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抗震救灾行动方案范文

抗震救灾行动方案精选(九篇)

抗震救灾行动方案

第1篇:抗震救灾行动方案范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 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重大地震灾害

6.2.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部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10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 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2篇:抗震救灾行动方案范文

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方案1

一、建立防震减灾领导小组

形成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包村干部、村“三职”干部为组员的防震减灾小组。地震灾害发生后,自动转化为抗震减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负责情况搜集、整理、上报。

二、完善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是加强防震值班制度,确保与上级防震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并及时传递信息。

二是定期举行地震应急演习。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镇辖各企业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增强政府的应急指挥能力、各部门的协调联动能力和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三是充分利用绿地、广场等空旷场所建立指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醒目标志。

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抗灾救灾能力,加强技术和技能培训,配备必备的应急交通、通信等现场应急设备和物资,逐步提升我镇防震减灾应急和处置能力。

二是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各类紧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组织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提升其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训与管理,提升其开展抢险救援的能力。建立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的统一指挥、协调联动机制,提高我镇应对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的能力。

三是加强后勤保障。镇政府要做好接纳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接受和分配救援物资的准备,提供工作配合和后勤保障。

四是积极推进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部门加强公共设施抗震能力,消除安全隐患。对学校、医院、场镇、城乡结合部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时排查隐患。

五是建立应急救灾物资仓库,储备帐蓬药品、设备等救灾物资,制定物资储备和调用办法,保障救灾物资充足、调度通畅。储备交通图、行政区划图、地质地形图、应急通讯录、应急预案等应急资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空旷地段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提高地震应急保障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

四、完善震情灾情信息收集报送机制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地震发生时,镇地震部门要迅速启动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由镇地震办汇总上报区地震办和区政府办公室。镇地震部门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五、开展地震应急准备检查

对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油、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和水库、电站、化工厂、爆炸物存储设施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普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乡老、旧、危房进行普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消除。

六、强化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地震科普知识宣传

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学校、企业,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增强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我镇发生有感地震时,镇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要确定宣传口径、宣传方式,部署宣传、治安、交通管理工作,社会稳定工作。

(二)平息地震谣传

当我镇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由镇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组织新闻媒体消息辟谣,以正视听。

(三)应对毗邻震灾

当我镇周边地区发生地震时,镇地震办迅速收集有关信息,并建议镇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方案2

一、总则

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编制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事件或周边地区地震对本镇造成影响的地震事件的应对处置。

3、地震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条件

3.1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

本镇境内发生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波及本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流程。

3.2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本镇境内发生有感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本镇有感时,启动有感地震应急响应流程。

3.3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

当本镇境内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时,启动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二、组织机构

成立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镇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镇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结束。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下,继续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xx

副总指挥:xx

成员:xx

三、主要职责

(一)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运作,召开指挥部会议,部署抗震救灾任务,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灾情收集与上报

分管民政的镇领导负责灾情收集与上报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带领尹曙亮、刘殿如等赶赴灾区。

(1)开展人员伤亡数量、地震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调查;

(2)开展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社会影响和地质灾害等调查;

(3)每隔1小时通过电话或通讯软件等向镇指挥部报告一次。

2、抢险救灾

镇长或党委副书记负责人员抢救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带领尹曙亮、刘殿如等赶赴灾区各村(居)。

(1)组织救援人员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配合上级救援队伍开展抢救工作。

(3)严密监视灾区火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迅速上报,并组织抢救队抢救人员和物资,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蔓延。

3、伤员救治

分管医疗卫生的镇领导负责伤员救治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带领孙刚、胡雪等赶赴镇卫生院和震区医疗点。

(1)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工作,视情况需要,在人员伤亡集中的村(居)设置医疗救护点;

(2)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提出请求支援方案。

(3)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治安维护

分管治安的镇领导负责治安维护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带领石成喜、郑标等,组织派出所公安民警和骨干民兵分组行动。

(1)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震区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3)做好党政机关、水电设施、银行等重点目标保护工作。

5、宣传报道

分管宣传的镇领导负责,孙明军、孙志宇等共同参加,做好震后的宣传报道工作。

(1)通过各种手段动员全镇力量,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与县地震部门取得联系,了解震情及地震发展趋势,按照上级统一口径,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3)做好舆情收集分析,每隔1小时通过电话或通讯软件等向乡(镇)指挥部报告一次,如有负面舆情,立即报告;

(4)配合上级做好媒体接待和社会各界来访工作。

6、综合保障

镇分管政工领导负责地震应急保障工作,李磊、邵坤等协助。

(1)做好全镇应急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2)做好上级救灾人员接洽工作,协助安排办公、食宿、向导等相关事宜。

(3)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二)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有感地震发生后,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职责是:

1、尽快收集震情、社情信息,上报县政府;

2、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3、协助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科学考察等。

(三)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

当本辖区内或邻镇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时,负责宣传报道工作的人员迅速收集掌握谣传范围、内容等基本信息,上报县政府及县地震局,协助上级公安、宣传、地震等部门做好谣言传播来源调查和宣传辟谣工作。

四、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时,我镇地震应急结束。

五、其他事项

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为提高预案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方案3

 

为了进一步搞好地震应急工作,使全村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最大限度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XX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XXX镇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建立地震应急机构体系

村委会全面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村抗震应急工作,并成立村抗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成员:XXX(三到五人),

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即抗震应急办公室、治安保卫组、医疗救护防疫组、生活物资供应组、抢险救灾组、人口疏散组、恢复建设组。

1、办公室主要职责:

办公室主任由村党支部书记(姓名)担任,

村委主任(姓名)、委员(姓名)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村委会办公室。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镇指挥部报告。

(2)及时传达贯彻各项命令,并督促检查各项命令的落实情况。

(3)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会商,负责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现场救灾进展情况。

(4)负责对外的联络和接待工作。

(5)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2、治安保卫组主要职责:

治安保卫组组长由村治保主任(姓名)担任,成员为各生产队队长(姓名)。办公室设在村治保会。

(1)及时组织与加强领导机关和生命线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2)当地震发生后,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实施紧急防范措施。

(3)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水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大蔓延。

3、医疗救护防疫组主要职责:

医疗救护防疫由村卫生室医生(姓名)负责。

(1)在临震应急期间,应储备一定数量的药品及医疗救护器械等,组织好医疗救护队待命。

(2)地震发生后,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设临时医疗点抢救伤员。

(3)做好卫生防疫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及疏散工作。

(4)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4、物资供应组主要职责:

物资供应组组长由(姓名)担任。

(1)在临震应急期间,做好应急资金、物资、食品的储备工作。

(2)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群众,按照村委会的统一部署,调动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须品的供应。

(3)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4)积极组织灾区的转移、安置与恢复重建工作。

5、抢险救灾组主要职责:

抢险救灾组组长由村民兵连长(姓名)担任,办公室设在村委会。

(1)在临震应急期间,应组织抢险救灾队伍积极开展救灾技术训练,掌握抢险救灾技术。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讯速组织群众,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严密监视灾区火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抢救队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蔓延。

6、人口疏散组主要职责:

人口疏散组由村妇女主任(姓名)担任。

(1)在临震应急期间,应组织群众进行有秩序的疏散,特别要注意做好妇女、儿童及老、弱、病、残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

(2)地震发生后,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

(3)配合搞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稳定社会秩序。

7、恢复建设组主要职责:

恢复建设组组长由(姓名)担任。

(1)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普查房屋等建筑物的损毁情况。

(2)提出重建计划,并报村委会

(3)积极争取外援和筹措资金。

二、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1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下的地震。

向镇抗震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各村委在半小时内向镇办公室汇报灾情。

三、中等级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中等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的地震,或者发生大于6.5级地震的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中等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工作组成员迅速到位,按照村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开展救灾工作。

迅速向镇抗震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

四、临震应急反应

(一)村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布置应急准备工作。

(二)各工作组立即行动起来,确保通讯畅通,集结抢险救灾队伍,随时准备工作。

(三)积极储备救灾资金、物资和食品。

(四)保证供电的畅通。

(五)加强全村的保卫工作,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五、其他地震事件的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民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有感地震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地震应

急预案,按应急预案程序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紧急情况及时报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应派出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平息地震谣言。

六、其他事项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村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报镇抗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为了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期间因人事变动职责由新人员自动接替。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第3篇:抗震救灾行动方案范文

为保证我校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预防地震应急预案》和县《预防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校防震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抗震减灾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一)抗震减灾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电话:

成员:

(二)应急机构的职责

1、组长职责

地震发生后,领导地震应急工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抗震减灾抢险的紧急救援工作。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中心校抗震减灾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与县直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协助县地震观场工作组加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开展地震考察、宏观异常调查,了解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报送地震新闻宣传报道。

(5)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理抗震减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一)应急通信保障是应急预案实施的重要条件,一旦发生地震,应急通信设备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二)要优先保证与县抗震减灾应急领导小组通信。

三、应急行动方案

地震临震预*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地震发生后,抗震减灾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县抗震减灾指挥部、宣传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抗震减灾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具体实施地震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1、×××学校的应急行动

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领导小组即刻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学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开展震后抢险救灾工作。

1、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立即进入各自岗位履行各自职责。

2、根据灾情,及时组织救援队伍的任务,迅速开展自救互救。

3、各班要迅速疏散教室内学生,抢救被压人员。

4、建立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伤师生。

5、及时上报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接受上级的有关部门的指导。

6、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

第4篇:抗震救灾行动方案范文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河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参照《河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河东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地震应急,是指对破坏性和有重要影响的地震以及与地震有关、并影响社会稳定和减灾效果的事件的紧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破坏性地震(包括一般、严重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有感地震应急和临震应急。一般破坏性地震或有感地震发生后,由区政府领导我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严重破坏性地震或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5.0≤Ms≤6.0级地震,也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灾区和地震强烈波及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迅速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地震局;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设立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负责本街道办事处地震应急工作。区地震局要负责地震速报、地震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灾情速报和震情趋势判断等工作,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向区政府提出应急反应建议;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工作;立即派出先遣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考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社会宣传等工作。区政府视灾情对灾区进行支援、慰问。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6.0≤Ms≤7.0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灾区和地震强烈波及区的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实施应急预案,并迅速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迅速做出应急反应并报告市政府。

(一)街道办事处的应急行动

有关街道办事处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地震局;成立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负责本街道办事处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区政府请求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有关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要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对灾区的救援。

(二)区政府的应急反应

1、区地震局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2、区政府组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集区地震、经贸、发展计划、民政、财政、公安、交通、卫生、建设、通信、人武、供电、物资等部门和单位通报震情、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区人武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区政府决定采取交通管制和重灾区特别管制等措施。

3、区政府视灾情派工作组赴灾区进行慰问,并协助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

4、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区的请求,区政府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区政府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人武部负责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并在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及时调整抢救和抢险队伍。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区卫生、防疫等部门和单位的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其他部门的医疗单位,也应立即派出医疗队,赶赴灾区进行抢救伤员。区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

(3)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公路、交警等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和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畅通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先遣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4)通信保障

区内各通信公司负责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部门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优先抢修、恢复城区通信。

(5)电力保障

区供电公司要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对储有可燃气(液)体的厂矿企业恢复供电时,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区经贸、粮食、供销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饮用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必需的供应,尽早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7)灾民安置

区民政局负责调配救灾物品,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以及统计灾区伤亡人数等工作。

(8)城区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力量对城区破坏的供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区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9)维护社会治安

区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震情组织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订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区人武部民兵组织要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10)重要目标警戒

区公安分局要增加警力,加强对区委、区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区公安消防部门要严密监控火灾的发生,及时排除火灾事故,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12)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区经贸、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水务、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处于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排除险情,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评估

区地震局要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按照省、市地震局的统一部署,协助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站);在省、市地震局的指导下,作出震后48小时内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初步确定地震类型,对较大余震争取做出临震预报;配合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及地震宏观考察等工作。

区发展计划、经贸、民政、建设、统计等部门要抽调有关业务和管理人员,参与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14)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局、地震局要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应急宣传预案》和《山东省关于震情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及《山东省防震减灾强化宣传提纲》的要求,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共建家园。

(15)经济补助及补偿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要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各保险公司要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居民理赔。

(16)地震应急工作综合协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为地震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抗震救灾部门开展工作,全面了解抗震救灾情况,向上级业务部门、区委、区政府汇报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负责接待上级和外来人员等工作。

(17)其他紧急事项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Ms≥7.0级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领导要迅速召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区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要求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实施应急预案。

四、区抗震救灾指挥、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主要职责及应急决策。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区长

副总指挥:副书记、副区长各一名,区人武部部长

基本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计划、经贸、财政、民政、地震、安全、公安、卫生、建设、水务、农业、交通、通信、统计、广播电视、粮食、供电、人民保险、人寿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根据灾情需要由总指挥随时召集。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确定和宣布震后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派出地震灾区现场指挥人员,组织灾区现场指挥部;决定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助、配合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部队派遣的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指导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7)协调跨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3、特大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就以下重大事项做出应急决策: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公告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起止日期及区域范围。

(2)决定和公告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主要成员。

(3)决定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4)请求市政府提供紧急支援。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主要职责及应急行动。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主任:区地震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计划、经贸、财政、公安、安全、卫生、建设、水务、农业、交通、通信、统计、广播电视、粮食、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局。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险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报市政府;负责与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负责接待上级慰问团和地震现场工作团,处理咨询等有关事宜。

3、特大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地震发生2小时之内,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基本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对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

(2)立即组织和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

(3)向灾区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医疗救护队,并采取相关有效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4)迅速派出由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地震局、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成的灾情、险情调查小组,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地震烈度、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灾区房屋和桥梁、水库、公路等重要工程及大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和队伍进入灾区应回避的路径等建议。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不断增派、调整抢险救灾队伍。

(5)迅速组成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先遣队,赶赴重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先遣队应包括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地震、公安、安全、民政、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及从事地震现场监测和通讯保障工作的人员与装备。

(6)迅速汇总灾情,在震后2小时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首次报告震情、灾情、险情及已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7)部署向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的有关事宜。

第5篇:抗震救灾行动方案范文

第一条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县中医院“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地震预案”)。

第二条

根据医院各部门职责,履行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能,使应急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利用医院现有条件和行业优势,为震后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医院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应急工作。本预案涉及医院各部门,并视震情由医院确定参加应急支援的有关单位、动员规模、接受支援的地震灾区。

第四条

预案的启动条件

医院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由医院及下设的抗震办公室,在医院主管领导的指挥下,按业务管理范围,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实施医院的地震应急预案。

当医院所在地区受其他地区破坏性地震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启动本预案。

第五条

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医院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及成员,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即转为医院“应急指挥部"。其组长、副组长,分别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

长:

万振非

副指挥长:

杜文飞

乔天德

许卫红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

杨琳

员:行政后勤科室工作人员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范围

1、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执行有关指示,服从统一领导。根据要求部署医院抗震救灾工作。

2、负责医院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关行动。

3、实施应急工作指挥,调度医院抢险救灾、医疗救护、消防保卫、物资救援等。

4、负责震情及震后灾情的上报工作。

5、负责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其抗震救灾工作。

6、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应急指挥部的内部职责

指挥部组成部门的成员,在预案启动后,确保指挥部指令畅通、贯彻高效的责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及人员十五分钟内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到,不在医院所和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2)负责协调医院各部门的应急工作。

(3)负责保持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系,保证医院指挥部指挥长及时参加会议。

(4)接受医院系统外其他部门和单位抗震救灾物品支援的请求,并安排相应的应急工作。

(5)必要时请求有关部门的支援。

(6)负责应急状态下医院内部的保卫工作。

(7)负责对受灾慰问等事宜。

第八条

抗震设防及加固

医院应严格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做好震前抗震设防、抗震鉴定、抗震加固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破坏性临震预报后,应采取应急加固、人员疏散等措施。

第九条

地震应急演习

定期开展关键医疗装置、重要工作岗位的地震应急演习,提高医护人员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变能力和地震应急意识。

第十条

紧急支援方案

院有关部门应按日常工作制度,掌握医院物资库存情况,以便震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或其他部门、地区的支援请求,提供各类支援保障。

笫十一条

应急反应和行动

1、医院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或接到省人民政府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应立即通过各种渠道,报告医院有关领导、值班室和总值班室。

2、预案的启动程序

在接到有关破坏性地震信息后,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医院主管领导,经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

3、通信联络的保障

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着手沟通医院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地震部门的通信联系,保证通信畅通。

4、交通工具的保障

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优先确定指挥部专用车辆,保证用车。并根据需要随时增加交通车辆。

5、震情的信息传递

向有关部门了解地震震级、发生时间和震中位置、震情趋势等情况。

收集震灾初步信息,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装置被破坏情况,建(构)筑物倒塌情况、次生灾害情况、震灾损失的初步估计等,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6、应急工作的协调

指挥部召急会议、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各成员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通报情况。

7、抢险队伍的组织

工程部抢险救火主要依靠医院组织自救。当需要支援时,指挥部组织相应人员对口支援并在指定时问内动身赴地震灾区。

抢险救灾工作组由指抨部负责组织,人员由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单位的人员组成。

8、救灾物资的组织

救灾物资包括:大型吊车、照明车等抢险机具;帐篷、炊事用具、应急灯、衣被等生活用具;对讲机、喊话器、无线通信等器材和医疗救护用具、药品等。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筹集,在指定时间内起运。

9、消防力量的区域联防

根据需要由医院安全部门负责调集消防力量进行消防灭火工作。

第6篇:抗震救灾行动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7篇:抗震救灾行动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指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第8篇:抗震救灾行动方案范文

关键词:汶川大地震 震灾管理机制 地震灾害

北京时间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最大烈度达11度的大地震。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和科学指挥下,抗震救灾工作取得了初步的胜利,目前工作已从救灾转入到安置和恢复重建的阶段。悲情过后,我们在因无法规避的灾难来临而付出惨痛的代价后,反思和总结这次史无前例的抗震救灾的经验教训,我们有必要探讨如何加快完善我国震灾应对能力和管理机制,以期建立一个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震灾管理机制。我国地处世界两大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之间,因常年受太平洋板块、印度板块和菲律宾海板块的挤压,地震断裂带十分密集。本世纪以来,中国共发生6级以上地震近800次,是世界上地震活动频率最高、地震灾害最重的国家。因此,完善我国地震灾害管理机制,对于提高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整体能力,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震灾管理机制的价值取向

我国震灾管理机制必须牢固树立并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以人为本”集中体现在不惜一切代价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必须始终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处理重大地震灾害时,中国政府要首先保护和抢救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要始终将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最高职责。

在此次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斗争中,总书记第一时间作出“尽快挽救伤员,确保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启动了“一级响应”。灾后两小时,总理不顾余震危险,亲临一线,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党员领导干部始终活跃在抗震救灾前线,动员一切可能动员的力量,调集一切可能调集的物资,全力以赴支援灾区。完善我国震灾管理机制,就要牢固树立并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这不仅是国家和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其树立良好形象和巩固执政地位,得到人们群众衷心信任、拥护和爱戴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震灾管理机制的现状

地震监测设施和能力的建设不完善。我国地震监测台站比较稀松分散,就拿前兆观测台站来说,各省都有几个,虽说各省都有自己的震情,但低于五级的地震全国范围内都有发生,而真正要预报的是大地震,地震带才是重点,但是,我们在地震带上部署的台站并不多,致使捕捉地震前兆信息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有关地震应急各部门制定预案的规范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也不能及时对预案中的弱项进行修订和充实新的内容。由于预案的编定存在部门、地方的条块特征导致各级各类预案缺乏整体的衔接性、协调性和联动性。

缺乏统一协调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我国救灾工作的管理体制是:政府统一领导,上下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也就是说我国应急管理各部门职能比较分散,形成一个部门只应对一个特定自然灾害的条块式管理体制,甚至一个条块中还会有分支,一旦发生大地震,部门间的相互协调难度就会很大,尚为建立起发生重大灾难时有效协调、联动互动的常设机构。

地震应急救援的整体法制基础仍很薄弱。目前,我国有关地震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即使在已建立的地震应急法律制度中,也存在效力有限和规范性不强的问题。

建筑安全设防管理的不完善。我国大部分建筑明显存在抗震能力和质量的不足,抗震设防烈度也相对偏低,抗震新技术、新型建材及新设计思想有待进一步发展。

公众防震减灾意识薄弱。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和普及不够,社会公众对地震灾害的防范与应急自救与互救能力也较弱,地震应急情景演练不普及等。

三、完善我国震灾管理机制的对策

1.完善我国地震预警机制的对策。地震的成因和孕震规律十分复杂,人类对地震的预测尚处于初期的科学探究阶段,但大地震的前兆信息是客观存在的。许多著名的地球物理学家都深信,布设足够的仪器以便发现和测量地震前兆对短临地震是可行的。由此看来,前兆观测是实现短临预报的关键。目前,我国地震监测体系并不重视前兆观测台网的建立和发展,大地震多发生在地震带上,但是,现存的台站各省都有几个,地震带上部署得却不多。此次汶川大地震因为震中区没有台站,所以没有及时捕捉到直接的地震前兆信息。由此可见,提升地震监测能力薄弱地带的台网密度,进一步完善前兆观测台网的布局十分必要。此外,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地震灾害各个阶段的严重程度建立预警等级。

2.完善我国地震应急机制的对策。⑴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此次在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中,应急预案启动得比较及时,各地各部门不同层次,不同程度地启动了应急预案,执行得也比较到位,反映也很迅速。但同时也显现出了我国地震应急预案的不足之处。地震发生后,电力通讯系统全面瘫痪,救援车队路阻。特别是灾情最重的震中地区,灾情发生50小时后,全面覆盖的全方位救援才得以展开……导致这些问题的部分原因是因为我国应急预案体系的不完善。一般说来,完善预案体系应做到以下两点:

①要制定综合协调的预案体系。尽管全方位、宽领域、多联动的应急预案体系启动了,但预案的编定存在部门、地方的条块特征,使应急工作出现综合协调的问题。电力部门、通讯部门、救援部门、交通部门互相影响,形成灾害影响电力,电力影响通讯、通讯影响调度、调度影响交通、交通影响救援队伍行进的交织连锁影响。应急各部门应认真编定自己的应急预案,做到应急部门诸多预案的综合协调,使应急部门能够在抗震救灾中综合指挥、相互配合、协调行动。

②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为了建立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强的应急预案体系,就要按照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通过不断的演练,落实各应急部门的责任和分工。通过不断的演练及时发现应急预案中的不足,对其进行修订和充实新的内容,使之更适合实战要求。并且通过演练可以提高全员的应急能力,使之今后可以更加沉着、高效、有序地应对地震灾害。

⑵建立统一协调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从我国整个应急救援体系看,该体系被分割成不同的条块,每一个部门只应对一个特定的自然灾害。如:国家设有专门防洪抗旱的指挥部、专门防火的消防指挥部,一个条块中还会有分支,仅对公共卫生应急系统来说,医院归属卫生部门管理,但大学的附属医院,教育部也要参与管理,这样协调起来比较困难。尤其是协调各部门在发生地震这种综合性灾害的应急工作时,这种条块式管理体制就出现了局限性。近年来,美国在建立应对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机制比较成功。通过高层次、综合性的组织业务整合和资源整合,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了常设性的危机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联邦紧急管理局(FEMA),以负责统筹处理各种灾害,打造出防灾、救灾一体化的行政体制。

⑶完善我国震灾应急管理法律体系。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发生,显现出我国有关震灾应急管理的整体法制基础仍很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从1998年正式实施了《防震减灾法》,但《防震减灾法》在实施十年之后,问题逐渐显现,一些法律条文内容比较空泛,针对性不强,而其他的法律制度有的对各级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规定不具体,有的效力有限。在此次汶川地震过后,关于恢复重建的内容,《防震减灾法》只有两条,一个是关于重建规划,一个是关于地震遗址。总结这次经验教训,应适时对我国已颁发实施的震灾管理方面的法律予以修订才能更好地发挥对防震减灾事业的保障作用。此外,还需进一步健全震灾管理的法律体系,如:《地震灾害补救法》、《地震灾害补偿法》、《地震灾害重建法》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管理部门在地震救援工作中的权限、责任和义务,使地震救援工作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一致性。

⑷完善地震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地震灾害社会动员是一项群众广泛参与,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震灾损失最低为目标的群众性运动。对于汶川大地震这种破坏性较强,次生灾害多发的地震,应急工作更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所以,完善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为了保障社会动员的可持续性,政府应对地震应急救援过程中临时征用的志愿者、非政府机构,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要开展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采用边建立、边培训、边实践的管理模式,掌握一般救援技术和技能,并且能够使他们之间及其与其他救援机构之间协调合作。此外,政府也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动员规章制度,使社会动员科学化、高效化,使社会应急救援过程有法可依、有序进行。

3.完善我国建筑安全设防的建议。此次汶川大地震,震中县城房屋倒塌近1/3,甚至大多数地方被夷为平地致使人员伤亡极为惨重。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建筑物存在抗震能力和质量安全的不足。鉴于地震预报仍是世界性的难题,所以,完善建筑抗震的安全设防就显得至关重要。

⑴国家要提高地震烈度设防标准。此次汶川大地震,汶川、北川设防烈度为6度,而地震烈度却高达11度,远远超过了国家的设防标准。不仅汶川地震如此,1976年的唐山地震也是如此。由此看来,我国地震烈度设置偏低,需要修订烈度区划图来重新调整烈度设防标准。国家地震主管部门,应对各城乡地震动参数和工程建筑烈度标准进行复审,并进行相应的修订。

⑵国家应大力鼓励支持新技术、新型建材及新设计思想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型建材及新设计思想的应用,建筑抗震能力明显提高。比如:使用更高强度的金属建材来提高构件的极限承载能力并降低结构自重;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等新技术,如:将隔震消能装置(如橡胶抗震垫)安放在结构物底部与地基之间,使上部结构与地基分隔开,以改变结构的动力和作用,减轻结构物的地震反应,达到“以柔克钢”之效,以减轻震灾。

⑶对于建筑,不论是否处于地震带上,都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对城乡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对既有建筑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有计划地对有质量隐患的建筑物进行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此外,令专家们更为担忧的是,农村房屋基本不设防,导致农村成为地震重灾区。结合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我们更要注重对农村建筑抗震设防的建设。

4.构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机制。我国是一个多地震且震灾严重的国家,各省市、自治区历史上都发生过5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且震源较浅。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震带来的损失也与日俱增。因此,必须教育社会公众充分认识这一现实,通过宣传地震应急知识,防灾和救灾教育,来增强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和互救的能力。还应该开展训练或地震情景演习等活动来增强社会公众对地震有关知识的了解、救灾技能和救灾能力。

四、结语

汶川地震的灾情让全国人民深感痛惜,痛惜之余,我们一定要认真地进行总结和反思,吸取经验和教训,通过完善我国震灾管理机制,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的能力和水平,使其生命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只要我们都从民族的复兴、国家的发展、社会的安定来着眼,就一定能建立一个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震灾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战俊红、张晓辉:《中国公共安全管理概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1。

[2]温家堡:《社会共同努力有效预防和防控爱滋病》,《人民日报》,2004.7。

[3]李晓明:《中国地震研究的体制之惑》,《山东国土资源》,2008.6。

[4]郭 济:《中共和大城市政府应急机制建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

[5]薛 澜、张 强、钟开斌:《危机管理―转型期中国面临的挑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5。

[6]张永春:《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和社会动员机制的建立》,《福建地震》,2004.6。

[7]胡百精:《中国危机管理报告》,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6。

第9篇:抗震救灾行动方案范文

一、防震救灾工作原则

(一)要贯彻“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执行以防为主,抗、防、救相结合的综合减灾方针。

(二)实施预案的组织原则:剧场服从自治区政府和银川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三)地震应急工作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当遭受破坏性地震时,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应随机应变、灵活指挥、决策有序,并在自治区政府和银川市政府的防震减灾指挥部领导下,按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高效有序的配开展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并要互通情况,相互协作。

(四)地震应急工作的纪律原则:

1、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救灾人员都必须以最快速度赶赴并进入岗位;所有重要、关键、要害岗位人员、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属剧场防震减灾指挥部的人员必须按时到岗。

2、在岗人员必须沉着、冷静、谨慎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岗或脱逃。

3、布置地震应急工作程序:在发生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由最先赶到副组长以上领导立即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命令,各部门立即按“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随着人员的陆续到岗按正常程序开展工作。

4、应急、救灾期间,领导小组人员和重要、关键要害岗位守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必须离岗者,须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5、应急、救灾期间,领导小组人员饮食由抢险与保障小组负责。

6、在地震应急期间,党、团员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加防震抢险和救灾工作;

7、在地震应急期间,职工和家属都应自觉参加防震抢险和救灾工作。

8、剧场副科以上中层干部、党团员,在抗震救灾期间不得离开岗位。

9、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必须服从指挥和调遣,以提高防震救灾的整体效果。确保剧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协调一致。

二、应急机构

(一)机构组成:

1.机构名称: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

接到临震预报或遭遇突发地震后,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地震应急抢险救灾状态。

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下设:防震减灾办公室;抢险、后勤保障工作小组;宣传组织小组;会场区应急小组。

2、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徐小平(13895119666)

副组长:于占维(13895073968)、马丽(13895073978)

成员:哈村(1390901496)、王福中(13909517976)

石亚平(13895076393)、罗淑贤(13895199991)

晁嘉(13895302690)、任淑静(13995006033)

王罡(13895073997)、郭斌(13895073931)

(二)机构职责

1、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职责:

(l)根据临震预报或遭遇突发性地震,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管局指令,宣布剧场进入应急期及有关指令。

(2)根据临震预报或遭遇突发性地震后的破坏程度,果断决定剧场是否停业避震、震后复业等指令。

(3)根据剧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研究部署并组织指挥剧场防震应急、抗震抢险、救灾及震后重建等工作。

(4)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管局报告有关防震救灾和震情、灾情等事宜。

(5)随时掌握震倩、灾情及发展趋势,并作出相应决策,指令各工作小组、管理干部等组织实施。

(6)审查、制定剧场震后恢复方案,报政府办公厅和管局批准后实施,组织震情、灾情调查及处理,审定、签发剧场震情、灾情报告。

2、防震减灾办公室职责:组长:王福中、罗淑贤副组长:姚萍、王伟萍

(l)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各基层工作组与剧场的联络、协调工作。

(2)负责与政府办公厅和管局等主管部门的联络。

(3)接到临震预报后,加强震情跟踪,震后掌握震情趋势,为剧场抗震救灾的指挥与决策提供依据。

(4)震后及时组织调查、总结、统计灾情向有关部门汇报。

(5)震后及时收集、录制震害、灾害详尽资料。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3、抢险与后勤保障小组:组长:王罡、郭斌副组长:王婷、孟宪功、郝志明

(l)临震前,根据自治区政府和银川市政府指挥部决策,按照预案做好抢险救灾的一切准备工作。震后,根据震情、灾情和轻重缓急,尽快投入抢险救灾。

(2)根据剧场受损情况,统一部署剧场的抢修、抢险救灾工作和设备设施的恢复。

(3)制定剧场的修复方案,协助领导小组对受捐建筑物的加固。制定防余震措施。

(4)根据领导小组决策,做好抢险物资的合理储备,保证震后物资供应。

(5)协助领导小组解决好受灾职工的吃、喝、穿、住等紧急问题。

(6)保持外部生活物资的供应渠道,协助领导小组生活物资的供应。

(7)负责上级部门下发物资的储存、保管、及分发工作。

(8)确保领导小组在震前及震后的通讯畅通,强震后有线通讯破坏严重时,应与上级部门联系,取得无线通讯设备,立即开通无线、移动通讯设备,保证剧场领导小组与基层小组负责人通讯的畅通。

(9)协助领导小组对受伤观众、职工的抢救工作。

(l0)震后加强对剧场进行消毒,防止疾病的发生。

(11)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确保抗震救灾用车正常使用。

(12)负责剧场设备、库房等处贵重物资的护卫。

(13)震前、震后加强防火、防盗、防病和治安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剧场正常的秩序。

4、宣传小组:组长:石亚平副组长:余鑫

(l)利用一切工具在震前及震后宣传党和国家的防震减灾政策及地震、抗震科普知识和自救、互救、避震、疏散等经验与方法,提高职工、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与信心,增强自救能力。

5、会场区应急小组:组长:任淑静、晁嘉副组长:陈侃、谢慧慧

(l)接到临震预报或遭遇突发性地震时在剧场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通知工作人员进入地震应急状态,负责稳定观众情绪,组织会场内观众有序疏散到安全地带(剧场北停车场及光明广场)。

(2)随时与抗震救灾办领导小组联系,将抗震救灾的情况上报,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三、临震应急准备

(一)当接到临震预报后,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进入震前应急准备状态,按预案展开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按各自“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做好对口衔接。

(二)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根据临震预报、震情趋势和管局的指示,准备必要的避震场所并组织观众和剧场职工避震。

(三)对不能离岗的部门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在岗人员的安全。

(四)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队伍,以便配合专业抢险抢修队伍实施快速救援。

四、应急行动

(一)领导小组立即按此预案展开工作,并立即将震情。灾情报告上级防震减灾指挥部,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剧场抗震救灾工作。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减灾应急工作组立即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三)会议制度:破坏性地震后,由防震减灾办公室召集各应急工作小组成员立即赶赴领导小组所在地(办公室)开会,研究。部署、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四)灾情报告制度: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