赔请求超出诉讼时效,律师也积极准备诉讼文件和相关证据、及时在青岛海事法院提讼、并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的证明发给A公司。同时,本所律师再次函告A公司,表明可能对其船舶、集装箱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在我方充分的证据面前和严正的警告之下,A公司最终同意赔款,并向本所指定账户汇款26990美元,按照结汇当日汇率1: 6.1085,折算为人民币164868.42元。本案最终和解情况如下:

保险赔款(人民币):187663.38元;

和解金额(人民币):164868.42元;

追偿回款率达87.85%。

经验总结

在本案中,追偿对象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A公司。对于这类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企业,索赔应当遵循“先礼后兵”的原则,以非诉讼方式为首要追偿手段。

所谓非诉讼方式追偿,即不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与对方进行沟通,摆事实讲道理、向对方施加压力、促使对方自愿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非诉讼方式追偿可以避免案件进入复杂冗长的诉讼程序、节省当事人的诉讼开支和办案律师的时间与精力。律师在办理追偿案件中,凡有可能使用非诉讼方式追偿的,都应先尝试以非诉讼方式追偿,因为这是最符合经济效益的办案方式。

办案律师第一次与对方联系,应当以正式的“律师函”形式向对方发出索赔要求。律师函一般分为“基本事实”和“索赔请求”两部分,前一部分陈明事实,后一部分提出索赔请求、法律依据,以及对方若不及时赔偿将产生的不利后果。最后,我们的律师函应附上事故原因的检验报告,一并发给对方,以证明我方主张具有详尽的事实依据。

对于A公司这样的船运公司而言,其资产遍布全球主要港口。而我们向其施加压力,最主要的手段就是警告其将扣押其船舶、集装箱等资产。船舶等资产的价值较大、运营成本高,一旦扣押足以我方弥补损失,同时会给对方带来较大的运营利益损失,所以“扣船”是向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施压的利器。在律师函中,一定要点明如若我方得不到及时赔偿将采取扣船措施,这样我们的律师函才会让对方感到切实的威胁。

第一封律师函发出后,对方往往会回复称需要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此后双方就进入长达数月的拉锯战。这一过程中对方可能会提出种种理由不赔、少赔、晚赔,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质疑事故发生的原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是承运人的责任。或者认为托运人、收货人亦有过错,承运人不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对我方的身份加以质疑:保险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与承运人之间无业务关系,即使承运人有责任也不会向保险公司赔钱。

(3)质疑索赔金额:保险赔款高于货物的发票价值(被保险人投保时,保险价值往往约定为发票价值的110%),对高于发票价值的保险赔款不予认可。

(4)质疑中国律师的介入:根据其提单约定或承运人本国法律,涉案纠纷不应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应由中国的法院管辖、中国法院无权扣船,等等。

(5)赔偿方案需要报总公司(全球总部)审批、无法由其中国分支机构直接使用人民币汇款,需要我方耐心等待,等等。

要晓得普天之下没有人会心甘情愿地向别人赔钱,律师在与对方谈判的过程中,要做到“理性、平和、拿证据、摆事实、论法律、讲道理”,要保持细心、耐心,注意保持职业精神和文明礼貌的姿态。对方很可能会无理狡辩、万般抵赖、胡搅蛮缠、一拖数月,办案律师切不可因此而恼羞成怒,向对方进行人身攻击,逞一时口舌之快而断绝了协商和解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