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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设计论文精选(九篇)

税制设计论文

第1篇:税制设计论文范文

【关键词】 税收学科; 税收基础; 税收制度; 税收管理; 税收历史

中图分类号:G40;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4-0002-06

本文“学科”、“科学”的含义较多,这里将“学科”界定为:一定科学领域或一门科学的分支;“科学”界定为:反映自然、社会和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其实质反映了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分配关系。税收作为国家参与调控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在长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较为科学的理论与法制管理体系,其特定的理论及方法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得到验证与提升,循环往复。构建与完善税收学科体系的出发点和理论依据应立足于协调税收分配关系,探索税收分配的内在规律,在融合与区别其他社会科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学科体系。

一、税收学科体系问题的提出

税收自产生以来,就发挥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功效。税收一直在西方国家财政中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因而西方国家的专家学者十分重视税收理论与政策的研究。从其发展上看,历经重商主义、重农学派、古典综合学派、社会政策学派和凯恩斯主义的税收理论,发展为现代货币学派和供应学派的税收理论等。西方学者注重税收理论与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对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税收虽起源较早,但将税收作为一门科学研究较晚,同时在财税理论界和社会实践中,对税收职能作用和地位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随着社会进步、科学发展和学科分类的深入,税收学从财政学中逐步独立并成为一门学科(2012年9月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中,明确了税收学的专业地位)。在世界各国重视运用税收管理的当今以及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支柱的现实,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学科体系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这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迎接新技术革命、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和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等方面,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其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以及科技新成果日益广泛的应用,传统的税收理论在更新,税收职能在扩展,税收制度在完善,税收管理在改进,税收效益在提高。鉴于此,只有深入研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吸收实践中的先进经验与方法,才能使税收学科不断完善,新的税收学科体系才能科学建立,以适应税制改革和税收管理的要求。从党的十到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和构建地方税体系,以及“完善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税务工作者尤其是财税理论工作者,有责任对如何建立税收学科体系及加强税收理论研究作进一步的努力。

二、现行税收学科体系的缺陷

随着我国财经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税收学专业的确立以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现行税收学科体系的缺陷越加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税收学科种类较少。现代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各学科的整体化、综合化、系统化、技术化和渗透化,税收学科仅满足于当前《税收学》、《中国税制》、《税务稽查》、《税务管理》、《国际税收》和《税收史》等学科的研究领域或方向是不够的。因此,积极拓宽税收研究视野,创设一些新的税收学科种类,增加有关税收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等刊物,在税收的纵向研究(如经典税收论和税务学等)、横向研究(如税收商品学和税务统计学等)及其综合学科和边缘学科(如税收社会学和税收心理学等)上有所突破都有着重要的、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二,学科之间内容重复。在财政学、税收学、中国税制(或税法)、税务稽查等内容上有着诸多重复、交叉之处,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基本内容。这些重复交叉给税收理论研究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带来不便或混乱,尤其表现在教学管理上。由于税收课程某些内容的重合、缺乏新意,只能是“炒冷饭”,浪费精力与财力。税收学(税务)专业主要是培养熟悉税收基本理论和掌握税务工作技能的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人才的系科,因此研究税收学科体系、重视专业课程设置,及其教学管理中的实践无疑会对税收学科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与税收实践相脱节。如税务管理中的管理形式、方法与手段等内容,与实践中的征收管理不一致;税务稽查只注重检查的重点问题,缺乏对偷逃税及避税形式、方法、技巧、手段等内容的创新研究,特别是对运用现代技术方法进行审查等重视不够;税收理论研究落后于经济工作实践,如面对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在会计领域和其他业务领域中的应用普及,对大量、普遍且日趋严重的偷逃税的防控措施等,税务管理与稽查的内容显得陈旧、落伍,尤其是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和博弈论的理论与方法至今未能在实践中予以科学、综合与协调应用。

第四,与财税改革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当前实施全面深化改革,财政、税收、信贷、工资、奖金、价格、劳动、物资、管理等制度或体制也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税收应如何改革且与其他改革相配套协调,还有待深入研究;二是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及国内外新的政治、经济形势,税收应如何管理、税收模式如何建立、税制如何完善等问题,当前税收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三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强化宏观与微观、直接与间接控制有机结合的税收调控,需要进一步研究科学的税收学科体系,以提高税收效益,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

三、完善税收学科体系的构想

税收学科是研究国家税收分配关系及其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科学,税收学科体系是对税收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概括和总结,税收学科体系的建立、完善与发展,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税收发展及其研究水平。基于税收科学的本质与属性,依据税收的职能作用及其发展趋势,兼顾现行税收学科体系与内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学科体系的总体设想是:构建“税收基础学、税收制度学、税收管理学、税收历史学”4类37门科学的税收学科体系,如表1。

(一)税收基础学

税收基础学是研究和阐述税收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的科学。它既是税收学科入门的基础性知识,又是其主要内容的高度抽象和概况,属于纯粹的税收学科。税收基础学主要包括以下8门科学:

1.基础税收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基本理论问题及其税收分配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的基础性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税收学绪论;税收的含义、产生与发展;税收依据及税收分配的基本原理;税收的性质、本质、特征、职能与作用;税收的分类与原则;税收效应分析;税收负担与转嫁归宿问题;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等。

2.经典税收论。研究和阐述中外政治领袖、伟人及名人有关税收的观点和认识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经典税收绪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陈云、邓小平和等,以及美国总统杜鲁门、艾森豪威尔、尼克松、里根、克林顿等的政治经济思想和对税收的认识与论断;经典税收的历史作用与现实意义等。

3.税收经济学。研究和阐述税收与经济发展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经济学融合的基础性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的基础理论;税收经济效应,行为经济与税收政策;税收对经济决策和均衡产出的影响;税收负担均衡分析;最优税收与税制理论;逃税经济问题;税制改革经济;税收竞争与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税收等。

4.国际税收学。研究和阐述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税收学绪论;国际税收的含义、特征、形成与发展;国家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与免除方法;国际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措施;避税地及避税方式;国际税收负担原则;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5.税收文化学。研究和阐述税收与文化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文化学交叉的边缘性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文化学绪论;税收文化的含义、产生与发展;税收文化的特征作用与基本内容;税收文化与税收法制的关系;税收文化的原则与政策;税收文化软实力构建;税收文化建设与评价;中西方税收文化比较等。

6.税收政治学。研究和阐述税收与政治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政治学交叉的边缘性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政治学绪论;税收政治的含义、特征与内容;税收的政治基础及其影响;税收与政府职能、政治服务;税收与政治文化、政治博弈;税收公平与代际公平;税制改革与政治决策;中西方税收政治比较等。

7.税收社会学。研究和阐述税收与社会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社会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社会学绪论;税收社会的基础理论;税收与和谐社会、社会政策、社会制度、社会文化;税收意识、税收宣传、税收控制、税收组织、税收环境、税收矛盾、税收伦理和税收文明;税收公决与公共支出。

8.税收心理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征纳活动心理与行为及其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心理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心理学绪论;税收征管的心理学依据、原则和方法;征税人与纳税人的心理特征;税收征纳活动与税收遵从行为;税收心理效应及不良效应防范;税收征纳差错与偷逃税防控;税收激励、惩处与评价机制等。

(二)税收制度学

税收制度学是阐述和研究税制理论、设计及各国税制的科学。属于税收学与制度学等学科交叉、融合的学科。税收制度学主要包括以下8门科学:

1.税收政策学。研究和阐述税收政策制定与实施活动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政策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学绪论;税收政策的基础理论;税收政策的目标与工具;税收政策与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变更和监控管理;西方和中国税收政策的演变及其内容,中西方税收政策的比较等。

2.税制设计学。研究和阐述税制设计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设计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制设计学绪论;税制设计的理论依据;税收模式和税制结构设计;税收负担衡量与设计;税种及税制构成要素设计,税收管理制度、体制与机制设计;税制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与保障性;税制审批管理等。

3.中国税制学。研究和阐述中国税制的演变及现行税制体系与内容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国税制学绪论;税制与税法的基础理论;税收立法及其法律关系;中国税制的产生与发展及现行税制体系;增值税等流转税制;企业所得税等所得税制;资源税等资源类税制;房产税等财产税制;印花税等行为目的税制;税收管理体制等。

4.税收商品学。研究和阐述应税商品的性能、用途、劳务服务及确定其适用税目税率等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和商品学之间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商品学绪论;商品(含劳务,下同)流通理论,商品课税理论;流转税与商品的关系;商品的课税范围、征免界限、计税依据和税目税率;课税商品的监管控制;电子商务与税收等。

5.税收价格学。研究和阐述税收价格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价格学之间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价格学绪论;税收价格的基础理论;税收价格论及其经济影响;税收价格与价值理论;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价内税及构成分析;价外税的运用与分析;宏观税负与税收价格;税收价格标准与评估等。

6.海关税收学。研究和阐述海关税收分配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海关税收学绪论;海关税收的含义、演变、特征、分类、职能与效应;海关税收的保护理论与政策;关税的基础理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原产地规则及税额计算;船舶吨税;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和出口退免税;海关税收的优惠与管理等。

7.外国税制学。研究和阐述世界各国税制理论、内容及其发展趋势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外国税制学绪论;外国税制的基础理论;外国税制结构与体系;发达国家税制,发展中国家税制,俄罗斯及国家税制;外国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和法制管理;世界各国税制的比较;外国税制改革趋势、影响及对中国税制改革借鉴等。

8.比较税收学。研究和阐述不同社会形态、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税收理论和税制异同及其变化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比较经济学的分支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比较税收学绪论;税收理论、税收政策的比较;税收种类、税收制度的比较;税收总体负担的比较;税收收入的比较;税收管理机构和体制的比较;税收征收管理的比较等。

(三)税收管理学

税收管理学是研究和阐述税收管理理论及其程序、技能、组织和监管的学科。属于税收学与管理学等学科交叉、融合的学科。主要包括以下17门科学:

1.征收管理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征收管理理论、内容与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管理学的基础性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征收管理学绪论;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理论;征收管理的内容与方法;国有与非国有经济的征收管理、税务管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纳税申报、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理;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与赔偿等。

2.税收信息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分配活动的信息管理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和信息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信息学绪论;税收信息的基础理论;税收信息的分类、整理、加工、贮存、传输和反馈;税收信息数学分析;税收信息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税收信息文化建设;税收信息管理体系及现代化等。

3.税收电算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征收管理中电子计算机应用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电算学绪论;税务系统微电脑的选用和操作;税收语言程序设计;税收电子计算机系统和咨询系统;税源计算机控制;税收计划、统计与报表的计算机处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的自动化管理等。

4.税收预测学。研究和阐述与税收实践活动有关的各种客观事物发展趋势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和预测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预测学绪论;税收预测基础理论与原理;税收预测的系统、形式与程序;税收预测的模型与方法;税收政策及税收风险预测;税收工作发展和税源变化趋势预测,税收计划任务预测等。

5.税源管理学。研究和阐述税源管理理论、内容和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源管理学绪论;税源管理的基础理论;税源管理的效应及影响因素;税源调查、培育与保护;税源管理制度、体制与机制;税源控制与分类管理;税源专业化、团队化、动态化与现代化管理;税源经济综合管理系统;构建税源管理服务体系等。

6.纳税服务学。研究和阐述纳税服务理论与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纳税服务学绪论;纳税服务的基础理论与依据;纳税服务的制约因素、内容与方式;纳税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其管理;税务咨询与纳税辅导;纳税风险回避及纳税成本管理;税政公开与服务热线;纳税服务的优化与评价;纳税服务体系构建与完善。

7.税务学。研究和阐述税务理论和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学绪论;税务的基础理论;税务师与税务机构;税务的业务范围和适用范围;税务关系的确立与终止;税务职业规范与责任;税务业务与实务;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税务执业风险及管理等。

8.税务筹划学。研究和阐述税务筹划理论和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筹划学绪论;企业纳税的基础理论与原理;会计政策选择及组建、生产经营等管理全过程的纳税筹划;增值税等税的纳税筹划;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筹划;征税筹划的基础理论与原理;增值税等税的征税筹划;税务筹划与税制改革等。

9.税收计划学。研究和阐述税收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监管及其理论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计划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计划学绪论;税收计划的基础理论;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经济税源调查与管理;税收计划管理的目标与方法;税收计划的编制、审批、分配、调整及执行分析;税收计划资料管理等。

10.税务会计学。研究和阐述税收资金运动及企业纳税核算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会计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会计学绪论;税收会计的原理与方法;税收会计核算单位,税收会计职责及工作制度;税收会计核算的程序及内容;税收票证及会计资料管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的会计核算等。

11.税务统计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分配活动数量统计的理论和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统计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统计学绪论;税务统计的基础理论;税务统计的依据、范围、内容与方法;税务统计资料、账册与报表;税务统计调查、整理与分析;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在税务统计中的应用;税务统计管理等。

12.纳税评估学。研究和阐述纳税评估理论、内容和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评估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纳税评估学绪论;纳税评估的基本流程、方法与模型;纳税评估系统与组织机构;纳税评估的质量控制与处理方式;纳税评估的主要分析指标;增值税等税的评估指标与应用分析;国外纳税评估经验与借鉴。

13.税务稽查学。研究和阐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的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稽查学绪论;税务稽查的任务、要求和作用;税务稽查的内容、形式和步骤;税务稽查的方法和基本技能;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其他各税的检查;税务稽查报告与违法处理;税务稽查后的整顿与建设等。

14.税务行政学。研究和阐述税务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行政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学绪论;税务行政的特征、职能和目标等基础理论;税务行政组织及其管理;税务人事管理与公务员制度;税务行政组织及其管理;税务人事管理与公务员制度;税收政策与公共决策实施;税务环境与税务依法行政;税务行政执法管理;税务行革等。

15.税务审计学。研究和阐述审计机关对税收分配及其管理活动正确性、合法性检查的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审计学绪论;税务审计的产生与发展、特征和分类等基础理论;税务审计的依据、标准、内容与方法;税收征收管理等依法行政审计;税款征免、解缴与提退审计;税务审计报告;税务审计后的整改等。

16.税务监察学。研究和阐述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监察学绪论;税务监察的基础理论;税务监察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税务监察的权力、程序和方法;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管理;税务人员培训与管理制度;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制;税务人员违纪违法处理等。

17.税务公文学。研究和阐述税务机关公文写作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公文学绪论;税务公文的分类等基础理论;税务公文信息收集,文件资料管理与运用;税务机关公文的种类与写作方法,税务公文写作的错误与规范化;税务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综合文稿的写作方法与规范;税务行政公文日常管理等。

(四)税收历史学

税收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国家税收产生和发展历史的学科。它是税收历史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属于经济史学的范畴。税收史按内容划分为赋税史和税收思想史;按历史时期划分为古代赋税史、近代赋税史和现代税收史;按国别划分为中国赋税(思想)史和外国赋税(思想)史。税收历史学主要包括以下4门科学:

1.中国税收史。研究和阐述中国税收产生与发展过程及其变化规律的一门科学。它属于经济史的范畴。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国税收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先秦、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税收;隋唐、宋辽金、元、明、清的税收;统治时期的税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税收;中国古代税收的经验教训等。

2.中国税收思想史。研究和阐述中国古代名家税收思想内容的一门科学。它是经济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国税收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儒家、道家和墨家的税收思想;管仲、商鞅和桑弘羊的税收思想;杨炎、王安石和张居正的税收思想;统治时期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税收思想;中国税收思想的评价与借鉴。

3.外国税收史。研究和阐述各国税收产生与发展过程及其变化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外国经济史的范畴。其内容主要包括:外国税收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外国税收的产生与发展;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英国、俄罗斯和匈牙利等国家)税收史;发展中国家(如伊朗、泰国和南非等国家)税收史;外国税收发展的经验及其借鉴等。

4.外国税收思想史。研究和阐述世界名家、学派税收思想内容的一门科学。它是外国经济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外国税收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重商主义、重农学派、古典学派和社会政策学派的税收思想;凯恩斯主义的税收思想;现代货币主义的税收思想;供应学派的税收思想;外国税收思想的评价与借鉴。

需要说明的:一是上述只是对税收学科体系中学科种类及内容的总体设想,如何具体构建税收学科体系及其内容,还有待于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和实践中的摸索;二是为体现学科的科学性、规范性,这里注重学科的“学”字分析;三是注意学科与课程的关系,在课程设置上,可综合考虑课程的全面性、系统性、客观性和实践性,以及学科之间的合并与互补性,如中国税制学等诸多学科可单独设置,有的学科如税收学原理、经典税收论和税收经济学可合并为《税收基础学》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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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税制设计论文范文

【关键词】物业税 博弈 物业税税基评定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实施城镇税费建设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为开征物业税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物业税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等十省市模拟试点工作的进行,物业税又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但物业税的具体开征还面临着困难,理论界对开征物业税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不少争议,本文认为,只有首先解决物业税税基的价值评定问题,才能为开征物业税扫清前期障碍,讨论税制的制度设计问题远比探讨技术操作更为重要。

一、物业税的相关理论

物业税是以土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等为课税对象,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物业”一词是实物与权益的综合体,通常在国外被称为不动产,而在我国大陆则习惯称之为房地产。国内学者对物业税作了一系列的研究,甚至有人认为,物业税就是财产税,也可以称之为不动产税。这些观点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物业税的设计基础。下面,本文阐述物业税和我国现存财产税的关系。

1、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

财产税是整个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概念上来说,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和支配财产本身(财产的价值或数量)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统称,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相比所得税是对国民生产的流量课税,财产税则是对社会财产的存量课税,其价值并没有参与再生产的循环。财产税以财产的可转让性和可保有性,又可分为财产转让税和财产保有税。

我国现行财产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物业税也是财产税的一种。物业税的本质的实际内容就是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物业税,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税,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按照不动产的价值都要缴付的一定税款。物业税的课税对象是不直接参与流转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由不动产的所有或支配人直接承担而很难转嫁。因此,物业税具有财产税的主要特征,属于财产税的范畴。

2、物业税设计的理论基础

一般说来,尽管国内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开征物业税,但是关于物业税的理论基础却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公平论”、“税制完善论”、“财政收入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等观点。

(1)征收物业税的“公平论” 。“公平论”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所谓普遍征税,是指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也即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毫无例外地纳税。所谓平等征税,是指所有的纳税人依照其所拥有的不动产价值取得的收入或实际支出等客观因素来确定。税收的公平标准主要是依据能力原则,要求纳税人应当根据他们的支付能力纳税。公平论是税收理论的基础,具有普适性,可适用于物业税。物业税对财产收入的公平调节功能,优于所得税。但是单纯强调物业税的公平说,并不能真正反映物业税的本质和特征。

(2)征收物业税的“税制完善论”。该理论认为完善的现代税制应包括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这三大体系。税制完善论从税收功能角度来认识物业税,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但是,一个税种的设立并不单是为了使税收体制在理论上得到完善而存在,更重要的是该税种的设立所能发挥的作用。因此,单纯的税制完善说也不能反映物业税的本质和特征。

(3)征收物业税的“财政收入论”。税收都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和作用,对土地、房屋等课征物业税,是为满足财政支出需要,而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依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物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在我国现行税制下,中央税收比例较大,地方税收较低,使得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是通过土地出让金取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问题。该理论认为物业税的开征实际上是把一部分的一次性收入变成了长期现金流,增强了政府收入的长期性,激励地方政府做出更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决策。

(4)征收物业税的“受益论”。物业税“受益论”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是指以税收主要为纳税人服务,即完全用于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并没有带来福利的损失。受益论的观点主要建立在两大假设的基础上――“用脚投票”和“城市土地利用分区”。在这种理论下,住户不会因物业税的征收或提高调整其房屋消费,个人按照对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偏好选择居住地区,配置到公共部门的资源是有效的,因为财产税每年列支的税费,相当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

(5)征收物业税的“资源配置论”。征收物业税的“资源配置论”是建立在征收物业税的作用方面来论述的。这种观点将物业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期望通过征收物业税达到合理配置土地等资源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这种观点需要国家在研究现行已经开通和征收房地产使用税费的基础上,合理计算并重新设计部分税种,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综上,在各种有关理论的争论中,本文比较倾向于“公平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物业税的实施,必须以实现公平为基本目标,并体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程度,这对地方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

3、开征物业税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内外的相关成功经验表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效完备的税收制度。建立“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税制体系已被国际证明为有效的市场调控的手段。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诸多弊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而开征物业税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税权划分不清、税种设置不完整、计税依据和征收范围不合理、税收政策不统一、配套的辅助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完善税收体系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协作和努力。本文期望以研究物业税开征为契机,对设计适合我国税收体系的税基价值评定进行初步研究。

4、物业税税基评定中的“中国特色”

税基即“课税基础”,具体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某种税的经济基础,例如流转税的课税基础是流转额,所得税的课税基础为所得额,选择税基是税制建设上的一个重要问题,选择的课税基础宽,税源就比较丰富,调控的力度也会比较大;二是指计算交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计税依据或计税标准,包括实物量与价值量两类。

对于物业税的税基评定来说,课税基础应该是纳税人所拥有的“物业财产”。中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1节对所有权进行规定时,就使用了财产所有权概念。此处的财产,其实指的就是从法学角度所理解的物的概念。但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财产,既包括物,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权利;中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同样既包括物,也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这说明在中国现行法律中财产既可以指客体又可以指对客体的权利。所以说,物业税的税基评定就是对征税客体和对客体的权利的价值评定。中国法律中对财产这个概念的解释,为物业税的税基认定范围扫清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障碍――土地的国有性质。

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房地产的升值归根结底为土地的升值。土地的使用权是使用人的权益,也可看作是使用人的财产。因此,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应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对物业税税基的认定,应该是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所有权价值的统一,至于是分开征税还是统一征税,应视我国物业税的税制设计具体而定。

二、物业税税基价值评定的几种观点

1、税基评定的“基准地价说”

这种观点认为,物业税的税基价值认定可以直接通过基准地价简单得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基准地价的定义是:“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认为基准地价是我国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我国城市土地市场中地价的变化趋势,是我国政府法定的公示地价之一。在刚刚开始研究制定基准地价时,期望其能够成为国家对地价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和政府征税的客观依据,引导土地充分利用和合理流转。但事实证明,我国房地产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基准地价已经不再适用,且基准地价也不适合作为物业税税基价值的评定基础。

(1)基准地价的形成基础不够科学。我国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开始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当时土地市场很不发达,为了揭示城镇土地资产的价值,实行“以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为基础、土地收益为依据、土地市场交易样点为参考”的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方法。城镇土地的定级采用的是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即根据影响城镇土地级别的因素因子,对城镇土地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划分出土地的级别。在土地级别划分的基础上,搜集每一个级别的交易样点,将每一个级别的交易样点地价分用途进行平均,得到每一个级别每一用途的平均价格,作为基准地价。这种方法存在明显的弊病,由于在城镇土地定级的过程中,因素因子的选择、因素因子的影响权重、因素因子的等级功能分数、划分土地级别的数目等都是人为确定的,使得定级过程中的随意性很强。

(2)基准地价数据陈旧,已经无法满足需要。以上海市基准地价为例,目前的基准地价体系是1998年的,2003年有所修订,但数据与现实土地交易价格相差甚远。2007年9月,上海青浦赵巷地块成交的楼面单价近万元,该地块的基准地价仅为700元/平方米,成交价格已是基准地价的近15倍。因我国经济有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这对基准地价的调整造成了不少压力,许多小城镇尚没有建立基准地价体系,有的虽然建立了相关体系,但基准地价已经数年没有更新,形同虚设。

(3)基准地价仅仅是“土地使用权区域的平均价格”,物业税的税基价值不仅包括土地还包括房产,因此,基准地价不适合作为物业税的征税依据。即使仅将基准地价作为对物业税征税过程中对土地价值的征税依据,其脱离现实情况的数据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拥有财产存量的多少,也会造成税收的损失和不公平性,从而无法实现开征物业税的意义。

2、税基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说”

这种观点认为,物业税的税基价值评定可以直接通过对市场交易价格的分析和调整得到。认为市场交易价格最能反映纳税义务人拥有财产的多寡,通过分析剔除交易价格中的不理性因素,以此来评定物业税的税基价值。但这种观点有不少弊病。

(1)虽然有市场可比的交易价格,但物业税的征收对象是以被“占有”形式存在的,并未在征收阶段实际参与市场交易。以变动的市场价格衡量纳税人占有的存量财产,在税收上缺乏统一的标准,且财产所有人并没有通过财产市场价格的涨跌获得任何利益。因此,以市场交易价格征税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2)公开市场价格的取得和应用存在一定难度。市场交易的公允价值是指信息完全对称的情况下,无关联的买卖双方自愿公平交易所形成的价格,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信息完全对称的市场不可能存在,尤其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发育不成熟的半市场化行业,公允价值很难得到。即使调整后的市场价格能够反映理论上的公允价值,其取得和应用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和征税对象的独一无二性都存在一定难度,可操作性极差。

(3)市场交易价格不能反映征税客体的理性价值。在经济学中,存在信息完全对称的市场状态,而现实的市场却存在着许多信息不对称和非理性因素。物业税的征收要体现“公平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的主要观点,就不能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去确定税基的价值。税基价值的评定要能够引导市场价格的良性发展,而非简单地肯定、迎合和追逐市场价格。因此,市场交易价格也不可取。

3、税基评定的“评估价值说”和“认定价值说”

理论界对于物业税税基比较肯定的观点应该是“评估说”和“认定说”。这两种观点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相悖的观点。相同的地方是指“评估说”和“认定说”都认为物业税的税基价值评定工作应该由专业人士来从事,而其相悖之处在于对从事物业税税基评定工作的机构的性质和组织方式意见不一。大多数国家的物业税都以房地产的评定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且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财产评定体系,有专门的财产价值评定机构。以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作为税基价值有以下优点。

(1)按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使多占有财产的纳税人多缴税,少占有财产的少缴税。按评定值征税可以较好地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保护土地资源,也可以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房产、土地,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和促进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

(2)按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税基具有弹性。随着房地产市场价值的涨跌,房地产价值随之上下浮动,评定价值也会相应调整,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但评定价值不会完全按照市场交易价格变化,而是在剔除了市场的非理性因素而得出的合理价格,能够充分体现专业性。

(3)按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对社区的公共投入可以得到相应回报。社区公共投入增加会提高社区内财产的市场价值,而财产市场价值的提高又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增加,使得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符合征收物业税的“受益论”。

按照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具有以上优点,但这些优点都要依靠合适的制度设计才能够发挥。在制度设计方面,必须使政府部门和评定机构既可以互相协作,又可以互相制衡,高效、公正地完成整个物业税的征收工作。但“评估说”和“认定说”之间也有不同的观点,在于这两种观点对物业税税基评定的机构性质和组织方式认识不同。

“评估价值说”认为物业税税基价值应由“评估”得到,“评估”是一个中介行为用语,指社会中介通过现有的评估方法,确定物业税税基的方式;“认定价值说”认为物业税税基价值应由“认定”得到,“认定”不是一个中介行为,带有“定”的性质,“认定权”应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行使,以保持涉税财物价值认定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三、物业税税基评定的路径选择

要确定物业税税基认定的路径首先要分析物业税税基认定的利益相关者,毕竟,一种制度设计的最终出台是依靠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博弈而最终形成的。

1、物业税税基评定的利益相关者

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物业税的缴纳者、地方政府、国家相关部委和税基认定机构等;与物业税税基评定的间接利益相关者更是种类繁多,例如开发商、商业银行以及房地产相关产业等。各类参与者的利益诉求不一样,受到的资源约束不一样,对物业税税基评定的态度也不一样。在物业税税基评定制度形成的过程中,这些利益相关者都会从自身的诉求出发,参与共同博弈,最终达到均衡。分析物业税税基评定的利益相关者就是期望通过分析这些参与者各自的不同目的和行为,从而设定使整个物业税税收体系良性发展的机制。

2、税基评定价值应当对物业交易价格有引导作用

在价值和价格两个词越来越被混用的今天,我们不得不重述价值和价格的区别: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是随价值上下波动的,偶尔会偏离价值较远。因此,价格和价值两个词绝对不应混用。物业税税基评定的一大使命就是税基认定价值应当对物业交易价格有引导作用。因此,税基评定是对征税客体“价值”的认定,这同样符合物业税征收的“公平论”,剔除了市场价格的非理性因素。

3、由公立机构负责税基评定更加符合中国国情

物业税税基评定的路径选择就是指税基评定的途径――是通过中介机构以及公立机构来实现。根据国内外的研究结论和上述分析,本课题认为物业税税基评定还是宜选用公立机构,理由有以下几方面。

(1)从利益相关者博弈过程来看,公立机构能够更平等的完成制衡职责。由物业税的利益相关者分析,其构成各方属于社会的“强势群体”,如果由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税基,则中介机构的性质和“唯利是图”的经营模式注定很难完成在整个机制中的制衡作用,最后很可能沦为某一利益集团的附属物。如果由国家公立机构完成税基的评定工作,能够保证各个利益集团力量的对等,很好地完成制衡任务,并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因此,本课题研究认为,物业税税基评定应该由公立机构完成,或者即使不由公立机构完成,也应该由公立机构履行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复核职能,促使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化,并在纳税义务人在税基评定方面产生税收争议的时候,提供一个“认定”之所。

(2)从公立机构的性质和财力保障来看,更能够保证税基评定的公允性和准确性。公立机构由国家授权成立,其组织形式较为规范,财力有保障,可以公允独立地完成税基评定工作。从税基评定机构的长远发展来看,其还能从工作中促进评定方法的改进,进而引导评估中介行业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税基评定都是由公立机构完成的。例如英国开征的住房财产税,其住宅房产的价值是由其国内政府的内设部门进行评定的,美国各地政府也都拥有自己独立的房地产评定部门。另外,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则成立了差饷物业估价署从事专门评定工作。

(3)从全国物业税征收体制来看,税基评定宜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使税基评定机构与税务部门层层对应。考虑物业税征收的可操作性,物业税税基评定和救济机制宜采用分级管理方式与税务部门层层对应。例如县级物业税征收的税基价值评定工作应由县级税基价值评定机构完成,市级物业税征收的税基价值评定工作应由市级税基价值评定机构完成,税收救济应使产生税基价值评定争议的当事方可以向上级税基价值评定机构反映。如果采用中介机构评估税基价值的方式,则税基评定争议必须向公立机构提出申请,以保证争议救济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本文认为,我国物业税的开征肩负着促进资源利用效率、完善税制的重要职责,应该遵循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对物业税理论的研究也应是长期的。本文从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理论基础和路径选择提出了部分看法,期望通过对制度的研究,促进物业税的早日出台。

【参考文献】

[1] 谢附瞻:中国不动产税收政策研究[M].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

[2] 任宏、王林:中国房地产泡沫研究[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第3篇:税制设计论文范文

关键词:遗产税;征收制度;税制模式;配套法制

一、遗产税征收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

1.美国遗产税征收制度分析

同大多数国家一样,美国征收遗产税之初也是几经波折,直到二十世纪初期才成为一个相对稳定的税种。

美国总统罗斯福在1906年提出制定永久遗产税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出台在经过近十年的激烈争论之后终于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东风”得以通过。后来又开征相关的赠予税和隔代遗产转让税。但是关于遗产税征收法律制度的去留之争一直持续到今天。21世纪初,美国国会曾经两度表决通过废止遗产税的法案,规定在10年内逐步废除遗产税及其相关的赠予税、隔代遗产税,用20%的资本利得税取而代之,但两次都被当时的克林顿总统否决。

2.日本遗产税征收制度分析

日本遗产税征收的特色首先表现在它对免征项目与数额的规定上。其次表现在继承精算制度的推出。日本可以说是亚洲法制体系最完备的国家,在政府法令中可以明确地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而这在遗产税征收也同样如此,遗产征收的每一个相关步骤都能够在法律条文中找到执行依据。

二、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可行性

从总体上看,我国已经在遗产税立法方面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这种可行性不仅表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上,还表现在相关法制体系的完备上。

1.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备。我国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承认了公民合法财产的私有性。

2.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

再完善的税收制度也需要强大的征管能力来予以保障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尤其是对于即将推出的新税种而言,税收征管水平及税收征管能力的高低甚至可以决定着新税种推行的成败。税制改革以来,伴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完善,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己经积累了相对完善的税收征管经验。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使遗产税征收法律制度的设计有了更多的选择空间。

三、境外遗产税征收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研究国外遗产税征收制度的优劣,是为了给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设计提供有益的借鉴。通过上文的分析和论述,笔者对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设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对于遗产税纳税起征点的界定

对于遗产税起征点的设定,其关系着公民究竟继承多少遗产才能够成为遗产税的征收对象,这里我们就要充分利用起征点和免征额度这两个概念。虽然在理论上这是两种非此即彼的制度,但在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设计中可以将两者进行创造性地融合。

2.遗产税征收税率的确定

遗产税征收税率的制定,是其能否真正发挥控制财富过度集中的关键。不可否认,遗产税的征收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库收入,但是决不能将这个当成遗产税制度出台的主要目的,不然则会因税率的过高而遭到社会的反对。如在我国内陆某二线城市,起征点设为300万,免征额度为15%,则该城市的遗产税税率制定如下表。

通过这种逐额累进的方式,可以尽可能地控制中产阶级的遗产税缴纳,而将富人阶层纳入到征税对象体系之中,这是比较契合我国征收遗产税之初衷。

结论

出台遗产税征收制度已经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虽然境外也有若干国家和地区取消了遗产税征收制度,但是征收遗产税仍是国际社会对于公民遗产管理的主流。

最后是在社会日益多元化的现实中,各种思想、观念以及经济地位决定的社会立场千差万别,对改革的反对声音和避税现象是无法彻底消除的。既然如此,我国政府就应克服阻力,循序渐进,不断调整,逐步实现遗产税改革的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NathalieWeber-Frisch,RadiaDuquennois-Djoua.DomesticinheritancetaxrulesinEUMemberStatesregardingcross-bordersuccessions[J].ERAForum,2014,153:.

[2]李永刚.境外遗产税制度比较及其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01:124-127.

[3]冀云阳.中国遗产税开征的公平效应、经济效率与制度设计[D].东北财经大学,2016.

[4]Nissim Ben David.Efficiency aspects of increasing inheritance taxes while decreasing income taxes[J].Applied Economics,2009,4126:.

[5]畹.试论构建我国遗产税制度[D].福州大学,2014.

[6]辛斌.美国联邦遗产税制度研究及启示[D].华东师范大学,2016.

第4篇:税制设计论文范文

关键词:税收文化;税收文化传统;税收文化建设

一、税收文化的含义

迄今为止,在财税著作中还很少发现税收文化的概念,它似乎是一个带有感情色彩的时尚新词,然而税收文化的历史同国家一样悠久,因为有国家就必须有税收收入,有税收收入就必然会形成税收文化。然而,目前在我国对于税收文化的含义尚无一个统一的观点。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税收文化是税收人员在长期税收实践中形成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职业理念的总和,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管理功能。这种观点把税收文化看成是一种行政管理文化,认为税收文化的目的即是使广大税务人员形成一致认同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调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文化是指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从而促使纳税人能自觉的依从税法。这种观点认为,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广大纳税人缺乏税收意识,税收文化的目的即在于使纳税人自愿依从税法,消除税收文盲现象。还有人把税收文化理解为税收的历史轨迹,典章制度,言论著述,教育培训以及在文学艺术上的反映。

以上三种观点都强调应从我国税收征纳的实践去把握税收文化的概念。但前两种观点把税收文化的概念分别局限于强调征税人的管理和纳税人的税收意识,而第三种观点又过于强调税收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忽视了税收文化的内在要素构成。实际上,“税收文化”可以分解为“税收”和“文化”两部分。文化,从社会存在的意义上说,就是历史演进过程的沉淀及其轨迹,量化为所谓传统文化,质化为所谓文化传统。而税收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的历史轨迹映印着国家权力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步履和足迹。因此,由不同的历史土壤滋生和催长的税收实际上承载和积淀着极其深厚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逐渐衍生为特定的税收精神,形成特定的社会心理和税收环境。这种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围绕税收而形成的并影响国家税收的全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就是税收文化,它包括财税体制、税收法规、税收监管、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等要素。显然,分析我国的税收文化必须考虑我国税收文化的历史,即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

    二、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

    我国的税收文化历史悠久,“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司马迁语),说明随着中华民族第一个国家—夏朝的建立,为满足国家财政运转需要的赋税也随之出现。从税收制度的雏形(夏商周的贡助彻)到税收制度的确立(鲁国的初税亩),再到税收制度一系列变革(战国的租赋制,隋代的租调制,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传统税收的根本制度和主要精神基本保持不变,从而积淀成我国的税收文化传统。

(1) 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优点

    在我国几千年的税收文化中,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传统。有“富民强国”的民本主义思想,如“仁政惠民”、“与民休息”等;有重视税源涵养的思想,如用财、聚财、生财的三财之道治税理论等;有强调税收促进生产发展的思想,如轻赋薄徭、以农为本等;有发挥税收的社会调控功能的思想,如实施均输平准、设立常平仓等。

(2) 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弊端

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植根于中国宗法社会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和大一统中央集权的政治上层建筑之中,因此,中国宗法社会特有的家国同构造成的政治伦理化倾向对传统政治文化和税收文化影响颇深,由此造成的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弊端之一是作为税负承担者的社会成员和拥有征税权的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古代中国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臣民社会,统治者与百姓是君臣关系,统治者至高无上,庶民伏地称臣。在这种“家天下”的宗法社会里,税收被认为是作为“子民”的臣民对作为“父母”的君主的无条件的供奉,是无权利的义务。同时,立法权操持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可以无需争得公民同意、无需承担什么义务而任意开征新税。弊端之二是征税权力的人治特征和随意性。与纳税人形成的“皇粮国税”非交不可的强制性义务观相反,对拥有立法权、征税权的权力者而言,法只是手中把玩的道具,因而出现所谓“人情大于王法”等现象。由于征税与纳税体现了一种君父和臣民般的身份,因此,不纳税成了有地位、有身份的象征,皇亲国戚或功勋显著者就享有免税特权,这更巩固了人们对不纳税身份的崇拜心理,并逐渐形成了对税收的片面认识,认为税收如同洪水猛兽,收税就是苛政,只有“不纳粮的闯王”才值得欢迎。弊端之三是重农抑商的农本主义特性。我国自春秋战国以来,政治家的主流思想一直强调农业为本,工商为末。在税收上就是限制农民弃农经商,对工商业课以重税,并在各方面加强对商人的压制和剥夺。这种农本主义特性加上我国文化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使商人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严重压抑了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

三、我国税收文化的现状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汲取我国传统税收文化中优良因素的基础上,随着财税体制的规范、税收征管的完善、税法的普及以及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我国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逐步取得成效,良好的税收文化已在我国初步形成。然而,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作为政治文化一部分的税收文化也随着经济体制的变迁而处于变革之中。由于税收文化是由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等要素构成的,当这些不同要素的发展速度不同时,就会出现税收文化的混乱和滞后现象。在我国税收文化传统中的不良税收文化因素尚未清除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就更加明显。

(一)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地位不平等

在现代民主国家里,纳税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不但纳税人之间平等,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也应是平等的。但我们传统的认识是国家是领导人民的,(虽然也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在具体事务关系上,很难体现这一点。)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当然也居于领导地位,发号施令、言出法随,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百姓则处于被领导的地位,不管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否公正合理,必须服从。当然,从理论上税,纳税人对不合理的决定有权抗争,但由于国家和百姓地位错位,这项规定很难实行。例如,许多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而拿不到正式的法定收据—税务机关的发票,至多只有代扣代缴单位开的白条收据。纳税人交钱纳税,征税人却怕麻烦而不开收据,这典型说明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二)由于征税方权利大于义务而带来的征税权的随意性

在传统的人治文化影响下,时至今日,许多税务人员在心中仍只有权力没有义务的意识,仍未真正确立依法治税的观念。在现实中,道德观还不时地左右着法制观,荣誉感还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衡量税收征缴的是非标准,“纳税光荣”长期以来也一直成为税务机关广为宣传的颂词。正是在这种治税意识下,税务机关中不遵循税法要求、随意性减免税收、税外收费等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治,“收人情税、关系税,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而这种征税权力的人治性在税收政策上的表现就是计划纳税。虽然我国早已提出“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概念,但在事实上多半还是按计划征税,实行指令性的税收计划。如果税务机关到了年底尚未完成税收计划,多在计划之外去征税补足。相反,未到年终税收计划已完成,则为了不做大基数,加大来年的收入任务,以后征税十分消极。这种行为不仅带来了地方干预、长官意志,还干扰税源,侵蚀税基,造成了税负的区域不平等现象。       

(三)由于纳税人义务大于权利而带来的纳税意识的漠然性

我国传统上的仇税嫉税心理在建国初期达到了极致,当时广大群众以“民国万税”为旧社会的主要特征,把个人不纳税的“大锅饭”体制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虽然在改革后人们对税收的认识逐渐加深,但与国外流传的“惟有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相反,在我国部分纳税人中流传的则是“要致富,吃税务”,这集中的表现为他们对税收了解的肤浅性、对税法熟悉的局限性、履行纳税义务上的逃避性以及行使纳税人权力的集体无意识性。而这种意识的根源则在于纳税人权力和义务的严重非均等状态。由于我国长期把纳税 “义务说”当作课税的理论依据,过多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特点,强调纳税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而很少顾及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致使广大纳税人只承担纳税义务而享受不到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以致产生对纳税的反感和对征税的抵触心理。

(四)体制环境存在的问题

除了征纳双方外,影响税收文化的其它一些因素的缺陷也加剧了税收文化的混乱。首先是“抑商”的文化传统阻碍了税收文化的完善。无论是在建国初遏制私营工商业发展的大一统的公有制经济中,还是在改革开放后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中,“无商不奸”的传统思想使许多人对私营企业主仍存有偏见,甚至在当今社会贫富拉大的情况下产生了仇富心理。其次是在改革以前的苏联模式的财税体制下,税收作为国家的一项职能被异化为国家主义的机制,其后又出现了非税论和税收万能论的思潮,使我国对税收的职能始终界定不清,税收文化更是无法得以发展。而目前的各级政府间税权关系不清及政府与国企关系理不顺依然未能提供一个促进税收文化发展的体制环境。最后是税收立法工作的滞后和税种体系结构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目标的实现,不利于良好税收文化的形成。

四、我国税收文化的建设与完善

完善我国的税收文化就必须要明确税收文化的内涵,税收文化的建设并不只是税务机关单方面的职责,也不仅仅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社会上的纳税氛围,而是一个从完善财税体系、健全税收法规、加强税收监管到提高征税人素质和纳税人意识的各要素互相联系的系统工程。要建设完善这一系统工程应着重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

(1) 加强理论建设,(2) 更新思想观念  

税收文化建设首先应从理论上入手,进行税收文化理论的研究,以此引导征纳双方的思维、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第一,针对我国税收文化理论上的混乱现状,界定税收文化的合理范围,加强税收文化的理论研究。同时,批判吸收其他国家尤其是转轨国家税收文化的理论观点,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分析和利用。第二,对纳税人而言,应通过税法的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弱化“纳税光荣论”,认识到依法纳税并非光荣与否的道德问题,而是守法与否、大是大非的法律问题。第三,对税收机关而言,要实现由单纯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把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并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稽查、监控和培养税源的全过程。第四,对政府机关而言,各级政府应更新税收观念,认识到为政必须理财,理财必先治税,治税重在依法;坚持依法治税,重在依法治官,严在依法治权。

(3) 加强制度建设,(4) 改进工作方式

税收文化制度是税收文化的核心和准则,它既通过固定的行为规范,推动税收文化理论的发展,又将其成果作用于税收文化的行为。第一,要注重税收文化的物质基础即税收活动中一切有形实体的建设与完善,它是保证税收功能有效发挥,实现税收文化目标的客观条件。如健全税收征管手段和设备、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纳税人申报和税务人员工作的环境等。第二,在工作服务上,要优化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如开通税法咨询热线、推行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设立相对独立的税收服务组织机构并把税收服务的窗口延伸到纳税人中去等。第三,在税法宣传上,要贴近百姓生活,实际而具体。如通过对公共建设运用多少税收收入、效率如何以及低保解决了多少人的温饱等的宣传,让人们切实认识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要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如通过开展知识竞赛宣传税法、在发票上印制税收小知识等。第四,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分明、政府与企业的上缴利税关系分明、企业与员工的代扣代缴关系分明,为税收文化的完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第五,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法体系,考虑制定税收基本法,并充实有关纳税人权利的内容,作为税务机关在征税工作中尊重纳税人的行为准则。同时要构建税收的司法保障体系,并研究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第六,加强税务系统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建立领导责任制、首问负责制、行为规范制度及监察处罚制度等。

(5) 加强行为建设,(6) 塑造良好形象

第5篇:税制设计论文范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外部性 环境税 税收制度设计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而且,质量日益恶化的环境已成了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鉴于此,许多学者已经提出我国要开征环境税。本文试图借鉴国外有关环境税的经验,设计一套适合我国的环境税收制度,用以指导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环境税收制度设计的难点

税种的选择和引入的次序。开征环境税必须具备普遍性,将那些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一切生产经营行为均纳入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就我国而言,目前环境问题已经非常严重,所以,环境税收制度的税种选择应该不能过少。但考虑到可操作性以及征收成本等因素,而且开征环境税不可能一步到位,所以只能是根据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和环保政策目标分阶段、有计划地进行。目前我国尚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理论,更不用说实际征管经验,因此,要解决环境税收制度设计的第一难点,可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验。

税率设计理论与实际应用的难点。在环境税收制度设计时,我们用一个一般均衡模型来设计了次优环境税率,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要根据我们的具体情况,如真实的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物的排放量、企业的利润和消除污染所采取的行动等,在确保这些问题的数据都真实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理论上的设计得出最优的税率。而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一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

环境税款的专用问题。目前的许多研究者认为,环境税款应当专款专用,应当用于改善生态环境方面。但是,即便真的如此执行,也伴随其他相关问题,例如,按照相应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款项应该进行统筹安排,不宜过于具体化,只有如此才能提升税收款项的使用效率。对此,税收款项的使用效率和环境税款的专用问题也就产生了冲突。而目前我国对此方面的研究文献还较为缺乏。

税种、税率及税款应用设计的国际经验借鉴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此,环境税的具体设计和实践经验也不同。目前,我们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仍然是我们当前以至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同时环境不能再忍受这样的破坏和浪费速度,我们的环境税收制度还相当的不完善。我们需要在设计具体制度的时候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瑞典与荷兰环境税税种选择经验借鉴。瑞典与北欧邻国一起,是欧盟第一批在环境保护领域发展和实施经济手段的国家,在环境保护中广泛运用了环境税、费和其他众多的经济手段。其主要特点是税种集中,注重级差。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4年对其成员国作出的评估,瑞典实行了约70项以市场为基础的手段,是在环境保护方面运用最多经济手段的国家。而荷兰在世界上一直以环境优美著称,近年来,荷兰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他的环境税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也非常有效的手段。这两个国家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是环境税收制度税种的选择方面。参照瑞典和荷兰的经验并结合我国过去对环境污染的收费情况,近期可开征以下税种:燃料税、水污染税、废物税和噪音税。

美国的税率设计。美国是世界上环境税税率设计比较合理的国家之一,其在具体的环境税率方面的设计有许多可借鉴之处:第一,对于化学品损害臭氧层的征收消费税。在此种税收方面,是按照相应的不同的化学品进行确定税率,而这个税率以某个基础税额以及调整因素计算而来,计算方法为以基础税额乘以该类化学品臭氧损害系数。第二,和汽车相关的税收。在美国,和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是环境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汽油税来说,不同的州之间的差距比较大,目前的税率呈现逐步提高的趋势。除了汽油税之外,美国联邦政府对卡车使用者征收消费税,其税率为12%。第三,资源开采税。资源开采税是环境税收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美国各州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州总收入的1%以上,其税率比较高。第四,环境收入税。其税率为0.12%,其实行比例税率,税率比较低。在目前我们还不具备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我国环境税税率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设计我国的环境税税率。

波兰专款专用性质的环保基金制度。从国际上其他国家环境税款的应用来看,波兰专款专用性质的环保基金制度值得我们借鉴。波兰从1970年起就有了环境税与资源税,当时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污染者调整其行为。像大多数中东欧的转型经济一样,波兰主要依靠一套环境标准与环境税、资源税相结合的混合系统来处理环境问题。就环境税的应用来看,它的主要特点是利用税率调整的污染税为环境保护投资筹集资金,并采用了资源税和一些与环境有关的税收手段等措施来鼓励环境投资、资源再利用与绿色产品的消费。环境税的收入被用来对污染削减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在90年代,波兰的环境投资开支有了大幅度地增长,其原因被认为主要是专款专用机制,而不是税收本身。

我国环境税收制度设计路径探析

建立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相关建议。首先是加强立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当前,我国应对排污费收取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在此基础上征收环境保护税,将征收的范围从“排污”扩大到所有环境污染的行为,并且提高征收的标准,将环境税收纳入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切实加大征收力度,对于违反征收规定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厉惩处。完善我国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既要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同时兼顾我国具体国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是设计和完善环境税征税的管理系统。针对环境税的技术性比较强,征收难度大的特点,为了提高环境税征收管理水平,必须设计建立科学严密的征收体系,建立一套正常的环境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和工作平台。应建立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组成的环境税收工作平台。以国家税务总局为核心,国家环保总局提供技术支持;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环境税收司。专门负责全国环境税收的政策制定、征收与监管工作;在各级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局和地税局),设立相应的环境税收部门。负责本地的环境税收政策制定、征收与监管工作,并负责与环境保护部门相协调。

再次是保持我国环境税征收的稳定性。现代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设立环境税,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我国的许多企业和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较而言普遍具有较大差距,企业的实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若环境税征收过高,势必增加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所以税率不应太高。

健全完善环境税制相关配套措施。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系统工程,我们不能说建立上述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环境税收制度就等于可以付诸于实践了。从理论设计到现实的实现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

一是建立环境会计系统。在我国,环境保护问题已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受了较大程度的破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务必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将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纳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建立企业环境税收制度已经成为目前促进企业关注环境问题的重要制度。企业环境会计系统的建立应包括:企业环境会计相关理论研究;环境资产会计的研究;环境费用会计的研究;环境效益会计的研究;环境会计报告研究;环境会计法律法规研究。

二是培训环境税收人员。环境税收制度的组织实施是一项系统性的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要涉及多个部门、多门学科,尤其是税收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其工作量十分巨大,同时,对于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污染排放的测量等工作涉及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及多方面的技术问题。在征收环境税收的过程中,对税收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不仅要求其懂得基本的税收知识,还必须懂得相应的环境知识技能,才能保证税收工作的高效进行。所以,我国目前急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环境税收队伍,要针对队伍培训的需要专门编写培训教材,切实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环境税收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适应环境税收征收工作的需要。

结语

我国环境收税制度的设计应从如下方面进行:从制度的功能上来说,我国的环境税收制度应该是激励型环境税,完善现有的环境税费制度,具有税收特点和功能的收费制度改为相关税种,规范其征收,不具有税收特点和功能的继续以收费的形式发挥作用;改革相关税种,提高其绿化度,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然后全面提高我国税制的绿化度。本文为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提供一种思路,为未来我国环境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6篇:税制设计论文范文

关键词:税法;教学方法;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214-02

《税法》课程是财经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其他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也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之中,近年来国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税制改革,税法的变化和企业对税务工作的重视都对税法课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税法课程本身讲的是法律制度,但与法学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更多注重税法的理论分析,一般不太涉及很具体的业务不同,财经类专业税法课程教学要求学生能够将知识点众多、内容烦琐的税法条文应用到千变万化的经济活动中去,学习在复杂的账目中计算出应纳税额,并能够了解和掌握税收申报等方面的知识。为此,必须结合财经类专业的教学目标,基于《税法》课程艰涩难讲、内容繁多、课时紧张的教学特点,创新教学方法,做好课程教学。

一、《税法》课程的特点

1.税收相关制度法规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

税法作为国家制定用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具有法学的本质特征,是逻辑严密、系统性强、语言简明严谨、内容抽象晦涩的博大体系。而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渐进式税制改革策略,又使得每年都有大量的税收文件实施与修改,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税法的变动比会计变动还快,跟固定资产修理差不多,甚而有“10年更新,5年改造,3年大修理,1年小维修”的说法,国家税务总局每月新颁布的各类税收法规或修订基本都有30多条,这些调整并不限于个别小税种的局部调整,主要税种的相关管理规定也在不断地修改完善过程之中。如作为2013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扩大试点,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12月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为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针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情况,制定了新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已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5个范围。这些税收制度法规的重大变化,必然要求对教学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同时,税法内容的频繁变化,也导致现有的各类教材相对滞后,给教学带来较多困难。

2.税法内容与相关学科内容紧密关联

尽管从表面看,《税法》课程主要讲述有关税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似乎讲解这门课程只要懂得税收的规章制度即可。但是作为社会性、专业性强的经济类法规,学习《税法》不仅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学知识,而且由于税收作为分配手段,涉及并影响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需要教师和学生具备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特别是各项涉税事务与经营管理活动、企业会计信息等密切相关: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决定着企业应缴纳的税类,企业会计信息奠定了计算应纳税款的基础。因而,要想将《税法》课程讲深、讲透,并让学生能够理解吸收,需要学生具有法学、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等课程的学习经历,特别是需要学生熟练掌握会计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能够深刻领悟相关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性。只有把各学科知识融会贯通于《税法》教学与学习之中,才能讲好与学好这门课程。

3.课程教学特别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当前,我国已步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结构正经历着大规模调整,表现为由一元化的精英教育迈向多元化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因而,本科教育需要更多考虑实现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尽力缩短学校教育和实际工作之间的距离。毕竟对于毕业生就业市场而言,无论是财政、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还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事务所等中介组织,更多需要的是熟悉税收业务的应用型人才。所以,对《税法》教学内容的安排,包括案例分析的选择,都要强调对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特别是由于财经专业学生的实习企业或初次就业单位一般为小型企业,而在小企业的财务工作中,涉税业务的实际操作能力在某种程度上比会计核算更为重要,会计核算基本以按时、准确纳税为主要目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视为税务会计,这就要求财经专业的毕业生只有具备过硬的税法知识和操作能力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即不仅能够正确计算各种应纳税额,还能独立处理税务申报全过程的各项事务。

二、税法课程的教学现状

近年来,在各种层次的财经类考试中,税法往往是单独考核科目或主要内容,因而在财经类专业教学中,《税法》课程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各个院校的重视和关注,显著改进了课程的教学手段、实训方法、测试方式、教材建设等方方面面,为提升《税法》教学水平奠定了良好基础。但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与制约,却使《税法》课程教学效果普遍不佳。

1.对税收法律法规搜集整理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在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中,一般以教材作为教学的主要依据。但由于税收相关制度法规近年来始终处于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之中,使现有《税法》教材不可能与实际税收法律法规完全接轨,而且无论多新的教材也不可能与实际的税收法律法规完全同步;退而论之,即使教材能够与税收法规完全同步,也无法满足学生毕业后在税法常变常新的情况下处理相关涉税业务的需要。因而,“授人以渔,不如授人以渔”,课程教学培养的不应是学生死记硬背法规条文的能力,而是要致力于培养学生对相关基本法理的理解能力,以及跟踪、搜集、梳理不断变化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能力,通过自我学习、自我丰富的方式满足工作中正确处理涉税事务的需求。

2.对纳税业务资料分析处理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在现有教学模式中,为了在较短的教学时间内使学生领会相关涉税业务的处理,一般采用简化处理的方法,以抽丝剥茧的方式,直接提出相关问题,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的税法相关规定,对明白无误提出的特定事项进行税务处理,而缺乏对企业经营各个环节涉税事务的整体介绍,以及相关会计信息处理的训练。但是实际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是需要了解企业经营涉及的税收相关事务,最为复杂的是对原始经营管理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做好这两项工作,明白企业经营活动要交什么税,并准确计算每类税收的应缴税额、清缴时间、纳税地点等,是合格财会人员的应有职责。也就是说,能够独立理解并整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资料,发现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并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是对合格学生的基本要求。但学生往往在面对一大堆原始凭证时却理不出头绪,综合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较弱,对纳税业务资料分析处理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3.对涉税事务实际办理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税收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税收知识综合应用能力,提高学生实际工作处理技能的重要环节。然而,《税法》课程教学的现实状况却是,很少有院校会配备税收方面的专门实验(训)设施,而且大部分院校教学师资也缺乏实务教学能力和经验,可以说鲜有教师具有税收实务从业经历,课程教学不得不“重理论、轻实践”。因为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实践操作机会和环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很难被调动起来。特别是一般教学对税收程序法关注较少,对于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种的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办理减免税申请、税务文书签收、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起等纳税申报的具体业务很少涉及,对学生办税能力、专业沟通能力的培养严重欠缺,而这些能力又都是从事实务工作所不可或缺的。这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教学状况,直接导致了学生动手能力弱等诸多问题。

4.对税收筹划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由于教学时间的限制,在《税法》课堂教学中一般只对纳税筹划等进行浅尝辄止的讲解,而且讲授也通常以理论为主,可能时才辅之以高度简化的所谓案例,即在先学习某税种的税法规定及税额计算之后,接着学习该税种的筹划技术,缺乏综合型、接近实务环境的训练。而作为企业亟须的应用技能,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能帮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也能顺应税收政策的调整方向促进国家经济转型目标的实现;其作为一项实践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的业务,既要求学生能够熟练应用所学的相关税法知识,也要求学生能够应用所学的企业管理知识全面深入地对具体实际业务进行分析、比较,否则纳税筹划就无从谈起。因此,脱离了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单纯就所涉及的税法知识谈纳税筹划,对于纳税筹划能力的培养基本上可以说是无意义的。

三、《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税法》课程教学的特点以及亟待改进的诸多方面,结合多年来的教学体会与思考,笔者认为《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精心设计,创新启发式教学

在笔者的教学过程中,很多学生向笔者反应要求“少讲理论知识,多讲应用型知识”,这表达了在多元化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教模式下,学生对理论知识和应用型知识的偏好,即学生在主观上存在着“轻理论,重应用”的趋向。但作为系统性的课程和学科来说,理论知识是教学内容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税收相关制度法规处于快速变化的情况下,从理论上厘清各税种相关规定背后的立法思路,对于提高学生税收法律法规搜集整理能力,应对日后税收法规常变常新的工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任课教师来说就要尝试新的理论知识讲解方式,让学生不产生厌倦感。实践证明启发式教学通过把抽象的税法条文转化为具体的事物,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方式,便于学生对税法的理解、把握和应用,有助于调动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为此,一是要精心选择教学内容,引导和启发学生学习,考虑未来工作中有关知识利用度,根据学以致用原则,可以选择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利用频繁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作为教学重点,或与时事结合,将当年税制改革重点融入教学内容,引发学生兴趣,并引导学生关注税制变化;二是科学进行教学设计、提高教学效率,授课时简明扼要、提纲挈领,通过理清脉络、解析难点讲解主要知识点,通过启发思考、提供参考资料等方式将其余大部分内容交由学生自行学习、理解和总结。比如在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额;授课时需要讲解清楚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

2.引入案例,丰富讲解教学

目前,案例教学法已在高校管理学科教学中得到普遍应用,在许多高校案例教学更是形成了规范化模式。《税法》课程因其极强的技术性、实践性特征,通过将授课方式由传统的单纯讲解式转变为讲解式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显著改进教学效果。例如从法系上讲,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也称成文法系),各项法律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法律结构比较完整,内容比较严谨,条款比较原则,在进行税法讲授时,对于具体条文可先以讲解方式从立法精神说起,讲解税法的内在规定性和应用问题;然后,引入案例教学的方式,通过适当的案例分析,帮助学生以感性的方式理解税法条文和应用税法条文,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从现有的经验看,单问题案例对于学生开放性思维的培养是无益的。因而,案例的选用应尽量避免简单化、公式化,需要尽可能基于实践中企业经常遇到的、税务机关检查时常发现的问题,设计、筛选代表性案例进行教学,通过讲解具有实践基础的具体税收事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深入分析、思考应纳税额计算,纳税时间、地点确定,税收筹划等问题,通过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实现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无缝衔接,以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效果,着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3.多措并举,加强实践教学

针对《税法》课程对实践能力要求高的特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构成整个教学体系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为提高《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效果,一是可以尝试情境教学,让学生置身于税收工作的典型环境中以感性经验促进理论学习,即由教师为学生设计与税收相关的开业登记、发票领购、防伪认证、申报纳税等具体的工作情境,让学生在切身体会整个税收征管流程的过程中学习相关理论,并通过不断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具体工作实践,使学生一方面从知识的被动接收者转变为主动吸收者,另一方面引导学生积极思考,高效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二是加强模拟实训教学,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即根据目前各院校的会计学专业都基本设有会计综合模拟实验(训)室的情况,可以考虑在其中设立税收模拟实验,如让学生按照税款缴纳的流程模拟纳税人进行具体税种的纳税申报,按照办税人员实行岗位轮换等,通过模拟实验,提高学生理解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习热情;三是鼓励税法教师到企业实践,把各种最新信息传授给学生,即建立相应机制引导、支持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或实习,增强对涉税实务的感性认识,了解企业真实的纳税流程及其最新变化,熟悉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其应对之道,促进教师实验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刘映春.税法的实践性教学分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2).

[2]李丽昕.《税法》课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的结合问题[J].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3]石泓,费琳,林艳,王虹.大学本科税法课程教学改革与质量优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23).

第7篇:税制设计论文范文

自1989年研究生毕业后,计教授一起从事财税理论和政策、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出版了个人学术专著数部,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改革》、《生态税收论》。百余篇,主持参与财政部、教育部、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与中国政府合作研究课题多项。曾获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特别资助,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国家税务总局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财政部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北京市青年学科带头人、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和青年骨干教师等奖励和荣誉称号。

计金标教授在税收理论和政策研究方面最主要的成就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环境税收理论和政策的研究。他从1995年起开始发表关于环境税收方面的论文,并将之作为博士论文的研究题目,后将成果以专著《生态税收论》形式出版。专著中对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对生态税收的基本要领和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等进行了系统的研充提出了一个理论研究框架。他认为二十一世纪是生态世纪建立生态税制是新世纪对我国税制建设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之一。计教授的论文及专著出版后成为该领域最前沿的研究成果,被广为引用成为我国在此学术领域的带头人。

对个人所得税理论和政策的研究。1996年他出版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改革》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第一本理论专著。该书系统研究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问题,提出我国应向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模式转换,研究了我国当时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揽子改革方案。其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目标定位的观点、个人所得税管理权限的观点都得到了税收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同。

关于遗产税问题。他是国内建国以后第一个系统研究遗产税的学者。早在研究生时期就以遗产税作为硕士论文,并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在1989年时他就认为到20世纪末我国有条件和有必要引进遗产税。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该税至今仍未开征,但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遗产税已被列入到14个税种之中。

对税务筹划的研究方面,他是国内较早呼吁从战略角度重视企业税务筹划的专家。在对企业是否有权进行税务筹划还未成定论时,他就提出MBA课程以及高校尤其是财经高校财务、会计、税务等专业必须开设“税务筹划”课的意见。他出版了国内第一批《税收筹划》教材,并列入国家“十五”、“十一五”规划教材。该教材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第8篇:税制设计论文范文

1 我国现代税收文化建设的基本历程

1.1 民国时期的税收文化(1911- 1948)

孙中山先生提出洋为中用的理论,从西方税制文化思想中汲取民主性的精华,丰富了中国的税赋思想。与前期的相比,民国时期的税赋有着自身显著的特点。但政府统治期间的税收政策与税收文化体现始终为四大家族服务以及为反革命内战服务,该税赋文化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为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税赋采用田赋征实的办法,将损失转嫁给农民与工商业者,给灾难深重的人民造成了更大的负担;②内战需要大量军费,为了满足军费需要开征了多种新税;③政府曾几次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的范围,但大多有名无实,致使苛捐杂税越来越多。这三个积弊使得人民对“税赋”产生反感。

1.2 建国后至命阶段的税收文化(1949- 1977)

在这一期间中,税制经历了一个由简到繁、又由繁到简的变化过程,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税制修正、简并税制等历次重大改革,并且始终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以及计划经济的烙印。该阶段税收文化最突出的特点是缺乏文化内涵,税收管理基本是粗放式的,管理者的管理手段完全是经验式的。在这个阶段中税收由职能转变为机制,从而与社会和经济生活间出现了断层。重视收税却不注重为纳税者提供各项服务,纳税的义务和权利不统一,导致纳税人缺乏纳税意识。在这税务工作人员素质较为低下,对税收的理解也在初级阶段。

1.3 改革开放至税务机构分设时期———丰富税收管理文化内涵的开端(1978- 1993)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府部门对税收事业的发展提上了议事日程,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逐步以高,由此开创了税收工作的新局面,税收文化也随之得到恢复和发展。在这一期间,国营企业进行了利税改革,税收政策上作了很多重大调整,税收制度和管理方法有了重大的变化,税收新体系初步建立。这一期间税务文化的特点是: 粗放式管理向条理化管理迈进。80年代初税收管理“岗位目标责任制”等制度出现并逐步系统化,逐渐认识到税务管理自身的差距以及税务工作干部队伍素质的差距,为管理水平和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1.4 税务机构分设时期———规范化管理(1994- 至今)

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向深化,不仅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也使人们的思想意识的产生了重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带动着税务系统管理思想的进行变革,同事其他行业的一些新管理理念和思路也对税务部门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这个期间,税务部门运用系统化的理论提出了“规范化管理”理论。这一模式的实践和完善,使税务系统的工作和人的风貌产生了一个质的飞跃。但在规范化管理的实践中,人们越来越感到了规范化管理的局限性。因此,近年来有不少税务部门尝试把企业文化管理的理念运用到税务管理上来,对税务系统的“物”与“人”进行文化管理,并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2 共性分析:我国税务文化建设中的现实问题

2.1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不高

税收征管的难易取决于纳税人是否自觉守税法,不同的情况导致了不同的税收征收成果。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的情况看不容乐观,对税收的抵制以及被动纳税的心理状态很普遍,纳税不积极主动甚至出现偷税行为屡见不鲜。针对我国特有的税收文化,纳税人的双重纳税心理决定了税法遵从度不高。

2.2 偏重形式,实际运作与目标结合不足

偏重形式,忽视内容是当前税务文化建设普遍存在的问题。税收文化建设重点是制度文化,有的单位认为税收文化是一种文体活动,故而一些单位税收文化建设放在营造场面和渲染气氛上,这些都是一种片面的理解。对与深层次的税收管理文化观念较淡薄,思想导向与制度管理的有机结合不足,无法形成管理的良好互动。

2.3 强调个案,总体策划缺乏关联性与连贯性

一个设计应围绕一个核心创意和主线展开,才能达到有机的统一协调。一个方案经过前期充分的调查研究与制作准备,有一个较为专业规范的组织进行专门的策划与指导,将近期和中长期的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相结合,才能使文化建设贯穿于日常的税收工作中。在税收文化建设上有的单位有一些突出的设计,但在系列活动中在主题和主线上设计未协同,从而导致个案的设计上是完整的而整体上看却为突出宣传的主线。

3 西方国家税收文化建设评述

纳税文化被看作税收文化中一个重要成分,纳税文化在一国税收文化乃至社会文化中都体现出其重要性。总的来说,西方国家的税收文化体现了如下特征:

3.1 纳税主体纳税意识普遍较强

如美国,人民特别关心税制的变化,因为日常生活中税收活动几乎无处不在,税收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美国政府税收计划公布后,各种新闻媒体就进行全方位的报道,深挖对人民有利和不利的各方面。这样新闻媒体这样炒作新税制计划的效果不亚于美国政府发起一场大规模的税收宣传,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美国税务局征税难度。从深层次分析,西方人在“罪文化”的浸润下已把依法纳税转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每一个人都深刻认识到纳税并不是个人利益的损失,而是与政府之间的等价交换。另外美国法制的完善,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公众的谴责。不依法纳税就是不道德和违法的象征,这在西方社会中普遍受到谴责和蔑视的行为。因为,自觉主动的纳税主体意识直接决定了在西方国家公民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是普遍之情况。

3.2 高度重视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对西方人来说一个神圣的称谓。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对纳税人享有权利的保护。英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政府都采用的方式来保护纳税人所享有的权益,有些国家还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印刷成小册子提供给纳税人。如加拿大 1985 年通过的《纳税人权利宣言》规定保护纳税人所得税事务方面的利益,纳税人有权知道和坚持这些权利。

3.3确立以税收法定主义为普遍原则

税款的征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要求征税,个人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因而在治税思想上,西方国家确立以税收法定主义为普遍原则,把税收法定主义作为宪法原则加以规定。且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各种行政法规。如日本宪法规定“征收新税或改变现行税收必须以法律定之”;美国宪法规定税法须由众议院提出,即只有众议院提出并通过了法律后,政府才能向人民征税;这些规定使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得到完全、充分的体现和发展。

4 西方国家税收文化建设的经验借鉴

由于社会发展历程和文化的差异,税务管理部门和纳税人对税法认识和纳税观念与西方国家相比较具有较大的差异。在分析西方国家税收文化建设的基础上,从西方国家税收文化建设中得到一些经验和借鉴。

4.1汲取西方税收文化建设的优秀成果

中西方纳税文化的差异包括文化上的差异、社会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求同存异,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西方国家纳税文化建设中的优秀成果应加以借鉴和利用。具体来说,可以从研究西方纳税文化入手,对西方国家的税收文化理论进行系统的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纳税文化理论,以适应我国的需要。当前我国学者对西方税收文化理论的研究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对税收原则的研究、税收的本质和对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研究等等都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如对纳税的本质归结为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它带有交换说的性质,又不同于西方的交换说,只有社会主义的税收才能真正谈得上交换。

4.2 学习和借鉴西方纳税文化的建设手段

4.2.1 法律的威慑力。法律的威慑力对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的形成起着积极作用。西方国家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同时执法严明,这和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的形成是分不开的。如英国,英国人的很强纳税意识并不是靠自觉自愿而形成,更多与严格的法律约束分不开。英国任何推迟申报或者滞纳税款的行为要付高额罚金,严重者还有牢狱之灾。工商业主如逃税被惩罚会让业主倾家荡产,严重的违法成本让大家在纳税上循规蹈矩,把个人信用与看的和自己的生命一样重要。我国应充分认识到严格执行法律的作用,借鉴西方法律的威慑力达到的效果为我所用,健全我国税法体系,执法必严,强化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重要地位,促进形成全民主动纳税的法律意识。

4.2.2 纳税宣传方式的多样性。西方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具有多种渠道,包括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当税收制度有变化时,更是做到对纳税人进行事前宣传,事后全方位教育,这些宣传和教育有本国强大技术为后盾。

第一,政府高度重视,机构十分健全。在西方国家税收宣传教育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如法国为了让全体公民进一步了解税收情况,以纪念法国大革命 200 周年为契机,正副总理和财政部长带领计 2.3 万名政府官员,分赴全国各地给小学生传授税收基本知识,纳税理念从娃娃抓起,使孩子从小就明白自己拥有的纳税权利和义务。法国税务局还专门成立了税务宣传信息处,专门管理全国的税收宣传工作。

第9篇:税制设计论文范文

现任长安大学纪委副书记兼审计处处长,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兼职为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副会长,陕西财务成本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的理论教学与学术研究,以及公路交通领域投融资管理与财会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有关税务会计方面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原天津财经学院的盖地先生在1986年率先撰文,提出了建立中国税务会计体系的设想[1]。按照盖地先生当时的认识,税务会计,或工商企业税务会计,属于应具有完整体系的一门会计学科。辽宁税务专科学校的徐龙力先生在1989年撰文讨论了税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该文中,作者通过与企业会计的比较,将税务会计界定为一种专业会计[2]。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有关税务会计的研究得到了高度重视,据不完全统计,到2014年2月底为止,仅中国知网收录的涉及税务会计问题的论文就有1264篇,另外还有大量的税务会计著作或教材问世,成为中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北京会计学院的于长春先生和天津财经大学的盖地先生分别在2001年和2005年编著出版的《税务会计研究》,将税务会计理论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对中国税务会计理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影响。

但近年来国内有关税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似乎有些停滞不前;大量论文呈现的是雷同的观点和思路;一些涉及税务会计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至今仍没有取得学术界的共识;对税务会计模式似乎也存在着理解和界定等方面的偏差。这些方面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二、税务会计与税务核算

学术界讨论的问题属于税务会计问题还是税务核算问题,涉及到税务会计地位的界定。根据笔者对相关文献的查阅,大多数作者似乎都主张,税务会计属于独立于财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并驾齐驱的会计专业领域。这意味着,税务会计应具有区别于财务会计完整的理论与方法体系。对税务会计的另一种认识是:税务会计是指财务会计框架体系下专门针对税务这一特殊业务的会计,就如同成本会计、租赁会计、公司会计等称谓一样。对此,对税务会计行为的规范,中国以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都是通过会计准则(含财务报告准则,下同)来进行规范的。为了区别于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专门领域,本文下面将财务会计框架下的税务会计核算界定为“税务核算”。但税务核算问题似乎并不属于目前有关税务会计问题研究的关注点。

本文试图引入“税务核算”概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通过企业会计准则来规范税务核算行为的,这实际上仍是在财务会计框架内规范税务核算行为,意味着税务会计仍是财务会计的一部分。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中对税务核算行为的规范,基本上都是对所得税核算行为的规范。例外情况是: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ASC)曾在1974年4月了《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5号:增值税核算》(SSAP 5:Accounting for Value Added Tax),并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新西兰财务报告理事会(FRSB)曾在1994年4月了《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货物与劳务税核算》(FRS-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并替代了1986年6月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9号:货物与劳务税核算》(SSAP-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AASB)于2009年11月12日了修订后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解释第1031号:货物与劳务税核算》(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加拿大会计准则理事会(AcSB)下设的紧急问题委员会(EIC)也曾过有关货物与劳务税核算的解释。这些准则或解释中涉及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对VAT和GST是否在利润表中列报的规范;(2)对VAT和GST是否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规范。

许多理论工作者对税务会计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但总体来看,取得的初步研究成果仍不尽人意。大量论文研究的初衷都是税务会计问题;但讨论的具体问题似乎应归属于税务核算的范畴。按照于长春先生的理解,“我国倾向于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道路,但既不同于美英的完全独立模式,也不同于法德的完全统一模式,而是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在申报纳税之前依税法要求进行调整”[3],这实际上是将税务会计作为财务会计领域内的一项特殊业务核算事项。目前相关文献中存在明显的混淆税务会计与税务核算的倾向,这对建立与完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难免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税务会计模式与税务核算模式

笔者发现,大量文献中有关税务会计模式的讨论,主要集中“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以及“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4]。这也许混淆了税务会计与税务核算的关系。

如果要建立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体系,则意味着税务会计应具有不同于财务会计的理论体系和核算体系。税务会计核算应完全服从于提供纳税信息的需要,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组织核算只能是税务会计的唯一选择。

对此,有关“财税合一”和“财税分离”模式选择的讨论,实际针对的并非是税务会计,而是税务核算。

四、有关税务核算模式的讨论

(一)有关财税合一税务核算模式的讨论

在一些国内外文献中,财税合一的税务核算模式又被称之为“税法导向型核算模式”,被认为是会计立法的国家,例如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等国家普遍采取的核算模式。这也许是一种不确切的表述。

笔者认为,税务核算不可能脱离税法的规范。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模式,企业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将纳税义务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负债。需要讨论的问题是:

(1)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向客户代收取的税款以及需要缴纳的税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需要分别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如果不需要,则不存在“财税分离”的需求;“财税合一”模式是必然选择。

(2)如果需要确认为收入和费用,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向客户代收取税款以及确认纳税义务的期间,是否与企业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确 认收入和费用的期间一致?如果一致,也不存在“财税分离”的需求;“财税合一”模式也成为必然选择。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有关税务核算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的核算上,基本不涉及其他税种。因为其他税种纳税所涉及的核算行为,基本上都符合以上两种特征:一是确认的纳税义务与企业损益无关,例如企业确认的缴纳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直接计入资产价值的税种以及属于代缴性质的增值税;二是收取并确认纳税义务的税款虽然也计入当期损益,但确认纳税义务的时间和计入损益的时间是一致的,例如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

(二)有关财税分离税务核算模式的讨论

如果赞同以上讨论中提出的观点,则可以认为,有必要实行财税分离核算模式的税种,在主要税种中应当只有企业所得税。对此,国际会计准则、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会计准则以及中国会计准则中主要是通过出台所得税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核算行为进行规范。

企业所得税核算选择“财税分离”模式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所得税法的导向,而是取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中国,按照1993年以前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与企业损益无关,对此所得税核算模式只能是“财税合一”;如果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将企业所得税计入损益,通过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说缴纳义务确认的时间与所得税计入损益的期间不存在差异,则其会计模式也不属于“财税分离”。1994年6月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25号)中不仅要求将所得税计入损益,而且采取了计算确认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意味着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确认的应交所得税与按照会计核算制度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实际上也就初步确立了“财税分离”的所得税核算思路。200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CAS 18”)中进一步明确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以及所得税费用确认与计量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财税分离”的所得税核算模式。

但企业所得税核算尽管是“财税分离”,仍是在财务会计框架内通过会计准则来予以规范的,并不意味着形成了与财务会计分离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如果在财务会计框架内通过专门的规范能够满足税收这一特殊业务核算的需要,税务会计也就没有必要脱离财务会计单独成科。

如果研究认为增值税费用化具有必要性,并且按照增值税法规定收取并确认增值税缴纳义务的时间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期间不相一致,则增值税核算采取“财税分离”的模式或纳入税务会计的范畴也将成为必要。

五、所得税会计独立成科的思考

如果赞同以上观点,不考虑增值税费用化的问题,则建立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讨论,应当主要围绕着所得税会计展开。

目前在财务会计框架内进行的所得税核算的基本原理是:将财务会计核算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即中国会计准则中的利润总额,下同)通过必要的纳税调整形成应纳税所得额,以满足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要。

无可置疑,会计准则规定是核算模式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在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中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当时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中对计算税前会计利润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数据,可直接从会计报表中获得。这样,可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永久性差异,作为计算所得税费用的依据;再通过调整时间性差异,计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确认应纳税额的依据。既然可以在财务会计框架内通过特殊业务核算方式满足企业所得税纳税核算的需要,就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独立于财务会计的所得税会计体系。

2006年2月CAS 18的印发以及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开始对税务会计单独成科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CAS 18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并通过暂时性差异的调整,计算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如何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CAS 18中并没有明确。而《实施条例》中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范,导致通过财务会计账簿获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数据的难度变得越来越大;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开始体现出其必要性。

首先,《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导致很难通过税务核算来获取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信息。例如按照CAS 21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入账;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额为计税基础。按照CAS 4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以入账价值为依据;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以计税基础为依据。按照CAS 4的规定,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一般需要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大修理费用,需要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计税基础,并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这就对单独设置所得税会计账簿来核算资产的计税基础提出了要求。

其次,《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也导致很难通过税务核算来获取扣除项目的相关信息。例如,按照CAS 8等准则的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些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按照CAS 17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才允许税前扣除…。直接从财务会计账簿中获取扣除项目相关信息出现的困难,也对单独设置所得税会计账簿核算扣除项目提出了要求。

对规模较小或者经营业务不多的企业而言,也许在财务会计账簿记录的基础上通过对账项进行必要分析进行纳税调整也许并非难事;但对于一家经济事项种类和数量繁多的大型企业来说,在会计期末要求严格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精确的纳税调整几乎没有可能。目前粗放式的征税管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纳税调整存在的实际 问题;如果要进一步推行精细化征税管理,并为税务机关的征管人员提供税务监查的便利,通过单独设置所得税会计账目,使所得税会计单独成科也许是理想选择。

六、所得税会计理论框架体系的构建

目前有关文献对税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税务会计概念框架,具体包括税务会计目标、税务会计主体、税务会计假设、税务会计基础、税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税务会计报告等内容。这些研究无疑对构建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主要局限性是,相关研究没有进一步向构建税务会计核算体系作出必要延伸,导致在形式上研究的是税务会计理论问题,而实际研究内容仍停留于财务会计框架内的税务核算。

笔者认为,所得税会计框架体系的构成,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界定:

(一)所得税会计的目标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所得税会计的目标。盖地先生曾认为,可以将税务会计的目标划分为基本目标和高层次目标:(1)依法纳税;这属于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对此,税务会计需要向税务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是否依法及时、足额纳税的信息。(2)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用于决策的相关信息;这属于税务会计的高层次目标。税务信息使用者具体涉及到税务机关、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和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5]。

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值得商榷。首先,税务会计也许无法履行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职责,只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纳税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的相关信息。其次,纳税主体是否有必要向除了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外部关系人提供税务会计信息,相关方面是否对纳税主体提供的税务会计信息有兴趣,纳税主体应以怎样的方式提供税务会计信息,还缺乏相应较深入的研究。

(二)提供所得税会计信息的载体:所得税会计报表

笔者主张,为提供税务会计信息编制的报表,应当包括所得税收益表和计税基础表。

(1)关于所得税收益表的构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报表只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无法直接提供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机关只能要求企业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适当调整来计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以上分析的原因所致,要想从企业财务会计账簿中通过相关调整来获得准确的应纳税所得税的数据非常困难,甚至没有可能。目前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环节的粗放式管理,淡化了对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要求。

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思路,是按照所得税会计的要求构建所得税收益表,要求纳税人通过所得税会计的科学核算来提供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准确信息,包括企业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纳税收入、扣除项目等。

(2)笔者认为,编制计税基础表的主要目的是依据税法的规定提供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资料。由于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是计算确认扣除项目的主要依据,计税基础表提供信息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核算的质量。

如果赞同所得税会计单独成科的设想,在现行会计管理体系下,则有必要由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共同规范税务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三)所得税报表构成要素

所得税报表的构成要素可包括所得税收益表的构成要素和计税基础表的构成要素。

所得税收益表的构成要素包括:

(1)应纳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纳税收入,反映了纳税主体在纳税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差额,即:应纳税收入=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主体为取得应纳税收入而发生的各项支出。这些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了相关支出以外,税法还规定以前年度亏损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如果将税法允许扣除的以前年度亏损也包括在扣除项中的话,则其不构成单独的税务会计要素。就如同财务会计要素中的利润要素,包括了利得和损失。所以利得和损失不构成单独的会计要素。

(3)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减去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扣除项目(含税法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所得税计税基础表的构成要素包括:

(1)资产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2)负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负债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

(3)净资产计税基础。虽然税法中没有该概念的表述,但从税务会计的角度可考虑建立净资产计税基础的概念,体现其会计平衡式为: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净资产计税基础。

(四)所得税会计科目

所得税会计科目是按照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需要对所得税会计要素所进行的明细分类。如何设置所得税会计科目,应取决于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具体需要。

(五)所得税会计凭证

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应当是所得税会计核算所需的原始凭证。笔者认为,所得税原始凭证可包括以下两类:(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提供应税劳务向客户开具税务发票的记账联,以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取得的所得税法允许作为扣税依据的税务发票;(2)纳税人自制的所得税法允许作为扣税依据的原始凭证,包括员工工资薪金计算单、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无形资产摊销计算表等等。

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是:按照国务院对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主体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应将取得的税务发票作为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主要凭据。这意味着,现行体制下的税务发票,构成了企业财务会计的主要原始凭证。如果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立,并且将税务发票作为税务会计的原始凭证,则有必要重新界定财务会计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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