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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救助申请书精选(九篇)

民政救助申请书

第1篇: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执行救助金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特困群体的申请执行人,提供经济救助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执行救助金由县人民政府拨款解决,每年度拨款十万元,余额转入下年度累计使用。

第四条执行救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坚持公开、专用、救急原则。

第五条执行救助金在县财政局设立专门帐户,建立帐册,实行专门管理。

第六条执行助金救助金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二)属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的申请执行人;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为申请执行人;

前款所述案件属县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属磐安籍,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完全未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可以申请救助。

第七条申请执行人申请救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证件或所在地基层组织证明。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八条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受理执行救助金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符合本规定救助条件的,提出执行救助的书面意见,经执行局局长审核,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查决定,报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第九条对不符合发放执行救助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十条执行救助金发放额不超过执行标的50%,最高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报县政府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一般只能享受一次执行救助。

第十二条情况特殊需要特别救助的,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十三条执行救助金发放后,不减轻被执行人的清偿义务,人民法院应当继续依法执行,并从所得执行款中提取所支付的金额补入执行救助金。

第十四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弄虚作假骗取执行救助金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并给予警告、训诫、具结悔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每年年底向县政府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2篇: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助,是各级政府对在生活中遇到突发性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一次性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应急救助要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平公正和以自救、互助为主,政府一次性救助为辅的原则。政府救助的重点是发生突发性困难后,靠自身力量和互助互济仍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

第四条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的审批与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急救助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凡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居民家庭,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应急救助:

(一)在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重大疾病救助、就学援助、住房救助、采暖费减免、农村灾民救济等项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又遇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危及基本生活的;

(二)虽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家庭遇有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存在其他特殊生活困难,造成生活一时难以维计,使实际生活水平降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

(三)在特定时期,由政府指定对某些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应急救助的。

第六条为了体现应急救助的合理公正,使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挥出最大效能,对虽遭遇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但自身有能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政府的应急救助。

第七条应急救助的款物数额要根据居民遭受突发性灾害影响基本生活的程度,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原则上要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适应。城乡生活困难居民享受应急救助后,其实际生活水平不应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应急救助要针对居民家庭的实际需求,采取以现金为主、款物结合的方式实施。一般情况下,对同一家庭实施应急救助的时间间隔,须在3个月以上。

第九条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申请应急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下的,携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暂住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户籍证明,向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应急救助申请后,应委托申请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听取申请者的陈述后,核实其家庭生活状况,组织群众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予以张榜公布。3日内无异议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评议结果进行初审核实,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填写《*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一般情况下,应急救助管理审批部门,应在申请者递交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应急救助实行一次性申请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者在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各种社会救助政策兑现情况;

(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五)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

(六)上次享受应急救助的情况(时间、款物数量)。

第十二条应急救助款物的发放工作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发放。应急救助的款物要在批准后的3日内予以兑现,并责成申请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应急救助所需资金采取以吸收社会捐赠款物为主,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为辅的方式筹集,建立应急救助基金,市财政每年从市本级福利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将应急救助资金列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

应急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民政部门依据本地实际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应急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救助的申请审批、管理与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具有州户籍且居住在本地或非本州户籍但持续暂住本地一年以上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由州、县人民政府委托民政部门对因病、因灾等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一次性应急生活救助的措施。接受救助的对象享受的是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坚持及时、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边缘群体;

(三)贫困家庭中无能力上学的大、中专学生;

(四)经民政局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

第五条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仍然超过5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及其他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死亡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重残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元--2000元适当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的适当救助;

(五)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救助2000元;

(六)外来务工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一次性返程路费和一日以内的基本生活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导致申请人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6、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

1、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村)进行公示3天;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居)委会在《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社区查访,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应及时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录入临时救助信息数据库。

(三)审批

1、州、县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民政、工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并进行研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州、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西海镇地区的救助对象由州民政局审批。

3、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的,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特殊情形下,州、县民政局可以直接实施救助。

4、因病、因灾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

第八条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救助的,须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财政补助;

(二)州、县财政预算安排;

(三)州、县财政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

为做好我州临时救助工作,在争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州、县财政分别将不少于5万元的临时救助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并以10%的增幅逐年增加,资金滚存使用。

第十条州、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专户,并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发放。州、县财政为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民政局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由民政局或受委托的乡(镇)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当事人当年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因、、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第4篇: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

一、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针对性。

(一)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发放门诊医疗卡,主要用于常见病的门诊治疗。其中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直接拨入各乡镇敬老院,资金由各敬老院统一掌握管理,集中使用。救助资金于每年年初以核拨发放《定点医院救助卡》的形式下发,救助对象年内发生新增或核消,由各乡镇民政所到县民政局统一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分别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门诊医疗实行定点制,梅江镇户籍的定点门诊医院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其他各乡镇户籍的为所在乡镇卫生院。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凡当年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按城市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农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申请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其救助比例如下:

1、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比例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三)实施特殊对象救助。即对没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户(即“城乡低保边缘户”)中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12种大病的,除县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2万以上(含2万元)的,凭县医保机构核实后可到所在乡镇民政所申请乡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20%,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各乡镇在受理此类救助对象时,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审同意统一上报,且对此类人员的救助资金全年应控制在本乡镇救助资金总额的10%以内。

二、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一)个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核实其病情及医疗费支出后,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同意后报乡镇民政所受理,乡镇民政所每月汇总后报乡镇政府大病救助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报县民政局汇总整理,在一个月内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二)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的家庭成员患有前文规定病种的,由个提出书面申请,县医保机构核准病种,村(居)委员会、乡镇民政所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好由调查人签字的书面调查材料,然后填写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民政局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三)规范凭证:个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一张,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以及县医保机构核准的病种和医药费用报付证明。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城乡救助管理体制

第5篇: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

成立岳阳楼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李少怡任组长,副区长张*明、陈建红、贺景福、徐兰喜任副组长,王梦华、黎炜、王武中、田新华、彭端生、程岳华、袁久经、许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设区民政局),王武中兼办公室主任。各乡(街)、村(居)分别设立社会救助管理站和社会救助申报点,并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各类救助对象的申报、调查和监督工作。

二、救助对象

(一)动态管理中现行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五保户、城乡特困户、残疾人。

(二)因自然灾害导致正常生活无法维持或房屋全倒的重灾户。

三、救助项目

(一)城乡低保救助。系对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现为180元)的城市居民实行的一种基本生活保障。由区低保中心组织落实,具体按《岳阳楼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政发〔20*〕11号)进行操作。

(二)大病医疗救助。系对凡持本区户口且长期居住本区辖区内的五保户、特困家庭的成员,因患大病,家庭无力承担其医疗费用,且一年内支出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医疗费用城市3万元、农村2万元以上的家庭。有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医保的原则上不在救助范围。

上述对象之外的其他对象患大病,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家庭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一次性救助。由区低保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按《岳阳楼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政发〔20*〕13号)进行操作。

(三)医疗援助。系专对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收费优惠的一项政策。由区卫生局在全区区属医疗卫生单位中贯彻落实,医疗卫生单位凭对象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有效《低保证》,采取“免收挂号费”和“优惠住院总费用的5%”的办法。

(四)临时性救助。系针对需紧急救助的特困对象进行的一种专项救助。主要有三种对象:因自然灾害需紧急救助的困难对象;因重大意外事故需紧急救助的困难对象;特困群众上访求救需临时性生活费和交通费救助的对象。

申请民政临时性救助对象须有本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民政救助审批表》,经乡(街)、村(居委会)两级初审上报,即经村(居)委会审核评议和本村(居)委会民政义务监督员入户调查认定,由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特殊情况下,申请救助对象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区民政府局。区民政局负责审核落实,具体按《岳阳楼区民政临时性救助办法》(*民发〔20*〕12号)进行操作。

(五)住房救助。系对城乡特困无房户、因灾倒房户进行的一种专项救助。由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具体按《岳阳楼区城乡特困户及灾民倒房户住房救助办法》(*民发〔20*〕13号)进行操作。其审批程序:

1.农村特困无房户由区民政部门每年核查一次。即各乡、街道办事处于年初(三月底前)将辖区内需给予住户救助的特困无房户情况(含报表和照片)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报情况逐户进行实地核查后,报救灾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当年住房救助对象。

2.因灾倒房户由乡、街道办事处及时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组织实地核定后由区低保中心按廉租房管理规定核实并向区房管部门申报审批。

(六)助学救助。系对低保户、五保户家庭中无法上学的适龄儿童、辍学中小学生,无法继续深造的品学兼优的高中生、大学生进行的一种救助。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政府助学”凭个人申请(书面申请、《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残疾证》、村(居)委会调查证明、学校证明,高中、大学生附考试成绩单和学校鉴定),由所在学校和村(居)委会公示,经乡(街)民政所、乡联校初审,报区民政局、教育局审批,采取“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每期救助500元,大学生每年救助2500元”的办法;“结对助学”凭个人申请(同上要求),由民政所初审,报区民政助学办公室调查核实,介绍结对帮扶对象,采取“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助学规定标准”的办法。

(七)就业帮助。系针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乡特困群众进行的专项帮助。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申请人凭《下岗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证》或《特困户救助证》、申请书及其它有关材料到所在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委会、乡(街)劳动和社会保障站逐一审核并公示后,上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取“提供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进行劳务输出”的具体措施进行帮助。

(八)法律援助。系对本区户籍的民政救济对象实行的一种专项救助。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组织落实。当事人持有效的救济证件(《五保证》、《低保证》、《特困证》或《残疾证》)和申请,经村(居)委会出具特困证明、乡(街)审核后,并经区民政局初审转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要采取对当事人进行维权的办法。

(九)司法援助。系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的一种救助。由区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具体按《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试行办法》(*法〔20*〕12号)进行操作。

(十)残疾人扶助。系专对残疾人在康复、就业、维权、住房以及残疾人学生、特困残疾人子女就学等方面进行的一种扶助。由区残联组织实施,具体按《岳阳楼区残疾人扶助方案(20*—20*年)》(*残字〔20*〕18号)进行扶助。

(十一)科技援助。系专对从事种养殖业生产的特困农户进行的一种科技援助。由区农林畜牧水产局组织实施,具体按《关于对我区特困农户实行农业科技优惠政策的通知》(*农林畜水〔20*〕22号)进行操作。其主要内容:

1.免费为农户开展种、养殖、加工生产方面的技术咨询,免费为特困农户提供各类农业生产技术、信息资料;

2.免费在各乡、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3—5期各类种、养殖技术培训班;

3.免费为各特困农户在区农林畜牧水产局网站上各类农产品生产资料及产品供求信息;

4.免费为特困农户各类动植物重大疫情预测信息、防治办法,并免费为其提供畜禽防疫疫苗;

5.对国家森林生态实行重点保护,发放本文来自新晨生态效益补助(每亩扶持4.5元)。

四、监督实施

第6篇: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时能够得到有效救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0年7月起,我市将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政策配套、管理规范、资金落实、便于操作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临时救助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探索完善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措施,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

2、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与最大限度追求公平、公正相结合;

3、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

4、坚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

5、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救助范围和救助办法

(一)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及农业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包括:

1、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各乡镇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上述人员中以下几种情况不予救助:

1、具有本市户籍但未在本市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

2、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方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3、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二)救助办法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根据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给予该家庭非定期、非定量救助。每年度同一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享受的救助金额应当相同。救助的方式和救助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操作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和低收入证、家庭成员收入以及致困原因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入户调查、资格审核、评议、公示和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其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部门。

(三)审批。市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市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四、资金筹集及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鼓励和提倡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城乡困难家庭救助工作,促进慈善救助、社会互助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城乡困难家庭救助格局。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和监管好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专项资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健康有序实施。

第7篇: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05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中央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8篇: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40%救济对象;

(五)计划生育奖扶对象;

(六)发生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需救助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

根据本县城乡基本医疗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扣除合作医疗补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标准如下:

(一)农村五保户按零标准起付,在1000元以内由乡村统筹解决,超出部分按实核报;

(二)城乡低保户按1000元标准起付,年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10%进行救助,超过5000元以上的按15%进行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2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根据《*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民优字〔20*〕190号)另行制定。

(四)享受40%救济对象,由本人申请,乡村审核,经县民政、卫生部门批准,指定在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的费用,按2/3核报,年最高救助限额1000元。

(五)计划生育奖扶对象,按1000元标准起付,超过1000元部分按20%进行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300元。

(六)其它大病困难户住院费用超过5000元,视情补助,年最高救助限额1000元。

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享受救助。

四、救助办法

(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不高于500元的临时医疗救助。

(二)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全县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后,首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障,扣除上级财政补助个人参保资金外,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对城市其他低保对象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负担部分参保资金。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经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障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全县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前,城市特困家庭凭相关证件、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三)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救助病种的大病患者,在生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开支巨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凭病历、住院证明享受最高500元(预付)定额救助,待医疗终结后,再凭原始发票等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

(二)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实行按季申报救助制度。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2.县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专项福彩公益金;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

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县财政安排专项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专项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县、乡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县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一卡式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本着“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县、乡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县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县政府确定黟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为我县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救助对象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需转院治疗的参照县新农合和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转院规定办理相关转院手续。

(二)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

1、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规定。《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而《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均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而不包括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没有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和设计。

2、司法救助范围过于狭窄,而且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的倾向。《规定》及《办法》采取列举式规定,很难穷尽,而且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司法救助范围被扩大;二是司法救助范围被缩小。

3、司法救助的内容规定不具体。首先,申请减免交诉讼费用是否包括证人、鉴定人、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没有规定;其次,再审案件、支付令案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可否申请司法救助无规定;再次,救助内容只有缓、减、免诉讼费用,没有规定其他救助内容,明显过于单一。

4、司法救助条件规定不科学。《规定》第二条以“经济确有困难”、《办法》第四十四条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作为救助条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而“经济确有困难”在实务中很难界定和把握,没有具体标准可比对,导致司法救助随意性较大。

5、司法救助主体规定不明确。营利性法人和外国国民是否属司法救助主体规定不明确。

6、司法救助实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及《办法》对实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审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

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内涵与体系进行重构:

1、重新界定概念及确立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部分经济困难、诉前、诉中、诉后陷入困难或者需要法律帮助以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经济救助和法律帮助。这个定义和原来的定义相比在救助阶段、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上都进行了扩容,它将更好地满足人民对司法的需要,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充分及时行使。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构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权益及时救济原则;二是弱势群体优先救助原则;三是经济困难先决原则;四是公开、公正原则。

2、扩大适用范围和主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要求司法救助制度必须具有普适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围应涵盖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及司法ADR;不仅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包括再审程序、督促程序和执行程序;享有司法救助权利主体应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包括福利性单位,也包括营利性法人,既包括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包括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不仅适用于中国公民或组织,而且还根据国际条约适用于其他国家的国民。

3、扩大适用条件及救助内容

司法救助适用条件为:(1)有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有胜诉可能;(2)有证据证明经济确有困难且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符合司法救助主体和适用范围;(4)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司法救助内容主要应包括:(1)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缓交期限为立案阶段,适用情形为《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仅适用于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减交、免交为立案后至宣判阶段,减交比例为总额30%,减免交在作出判决时一并决定,并均在法律文书上载明。减交适用情形为《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免交适用情形为《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但只适用于自然人;(2)民事、行政诉讼、刑事自诉、刑附民诉讼、国家赔偿诉讼而有胜诉可能时指定人,适用于当事人文盲而又无人的情形;(3)刑事诉讼中指定辩护人,适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案件;(4)设立法律咨询机构,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诉讼信息;(5)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6)建立执行救助金制度。

4、完善启动、审批程序

(1)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在立案审查阶段、审理阶段或执行阶段,由当事人依照不同的救助内容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由县级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和收入的证明等),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如决定救助,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上诉或申请时提出,由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在决定立案之日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并在宣判之日补交;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对于申请刑事救助金和执行救助金的,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提出意见,经庭(局)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对其他救助内容的,则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审查决定即可。法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制作《司法救助决定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没有获得救助的,应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2)由法院依职权启动。适用这种启动方式的案件应当限制在现代型诉讼,即围绕着离散性利益、扩散性利益、集团性利益引发的纷争。如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受损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建议立法规定法院对此类案件除诉讼费用救助外的其他救助内容,可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5、增设撤销、复议程序

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有不当企图或行为时,经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应当作出撤销司法救助的决定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书面决定后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法院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三日内予以复议并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