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药品广告范文

药品广告精选(九篇)

药品广告

第1篇:药品广告范文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药品广告,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宣传材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药品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第五条利用重点媒介的药品广告,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

其他药品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需在异地的药品广告,须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

第六条凡申请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四)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或其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该商标注册的文件;

(五)有商品名称的药品,必须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该商品名称的批准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凡申请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一)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三)该药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申请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可以由申请者委托中国境内的药品经销者或者广告

第八条药品广告的初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给《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第九条药品广告的终审:

广告申请人凭药品广告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原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药品广告审查表》,并发给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第十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出的《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和《药品广告审查表》,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印章。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向原审查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复审期间,停止该药品广告:

(一)广告审查批准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省级广告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不妥的;

(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四)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广告,原审查机关应当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三)药品被撤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四)药品广告内容超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内容的;

(五)被国家列为淘汰的药品品种的;

(六)药品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的;

(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

第十四条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药品的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药品广告,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做出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同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六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第十七条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

第十八条按初审程序申请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据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核发的《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内容设计、制作。

第十九条广告者药品广告,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核实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审查表》应当为原件或者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

第二十条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查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假药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2篇:药品广告范文

OTC药物大都用于多发病常见病的自行诊治,如感冒、咳嗽、消化不良、头痛、发热等。我国处方药不可上广告,而OTC药品经批准后,可上大众传媒或广告。近年来,产业中的一只生力军,虽然目前还存在着种种不足,但是朝阳态势已初露端倪。这一市场发我国医药消费市场逐渐掀起了一场OTC的消费热潮。中国的OTC市场渐渐展现成熟魅力,既为药品生产的厂家提供了无限的商业机会,也给他们带来了巨大挑战。

二、我国OTC药品现状

(一)OTC市场潜力巨大。未来展望全球非处方药市场增长速度最快在中国。中国的增长主要收益于稳定的经济支撑以及非处方药新产品的引进,关键的增长领域预计包括维生素和膳食补充药物以及咳嗽、感冒和过敏药物。中国的OTC药品直接面向消费者,以消费者为中心,消费者自行选购,不需要经过医生,比处方药显出更多的一般消费品的特征,对消费者愿望和需求反应比较敏捷,因而市场具有非常大的潜力。

(二)OTC药品导向性强。虽然OTC药品不需要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但OTC毕竟是药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药物时相对谨慎,会挑选熟悉的品牌。同时消费者在购买OTC药品时,非常关注专业人士的意见,如医生和药剂师等。专业人士的介绍与建议是非常关键的。店员推荐率的影响因素占的比率很大,这也是OTC药品相较于其他保健药品的特殊性之一。

(三)OTC广告效应强。一般消费者很难识别药品质量的好坏与否,因而广告就成为了消费者购买决策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决定。很大一部分消费者在前往药店购买以前已经有了明确的具体品牌,已在电视、报纸、杂志以及其他广告媒介上熟悉产品功效和特性,到药店以后直接指名购买。另外通过对消费者购药行为分析,其购药的过程可以分成三个渐进阶段:第一是认识药品名称阶段,第二是了解疗效的阶段,第三是产生购买的意向阶段。这三个阶段就构成了消费者的一个完整的购药行为过程。而其中,对“药品名称认知阶段”影响产生最大的因素是广告媒体的影响,故商业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产品认知最重要的途径之一。

三、OTC药品广告营销策略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如实、合法地进行广告宣传,科学指导消费者使用,才能保证用药安全有效OTC药品市场的开发和推广可以基本套用传统消费品,如保健品的营销概念。药品企业需要学会应用市场营销手段来促销,广告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手段。

(一)选择合适的广告媒介。一是广播广告。OTC广告的最佳媒体应该首推电视,OTC药品用来治疗普通常见疾病,需要直接面对一般消费者,电视能覆盖广泛的受众;另外,电视广告富于生动形象的表现力,艺术性比较高,对消费者的记忆和印象可以留下深刻的印象;再者,电视广告形式多种多样,如产品广告、形象广告、公益广告等对于提高企业形象非常有利。二是印刷媒体。在杂志或者报纸琳琅满目的印刷广告中,企业印刷广告是传达产品信息的重要渠道。消费者要在从同类产品中识别某企业产品,就要求该产品能有从竞争品中“跳”出来的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关键是要具有生动形象的印刷广告设计。由于医生、药师等对OTC消费有很大的引导作用,所以专业的报刊杂志也是重要的广告媒体。三是销售现场。OTC药品具有特定的销售地点——药店,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药店并不仅是药品的购买场所,还是获得药品信息和咨询的地方。所以药店中展出和陈列的广告,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了药品信息,同时可以对潜在购买者产生非常强烈的诱导功效。

第3篇:药品广告范文

乙方:

为了双方的业务发展,维护双方的利益,在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下,物订立本合同。乙方为甲方在____医药批发网上做药品宣传,甲方按以下约定从事药品宣传活动。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由乙方根据双方商定的网络广告服务要求及标准为甲方提供广告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广告类型

位置

图片属性

内容提供

时间

服务费用

制作费用

费用

合计

具体要求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一条所要求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检查乙方提供的广告服务质量,如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补充和修正;

2、 甲方在协议签署后将广告图标及有关文件在三日内交给乙方,如有延误由甲方自担责任;

3、 甲方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委托乙方国家明令禁止的网络广告;

4、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的广告内容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产品说明书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独立承担责任;

5、 协议到期前甲方如有意向续约,须提前二周与乙方联系确认。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在网络上广告;

2、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广告服务;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其规定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产品说明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甲方拒不提供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广告,且不承担因前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4、 乙方一旦发现甲方提供的资质证明或产品说明中等材料存在虚假成分,有权立即单方面撤除广告,并通知甲方澄清事实,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广告在协议期内的指定位置不变,如遇位移应按优化原则处理,或主动与甲方洽商,征得甲方同意;

6、 乙方有权审查甲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权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拒不修改的,乙方有权拒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

2、因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政府行政管制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开放服务器;

3、因互联网灾难,中国、美国等互联网通讯提供商原因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接入;

4、因乙方操作平台及应用软件原因导致乙方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

5、因乙方网站遭遇不法攻击导致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

基于以上原因,导致乙方网站不能正常运行,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和其它方式的责任。

第四条 :服务付费及支付方式

1、 服务付费:本合同广告服务费用总额:_____元(人民币)

2、 支付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广告服务费用;

第五条 :知识产权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而产生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归制作方所有,即由甲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 :合同终止

1、 如甲方不能提供广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资质证明、产品说明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或提供的上述材料中存在虚假成分,或因此第三方的法律诉讼、经济索赔要求等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广告服务费用,延迟时间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后,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为甲方提供广告服务,延迟时间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4篇:药品广告范文

一、虚假医疗、药品广告泛滥的成因分析

当前虚假医疗、药品广告泛滥,充斥各种媒体和一些广告载体,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我市的情况来看,形成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多头监管的广告管理体制的影响。按照现行的《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广告要经省级卫生部门审批,药品广告要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审批。国家广电总局20__年9月26日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同时,媒体内部也按要求设置了审批把关程序。按理说,审查把关是严格的,但在实际中,监管力度大打折扣。由于医疗是特殊服务,药品是特殊商品,国家的制度设计,把医疗、药品广告审批权都放在省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审批门槛高,增加准入难度,可有效防止此类广告失之于宽而泛滥成灾,这是积极的一面,但同时又造成审批效率低,审批与监管脱节,成为消极的一面。由于约束乏力,媒体的内部审查机制基本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武威市工商局监测电视台的医疗、药品广告,违法率占到85%。就是如此,其广告工作还受到上级广电部门的表扬。

2、政府财政对媒体保障不力。党报党刊、广播电视被称为党和政府的喉舌,要讲公信力,讲社会责任,在经费上应给予一定的保障。但在实际中,政府没安排或只安排了很少的资金,绝大部分靠广告创收来维持运转。据测算,在市级媒体,医疗、药品广告占其广告80%以上,也就是说,媒体的广告收入主要是医疗、药品广告收入。而且目前就业压力非常大,新闻媒体的人员急剧膨胀,如武威电视台(20__年武威市电视台和凉州区电视台合并)的人员就高达240多人,人员经费是一笔大数字,时时困扰着该电视台。这样,媒体为了生存与发展,想方设法要扩大广告收入,打“球”甚至明知故犯的现象就不足为怪了。工商部门执法常处于两难之中,如果放松监管,既是一种失职行为,又愧对老百姓;严格依法办事吧,就会断了媒体的财路,媒体肯定难以为继,当地党政领导不会支持,媒体的大量人员面临失业,影响社会稳定。

3、媒体过度趋利而忘义。广告也具有导向功能,媒体在广告时,应依法加强审查,拒绝虚假广告,不能为了小集体的利益而忘记自己肩负的责任。当前虚假医疗、药品广告泛滥成灾,主要是一些媒体过度趋利而致。几乎是来者照登,完全放弃原则。同时,一些新闻媒体还凭借舆论的影响力,阻扰执法部门的监管。笔者就了解到,有一个市的电视荧屏上充斥着大量虚假医疗、药品广告,诱使许多患者上当受骗,老百姓反映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提出建议和提案,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工商部门作为广告的监管部门依法前去检查,结果是各广播电视媒体不再采发工商部门的报道,以此对抗和阻扰监管,令工商部门苦不堪。 4、行政执法缺乏力度。工商部门是《广告法》授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并且工商部门已实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按理说,行政执法应具有权威性。但在实际中,工商部门的执法非常乏力,新闻媒体为主要广告者,但新闻媒体由党委宣传部门领导,工商部门的执法往往受制于这种领导体制,如果行政监管和执法工作没有得到地方领导的支持,甚至还设置一些阻力,工商部门的执法就会步履艰难,整治虚假医疗、药品广告很难落到实处。由于医疗、药品广告收入过于丰厚,许多媒体把这类广告的经营权牢牢抓在手里,媒体与广告主直接接触,更加大了监督查处的难度。

5、医疗单位被承包的科室成为高发区。一些医疗单位,特别是一些公立医院,为赚取高额承包费,把一些科室承包给一些非法行医者。这些承包者借助公立医院的公信力,以医院的名义大打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群众上当。从有关数据看,这是虚假医疗广告的主要乱源。如今查处的虚假广告案中,很大部分就是此种情形。

二、整治医疗、药品广告的对策与思考

要整治好虚假医疗、药品广告这一“顽 症”,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形成政府牵头、工商部门主抓、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的格局,切实规范医疗、药品广告秩序。

1、完善立法,加大法制规制力度。一是把商品推荐者列为广告行为主体。根据国际惯例,广告行为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商品推荐者。商品推荐者主要指广告代言人,广告代言人与产品或服务机构的主人同样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的《广告法》应借鉴这一做法。特别是当前一些医疗单位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名人担任形象代言人,对社会公众产生较大的误导,这涉嫌变相使用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和服务作证明,在《广告法》中应增加条款加以规范。《刑法》第222条也要作相应的修改,将商品推荐者列为刑事责任主体。

二是增加禁止性规定。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广告商不得利用人们的担心与焦虑推销商品,广告中不准出现引导性语言,不准出现宣传药品效果的用词,也不准宣传药品没有副作用。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服务实质性特点的,均属欺骗性广告。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并认真加以吸收。

三是赋予广告受众对虚假广告的权。虚假广告侵害的客体是广大受众,应赋予其提讼的权利。

四是增加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据有关规定,违规广告的罚款一般是广告费用1—5倍。但媒体通过广告所得的收入往往是罚款额的几十倍、上百倍。一些媒体与广告主还通过伪造合同,降低金额,以此来减少罚款。据业内人士称,许多地方媒体都会按每年广告收入的5%左右预先提取一笔“罚款基金”,专门用于支付违规广告的罚款。而且,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没收广告主从违法广告中获得的经济利益的规定。这样,广告主从违法广告中获得的利益足以支付行政机关的经济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需的费用,即使受到处罚后仍有利可图,导致法律制裁起不到应有的震慑。因此,要对《广告法》作必要的修改,对虚假广告主、广告者要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要承担巨额经济赔偿,并对《刑法》第222条进行修改,加重刑事责任。

2、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加强监管执法力量。目前,负责医疗、药品广告的行政监管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前者负责监督管理,后面二者负责审查管理。工商部门的职责由内设的商广机构履行,各级商广机构担负着商标、广告监管任务,人员力量普遍不强,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涉及知识产权的商标、广告监管任务日益加重,必须充实和加强监管执法力量。据有关消息称,卫生部已上报国务院批准取消医疗广告,很多人对这种做法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果取消审批,更会加重工商部门的监管任务。

二是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现在虚假广告,特别是虚假医疗、药品广告泛滥,固然有法律不完善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执法不严的原因。如果我们认真严格地执行现行法律,就不会出现虚假医疗、药品广告泛滥的局面。

三是改变多头监管的体制。国家要进一步理顺广告监管体制,建议由工商部门归口进行管理,改变目前各管一段,责任难落实的做法。

3、理顺体制,拆除“保护伞”。目前,我国的新闻媒体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宣传部门和广电部门,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下设广告部经营广告业务。这种政企不分、企事业不分的体制,致使一些违法违规广告堂而皇之登上主流媒体,而且形成一种扭曲的利益链,主管部门自觉不自觉地充当违法违规广告的“保护伞”,执法部门处处受掣肘。应理顺这种体制,拆除其“保护伞”,实行管办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4、强化部门责任意识,形成执法合力。就目前来看,医疗、药品广告管理涉及到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城管、监察等部门。因此,应由当地党政领导牵头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有关部门的责任,实行综合治理。广电部门应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刊播违法广告的,除责令停止刊播外,并追究一把手的责任。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报刊、出版单位和印刷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印制、违法广告严重的报刊、出版单位和印刷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批监督,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管理,对非法承包、出租科室的行为进行查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批监督,加强对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的管理。工商部门切实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能,加强行政执法,严肃查处广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从事违法医疗、药品广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失职、渎职、的部门和违法医疗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新闻媒体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新闻报道形式进行虚假宣传和把关不严虚假广告行为,发出《行政建议书》,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责任。

5、健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管与把关。一是建立及时纠错制度、公开更正制度。可仿效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让违法广告者在媒体上登载纠正性广告,原广告做了多少次,纠正性广告就要做多少次,并加重收费。《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更正广告”,此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广告主、广告者,并明文规定更正的幅度。

二是完善登记备案制度。对广告备查的范围、时间、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促使媒体加强自律,把好广告审查关,防上虚假违法广告出笼。

三是强化媒体广告监测制度。要充分运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一步开发网络广告智能监管软件,建立功能齐全的广告监管电子系统,建立和健全监测报告、档案 、信息等制度,提高执法的科技含量和监测能力。

四是实行公示曝光制度。对监测发现的虚假广告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警示广大消费者别上当受骗,对情节严重、屡整不改的虚假违法广告和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五是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构建便捷的虚假违法广告举报网络,对提供举报线索的实行奖励,调动全社会的参与积极性,使虚假违法广告能及时得到发现和查处。

六是实行广告经营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工商部门建立广告经营信用数据库,收集和整合相关信息,为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分别建立信用档案,设置信用评价项目、分值和信用类别,不同的类别实行区别监管,对一类(或a类)可采取免予广告经营单位资格年度审查、推荐为广告经营文明单位等措施予以奖励;对二类(或b类)予以行政告诫、责令整改等处理;对三类(或c类)列入“黑名单”管理,严格监控;对四类(或d类)要依法取消广告经营资格、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5篇:药品广告范文

【关键词】 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 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 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 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 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 法律规范不完善 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 监管主体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 经济利益的驱使 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 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 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 美国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 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  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 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 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

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 德国 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 法国 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 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 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 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 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 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 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 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独立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 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 档案 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 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 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政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政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05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Z].国食药监市[2005]627号.

[2]公文卿. 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28:486.

[3]王静波.药品广告审查合理性与法律保证的探讨[J].中国药师,2005,9(6):564.

第6篇:药品广告范文

关键词:药品广告 监管 法律思考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每种药品都有自己特定的功能主治和特定的使用对象,它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药品广告的内容对指导合理安全用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我们随便翻开一份地方的都市报,可以以看到大量违法宣传的药品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监测显示报纸刊发的药品广告中有90%是违法的,这种现状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因此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管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国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

1.大量虚假药品广告充斥着电视、广播及报刊等媒体。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的监测显示,我国药品广告的发展趋势迅猛,已经超过食品、房地产行业,成为各类媒体的最大广告来源,其中就有大量的虚假广告。在现实生活中虚假药品广告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擅自加入“根除、药到病除、最先进科学”等用语,或作出“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承诺,或者以健康咨询会、健康热线等形式内容却涉及药品名称、产销商名称等来误导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患者,还有的则利用消费者对医学会、医药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的信赖,谎称其药品被相关机构推荐或评定为治疗某类疾病最佳产品等。这些虚假广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导致我国每年因为虚假药品广告误导而吃错药的人大量存在。

2.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或的广告与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符。药品广告的审批是其广告必经的一个程序,但是很多药品生产厂家为了谋取暴利而逃避这一程序违法药品广告。同事有些媒体也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不按规定办事,不认真查验所药品广告应有的批准文件,甚至明知未经审批或者所的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也予以,从中谋取高额利益。

二、违法药品广告存在的法律原因

1.违法广告主体的法律责任过轻,违法成本较低。我国《广告法》第37条规定明确了违法广告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三项责任都很难对违法广告主体形成真正的威慑。如其中行政责任中对规定的“广告费用一倍到五倍的罚款” 相对于违法广告主体因违法广告而带来的巨额利润相比实在是“冰山一角”,而且在实践中,违法药品广告刊发或播出后,药商往往会与相应的广告媒介通过伪造低价广告费用来应付工商部门的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媒体更加肆无忌惮地虚假广告。

2.广告审查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的广告审查制度分为强制性行政审查和广告经营单位自我审查两种形式,根据《广告法》第34条和《药品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在广播、电影电视及报纸期刊等媒体上药品广告的,需在前经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在实践中,药商往往会在广告审批前准备多个方案,不法药商提交规范版本以取得广告批文,但在时套用取得的广审号,而刊登或播出别的与规范版本不符的违法广告以赚取暴利。而同时作为广告经营单位的媒介往往会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放弃严格审查即将刊登或播出的药品广告是否与批准的规范版本一致,使得广告经营单位的自我审查形同虚设,最终导致违法药品广告的刊登或播出。 3.药品广告监管体制不顺畅。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规定,我国的药品广告由两个部门负责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审批,而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事后查处。这种由不同部门审批管理的体制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管效果,甚至会导致部门之间因部门利益问题而产生矛盾,导致违法药品广告难以被彻底清除。

三、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对策

1.完善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虽然我国目前对违法广告主体规定了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但这些规定对广告主体并不能形成应有的威慑力,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也不够。因此需完善相关立法来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如将广告法第38条所规定的过错连带责任改为无过错连带责任,即在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使得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应赋予消费者选择任一广告主体作为求偿对象的权利。至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之间的责任可以采取追偿制度。这样可以督促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在广告制作阶段和阶段中更加谨慎,从而遏制违法药品广告的出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药品广告审查制度,将违法广告扼杀在摇篮中。这就要求药商在取得了相应的广告审批文号之后,在广告刊发或播出时不能做任何修改。与此同时还要求广告者在刊发或播出前应对广告进行严格的审查,看其是否与获得审批的版本是否一样,若有差别则拒绝刊发或播出。

3.理顺药品广告的监管体制。鉴于药品广告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而工商部门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使得大量的违法药品广告不能及时被发现。所以笔者以为对于药品广告,可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事前的广告审批和事后的监管,使其在防范违法药品广告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提高公众对违法药品广告鉴别能力,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大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与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作斗争,最大限度压缩违法药品广告生存的空间,这可以说是最终彻底消除违法药品广告的根本之所在。

总之,要彻底根治违法药品广告,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法治轨道,迫切需要我们在立法和执法上能有更大的作为,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1]李翔邵蓉:规范药品广告刻不容缓[J].中国药业,2005(11)

第7篇:药品广告范文

关键词:药品广告;违法;监管

中图分类号:R194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2-979X(2007)01-0064-03

Discussion on Supervision of Medicine Advertisement in Our Country

CUI jia,SHAO rong*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Business School,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Nanjing210009, China)

Abstract:The problem of medicine advertisement is always a hotspot in the society.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y, this paper aims at finding the way to regulate the medicine advertisement by analyzing the substantial motivity and objective conditions of the illegal medicine advertisement.

Key words:medicine advertisement; illegal; supervision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具有一般商品的流通属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药品广告作为药品营销的重要手段,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促进药品销售,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药品是作用于人体且存在一定风险的特殊商品,必须如实、合法地进行宣传,科学指导消费者使用,才能起到促进医药经济发展的良性作用。

但目前的现实是,人们在享受药品广告带来方便的同时,要承受大量违法药品广告的伤害。药品广告监测显示:2006年1~7月全国45个频道或电视台播放的3万多次广告,违法率高达62%;6~7月全国98份报纸刊登的7 315次药品广告,违法率高达95%。甚至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发表的药品广告也存在违法现象,药监部门2005年对全国部分医学刊物广告的检查结果显示,不合格率高达51%[1]。由此可见,我国违法药品广告的比率之大,已经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

1违法药品广告的成因

1.1市场无序竞争

在利润导向下,实施GMP认证之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曾一度超过6 000家,而且大多只能生产仿制药品。实施GMP之后,虽然企业数量减少到不足4 500家,但面对有限的市场份额仍普遍存在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生产规模的低集中度导致药品生产领域产品创新能力低、生产成本高,企业陷入营销的恶性竞争。为了利用广告引导消费,医药企业成为庞大的广告客户群体。而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受利益驱使,只注重市场占有率而忽略药品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导致了违法药品广告的泛滥。

1.2 广告媒体的扩张和竞争

近年我国的信息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报刊杂志社以及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数目急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的竞争,提高了媒体传递信息的水平,拓宽了大众接收信息的渠道。但由于广告收入成为媒体的主要经济来源,媒体之间争夺广告客源的竞争日益激烈,客观上为违法药品广告的传播提供了条件。

1.3消费者自身辨别能力有限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高科技和新学术名词不断涌现。广告者往往利用人们渴望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心理,不惜虚假渲染药品中所用新技术给身体带来的好处。消费者受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对新技术的正确含义缺乏了解,从而容易受到虚假广告的蛊惑。

1.4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尽管《广告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刑法》等对虚假广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1.4.1概念界定不清,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第37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款实际执行起来的效果与法律的初衷相去甚远。首先,“广告费用”范围界定不清,监管机关不易操作;其次,许多违法药品广告的者为规避“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将广告费分开成多张发票,其违法广告一旦被查出,就拿出其中一张应付了事。与虚假广告所获得的巨额利益相比,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1.4.2对个人作虚假广告的行为缺乏处罚法律依据 虚假广告往往改头换面,利用名人、明星的知名度,以专题报道、人物专访、科技成果报告会、健康专题等形式来误导消费者。但无论是《广告法》,还是刑法中的虚假广告罪,承担责任的主体都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者,从民事上承担连带责任的,仅局限于推荐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没有限定个人做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不完善的地方。

1.4.3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这一条与《广告法》第37条不相一致,而两部法律地位相等,这就使虚假广告的处罚产生了法规上的不统一。

1.5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医疗保障体制尚未完善,患者医疗资金短缺,医院以药养医,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群众有病不敢或者不能进入正规医院治疗。客观上使那些打着“仙丹灵药”旗号并且医疗费用便宜的虚假违法广告有了可吸引的客户源。

相比之下,德国的医疗及制药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但德国的电视和报纸等大众媒体上,药品广告却寥寥无几。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国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通常情况下,投保者在政府许可的医疗保险诊所自由选择就医,只有急诊或得到医保诊所医生的转诊证明才能前往其它医院继续治疗。医生虽然有给患者开处方的权力, 但患者在哪一家药店购药却不受医生约束,医疗和医药费用则交由保险公司核对报销。这样,医生在开处方时就只考虑“对症下药”以维护诊所的信誉,吸引患者前来就医,而不会成为制药公司推销药品的渠道。

1.6药品广告监管协调不够

我国药品广告的监管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SFDA负责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批,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违法药品广告[2];工商管理局负责广告的管理和处罚。由于药品广告管理体制的职能分工,SFDA无处罚权,而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不易把握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尺度,使得违法药品广告有隙可乘。

2治理违法药品广告的建议

由上述可见,违法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不道德的、非法的行为,其产生是个体主观动机与社会诱因双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 [3]。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谨提出以下建议:

2.1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制

健康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地享受医疗保障已成为各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还无法达到全民统一,但是建立适合不同群体要求的医疗保障制度,还是可以实现的。应尽快建立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特殊医疗保险、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农村人口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学习西方先进经验,实施DRG(diagnosis related groups,按诊断相关分类支付医疗费用),逐步将医生治病时向患者盈利的动机转为节约治病成本盈利的动机,才能在广大民众前切断制药公司推销药品的渠道,从而解决药品广告在民间泛滥传播的问题。

2.2完善药品广告法律体系

应完善我国的药品广告法律体系,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给予严格规定。(1)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2)对包括非处方药在内的广告描述进行限制;(3)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方法介绍等相关要素,并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以此规范药品广告的内容,传递真实可信的药品信息。

2.3完善企业诚信评估机制,提高监督执法力度

整顿药品广告是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任何一环的脱节都会使违法广告泛滥。(1)可以将广告的合格率纳入企业诚信评估机制的评审项目中;(2)加大对企业和媒体的违法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威慑违法者。针对广告费的定义范围界定不清的问题,可以在SFDA核准申报广告内容之后,由工商局核算广告成本并备案。如出现违规,即以估算成本为基数确定惩罚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3)加强工商、SFDA与广电总局三个部门的立体协调监管,保证监督执法的一致性,协调性和长久性。

2.4建立针对媒体的约束机制

不单是小规模的期刊报社,大型公共媒体药品广告的不合格率也高达60%以上。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是在用自身的公众信任度影响受众。因此,公共媒体应该重视审查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由于广告市场的竞争激烈,一些媒体为了拉住广告客户,常常放弃自己的职责,放纵违法虚假广告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媒体的监控,核算其每年的运行成本,限定媒体药品广告的总量及时间,一经发现违规即强制减少下一年的广告量或者禁止该媒体药品广告。

2.5建立公众监督机制

一般情况下,媒体是行使公众监督的载体。但对于违法广告而言,媒体一定程度上又是广告主的帮凶。因此惩治违法广告,应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广大公众的监督结合起来。(1)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栏,永久公布违法广告举报电话和识别违规广告的简明方法,并规定举报人的奖励金额;(2)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权。从广告的目的、行为、结果三个方面来看,广告主和广告受众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就应当明确权利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至于该权利的性质,可依据《广告法》关于“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原则来确定。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权,是建立公众监督机制的实质性内容。

总之,药品广告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难点问题。几年来,SFDA一直致力于整治药品广告,从起初对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到2006年6月整顿广告市场,规定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再到今年8月联合工商、广电监管系统一起对药品电视购物型广告的禁播,无不显现国家对药品广告整治的决心。但是整顿药品广告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节都会给违法广告留出通道。笔者认为,只有从分析违法的主观动因和客观诱因出发,建立立体的长效的监管制度,才是治理违法药品广告的长久之计。

参考文献

[1]魏铭言. 药品广告监测 违法广告药品增一倍[N]. 京华时报,2006-7-12(5).

第8篇:药品广告范文

为推动我县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等不法行为,根据《违法广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科,办公室主任由沈珂同志兼任,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联络、协调沟通和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

二、整治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集中整治药品广告方面的突出问题,净化药品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用药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整治重点

(一)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伪造广告批准文号、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行为。

(二)以公众人物、专家、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严重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三)任意扩大适应症范围的严重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四)治疗癌症、冠心病、糖尿病、肾病、肝病、肺病、白癜风、帕金森病、性病等处方药在大众媒介的广告。

(五)投诉举报集中,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

(六)其他严重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七)已被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违法广告药品,但仍在继续违法广告或继续销售的。

四、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1日至6月30日)

成立县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7月1日至8月15日)

(一)自查阶段。将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及时告知辖区内所有行政相对人,发动、指导和督促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与广告媒体签订《广告诚信承诺书》;与涉药企业签订《广告诚信责任书》。

(二)执法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各种媒体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对涉及广告药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整改复查。对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予以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4年8月15日至8月31日)。

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填写《违法广告药品专项检查统计表》,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市局稽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科室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科室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着力解决药品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组织执法人员对县内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的广告进行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严格按照国家局“七个一律”的要求,分别采取移送工商查处、公告警示消费、约谈违法广告企业、责令企业整改、暂停销售违法广告产品等措施。对查证属实的违法广告药品及时上报省局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并同时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对药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被暂停销售药品仍在销售的,一律按《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予以严肃查处;对违法广告严重的品种进行针对性抽验;认真做好违法广告药品专项检查数据统计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线索,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多头联动,完善机制。通过本次“违法广告药品专项检查”行动,积极引导和督促各有关单位建立有效的广告管理和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媒体、企业和广告申报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继续加强与宣传、广电、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形成整治合力,使在我县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现象得到更加有效的遏制。

第9篇:药品广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针对我县当前药品广告活动中存在的虚假违法、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等突出问题,联合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协调配合,集中开展虚假药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二、整治工作目标

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和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建立违法广告公布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通过严格监管广告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利用药品广告虚假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社会与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三、整治工作重点

针对我县实际,此次药品广告整治的重点对象是医疗机构和大众传播媒介单位;整治的广告形式重点是媒体广告、声讯广告和户外广告;整治的广告内容重点是以下五类:

_、以新闻报道形式的药品广告。一是在药品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药品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药品生产、经销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变相宣传药品的广告。

_、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药品广告。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的药品广告。

_、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或者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大众媒介处方药广告等。

_、以“讲座”、“寻医问药”等形式的药品广告。

_、通过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的药品广告。

四、整治措施

_、对虚假药品广告行为进行综合整治:

(_)药品广告只允许做品牌形象广告。

(_)药品广告一律实行样件审批。

(_)所有药品广告强制规定标注“提醒消费者注意广告的公信度”的醒目字样。

(_)对违法广告费用的计算在难以收集正式的合同发票、取证困难或广告费用明显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下,一律按照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在物价和工商部门备案的《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的标准执行,处罚幅度从严从重掌握。

(_)强化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凡因虚假药品广告,性质恶劣的媒体、广告经营单位、业主单位的负责人、广告审查员,要参加广告法律法规的集中学习培训。

_、加大查处力度

(_)查处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追根溯源,对违法的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一查到底;对符合追诉标准,涉嫌虚假广告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公然顶风作案、屡犯不改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从严处理。

(_)曝光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定期在工商红盾信息网和省、市主要媒体的相关栏目上进行曝光、点评、警示等。

(_)撤销一批广告审批文号和证明文件。对不按照广告审查机关审批的样件、屡犯不改的广告主,除依法查处外,应及时提请撤销其广告审批文号和证明文件。

(_)吊销一批违法性质严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营业资格。对利用虚假广告恶意欺诈、造成不良政治、社会影响以及违法违规现象突出、屡禁不止的广告主、广告公司,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其广告经营业务。查处广告案件中发现的无证经营、非法行医等要坚决予以取缔。

(_)通报、处分一批违法广告新闻媒体单位。对广告审查制度混乱、把关不严、违法问题突出、违法率居高不下、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媒体单位,采取联合通报、暂停部分广告业务、取消广告经营资格、提请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等措施。

(_)追究部分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对虚假违法广告造成不良政治、社会影响,危及社会稳定,或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单位,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追究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____年__月__日前)。制订整治虚假药品广告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动员会议,要求全市工商系统统一思想认识,将药品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列入今明两年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的整顿的意义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