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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收论文:个体税收征管状况与完善路径

个体税收论文:个体税收征管状况与完善路径

本文作者:陈如意 单位:浙江财经学院

当前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据调查,在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户只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户的70%左右,可见其中存在较多的漏征漏管户。并且个体工商户数量及其庞大,占据了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绝大部分,并且其分布广,遍布城乡的各个角落,经营灵活、变化性大,这让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雪上加霜。个体工商户账簿建立不完善,难以准确查账征收。有的个体工商缺乏建账能力;有的个体工商户有建账能力且经营比较好,但其仍然不愿意建账;还有的个体工商户虽然建账了,但是却建的假账。个体工商户不愿建账的原因:首先,建账增加了经营成本,个体户业主一般对税收知识知之甚少,无法准确地建立账簿,需要雇用财会人员为其记账,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其次,建账增加了收入的透明度,健全的会计账簿,可以充分准确地反映出其经营状况、收入水平,这将会导致税负提高。因此个体工商户更愿意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从理论上讲核定税额有法可以,并不难,然而操作起来却十分的复杂与困难。首先核定税款需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资料,然而个体户业主为了少纳税,往往不会提供正确且充分的一手资料,使得税款核定难以到位。其次征纳双方在生产经营额上难以达成共识,个体户为了多获得税后利润,一般会尽量减少其“生产经营额”。随着计算机征收征管领域的不断应用,极大的推动了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税务部门的领导因此觉得税务人员过多,然而有些税务人员的素质却没有跟着提高,导致效率低下,又让人觉得税务人员过少。同时,较国家税务机关相比,地方税务机关人员少、事情多。据统计,税务机构分设后,分流到地方税务系统的人员比国家税务系统的人员少,然而地方税务系统的工作量却比国家税务系统的重。在调查的5个乡镇、10个街道两千多户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人员8人,人均管理200多户。且地方税务系统的征管经费少于其正常所需水平,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难以应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税收征管,从而导致了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改革取消了专员专户管理制度,打破了“一员到户,各税统管”计划,建立了“以纳税申报为依据,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专业化分工”的全新征管模式。然而许多税务人员旧思想、旧观念根深蒂固,不愿舍弃旧方法,亦不会去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导致征管制度与征管行为分离开来,没能很好的结合起来。同时改革后的征管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亦会出现很多需要探索的问题,如税收任务的落实问题、以及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等问题。

税收政策对个体工商户不公。首先,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是5000元。若一个体户月营业额是5000元(假设其利润率为20%),则其需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大致税率在8%左右,相当于400元税款,那么其税负是是过重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对有发展前景,生产经营规模大的个体户进行了“地方保护”,放松了对个体大户的税收征管。同时个体大户由于资金较充足,往往能利用会计人员为其减小“营业额”避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受传统核定税额方法的影响,在调查核定税额时不注重调查研究,在未准确了解其规模大小,项目利润高低的情况下,错误地、简单地推算出营业额,使得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企业反而税负更重,形成了税负上的差别。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由于个体工商户数量大、分布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做到完全进行营业登记。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够严密且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部分个体户业主因存在侥幸心理而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于完善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针对其纳税意识薄弱、核定税款难问题。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小规模个体户业主普遍缺乏税法知识,所以应组织人员定期对其进行税法宣传,并持之以恒。应将税法宣传活动落到实处,不断改进税法宣传方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杜绝形式主义。尽量让业主深入了解到其应尽的纳税义务、享有的权利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让其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点,培养其主动纳税意识。针对账簿建立不完善问题。对于建账,税务机关务必监督并促进个体工商户有序建账。税务机关应明确凡是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个体户,都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对于部分小规模个体户业主因缺乏资金和税法知识而难以准确建立账簿的,税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其进行知道,帮助其建立正确的账簿。

针对漏征漏管现象。首先,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与联系,特别是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联系,重视纳税人税收户籍管理工作。其次,对于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应明确责任、理清关系,避免因工作任务不够明晰而造成的不必要后果。同时加大对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惩罚力度,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征管力量薄弱。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人员,同时确保税务人员的税务素养跟得上税务改革的需要。针对人员不足问题,还可以通过联系学校,聘请大学里优秀的税务专业学生为其工作,不仅降低了成本,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还帮助学校培养了更多更优秀的税务人才。对违法行为处理力度不足。首先,对于税收管理员的违法征税行为,应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其追究责任,并给予严厉的惩处,使之能够依法执政,给个体工商户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其次,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违法行为,根据法律,采取合法的、有效的处罚行为。同时对于偷税、逃税、抗税等恶性事件应给予严肃的处理,剔除“地方保护”的存在,提高法律威慑力。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方面,中国政府应多汲取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用严厉的手段惩处,将税收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