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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

第1篇: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加快建立我县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装备、技术和管理水平。从现在起到年底,建立形成以县、乡镇(办事处、园区)、重大危险源企业为主的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防范、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着眼“布局合理、队伍健全、装备精良、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目标,以骨干队伍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县、乡镇(办事处、园区)、重大危险源企业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一)加强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县公安消防大队为主,进一步加大投入,配齐配强各类消防车辆和应急救援器材,尤其要配备与我县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应急堵漏器材,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消防队员技能培训,针对不同类型的重大危险源搞好应急救援演练。

(二)加强园区(乡镇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济开发区依托海洋化工有限公司和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立2支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庆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立1支冶金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城北工业园依托陆源化工有限公司,建立1支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化工园依托嘉泰化学有限公司,建立1支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办)也要依托辖区重点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所在园区管委会(乡镇办)的统一管理调度。

(三)加强重大危险源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重大危险源企业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必须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对因救援本企业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四)加强县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从全县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挑选一批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专家,组成县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企业发生事故时迅速调集专家,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依托化工有限公司建立1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咨询中心。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中枢环节,以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为重点,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发挥应急救援机构的作用,组建全县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形成县、园区(乡镇办)、重大危险源企业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一)加强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尽快落实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车辆和装备,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统一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其综合监管和事故救援指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二)加强园区(乡镇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按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五落实”要求,各园区(乡镇办)要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落实专人负责。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全县重大危险源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设置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应急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培训和宣传教育,强化应急救援预案实践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力争年底前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覆盖率达到100%,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全面掌握各类应急预案、队伍和资源情况,通过应急预案审查和备案,促进相关预案间的衔接。安全监管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部门应急预案。企业要加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和备案申报工作,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要实行牌板化管理。预案中要明确规定遇到险情时,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具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切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各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各部门、企业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避险、逃灾、自救、互救能力。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每年要组织一次针对较大以上事故特点的全县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分管行业(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专业应急演练和综合性演练。企业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半年都要结合本企业特点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快速协调机制、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报预警机制、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应急管理信息报送、联络员会议、资源调动等工作制度,实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及有关应急措施备案制度。

(一)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分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和应急救援快速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区域间协调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与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工作机制,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工作效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与地震、气象、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并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调,有效防范和有力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报预警机制。重大危险源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非煤矿山、油气开采、冶金,使用锅炉、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等企业)要全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报预警机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预报预警工作,做到早防御、早响应、早处置。同时,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不间断监控。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数据库,实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及有关应急措施备案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加强重点岗位和重点部位监控,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防范和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损失扩大。要积极探索与周边企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协调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三)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程序。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在积极组织自救的同时,迅速拨打119和120,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报告,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等部门报告,并迅速调集本辖区或园区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展开应急处置。县安监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决定是否启动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迅速通知参与事故救援的相关单位。县政府领导和参与事故救援单位迅速赶赴现场,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有序开展。同时,对工作被动应付,贻误时机造成事故扩大的,依法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确定固定应急救援人员并足量储备应急物资。各部门要确定相对固定的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并加强必要的业务和技能培训。县环保、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应急监测器材的配备。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应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外伤、中毒防治科室建设,配齐配足专业医生,储备足够数量的急救器材及药品。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要确保电力供应和应急通讯系统畅通。

六、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全县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县安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实施抢险救援;根据事故种类,迅速调集不同行业的安全生产专家参加抢险救援;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理措施;组织相关部门抢救遇难(害)人员和进行工程抢险;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和应急救援有关情况。

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警戒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组负责组织消防大队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技术保障组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快速检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监测、处置事故造成的危害;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服务。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后勤保障组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供应、道路维修、人员撤离和疏散等保障,保证供电、通讯畅通。信息宣传组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信息的采集、,做好舆情工作。善后工作组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

第2篇: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开工之初,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应急预案,同时成立项目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可进行现场演练和模拟演练。现场演练的内容兰要包括迅速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抢救(灭火、伤员现场急救)、疏散与撤离、保护重要财产、封闭现场等。

应急响应1.应急预案的启动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要按规定逐级进行上报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和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成立事故应急工作组,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设置警戒标志,按照分级响应、快速处理、以人为本、积极自救的工作原则,进行应急处置。

2.现场应急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能

1)现场总协调: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主管经理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处置。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险情排除及隐患整改:项目(执行)经理及工程管理部门牵头,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自救,排除险情,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在事故调查期间,组织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和人员安全培训。

4)事故调查处理主管经理及安全部门牵头,配合政府各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提供调查资料。

5)医疗救护及善后处理:工会负责人及工程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伤者救护,伤亡人员家属的慰问、安置和赔偿工作。

6)综合协调控制:项目经理及行政(保卫)部门牵头,在事发部位设置警戒标志,安排专人看守封闭施工现场,控制人员出人组织人员接待和信息协调控制工作。

应急救援1)应用救援流程

2)事故发生后,按照分工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抢救伤员时,要采取正确的救助方法,避免二次伤害同时遵循救助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防止抢救阻碍或事故蔓延对于伤员救治医院的选择要迅速、准确,减少不必要的转院,贻误治疗时机。

4)事故现场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害。

5)事故报告,这里所指的事故是指重伤(含)以上因工伤亡事故、机械事故、损坏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或建筑物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7)发生事故后,由区域/专业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快报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快报的上报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

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公司或区域/专业公司应组织项目部在政府部门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如下材料

(1)事故单位的营业证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有关经营承包经济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

(5)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及考试卷或教育卡(伤者或死者);

(6)项目开工证,总、分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7)伤亡人员证件(包括特种作业证及身份证);

(8)用人单位与伤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9)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及简单事故经过(包括:伤亡人员的自然情况、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等);

(10)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相关照片及影保材料

(11)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利

2)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事故发生后,怀故公司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査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査,组织内部事故分析,公司派人开展事故调査处理

事故处理1)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的事故整改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组织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抚工作。

2)现场整改工作完成后,向负责事故处理工作的政府部门提交复工申请整改措施报告,经政府主管部门复查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

3)事故调查组应遵循四不放过要求进行事故的分析和处理,组织内部事故分析通报会,向公司安委会提交企业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朽,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事故调查组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第3篇: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

各位领导:

根据总队的工作安排,下面我代表中队向各位领导汇报我们在建立正规化执勤秩序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军队的正规秩序,就是在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中,按照条令条例规范部队所有场所、所有工作、所有环节和所有成员的行为,使之处于规范化以及具有条理性、连续性和稳定行的状态。执勤秩序,位列消防部队“四个秩序”之首。正规化执勤秩序,主要是部队保持常备不懈的状态,我们要做到一声令下立即出动,保证随时能够完成作战、执勤、抢险救灾以及应付突发事件等各种任务。所以,对于我们消防部队来说,建立正规化的执勤秩序,就是要保证我们消防部队能随时拉得出、打得赢。

第一个方面:增强战备意识,认真抓好部队形势教育

思想是决定行动的先导,思想的统一,认识的提高,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条件。中队始终把增强执勤意识、抓好战备教育作为中队建立正规化执勤秩序的首要任务。

(一)坚持支部议训,强化执勤意识。中队党支部从每年年初开始就对照《大纲》要求和全年计划讨论全年的执勤备战工作,每月都要针对值班备勤情况或结合工作总结专题研究一次,总结分析执勤中的重难点问题。每当遇有临时性工作,比如上级对执勤备战工作有新指示、部队有重大安保任务、本单位遇到突出问题等情况时,中队党支部都及时召开会议集中会诊,化解问题,纠正偏差。除此之外,中队支部成员、班长骨干还经常以茶话会、碰头会的形式互相沟通,交流经验,共同探讨开展和完善部队执勤备战工作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总结经验,查摆分析,寻找对策。

(二)加强战备教育,提高思想观念。作为一支部队,战备思想和战备意识是每名军人都应该牢固树立的。为此,中队每逢重大节日、重要任务前都要对官兵进行消防部队性质、职能和形势、任务的战备教育,使中队官兵明白,我们消防部队的性质所决定了我们时刻都可能面临火灾和各类灾难,时刻都可能面临奉献和牺牲。通过教育,使中队官兵时刻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高昂的斗志和战斗训练热情;我们在加强定期教育的同时,还注重开展随机的战备教育,利用交接班、出警后、保卫后等时段随机进行总结讲评,对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点评。通过讲评,能够快速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使官兵将执勤战备意识长记于心,极大的提高了中队的战斗力。

(三)强化理论学习,提升处置能力。中队紧紧抓住辖区内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和地下建筑的火灾特点,强化全体官兵的业务理论学习,明确教育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增强消防业务基础理论学习的针对性,把各类火灾处置方法和灭火战斗行动等消防员必须掌握的火灾扑救常识作为理论学习的重点;同时,中队为提高官兵对业务理论学习的兴趣,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开展理论学习,例如:中队每周三开展“百家讲坛”活动,每个官兵都参与其中,活动中官兵要上台演讲,讲解装备器材,讨论灭火救援战术。通过此项活动,激发官兵业务学习的热情,有效提升官兵业务能力和心理素质。

第二个方面:落实战备制度,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古人云:天下虽安,忘战必危。一支部队,要保持常备不懈,必须加强战备。战备值班反应灵敏,战备预案贴近实战,战备检查落实到位,部队才能做到在任何复杂情况下,都能临危不惧,反应迅速。反之,部队快速反应能力就无从谈起。

(一)严格落实战备值班、检查和节假日战备等制度。在中队日常工作中,我们始终把战备值班放在第一位,不管在什么场合开展什么工作,首先要考虑是否影响值班备勤工作。为此,中队认真落实每日的战备值班和战备交接制度,从干部做起,时刻保持至少两人值班,坚持每天早上实施战备交接。如值班干部不足时,及时向大队请示调派参谋顶班,并且我们在落实战备值班制度时,强化正副班职责分工,例如:当遇到电梯被困、摘马蜂窝等没有涉及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抢险救援出动命令时,由值副班干部与其他干部带队出警,正班干部留队备勤;当遇到跳楼,车祸等涉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抢险救援出动命令时,由值正班的干部与其他干部带队出动;当遇到车辆和人员未全部调动的火警命令时,当日正副值班干部带队出警,其他干部备勤;当遇到重大火灾或抢险救援事故,要求全部车辆人员出动命令时,所有战斗人员和车辆出动进行处置。这样一来,能够更加科学地进行值班分工,避免出警混乱,而且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进行第二出动。

中队制定多种场合的出动制度规定。例如,在学习室组织学习时,我们会将第一出动的人员安排在靠门的位置;在俱乐部组织活动时,为防止音响过大听不到警铃,我们安排了应急通信员随时人工通知;在人员外出训练时,安排专人负责联络,确保万无一失;我们还把落实战备交接作为周末人员请假外出的前提条件,规定各班长为战备交接的把关员,未做好战备交接的一律不予准假,确保所有官兵随时处于战备状态。同时,中队严格落实战备检查制度,采取每周定时检查和重大执勤保卫前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消防车辆、随车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等执勤装备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和测试。要求各类装备器材按规定位置摆放。执勤装备器材和设施损坏或缺失时立即上报,及时安排维修和补充,做到“小病不过夜,大病尽快修”,确保执勤装备和设施完整好用。

(二)完善单位预案,狠抓“六熟悉”和防消联勤工作。“六熟悉”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和基础性的业务工作,既是执勤战备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不断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六熟悉”工作开展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部队遂行战斗的能力,直接关系到部队能否实现灭火救援中的“五个第一时间”和抢险救援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因此,中队高度重视“六熟悉”和防消联勤工作,针对我辖区高层建筑、地下设施、人员密集场所众多的特点深入开展“六熟悉”和防消联勤。在“六熟悉”工作中,中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四掌握”、“六熟悉”的工作方式,根据不同岗位分工,划分熟悉范围。例如:我中队辖区面积较大,建筑物较多,中队通讯员虽然能够记得大体的道路情况和明显的建筑物,但对于一些住宅小区和不是很明显的建筑名称记不住,造成有时出警到处问路,极大延缓了到场处置的时间,对此,中队专门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由原来的通讯员掌握全部辖区地址,变成通讯员、火场文书和驾驶员2人一组分片掌握道路情况和小区、大厦地址,战斗班掌握水源位置。这样一来,每一组的两个人只需要掌握一到两条街的具体情况就够了,分散了任务量、加深了记忆力,也避免了某一人请假外出时中队出警找不到地方的情况发生。

中队在防消联勤工作中将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实物照片与平面图相接结合,利用网络城市地图和幻灯片制作辖区单位防消联勤资料库,使灭火预案看上去更加简约、直观。中队官兵在资料库中可以系统全局地把握辖区内所有重点单位的方位、道路、水源、建筑内部情况和防火问题,并将其反馈给辖区参谋;同时,辖区参谋也可向资料库中输入重点单位的重点防护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情况,便于中队官兵科学决策。这项做法有效地利用了大、中队的资源优势,有力的推进了“六熟悉”和防消联勤工作的发展,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

另外,中队推出沙盘练兵计划,将辖区道路水源状况,按照一定比例缩小,制作成立体沙盘,中队官兵不出营门就可以利用沙盘进行辖区熟悉,并根据不同情况需要进行直观的战术讨论、战术推演。

(三)扎实开展实战演练工作。 实战演练,是基层中队迅速提升灭火救援能力的基本途径。同时,也是检验一支队伍实战斗力的有效渠道。在日常训练中,中队将实战演练作为训练重点,以“注重实效、贴近实战”为立足点,向演练要成果,为实战积累经验。在实战演练的开展中,中队重点抓好以下环节:第一,合理安排,保证训练时间。训练课时数量虽然不是评判训练开展力度的唯一标准,但却是训练真见成果的基本保证。因此,中队按照周课表严格落实,如有特殊情情况,合理调配时间补训,不应付,不缩水,力求保质保量。第二,形式多样,力争贴近实战。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中队积极开展高层、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和大空间、大跨度场所的实战演练。在根据既定方案开展实战演练的同时,中队还开展大量随机性演练,即不打招呼,指挥员随机拉动,到指定地点集结后,下达作战命令。例如:中队在平时随机拉响警铃,就近选择邻近单位的某个部位,随机命令某班架设水枪阵地、某班架设应急照明、某班组织供水,锻炼官兵的随机应变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三,建立档案,完善灭火救援准备资料。每次熟悉演练之后,我们都对照《水源手册》、《灭火救援预案》等灭火救援准备资料,发现情况有变的及时进行更新,发现战术战法、处置措施不够科学合理的,马上进行改进,确保各项灭火救援准备资料真实有效。此外,我们还建立熟悉演练档案,将在熟悉演练过程中采集的记录、视频、图片,整理归档,每当到同一单位开展熟悉演练前,我们都把以前的档案拿出来组织官兵复习,熟悉演练中进行对照比较、熟悉演练后及时修订,这样有利于官兵记忆,增强了熟悉演练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三个方面:严格作战程序,建立规范的指挥体系

(一)规范现场处置程序,提高灾害处置能力。为提高火灾和抢险救援处置能力,中队严格落实要求,规范现场处置程序。结合灭火救援实际情况,中队经过研究总结,以《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为依据,对各种灾害事故现场处置程序作出明确要求。例如:中队在处置跳楼警时,到场第一时间划定警戒范围和设置安全员观察楼上情况,避免轻生者跳楼砸到消防官兵或行人,随后铺设气垫和安排人员上楼协助公安民警进行劝解,需要强行营救必须请示支队值班领导和现场公安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明确了处置程序,中队到达事故现场后,指挥员才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才能保证救援行动的正确、有序地开展。

(二)严抓作战安全制度,确保部队安全稳定。中队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在学习贯彻部局《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和《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驾驶员安全防事故教育和警示教育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强化对驾驶员驾驶技能的培训和处置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例如:中队每辆执勤车紧急刹车距离的掌握、车辆行驶中爆胎后的应变方法,驾驶员紧急避险能力的提升等等。同时,中队要求驾驶员出警迅速必须是在确保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出警中因车速过快、逆行占道或盲目变道导致行车事故的发生。此外中队还设定了安全小组,负责日常训练及灭火、抢险救援战斗中的安全工作,安全小组各成员分工明确,训练前对训练器材及设施、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灭火战斗时设立多处安全警戒哨,如发现安全隐患第一时间排除、第一时间传达、第一时间疏散,日常对装备器材训练设施进行安全维护保养,有效的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战后讲评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战评工作,是对火灾扑救的再认识,也是战术意识的再提高,确实能起到借鉴成功的经验,达到以战养战的效果。然而,要真正体现出战评总结的价值,就必须通过战例分析,认真地、客观地、准确地、实事求是地总结出灭火成功的经验,特别是从教训中得到收获,以提高部队战术技术水平,增强灭火指挥能力。因此,中队十分重视战评工作,坚持每战必评。“小战”简要讲评,“大战”专题战评,从正反两个方面吸取经验教训。组织战评时全员参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鼓励战士们畅所欲言,提出不同观点、看法,通过大家研究、探讨,形成共识,做好记录。落实战评制度,不但总结了经验教训,还使官兵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

第四个方面:搞好战备保障,战前准备工作要充足

消防部队执勤战备工作的效能体现,最重要的还是人与装备的有机结合。车辆器材完整好用,装备维护保障到位,车辆器材操作娴熟,是做好执勤备战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装备器材的管理。加强对装备器材的管理,是确保装备器材能真正的拉得出打得赢,确保消防官兵自身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必要工作。我中队一方面根据现有实力,结合城市消防站器材配备标准和中队辖区灾害事故的特点,向上级机关积极申请器材的配备,尽可能的达到配备标准,对配备的新器材的合格证、3c认证和性能参数说明,及时组织官兵学习和保存,并按照使用说明认真开展维护保养;另一方面,中队对已配备的装备器材,及时根据器材的特性,分门分类存放,确保环境通风、干燥、阴凉,并严格落实装备器材出入库的审批程序,实施专人负责,确保装备器材完整好用。

(二)充分发挥装备技师在中队的作用。装备技师是我们消防部队的新生岗位,为了能够最大程度发挥装备技师在中队装备管理中的作用,我们中队针对装备技师的工作开展讨论和研究。考虑到装备技师的培训时间短,基础技能不够成熟和对装备器材管理的初步接触等原因,中队决定专职使用装备技师,让装备技师全身心的投入装备器材的管理和维护,并且这样才能在工作中不断的总结和积累经验。其次,中队向上级申请在不影响中队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安排装备技师到辖区内维修器材的社会单位或铺面学习装备维修和保养技术,以便进一步提升其业务水平。

(三)强调人与装备的有机结合。要实现人与装备的有机结合,必须充分发挥士官队伍的作用,加强培养和训练,使其成为会操作、会保养、懂维修、善管理的专业人才,并发挥自身优势,作好专业技术的“传、 帮、带”。例如:中队每天利用交接班以及车场日时间,安排装备技师或班长骨干向中队官兵讲解各种器材性能参数、操作使用方法以及维护和保养的注意事项,指导中队官兵按照规程规定对装备器材进行操作使用,以动手促记忆,举一反三,避免死记硬背,使官兵实现了一专多能。

第4篇: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

“十二五”期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狠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夯实安全基层基础,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从业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区安全生产“十三五”期间主要任务: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实施风险预控管理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突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扩大标准化实施覆盖面。实施安全标准化达标工程,全面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到岗位、到员工,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度和工作标准。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全区的工矿企业和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均需设立安全总监。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鼓励企业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先进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提升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社会安全生产服务中介的作用,鼓励企业利用“安全顾问”、“安全管家”等安全服务外包的形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科技,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优先推广应用安全检测监控、紧急避险、安全防护、特种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等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一)完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适时增加人员编制。监管任务较重的区级职能部门要相应成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监管人员。进一步加强街道安监队伍建设,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配足配齐监管力量,提高履职能力,使其与承担的监管任务相适应。

(二)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条件

推进安全监管部门标准化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加大对安全监管装备设施的投入,使街道安监机构的基础设施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设备、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化装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分析设备等,基本达到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配备标准和要求。

三、加强网格化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方式

进一步完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与指导,建立辖区企业安全动态管理数据库,全区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区、街道、村(居)网格化建设,做到安全生产全覆盖,并作为常态措施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内容,实现安全监管模式从传统被动型向现代主动型转变。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及时向员工和周边公众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每年初与当地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完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企业名单,形成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

四、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推进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建设,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协调机构建设,成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到2020年所有街道成立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加快依托消防应急救援专业力量为主体,依托企业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救护基地、消防训练基地、消防战勤保障基地及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的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五、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安全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活动,宣传和普及安全防护、自救互救基本知识与技能。加强与主流媒体、重要网站的联系沟通,采取集体采访、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网站做客等方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实施街道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培训工程,到2020年街道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干部安全培训率达到100%。重点强化街道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工作,每年举办1-2期专题培训班,使其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严格实行新进职工厂级、车间、班组的三级培训制度,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和上岗。实现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企业员工培训率达100%。

六、改善作业环境,有效防治职业危害

加快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初步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实施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督促企业优先采用职业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加强非煤矿山、建筑、建材、冶金、化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监督员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实施硫化氢、氯气、氨气、苯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

七、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整合科技资源,加强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形成一批安全生产科技示范工程。制定完善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扶持政策,落实安全生产科技经费。表彰和奖励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5篇: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10月29日《经济日报》)

第6篇: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

天然气做为一种新型的绿色能源具备清洁、高效、便宜等特点,更是受到人们的青睐,很快的就走入了千家万户。然而在运送过程中会发生泄漏事故,一旦泄漏就会发生重大的爆炸事故,直接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所以要想避免这些重大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必须防止燃气管道的泄漏。因此,加强燃气管道事先预防检查工作和应急救援系统的研究与更新至关重要。

一、应急救援事故及救援组织结构概述

现代工业的迅速发展,事故的频繁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都对民众的生活造成影响,破坏和谐安定的社会秩序。所以,对于事故的控制是减少损失的重要途径。事故的控制主要从三个方面下手,包括: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涉及多个部门,有现场指挥中心,行动部、后勤部、资金部、信息中心,行动部又可划分为多个队伍,有医疗救助队、侦察勘测队、工程抢救队、公众疏导执行队、警戒治安队、洗护消毒地点。现场指挥中心是整个应急救援系统的领头与核心,统领指挥着四大应急救援必备的部门,行动部、后勤部、资金部、信息中心。

二、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及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救援程序

当我们接到警报时,首先要根据响应级别来判断是否处理这个事故警报,如果不处理要及时反馈信息,一旦接受处理警报,就要立刻启动应急救援系统,现场指挥立马到位,开始调配应急救援物资,指挥应急人员展开行动,开通所有的信息网络,和外界随时保持联系。紧接着看事态严重与否,如若很严重,立马申请增援,扩大应急救援措施,迅速组织人员采取医疗救助、对环境进行侦查勘测、组织工程抢救队对事故加以控制、疏导群众、对现场的封锁、通过信息请求专家的协助等一系列的措施。当事态得到控制,应急状态就可以终止了,对现场进行清理,解除封锁或警戒线,对事故的善后处理和通过对事故的调查总结分析事故形成的原因。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燃气管道用料的缺陷

输送燃气所用的管道设备材质主要金属和非金属两大类。金属类的,因为金属本身材质受到温度、用料和制作方面的特点影响,会使得金属在制作成管道经过的冶炼、焊接的时候出现一些气孔和裂缝。非金属类的,制造成管道的材料市场上种类繁多,主要有PVC、PE、PPE等聚乙烯、聚丙乙烯的材质。虽然这些新型材料不会出现金属类材质在制作方面的缺陷,但是管道需要被埋在土壤中,土壤中的一些物质对材质的腐蚀性、加之一些自然条件的影响如空气中的湿度与温度都会使得这些制造成管道的材质出现破裂的现象。

2、外力影响

因为管道是埋在地下,所以很容易受到工程施工的破坏。当要进行一些地下勘测时或者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挖掘机的不注意会挖断管道,打夯机打地基时候会震裂管道,还可能使得管道的地基下沉,改变管道位置。还有一些建筑物违法建设,对燃气管道一直实施超负荷的重力压制,这些都会造成燃气的泄漏。

3、管道施工管理的漏洞

管道施工是一项工期长,线路多,队伍多加之工程紧的任务,很多时候都不能符合规定完工,种种的不规范使得管道在未完成时就出现裂缝,很自然就使得燃气泄漏;日常没有维护,巡查的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不认真、不能及时发现管道问题,使得管道的问题由小变大最后造成燃气泄漏;资金跟不上,燃气管道的维修更新跟不上,对于一些老化的或者有些损坏的设备不能及时更换维修;很多时候对于管道的建设维修还是根据老的经验、旧的制度来执行,往往忽略细节,这些都是造成泄漏的潜在影响因素。

三、燃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分析

(一)、城市燃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就是在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过程中和事故后续处理这一系列做出预案,这包括对事故的预防、应急的人员,装备,技术及现场的救助协调行动等做出安排。预防这块,首先要对地区就行考察,这个地方是否可能有燃气的泄漏,可能性大小。发现泄漏后确定泄漏所在的位置,所需要的物资设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后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分析,采用新型技术和管理方式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

(二)、燃气管道应急救援事故注意事项

城市燃气管道遍布众多,而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易燃,当燃气泄漏时,因燃气的主要成分就是具备易燃成分的甲烷所以一点点火源就能燃起天然气。易爆,天然气一旦泄漏会与空气接触混合,就会引发天气燃气的爆炸。而且天然气扩散速度快和范围广就会使得其危害性更大,加上很多救援措施的不当还会引起二次事故,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从上得出我们应该在事故应急救援时应注意的问题。

1、合理安排疏散

当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要立即组织人群撤离危险地段,在撤离的时候要做好防护措施。

2、对潜在的危险的检测

因为管道燃气事故发生二次事故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对事故现场的检测勘察很重要,只有防止事故的蔓延与扩大,才能保证救助现场人员的安全减少损失与伤亡。

3、对现场信息的掌握

要想准确做出应急救援系统决策,就必须时刻掌握现场的情况,再根据天气情况对事故做出计算与分析。还要时刻保证能与外界信息想通,让外界能时刻知道事故现场的状况,保证信息的流通性。

(三)、事故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城市管道安全防护制度

对于燃气管道泄漏事故的预防,要从制度上抓起,设立专门的管道安全防护机构,选取有责任心的员工担当安全管理员,机构内部要建立起责任制,对管道要进行定期的检查登记,消除不必要的隐患。要对员工进行考核与定期培训,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要立即上报。争取从根源上防泄漏。

2、政府要加大对燃气管道资金的投入

资金投入是保证管道后期维修的重要保障,资金来源可以从调整燃气费来获得。此外,政府还要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定期检查管道是否受超重压力影响。当天气出现冰冻季节时,要格外注意管道是否受到冻裂的现象等等一些外力因素影响的管道泄漏。

第7篇: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

一、强化安全意识,狠抓安全培和安全标准化两项基础工作

    2010年初,一方面对基层五个分厂的职工进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全培训,为此公司下发安全培训文件,并且专门聘请培训教师,侧重培训全民工、集体工、临时工的安全知识及自我保安意识,进一步组织职工重点学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另一方面对建材公司副科以上干部32人在集团公司的安培中心进行安全资格培训。通过两级安全培训,不仅使我公司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意识大幅度提高,而且对依法安全生产也有新的认识。同时也大大增强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

     二月份对全公司要害部位的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各工种的操作规程进行完善,重点修订了包装材料厂的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和石材厂的山场掌子面开采及火药库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不仅使职工在工作中严格按本岗位操作。标准进行操作,而且还懂得遇到突发事故怎样应对。之后又对建材公司的安全标准化考核条例及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改,增加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的考核分数,细化安全标准化扣分标准,使安全标准化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员当月奖金挂钩,这不仅充分调动了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而且也真正实现奖勤罚懒;三月初,为了贯彻落实公司3月1日干部大会精神,增强领导抓安全工作的责任心,改变工作作风,经建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领导对基层实行分工负责制,每天在基层单位工作6小时以上,公司领导下沉一级分工流动参加基层单位安全办公会议,同时要求基层单位的领导也下沉一级参加车间、班组的安全会议,经过近一年的实践,收效明显,避免形式主义,及时掌握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状况,确保深、严、细寥地抓好安全工作。四月份,依据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精神,结合建材公司实际情况,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贯彻规定的通知,通知中重点强调修改完善作业规程的要求及目的。在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技术部的指导下,经基层各分厂共同努力,使各单位的作业规程得以进一步完善,使员工真正做到生产有工序、作业有制度、管理有程序,安全生产管理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狠抓安全标准化管理

    年初至今,建材公司党政领导带领机关安全生产技术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劳动人事部、武保科及工会对

基层各单位进行十次安全标准化检查,下发安全标准化检查通报10份,共查出安全隐患226起,当即整改l72起,一周内整改6起,一个月内整改完毕8起;安全生产技术部对基层单位安全检查32次,安全生产技术部与武保科联合检查5次,安全生产技术部与工会、安全网员及职工代表进行安全视察2次,累计查出安全隐患l35起,并做到了有效整改。检查过程中共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4份,通报批评3个单位,违章罚;款XXg以上的3人,违章罚款l000元以上的5人;在6月份和9月份的¨安全生产活动月¨中,建材公司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月¨的文件精神,制定了活动方案,基层单位也认真开展安全劳动竞赛。建材公司工会、共青团在¨安全生产活动月”中共计张贴安全标语156条,安全条幅48条,致职工及家属安全信520封。ll月22日由工会和安全生产技术部联合举办建材公司普法安全知识竞赛,比赛使职工安全知识得到丰富,安全意识得到提升。

    通过公司的安全标准化检查及机关各部室的抽查,使基层各单位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有了更高的认识,职工的自我保安意识明显加强。从而形成了衫制度有落实,责任有落实,人人事事查隐患,人人事反三违,人人事事保安全的良好局面。另外,基层各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安全必要投入,石材厂进行土毛剥离,全年剥离量达5万立方米,投入资金20余万元。石材厂火药库增设红外线报警仪,增加一名经济警察并设专职主任和经济警察取送火药。墙材公司增加矸石山巡查人员,并且对两条隧道窑进行安全大修。给煤矸石制品厂投入l4万元,彻底解决了特种设备吊车多年存在的安全隐患。包装材料厂增设消防自动给水系统,完善消防设施。通过必要的安全投入,安全隐患明显减少,使安全工作得以保障。

    三、突出要害部位管理,安全标准化再上新水平。

    在抓好日常安全生产工尚时,我们时刻把石材厂的火药库防爆炸,墙材公司的矸石山取料,煤矸石制品厂的特种设备吊车的使用与管理,包装材料厂的防火作为全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这些要害部位的管理,我们先完善了要害部位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把此预案进行全员贯彻,之后我们对要害部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并且对要害部位进行专项检查达l0次,并且对包装材料厂生产应急救援预案-y-3月份进行演练,l2月份对消防自动给水系统又进一部完善。进入第四季度,集团公司开展决战活动,建材公司积极响应上级指示精神,在决战四季度活动中,针对石材厂山场掌子面及火药库的要害部位,公司派驻一名副经理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专职安检员到石材厂监督、指导工作。确保要害部位安全无事故。   1  

    2010年我们虽然在安全管理上取得一点点成绩,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安全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与铁煤集团公司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在安全管理上还有鞍静不到位的地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够、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例如,包装材料厂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水箱制作,公司已三令五申加快办理,但包装材料厂却一推再推,迟迟落不到实处,这说明我们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从严治厂的力度不够,这一事例足以说明建材公司要做好安全工作还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

第8篇: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以及职业病防治、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的平等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委托,协助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办理其他受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的氛围,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六)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责任、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和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等较大危险行业(以下称较大危险行业)以及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三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设施和设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备,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从业人员的合理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工会应当维护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及时制止生产经营单位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为。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为大型公共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第二十四条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在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供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审查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并由该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现实危险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整改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四)定期检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应当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指挥,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施工。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的,应当与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在危险作业前应当制定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出租的厂房、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出租方应当查验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统一协调、管理同一区域多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订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以及轨道交通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市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施工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实行联合检查,并采用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事故及时予以通报。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安全状况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事故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和区、县两级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审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情况。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建立应急指挥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成立应急救援队伍,确定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建立抢险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确定交通、医疗、物资、经费、治安等保障措施,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在安全生产网页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询。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四十条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罚款五百元。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对受伤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9篇: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消防器材;使用;管理;问题;对策

要想在火灾的防控能力上有所突破,需要长久地着眼于各类新式消防器材装备的发展,不仅要增加种类的数量,还要提高科技含量,这就需要我们重视器材装备的管理问题。自《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施行以来,在社会各界与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消防队在器材装备建设方面已逐渐追上了时代的脚步,装备在质量和技术性能上也较以前有了根本性的突破。所以,消防的后勤建设和发展亟需解决消防器材如何得以最优管理的问题。

1 当前部队消防器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对消防器材的购置非常重视,忽视了管理

一些单位只在对消防器材的购置配备上大下功夫,却忽视了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没有制定与装备配套的使用、管理、保养、安全检测的制度措施或制定的制度并不完善,没有建立规范的装备档案,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并没被整理成册并存入档案,这样就无法查证装备的配备、技术参数、基本构造原理、投入使用的时间和次数,有甚者在管理中没有把好关,导致装备损坏或丢失。

1.2 偏重于消防器材的训练和使用,忽视了维护

有些单位偏重于对装备的训练和实际应用,在维护和保养上却舍不得下功夫。尤其是带病作业、过度使用、不按时维护、违规存放等,致使装备的耗损过快,无法使装备的最佳效能发挥出来。加之没有一个标准的装备维修经费,申请经费比较随意,致使装备的维修工作不能规范、定期地进行。

1.3 专业技术人才的缺失

由于缺少专业的技术人才,信息化的管理也受到了制约。有些基层单位的装备管理方法落后,没有一个系统的管理方案,效益十分低下,特别是基层中大多数还是靠人记笔写来管理器材,配备的电脑仅仅用来录入相关数据,管理效益很低,管理系统很不完善;还有些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落到实处,致使一些管理制度并未具体应用于实际当中去解决器材装备在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只是以文本的形式存在。为保证器材装备的管理到位、务实,这些问题都必须落到实处并逐步完善。

2 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消防器材使用与管理

2.1 加强训练和学习,发挥装备的最大效能

要想使装备的效能得到最佳发挥,不仅需要强化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装备管理,还需要综合训练已配备的器材装备。不断强化消防队对执勤器材装备的技术掌握熟练度,使装备与人员有机结合起来,使装备真正发挥出它的整体效能,展现出“练为战”的训练导向目的,提升装备的实际综合应用能力,使其更加适用于火灾现场的需要。因此,为提升部队的战斗力,强化对器材装备的实战训练也是消防部队的重头任务。

2.2 引进与培养高素质消防器材管理人才

唯有高素质人才能够最科学、有效的利用高科技设备实现行动目的,并且确保在灭火救援行动中能够快速、圆满的完成任务。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加强消防设备建设,还需吸收更多的人才,提高培训的强度,使他们随着先进装备的引进而源源不断的成为消防作战人员中的一分子。除此之外,一定要安排操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技术员来管理以及使用先进装备。

2.3 提高实战素质,适应灭火救援需要

优化、完善消防器材的定期维修及淘汰规定,使消防设备管理形成统一要求、统一资料、统一监督、统一规定、统一保障的新时代消防设备监管机制。保障消防器材的安全性,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危险情况,确保消防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灭火救援行动的成功施行。

3 实现消防器材数字化与现代化管理

3.1 要求消防器材生产厂家跟踪服务,建立长效服务平台

由于消防设备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厂家设备的科技水平亦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这一现象使消防部队不能够只是买进设备,而是需要厂家器材及技术员实地跟随,并对消防技术人员展开培训活动,使买进的器材更加及时地参与到执勤训练之中。消防部队应和厂家形成共识,每隔一段时间或随时对买进的器材进行维护,并为消防人员打造一个统一培训的服务平台。

3.2 建立消防器材管理维护数据库

以支队为单位,设置设备数学化管理机制,消防部队相关机构应尽快创建一个设备基本信息及配置信息的数据库。使用有关的软件将器材的买进时间、价格、类型、售后服务等信息进行备案,并依照使用时间、保修时间、更换组件等各种情况设置电子标签,从整体上了解基本资料。除了一体化管理之外,还需研发有关器材使用及动态监管的软件,呼吁基层使用。在了解每一单位设备基本资料的前提下,详细记录不同设备使用、消耗、保修、更新等具体信息,这能够使基层部门与管理人员通过便捷的微机操作实现设备管理的系统化及动态化。

3.3 保证督导检查到位,实施自动化管理

有关单位需将设备管理工作视作检查部队工作的主要内容。创建完善的设备管理档案,实施微机资料自动化管理并创建不同类型的账目,电子和文本互为保障,使支队、中队都有各自的账目资料,确保帐目和帐目的内容相同、帐目和器材资料相符。

4 结束语

部队消防器材管理关乎到实战中消防器材性能的发挥和消防器材的使用寿命,因此应该不断强化消防官兵对效仿器材装备的技术掌握熟练度,使装备真正发挥出它的整体效能。还需吸收更多的人才,提高培训的强度优化、完善消防器材的定期维修及淘汰规定。消防部队应和厂家形成共识,每隔一段时间或随时对买进的器材进行维护,并为消防人员打造一个统一培训的服务平台。消防部队相关机构应尽快创建一个设备基本信息及配置信息的数据库。不同季度或设备需要较大变动时,应仔细开展一次彻查活动,并实施微机资料自动化管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