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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

第1篇: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土地经营、社会保障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各地政府不断通过经营土地来加快当地经济发展,但经济发展的成果也应让农村和农民一同分享,不能将他们拒之于外。在政府公共产品还未完全覆盖到农村的情况下,较发达地区已逐渐社区化管理的农村集体组织也迫切渴求能经营存量不多的集体土地,使农村社区集体的公共开支有稳定的来源,这也是政府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

本文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为例,说明需要因地制宜,以土地来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

一、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及对其新的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土地承包——乡镇企业——土地经营的历程。自从打破了体制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后,农村集体组织及其经济逐渐被弱化。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乡镇企业开始异军突起,农村集体经济在高速发展,吸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增加了农村居民的收入。但九十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乡镇企业产权不明、利益不清、政企不分、制度不健全等弊端日益突现,再加上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疲软的影响,大量乡镇企业逐步倒闭或转制,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开始从乡镇企业发生转变。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三产业的不断高速发展,对土地需求越来越大,土地价值越来越高,但以往政府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与实际使用价值相差悬殊,农民对土地的价值及其今后的作用已经有高度的认识和觉醒,不希望被征用而永久失去土地所有权。而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急剧减少,土地非农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农村集体的存量土地(及其厂房、商铺)出租租金成了社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以土地经营为主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逐步推广,经营土地也成了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另外,由于这些地区覆盖到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居民正慢慢向市民角色转变,原来的农村村落也逐渐实行社区化管理。但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政府的公共财政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在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的情况下,农村集体要负担着社区服务与社会管理等公共职责,如落实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征兵、优抚、救灾救济等各项政策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人员工资、道路环境维修整治及部分社会保障等开支,社区管理和公共开支也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质素的提高及人口状况的变化不断增大。社区组织要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必须要求农村社区集体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来保障公共开支,因此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和扩大农村社区集体的收入,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任务。

二、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制约

由于集体兴办企业存在经营风险,以及对企业经营者和经营状况的监管问题,大部分社区成员不赞成动用集体资产办企业,因此,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主要在收入相对明朗、监管容易的土地经营上,即以土地出租或在土地上建厂房或商铺出租的形式为主。然而,在土地上“做文章”来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却存在着各种制约。

1、目前这些地区的开发建设,已经出现了农田基本设施及耕种环境的破坏,如水源灌溉问题、水土流失问题、虫害鼠害问题等,存量的耕地根本难以耕种,就算勉强耕种已经是收益甚微,对比作建设用地出租的收益更高更稳定。另外,据《南方日报》的报道,目前不少经济发达地区被铬和汞等有毒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已有很多,[1]这些耕地就算勉强耕种,产出的也许是一些有害的农产品,长远来说继续耕种是得不偿失。但是,我门执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这些土地只能按照规定作耕地使用,不能作非农用途。更有部分在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形成了部分根本不能的耕种(如露出原土硬土)的土地,因难以转作非农用途,只能长期丢荒而浪费。相对于农村集体存量土地和目前的地租价格来说,土地出租的收入远大于耕种收入,仅三个月的租金则可抵上全年的种植纯收入,而且相对稳定,其收益也相对透明,易于监管。因此,在这些地区以农业耕作来壮大集体经济的模式并不现实,对这些土地不能僵化地执行耕地保护措施。

2、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的存量不大。早期各镇区(街道)、包括村(居)的分散开发,已经占用了不少土地。近几年来,政府为合理使用土地来发展地方经济,统一进行规划,在土地集约使用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工业园区进一步扩大,大量征用了农村集体土地。如佛山市南海区的1100多平方公里的国土中,在规划中确定耕地保护面积为57万亩,但据2000年变更调查结果,耕地实际只剩下28万亩。[2]目前农村社区集体剩余的土地已经不多,真正能够用于社区集体非农用途作社区收益的更少。如了解到一村民小组约500人,非农地只有30亩,靠此收益仅能维持社区集体最低的公共开支,耕地也只剩下约70亩,但这是不能以非农用途出租获取收益。

3、最主要的制约是现有法规对农村社区集体非农使用土地的障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规定,只有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经依法批准才可以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存在前面所说问题,绝大部分不会再去直接办企业,因为就算是用土地入股合办企业,也存在集体产权所有者缺位,资金入股方常常按内部人控制,人为造成企业虚亏实赢,土地投入方难以分红,而企业亏损则还要由村集体背债。因此大多采取监管容易,出现问题较少的(土地、厂房或商铺)出租形式。

但是,《土地管理法》却不允许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就不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就是违法行为。甚至集体建设用地也不能出让、转让或出租(在广东是指《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这些规定与目前农村土地的实际现状严重不适应,甚至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损失。例如佛山市南海区石碣村委会某村民小组在5年前被一工业园区征用土地后,在工业园区优质地段预留有三十亩土地给村集体,已经纳入工业园区的规划。这本来这是好事,因为留下这30亩地在工业区内,道路和绿化都已按工业区的规划由工业区建设好,今后开办企业也由工业区进行管理,土地使用(出租)的收益就归村民小组,作为村民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开支。但由于没有土地使用证,因此不能办理报建手续,也就不能建厂房,众多想租赁此土地开办企业的投资者了解到此情况后也就谈不下去了。自行办理土地使用证则需要一大笔的办证费用,这些费用对于没有多少集体收入又要维持集体公共开支的村集体来说,这确实是巨大的数字,如贷款来办证的话也因为土地不能合法作抵押物而不能办理。拖了几年,最后用其他的土地补偿费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却变成了国有土地了,而且使用年限剩下45年,按每平方米一元租金计,则这几年损失了超过一百万元的租金收入,村民意见很大。

事实上,现在地方政府已经考虑到并已经实施在征用农村土地时预留有一定比例的土地给村集体的方案(当地称为预留地),并纳入用地总体规划,以后作集体非农用途收益。如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扩大园区征用几个村民小组的土地,则在工业园区内按20%比例留给村集体,但由于法律法规问题,这些土地是不能用于出租的。按法律法规,这些土地的出路只能是三条:一是村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可以将土地转为集体非农用途;二是村集体交纳大笔费用转为国有土地,以村集体名义获得国有土地这使用权;三是全部由政府征用,一次性获得补偿费。但是如前面所说,这三个方案村民均不愿意接受,因此这些土地将暂时失去土地收益,造成集体经济的损失,这些方案将失去了意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蒋省三、刘守英考察南海后曾撰文指出,“我们的法律和政策关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仍然停留在以农村集体组织投资创办或合作创办企业的阶段,对民间私人资本推动的农村工业化,引起的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需求扩张估计不足”。[4]

三、一些问题的分析

1、土地分散使用收益不高、污染严重。以往“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局面形成了历史,一些村办的“工业园”往往只有十几栋厂房和宿舍的规模,难以形成产业和服务配套,甚至连交通配套状况也较差,而且这些土地(厂房)大部分临近村民住宅区和农田,排污设施相对落后,有相当部分企业污染较严重,对村民的生活环境影响较大。由于这些小型分散的企业使用的土地(厂房),大部分是由村一级集体早期出租,原来的租金较低,签约期长,与目前的地租价格相差较大。因此政府要制订长远规划,逐步将此类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作更高使用价值的商业用途,将这些企业迁离到工业园区,并且用新开发的工业园区土地调换给村民集体,维持当地失地缺地村民的经济收入,这都需要政策上的支持。对于新开发区征用村集体土地而给村集体的“预留地”,也不应由各村集体分散开发,而应该给予统一调整规划,集中配套包括排污、道路、供水供电的基础设施。

2、各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过于重视大企业、大投资,政府对进入工业园区企业有产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的意向,不利于小型企业的发展。如一些开发区要求单个企业投资密度以50万元/亩为底线,园区企业平均投资密度应高于60万元/亩;单个企业销售产出率应以100万元/亩为底线,园区平均销售产出率应高于120万元/亩;单个企业税金产出率应以4万元/亩为底线,园区企业平均税金产出率应不低于5万元/亩。[5]对于众多使用土地面积较少、也缺乏资金购买国有土地的小企业来说,难以进入工业园区,则租赁土地更为划算,相对于农村集体存量土地和目前的地租价格来说,更适合中小企业,而且无论地区工业化程度如何,小型企业都会永远大量存在,双方可以各取所需,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为私人创办(中小)企业留下合理的用地空间”。

一方面社会上存在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对租赁土地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农村集体有出租土地的强烈愿望;再一方面是存量土地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用于耕作根本体现不了其市场价值,被严重地扭曲,不能耕作的只能丢荒,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造成严重的浪费。

3、目前,已有不少农村集体已经越过法律法规的障碍在“违法”出租土地,并存在一定的隐患。由于农村居民既不想被国家征地(因征用后永远不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用途也远大于耕种收益,因此不少农村集体暗中将集体土地出租,其中有的不办理有关合法用地手续直接出租,有的则用假合作(合资)办企业的“瞒天过海”办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出租。但现行《土地管理法》不允许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就不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就是违法行为。“瞒天过海”的办法只有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的合法名义,与“合作者”订立假合作真出租合同来出租土地。但所立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如发生争议,按法律判决只能是土地使用权还给集体,土地租金返还交租者。虽然建筑物是以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的名义报建,但承租方是出资建筑方,在无效合同中作为不当得利,集体还得向他们返还建筑物的价值,承租方可以从集体拿回投资,损失的是集体。

4、农村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农民(农村)集体经营集体资产,其组织是村经营合作社(经联社),但其既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也不属于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地位。珠江三角洲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已经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所有资产股份化到村民,成立了集体(股份)经济组织,如果作为股份制企业,则需要按《公司法》注册登记,但实际上一直没有注册登记但也没有纳税。事实上,农村集体组织具有通过经营获取经济效益和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长期承担了工商企业所不需要承担的许多公共开支,如基层干部报酬及基层组织运转开支,征兵、计生、殡改、优抚等政策性开支,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及管护等开支,既是经营组织也是行政(社区自治)组织,但各种法规对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其界定还十分模糊,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登记缺乏法律依据,社区内部的股权只是内部通过与确认,没有合法地位,缺乏法律效力。

四、几点建议

1、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推进,各地的发展前景将会形成城市集群,如以“打造世界级城镇群”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已经获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6]各地区特别是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等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农用土地会越来越少,也有相当部分不适合农业用途,而且土地的非农用途收益远远大于农用收益,但法律法规仍然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建设、兴办乡镇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而对能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非农开发经营活动却明令禁止,不仅引发政府在土地开发上的腐败问题和农村的抗争问题,更人为地阻碍和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目前土地成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有关土地政策甚至修改法律法规,在合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允许农村集体将土地用于直接经营,获取农村社区集体收入来源,用于农村集体社区的公共开支。

2、明确界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完整所有权以及农村股份经营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使村民自治组织将拥有的包括土地的集体资产投入成立股份合作等经济组织,给予经济法人地位,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对其资产(包括土地)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来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3、政府来逐步要承担村(居)委组织实现种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开支,并为农村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解决社区经济组织的双重职能问题。

4、调整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三化”建设的决定》已正式出台,制定的五项具体措施包括“着力提升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提升农村城镇化水平,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建立城乡并重的就业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通过建立‘留用地’补偿等制度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7]对上述问题已经有了高度的认识关键是如何将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在全国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在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与国有土地一样,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这本身可以弥补政府的公共财政对农村投入不足,也解决了相当部分合法不合法出租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但这地方法规还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原则有抵触,需要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确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条款同时修改,以利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更多资金发展。

总之,在国家和政府的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的前提,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必须因地制宜地发挥土地的作用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让农村居民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调研世界》,2005年第1期.

2、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工业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经济发展调查》.《管理世界》,2003年第11期.

3、朱守银,张照新.《南海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6期

注释:

[1]、郑子轩.《耕地匮乏污染严重代表建议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南方日报》,2004-03-09.

[2]、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网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工业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经济发展调查》.《管理世界》,2003年第11期.

[5]、中共南海区委政策研究室.《狮山科技工业园北区开发建设现状及设想》.《南海调研》,2004年第五期(总第340期),2004-9-22.

第2篇: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处置

北京市丰台区由于受到地理位置、区位条件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制约,城市化的进程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北京市的其他城区。由于地处城乡结合部,丰台区城乡二元经济和城乡二元政府管理体制长期并存,其中,丰台区农居混杂及“城中村”问题突出,城乡分割的土地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亟待改革。但由于历史原因,丰台区仍实行城乡割裂的二元管理体制,即根据户籍划分管理地域范围和职责,街不管农,乡不管居,与行政区划本身的逻辑恰恰相反。由于丰台区的问题极具代表性,也是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在推动城市化的进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因此,对丰台区的分析和研究就能为许多存在类似问题的城市和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合理流转和城乡二元结构治理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流转

在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是明晰行政区域界线的前提。丰台区绝大多数乡、镇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改革后建立起了农村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每个农民或集体经济成员都成为合法的股东,拥有从集体经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这种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做到了与每个农民息息相关。

农村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和集体经济企业。在农转居过程中,这些资产应通过不同途径进行处置。针对丰台区的自身情况,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分批次、分步骤地实现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是较稳妥的做法。也就是说,在农转居过程中,首先要区分不同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并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这一工作在丰台区的绝大多数乡镇已经完成。然后,要以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步实现集体土地的合理流转。目前,主要有两种处置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国家征地的形式实现集体土地的流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给予失地农民经济上的补偿,同时,要考虑给予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经济补偿,用于维持集体经济继续运转的资金支持。在采用这种方式实现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保证给予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不仅能够真正弥补农民失地的损失,而且能帮助他们获得重新谋生的手段,以保证他们的长久生计。第二种方式是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由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创建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实体企业,自主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这种方式在丰台区的一些乡镇目前也有采用(例如卢沟桥乡和南苑乡)。这种农民自主开发的方式是一种全新的现象,目前在开发过程中会面临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政府的相关部门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造成这一领域存在法律和政策盲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流转问题,一直以来就处于政策管理的真空地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在行政区划的调整完成后会从农民转变成居民,其所拥有的土地要相应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农转居后其土地的性质可以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但国家仍可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在向政府交纳一定税费的基础上可转变原土地的使用功能(即从过去的农村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商业用地),允许其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实体企业自主开发利用。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自身资金实力薄弱,在开发利用其土地的过程中会面临包括资金在内的一系列困难。同时,由于农民组织缺乏完善的专业知识、现代化的组织机制和高效的经营管理技术,其经营往往也缺乏效率,直接导致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质量较差、管理不善。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时,同样要遵循城市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合法的、有序的开发利用。政府应对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将其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在国家政策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开发和土地管理还是应主要走国家征地、出让这一正常开发的道路,但也可以考虑向那些经过改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从而使这些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能够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多的由土地带来的收益。农村的集体资产还包括农民的房屋和集体经济企业。农民房屋的处置是与土地的流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土地上附着的房屋是一并进行处置的,因此不管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开发利用农民的土地都应该对土地上附着的房屋实施经济补偿以弥补农民的损失,这在相关的政策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的衔接

社会保障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由于农民的身份发生变化,从农村的农民转变为城市的居民,这就要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由于过去农村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这批农民也没有自己的社会保险账户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势必成为地方政府沉重的负担。在这里结合城乡结合部地区土地流转的两种不同方式分别加以讨论。

第一,涉及到通过国家征地的形式来处置集体土地和房屋的相关农转居人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征地补偿费中直接拨付到其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农转居人员实现转工后,与城市居民一样,由国家、所在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后续的部分。对于自谋职业者,可保留其已经由征地单位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对于后续部分,如果能自行交纳本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就仍然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但如果无力支付其后续部分,其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内的金额可以在其退休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利用集体使用土地所涉及到的农转居人员,可比照国家征地时所采取的处理方法来处理,即由集体经济组织帮助补缴社会保险费。对于转工人员、自谋职业者和超转人员的社会保险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另外,在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步实现对农民土地的处置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可采 取分期分批的原则,即土地先被征用和开发的先行转居转工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在转居后收入有来源、生活有保障,同时也减轻政府在转居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和管理压力。但在分期分批开发利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政府又要做好中长期规划,避免盲目开发和杂乱开发。

三、城乡二元的行政管理

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在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上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这就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撤销乡、设立地区办事处并合理安排其管辖面积,以地区办事处作为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的过渡形式,集中处理在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原乡建制下的遗留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在原来乡的基础上实行“一套人马,一块牌子”,由地区办事处来处理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并对辖区实行统一管理,从而避免在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混乱现象。其次,城乡结合部在稳步推进城市化的进程,而行政区划的调整又主要着眼于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有些街道和地区会同时存在大量的城市居民和未转居农民,因此需要赋予这些街道和地区办事处同时管理城市居民和未转居农民的权力,并分别设立相关的科室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三,由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会同时存在未转居农民和城市居民,这样一些街道和地区就需要同时具有管理居民和农民的权力并设立分立的科室对他们进行管理。当农民实现了从农民到居民身份的转变之后,对其的行政管理就应从相应管理农民的科室转移到专门管理居民的科室;当原农村的自然村撤销后就要改建为相应的社区以对其所属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经验与启示

北京市丰台区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并存,导致了丰台区从土地管理到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同时也是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从北京市丰台区的土地流转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第一,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实现城乡二元结构的治理,首先需要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完成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改革,完成对农民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建立起以农村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份合作制的原则进行管理。这是城乡结合部地区对城乡二元结构进行治理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第3篇: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范文

农村社区经济合同作为反映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状况的协议文本,是社区的重要档案资料之一,在明确村集体与承包者权利义务、保障集体和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规模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通过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行为,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工作,是充分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的有效途径,也是协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主要问题

青岛市城阳区下辖6个街道办事处、190多个农村社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崛起,区内大部分农用土地已被征用。顺应经济格局的转变,农村经济合同也由过去以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为主,其他经济合同为辅转变为现在的以土地厂房租赁、对外投资、基本建设等经济合同为主,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基本不再存在的格局。当前,该区社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合同的制定和管理不规范。少数社区干部的民主管理意识淡薄,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不够,特别是对《合同法》知之甚少,往往以自己的主观意志制订合同条款,致使合同条款的签订不规范。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有效的公开和监督,致使人情合同、暗箱操作等情况时有发生,签订经济合同未真正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流于形式。部分社区合同管理权力分散,未执行统一管理,合同制定后,相关人员没有及时将合同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有的散存在个人手中,造成合同保管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合同的内容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现象。主要表现在存在低价租赁、超期限租赁等问题。部分社区经济合同的签订不规范,合同款项不全、内容不具体的问题比较突出,个别社区甚至存在口头协议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同的法律效力。截至目前,全区190多个社区,共签订各种经济合同7164份,标的额38,73亿元,其中,较为规范的经济合同占70%,不够规范的经济合同占30%。还存在一些社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期限约定为30年,明显违反了《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的法律规定。

社区经济合同多口管理,监管工作存在盲点。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社区经济合同归口多个部门管理。例如,社区经济合同的法律公证归口司法部门管理,租赁合同归口工商部门管理,基建合同归口建设部门管理,土地承包合同归口农业部门管理等等。因此,单纯依靠农业部门来抓好社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是远远不够的。

“签约容易,履约难”。少数社区干部“新官不理旧账”,对以往形成的合同应收款存在畏难发愁和怕得罪人的思想,清收措施不力,效果不大。同时,部分合同对方恶意逃废债务,全区社区土地租赁费和厂房租赁费拖欠金额占应履约金额的10%左右,导致部分合同资金沉淀流失,削弱了社区经济的规模实力。

管理现状

根据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需要,城阳区立足实际,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在继续加强社区财务开支监管的同时,着力抓好社区经济合同的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对社区合同档案的监督管理。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出台了《关于加强村级财务和资产规范化管理的暂行办法》,对社区集体组织出租、出让、发包和拍卖集体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基本建设等方面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全区社区经济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流亭等街道办事处也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关于村级财务和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集体资产的增值保值,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依托代管,强化监督。结合农村财务“双代管”的实施,区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各个社区普遍建立了《社区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对社区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履约和解除等情况,实行了专人、专账、专柜以及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及时掌握了社区大额资金的收入来源,从源头上建立了防范机制。同时,各街道都成立了村级财务代管服务中心,在加强对各社区财务双代管的同时,积极加大对社区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和规范,要求各社区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将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报到街道财务代管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各街道对社区经济合同进行了不定期清查,督导有关社区对不规范经济合同进行了依法补签和完善:着重抓好对土地、厂房等租赁合同的管理,督导社区依法做好租赁费的及时清交,有效遏制了社区集体资产的流失。

依法指导,民主监督。为避免社区居委会干部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由于决策的失误,给集体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城阳区明确要求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启动民主决策程序,必须落实重大事务决策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在社区“两委会”提出意见后,要及时召开民主议事会进行研讨,然后由党员大会讨论,对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要求反复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本社区的能人、企业家的意见。通过规范合同签订程序,有效减少了盲目签订合同带来的损失。同时,对运作过程中行成的档案资料,及时进行归档整理,纳入保管范围。

建议与对策

进一步完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指导意见,对城阳区《关于加强村级财务和资产规范化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村级财务和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城阳区社区档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进一步修订,指导性意见应从原则上,就经济合同的签订、所遵循的原则、订立的具体要求以及合同的纠纷处理、合同的管理、责任的追究以及档案保管规范细则等进行明确的说明,使农村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由区里相关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司法、工商、审计、农业、档案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依法做好对社区经济合同的监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在各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在继续做好农村财务“双代管”的基础上,依法做好社区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民主决策、台账登记、集中备案、定期清查、档案监督管理指导等各项管理制度。

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济合同的内容越来越复杂,合同档案保管和利用的频率也越来越高,涉及的知识越来越全面,对合同管理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街道、社区干部的政策法规以及档案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依法管理集体资产的能力,提高社区经济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促进社区集体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4篇: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镇集体经济,促进基层组织建设,确保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积极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新途径、新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不断增强集体经济自身的“造血”功能和综合实力,为我镇建设更高水平小康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目标任务

确立“会社一体、三资兴区”工作思路,实现“三五定量”工作目标,即:2013年,实现所有村(社区)集体经济达50万元,50%的村(社区)达100万元,所有村(社区)集体经济收入增幅比上年度不得低于50%。增加集体经济稳定性可支配收入,不断满足基层建设、服务和管理的支出需要。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本村(社区)经济基础、区位优势、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充分挖掘利用现有资产资源,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打优势牌、谋特色路、选准产业、项目和载体,多途径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和实现形式。

(二)坚持切实可行的原则。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根据市场需要确定发展集体经济的项目。各村(社区)之间经济实力不同,要量力而行,发展目标措施要切合各村(社区)实际,不搞超前消费和过度建设,一般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

(三)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实现保值增值。要按照“四议三评两公开”等制度要求,认真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规定,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实现途径

(一)资源开发型。即采用土地出租和合作开发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增强中介收益;通过荒地、荒岭、荒滩、房产等集体资源和存量资产公开发包,增加集体收入。

(二)商贸带动型。即通过兴建专业市场、发展商贸流通业增加集体收入。对一些人口居住集中、交通运输便利、有一定商业基础的村(社区)通过兴建专业市场、门面房、超市、宾馆等项目设施壮大集体资产;采取使用权入股、租赁、自主经营等形式使村(社区)集体获得稳定的收入。

(三)合作服务型。即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组织开展惠民利民服务增加集体收入,积极推广土地托管模式,鼓励村级组织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等,采取“支部+公司、协会+农户”等多种形式,为农民提供销服务,以有偿服务的方式增加集体收入。

(四)创办实体型。即通过创办实体公司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可以通过联合开发、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等方式建立运输公司、建筑公司、物业公司等实体,为辖区及周边地区提供仓储物流、代建房屋、物业管理、休闲娱乐等服务,提高集体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关联度,拓展发展空间,促进集体经济的提升和转型。

(五)村企联建型。即通过发挥企业、村集体各自优势,促使双方在共同发展中增加集体收入。鼓励村企自愿结对,合作开发,实现双赢。结对企业可以与村合作进行旧村改造,盘活存量资产,完善经营服务设施或让村集体参股,增加集体资产和经营收益。

(六)特色产业型。即依托区位、交通、资源等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开发特色产业项目。通过深入挖掘山水、人文、农业特色产品等资源,发展农家乐、餐饮、文化娱乐、农特产品等服务项目,使村集体在提供特色优质高效服务过程中增加收入。

(七)资产运作型。各村(社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创新、大胆尝试。加强资产、资本的流动、经营、投资等范围,实现集体资产增值、增加集体收入。尤其集体经济较强的社区要把注意力从资产管理转到资产运作的轨道上来,通过购置物业、委托理财、参股经营等途径促进资产资源合理流动、最大化凸显资产价值,从而实现保值增值。镇政府将成立该项工作领导小组且成立资产运行公司,统一指导社区资产运作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镇三套班子领导包村包片,指导各村(社区)拿出切实可行发展思路;各村(社区)要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作为当前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充分认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意义。

第5篇: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范文

遵照市纪委“关于集中开展调研活动的通知”,我们组织人员深入社区(农村)并居民(村民)组集中一周时间,就当前农村和社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层关注的热难点问题1、小偷猖

獗,打击乏力,群众为社会治安担忧。我们在龙泉社区调研时,基层干部群众反映,今年12月16日晚3:40左右,有7个小偷撬宏泰大厦下面的门市,群众发现后打110报警,警察30分钟之后才到现场。群众问,为什么这么久才来?回答,“我们也要睡觉”,“难道我们不睡觉吗?”由于警察来的迟缓,小偷抢了一个门市的东西跑了。警察当时只是看了看,给几个门市说,“你们提高警惕哈,等上班再处理哈”,随后走了。第二天7:30左右到场,问,“你们进门市没有?”听说店主进去过,就说,“现场你们已破坏了,莫法处理”。说完就走了。基层干部群众说,前几年110反应很快,老百姓满意,现在越来越差了,导致小偷横行,年内,社区内有5幢居民楼的供电线路被偷割了5次,最近一次发生在12月21日。现在居民也没有看见治安巡逻队的行动了。小偷见屋里没人,还撬人家的铝合金窗子。小偷猖獗,很多居民为社会治安担忧。2、村组集体经济流失受损问题严重。中坝村反映,1990年,原任支部书记马××以集体名义办贷款企业,后来厂子垮了,集体无任何收益,厂子相关资产还被办厂的人卖了,最后,集体要还承担支付办企业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银行为追款,就把村办公楼查封,至今没有落实处理,村两委也没有办公场地。白云台社区反映,四居民组原任社长何××,上世纪90年代初,挪用集体公款20多万元与人联办企业,结果,企业没办起来,何××已死亡,集体的钱也没有哪一个采取措施收回。红岩社区反映,红岩社区(原巴中市巴州镇红岩河村)于1994年与一外来客商签定土地租用协议办砖厂,后又几经转让和行政区域调整。目前,有群众反映,相关费用没有收取到位,但当时签协议的有关人员有的已死亡,有的外出找不到人,砖厂也不复存在,造成集体应收资金无从收起的“悬案”。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原因分析1、参与村(居)、组事务管理的个别代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中坝村三组群众反映,该组在一宗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相关单位先是避开居民组私自转让给第三方,被群众发现后,在与居民组商谈补偿的过程中,个别代表串通“社长”,私下与该单位签定收取2万元“转让协调费”的补充协议,并私分了该笔费用。而后,由他们再串通几个“代表”,并不通过群众大会,就以单个代表户下签字的方式,签定了一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协议。此事暴露,引发了群众多次挡厂。龙泉社区反映,三居民组在处理拆迁安置工作中,个别代表要求,自己的补偿标准要比别人高些。研究方案总是围绕是否对自己有利。如果不同意他的理由,还有人甚至推出,那就不当代表了,要去想方设法阻挡工作。原因分析:(1)个别代表素质低。不能正确定位行使权力,处理问题凭个人的情绪、好恶,超越基层干部的职权。(2)对代表的管理和开展工作的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随意性比较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规定了居民代表的权力,没有对代表如何加强管理的规定。(3)社会存在的“”不良现象的影响。2、“红包”背后可能隐藏损害集体和居民利益的行为。红岩社区反映,一在该社区搞房地产开发的商人,为协调关系,私下给社区基层负责人以红包的形式分两次送上现金2万元。基层干部认为,“红包”之后可能出现开发商压低对居民和集体补偿的行为,他们便当即向管委会作了汇报并上交了“红包”。透过这一事件,一些干部认为,开发商可能有一些对基层干部进行微小的商业贿赂行为。白云台社区三组群众也曾反映,该组弃土场地应收弃土费数十万元,而实际收入很少,可能存在有关人员向居民组负责人送“红包”而使集体应有收益大量流失的嫌疑。原因分析:同样属于商业贿赂性质。只是因为事件、金额、对象都比较分散、微小,隐蔽性很强,没有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3、城建、国土执法管理冷一头、热一头。建成区域内,偏重管理。但对规划区较边远的地方,则忽略管理。对单位或开发商的执法管理很快,有力。但对于居(村)民的执法管理,就千方百计推卸责任。主要推给基层干部,强调基层干部“为官一方,守土有责”。处理居(村)民的乱占乱建,一定要基层参加,但处理单位和开发商的,从不给基层打招呼。龙泉社区反映,在一次处理村民的乱占乱建行为的过程中,有执法人员甚至说,“我们不来的,是你们基层干部喊我们来的”。故意制造村民与干部之间的矛盾。基层干部认为,城建、国土部门没有履行好执法管理职责。他们要求基层处理村(居)民的乱占乱建行为,但基层根本没有执法的权力。对这种现象,只能劝解说服,配合处理。城建、国土部门在对村(居)民的执法管理,失之于懒、失之于软、失之于缓,是造成城郊结合部乱占乱建现象比较严重的重要原因。原因分析:主要是管理体制的原因。建立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来,一直是建成区归市建设局管理,未建成区归开发区管委会管理,但管委会又不是执法主体,没有执法职能。4、一些单位部门在履行与村组集体的相关经济合同中,单方违约,损害集体和

群众利益。杨家坝村五组群众反映,某单位在与该组签定的租地建公墓的合同中明确,该组群众可以在用地范围内剔枝扫叶,使用道路。但该单位却在并没有与该组居民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建了围墙,并在圈围墙的过程中,还多占了部分土地。该组群众的道路、柴木使用权被剥夺,他们有意见。中坝村三组群众反映,某单位租用他们的一宗土地办砖厂,租期将满,该单位却避开居民组又私自转让给第三方,侵占了他们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和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原因分析:一是个别单位在履行与村组集体的经济合同中,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同样把自己看作上级领导,忽略了在经济合同中的平等单位,独断专行。二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意识不强,不善于依靠法律手段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三、加强新时期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1、切实加强开发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来,虽然有纪委的编制,但人员配置长期不落实,且设备缺乏,没有专项经费保障。客观导致了教育、管理、监督、查处等工作不能完全到位。建议,对开发区纪委、监察科(室),进一步配齐配强人员(同时配置村级纪检员),完善必要的工作设备,落实专项经费保障。2、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和村(居)民的教育管理。重点是依法办事(管理)观念意识的教育和强化,民主治村观念意识的教育和强化,廉洁办事(管理)观念意识的教育和强化。3、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的管理体制。重点是有效改变开发区内多头管理现象,避免“利益面前争着管,矛盾面前都闭眼”的不良现象。4、进一步加强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重点是“抓大不放小”,及时对有关线索、现象进行调查,不要等到发展成大案或对集体或群众造成较大损失之后才展开调查处理。要善于知微见著,防微杜渐。5、进一步完善和巩固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居)民组出让土地、生活安置、拆迁安置、低保评定、财务审核、生产资料分配等方面以及对外经济合同的签定和执行情况,都必须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向群众公示后实施,可根据情况选择个别村(居)民组实行小组会签制度。

第6篇: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走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对高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日益强烈,当前我国的高职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服务的要求。高职教育要适应国家需求、产业需求和人才市场需求变化,必须加快转变自身发展方式。集团化办学是当前高职教育提高办学质量、服务经济社会的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概念

集团的概念来自于经济学, 集团是指一种发挥群体优势、创造更大生产力、实现规模经济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集团的成员单位在二个以上。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高等职业教育集团是指是指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职业学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契约或资产为联结纽带而组成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以下简称高职教育集团)。高职教育集团的组织形式与企业类似,但其性质与企业集团又有所不同,企业集团的成立以营利性为目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高职教育集团的成立是非营利性,其主要目的是更好地利用高职教育资源,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企业集团的运行主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而高等职业教育集团的运行在依照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适度引入经济发展规律。我国目前的高等职业教育集团一般是以专业、行业为纽带,以骨干示范职业院校为核心,以相关职业院校为成员,联合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相关组织组建而成。

二、高职教育走集团化办学道路的必要性

(一)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但由于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还未取得根本性突破,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我国要实现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就要将经济发展切实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劳动力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上来。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应自觉承担起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时代责任,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增强特色为重点,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此,早在2005年,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就提出“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随后的几年时间,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相应政策。2009年,教育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2011年出台的《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创新办学体制,鼓励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共建高等职业学校,探索行业(企业)与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以推动机制体制创新,全面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二)企业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程度的高低主要决定于成本—收益关系。在粗放式生产经营阶段,企业对人才、技术的需求并不是很迫切,参与集团化办学的积极性也不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制度和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巨大的压力,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企业发展真正的问题是新时代下经营思维、工作精神、管理方法的彻底转变,与之相匹配的管理模式和知识结构的重新建构以及复合型人才的培养。”[2]企业与相关高职院校成立教育集团后,一方面学校领先的科技资源和实用技术可以第一时间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能够更快地在企业中转化,提高企业产值;另一方面学校可以根据企业需要,为企业培养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动手能力、较强的团队合作和创新精神的优秀储备人才。在教育集团内学校依靠自己丰富的教育资源,可以为企业提供灵活多样的进修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大大节约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此外,企业参与集团化办学,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受到社会的认可和赞赏,能够在无形中提高社会声誉和品牌影响力,获得良好的社会收益。因此,企业积极参与组建高等职业教育集团,能够获得相应的人才利益、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是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三)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和内在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国高职教育已占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 在高职教育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高职教育的内涵发展却相对滞后,这主要表现在:学校管理体制单一,教育观念相对落后,教学设备和实训基地投入不足,“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学校之间专业设置重复较多,资源利用率不高,特别是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对接不够紧密,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不强,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学校与企业组建高职教育集团, 可从企业获取资金支持、技术设备、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共享企业丰富的教育资源。高职院校之间能够加强沟通交流,优化资源配置。职业院校可以根据企业需求变化设置专业,与行业(企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与行业(企业)岗位对接;推行“双证书”制度,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引入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 培养出真正适应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以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和骨干院校为核心、以相关职业院校为成员,联合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高职教育集团,较之单个的高职院校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是提升高职教育内涵和质量重要抓手,更是高职教育顺应教育发展规律、发展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  三、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主要类型

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是一个新事物,当前正处于探索阶段,全国一些地区和院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积累的一定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一定的模式。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可分为不同的类型。最为常见的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各高职学校、企业及其他实体所处地理位置及其隶属关系,将高职教育集团分为三类:一是行业型高职教育集团。一般是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以行业内的示范性高职院校为主体,行业性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参与,其优势在于集中行业教育资源,培养行业所需人才,实现产业发展的无缝对接。我国目前大部分高职教育集团都属于此类。如浙江交通运输职业教育集团、江苏化工职业教育集团、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教育集团等。二是区域型高职教育集团。这类教育集团多由政府部门牵头,吸纳一个行政区域内的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及相应企业组建而成。其特征表现为地理位置、办学活动空间和服务空间指向上的区域性。主要优势在于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重点扶持、引导,实现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合理调配。如中山市职业教育集团。第三种是行业与区域混合型高职教育集团。既有很强的行业性,又表现出一定的区域特征。如海南旅游职业教育集团等。这些类型都是高职教育中的实践产物,值得其他地区和院校学习借鉴。由于我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不平衡,各高职院校之间的差异也较大,各高校要结合本地区本学校的特点,采用适合自己的办学类型,并积极探索新的办学类型。无论哪种类型的高职教育集团,其组建目的都是为了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为导向,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四、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管理体制

第7篇: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暂由村民委员会行使。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尊重和维护成员、村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涉农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承担本社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等职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在资金、税收、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九条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并监督指导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开展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村经济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量化到其名下的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作为主要出资方式,也可以以货币出资。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量化到成员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方案或经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准的货币出资证明。

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方案应当包括清产核资、股权设置、成员界定及股份量化等内容。

第十二条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或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时符合本社成员条件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人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召开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人代表可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

设立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不得低于设立人总数的百分之十;设立人超过一千人的,设立人代表人数占设立人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设立人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设立人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设立大会的职权。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设立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社成员:

(一)应当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成员的;

(三)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及本社章程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成员资格:

(一)、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及本社章程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本社成员资格。

第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成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盈余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成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章程行使职权。

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其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成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代表人数占成员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理事长(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执行监事(监事会)是成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理事会议、监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提议或者执行监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三)选举、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撤销或者改变理事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五)讨论决定重大财产处置、投融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参加方为有效。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合并、分立、终止经济合作社的决议或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一般事项决定时,应当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成员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成员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和盈余分配方案;

(五)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执行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理事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审查情况。

第三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参照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委托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会计核算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

第三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的要求,定期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及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8篇: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范文

(一)改制的具体方案和目标城郊居民区集体经济改制的具体做法是把建设“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保留一部分公益性资产,由街道办事处作为公益资产的监护人写进公司章程。通过将集体资产量化转为股权,村民变股东,确立公司的法人资格,由公司的股东选举组成董事会、建立监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和管理。

(二)城郊居民区集体经济改制公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1.权力界限模糊,缺乏自上而下的有效监管城郊居民区在城市化之后,基层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发生了很多变化:镇改为街道,由原有的一级党委政府变成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党支部转变为社区党支部,原来同时具有行政和经济功能的村委会改为居委会,行政职能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如社区工作站承担,经济职能则由原集体经济改制的公司承担。但是,在现实生活,改制公司、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之间的权力界限十分模糊。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村改居”后,新成立社区的所有费用主要是由改制公司支付,包括留守和外聘人员工资、办公场所提供和维护及各种活动的开展经费等,每年在10—25万左右,改制公司负担过重。同时,随着旧居改造步伐加快,外来人口也随之增多,但财政投入并没有及时增加,大部分费用仍由改制公司负担。行政职能没有完全从改制公司中剥离,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到社区福利的建设中来,股份公司行使着街道办事处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另一方面,街道办事处本应只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服务功能则依靠居委会及社会中介组织。然而现实是街道办事处“全能化”,居委会没能发挥自治作用,街道办事处与区政府签订的责任书有十几份,内容无所不包,如计、生、防火、创城、环保、安监、综合治理、劳动保障、党建等。从村民角度来讲,在遇到了权益受侵犯的时候,还是习惯于通过求助上级机关或者上访来解决问题。2.公益股形同虚设,缺少自下而上的有力监督公益股,又称集体股,是指公益资产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一般为40%。设置集体股的目的主要有:第一,把一些无法量化的集体资产转化为公益股,同时确保把集体资产产权全部分配到个人后集体经济的“公有”性质,从而避免质疑,减少改革阻力;第二,对于村民来说,土地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在其能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之前,应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拿出部分用于居民区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及其他公益性支出。但在实际运行中,公益股的行使权常常掌握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手中,这些法定代表人往往是改制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又是公司的股东,多重利益交织在一起,很难真正履行公益股股东的职责,导致占公司控股地位的公益股在公司权力机构中被滥用,用于居民集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目标往往得不到落实。另一方面,改制多年,对于改制公司的认识还不到位,对改制公司是按公司法管理还是集体经济进行管理认识还很模糊。特别是“村改居”后的居民还存在着老村民的传统观念,对股东的概念仅局限在名词上,仅仅关注年底能分多少钱,其权利和义务都没搞明白,更别说履行股东职责。因而导致股东及其代表治理能力较低、董事会构成不合理,运作不规范、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经理队伍素质偏低、缺乏激励。3.小农意识残留,公司发展后劲不足由于受历史文化传统影响,村具有极强的家族观念,一个村一个家庭,在村集体经济改制成公司之后,改制公司就成为一个家族式的集团,在观念、人才、体制上具有封闭性、独立性,独立于整个社会之外。很多改制公司仍延续着传统的村居管理体制,在人、财、物的管理方面跟不上步伐,严重制约发展。一言堂的问题依然未得到彻底解决,监事会及股东权利没得到重视,做事程序不到位,特别是监事会的人员基本上是原两居成员,从某种角度上很难履行权利,开支的随意性也较严重。财务管理未加以理顺,虽然改制时对资产进行了明晰,但由于税务和财务管理等原因,造成了整体财务转型不彻底,而且很多遗留的财务问题未得到处理,如资产的转移牵涉税务问题未到位,原改制前很多历史遗留的呆死账未处理,很大一部分公司在财务上仍延续老一套财务路子和科目。而且大多数改制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依附于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租赁,经营范围亟待拓宽,长远规划需要加强。实体业态落后,容易受到城市政策和物业供给等外在因素的影响。

二、改制公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之原因分析

(一)村民的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关于转型期的规则冲突,费孝通认为,传统的中国社会是礼治社会,而现代的社会是法治社会,“现行法里的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的,和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纯粹的农业地域,与以工商业为主要经济活动的西方文明截然不同。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以村落和家族为根本单位,以“血缘”形成紧密联系。社会转型期,中国社会正在从一个传统的、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占主导的社会向现代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占主导的社会转型。而城市化的核心是人的城市化,即人的观念和意识的转变,因此,城市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改制公司的股份依附于一定的身份,具有身份性,从股东到公司管理者仍然停留在过去的宗法式的家族管理模式中。很多村民受传统习惯影响或有求于村干部而不敢行使监督权利,即使想要监督,也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能力和治理经验导致监督失位。另一方面,公司股权先天具有封闭性,目前很多的改制公司在章程中直接规定:公司股东不得向外转让股权,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也需经批准,这与传统的资合性质的股份公司有着本质差异。

(二)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缺乏群众自动力“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前提下,由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所进行的。这就保证了改革目标和改革手段的非激进性”。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常常经历漫长的过程,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伴随政治现代化、社会管理现代化和公民社会的形成而自主完成。然而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不同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市场机制的进化轨迹,我国完全是在政府的控制下完成的,发展状态完全是政府意志的反映。由于社会转型的需要,由政府强力推动的突破性改革,缺少群众内在的观念或意识呼应,是一种被动或消极的变革。在政府推动下,一个个集体经济改制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这种做法快速解决了城市化转制时期的一些突出矛盾,使政府有效解决了社会管理中的一些难题,但由于发动群众的基础性工作颇为滞后,造成一些旧有的观念和习惯对先进制度的冲击。

(三)政府定位的摇摆对集体经济的改制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的,因其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性质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尽管作为公司应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是其很多现状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相关配套政策未跟进完善,改制公司仍然要承担部分市政、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建设和管理,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基层政府无权创制法律,现有的政策文件又很难彻底解决改制公司法律地位问题。在完成改制后,由于清理资产难度很大,再加上很多改制公司负债严重,政府对其监管缺乏积极性,因此很多改制公司仍然处于法律与政策的空白之中,游离于政府的有效监管和市场经济之外。

三、完善城郊居民区集体经济改制公司治理的建议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发达的市场经济制度,但是在推进过程中,由于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特点不同,因此我们对于改制公司的治理也应该变通学习和谨慎效仿。改制公司的未来,直接决定了众多股东的切身利益,进而影响着基层社会的稳定。因此,尽管建立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改制公司的美好愿景,当前,改制公司的性质还应该具有“政企合一”的双重属性,相比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职能,因此政府对其应该适当干预。同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其发展方向,所以政府在监管的同时还应予以必要扶持。

(一)加强监管,维护股东权利1.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政府应对公司高层人员变动(特别是董事长变动)予以备案并给与指导。城郊居民区集体经济改制公司的董事会一般都是由原村委会转化而来,大多缺乏公司治理经验,因此必须加强对董事会的改进和规制。要加强对公司董事的培训,尤其是管理知识和财务知识方面的培训。应强化董事的责任意识,经营管理中因行为不当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失,应降低其股份或分红,或者赋予股东会剥夺其董事地位,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指导公司培养和引进人才,特别是管理性和专门性的人才,以充实公司的管理队伍,改变并优化管理人员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破解改制公司发展难题,促使其健康持续发展。2.对资产的监管(1)公益资产单独建账,专户管理。对公益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土地)的收益使用实行备案制,严格监控,利用这部分财力逐步将股东的公司保障推到社会保障,彻底解决未来股东的社会保障问题及公司负担问题。这两项资产目前管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因为这些资金已经作为流动资金在运用,而且很多公司已经存有大量的贷款,如果强行专户专管,势必造成很多公司资金链的断裂,因此应逐步进行解决。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完备应逐步取消集体股(公益股),追加个人股,逐步减少居民的福利性保障,强化社会保障功能,让居民逐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2)实行备案制。对重大固定资产投入和购置以及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备案制,可以规定相关备案标准,来约束固定资产盲目投入和购置以及开支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指导监事会行使权力,加大公司程序化管理,提高股东大会权利,使公司的诸多行为走合法有效的途径,解决一言堂或程序不到位的问题,避免损失的发生。对公司年度分红实行备案制。由办事处指定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年度经营状况审计,依据审计结果,按程序进行审批,并报办事处备案。分红纳税是否可以给与暂时优惠政策也需上级部门探讨。加强合同监控管理,对重大的合同实行备案制。公司订立重大合同,必须经过调研论证,形成调研报告,按程序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办事处备案,办事处在其间要对其调研论证报告进行考察,避免损失的发生。

(二)加强扶持,着眼长远发展1.完善社区管理体系考虑到公司发展的方向,应在不影响失去土地的股东的基本生活的原则下,逐步去除改制公司的社会职能,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因此,政府应完善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加大对城郊居民区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合理确定居委会、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凡委托给社区居委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政策。规范完善社区服务。健全落实各种管理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积极推进社区文化、教育、卫生等服务,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2.在股权改革上进行有益探索“正是以股份转让权为核心的股东权制约着公司法人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在股东权与作为公司控制者的管理者之间产生一种制度性的自然平衡。”因而,允许股份的自由流转,有利于公司融资,同时也可以淘汰那些对公司经营管理缺乏动力的股东,防止他们在股东会上滥用表决权。吸引有能力的民间资本参股,壮大公司实力。尽管个人股在一定程度上是村民变居民之后的社会保障,但是这种股份的身份性迟早要消除。现阶段应采取稳步推进的策略,在发行新股的时候允许社会资本的介入,在各项配套政策完备之后,再逐步放开公司股权的社会化流转。

第9篇: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市旧城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包括城中村和棚户区,以及按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规划涉及拆迁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规划要求须进行拆迁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旧城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综合环境,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级推动、区为主体、以人为本、安置为先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典型示范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第五条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城办)负责本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市发改、城建、房产、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旧城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应当在市旧城办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旧城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旧城改造工作。其设立的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城办)具体负责本辖区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旧城办的指导。

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国资委(工业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旧城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旧城办应当会同市建设规划局,依据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旧城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旧城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旧城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纳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市旧城办商市发改委,按年度分批次进行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因城市发展急需的旧城改造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管委会随即上报审批后,组织限期改造。

第十条城中村改制完成后,鼓励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主体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二章方案制定

第十一条旧城改造方案,应当根据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企事业单位及村民搬迁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由区旧城办组织编制。

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区域内的旧城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

旧城改造方案应当包括用地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现状或设立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旧城改造方案由区旧城办报市旧城办批准。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区域内的旧城改造方案由管委会报市旧城办审批。

旧城改造涉及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和企业就资产处置(包括土地)、人员安置等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提出拆迁安置方案,经市区旧城办审查后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旧城改造涉及市区两级政府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的,由两级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拆迁安置方案,经市区旧城办审查后,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

旧城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旧城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城中村改制

第十四条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五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六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七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包括土地)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前款规定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城中村土地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二十三条旧城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旧城改造用地原则上应在原有房屋占地范围内进行,确需增加,且周围有闲置用地的,可一并纳入作为改造项目用地,但增加用地面积人均不得大于35平方米。

改造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四条旧城改造用地中,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比照经济适用房模式管理。其余旧城改造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

第二十五条实施改造旧城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由政府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旧城改造。

第二十六条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五章规划建设

第二十七条旧城改造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明清城保护区的旧城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二十八条旧城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旧城改造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全部用于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发展新墙体材料专用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自来水入网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挖掘费、散装水泥押金、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查费、房地产交易费等一律免收。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环境影响评价费、防雷设施检测费、文物考古调查与勘探费等企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旧城改造项目非安置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未建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减半征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六章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实施旧城改造,应当按照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有房屋拆除工作应当在所在区旧城办、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的组织、监督下实施。旧有房屋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旧城改造主体应当按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旧城改造主体应当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旧城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旧城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在拆迁安置完毕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实施房屋拆迁,旧城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五条旧城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三十七条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城中村村民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的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三十八条凡在年10月31日之前所建城中村被拆迁房屋两层以上(不含二层)的,按照房屋残值给予补偿,之后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综合造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

(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条旧城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2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旧城改造主体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旧城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第七章项目管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区旧城办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旧城办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由区旧城办提出申请,上报市旧城办审批。企业改造项目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提出,市区旧城办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区两政府审批。市区两级政府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改造项目申请,由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市区旧城办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

第四十四条市旧城办会同市建设规划局根据项目计划制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经批准后提供给区旧城办。

第四十五条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区旧城办组织编制城中村、棚户区的改造方案,并在市旧城办的指导下,由区旧城办组织对现场进行踏勘,并召集相关专家和当事人等参与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依据论证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由区旧城办上报市旧城办审批。其中,企业的改造方案,由市区旧城办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编制,并上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市区两级政府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的改造方案,由市区旧城办会同两级政府相关部门编制,并上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

第四十六条市区旧城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完成农民转居民、农村经济组织转城市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转城市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工作。

第四十七条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市旧城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备案、规划、拆迁、土地招、拍、挂,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估、文物保护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辖区旧城办负责对旧有房屋实施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市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有关政策对拆迁安置情况、工程投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全过程监管。

第八章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