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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经营论文精选(九篇)

农户经营论文

第1篇:农户经营论文范文

一、引言

世界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一个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农户从高度分散的小农经营转变为较为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不但意味着对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同时也意味着投资的增加,因此流动性约束将会成为农户转变经营模式的重要影响变量。已有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农户普遍面临着较为严重的金融约束(Stiglitz和Weiss,1981;Iqbal,1986;Carter,1988;Milde和Riley,1988;Foltz,2004),而这一情况在我国则更为严重(朱喜、李子奈,2006)。据李锐、朱喜(2007)的测算,我国农户金融抑制程度高达70.92%。那么,在如此严重的金融抑制背景下,金融可得性将会对农户的适度规模经营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本文拟基于CHARLS 2013年的全国调查数据对这一问题做出回答。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农业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研究

我国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各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差异较大,这使得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也相当复杂。但总的来看,影响农户适度规模经营的因素主要包含农户的家庭特征、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状况以及生产力水平等三类因素。农户家庭特征主要指农户的家庭结构和户主特征等因素。例如林善浪、张作雄等(2011)研究发现,农户经营规模与户主的年龄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与户主的受教育程度具有显著的正向关系。地区资源禀赋包含的因素众多,但地形特征和土地的多寡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这两大因素在我国又集中体现为南北差异(任晓娜、孟庆国等,2015),总体来讲南方的经营规模比北方的经营规模普遍要小。研究发现,我国北方的大户规模在100亩左右,而南方的大户规模只有30―50亩(钱克明、彭廷军,2014)。生产力水平主要以地区的农业机械化程度为表征,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地区的经营规模显著高于机械化程度较低的地区。除了上述因素外,市场因素也会对农户的规模经营产生影响,刘莉君(2010)指出,高企的种粮成本严重降低了农户的规模经营意愿。

(二)关于金融可得性与农户适度规模经营的关系研究

目前?W术界就金融支持与农地规模经营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金融可得性对农户生产投入的影响。张兵、徐国玉(2006)采用江苏省1989―2005年的宏观统计数据研究发现,人均金融支持程度与农户人均投资量存在双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前者每提高1个百分点,将使后者增加0.55个百分点。曲小刚、池建宇等(2013)采用农业固定观察点的微观面板数据,从正规借贷和非正规借贷两个方面分析了融资对农户生产的影响,研究发现无论是正规借贷还是非正规借贷,都对农户生产具有显著影响,但后者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前者。虽然大多数研究都表明金融支持会显著影响农户的生产投入,但也有学者得出的结论与此相悖。朱喜、史清华(2010)等采用1995―2004年长三角15村的近千家农户的跟踪调查数据计量发现,融资约束只是影响了农户的非农投入,对农户农业投入的影响并不显著。

纵览已有研究成果,虽然学者们对农业规模经营影响因素的分析已较为全面,对金融可得性与农户生产投入关系的讨论也较为深入,但现有文献中关于金融可得性与农户规模经营的针对性文献还几乎没有。基于此,本文将采用CHARLS 2013年的全国调查数据,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两个方面剖析金融可得性对农户适度规模经营的影响。

三、数据来源和描述统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的数据来源于2013年的中国健康与养老调查(CHARLS),该调查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主持,北京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执行。CHARLS采用多阶段抽样方法,样本覆盖了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150个县级单位,450个社区单位,10000多个城乡家庭,受访者数量近17000人,内容涵盖健康、医疗、工作、养老、收支、资产以及身体机能测试等诸多方面。CHARLS旨在建立一个能够代表我国45岁及以上中老年人家庭和个人的高质量微观数据库,用以推动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跨学科研究。

(二)变量选取和描述

1.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关于农地经营的适度规模在学术界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适度规模的不同判定标准。但追根溯源,目前的争论无外乎都围绕着农户生产的规模与效率两个维度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在此背景下,国家相关决策部门通过大量的实地调研提出了以“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户均收入不低于当地二、三产业的务工收入”的标准①。这一标准不但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同时还兼顾了规模与效率两个维度,在实践中也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得到了国内学术界的广泛认可。

CHARLS 2013年的调查数据中包含农村家庭7718户。鉴于现阶段我国农户家庭经营存在着严重的兼业化和非农化,因此本研究将“农户”严格界定为以种植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家庭。具体以受访家庭2012年种植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为标准,将比重超过60%的家庭作为研究对象,这样就排除了兼业农户、非农农户和以养殖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②,得到样本家庭1790个,占样本农户总量的23.19%,反映出目前我国农村家庭严重的兼业化和非农化倾向;然后本文依据CHARLS社区问卷中获得的社区耕地面积和社区户数得到社区户均耕地面积,依据社区内二、三产业的非农月收入得出户均年收入;最后按照上文提出的适度规模经营划分标准,得到适度规模经营农户124户,在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样本中占比6.9%。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农户从小规模分散经营到适度规模经营的转变存在着一定的资金门槛,能否跨过这道门槛取决于农户的自有资金和外部融资。计量模型中农户资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影响系数显著为正,表明自有资金对农户选择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影响。 但相对于小规模的传统经营模式来讲,适度规模经营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农户如果不能成功地获得外部融资,就很难实现经营方式的转变。农户的外部融资要么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要么通过亲戚、朋友等非正规金融渠道。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民间借贷不可能替换使用,因为这种借贷大多属于来自亲戚和朋友的无息贷款,出借方对借款人的生产活动和金融关系的信息非常了解。亲戚朋友可能更倾向于为了房屋建筑和社会事务而借钱,因为这些方面被视为应该受到援助的最基本需求。但若借款是用于生产性投入,借款人就较难从亲戚朋友处获得融资(林毅夫,2005)。因此模型中正规金融比非正规金融对农户适度规模经营的影响更大。

估计结果显示,土地面积、农业机械化程度和生产资料价格对农户适度规模经营皆有显著影响,体现出资源禀赋、生产力水平和市场因素对农户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影响。在农户家庭特征变量中,除了户主的文化程度外,人口规模等其他变量的影响系数都不显著。文化程度越高的户主可能具有更强的商业意识和信息获取能力,而人口规模越大的家庭意味着更多的劳动力供给。由此表明与主要依靠劳动力投入的传统小规模经营相比,适度规模经营更多地取决于户主的商业意识和信息获取能力。

五、主要结论及政策含义

本文采用Probit模型检验了金融可得性对农户适度规模经营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一方面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都能显著提高农户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概率,且正规金融的影响效应更大;但另一方面无论是融资数量还是资金来源,非正规金融依然是农户融资的主要渠道。农户在正规金融融资渠道上面临着严重的供给约束,金融需求与供给的脱节成为农户转变生产经营模式的重要障碍。

因此要持续推进我国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就必须创新农村金融市场,提升金融机??服务能力,提高农户的金融可得性。创新农村金融首先需要制度创新。制度创新一是要建立激励制度,提高金融机构走进农村,服务三农的意愿;二是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使“三权抵押”真正成为联系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的桥梁;三是要加强制度监管,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农户生产。其次,创新农村金融需要大力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金融物理网点和自助网点覆盖率。再次,创新农村金融需要不断提升业务人员素质,开发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户需求。最后,创新农村金融也同时需要从需求方着手,加强对农户的金融培训和宣传,丰富农户的金融知识,增强农户的金融意识。

注:

第2篇:农户经营论文范文

关键词:家庭农场;经营意愿;农地流转;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中国农村20世纪70年代末所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农业生产经营绩效。然而近年来,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小农经济所带来的农地规模小且分散、“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难、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农村碳排放量逐年递增等问题凸显,成为严重制约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及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作为世界农业发展的一种基本趋势,家庭农场等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通过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与优化配置,在农村系统演进中实现了功能优化,因而受到各国政府与学术界的高度关注。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目前,学者们围绕家庭农场的概念界定、特征、发展的模式和类型、产生机理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经营的绩效评价与测度、发展的影响因素及经营规模的确定等方面展开了大量的研究,以省域或地区为研究范围来开展的研究也开始出现。国际上,已有大量研究采用案例分析、计量经济分析等方法围绕农地制度与家庭农场发展效率、家庭农场发展的路径、方向及其影响因素、家庭农场的劳动供给与经营决策安排等方面展开。这些研究表明,以微观视角的研究正引起更多的关注;发展家庭农场等形式的规模经营不仅受农户所处的客观实际与区域宏观政策环境制约,且与微观主体农户的经营息息相关。

湖北是农业大省,农业在省域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然而,近年来,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与城乡一体化战略的逐步推进,湖北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不少农村开始出现“空心化”与“老龄化”,客观上需要对原有农地的使用权进行重新分配。此外,湖北农业转型的特征明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已开始不断出现,且发展迅速。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底,湖北省仅武汉一市就已有各类示范性家庭农场167家①。2013年以来,湖北省政府又不断出台各类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全省各地家庭农场的发展势头就更为强劲。但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其发展壮大多受农地规模影响明显;农业生产机械化、现代化与耕地流失、农业生产绩效下降、农地“撂荒”等现象并存。因此,有必要在湖北加快推行家庭农场等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已有的实践表明,农户的规模经营意愿是推行家庭农场等形式的规模经营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鲁莎莎等,2011)。鉴于此,本研究基于农户抽样调查数据,以劳动生产率为评价标准,结合微观个体的风险效用理论,对湖北农户扩大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二、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及初步分析

本文的主要分析数据来源于2013年3月至6月间对湖北仙桃、监利、汉川、天门、孝南、大悟等地21个镇97个村的36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数据。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式来选择样本:在每个镇随机挑选4-5个村,接下来在每个村随机选择4-5户人家作为调查对象。调查以农户自己填写加上调查员对其“一对一访问”的方式进行,共发放问卷402份,回收后剔除无效问卷42份,得有效问卷360份,问卷的有效率为89.55%。调查内容包括受访农户基本信息、基本生产状况、家庭农场经营意愿、及影响农户扩大规模经营家庭农场意愿或决策的因素等。调查结果显示:(1)被调查农户农业劳力老龄化现象较普遍,50岁以上的农户占56.1%,而40岁以下的青壮年劳力所占比重仅为15.0%。(2)户均总人口为5.13人,户均农业劳力为1.83人。(3)户均农地面积为9.1亩,人均耕地面积为1.77亩。(4)2012年人均收入为11 346.27元,高于同期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 851.7元②。(5)农户就业的多样化趋势明显,户均非农收入占家庭年总收入的比重为74.69%,说明农户兼业的现象比较普遍。(6)户主的就业类型“以农业为主”、“以建筑业和工业为主”以及“以商业和服务业为主”所占比重分别为61.4%、25.8%和12.5%。(7)农地经营面积在5亩以下的超小规模农户所占比重为34.44%,在15亩以下的小规模农户所占比重竟高达89.17%,而在20亩上的较大规模的农户仅占5%左右,这说明农户农地细碎化现象比较严重,而农地规模化经营严重不足(见表1)。(8)约有48.6%的农户有扩大现有经营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的意愿,一半以上(51.4%)的农户不愿意扩大现有经营规模或者无所谓。

(二)理论分析框架

农户的经营行为总是在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或维持现有规模之间作出最佳决策,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符合“理性的经济人”假设。依生产的规模报酬原理,农户将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直至利润的最大化,此时农地经营规模达到临界值。其利润函数可以表示如下:

R=Y(x1,x2,…xn)(1)

公式(1)中,R为农户规模经营利润;Y为影响农户规模经营利润或生产决策的各因素的函数;x1、x2…xn为农户家庭特征、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因素。

依风险理论,农户是考虑了风险等不确定性因素,期望自身利益最优化的理性经济人,将在是否扩大现有经营规模这一赌局g中作出期望效用最大化的经营决策。若假设农户扩大经营规模的概率为P1,此时获得的收益R1;不扩大经营规模的概率为P2,此时兼业所获得的收益为R2,则其经营行为的期望效用函数可以表示如下:

DL=IF(CEEMV)(2)

公式(2)中,DL为农户的规模经营意愿,它是判断函数IF的函数;L为规模经营要素土地。CE是和一定量的财富相等价的确定性等价物,农户作出是否扩大经营规模决策的效用必须和农户为达到期望效用水平所要求保证的财产水平相等,即CE=U(R1P1+R2P2)。EMV为以货币值表示的在赌局g中农户效用的期望值,EMV=U(R1)P1+U(R2)P2。当CE

农户在是否扩大经营规模间决择的依据是自身期望效用的最大化,而其期望效用又受自身所在地的宏观政策、地理禀赋、个人素质、家庭状况、经济基础等的影响,所以这些都是影响农户规模经营意愿的因素。鉴于上述分析,在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选用在微观计量领域应用广泛的Logistic模型对湖北农户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农户个人特征、家庭状况等方面来量化测度影响湖北农户规模经营意愿的主要因素。

(三)研究方法

Logistic模型适用于因变量为两分变量的情况,同时自变量可以全部是定性变量、定量变量,或者是定性与定量变量相结合的情形(钟太洋,2005)。依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的定义,文中因变量“是否愿意扩大现有经营规模”的取值为:当农户选择愿意时,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x1、x2…xn为影响农户规模经营意愿的各个因素,包括农户个人状况、家庭状况、经济特征、外部因素、是否有过租种或代种他人耕地行为等5类共11个。β0为截距项,β1、β2…βn为各影响因素前的回归系数。经Logit变换后,概率函数与各影响因子间的线性关系式为:

三、结果与分析

利用统计分析软件SPSS19.0对以上建立的模型执行二分类数据的Logistic回归,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模型系数的卡方检验显著(χ2=255.172,P

(一)农户个人状况对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

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等农户个人状况对其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方向不一致,且均影响不太显著。其中,年龄对农户的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为正,即年龄越大,由于体力和精力上的原因,扩大经营规模的意愿就越弱,但影响不太强烈。(sig.=0.437>0.05),这与目前农业从业人员老龄化、兼业化普遍密不可分。而户主受教育程度对农户的规模经营意愿有反向影响,即受教育程度越高,兼业或从事非农产业的机会就越多,对扩大农业规模经营的期望效用就越低,因此就越不愿意扩大农业经营规模。鉴于目前湖北省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多集中在初中水平及以下,故这方面的影响不太明显。

(二)农户家庭状况对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

农户的规模经营意愿受农业劳力数、家庭总人口等农户家庭状况因素的正向影响,但都影响都不太显著;且与家庭总人口(sig.=0.666)这一变量相比,农业劳力(sig.=0.182)这一变量对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要更为强烈。这主要是因为,农业是一个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行业,对传统上意义上的农业来说,农户的家庭状况对其经营的规模有比较重要的正面影响――“人多好种田”。但受目前农业生产机械化、现代化以及农业生产雇工现象普遍化的影响,家庭农业劳力的多少、家庭总人口的多少对农户经营规模的影响正在弱化。同时,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向城镇转移,家庭总人口中实际留下来从事农业的劳力并不多,所以农业劳力的对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则要更为直接。

(三)农户经济特征对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

户主目前所从事的职业、非农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等农户经济特征对农户的规模经营意愿均有着显著的反向影响。其中,户主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在5%的水平下影响显著(sig.=0.033

(四)农地的资源禀赋对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

家庭承包地总面积对农户扩大经营规模的意愿有显著的正影响,且在1%的水平上统计显著(sig.=0.004

(五)其他因素对农户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

除了上述因素外,农户是否发生过租种或代种他人耕地的行为,以及农户是否接受过专业培训等其他因素,对农户的规模经营意愿也有影响。其中,农户是否发生过租种或代种他人耕地的行为对农户扩大经营规模的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sig.=0.000

四、总结

(一)发展家庭农场等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以及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湖北的农村正处在转型与发展的关键阶段,推进家庭农场等形式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基于仙桃、监利、汉川、天门、孝南、大悟等地21个乡镇97村的360户农户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约有48.6%的农户有扩大现有的农地经营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的意愿,一半以上(51.4%)的农户不愿意扩大现有的农地经营规模或无所谓。

(二)基于规模报酬原理与风险期望效用理论构建的二元Logistic模型,从农户的个人状况、家庭状况、经济特征、农地的资源禀赋、其他因素等方面探寻影响湖北农户扩大规模,经营家庭农场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农户的个人状况、家庭状况对其规模经营意愿影响不明显;而户主目前从事的行业越偏向非农产业、非农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越大、农地资源越匮乏,即流转到一定规模的土地越难,农户扩大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的意愿就越弱;家庭所拥有的承包地面积越大,农户扩大现有经营规模的意愿就越强;发生过农地租种或代种行为的农户,其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开展家庭农场经营的意愿更为强烈;而加强对农户的专业技术培训,有助于推进家庭农场等形式的农地规模经营。

政府应不断创新和完善农地流转机制和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通过反租倒包、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来实现农地经营的规模化。在全面考虑影响农户规模经营意愿的主要因素的前提下,积极培育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鼓励土地向其集中。此外,为推进湖北家庭农场经营发展,还应进一步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效转移与农地流转,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科学地推进各种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以实现农地的高效长效利用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 数据来源:http://.cn/zhengww/zhoukandzb/201316/201316dcbg.pdf.

② 资料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2年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zwgk/hbyw/hbywqb/201302/t20130218_4341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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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农户经营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地规模化;土地生产率;线性关系;“U”型关系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4-0051-06

引 言

为改善我国农地细碎化经营方式,加快实现农地的规模化经营,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了农地的规模化经营,为我国农地规模化经营提供了政策支持。农地规模化后会导致土地生产率怎样的变化?现有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农地规模化会使土地生产率出现正向、负向等线性关系,而最新研究中有学者认为是“U”型和倒“U”型关系,至此,学术界还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农地规模化经营导致土地生产率发生怎样的变化是学术界亟待厘清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线性和非线性的角度分析农地经营规模与土地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及形成的原因,并提出要从长期研究出发,探究在我国农地规模化过程中土地生产率的具体表现,为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制定提供可靠的理论指导。

一、农地规模化经营与土地生产率线性关系的研究

国内外已有大量文献讨论农地经营规模与土地生产率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的正向、负向等线性关系已经成为讨论的焦点,且持续时间长达半个世纪之久。

早期的负向研究只是单纯检验土地单位产出量或产出价值与农场规模之间的关系。Chayanov 1926年在俄国农业考察中首先发现了两者之间的负向关系[1],随后,Sen,Bardhan、伯纳姆和斯夸尔用印度不同区域的农场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土地生产率随着农地经营规模的增加而降低[2-4]。贝利和克莱恩则是从更广泛的样本数据出发,对巴西、哥伦比亚、菲律宾、巴基斯坦、印度、马来西亚等六个国家进行的研究发现,农场规模与土地面积的单位产量之间呈反向变化[5]。来自中国的研究也得到了相同的结论。蔡基宏从纯理论的角度出发,对一定市场条件下的农户模型进行分析,得出农地经营规模与土地生产率具有负相关关系[6],而林毅夫、高梦滔和张颖、李谷成,王建军等采用统计或计量的方法,都证明了土地生产率与农地经营规模的负向关系[7-10]。最新研究结果中,Li G等运用湖北省1999-2003年的农户面板数据证实了农地经营规模与土地生产率之间的负向关系[11]。上述研究以发展中国家或传统农业国家作为研究对象,所以农地经营规模与土地生产率的负向关系也常被认为是传统农业的经典特征。

然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以及如何解释的争议一直不断,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对负向关系产生质疑,而提出了相反的观点。Fan S and Chan-Kang C,Helfand and Levine,Anriquez and Bonomi等从生产投入异质性的角度出发,得出大规模经营比小规模经营更有效率的结论[12-14]。对发达国家的研究中也发现了正向的结论,张光辉等通过对比法美及日本历史发展的纵横向经验数据证实了农业规模经营与提高单产是并行不悖的[15-16]。在后续的研究中,学者逐渐加入了影响农业生产的控制变量。范红忠基于我国中西部七县相邻的乡镇农户调查数据,在控制气候条件、距离市场的远近、种植方式、土地质量、基础设施等因素的前提下,得出土地种植面积与土地生产率之间呈现正向的关系[17]。王建英等则利用江西省多年连续跟踪数据从地块层面和农户层面两个角度来研究,同时分析了水稻种植季节以及农村要素市场不完善、土壤质量和土地面积测量误差对土地生产率与农地经营规模关系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不管是单季还是全年时间维度,无论是地块层面还是农户层面,土地生产率与农地经营规模都表现出正相关的关系[18-20]。

针对同一个问题的研究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现有研究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解释。对负向关系的解释多集中在土地生产率的定义差异、劳动力投入不同、要素市场的不完善、土地质量的差异上,而对正向关系的解释多集中在自然资源禀赋不同、对先进科技应用效率的差异、农民素质差异等方面。在负向关系解释中,首先从土地生产率的定义角度分析,土地生产率可以用单位面积产量、单位面积产值复种调整的单位实际耕种面积净利润和单位实际耕地面积产值表示[21-24]。Foster and Rosenzweig的研究表明,相对于亩均产量,用亩均利润衡量土地生产率可以缓解甚至扭转土地生产率与农地经营规模负相关的关系[25]。同时,Benjamin发现,农业生产的复种情况会影响土地生产率与农地经营规模的关系,使用不考虑复种指数的土地耕种面积比使用考虑复种指数的土地耕地面积得出的负向关系更显著[26]。其次,学者普遍认为不同规模的农户在单位面积上的劳动力投入差异是影响土地生产率的主要因素。小规模农户的劳动力数量与土地之间的比例较高,在要素市场不完善时,小农户既无法充分出卖家庭内部劳动力,又难以采纳更具生产效益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所以只能通过投入更多的劳动力来替代其他要素,从而获得更高的土地生产率[27-28]。最后,在土地质量影响负向关系的研究中,Assuncao and Braido、Lamb分别基于地块特征的数据和引入土壤类型、地块灌溉情况及地块价值等作为土地质量变量的工具变量,证实了土地质量可以解释负向关系的假说[29-30]。而Kimhi and Barrett et al尽管利用灌溉、土地价值、土壤酸性等表示土壤特性的变量来控制土地质量,但这些变量在模型中不显著,无法说明负向关系与土地质量差异有关[31-32]。导致此类研究结论不一致的原因可能与土地质量的工具变量的选择有关,学术界还没有对土地质量的衡量做出统一的标准,因此采用不同的工具变量会得到不同的结果。

而发达国家大农场生产率高是由于其优越的自然资源禀赋以及高度发育的市场条件下土地、资本以及先进的生产技术对劳动力的替代作用,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结果[33]。在农地规模化进程中,美国和日本政府运用农业立法来保障和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并采取了信贷支持、价格补贴、土地流转等促进政策,鼓励和诱导家庭农场规模适度扩大,大幅度提高土地生产率[34]。卢荣善指出:日本为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率,中央财政利用农业预算总支出的50%以上作为农业的各类补贴[35]。较之于大农场,尽管小农户不必考虑劳动监督、激励和交易成本等问题,但大农场可以投入更多的生产资料,或者采用更先进的生产技术实现农业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从而使大r场的作物产量较高。宋伟认为农地经营规模的增加,农户使用先进生产技术带来的预期净收益增加,反过来提高农户投入的积极性,不断形成良性循环[26]。这也说明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农业生产对资本投入的依赖性增强,逐渐改变了主要依靠增加劳动力来提高农业集约度的农业发展状态。梅建明则从相反的角度来解释小规模农户土地生产率低的原因,认为小农户的相对利益比较低下,促进小农户进行非农就业或提高家庭的兼业程度,导致土地弃耕或采取粗放型经营方式,从而使得小规模经营比大规模经营具有较低生产率[37]。

总之,多数发展中国家出现负向关系是由于市场的不完善,小农户只能投入更多的劳动力来代替其他要素,从而取得较高的生产率;而发达国家可以利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即使对资本的投入量相同,也会得到更多的产量,再加上发达国家政府对农业的高额补贴,使得大农场产出率更高。

二、农地规模化经营与土地生产率非线性关系的研究

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发现,农地经营规模与土地生产率之间不仅具有正向、负向等线性关系,基于农户调查数据进行的实证研究还出现“U”型或倒“U”型等非线性关系。Carter and Wiebe对肯尼亚农户数据进行研究,无论是每英亩农业产值还是农业净收入(不包括劳动力成本),都与土地规模呈“U”型关系[38]。张忠根和邵晓梅分别以浙江省和鲁西北地区的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农户为研究对象,发现土地生产率随着耕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呈“U”型趋势,家庭规模在约1~3亩和10亩以上的农户资源利用率是最高的,而3~10亩之间的资源利用率是最差的[39-40]。但上述研究中对10亩以上的农地规模没有进行实证分析,对10亩以上的结论的解释力较弱。倪国华、蔡P利用国家统计局对全国农村住户的调查面板数据,从实现家庭劳动禀赋和土地禀赋最大化利用这一家庭决策视角出发,定量研究了“农户究竟需要多大的农地经营规模”这一核心问题,并利用“农地经营规模决策图谱”研究显示:粮食播种面积与亩均粮食产量之间呈“U”型结构,在616~619亩(包括复种面积)之前是反向关系,之后亩粮食产量随着粮食播种面积的增加而增加[41]。

农地规模与土地生产率的倒“U”型关系也得到了印证。瑞定杰等对菲律宾的研究显示,在经营规模小于05公顷的农田的生产率是很低的,随着农田的种植面积增加4 公顷的时候生产率一直保持上升态势,但在种植面积超过4 公顷以后生产率随着种植面积的增加而下降,所以小型农田种植面积和生产率的关系既不是完全正函数关系,也不是完全反函数关系,而是非线性的倒“U”型关系,农地规模最适应的点为4公顷[42]。辛良杰则引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和规模虚拟变量,对中国吉林省农地规模与土地生产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论指出,中等规模的土地生产率好于小规模和较大规模,呈现倒“U”型,土地生产率最高的点对应的农地规模为30亩[43]。胡初枝和黄贤金利用江苏省铜山县农户调查资料,采用多元回归法分析表明农地规模与单位播种面积净收益呈倒“U”型关系,最适点在 14.17 亩[44]。

对“U”型关系,学者虽然没有给予过多的解释,但是我国家庭经营规模在3~10亩之间的农户占绝大多数,而其间的农地利用效率却是最低的,说明了现行的农地配置制度的不合理性,目前的农地配置情况对于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对于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而对倒“U”型关系来说,我国的平均家庭农地规模还没有达到最高点对应的规模,土地生产率随着规模的扩大还在不断地上升,所以我国应该鼓励和完善土地流转政策,推动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的政策。

虽然现有研究得出了阶段性的结论,但缺乏依据长期的跟踪数据进行的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说服力不强。笔者从长期的角度分析认为,在1~3亩规模内,家庭劳动力是富足的,劳动力与土地的比例较高,从而产生高的生产率;但是随着规模增大到3~10亩,家庭兼业程度不降低,劳动力与土地比例下降,土地生产率随之下降,进入“U”型的下降阶段;再扩大规模到10~30亩,农民只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农业的生产种植中,兼业程度下降或消失,土地生产率会呈现增加的趋势,进入“U”型和倒“U”型的上升阶段。然而,农场规模到30亩以上,会出现租赁劳动力的现象,相应会出现监督和激励问题,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通过增加资本投入也不会再提高生产率,土地生产率进入倒“U”型的下降阶段。因此我国土地生产率的变化随着农地规模的增加先呈现“U”型,然后进入倒“U”型关系,即土地生产率出现先下降再上升而后又下降的过程。

三、小结与研究展望

在对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研究中发现农地规模经营与土地生产率之间只是单纯的正向关系,但是在发展中国家,两者的关系不仅出现了正向、负向还有复杂的“U”型、倒“U”型关系。在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中,资本要素相对丰裕,大农场在借贷和管理物质资本方面具有较低的交易费用优势,同时发达国家存在先进的生产技术,加上政府对农业的高额补贴,使得大农场保持绝对的优势,土地生产率随着农地经营规模的增加而增加。相反,在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中,资本要素相对稀缺,劳动要素比较丰裕,小农场在激励监督劳动者成本方面具有优势,所以多数发展中国家表现出负向关系;但是发展中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机械化水平、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劳动力、土地禀赋等各因素不同,因此同时出现了正向、“U”型和倒“U”型关系。

在研究内容方面,早期的研究中只单纯考察农地经营规模与土地产出量之间的关系,随后研究中虽然增加了一定的控制变量,但只是分析了其中某个影响因素,综合分析程度不够;在研究数据方面,有些研究者使用欧美等大农场数据,而有些研究者则以统计数据或小农户的调查数据,得出的结论对中国的可借鉴程度值得商榷,这也是农地经营规模与土地产出率关系的诸多国内外实证分析结论大相径庭的原因之一。土地质量、兼业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距离市场的远近、基础设施和种植方式等因素对农业生产方式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我们对上述影响农业生产的因素进行综合控制,则农地经营规模与土地生产率的反向关系可能只是一个区域差异现象。

探讨我国的农地规模化经营中土地生产率的变化情况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的农地分配制度导致了农地的细碎化经营,我国的农户平均经营规模仅056公顷,还没有到达倒“U”型的最高点,农地的规模化经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正向关系的结论正处于倒“U”型的上升阶段。而倒“U”型的研究结论表明适当地推动农地规模化经营,不仅不会降低,反而会提高我国的土地生产率和农业生产总量。因此,我们需要把农地规模分为更精确的区间进行实证分析,探究我国各区域的最佳适度规模。在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鼓励发展农地规模经营的战略,对提高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利用规模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制定土地流转相关政策实现土地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生产,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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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农户经营论文范文

关键词 农业经营方式;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对称博弈

中图分类号 S27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4-0162-03

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而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由普通的生产者转变为农地经营者,受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的双重影响,作为细碎农地经营者的农民没有动力和能力充当小型农业水利设施的供给主体[1]。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有不少学者研究了在土地流转下小型农业水利设施的供给问题。从两者关系来看,部分学者认为水利设施较完善的农地易于流转,水利条件改善提高了土地耕作效率,从而增强农民土地流转意愿[2]。一方面,指出农业水利建设的产业化转变进一步促进农业经营方式的产业化、工业化转变。林细华[3]以福建省南靖县为例,通过加大科技投入、建立股份合作制、改革产权制度等农业水利建设产业化转变方式,提高水利利用率,促使农业生产规模化,加快农业经营方式的产业化、工业化转变。另一方面,土地适度流转克服分散经营的弊端,随着规模经营效益凸显以及农业经营比较效益提升,水利设施建设水平得以不断提高[4-5]。Frisvold等[6]分析了农场规模对投资改进灌溉设施的影响,发现小农场经营者投资可能性较小。部分学者研究了在农业有序流转的政策下农民参与农业水利设施供给合作行为,认为在农业适度经营的条件下,农民集体行动的意愿更强烈[7]。广西富川、寿光等地以土地流转政策为契机,推进全县农业水利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8-9]。

随着我国农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农业要素与资源的流动性提高,农户家庭经营局限性凸显[10],我国需要将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联结起来,实现农业经营方式向工业化、产业化转变[11]。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模式也在发生转变。首先是投资与治理主体的转变:Tambudzai等[12]和吴泽俊等[13]提出我国农业水利建设将向股份合作制、农户自治等模式转变。其次是动员机制的转变。周洪文等[14]认为随着社会体制的变迁,国家强制性动员机制逐步被市场体制下的动员机制所取代。胡继连等[15]从理论上证实了农业水利建设向产业化转变的可行性。而在这一进程中,政府需要在规划引导、监督协调、服务体系三大模块发挥作用[16];与此同时,农业水利建设的产业化需要进行产权改革,建立股份合作制水利企业与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17-18]。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国内一些学者关注到中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并对此有了一定的研究,但以往的研究还存在一些局限性。在研究内容上,鲜有学者考虑到土地流转制度与产业化共同作用下不同供给主体的投资积极性。在研究方法上,很少有学者运用博弈论的模型分析农田经营方式转变下农户的决策。在研究视角上,忽视对农户与农户之间决策影响和政府在农田经营方式转变下如何行动以激励农户达到最优决策的探讨。基于此,本文构建新经营模式下农户对称博弈模型,以供参考。

1 新经营模式下的农户群体对称博弈

1.1 模型假设和构建

我国农业水利设施具有2种不同的物品属性,一种是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和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例如大中型水库、堤坝、水渠和提灌站等,属于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其中,一部分为政府单独出资修建的大型水利设施,为纯公共品;另一部分则由政府与农户共同出资,为产区内所有生产者共有,具有准公共品属性,是一种典型的俱乐部产品。另一种是农田水利设施,如田间沟渠和水井等,属于私人物品,以农户个体投资为主。因此,农户在进行农业水利建设投资时会有两方面的投入。本模型是以政府辅助下村集体农户合作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为研究对象。

在博弈中,博弈方1和博弈方2是普通农民,他们都是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用E1、E2表示博弈方投资资金总额,If1、If2分别表示博弈方1、2对于农田水利设施投资资金总额,Ifp1、Ifp2为博弈方投资私人属性农田水利设施的资金额,Ifc1、Ifc2为博弈方对于公共水利设施的投资资金,探讨农户1和2分别以Ifp1、Ifp2投资私人水利设施和以Ifc1、Ifc21投资公共水利设施时他们各自的收益,分别用R1与R2表示。

1.2 模型结果分析

根据农户对称博弈模型结果,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影响农户对公共属性的农业水利设施的最优投资的因素多样,博弈方对于公共水利设施的最优投资金额与其他农舳怨共水利设施投资总额的预期、政府投资以及博弈双方对公共水利设施投资金额直接相关。其中,农户对公共水利设施的最优投资金额与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资金总额成正相关,而与其他农户公共水利设施投资总额的预期、政府投资以及博弈方对公共水利设施投资金额成负相关。而私人农田水利设施的最优投资金额与其他农户对公共水利设施的投资总额预期、政府投资、博弈对立方以及自身对公共水利设施的投资金额有正相关关系。

(2)农户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总额受对私人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金额和对公共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金额的影响。同时,政府以及其他农户对于公共水利设施的投资对农户在私人水利设施的投资存在替代效应。也就是说,当政府以及其他农户对于公共水利设施的投资力度增大时,会刺激农户对私人农田水利设施投资积极性,抑制对公共水利设施投资的积极性。近年来,农业经营方式的产业化、工业化转变促进了农业的集约化与规模化经营,农户获得规模报酬,可用投资资金不断增加。除此之外,随着土地流转制度的推行,农户经营面积增大,进一步刺激农户投资农田水利设施的积极性,使农户增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资金总额。

(3)农户对于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分配存在选择性。即农户可对私人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和对公共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比例做出选择,假设农户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总额不变,当政府以及其他农户群体对于公共水利设施的投资力度增大时,相对于投资公共水利设施,农户更倾向于将投资资金用于私人农田水利设施,也就是说,农户会相对减少其对公共水利设施的资金投入,从而增大对私人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即对私人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增大,以获得最大化期望收益。

2 结论与建议

模型分析结果不仅从内容上丰富了土地流转制度与产业化共同作用下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研究,从方法上运用博弈论对农田经营方式下农户的决策进行了补充;并且在当前农田经营方式转变下,如何激励农户达到最优决策具有现实意义。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得农户经营面积逐渐扩大,有利于克服分散经营的弊端。在规模经济效益和农业经营比较效益提升的背景下,农户对于投资农田水利设施的积极性会不断提高。二是农业经营方式向工业化、产业化转变促进了农业的集约化与规模化经营,规模报酬增加,农民可用投资资金呈上升趋势,因而能有效提高农户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能力。三是农户为获得最大化收益,其对于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资金会合理分配到具有公共属性的农田水利设施和具有私人属性的农田水利设施,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当政府以及其他农户群体对公共水利设施的投资力度增大时,相比于投资公共水利设施,农户会更倾向于将较大比例的投资金额分配给私人农田水利设施。因此,政府应合理把握公共农田水利设施投资力度,引导和调节农户在公共农田水利设施和私人属性的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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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农户经营论文范文

今年一号文件提出了“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解决好地少水缺的资源环境约束为导向深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以满足吃得好吃得安全为导向大力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这为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指明了方向。结合中央一号文件的最新精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就“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

记者:今年一号文件提出“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治国理政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把粮食安全上升为一项基本国策,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一项重要任务,请您谈谈当前我国农业面临的新挑战。

陈锡文:近十年来,我国在粮食丰产、农民增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同时面临的问题也较严峻。

从粮食安全角度看,尽管粮食产量连续十年增长,但是需求增长更快;粮食进口量不断增加,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增大;粮食产量增加了,但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破坏;我国三大谷物的价格都已高于国际市场,进口越多,对国内农业生产影响越大。

从农业生产经营角度看,虽然我国粮食生产已经连续十年实现了增长,但是我国仍然面临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一方面,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经商,地谁来种的问题日渐突出。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底,我国农村有26261万劳动力转向了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占当年农村从业人员总数的48.76%。尽管目前从事农业的劳动力还有2.7亿多人,但其中中老年人和妇女占多数。另一方面,我国人多地少,绝大多数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规模细小且高度分散,生产效率不高,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种地,对于相当多数的农户而言,正在变成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越来越成为农民家庭经营结构中的“兼业”,怎么种地的问题也日渐突出。

记者:改革开放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被确定为我国农业基本生产经营制度,并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家庭经营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农业生产方式,农户家庭仍然是一支重要的经营力量。一号文件提出“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请问如何处理新型经营主体和一般农户的关系?

陈锡文:据统计,2012年底,我国有1.9亿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他们经营的耕地面积(包括流转来的耕地),占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92.5%。这说明,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农户家庭无论在主体数量上还是在经营土地的数量上,都仍将占据绝大多数。这就告诉我们,无论怎么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必须坚持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属于农户家庭,都不能忽视农户家庭经营这个基本面,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户承包耕地经营权的流转,使原来由各家各户自己经营的承包耕地经营权有了集中的可能,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开始走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生产,这一深刻变化催生着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趋势,推动农业向现代化演进的必然选择。从各地已有的实践看,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效率,不同农产品的生产往往会对经营主体提出各不相同的要求。例如,粮棉油糖等大宗产品的生产效率,主要取决于耕地的规模经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土地股份合作社等便在这一领域应运而生。瓜果蔬菜花卉等鲜活农产品的生产效率,主要取决于品种选择、栽培技术和市场营销等,由专业合作社生产这类产品就受到农户欢迎。现代化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场,对技术、投资、管理和营销等方面的要求,超越了大多数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能力,更适合引入社会资本实行企业化的经营。所以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我们一方面不能忽视农户家庭经营这个基本面,另一方面要扶持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解决今后地谁来种的问题。

记者: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以解决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怎样去具体实施?

陈锡文:解决地怎么种的问题,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农情出发,通过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加快探索如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提高农业效率,进行规模化经营。但规模经营应当适度,要与农业人口转移、农业技术进步、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而不是土地经营规模越大越好。因此,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

从各地探索实践的经验看,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主要有三大类表现形式:

一是通过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扩大家庭经营的土地规模,如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12年底,全国经营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已达287.5万户;其中,家庭农场87.7万户,经营土地面积1.76亿亩,户均经营耕地200.2亩,年收益18.47万元,明显高于普通承包农户。除了常规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外,近年不少地方农民创造的土地托管、代耕、“土地银行”等形式,也对扩大耕地的经营规模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依靠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通过“耕、种、收等主要作业环节靠社会化服务,日常田间管理主要靠家庭成员”的方式,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规模来弥补生产经营主体耕地规模的相对不足,节本增效明显。

三是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既有围绕某些特定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而展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业生产联合组织。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着力解决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事情。

根据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年蓬勃兴起的新情况,一号文件顺势而为,在财政补贴、用地指标、金融支持、税收优惠、人员培训等方面,出台了扶持这些主体的系列政策,其中“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等政策,都是有力的举措,必将为新型主体成长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它们尽快与作为基础的农户家庭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记者: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等,请您对这些改革思路进行解读。

陈锡文:一号文件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的重大问题归根到底都涉及农村土地。如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涉及农业支持政策核心的提高补贴精准性问题,都必须从农村承包地确地确权确股着手。

我国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总体上规模细小,因此,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就必须促使土地要素的流动和重新组合。但农户担心的问题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否会导致他们失去土地的承包权。这就必须解决好土地经营权进入流转后原承包农户对其承包耕地的财产权利问题。所以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坚持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性质,必须保障承包农户的合法权利,必须有利于提高耕地的利用效率。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指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是农村改革理论和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改变原承包农户对土地的承包关系,这就可以使农户在土地经营权进入流转后继续维护其对承包土地的合法财产权利,从而在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基础上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以构建上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号文件对农村集体土地提出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从而使农户承包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正式提上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法治建设层面,将再一次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大释放。

一是明确了对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只要不改变合同规定的用途,承包农户就可以自主选择各种实现土地收益的经营形式。农户可以自己经营自己的承包土地,也可以向他人出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自愿互换各自所承包的地块,也可以和其他农户以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发展农业的合作生产;可以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向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融资,还可以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为股份投入到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中去。此外,在农户有了稳定的非农产业收入或迁入城镇居住、就业后,还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自主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或按自愿有偿的原则将承包的土地交还给发包方。在后两种情况下,转让或交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就不再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的权利,甚至还可以选择退出他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然,选择以何种方式实现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应当完全由农户自主选择,而不能采取任何违背农户意愿、损害农民权益的强制性办法。

第6篇:农户经营论文范文

[关键词] 家庭农场 适度 规模经营 支撑 依靠

[中图分类号] F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9-0007-01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以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方法,引导农户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最终达到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的发展要求。2014年11月中央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那么现阶段,我国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到底靠什么来支撑?

支撑一:健全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土地是家庭农场实现规模经营的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农场主是否能以合理的流转费用取得其他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取决于各地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服务水平。首先是信息精准,服务平台要为流出方和流入方提供高质量的流转信息,确保双方精准对接,并提供参考流转价格,协助双方信息沟通顺畅。其次是签约文本规范,一旦流出方和流入方达成协议,服务平台要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最后是能提供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服务,各地服务中心要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依法保护双方权益,特别是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

支撑二: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2014年11月中央的《意见》明确提出,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按照《意见》的标准,适度规模应是150亩到200亩之间。这样规模的家庭农场目前最需要的就是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别是完备的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不需要也不可能备齐农业生产全环节所需的机械,生产中的大部分环节应交给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来完成,如秧苗的代育代栽、植保统防统治、机械化收割、粮食烘干等。有了完备的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提供全过程服务,经营家庭农场将变得更加轻松。目前各地应加大对经营农业服务组织的支持力度,并引导经营组织提高规模化、信息化、标准化程度。

支撑三:精准的粮食补贴政策

国家的粮食补贴政策曾对增加农民收入、支持农业生产等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现有农业补贴政也表现出一些问题,需要调整完善。现有的“普惠制”的补贴政策不能起来很好的导向作用,不能起到鼓励农户多出粮出好粮的作用,甚至不种地也能拿到补贴;更有甚者,出现了农资生产企业能耗越高得补贴越多的怪象。所以家庭农场主期望国家能出台更加精准的农业补贴政策,确保让多种粮、种好粮的农场主得到更多实惠。

支撑四:懂经营管理的家庭农场主

家庭农场是种田大户的升级版,家庭农场就是一个小微企业,农场主已完成了从自然人向法人的过渡。但目前各地大部分家庭农场主仅仅是完成了形式上的转变,实质上还没有转变意识,还停留在种田大户的角色上。家庭农场经营上还是吹老调走老路,导致家庭农场没能实现企业化管理,进行成本核算,进而实现降低投入,提高效益的目标。当前,各地的家庭农场大多以常规种植为主,生产技术依托各地公益性农业服务组织,不存在太大问题。所以对农场主按小微企业主的标准开展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由职业农民实施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各地要发展好适度规模经营,提升适度规模经营的经济效益,解决适度规模经营的后顾之忧,做好以上几个支撑,为适度规模经营者提供政策、智力、和生产全环节服务。

参考文献

[1]冯昕.虎林市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06.

[2]屈学书.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4.

[3]黄新建,姜睿清,付传明.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研究[J].求实,2013,06:94-96.

[4]岳正华,杨建利.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现状和问题及政策建议[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3,04:420-424.

[5]赵文瀚.我国特色家庭农场生成路径研究[D].中共湖北省委党校,2014.

第7篇:农户经营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推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与有效配置,是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工业化、城镇化的需要。因此,希望通过创建科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论,以西畴县农村承包地流转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真正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发挥农村土地的效益,更有利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况

西畴县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农户之间,全县有承包耕地面积172546.5亩,其中:田46044.8亩,地126501.7亩,从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以上调查仅仅只是对西畴县地区,所涉及的面还是比较窄的,但是凸现的问题却并不少,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层面由于执行者本身的原因带来的问题,也有我国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习惯带来的问题,然而更根本的一个方面还是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带来的问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状况,包括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只有从制度层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流转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间,发达地区一般保持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达30%以上,内地则较低。”[1]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l%-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从西畴县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看,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性的不平衡。在离县城近的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非常活跃,而在离县城远的地区,流转程度却非常低,流转具有封闭性,土地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流转相对困难。二是事先须经发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转。三是流转还不规范,农户间的流转大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流转。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四是土地流转方式还存在问题,对是否应允许抵押、继承等实践中存在争议。五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策略

(一)规范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运作程序

为了避免在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土地纠纷,建议必须规范运作程序:

第一,民主议定。凡是由集体统一组织流转的,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其流转期限、租金的确定,必须经当事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决不准少数人说了算。第二,逐级审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转承包经营权的,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流转申请,经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乡(镇)政府请示,由乡(镇)政府把关。第三,签定合同。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一定要有较清楚的流转意愿表达、有效的实现方式,转包、互换、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第四,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登记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经登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护。(二)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

第一,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确立土地流转上的经济利益关系。加快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市场决定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价格机制。政府应在市场准入、交易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缔造中介服务组织,特别是发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推进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建议建立诸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流转中介组织要调查、收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价格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一定的渠道甚至媒体公开,使供需双方能够获得可靠的市场信息,沟通供需双方的联系,为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双方提供信息引导、政策咨询、法律服务,为实现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

(三)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转,就必须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我国国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基本保障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即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三种保障项目。

四、结论

本文是建立在对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围绕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现状的分析,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我们仍无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所在,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却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债权的烙印?法律规定有欠完善,实际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各级政府以行政手段强制土地流转;再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又指给予过低的补偿甚至不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范畴,用益物权的权能主要表现为使用和收益,包括权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权利人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得利益。”[3]针对当前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现实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制度的些许建议。希望此研究能够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产生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难点和建议,傅晓,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3:17-18.

第8篇:农户经营论文范文

一、强化学习,提高素质。每天学习3小时是我雷打不动的习惯。一年来我认真学习了网上银行、安心得利、信用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各项金融产品。我对规章制度的内涵能领悟透彻,并运用到位。对上级行的会议和文件精神能理解透彻,并执行到位,对领导交办的工作能领会透彻并完成到位,对金融产品的精髓能吸收透彻,并宣传到位。尤其是参加了afp金融理财师的培训,令我受益匪浅,让我不但学习了一些理财知识,还让我增长了见识。

二、强化宣讲,提升农行形象。我到职业中专、人事劳动局、就业局、烟草公司、新华书店等重点单位举办理财讲座,并每个星期三邀请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高端客户举办客户论坛,参加讲座和论坛人数超过400人,课题包括:《人脉就是生产力》、《如何理财》、《子女教育》、《如何高效工作》、《基金定投》《个人网上银行》等等,通过讲座和论坛,客户反响非常强烈,如有的客户说:“下次你们举办论坛时再通知我们吧!我们喜欢听!”促进了业务的快速发展,如在职业中专举办理财讲座后,办理了贷记卡21张,基金定投7户,综合消费贷款3户。

通过举办理财讲座,我觉得能实现以下目标:

①建立与客户交流的平台。在论坛上,我们畅谈人生感悟、理财技巧、子女教育等丰富多彩的话题,并实行互动模式,让客户积极参与,营造轻松、和谐、欢快的良好氛围。而且大家能在论坛平台上交流信息,让我们能更好把握外部的市场经济脉搏。

②提升农行形象。通过论坛,我们可以把农行的理念和企业文化溶入到社会大家庭中,让客户和社会各界都能认可农行企业文化,认可农行品牌形象。

③提升营销品位。通过论坛,我们可以把贷款业务、贷记卡、电子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种金融产品穿论坛中去,做到营销于无形,让客户能更容易接受我行的产品。

④创新综合营销。我们原来是走访各家单位和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私营业主老板,总有求客户办理金融业务的感觉,经常陪客户喝酒等应酬。我们现在结合论坛营销,可以减少应酬的同时,让客户感觉到真正需要我们的产品,我们不但可以营销贷款,还可以把存款、贷记卡、电子银行捆绑营销,达到综合营销的效果。

⑤有利于农行的长远发展。我们通过一段时期的论坛,我们可以把农行的金融产品推介到财政、教育、卫生、林业、矿业、税务、电信、烟草、企业等各行各业,让农行的产品覆盖到所有的高端客户,切实提高我行的综合竞争力,让农行成为金融业的佼佼者。

三、强化服务,提升品位。整齐的着装,优雅的环境,靓丽的身姿,规范的举止,温馨的感受,动人的微笑,满意的服务……,这点点滴滴,都是网点文明标准服务导入所取得的成果。员工每天早上7点钟就到位,中午还要上班,没有休息,晚上还要参加点评和培训,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虽然筋疲力尽,但是毫无怨言。时刻保持一种饱满的热情,一种全身心的投入。用心学习每一个动作,每一句文明用语,从着装、仪容仪表、物品摆放,晨会的每一项内容,服务的每一个环节,晚上的自评……等等都能认真对待,农行的网点文明标准服务导入工作受到了省分行内训师的高度赞赏,内训师在其他支行导入时,以支行的导入工作为示范进行讲解。通过导入,农行的网点环境更优雅,物品摆放更整齐,办事速度更快,微笑服务更贴切,客户满意度更高,服务品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四、强化新业务拓展,开辟林权贷款市场。为了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我们举办了林业客户联谊会,邀请了44名林业大户参加,联谊会的成功举办,为我行林权贷款的快速有效发展拉开了序幕。2010年共营销林权抵押贷款26笔,3000多万元。

五、强化综合营销,突出优势业务发展。作为分管个人业务的副行长,2010年,支行个人贷款增长万元,完成计划的%,全市排名第名。个人存款增长3374万元,完成四季度计划的141.69%,贷款增长完成计划的223.71%,中间业务收入完成计划的165.10%。拔备前利润完成计划的115.26%。领导班子获得了2万元的综合绩效奖励。

第9篇:农户经营论文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分工理论;农村微观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9-0104-02

1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1.1惠农政策,实而不惠

惠农政策的初衷是补贴农业的生产领域,加大农业生产领域的基础设施、生产作业条件的改善。“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从3397亿元增加到8183亿元,“三农”支出占财政的比例由14.5%提高到17.5%,仅2010年,惠农补贴中央财政已经超过一万亿元,但最后落实到新农村建设领域的所剩无几。以“粮食直补”为例,政策规定补偿对象是农地所有者或者土地承包者,由于农地流转多是在农户间的非正式流转,并没有承包协议,因此,该部分资金只能补贴给原来的承包农户,而这部分人已经脱离农业,导致补贴错位。同时由于补贴方式和渠道不畅,资金被重重盘剥。

1.2强调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忽略农村主体间内部利益均衡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这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在产业发展上,政府推出的“一县一业”、“一乡一产”、“一村一品”工程确实改善了县域经济的产业结构、带动了县域经济的快速成长;在土地流转上,积极创新流转模式,对于土地生产效率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考察农村内部,群体间的贫富差距更大了。如农业合作社存在的“大户吃小户”、土地出租中农民只能享受土地流转前的农业地租,而无权分享土地集约、规划化带来的地租增量,土地转出者和转入者的福利水平虽然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但是转入者的福利水平改善幅度远高于土地转出者。新一轮的农村资源开发带来了农村内部的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剧。

1.3“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路径,进一步吞噬农村资源

为了实现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繁荣稳定的目标,提出的“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改革思路确实对农业的发展和城乡统筹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考察工农业领域的属性特征差异,农业进程的自然性决定了不能有效承接工业领域的技术优势、规模优势。以城带乡固然是改善城乡二元对峙的有效途径,而近年来城市资本大量的涌入农村、农业领域。资本追求利润的属性必然导致投资者对农业资源的过度利用,农业生态脆弱,造成了“农业产量在农村、农业利润在城市”的局面,城市资本进一步吞噬农村资源。

1.4农民主体性作用发挥不够,政府主导过多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应该是主体,政府是主导。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村层组织的长官意识严重,村干部对基层事务大包大揽,不尊重农民的意愿,新农村建设更多是依靠政府“推动型”建设。据陈文胜(2010)的调查:村民自治的愿望为例,农民参政议政的愿望强烈,但缺乏正确的引导渠道和参与机制。作为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农民,反倒成了袖手旁观者(张晓山,2007)。政府的主导性过多,除了抑制了农民主动性以外,也制约了市场资源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内生机制难以有效形成。

2基于分工理论的微观主体体系构建及约束机制

2.1基于分工理论的农业产业体系形成机理

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第一次提出了劳动分工的观点,其基本逻辑是劳动分工带来的专业化导致技术进步,技术进步导致报酬递增,但分工水平受到市场的制约。农民是农村经济体系的最小单位,由农民构成的农户是农村经营的核心主体,也是农村组织体系的最小单位。由于技术的应用和经营模式的创新必然导致一部分人主动退出传统农业的生产领域,再加上政府的有序引导(如民工培训、迁居并村),多数人会转向非农领域或者兼业状态。农业组织和非农业组织在劳动的分工下产生了。

阿林·杨格(Allyn Young)(1928)动态的发展了斯密的分工理论,他指出:市场规模和劳动分工是相互促进的。分工后形成的农业组织和非农业组织各自产业内部资源产权的相对完整性(如农地承包经营权永久不变),促使农业领域内进行大量的专用性生产资源的投入,在不断的竞争中,这部分农户必然获得最终的竞争优势。由于产业的属性不同,农业内又产生的“种粮大户”、“葡萄园主”、“养殖大王”,以及与农业服务体系相关的“农资供销企业”、“农产品超市”等进一步的分工又扩了农业的市场边界。农业分工和市场范围相互促进。再加上市场经济的改革,农业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农村繁荣。

2.2分工最佳水平下的农村微观组织均衡机制

分工和专业化是新兴古典经济学对经济增长的阐释,也是目前主流经济学界的基本观点。本来分工深化和市场扩大的经济循环累积上升过程是理想的经济增长模式,但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分工深化过程中带来专业化的好处将被增加的交易费用抵消。此时,人民会选择分工。杨小凯证明了当分工的边际效益等于边际交易费用时,分工水平达到了最优。此时,考察参与分工的微观主体,分工中的边际收益即为分工为其带来的边际效益,分工产生的交易成本,也是生产过程中的边际成本。当产业分工的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微观经济主体也对应着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此时生产利润达到最大化。由此可见,在产业分工达到最优水平时,微观经济主体也同时达到均衡,且是利润最大化。以上表述见下图。

为了促进改革的效率和保证农村的稳定性,必然要通过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费用的途径保证分工后农业领域的高效率。影响交易效率的因素很多,其中制度是最主要的因素,诺斯认为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适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刺激将个人的努力获得的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新农村建设中,良好的制度安排是农村改革的基本前提和必要保障。

3加强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地位的构想

3.1严格农户、非农户的身份,严格城、乡界限,保障农村领域投资的效率若要保证农村领域投资落实在农村,必须严格城与乡的界限,严格农户和非农户的界限。城与乡的界限一般可以地理区域为界,较易划定。而对于农户与非农户的划分,目前学术界、法律界尚未严格界定。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农户为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之唯一当事人,但未对“农户”定义;2007年《物权法》中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对其概念也避而不谈。界定农户的目的是保证农业的发展。本文暂且将其理论探讨搁置,为研究需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专业农户。专业农户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①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农业;②农户的农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家庭主要劳动力中必须有一个常年务农;③拥有农村户籍,且常年在农村居住;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依靠农村资源(如土地、劳动力等)进行公司化经营管理“农场”不能认可为“专业农户”。

3.2积极推进社会保障的配套改革,凸显农村微观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自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以来,农户的市场意识极大的增强,但其市场主体地位仍停留在理论层面,尤其是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农户游走在城市与乡村的边缘,既没有享受到城市分工带来的利益,也未能全身心投入到农业领域的分工。究其原因,城乡一体的养老、医疗改革尚未完善,农地尚在发挥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农户只能选择这种“候鸟”式的迁徙。农民变市民不仅仅是称谓的改变,更重要的农民或农户具备像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拥有资产的完整产权,具备和企业平等交易的主体地位。

3.3基本的农户家庭经营农业的方式不能轻易改变

诚然,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的理论基础是规模效益的存在,但规模报酬理论存在递增、不变、递减三个阶段,目前户均农地量少的现状确实不利于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和农业效率的提高,但是对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不能盲目。土地规模化经营后,必然要引入资本这一基本生产要素的投入,根据其来源不同大致将其分为惠农的财政资金和民间资本,财政资金投入的目标是确保农业的高效发展,而对于民间资本,作为一个基本的生产要素,必然追求最优的资本回报率,这将会导致非农主体对农村资源的掠夺和农民利益的侵犯。目前,各种形式的“公司+农户+基地”、“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在引进和实施过程中有必要成立国家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严格监督其经营过程,确保农民的利益和农业的发展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党国英.“十二五”规划时期农村改革的基本任务[J].中国农村经济,2010(8):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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