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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维护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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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维护

第1篇:权益维护范文

我认为,第一点要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法制观念,对那些不法奸商的不法行为应当勇敢的说不,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我国消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即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向工商,技监等有关部门投诉,向新闻媒体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调解解决,在消协的支持下向法院。我们的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学会运用这些途径,充分运用法律赋矛我们的权利,勇敢的各那些不法奸商们作坚决的斗争,切实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原过多计较。而那些不法奸商正是利用了这点,肆意坑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人曾经作过调查,发现上海的消费环境比较好,究其原因就是上海的消费者维权意识比较高,比较细,敢于斤斤计较,敢于和那些商户较真,正是因为如此,上海的很多商家有所顾忌,不敢妄为。。我们自已的权利最终要靠自已来维护,如果我们自已都不来维护,还能指靠谁呢?

另外,还要完善法规。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法奸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法规都有着许多缺陷,操作性不强,最主要的是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的惩处力度不够。纵观消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商户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理道歉,赔偿损失,退货换货,修理等。最有惩罚力度的无非是双倍赔偿。就是这唯一的惩罚性条款在执行当中也是充满了艰辛,能够执行到位的也是凤毛鳞角。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领域的不断扩大,消费的额度也在不断的提高。人们消费的对象经涉及到了汽车,房子等,动辄就是上数十万,有的甚至于上百万。不法奸商为了谋取到更大和经济利益,不惜挺而走险,恶意欺骗消费者。他们为此所负出的违法成本和所得到的巨大利润来说实在是算不了什么。正因为违法成本过于低下,导致了他们的肆意妄为,无所顾忌。我认为应当修改消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使那些恶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奸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他们不敢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代社会,侵对于坑骗消费者权益,数额巨大,达到一定额度的,或者是范围广泛,牵涉到了众多老百姓利益的,危害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除了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考虑给他们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按所得额的百分比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考虑给予吊消营业执照。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考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变平时不管理,出事时乱管理的被动管理模式为加强日常监管,立足于防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行业协会,加强对经营者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他们遵纪守法,遵守各种行业规章。另还可以考虑建立经营者的诚信档案,记裁经营者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向公众公布。开展模范守法商户的评选活动,对于守法经营,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可以考虑给予表彰,对于资信较差,长期一惯的坑蒙消费者的,除给予应有的处罚外,还要向公众公布,暴光。

第2篇:权益维护范文

大学生作为具有独立个性和主体意识的公民,不仅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而且作为受教育者还享有特殊身份的特殊权利,这一特定群体的权利问题应受到更为深入的关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大学生的权利常被忽视,侵权现象屡有发生,学生状告教师、学校乃至教育行政部门的案例屡屡诉诸报端,学校权利、国家教育权利受到挑战。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状告母校管理不当,,不发其毕业证、不授予其学士学位,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权和名誉权;1999年7月北京大学96届博士毕业生刘燕文经过近三年的奔走,终于将母校诉上法庭,理由是北京大学滥用行政管理职权,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博士学位,侵犯了他的权利;1999年10月,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六名学生将母校诉上法庭,理由是学院公开了对他们的处分,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2001年,广州暨南大学武某将母校告上法庭,理由是学校因其作弊而不授予学位处罚过重,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终审判决其胜诉……这些案例大多以学校败诉告终。这些案例的发生,一方面反映了在如今这样一个逐渐走向权利时代和追求法治的社会中,一直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学生,其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步觉醒和提高,都在认真地对待法律,并为权利而斗争。另一方面暴露了学校在管理学生的观念、体制和实践等方面滞后和存在弊端。更为重要的是反映了学校、社会、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学生权利问题的习惯模式,在自觉不自觉地侵害学生的权利。对大学生权利问题的研究,有益于学校办学的科学化、规范化,也有益于大学生健康成长。

二、大学生权益的涵义和内容

当前大学生权利状态还处于应有权利状态,我通过分析研究,把大学生权益分为两个层面。

(一)普通权益。

大学生享有的普通权益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格权。其中财产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大学生作为公民的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健康权

健康权是健康权和身体权的统称。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

2.姓名权

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

3.荣誉权

荣誉是一种正式的积极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一种奖励,它是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程序、对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特定民事主体所给予的证明评价。

4.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情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5.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道德品质、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对名誉的权利即为法律上的名誉权。

(二)特殊权益。

大学生作为社会上接受高等教育的一个主流群体,其受教育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入学权及升学权

法律依据:教育权与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各国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九条同样确认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并在“受教育者”这一章中详细列举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率有平等权利。”

2.教育选择权

法律依据:教育选择权的概念起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佛利曼批评公立学校品质低劣,认为应通过自由市场的竞争原则,提供教育券给家长,以此改进学校的教育品质,家长教育选择的呼声日益增强。事实上教育选择权不仅仅是家长的,更是学生的。《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权利与权利保障”。

3.公正评价权

法律依据:公正评价权即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要求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是权利利益要素的体现。《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4.就业权

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指出,高等学校的一个主要职责就是对毕业生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大学生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权、申请调整改派权、解除协议权、申诉权、求偿权等权利。

三、大学生权益维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法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措施大体仅几种,如行政诉讼、教育申诉和行政复议。这些措施对学生权益保护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其存在如下缺陷。

(一)申诉渠道不畅通。

学生与学校发生纠纷后,往往会先寻求成本很低的申诉途径,如向学校领导提出申诉,但是这些申诉请求终因学生与学校地位的不平等而得不到合理解决或是石沉大海,从而导致学生与学校的纠纷在学校系统内不能解决,最终导致双方对簿公堂。另外,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进一步明确了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并规定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但是从该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申诉的具体程序仍不完善,其中缺乏双方当事人的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实质仍由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来控制,且申诉不会引讼程序,这样就使得申诉制度的公平性得不到保障。

(二)部分高校规定的不合理性。

国内某大学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4学时以上4时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者,或因旷课受处分后继续旷课再受处分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学生因为社团活动、干部工作、社会公益服务、找工作等原因,旷课时间达到了该校“4学时”限制的“逃课”处分起算点,但该处分结果却是原则上合法、事实上不合理,因为学生合理的事假不应被当成旷课处理。学生逃课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不能只归因于学习态度不端正,自觉性差,或素质降低。高校普遍出现的逃课现象还与教育者、教育环境、就业形势等原因有关。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局限性。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对学生进行教育行政管理时,也履行对学生受教育权利进行保护的职责,因此,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就要纳入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然而,当前的行政复议法却没有明确提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教育纠纷的具体情形,也没有具体的处理机制,这就导致行政复议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高校的主管部门,所以制度运行的公正性难以把握。

(四)现行教育纠纷诉讼制度存在弊端。

首先,由于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缺乏明确界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高校与学生纠纷案件的受理明显有限,并且往往以高校与学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将案件拒之门外。其次,由于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关系特殊,学生出于多方面考虑,也很难下决心与学校对簿公堂,同时由于教育纠纷审限太长,许多纠纷不可能都通过诉讼来解决。最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纠纷往往专业性很强,而法官却不是教育领域中的专业人士,因此,让法院对此类教育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就使得这一审查有了局限性,更不要谈公正裁判教育纠纷了。

四、维护大学生权益的重大意义

(一)权利维护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二)良好的权利意识是建设和谐校园的主要基石。

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权利人权利意识的加强,因为没有权利意识,就不会有权利的真正实现。在高校与学生关系的处理中,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就在于高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方面。有调查表明,两者之间发生冲突的深层次原因,往往在于高校的管理者和学生普遍存在权利意识不到位、认识模糊的问题。因此,高校的管理者及学生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形成良好的认知,树立起正确的权利意识就成为建设和谐校园重要的思想基础。

(三)学生依法维权是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重塑现代大学精神的需要。

以人为本思想的核心是尊重人、关心人、培养人、激励人,也可以理解为尊重人的权利价值,关心人的权利实现,培养人的权利意识,激励人的权利追求。学生依法维权正是呼唤权利的回归。同时,学生依法维权,有力推动了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使大学生更客观、更冷静地看待现实生活,有助于其责任意识的培养和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大学生依法维权也是促进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管理,推动学校加快民主进程改革的重要力量,而民主、公平和创新正是现代大学追求的精神所在。

五、侵犯大学生权益的表现形式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以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综合性高素质人才为宗旨的全方位的工作,是一项塑造人的工作。然而,近几年来,高校在其管理学生、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的过程当中,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学生的名誉权。

学生名誉权是学生作为社会公民依法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这些都构成了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湖南某校就曾因将学生同居事实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公布,而被学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推上被告席。

(二)侵犯学生财产权。

与其他公民一样,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但一些高校以各种借口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然而一些学工老师以各种借口没收学生的私人财产,或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强行保管,或利用行政上的权利对学生财产进行无偿征用。

(三)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

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从现有的学生诉母校的案件看,学校对学生该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颁发学位证书,如1997年和1999年刘某就北京大学不授予其博士学位两次提讼,2000年张某诉华西医科大学不授予其博士学位,2001年王某诉武汉理工大学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四)侵犯学生隐私权。

隐私权主要是指学生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如山东某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暗地跟踪偷拍学生恋爱亲热的录像并在校电台公开曝光,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此类侵权现象在具体学生管理工作中均被披上“合情”、“合法”的外衣,合情在于长年的师道尊严带来老师作为管理者的权力、权威,他们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出于管理的需要,在维护了整个班级或者年级的正常运转的同时,却侵犯了学生个体的权益;而合法则源自于校方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虽然2003年9月国家教育部出台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给高校和学生更多的自由,然而诸多高校并未从根本上转换到以学生为中心的视角上来从法律层面上理解高校管理和学生权益的对立统一关系,故这类规章制度需要在新的法治环境中予以重新审视。

六、侵犯大学生权益的原因分析

(一)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自古以来,中国教育一直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对学生无所不管,神圣不可冒犯,学生权利往往被漠视,甚至被抹杀。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片面认识法律的功能,认为法律可用可不用,对自己有利就用,没有利就不用,口头表态用,实际操作不用。这样,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都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

(二)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存在缺陷。

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存在以下缺陷:一是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作为规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作为法律的《婚姻法》之间的关系,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下位法的规定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违背了《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原则,必然造成对学生婚姻自由权的侵害。二是学校校内的自治性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如田永案,学校根据其制订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给予田永退学处理,并据此不给田发“两证”。但学校的规定与原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三是一些教育管理法规、规章中的一些规定不符合法治精神。如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规定,有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校录取。这一缺乏道义性和公正性的规定势必侵害了这类考生平等享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权利。

(三)救济途径不畅通。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赋予了大学生广泛的权利,救济途径是有的,但是经常不畅通,即当高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学生往往无法获得全面、及时、便捷的救济。当前,申诉是解决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纠纷的一种重要的权利救济方式。可是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学生申诉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学生申诉受理机构的范围、学生申诉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等,致使这项法定的非诉讼救济形式经常处于无效的状态。

(四)大学生维权意识不强。

近年频频出现大学生状告母校侵权的案例,从某个角度看,反映了大学生民主法制意识日益提高。但同时,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这和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和漠视的实际状况相比仍然有差距。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他们习惯了循规蹈矩,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矛盾、发生冲突时,一般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解决,有些大学生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是否享有救济的权利,以及如何进行救济等问题仍然感到困惑或者说一无所知。

七、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途径

(一)确立大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

目前,在国内各高校的学校管理制度中,几乎全是有关学生的义务、违纪处理的规定,几乎没有学生权利方面的规定。因此,必须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学生权益不仅包括教育法上规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包括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上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在学校的经营管理、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把学生作为权利的主体,尊重学生的权益,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二)正确处理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关系。

正确认识高校处分权的性质。从学校处分权的法律性质来看,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是一种必须根据合法性原则行使的公权力。学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专门人才、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的重任,国家也因此赋予了学校管理教育的权力。这在《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也有体现。近年来,大学生状告学校惩戒不当的案例不断发生,学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如何更好地用法律来规范学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教育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制社会重视程序的价值,讲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是与依法办事相悖的。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处理任何事务都要有一定的程序,高校必须严格遵循,只讲事实不讲程序也不是合法的。

(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应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学生熟悉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另一方面要加强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学校的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同时,也要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以减少、杜绝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不懂法、不守法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此外,高校还应重点培养一支懂法、知法,并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教育的高素质的学生管理工作干部队伍,增强学生工作队伍成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担负起自己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的责任。

(四)将行政救济引入高校。

高校学生管理应注入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为了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学生教育权相关的各种正当权益,正确理解和行使高校依法享有处分管理权,就必须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实施救济。高校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立或批准设立的,对于高校实施管理行为引发的争议,有必要纳入行政监督救济之列,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为此,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特性,将它们之间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五)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维权能力。

学生懂法是大学生切实维护自身权利的基础,大学生一定要自觉接受法制教育,认真学习《大学生法律概论》等课程,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评价能力,真正以法律规范来规范思想、指导行为,达到预防违法犯罪、减少违法犯罪甚至杜绝违法犯罪的效果。同时,大学生也要树立一种正确的维权观,不能以自己的好恶来判断维权的范围。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大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规定的义务。大学生在维护自己权利时要立足于国情,立足于高等教育的实情,不能有过高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想法,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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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权益维护范文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胎儿是一种处于母体受胎之后,自然人出生之前的生物体状态。胎儿尚未出生,没有独立地人格,因此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来享受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对胎儿的侵权行为导致胎儿出生缺陷,或是因侵权导致胎儿的抚养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都会对胎儿出生之后的自然人造成严重的影响。但是在立法上往往缺少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一、胎儿的概念

何谓胎儿?根据医学辞典解释,受孕12周(也有的认为是8周)开始,四肢明显可见,手足已经分化,才是胎儿。S而在此之前则是受精卵和胚胎期,而不是胎儿。若依此定义,那么在12周之前的生命体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为了避免保护上出现盲区,法律上的胎儿与医学上的胎儿定义有一定的区别。我国台湾法学家关于胎儿的观点“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此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也有学者观点为胎儿是指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前,在母体内尚未出生的生命体。在美国的侵权法上,曾经认为“一个未出生的胎儿不能与他母亲分离,而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存在。因此,他不会因为不法行为中获得赔偿。”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美国侵权法也开始逐渐重新认识胚胎的法律地位。1946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于Bonbes.Koz一案中最早承认了自然人得就其在胎儿期间所收损害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但是任何人都是经过胎儿期间才可能成为一个民事主体,对于胎儿,“只因其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在自然人出生之前,也客观地存在某些人身利益,对这些人身利益有予以保护的必要。并且胎儿期间,“不仅未来的利益要保护,某些现实的利益也需要保护。”

二、对胎儿侵权的行为分析

1.对胎儿的直接侵权。即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如某甲在生产其子某乙时难产,某医院用产钳牵拉助产,在手术中出现困难,导致七分钟后胎儿才分娩出来,并造成新生儿头部严重产伤。后又发现某乙患有继发性脑积水,法医学鉴定为出生时产程时间过长及产伤造成,某乙父母以某乙的名义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对其在助产过程中损害原告的行为承担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若胎儿出生后为活体但是带有缺陷,这种直接侵权行为将给出生后的自然人造成极大的痛苦。若是按照我国目前的立法,胎儿不能就该种侵害行为提讼,只能由母亲对侵权人对其的行为要求赔偿。这样的规定极为不合理,造成对胎儿权益保护的不周延。但是就此种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也有较大的争议:

(1)父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最为普遍,如上例中的医院医护人员。对于该类人的侵权主体资格并无争议。

(2)胎儿父亲的侵权主体资格。对于胎儿的父亲能否成为侵权的主体,理论上存在较大的争议。一说认为父亲不能够成为对胎儿的侵权主体,如英美法系出现了对出生后的孩子赋予向父亲请求赔偿的判例Z。胎儿的生命为父亲赋予,胎儿出生后也由父母抚养,给予胎儿对父亲的赔偿权似乎无现实意义。一说认为父亲可以成为胎儿的侵权责任人。虽然大多数胎儿出生后由父亲抚养,但是也存在父亲抛弃胎儿或是拒绝抚养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胎儿对父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变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父亲可以成为对待胎儿侵权的主体。首先,胎儿出生后无论父亲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出生后的胎儿和父亲都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够剥夺胎儿的这种权利;其次,如果不能够对父亲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将不利于胎儿的保护。父亲可能会在怀孕期间不注意对胎儿的保护。而若父亲可以成为侵权主体,那么这种赔偿请求权可以成为遏制家庭暴力等的一种有效手段。

(3)母亲可否成为侵权主体。对于母亲的侵权主体地位,是理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一般意义而言,伤害胎儿必定会对母体造成不好的影响,大部分的母亲不会刻意侵犯胎儿权益。因此,确立母亲的侵权责任人地位并无意义。但是在母亲选择堕胎时,母亲的生育权和胎儿的生命权就产生了极大地冲突。笔者认为,不应该确立母亲的侵权主体地位。首先,在现实生活中,确立母亲的侵权主体地位并无太大意义;第二,母亲有生育选择权,如若因胎儿的生命权而剥夺母亲的生育选择权,即是为了保护一种不确定的权益而伤害一种既存的权益,这是不可取的。

(4)父母在胎儿出生前,因为故意或过失对胎儿造成侵权的。比如由于父母患有遗传病,因为生育而传染给婴儿的。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父母不应该成为侵权的主体。从法律逻辑而言,父母应当承担对胎儿所受损害的过失赔偿责任,然而从自然感情和亲自关系角度而言,做如此规定又不合情理。如果法律要求父母就胎儿利益保护负担过重的义务,势必导致对父母行动自由不适当的限制。

2.对胎儿抚养人的侵权。此种侵权行为是指在母亲怀孕期间,因侵权人的行为导致胎儿的父亲或其他抚养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胎儿出生后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缺少抚养人的抚养。

三、胎儿的权益保护形式

对于胎儿权益保护的形式,罗马法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原则为:胎儿从现实角度上讲不是人,由于它仍然是一个潜在的(infiei)人,人们为它保存并维护自出生之日起即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而且为对其有利,权利能力从受孕之时而不是从出生之时计算。正如保罗所说:“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看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亦即在罗马法上,当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被视为自母体受孕时具有权利能力。]而近代民法上,世界各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总括的保护主义(概括保护主义)。即凡涉及胎儿利益之保护时,视为其已经出生。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子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2.个别的保护主义(列举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于若干例外情形视为其具有权利能力。法国、德国、日本均采用此种立法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仅在胎儿出生时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第1923条在继承制度中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第886条规定:“胎儿就继承视为已出生;前款规定,不适用于胎儿以死体出生的情形。”

3.绝对主义。即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按照该立法模式,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一般认为,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绝对主义立法完全否认胎儿的权利能力,使胎儿的权利保护处于完全空白的状态,导致多数侵犯胎儿权利的案件无法可依,最不可取。

个别保护主义给予胎儿权利一定的保护,最大的优点是保护范围清晰明确,在遇到案件时可以严格地按照法律来办理。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社会关系日新月异,法律仅仅依靠列举的方式,往往会导致法律滞后性凸显。在遇到新的情况时,胎儿的某些特殊利益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这也有悖于对胎儿权利保护予以立法的初衷。

相比较而言,总括保护主义对胎儿权益保护最为完善。概括保护主义在胎儿活着出生的前提下,认为胎儿阶段涉及其利益时,均视为已出生。这就使胎儿的权益受到了全面的保护,避免了权益保护真空状态。

而何谓“出生”,即何时对胎儿的权益保护结束,开始采用一般自然人的保护方法。对于该问题,也存在多种理论。在罗马法上,规定的出生条件包括:(1)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但所谓分离,并不以脐带是否切断为标准”。(2)需为活产;(3)须有生存能力,指婴儿脱离母体后能够继续生存下去的能力;(4)须有一般的人形。而近现代关于出生的标准主要有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阵痛说、初啼说、独立呼吸说等:

1.独立呼吸说是指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且在分离之际有呼吸行为,为完成出生。胎儿是否继续生存,在所非问。此说为罗马法采取的标准;目前德国法学界也多主张独立呼吸说,英国布罗德里克委员会提出应采用独立呼吸说;_

2.一部露出说是指胎儿一部分脱离母胎即为完成出生。这一学说是日本刑法实务上所确立的标准,但在民法实务上并非通行标准;`

3.全部露出说是指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之时,为完成出生。德国学者梅迪库斯特持此说,并且此说为日本民法界通说;

4.阵痛说认为孕妇开始阵痛,为完成出生;

5.初啼说认为胎儿降生后,需能发声才是完成出生。

而史尚宽认为出生的条件有二:(1)胎儿需由母体完全脱离,而一部分露出者,不得谓之出生,反之其身体既已脱出,则脐带虽尚与母体联络,不妨谓之出生。(2)胎儿由母体脱离后,有活存之必要。苟已死于胎内或出生前已死亡者,无法律之人格。然出生后无须长时间之生活,即一瞬间之活存为已足。即全部露出时须有呼吸能力。目前通说大致采用了该观点,即胎儿完全脱离母体并开始独立呼吸的时间为出生时间。因此胎儿全部露出并能够独立呼吸,即成为一个自然人,享有权利能力,即使在呼吸后立即死亡,也作为自然人曾经存在。

四、胎儿的权利能力性质

关于胎儿权利能力的性质,亦即胎儿的法律地位,现有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即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据这种立法例,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具有生命权,那么目前的堕胎行为的合法性就有疑问。若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那么堕胎无异于故意杀人,而这显然不符合当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承认妇女有堕胎的权利,但是可能会附加一些条件。如法国《韦伊法》允许堕胎,但前提是在受孕后三个月内进行。美国在判例oeSade一案后,孕妇个人可以选择是否堕胎。即使有的国家禁止堕胎,却极少有国家将堕胎作为故意杀人来处理。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旦赋予胎儿以权利能力,则流产无异于杀人,将对妇女保护和中国社会发展极大不利”。胎儿是生命形成的一个过程,但因此即认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享有生命权,虽然可以使胎儿权益保护十分周延,但是将动摇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并在立法上带来许多困境。第二种是主流的观点,即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仍然是属于母体的一部分,因此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是基于胎儿的特殊性,即胎儿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顺利发育,最终形成自然人。因此在胎儿孕育过程中其权利必须得到保护。所以该说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活着出生),胎儿可以享有权利能力。由于该说对胎儿权利能力的取得附有条件,即活产。而堕胎等行为导致胎儿无法活产,因此被堕胎的胎儿并不享有权利能力,从而避免了对堕胎合法性的争议。但是关于所附条件的性质,也存在不同的学说:

1.法定停止条件说或人格溯及说。该说认为在怀胎期间胎儿并没有权利能力,当胎儿系活产时再追溯到问题发生的时间(继承开始时或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即胎儿的权利能力的取得附有停止条件——活着出生。该说实际上在承认保护胎儿利益时,并不承认在胎儿涉及利益的当时具有权利能力,只有在胎儿活着出生时,才能够取得。此种学说,为日本判例所采用。基于该学说,在问题发生当时,该权利主体并不存在,胎儿的赔偿请求权只有在其活着出生时才能取得。但是在问题发生当时,导致了权利主体的“虚位”,从而在问题发生当时无法确认人,胎儿权益保护人不确定。如在继承、受遗赠的情形,当法律关系开始时,胎儿利益由谁保护不明;在赠与(生前赠与)时,无法判定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而在胎儿遭受损害时,不能立即行使请求权,有可能使索赔最佳时间丧失。

2.法定解除条件说或限制人格说。该学说认为,即使在怀孕期间,胎儿也被视为具有与出生的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具有权利能力。如果以后胎儿为死产时,其已经取得的权利能力才被溯及地取消。亦即胎儿的权利能力之取得附有解除条件。此说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采用,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基于该种学说,当发生涉及胎儿利益之事项时,胎儿视为既已出生,取得权利能力,但由于胎儿的特殊性,其无法行使权利,因此可以将其父母确定为其法定人,从而能够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了权利主体虚位的问题。如若发生了对胎儿健康权的侵害,若侵害结果和因果联系能够即时确定,则可由父母行使侵权损害赔偿权。若之后胎儿为死产时,解除条件生效,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该赔偿可依不当得利返还或是对其不生侵权行为,只是母亲的身体健康遭到损害,母亲可作为受害人请求赔偿。因此,法定解除条件说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更为有利。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12条规定为胎儿将来的利益,特设管理人,其于出生时在亲权以下者,由父母为其管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66条第2项规定:“遗产之分割,以其母为人。”发生涉及胎儿利益之事项时,胎儿视为已出生,即承认胎儿在怀孕期间有权利能力,以胎儿的父母为其法定人,显然在制度上更加有效地保护了胎儿利益。

五、我国胎儿权益保护现状及出路

第4篇:权益维护范文

我们知道公司之间也一样,公司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也有一个信用问题,但是公司之间不可能像信用评级机构对国家那样给评出个三六九等,对信用不好的公司应拒绝交易以保证公司交易活动的安全。而公司又是企业法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只有获得经济利益才能继续存在和发展,公司在日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总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是每次交易都能顺利进行,也不能保证每一笔债权都能顺利实现。因此,本文从几个案例人手分析公司债权存在哪些风险并试图提供一些解决的办法。

追讨拖欠货款

A是某贸易公司的经理,这个贸易公司是A在外打拼多年才成立的,不容易。同时A于一年前刚刚结婚,美好的日子才刚刚开始,一切都是顺风顺水,似乎什么都稳定了。但是最近A比较烦,因为公司的一笔几十万元的货款追不回来,临近年底,公司要盘账,员工工资要结清,公司的对外债务要归还,还有一大堆的事情要处理。这样一来,就打乱了公司的正常工作安排。A催讨了几次也没有什么效果,因此A非常恼火,决定亲自去对方公司追讨欠款,结果令他更加郁闷。对方不仅不支付几十万元的货款,反而给他一纸书面通知,声称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还附上自己单方面的产品检测报告),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反而要求A的公司赔偿50万元的损失。这样一来令A雪上加霜。

律师接受此案之后发现,对方公司在购买产品之后自己又进行了二次加工,然后再卖给别人。因此,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产品未必就是A的公司的产品。另外,对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仅仅是对方自己找人检测的,检测结果明显是倾向于对方的,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A的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检测。基于此,A的公司向法院提讼,要求对方支付相应款项;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在的同时提起了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律师的积极努力下,对方要求与A和解,同意全额支付款项。

盯住责任方

甲乙两公司之间签订有货物买卖合同,但提供货物(T恤类衣服)的甲公司到时拿不到乙公司相应货款,不得不到法院。在法庭上,欠货款的乙公司借口因拿不到下家丙公司的钱款,但提出可协助甲公司向丙公司催讨货款来归还甲公司。甲公司在律师的帮助下,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公司应该履行债务以实现甲公司的债权,丙公司与本案无关应由乙公司自己处理,坚持诉求乙公司应按约给付货款;不能使乙公司逃避债务。

当然,本案中,如果乙公司确实本身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而对于其他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话,甲公司可以考虑合同上的代位权即《合同法》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甲公司可以以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当然我们也知道现实生活中一些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债务期限到来之前恶意转移自己的财产,以此来规避自己的债务,很明显此举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债权的实现。这个时候债权人可以利用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即《合同法》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很明显,撤销权制度就是针对那些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老赖”而设计的,这就有力地打击了他们的嚣张气焰,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债权。

当心“赢了官司,赢不了钱”

有两家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但后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拖欠甲公司不少货款。甲公司几经催讨不成,无奈向法院。后,虽然得到了部分货款,但近一半余款一直拿不到。由于乙公司濒临破产,只有一些老旧设备可冲抵,但甲公司根本用不上,卖掉也不值钱。所以,官司是打赢了,但仍拿不到全部货款。因此,公司在市场经营中,要了解对方的经济实力和信誉;若发现问题又协商不成时要及时,并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相应财产。从而避免“赢了官司,赢不了钱”。

充分利用财产保全制度。

及时申请冻结对方相应财产

甲公司因购买乙公司房屋,尚欠款好几十万元,但房产权已过户.而甲公司迟迟不还欠款,且相关人员在外地不能见面。乙公司与律师商量后,把甲公司告上法院并同时向法院申请冻结该房产,避免其出售后使问题复杂化。按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先付相当比例的保证金(若申请人打不赢官司就要承担对方相应的损失)。原来甲公司是想把该房产出售后赚一笔又不想还款。但当甲方发现房产已被冻结不能出售后,只能找乙方一起到法院交了欠款;然后,乙方撤诉;除了拿到欠款外,还取回了预付的保证金。试想,若不冻结对方财产,那这笔购房欠款想要回来困难重重、旷日持久。

第5篇:权益维护范文

为达到这个目标,健康蜂业公司上至管理层下至普通员工都长年强化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教育,使这种意识深深根植于广大干职员工的心中。同时强化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从制度上、工作环节上、生产设施上、生产环境上来确保质量工作的执行。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源头抓品质:为了确保蜂产品的质量,健康蜂业公司建立了养蜂基地,还专门成立了江山健康蜂业专业合作社,专门对养蜂基地进行标准化养殖管理,下属健康种蜂场有限公司是国家级蜂业产业标准化的实施单位,分公司有3位专业人士管理,9名资深的养蜂员现场监管,负责基地养蜂技术培训及蜂病治疗,确保每批蜂产品原料都具备出口及企业标准,使消费者享受到纯正的蜂产品。二是过硬的检测技术:作为生产型企业,检测工作是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健康蜂业公司的检测部门一向是整个蜂业行业中的骄傲,不仅检测设备齐全,而且具有较强的检测队伍,从而确保公司出厂的批批产品质量过硬。三是现代化的生产环境:公司拥有大型GMP生产车间,拥有王浆冻干粉加工设备2套,鲜王浆生产线1套,大型冷库1座,小型冷库1座,成品冷库1座,片剂生产线,成品生产及中型实验室,蜂蜜分厂拥有出口蜂蜜生产线,小包装生产线(符合GMP标准),公司按照普通产品以保健品的要求管理自己,保健品以药品的要求管理自己。四是合理宣传向消费者普及蜂产品知识:同时公司还在其它方面也做了些适当宣传。公司本着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绝不欺骗欺诈消费者。宣传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了解健康,了解蜂产品,了解蜂产品的生产过程,了解蜂产品的各种功能。从整个行业的利益出发,也为顾客购买和服用时对蜂产品行业进行监督,我们一直深信:只有消费者对我们及我们的产品了解越深,他们对蜂产品的购买欲越旺盛。五是优质售后服务,认真了解和回答消费者的反馈:有产品销售,就必须有顾客服务,为此,公司开设了热线,为顾客提供及时周到的客户服务,不论是对本公司的投诉还是对蜂产业的不满,只要有电话打入,一定是疑虑打来,微笑挂掉。为提高公司的客服质量,公司还对各专卖店的售货员进行了专门培训,使他们都具有蜂产品专业的水准和空姐的微笑,同时也为顾客提供一个优雅洁静的购物环境——健康蜂业的“蜂之乡”统一形象专卖店。

当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的工作中,我们健康蜂业公司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一、个别地区专卖店售货员服务意识不够,工作中耐心、细致的态度还有待加强。二、要扩大和强化蜂业标准化生产教育的普及面,使更多的蜂农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三、在普及蜂产品知识的宣传上要进一步细化、通俗化,特别是在专卖店这个环节上这个问题比较突出,如蜂蜜的结晶问题,售货员只能简单回答是自然现象,对其原理却一知半解。以上只是比较明显的不足之处,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了解、发现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纠正和改进。

我们相信,有了市场经济竞争的大环境,有了当地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与支持,有了我们全体干职员工的共同努力,我们健康蜂业公司今后在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一定能取得更好的成绩,企业能得到更大的发展,蜂产品行业,情系千万人的健康;“健康蜂业”是江山人的蜂业,是消费者的健康。

第6篇:权益维护范文

【关键词】教工权益;和谐高校;措施

和谐高校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引领、示范、指导和推动作用,这是由高校的社会角色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伴随着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利益矛盾进一步凸显。

建设和谐校园对维护教工权益提出了新的任务,同时,要求高校在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和方式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高校工会在和谐校园建设中,只有用和谐的思维、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方式,围绕中心工作,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促进依法治校和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营造“以人为本”的校园文化环境,才能为建设和谐校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维护教工权益在建设和谐校园中的意义

维护教工权益,建立和谐融洽互利平等的劳动关系和党群关系,在和谐校园建设中有着重要意义。

其一,随着我国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和深化,学校的办学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学校的劳动关系、利益格局重新调整,使各种矛盾更加突出。尤其是在当前推行教工聘任制的过程中,学校不可避免地会与教工的利益发生矛盾,甚至侵犯教工的合法权益。这时,教工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呼声就会越来越强烈,广大教工迫切需要加大维护的力度。维护教工合法权益也就逐渐成为新时期高校的重要工作,高校工会作为教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也就日渐鲜明。高校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如果不能成为甚至不敢成为广大教工群体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那就是最大的失职。另一方面,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和深化,工会工作的维护职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维护广大教工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不断推进高校的群众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需要。

其二,在和谐校园建设中努力探索并建立有效机制,调整和化解各方面的利益矛盾,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现实课题。要深入到教职员工中去,了解民情民意民生,关注和研究教职员工中的热点、难点和切身利益问题,寻求最便捷、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最大程度地满足教职员工的合理要求。同时,高校要充分重视维权机制的建设,完善充实校系两级维权组织机构,发挥好维权机构在调解、化解劳动争议、利益分配、内部管理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的作用。

其三,维护教工权益,是减少内部矛盾、弱化利益冲突、调节各方关系、促进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高校应该下大力气把这件大事实事做好做到位。和谐校园建设的价值取向是和谐校园建设的认识准备和评价标准,价值取向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和谐校园建设的质量。高校工会是和谐校园建设的主体力量,有必要也有责任认真研究并把握好和谐校园建设的价值取向。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发挥好工会在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为提升和谐校园建设的层次和水平创造条件。

二、建设和谐校园中维护教工权益的主要内容

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教职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是新时期高校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是高校的维护教工权益建设和谐校园的关键点、切入点。

(一)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营造民主平等的政治气氛

要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高校各项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民主,是现代文明的潮流所向,人只有在民主的氛围中才会坦诚勤奋,才富有创造性。一所学校有了民主,才能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形成团队优势,学校才能发展。所以,学校要在充分尊重教工的民利上下功夫,给予教工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力营造一种民主平等、融洽和谐的校园氛围。

(二)健全完善学校教代会制度,促进学校的和谐稳定

高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制度,有针对性解决广大教职工所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教代会这个主渠道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努力做到政策公开、工作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教代会应该有权审议校领导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方针目标,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并决定教工招聘、奖惩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以及教工工资、培训等重要事项。要敦促校党政领导树立“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情为民系”的执政意识,更好地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障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与决策权得到充分体现。从源头上、进而从根本上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好各方面的利害冲突,化解学校中的各种矛盾,及时舒缓教职工情绪,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使校园成为教职工向往的地方,成为教职工人生价值实现的摇篮,让教职工身心愉悦地工作和生活,为学校的中心工作夯实基础,注入活力,促进学校的和谐稳定。

(三)与时俱进,积极主动的介入“中心工作”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是建设和谐校园支撑点。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维权原则,坚持竭诚为广大教职工服务的维权宗旨,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维权方法,坚持校党政主导、校工会运作的维权格局,坚持以教职工为本,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中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高校要走出传统的工作模式,高校工会要积极履行基本职责,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摆正位置,甘当配角,争位不越位,在位不缺位,帮忙不添乱,尽力不贪荣。努力维护教职工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大力建设以教代会、校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工程;以师德、师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教职工素质教育工程;以教职工为本,关爱教工身心健康为主要内容的民心工程;以保险保障互助、帮扶贫困为主要内容的送温暖工程。

三、完善在和谐校园建设中维护教工权益的措施

维护教工权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在构建和谐校园的进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理顺工会与高校党政的关系

工会在高校改革和发展建设和谐校园中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高校应站在“依法治教”的高度,重视工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工办学。

切实加强和改善高校对工会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对此项工作的指导,是高校党政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把工会的工作列入高校的重要议事日程,为工会“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基层工会主席要按同级副职配备,是党员的应是党组成员。凡高校里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都争取召开各种座谈会,听取教工对本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重大决策和党建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高校党政领导要尽量挤出时间主动参毕业论文网 加工会会议和带头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积极支持工会为教工办实事。

(二)推进高校工会自身改革和创新

在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校园过程中,要大力推进高校工会自身改革和创新,才能树立起形象,凝聚广大教职员工的人心。

首先,基层教育工会举行的各种活动,应以维权为中心,参与为目的,即使是举办联欢活动,组织外出参观,也尽量要围绕维权的中心和参与的目的。其次,要突出活动的主题,指向明确,可操作性要强。如组织外出参观,要确定参观的目的,要以学习先进经验,促进本校工作为出发点。第三,对于教职员工的呼声和

要求,工会干部要听,但要学会识别,要及时将其引导到参与的轨道上来。第四,需要加大对工会工作四项职能的宣传力度,让广大教职员工了解工会的“维权、建设、教育、参与”四大职能。第五,突出维护职能,多为教职员工办实事。如,积极参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利益,对教职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敢于大声疾呼,积极促进学校解决。

(三)建立源头参与、事前维护制度

“以人为本”是建设和谐高校的核心理念,工会要以教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在劳动关系调节中,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切实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深入了解教工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困难,广泛征求教工对学校各项工作、学校领导、学校制度制度等方面意见,力争使即将出台的学校政策方案既有群众基础,又比较切合实际。二是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诸多程序和步骤中,始终要抓住开端,从工作的第一步就要参与切入其中,这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易于防范和纠正。三是有条件的单位,要按照要求选配符合条件要求的副校级干部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参加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参加行政设立的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教工代表与行政领导的民主对话会等常规性制度来参与学校的日常工作,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

源头参与、事前维护主要利用相关法律武器,保障广大教工切身权益,把建设和谐校园落到实处。

(四)完善教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完善教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这是建设和谐高校进程中维护教工权益的关键,维权工作必须要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教工权益的保障,虽已有宪法、教育法、教工法等法律法规,但体系还不完善,一是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二是缺乏可操作性,有待细化;三是法律权威不够,有些法规之间相互冲突。应通过立法、法律编纂、司法解释、法规配套、废止过时法规等各种途径完善教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使得教工合法权益保障有法可依。

要修订和完善《工会法》、《教育法》。《工会法》应明确规定保护工会和工会工作者的法律条款,增加“法律责任”,以增强约束力,保证工会更好地履行维权职能。《教育法》应明确规定学校工会的地位、职能和作用。要加快制订与《劳动法》、《工会法》、《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比如制订有关教工聘任制的法律法规、教职工奖惩条例等。在维护教职工权益建设和谐校园进程中,高校工会必须全面认识自己的维护职能,不断发现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拿出新举措。

【参考文献】

[1]新时期工会工作丛书编委会.最新工会百科全书.北京:中国知识出版社,2005.

[2]王永山.略论高校工会维权内涵及其制度建设[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10).

[3]陈秀萍.工会组织在构建高校和谐校园工作中职能初探[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

第7篇:权益维护范文

一、充分认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新形势下加强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多元,职工组织起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会维权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课题新挑战。解决好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谐、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至关重要。这就迫切需要工会高举维护职工权益的旗帜,更加自觉、主动地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在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首先,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天职,是工会安身立命之本。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职工权益是坚持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要求。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

其次,维护职工权益,是体现工会发展道路的成功性的关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工会的必由之路、成功之路、胜利之路。因此,维护职工权益是发挥职工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根本途径,是工会工作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只有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才能承担起自己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否则,工会就会脱离职工群众,所谓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都无从谈起。

最后,工会维权的理念和方式,是工会发展道路的本质和内涵的重要反映。中国工会所强调的维护,是“两个维护”的统一,是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是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支持下进行的理性有序的维护。这种维权的理念和方式,与西方工会单一的维护、就维护论维护,以及依靠集体行动等手段进行对抗性的维护,有着显著不同和本质区别,深刻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本质和内涵。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

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础。

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总体上和谐稳定。但随着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推行,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等。

因此,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把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任务,坚持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与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工会宏观参与机制、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工会劳动争议预警和处理机制、帮扶机制;通过基层工会吸纳职工入会、扩大工会覆盖面;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落实职代会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等渠道和方法,以改制企业和非公企业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困难职工群体为重点,切实维护他们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经济权益和民利、精神文化权利及社会权利。

协调劳动关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劳动关系理顺了,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坚实的基础。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它需要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共同努力。只要大家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现实需要

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一些困难,也给职工利益的实现带来挑战。我国改革发展也进入关键时期,工会工作面临更加开放的经济社会环境。各级工会要特别重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经济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最广泛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保持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迫切要求,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的现实需要。

因此,企业工会工作要找准位置、有所作为,必须自觉围绕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实现职工合法权益来确定目标和重点,把这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企业和职工的互利共赢,促进职工权益实现水平随着企业发展、效益增加而逐步提高,把企业建设成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一是要充分认识中国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成果,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会维权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维权实践中,各级工会要更加注重源头维护,积极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全面加大帮扶工作力度,深化送温暖活动,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和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推动送温暖和帮扶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把帮扶中心打造成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的“职工之家”,形成了以帮扶中心为载体的职工帮扶体系。把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和维权帮扶工作中来,使他们能够享受同工同酬同权等平等待遇,逐步融入城镇,成为合格的产业工人。 在维权工作思路和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着力抓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职代会等关键环节,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推行上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职责的办法,完善企业工会干部保护机制。

第8篇:权益维护范文

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20__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定为:“携手共治、畅享消费”。政府和企业联手,法律和道德同行,才能真正赐予消费者维权的力量。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演讲材料资料,提供参阅,欢迎你的阅读。

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演讲材料一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在这生机勃勃的三月里,大地回春,万物生长。我们的生活不仅需要舒适惬意的自然环境,也呼唤着更加和谐的人文环境,而其中,消费环境更是我们每个人,每一天都身处其中,自然得到了更多的关注。

每年央视的“3、15”晚会,都会在“爆猛料”的节奏中,_着我们的认知。很多我们普遍认同的知名品牌,经常消费的各种商品,乐于浏览的各大电商网站,都被爆出了让消费者难以接受的安全问题或欺诈行为。谁都明白:维护消费权益,远远不是办一台晚会就能解决。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来说:消费有力量,经济才有动力。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就是维护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希望。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20__年确定将每年的3月15日确立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20__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定为:“携手共治、畅享消费”。政府和企业联手,法律和道德同行,才能真正赐予消费者维权的力量。

消费是实现生产价值的最后环节。在“互联网+”时代,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还将发生更深刻的变化。维护消费权益,如同一枚硬币——正面是是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背面则是捍卫市场运行规则、保障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适应经济新常态,在法治思维中完善交易规则,依法推进消费维权,才能让我们的经济发展健康理性,才能让我们每个人尽享消费带来的乐趣。

权利的行使从来都离不开义务的履行。经营者与消费者,各有其合法权益和合法义务。消费者权利的维护,从来都不应定位为双方的针锋相对。消费者应该履行的义务,首先就是“依法行使权利”,包括尊重经营者的人格;远离违法消费;摒弃挥霍资源的浪费性消费;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节制庸俗的炫耀式消费、攀比式消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用合法方式维权,等等。

实际上,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人们大都在交替扮演着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角色。因此,不论是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是认真履行消费者义务,我们都是受益者。公民意识从我起步,维护消费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演讲材料二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 我是初三(6)班的__ 我讲话的题目是《懂得维权 学会诚信》。

____年3·15央视晚会以"共筑诚信有你有我"为主题曝光了一批国际国内大品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虚假欺诈行为,全球第一快餐品牌麦当劳北京某店不守操作规范,加工出售超保存期食品,郑州某家乐福被曝更改产品包装日期,三黄鸡冒充柴鸡;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用慈善掩饰牟利,中国电信监守自盗,招商银行等内部员工被曝大量兜售客户个人信息,内部出现了监管漏洞......最让人震惊的的是,当火灾出现时生死攸关的灭火器,造假者在灭火器制造上偷梁换柱,偷工减料,低廉的价格和琳琅满目的商标,为质量本不合格的灭火器赢得了较好的销量。灭火器无法灭火,我们难以想象销量市场如此广阔的灭火器酿造过多少悲剧又制造了多少灾难!

种种虚假销售,诸多跨国巨头的榜上有名引起了我们的广泛关注,也让广大消费者心生恐惧。对于被曝光的问题,几家涉事企业也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应,但如出一辙的遣词用句,并未能够平息公众质疑。因为利益的驱使和诚信的严重缺失,欺诈者、造价者们纷纷粉墨登场;众多消费者不懂法,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也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3·15"从一个国外漂泊来的普通纪念日,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节日、一面正义的旗帜。同学们,在你们的心中,也许有人这样认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父母的事,与你无关。其实不然,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我们也会有机会消费手头上的零用钱。由于社会阅历浅,缺乏完善的生活和消费知识,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会成为消费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为避免消费过程中受到欺骗,我在这里建议同学们都去了解3.15、关注3.15、参与3.15,平时的每一天,我们都像"3·15"一样挑剔,把315变成365,在日常生活中拒绝假冒伪劣商品,提高消费意识,防患于未然。在你旅途劳顿,喝到假冒的矿泉水时,或者残留着农药的蔬菜还在市场贩卖着;又或者餐厅里依旧用着地沟油,瘦肉精......不能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应该求助法律,让制假造假行为无处藏身。

众多案例也让我们悟出"诚信"的重要。有了诚信,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同学们,当你和他人有约之时,请记住别迟到;在你和他人约定之后,请记住不要忘记。学会诚信,就一定做到,这也是选择担起人生的责任。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让我们一起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先行者鼓掌呐喊;让我们用诚信为幸福生活保驾护航吧!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演讲材料三

在新的形势下,党和人民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更严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始终站在时展的最前列,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的消费主题是“健康·维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和心理健康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更高层次的权利。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建和谐发展社会,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县消委者委员会讲二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意义

生命健康权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权益。切实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永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是增强国民的体质和素质,使之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构成和谐发展社会的要求;是企业兴旺发达的力量源泉。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不仅国法不容,而且企业会自取灭亡。因此,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做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促进派。

二、社会各界要齐心协力,全力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一是广大生产经营者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以德经营,生产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良好形象.只有这样,才能使产品赢得市场,使企业在竞争中取胜,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已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了“伟特”“奔马”两个“湖南省著名商标”,寸丁破了“湖南省著名商标”零的突破。也涌现了一大批名牌产品,但从事假冒伪劣生产和从事欺诈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坏了我县的形象。希望这些从事假冒伪劣生产和从事欺诈经营的行为的少数单位和个人,悬崖勒马,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广大消费者要努力提升素质,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一个成熟、合格的消费者。依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神圣权利。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学习消费知识、科学知识和国家法律法规,掌握各种维权技能,炼就“火眼金晴”,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投诉,以便及时得到处理。要大胆地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神圣的权利。

三是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深化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今年,消委要推行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组织好庆祝3.15活动,进一步健全组织网络,积极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大力开展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消费教育和宣传,做好关于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知识的消费调查,搞好“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品牌”、“消费者维权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确保工作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工商、技监、卫生、物价、药监等单位要齐心协力,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强化监管,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营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和欺诈经营行为,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新闻机构要加强舆论监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从而努力达到j争化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权。

第9篇:权益维护范文

【关键词】女职工;素质;权利;工会女职工组织

中图分类号:D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26-02

随着当前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新的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女职工的维权问题显得日益突出。一方面,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素质比较特殊,造成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工会女职工组织一直以来工作方法因循守旧,造成与企业改制带来的巨大变化的不适应,观念转变不能及时跟上形势需要,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能及时得到落实,女职工的政治权利、健康权利、劳动权利等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对女职工心理和生理上造成伤害。

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最基本的工作职责,如何切实有效地维护好女职工权益,首先需要分析女职工权益保护不力的原因所在。

一、企业女职工有效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原因

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元化、职工就业选择的多样化和劳动关系的日趋复杂化,各种各样歧视妇女和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就业招聘中的性别歧视,收入分配上的同工不同酬,劳动安全卫生中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生育保险和女职工“四期”保护被忽视,等等。纵观这些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存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参与企业管理权益得不到保障,女职工综合素质较低是主因

“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这是中国妇女“六大”提出的“四自”口号,曾经成为新中国妇女追求的最高精神目标。但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已经根深蒂固,“男尊女卑”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新时代妇女的思想之中,影响着企业女职工争取平等权利、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的进程。当今社会是知识的社会,知识与技术影响着一个人在经济社会中的坐标。随着企业的改革和改制,大批分流下岗、提前退休落到了曾经为家庭、为岗位而过早地放弃学习深造机会的女职工身上,文化层次低、竞争意识弱,成为了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行使参政、议政权利的最大阻力。

女职工“四自”精神不足,使广大女职工不能在企业的建设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贡献,技术创新能力、技术操作水平等不能成为引领企业先进发展的主力军,女职工在企业中不能处于前沿位置,企业对女职工的重视程度不够,造成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效果欠佳。在每年的评优选先工作中就有所体现:虽然由于工会和女职工组织的参与作用,使得部分企业在评优选先的文件中规定了女职工先进的比例,而使得女职工当选先进的权益得到保障,但是由于女职工整体素质的欠缺,造成企业为选出优秀女职工而犯难,甚至有的企业将女职工的先进名额顺推到“三八妇女节”的表彰名额中。

(二)特殊权益落实受阻,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是根源

在一些基层单位,企业工会组织不能有效行使自己的职责,不重视工会女职工工作,甚至存在着对工会法、工会知识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规不了解的情况,致使企业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不能得到落实。除此之外,女职工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绝大多数女职工不了解国家关于女职工保护的有关法规,不知道女职工特殊权益有哪些,成为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受阻的根源所在。一些工作岗位较紧张的女职工因害怕失去岗位而在“四期”不敢请假,有的婚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就自动放弃本应依法享有的假期而匆匆返回工作岗位 ,有的为了完成企业生产任务加班加点而不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索要加班工资。

二、提高企业女职工的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随着女职工劳动权益的逐步落实和加强,企业中女职工的数量比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很多以前女职工想都不敢想的重要管理、重要技术岗位也有了女职工的身影,这在很大程度上为维护女职工权益提供了基础。就拿发供电分公司来说,从最基层的一线操作岗位,到中层管理人员,甚至于公司的领导层,都有女职工的身影。然而,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市场用工体制下,要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自身锻炼,提高综合素质,努力使自己成为对企业有用、为国家做贡献的劳动者。

(一)与时俱进,正确引导女职工树立应对挑战的正确观念,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前提

面对企业激烈的竞争,女职工组织要正确引导广大女职工应对新挑战的正确观念,知难而进,克服自卑、依赖、懦弱和安于现状等弱势心理 ,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以良好的心态来接受改革的现实,用强烈的事业心和坚定的自信心赢得社会的认可。女职工组织要尽可能通过组织活动、争取政策等形式为企业女职工提供学习、工作、锻炼的舞台,为他们的成长提供机会、创造条件,使女职工广泛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来,树立企业主人翁意识,加强学习,勇于竞争,敢于创新,成为企业发展改革中的佼佼者。

发供电分公司女职委每年都会组织签订并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组织女职工进行“四自”教育和婚恋家庭道德教育,使女职工在和谐、被尊重的环境中成长、发展,正是基于这样的发展环境,发供电分公司多年来没有发生过女职工权益受侵的案件。

(二)加强培训,提高女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的进步,“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已经在逐渐地退出企业的舞台,广大女职工要充分抓住当前社会背景的大好机会,自我加压,勤奋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全面适应企业发展和技术发展的需要,使自己的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发展,为企业建功立业,同时使自身价值得到体现。当前,女职工是企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女职工队伍的素质建设,不仅是企业整体素质的一面镜子,也是工会女职工组织最根本的维权内容,同时又是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基础和保障。只有不断提高女职工自身素质,才能真正维护好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才能为最终获得平等发展创造条件。

发供电分公司女职工多年来遵循着宣传、教育、加压的原则,一方面要通过广泛宣传和组织学习讨论,让广大女职工认清当前严峻的形势和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引导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施展才华;另一方面帮助女职工帮助女职工提高岗位技术水平,增强本领和才干,提升自身的竞争力,立足本职岗位成才,目前,由数十人组成的女职工安全协管员活跃在各个生产岗位,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知法懂法,加强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培养和提高女职工维权意识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己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广大女职工要加强法律学习,掌握国家法律和部门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才能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树立起“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生活信念。

女职工的发展离不开女职工组织。基层企业的女职工组织是企业女职工的“娘家”,作为女工干部,要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思路,正确把握时代赋予的权利和责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女职工的呼声,为她们办实事、办好事,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带领和组织广大女职工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有效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科技在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往更高层次的方向发展,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得到很大的改善。现在的社会倡导女士优先,女人半边天,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在企业中,我们还是会发现很多女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靠国家,也靠企业的重视,更靠自己。所以,首先要加强对女职工的教育,提高女职工素质,加强思想觉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工作中,企业也应给予帮助,给予关心;对于国家,要严格按照法律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女职工的权益问题才会这样一步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