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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心得体会精选(九篇)

以案为鉴心得体会

第1篇:以案为鉴心得体会范文

近期,为进一步学习党的及历次全会、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十*届市纪委*次全会以及近期上级各项重要会议精神,根据有关通知要求,我积极利用线上平台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学习廉政警示教育书籍,注重剖析反思和对照检查,并形成心得体会。

通过此次廉政教育,我深刻体会到必须在日常工作中形

成尊崇党章、捍卫党纪、遵守纪律规矩的良好风尚,不断巩

固自身的法纪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一、坚定信念,严守思想防线

理想信念是人生的指挥官,是能否做到自律的思想基

础,只有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

头脑清醒,在小事细节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不致被困于名缰利锁,受制于一己私欲。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

理想信念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无数腐败案例证实,背弃理想信念是腐败分子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作为手上掌握着祖国和人民赋予公权的*干部要自觉把坚定理想信念、严格律己作为加强自身修养的重要内容,并融入到自己的学习、生活、工作之中,化为自觉自愿的实际行动。

二、以案为鉴,谨记自律廉洁

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本人结合先进性教育

活动的开展,观看了一些廉政电教片,思想受到极大震撼。我深刻认识到,国家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这些反面的案例也使自己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名国家干部,应该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廉洁自律、洁身自好,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鉴于以上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上级关于廉政

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依法治税、

从严治队”的要求,主动纠正“四风”,正确对待手中的权

力,以苦干为乐,以民生为本,处处从大局出发,按制度办

事,按原则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心为民所

系。坚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科学的发展观,严于律己,公

正严明,按照制度和规定,严格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

三、以人为本,树立服务意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要始

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

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首先,要以**人为中心。作

为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始于*人

需求,基于*人满意,终于*人遵从。要完善*服务制度,打造宣传咨询新平台,构建权益保护新机制,贯彻信用管理新

理念,探索社会协作新思路。努力减轻*人负担,持续提高*人满意度和遵从度,促进征纳关系和谐发展。其次,要以*人合理需求为导向。我们要以持续提高*人满意度和遵从度

为目标,积极完善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功能建设,严格执行首

问责任制、特殊情况延时服务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改善

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人提供服务时热心、耐心、

细心,态度和善,文明用语,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我们

要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养成守纪律、讲规矩、重执行的职业规范,

形成崇明税务新风正气。

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为鉴”警示教育,树牢廉洁自律意识

第二党支部组织开展线上警示教育学习活动

为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为鉴,加强党性教育和廉洁教育”的工作要求和精神,加强第二支部党风廉政工作建设,进一步提高本支部党员干部的防腐拒变能力,使党员干部树牢廉洁自律意识,4月25日至26日第二党支部组织开展了线上警示教育学习活动。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微信公众号推出“案说”栏目,汇总展示了典型案件和通报,第二党支部以此栏目为学习素材,按照“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学习要求,深入学习了《xx有色集团原副总经理被“双开“,莫把国企当成私人领地》文章中的案例,以及3月份近x万人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处理的各项通报,深刻剖析了当前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认识到反腐败工作的紧迫性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从而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通过本次线上警示教育学习活动,第二党支部全体党员一致表示,警示教育学习再次为自己敲响警钟,思想上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今后的工作中要深刻汲取违法违纪案件的教训,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坚定理想信念,强化纪律规矩意识,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严格守法,规范行为,廉洁自律,切实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以实绩实效彰显民族干部良好形象。

第2篇:以案为鉴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档案价值鉴定;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1(C)-0219-02

档案鉴定是决定档案存毁的重要手段,对高质量的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对馆藏档案的优化起着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并直接影响人、财、物的科学和有效地利用。同时档案鉴定也是档案学理论中的核心和难点。是一个既难解决又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本文就档案鉴定的现状、成因和对策表达一些个人观点。

一、档案鉴定现状

(一)档案价值鉴定缺乏明确定义使得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混乱。

目前在档案价值鉴定的理论研究方面对档案价值鉴定定义不明确,造成档案价值鉴定理论鱼龙混杂,档案价值鉴定在档案学理论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一些教科书中虽然对档案价值鉴定进行了阐述,但是也仅仅是对依靠归档文件产生的历史背景、条件、内容的重要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价值鉴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进行描述,而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然后就是在档案价值鉴定中常出现一些判断性的错误,例如有的将“文件”与“档案”两个概念相混淆;有的弄不清档案价值鉴定的起始点和终止点;也有的将档案价值与档案价值鉴定混为一谈。业界专家应该通过讨论明确的提出关于档案价值鉴定的定义,以加快档案价值鉴定的研究。笔者认为,档案价值鉴定就是相关的档案工作者,根据特定的规则、标准,然后采用一定的方法去判断档案的价值,并将档案根据其价值等级进行分类,然后确定这些档案的保存期限。

(二)档案价值鉴定队伍建设不完善

档案价值鉴定队伍建设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档案价值鉴定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有着很强的“困惑性”和“疑难性”,有部分档案管理人员存在着畏难情绪、怕担责任的心理,使得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无法有效的开展。第二,档案价值鉴定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为档案价值鉴定队伍的建设带来了许多困难。第三,档案鉴定人员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对档案鉴定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缺乏认识。我国到目前为止对于专业的档案鉴定人才都十分的缺乏。

(三)档案鉴定质量尚需改进

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很难把握住档案价值鉴定的重点是什么,从而使得有些已经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仍被继续保存。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得原有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不清,但这都是档案鉴定质量不过关所引起的。在工作中,部分档案管理人员没有注意区分具有相似之处的文件资料,也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使得档案鉴定的质量不够高。

(四)把档案价值鉴定视为档案工作的一个环节,制约了档案价值鉴定的实现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发展,除了需要正确的理论指导外,还需要一个完整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我国目前仅仅是将档案鉴定工作看作是档案管理的众多业务环节之一,只是剔除和销毁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这种档案价值鉴定观是消极的,会对档案鉴定实践带来严重的限制。而西方国家一直将档案鉴定视为一个复杂的工作过程,把档案鉴定看成是对档案的选择,是档案管理过程中一个有效的组成部分,一种在程序上和日常工作中的选择。他们强调档案鉴定是动态的,认为档案鉴定已逐步由一种手段最终成为所有档案工作的核心,影响和制约档案管理上的其他方面。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我国档案鉴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都需要加以改进。

二、档案鉴定现状出现的原因分析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分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进行讨论。

(一)客观因素

从客观上讲我国档案鉴定工作受到国家的重视,曾有所发展,但由于政策理论和法规等多方面的原因,使我们的档案鉴定工作起步早,发展慢,价值鉴定成了制约档案工作的瓶颈。例如我国目前为止都还没有一套完善的档案价值鉴定标准,对于档案价值鉴定的理论研究也严重滞后。同时我国对档案价值鉴定专业人才的培养严重不足,使得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出现了很多的不足之处。

长期以来,我们评价档案工作优劣的重点在于馆藏的丰富程度,而且往往以馆藏量给档案馆定编制,以馆藏量给档案馆拨经费这种重馆藏,轻鉴定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为丰富馆藏奠定了基础,但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大,进而使档案馆一味追求收集,攀比馆藏,进馆档案质量无法保障。传统思想的盛行使得分析档案价值时必须留有余地,在关键环节中保持可调性,事先预备多种调节方案,充分分析事态的多种可能发展趋势和应急措施,使档案价值鉴定始终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

文件数量呈指数的增长,使得原有的鉴定标准的不足之处日益突现:保管期限表内容不全面,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不突出,归档范围界定过宽,条文表述性不强,新型载体档案归档范围不明确等,都使档案鉴定工作处于有章难循的半停滞状态,也就制约着鉴定理论的发展和提高,进而实践与理论互相制约。

(二)主观因素

由于现在的很多档案工作者都存在着生理心理知识多寡分析问题能力等多方面的个体差异以及档案价值本来具有的多元性相对性和潜在性等特点,因而,在没有完备的鉴定标准体系的情况下,不同的人对相同的档案往往会做出不同的价值鉴定结果所以,在实践工作之中,许多档案工作者都存在怕错畏难的心理。这些严重的影响到了档案价值鉴定的工作的开展。

档案价值鉴定不仅仅是对过去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对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但是过去的经验无法完全指导未来,对未来的预测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许多的档案工作者因为保守思想的存在,怕自己一时疏忽,酿成错误,进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宁肯等一等,靠一靠,也不愿冒险殊不知。

因为这个时代的信息极度膨胀,使得选择获取信息的能力成为衡量专业水平的标准。也正因为如此,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极具挑战性,它要求鉴定人员有较高素质,能从庞杂的信息中识别真伪但事实上,许多档案工作者已经养成了四平八稳的工作习惯,在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思想指导下,极易产生畏难心理,使实践工作中档案只进不出,只保管不销毁现象十分普遍,因而很难从实践之中发展鉴定理论来指导鉴定工作。

三、改善档案价值鉴定现状的对策

(一)加强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研究

我们要把档案鉴定工作作为一个系统工作,组织专门人才分课题进行攻关,并认真借鉴、吸收国外在档案鉴定方面的先进思想与优秀成果,完善与丰富我国档案鉴定理论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鉴定的理论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我们的档案鉴定实践。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发展较慢,影响了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发展。我国现有的档案价值理论基本上只能满足建国初期档案鉴定工作的需要,远不能满足现在的档案价值鉴定现状。从事档案工作实践的人员和档案学理论研究的人员,应当携手并肩,共同开展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研究。一方面,档案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理论,积极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创造经验,为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研究提供丰富的实际材料;另一方面,档案学理论研究人员要深入实际,在调查研究、收集和掌握档案价值鉴定的丰富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充实现有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使其逐步超于完善,有效地指导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实践活动。

(二)建立健全档案价值鉴定工作规章制度

档案的价值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鉴定。国家机器档案行政挂历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鉴定标准,是我们制定本部门档案价值鉴定规章制度的指导方针,同时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也是我们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有了鉴定工作各种制度的约束,就可以在文件归档时有章可循,保证档案价值鉴定效果的一致性;就会使档案人员在监督档案鉴定工作开展时,有法可依,保证档案鉴定者一档案业务工作环节不流于形式。

(三)建立专门的档案鉴定组织

各级档案局、馆要建立专门的档案鉴定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提出职能范围内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总的规划和“永久”档案进入档案馆的比例,协助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及标准,监督检查和指导所辖各类档案的价值鉴定,并负责鉴定业务咨询。

(四)重视专业的档案鉴定人才的培训,加强档案鉴定对物的建设

当前,我国档案队伍专业水平低、档案管理人员年龄普遍偏大,与档案鉴定工作的需求极不协调。档案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分析档案的价值,并根据其不同价值确定不同的保管期限,这一工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因素,往往因为鉴定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对档案的了解程度不同而造成很大差异,因此,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学习,掌握规范、标准和现代技术,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将档案鉴定工作作为档案业务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来抓,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此外,我们要成立鉴定小组,把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全面地贯彻落实和实施此项工作。

(五)加强档案工作的宣传力度和交流力度

在日常工作中为各部门提供相关档案参考,编研有价值的制度、方案、沿革事记年鉴及专题材料,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从而强化各部门人员的档案意识;开展宣传和组织交流活动,使大家能够更多地了解档案鉴定工作的重要性;要经常性地开展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宣传,坚持依法治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档案鉴定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开展,从而推动档案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结束语:总之我国目前的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严重滞后,不仅适应不了我国目前的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同时还不能够与国际上的先进档案价值鉴定研究接轨。只有加强档案价值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的水平,激发档案管理人员的创新意识才能够使得档案价值鉴定工作越做越好。

作者单位:福州广播电视集团

参考文献:

[1]陈书华.略论档案鉴定工作[J].宁波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3(1):120-121.

[2]仝艳锋.档案的文物价值论[J].档案管理,2009(2):9-12.

第3篇:以案为鉴心得体会范文

(一)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的灵魂。由法院有关部门及人员(以下简称法院承办人)组织的财产鉴定是审判工作的延续,所以也应当把鉴定公正放在第一位。

1.对鉴定物或资料必须进行深入细致地勘查与审验。法院承办人应根据法定协作技术人员的工作需要,积极协调各当事人、社会上有关方面给予配合,以确保鉴定的事实基础扎实、全面。

2.法定技术人员的研究确认工作应不受外界干扰。财政、物价、建筑、土地和工业、农业等部门,各自有相近或特殊的规章规定与操作程序,具体鉴定应遵循专业机构的意见。

3.逐案通过三次集体研究以确保鉴定质量。A、勘验、调查及首次全面有效集体研究后,出具要求意见稿,征询疏漏或进行听证。B、采纳各方面合理合法意见,具有资格人员集体研究制定正式报告书。C、有关方面当事人对正式报告有异议并提出启动复鉴程序的,由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组织该鉴定领域公认的五至七名专家,重新勘验现场或实物,审查原鉴定证据资料和结论,集体研究并署名作出复鉴报告书。

4.法院承办人和协作机构技术人员,要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一旦发现有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问题,法院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规定,一般鉴定案件应在一个月时间内结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在两个月时间内结案。在确保鉴定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我们对各段工作时间的基本划分是:

确定立案后的当日或最迟次日开展有关调查工作。审查立案工作包括确定法院具体承办人;委托事宜是否属于鉴定范围;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商定参加鉴定的协作机构等。

五至七日撰写打印出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的产生,应在现场勘查、收集证据、科学测定和专业人员集体讨论研究之后制作。

三至五日征询意见或举行听证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留出必要的时间。各当事人可对鉴定的事实、法规政策依据、参照物、鉴定方法及结果等,广泛地提出质询或异议,有助于把鉴定工作更深层次地搞准。

三至五日制作出正式鉴定报告。专业机构及人员,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区分清楚是非曲直。正式报告须加盖该机构公章和参与人员私章,并由他们对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全面责任。

工作实践证明,上述的时间划分比较适用一般鉴定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某些阶段的占用时间要长一些。加之各个环节的衔接中确要占用一定时间;法定的星期六、日等不能给当事人计算时间等。所以,在办案中有关人员应切实树立“高效”思想和倒计时式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限确实不能完成鉴定工作的,应进行报延核批手续。

(三)

在财产鉴定中较大幅度地实行透明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思想的具体体现。其对公正、高效有着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使得民经案件中胜诉方、败诉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等各种当事人,都能心平气和,较好地理解配合人民法院的财产鉴定工作。诸多好处这里不一一赘叙。我们的具体透明方面是:

鉴定工作程序透明。该程序参照兄弟法院多年经验及我们实践摸索,经法院技术处全体人员讨论制定,对自始至终的鉴定工作规定有六条。文内规定工作中,对各方人员均“公开出示”。实际工作中均给各当事人发一份。使各方都切实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等。

鉴定收费透明。要向交纳费用的当事人出具省物价局最新的有关文件规定,在正式报告内打印明确该案收费的具体金额,并填发相应的发票。鉴定卷中应存有在发票的复印件。

法院的承办人和协作机构、专业人员透明。鉴定之初,法院承办人的姓名、职务、在本案中的组织职责及办公电话,应明确通知各方当事人,便于工作中相互行使权利和义务。正式报告下发时,文件内应清楚写明参与鉴定的机构、人员及资格等。

第4篇:以案为鉴心得体会范文

一、我国档案鉴定工作的现状

所谓档案鉴定主要是指判定档案价值的大小或是否具有继续保存价值。档案的鉴定工作在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要求最高,在档案的实际管理中不是一个独立的工作环节。而是结合立卷、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个工作环节进行的,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环节。对档案文件进行鉴定,是档案管理真正做到保存精华的必要措施,因此必须做好。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档案鉴定工作做得不够。这对优化档案馆藏、更好更快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档案作用是十分不利的。

我国的档案鉴定工作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档案鉴定工作。长期以来。档案室工作是我国档案工作中心。档案鉴定主要停留在档案室阶段,而西方档案鉴定工作是以档案馆鉴定为主。他们的档案鉴定理论、原则是从档案馆的角度提出的。以档案室工作为中心的中国。档案鉴定工作必须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档案鉴定模式,这主要体现为:

1 正确对待存与毁的关系。首先要明确销毁并不是主要目的,毁是为了更好地存。通过保存价值的鉴定来精简档案,以达到更好地保管有价值的档案的目的,减少l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所以在档案鉴定工作中。必须切忌只是简单地考虑如何毁,而着眼于如何存。但是,同样要认识到一味地延长保管期限、选留过多档案是一种罪过,同志也批评这种做法是文牍主义,同样是对国家对人民不负责任。因此,对确实过期、失去价值的档案。要果断、妥善地予以处置。总之。正确、全面、合理地认识并处理好档案的存和毁之间的辩证关系,是确保档案鉴定工作顺利、健康开展的先决条件。

2 重视档案鉴定的基本方法――直接鉴定法。即通过直接审查档案材料的内容及各种特征来鉴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而不能只根据文件题名、名称、文件目录、案卷题名、案卷目录等确定档案的价值。直接鉴定法是保证档案鉴定工作质量的重要方法,应加以充分运用。

3 努力提高档案鉴定工作人员的素质是作好档案鉴定工作的关键。档案鉴定工作从档案收集阶段就开始了,一直到档案整理、档案保管期限满结束。可以说贯穿于档案从产生到寿终正寝的整个生命过程。而决定档案生死存亡的关键人物,就是参与档案鉴定的档案工作人员,可见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是多么的迫切和重要。应该通过鉴定工作短期培训、现场经验交流会、鉴定专题学术会、参观访问、目录交换等方式方法来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档案’鉴定能力。加快档案鉴定工作的步伐,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

二、我国现阶段档案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档案界的现状是:较为普遍地不太重视档案鉴定工作从而造成了我国现阶段档案鉴定工作问题的凸显,这集中体现为:

1 对档案鉴定工作的概念和内容认识不清。档案鉴定工作就是甄别和判定档案的价值,决定档案存与毁的选择和对留存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做好档案鉴定工作,是档案工作中相当重要的一项工作。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对档案文件进行鉴定,是档案管理真正做到保存精华的必要措施,因此必须做好。而在现阶段有不少档案工作者有轻视和放松心理,他们忽略鉴定工作的重要性。不能给档案一个准确的价值评定。从而给后期工作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 对档案鏊定文件认识不清,缺少对归档文件材料的准确性鉴定。档案是工作活动的原始记录,但不一定是真实的记录,这是因为在文件材料的形成过程中。人们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或主观认识的干扰,有时不能全面反映历史真实,甚至夸大、缩小或歪曲历史事实,这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工作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如工作成绩的夸大、统计数字的失准、基建档案的图物不符,等等。这些失准的材料,显然与事实不符,但它们是错误思潮、片面认识、失误工作的真实反映。档案工作者不可能也不允许改正档案材料原件内容。但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其进行鉴别、评价,以指导利用者。

3 由于鉴定工作不得力而导致档案库容日益膨胀。由于部分档案划分保管期限的标准过宽,进馆前的把关不严格,使馆藏档案比较混乱。没有对档案的珍贵程度进行评定。目前对档案价值的评定仅用保管期限来表示,而保管期限所体现的价值是相对价值。就某一份档案材料来讲,在此馆属永久而在彼馆可能是长期或短期。一份具体的档案材料应当有个社会的而不是一个单位的、全面的而不是单项的、历史的而不是阶段性的价值评定。这既有利于有重点地抢救和保护珍贵档案,也有利于准确地评定档案馆的档次和地位,使国家有限的档案经费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三、如何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档案鉴定工作

档案鉴定工作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它有利于提高馆藏档案的质量,另一方面利于人、财、物的合理使用,因此进一步完善档案鉴定工作势在必行。

1 正确认识档案鉴定工作的内涵和意义,真正落实鉴定工作的标准和原则。档案鉴定是甄别和判定档案的价值,并据以确定档案“存毁”的工作,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全面观点、坚持历史观点、坚持发展观点出发去从事此项工作,必须按照党和国家制定的鉴定工作原则和鉴定标准进行。严格把关,不能无原则进行保存和销毁,一般应有领导、专业人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的鉴定小组负责进行。凡是经过认真的鉴定,判定为保存或销毁的档案,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好鉴定手续。档案工作人员要严肃、慎重地对待鉴定工作,严格遵守档案鉴定。

第5篇:以案为鉴心得体会范文

【摘要题】档案鉴定

【关键词】档案鉴定理论/发展规律/鉴定标准

【正文】

档案鉴定理论是20世纪发展最快的、而且最受档案界关注的档案学特色理论之一,这一理论所涉及的一些概念——价值、利用、鉴定、精简、效益,本身就完全能反映出档案工作的目标。对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历史回顾,我们不难发现档案鉴定理论发展史中所呈现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这些规律,将有助于我们更透彻地理解档案鉴定理论,并为探索新的理论模式奠定基础。

一、档案学两大特色理论——来源原则与鉴定理论的紧密结合

从20世纪初至今的档案鉴定理论的发展趋势来看,来源原则在档案鉴定领域的应用成为其一个显著的特点。

来源原则,即“按照文件的形成机构划分和管理档案”,它起源于1841年法国提出的“尊重全宗原则”,百余年来,历久弥新,其应用价值日益拓宽。它反映到档案价值领域就是依据档案形成者及其职能鉴定档案的保存价值。(注:晋平:档案价值鉴定的来源原则及其应用》,2000年第2期《档案学通讯》。)

从档案鉴定理论和方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来源原则的指导作用不容忽视。迈斯奈尔提出的鉴定体系中,第二条标准就是以来源原则为基础的。他认为不能把案卷作为零碎的材料孤立地分别单独评判,而应该以它们固有的行政关系为具体背景进行鉴定,即在鉴定时,应该考虑各行政单位在政府机构中所处的地位,其活动性质,以及这种活动与上下级行政单位活动的关系。此后,卡林斯基的职能鉴定论主张按照机关在政府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的重要性来确定文件的价值和保管期限的做法,也是奠基于来源原则之上的。当然,此时的来源是文件的狭义来源,主要指文件的形成机关。但是,来源鉴定的标准使档案价值鉴定开始摆脱纯经验操作阶段,鉴定工作有了指导思想和鉴定标准。

来源原则也影响了谢伦伯格的理论。20世纪50年代,谢伦伯格在他的代表作《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一书中提出“公共文件具有对产生文件的原机构的原始价值,以及对于其他机构和非政府使用者的从属价值”,因而在判定文件价值时必须知道文件是怎样产生的,如果对文件“产生于什么样的政府行政单位或特定的来源不明,它的作用和意义也可能就难以确定。”(注:(美)谢伦伯格.《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黄坤坊等译,档案出版社,1983年版,P153。)这些论断体现了档案的来源特征对其价值鉴定的影响,也是谢伦伯格对档案鉴定理论的新贡献。

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分析和职能鉴定论与加拿大国家档案馆的“新宏观鉴定接收战略”更是充分体现了来源原则对传统鉴定理论和方法的改革,这可从库克的报告中窥见一斑。1991年,汉斯·布姆斯就指出,“档案人员需要对文件形成者职能进行有效分析,以便将利用需求与文件自身联系起来。”认为按照这种方法,就会出现一种“迅速转变”,即从复杂的社会价值、问题与趋势转变为由文件形成者职能显示出的文件来源,并进一步指明:“这就是为什么来源必须是档案鉴定永恒的基本原则的原因所在。”(注:特里·库克:《1898年荷兰手册出版以来档案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影响》,《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文件报告集》,P153,中国档案出版社,1997年10月出版。)而特里·库克在1996年的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的主报告中系统地总结了20世纪档案理论与实践,提出“新来源观”和“新宏观鉴定”。由库克的报告看出,基于“档案价值取决于社会结构,通过社会职能体现出来的‘新来源观’”,欧美各国先后把鉴定的重点“从文件实体转向文件的形成过程”。

当然,来源鉴定的标准和方法比较客观,简捷实用,是研究判断档案价值的重要依据,却不是惟一标准,不应该排斥其他的鉴定标准和方法。档案价值鉴定是档案学理论与实践中一个颇为复杂的难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我们在坚持以档案来源特征为标准同时,还要结合其内容和形式等特征进行综合分析,以全面、准确地甄别和判断档案的保存价值。

二、史学影响的色彩在消褪

在档案价值鉴定问题上,传统史学理论及思潮的影响及渗透逐渐减少,档案鉴定标准越来越社会化。

19世纪以来,流传于西欧的实证主义历史学研究思潮,严重影响了档案人员对文件开展鉴定的行为。如19世纪最有影响的德国历史学家冯·兰克,就宣称“历史是怎样发生的就怎样叙述,”认为“当事人的信函比史学家的记录更有价值。”当时的档案工作者认为:他们的职责只是“为国家和民族乃至社会文明保存史料,积累知识,因而认为鉴定档案是对历史的亵渎和冒犯,原则上反对一切鉴定和销毁档案的行为”(注:何嘉荪、傅荣校:《文件运动规律研究——从新角度审视档案学基础理论》,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出版,P247。),在档案鉴定问题上表现出极端的保守性和片面性。

希拉里·詹金逊最初也是坚决反对鉴定,其思想突出的特征是:档案“证据的神圣性不可侵犯”。对此,加拿大的库克批评他执著坚持的是一种“狭隘的证据性特点”。后来,由于机关产生了数量庞大的文件,鉴定工作不得不开展时,詹金逊做出了一些让步,提出“让行政官员成为选留和销毁其文件的惟一人……”,虽然他仍过分地强调档案的证据性,反对档案人员参加鉴定和挑选文件。

诚然,詹金逊关于档案的证据价值和必须维护档案证据价值的思想是可贵的。但是,他却走到了极端。詹金逊过分地强调事物的一个方面,却忽略了事物的另一方面,即被他当做选留和销毁文件惟一人的行政官员,并不能确保文件证据的神圣不可侵犯,他们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过多或过少销毁文件,“甚至为历史研究和提供活动证据而刻意编制文件”。由于在理论上的片面性,他无法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法。詹金逊的鉴定思想把本来合理的东西绝对化、片面化,这就把科学转化为谬误。

谢伦伯格以其卓越的双重价值鉴定理论否定了詹金逊的档案鉴定思想,为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与实践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他把关注焦点放到史学研究需要的思想,他的后继者甚至越行越远,提倡决定档案根本性质的应当是从属价值,提出了“利用决定论”,强调“学者特别是历史学家的实际利用和预期利用”是档案鉴定的“最重要标准”。当时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局的重要鉴定思想家米耶·菲斯拜甚至主张“编史工作的最新趋势是判断文件价值的首要标准”(注:特里·库克:《1898年荷兰手册出版以来档案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影响,《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文件报告集》,中国档案出版社,1997年10月出版。)。

幸亏这种观点并没有在档案界达成共识。比如,杰拉尔德·汉姆就认为这种观点最终的结果是“档案馆藏只限于满足狭隘的研究需要,无法广泛地反映人类生活方方面面”,他进一步指出,“利用决定论”实际上破坏了文件在其形成者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自然联系,完全忽视了形成者的延续机构记忆的需要。按照汉姆的观点,显然可以认为传统的史学研究远不能代表广泛的社会需求,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汉斯·布姆斯的“社会分析与职能鉴定论”的产生,就显得再自然不过了。

事实上,在最后一个古典档案学者——希拉里·詹金逊的理论影响日趋式微后,档案鉴定理论研究基本上脱离史学思潮的影响,不再受历史学家思想观点的挤压。而在电子文件出现之后,技术鉴定的难度与受关注程度超过了对内容的审视,电子文件鉴定的这双重支点的建立,完全宣告历史主义色彩的淡化,现实需要以及技术性属性越来越成为鉴定理论研究的重点了。

三、职能鉴定论以一种新的面目回归

20世纪二三十年代,波兰档案学家卡林斯基接受并发展了迈斯奈尔鉴定理论这已孕含的职能鉴定的重要思想,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鉴定理论和标准,其理论核心是“职能鉴定论”,即档案文件的价值取决于产生机关的职能及其在政府机关体系中的等级地位。按照这一理论,高级机关和职能重要的机关形成的文件价值大于低级机关或职能不重要的机关形成的文件。“职能鉴定论”使鉴定工作由过去被动销毁档案转到了主动按档案价值决定留存上来,这是指导思想和方法论的转变,具有重要的、突出的意义。

“职能鉴定论”在谢伦伯格的双重价值鉴定理论中得到进一步应用,谢伦伯格把职能鉴定论的主要思想当做鉴定档案证据价值的主要标准,因而也被欧美国家普遍接受。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期,文件数量的惊人增长、文件类型的日益复杂,以及社会对档案利用范围的扩大,给鉴定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问题,许多档案学者和档案工作者对鉴定的新理论、新方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由此,档案鉴定理论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这一时期,世界各国的档案研究人员逐步坚信档案应当反映其产生的社会,因而,档案理论的思想基础发生了一个根本的变化,即从一个国家的理论发展到一种全社会的理论。这就促使档案鉴定理论的发展空间更加广阔。“社会分析和职能鉴定论”在此背景下得以全面发展和论证。

“社会分析和职能鉴定论”最初源于德国档案学家汉斯·布姆斯的“以文件形成者职能体现社会价值”思想。布姆斯认为,社会应确定其自身价值,档案文件必须如实地反映这些价值。社会价值最好不是直接通过对社会动力和公共舆论的研究来确定,而应间接地通过了解那些为实现社会需求和愿望的重要文件形成者的职能来判断。按照这种方法,对文件的评判标准从复杂的社会价值、问题或趋势转变为由文件形成者职能显示出的文件来源。当然,这是一种广义的来源,其分析的重点将是文件形成者的职能、计划,所参与进行的活动及活动中的有机联系和业务的重要性。具体来说,哪些职能活动,哪些工作更重要,从而将在其中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文件都保存下来,而不再逐份审阅文件本身。这是对卡林斯基“职能鉴定论”的发展。

布姆斯的观点与加拿大国家档案馆1989年后实行的“新宏观鉴定接收战略”相吻合。加拿大的鉴定方法首先关注的是机构活动的有机联系,其次是分析和鉴定政府职能、计划、活动和业务的重要性。因此,鉴定的着眼点不是集中在文件或单份文件上,而是集中在生成文件的政府职能、任务和活动上。这一做法为鉴定大批量的文件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法,尤其此时大量出现的电子文件。

加拿大学者T·库克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进行的研究也与此档案鉴定的战略转移不谋而合。他一直主张档案鉴定方法应“置于一种以文件前后关系为基础,以来源为中心的框架之中,而不是置于以内容为基础的历史文献框架之中。”尤其是电子文件出现后,档案事业面临新的挑战,库克指出:“作为档案鉴定的核心——鉴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文件的过程需要改变,这是因为文件的传统概念和物质形态不复存在,需要鉴定的文件数量过大,而这种鉴定往往必须在一份文件产生之前在计算机系统设计阶段完成。鉴定将因此侧重职能、业务和风险分析,而非文件及其潜在价值。”(注:特里·库克:《1898年荷兰手册出版以来档案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影响》,《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文件报告集》,中国档案出版社,1997年10月出版。)

由于这一时期的档案鉴定理论,又以机关的职能为支点开展研究,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卡林斯基的“职能鉴定论”,因而,为区别前者,一般把这一时期的职能鉴定研究,加一个“新”字为其前缀,称之为“新职能鉴定理论”。

四、鉴定标准日趋实用化——鉴定的实用主义功能目标反映越来越明显

虽然档案鉴定理论体系在把握主体需求和客体属性这对价值关系方面日趋成熟和全面,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文件、档案鉴定动机更趋“实用化”,鉴定理论体系开始突破主体需求和客体属性这两方面依据的限制,呈现一种全面的、发展的趋势。

审视整个档案鉴定理论的发展历史,这种“实用化”的趋势可以从两方面体现出来。

第一,鉴定标准向更利于实际程序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愈是早的鉴定体系,其标准愈是抽象,鉴定人员难以把握。迈斯奈尔的鉴定标准虽然使档案鉴定工作开始摆脱纯经验操作阶段,但是标准过于粗糙,从某种程度上说只是一种鉴定理念。卡林斯基的职能鉴定标准继承和发展了迈斯奈尔的鉴定思想,而且更具操作性,但是没有具体的文件处置一览表,更谈不上文件保管年份的细分,因此具体操作时鉴定者还是难以掌握。到了20世纪50年代以后,这种情形在很多国家得到了改变,这主要是因为文件数量急剧增长,鉴定行为需要当机立断,而不是在模棱两可的标准下犹豫不决、举棋不定。这些国家就通过反复的验证,制定出指导文件鉴定的文件处置一览表,把文件的保管年份进一步细致化,以便于鉴定人员在具体操作时掌握。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国,他们机械式的鉴定标准,大大改变了以往鉴定工作滞后的局面。

第二,鉴定成为档案优化的主要措施。

档案优化是指馆藏量与信息量的最佳比例关系,也即在最低限度馆藏量的情况下,保存最大限度的必要信息量。

档案优化问题的提出,主要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都面临现代文件膨胀的问题。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不断增多的管理机构在其名目繁多的活动中对各种记录载体、记录手段和复制技术的应用,使现代文件的数量日益膨胀。尽管各国采取了若干文件“节育”措施,但不断增高的“文山”仍然使各国的档案人员不堪重负。

然而,各国档案人员都意识到,在大量产生的文件中真正作为档案永久保存的数量却很小,许多国家档案馆为此在探索如何有效地控制进馆数量并确保馆藏质量的问题。档案优化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于是,档案鉴定与档案优化直接联系起来了,无论是比例鉴定法、选样保管法,还是通过文件管理加快对半现行文件的处置、或者限制进馆机关等,这些措施事实上都是鉴定本身。从结果看,通过加快对档案的鉴定和处置,基本达到了档案优化的目的。

五、效益标准日显作用

档案管理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有很多方面的费用支出,如保存空间、装具、人力等,这些因素会影响着档案的鉴定,即档案鉴定人员在判定档案价值时必须考虑保管费用因素。所谓保管费用,是指对以后保管档案过程中所需各种费用的估计,它包括库房费用、处理费用、保护费用和参考费用。其中,库房费用是指建筑库房所需的费用;处理费用是指每立方英尺档案对其进行处理和编目所需的工时,它是档案鉴定中的一个永恒的和决定性的因素;保护费用是指文件在保护或修复过程中所需设备和材料的费用。由此,档案人员必须权衡经费来源与所保存档案未来的用途。

效益标准渐渐得到重视,成为鉴定中奉行的一条原则。早在1946年美国档案学者波尔就提出把保存的费用作为档案鉴定的要素之一,但这种讲究实用的观点当时并未引起重视,甚至遭到了一些档案人员的批评,这一标准到20世纪60年代才得到广泛倡导。

谢伦伯格在对档案价值作较全面的阐述时,还强调鉴定时应考虑档案保管费用、技术条件、场地限制等。他认为,任何一份档案都可能在某个时期、某个场合发生作用。但不可能把他们全部保存,社会用于保管的能力毕竟有限,这样就必须考虑到经费问题。布里奇福特在《档案与手稿:鉴定和登记》中更明确地提出了这条标准。他强调,档案鉴定应充分考虑存储、保存、处置文件费用等因素。美国的弗兰克·博尔斯和朱莉娅·扬提出的鉴定模式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模块,其中一个模块便是保管费用。博尔斯和朱莉娅在1985年第二期《美国档案工作者》杂志上发表文章,提出保管费用是档案鉴定标准之一。不仅仅是美国,从目前看来,效益标准已经作为一种非文件价值关系因素的鉴定标准,而被各种鉴定体系广泛采用,我国许多论著中也采用了这一标准。

我国最早注意这一标准的是陈兆@①、和宝荣两位教授,他们根据实际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必须研究保存效益的观点,认为只有“当档案发挥作用所带来的利益,超过因保存档案所付出的代价时,才具有保存价值”(注:陈兆@①、和宝荣:《档案管理学基础》1996年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175。);冯惠玲和何嘉荪教授也持同样的观点。冯惠玲教授认为:“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国家所能提供的档案保存能力都是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必然直接制约档案保存的质量和数量。因此,在鉴定工作中应摒弃不计成本、多多益善的观点,要考虑一下每份档案是否值得保存,值得保存多久。”(注:邓绍兴、陈智为主编《档案管理学》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P31。)何嘉荪教授在他主编的《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一书中虽然认为“目前在我国尚无精确计算档案管理费用的先例和成熟的计算方法,更没有得到一致公认的计算档案作用效益的公式,所以一时还无法运用定量方法对比分析保管档案的效益和低价。”但强调“保存档案必须在经济上是合算的”,并指出,“在鉴定档案价值时,提出保管代价问题并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适当考虑这个因素是必要的,可以不致盲目保存许多价值并不太大的档案文件。”(注:何嘉荪:《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1991年版,高等教育出版社P53、P85。)

世界各国档案工作者都在考虑档案发挥作用所带来的效益与保存价值所付出的代价问题的对比关系,尽可能将能够发挥作用带来的效益大于其保存代价。这说明讲究实用化的鉴定体系已被广泛接纳,人们在鉴定文件、档案价值时,已不再局限于从主体需求和客体属性两方面寻求依据了。

第6篇:以案为鉴心得体会范文

首先,我代表省计委对各位领导、与会同志和新闻界的各位朋友,长期以来对价格工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新闻会,颁布实施《*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这是我省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价格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价格鉴证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各级价格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主管部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组织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我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颁布,是落实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所涉及的各类有形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认证和评估,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是量刑、执法、办案的依据,其客观性、严肃性、政策性、公益性、时限性和保密性极高,与一般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评估业务有所不同,它是一项重要国家职能的延伸和补充。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下,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海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涉及需要确认价格的有形、无形资产日趋增多,如何合法、科学、公正、效率地对这些资产即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正办理案件过程中认定涉案物品价格的依据,保护国家财产,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年10月13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下发了《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我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不实行市场化管理,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的唯一合法机构,其他社会评估机构不得涉足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领域。这一规定,对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作了质的定性。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在转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文件时,征询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意见,并作了七个方面的补充规定。在实践上,为《条例》的颁布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目前,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多头鉴证、重复鉴证、人情鉴证、金钱鉴证等现象早已不是新鲜事了;部分社会中介机构仍然介入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领域,为了经济利益对涉案物品随意估价,鉴证结论可信度不高;有的对涉案物品随意委托甚至自己定价,自己处理、自己购买,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难以避免人情鉴证和行政干预。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量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到维护国家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颁布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规范价格鉴证工作,杜绝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的不法行为十分重要。

二、要深刻领会,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一)重点把握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概念。《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涉及的各类有形物品进行的鉴定、认证和评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起步于刑事案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展到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行政执法等各类案件的价格鉴证,涉案标的物已经演变为小到生活用品,大到各类生产生活资料、房地产、建筑工程和各类无形资产及服务收费。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想,引入“涉案物品”概念,并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作出了确切定义,简单明确、符合实际,不仅解决了价格鉴证实践中的众多难题,而且对全省价格鉴证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重点把握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范围。由于国家对什么样的涉案物品应当鉴证,什么样的涉案物品不必鉴证没有明确规定,因而,未经价格鉴证擅自低价处理涉案物品,造成国家、当事人财产损失,或扩大鉴证范围,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破产企业以假破产来逃避债务,银行大量贷款难于收回,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条例》明确了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涉及的各类有形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认证和评估的范围。同时,还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机关、案件当事人如对鉴证结论持有异议,赋予了向原鉴证机构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补充鉴证或复核裁定的权力。其宗旨是维护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有效防止国家、法人和公民资产损失,防止执法腐败和办案量刑不公。

(三)重点把握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管理体制。多年来,我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益性鉴证和经营性中介评估界线不清,分工不明;二是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与国有资产、企业资产及机械设备、房地产、土地等评估的行业管理职责交叉重叠,致使一些国有资产或某行业的涉案资产排除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之外。这种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的局面必然影响办案质量和公正司法。为此,《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监督管理工作”。对执业机构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统一了全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归口管理问题和机构执业问题,这可以有效地克服部门利益,防止行业保护等不公正行为。

(四)重点把握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对委托没有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和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或者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的人员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本着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详细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价格鉴证机构以及价格鉴证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总的看,《条例》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为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带头执行好《条例》

价格部门作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条例》负有重要责任。我们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下,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第一,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今后每年要搞一次宣传活动,不断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全省从事价格鉴证的工作人员要利用一定的时间学习好《条例》,并通过培训等多种方式,领会基本精神,掌握基本原则,提高依法鉴证的法纪观念和业务能力。同时也真诚地请各新闻单位、宣传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及时的宣传、报导,表扬先进典型,批评纠正违法违规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要严格执行《条例》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规定的法律责任。按照《条例》要求,“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资格证书”。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承担质证义务;不得泄露涉案秘密;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价格鉴证工作公正进行;不得出具不真实的价格鉴证结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对违反《条例》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参与影响价格鉴证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作出虚假结论的;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鉴证结论失实,或者不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限内进行鉴证而影响办案的,不仅其鉴证结论无效,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还要退回收取的价格鉴证费用,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要依据《条例》规定,抓紧制定《*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以促使《条例》能够真正得到落实。对继续非法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的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条例》的颁布实施作为工作动力,政策上予以倾斜、经济上予以支持,加强价格鉴证机构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增加价格鉴证设备资金的投入,提高价格鉴证科技含量,进一步落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要求,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上下功夫,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关键岗位上的作用。每个价格鉴证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具有注册价格鉴证师的人员不少于2人。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建设,全面提升我省鉴证水平和服务质量。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省委、省政府、省人大重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结果,我们企盼各有关部门继续给予大力支持,共同贯彻落实好《条例》。一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等部门的联系,互相支持、互相协调、各司其职,共同实施好《条例》;二是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对与《条例》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改,相抵触的规定要坚决停止执行;三是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经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判定之后,有关部门应予认可,据此办理产权登记、过户、备案等有关手续和作为征收税费、帐务处理的依据;四是未经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物品,不得拍卖、变卖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第7篇:以案为鉴心得体会范文

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件时,因被告人对该县价格认证中心(现更名为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作出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遂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上一级(市级)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工作具体由甲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一名价格鉴定师)负责。甲某某在价格鉴定过程中,明知县级价格认证中心所作鉴定结论的依据充分,但其却违背客观事实,将县级价格认证中心所得出的价值5万余元降至2万余元,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经查实,甲某某在价格鉴定过程中,接受了被告人家属要求将涉案物品的价值鉴定降低的请托,收受了被告人家属的钱物。由于甲某某对价格鉴定工作的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告人被轻判。(该省盗窃罪的数额及量刑标准:盗窃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甲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甲某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案中,甲某某作为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是为刑事案件服务的,其明知原县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鉴定依据充分,却违背客观事实,故意出具虚假的鉴定结论,其行为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甲某某作为市物价局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人员,其在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背客观事实作出虚假的鉴定结论,致使被告人被轻判,其行为已构成罪。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甲某某是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和公安部于1994年联合发出《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规定赃物估价工作统一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承担。1997年,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 808号),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是受执法机关委托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机构。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文件》(国清[2000]3号)规定:价格鉴证机构的清理整顿任务主要是如何加强和规范管理问题,总体原则是“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保留,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只设立一个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机构应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专司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机构,不再具有社会中介服务职能。为明确价格鉴证机构的性质,将全国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价格认证中心”。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职权,而甲某某作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证人员,其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工作应认定为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因此,甲某某符合罪的主体。

其次,甲某某存在的行为,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甲某某在履行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职权时,利用职权,故意违背客观事实,作出虚假的鉴定结论,致使被告人被轻判,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第三,甲某某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过程中,故意违背客观事实,作出虚假的鉴定结论,致使被告人被轻判,其行为符合伪证罪和罪的构成要件。

第8篇:以案为鉴心得体会范文

在认定了一批外挂为非法出版物后,新闻出版总署也开始减少认定外挂为非法出版物,因此,近年来实践中较少有适用此罪的案例。

如果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中的疑难案件,那么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则是疑难案件中的疑难案件。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与侵犯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缺乏稳定性,权利边界更为模糊;其次,唯独侵犯商业秘密罪以被害人(即权利人)损失作为起刑或者量刑标准;再次,唯独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被害人损失的认定,这三大核心环节均有赖于司法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更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兵家必争之地”,甚至会出现一审、二审法院意见相左的情形。本文将重点探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中的以下常见争议问题。

一、司法鉴定机构资质问题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三套司法鉴定机构体系:(1)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中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2)由司法部(以及地方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赋职权核准颁发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3)由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7月《关于贯彻落实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之后,逐步取消了法院内部系统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中公布的司法鉴定人原则上不得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原因是:首先,该名册的适用范围限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时可供选择的司法鉴定人名录,并不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社会公众;其次,该名册中的相当一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并未取得司法部核准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例如,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及其各地分支机构均在名册之列,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具有司法部核准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不等同于各地分支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各地分支机构均为独立法人,独立聘请专家、组织鉴定,其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应当查验是否取得了当地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公安机关委托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此类所谓鉴定机构的署名专家,往往具有教授、博导等高级职称头衔,但是并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有些所谓“司法鉴定机构”并不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更谈不上存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那些所谓“教授、博导”尽管具有高级职称,但并不具备法定资质,由这样的机构、这样的专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应被法院采信。

司法部核准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并非可以从事一切司法鉴定事项,必须受到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的约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出台)第二条对司法鉴定业务进行了原则性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为: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司法会计、文书、痕迹、微量物证、计算机、建筑工程、声像资料、知识产权共十三个类别。可见,只有经司法部核准从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业务、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才有权受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有关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司法鉴定;核准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才有权受理计算被害人损失金额的司法鉴定。

二、商业秘密权利范围司法鉴定问题

如果被害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罪就无从谈起。如果被害人商业秘密权利范围不明确,就无从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侵害了被害人商业秘密,也无从计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金额。被害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即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起点。司法实践中,此项工作通常由司法鉴定委托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当地情报研究所等查新机构完成,也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在检索报告基础上再行综合判断,甚至完全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完成检索。目前我国对司法鉴定中的查新机构并无资质要求。例如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受理各类学科的检索、查新业务,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受理化工领域的检索、查新业务。

信息检索是一项技术门槛高、劳动强度大、结果弹性大的工作。所谓技术门槛高,是指检索员必须充分理解、掌握检索信息,尤其是技术信息,才能使用权威的数据库、设定合理的检索条件、选择科学的检索方式,在查阅相关对比文献内容时,能够吃透对比文献内容进而与检索信息进行对比,从而在局部与整体关系、等同关系、交叉关系等复杂逻辑关系中作出准确的判断。此外,信息检索往往要求检索员至少能够熟练阅读英文文献并有足够的耐心。所谓结果弹性大,是指检索结论受到检索员的主观态度、背景知识、检索方法、检索途径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检索员草草了事,很容易遗漏、甚至故意放弃审查部分对比文献,得出一个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结论;如果检索员耐心负责,则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但结果仍可能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在司法实践中,检索员往往习惯于在传统的期刊数据库中进行检索,而忽视使用互联网等新型搜索工具。信息检索结果弹性大的另一重要原因是,鉴定人时常会与检索员持有不同观点,从而修正检索结论。检索员认为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鉴定人可能认为并未被公众所知悉;检索员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鉴定人可能认为已经为公众所知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通常都熟知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背景或者行业背景,如果他们主动为检索员提供检索渠道、方法作为参考,可以大大减轻检索员的工作量并且提高检索效率和准确性。

对于某些特定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有时无需委托查新机构进行检索,鉴定人可以自行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进行检索,从而得出此类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结论。例如客户名单信息,由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交易习惯等信息元素组成,如果鉴定人有能力通过黄页、杂志、互联网等途径检索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就无需另行委托查新机构检索。

司法鉴定机构能否对某项涉案信息具有实用性发表鉴定意见,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将技术信息是否具有经济性、实用性发表鉴定意见。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实用性,并非专门技术问题,而是一项法律评判过程,应当由法官完成此项工作。虽然大部分司法鉴定机构都不受理技术信息实用性的司法鉴定委托,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仍有少数鉴定机构在出于各种动机越俎代庖。《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仅限于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或者解决其他技术争议,尤其是对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因而,根据司法部上述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的解释,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实用性,不应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发表鉴定意见的范围。

三、商业秘密同一性的司法鉴定问题

在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经济性的前提下,即被害人拥有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涉案信息进行对比,判断两者是否具有同一性,即两者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相对于专利侵权相同或者等同判断,商业秘密同一性判断更为困难。因为,专利权内容已经是专利人的严谨归纳总结,通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书面记载,通常能清晰的确定权利边界。商业秘密的载体可能是一份图纸、一份合同甚至一段二进制代码,商业秘密密点的描述,往往由被害人或者律师自行归纳,难以确定权利边界、甚至难以理解内容。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同时,不同的鉴定人得出相反结论的情形并不鲜见,从而出现两份结论相反的司法鉴定意见。此时,法官不能仅凭一方为公诉机关委托鉴定、一方为犯罪嫌疑人委托鉴定而认为两者证据效力存在差异,应综合考虑两份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等因素,或者借助技术专家、另行委托鉴定、出庭接受质询等方式对所涉技术争议问题进行慎重分析判断。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鉴定机构对商业秘密同一性的判断结论除了“相同”、“实质相同”、“不相同”之外,还有可能作出“无法比较”的结论。当鉴定结论为同一性无法比较时,检方仍然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侵犯了被害人的商业秘密,因而不得以此作为定罪证据。

四、被害人经济损失金额的司法鉴定问题

如何计算被害人的损失数额,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的《关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对商业秘密的起刑点、特别严重情节等做了具体规定。

第9篇:以案为鉴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档案管理;权力;相互建构

档案管理活动中,档案工作者努力遵循来源原则和全宗理论对档案进行序化整理,并按照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对档案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和规范化控制,力求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然而,这些貌似客观中立的程序背后,一只无形的手始终在发挥着作用,如影随形,并且在关键时刻还起着决定性作用,它便是权力。

权力(power)是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也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指的是社会关系中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够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1]权力具有广泛、深入、强制的特点。在档案管理活动中,也常常会看到权力的身影,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权力对档案管理程序进行着持续的建构,反过来,档案管理的一系列程序也在不断地维护与巩固权力。权力与档案管理相互建构。

1 权力对档案管理进行建构

档案管理工作表面上是一系列规则、程序、方法和技术的组合,但它们背后一直存在着权力的身影,决定了哪些档案被留存、以怎样的状态被留存、哪些档案被销毁等重要问题。

1.1 权力对档案收集的建构。档案收集工作不仅是一项事务性工作,而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权力对档案收集的干预和控制。

1.1.1 权力决定着档案的所有权和收集权。权力拥有者决定着档案的收集并对其拥有所有权。相反,失去了权力也就失去了对档案收集的控制,甚至导致档案的流失和毁坏。比如春秋时期群雄争霸,社会动荡,周王朝中央以及世卿贵族的档案随着权力的丧失而大量流散到社会,孔子正是利用这个机会周游列国,搜集各国档案文献的。

1.1.2 权力监督和控制档案收集倾向。档案的收集必然涉及收集什么以及不收集什么的决定,档案没有被列入收集范围则预示着散失和销毁的命运,档案收集是建构社会记忆的关键关节,通过权力的控制和审查,符合权力价值和利益诉求的档案(比如社会权贵的档案)才能被收集,从而获得档案的真正特权地位,而不符合或者违背权力要求的档案(比如卑微弱势人群的档案)则被排除在收集范围之外,被边缘化甚至被销毁。于是权力就通过监督和控制档案的收集倾向而影响到了历史的书写,进而影响到了社会群体对于历史的理解。

1.2 权力对档案整理与编目的建构。兰德尔・吉默森将权力对档案整理与编目的建构称为“对文件的意义和文件形成者身份的监禁”,[2]具体表现在:

1.2.1 权力通过控制档案整理与分类原则来控制档案存在状态与顺序。权力通过对档案整理原则和全宗分类方法的干预,使档案形成了其认为合理的顺序,将来人们也只能接触如此顺序和分类下的档案。档案整理要求保持文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包括来源、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其中来源联系是文件联系的首要联系。档案整理的首要原则就是来源原则,档案整理的第一步便是区分全宗,全宗内档案的主要分类方法便是组织机构分类法,这是档案管理与图书管理的根本区别之处。文件主要是组织机构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来源原则是以文件形成者职能来体现权力和国家意志的”,[3]因此,来源原则和组织机构分类法从根本上来讲实际上是一种以权力为中心的原则和方法。分类原则也不是简单地对档案进行分类,Richard Harvey Brown和Beth Davis-Brown认为,“我们定义材料本身的方式由占统治地位的知识或者政治范式进行塑造,分类的意识形态功能虽然被掩盖,但更为强大,比如人口成员的表层差异可以帮助证明种族区别的实证效力,因此,是政治统治的”。[4]

1.2.2 权力通过控制档案著录与编目方法控制档案的解释权和价值意义。档案著录不是简单地俗⒌蛋傅姆掷嗪拧⒅魈獯省⑻嵋等内容,其实著录也是一个选择的过程,一份档案为什么给予这个分类号而不是那个分类号?为什么被标注这个主题词而不是那个主题词?这些选择其实都渗透着权力的影响,都渗透着权力主体对于档案价值和意义的控制权和解释权,以官方档案为主体的档案著录过程中,其著录目标的价值取向显然是具有明显的权力倾向的。Terry Cook和Joan M. Schwartz形象地将著录标准比喻为过滤器,“通过档案著录主流价值得到增强而微弱的声音则更加边缘化,档案著录是一个价值驱动的事实的选择,权力主导下的叙事通过档案著录得到建构”。[5]

1.3 权力对档案鉴定的建构。档案价值鉴定的关键问题在于为谁鉴定、由谁鉴定以及根据什么鉴定,这是名副其实的一个权力问题。

1.3.1 权力界定档案鉴定标准。鉴定档案价值的主要标准就是档案的属性标准,包括分析档案的来源、内容、时间、形式特征等方面。权力对档案价值鉴定标准的界定还是十分明显的。比如,档案鉴定的来源标准就是看重档案的形成者,本机关制发的文件是保存的重点,要长久保存,而且立档单位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越重要、级别越高保存价值就越高,这实际上是权力的主体和级别决定了档案价值的大小。再比如,档案鉴定的内容标准以档案内容的重要性作为重要判断依据,重要性主要体现为反映党的方针政策、重大事件、主要业务、主要职能、中心工作等方面,这又是以权力为中心的判断标准。

1.3.2 权力介入档案鉴定组织。近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主张由行政官员来实施档案鉴定与销毁的思想,即英国档案学者希拉里・詹金逊的“行政官员决定论”,虽然这种鉴定理论具有一定局限性,但同时它也清楚地表明了这样的观点:档案价值的判定应该由档案的形成者――行政官员来判定,这实际上体现的是权力主体对权力工具的控制和影响力。虽然后来档案鉴定权出现了转移,主要由档案工作者来承担档案鉴定工作,但是行政官员的身影始终没有退出档案鉴定组织,始终在发挥着监督和控制的作用。比如我国机关档案鉴定工作,一般由办公厅(室)领导人、档案人员、业务人员三结合组成档案鉴定小组负责进行,档案馆的鉴定工作由馆长、同级档案事业管理机关和档案馆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进行,在鉴定某一机关档案的时候,还可邀请机关的代表参加。可见,行政机关的影响力在档案鉴定工作中始终存在,而且即使没有行政机关的参与,仅仅由档案工作者组成的档案鉴定组织也不可避免地按照权力主流价值进行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

1.4 权力对档案保管的建构。由于档案与权力的密切关联,权力对档案保管进行了有力的控制和干预,档案保管始终有着“重藏”的传统,这主要体现为:

1.4.1 权力主导档案库房建造。权力主体积极建设坚固耐用的档案库房来存贮档案,体现了权力鲜明的主导性和影响力。早在商代,档案就被集中存放在作为最高权力象征的宗庙;汉代,为了收藏刘邦进军咸阳后获取的大量图籍档案,萧何专门主持设计建造了著名的石渠阁;此外,两宋时期的11座帝王档案库,明代的后湖黄册库以及清代的皇史k等档案库房建筑都是为保管王朝重要档案而专门建造的,它们坚固耐用,便于防卫,按照最高建筑等级进行精心设计和规划,任何人不能随意查阅档案,“终身不得窥见一字”的高官比比皆是,这表现了处于权力保护下的档案库房的神圣性和机密性。

1.4.2 权力把控档案保管制度。权力通过制度这种外化形式对档案保管实现了控制,于档案保管而言,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副本制度、进出库制度、温湿度控制制度、库房保卫制度、档案清点制度等。权力对档案保管制度的把控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比如明朝后湖黄册库由明王朝中央直接领导,黄册档案管理有一整套详细具体的规定,库内有严格的查阅、定期晾晒和保卫保密制度,其管理制度之严,是16世纪早期世界罕见的,也是中国档案保管史上的奇迹;再比如,明代皇史k档案保管调阅有严格手续,明代“皇史k每年六月初六日奏知晒晾,司礼监第一员监官提督,董其事而稽核之。看守则监工也”,[6]启匮查阅,要“焚香九叩首”,其重视度可见一斑。这些都体现出了权力对档案保管制度的强力把控和干预,通过把控档案保管制度来把控档案,为权力统治服务。

2 档案管理对权力进行建构

权力对档案管理的渗透可谓全面而深刻,权力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常常有意无意地影响着档案管理活动,使得权力成为档案管理体系的重要构建要素。然而任何作用都是相互的,档案管理也在反映或塑造着权力。

2.1 档案管理象征权力存在。历史一定程度上是由那些留存的档案书写的,即档案构建着我们的记忆。就一个组织而言,组织记忆主要是由该组织的档案所构建和维系的,因此档案管理就成为对一个组织进行记忆垄断的主要方式。而对组织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鉴定和保管的活动决定了组织档案的收集范围、排列顺序、内容取舍以及保管环境,这直接影响着组织记忆的构成状态和未来形态,成为控制组织的一种重要方式,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权力。国外有学者将档案馆称为“档案神庙”,[7]也反映了档案管理活动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神圣权力光环。可见,档案管理本身就是一种权力的象征,档案馆更是统治者特权的象征,是维护统治者特权的堡垒。

2.2 档案管理巩固权力统治。档案管理通过一系列流程和制度维护和巩固了权力的权威。从古希腊开始,档案管理就和维护权力有关,与现在的权力控制对于过去的认知有关。档案管理的一系列流程和制度始终在建构或者维护权力,在这一过程中,档案管理确立了主流权力和主流话语,使符合权力利益的记忆变得清晰,不符合权力利益的记忆变得模糊甚至消失,从而有效维护了权力的权威。比如,“纳粹和南非种族隔离政府精心打造了有利于他们政策和政治价值观的巨大的档案信息资源,从而帮助他们压迫他们的敌人”,[8]这样档案就在无形中巩固和维护了权力拥有者的权威和利益。

2.3 档案管理协助权力运行。档案产生于组织业务开展的需要,各个具体的业务活动是其职能权力的体现,因此,档案是权力运行的重要工具。根据谢伦伯格的双重价值理论,档案的第一价值服务于其形成单位,为形成单位的权力运行提供凭证和参考依据。因此,档案管理是形成单位权力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为权力运行提供协助和保障,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管理对权力的协助主要体现为档案管理充当权力运行的工具,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民国时期“行政效率运动”的主要内容便是文书档案改革,核心技术方法便是实施“文书档案连锁法”,通过改革文书与档案管理的一系列流程和方法,提高了行政效率。

3 权力与档案管理相互建构的启示

3.1 档案管理的客观性、中立性需要辩证地看待。由于权力这只无形之手的参与,档案管理的客观性、中立性是相对的。历史学家历来把档案史料作为研究历史的最为可靠和可信的材料,但档案形成之后在其管理过程中包含着许多权力建构的痕迹,这就是为什么史学家在利用档案史料时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史料辨伪,通过各种档案史料的比对和考证来辨别档案的真实性与可信度,辨析档案在形成之时以及形成之后的管理过程中,档案的形态和内容是否发生了变化。可见,档案管理的客观真实性是相对的。

3.2 档案管理过程应该更加公开、清晰和透明。权力对档案管理过程进行了或明或暗的建构,这种建构很容易使档案管理形成对权力的依赖性和指向性,成为权力的附属工具。如果档案管理过程受到了法律和公众的广泛监督,那么权力对档案的建构一般会符合公众的利益并且不断得到矫正和制约;但如果档案管理过程是不受制约或者监督的,那么这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发展以及公民利益的保障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对于权力对档案管理过程的建构,既不能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也不能进行完全的否定,而应该提高档案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公开档案管理过程的一系列方针、制度和标准,说明这些管理规则和制度制定的背景、过程与价值取向,比如档案鉴定、著录、保存的原因、标准、价值观、方法论等,并且接受社会公众的质疑、批判、评估和检验。

3.3 档案管理应该更加关注弱势或边缘群体。权力对档案管理的建构使得档案管理基本上只能反映权力的诉求,但人类的活动是复杂多样的,仅仅围绕权力进行档案管理容易造成人类记忆的断层和缺失,这是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挑战。因此,档案管理应该涵盖社会各阶层的档案,应该多加关注权力以外的声音,比如弱势或边缘化群体的档案和故事,克服对于权力组织档案的倾向性,以一种更加平衡的视角看待过去。比如,近年来美国许多档案馆致力于收集有关妇女、有色人种、少数民族、工人、宗教徒、同性恋者、穷人、恐怖主义分子以及其他被边缘化了的人群的档案,这是对于人类记忆完整性的有效补充,体现了档案管理的良好价值取向。

*本文系山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权力建构视野下档案工作的全程审视与学科反思”(2016GN019)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81.

[2]兰德尔・吉默森,马春兰译.掌握好档案赋予我们的权力[J].档案,2007(3):40~43.

[3]张林华,蒙娜.权力因素在档案建构社会记忆中的消极作用及其应对策略[J].档案,2007(5):7~10.

[4]Richard Harvey Brown,Beth Davis-Brown.The making of memory: the politics of archives, libraries and museum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consciousness[J].History of the Human Sciences,1998(11):17~32.

[5]Terry Cook and Joan M. Schwartz.Archives,Records,and Power:From (Postmodern)Theory to (Archives) Performance [J].Archival Science,2002(2):171.

[6]朱摹侗本┕阙图说》援引《配中志》卷十七.

[7]Eric Ketelaar.Archival Archival temples,Archival prison:Modes of Power and Protection [J]. Archival Science,2002(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