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文

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精选(九篇)

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

第1篇: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文

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二、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此,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立法。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

(二)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症需要涉及修订《建筑法》。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1)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2)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4)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三)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根据这一规定,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规定对农民民工工资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并且,还应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法律措施。

(四)《刑法》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对拖欠民工工资部分人认为是一个经济现象,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由于恶意欠薪现象屡屡发生,为打击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对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作犯罪处理。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恶意欠债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内的相关拖欠行为。如果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侵占罪进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侵占罪时也可以考虑并处罚金。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起到很好的作用。

(五)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因此,符合规定的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了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年检条件之一。

三、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四、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第2篇: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文

包工头“躲了”,找谁要工资

【案例】小林和父亲经人联系,参加了邻村黄某的个体小建筑队,在城里一个建筑工地务工。上半年工资基本按月支付,可下半年直到年末,也没收到工资,小林几次找黄某催要,黄某都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小林等4人一气之下,回了老家。可半个月后再次回来催要工资,却不见黄某的踪影。到工地一问方得知他们的工资款早已被黄某拿走。在黄某“躲”了的情况下,小林他们还有别的讨要工资的渠道吗?

【维权提示】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挪做它用的,时有发生。既然工资是被包工头领走的,就该找他要,这几乎成一些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唯一途径,而在找不到包工头的时候,要么等待、要么自认倒霉。

其实,依法还有其他延伸途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9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可见,无论农民工当初是否与包工头商谈过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最终都可直接向具备资质的、支付工资的分包建筑企业索要工资。

层层拖欠,可直接向“源头”企业讨要

【案例】曹某等4位农村青年到城里打工,在工程项目经理周某手下务工。被拖欠工资近半年之久,曹某他们几次找周某要工资,周某说:“咱们活是S企业分包给咱们的,S企业没有给拨付工程款,我也同样一分工资没得到,你让我有什么办法?”在周某所言是事实的情况下,曹某等还有另一途径。

【维权提示】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曹某等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S企业要求支付工资。

拖延结算,可向业主(甲方)要求垫付工资

【案例】项目经理赵某带领30余名农民工给某房屋开发公司(简称M公司)建商品楼房。直到年底,被拖欠工资4个月,准备回家过年的农民工们接连找到赵某,得到的回答是:“甲方建的楼房有三分之一没卖出去,他不给我钱,我哪里有钱给你们”。可当农民工们去找M公司,得到的回答是:“你们只与赵某发生劳动合同与工资关系,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M公司的说法对吗?

【维权提示】M公司的说法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是错误的。依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3篇: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用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县政府决定,从月1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建材加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

(二)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逸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等活动,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动员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改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县人社局牵头,与县公安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广泛深入基层一线,通过查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走访职工群众等方式对重点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总结评估阶段。对此次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督促企业及时清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梳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薄弱环节的对策和建议,促进用工管理更加规范。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本次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屈建伟兼任,具体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把工作做细、做实。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或阻挠执法检查。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各镇、各相关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县人社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县公安局协助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逸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维护社会秩序;县住建局参与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配合县人社局做好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县安监局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县总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各镇负责对辖区用人单位的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工作。

第4篇: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文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各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明显增多,少数地方还因此引发大规模的。元旦春节即将来临,这个问题还会进一步凸现。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省政府决定春节前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为期两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并召开这次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刚才,宁波市、温州市政府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当地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负责人分别就清欠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他们讲得都很好。下面,我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清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些年来,我省各级高度重视保障企业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切实加大了工资支付管理的力度。省政府相继出台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去年还在全省开展了劳动执法大检查。各有关部门也就加强企业工资调控、加强工资管理、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制订了一系列的政策意见。从**年开始,我省每年都在岁末年初的几个月内开展以农民工工资清欠为主要内容的“春雨行动”。各地普遍建立了企业工资拖欠举报制度、欠薪报告制度,基本形成了查处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追偿拖欠工资的有效机制。仅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就追回劳动者工资2.9亿元,涉及劳动者27万人。与此同时,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也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截止今年9月底,全省累计偿付拖欠工程款57.88亿元,清欠率达51.3%,累计清欠农民工工资20.18亿元,清欠率达98.24%。前不久,建设部领导带队的全国检查组对我省这方面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不仅当前的任务艰巨,今后很长一个时期也必然是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我省非公有制企业比重高,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高,中小企业比重高,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省外农民工到我省就业,大量的省内农民工进城就业,据有关部门估算,这两大农民工群体加在一起总数在1200万人左右。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也是在劳动维权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由于一些企业经营者劳动法制意识不强,唯利是图,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至企业工资支付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时有发生。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劳动保障部门共受理群众举报案件3.5万件,其中工资拖欠案件1.6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94%,这当中绝大部分拖欠的是农民工工资。可以说,我省已经进入了劳动关系矛盾的高发时期。面对这样的形势,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深刻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清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时足额获得劳动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工作,总书记、总理对此都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去年总理在三峡库区考察时还亲自为农家妇女熊德明的丈夫追讨工钱。事实上,广大农民工的辛勤劳动是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有的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对我国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6.3%。一个农民工在珠三角、长三角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打工,一年创造的GDP约为3万元左右,除了自身生活消费和寄回老家的钱,大约有1.5至2万元左右贡献给了当地。农民工作出的如此巨大的贡献,如果连应得的劳动报酬都不能按时得到,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就是要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农民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家庭的生活费、子女的学费,往往就全部寄托在打工的收入上。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直接关系众多家庭的生计和安宁,也直接关系众多企业的稳定。家庭安宁、企业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现在,拖欠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因此引发的达900余起,比去年同期增长38.5%。前不久,温州龙仔鞋业有限公司因拖欠职工工资引发了堵塞国道、烧毁警车和劳动保障监察用车的大规模,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维护社会稳定,就劳动保障工作而言,必须着眼于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着眼于在企业内部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性事件。我们的企业,不管是公有制的,还是非公有制的,都是社会主义的企业,广大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决不允许企业主用那种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式的、野蛮的方式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也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首先,这个问题不解决,不利于提高我省产业和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较低的农民工工资水平,是我国产品在世界上保持低成本优势的重要方面,是我国成为“世界工厂”的重要支撑。但是,我们不能一味地依靠这种低成本优势,更不允许企业通过过分压低劳动者工资,甚至故意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来维持这种低成本优势。一个企业如果不是通过技术进步和改善经营管理来创造自身的发展优势,而总是想通过压低工资,甚至牺牲环境来降低成本、维持生存发展,那么,其结果必然会丧失自己的竞争优势。我们应当引导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加快提高员工素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以此不断增强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其次,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当前规避非关税贸易壁垒,继续扩大出口,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需要。现在,欧美国家不断强化国际贸易中的SA8000社会责任认证,其核心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保障,你的产品价格再低,也会被人家拒之门外。再次,这个问题不解决,也不利于我省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一个经常与员工处于对立状态的企业,是难以持续发展的。今年以来,我省很多地方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民工荒”,这就是明显的警示。据省统计局最新的抽样调查,我省企业员工中农民工数量比去年同期减少了5.7%,其中,来自省外的农民工减少了14.8%,象温州这样的地区,减幅更达到20%左右。有关部门估算,目前,全省农民工短缺在30万左右,是去年同期的5.5倍。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还是农民工工资待遇偏低、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保持浙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保持我省产业特色优势、不断提高竞争力,必须善待农民工,不断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环境,让他们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

二、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确保春节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这次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的目标是:确保农民工在春节前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的重大。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迅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的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好这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重点是建筑业企业,服装、鞋帽、玩具、眼镜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类企业,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个体私营企业。在用人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要全面掌握企业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特别是对劳动保障信用不高、有过欠薪记录的企业,更要重点加强监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督促企业及时整改。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要组织联合督查组,对欠薪高发地区、高发行业开展重点督查。

二是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企业欠薪违法行为。国务院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操作性比较强,处罚力度较大,为治理企业欠薪问题提供了新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宣传这个《条例》,认真执行这个《条例》,以《条例》的贯彻执行为契机,扎实有力地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用足用好这些规定,结合贯彻落实《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企业欠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查处,确保农民工工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三是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这项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实际进展情况比去年预计的还要快。因此,前不久省政府调整了工作目标,加快了工作进度。总体上,所有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6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清欠,其中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各市、县(市、区)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必须在明年底前完成清欠。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这些预定的工作目标。建设领域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到目前为止全省还有2133万元,其中包括今年新增的拖欠281万元,这项清欠工作要赶前不拖后,力争在12月20前全部完成清欠。

四是要建立的应急处置机制。首先要立足于防范,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企业内部。各地都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12333”劳动保障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受理、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一旦发生因欠薪导致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靠前指挥,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置,特别是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严防事态扩大。在应急处置中,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及时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切实提高对欠薪事件的快速处理能力。欠薪高发地区,当地政府有必要安排相应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主要用于被欠薪职工的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三、着眼治本,加快建立治理企业欠薪的长效机制

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关注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对这方面形势和发展趋势要全面分析、深刻把握。一方面,经过这些年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农民工群体自身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社会舆论也越来越关注这方面问题;另一方面,在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业中,用工不规范,任意压低农民工工资报酬,甚至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诸如此类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这两方面趋势必然使企业主与劳动者相互关系矛盾进一步凸现。这个矛盾不解决好,在一些重点地区很容易演化成区域性、行业性的问题,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我省地处市场经济前沿地带,是民营经济大省,也是一个农民工大省,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在我省出现得比较早,表现得比较集中,我们有责任通过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探索形成一整套有效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长效机制。

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法制、政策、舆论多管齐下。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既要支持企业积极创业,又要依法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这两方面的关系。对企业经营者,要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公然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要依法查处,有的要公开曝光,以儆效尤;对广大职工,要引导他们依法维权,有问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也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解决问题,但绝不能聚众采取过激行为,甚至发生打砸、堵塞交通等严重事件。

必须看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单靠救火式的应急处置是不行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要求,着眼于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加快建立治理企业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要争取通过1—2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这一长效机制,基本遏制欠薪纠纷不断上升的势头,加快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此,必须着力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加快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争取省人大常委会尽早审议通过我省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治理企业欠薪提供操作性更强的法规依据。要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对企业经营者,特别是劳动保障信用不高的经营者,要集中开展培训,组织他们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法律的规定,是企业的义务,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善待农民工,善待每一位劳动者,不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通过各种方式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为他们提供各项维权服务,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劳动者的权益是有法律保障的,党和政府是关心他们的,只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自身权益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要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及时将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签定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的情况记入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当前,特别要对严重失信企业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在“信用浙江”网上公布诚信企业和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建设、经贸、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工作。这段时间,可以有选择地在主要新闻媒体上曝光一些典型案件和一些严重失信企业,发挥警示作用。

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劳动合同规范了企业和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治理欠薪必须从这个源头抓起。当前的重点仍然是要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仅要提高签订率,而且要切实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杜绝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的现象。要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季节性的重点专项整治,确保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现在,突出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由“包工头”而不是建筑施工企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现象,二是有很多企业都采取平时支付生活费、年底一次性结清的工资支付方式。由法人企业直接向职工支付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解决这两个突出问题。

三是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是处理劳动工资关系的国际惯例,是劳资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解决劳动工资问题的基本途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加大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力度,不断提高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加快建立立足于企业自身的、稳定的工资支付和增长机制。劳动密集型产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要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试点。

四是抓紧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近两年来,我省宁波、金华、嘉兴等地在建设领域积极探索建立这一制度,效果很好。主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实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这种办法比较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二是建立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这种办法适用面比较广,我省使用农民工比重比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普遍推行。据了解,上海、深圳等地都已经建立了规范化的中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希望省劳动保障厅抓紧提出我省实施这项制度的政策意见。

五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执法能力。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劳动用工方式和劳动关系也日趋复杂,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十分艰巨。2003年底,我省从业人员总数达2918.74万人,其中个私从业人员达712.6万人。而我省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累计只有597人。这几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了大量工作,功不可没。面对量大面广、日趋繁重的劳动保障监察任务,各地都必须进一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部分县市区抓紧解决编制或人员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要落实责任制。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不仅是当前劳动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各级政府必须完成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这项工作,政府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从明年开始,要把农民工工资清欠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因劳动保障执法监管不力、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劳动管理混乱,甚至引发重大的地区,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是要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建立清欠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加大对重点地区清欠工作的督查力度。建设、经贸、工商、财政、税务、金融、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工作。要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的积极作用,引导帮助职工通过合法的、正常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第5篇: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文

让农民工揣上工资过个好年

“什么都没了,我哪有脸回老家啊!”2009年12月22日上午8时,农民工李威和工友们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出发,步行近6个小时,找到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公司老板跑了,辛苦了两三个月,工资却没了着落。

据调查,拖欠工资逃匿的是一家服装加工厂的老板,叫吴锦华。他的工厂在乔司镇胜稼村,厂房是租的,没有营业执照。工人说,就在老板逃走前一天,他们还一直干活到深夜1点才下班。没想到老板在一夜之间逃走,还把设备拆走了。

“本想着再过两天拿到工资回家过年,谁知道老板竟跑了!”提起工钱的事,工人们的情绪都非常激动。

对背井离乡的打工者来说,在春节前能拿到一年的辛苦钱是对他们的最好回报,也是回乡前必须迈过的最后一道“坎”。然而有时,外来务工者一年的辛苦劳动,换来的却是“流汗又流泪”。所幸的是,在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余杭区劳动保障局的努力下,李威和工友在年前拿到了自己的工资。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浙江民营经济较发达,许多地方非公经济成分已占整个地方经济的90%以上,伴随着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和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由于个别企业主法律观念淡薄,企业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工资支付方面,常会出现拖欠现象。

而在众多行业中,建筑企业一直是拖欠工资的重灾区。知情人士透露,建筑业有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有些开发单位在招标时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这种“先行垫付”的模式客观上使建筑企业无法做到月月结付,只能年终结算工资。可最后经常因为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和建筑工人都变成了受害者。

目前,浙江外来务工人员总数约为1880万人,大部分在非公企业和建筑行业中。前几年,我省在建筑施工领域因工程款不到位、工程层层转包以及个别“包工头”恶意携工程款外逃等原因,造成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引发重大的群体性案件。

为了遏制此类欠薪行为的发生,2003年底,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在建筑企业建立工资支付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金等欠薪保障制度。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我省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并写入了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第34条规定:“对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监察指导科的李平科长告诉记者,建筑企业实施欠薪保障制度后,我省建筑企业拖欠工资高发的现象有所遏制,重大的恶性也没有发生。2009年,全省共查处各类企业拖欠工资案件2.8万件,比上年同期下降20.6%;共为20.33万劳动者追回被拖欠的工资5.04亿元,比上年同期略有下降;全省共发生欠薪突发事件1546件,比上年同期下降17.24%。

从建筑行业扩大到其他特殊行业

业内人士介绍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缴纳并存入专户,在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这对解决建设项目资金不足、工程款不到位以及施工单位层层转包、拖欠工资责任主体缺失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筑业、装潢业和交通水利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工程款1%―3%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工程验收通过并不发生工资纠纷6个月后返还保证金。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各地认定的其他特殊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企业月工资总额的3―10倍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连续2年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返还保证金。

可以说,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推行为农民工提供了最可靠的工资保障,如今已发展成为我省解决欠薪问题的一项长效机制。

2009年初,平阳县鳌江镇海林轩商住楼一期工程由于建设单位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没有及时到位,导致施工单位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共拖欠工资65万多元,涉及农民工100多人。

在平阳县规划建设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多次协调下,这两家公司负责人承诺在2009年1月15日发放拖欠的工资。但在规定期限过后,两公司仍以未筹集到资金为由,消极应付主管部门及讨薪民工,拖延支付时间,致使急于返乡的民工群情激愤,集体上访,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紧急动用了这两家公司预交的工资支付保障金,筹集到55万元,并于2009年1月19日顺利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在这些特殊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即使发生拖欠工资现象,也可用保证金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李科长说。

记者获悉,在建立建筑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较早的宁波市,该制度已经从建筑行业扩大到其他特殊行业,共筹集保证金总额达5.5亿元,并实现连续数年缴纳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拖欠零投诉。

嘉兴等地也实现了连续多年缴纳保证金的企业无拖欠工资行为发生。另外,宁波、嘉兴还在原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推广到装潢企业、租赁场地经营企业和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省已有99个市、县(市、区)建立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共在建筑、水利、交通等施工行业和租赁经营场地等企业筹集工资支付保证金29.7亿元。

期待将有益经验上升为政府规章

的确,近些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探索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据统计,从2003年到2009年的6年时间里,我省共立案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案件27.05万件,为近217万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克扣的工资31.34亿元。

然而,尽管我省劳动行政部门强化违法惩戒措施,可是欠薪现象在我省各地仍有发生。

2009年12月下旬举行的全省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2009年,浙江全省发生欠薪逃匿的企业共407家,涉及欠薪金额7557.4万元,涉及劳动者1.84万人。2009年12月25日,在杭州街头,还上演了酒店保安因为单位欠薪近2万元讨不回来而爬到高处跳楼的惊险一幕。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省目前对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规定还仅仅停留在行政措施上,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具体政府规章依据,导致各地工作中遇到诸多问题。

据介绍,一般而言,建筑企业工人工资的支出约占工程款总额的20%。我省按工程款1%―3%的比例缴纳保障金,在全国而言,该比例属于中等水平。如若真的发生企业逃匿现象,工资支付保障金就显得捉襟见肘了。最理想的状态是,工资支付保障金按20%的比例预缴,但这显然不可能,企业成本会大大增加。确定一个合适的缴存比例,既不伤害企业的积极性,又确保企业发生拖欠行为时可以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这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目前,建筑企业需强制缴存工资保障金,但由于对其他特种行业工资保证金设立没有强制手段,部分易发生欠薪的中小特种行业企业不预存工资保证金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哪些行业属于《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特殊行业”,各地标准不一,缺乏明确的统一的界定。

租赁场地企业是最易发生欠薪逃匿的企业,由于没有相应预存欠薪保证金的制约机制,全省有2/3的市县区仍未建立保障金制度。

此外,特种行业工资保障金预存形式和标准不统一,各地工作差异大。工资保障金有的预存在各自银行,有的预交在建设部门,有的预交在劳动部门,有的预交在乡镇,这也不利于资金的统一管理使用。

第6篇: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文

为进一步做好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厅已经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年全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盛、县(、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二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时要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1、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2、公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让农民工走进援助机构便对法律援助有关内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通网上、电台服务,使农民工随时随地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相关信息;4、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工作监督栏,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监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5、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可能放宽经济贫困条件,对拖欠工资时间长、数额大、人数多的案件不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6、对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援助事项要集中办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年9月司法部联合劳动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同劳动、建设、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辖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根据各辖区专职队伍情况、律师资源情况及案情,统一指派或自办。要广泛利用社团组织、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发社会人力资源,解决律师数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难题。:

(三)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部分、县(、区)法律援助经费空白或预算数量很少的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及早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地方,要保证经费优先运用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7篇: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文

    论文关键词 农民工资 拖欠 法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机械技术的大量引入,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兄弟离开故土进入城市进行工作。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工作人员的重要构成之一,其主要从事基础建设等相关行业,这是农村人员增加非农业收入的主要手段,对城市建设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农民工相关法律知识的淡薄,以及相关制度的缺陷,导致部分农民工辛苦工作一年却拿不到自己应得血汗钱,这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如何才能保障农民工兄弟拿到自己的应得工资,如何才能保证保农民工兄弟工作单位按时的发放工资,笔者从法律制度层面进行了研究。

    一、我国农民工拖欠现状分析

    所谓的欠薪是与劳动、工作相关联的概念,简而言之就是用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应有的工资。工资是指不论名称和计算方式,雇主对受雇者,将其已经完成的和将要完成的劳动或者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服务,以货币的形式结算,并由法律或者协议进行确认,通过书面凭据和口头雇佣合同等支付的报酬和收入。工资包括了计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等。一旦工资被拖欠,就构成了“欠薪”行为,即劳动者已提供正常的劳动和服务的前提下,用工单位未按协议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按时和足额的支付工资给劳动者的行为。

    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级相关部门为134.2万名劳动者追回了被拖欠工资和赔偿金额共24.9亿元,其中以农民工工资拖欠最严重,约占83%.我国政府近年来展开了清欠工资的专项工作,收到了很大成效,但是拖欠的形式依旧严峻,特别是每年年末时,相关的拖欠工资问题更是集中爆发。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原因分析

    (一)部分用工企业缺乏诚信、违规经营经济的爆炸性发展使得法律制度和相关的监督体系相对不完善,部分用工企业在经营上存在着违规操作,并且缺乏诚信理念和社会责任。大部分的农民工朋友在进行务工时,相关的用工单位未和其签订雇佣合同,甚至一定程度自行忽视合同的签订,这是农民工朋友被拖欠工资的最主要原因。

    由于农民工朋友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行业,该行业的违法分包现象普通,建设工程在招标时是由有相关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但是实际的利益和义务却是其他人承担,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较严重,这使得侵权的主体难以确认,很多案例无法有效维权。侵权补偿工作难以有效实施,部分用工单位缺乏有效的资本监管和工作预警制度,并且开发资金不足,在进行工程的承包后,进行“空手套白狼”,在工程结算时拖延不放,长期无法支付工程款。这使得农民工朋友即使有法院的判决书,也因为用工单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获得被拖欠的工资和相关的赔偿。

    (二)政府部门的保护和干预的不力各级地方政府为了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给相关企业提供了大量的优惠条件,并且对相关企业的一些违规现象视而不见,采取较为宽松的方式处理,未进行有力的行政处罚。这种纵容往往使得用工企业的拖欠行为更为严重,最后导致农民工朋友的劳资问题集中爆发,使得问题更为复杂。相关的劳动监察机构往往受制于其他政府部门,在进行监察的力度和执行的工程中无法独立的实行,这使得监察机构形同虚设。

    (三)农民工朋友的相关法律知识淡薄农民工朋友相对的文化素质偏低,对法律了解不多,法律意识也相对淡薄。当遇到这些拖欠现象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没有借助法律来追讨工资的意识。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依旧属于供大于求的状况,用工单位处于优势地位,为了达到自由使用劳动者和逃避相关责任等目的,用工单位总是不愿意进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另一方面,处于劣势农民工朋友在面对岗位竞争的压力下,即使有签订合同的要求也不敢提出,只能委曲求全,答应用人单位的一系列不合理条件。这些因素导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合同订立率偏低。农民工务工的流动性较大,部分农民工为了寻求更高的工资,自身不愿意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以免被束缚,这也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四)追讨薪水的法律程序冗长出现欠薪的状况后解决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双方进行自我的协商,但是这种情况极少,就算出现了,也是农民工朋友做出极大牺牲才换到的;二是民间的调解组织介入,对双方进行调解,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如用工方不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通过劳动仲裁机构,仲裁结果可由法院执行;四是申请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四种方法除了第一种外,其余都需法院来最终判决,在进行法院判决之前的工作都是需要时间和金钱的,而农民工朋友务工的原因就是补贴家用,这些时间和成本对农民工而言是不小的负担。很多的用工企业就是利用这点进行拖延,而农民工朋友在无奈的情况下只能以群体上访和其他激烈手段来实行,这进而演变成暴力事件。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保护措施研究

    农民工工资拖欠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团结,每年年末政府都会举行各部门的联合专项治理行动。但是更重要的是加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工朋友的权益。

    (一)完善相关欠薪追讨的受理机制司法途径来解决欠薪纠纷时往往存在着程序复杂、维权时间漫长、成本较高的缺陷,我国的相关仲裁、调解、援助机制不够完善,无法有效的保障农民工朋友的权益。所以需加强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这包括调解、协商、仲裁等其他非诉讼且低成本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1.完善劳动仲裁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一旦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在欠薪情况出现后,农民工朋友可以依据自己当时情况进行自主的选择救济的方式方法,但是实际情况是,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要先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功,就可以要求仲裁,继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当对仲裁结果不服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意味着必须先通过仲裁才可以上诉法院,法院不受理未经仲裁程序的欠薪上诉。由于仲裁不是最终的手段,所以相关的调查显示,大部分欠薪还是需要上诉进行解决。仲裁裁决期限为2个月,在诉讼期间,一审期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时间跨度近一年,而且要比民事诉讼多出三分之一的费用,这对农民工朋友而言是极大的负担。

    (1)废除劳动仲裁前置原则。用工单位为了给农民工讨薪更多的障碍,必然会坚持走完全部的程序,尽可能的拖延时间,这使得仲裁前置原则形如帮凶。取消仲裁前置制度,实行自由的选择,当事人在讨薪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降低费用和减少时间消耗。

    (2)建立仲裁和审判协调机制。在现实的案例中,出现很多法院判决和仲裁结果不符现象,这一大原因是法官和仲裁员主观认识的不同,这些不同反应在时间和具体的工资上。这使得不少农民工对仲裁结果不满,希望法院给出更好的结果而进一步上升。所以,做好仲裁与法院的衔接工作就极为重要,在一些重大的讨薪案件中,仲裁机构可以邀请法院进行协助;对仲裁结果不满,坚持上诉法院的相关人员可以根据仲裁信息开始诉讼程序。

    2.完善法律援助职能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对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对其的讨薪帮助是极其重要的。这需要从以下来完善:一是降低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放宽对经济困难状况审核的范围,保证农民工朋友可以有效的利用这一机构;二是积极借助媒体的力量,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会遇到各种的阻力,甚至受到威胁。相关的媒体可以对法律援助进行跟踪报道,即可保证讨薪的顺利进行,又可以进行法律维权意识的宣传,还可以给用工单位强大的社会压力,一定程度上减少拖欠现象。

    (二)完善讨薪的救济制度1.完善工资优先权所谓的工资优先权是指企业在破产或者清理的过程中,职工工资可以优先进行补偿。工资债权是优先于其他债权的,但是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其与担保物权的顺序存在极大冲突。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在破产清偿债务时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便是职工的工资和相关的补助等。但是大部分建设工程企业的用工都是劳务公司派遣的,这本身就是建设工程企业用来建少工程成本的一个不正规手段,这使得工作人员的工资归属于劳务公司,而非建设工程公司,在建设公司破产清理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就无法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需将劳务公司的派遣人员计入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劳务公司需与建设工程在合同中明确派遣人员享有工资优先权,在建设工程企业无力偿还时,劳务公司需进行连带的赔偿责任。

    2.建立统一的欠薪保障基金欠薪保障基金是防范工资拖欠的基本方法之一,这是一种重要的欠薪保障制度。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欠薪保障制度,只有在地方进行了实施。但是由于地方相关的局限性,对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层次较低,其覆盖的范围有限,各地方的基金筹集、运作和支付的条件不一,这就需要构建一个全国性的统一体系,积极预防。

    (三)完善欠薪追讨的惩处1.明确工作拖欠企业的相关刑事责任我国出台的刑事修正案中通过了“恶意欠薪罪”条文,这意味着拖欠工资将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刑法,需要严厉处罚。但是目前的情况而言,该罪名只是对用工单位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具体的执行工程,还需要进行立法的完善。

    2.明确工资拖欠的行政责任部分政府机构在进行执法时存在一定的责任缺失,对相关企业的欠薪行为未及时有效的予以纠正,甚至一定程度纵容。这就需要加强欠薪治理的劳动执法力度,首先从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相关的规定,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对欠薪事件进行立案,及时调查,并迅速执行,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对相关欠薪企业进行行政治理,例如工商部门不予年审,建设部门对其建筑许可证进行封管,限制其不得参与政府招标等,综合所有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欠薪治理,积极有效地保障农民工朋友的薪资。

第8篇: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内容一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我企业 公司承建的 项目 工程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企业郑重承诺做到: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三、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一)对总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项目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上述拖欠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四、若因安全、创卫、群众上访、拖欠农民工工资、媒体曝光等问题给建设方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我公司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无条件接受建设方处以不低于100万元的处罚罚款,同时取消我单位在高新地产后续项目中的投标资格。

特此承诺,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施工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内容二

我班组在绵阳鑫宏丰泽苑工程中承包的 ;从20xx年开工至20xx年元月在绵阳鑫宏丰泽苑工程中,根据合同价计算,现已领 万元,已领占 % 。已领的款,我班组已付清工人工资,我保证我班组所有民工工资已全部付清,如有我班组民工未领到工资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负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班组

班组长(姓名):

班组长(身份证号):

班组长(住址):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内容三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一)对总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项目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其拖欠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凡我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无条件同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我单位预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内容四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按照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秦皇岛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本人郑重承诺:

1、认真开展对所属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自纠,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2、对已经通过包工头发放的工资,保证监督包工头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

3、对尚未发放的工资,保证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4、资金全部足额发放到位。

5、认真做好农民工的工作,保证不发生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投诉或群体性上访事件。

我单位自愿接受公司劳资部门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处理和处罚。

项目部经理签字:

日期:X年X月X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内容五

致:XXXXXXXXXXXXXX: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XXXXXXXXXX项目XX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第9篇: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文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交通、水利、市政等领域施工,乡镇(街道)小城镇、标准化厂房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集聚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近期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和曾因欠薪引发集体投诉、集体劳动争议或的企业等。

(二)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3日)。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抓好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部署工作。要运用各种媒体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推动用人单位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切实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排查检查阶段(2014年1月4日至1月24日)。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成立检查组,深入基层一线,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将欠薪隐患单位列入重点监测对象,特别要对因生产经营困难已有拖欠苗头并可能导致欠薪逃匿的企业,以及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可能导致欠薪的建筑企业,做到发现报告在早,防范化解在先。对辖区和本行业内有矛盾纠纷隐患的企业,明确专人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其及时兑付已拖欠工资,特别是要了解其资金落实情况,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和经营者欠薪逃匿现象。对辖区和本行业内重点企业,通过察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走访职工群众等方式进行逐户检查,做到不留盲点。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三)总结整改阶段(2014年1月25日至1月30日)。县人社、住建、交运、水利、总工会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对此次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对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进行研究分析并及时上报。对此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迅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欠薪违法案件在春节前基本办结。对拖欠数额大、涉及人数多、劳资矛盾突出,且资金难以落实、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或的用人单位,明确专人定点负责,采取有效稳控措施,避免矛盾激化或酿成。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由县人社、公安、住建、交运、水利、国资、工商和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全面推进专项检查,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处置预案,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

(二)全面排查,掌握情况。按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深入工地、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在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促进少数拖欠工资的企业尽早、尽快的解决拖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