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劳务用工合同范本范文

劳务用工合同范本精选(九篇)

劳务用工合同范本

第1篇:劳务用工合同范本范文

雇用方(甲方):

劳务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用工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用工工程项目

2、用工方式

3、工期

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生产计划执行。

4、劳务费用

4.1本工程项目的劳务费用详见附件:《劳务费用一览表》。其单价已综合包括了完成该作业项目所需全部劳务用工费用,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4.2劳务费用计算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为准。

5、施工作业标准

5.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5.2乙方的施工作业,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和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本项目执行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见附表。

5.3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后。

6、甲方责任

6.1及时为乙方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6.2甲方在乙方施工作业前必须对乙方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下达该工程的安全、质量措施和工程技术标准。

6.3及时组织测量和交桩

6.4及时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及办理签证手续。

6.5对本工程的施工作业质量、安全、技术、物资采购、作业进度进行全方面的管理、控制。

6.6负责需要安装设备和所有材料的采购供应。

6.7负责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施工机具。

6.8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劳务计价手续,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劳务费。

6.9监督乙方对劳务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待遇等的实施。

7、乙方责任

7.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7.2乙方必须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工期要求,及时组织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劳动力,按甲方同意的开工时间施工作业。

7.3乙方必须确保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及相应的业务素质,满足相关工作的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稳定,调动更换时,必须经甲方同意。

7.4乙方必须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7.5按规定办理特殊工种上岗操作手续。进场时向甲方人事部门报送名单及相关上岗证明。

7.6乙方的施工作业人员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7乙方负责为施工作业人员交纳国家规定的应交的各种税金,并及时支付劳务人员费用。

8、施工作业的检查

8.1为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应随时接受甲方检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乙方根据甲方通知书,限期返工或整改。

8.2隐蔽工程的作业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检查签认,不得自行隐蔽而转入下道工序作业。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甲方将根据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处罚。

9、安全责任

9.1 在施工中,甲方应贯彻执行jgj59-99标准及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严禁违章指挥,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操作、违章作业。

9.2在施工中,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杜绝违章操作、违章作业。对施工现场的违章指挥、安全隐患,有权暂缓实施,并提出改进意见。由于甲方的疏忽,发生的安全事故并不能免除乙方的安全责任和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9.3乙方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作业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乙方自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10、工程材料

10.1甲方按定额消耗量,根据施工组织和进度情况,供给乙方材料,材料经双方验收签单后,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派专人对材料的使用进行旁站监督。

10.2在施工中,材料实际消耗量超出定额消耗量的部分,按市场价在乙方劳务工费中扣除。(其中钢材按定额量节余5%以上,水泥按定额节余7%以上,未达到者视同超耗。

11、劳务费的结算

11.1每月25日前由甲方按设计要求组织现场质检人员、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签认完成的合格作业量。

11.2按项目预算人员核准的作业量及附表单价结算劳务费。

第2篇:劳务用工合同范本范文

雇用方(甲方):

劳务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用工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用工工程项目

2、用工方式

3、工期

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生产计划执行。

4、劳务费用

4.1本工程项目的劳务费用详见附件:《劳务费用一览表》。其单价已综合包括了完成该作业项目所需全部劳务用工费用,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4.2劳务费用计算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为准。

5、施工作业标准

5.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5.2乙方的施工作业,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和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本项目执行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见附表。

5.3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后。

6、甲方责任

6.1及时为乙方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6.2甲方在乙方施工作业前必须对乙方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下达该工程的安全、质量措施和工程技术标准。

6.3及时组织测量和交桩

6.4及时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及办理签证手续。

6.5对本工程的施工作业质量、安全、技术、物资采购、作业进度进行全方面的管理、控制。

6.6负责需要安装设备和所有材料的采购供应。

6.7负责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施工机具。

6.8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劳务计价手续,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劳务费。

6.9监督乙方对劳务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待遇等的实施。

7、乙方责任

7.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7.2乙方必须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工期要求,及时组织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劳动力,按甲方同意的开工时间施工作业。

7.3乙方必须确保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及相应的业务素质,满足相关工作的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稳定,调动更换时,必须经甲方同意。

7.4乙方必须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7.5按规定办理特殊工种上岗操作手续。进场时向甲方人事部门报送名单及相关上岗证明。

7.6乙方的施工作业人员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7乙方负责为施工作业人员交纳国家规定的应交的各种税金,并及时支付劳务人员费用。

8、施工作业的检查

8.1为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应随时接受甲方检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乙方根据甲方通知书,限期返工或整改。

8.2隐蔽工程的作业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检查签认,不得自行隐蔽而转入下道工序作业。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甲方将根据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处罚。

9、安全责任

9.1 在施工中,甲方应贯彻执行JGJ59-99标准及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严禁违章指挥,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操作、违章作业。

9.2在施工中,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杜绝违章操作、违章作业。对施工现场的违章指挥、安全隐患,有权暂缓实施,并提出改进意见。由于甲方的疏忽,发生的安全事故并不能免除乙方的安全责任和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9.3乙方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作业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乙方自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10、工程材料

10.1甲方按定额消耗量,根据施工组织和进度情况,供给乙方材料,材料经双方验收签单后,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派专人对材料的使用进行旁站监督。

10.2在施工中,材料实际消耗量超出定额消耗量的部分,按市场价在乙方劳务工费中扣除。(其中钢材按定额量节余5%以上,水泥按定额节余7%以上,未达到者视同超耗。

11、劳务费的结算

11.1每月25日前由甲方按设计要求组织现场质检人员、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签认完成的合格作业量。

11.2按项目预算人员核准的作业量及附表单价结算劳务费。

12、劳务费的结算和拨付

劳务费按月结算,根据本工程资金情况及时拨付。甲方根据施工任务书(代结方单)进行劳务费结算,结方单应由项目有关人员核定签认,项目经理签批后,于当月28日报送财务处审核,作为甲方拨款的依据。现场临设完成后可结算付款,基础施工期间不付款,基础工程完成,验收后结帐,付款80%。主体工程,乙方除了交保证金外,二个月不付款,从第三个月开始,结帐后付当月款项的70%~80%。工资中的优质价在工程质量评定后再付给。

13、环境和文物保护

13.1乙方应在施工作业中保护施工作业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如有违反甲方及上级下发的有关环保条例的行为,甲方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13.2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

14、违约责任

14.1甲方按合同要求应及时拨付劳务费。

14.2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施工作业,并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施工作业任务,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的在24小时内让出工作面与临设,否则视为违约。 14.3因一方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对已完工作量进行盘点,并据此进行末次结算。

15、争议解决

15.1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定或约定通过诉讼解决。

16、合同生效与终止

1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完帐清后自动失效。

17、补充协议

17.1在合同执行中情况变化时,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项目部一份,乙方二份;报送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工程管理处三份备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工程管理处:

人力资源处: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6劳务用工合同范本精选【二】

以下简称甲方)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分配乙方从事 工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二、用工约定:

1、乙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后,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立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试用期内按实际日工计酬);

2、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时终止;劳务用工合同范文节选!

3、劳务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职责:

1、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

3、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制度》,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出现工伤事故,本人应负一定责任;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甲方的信息、资料等,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作时间: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将按《劳动法》的规定予以支付相应报酬。

2、乙方必须规定的劳动日数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业务(工作)主管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主管应在请假单上签字,并做好保存,以便月底报考勤计工资时备查。

3、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但缺勤休假不得超过 天/月,凡超过者,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协议。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乙方调出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

六、劳动报酬:

第3篇:劳务用工合同范本范文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市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

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款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

第二条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按照月预付,每季进行一次结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甲方为乙方办理工资卡,按月将预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划入乙方的工资卡账户,每月预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参加工伤、医疗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应由乙方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为扣缴。

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七条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第4篇:劳务用工合同范本范文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工人)姓名:

所有制性质: 性别: 年龄: 民族:

地址: 文化程度:

法人代表: 现居住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健康证号码:

甲方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年__月_ 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如甲方需要继续留用,经乙方同意,双方可以续订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临时工作任务。乙方若同意,须服从。在合同期内甲方因调整工作任务,需要变更乙方的岗位和任务,需经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辞职,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三、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____日,每日____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每日加班不超过_____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____小时,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按规定发给加班加点费。

(二)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乙方的岗位和承担任务,甲乙双方协商定为为每日_____元,每月____元。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劳动贡献,定期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在本合同双方约定栏中约订。从事夜班的,应发给夜餐费_____元。

四、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

(一)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金缴纳办法与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甲方负担_____元,乙方负担_____元。乙方缴纳金额,先由甲方统一支付,后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乙方如符合招工条件,单位又有指标,可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二)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甲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____个月。医疗期内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甲方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____元,乙方死亡的,甲方应发给丧葬补助费______元,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______元。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签订合同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探亲,服务每满一年假期为______天;乙方如遇婚、丧、女工怀孕、分娩、哺乳,甲方应按规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日期的,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______,及劳动保健食品费_____元。从事起重、电焊、司炉等特殊工种作业的,需持有关部门核发的《专业岗位操作证》方可上岗。

(六)合同期间,甲方发给乙方每月副食品补贴______元。冬季取暖期间,按规定每月发取暖津贴______元。

五、劳动纪律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生产。

(三)爱护单位财产,不无故损坏公物。

(四)上班工作(生产)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

(五)听从指挥,服从调动。

(六)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投机取巧。

(七)有事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主张。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辞职

(一)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

(3)乙方培训(熟练)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意供职的;

(4)乙方非因工负伤,治疗终结仍不能复工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2)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

(五)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有贪污、盗窃、,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辞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劳动保护措施,严重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人格受到甲方负责人侮辱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5)经国家批准应征入伍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六条第3项情况之一的;

(2)患有职业病和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限内未能治愈,属于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八)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第六条第(四)款所列情况外,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七、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或无正当理由在合同期内辞退乙方的,按乙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

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要求乙方予以赔偿。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乙方不经甲方同意私自离单位的,赔偿甲方_________元,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离单位手续。

【劳务用工合同书(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燃放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 5年,自 XX年10月 10 日至2018 年 10 月 10 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 1700 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 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 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5篇:劳务用工合同范本范文

论文关键词:电网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近年来,随着电网企业不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健全用工制度,优化用工策略,对改善企业员工队伍结构起到一定作用,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在解决临时性、辅、替代性的岗位用工(简称“三性”岗位)以及控制人工成本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企业超计划编制用工、对派遣机构监督不到位、员工入口把关不严、退出机制不健全、部分岗位混岗作业、管理不规范以及少数派遣机构资质不完备等问题,给企业带来了很大困扰。因此,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就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在这里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以“五统一”的思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以飨读者。

一、统一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管理

统筹各类用工管理,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年度劳动用工计划管控,并考虑定员标准外的运输、后勤、物业等用工需求,实行“统一申报、统一审批”制度,严禁计划外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用工计划是人力资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计划管理是落实企业战略和工作目标、调控配置资源、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用工计划的一部分,只有将原来单纯的职工人数计划拓展到劳务派遣用工、农电工、业务委托用工等全部用工的计划管理上才能有效地做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控,才能从单一职工人数用工计划管理向全方位总量用工计划管理、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益化管理转变,从而提高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用工管理水平,有助于通过人力资源用工计划管理引领人力资源各项业务更好地协调发展。对于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的核定,更是要从企业定员核定的角度出发,对缺员单位在生产辅助等非核心业务岗位用工给予一定数量的核定;对超员单位原则上不核增或少核增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从而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用工总量,防止企业过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二、统一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企业岗位序列编制的基础上,结合劳务派遣用工的实际情况,分类分层对劳务派遣岗位设置进行细分,通过不同的岗位名称、职责、属性严格区分长期职工和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范围,按照同一岗位使用同一种用工的原则统一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从而统一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的适用范围,避免企业核心业务岗位和岗位以及职能管理部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同时,对后勤、物业等服务类通用业务也尽可能优先采用业务外委模式,并避免混岗作业,造成同岗不同酬现象。

三、统一劳务派遣机构准入管理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这就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目前劳动力市场上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有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纯的劳务派遣公司,也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还有隶属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中心。可见现存的劳动者派遣机构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主体范围,且其劳务派遣机构和组织可谓名目繁多,一些不当派遣也是各式各样。因此,企业就有必要全面梳理各类劳务派遣机构情况,按照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完备、管理规范、信用等级优良等要求制订标准规范的准入制度和条件,统一劳务派遣机构准入管理,指定4~5家符合要求的派遣机构供下属各单位选择。对已签订的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派遣机构要依法解除协议,坚决取缔各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招聘派遣劳动者,对关联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也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从而统一规范劳务派遣机构,保障劳务派遣用工者的合法权益。

四、统一劳务派遣用工薪酬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根据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特点,参照企业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建立相应统一的公司系统劳务派遣用工薪酬体系就十分必要。劳务派遣人员月基本工资待遇将综合考虑其技术等级、学历水平、工作年限、工种和聘用岗位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特种车辆驾驶及特殊工种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月基本工资可以适当上浮。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以货币形式支付,所需费用经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统一核定后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劳务派遣机构指定账户并发放给劳务派遣用工。

五、统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方式

要全方位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笔者认为还需在用工管理方式上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劳务派遣用工招聘。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必须以上级核准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为依据,在审查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信誉及管理水平并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基础上,委托派遣机构按照约定的要求、条件和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招聘时,企业要按照岗位性质等区分高端、一般、低端劳务派遣岗位,分别制订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考试、核准等招聘方式。对于高端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等级或大专及以上学历(条件艰苦地区可适当放宽),同时采用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招聘。各企业可与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劳务派遣用工试岗期。试岗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派遣期为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岗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岗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岗期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试用期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劳务派遣用工在试岗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可直接退回至劳务派遣机构。

二是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管理。各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必须监督劳务派遣机构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必须要求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核实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等情况。用工单位不得接受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机构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的被派遣劳动者。

三是加大劳务派遣用工的培训开发。各企业要依据职业能力培训规范的要求,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培训开发,确保劳务派遣人员技能水平适应企业发展和设备技术升级的需要。对新上岗(含新入职)、换岗的劳务派遣人员,要依据岗位工作要求进行不少于 1 周时间的岗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知识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培训不合格的应重新培训或退回派遣机构。

四是强化劳务派遣用工绩效考核。企业要将现行的绩效管理制度延伸至劳务派遣用工。要对劳务派遣用工实行绩效考核,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到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合理制订具体、量化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科学考核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及能力,并定期将绩效考核结果通报给劳务派遣机构。同时,各企业要强化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在核定的费用总额范围内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费用支付机制,引导派遣机构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工资制度。

五是健全劳务派遣用工保险管理。用工单位要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将劳务派遣用工参保所需费用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劳务派遣机构指定账户,督导劳务派遣机构及时办理劳务派遣用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做到参保手续和缴纳费用合法合规。劳务派遣用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六是完善劳务派遣用工信息化管理。规范、完善劳务派遣用工台账,及时更新劳务派遣用工数据,全面掌握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基本信息、变化调整、岗位分布等情况是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基本手段,是劳务派遣用工深化、细化、有效提升管理的基础数据保障。同时,要建立劳务派遣机构数据信息库,要准确掌握派遣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等级等信息,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实时监控和管理,防范派遣机构不规范管理给企业带来的连带法律风险。同时,实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可控、在控。

七是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督导管理工作。企业每年要结合劳务派遣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对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对照准入条件对所选劳务派遣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协议、管理不规范的劳务派遣机构要依法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取消其准入资格,并及时更新派遣机构名单。要建立劳务派遣机构管理反馈常态机制,对派遣机构、派遣人员、劳动合同订立、薪酬福利发放、社会保险建立支付等情况要及时掌握,实时监督、反馈。

第6篇:劳务用工合同范本范文

关键词:劳务派遣;必要性;半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作为新兴的用工方式是市场经济下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要求的必然结果。由于企事业单位的偏爱,劳务派遣如雨后春笋班般在各地各行业出现。但因缺乏规范,各地用工时却产生大量社会不公现象――没有社会保险,待遇明显低于单位直接雇佣工等等。其实质是劳务派遣的这种用工形式往往因用工单位将员工福利、工伤赔偿等义务转嫁到劳务派遣单位,导致了一旦出现索赔面临着“真雇主有钱不赔,假雇主无钱可赔”的纠纷和困境。

一、《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的立法背景

劳务派遣一直是立法中的难点和热点,有人建议取缔劳务派遣。有人主张从严规范,也有人建议从松规范。笔者认为不应该取消劳务派遣这一制度。

首先,取缔劳务派遣是不现实的。劳务派遣有其积极的方面,依法运作将是用工单位、劳动者及派遣机构三方均可获益的现代化人事管理方法。

规范的劳务派遣对于员工具有如下优越性可以充分体现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在劳务派遣合同期内,劳务派遣单位成为用人主体,对于被派遣员工的劳动薪酬、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操作,可以确实保护被派遣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实行劳务派遣后,被派遣员工可以在不影响原工作前提下依法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从而寻求更多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和空间。

对用工单位来说,优越性更参有利于用工单位建立灵活、便捷的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制度;从根本上改善用工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机制,实现企业用人而不管人,是社会化大分工的进一步深化。

其次,既然不能取缔劳务派遣,就要对它进行规范。现实中劳务派遣不规范操作所引发的负面影响是存在的,用人单位出于降低企业成本、减少责任的类似目的,利用法律的空缺,使得被派遣劳动者遭受诸多歧视性待遇,甚至出现劳务派遣主流化的趋势,急需立法予以专门规范。

《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作为第五章特别规定中的一节内容,制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中的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则,强调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样可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遏制劳务派遣主流化趋势,引导劳务派遣健康发展。

二、劳务派遣立法规则的内部冲突

且先看两个法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项原则性规定试图遏制劳务派遣主流化趋势,防止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以这种用工方式规避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促使劳务派遣单位认真考虑对被派遣劳动者身心利益的全面保护,从而在根本上避免了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不计后果的野蛮使用。

两个法条规定本意是一方面确定劳务派遣工作的性质为临时性、辅、替代性,一方面却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时间固定为二年以上。但是仔细体会,却发现这里有矛盾。既然劳务派遣的工作性质是短期性的,但为何必须要求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这势必导致某种情况,用工单位在小于二年的时间内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务关系后,劳动者就业的风险转嫁到劳务派遣单位,即使劳动者没有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仍需承担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保障。这显然是有失公平,且加重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于是真正那些需要临时性、辅、替代性的工作被不合规范的用工形式所代替,而某些试图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位将正式工强行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了劳务派遣的非正常繁荣景象。

第7篇:劳务用工合同范本范文

一、《劳动合同法》对后勤用工的挑战

1.提高了用工的管理成本

中学后勤用工主要集中在物业管理和保洁、食堂厨工、绿化养护、水电维修等主要从事体力劳动的岗位,从业人员多为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以往后勤对他们的管理成本支出是极低的。而《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无形中提高了管理成本。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往对于一些常规性岗位才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而对于一些临时性的岗位则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现在,不管何种形式的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均需要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意味着需要管理者认真考量岗位性质,针对各个岗位的特点,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落实到书面材料中。第二,《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规定要求采用书面变更形式,有时会根据员工特点进行岗位调整,现在必须采用书面变更形式。第三,《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程序性约束,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工会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则有权提出纠正要求,而用人单位则必须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备案制度备查。虽然从目前新法实施三年来看,劳动备案备查制度仅仅在企业展开,但是,作为中学后勤用工管理规范化要求,不久的将来也要实现这一目标。上述规定,无形中增加了管理工作量,大大提高了中学后勤用工管理成本。

2.加大了用工的经济成本

中学后勤雇用的临时工多数不签劳动合同,而且所从事的岗位也没有技术含量,多为低层次重复性的体力劳动,因此,在工资支付上弹性也很小,基本上都是按照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也极为不规范,社会保险有的也难以到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在第三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一条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这就意味着加班费的支付不只是平时工资的100%计算,而有可能是150%,甚至300%。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常见情形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学后勤不同于社会化模式的高校后勤,也不同于一般性事业单位后勤,更不同于企业后勤,中学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政府,自身带有公益属性,非经营性主体,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导致了中学后勤用工的经济成本支出加大。

3.提升了用工的法律风险

第一,以往对于雇用员工的工资发放存在随意性,有些单位经常采用延时一个月的方式发放。现在《劳动合同法》有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由国家强制力做后盾保障的支付令成为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在工资发放问题上的一把尚方宝剑。第二,《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也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自此,《劳动合同法》具体针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单方解除合同等事项均作出了明确罚则。上述法律规定大大提升了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优化用工形式,压缩成本预防风险

劳动用工的管理成本、经济成本以及法律风险是中学后勤在用工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在权利意识高涨的今天,后勤用工不能再像过去那样随意松散,而应在法律的规约下合法用工、规范用工。中学作为一个非盈利非经营性主体,用工成本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劳动合同法》针对不同的用工形式规定了不同的规范,不同的规范导致的用工成本也多有差异。作为中学后勤的管理者,应该根据岗位特点,选择不同的用工形式,利用用工形式的差异,合理压缩用工成本。

1.工作任务不饱满的岗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以及外包等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也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可见非全日制用工成本较低,针对学校中一些工作任务不饱满的岗位,诸如学校里的保洁、绿化维护、杂工等有选择地使用此种用工形式可以节约用工成本。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时需要注意的风险就是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发放周期的特殊规定。

2.项目工程适用外包用工形式

中学后勤中有关基建、维修、设备添加等项目工程尽量采用外部承包形式,以发包人的身份仅就业务或工程项目与承包人建立承揽关系,这样劳动者只与承包人有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作为发包人的校方与劳动者建立的是间接用工的关系,不需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不直接使用劳动力,但可使劳动者对发包方(校方)有经济依赖。这种形式的用工,雇主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校方作为发包人一般对承包人雇用的劳动者不负连带责任。而且,由于这种用工形式不排除劳动者对校方的经济依赖,故而,校方实际上对劳动者也有无形而潜在的约束力。诚然,这种用工形式也有需要警惕的缺陷,不利于发包人对承包人用工的监管,其经营风险较大,这就需要后勤管理者在这个方面多加留心,避免风险。

3.临时性、辅、替代性工作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主体自由选择和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的产物。用工单位实际使用的劳动力,但劳动关系却是由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负责劳动力的工资、保险、人事管理等,与直接用工相比,这种用工形式下用工单位将部分雇主责任分离给派遣单位。在过去,很多地方大量甚至全年用劳务派遣用工取代直接用工。《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对于中学后勤业务来说,那些非主营业务、正式员工离开无法工作、所需工作周期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形式,其管理成本较低,也部分地转移了用工的法律风险。

三、规范用工程序

过去在没有《劳动合同法》的时代,通常劳动者与学校之间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出现的纠纷,随着《劳动合同法》逐步为广大劳动者所熟知,劳动者的维权将有法可依,作为用工单位的学校也应该建立一套规范的用工程序,以避免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后勤管理者应该制定一套详细的用工程序,在这套程序中,最主要的几个环节不可缺失。

1.签约与解约

建立规范的用工程序的第一步就是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制定适用不同岗位的合同范本,履行书面签约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后勤管理者应当根据工作的经验事实,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协商决定合同内容,但是,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不只是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约的范畴,而且更要接受公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制,因此,更多的强制性规定限制了双方的合意,用工单位在制定合同范本时不要违背这些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2.岗位职责、工薪与社会保险

劳动关系纠纷更多发生的场域就是工薪与保险,因此,这一内容是用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后勤管理者应该结合用工形式,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工薪支付方式、五险一金的缴纳方式。其中岗位职责是用工单位主张权利,向劳动者追责的主要依据,因此表达一定要详细而准确,否则一旦纠纷出现,一般裁判者会依据天平倒向弱者的法律原则解释合同。就合同有关事项向劳动者做详细的告知,并将履行告知义务的事实以书面形式固定,未雨绸缪,以防出现纠纷以后没有证据可查。后勤管理者在规定劳动者薪资支付方式、薪资标准时注意《劳动合同法》的最低标准规定,如果出现违反该规定使用劳动力的现象,则可能出现用工单位承担赔偿性责任。

3.工伤事故

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事故之后,如果合同规定语焉不详也极易发生纠纷。虽然说原则上工伤事故一般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但是,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加之用工形式的多元化,作为学校后勤管理者,在制定合同中应当尽可能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再一次强调性地规定事故责任的承担范围、承当方式和承担者,以降低学校面临的法律风险。

四、结束语

中学后勤是为一个学校的职能活动提供物资保障的机构,它的任务是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服务。后勤的这一属性决定了其工作内容的庞杂无序,维系其职能运转必定需要庞大的劳务用工队伍,用工管理自然就成为了后勤管理者必须面对而不能回避的中心课题。相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来的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期待更多的后勤管理者对此投入更多的关注,去探索一条合法用工、规范用工之路。

参考文献

[1] 张晓.《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高校后勤实体用工初探[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9,8(4):99-102.

[2] 徐丽雯.《劳动合同法》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J].首都经贸大学学报,2009,2:59-62.

[3] 张伸.《劳动合同法》对高校食堂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高校后勤研究,2009,1:93-94.

第8篇:劳务用工合同范本范文

关键词:劳务合同;工作方式模式;教育院校;应用

随着教育院校办学规模和办学质量的逐步提高,编制外用工已经成为各类教育院校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编制外用工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最大限度节约人力资本,将更多的事业编制用于专任教师等高级人才的引进,但另一方面也潜藏着巨大的用工风险。本文试图通过引入劳务合同这一工作模式,在特定岗位和范围内替代传统的人事、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有编制外用工形式的风险。

一、劳务合同模式下的工作方式与传统编制外用工方式之比较

1.劳务合同的概念

劳务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债权债务协议。劳务合同实际上就是雇佣合同,是指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一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债权债务关系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劳务合同具有合同主体平等、合同内容自治的特征。

2.两者的本质区别

劳务合同建立的是一种劳务法律关系,而传统编制外用工方式建立的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上的不同构成了劳务合同模式下的工作方式与传统编制外用工方式的本质区别,其差异具体体现为:

(1)工作性质不同:劳务合同所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彼此无隶属性;而传统编制外用工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当中的一份子而存在,彼此之间具有从属性。

(2)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传统编制外用工方式下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有严格要求,一旦违反便会受到法律制裁。(3)报酬性质不同:在劳务合同模式下,用工单位是以酬金的方式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向劳动者进行支付,不享有其他待遇;而在传统用工方式下,用工单位除工资外,劳动者还享有各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4)承担责任不同:劳务合同承担的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基础,无过错则无责任;传统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劳动法上的责任,用人单位因此要承担严格的雇主责任,这其中负担最重的便是社保责任。2.劳务合同模式下工作方式的优势

劳动合同模式下工作方式的优势正是建立在上述与传统用工方式的区别当中,主要体现为:

(1)规避法律风险:由于此种模式下,用工单位并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因此用工单位可以不受劳动法律规范的限制,避免用工单位陷入沉重的劳动法律责任当中,从而极大限度的减少用工成本;

(2)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此种模式下,用工单位可以对劳动者所完成的劳动成果进行严格检验,一旦劳动者未完成工作任务便可以拒绝支付酬金,从而避免了劳动者的消极怠工,保障了劳动成果的高质高效。

二、劳务合同模式下的工作方式在教育院校的应用

1.应用范围

在劳务合同模式下的工作方式在教育院校的适用范围上,我们既要尊重此种方式自身的规律特点,又要与学校的工作实际相结合,具体来看,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以体力劳动为体现形式的后勤服务工作

此种工作的特征是即不可或缺又简单繁复的体力劳动,此种工作既无必要占用宝贵的事业编制,又不必非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与之签订劳务合同而获得相应劳动成果。

(2)以智力成果为体现形式的项目开发工作

此种工作的特征是能够以独立项目方式存在的提升工作效率的高层次智力成果,此种工作一方面需求的是高层次专门性人才,另一方面一旦项目完成便不再需求,因此我们同样没有必要对这种薪酬成本高又无长期使用需求的工作占用正式编制,完全可以通过劳务合同的方式获得满足。

2.应用当中需注意的问题

(1)做好工作评估,完善合同内容

在无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完全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定,因此合同内容便成为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因此避免劳务合同工作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的关键在于工作内容的科学评估和合同内容的明确完善。(2)注重过程管理,增强证据意识

由于劳务合同情况下,提供劳务一方与用工单位并无隶属关系,其自主意识、责任意识相对较弱,因此要想获得高质量的工作成果,加强对工作过程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另外工作过程中的纠纷并不能适用单位内部制度规定,一旦发生很可能要诉诸司法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增强证据意识,为维护权益提供保障。

(3)强化安全规范,避免重大过失

劳务合同这一工作方式虽然能有效降低劳动法律所课以的严格的劳动法律责任,但随之而来的契约责任却是不可避免的。而契约责任通常以过失为归责原则,这就需要我们强化安全规范,避免因我们的过失所带来的危害。

一方面,由于各类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由非正式编制人员承担简单而又繁重的后勤教辅工作是客观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各类学校在教学硬件建设上普遍提速,学校运转面临巨额资金压力,无法长期负担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所产生的巨大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这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而由于劳务合同模式下的工作方式具有传统编制外用工所不具备的优势,便自然成为解决目前困境的途径之一,值得我们在今后的人力资源工作中不断探索实践。

参考文献

[1]龚毅,刘颖.高校编制外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及控制措施[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04):124-128.

第9篇:劳务用工合同范本范文

关键词:建筑业;用工管理 ;劳务派遣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 A

一、《劳动合同法》新规定解读

《劳动合同法》修订案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的基础上,更加突出“扶弱抑强”的立法宗旨,重新修订和明确了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派遣公司资质及派遣业务的承揽条件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新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2、实行同工同酬,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增加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限定派遣使用范围,派遣岗位为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并对三性做了具体定义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实行派遣人数总量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5、新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劳务派遣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新法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二、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形式面临的挑战

建筑施工企业除正式员工外,还有劳务派遣、工程分包用工、劳务分包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将面临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1、混岗问题

未明确区分现有岗位三性及各类岗位用工形式的使用条件,各类从业人员交叉混岗现象普遍。建筑施工企业派遣用工形式在非临时性、辅、替代性的岗位上也普遍使用(如技术类、管理类、后勤类岗位)。

2、规模比例问题

虽然山东省派遣员工比例暂时没有出台,但参照其他地区的标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30%,最高不得超过50%。

3、同工同酬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的务工人员多以工程承揽协议、劳务承揽协议、内部分包协议等形式在工地内施工,不少企业缺乏对各工种的三性认定和分类工作,各工种工资结构和标准尚难统一。

4、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劳动关系问题

由于国内建筑行业劳务市场尚不健全,大部分劳务分包、工程分包企业缺乏管理能力和责任感,许多分包单位不与劳务人员签劳动合同,直接用工。这样会在纠纷产生时,无法认定是分包方直接用工还是总包方直接用工,容易被认定为务工人员与总包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内部分包的劳动关系问题

由施工队长带领劳务用工,以工施工队为单位进行内部承包,由于施工队长无独立的法人单位,无法签定劳动合同,这种用工形式会被直接认定为务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的建议措施

1、梳理并规范劳务工种,严格劳务工准入机制

针对现目前的建筑施工企业内工种混杂问题,需要立即开展劳务工种的梳理和规范工作,形成工种序列,合理区分主要岗位和辅助岗位,尽量避免混岗现象,降低用工风险。

建立严格的劳务人员准入机制,特别是后勤工种劳务人员,有用人需求时,本着“先调配、后招聘”的原则,先在公司范围内统一调配,规范劳务用工人员准入流程,并通过优化内部管理程序,确定人员编制等方式,逐步缩减后勤管理类劳务用工数量,降低人工成本及用工风险。

2、分层推进劳务工参保,监管分包单位参保情况

在严格控编的前提下,先行推进现有工程技术、安全、设备管理等专业岗位劳务工进行参保,降低用工风险。并对各类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参保情况进行监管和约束,逐步实现务工人员参保全覆盖。

3、规范用工形式,实施专业劳务分包

采用专业劳务分包的方式,将混凝土砌筑、模板作业、木工作业等工序进行专业化劳务分包管理。鼓励务工人员成立资质健全的公司,使以个人或班组为主体的内部分包转变为的独立法人的分包。采取招投标形式,优胜劣汰,选择风险承担能力强、管理规范、资质齐全的分包公司作为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