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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1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2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3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一)规划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年8号令)

2、商务厅《关于印发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商务建429号)。

(二)规划原则。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于交售和运输、节能环保”的原则,万城镇按每1000—1500户设置一个回收站点,其他镇和国营农场可按照每1500—2000户设置一个回收站点;收运中转站的设置:每镇设置1个,经济较发达的镇最多不超过3个;集散交易市场设置1个。

(三)规划对象。

全市12个镇及4个国营(华侨)农场的再生市场。

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框架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即社区回收(固定、流动)、中转站和集散交易中心。

(一)社区回收由社区便民回收站和流动回收组成。

社区便民回收站结合物业管理、小区管理、社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形式,采取回收员上门回收的模式提供回收生活性废旧物资的服务;在达不到设置便民回收站条件的区域设置流动回收;为方便管理,各大型工厂、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再生资源由龙头试点企业上门回收;在欠发达的农村也应采用流动回收的形式。由社区便民回收站和各种形式的流动回收构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第一级,加强第一级管理有利于从源头规范再生资源行业。

(二)中转站集中每天社区回收站和流动回收员收购的再生资源,将再生资源进行简单的分类、整理,以便企业利用或进入集散交易中心。中转站是再生资源回收的第二级。

(三)集散交易中心主要接收各个中转站以及各大型工厂、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的再生资源,同时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和加工,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再生资源合理配置,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场采购,促进资源有序流动,提高再生资源的利用率。

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必须由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正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

(二)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必须是龙头试点企业,并应经过公安机关备案;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应经过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所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必须按照“七统一”(即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衡器、车辆、管理)的要求规范经营,并接受商务部门的管理。

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管理标准

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一)对从业人员实行“七统一”,并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用语,规范服务区域。

(二)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熟悉业务知识。

(三)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应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并统一编号。

(四)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如实登记从业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向公安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一线回收员应在规定区域内收购,所收购的废旧物资要求全部交售到其挂靠的中转站,不能私自存放。

五、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

(一)再生资源回收的现状。

目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普遍存在网点数量过多,布局不合理,乱搭乱建,严重存在消防隐患等诸多问题,加上由于没有按规定设立中转站和物资回收集散分拣中心,造成临时废旧物品回收渠道不顺畅,没有做到日收日清,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是有部分回收站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有些甚至沦为环境卫生的脏乱点,盗窃销脏的黑窝点,因而造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秩序混乱无序。

(二)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

为做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置规划工作,使回收网点布局合理,回收顺畅,规范经营,根据我市的实际,应在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中按临时回收站、分拣中心和集散中心进行三级设置规划。

1、临时回收站主要负责城市社区及各镇废旧物资回收工作,采取定时上门和定点交售,固定设点与流动回收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回收。临时回收站包括城市社区临时回收站和镇临时回收站,城市社区临时回收站将当日回收的废旧物品转运到润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回收的废旧物品做到日收日清,保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2、临时回收站按照“七统一”的要求进行建设。外观简洁、大方,整体建筑设计及装饰装修与周围环境相符;所有回收站标注统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标志,便于居民识别。

3、集散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收集社区临时回收站和乡镇收运的再生资源,并进行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集散交易中心场地分为交易区、分拣区、物流区、污染控制区、贮存区和办公区;各功能区均铺设硬质地面,各区有明显的界限和标志。

(三)建设内容及方案。

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于交售、保护环境”的原则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的建设,其内容包括如下: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在主城区建设13个临时回收站。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居委会等相关部门解决建设用地和选址问题。

2、为完善回收网络建设,在临时回收站辐射不到的区域招募流动回收员开展流动回收服务,建立流动回收服务网络。流动回收规模由商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规划,其设备及管理要求参照临时回收站。

3、根据再生资源交售现状,为做到社区临时回收网点的再生资源日收日清,集中分拣分类储存,减少环境污染,并通过市场运作,确实实现再生资源合理利用,便于再生资源集中采购和流通。集散交易中心在上述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六、规划方案

(一)万城镇市区街道情况分析。

1、所属街道。

万城市区由人民路、红专路两条主干道和建设路、光明路、文明路、其他小路组成。

2、街道和居委会情况分析及规划建议。

根据万城镇城区具体情况分析,我市城市人口约为70808人,拥有住户16242户,依据《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城市社区可按每1000到1500户设置一个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以及结合物业管理、小区管理、社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形式设置原则,拟在万城镇城区设立回收站点13个:

(二)镇和国营(华侨)农场临时回收站设置规划。

区域分布。

依据《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镇及国营农场可按照每1500-2000户设置一个临时回收站”的设置原则,除了万城镇的其他11镇和3个国营农场及1个华侨农场共应设置临时回收站68个。

(三)收运中转站设置条件。

收运中转站。

依据《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收运中转站的设置,城市按总量调控、合理布局和方便回收原则进行规划,镇一般设置2个回收网点,经济较发达的乡镇设点最多不宜超过3个”的设置原则全市共设置20个收运中转站。

(四)集散中心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

1、集散中心。

负责收集城市社区临时回收站和乡镇收运中转站的再生资源回收,集中分类储存,使社区临时回收站的再生资源日收日清,镇收运中转站的再生资源及时运离站点,减少环境污染。同时对收集的再生资源进行分拣整理打包和加工,通过市场运做,实现再生资源合理配置,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场采购,促进再生资源有序流动。

2、集散中心设置规划。

依据《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集散市场要从严控制数量,一般每个市县设置1个集散市场,最多不宜超过2个的设置原则,根据万宁市的实际现状,为利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全市共设置一个集散中心。鉴于大茂镇为万宁市再生资源大型收购站点较集中的集散地,且与万城镇紧临,交通十分便利,在大茂镇择地建集散交易市场1个。

3、集散中心设置条件。

(1)要远离东线高速公路、轻轨铁路、城市主干路、水源保护区,避免环境污染、扰民、社会安全等问题,并采取美化措施,把集散中心建设成为分类储存规范、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再生资源集散地。

(2)要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其环境建设、投资规模、装修档次、配套服务和消防安全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

(3)经营场地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筑有围墙。场地内应设有相应的办公区、收购区、分拣区、分类存放区等。

(4)要根据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环境的需要,按消防放火技术规范配齐配足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等消防器材。经营场地内设置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电器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5)经营场地应有导水沟渠,配有污水处理、排放设施,以及废气、噪声防治设施等。

(6)要配备专门的运输车辆,定时到社区各临时回收站和乡镇各收运中转站收集再生资源。

(7)要有专门的回收设备和专业回收技术人员,对再生资源按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方便再生资源利用和企业进行采购。

第4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不包括医废和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及尚具使用价值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旧货交易行为管理,依据国家《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收购、储存、销售等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第四条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工商、环保、城管、规划、国土资源、经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交易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条市商务局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网点布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网点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选址符合市或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

(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四)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再生资源连锁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六条的条件设立。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九条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证明后方可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生活性废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出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有赃物嫌疑或者违禁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开列扣押清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查验生产性废旧金属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出售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应到指定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者应当对经营活动建立完整的台帐。台帐的记录应包括再生资源名称、数量(或重量)、品牌、型号、形状、特征、购销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等。

台帐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及其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经营者档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临时摊点的布局管理,以及市场交易环境的维护;

(二)负责市场和回收经营网点的卫生、环境、消防等;

(三)协助行政部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或者举报违法经营;

(四)其他与市场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事宜。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立分拣区和储存区,配备相应的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通过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申请,符合《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的认定,可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工商、规划、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

(二)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中,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或收购赃物的;

(四)未按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

(五)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无单位证明的。

第5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以党的全会精神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创造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创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建立和规范我区废旧物资回收市场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是调查摸底。对全区废旧物资门点、市场分布情况进行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二是清理整治。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清理整治,打击以废品回收为掩护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无证经营,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体系;三是建立机制。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注重长效管理;严格科学地制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再生资源,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建立和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市场体系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熊金章兼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区经贸委行业科。

四、各部门职责

建立和规范我区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工作,由“区整规领导小组”牵头,区经贸委组织实施。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辖区废旧物资经营户进行摸底清理,依据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进行重新登记发照。对无证经营户要坚决取缔。区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要密切配合,认真调查市场状况,对经营网点的设立要进行前置登记。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辖区废旧物资经营户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经营回收赃物的经营户要进行严厉打击,并协同工商部门进行取缔。

区环保局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制定绿色环保标准,区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协同环保局制定网点建设规划。

区物价局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品种的价格监管,落实明码实价,价格公开。

区质监分局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户的计量器具的监管。

区民政局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网点进社区工作,积极协助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进入社区合理定点。

区供销联社和区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日常监管,积极探索建立和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市场体系的新路子。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集散功能分明、科学有序的再生资源市场体系。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7月20日-30日组织发动。

第二阶段:8月1日-12月21日清理整治。

第三阶段:12月20日-30日验收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造福人民的大事,它是一项环境工程,是一项公益事业,是一项战备工程,是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选择。当前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由于疏于管理,出现了无序竞争,市场状况混乱。区人大代表十分关注这项工作,提出了推进我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建议。区政府十分重视,区领导指示迅速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整治规范”活动。各单位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整治规范”活动,做好开展“整治规范”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严格整治,严格执法

当前我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站点约600多个,从业人员约3500人(不含拾荒者),大多数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合法的经营场地,从业人员也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流动性非常大。因此,出现回收渠道混乱,偷盗、销赃情况时有发生;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卫生现象严重;浪费资源状况普遍。为规范回收市场,加强市场监管,各有关单位、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集中人力、物力,严格市场整治,严格执法,以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三)认真组织,密切配合

第6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总体要求,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为原则,以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高回收利用率为核心,以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转变再生资源回收发展方式,在规范整合和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市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对回收体系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点面结合、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集散加工能力,促进我市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在政府的宏观管理调控下,采取多元化投资方式,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去规划、设计、建设和运作。

2.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建设功能齐全,覆盖城乡的网络体系,方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再生资源持有者进行交易,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各种生产性和生活性废弃物,促进资源的循环和利用。

3.坚持统筹城乡均衡发展原则。合理设置回收网点总量和规模,构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在做好城市再生资源回收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

4.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设中加强管理,管理中推动建设,规范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切实解决影响城乡容貌、环境二次污染、偷盗销赃、逃避监管和无序竞争等社会问题。

三、总体目标

以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通过试点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再生利用循环体系,提高回收集散加工利用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回收企业和个人的从业资格培训体系,使城市9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的集散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主要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率利用达到90%,争取在三至五年内,分阶段逐步建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逐步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

四、规划内容

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设点原则,合理规划布局我市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构建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具体建设内容和设置要求如下:

(一)回收站点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固定回收站点,乡镇每2000-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新建小区在规划时同步规划设置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作为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回收站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回收点经营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站点的建筑、设计和外部装修要与社区环境相符,符合环保、市容、消防要求,交通便利、不扰民。回收点采取固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相结合的方式,负责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回收的再生资源做到日收日清,原则上不做储存,尽量减少二次污染。

收购生产性再生资源的回收网点在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设置,原有的要逐步就近迁入集散交易市场。

(二)集散交易市场

在规范整合现有集散市场的基础上,在市城区周边规划建设一个集分拣、加工、交易、仓储、物流于一体,由商品展示区、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配套服务区、培训中心等“五区一中心”构成的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各县(市)在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等前提下,根据当地再生资源总量,科学设置县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三)专业分拣加工中心(基地)

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品种的综合分拣加工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规划建设占地500亩以上、建设起点高、技术先进、具有一定规模,营运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符合环保要求的综合加工处理中心。支持湖口县金沙湾40万吨废钢专业性分拣中心建设。在庐山区九湖路与琴湖大道之间的工业园区内,或赤湖产业区,或县港口镇规划建设一个覆盖周边区域的鄂湘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包括废塑料处理区、废纸处理区、废电子电器处理区、报废汽车处理区、废有色金属处理区、废轮胎橡胶处理区、污水处理厂等。实施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五、规划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整个规划实施期限为-2014年,具体分为2个阶段。

第一阶段:年—2012年底在全市建设1个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4个再生资源集散市场、405个回收站(点)、流动收购车辆300辆。

第二阶段:2013年-2014年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1个、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再生资源教育培训中心、200个回收站(点)。

六、保障措施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工程建设涉及面广,属于公共服务基础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既是一项得民心的实事工程,也是一项城市建设的形象工程。为加快推动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规范化、产业化发展,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是成立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合力推进体系建设。成立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商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执法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市物资集团总公司组成。市商管办负责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搞好再生资源网点布局,制定和提出各回收站点的用地和建设的基本要求,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督促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建设,争取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管,督促回收企业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运营管理。负责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例会制度,及时沟通信息,通报工作情况。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收赃、销赃、偷盗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回收网点的日常治安和消防检查,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取缔违法、违规经营摊点。市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环评工作。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和小区配套建设项目,在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要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中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市工商局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登记管理,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场所及选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其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市执法局负责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回收摊点、流动收购车及从业人员的清查管理,对未批准乱搭乱建、占道经营、脏乱扰民的摊点进行查处和清理。市财政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确保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兑现。市供销社、市物资集团总公司配合商管等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引导所属回收企业纳入体系建设。

二是加强监管,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秩序。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要组织市商管办、公安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秩序进行联合整治,对现有证照齐全的回收站点进行整合、规范。符合标准条件的,可由承办企业以连锁、合作等形式吸收为社区回收网点。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的回收站点,坚决取缔。通过加强监管和整治,进一步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经营秩序,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资金、土地、税收、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拨付1000万元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方式,用于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配套建设,各县(市、区)也要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综合基地和集散交易市场的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并在用地上给予支持;对设立的社区回收站点,社区居委会及物业管理部门要在场地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享受税费优惠;对用于城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的运输车辆,给予享受城市环卫运输车辆的同等政策。

第7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故事从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开始:位于二楼的复印间里,三台打印复印机并排而立,旁边摆置着办公废纸“白纸类”投放袋。

再生资源回收员利落地抱起废纸扔进回收袋。偶有三两张报纸或复印纸包装袋“鱼目混珠”,他顺手“二次分拣”、分类投放。

印有“北京回收”字样的厢式货车,将回收纸质资源运至郊外的分拣中心,经废纸打包机捆装定型,成为体积约1立方米、重约800公斤的“废纸砖”。

40吨“废纸砖”集结完毕,便被运至河北或山东的造纸企业作再生处理。

不久,重70克、每包500张的可再生复印纸下了生产线,重回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案头。

再生资源回收员是31岁的王进步,来京务工14年,做回收员已有8年。

他所供职的北京天龙天天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洁公司”)已在北京全城设立了470个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其中居民社区、学校130个,机关、企事业单位340个。

这个打造“资源再生低碳办公体系”的企业,2013年亏损400万元。

如果北京市东城区的废纸资源都被如此再利用,相当于每年少砍66万棵大树。但是因为收购废纸没有增值税发票,天天洁公司无法提供可用于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卖几斤废纸,谁会给回收员单开张发票呢?

保密文件“谁都不许看”

2014年12月19日上午10点,王进步和同事开着已有八年“工龄”的福田厢式小货车,抵达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的六层办公楼外。

“白色尼龙编织袋用来分类回收废纸、报纸、杂志、饮料瓶等,绿色帆布袋用来回收保密文件。”王进步走上楼梯,一边对《望东方周刊》记者解释。

他收拢废纸时,有保洁人员想翻拣几本杂志看看,被他微笑拒绝,“绿色帆布袋中是客户要求销毁的保密文件,谁都不许看。”

王进步一边向记者展示事先复印好的“机关、单位内部文件资料回收证”,一边指导同事用带编号的黄色封条将绿色帆布袋封口。“这些保密资料当天统一送到五环外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附近的分拣中心,存至专门的保密文件库房。”

在分拣中心,这些文件大约以每20吨一趟的频率运输至北京造纸七厂――北京市定点销毁单位。

一小时后,10个回收袋全部装满。王进步和同事将散落在六层办公楼的回收袋逐一拖至办公楼外,抬到秤上称重:453公斤。

尽管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并未监督过秤,王进步还是自觉减去了回收袋的毛重:白色编织袋0.3公斤,绿色保密袋1公斤。

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于洁告诉《望东方周刊》,同天天洁公司的合作已有三年多,“以办公废纸分类回收所得收益来兑换再生复印纸。”

2011年1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区委、区政府《“绿色东城”行动计划(2011~2015年)》,安排了76项专项工作,其中第20项是推进办公废纸分类回收及再生办公用品的使用。

再向前追溯,2006年,北京市11个委办局联合《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产业化建设方案试点实施意见》,启动全市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东城区是第一批试点。

单次453公斤的回收量,在王进步看来并不算多:某机关单位搬家,三辆厢式货车跑了两天,才把垃圾清运回收完毕。还有客户要求直接把回收车开去印刷厂……

东城区办公区域废纸年产生量超过3.9万吨,其中商务楼宇约3.49万吨,机关事业单位约为4306.8吨。

仅复印纸一项,全区每年消耗量就达1.05万吨。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为1896吨,办公楼宇内企业全年复印纸耗废量8676吨――这是2013年民盟北京市东城区委《办公区域废纸回收再利用情况》课题组的调查结果。

事实上,东城区的废纸资源如果得以有效合理分类回收利用,每年可节约3.9万吨标准煤,节约2340万度电,节水390万吨,节约11.7万立方米的木材,相当于少砍66万棵大树。

一年赔了400万元

3.9万吨废纸产生量,占东城区办公区域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的80%以上。“东城位于中心城区,工厂生产性废弃物产生量很少,废纸的回收及利用,是东城区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的重中之重。”天天洁公司总经理刘权告诉本刊记者。

起初推广“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统一运输、专业分拣、再生利用”的办公区域资源回收利用循环模式,天天洁公司打“数字牌”――用一连串回收利用数字作为推广手段。

“客户听完反应并不积极。”刘权说,“所以我们推出了‘再生至尚’环保理念及执行标准,最终演变为,以参与资源分类回收为标志的再生生活方式,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资源再生低碳办公体系建设’整体解决方案。”

但这显然是个赔本生意。

以前在金融业“一万元以下的钱都不数”的刘权,自嘲现在“一分钱都得掰成厘来花”。他给本刊记者算了一笔账。

报纸回收价格是每公斤0.8元,回收一吨报纸需支付回收费800元。往返行程约70公里的情况下,回收车油耗100元;司机每月扣除节假日工资4000元。社区网点每回收一吨也要支付人工费200元,运到再利用工厂需运输费90元。

这些废旧报纸卖给工厂,还得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每吨合计235元。

“一般的生产企业在出售产品时需要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抵扣后的部分。”刘权解释说,“但是我们收购废旧商品时,往往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没有可供抵扣的进项税。”

这样算来,一吨报纸的回收成本约为1525元,卖到工厂能收到1450元。

刘权说,这些成本,还不包括公司管理层的工资,分拣中心场地、办公室租金都是每年30万元,还有设备折旧……

“2013年公司赔了400万元。”他无奈地说。

根据《办公区域废纸回收再利用情况》课题组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东城区实际使用再生复印纸占办公用纸使用量比例仅5.3%,机关事业单位为5.7%,企业为5%。

而东城区政府的相关要求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这个数字在2012年底应是10%以上,2013年底是25%以上,2015年底是50%以上。

关于未使用再生纸的原因,51%的单位源于采购习惯;23%的单位不了解再生纸;17%的单位认为再生纸不够白;另有9%选择价格、采购渠道,或复印机卡纸等其他原因。

2014年天天洁公司推广再生纸收入150万元,以一包70克再生纸定价22元计算,不到7万包。这其中,73%的订单来自企业,17%来自政府机关,10%来自学校。

垃圾分类是“持久战”

早在2000年8月31日,中共北京市委和市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党政机关政府部门带头推广使用再生纸。

“当时的再生纸从功能上确实有很多缺陷,”天天洁公司市场部经理宋全平告诉记者,员工在推广再生纸时,经常被一口回绝,原因是“2000年前后用过,不好用。”

事实是,中国再生纸制造技术经过10年的改进,使用功能已完全能够满足日常办公的需要。目前东城区和北京市的部分单位已100%使用再生复印纸两三年时间,并未发现有什么问题。

再生产品规模化生产的前提是垃圾分类。

“不同类别的废纸混杂会影响再生产品质量,降低其市场竞争力,对废纸循环利用链条形成致命打击。”宋全平说。她上小学二年级的女儿耳濡目染,在家庭信息登记表中母亲职业一栏填写的是:垃圾分类。

天天洁公司把办公区域资源再生体系简化为三个动作:白色废纸单独投放;废纸、报纸、杂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上门回收。

但客户的配合程度并不理想。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及楼宇以物业公司为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由本单位承担管理责任。可目前对于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几乎是空白,既无监督,也无激励。

民盟的调查显示:居民对这部已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第一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知晓率仅50%。

对于垃圾分类,北京市不可谓不重视。如正在推进设立“垃圾减量垃圾分类指导员”,即可能有7万人戴上“绿袖标”,而每人每月约600元的报酬由区县财政承担。

一些区县为推进垃圾分类还设立了“二次分拣员”,每人每月1200元薪酬,站在垃圾桶旁,意在促使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抛弃。

政府怎么购买

北京市要求每80~100户配备一个“垃圾分类指导员”。东城区“2012年为此投入500万元”,但效果并不理想――“指导员”变成“分拣工”,且普遍存在不出工或出工不出力的现象。

刘权坦言,他更希望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社区垃圾分类指导宣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而政府购买服务则牵扯另一些问题。目前,商务系统推进的再生资源网点建设与市政管委推进的垃圾分类试点小区建设,分属两条线路。

“财政支持两条线,缺乏统筹,影响效率。”刘权说。

刘权强调,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分类处理体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垃圾分类的目的是为资源再生创造条件,同步推进体系建设才可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相较之下,王进步的心愿更“微观”:回收车出行能否不受7时到9时、16时到20时不得进城的限制?

第8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再生资源增值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影响;应对措施;

一、优惠政策调整相关问题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通知”,以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对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及意义

再生资源,通常也成为废旧物资。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2001年开始我国实行回收行业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作为下一环节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而上述优惠政策却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因此在执行中难以控制享受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从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2001-2006年,短短几年间里,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数量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据统计估算,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过了400亿。

为解决上述问题,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的部门、行业进行了多次调研,在征求了各方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最新政策调整方案。

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税,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真正促进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实现社会效益。

(二)再生资源企业概念界定

再生资源产业是基础性产业,是一个从事各类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净化环境,物尽其用,变废为宝,利用国利民的行业,是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的、资源与环保意义兼而有之的产业,是集回收、加工、利用以及科、工、贸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由于再生资源产业提供的产品具有部分公共产品的性质,带有明显的外部性和公益性,是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交互作用的产业,因此与其他产业相比,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既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又更加需要政府的调控与干预。

再生资源企业包括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再生资源销售企业等相关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通知”主要是对再生资源回收与生产企业在收购、利用再生资源时产生增值税的政策调整。本文将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为例展开分析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对企业的影响,并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供应对措施建议。

二、政策调整对再生资源企业的影响

(一)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与成本的影响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负担加重。新政策取消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取消免税政策,而是采取先征后退。这样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至少比之前要多承担5.1%(17%*(1-70%))的税负,若再加上企业附征的各种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其实际的税负将高达6%。这迫使企业进一步压低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以获得经营利润。税负的增加也会对企业投资产生重大的影响。且压低收购价格势必会对再生资源的利用的积极性造成冲击,反而违背了提高再生资源利用率的初衷,不利于国家提倡的循环经济的发展。

2、退税管理要求、链条机制趋于严格。财税[2008]157号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恢复征税,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再生资源的生产企业按17%抵扣,因此对再生资源流通企业是否存在代开虚开专用票等的监管力度加大;财税[2008]157号对财政机关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业务规定了时限要求,一个环节上的瑕疵就可能影响到退税的时间,任何一个企业的不规范运行都会波及其他。财税[2009]7号文件对退税程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负责初审、复审、终审的财政部门及专员办都要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就在2009年9月底出台的财税[2009]11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的相关问题。包括对财政[2008]157号文件中“通过金融机构结算”作了明确定义,对所称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作了更详尽的说明,并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具体种类,否则不得享受退税,财税[2009]119号文件更加强了税收监管,要求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沟通。因此通知的颁布使得监督力度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范性和财务人员能力要求更高。

3、先征后退,影响资金运转,增加资金成本。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必须以现金方式直接缴付新增税收,且待退税金占用资金量大,导致企业现金流净流出增加,影响企业资金正常运转,进一步影响企业的投资活动,增加资金机会成本,若企业想正常运转和投资,则不得不对外借款来补充流动资金,如向银行贷款,按一年期的短期借款(年利率5.31%),企业每年要付出一定的利息支出,这样直接加大了企业的亏损面。

(二)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1、增加回收企业收购再生资源当期的现金流出。按照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则回收企业在收购废旧物品时便付出了17%的增值税,在现金流量表上体现为企业经济活动的现金流出,而且企业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得不到退税资金的流入,形成资金滞留,企业失去了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最终导致企业现金净流量在过去基础上的增加。先征后退政策相比于之前实际上所征增值税增加,而以企业应交增值税为基数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也随之增加低,即增加了企业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最终导致了企业现金流出的增加,现金净流量在过去基础上的减少。

2、减少企业当期所得税支出的现金流出。考虑税改以及《通知》颁布后对回收企业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影响,假定企业当期营业销售收入一定,而由于增值税政策调整使得企业当期多缴纳5.1%(17%*(1-70%))的税负则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使得企业当期利润减少,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和所得税费用也随之减少。因此企业将比过去实行的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下每期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导致企业现金净流量在原有基础上的增加。

(三)对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利废生产企业)的影响

实施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后.取消了再生资源10%的抵扣,改为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17%抵扣,这就意味着再生资源生产企业每购进100万,要比旧政策多抵扣7万元,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税负明显下降。但与此同时,企业在购货方面将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并且由于链条机制的管理更为严格,企业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也有所加大。

三、应对新政策调整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分析得出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实施后将会对整个再生资源行业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再生资源企业真正发挥其有效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真正促进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实现社会效益,需要再生资源企业和国家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再生资源企业应对措施

1、完善企业申请退税体制,缩短占压回收企业资金时间。新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需要提交各种材料,而且严格退税办理时限。一个环节上的瑕疵就可能影响到退税的时间,任何一个企业的不规范运行都会波及其他。财税[2009]7号文件对退税程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负责初审、复审、终审的财政部门及专员办都要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再生资源企业一定要完善体制和信息系统,严格遵守退税程序,及时递交相关材料,严格把握退税时限。接受各机关审核,做到在遵守政策规定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能动性,尽量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2、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减少税负。新政策调整后,再生资源企业相比于政策变更前会承担更多的税负,尤其是增值税及以其为基数的教育附加等营业税金,但是企业可以巧妙地利用核定征收政策来合理降低企业所得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首先企业应先向税务局申请核定征收,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规定,如果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核定征收纳税人还有望享受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为了能够申请适合企业可以寻求税务筹划公司税务专家的帮助,将再生企业进行拆分组合之后申请核定征收。

3、提高再生资源企业财务人员能力和素质。由于新政策对增值税申报方面的手续要求更严格,这使得财务相关人员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必须多方面考虑各种因素,其工作量必然加大,且其工作难度也将有所提高。因此需要企业派遣财务人员学习深造以提高工作能力,来适应新政策调整。

(二)对政府等相关机构的建议

1、首先完善审批工作,保证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加强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的管理力度,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保证按时审批退税申请材料。对申请退税的企业,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终审工作,保证将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退税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2、加大增值税新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有效辅助再生资源利用。加大对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促使其顺应政策号召,不断加强自身内部财务和税务管理,规范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并能更快地适应新政策,充分利用新政策的优惠条件为企业自身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而国家相关部门也要配合新政策的出台,做好相关的辅助和推进工作。政府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特别是财政和税务机关要在政策宣传的过程中,明确自身的地位,对政策进行全面的解读,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同权衡利弊,不断完善新政策,真正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不能偏离使再生资源充分利用的初衷。因此,在新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等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再生资源管理组织来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的管理实行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引导当地企业进行税务申报等具体工作,协调再生资源企业在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税务筹划。此外,由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面临着更大的资金压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这一特点,减免地方政府性规费,以减少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负担。真正调动再生资源企业的积极性,大力促进回收经济的发展,能贯彻落实可持续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国强.浅谈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J].财经界,2009(8).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8(12).

3、徐冬阳,夏杰.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实施带来的问题及建议[J].特别关注,2009(8).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R].财税[2009]119号.

5、方立山.适合再生资源企业的税务解决方案[J].关注,2009(5).

6、陈娟.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几点思考[J].财经纵横,2009(8).

第9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一、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成效与困难

1.发展成效。一是产业基础雄厚,循环链条完整。新能集团通过废弃物集中拆解加工、集中无害化处理,多元化回收实现绿色发展。集团拥有中国第三条意大利普洛佩兹和西班牙拉法格公司联合开发的废杂铜火法精炼工艺生产线,建立了12条国内先进的废塑料再生利用生产线,4条家电拆解生产线,引进台湾贵金属提纯生产线。年处理废旧机电产品27万吨,年产无氧铜杆12万吨,年产再生新型环保木塑产品1万吨、井盖地砖4万吨,年处理废旧家电产品150万台,年产贵金属500公斤。自主研发了裂解发电设备,将再生资源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终端废弃物进行裂解发电,产生的电力供给集团自用,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98%,努力实现“自消化、零排放”,形成上游企业的产品作为下游企业的原料,构筑了企业小循环。二是环保设施齐全,监管措施有力。集团拥有先进的破碎除尘、水循环等环保设备,有效杜绝二次污染。工业废水和废气,通过环保处理,出水水质和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等各项指标均达国家标准。建有全方位、无死角的视频监控系统,对生产过程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并建有ERP管理系统,实现物料采购、生产、销售的全程数字化管理,先后获得ISO14000、ISO9001认证。三是坚持自主创新,智力保障完善。集团和天津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先后承担了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等科研项目,围绕着难拆解电线电缆、电机绕组的热解分离、新型木塑产品开发等技术开展课题研究,建立了多尺度智能化拆解与分离装备、梯级热解分离组合集成装备等示范生产线,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申请专利10余项,并获天津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四是企业文化丰富,示范作用显著。集团是子牙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重点观光企业,建有长1500米的工业循环经济观光通道和循环经济展厅,为中小学生及社会公众展示“变废为宝,化腐朽为神奇”的过程。

2.创造“新能模式”。“新能模式”是新能集团在几十年发展历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提出的环保型发展模式,是以节能、减排、降耗为目标,以资源再生、绿色环保为理念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生产模式。具有几个特点:一是产业链较为完善。首先,利用完善的回收渠道将各类再生资源回收;其次,将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初步加工并分类;再次,将各种分类的废旧资源进行精深加工,产出各种产品供生产生活消费;然后,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利用的废弃物、秸秆、垃圾等进行裂解发电;最后,各类产品在经过消费后再次变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使循环经济构成完整闭环。二是产品出路较为广泛。新能集团拆解处理主要产生废钢、废铝、废铜、废塑料和不可利用的废物残渣。集团与大型钢厂、铝厂进行战略合作,建立长期的供货关系;废铜利用集团的拉法格设备进行精深加工,生产高精度高导电铜杆;利用木塑生产线将废塑料与木粉等融合生产可完全回收利用的木塑、井盖等产品,可用于市政工程建设。三是与子牙园区良性互动。依托子牙园区的资源优势,一方面消化本地区再生资源行业产生的原材料,另一方面为其提供资源和能源,还能处理园区其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利用废弃物。与园区内企业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在周边地区形成“局部小循环”的循环经济体系。

3.制约因素。通过调研了解到,新能集团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境和难题,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一是信息不畅,不能及时掌握行业信息、宏观经济信息、政策扶持信息等。二是技术创新难度大、周期长、生产力转化率低。三是研发投入比重大,投资周期长,财务风险大,企业自身资金较少,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四是管理水平较低,制约企业的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大多是家族企业,管理模式的不科学是民营企业的共同点,也是影响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不利因素。

4.企业诉求。企业希望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支持:一是提高行业门槛、加大环保力度、提升环保标准,关停工艺设备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的小作坊式企业。二是对于环保设备研发、工艺流程改进和回收网络搭建给予一定财政补贴。三是帮助搭建研发平台、营销平台和产业链平台。四是海关、商检、港务能协调配合、改革模式、简化流程,提高货物的通关速度,加快货物的周转速度。五是减轻税负。进口再生资源海关代扣增值税税负较重,国内再生资源行业原材料购进一般无进项抵扣,增值税税负偏重。

二、几点启示

1.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循环经济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实现双赢的发展模式,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根本性举措。新能集团站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前沿,经过数十年的实践证明,通过实施循环经济试点建设,一是把发展经济与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做到变废为宝,显著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如,新能集团实施的铜杆精深加工项目,年产铜杆12万吨,年可节约原生铜矿1560万吨,减少1200多万吨工业废渣、24万吨二氧化硫及180万吨其他废气排放,年节水768万吨,节约标准煤36万吨。裂解发电项目年发电量870万度,年节约标准煤3050吨,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7245吨。二是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实行清洁生产,从根本上解决拆解污染问题。三是形成了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同时,还吸纳了劳动就业,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2.充分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从新能集团发展历程来看,其循环经济模式的形成就是与实体经济发展结合而生。壮大循环经济产业,需要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产业转型的骨干力量。新能集团目前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进一步推动产业的规范和升级,这也是整个再生资源行业面临的关键问题。当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存在着准入门槛低,行业规模化、产业化程度不高,回收体系不完善、企业税负较重、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为此,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服务作用,积极为企业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形成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吸引企业在循环经济领域的投资,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最佳收益,使得循环经济发展真正做到既“循环”又“经济”。

3.充分发挥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集聚效应。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快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从调研中感到,新能集团的成长见证了子牙园区的发展,同时子牙园区的建设运营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载体和良好的发展空间。以园区促企业发展的模式主要进行了几个创新:一是创新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模式。园区以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为依托,以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延伸为重点,集中政策和资金支持,形成了产业聚集度高、规模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推动产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和特色化发展,有助于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二是创新再生资源产业绿色管理模式。改变了行业经营分散的状况,实现相对集中管理,大大提高了再生资源行业规模化经营的水平和拆解、加工水平。譬如,园区统一建设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废弃物处理等为一体的综合节能环保系统,还建立了海关、检验检疫、环保、园区“四位一体”的联合监管体制,对废弃机电产品从拆解加工到拆解后各种材料去向进行全程监管。三是创新再生资源产业技术人才集聚模式。园区引进国内外先进拆解加工技术设备,建有循环经济科技研发中心、再生资源研究中心等产学研合作机构,汇集了中科院等知名科研院所的多学科研发力量,初步形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循环经济技术创新体系。

三、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打造循环经济产业化示范基地。一是进一步强化产业聚集。落实《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向子牙园区集中布局。各部门出台具体办法,引导新建的循环经济的大项目、好项目向子牙园区集中,对园区外已有的循环经济项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其向园区集中。加大行业监督和整治力度,取缔严重污染环境的小拆解企业。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协调国家财政部将园区内企业上缴的海关代扣废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或全部返还园区,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和综合配套项目建设,扶持园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同时,将园区上缴的税费市级分享收入和区县级收入全部返还给园区,用于支持园区和企业发展,优化投资服务环境。三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区内符合国家循环经济产业政策和产业区产业发展规划,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静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现代服务业、物流以及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开发等项目实施。

2.加大规范化管理力度,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研究制定《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等。二是进一步拓宽回收渠道。建立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鼓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与相关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协调建立京津冀地区的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信息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立一体化、规模化的回收网络。三是进一步完善海关、检验检疫、环保、园区“四位一体”联合体制,更高效地完成进口固体废物的报检、通关、查验、征税、放行等查验监管业务,为企业创造优良通关环境。四是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抓好企业环保措施落实,完善监督网络。建立环境监测制度,设置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进行实时在线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