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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问题精选(九篇)

年龄问题

第1篇:年龄问题范文

关键词:刑事责任; 起始年龄; 降低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推定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起码要求,因此也是任何自然人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1]

应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是决定主体的行为能够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所以,刑事责任年龄既是主体承担刑事法律后果必须达到的“责任年龄”,也是决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犯罪年龄”。

一个人的年龄与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即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具有内在的规律性联系;没有达到一定的年龄,一般就不可能具有对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只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刑法才要求其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明文规定主体应为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实际上是用法律规定的形式推定: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一律不具有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尽管存在个别行为人的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不相称的情况,但是,不用这种办法就难以避免鉴定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而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混乱。

一、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根据我们国家一贯的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的情况等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考虑刑法的世界发展趋势,采用“四分制”,在《刑法》第十七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法律推定已满16周岁的人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任何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到现在,我国刑法规定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这种规定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合理科学的。但是面对当今的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带来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变迁,观念的更新,以及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一些不良的行为和思潮也随之介入。这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即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依据因此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据专家初步测算,当代人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至3年。

(二)由于社会的激烈发展,大众传媒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越来越广泛的影响。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使得现在的未成年人思想状态已超出其原有生理年龄,如果目前仍然局限于生理年龄来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是不通的。

(三)后引起的青少年缺乏信仰一直延续到现在,整个社会处于一种信仰缺失的状态下。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是不合适的。

(四)不考虑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任何一部良法的规定都必须兼顾侵权行为人和受害者双方的利益,任何片面强调保护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利益的规定都是不公平的。目前我国未达到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大案、要案、恶性案件屡有发生,这些“犯罪人”因其未满14 周岁,而未受到任何刑事处分,最多收容教养一、二年,这绝对不足以安抚受害人,尤其是相当一部分这类案件受害人民事赔偿还得不到实现。长此以往,人们可能会对法律失去信心。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紧迫性

我国刑法将“已满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这是由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智力的发育尚不够成熟,对自身行为的认识能力较差,法律才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由于营养等多种原因,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据测算,发育年龄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至3年,致使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倾向。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主要的还在于这些孩子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对其没有威慑力,导致对法律肆无忌惮。

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正是体现法律的公正的,但同时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些是因为未成年人自身犯罪以年龄小获取别人同情,而规避法律严惩;有些则是成年人包庇未成年人犯罪而逃避法律追究。无论哪种结果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作用。如未成年人王某将盗窃物品放于谢某租赁的屋内,谢明知其系盗窃所得仍为代为保管,法院判决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在本案中,王某未满16周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其所盗得的赃物也不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 ……”的规定,从法律条文语义上理解,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能构成窝藏赃物罪,如果不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不能构成窝藏赃物罪,故谢的窝藏行为不构成犯罪。以上案例盗窃者和窝赃者双双逃避了法律的追究,其结果不仅达不到杜绝违法的目的,反而会提醒犯罪分子继续作案,因为他们知道最终的结果仍然是法律对他们束手无策,反而更有了作案的经验,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像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不得不让人觉得现行刑法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的规定已经不太适合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地频繁出现犯罪人员低龄化,且有些犯罪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但由于行为人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虽然有犯罪事实,却无法律追究,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所以我们应该反思,在儿童普遍早熟的今天,14周岁和16周岁,还是一个合适的刑事责任年龄吗?对于一些惯偷、杀人、放火的青少年需要进行一些强有力的管教,以使他们不危害社会。同时,将他们及时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这就需要尽快调整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是应降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这一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早就引起重视。英美一些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严惩少年罪犯。英国内政部正在研究一个方案,将问题少年的平均年龄由现在的13岁降低至8岁。美国针对少年犯罪的司法程序由各州自行决定,在 20世纪80年代之后,各地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加大了对少年犯的严惩力度。一些州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

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想

笔者认为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已是势在必行,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中,12至16周岁的犯案比例最高,同时由于儿童的心智成熟程度和认识能力不断提高,12周岁是现代儿童向成年人转型时期,所以,笔者主张将刑事最低年龄降低至12周岁。

注释:

[1] 林.刑法散得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马克昌.犯罪通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

第2篇:年龄问题范文

小明今年8岁,他父亲38岁,小明多少岁的时候,他父亲的年龄正好是他的2倍?

对于七八岁的小学中低年级儿童,无论是从他们的知识范围还是从他们的逻辑思维来看,要解答这道题,难度是很大的,而《教学参考书》中却有这样一句话:“这道题可以这样解答:38-8=30,当小明30岁时他父亲的年龄刚好是他的2倍。”这样的算法其解答虽对,但过于简略,未能反映出解题原理。

这个题是传统数学四则应用题中的所谓“年龄问题”中的一个特例(2倍关系)。年龄问题的特点是:父长子也长(兄长弟也长),父子之间(或兄弟之间)年龄之差是永远不变的(恒差),但他们年龄之间的倍数关系,都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化。

笔者在此先说明一般年龄应用题的解答方法,然后对如何讲授这道题作初步探讨。

例1:父亲40岁,小红8岁,问几年后父亲为小红的3倍?

解法1:父女年龄之差为40-8=32(岁),此差无论在哪年都不变,几年后父亲为小红的3倍,那么父女年龄之差(父亲比小红大)恰为小红的(3-1)倍。而此时父女年龄的差仍为32岁,它就是小红的(3-1)=2倍。由此可知,几年之后小红为32÷(3-1)=16(岁)

因为小红为8岁,所以16-8=8年,就是8年后父亲年龄正好是小红年龄的3倍。综合算式:(40-8)÷(3-1)-8=8(年)。

解法2:因父长女也长,再过多少年父女所增加年龄相等。今年小红年龄的3倍为8×3=24(岁),父女年龄差为40-24=16(岁),明年小红增加一岁,所以明年小红的3倍比今年多3岁,而父亲也增加1岁,所以明年小红的3倍,父亲年龄之差比今年少3-1=2(岁),依次计算,后年再少2岁,这样当差为“0”时,则父亲恰好是小红的3倍。求出16岁为2岁的几倍,即可求出年数,所以16÷2=8(岁)。综合算式:(40-8×3)÷(3-1)=8(年)。

解法3:图解法

几年后父亲的年龄为小红的3倍?就是说,父亲年龄内有3个小红的年龄(实线段表示),3个几年后(虚线段表示)。今由父亲现在年龄(40岁)内减去小红年龄(8岁)的3倍:40-8×3=16,余者16恰为(3-1)个几年后。这样一个几年后就是16÷(3-1)=8(岁)。综合算式:(40-8×3)÷(3-1)=8(年)。

由此:这类“求几年以后”的年龄问题,一般解答规律:(父年龄-子年龄×倍数)÷(倍数-1)。

例2:哥哥比弟弟大10岁,再过3年,哥哥的年龄正好是弟弟年龄的3倍,弟弟今年几岁?哥哥今年几岁?

这类年龄问题是已知兄弟之间(或父子之间)的年龄差(恒差),也知道再过多少年的年数及几年后的年龄之间的倍数,求兄弟现年几岁。

我们知道,年龄之差是不变的,增加的年龄又是相等的,所以可根据线段图这样考虑:

因为3年后哥哥的年龄是弟弟年龄的3倍,就是说3年后的哥哥的年龄中包含了3个3年后的弟弟的年龄(如图),那么3年后年龄的差恰好是弟弟年龄的(3-1)倍,而此差仍是10岁,所以3年后弟弟的年龄为10÷(3-1)=5(岁),现在的年龄就是5-3=2(岁)。综合算式:10÷(3-1)-3=2(岁),弟弟现年为2岁,哥哥比弟弟大10岁,则哥哥现年为2+10=12(岁)。所以解答这类年龄问题的一般规律:弟弟现在的年龄=年龄之差÷(倍数-1)-增加的年龄数。

综上所述:从实际出发引导儿童思维:解答年龄问题,必须注意启发儿童思维并初步理解“父长子也长”,“父子年龄之差”,“父子年龄之间的倍数关系”三要素的基本概念。

如小明8岁,他父亲38岁,年龄之差为38-8=30(岁);当小明9岁时他父亲39岁,年龄之差为39-9=30(岁)……因为每过1年,小明长1岁,父亲也长1岁,所以无论到哪1年,他父亲始终比他大30岁。

“年龄之间的倍数关系”:“倍数”的概念儿童在前面已经初步建立。如“今年冬冬8岁,爷爷72岁,爷爷的年龄是冬冬的几倍?”

那么,当父亲的年龄正好是小明年龄的2倍时,父亲的年龄比小明的年龄大几倍?可用线段图启发儿童思维。

父亲年龄是小明年龄的2倍。

父亲的年龄比小明就大2-1=1倍。

那么小明多少岁时,父亲的年龄正好是小明的2倍?

父亲的年龄比小明的年龄大几倍?2-1=1(倍)。

父亲比小明大多少岁?38-8=30(岁)。

父亲比小明大2-1=1倍就大30岁,就是说小明要到30÷1=30(岁)时,父亲的年龄才正好是他的2倍。因为30÷1=30也恰好是38-8=30,所以《教学参考书》中只提“38-8=30,当小明30岁时他父亲的年龄正好是他的2倍。”还有一个原因,儿童在此以前尚未学习“混合运算”及“小括号”,所以引导儿童思考解答此题时也只解分步运算,不能列综合算式运算。

当教学到了“混合运算”后,教师可在适当的时候加强儿童对大多少岁的理解,巩固“混合运算”法则及“小括号”时,再引导儿童列出综合算式。同时,教师可引导儿童思考:父亲今年36岁,兰兰今年4岁,兰兰多少岁时,他父亲的年龄正好是她的5倍?

父亲的年龄比兰兰的年龄大多少岁?36-4=32(岁)。

父亲的年龄比兰兰的年龄大几倍?5-1=4(倍)。

大4倍就大32岁,兰兰多少岁?32÷4=8(岁)。

兰兰多少岁时,她父亲的年龄正好是她的5倍?

第3篇:年龄问题范文

【关键词】延迟退休 人口老龄化 人均寿命

一、延迟退休年龄的背景

据2010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一共有1776418705人,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总人口比例的8.87%。随着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寿命逐步延长,我国目前执行的退休政策是根据新中国建国初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的客观背景下制定的,而根据《2013年世界卫生统计报告》显示,我国人均寿命在2011年时就已达到76岁,已高出许多同等发展水平国家,甚至还高于一些欧洲国家,这最新的数字都说明我国退休年龄具有增长空间。

二、延迟退休年龄的利与弊

近几年来,关于延迟退休年龄这一问题一直争论不断,许多专家、学者都有着不同的见解,随着养老金的“并轨”这一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

首先延迟退休有利于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人均受教育年限普遍延长,人均初始就业年龄也相对推迟。如果统一法定退休年龄,那么18岁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与本科毕业或者研究生毕业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相比工作年限相差5-10岁,从社会贡献率的角度来看这无形中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

其次延迟退休有利于养老基金的积累,由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缺口过大,而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又得不到增值甚至出现缩水状态,致使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进程处于尴尬境地。延迟退休不仅可以减轻人口老龄化对国家财政带来的压力,降低我国目前过高的抚养比率,缓解在职职工的压力,还可以增加养老金的积累,提高养老金抵御风险的能力。

再次延迟退休可以增加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给付标准是与职工退休前,同一统筹地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联系的。按照目前的政策来算,我国在职职工工资的年增长率是10.5%,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其获得的基础养老金就会相应的增加2.1%。

任何事情都存在其利与弊,所以我们也要考虑到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容易加重就业压力,如果延迟退休年龄,意味着我国每年从职位上退下来的职工人数大量减少,造成年轻人的就业问题将更加严峻。据人社部公布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312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567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73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5%,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其次延迟退休年龄可能会加剧行业间的不平等,对于不同行业的人来说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延迟退休年龄损害了体力劳动者和低收入职工的利益。对一些体力劳动者和普通职工而言,延迟退休年龄实际是加重了他们的工作强度。因此,延长退休年龄我们要考虑到那些身体状况欠佳,体力劳动强度较大,预期寿命短的劳动者,避免加重其生活负担,造成更进一步的不公平。

最后延迟退休会在短期内加重企业财务负担,法定退休年龄的延长将意味着用人单位要为年老职工缴纳更多的社会保险费,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缴费水平与其工龄和工资水平相关,年龄越大的职工其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会越高,相比雇佣相同工作能力的年轻人来说,企业所负担的财务压力越大。

三、缓解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弊端的办法

虽然延长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存在着一些弊端,但是养老保险制度本身是为了分散老年风险,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所以正视退休制度的改革问题刻不容缓。

(一)注意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目前反对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声音中,大部分是体力工作者,因为这部分人群年老后,身体素质普遍下降较快,需要国家的保护。因此,若是实行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应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对于不同的工作岗位制定不同退休年龄。

(二)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

首先,我国失业群体主要是从事传统行业的人群,其知识老化程度较高,在产业化知识更新较快的今天,一旦失业不利于其重新就业;其次,我国存在大量的退休人员返聘现象,尤其是教师,医生等高技术含量职业人群,因为其经验和知识储备量不是年轻人所能替代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延长退休年龄对就业压力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不是很大,政府应该积极培养具有专业技能的劳动者,增强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同时拓宽就业渠道,增加第三产业的吸纳力。

(三)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我国目前之所以就业难,有一部分原因在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过窄。我国目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健全,福利制度完善;而有一部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福利待遇缺失,不同部门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的就业倾向。所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逐步完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利于减轻就业压力,又可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发展多元化。

四、结语

延迟退休年龄既有利又有弊,可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均寿命的延长,延迟退休年龄是大势所趋。面对日益加速的人口老龄化,延迟退休被认为是解决养老金收支缺口、缓解劳动力不足、应对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的“灵丹妙药”。

参考文献:

[1]杜鹏.推迟退休年龄应对人口老龄化[J].人口与发展,2011,(04).

[2]王聪.延迟退休政策对青年就业影响效应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6,(09).

第4篇:年龄问题范文

长期以来,社会上流行着一种误解,似乎外语教学的起始年龄越小越好,其依据之一是:在一些地区出现 的双语现象中,从孩提时代就开始学习双语的人往往两种语言水平都比较高,这一论点在理论上混淆了外语教 学与双语教育的差别,在实践中也被不少科学实验的结果所否定,本文试图通过讨论外语教学与双语教育的异 同和分析历年来比较重要的科学实验的结果对外语教学起始年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外语教学与双语教育

目前世界上使用最普遍的外语是英语。当英语是一门非本族语的课程时,它历来有作为第二语言(ESL)还 是作为外语(EFL)进行教学之分,九十年代初,凯齐卢(Kachru,1990)将世界上英语作为非本族语的教学总 结成一种情况:1.内圈(the inner circle):指在社会上大部分人本族语为英语的情况下对本族语不是英 语的人所进行的英语教学,如英美等国为外国学生开设的英语课程等;2.外圈(the outer circle):指在 本国上层社会如司法,行政和学校等部门广泛使用英语的国家(如印度和香港等地)进行的英语教学;3.扩 大圈(the expanding circle):在一些国家,如中国,俄国和日本等地,英语不是这些国家的本族语,社会 基本上不提供英语环境,英语教学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掌握英语这门外语与外国人进行交际。显然,中国的英 语教学是英语作为外语的教学;而英美等国(甚至印度和香港等地)的英语教学则是英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学 ,虽然英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学与双语教育有一些区别,例如前者在英美等国主要指大学ESL 系科对外国学生 进行的英语教学,后者则着重研究移民或少数族裔的中小学生和成人学习本族语和英语的关系问题,但是,这 两类英语教学的共同特点是:语言环境是说英语的社会,对象都是英语为非本族语的学生,双语教育是英语作 为第二语言教学研究的内容之一,而外语教学的概念则不同,它是指在一国内进行外国语言的教学。在英美等 国是指西班牙、德、法、俄、日、汉等外语的教学。

双语现象在世界上普遍存在,哈定和里雷(Harding & Riley,1986)指出,全世界大约有150个国家, 但却存在着3,000—5,000种语言,世界上有一半以上的人会说两种语言,然而,关于双语能力的概 念有时不够明确,如著名语言学家布鲁姆菲尔德(Bloomfield,1933)认为,所谓双语能力是掌握两种本族语的 能力;布鲁克斯(Brooks,1964)也指出,具有双语能力的人是指那此能习惯地使用两种语言的人;而麦克纳马 拉(Macnamara,1967)却认为,除了掌握一种语言外又略具第二种语言的能力也可称为双语能力,可是,学术 讨论中所指的双语能力一般是布鲁克斯提出的概念,即掌握了两种语言进行交际的能力。虽然通过外语教学也 可能使人具备双语能力,但是,双语教育主要不是探讨这部分人的语言教学问题,而是研究如何对说非本族语 的人进行社会上大多数人使用的本族语的教育问题,它的目的是使学生适应当地的社会生活,担任教学的又都 是使用本族语的老师,学生能够通过课堂、社会和家庭以及与同学和朋友的交往等多种渠道掌握语言。学生, 特别是小学生,在这种情况下学习语言不仅心理上承受的压力比较小,而且电视、游戏和各种文艺活动还能激 发学习的动力和兴趣,使他们学到自然和生动的语言,这对提高语言能力有着良好的效果。

然而,外语教学却与双语教育不同,它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外语与外国人进行交际,教与学的语言都不是 社会上大多数人(包括教师)使用的本族语,学生基本上只能通过课堂教学学习外语,形式比较单一,学到的 外语不易巩固。由于时间紧,内容多,学生学习外语在心理上压力也比较大。在外语教学中提高师资质量,编 写语言地道和生动的教材和改进教学方法等措施往往都是为了克服课堂教学中的这些短处。当然,如果教师水 平较高,教材较好,教学方法得当,在一定时间内学生学到的外语知识和能力也可能较高。但是从长远来看, 大多数仅能在外语教学条件下学习语言的学生比在具有课堂和自然语言环境等多种条件的双语教育中学习语言 的学生第二种语言的水平低一些,这主要是由于上述的学习条件而不是学生的年龄决定的。

由此可见,外语教学和双语教育都探讨语言教学的规律,因而它们之间关系密切,这两个领域都视语言为 交际工具,它们的发展经常互相促进,研究成果也可互相使用。但是,它们的目的不同,对象和手段也不一样 ,两者不能等同。

二、六十年代前关于外语教学起始年龄的研究和实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欧美等国的外语教学一般从中学阶段(学生11岁左右)开始。安徒生(Andersso n,1969)指出,美国一些地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曾从小学开始设置西班牙、波兰、意大利、德、法和拉丁等 外语课程,但是,随着大战的爆发,小学开设外语的做法便停止了。

五、六十年代,外语教学起始年龄应提前的理论和实践占了上风,神经生理学家潘菲尔德和罗伯兹(Penf ield & Roberts,1959)强调,“根据人脑心理学的要求,一般学校学习第二语言的起始年龄是四至十岁”,列 纳伯(Lenneberg,1967)提出了著名的“关键阶段假设(the critical period hypothesis)”,认为自然的语 言学习只可能发生在两岁至青春期(13岁左右)之间,青春期后的语言教学只能是有意识的和过分花费精力 的努力。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美国出现了小学外语教学(Foreigh Languages in the Elementary School— FLES)的热潮,全国外语教学的起始阶段从幼儿园至小学五年级不等。大部分小学从三、四、五年级(学生为 8、9、10岁)就开始教外语,与此同时,欧洲的瑞士、英、法、德和荷兰等国也开始了外语教学起始年龄 提前的实验。 虽然小学开设外语后有些学校反映较好,但是总的说来,实践和实验的结果并不能证实外语教学必须从小 学开始。最突出的例子是1963年英国教育部组织的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试行从小学开始进行法语教学长达十 年(1964—74)的实验。参加这一抽样调查的学生第一批(1964—69)为5,700人,实险阶 段是小学三年,中学两年;第二批(1965—73)为5,300人,实验阶段是小学三年,中学五年;第 三批(1968—73)为6,000人,实验阶段是小学三年,中学两年,1974年,英国全国教育研" 究 基金会(the Natioanl Foundation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对实验结果进行了评估。在1975年出版 的评估报告中,第一个问题就谈到了外语教学起始年龄的实验。报告明确提出,这次在英格兰和威兰士实验的 结果与潘菲尔德等人对外语教学起始年龄的看法不同;参加实验的从八岁开始学法语的小学生与不参加实验的 从十一岁开始学法语的中学生经过五年学习后,前者的成绩不仅在总体上不比后者好,而且在其他条件相同的 情况下,大龄儿童比小龄儿童学习成效高(斯德恩等——Stern et al.,1975)。

实际上,早在三十年代,特拉佛斯等人(Travers et al.,1937)在调查了4,000个儿童后就发现,学 第二语言的儿童比说一种语言的儿童口吃现象多,在前者中,26%的儿童在开始学第二语言时产生了口吃的 毛病,在此基础上,琼斯(Jones,1960)发现,儿童口吃现象最容易发生的阶段是三至六岁之间。因此,在这 一阶段开始学习外语对不少儿童不利。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正如怀特(White,1965)所指出的那样,从儿童思维和语言发展的阶段来看, 在五至七岁期间,儿童加速了提高运用语言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一种语言形成的思维虽难用另一种语言来表达 ,在翻译该思维产生困难时容易导致挫折感,失去表达思想的兴趣,这一阶段开始学习外语可能影响儿童智力 的发展。

因此,即使是在五六十年代小学外语教学掀起热潮时,对外语教学的起始年龄是否一定要早已有争议,特 别是关于儿童在三至七岁期间开设外语课的弊病已有不少论述。

三、七十年代以来的进展

七十年代后,小学外语教学的热潮开始降温。在欧洲,虽然德国多耶(Doye)和路特捷(Luttge)的实验 和瑞典荷尔姆斯丹(Holmstrand)的实验仍认为外语教学从小学开始较好,但是,瑞士的布勒(Buhler)和奥 地利的卡培(Carpay)波尔(Bol)的实验结果都对提前在小学教外语的做法提出了质疑(Van Els etal.,1984 ),在美国,从六十年代后期起,不少调查结果都指出,由于很多小学外语教学仑促上马,教学计划不严密, 师资水平不够高,对教材和教学方法又缺乏研究,因而教学质量存在不少问题,小学开设外语课程的热情锐减 。

更重要的是,在此期间进行了深入的理论上的探讨和科学实验,不少研究和实验的结果表明,列纳伯(Le nneberg)的“关键阶段假设”依据不足。例如,该假设认为,人脑的侧化(Lateralization)在青春期完成, 因此青春期后很难学好语言,但是,克莱幸(Krashen,1973)分析了一系列实验结果后指出,人的大脑很可能 在四岁前就已侧化,而四岁后人们虽然仍能学好语言,还有些人如斯高伏尔(Scovel,1981)认为,不同的人侧 化的年龄很不一样,在实际语言学习中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关键阶段”。

在心理学领域,七十年代以来,随着有关认知和语言能力关系的讨论逐渐深入,人们对外语教学起始年龄 的看法也提高了一步,虽然在认知和语言能力关系的问题上争议颇多,有人持前者决定后者或后者决定前者的 观点,也有人认为两者互相影响,但是,大家都看到,在皮亚杰(Piaget)划分的语言发展的第二阶段(2— 7岁),儿童比较倾向于使用一种语言,如果这时学习另一种语言,他们不仅会如以往的研究所指出的那样产 生挫折感,而且还会经常用混淆的两种语言来表达思想,这对智力发展很不利,语言学家考利尔(Collier,19 89)也强调,在讨论外语学习的年龄问题时应考虑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即儿童如果不持续发展使用本族语的认 知能力,那么语言能力(包括使用本族语和外语的能力)就提不高,而一般掌握本族语至少需要12年,虽然 这并不是说学习第二种语言只能在12岁后才能开始,但是在本族语毫无基础时开始学习外语既影响发展认知 能力,又不利于提高外语水平。因此,她认为,外语教学的起始年龄不应早于八岁,而可考虑在八至十二岁之 间。

在外语教学领域影响更大的一项研究是奥勒和纳加多(Oller & Nagato,1974)在一所日本学校对小学外语 教学效果的调查,参加调查的是该校七、九和十一年级(即中学一、三和五年级)的233名学生,其中每个 年级都有小学学过六年英语和小学未学过英语的学生,测验试题为适合各年级水平的完形填空(共50个空格 )。学生的英语成绩后来还转换成智商水平,测试的结果表明,在七年级学生中,小学学过英语与未学过英语 的学生成绩差异显著;在九年级学生中,两者差异虽显著但已缩小;在十一年级学生中两者差异则不显著。这 一调查结果说明,从中学开始学外语的学生完全可以在五年内达到同一年龄中从小学开始学了十一年外语的学 生的水平。 四、关于外语教学起始年龄的几点意见

我国早从1862年京师同文馆建立时就开始招收十三四岁学生入学学习外语。1903年后,外语教学 普遍" 从中学起始。在一些通商口岸的城市中,小学高小(学生11岁左右)也开始设置外语课程。1949年 至文革前,全日制高中全部开设外语。全日制初中只有40—50%的学校设置外语课程,全国小学除外国语 学校外一般都没有设外语课。1978年教育部颁发了“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大纲(试行草案)”,规定 外语课程分别从小学三年和初中一年级开始直至高中毕业。但是,从那时起,多数学校还是从初一开始设外语 课,只有一小部分重点小学及大中城市有条件的小学才开设外语课(付克,1986)。因此,从历史上看,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外语教学是从中学(学生11—13岁)开始的。

1985年,国家教委组织了一次全国中学(主要是重点中学)英语教学调查。参加这次调查的是全国1 5省市139所中学高三和初三的学生,共57,080人,在被调查的重点中学初三学生中,北京、上海、 天津等大城市和广东省学生基本上都从小学三年级就开始学习英语,测试结果表明,在小学学过英语的学生中 ,有的成绩很好,如上海和广东,分别名列第一和第三,但是,有的成绩并不理想,如北京和天津的成绩显著 地低于从初一开始后学习过三年英语的吉林,湖北和安徽的学生,这次调查的结果还表明,学生成绩的优劣取 决于领导重视的程度,师资水平,教学计划,内容和方法以及学生的学习态度和方法等多种因素,与起始年龄 相关不大,这一调查结果与近年来国外很多研究和实验的结果是一致的。

由此看来,在学习第二种语言时,特别是在学习第二种语言的词法和句法以及理解能力方面,大龄儿童比 小龄儿童成绩好的现象不仅在国外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中存在,而且在我国英语作为外语教学的条件下也有 类似情况。这一现象反映了语言能力与认知发展的密切关系。虽然目前我们尚不能确定这两者究竟哪一方决定 另一方,但是,现在大家已公认,它们互相影响,而且随着年龄的发展互相影响的程度不同,五十年代时,皮 亚杰(Piaget)把儿童认知能力的发展分成四个阶段:(1)0—2岁,感知阶段;(2)2—7岁,前运算 阶段;(3)7—11岁,具体运算阶段;(4)11岁以上,形式运算阶段。皮亚杰认为,儿童七岁以后开 始对个别和一系列具体事物构成思维,十一岁后开始具备逻辑推理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Ginsberg & Opper,1 979),八十年代中期,凯斯(Case,1985)略为修正了皮亚杰的四个阶段,它们是:(1)0—1.5岁;( 2)1.5—5岁;(3)5—11岁;(4)11岁以上,凯斯认为,自第三阶段起,儿童开始认识一个具 体事物多方面的特点,九岁后具有对事物某一方面的抽象思维能力,十一岁后才开始具有协调事物多方面的抽 象思维,联系到学习第二种语言,尤其是在我国条件下学习外语,社会基本上不提供外语环境,学生仅靠对具 体事物某一方面甚至至多方面的认知是不够的,但在具备了协调事物多方面的抽象思维后,他们就能举一反三 ,自觉掌握外语规律,这样学习外语,进展必然较快。此外,认知能力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依靠本族语作为手 段,十一、二岁时,学生在掌握本族语方面已具有一定的基础,为抽象思维提供了条件,这时学习外语不仅对 继续学习本族语的干扰不象幼儿时那么大,而且掌握外语规律还有助于发展认知能力。反过来,认知能力的发 展又能促进外语能力的提高。这种良性循环是在同等条件下大龄儿童比小龄儿童学习外语成绩好的一个重要原 因。

基于这一认识,我国似无必要提早外语教学的起始年龄,在当前教育经费和外语师资都比较紧缺的情况下 ,也不需要在没有条件的小学开设英语。当然,已在小学开设的英语课程也无须立即下马,建议这些学校可以 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开展一些实验。例如,根据国外实验的结果,儿童从八、九、十岁期间任一年龄开始学 习英语,差别并不显著,我们是否能试验从小学五年级(而不一定要从三年级),即学生从十岁时起,开始进 行英语教学,然后将这些学生与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学习英语的学生在态度和成绩方面作一比较,如果实验结果 两者无显著区别,今后可设想已设有英语课的小学从五年级开始进行英语教学,这样作既可以缓解一些小学外 语师资缺乏的矛盾,而且对于师资比较充实的学校来说,何以不断培训教师,甚至输送一部分教师到中学去, 充实初中英语教师队伍。

另一方面,根据国外研究和实验的结果,小龄儿童虽然在课堂上学习词法和句法不如大龄儿童快和好,但 是他们在语音方面的感知能力和可塑性都较后者强,特别是在课外,他们心理上的压力很小,如果帮助他们在 语音方面打下一些基础,不仅比较容易激发他们学习英语的兴趣,而且在成年后也可能得益。因此,在课外似 应为他们创造一些条件,如出版一些适合儿童特点的英语音象小故事,歌曲,诗歌和游戏等,使他们能在老师 和家长的指导下使用。

第5篇:年龄问题范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老年人理财;安度晚年

【Abstract】In an ageing society, without a good financial planning, the aged can’t enjoy themselves. This article analyzes some problems the aged may have when making a financial planning such as poor ability to withstand risks, irrational planning, unprofessional planning and then puts forward some solutions.

【Key words】Ageing population; The financial planning of the aged; Secure old age

目前,世界各国面临一个共同的课题:人口老龄化。按照联合国的标准是一个国家60岁以上老人达到总人口的10%;或是65岁老人占总人口达到7%,即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已达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60岁以上老年人达1.3亿人,占总人口10.2%,我国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更值得关注的是,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还在以年均3.2%的速度递增,预测2050年将突破4亿,老年人口占比将达31.2%,[1]我国将进入严重老龄化。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人口老龄化进程速度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明显不同步,我国已经进入典型的“未富先老”型社会阶段。近年来我国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而存款一直保持低利率,造成居民储蓄负利率,对以储蓄为主的老年人影响最大。“老有所养”是每个老年人对退休后生活的最基本要求,面对收入减少和养老费用的逐年增加的双重压力,老年人若做不好理财规划,安度晚年将难以保证。

1 老年人理财的基本原则

1.1 保证安全性

根据“100-年龄”的个人风险投资比例法则,老年人的年龄越大能承受的风险就越低。再加上老年人年事已高,通过社会劳动获得大额收入的可能性很低,自身积蓄并不是很丰厚,退休金也相对有限,所以,老年人可以用于理财的资金并不多,一旦投资失败,会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因此,老年人投资本金的安全性就至关重要了。

1.2 注重流动性

由于生理机能逐步衰退,意外、医疗保健等支出大笔增加,另外还有子女的婚嫁费用、应急之需的意外支出等,老年人理财一定要注重资金的流动性。做好投资预算,理性选择适合老年人的理财方式,切不可盲目追逐高收益,而将急用和日常家用的资金用于流动性差、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投资。

1.3 坚持分散性

老年人在留足生活日常开销及一部分应急款后,可以选择不同的理财产品。老年人理财要以一些低风险产品为主,如定期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对稳定的现金流入如退休金可做一些定投;可以把一些近期闲置资金作中期投资;对有一定风险承担能力的老年人也可购买一些债券基金等;而对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有丰富的炒股经验的老年人,也可以投资一些股票,即有机会收获高收益,又可以活动头脑延缓身体器官的衰老。对一些鲜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的新潮老人,也可以做一些互联网理财。[2]

2 老年人理财存在的问题

2.1 抗风险能力弱

老年人身体状况、生理状态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衰退,其体能、精力都无法与年轻人相比。老年人自身积蓄并不雄厚,退休金又十分有限,收入增长下降,然而用于医疗保健、养老的刚性支出却在不断增加,所以老年人可用于理财的资金较为有限,抗风险能力弱。一旦投资失败,出现亏损,会严重影响其老年生活质量。

高难度的投资理财活动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对身体素质要求也很高,理财中盈亏的瞬间转换和业绩频繁的波动对老年人心理冲击巨大。盈利产生的过度兴奋和亏损带来的严苛自责都对老年人的身体和心理产生长期的、巨大的影响,甚至使一些老年人长期失眠,尤其对那些有高血压、心脏疾病的老年人造成的影响更大。老年人的心理和生理抗风险能力较弱。

2.2 规划不合理

老年人在投资理财方面属于极度的风险厌恶型,一方面在心理上难以承受本金损失带来的负面情绪,另一方面投资亏损也会严重影响退休的生活质量。所以老年人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多以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为主,例如定期存款、国债等,而对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比较排斥。例如有些老年人为了获取较高的利息回报,选择三年期和五年期的定期存款,但老年人由于年级大,身体变化难以预测,遇到疾病、意外等急需用钱的突发事件,这些定期存款未到期,取出来又只能按活期算,导致损失利息收入,根本没起到实际的理财作用。

2.3 理财不专业

理财知识系统博大精深,理财市场瞬息万变,理财工具多种多样的,不仅要有理论知识的学习积累和实战经验的摸索总结,还要有良好的悟性,才能在理财市场长袖善舞、游刃有余、应对自如,而大多数老年人不具备这一能力。我国理财市场的发展时间较短,近几年才快速发展,理财知识更新很快,新的理财产品不断涌现,理财方式、渠道层出不穷,理财市场信息瞬息万变。老年人学习能力较弱,接受理解能力较差、反应速度较慢,这些都影响了老年人的理财技能的提高。

老年人理财服务也不够专业。国外专业的理财师选拔都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不仅要高学历,还要经过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才能上岗。国外的理财师都是行业的精英,受到社会的尊敬。由于我国理财师认证起步较晚,加上门槛较低,部分理财师其实就是业务员,只要有人脉资源,能够招揽客户,带来业绩就行,对学历、专业素养等都没有严格的要求。老年人在不专业的理财师的指导下理财,让老年人承担了巨大的风险。

2.4 易跟风

老年人由于年事已高,在生理上难免出现视力衰退,听觉迟钝,思维不那么灵敏,对于市场上瞬息万变的理财信息和资讯结束不全面、理解不到位。老年人理财往往缺乏主见,喜欢跟风,人云亦云。听说银行新推出国债,老年人一大早就开始扎堆排队购买;或是趁着买菜、逛街的功夫,逛到证券营业大厅看股票走势和变化,买卖股票经常是靠听小道消息;听业务员三言两语的片面介绍后,立马被购买了那些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甚至买的是什么都不知道,只知道这款理财产品收益率高。

2.5 门槛高进入难

目前收益率较高的信托、外汇、券商集合等理财产品,均设置了较高的投资门槛,高门槛挡住了老年人理财路。如信托产品,一般每份投资起点为5万元;外汇理财每份最低为1000美元;人民币理财每份最低1万元。对其他投资者而言,这样的门槛并不算高。但对退休后收入有限,积蓄不多、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老年人来说,无疑是一道难以跨越的高的门槛。

3 老年人理财的对策建议

3.1 树立积极的理财观念

传统观念认为老年人应颐养天年,理财这种事情不是老年人做的。进入老龄化社会后,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意识到“养儿防老”已经过时了,养老问题要靠老年人自己解决。现在社会年轻人自身压力大,赡养老人的能力较弱,还有一些年轻人成了啃老族。老年人的观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甚至有些老年人退休后还打算要接济子女,要为子孙留下一笔财富。老年人的理财意识明显增强了。当然尽责的理财机构也有义务帮助老年人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走进社区,走近老人,为老年人提供舒心、简便的理财服务。

3.2 科学合理的理财规划

理财规划应包括消费支出规划、保险规划、投资规划、退休养老规划、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等方面。老年人首先是安排好当前自己的退休生活;其次是规划好未来的生活;最后是规划好家人的生活。可见,老年人理财不是简单的做一项划算的投资或者找到一个挣钱的项目,而是一个系统性的、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理财规划后,就要严格按规划的思路和步骤进行。老年人要将日常收支进行分类,切合实际地把各项生活安排好,各项开支要做到心中有数,切不可为了理财而节衣缩食。老年人可以通过建立理财账簿进行。理财账可分为日常开销账和理财备忘账两种。日常开销账分收入、支出、结余三栏,每月的收入计入收入栏下,支出记计入支出栏下,大额的支出要备注清楚事由。每日都要计清楚,每周汇总一次,每月结账一次,看看该月是结余还是超支,并分析原因。备忘账是把家庭所有资产分类加以记录,方便老年人保管和查找。由于老年人记性不好,所以备忘账很重要。

3.3 选择适合的理财组合

理财就是要实现财富的积累。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选择各类理财产品、各种理财手段,实现最优的增值。老年人要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合理分配可支配资产,满足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争取资产增值的最大化。

老年人理财要以稳健为先,首先要留足日常生活必需的现金,另外还要准备足额的意外和医疗等不确定的不时之需。因此,老年人最好以银行活期存款来满足日常生活的资金需要;以货币市场基金、定期存款等流动性较强的投资来准备不时之需;以开放式基金是不错的选择。大型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都是拥有丰富经验的投资专家,通过资产组合投资,降低了投资风险,获得较大的回报。理财期限主要以三个月至一年为宜,以保证资产的流动性。投资期限较长的理财产品,应问清楚是否能提前支取及相关手续,如果提前支取可能造成的损失,自己能不能承受。

3.4 提升理财能力

老年人应有针对性地学习一些理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理财打好基础。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进行一些稳健型投资,将风险控制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又可适当增加收益。切忌偏听偏信高收益的产品,或者盲目跟风。由于学习能力的减弱,短时间内大幅提高老年人的理财技能也是不太现实。老年人可以到正规的理财机构请专业的理财师帮忙,虽需承担一定的顾问费用,但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老年人一旦有理财的意愿,可以找自己信得过的理财顾问帮忙,制定出合理的理财规划。

3.5 合法保障自身利益

社会上关于老年人理财的民事纠纷比较常见,老年人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利益。老年人年事已高,对理财信息缺乏辨识度,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老年人这一弱点,误导甚至欺诈老年人,诱使其投资与本身需求不相符的理财产品,甚至造成老年投资者血本无归。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加大处罚力度,保障老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一般不太清楚理财专家介绍的理财产品的投资渠道、预期收益率、年化收益率等概念,但对理财资金的本金安全、流动性及年限较为敏感。理财师应该进行简明扼要的介绍,通俗易懂的讲解,具体形象的解释。理财师要负责任地为老年客户着想,关心老年客户的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合理的理财建议。做好老年客户的理财规划需求研究,寻找老年客户的真实需求,深入挖掘其近期需求与远期目标,再推介其适合的理财产品,避免日后的纠纷。

3.6 尝试互联网理财

互联网理财是近年最热的金融话题,老年人对互联网理财这一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相对较弱,但也可以尝试。老年人理财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有较高的要求,余额宝这种互联网理财产品就能很好的满足。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像使用支付宝余额一样方便。余额宝本质是天弘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本金安全、风险很小,门槛低、流动性又好,收益率是活期存款十几倍,老年人可以适当作为资产配置的一部分。[3]老年人通过互联网理财将成为一种趋势。

【参考文献】

[1]艾正家.关于老年人理财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证券期货,2011(8).

第6篇:年龄问题范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完善护理

        一、存在问题及分析 

        (一)人口老龄化的概念  人口老龄化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 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

        (二)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与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1990年的6299万增加到2000年的8811万,占总人口的比例由5.57%上升为6.96%,目前中国人口已经进入老年型。性别间的死亡差异使女性老年人成为老年人口中的绝大多数。预计到2040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20%。同时,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明显: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正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到2040年将增加到7400多万人。

        (三)我市老龄化现状和趋势  按户籍人口统计,截止2009年末,我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5.35万人,占总人口的17.27%,比上年同期增加3.92万人,增长5.49%,老龄化程度高于全省16.18%的比例,列全省第四位。其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10.79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4.32%,占总人口的2.47%。预计到2039年我市老年人口数将达到最高158万人,老龄化比例接近40.24%左右。

        (四)老年人健康问题十分严重  老龄人口数目及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的增加,意味着将有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具有发生某些慢性病和体力衰竭的危险年龄段。进入老年是人生中的一次重大转折。老年人离开了工作多年的岗位,每天的生活内容发生了改变,所以,无论从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会出现很大变化,甚至会产生很多问题;由于机体组织的衰老及功能的减退,各种老年性疾病接踵而来。随着年龄的增大,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等非感染性和感染性疾病发生率都增加,据有关资料统计中国城市65岁以上老年人患病率60.2%,为总人口平均患病率23.7%的2.54倍。

        (五)目前老年医疗保健方面存在的不足  

         目前老年医疗保健方面存在的不足如下述几点:

         1.我国的部分城市和地区已先期进入老龄社会,而社会的准备确不足,老年人的照顾、出行、就医等问题还没有受到社会的重视。

2.有些单位发不出老年人的退休金,医药费不能及时报销,造成老年人经济困难,有病无法得到及时治疗,小病演变成大病。

3.目前的医疗工作还是以各级医院为基础开展的,医院只把病人作为服务对象,没有把健康老年群体和易感老年群体作为服务对象,将老年病的预防、保健工作放在了次要位置。

        (六)传统医疗模式存在如下问题

         传统医疗模式存在如下问题:

第7篇:年龄问题范文

一、近年来我市科级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的基本情况

近些年来,我市以建设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为目标,认真贯彻中央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大力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注重班子内部成员的优化组合,使科级领导班子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一)乡镇领导班子年龄结构概况:我市从20xx年乡(镇)党政换届以来,全市21个乡(镇、街道)党政班子238名成员中,35岁以下42人,40岁以下142人,占班子成员总数的59.6%。其中,30岁以下4名,占班子成员总数的1.6%。我市乡镇领导班子的年轻化配备,使我市乡镇领导干部的平均年龄较换届前降低了1.9岁(平均年龄37岁)。

表(1)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分布情况表

年龄 30岁以下 31-35 36-40 41-45 46-50 51岁

以上

人数 4 38 100 64 21 11

所占

比例 1.6% 15.9% 42% 26.9% 8.8% 4.6%

(二)市直领导班子年龄结构概括:全市73个市直党政班子309名成员中,30岁以下5人,40岁以下86人,41-45岁101人,占班子成员总数的32.7%, 51岁以上46人。

表(2)市直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分布情况表

年龄 30岁以下 31-35 36-40 41-45 46-50 51岁

以上

人数 5 14 67 101 76 46

所占

比例 1.6% 4.5% 21.7% 32.7% 24.6% 14.9%

从以上两张表中可以看出,我市乡镇领导班子以36—40岁为主体,市直领导班子以41—45岁为主体。全市科级领导班子36—45岁干部所占比例呈明显提高,51岁以上干部所占比例明显下降。总体看我市科级领导班子基本形成了以36至45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年龄结构。

二、领导班子年龄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经过全面仔细地分析领导班子的年龄数据,我市科级领导班子年龄结构不断趋于合理和优化,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少数科级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分布不均匀,年龄断层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我市科级领导班子平均年龄为37.8岁,绝大部分是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出生的;547名科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年龄在42岁左右的干部占了一半,而30岁以下干部人数偏少、比例偏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干部年龄的断层。

二是少数科级领导干部走进年龄误区,滋生浮躁情绪。少数年纪偏大的干部抱着“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想法,认为自己既然已经升迁无望,于是便降低了对工作的要求,安于现状。少数年轻干部认为自己早晚要“接班”,沉醉于自身的年龄优势沾沾自喜,浮躁自满,不愿继续艰苦奋斗、刻苦工作。个别年轻干部还认为如果在某个年龄段上得不到提拔就前途无望了,于是产生了急功近利的倾向和投机心理,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少数年龄段干部政治理论素养不高,破解难题的能力不强。如有些新进领导班子的年轻干部,由于领导经验欠缺,缺乏工作经历等方面因素,在实践中难以干出群众满意的成绩,也难以达到组织上期望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认可度。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多个方面,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机制上的不完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干部的“进口”较窄,可用“资源”较缺乏。因《公务员法》规定,每年仅在有限编制范围内计划申报招录定额公务员,干部资源较缺乏,同时事业单位干部提拔又受到一定限制,而事业编干部在干部总量上占了大多数,因此难以从更广泛的渠道发现培养人才。干部“进口”较窄,可培养、选拔的范围比较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矮子中选高个”现象,从而影响干部的年龄结构。

第二,干部的“出口”较少,流动不畅,结构很难优化。20xx年机构改革以来,乡镇合并,职数精减,如我市乡镇由原来的21个减少到现在的18个,一些领导干部难以安置,使年轻干部很难有进步的空间。市直 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年龄最大的只有54岁,按照现行政策,意味着6年内都少有空缺,年长的干部退不出,年轻的干部上不来。加上干部交流渠道单一,下派多,上调少,影响了科级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

第三,一些年龄偏大的干部难以提拔重用。按照有关规定,我市的领导职数是固定的,且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数只有市直单位才能配备,乡镇不能配备,这使大多数年龄偏大的干部选拔和使用受到一定限制,而这部分干部的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经验较丰富,因年龄关系而难以晋升职务,这一情况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领导人才的浪费,影响了领导班子年龄梯次结构。

三、对策建议

(一)正确理解、全面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央对各级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做出的明确要求,不要随意“加码”,不能搞“一刀切”。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选拔任用干部,不唯年龄,不拘一格,大力选拔优秀人才,让各年龄段的干部政治上有奔头,工作上有劲头。在领导班子中实行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配备,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要不断改进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努力实现干部选拔配备工作的科学化。不能把“年轻化”等同于“青年化”,要综合考虑领导班子建设的各方面因素和要求,切实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

第8篇:年龄问题范文

一、典型类案:基层检察实践凸现的年龄证据采信问题

[案例一]王某某盗窃案:户籍材料与供述吻合,依然可能年龄不实,导致错案。

王某某盗窃案,对其年龄,证据有:户籍材料,本人多次供述、及当地派出所对其的身份辨认,均一致证实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该案在移送法院审理期间,王母突然向法庭出示了多份证据,包括其父母证言、邻居证言、当年超生罚款记录,及当年超生罚款相关文件,均证实户籍年龄被人为改大一岁,目的是减少超生罚款,王的真实年龄不满16周岁。经前往当地核实,确有王母陈述的情况。该户籍年龄存疑。

[案例二]李涛盗窃案:近亲属一致帮助伪证,犯罪嫌疑人假冒未成年人导致错案。

在审查中,我们发现一件惊人的事情:两个李杰同时关押。两男子,其中一人刚被判处缓刑释放,另一人被关押候审已有两月。而档案材料上显示为同一个人,同一个姓名,同一个户籍,同一个身份证号码,父母姓名相同,提供的监护人电话为同一个号码!

谁在撒谎?查阅关押候审的男子的案卷,包括空缺照片的户籍材料,以及该地区村支书的辨认笔录,看上去认定其身份无可挑剔。再重翻已判决男子的案卷,包括空缺照片的户籍材料,母亲及舅舅的辨认笔录,最重要的是,法院庭审时均经过其父母、舅舅均出庭指认,似乎更加“铁证如山”。但随着核查深入,疑团最终解开。被关押男子辨认被已判决男子为自己的亲哥哥,18岁的藏族男子李涛。随后,两男子的父母、舅舅被通知到司法机关,重新辨认,证实了被关押男子的陈述。为何有人如此恶劣地对司法机关撒谎呢?李涛冒用弟弟身份,是想以未成年人取得司法机关从宽处理;同样,两兄弟的近亲属在公安机关、法院也多次当众伪证,“指涛为杰”,为获从宽处理而不择手段,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办案。

[案例三]白某盗窃案:前案中拒不交代真实姓名和身份,采信骨龄鉴定定罪。二次犯罪归案后交代了真实姓名和身份,之前的骨龄鉴定,导致错案。

白某,原审自报姓名扎西,因盗窃被当场挡获。一审判决,认定了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其中关于扎西年龄认定的证据:(1)被告人供述:我叫扎西,今年18岁,具体出生年月日我不知道。我是甘孜州色威县色威乡人。父母不知去向。据该自报查无此人。(2)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结论:扎西大于18岁。刑满释放后,白某另因涉嫌盗窃犯罪,再次被挡获,因其交代了前科情况,得以查到白某正是前案的扎西,并查到其户籍材料,以及母亲、继父等证人对其的身份辨认,进而发现原审认定白某为成年人的事实有误。原审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白某无罪。

[案例四]石某盗窃案:连续两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被判处。

犯罪嫌疑人石某在我区犯罪被挡获,交代了自己姓名石某,公安机关据此查到石某户籍材料,以及前科。经对应,石的供述与上述材料记载的所有信息一一对应,包括所有细节情况。法院审查后以盗窃罪判处石有期徒刑。然而不久后,石父母找来,称自己接到判决书,但儿子就在身边没有犯罪也没有被司法强制。经过公检法机关重新核实,该犯前后两次犯罪,均假冒了同村同组石的身份,其真实姓名为毛某某。

二、错案分析:当前未成年人年龄证据采信中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户籍材料的采信问题

一是没有户籍材料。对无户籍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只能通过骨龄鉴定推断该犯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对该犯是否存在前科等情况无法掌握。而骨龄鉴定也仅仅是推断一个年龄段,不能完全确定其年龄。

二是户籍材料不完整。包括无照片、无家庭成员信息。户籍材料不完整,难以判断该户籍材料所属人员。如彝族人吉约某某盗窃案,吉的户籍材料中空缺照片,无家庭成员情况,吉辩称父母套用了死去的哥哥的户籍给自己,司法机关只得以证据不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户籍材料信息错误。比如年龄不实(辩称虚报户籍年龄以逃避超生处罚),对一人两个身份证号(辩称迁入地上户,而迁出地未下户)。

针对户籍材料不实的现象,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定,“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该规定默认“户籍有效”为前提,若犯罪嫌疑人有异议,则必须举证。但“该户籍有效”也存在前提,即“该户籍确为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一旦后者存疑,前者“该户籍有效”也不能成立,继而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该户籍材料不能采信。于是又跌入“无户籍”的无奈中。

针对案例一错案中出现的情况,王某户籍确为其所有,但年龄不实。此类情况在理论上很低,但事实上大量外来流动的未成年人犯罪,这种情况又确实发生了。即在确有户籍、犯罪嫌疑人本人认可、当地派出所认可的组合证据条件下,仍存在不真实可能。这对司法实践中证据采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证据采信标准中,建议将边界责任年龄人员(14、16周岁)单独分离,采用“确认无疑”的证据标准。但此证据标准提高后的司法实践可操作性有待平衡。

(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采信问题

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来流动人员占绝大部分,侦查机关要取证,首先要求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继而根据其自报,查找其户籍材料以及到其户籍地寻找亲属及知情人。因此,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身份和年龄的供述,既是证据,也是重要的查证线索。

犯罪嫌疑人自报身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不知真实身份年龄、故意不报虚报身份年龄,及假冒他人身份。自报身份年龄不真实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它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司法资源浪费、损害被假冒者的名誉,严重破坏司法文书的公信力,以及错案。只有建立全民的指纹信息库和基因库,才能根本解决犯罪嫌疑人自报身份问题。

(三)书证(包括出生证明等)的采信问题

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书证,除户籍材料外,主要包括出生证明、学籍证明等。在户籍证据有欠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注意调取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比如出生记录等。但在流动人员异地作案的情况下,主要面临:没有其余书证、书证已经消灭,以及取证困难的难题。例如案例一,王母为证明“因降低超生处罚致户籍年龄虚大一岁”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当年计生委的罚款处罚通知书、法院认定该处罚的裁定书、当年及邻近两年该地政府对超生处罚的规定。该系列书证经核查属实,对户籍年龄的真实性提出有力质疑,导致法庭认定该户籍年龄存疑,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存疑。

(四)证人证言(包括亲属身份辨认)的采信问题

1.证人证言。主要指了解犯罪嫌疑人身份和年龄真实情况的人的证言,实践中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父母的身份辨认为主,此外,还包括其余亲属、邻居、教师、当地派出所、居委会,甚至外来流动人员在犯罪地的同乡、同案等等。实践中,证人证言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难以取得,以及犯罪嫌疑人家属故意伪证帮助逃避罪责。

2.亲属身份辨认。亲属身份辨认是指,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特别是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做辨认,证实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员等基本情况。属于证人证言。针对两种情况,一是该犯罪嫌疑人和该户籍可能不对应。这种情况在一些地区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即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被判,致错误执行他人入狱的荒唐事件。因此经过亲属辨认,可避免错误发生。二是犯罪嫌疑人户籍年龄可能有误,需要确认。特别是要强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真正最了解犯罪嫌疑人出生年月的,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而是其父母亲。然而一旦年龄出现偏差,则关系到出入犯罪的根本问题。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求侦查机关,必须收集犯罪嫌疑人亲属对其身份辨认的相关证据。

3.亲属身份辨认证据采信问题。亲属身份辨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问题:可操作性与真实性。除了大大增加司法成本外,也有上述案例中的极端情况:犯罪嫌疑人冒名、亲属伪证,亲属辨认的真实性存在局限。在我们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同样存在。一名甘孜州藏族男子涉案,其父母伪造该男子13周岁的乡政府证明,后被我市公安机关查破。这类情况有可能随着社会多元发展,将扩大趋势。在犯罪嫌疑人亲属明知伪证行为涉及新罪的情况下,仍然铤而走险,为司法机关证据采信制造新的人为障碍。因此,亲属身份辨认的真实性为证据链条的完善提供了更高要求。

(五)骨龄鉴定的采信问题

1.争议不断的骨龄鉴定。在没有材料明确未成年嫌疑人年龄的情况下,骨龄鉴定能否以及如何作为确定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进行使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重要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开启了对骨龄鉴定的法律态度,批复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者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法定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2.实践中骨龄鉴定采信质疑。实践中,使用骨龄鉴定作证据中面临两难,一方面,当其余证据能够认定对象年龄时,没有必要制作骨龄鉴定;然而另一方面,当其余证据不能认定时(没有其余证据,或者其余证据相互矛盾),骨龄鉴定也不能简单采信。因此,一份骨龄鉴定的制作,本身就是为了解决现有证据缺乏的,当骨龄鉴定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时,司法机关通常结合两者进行确定,例如案例三中被告人扎西在司法机关多次供述自己是18周岁,骨龄鉴定结论是其大于18周岁,在无法取得其余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结合现有证据,确定扎西为成年人。

但当骨龄鉴定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一致时,司法机关往往更为谨慎,原则上“就低不就高”。实践中,均以骨龄鉴定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成为孤证,不能作为证实犯罪嫌疑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充足证据为由,不予采信。这就出现了“供述致胜”的陷阱。当边界年龄人,异地犯罪,故意假称自己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骨龄鉴定确定其已成年,仍然“证据不足”、于事无补(在批捕阶段即认为“证据不足不捕”)。这种情况约占我们每年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10%,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司法难题。

三、防范错案:未成年人年龄认定证据标准的思考

(一)确定证据标准的原则

证明对象的年龄情况,决定证据标准。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年龄证据成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定罪证据,则应当提高证据采信要求,务必准确认定证明对象的年龄;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不清楚是否成年,或者不清楚具体多少周岁的,年龄证据成为如何量刑的证据,则可以用普通未成年人年龄认定标准。

(二)五种证据的证明力排序

1.户籍材料:证明身份年龄的第一证据。既是重要书证,也是重要线索。对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答复》作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该规定将户籍材料确定为证明年龄的第一证据,但对户籍材料可能出现不真实的情况也作了否定的采信规定。

普遍情况下,户籍材料由该人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面部照片、户籍地址、职业、民族、前科,以及家庭成员等信息构成,是证明该人身份的最重要法律依据。刑案中犯罪嫌疑人年龄认定,依然是以该人户籍材料为核心。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将户籍材料理解为书证,即直接使用户籍上载明的信息,如姓名、年龄、住址,一旦有其他证据质疑户籍材料的真实性,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出生日期与户籍所载不符,则不予采信该户籍。然而我们在长期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中,面临大量户籍材料不完整、部分矛盾的情况,一刀切的采信原则使得事实认定更加困难,因此有必要详解户籍材料:不仅是重要书证,同样是重要线索。

围绕户籍材料收集辅助证据,及时印证和固定户籍材料的真实性。对户籍材料上所体现出来的信息,要尽量利用。例如户籍材料上显示犯罪嫌疑人家庭成员情况,我们要求证据要显示犯罪嫌疑人本人对于自己家庭成员作描述,以核对户籍材料的真实性,此外,我们还要求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亲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体现父母亲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辨认,是否是自己子女,其姓名和出生年月的具体情况。如果户籍材料上显示家庭中有兄弟姊妹的,则要求每一名兄弟姊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份辨认,以此避免案例中出现“兄弟相混以脱罪”的情况。再如,户籍上记录有前科的,则应立即进行核实,提取前科案件的相关书面材料,以此辅助印证户籍材料的真实性。

户籍材料上相互有矛盾,偏差的部分,也是线索,应在侦查中及时寻找辅助证据予以说明,排除矛盾。例如上述案例中,户籍上出现多个身份证号码,不能因此简单认为户籍本身失真,而应追查原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底页的登记情况,排除登记笔误,或者原登记地未下户,新登记地重新编号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对外来流动的未成年人年龄认定,仅收集到户籍材料还不够,可能存在冒用他人姓名和户籍,或者同名异人的情况,因此必须收集其余证据,与户籍材料形成证据链条,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2.犯罪嫌疑人供述:有意识地尽早获取、注意细节,以提高其真实性。供述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和年龄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犯罪嫌疑人供述既是出口(大部分证据材料的线索来源),也是归口(为收取后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作出评价)。既是最易取得,也是最易变化的证据。在流动人员犯罪占绝大部分的情况下,我区核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几乎全部需要其自报,完善审讯机制,提高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非常必要。

对所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在挡获的第一时间做身份和年龄的核查。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讯问,也包括对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交叉讯问,对涉案现场其余认识人员的间接讯问,以及,针对随身可能显示其身份的物品的讯问。讯问中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要让其讲出具体理由,尤其注意一些与时间有关的细节,例如属相、出生日期为公历还是农历,其他家属成员尤其是兄弟姐妹的出生日期,以及是否曾经虚报或更改户口等问题,以进行综合比对,审查有无矛盾。在认真听取嫌疑人供述同时,还应对各相关证人证言予以审查核实,在核实时注意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的细节,并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不给翻供、伪证留有余地。

对于拒不交代的,侦查机关应当在第一时间提高重视,针对性地采取侦查手段。例如,在挡获的第一时间在现场人员和物品中查找线索,继而寻找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期间接触过的人,以及关注整个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的所有供述。此外,寻找其余证据,并制作骨龄鉴定。对假冒他人身份的,应当采取将犯罪嫌疑人照片寄回户籍地进行身份辨认等措施。

3.书证。书证具有证明力强,但取证困难的特点,因此实践中作为证据材料出现的比例很低,不到未成年人案件的一半。它的作用多在于案件中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或者已有证据出现矛盾时,作为排除矛盾、确定事实使用。

4.证人证言:应当对每名犯罪嫌疑人制作独立的亲属身份辨认。

证人证言在证据中具有真实性较强的特点。根据何家弘教授主持的课题组统计,在50起涉嫌故意杀人案中,存在“虚假证人证言”的10起,占20%;存在“被害人虚假陈述”的1起,占2%;存在“同案犯伪证”的1起,占2%;存在“被告人虚假供述”的47起,占94%。证人证言中最关键的亲属身份辨认,一般情况下是监护人进行辨认,有家庭其余成员的情况下,要求其余人员进行身份辨认,也具有真实性较强的特点,但因其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关系,也可能存在影响真实性的情况,需要细致分辩。

应当对每名犯罪嫌疑人制作独立的亲属身份辨认,理由如下:

一是法律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其监护人在场。这既是在程序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也是在实体上对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的有力保证。

二是未成年人特殊身份,一方面,最了解其身份和出生日期的,可能不是其本人,而是其父母亲;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年龄属于关键证据,稍微数日或者数月的偏差可能造成绝对错案,而在中国农村,大量存在农历年龄登户籍的现实状况,户籍上的年龄看上去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而事实上换成法律要求的公历年龄,则可能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上述案例一中,反映出,错案发生的原因,就在于,犯罪嫌疑人自己并不知道自己的真实年龄,当地派出所也只知道户籍年龄,而只有父母亲才最清楚子女的真实年龄。这虽然是一个非常罕见的个例,但却是真实存在的案例,在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大增的现阶段,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是避免假冒他人身份信息的有力证据。假冒他人身份信息,尤其是假冒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是比较多见的情况。不仅得到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更能不留下案底,甚至是累犯、在逃犯逃避打击的重要手段。

同时,增强亲属身份辨认的真实性。上述王涛案中,监护人故意伪证以帮助犯罪嫌疑人得到减轻处罚,反映出利害关系人作证的真实性问题。亲属身份辨认确实有力有效,但是仍然不能一概而论,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共同认定。

5.骨龄鉴定:收集辅助材料是关键。骨龄鉴定证据使用要注意:一是骨龄鉴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鉴定程序进行;二是必须对骨龄鉴定进行细致审查,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三是不能把骨龄鉴定作为认定年龄的唯一证据。

那么如何规范使用,如何收集辅助材料,以及如何结合辅助材料进行采信。辅助材料应当包括: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嫌疑人对出生年月,以及对骨龄鉴定结论的认识。二是证人证言,对主要身份证据欠缺的情况,侦查人员应当及早走访案件现场人员,及犯罪嫌疑人周围可能接触的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身份年龄,作为参考。三是专家证言,即制作该骨龄鉴定的医师的个案具体说明,必要时候应当出庭接受法庭询问。例如在上述两起错案中,白玛一西的骨龄鉴定制作医师,制作出其大于18岁即成年人的鉴定结论,与纠正错案所使用的大量书证相左,那么,在缺乏基本书证,而使用该骨龄鉴定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时,就应当由结论制作医师做个案具体说明,而非现有的一句话简短描述。

(三)分类别确立证据标准

按照未成年人案件审查中,证据标准采信的原则,以及五种证据的证明力及取证难易程度的特点,将未成年人是否为边界年龄划分为两个档次。边界年龄人员,主要是指刚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是普通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刚满16周岁,特殊罪名(八种罪)犯罪嫌疑人刚满14周岁的。第一档是对边界年龄人员,在这类案件中,年龄审查是定罪标准;第二档是对非边界年龄人员,在这类案件中,年龄审查是量刑标准。

1.对于边界年龄人员:最高的证据标准。边界年龄人员,对年龄的证据要求最为严格,数日,或者数月的偏差都可能造成绝对错案。对此类人员的年龄认定,应当定立最高的证据标准,务必保证证据收集到位,审查把关到位。最高的证据标准为:“3+1”,“3”为户籍材料、犯罪嫌疑人供述、亲属辨认;“1”为其余书证、其余证人证言、骨龄鉴定中的任意一项。

具体来说,当“3+1”证据没有矛盾,能够互相印证,证实: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是户籍材料上对应的这个人,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正是证据链条结合起来证实的年龄,并且该年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那么则能够确定该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相反,当“3+1”证据存在瑕疵,或者相互冲突矛盾,不能确定,则需要更全面地搜集证据,进行证明。存在瑕疵比如,户籍材料不完整、不明确,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正是该户籍材料上对应的这个人,或者亲属的身份辨认不明确,没有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相互矛盾比如,犯罪嫌疑人自述年龄与户籍材料不一致,或者其父母亲提出户籍年龄虚假。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全面搜集证据,细致分析,查找并排除矛盾,一旦矛盾不能排除且对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质疑,则依法应当以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对其作出认定和处理。

2.对于非边界的未成年人:较高的证据标准。对非边界的未成年人,年龄证据相对于成年人比较高,相对于边界年龄的未成年人则要低一些。因此应当定立较高的证据标准。较高的证据标准为“3项”,即户籍材料、犯罪嫌疑人供述、亲属辨认。

第9篇:年龄问题范文

    一、中国城市老年女性的脆弱性

    1.缺乏稳定的经济保障

    老年男性人口月平均收入低于贫困线标准(261.65元)的占9.7%,而女性老年人口月平均收入低于贫困标准的为男性老年人口的4.2倍,即41.1%。当前中国女性老年人最主要的生活来源依然是家庭成员的养老金,这种现象在城市尤为突出。但是现行的养老金制度缺少性别公平性,现行的我国养老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女性是不公平的。

    另外,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有男性优先的继承分配的传统习俗,男性在家庭财产占有方面的优势普遍存在。家庭的储蓄账户、房产证等一般都登记在男性名下,老年妇女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虽然许多城市老年妇女有退休金,具有独立的经济收入。但由于总体上老年妇女的经济地位低于老年男性,而且在经济上依靠丈夫和儿子,受这种传统观念影响,在空巢家庭中老年妇女既要照顾丈夫生活,又要从事家务劳动、管理家庭事务。在和子女同住的家庭中,家务劳动也主要由她们承担。据北京市相关部门统计,男性老人中有配偶照料的占49.5%,而女性老人仅为12.2%。

    2.缺乏健康和医疗保障

    看病就医是老年妇女普遍关心的问题。在离休老年妇女中, 38 %的人担心自己的身体健康,其中无职业者达到43.1%。感到“无钱看病”者,在城市老年妇女中占21.1%。老年妇女大都有健康和医疗保障问题,老年妇女的发病率较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结果只能是延误病情,降低生活质量。城市老年妇女医疗健康问题主要表现为:首先,健康水平低于老年人总平均水平;其次,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妇女患有慢性病比例较高。比如,骨质疏松在老年女性和男性中都存在,但绝经后,女性失去骨骼量的速度比男性要快,所以老年妇女患有骨质疏松比例更大;最后,由于城市环境的恶化,部分城市老年妇女群体是老年病的易感群体。

    虽然近几年我国老年健康医疗服务设施在数量、规模和资金投入等方面都有较大发展,但由于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老年人口数量庞大,现有的老年服务设施仍然存在着数量不足、供小于需、更新滞后等问题。

    3.城市老年妇女家庭劳动重,缺少精神慰藉

    据九大城市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老年妇女中,从事家务劳动很多的占21 %,较多的占43 %,合计达到64 %。但是由于年龄、身体等原因,有些老年妇女从事家务劳动感到力不从心。据九大城市调查显示,城市老年妇女中,6 %的人表示不太愿意或很不愿意承担家务劳动。老年妇女从事大量的家务劳动,得不到家人及社会的承认,过重的家务劳动还占去了老年妇女参加闲暇活动的时间。

    老年女性在需要照料时更依赖子女,这与老年女性的丧偶率高有关。由于家庭关爱的缺失,中国男性老人中大约有十分之一的人有宗教信仰,而女性老人中有宗教信仰的占五分之一,比例为20.9%。城市女性老人这一比例达到了22.7%,女性老人在宗教上寻求精神寄托的比较多。

    二、解决城市女性养老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提高城市老年妇女的经济地位

    (1)政策制定应逐步缩小男女退休年龄的差距。由于男女预期寿命已大大延长,逐渐合理地提高男女退休年龄,并同时缩短男女退休年龄差距。

    (2)考虑建立弹性退休制度。由于先天生理原因,男女劳动能力存在差异,因此应通过建立弹性退休制度,允许女性劳动者根据自身状况自行选择提前退休或推迟退休。

    (3)引入遗嘱保险。我国现行的遗属救济存在覆盖面窄、制度不全面、稳定性较差等缺陷,很难保障具有高龄、高丧偶率的城市老年妇女的晚年生活。因此,建立健全遗嘱保险制度有利于保障城市妇女的老年生活。

    2.做好老年妇女的医疗、卫生等工作

    做好老年妇女的医疗、保健卫生服务工作以及妇科疾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公共卫生保健知识教育,向老年妇女提供有关健康的信息和方法等各种服务。

    3.增加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知识文化水平

    (1)保障教育政策公平,提高女性受教育水平。政府及社会要创造条件,激发社会公益组织及集体个人关爱女性的积极性和实践性。财政部门加大转移支付,加强基础教育建设,改善女性知识教育状况,从根本上维护教育机会的公平性。

    (2)发展全面教育,增强女性基础、高等、技术教育的实效性。在扩大女性接受教育比例的基础上,教育部门要关注院校的专业设置、教学内容、课堂教学实践的形式与方法,使女性在社会竞争中更有优势,积极参与,获得更多进步和成长空间。鼓励女性终身学习,提高各类培训学习的实效性,组织妇女学习新知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独立自信的新时代女性。

    (3)开发老年知识女性人力资源优势,体现女性价值,鼓励发挥自身价值。部分知识女性的提前退休和家庭主妇化倾向,将造成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人力资源浪费。同时使得女性老年群体的生活质量下降。因此,鼓励有志于在退休、离岗后继续为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的知识女性重新加入工作中来实现个人价值。

    4.发挥妇联作用,关爱老年妇女

    近年来,由于独生子女比例以及城市中年轻人出国留学、异地就业趋势的扩大,城市“空巢”老人独居在家非常寂寞。但大多数人仍希望住在家里,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的时期内,家庭养老仍然是城市主要养老方式。以家庭为单位开始,积极营造以家庭养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地方各级妇联组织作为连接政府和群众的社会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尊老爱幼、孝敬老人”传统美德,督促儿女细心周到地照顾老人,树立模范典型。对不孝敬老人的子女,社会舆论要予以谴责。

    5.发挥城市老年人之间的互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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