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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税收政策精选(九篇)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

第1篇: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应用探讨

一、合理应用税收优惠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效率和效益,而效率的目的也是效益,即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目的。合理应用税收优惠政策,能降低企业税负和税收风险、优化企业产业结构,有效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

1.可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提高企业在同行业的竞争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一方面各行各业已意识到税收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大量外资的涌入,外资企业强烈的税收管理意识和能力,企业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将税收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享有同行业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2.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强化企业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充分理解税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从业务全过程进行税收管理,使企业既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又不违反税法,从而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纳税诚信等级,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可以优化企业产业结构,指导企业投资方向。在企业进行投资可行性财务分析时,考虑投资产业的税收优惠,可以为企业投资方案的选择提供科学的数据依据,协助企业管理者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概述

1.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解读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信息化建设,显著提升了我国信息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为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国发[2000]18号文及其配套政策于2010年到期后,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分别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所享有的企业所得和增值税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①定期减免税:我国境内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新办软件企业指2011年1月1日后在中国境内新成立的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获利年度指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并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后的首次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当企业同时享有其他低税率优惠政策时,比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只能按25%税率减半征收,而非15%税率减半征收;享受至期满为止是指在政策到期前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在政策到期后还未享受完,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②降低税率优惠,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需每年根据条件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需单独核算。④缩短外购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的外购软件产品,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⑤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用于企业的软件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项政策实际应不属于税收优惠,用退税收入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购买的固定资产折旧也不能税前扣除。⑥财税[2012]27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是指在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已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按原文件规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比如A企业2009年成立,2010年认定为软件企业,2010年为获利年度,那么2010-2011年为免税年度,2012-2014年为减半征收年度。

(2)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也即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享受退税优惠。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需注意的问题

(1)作为财务人员,应随时了解最新财税政策并认真阅读理解,熟练应用相关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对理解不透或有疑问的地方,需及时咨询税务专家,确保理解无误.

(2)适当的给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并针对和税收优惠有关的业务环节有关注意事项进行讲解,使业务的各个环节符合税法要求的条件。

(3)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避税。不做违法的“偷、逃、漏”税等行为,提高企业纳税诚信度,建立良好的税企互信关系。

三、具体应用税收优惠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文和财税[2012]27号文法律前后衔接不连贯,造成有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法律依据有争议。

财税[2012]27号文规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软件企业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但有的企业是2010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但在2010年12月31日前没有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也没有获利,按原政策规定并没有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2011年1月1日后认定为软件企业,并开始获利。此类软件企业按财税[2012]27号文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并没有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继续享受至期满的文件规定,又不是2011年新成立的软件企业,所以按政策规定应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优惠。两个优惠政策时间上是连续的,优惠政策应该也是连贯的,后一个政策是对前一个到期优惠政策的延续和修订,不应该出现因企业成立时间的不同而出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真空地带,给实际执行带来麻烦。

2.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款应单独核算,可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当然,该部分资金以后发生的支出,也允许在以后实际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这里的“未发生支出”是指没有发生一点支出还是没有完全使用完,是将未支出的部分作纳税调整,还是只要5年未用完就全额纳税调整或只要发生支出就不作纳税调整,政策规定模糊,不便于实际操作。

3.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聊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计算方法: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并具体规定了不同情况下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确认方法。在实际应用中,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将嵌入式软件产品和随同软件一起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分项开具在增值税发票上,并要求硬件设备毛利率不低于10%。企业实际很难做到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分项开具发票,因为嵌入式软件必须和硬件设备捆绑销售,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一般购买方只确认购买的是嵌入软件的硬件设备,不会同意将看不见的软件产品分开开具发票,所以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很难享受到增值税退税政策,不利于鼓励嵌入式软件行业的发展。

四、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的办法

1.为了使政策更加严谨,便于实际理解和执行,并且在实际执行中不存在真空地带。从对前后政策的理解和国家出台延续优惠政策的初衷出发,财税[2012]27号第十条第一项中所界定的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应该去掉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时间限制,修改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新办法人企业。”财税[2011]70号文第三条应修改为“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将剩余部分全额一次性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2.为了使企业能够享受到“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又不会和税法冲突。在我们企业从成立经过几年甚至较长时间的研发,终于研发出新产品并取得较好的销售业绩也符合申请软件企业的各项条件,如果此时将原公司申请为软件企业,公司获利年度已过三年以上,“两免”政策已无法享受。这时应该重新注册一个全资子公司,将研发成功的软件产品以全资子公司申请登记,并将新成立的公司申请为软件企业,按新办软件企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做有几个优点:(1)可以规避前后税法规定中企业成立时间不同带来的法律争议问题。(2)可以规避企业获利年度在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前而缩短享受税收优惠期。(3)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使“两免政策”期间利润最大化。

3.按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收入,属不征税收入而非免税收入,从取得年度起五年内必须用完,否则从第六年起全额做纳税调增。按此规定软件产品退税收入实质上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长可以延迟至自取得收入的第六年缴纳。那么我们在实际应用时,将退税收入单独核算,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支出,比如购买设备、厂房等。将用专项资金购买的设备或厂房折旧在以后年度作纳税调增,最大限度延迟此项收入纳税时间,从而提高资金的时间价值。

4.对于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客户不同意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分开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首先和客户协商能否在合同中附加一条,标的物设备价格中含软件产品价格多少,并在销售发票备注栏备注软件产品销售额,再和税务部门协商退税。实际在合同和销售发票中均注明软件销售额,实际已做到软件和硬件销售额分别清晰的反映,税务部门不应该不给退税。

参考文献:

[1]姚廷康 赵新贵: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2(07).

第2篇: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企业;投资决策;税务策划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在企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成为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在企业投资策过程中,税收作为投资收益中的负数,对投资者而言,应交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投资收益和最终效益,是衡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在投资决策时,投资者首先应对税务相关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了解税务策划,从而更好的促进企业发展和国家税收制度完善。

一、税收策划的概念

1.纳税筹划的概述。纳税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一种方式,是指在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许可范围下,纳税义务人通过事先计划和安排企业的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活动,来降低企业的税款税收,获得税收利益的最优化,从而更好的实现企业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2.投资中的纳税筹划的意义。投资作为企业发展的一个必要环节,它不仅影响着企业产生的方式,并对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有着重要有意义。良好的企业定位是成功进行税收筹划的起点,在投资之初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不仅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为后续阶段的税收筹划做了很好的铺垫。投资是期望能在将来的一定时期内获得收益而投入一定的财力的经济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对投资者来说,税收对投资者的最终收益有着重要影响,即减少税收成本,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因此,投资者常常会在税法漏洞中减少税收成本。即进行偷税、避税、逃税和税收筹划。相对前三种方法,税收筹划是指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纳税税义务人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前安排,减轻纳税,从而实现投资者收益最大化的一种有效方法。

二、影响企业投资的税收因素

1.税率的结构和高低。为了优化产业结构,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国家对于投资不同的行业在不同地区都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就出现了高低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结构的税率,税率一般分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对于投资者来说不同的税率结构的影响是不同的。

2.征税的范围依据。征税范围一般分为普遍征收和部分征收两种情况,普遍征收包括在商品的各个环节,不以投资的产业产生资本回报率为指标,公平对待每一产业;部分征收则被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对商品征税而对劳务不征税,它主要表现在农业和工业这两个产业之中;第二种是对消费品征收而对资本品不征税,以第二产业为代表体现;三则是指有选择性的对少数消费品征税。而投资这些行业税负就会相对高一些。

三、投资决策中进行税收策划的必要性

1.税务策划对企业选择投资领域具有重要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更好的发展社会,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政府会根据经济的具体发展,颁布一些宏观的和微观的经济政策来调节经济发展方向。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支重要的经济杠杆,在发展国民经济着有着重要作用,如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引导经济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充分利用税务筹划这一方法,降低成本,提高收益。认真分析国家各个地区、各个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策划,税法中对于不同行业税收有不同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这些优惠政策,分析利弊,进行投资;探究分析国家的产业政策,有时有些产业会有特定的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产业,国家对这样的产业会有一定的扶持政策,投资这样的产业会获得更多的收益。企业进行税务策划时应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贯彻国家的有关税务经济政策,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2.税收是企业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选择不同的税务方案对企业投资决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不同的税种、税率通过税收的方式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在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投资成本也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企业利润的多少。在企业投资收益一定时的前提下,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就是降低投资成本。通过认真研究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税法和会计制度许可的条件下,依法核算各种利息和费用支出,并对非应税进行科学合理的避免,实现税收成本最低化,从而提高企业利润。

3.税务策划对企业融资决策有促进作用。企业融资作为满足投资和用资(运营)的需求,是每个企业进行运行的必要环节,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通过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租赁、商业票据这些方式来进行融资,而再融资过程中,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企业融资也有着重要意义。企业融资强调安全性和经济发展性,从税收负担和经营效益看,企业内部筹资的税负最为轻,企业间相互拆借次之,贷款筹资最为重,所以一般会选择内部集资。进行内部筹资,即投资者承担全部的企业投入产生的税赋,而这种税负一般最轻。企业通过银行融资,因为属于税前还贷款政策,所以企业的税赋水平低,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融资决策,有利于实现企业快速稳定的发展。

四、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策划策略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税收政策也不相同,所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选择适合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投资;选择投资领域税务筹划策,根据区域和产业的不同,我国税法规定了一些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一些特定企业优惠的税收待遇,因此选择不同的领域进行投资,给企业带来的税负也是不同的;而不同的投资方式会形成不同的税收负担,选择不同投资方式,也可以减轻企业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五、结束语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忽视企业纳税权力而过分过强调企业的纳税义务的现象, 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依法避税也是企业的权力.作为企业的投资领导者,在承担纳税义务时,也应利用自己的权利,享有税收的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合法权利,合理的进行税务策划,实现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第3篇: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1.1企业政策性税收筹划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特殊的政策性税收筹划,通过税收筹划要改变不合理的、与本行业、本集团特征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制度创新,大型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企业集团与国家税务部门在双方利益共同改进前提下的博弈过程。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从集团全局出发,为减轻企业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筹划活动。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为:缩小集团税基,减少应纳税额,实现各项成本费用最低,扣除和摊销最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使集团适用低税率,利用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进行筹划。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有如下基本策略:一是把握税收制度的变革方向。进行税收政策筹划的企业集团必须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税收政策筹划营建一个成功的平台。二是善于发现国家现有的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的税收制度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的角度出发,这是由政府所处的地位决定的。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三是税收政策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税收政策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税收政策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油气田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油气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成功地进行了石油增值税的筹划,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绩效。四是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五是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税收政策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税收政策筹划的完成。任何企业集团都会运用税法存在的筹划空间,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工作,做好整个集团的税收筹划工作,促进集团企业发展。

2优惠型税收筹划策略

2.1现行税法筹划空间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产业、不同地区有所区别,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制定相应的筹划策略。如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节能环保投资,高新技术投入等相关优惠政策都可以运用。油气田企业抓住当前优惠政策,制定相应的筹划策略,有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1)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许多规定为油气田企业发展提供空间比较大。一是固定资产技术进步加速折旧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二是购置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明确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三是技术开发优惠。为鼓励产学研合作,促进联合开发。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鼓励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用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缴纳的技术开发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四是三新费用扣除优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油气田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会形成大量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因此,可以正确运用其税收筹划空间。五是勘察设计企业优惠。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油气田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去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六是特殊优惠,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油气田企业特点专门给予的优惠政策。国税函[2007]434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二级成员企业新增所属企业(不含成品油销售企业)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鉴于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油气田企业可以充分分加以利用,制定最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

(2)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筹划策略

首先,增值税、关税方面。企业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技术中心等,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在新的免税办法下达以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修订科技用品报送进口免税的通知中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对进口税收进行税收筹划。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其次,消费税方面。为引进进技术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备件,可免办纳税进口手续,存入保税仓库。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消费税。

2.2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了相关优惠政策,油气田企业应该充分运用这些政策,通过巧妙地规划设计,使其能符合国家税收的减免等优惠政策,从而享受最大的税收利益。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应该争取更多的有于企业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国油气田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筹划工作。油气田企业投资范围广,涉及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政策较多,如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相关优惠政策;油气田企业的高科技投入推动新型产业发展,以及节能环保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油气田企业海外投资,跨国经营,技术输出等应该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企业应该充分运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提高其资金运作效率。国家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其固定资折旧费用可以按不超过“直线法”的40%以内加速提取在税前列支。油气田企业应该充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该提取的折旧要提足,该摊销的费用应摊实,从而减轻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负担。这样,税收筹划就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资金运作效率,从而增强油气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节税型税收筹划策略

建立节税型税收筹划,既有利于油气田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推动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也符合当前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由于税收活动分布于企业投资、筹资、生产经营、销售、经济核算、利润及其分配等诸多环节,因此,税收筹划也必须广泛地渗透于这些环节和领域。油气田企业投资中主要应根据不同地区或国家的税收优惠差别,有针对性地选择投资方向、地点、行业及资本组合目标;筹资过程中要结合油气田企业存在并可能实现的多种筹资方案,选取筹资成本尽可能低而且上、下游的税收负担都最轻或不承担纳税的方案。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是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需要注意税收筹划只能尽量地实现少纳税,即在一定程度上的节约税金支付,决不是不纳税。因此,油气田企业不能把全部生产经营环节的资金节约期望都寄托在税收筹划上,而该尽最大努力强化管理控制,努力降低“管理成本”,实现向管理要效益。由于税收产生于经济活动过程中,并经过会计核算而生成纳税结果,因此本筹划方案主要是针对财务政策运用,前瞻性地设计应用税收法规政策,结合会计制度规定对纳税对象进行科学地归集、核算与处理,比如固定资产折旧提取、低值易耗品分摊、限额列支与非限额列支的费用项替换、合同契约价格与付款方式等,都是实现节税的好办法。因此,油气田企业应该重视节税型税收筹划建立工作,在企业投资、筹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4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4.1油气田企业递延纳税涵义

递延纳税是企业追求的仅次于节税的又一重要筹划目标。不能少纳税就退而求其次—晚纳税。油气田企业应该将税收筹划方案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策划方案之中,通过对经济活动发生方式、时间的恰当安排,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将原本规划在会计决算期后发生的采购、维修等活动有意安排在决算前发生,或者低税区(国)的利润暂时不往回分配,就能使应税所得额降低,从而减少本期的所得税支付;无法一次收取货款的销售业务,利用合同约定具体付款期限与金额,就能将“收取现款销售”业务变为“分期收款”或“赊销”业务,就能使本期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大大降低等。总之,在油气能源产品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我国油气田企业面临的成本压力和资金阻力都非常之大。准确把握会计、税收等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变动规律,巧妙地规划投资、理财和经营管理,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经常开展有效的税收筹划,必将有助于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能力,缓解资金紧张局面,减轻成本升级负担,增强油气田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进而为国家的能源产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4.2注重税务会计的筹划作用

第4篇: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对策

前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指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此次税制改革内容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协调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性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意义。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第5篇: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海洋强省”;税收政策;海南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认识海洋、利用海洋的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海洋的价值逐渐被更多的国家所重视。海洋被称为“二十一世纪资源”。用“谁拥有海洋,谁就拥有经济发展的未来”这句话概括海洋经济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为过。我国海域是比较辽阔的,大约有47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将近1.8万公里,这也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在2016年我国海洋经济总生产值约70507亿元,是我国GDP的9.5%。党十也有提出关于建立“海洋强国”发展战略,并指明这是我国21世纪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的关键时期。在我国大面积的海域中,海南省占据了210万平方公里,占据我国整个海域的44%。可以说海南是我国海域占地面积最大的,这一优势也为海南提供了丰富的海洋资源,为海南发展独特的海洋经济提供了条件[1]。

一、海南省海洋经济概况

2013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决定》,提出将“海洋强省”战略正式定为今后海南省经济发展的方向。根据海南自身独特的资源,建立特色的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实现海南海洋生态文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人才为海洋战略发展提供帮助,加强海洋经济的综合管理,加快海洋经济基础设备建设,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有利于的保障,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2015年海南整体海洋经济生产总值达到1050亿元,占海南省总生产总值的28%。从“十一五”之后,海南已逐渐建立了海洋交通行业、海洋旅游业、海洋油气行业、海洋渔业等经济产业,2011年这四大海洋产业增加值达到396亿元,是整个海南生产总值的64.7%。近几年,海洋经济的发展,海南海洋产业生产总值一直保持在15%的增长率,比我国GDP增长率还要高,同时海洋经济也为海南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在2013年,海南三大海洋产业比重是23.98∶19.4∶56.7,而且第三产业所占的比重非常大,海南产业结构也逐渐向着合理化发展海南海洋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海南酒店行业、交通产业、房地产等经济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消费者的需求,同时也促进了沿海经济的发展,在2011年,海南沿海地区的经济生产总值是全省的85%[1]。二、“海洋强省”战略下海南的税收政策海洋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税收政策能够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引导从业者理解政策导向,顺应行业发展,向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发展。1、国家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海洋产业涉及到海洋渔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海洋新能源、海水利用、装备制造业、盐业、油气业、化工业、生物医药、等等,涵盖了海洋产业的第一、

二、三产业,主要相关的税种是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

涉及海洋经济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文件,主要分布在一些文件中,如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型企业、循环经济、环保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中,主要是降低税率、税收减免、税收扣除等优惠政策。我国涉及海洋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对根据规定或是自制生产的本企业使用的设备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对于符合规定的资源使用产品根据相应税收政策进行增值税减免。对于合格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在销售时需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税负超过3%的,减少一定的税率。对于符合规定的加工业、种植和养殖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减税优惠。对于合格的生物制品行业普通纳税人,要征收6%增值税减少税率。企业如果使用有关科研和教学的进口设备,可免增值税和税收。对于油气行业在开采中消耗的成品油费用,将全额退还消费税。对于生产成品油行业在生产中消耗掉的所有自产成品油,给予消费税免征。对于合格小微型企业所得税,根据20%的税率减少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或是新技术消耗的开资,可以根据实际研发费用的50%抵扣当年应交的所得税,对于符合条线的企业可以享受扣除150%无形资产税收。对于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行业可以减少15%的所得税;对于新建立的软件企业实施“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对于合格的农、林、牧、渔产业实施免除所有税收政策。对于国家重点关注的公共设备和环保产业,在盈利年对企业所得税开始实施“三免三减半”政策。对于我国固有资产企业根据技术进步等因素,实施“缩短折旧或是加速折旧”政策。对于港口码头等地(如:堤岸、栈桥),实施免征土地税政策。[2]2、海南省的海洋税收政策目前,海南省没有专门出台关于海洋经济的税收政策,与海洋经济有关的税收政策分布于各种不同文件中,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主要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关税、增值税和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海南省海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对于开发基础设施、农业、水利等企业,在经营期限15年内,从开始盈利年起,在第1年~第5年免所得税,在第6年~10年所得税减半。对于交通运输业和工业这类企业,经营有10年以上,从获利年开始,第1年~第2年免所得税,第3年~第5年所得税减半;如果是先进技术行业,在第6年~第8年所得税减半。对于农业或是工业这类生产性产业,根据规定满免所得税期后,如果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就根据减少10%的税率进行征收所得税。对于服务性行业,投资总额大于500万~2000万人民币,经营时间超过10年,从火力年开始,第1年免所得税,在第2、3年所得税减半。对于海外投资行业取得的利润,可以从企业外汇款中向境外自由汇款,免缴汇出额所得税。境外投资者在海南企业获得了利润,在进行投资期限不能少于5年。如果投资的是海南农业、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出口产品等企业中,将退还所有投资缴纳的所得税。投资者在海南获得的利润可以自由支配。汇往其他境内的利润,从获利年起到第10年不在缴纳所得税。经过本省高新科技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新办企业,在企业享受免税时期满后,还可以给与予3年所得税减半。企业在研发中支出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纳入成本,年增长10%以上的,根据实际发生额的50%减免所得税。对于一些事业单位、个体商户、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给予新技术研究经费资助,经税务和财政审核后,将其当年所有资助支出全额在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所得税不足,不能结转抵扣。对于企业引进的科学技术、设备、样品等,需要经过省科技部门认可,可向国家申请免征关税。对于码头、渔港、水产品批发市场等基础建设,还有一些水产品加工、海洋科技等先进技术和设备等,必须要符合国家规定,并减免税收和进口增值税。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开发荒地、荒山、荒滩创办的农业生产基地,自有收入时起,第1年免征农业特产税,第2年减半征收农业特产税,从第3年起全额征收农业特产税[3]。

三、海南省的海洋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从长计议,很多产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或较强的技术性,需要从政策方面给与大力支持。目前,海南省关于海洋经济的税收政策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问题:第一,没有形成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服务海洋产业的发展。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布于不同的文件中,如果能够形成一个全面、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企业就能够全面把握政策,合理使用优惠政策实现利益最大化;第二,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而间接的税收优惠很少。直接的税收优惠很难对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的企业形成有力的支持,尤其是先造船业、港口建设、油气开采这样的企业;第三,适合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效应不大。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审批成立了山东、浙江、广东、福建等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各地区都有相应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海南省作为最大的经济特区,特殊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离岛免税政策,其他方面的政策效应显现比较小,需要争取更多的适合本地区的优惠政策;第四,在吸引高层次人才和鼓励海洋科技创新方面,税收政策没有发挥足够的作用。海南的海洋经济发展需要引进高科技人才,税收政策应予以相应的支持,企业的科技创新也需要政策支持,但海南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够,没有形成足够的吸引力;第五,没有充分发挥资源税的征收作用,不利于资源保护。海南所拥有的渔业资源、油气资源和矿产资源很丰富,而目前资源税税率不高,征收范围较窄,优势资源税并未形成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很多资源被浪费。

四、海南“海洋强省”战略下的税收政策分析

与其他省市相比,海南发展海洋经济有其特殊性。很多海洋大省有雄厚的工业基础作为支撑,而这是海南所缺乏的,因此,海南省发展海洋经济必然需要走一条与众不同的道路。首先应当认识到海南省海洋经济着重发展的产业,才能够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制定的税收政策也应当相应有所倾斜。其次,应当重视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环境遭到破坏,尤其是不可逆的破坏,海洋经济也就无从谈起。所以,税收政策也应当发挥调节作用。

1、制定完善的税收优惠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海洋经济建设

首先,重点支持优势产业优先发展。对海南省资源的特殊性,可以重点发展海洋渔业、旅游业、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和能源开采业。对海洋渔业的税收政策方面,对加工程度不同的农产品按不同税率征收;对旅游业税收政策方面,对新建的大型游乐场、星级酒店等旅游设施应给予税收优惠,对新兴旅游业采取鼓励性税收;对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政策方面,对建设周期长、投资较大且回收期长的高端海洋产业(如:仓储物流),开发项目(如:海水综合利用、海洋生物制药)以及国家鼓励优先发展的海洋产业领域项目,制定较长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支持利用海洋经济的特定区域发展。根据海南省建立的离岛免税政策,并结合国内外相关离岛免税政策,对发展较好的地区实施放宽政策;根据海洋经济中重点发展的区域,结合经济特区实施的免税扶持政策,根据15%税率减少所得税。

2、支持鼓励海洋经济的相关行业发展

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很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包括港口码头的建设、水利电力设施的建设、企业科研创新的成果转化等各方面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应当能够覆盖多行业、多角度,从各方面给予相关行业优惠政策,鼓励这些行业的发展,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另外,人才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海洋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人才科研创新,对科研取得的收入实行应纳所得税税额减征政策。

3、实行以间接为主,直接为辅的税收优惠方式

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很多国家已经开始有直接优惠税收到间接优惠政策发展,海洋经济税收政策也应该借鉴一下。根据这样一个收税原则,实现间接收税为主,直接为辅的海洋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对建设周期长、风险高且利润低的企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能够刺激各企业的发展,从而实现企业建设的现代化步伐,加快高新技术的发展。通过税前扣除、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延迟纳税、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政策促进投资不断增长和产业结构日趋优化。

4、加快绿色税制建设,促进沿海合理开发

首先,建立有效的限制性税收政策。扩大税收范围,比如对一些排放污水、废物、有毒有害物泄漏较多的企业实施税收等,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或结果进行限制。其次,完善鼓励性税收制度。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业实行轻税或减免税,或者是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环保产业发展及科技推广应用予以支持。再次,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政府可以运用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免税期、亏损弥补等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太阳能、风能、水能、潮汐、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企业的研发与投资。

5、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发挥税收对产业的引导作用

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在于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更好地推动生产要素的重组和集聚,促进战略产业集群的发展与壮大。要在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发挥税收针对给各企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建立减免退税、投资抵税、税前扣除等多种收税政策,促进行业生产要素的发展,同时鼓励企业创新科技的发展,提升产业层次和综合竞争力。税收政策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设计税收政策之前应作充分的调研,分析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弊,做到效率与公平并存。制定政策时尤其要注意对环境的保护,只有环境得到了保护,税收政策才得以持续使用。另外,要避免政策被乱用,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共同促进海洋经济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庞玉兰、王欣:“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海南海洋产业发展策略[J].改革与战略,2016(9).

[2]崔博:发展海洋经济的税收政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3(6).

[3]东方市人民政府: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一———税收政策[EB/OL].2010-08-11.

[4]王卓:国外海洋经济发展新战略及对我国的启示[J].理论观察,2013(4).

[5]唐双虎、宋增伟:促进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新东方,2014(6).

[6]程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经济发展现状及战略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2014(3).

[7]张伟、张杰、张玉洁、朱凌:我国税收政策对海洋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5(3).

[8]陈尚斌、龙小燕、李晓茯:发达国家绿色税收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14(66).

第6篇: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一、税收优惠的利弊分析

(一)税收优惠的正面效应

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一直以来是学者争论的焦点。对于其正面效应,刘蓉认为:首先收入有“自偿”效应,这种自偿机制类似于减税的效应机制。此外,税收优惠还有社会公平效应,其实现途径包括为低收入者提供生活必需品的优惠、所得税的优惠和财产税的优惠。

李宗卉、鲁明泓在研究了《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对以城镇为单位建立的经验分析模型进行计量分析,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FDI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二)税收优惠的负面效应

更多学者探讨了两税并存情况下税收优惠的弊端。张燕生等从宏观经济基础的角度解释了税收优惠的负面效应。一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经济大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增长拉动,不断加剧了国际上的贸易利益冲突,也带来经济和产业安全问题。二是长期使用鼓励出口和优惠外资的促进措施虽然大大缓解了外汇和资本缺口,但也存在着另一种资源错配、价格扭曲和福利净流出的问题。三是国际收支长期双顺差会导致实际资源净输出和发展受制于人的困境。四是缺少对内开放的配合,尤其是民营经济的积极参与。致使开放带来的技术外溢、结构升级和主体成长低于改革预期。

徐芝君分析了两税并存的状况:(1)扭曲了企业行为,使财政大幅减收。据统计,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已经注销的加现存的外资企业计有100多万家,其中有四分之一的企业利用“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本没有正常纳过税。而内外有别的税制同时也扭曲了内企行为。不少内资企业大肆效仿外企避税,结果造成税收收入的隐性减收。(2)削弱内企竞争力,危及内企生存。加入WTO前,尽管我国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等诸多方面有优待,但由于受到我国相关法律在其他方面的限制,内外资企业竞争并不激烈。但我国已步入WTO后的过渡期,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股权份额限制、市场准入限制等逐步取消,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3)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现行涉外税收规定的“两免三减”是普惠制政策,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结构引导力,一些外国企业甚至把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转移到我国。其结果不但消耗了我国有限的资源,而且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均衡发展。

安体富、王海勇也强调了两税并存中存在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经济效率的问题。他们指出,内资企业的实际所得税据测算约为外企的两倍,不利于我国民族产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两税并存也使得企业所得税制复杂化,带来了征收管理上的不规范,也给一些“假外资”、“假合资”现象提供了制度上的激励。而且我国目前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目前这种“普惠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没有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生明显的引力作用,反而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大量利润,不利于我国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两税合并的可行性

有鉴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带来的负面效应,学术界对两税合并呼声很高。徐芝君指出,两税合并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积极的意义:(1)巩固税基、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取消外企税收优惠,为反避税奠定了基础,能有效避免外企税收流失。同时有助于减少内资企业边缘化倾向,减少“假外资”造成的财政收入的隐性减收。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将使内资企业发展后劲更足,从而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提供更充足的税源。(2)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健康均衡发展。以“特惠制”代替“普惠制”,即税收优惠政策不再泛泛给予各类企业,而是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和产业政策明显倾斜的产业,更有利于吸引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外资进入我国,减少引进外资的盲目性,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最终提高内资企业和民族产业竞争力,从而有利于我国长期经济安全。(3)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尽快实行两税合并,将会有效减少高耗能、低技术含量的外资项目进入,降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顺差及外汇储备增长速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威勒和莫迪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在实现一体化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为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而不是优惠政策。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国内市场进一步放开,国外资本和产品将大量涌入,在近10年内世界上难以找到一个能取代中国的庞大市场。我国社会稳定,奥运会、世博会、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带来的商机所具有的吸引力,具备办企业所必需的条件。在此背景下,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总部的迁入,我国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

钟炜也强调,通过对外国直接投资影响的结构性分析发现,取消外资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不会导致外资的大量撤离。企业的规模和投资类型不同,对税收因素的敏感性也不同。来自我国香港和台湾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小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这类投资主要是为了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出口导向型投资,它们对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生产和经营成本敏感度较大,而国内的市场规模和经济的发展对其影响不大,并且这些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流动性较高。因此,当税率提高和税收优惠取消使经营成本提高时,这类投资就很有可能撤离,而转到周边低税国家和地区。而来自欧美和日本的外商投资企业规模大,其主要动机是占领海外市场,多倾向于长期投资,并不太注重短时期的经营成本,而更关注投资地经济和政治的稳定性,以及充足的有技能的劳动力供应和富有效率的政府管理体制。就进入我国的跨国企业而言,它们为了在中国的长远发展,已经做了大量初期投入,因此不会仅仅因为税率的提高和税收优惠的减少而轻易撤资,或者停止后期投入。而且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由于对我国经济和政府财政收入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因此和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政府往往给予其各种优惠待遇,除了税收优惠以外,还提供财政补贴和条件优越的土地使用政策。因此即使税收优惠减少,这些外资企业还能获得其他优惠政策作为替代,因此外资进入的趋势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

詹正华在文章中也解释了税收政策对FDI影响弱化的部分原因。由于大量的跨国公司在经历进入阶段的“介入性投资”(象征性地与中国国内企业共同出资,参股比例较低,不占经营主导权)后,都相继进入“整备期”,开始步入“收获期”,对华投资目标转型成为利用资金、网络、信息等综合优势,提高出资比。为确保经营利益,在投资整备期跨国公司的独资、控股、实质性投资在对华投资中的比例将会增加。而所有这些进程,并不会因为税收政策的调整而终止。根据商务部研究院的相关调查统计,82%的跨国公司未来将继续扩大对华投资,无论是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的投资规模与速度都在逐步提高。调查显示35%的跨国公司处于投资整备阶段,并计划开展新一轮对华投资。还有一方面原因是对大型的跨国公司而言,实施国际战略远比关注较低的税收风险重要得多。税收可能在小型跨国公司的成本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对大型跨国公司而言,税收风险一般可通过内部转让定价在国际间轻易化解,较宜为跨国公司所内部化。

郭培莉、王海勇指出,由于我国超过70%的外资来源于与我国尚未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虽有协定但并不包括饶让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大多数外商投资者关注的重心。实际上,目前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79个国家或地区中,仅有15个在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包含有税收饶让条款,而81%的国家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而且来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国家的FDI占我国FDI总额不到25%,所以说,我国大多数FDI并没有将税收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心。

针对有种观点认为现在实行两税合一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国家没有足够的财力消化改革成本,吴霖认为,两税合一在合并初期对财政收入会有所影响,但长远作用反而会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当前财政能消化和承受。理由有如下几点:(1)从经济运行情况看,我国国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为税制合并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2)快速增长的税收收入为国家承受减税所带来的压力提供了空间。“两税合一”后,内资企业实际税收下降会造成贡献的税收收入减少,外资企业实际税率会由此提高造成贡献的税收收入增加,但由于内资企业贡献的所得税在所得税总额中的比重远大于外资企业,总体来看,“两税合一”后会减少收入。这几年我国税收持续高速增长,就为财政拿出一部分收入支持税制改革创造了条件,从而形成“经济—税收—经济”的良性循环。这几年税收增幅极大,但税收实际征收率的提升终归有个限度,而且会存在收益递减规律,而时下这样一个税收增长的强劲期,就为两税合一创造了空间和条件。

三、两税合并的实行

钟炜指出,我国将要进行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宗旨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并,税前各个项目要统一,另外税收优惠要做适当调整。本着这一原则,相关学者对如何进行两税合并给出了各自的方案。

李家鸽、谷传军提出两税统一要遵循以下主要原则:(1)适度课税原则,在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尽量减轻之余,又要能满足财政需要;(2)税收公平原则,即既要保持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交纳不同的税,又要使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交纳相同的税;(3)兼顾产业结构原则,即把税收优惠尽力放在国家支持的、需要尽快发展的行业上面。

(一)两税合并的方案

吴霖提出了他对“两税合一”的具体构想。首先要确定纳税人的界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以民法中定义的企业法人为纳税人,可称之为公司所得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可以解决我国现行税法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2)可以使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界限更加分明,前者以法人为纳税人,后者以自然人为纳税人,这种划分方法可以有效地涵盖多种所得的征收面。(3)符合国际惯例。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多对所得分别课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应由全国人大立法通过,使之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其次是要确定税率:(1)税率形式。目前国际上所得税税率主要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从世界各国税制改革发展来看,公司所得税税率变化有两个明显的趋势,一是降低边际税率,二是缩小税率跨度,因此我国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应选择一档的比例税率为宜。(2)税率水平。我国现行所得税税率为33%,但与周边和其他国家相比,并不很高,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税率大多在25%~45%之间。我国由于大量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相差很大。所得税负级差给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根据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水平,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和考虑周边国家的所得税负担水平,在不过多地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税率应定在25%左右。(3)统一税基。要统一工资扣除标准,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应取消计税工资的做法,规定只要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就可在税前据实列支。而对职工工资过高的企业通过收取个人所得税来加以调节和控制。为此,应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上和政策上的衔接。还应统一捐赠、利息费用支出的税务处理。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法,捐赠、利息费用支出可采取向现行外资企业靠拢的方法。对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和税后利润的处理,应按内外有别的原则有所区别:对从境内企业分得的股利和税后利润免予征税;对从境外取得的股利和利润应并入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取,但其在国外缴纳的税金按有关规定抵免。

周文水也在文章中提出应统一税率水平的问题。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分别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按照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名义税负是15%,实际税负水平是11%;而内资企业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水平达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更高达30%.无论是名义税率还是实际税率,内资企业的税负都是外资企业的一倍。因此对税率的改革势在必行。

不同于大多数人支持“低并”的看法,朱颖婉认为,在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工程中,还是参照内资率的提高和税收优惠的减少而轻易撤资,或者停止后期投入。而且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由于对我国经济和政府财政收入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因此和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政府往往给予其各种优惠待遇,除了税收优惠以外,还提供财政补贴和条件优越的土地使用政策。因此即使税收优惠减少,这些外资企业还能获得其他优惠政策作为替代,因此外资进入的趋势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

詹正华在文章中也解释了税收政策对FDI影响弱化的部分原因。由于大量的跨国公司在经历进入阶段的“介入性投资”(象征性地与中国国内企业共同出资,参股比例较低,不占经营主导权)后,都相继进入“整备期”,开始步入“收获期”,对华投资目标转型成为利用资金、网络、信息等综合优势,提高出资比。为确保经营利益,在投资整备期跨国公司的独资、控股、实质性投资在对华投资中的比例将会增加。而所有这些进程,并不会因为税收政策的调整而终止。根据商务部研究院的相关调查统计,82%的跨国公司未来将继续扩大对华投资,无论是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的投资规模与速度都在逐步提高。调查显示35%的跨国公司处于投资整备阶段,并计划开展新一轮对华投资。还有一方面原因是对大型的跨国公司而言,实施国际战略远比关注较低的税收风险重要得多。税收可能在小型跨国公司的成本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对大型跨国公司而言,税收风险一般可通过内部转让定价在国际间轻易化解,较宜为跨国公司所内部化。

郭培莉、王海勇指出,由于我国超过70%的外资来源于与我国尚未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虽有协定但并不包括饶让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大多数外商投资者关注的重心。实际上,目前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79个国家或地区中,仅有15个在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包含有税收饶让条款,而81%的国家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而且来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国家的FDI占我国FDI总额不到25%,所以说,我国大多数FDI并没有将税收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心。

针对有种观点认为现在实行两税合一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国家没有足够的财力消化改革成本,吴霖认为,两税合一在合并初期对财政收入会有所影响,但长远作用反而会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当前财政能消化和承受。理由有如下几点:(1)从经济运行情况看,我国国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为税制合并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2)快速增长的税收收入为国家承受减税所带来的压力提供了空间。“两税合一”后,内资企业实际税收下降会造成贡献的税收收入减少,外资企业实际税率会由此提高造成贡献的税收收入增加,但由于内资企业贡献的所得税在所得税总额中的比重远大于外资企业,总体来看,“两税合一”后会减少收入。这几年我国税收持续高速增长,就为财政拿出一部分收入支持税制改革创造了条件,从而形成“经济—税收—经济”的良性循环。这几年税收增幅极大,但税收实际征收率的提升终归有个限度,而且会存在收益递减规律,而时下这样一个税收增长的强劲期,就为两税合一创造了空间和条件。

三、两税合并的实行

钟炜指出,我国将要进行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宗旨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并,税前各个项目要统一,另外税收优惠要做适当调整。本着这一原则,相关学者对如何进行两税合并给出了各自的方案。

李家鸽、谷传军提出两税统一要遵循以下主要原则:(1)适度课税原则,在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尽量减轻之余,又要能满足财政需要;(2)税收公平原则,即既要保持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交纳不同的税,又要使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交纳相同的税;(3)兼顾产业结构原则,即把税收优惠尽力放在国家支持的、需要尽快发展的行业上面。

(一)两税合并的方案

吴霖提出了他对“两税合一”的具体构想。首先要确定纳税人的界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以民法中定义的企业法人为纳税人,可称之为公司所得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可以解决我国现行税法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2)可以使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界限更加分明,前者以法人为纳税人,后者以自然人为纳税人,这种划分方法可以有效地涵盖多种所得的征收面。(3)符合国际惯例。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多对所得分别课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应由全国人大立法通过,使之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其次是要确定税率:(1)税率形式。目前国际上所得税税率主要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从世界各国税制改革发展来看,公司所得税税率变化有两个明显的趋势,一是降低边际税率,二是缩小税率跨度,因此我国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应选择一档的比例税率为宜。(2)税率水平。我国现行所得税税率为33%,但与周边和其他国家相比,并不很高,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税率大多在25%~45%之间。我国由于大量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相差很大。所得税负级差给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根据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水平,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和考虑周边国家的所得税负担水平,在不过多地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税率应定在25%左右。(3)统一税基。要统一工资扣除标准,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应取消计税工资的做法,规定只要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就可在税前据实列支。而对职工工资过高的企业通过收取个人所得税来加以调节和控制。为此,应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上和政策上的衔接。还应统一捐赠、利息费用支出的税务处理。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法,捐赠、利息费用支出可采取向现行外资企业靠拢的方法。对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和税后利润的处理,应按内外有别的原则有所区别:对从境内企业分得的股利和税后利润免予征税;对从境外取得的股利和利润应并入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取,但其在国外缴纳的税金按有关规定抵免。

周文水也在文章中提出应统一税率水平的问题。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分别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按照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名义税负是15%,实际税负水平是11%;而内资企业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水平达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更高达30%.无论是名义税率还是实际税率,内资企业的税负都是外资企业的一倍。因此对税率的改革势在必行。

不同于大多数人支持“低并”的看法,朱颖婉认为,在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工程中,还是参照内资企业的较高税率更为合理,即“高并”方案。这样的高并措施肯定会降低跨国公司目前享受的优惠幅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外资流出。但这种现象只会零星出现。因为在总体上,跨国公司,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对优惠政策并不太敏感。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往往是战略性投资,税率的改变只会影响其局部利润,但不会影响其长远投资战略,而影响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绝不是税收政策,而是企业战略、电子商务、人力资本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从长远看,中国需要的是更多的战略性投资,所以挤出一些小企业资本也不必担心。实施高并方案至少有以下三个好处:不会影响甚至反而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不至于影响多数外商投资积极性;兼顾了不同企业的承受能力。在经济形势整体保持上升的情况下,保持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并不会给多数企业造成困扰,顶多只是维持现状而已。

(二)两税合并的时机

有关学者纷纷指出,当前正是两税合并的最好时机。安体富、王海勇撰文说明了具体原因。第一,我国经济发展较快,改革开放加速,“两税合一”面临着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背景。第二,从现实财力来讲,我国税收连续几年的超额增长为“两税合一”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间。近几年我国税收增幅很大,财政有能力拿出一部分收入支持税制改革,从而形成“经济—税收—经济”的良性循环。第三,从促进长期经济增长来看,税率还可以适度降低。考虑到目前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较低,可以尝试实行更低的税率,比如在20%~25%的区间内选择,这样不仅对外资企业不会有太大的冲击,而且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在财政承受能力的限度之内。短期来看,可能会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从长期来看,一方面,降低税率会减少逃税激励,从而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税率降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内资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从而壮大整个经济总量,税收收入反而会有所增长。

周娟也在文章中提出,暂缓内外税统一不利于目前的宏观调控。目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是本次宏观调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而固定资产增长过快又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以各种优惠措施招商引资上。内外税统一就是建立能够改变行为预期的制度安排,抑制地方政府的引资热情,校正投资行为。此外,现在中国国内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规模极为庞大。经过25年的发展,我国民间已经有了大量的资金积累,但是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据估算,现在民间拥有的资本是国有资本的两倍,居民个人的金融资产占其总资产的一半左右,而居民储蓄现在也已经超过了12万亿元。我国巨额的外汇储备也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绝大部分放在外国银行或买了美国国债。所以,现在中国对于外资的需求已经不是量的多少问题,而是质量和水平的高低。靠税收优惠是吸引不来高质量外资的。况且,即使由于内外税的统一使得外商投资减少10%,对中国经济增长也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江丽、余敏谈到2006年两会期间,民建中央提议应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列出了五项理由:第一,随着我国引资进入成熟阶段,利用税收制度吸引外资的必要性已显著减少;第二,统一税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第三,宏观经济调控为“两税合一”奠定了经济基础;第四,现实财力为税改提供了充分空间;第五,我国加入WTO过渡期行将结束,税改更显迫切。“两税合并”已是大势所趋。

四、两税合并的政策建议

很多学者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表达了看法。汤志强提出,首先要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清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查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为了地方利益而制定的超出常规的税收优惠政策、越权的减免税政策,使地方政府着重在加强本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发挥本地经济优势、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多下工夫,改善投资环境。其次,要将优惠的模式由全面优惠型向特定优惠型转换。他指出在某些地区和某些行业,已经出现外资过剩的问题,未来中国引进外资不宜再像过去那样多多益善、来者不拒,应当根据产业政策,进行特定优惠,建立一个以产业和技术导向为特点的特定型税收优惠体系。

刘荣、朱彩婕等提出,应清理目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对已经到期的临时性、过渡性优惠措施应该及时撤销,防止将其制度化。还应淡化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地域色彩,由地区主导型转变为产业主导型。由于外资企业已经享受了多年的地区主导型税收优惠,出于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考虑,对设在特定经济区域内的外资企业取消优惠是不现实的,因此地区主导型转变为产业主导型税收优惠,可行的办法是要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此外,应当在折旧费计提方面、工资费用、交际应酬费、捐赠扣除方面和坏账损失的确认时间上,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标准。

屠建平具体指出,税收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仍然应该适当保留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优惠政策“产业优先”,侧重对某些行业和产业的倾斜政策,增加对于农业、基础设施、高科技企业和企业研发方面的减免政策,而对于环保投入和边远地区的企业也考虑相应的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不论在什么地方,都实行15%的税率。西部地区继续实行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应把资金引导到能够提高工业化水平的大型、高科技投资项目,以及农业能源、交通、环保、重要原材料等投资项目上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应将过去的全面优惠变为特定优惠。

陈春提出还应该改进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解力度。(1)准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2)实行投资抵扣,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3)费用扣除,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应纳税额扣除。(4)财政补贴或补助,如参照加拿大,凡对繁荣本国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投资项目,可以从政府得到资金支持。(5)特定准备金,是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资金准备。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渡,其税收并没有放弃。

樊勇、饶立新则从制度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他们建议:(1)整理归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将散见于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补充规定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产业政策为主线,分税种、区域进行归集,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文本。以此为基础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条例。(2)引入税式支出理念,创新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税式支出制度是科学的财政、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不应被视为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对纳税人的一种让渡,而是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引入税式支出理念,目的在于使政府把税收优惠作为一种支出的形式,并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对税收优惠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现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的创新。

第7篇: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字: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产业集群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发展阶段,各种经济形式的规模还未充分形成,发展多种所有制以及多种发展方式的经济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特别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给予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中小企业以其较低的生产经营成本,灵活的管理体制,富有创新的企业文化,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已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截至2008年6月,我国中小企业数已达到46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8.5%;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5%左右;上缴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4%;为75%以上的城镇人口和超过80%的下岗人员安排了就业,成为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

一、现行中小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2、对符合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实行免征、减免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4、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鼓励、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6、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

7、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同时,对安置残疾人员10人以上,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工人比率在25%以上的企业,经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后,对每个安置的残疾人员享受每人每年35000元的税收优惠。

9、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时落实减按20%税率的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2、对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壮大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全性和金融融资的限制性,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资金的重要瓶颈。我国中小企业往往不缺乏创业的技术和管理,而是缺乏必要的资金和前期投入。资金链条的确实使得中小企业往往出现资金缺口,国内信贷对于中小企业的限制较多,难以满足其发展所需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甚至是扼杀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和意义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别是创业初期,在自身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上就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足够而稳定的资金来源是重要的,也是其发展的关键。国家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在资金方面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为其发展储备了足够的资金来源。这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发展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推动力。

税收优惠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注入了活力。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给予中小企业的一种心理鼓励,它使得中小企业可以放开一些束缚和约束思想,全身心的投入到自身的发展中去,为企业今后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心理基础和管理基础。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中小企业免除了后顾之忧,可以全身心投入到管理中去,打牢基础,完善管理体制,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集群的形成

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地方经济的发展仍然要以集群式的中小企业聚集形式运行,这种模式要求有大量中小企业依照不同的企业性质及产品形式分工聚集在一定的区域内,形成区域优势,进而发挥整体优势,推动个体与整体经济的进步和发展。而这种集群的形成需要地方及国家政权在政策上的倾斜才能形成。

国家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形成中小企业集群,形成地方产业优势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其影响下中小企业形成的集群将遍及政策范围内的所有区域,推动区域内中小企业的聚集和发展,推动地方经济和国家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政权强力执行下的一种有力表现,这种政策的变化影响是巨大的和广泛的,具有强烈的导向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这种导向性更加明显,它引导中小企业向着产业聚集区聚拢,形成有利于其自身发展的产业优势,进而推动整个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增强中小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经营风险及外部风险,而由于自身发展的阶段较低,其抵御这种风险的能力较弱。尤其是面对金融危机这样的大规模危机的时候,中小企业往往无能为力,只能是死路一条。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中小企业抵御这种风险的能力。

五、对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思考

1、要充分重视财政政策对税收政策的配套作用。要改变现阶段只运用税收政策而忽视财政政策的状况,积极地安排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首先,国家应尽快出资扶助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建立包括培训中心、商情信息中心、政策咨询中心在内各类服务体系。其次,应通过国家独资或由国家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技术成果的研发中心,提供直接适合中小企业的技术产品,并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科研项目活动给予一定的技术补贴。

2、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质量、效率监督制度。提高政策实施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尽早实现税收优惠纳入税收支出预算表管理,杜绝冒享优惠政策事件的发生,同时把优惠政策享受的"普惠制"形式改革为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特惠制",以提高优惠政策实施的效率。

3、加大费改税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通过规范税收制度,清理不合理的非规范性收费,来减轻企业尤其是乡镇中小企业的负担,为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4、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实行差异化优惠政策。对连续几年稳健发展、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经营达到一定年限的中小企业实行差异化税收政策,如按年限、规模、成长速度等实行减税、退税或者免税政策,有效避免和降低中小企业寿命短、风险大、易于破产倒闭的风险,消除金融机构的忧虑;同时,对诚信经营、信誉良好、获得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分批次给予免税或税收优惠、退税等政策鼓励。

5、实施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股本权益的所得税特殊政策。为了有效避免中小企业的短期行为,鼓励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允许成长初期的中小企业或就净利润缴纳所得税,或将净利润转增股本。对于将股东应得利润转增股本的,可以适当给予减税、免税政策。

结语:

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强其抵御风险能力,扶持其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发展中小企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巨大的。

参考文献:

[1]孙峥嵘 马颖 郭晓焱.我国税收与经济依存状况研究.税务与经济,2007(2):77

[2]邱泰如.税收效率和公平原则的理论与税收完善.现代经济探讨,2008(12):40.

第8篇: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成本收益 

1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学基础

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既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强制建立的性质,又有别于强调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商业保险。而人们偏好即期效用最大化的倾向,使得职工和企业在没有税惠激励的条件下更乐意选择即期工资而不是年金这种预期员工福利,如果政府希望诱导市场主体建立企业年金,以分担政府可能承受的公共风险,就必须发挥外部性内部化的作用,通过权益的让渡来促成。

2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

与基准税收相比(即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时的税收) ,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的数量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支出,它就是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体现。企业年金的推行带来的职工税收负担减轻与企业工资成本降低,正是以政府税收支出的增加为代价的。首先,我们做如下假设:在没有实行企业年金时,职工即期工资增长部分p直接发放,按照企业所得税率33%,个人所得税率按10%为平均税率,则对于该部分收入,政府税收包含:

企业所得税:p/(1- 33%)×33%=0.49p;个人所得税:p×10%=0.1p;税收总额:0.49p+0.1p=0.59p。

如果政府实施免征缴费阶段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则企业出于避税目的将会将p作为年金形式发放,则政府的税收收入变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由以上推算可知,当对企业实行税惠政策时可引起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减少的部分是作为企业年金发放的资金的24.2%。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再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减少额就为企业年金发放资金的34.2%。接下来p值的估算根据2001年至2005年13.4%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以2005年工资总额19980.8亿元为基础,假设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且其增长率低于工资增长率,则无上限情况下,p的值即企业年金增长了2677.4万元,在上限为4%的时候则为799.2万元。因此,当期税收收入在仅企业缴费免税时的减少额为647.9万元(无免税上限)或193.4万元(免税额度为4%),在企业和个人所得都免税时减少额为760.4万元(无免税上限)或227万元(免税额度为4%)。这些损失的税收仅占当期财政收入的2.05%和2.4% ,而作为养老金p部分的数额要比损失的部分多,即税收优惠是以较小的税收损失换来了养老金的较大增长。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的间接增税效应在提高储蓄率加快资本积累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从而增加税收收入,有效减少了当期国家由于税惠所损失的税收。

3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在企业年金制度中, 企业年金资金将经历三个交易环节: 企业年金供款征收环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环节。因此企业年金的征税领域也就是与这三个环节相对应的:企业年金供款征收环节的企业年金供款征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对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征税;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环节对个人企业年金收益额征税。如果用t代表征税(tax),e代表免税(exempt),可以根据征税环节的不同组合形成不同的征税模式。而在中国的企业年金计划推行过程中,税收政策不统一,既没有明确的税收模式,对税收优惠水平和享受条件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考证和限定,导致税惠政策没有发挥其推动年金发展的作用。

4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采用eet税制。eet模式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所推行的政策,符合了次优税收理论,其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 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

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某种程度上纠正了所得税的不足,因而也更能激励职工参与企业年金。同时,企业也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来建立企业年金,更利于实现我国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

(2)统一税基,制定合理的免税比率。税惠统一以工资为基数,而工资应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和工龄工资及各种津贴构成,不包括奖金和福利,且对享受税惠的工资限定最高额度,避免高薪人员获得更多优惠,防止偷税和避税。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比率一般为15%左右,但是考虑到我国财政能力,该比率不能太大,以免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但也不能过小,否则达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按照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目标,企业年金未来的替代率将达到20%,要实现这个目标,免税的幅度应该在9%以下,这个额度也要随着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变化而适当调整。

(3)注重税收公平。税收作为国家干预收入分配的手段,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公平的作用。但目前的税惠政策凸显了很多不公平,如垄断行业、经济发达地区或者高收入者更有条件参与年金,获得更多的优惠,进一步加剧了贫富的差距,这也是很多人对税惠持怀疑态度的原因。因此国家应该完善税收政策,增加转移支付力度,将增加的养老金或者税收转移给养老金不足的人群,缩小收入差距。

(4)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安排。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不仅仅是单纯的财政政策问题,还要放在养老保险政策的总体框架下考虑。一方面,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以使得企业年金税惠的各项操作有法可依,明确税收优惠的相关环节和税种,以及在税惠政策的核定、监督、征缴等过程中加强政府各部门、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配合,对企业年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杜绝一些违规操作和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必须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相协调,才能在合理的空间获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理性判断和政策选择[j].中国金融,2007,(9).

第9篇: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对策

abstract: in the worldwide basis tax reform policy and the domestic macro economic environment changes under the condition, at present our country enterprise income tax’s tax revenue collection system, is manifesting the tax revenue fairly with the efficiency, the display tax revenue to economic structure aspects and so on control action, tax revenue collection pattern and method, tax source monitoring and tax revenue services structure has many problems, adapted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objective request not completely, must analyze the question which earnestly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llection aspect exists, and explores the concrete countermeasure which positively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llection reforms.

key word: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llection management; reform countermeasure

前 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指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此次税制改革内容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协调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性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意义。

1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 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2]柴秀英。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分析比较[j].内蒙古统计,2003,(6):64~66

[3]中国税务学会《完善税制》课题组。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j].税务研究,2004,(3):5~11

[4]赵景华,杜萌昆2003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j].税务研究,2004,(5):72~78

[5]吴俊红。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途径[j].学习月刊,200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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