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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

第1篇: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群众自治;研究述评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治理”的概念就被世界银行正式提出,此后,“治理”就从经济领域广泛运用到政治领域中来。随后,在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对“治理”的概念下了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也是目前对治理做的比较有共识的定义。

一、基层社会治理的含义

我国关于“治理”的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由俞可平教授提出的,他最早把“治理”引进我国的政治研究和国家治理当中,并推广及应用。现在我们提出的关于“治理”的概念不仅是从国外引进的,它在我国也是有历史根源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圣贤们就对“治理”有所论述:《孔子家语》中也谈到了“昔欲使官府治理”;《荀子》里面就提及到:“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等。历代圣贤和明君都曾反复强调“天下大治”的理念。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党和政府提出了国家治理的创造性思路和社会治理的建设性思路。并且强调性的指出,治理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或者单方面的活动与控制过程,而是一个多元参与、多方互动的过程。基层社会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点,它是特指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辖区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所主导、由社会多方参与的,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和过程。[1]

二、基层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

(一)党组织

基层党组织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灵魂和核心,基层党组织不仅要发挥好其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的领导和组织能力,更应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不断实践,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其次,党组织的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将有利于基层党组织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建设水平,因此,基层党组织应积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把法治化的思想运用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战略部署之中。我们应将基层党组织打造成法治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才能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就需要基层党组织带领基层干部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的意识,积极指导政府建设力量下沉、重心下移的法治工作机制,提高基层政府部门的依法办事能力。

(二)政府

基层政府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治化建设。首先,要加强基层组织机构的法治化建设和。我国基层组织机构建设存在诸多问题:基层组织机构结构不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到位、法治工作的后勤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基层政府应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基层法治机构工作能力,提高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基层政府应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要创新并完善社会治理的各种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努力在改革发展中解决矛盾,促进基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努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其次,是加强干部队伍的法治化建设,改善法治机构队伍不稳定和人员不足的问题,大力培育优秀的法治建设人才队伍。推动法治干部队伍下基层活动。基层政府应增强干部队伍的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推动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要积极引导、推荐优秀法治干部到基层挂职、任职或驻地服务,让基层法治干部在实践中学习和成长,为我国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更多的宝贵经验和财富。最后,要不断增强基层司法机构和监察机构的建设,整合县一级公检法司的力量,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法治网络,从多维度来建立起农村基层法治网络。

(三)基层群众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的一项我国的政治制度之一。基层群众自治权是受我国宪法承认的,同时也是受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的我国基层群众都应享有的权力。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基层群众自治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根据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只要是涉及群众自治范围的改革或者创新都应得到基层群众的同意,即使是并无恶意,怀着良好的初衷,也不能以改革或者创新等名义随意侵犯和剥夺基层群众的自治权力。在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基层群众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政府部门应提供给群众更多的参与渠道,并给予基层群众使用其权力更多的鼓励和法治保障。

三、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施途径

(一)基层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法治化

首先,健全公民民主参与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为基层不同阶层的群众提供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和机会,提高基层群众参与的水平,不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这就需要构建基层政府与多元社会主体之间的良性沟通机制。其次,构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综合调解机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不仅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积极预防和减少基层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还必须要客观理性地认识当前地区各类复杂矛盾纠纷多发的实际。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调解机构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的重要作用,同时综合运用民间、司法、行政等机构和部门以及教育、沟通、协商、疏导等多种办法,把各方力量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共同化解矛盾纠纷,还应当建立矛盾纠纷综合协调工作平台,使其能有效的协调相对分散、衔接不够的基层各方力量。再次,建立健全基层民主自治的法律保障机制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要求基层政府要为各阶层社会主体提供自治空间,如农村要保障其村民有规定乡规民约权力,城市社区要保障社区公民参与市民公约的权力,各个行业允许其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支持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同时应当让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其积极的功能和作用。

(二)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法治化

近年来,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为了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问题、新需求和响应上级或中央政府的号召,许多地方政府部门纷纷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实施多种形式的创新活动,形成了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心转向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趋势。不可否认,这些地方政府的创新项目给基层社会治理注入了新鲜血液,引入了新的活力,并取得了不可忽视的成效。但是,从理性的角度来看,虽然这些创新项目在主观上并无恶意但是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是造成了许多的不良后果:有些基层地方政府部门在未经基层民众同意的情况下,借助行政力量、甚至是采取暴力化的方式,实施一些违背群众意愿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严重的损害了我国的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同时也严重的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群众的拥护;还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没有获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实施创新项目,这严重的违背了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要求,造成了基层社会治理的隐忧。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些政府部门的既未经过基层群众同意,又没有获得专门机构审批和法律授权的政府创新,实质是一种违法有违背民意的“越权”行为。所以说,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法治化应当尽快解决,制定出合理的创新项目审批机制、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使基层创新治理项目在法治内实施和体制内运作。基层政府应使基层治理创新项目既适应基层社会实际,又符合基层群众意愿,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创新项目的可延扩性和生命力。

(三)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人治”“德治”与“法治”

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一直受到传统礼制、习俗和乡规民约影响,一些落后的村落甚至还是由族长管理整个村务,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权的改革不仅直接延伸到乡镇和街道,而且延伸到居民区和各个村落,然而,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但是“人治”仍然存在。时至今日,甚至有新的演变:基层领导干部及行政人员的“人治”。这种情况在化和时期尤为严重,改革开放至今这种“人治”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党的十提出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其中,“法治保障”是十的新增内容,从这几个字的变化来看,法治开始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并开始运用到基层社会治理当中,同时也反映了经过建国以来的多年实践探索,基层社会管理确实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一直存在法治与德治边界不清的问题。在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依法治理是不可或缺的,虽然不是最好办法,却是托底的安全线。法治不是无限扩张的,它是有边界的,尤其在处理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问题时,乡俗、情感、德治等方法可能更加有效,更加合理。所以说,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虽然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也应当与德治相结合,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应尽可能多采用德治、同时用法治来维护公平、正义,才能更有效的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结论

本文梳理了近三年关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相关研究:基层社会治理的概念,基层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实施途径这四方面。这些总结从理论上来说,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做了梳理,从实践上来说,使各个治理主体更加清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途径有更深层次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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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治理困境;治理能力;善治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2-0029-04

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半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的快速转变期,在这特殊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潜伏的矛盾更易爆发,治理难度俞益加大,基层政府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整合资源,建立科学开放、多元协同的善治模式。

一、当前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的治理困境

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就认识到基层治理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所谓“安邦之难,难在固本;治国之难,难在强基”。基层政府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是底层百姓诉求的保障者,也是群众怨气的直接发泄对象,在治理过程中,极易引发社会冲突。

1.治理观念陈旧落后。我国政府体制是金字塔形结构,政府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构成,政府实行单一的“干部委任制”。基层政府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以严格的管控为手段的治理思维,尤其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初步发展期,基层政府执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职能主要依靠对公众、社会和企业进行控制和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政府因而故步自封,“因循守旧”,按照既有的“章程”理政,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流动”,不能适应新的实际变化,忽略公共管理中涉及的多元主体的利益表达和诉求,甚至侵害某一主体的利益。如前些年,由于无视民族文化的特色,许多民族地区的城镇建设失去了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出现了“千城一面”的现象,[1]由此带来公众对基层政府的愤懑与不满,对其治理理念的排斥,抑制了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

2.治理机制刚性僵化。治理机制刚性僵化,是指基层政府在治理公共事务中,不能根据公共问题的具体实际培育起一种“情景”思维能力以调整固有的治理体制,而是硬性地沿用原有治理机制的状况。基层政府治理机制刚性僵化表现为:一是治理主体间关系刚性僵化。在治理公共事务的认知上,存在着治理是政府的事,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是泾渭分明的不同主体,其他组织和社会公民是看客和路人的观念。即使把社会组织和公民纳入治理主体范畴,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它们的合作往往也是流于形式,没有形成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合作治理体制。2014年昆明近郊普宁县在土地征用中,基层政府忽视与民间力量、社会公众的沟通而导致的暴力冲突事件,就是一个例证。二是治理手段刚性僵化。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基层政府习惯于使用公权力手段。公权力手段作为政府治理社会的手段,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特征,但基层政府公职人员往往将公权力视为社会治理的最有效手段,忽略了其他如市场化、社会化、自治等手段的合力运用。公权力手段体现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非平等的治理工具,必须遵循预先设定的固有程序,显得刚硬僵化。三是治理过程刚性僵化。当社会公共问题出现时,尤其是出现重大公共问题时,基层政府是治理的主要组织者、实施者,基层政府必须严格依照程序逐级上报,往往是重大问题等待上级的决策,不会轻易采取灵活的方式,这样容易错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期,给公共治理带来损害。四是治理机制动力不足。基层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积极治理活动需要构筑长效的动力源泉,才能使公共问题的治理成为一项持久高效的活动。目前,基层政府治理活动的运行更大程度上依赖的是权力的强制性。当权力的强制力较弱时,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治理活动难以开展或进展缓慢;当权力的强制力过强时,往往表现出一个强势政府,引发社会群体的心理抵触,治理效果同样会大打折扣。

3.府际组织协同困难。府际协同困难表现为:一是权力本位严重导致府际协作艰难。在治理公共问题中,政府间的合作主要依靠“权力”间的合作,这种合作在上下级政府间的合作相对顺畅,但同样存在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博弈,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合作行为。在基层一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当一些复杂性的公共问题出现时,尤其是涉及到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问题时,政府之间就会出现对部门有利时都去管、无利时都推诿的状况。在运作中出现执法力量分散,执法依据不一,降低了治理效率,无法形成政府间治理的充分协调统一。如同为市场管理机构的工商、物价、卫生、技术监督部门,它们往往根据自身职能划分的差异而各自盘算,各自为政。二是信息碎片化使府际沟通不畅。沟通不畅是政府间在治理公共问题中的症结之一。面对公共问题的出现,垂直管理系统中的政府部门会及时把信息上传下达,但横向管理系统的部门就很少主动地沟通、传递信息或传递信息不全,唯恐自身丧失信息优势,进而在合作中丧失话语优先权。在相对落后的西部农村地区,基层政府缺乏更多的现代技术设备,缺少更多操作信息高速传递技术的专门人才,致使组织协同更加困难。三是政治晋升博弈使府际协同受阻。政府各级及基层同级不同部门间的官员都存在政治晋升博弈现象,在这场政治博弈中,官员们看重的是政治收益,因为晋升的名额是额定的,某一官员的晋升意味着另一官员的落榜,而现行官员政绩以GDP为主要的考核标准的方式,使担心他人利用合作提升政绩的官员而采取不合作或浅合作行为。

二、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多年来,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在治理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一些地方特色的治理机制和治理习俗,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还普遍较低,亟待提高,其根源主要在于受特定的区域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的影响。

1.官僚文化意识影响深远。受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思想和新中国初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官僚文化意识在公职人员中仍占主导地位,直接影响了基层政府治理模式。一是官本位现象依然突出。随着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虽然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有较大改善,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盛行官本位思想。中国长期存在的臣民文化在民族地区基层社会弥散更甚,体现在公务员身上即自认为是父母官、拥有驭民的权力,以权位的高低作为理政的指南,而一些汉族干部粗暴的官本位行为往往被一些少数民族群众曲解为民族压迫,进而产生民族对立情绪,加大了基层干部掌控、治理公共问题的难度。二是的形成。西部民族地区在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推动了经济的繁荣,但在一些地区形成了。所谓,指权力与资本合谋,排挤非权贵(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及智慧创造获得财富的出路为手段,形成固化的利益集团。常常凭血缘、姻缘关系及密友关系而获得政治领导人的信任、提拔以及重大经济项目上的支持、合作。使其他中低收入群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降低,将自己视为社会的局外人,公共事务高高挂起。三是庸政懒政现象依旧普遍。一些基层官员工作推诿、办事拖拉、在岗不谋事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基层干部本着“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态度混日子,将“等靠要”视为工作重点;一些基层干部对基层需求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熟视无睹,工作左躲右闪,大打“太极拳”,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影响了政府在社会治理中集结群众的感召力。

2.学习型政府构建不力。“置身于治理环境中的政府必须学习一种适宜的、和往昔那种等级制度思想模式相反的运作规范。”[2]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普遍还停留在推崇等级权威的传统型政府阶段,组织学习能力不强。一是沿用传统学习理论。传统学习理论把独立的个体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将个体行为能力的改善视为学习能力提升的标准,但这种“单线式”“片面式”学习理念只能造就个别人的优秀,难以达到整个组织能力的提升。因此,树立“复线式”“全面式”学习理念是解决基层政府能力的基础工程。二是难以整合共同愿景。学习型政府以共同愿景为粘和剂,“如果没有共同愿景,就不会有学习型组织”。[3]没有共同愿景的政府,充其量只是被动型学习或者适应型学习,只有当政府公职人员致力于实现某种来自内心深处极度关切的事务时,才能形成创造型学习。西部地区基层政府结构复杂,组织文化庞杂,价值观念差异巨大,要把基层政府整合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同愿景组织面临较大障碍。三是难以根除局限思考的学习智障。彼得・圣吉论述了学习智障中的局限思考问题。所谓局限思考,是一种狭隘的“固守本职”观念,人们在处理事务中不愿意或不能以系统整体的方式思考问题。政府组织之间局限思考使得公共治理碎片化,政府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甚至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情形。

3.公民社会发育不良。公民社会是相对于于政府、企业之外的独立的民间组织,它是通过自愿集结成社、自主参与公共事务活动、自由讨论公共问题而形成的民间公共领域。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也不属于企业性质,是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第三部门”。在现代化过程中,西部民族地区公民社会发展存在营养不良、发育不全的状况,影响了政府治理的效率。一是政府主控明显。西部民族地区公民社会虽然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但从总体上看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控制型组织。在关西南民族地区政府管理的调研报告显示,35.5%的调查对象认为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基层政府,25.8%的调查对象不知道,只有38.7%的调查对象了解其属于居民自治组织。[4]大多民间组织是政府创建并受其管控,尤其是经过合法登记程序的社会组织,它们对政府的依赖性特别高,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不敢挑战政府决策,无法体现社会治理中的合力优化决策的作用。二是公民社会组织面临财力危机。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公民社会组织可持续资金明显不足,主要资金来源要么依靠政府,要么依靠外来资金,大大消减了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和风险性,在公共事务治理问题上,很大程度上可能出现附和或对抗现象,不利于公共事务治理的合作与优化。三是公民社会组织成员整体素质不高。西部民族地区公民社会组织存在缺乏专业人才、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公民社会要求组织成员具有理能力、与他人的良好沟通能力、参政议政和捍卫自身利益能力等基本素质。但在现实中,公民参与组织的热情不高,缺乏参与组织的归属感,一些人在个人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后出现“政治参与冷漠症”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共问题治理的效果。

三、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治理变革的实践路径

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应结合地区实际,利用后发优势,构建上下左右协调、法治完备健全、责任明确长效、教育有的放矢的治理格局。

1.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社会善治理念。西部民族地区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不断总结治理经验,以善治治理理念引领社会治理新常态。善治是政府的良好治理行为,是政府在管理活动中以最少的社会资本耗费获取最大的公共利益,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公共需求的管理活动。善治非人治,是用法治做保障,形成政府负责、企业协同、公民参与的治理体系。一是基层政府公职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基层政府公职人员是决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要有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中心,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每届政府、每届领导人的终极关怀。”[5]在公共问题治理中,坚持以人为本,才能保障公共事务的“公平正义”。二是基层政府在施政策略上,要改变传统的以管控型为主、以命令―服从为代表性的治理模式,走向现代服务型为主、以协商―共治为代表的治理模式。当然以现代服务型为主的社会治理,不是要摒弃管控职能,而是注重转移基层政府的主要职能,以善治为主,以控制为辅助。云南临沧基层政府实施的“一体二会”(党群致富联合体、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产业协会)治理模式,以实现公共服务最大化为目的,调动了民族地区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的积极性。三是基层政府在治理路径上,要实现从封闭向开放转向。基层政府由于特殊的历史、地理因素,常以决策主体的利益综合代替社会整体利益,忽视了公众的利益表达,影响了政府治理的公共性和公正性。因此,基层政府应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透明治理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公众的参与热情,将公共权力置于阳光之下,提升公共事务治理的智力平台,实现公共治理的最优化。

2.建立多元互动协同治理网络。实现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实现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调、互动与合作的网络治理机制。一是要厘清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的边界。在经济治理中,要按照市场经济的逻辑规则运行,政府是市场规则体系的制定者,其主要在于提供一个公平竞争、高效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社会治理中,政府要减少对基层社会的直接管控,要培育公民社会的发展,健全民间社会组织。浴火重生的贵州瓮安县探索基层治理民生的“三议三公开制度”,群众的事群众议、群众定,群众干、群众管,激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的管理,基层社会自组织不断成长,在治理事务中同政府磋商,弥补政府失效和市场失灵的现象,优化了社会治理。二是要形成多元互动的社会治理网络。基层政府从传统的无所不管的管制型治理模式中解脱出来,形成政府、社会、民众各负其责、各履其职、共享其果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从政府单一主体的控制型管理向多元协同型治理转变。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拉萨市城关区政府实施的社区网格化管理,确立“1+5+X”(1个社区,分住户、企事业单位、宗教场所、综合等5种类型,多个网格员对应负责制)的网格力量模式,推行“网格全覆盖,工作无缝隙”的策略,实现网格中的所有工作都在基层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中,发挥各个主体的能动性,提高了群众对政府执政的满意度。[6]三是要创新多元主体互动协同治理的平台。信息化时代,借助网络平台,重视社会、公民参与渠道的便捷化、多样化和立体化特征,建立透明、高效、迅捷的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就公共问题的治理,拓展政府与企业、公民的平等对话的时空,完善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的方式。新疆库尔勒市“智慧社区”管理平台,推行“单位化管理、网格化覆盖、社会化服务”,利用现代科技和网络手段,增强了社会治理活力,实现了服务居民的目的。

3.构建现代法治型基层政府。“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制度构建,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结构,才能规制或缓解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克服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悖论,将人类行为导入财富创造性活动,而避免其从事诸如寻租、腐败等非生产性和分利性活动。”[7]现代法治政府建设是基层政府变革的必然趋势。一是弘扬法治精神。法治体现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观念和政治道德信念,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求政府、个人和社会机构都必须遵循,具有权威性和高效性特征。基层政府带头弘扬法治理念,以法治规范治理行为,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社会治理就会有章可循,使决策更加民主、科学和高效。二是注重法治程序的合法性。法治型基层政府是讲规则、守规矩的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注重程序正义,杜绝治理行为中的任意性、随意性和越权行为。同时,基层政府要向社会公众宣传公众参与政府治理过程的程序,建立激励公众参与的机制,保障公众的有序参与和有效参与。三是强化行政监督的常态化。基层政府要强化自身的法律责任机制,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察,接受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和质询。行政执法监察及廉政监察要对基层政府所有成员实施全方位、零死角监督。在监察过程中,特别注重投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如广西河池建立的“网络问政”“河池民声”专区,积极回应公众对政府公职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甚至职务腐败问题的查处,强化了问责效力。

4.健全治理评价追责机制。“中国地方官员的治理机制的核心要素是地方分权、财政分成、政治锦标赛和晋升竞争。”[8]政府治理先治官,建立科学的治理评价制度,实施每一治理环节都有人负责任的制度。一是健全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改变传统的以经济锦标赛为主、以GDP为标尺的干部提拔任用制度,修正主要由政府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对干部政绩的考核方式,加大社会公众对干部的意见和评价权重,注重干部施政的善治理念和方式,把具有善治思维,敢于创新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营造激发人才活力的政治生态环境。二是形成全面追责机制。基层政府公职人员要做到在其位,谋其职,推行“民主政府”“透明政府”的施政环节和程序,既向人民负责,又向上级负责,接受人民和上级政府的问责。同时还要养成自我问责的习惯,做到“吾日三省吾身”,接受自身良心的拷问,甚至引咎辞职以表失职的愧疚之情。三是强化公民异体问责机制。公民异体问责克服了行政同体问责和立法司法机关“准同体问责”中存在的“官官相护”“不打自己脸”的问责弊端,能够更直接、更有效地提升政府履职效能。要营造公民问责文化氛围,培育公民社会,支持激励公民参与问责行为,以法制保障公民的问责活动,使异体问责成为公民的份内事,促进基层政府的善治行为。

5.加强行政伦理常态化教育。良好的行政伦理是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善治的内蕴要素,是良好治理的重要前提。行政伦理体现了政府的道德责任,展示了政府的“组织良心”,它主要涉及“政府行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亦即领导、决策和执行等行政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包括公务人员个体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的道德观念、道德活动与道德规范,也包括行政主体作为群体及组织机构在行政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价值规范”。[9]一是开展网络化行政伦理教育培训。在基层公务员中开展常设性教育,上级政府中的“政治精英”和高校中的专家学者进行学理性和职前基本从业培训,行业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培训,党校(行政学院)开展政治方向性教育培训,让他们明白公权力的来源,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权利义务观和是非善恶观。二是更新行政伦理教育方式。行政伦理教育要从“说教式补课类培训”为主的教育方式向“思辨式应用类培训”的教育方式转化。思辨式应用类培训主要展现出“‘价值思辨’和‘综合应用’”这两种特质。[10]在培训中,运用情景模拟和案例分享的互动式教学模式,针对基层治理的伦理困境,运用多学科知识,锻炼学员的思维能力,让基层公务员对公共事务进行价值层面的思考与辨别,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既解决公共问题的治理难题,又避免工具理性的泛滥。三是营造创新型行政伦理文化。行政伦理文化作为特定的文化现象,是在行政环境、行政体制及其运转过程中,通过特定的心理定势、文化积淀和潜移默化而铸就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伦理传统。在不断变化创新的时代条件下,基层政府要营造一种创新的伦理文化氛围,汲取中外优秀的伦理文化因子,如广西河池通过推广群众喜爱的刘三姐对歌、白裤瑶铜鼓表演等形式,宣传政府执政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以善治之道应对公共事务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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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振明.公共管理学:转轨时期我国政府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5.

第3篇: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和革命建设实践的基础上长期形成、内生演化的”,是一个系统完备、环环相扣的逻辑结构,纵向上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不同层级的治理,各个层级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中,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且历来是国家治理的难点。基层社会治理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家治理的状况。同志在重要讲话中多次提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只有基础牢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基层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甚至基石。步入新时代,落实“四个全面”特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基层是重点亦是难点。

“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是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典型、样板。从20世纪“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主义教育经验,发展到今天的“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枫桥经验”在各个历史背景下持续探索、优化提升,内涵不断丰富。深入挖掘、研究、实践和发展“枫桥经验”,对于新时代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时代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社会结构和利益结构深刻调整,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日趋复杂,影响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的背景出发,从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出发,来认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顶层设计,基础在基层推进。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引领下,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法治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目前看来,基层仍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薄弱之处。基层人口文化水平偏低,法治意识淡薄,法治力量不足,社会矛盾多发高发。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治中国建设的活力源泉也在基层。基层在法治方面的创造性实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丰富和完善,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和落实。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把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的每一寸土地、每一个角落,这样法治中国建设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和坚实有力的支撑。

(二)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是实现转型期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保障

只有基层实现了法治,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基层的法治建设,自1986年开始,国家组织实施了六次全国性的普法活动,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基层“送法下乡”,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然而,从需求侧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基层社会治理日益复杂,任务加重;从供给侧来说,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既存的问题日益凸显,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滞后。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程序规范、可预期性强、权责清晰。实践告诉我们,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和行为模式时,很多难题会迎刃而解。6面对新的形势,要有效解决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必须运用法治的手段,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是应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重要举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的需求日益增强,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直接面对群众,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和城乡基层的和谐稳定。7指出,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8新形势下的基层社会治理,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层依法治理的最重要目标,把依靠人民有序参与作为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根本方式,把人民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基层依法治理成效的根本标准。

二、新时代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问题与挑战

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整个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继修订完善,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不断加强,载体不断健全,群众自治组织基本实现全覆盖,新型城乡自治组织不断涌现。可以说,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年的发展,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已经步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但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基层法治建设与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立法方面,地方立法中存在着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同部门的立法之间相冲突的现象;

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真空和立法不足,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防止家庭暴力、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立法亟须加快和完善。“城乡二元分治”的法律制度安排给基层社会带来了许多障碍和制约,如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成为造成目前城乡差距的重要原因。一些立法过多地体现部门和地方利益,为部门和地方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一些地方立法的起草、审查过程中公众参与度很低,未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另外,一些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立改废”,在一些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缺乏配套制度。总之,国家和地方的某些立法短板已经成为制约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的体制性瓶颈,立法的需求强烈与立法的供给不足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产生了张力甚至矛盾。

二是在执法方面,随着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政府旧的治理思维与执法方式之间出现了不适应和不相容。

执法基本上仍按照传统的“命令———服从”模式,大多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执法人员普遍水平能力有限,执法队伍有待充实,执法机构权力重叠,执法追责机制缺失,执法程序不规范,存在“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损害了国家法治的权威和尊严。执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执法碎片化现象突出。有的执法主体不合法,存在临时聘用人员执法的现象。综合执法、联合执法不够规范,距离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很大差距。

三是在司法方面,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存在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

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职权配置失当、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等,是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

四是在基层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方面,我国基层尚未形成完善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人大监督刚性不够、监督方式和手段匮乏、监督效果不显;监察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还有待加强。对行政执法过错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

五是在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方面,目前我国基层公检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政府和政府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力量较为薄弱,难以满足高效履职的要求。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西部,问题尤为严重。

六是在社会法治意识方面,部分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做决策往往仅凭经验和个人想法,依法办事观念薄弱,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部分基层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氛围不浓,依法维权意识缺乏,往往“信访不信法”。

七是在群众法治获得感层面,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不健全,未能有效满足群众的诉求。

法律服务进村庄、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的普惠性做得不够。法律服务供给不充分,服务产品不丰富,服务的整体性、系统性不强,服务质效不高。公共法律服务亟须由政府任务主导向民意需求导向、由粗放管理向精准服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作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自我评价向群众评判转变。此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基层民主治理难以真正实现。

三、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逐步实现基层依法治理,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在县乡村居各级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

(一)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党的报告重申“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要深刻认识到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重大意义,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行。党的领导示范作用在“枫桥经验”中得到了深化与验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枫桥经验”保持正确方向长足发展的政治保障,是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时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宗旨。

(二)围绕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大局,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基层依法治理应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和大局,基层政府、组织、行业、部门都必须将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这个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法治领域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基层治理会遇到更多难啃的硬骨头,需要遵从中央顶层设计,整合基层各方面的资源力量,形成攻坚克难的合力。基层治理必须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自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殊化,反对一切形式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部门保护,反对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的地方利益、行业利益和部门利益导向。

(三)约束和规范公权力,增进人民福祉

基层政府必须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基层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察职能,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基层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运用法律机制抵制任何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在强化对基层政府公权力行使的制约的同时,推动基层政府在增进人民福祉方面积极作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形成均等化、普惠性、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

(四)鼓励公众参与,激发基层社会活力

基层民主自治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基层政府应为社会主体保留充分的自治空间,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协定等在日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构建基层政府与民众之间良性顺畅的沟通机制,为民众参与公共决策和法治建设提供平台。近些年来,“枫桥经验”中新乡贤坚持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的路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既是对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经验的推陈出新,反映了对基层精英和民众代表的尊重,也是激发基层社会活力、鼓励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良好范例。

(五)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法治文化是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灵魂。在枫桥地区,用文化或文学艺术的载体和形式进行宣教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日常治理实践。普法标语口号在此俯拾皆是,内容涉及对“枫桥经验”及其工作方法的整体阐释、枫桥派出所的职业道德要求、信访改造和帮教的经验、调解的要求等,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达到“送法下乡”、培养法治氛围、培育法治文化的目的。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的信仰”,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的普遍化、常规化和制度化。

四、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我们的执政党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在总结治国经验教训基础上的正确抉择。法治国家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性保障和基本途径,而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基层安则天下安,基层善治则天下善治。我们应通过总结提炼基层实践探索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关键作用

“依靠群众、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观;以人为本、仁爱的人本价值观;不断制度创新、尊重群众智慧的社会发展观”是“枫桥经验”的基本内容。其中,坚持党的领导被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基层管理服务,为基层依法治理提供了路径方式。一是要充分发挥党在理论、政治、组织、制度等方面的优势,将基层党组织的资源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资源。二是要把抓基层、打基础摆在关键位置,引导基层党组织围绕基层法治建设确立工作的目标、内容、方式和机制。三是强化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对辖区内党建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四是抓好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廉政教育和法治教育。

(二)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枫桥经验”对法治的遵从不仅体现在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制定法

(“硬法”)的遵守上,而且体现在对“软法”的重视上。枫桥通过乡规民约

(村规民约)这类群众内部高度认可的软法治理方式促进了基层社会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相融合,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要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应从三方面着眼:一是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基层社会领域法制体系,形成配套完备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修改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二是加强重点领域

(例如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的立法,准确回应地方治理的规则需求,提高立法的水平和质量,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三是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报告指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议事决策规则、居民公约等,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有效引导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增强村民遵法守法意识。

(三)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科学决策体系

在决策机制方面,枫桥镇创新了村(居)民公益社会事务“五议一创”机制

(“五议”是指村“两委”负责人建议、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一创”是指民主法治村创建),建立健全了“三上三下”民主决策程序

(“三上三下”是指“一上一下”征集议题、“二上二下”酝酿论证、“三上三下”审议决定),保障村

(居)民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了村

(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水平。要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科学决策体系,一是要建立政府公共决策机构,将其作为基层党委政府的辅助决策和社情民意收集机构,由基层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专业参考意见;二是要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领域、各部门的办事公开程序,推进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基层政务、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建立重大事项、重点工程项目决策征询公开制度。

(四)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监督体系

要运用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构建全方位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和完善基层监察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形成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强化民主监督的职能,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类群众团体的监督作用,推进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群众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五)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

枫桥地区一向重视基层法治队伍的建设,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制的政治优势、组织体系优势、人民群众创新能力优势的资源,有效整合村(居)委员会基层组织、民间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等多元力量,创设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区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为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在新时期,要解决法治机构设置不完善、法治机构队伍不稳定和人员配备不足、法治工作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努力提高基层法治机构工作能力,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基层大法治网络。横向整合县一级公检法司力量,纵向在县乡村建立综合综治工作机构,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法治网络。二是加强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和治保网络建设,加快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各类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新型社区组织机构。三是建立健全将人、财、物更多投放到基层的长效机制,确保资源下沉到基层。四是人员编制要向基层一线倾斜,加强和充实基层法治队伍力量,同时提高基层法治队伍整体素质、能力和水平。

(六)建立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枫桥在55年的治理实践中总结出的“立足基层组织,整合力量资源,就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民安”的“枫桥经验”,对于我国目前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针对我国基层法治资源比较匾乏的现实,要推动法治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力量下沉到基层,要强化乡村司法所、人民调解站等基层法治单位建设,探索整合基层法治力量的体制机制,健全基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同时要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结合起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变治标管理为治本管理,努力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

(七)健全基层矛盾调处化解工作机制

枫桥构筑了纵横交叉的防控网络系统,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并举;创建了矛盾分立调解法,根据不同的类型予以区别对待;建立了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了由单一调解向多元化解调解转型升级。借鉴“枫桥经验”,健全基层矛盾调处化解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矛盾化解机制,整合政法、综治、维稳、司法行政等力量,完善基层矛盾排查调处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效解决群众诉求及困难,确保“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社区、难事不出县区、矛盾不上交”。二是要深化联动工作机制,做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的联动、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的联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联动工作机制。三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

(八)推进公众有序参与

“枫桥经验”作为一种多元、动态、开放的治理模式,有着丰富的民主、参与和协商的内涵。可以说,“枫桥经验”历经55年仍生机勃勃,其核心动力就在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枫桥经验”表明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党的报告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具体而言,要推动公众有序参与:一是基层政府要深化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公众了解政府公共决策信息才能有效参与决策。二是拓宽公众的参与渠道,包括制度化的参与和非制度化的参与。三是加强公众参与的有效互动。公众参与是为了影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以使公共政策更为科学,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并保障多数人的利益。参与效果的提升需要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政府要尊重、依靠民众;公众则要发挥主体性,认真准备、积极参与。

(九)健全基层社会治理考核评价体系

一是建立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

通过改进考评方式,健全考评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完善基层干部年终述职考核制度。将基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列为日常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和个人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纳入述职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坚持对滥政乱政行为问责。依据《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发生责任事故或违法行政案件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依托“互联网+”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第4篇: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社会管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农村社会管理制度重构

社会长治久安是一切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当前我国农村所面临的“维稳困境”,一方面,在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悖论”的固化,因此破解农村社会“维稳困境”重点在于对“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悖论”的突破;另一方面,社会结构的“马拉松”式,也要求加强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整合,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仅是形式上的“社会治理”,也要在实质上承担“维稳和治理”的双重功能,以及对弱势群体的政治和社会整合功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关系到国家的改革与发展总体布局,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可选择“多元共治”的途径,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律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之下,原则上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平等协商,而非基于行政强制性命令和指示。列宁曾预见说:“国家的某些职能逐渐地还原给劳动者自治组织,这就调动劳动群众的主动性和首创精神的发扬,这种主动性和首创精神的发扬促成新形式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1]476实现村民有效自治,使其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本文旨在以社会治理现代化为视角,以社会管理的理论为指导,从社会管理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辩证关系入手,对于农村社会纠纷化解的两种机制的利弊判别,即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和,以及针对现阶段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分析问题,最后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理念转变、格局构建、制度建设和工作等为关键节点寻求突破。

一、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所呈现的结构性特征

农村自治在我国农村社会具有较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新形势治理现代化要求下我国农村社会治理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农村自治过程中涉法涉诉案件突出

我国虽然实践了马克思的“卡夫丁峡谷”理论,验证了社会主义可以先在少数的不发达国家实现胜利的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主义实践路径构想。但是,马克思主义跨越理论的理解“跨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后,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新的生产关系,而与之相关联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因此,新的社会制度的巩固,还要实现生产力的‘跨越’”[2]2。当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协调的状态长时间得不到解决情况下,社会的各种矛盾就会在一定阶段集聚;同时现行司法救济体系尚不健全,在社会纠纷出现后,司法途径并不是如预见那么效率畅通,部分群众寻求行政途径,走上访之路。在法治的权威没有树立之前,社会需要基层群众组织在自治基础之上,做到合理合法地处理群众利益诉求。

(二)城镇化过程中农村社会中利益纠纷激增

“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当前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部分农民身份的转型,促使农村利益主体的多元化。”[3]25-30如征地、拆迁与环境污染等问题所涉及的补偿安置与村民诉求不能苟同,所引起的社会纠纷不在少数,因此单靠行政与法律手段显然不能解决问题,必须要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调解和疏导作用。

(三)农村基层群众维权举动思维的固化

我国的农村社会中“官本位”思想较为浓厚,尤其是具有较重的清官情节,因此,当个人权益受损时较倾向于上访等非诉方式。“从现阶段农村的治理现状考量,村民参与意愿不强是村民自治发展的主要问题所在。村民参与的有序性缺乏,尤其表现在涉及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环节,是阻碍目前村民自治功能实现的关键因素。”[4]3-4因此,公民参与民主意识的养成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中之重。

(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内部纠纷倾向于向上集中态势

由于有些农村基层单位对基层工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完善,人员组成复杂性与人员缺少,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有时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在失望之余,群众只能寄希望于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对于一些社会纠纷向上集中,一方面上级政府的治理压力剧增;另一方面基层政府的权威会受到削减;再加上目前社会激励体制正在酝酿和政府政绩考核制度有待完善,从而使基层政府对群众会选择法律规制以外的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人民群众对于党和政府的信赖感,因此把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基层很重要。

二、基于农村自治制度之下对于农村自治问题分析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完善的关键阶段,在所难免存在一系列的弊端、诟病,究其原因,现将一些可待解决的事项进行梳理。

(一)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构成的复杂性

目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过程中,所涉及到群体更加多元性和复杂性,“村级领导干部素质不高、思想保守、法治意识欠缺”[5]2-3。有些社会纠纷特殊性,使纠纷的解决变得更具有风险性,特别是与纠纷无直接利益关联群体参与其中。纠纷解决的不妥当,就会使起往更深层次上演化,因此需要妥善处置。

(二)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境况与预判结果的背反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是一种并行与司法途径的社会救济,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引起重视。首先,现行法律规范关于社会群众自治的程序性制度缺乏。虽然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种较为以倾听和了解信息为主,自行协商的权利救济模式,不可能要求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特征,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农村自治不需要有效程序的规制。因为任何一种制度如果缺乏程序性的要素,那么就会导致整个制度运行的混乱;其次,缺乏一定的专业操作手。社会纠纷的化解是一种具备高度专业性的活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和法律素养;再次,农村基层自治事项处置结果缺乏一定的确定性。达到处理结果的相对统一性是社会纠纷化解机制追求的实践价值之一,相同问题对应是近似的答案,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更多的表现出偶然性,问题的处理结果时常不具有一致性与连续性;最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事项的处理结果的拘束力和执行力很难得到保障。

(三)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功能定位不清晰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整个纠纷解决的制度体系中缺少明晰、合理的定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最低层面自治组织,所应有的功能价值一方面在于关系群众基本利益诉求事项,通过私力救济的方法,即作为第三方,在平等和法治基础之上,促成利益双方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帮助决策者收集和传达民意,发挥一个沟通桥梁作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制度设计之初,目的在于特定范围内化解纠纷,缓解行政机关的执政压力,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设计定位与实际所应有的效果之间存在错位。(四)农村自治活动处理不当对于政府公信力的对冲人们群众基于文化和社会经历的差异,对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能和地位的认识不一,在农村社会治理实践中较为常见是传统的“人治”思维代替法律上的自治。对于这种现象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否则作为化解纠纷的制度最后却演变成了引发纠纷的导火索,这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

三、我国农村社会管理制度重构的思考

现实表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普遍参与和基本利益保障制度,但由于这一制度具有一定弊端,与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农村市场化的进程相脱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理念下的制度现代化不匹配。因此,我们重新定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思辨思维之下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功能的再审视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当前人们代表大会制度之外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最直接、最常用的制度性的群众利益表达渠道,也是政府联系群众与了解民情的一种常态化制度。“通过人大代表功能的实现,使村民有序地参与到基层政府管理之中,从而创建有效的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结合机制。”[6]4-51.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权利救济职能需定位明确法治社会的治理形态之下,应该是当群众权利受到侵犯时首先考虑的救济方式是司法途径。目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应冲破农村“熟人社会关系网”的束缚,在一个法治道德精神仍然薄弱的农村,虽然应该强调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但当公民用司法救济仍无法获得公正的权利保障时,继续保留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仍然必要,特别是司法制度不完善,司法裁定不公正的情况下,自力救济尽管有各种缺陷,但其可能具有实体正义的一面,在当前中国国情下,仍是现行司法救济体系的重要补充机制。充满理性决策者是各项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前提,也是社会各阶层权益得以保障的基础。只有让不同群体特别就是普通群众参与政策制定,才能使政策照顾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才能有效保证制定政策的公正与公平。结合当前时期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施现状,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所承担的权利救济功能和自治协商功能远远未达到当时制度设计的要求。应该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设与其他权利救济途径相结合,确定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受理的事务范围,对于应有自治机构受理的,不仅不能削弱好要予以巩固和加强。2.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改革应将群众权利保护与社会长治久安相统一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博弈关系不同社会利益的权衡;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应当发挥更大作用,但由于一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主体如何将权利意识与稳定要求结合上偏差,阻碍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用的实现。一方面,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存在一定程度重利益,轻法治的倾向,在当前社会结构调整利益博弈过程中,人们为了寻求权利保护与追求更大的利益而选择它种利益表达方式,即是越级上访,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社会稳定的目标,而一味的迁就退让使上访者有了更高的利益期待,使上访行为愈演愈烈为更多人效仿,造成弃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而寄希望于领导人批示,进而影响了社会稳定。基于上面的考虑,要实现社会稳定与权利救济的统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改革必须打破的僵局。

(二)畅通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渠道,实现对基层群众自治秩序的法治化引导

在当前大环境之下,农村基层群众自治途径堵塞,乡镇政府替代了其大部分功能是一种现象,必须予以正确对待。首先,不能害怕群众自治,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正确认识人民群众的基层自治活动,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保障其依法行使基本自治权利;其次,在意识领域,强化农民群众协商意识;最后在法律上,使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具备切实保障。

(三)对于中央量排名制的反思

民众对结果非理性判断,是导致量剧增的一个重要因素。取消量排名,给各级党政部门和人松绑,减小的规模和冲击,是走出恶性循环的怪圈和实现社会长治久的落脚点。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专项基金,实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之间利益纠纷由单纯的村组织调解与综合社会调处相结合,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在化解社会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四)强化利益整合机制,实现法治建构之下的标本兼治的格局

“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他所强调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与合法性等多重理念的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结合。据此意义,法治社会的特征可以描述为:“社会生活主要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应纳入法治化进程。”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设立之初到当前社会,由于现实中缺乏操作性法律条文之间的错位,使农村群众自治活动实际效果与法律明文规定不一致。要实现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法制化,程序化的目标,使农民的基层群众自治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从根本上摆脱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困境,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实现以法治为内容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改革。1.引入法律援助到农村基层自治活动中当前大量社会纠纷产生原因,在于大部分农民群众自身对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认识不充分,因此更谈不上运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了,除了与传统的“清官情节,厌诉心理”有关,还有不懂法、不用法的因素。我们应该是人民群众确信群众自治途径,法律途径是维护群众利益最后的救命稻草。因此,不妨思考将律师服务引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中,保障基层群众得到法律帮助。当前,引入律师参与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取代政府为主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不仅仅可以协调群众之间的利益纠纷和矛盾,同时还可以调和政府和群众民的不利冲突。2.完善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尤其关注特殊群体利益当前阶段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特殊群体的利益诉求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本质上讲,社会各个群体利益相互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实现社会利益格局的大体均衡。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争取利益能力的不一,尤其体现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影响力等方面,弱势群体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我们需立足实际,发扬密切联系实际优良作风,高度关注弱势群体的诉求,减少因利益失衡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一方面,要保障相关职能部门有效倾听群众利益诉求,并且实时得到及时答复;另一方面,将群众的意愿通过合法的渠道进入相关公共权力机关的决策过程,为决策机关和决策者提供的相关信息,确保公共政策得到普通认可和顺利执行。

(五)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文化统一性的养成

社会主义最大的政治优势在于有效地集体行动,既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统一的行动的前提必须是统一的心理互动。要实现农村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达到农村内部的统一。从马克思.韦伯的文化统一性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可以借鉴一些有益的东西,首先,共通的心理因素,在村自治组织内部弘扬村落文化,遵守家风,民风,彰显社会正气;其次,寻求共通的利益诉求,构建以国家的,村集体的利益为上,兼顾家族利益,个人利益的和谐利益观;最后,农村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阶级基础,既是统一的阶级,正确处理传统农民与新型农民的关系,村里先富起来的村民与后富者的关系。因此构建和谐农村文化有利于农村治理现代化。综上所述,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改革是一项复重的、系统的政治任务,重点在于如何实现对制度批判与超越,如何构建一种继承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已有经验,又符合我国未来农村社会需要的制度。通过创新制度,立足于社会长治久安,规范主体利益表达,将现行农村自治改良为集体性、配套性和综合性为一体的规范制度。必须抓好制度改革突破口和切入点,明确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的辩证关系,分阶段、分步骤进行,使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改革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中央编译局.列宁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2]刘先春.原主视角下对于马克思跨越理论真是考察[J].兰州大学学报,2011(03).

[3]郑涛.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3.

[4]卢福营.村民自治的发展走向[J].政治学研究,2008(02).

[5]俎邵静.对农村基层群众自治问题的分析[J].云南社会科学,2008(12).

第5篇: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这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的新要求。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而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则是这一基础性工程的重要内容。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是基层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的机制,是各方面政治诉求和利益关系得到合理保障的机制,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持续发展的机制。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有利于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和价值目标。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发展人民民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居民自治、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把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中当家作主作为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在整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中当家作主的基础。实践证明,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机制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基础,可以保证人民群众更好地当家作主,行使民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

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凝聚广大人民的意志,激发广大人民干事创业的热情和干劲,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和保证。我国有13亿人口,社会管理层次较多,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心在基层。基层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各项事务的管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基层民主建设成功与否,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调动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迫切任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群众的参与下,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包括基层群众自治在内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这就要求我们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发展包括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内的基层民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需求,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民利。

第6篇: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基层民主;和谐社会;基层群众自治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4-0207-01

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成功。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利,特别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让广大群众更好地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

“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首先着眼于把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努力落实到实处,必须始终着眼于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基层来说,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扩大基层民主,确保群众参与基层政权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邓小平同志把扩大基层民主、充分调动基层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对我们做好基层的各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一、基层民主主要形式

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新中国的民主实践中形成发展起来,并首先发育于城市。”

(一)村民自治制度

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扩大和发展基层民主,使农民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二)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城市居民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

(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在我国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利,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来实现。根据《职代会条例》和《企业法》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五项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在中国,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代表中不仅有工人,而且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能够代表全体职工民主管理企业。

二、基层民主建设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从目前来看,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一方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方面做法不断成熟,民主程序和制度日趋规范;另一方面基层政权在政务公开、民主选举等方面有不少探索和创新。但是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要求和具体基层工作实践来看,仍有不少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一)发展基层民主需要巩固现有成果,解决现有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加强制度适应性建设,使民主制度更公开、公正和高效。因此,推进基层民主进程,要特别重视提高质量,着重要把现有民主形式组织好,使现有的参与渠道畅通高效。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要稳步扩大基层民主。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们党发展基层民主的一贯要求。“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增强农村基层组织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积极探索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的有效途径。”

(三)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保障公民”四权”为着眼点推进制度建设,这是一个新要求。保障公民”四权”,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需要。

因此,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保正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深刻认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推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第7篇: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 基层治理 法治思维 基层党组织

作者简介:李进莲,山东省茌平县委党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详细的部署,其中就加强基层治理社会化问题作出了具体安排,指出,基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基础和重点。所谓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充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一切事务的管理活动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切实依法依规用权、做到权为民所用。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在基层,重点在基层。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研究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意义非凡。

一、准确理解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客观命题。积极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准确把握其基本要求。

(一)法治中国建设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逻辑基础

法治中国建设是就新时期法治建设提出的新的战略目标,它是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不能将其简单理解为各地区、各部门法治建设任务的总和。基层治理必须以“法治中国建设”为统领,牢牢把握整体意识和大局意识,反对将局部利益凌驾于整体利益之上,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二)党的领导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最根本保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政治优势和理论优势,努力提高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把基层社会治理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三)依法约束公权力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关键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权力行使的基本遵循。基层各级政权机关必须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循法定权力和程序依法办事。同时加大对基层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制约机制。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建立高效便民的基层公共服务体系。

(四)激发社会活力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价值目标

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原则加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开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强化对基层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其服务社会的能力。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促进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良性互动。

(五)培育法治文化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础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和动力源泉,决定法治建设的方向。基层法治建设必须抛弃“权大于法”、“情重于法”、“利先于法”的错误观念和“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实用主义”错误倾,敬畏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培育法治信仰,坚守公平正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重视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强化道德对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带动。

二、加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战略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基层,反映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情况和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进展状况。基层治理法治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法治中国的建设。

第一,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环节。基层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依法治国的直接体现。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和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一方面,法治中国建设的薄弱环节在基层。基层社会法治力量薄弱,基层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基层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道路曲折,任务重大。另一方面,基层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动力来源。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基层广大干部群众直接参与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其创新性的举措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实践在法治建设中的丰富和完善,只有基层的各项基层性工作充分落实,才能把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完美结合,切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使基层单位的各项工作具体体现依法治国的各项目标要求任务,才能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和不断发展的活力。

第二,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的战略举措。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阶层、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群众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方式日益多元,利益诉求的解决愿望更加急迫。国内外法治实践充分证明,实现诉求的最好方式是诉诸法治,而法治也是保障利益实现的最优选择。为群众合理表达诉求提供更好的沟通协调机制,使群众利益诉求充分表达,从而为利益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规范的途径。各级政府对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能无视,更不能压制,要畅通渠道,协商沟通,给民众合理表达诉求的机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发挥法治在社会建设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

第三,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顺利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基础环节。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在基层,基层治理能力高低直接影响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进程。通过对基层法治实践中成功经验和做法总结推广运用,提高基层治理的规范化程度和水平。顺应群众新期待,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实践,培育基层群众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使基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敬畏宪法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推动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氛围。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不断完善治理体系,为顺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当前基层治理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基层法治建设,投入大量财力物力提高基层法治建设的水平,成效显著。具体表现为: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不断成熟和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基层群众自治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得到贯彻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文件先后下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相关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已经大为提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健全完善,基层司法服务更加高效便民。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逐步迈入法治化轨道。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基层治理的局势日益纷繁复杂,其治理任务更为艰巨和繁重。目前,基层治理法治化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存在相互抵触和不合时宜的现象;基层法治队伍力量薄弱,执法司法公信力不高;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人治思维仍然浓重,凭经验和个人想法作决策、下命令;有些不懂法、不用法,片面理解“稳定压倒一切”,信奉“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妥协就是和谐”直接影响着法律在群众中的威信和群众对民主法治建设的信心。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新时期如何有效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当前我们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基层党组织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在基层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落细,使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充分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在基层的理论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扩大党组织的覆盖区域,加强社会组织党的思想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重视基层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选拔培养,把具有法治素养,知法守法尊法的人选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人员,坚决祛除基层党组织没有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人员。

(二)提高基层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

切实注重培育基层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积极引导他们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优先提拔重用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的基层干部,强化基层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意识,真正把依法办事作为行动自觉和行为准则。培育基层党员领导干部树立自觉守法懂法用法的法治观念,重视其法治思维的培育和应用,丰富法治教育形式,拓宽法治教育渠道,培养和树立法治观念。健全基层法治工作体制机制,积极选派优秀法治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逐步落实法治工作下基层制度。

(三)完善基层法治机构人员配备和工作队伍建设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基层法治机构的设置和工作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健全经费保障和物质装备。加强基层司法工作机构队伍人员建设,整合基层司法工作力量,组建联动的法治网络。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完善村干部议事制度。

第8篇: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论文关键词 新社会阶层 法治文明 协商性政治参与

    新社会阶层的出现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回避的社会现象。如何实现社会团结、关注不同分层之间的流动关系以及层级间合作问题是构建新社会阶层和谐政治参与的基础。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从原有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传统社会分工领域逐步向多元社会迈进,从政治与法律角度对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理论进行反思,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与法治文明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本题主试图对新社会阶层协商性政治参与加以考量。

    一、新社会阶层的特征

    新社会阶层在社会科学意义上一般作为一个中性词,它并非仅仅意味着这一社会阶层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是完全有益的,但不同阶层的现实存在势必影响社会进程的形态。在此,不论对任何一个社会而言,社会分层及其之间的关系对于政治与法治规制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对于任何阶层,都存在着利益考量与阶层意识的固化过程。同时,这一过程是一个动态、发展变化的过程。因此,“社会阶层的分析离不开阶层意识,人总是潜意识把社会划分为不同等级,并将自己归纳适应于其中,形成自我地位知觉和阶层意识。阶层意识是个人对社会不平等及自身所处社会地位的主观认识。” 在此,新社会阶层的现实考察可以通过以社会资源为基础来考察,通过阶层意识来提炼。

    (一)新社会阶层的分类考察

    作为社会资源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诸如以个人资源与社会资源、经济、政治与社会资源等进行分类。 在阶层分化中,一种重要的研究取向在于分类标准的建立是否得当。按照韦伯式的分类,人们既可以以职业取向对新社会阶层加以分类,也可以市场资源水平进行分类。在工业社会中,职业分类在人们的社会性分割中越来越居于重要地位。如果按照市场资源的占有水平来分析,也可以得到相应的对新社会阶层的分类。在大多数的社会分层中,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加有效地理解我国新兴社会阶层的现状。

    一般而言,我国学者对新兴社会阶层可分为五类,可以说是一种综合的分类。它既考虑到了职业因素,同时又考虑到社会资源分享的程度。他的分析包括私营企业主阶层、农民工阶层、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家阶层。 但是,按照更为基本的分类,可以把上述五类通过社会资源占有的水平,控制社会资源的能力进一步把其分为最基本的二大类。即,以私营企业主与企业家为代表的优势阶层与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劣势阶层。这种分类是根据新兴社会阶层的不同特征而进行的分类。它们相对于传统的既有阶层而言,在制度需求、意愿强度以及参与能力上相对而言,依然处于弱势地位。

    需要强调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新社会阶层的社会资源控制能力并不一定比传统阶层差,而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参与政治决策的能力还不能有效建立起来。新社会阶层的存在本身也是造成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但是,当制度需求没有有效地满足他们的真正需要时,他们在制度供给方面仍然处于不平等地位。也因此需要政府决策机构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因此,在这五类社会阶层分类的基础上,把他们进一步划分为以私营企业主为代表的相对优势阶层及以农民工为代表的相对劣势阶层更为可取。原因在于,他们在政治参与的目标、方式上、对国家政府决策与参与制度的建立倾向上存在差异。以农民工为代表的社会低层,正处于不仅是政治参与能力上的需要,同时在资源与利益的获取方面也存在需求的层次。而对于相对优势的私营企业主阶层而言,它们是在满足最基本的需要基础之上的政治需求。他们自身的能力、意愿、目标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政府调控目标之间存在着差异。

    (二)新社会阶层的阶层意识与参政意愿分析

    新社会阶层的自我意识意味着社会个体对自身阶层属性的认同程度。只有阶层认同形成,社会个体才会有一种阶层的归属感,同时也意味着集体认同的产生。社会阶层的成员才能有效地对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能力以及制度需求产生强烈的意愿。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明确的目标,在参与政治的方式、途径、水平上有客观的自我判断。当原有制度设计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时,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来弥补自身的需要、或者通过现有的制度加以利用或者以非制度化的方式达到目的。

    新的社会阶层在寻求社会主体本身的利益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渴求政治上的认同与身份归属。传统的社会阶层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的一套模式正在发生转变,新的政治参与方式成为必要。由于不同社会阶层所处的政治地位、经济环境、文化传统以及教育背景的差异性,他们在政治参与的力度上也差别巨大。不同的政治参与能力在政治对策上也大不相同。新社会阶层对传统的政治参与资源的利用是其发挥其自身社会影响力的基本途径。作为社会成员的各个阶层的人们的合法要求一旦受制于制度模式的限制,就会以各种不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模式表达出来,随着社会问题的增多,呼唤政治参与制度模式的创新与改革,也要求政府行政能力与治理能力的提高。

    对于以私营企业主为代表的阶层而言,学者刘绵勇以2005年江西私营企业调查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对江西受访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进行了初步而系统的实证分析。在阶层认同方面,在对142们调查者中,其中有26.8%的完全同意,48.6%的人基本同意。在政治参与方面,在未加入中国共产党的92位受访企业主中,77.2%的人表示希望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受访企业主主要参与的各种社会组织的调查中,受访企业主参加最多的是作为他们自己的组织——工商联和个私协会,参与率分别是34.5%和45.1%。 从以上调查可以看出,这一阶层的自我认同与参政意愿相当强烈。

    对于以农民工为代表的社会阶层而言,他们在政治参与能力上与以私营企业主为代表的社会阶层大不相同。由于他们的社会资源控制能力较弱,他们在身份认同上存在着双重标准,一方面,农民身份本身是一种认同。另一方面,他们所处的环境并非纯粹的农民身份。在阶层认同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冲突。同时,他们参与政治决策的能力又有很大限度。上述原因决定他们在各个方面都需要在集体归属上重新定位。他们既远离了传统的政治参与方式,又没有充分地政治参与渠道来满足他们的参与意愿。

    综合以上分析,新兴社会阶层虽然有些在社会经济地位上相差很大,但他们经常寻找政治参与的各种途径。就相对优势的以私营企业者为代表的阶层而言,他们能够充分利用当前有效的各种资源来实现参与目标。但仍旧存在不足。对于农民工阶层而言,他们依赖于传统的信访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参与目标,或者通过传统的基层民主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但是这二方面在我国当前法制建设与政策制定过程中,农民工阶层的参与方式、参与能力以及参与热情有许多不足。因此,推进新兴社会阶层民主政治参与的制度性建设势在必行。

    二、新社会阶层的协商性政治参与分析

    可以看出,依据新兴社会阶层在政治参与能力与水平的不同,他们的参政水平与方式与其阶层性质有很大关系。但是基于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的参与路径,新社会阶层虽然在身份认同及参与能力上表现出不同特色,但对于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政治参与行为应当是一种高效、科学、民主、公平的参与模式。为此,根据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协商的特色,建立一种关于新社会阶层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协商性解决方案,以资推进民主政治参与的不断发展。协商性政治参与对于我国而言有重要意义。

    首先,协商性政治是我的政治特色。政治协商制度与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密切联系,中国社会的政治结构从建国初期的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使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含也发生了变化,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政治协商的内涵也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变而不断更新。政治性协商与我国的政党制度也天然契合的一起,因此,它的发展是政治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可以预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新条件、新形势下可以进一步吸收更广大的社会阶层。协商性政治理念的提出正是在保证各个新社会阶层的基本权利基础上的政治协商,它体现出社会多元发展中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合作与博弈。

    再次,协商性政治是和谐社会发展观的要求。和谐社会理念构成了政治协商的又一价值特色。从价值取向上讲,协商性政治参与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阶层问题上有着不可估量的政治意义。和谐社会理念把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与社会主义政治文化融合起来。和谐理念可以说与中国当代社会的政治文化相契合。中华文化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各而不同,共生参与,世隔绝是政治协商形成的文化背景和精神资源。

第9篇: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农村基层治理的学术研究便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政治学、社会学和人类学中涌现了大量研究成果。就研究内容而言,多集中在乡村治理的外部条件、内在机制和改革探索这三个方面。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特别是从社会转型和社会建设的角度开展农村基层治理创新的研究成果不多。就研究层次而言或开展宏观研究,从以上层制度、政策演变为中心开展宏大叙事式的铺陈论述;或以典型乡村为个案,开展于乡、村微观实证的研究。在农村基层治理的研究中,综合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分合、互动研究不多。

一、社会转型视域中农村基层治理创新研究的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的重要特征就是“变革”。无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方方面面的变革是巨大而影响深远的。以农村土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政治改革,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推动了农村的社会转型。可以说,中国农村正处于经济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阶段。农村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发展是这种转型的最显着、最深刻、最普遍的特征。农村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社会心理、社会文化等等一切都发生了变化。社会的现代性转型改变了乡村社会的乡土文化、传统观念和社会治理体系。社会转型使农村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怎样构建与农村多元、分化、流动和开放相适应的基层管理与组织方式,怎样建构一种制度化、秩序化、不断开放的农民参与基层治理的机制,推动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良性互动、形成民主合作的善治结构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据此,社会建设视域中农村基层治理创新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社会转型视域中农村基层治理创新研究的关键问题

要开展社会建设视域中的农村基层治理创新研究,应该深度分析社会转型和社会建设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社会转型与社会建设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的现状、问题与原因;社会转型与社会建设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的创新路径与发展趋势,推动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1、社会转型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重点分析三个问题。一是农村社会正在经历怎样的社会转型?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社会流动到底呈现出何种新的特征?以农村阶层分化为例,在农村中除农业劳动者外,还有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村集体企业管理者和农村社会管理者等不同阶层。这些阶层在社会转型中,呈现什么样的特点,有怎样的利益诉求和政治诉求?

二是社会转型背景下农村社会结构的调整、社会流动的趋向、社会组织的构成、社会阶层利益关系的变化等对基层治理带来了哪些挑战?和传统的农村社会治理比有什么样的异同点?比如随着农村社会流动的加剧,社会分化、就业多样化,农民之间的异质性也逐步增加,农村社区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也开始发生巨大变化,村庄的半熟人化程度加剧。面对农村人口的流动,传统的治理方式是否适用?社会治安如何保证?村民自治如何有效开展?这对当前农村基层治理提出了新的任务。再如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一些传统的农村社区逐步兼具城市社区的特点而成为过渡性社区。对于过渡性社区如何治理?

三是这些变化给基层政权改革以及农村社区建设带来了哪些新的机遇?社会转型的加速,必然将乡村社会进入更加开放的社会体系中。农民接受了更多的信息资源,视野更加开阔,公民素质得以提升,价值观念更加开放、行为模式更加民主,主体意识更为强烈。社会转型提升了农民的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他们更加要求分享权利,参与治理。“农民对个人利益的认同、维护和追求是乡村社区民主得以内生和发展的基础。毕竟在乡村社区中,所有的群体和社区利益都直接或间接与村民个人利益相联系,最终都可能转化为个人利益,并促成农民采取一定的行动。”[1]与此同时,农村社会组织也在大量涌现。这些都为多元参与新形势下基层治理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2、社会转型中农村基层治理的内在机制、存在问题与原因

重点要考察社会转型中“乡政村治”模式的内在机制及其局限性。改革开放以来,“乡政村治”体制促进了乡镇政权的民主化、规范化建设,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需要改革的空间。为此,我们需要深入分析乡镇政权的运行机制、乡镇政权与县级政权、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乡村基本秩序状况及其维持机制、乡村干部的角色与动力机制、乡村工作任务的执行机制、乡村政权面临的困难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压力型体制下农村基层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乡村关系紧张化、基层政府的公共管理缺失、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作用有限、个别村庄过度自治化等问题的原因。

以乡村关系为例,目前乡村关系多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乡镇党委统筹乡镇工作,工作机制多为任务分解制。一般由乡镇党委布置中心工作,然后任务和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到各村,并与各村签订目标

责任书,保证任务的完成。在压力型政权模式下,我国乡镇政权与村委会之间总体上依然保持着明显而强烈的上下级行政命令关系。村民委员会在事实上承担了行政和自治双重职能。在发生矛盾时,村级组织的自治职能多让位于行政职能。这样实际上抑制了村级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客观上也不利于农民更好地参与基层治理。 3、社会转型视域中农村基层治理的创新路径与发展趋势

重点要分析在社会转型中如何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角度探索农村基层治理的创新路径和发展趋势。在新形势下,农村基层治理不应仅仅依靠政府进行高度集中的单向行政管理的行动,它应该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互动的治理过程,通过“协商”合作确立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这种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格局这样才更加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我们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探讨、分析和总结社会转型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改革创新的实践和经验。比如很多地方创新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开展试点撤销建制村,建立新型农村社区。通过建立新型农村社区,成立农村社区党委与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日常工作,同时鼓励农村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整合各类服务资源,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社区成为农民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凝聚力和认同感不断增强。对于此类农村社区多元参与建设的经验,需要认真总结。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对社会转型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的改革方向加以分析。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应该以农村基层政权职能改革为核心,以农村社区建设为重点,以农村社会建设为抓手,重塑基层治理框架,推动“乡政村治”向“乡村共治”的模式转换,构建以“社区自治”为核心的乡村治理新体制。这需要重点分析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乡村共治的模式下国家权力体系在基层如何有效延伸,乡镇政权的主导作用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其有效运行的机制和路径有哪些?如何在实际的治理中以解决好乡镇政权的有限主导性与职能的合理性问题?二是探讨基层自治空间与自治能力,即构建乡村治理的横向网络结构。社会转型背景下,治理主体更为多元,村民委员会、村级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农村社会组织、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乃至农民个人都可以参与乡村治理。如何把多元主体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农民、社会组织、农村社区之间平等协商、互相合作、良性互动的治理机制、规则和方式是什么?三是探索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良性互动的机制,即如何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及农民个人的积极作用,真正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新格局,构建与农村社会转型相适应不断开放的、制度化、秩序化的农民参与基层政治的机制,形成民主合作的善治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