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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自检自查材料精选(九篇)

党员自检自查材料

第1篇:党员自检自查材料范文

根据上级党委对“改革创新、奋发有为” 文件精神的要求,通过近一段时间的理论学习,结合工作和生活实际对照检查,我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切实感觉到自身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现针对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行自我剖析,希望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解放程度不够。存在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忧患意识淡薄的问题。对政治理论学习不够,心存侥幸意识,认为只要跟着党组织学习就已足够,积极干好本职工作就可以了。没有将加强自我学习提高政治素养放在完善自我的高度,导致自己理论水平不够高,从而使思想水平在较低层次徘徊,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明显不够。

2.学习知识及钻研业务精神还不够。学习还浮在表面,还没有达到精益求精。有时只顾忙于一些具体工作,自觉主动在挤时间学习不够,闲时学一阵子,忙时学的少,没有主动挤出时间来开展自学,系统的学习改革创新理论。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不足,没有沉下心认真的学习理论知识,对东西一知半解。有时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满足于能应付过得去、差不多。具体工作不够扎实,存在急于求进的情况,接到工作首先想到的是尽快完成,而不是做到做好。对事实情况未作详细了解之前便枉下结论,导致事与愿违使事情未收到预期结果。

3.工作创新性不够。工作中被动落实多,主动超前少。对工作没有能够大胆创新,只满足于做眼前事,不出乱,对一些重点突击工作,往往局限于奉命行事,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不能创新思维,有时会绕着困难走,缺乏一种知难而进、攻坚克难的精神。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

1、理论学习的深度广度不够。学习中缺乏自加压力的紧迫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学习的针对性、目的性不强,学习不全面、不系统,不注重带着问题去研究,不注重带着目的去学习借鉴别人的经验,不注重沉下心来深入钻研,没有把学习、思考、实践和推动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深入钻研不够,研究不深,理解不透,缺乏挤劲、钻劲和韧劲,使学习的效果打了折扣,制约了自身的发展提升。

2、改革创新的意识不强。在工作中缺乏一种攻坚克难的钻劲。在工作中没有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小进即安,小富即满,未能深入落实改革创新的精神。

3、创新思维不够活跃。主动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式不够,有时满足于上级部署什么就去抓什么,主动谋划、改革创新不够,对工作缺乏深层次的思考。

三、今后努力方向

1、要善于学习,努力提升自我的综合素质。在加强学习上用心思,构成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全面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把理论学习与上级的要求和当前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自我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与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

2、增强创新意识,工作争强当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想办法,多出路子。

第2篇:党员自检自查材料范文

在保山市第七中学校党支部的组织下,今天各位党员坐在一起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议,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经验,找出差距,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通过自我省视、自我调整,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使我们的工作思路更清晰了,目标更明确了。我就一年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作出以下汇报。

一、一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

1、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回顾过去的一年,本人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和本职工作,热爱学校,热爱学生,注意为人师表,廉洁从教,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能严肃自己的工作态度,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

2、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在工作作风上,我能够始终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以高度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做好本职工作,教学工作。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树立爱岗敬业,勤奋务实,埋头苦干的精神,各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狠抓落实,不断更新观念、改进工作方法,与时俱进。

3、严于律己,保持清正廉洁。廉洁自律是对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干部只有严于律己、廉洁自律,才能树立威信、树好形象,才能有凝聚力和号召力, 才能干好事业。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工作和生活中,我能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个人党性修养,勤俭朴素,勤政廉政,坚决不做违背党性原则的事情,不做违背党的纪律的事情,从小节做起,做到干干净净办事,清清白白做人。

二、存在的问题

1、在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中有时急于求成,特别是对于学习较差又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缺乏足够的耐心,对他们进行教育后效果不明显时,便失去信心,有时则听之任之,心想只要他们安安全全就行了,当他们犯错误时有时态度过于严厉,有时的言行流露出对他们的失望,我知道这样不利于他们的成长,可是有时还是不能控制自己。

3、在教学教研工作方面,平时虽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但主动探索,大胆创新方面做的还不够好。

三、改进措施

1、转变作风,积极工作。脚踏实地地做好教育与教学工作,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迎接新机遇,开创新局面。

第3篇:党员自检自查材料范文

党的报告提出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中,明确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同时指出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提高党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是新时代对党员提出的新要求、新希望,其目的是始终保持我们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不断提高我们党员队伍的革命性、战斗性,对我们党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提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四自”能力,最根本的是要始终坚持并突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更加自觉地坚定党性原则,保持政治定力,坚持实干兴邦,不断增强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确保我们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始终保持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作为一名党员,在实际工作生活中,对照“四自”能力要求,我还有很大差距:

一是学习上的不主动、不自觉。学习,是一个人成长、成熟、发展的必由之路。放弃学习或忽视学习,人就会目光短浅,固步自封,失去前进的动力。在日常生活和实际工作中,我往往认为,随着年龄增长,工作太忙了,精力不够了,学得够多了,把本职范围内的政策掌握好、把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处理好就行了,没有必要再学了,逐渐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和动力,导致自己对新知识、新科技、新产品等创新性成果,缺乏广泛而清醒的认识和了解,逐步在知识结构方面落了伍、掉了队。

二是理论上的不重视、不深刻。理论,是一个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来源和“总阀门”。没有理论指引,人就会迷失前进的方向;没有科学理论的指引,人就会迷失正确的人生方向。在工作中,我总认为,只要用好手中的权、管好身边的人、做好份内的事,落实好现行政策,通过自己的工作能够为优抚对象服好务,我就践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是一名合格的党员了,从而忽略并放松了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入学习和深刻理解。

三是政治上的不成熟、不稳重。一个人政治上的成熟和稳重,展现的是个人的人格魅力;一名党员政治上的成熟与稳重,展现的是党的整体形象和党员的精神风貌。虽然在工作生活中,我能够抵制和克服“四风”等不良风气和作风,但有一种倾向和问题需要加以注意并彻底克服和解决,那就是娱乐化对待有些言论和社会事件的倾向。在缺乏对社会历史背景等客观实际进行深入思考和从理论上寻求答案深刻认识的情况下,对社会上传播的一些言论,特别是一些似是而非的政治言论,自认为无伤大雅,不加反驳、不加批判;对社会上发生的一些有社会影响或群体影响的事件,不深入研究探讨、不假思索地予以评判,等等。

上述问题的发生,究其根源,都是放松了自己对主观世界的马克思主义化改造,放松了对自己是一名党员的严格要求,没有做到党所要求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从而也放松了对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锻造,使自己在思想和言行方面出现了偏差。

如何克服以上缺点、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我个人觉得,必须以政治建设为根本,以思想建设为主线,以文化建设为抓手,在培育党性、锻造党性、实践党性方面,尊崇党章、贯彻党章、落实党章,切实增强党领导一切的党性原则,切实增强理想信念,切实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切实强化组织纪律观念,真正做到政治过硬。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结合历史和现实,深入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不断强化道德建设。结合党史和新时代党的使命,深入学习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强化党性原则。结合社会主义发展历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历程,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深刻理解把握世情、国情的发展变化,不断强化理想信念。

二要加强政治意识。尊崇党章,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反对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

第4篇:党员自检自查材料范文

为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确保教育实践活动不虚、不空、不偏,不走过场,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在思想上得到一次升华、灵魂上得到一次洗礼、心灵上得到一次震撼,__乡以“五举措”层层把关、严格审查,扎实开展会前各项工作,全力为专题民主生活会保驾护航。

一是在查缺补漏上动真格。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及时发现不足、找准症结、立行立改。在班子及班子成员之间通过开展“六问”活动、10种方式查找自身不足。(即:问活动部署是否及时、问学习教育是否到位、问征求意见是否深入、问查摆问题是否全面、问对照检查材料是否深刻、问材料整理是否规范),力争把问题找准、找全,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对号入座认领督导组通报班子成员存在的“”问题,做到不落项、不漏项,为对照检查和整改落实奠定了基础。

二是在交心谈心活动上动真格。乡党委制定交心谈心活动方案,明确交心谈心对象、时间、方式、轮次、内容等,精心安排列出谈心交心时间表,按照“谈思想,务必谈深;谈作风,务必谈实;谈问题,务必谈透”的原则,确保谈心活动动真碰硬,触及思想深处,触及问题实质。在全乡广泛开展党委书记与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村“两委”主要班子成员交心谈心,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交心谈心,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站所、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挂点联系村“两委”主要班子成员交心谈心,县委督导组与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心谈心。

三是在聚焦“”查摆问题上动真格。通过采取入户调研走访村民代表、党员、困难群众,召开村组干部、职工干部、村民代表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发放民情联系卡、调查问卷、发放意见表,听取督导组反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查摆班子及其成员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找准存在的问题、撰写好对照检查材料提供丰富的素材。

第5篇:党员自检自查材料范文

乡镇、街道社区、科级建制的学校和设立基层党委的企业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其他单位要召开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各单位要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质量。

1、继续广泛征求意见。要在学习调研阶段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借鉴运用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中的一些好做法,采取召开座谈会正面征求、个别谈话侧面征求、走访群众重点征求、设置意见箱随时征求、发放征求意见表全面征求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继续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尤其要注意听取班子成员、单位职工、村组干部、企业员工、服务对象和居民群众对本单位科学发展的意见建议和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要认真进行归纳梳理,经指导检查组组长审阅后,原汁原味地向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反馈,及时列入到制定的制度措施中,为分析检查做好准备。

2、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谈心对象、范围、谈话时间作出明确、具体安排,以"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认真组织开展谈心活动,并做好谈心谈话记录。在谈心范围上,要做到"六谈",即:领导干部带头谈、班子成员坦诚谈、党员之间交心谈、党员群众真心谈、困难党员登门谈、重点问题集中谈;在谈心内容上要做到"三个必谈",即:对学习实践活动的认识必谈、对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举措必谈、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必谈,充分沟通思想、增进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

3、认真撰写发言材料。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征求意见和开展谈心活动的基础上,亲手撰写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发言材料。发言材料要围绕思想解放、发展思路、科学决策、工作落实等方面的情况,紧密联系思想实际,做到"四对照四查找",即对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查找在运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照基层党建工作的新形势,查找本单位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存在的差距;对照工作实际,查找本单位发展思路、体制机制和工作举措等方面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查找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解决。尤其要对照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的党内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联系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检查在推动单位整体工作中的表现;检查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情况;检查党性党风方面、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思想深处进行剖析,分析主观和客观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领导干部和党员的发言材料要做到"五必审",即指导检查组必须审阅乡镇、街道社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发言材料,主管党委必须审阅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发言材料;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必须审阅班子其他成员的发言材料,班子成员必须审阅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发言材料,支部书记必须审阅党员的发言材料。对发言材料避重就轻,简单笼统,只空发议论不结合个人实际,只谈现象不剖析原因,只摆出问题不提出改进措施的,要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4、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要突出"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这个主题,重点要放在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明确努力方向上,特别是要对照四中全会指出的党内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联系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认真对照检查。要坚持做到"三讲三不讲",即讲主观不讲客观,讲实话不讲空话,讲要害不讲枝节,切实克服只分析班子不分析个人,只讲成绩不谈问题的倾向,领导干部要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剖析原因,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历史地、客观地、辩证地看待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开诚布公地找原因、提建议,确保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质量。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不偏离主题、不搞花架子、不搞人人过关,不纠缠历史旧账,也要避免一团和气。通过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进一步明确科学发展思路,并对影响和制约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党员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要组织普通党员认真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普通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要围绕党员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一主题进行分析检查,做到"三比三看",即:比思想,看党员意识强不强;比作风,看联系群众紧不紧;比奉献,看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不好。通过分析检查,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明确整改方向。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也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

5、加强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区委常委和党员副区长要分别参加指导学习实践活动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各单位专题民主生活会可适当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各指导检查组要提前介入,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做到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活动不充分不召开,问题找得不准不召开,原因分析得不透不召开,努力方向不明确不召开。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派人列席各乡镇、社区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企业主管党委和教育局党委要派人参加基层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参加基层单位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乡镇、社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前7天,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报告,以便统筹安排参会人员;其它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召开时间由各单位和主管党委衔接确定,并邀请指导检查组参加。会后,各单位要分别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报送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会议记录复印件等资料。

二、进一步深化学习调研

各参学单位要坚持把理论学习贯穿学习实践活动的始终,在全面落实中央"四个一"要求的同时,紧密结合党员队伍的思想实际和从业特点,采取灵活多样、通俗易懂和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继续抓好党员的理论学习。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通读、精读规定的书目,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市区委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特别要抓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二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加强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学习,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深化对区情、乡情、村情、企情的认识,在树立科学发展观理念、增强科学发展信心,达成思想共识上取得新进步,真正把理论学习上的收获转化为开展分析检查工作的思想动力。要结合11月份年度调研月活动,围绕区委确定的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民生改善、党的建设等16个方面的调研专题,继续深入开展调研,进一步分析问题,寻找差距,研究对策措施,理清发展思路。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深化调研走访,把调研走访与研究谋划明年工作相结合,认真总结今年各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研究确定明年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改善民生等目标任务和主攻重点;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形成保障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与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相结合,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与分析检查相结合,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找准存在的问题,为分析检查奠定基础。

三、精心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和分析检查材料

乡镇、街道社区、科级建制的学校和设立基层党委的企业要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其它参学单位要形成分析检查材料。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和专题民主生活会取得的成果,突出分析检查问题、理清发展思路这个重点,形成高质量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和分析检查材料。

1、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各参学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分析检查报告主要内容要做到"四个充分反映",一要紧密联系实际,充分反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本单位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学习调研形成了哪些共识。二要充分反映党的十六大以来本单位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分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方面原因。三要充分反映本单位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列出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可以立即解决的突出问题、经过努力在一段时间内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举措。四要充分反映本单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班子其他成员要积极参与,既客观准确的总结分析分管领域的工作,又对整个报告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要突出检查和分析两个环节,避免把分析检查报告写成工作总结或工作汇报。

2、严格审阅把关。各指导检查组要按照"四个充分反映"和"四不通过"的要求,对各单位的分析检查报告严格审核把关,即对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范围不广的不通过、对查找问题不准的不通过、对确立科学发展思路不清的不通过、对制定工作措施不实的不通过,防止图形式、走过场、"空对空",避免写成一般性的工作总结。

3、反复征求意见。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召开党组织扩大会议充分讨论,并以适当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修改成熟后经指导检查组审核同意,以书面形式征求区级分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意见,并召开由服务单位、基层单位代表和离退休老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努力形成既符合科学发展又推动整体工作的分析检查报告。

其他单位要对调研走访中征求到的意见认真进行梳理,形成简要的分析检查材料。分析检查材料形成后,要召开党组织扩大会议反复讨论修改,并在党员大会上宣读,为制定整改落实措施打好基础。各乡镇党委、街道社区党工委和教育、卫生、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村、社区、中小学、农村卫生院和"两新"组织等基层单位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检查材料起草工作的指导力度,确保分析报告和分析材料的质量。

四、组织群众评议

1.评议内容。一是领导班子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的范围广不广;二是领导班子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三是领导班子对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清不清,制定的工作措施实不实;四是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措施有没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2.评议方式。各参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让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基层群众代表、离退休老同志和服务对象代表充分了解分析检查报告的内容,了解分析检查报告或分析检查材料形成的过程。组织群众评议,可采用召开座谈会、评议大会、书面评议等多种方式。其他好的评议形式,各单位也可积极探索,征得指导检查组同意后选用。

3.评议结果的运用。对群众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参学单位要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并在修改后的分析检查报告或分析检查材料中体现出来。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要把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与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作为重要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积极创新活动载体,深入实施"先锋工程",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农村要以创建"五个好"乡镇党委和"五个好"村党组织为目标,大力开展"四创四强"活动,全面落实"一定三有"(定职责目标、收入有保障、干好有希望、退后有所养),积极推广"四议两公开"(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工作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切实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要以"三有一化"(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驻区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内全体共同参与的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深入开展"双建双评"活动,完善党员服务体系和教育管理机制,规范在职党员双重管理,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其他组织建设。要坚持一手抓组建、一手抓作用发挥,切实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对已有党组织的,要深入实施"同心圆工程",开展"四培四帮"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促进"两新"组织健康发展;对具体条件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要加大组建力度,进一步调整理顺隶属关系,扩大"两新"组织党组织覆盖面,切实增强党建工作影响力。

第6篇:党员自检自查材料范文

2014年6月4日

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要求,现对我区区级领导班子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提出如下初步方案。

一、专题民主生活会主题

按照中央、省、市纪委、组织部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开发区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反对‘四风’、服务群众”为重点,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进行对照检查,认真解决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强化宗旨意识;进一步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本领,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为建设国际化、外向型、生态化、智慧型港口城市增添新动力、做出新贡献。

二、区级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安排

(一)专题民主生活会准备工作

1、继续深化学习

6月30日前,拟安排三个半天的集中学习。

(1)6月6日上午,区党工委中心组(扩大)学习。学习在指导兰考县委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指示精神,学习中央领导关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论述,学习省、市委教育实践办关于近期工作的要求。拟由区党工委书记王立群同志主持并领学。区人大、区政协班子成员参会。

(2)6月13日上午,区级班子集体学习。传达全省市、市(县)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工作会议精神,拟由区党工委书记王立群同志主持并领学。

(3)6月20日上午,区级班子集体学习。观看全省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视频,学习兰考县委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并做研讨发言,为开好生活会预热。拟由区党工委书记王立群同志主持并领学,各位委员发言;拟请市委督导组参加。

在组织集中学习的同时,按照每周的日程安排,各班子成员认真自学规定的篇目。

2、深入征求意见建议

(1)6月6日前,按照市委开展“回头看”工作要求,区级党员领导干部分别到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指导“回头看”工作,并再次征求意见建议。

(2)6月18日,通过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区级班子主要领导同志要分别与班子成员谈心,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心,班子成员要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逐一谈话(拟定区党工委委员封闭一天开展“谈心”)。

(3)6月20日前后,在随时听取市委督导组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听取市委督导组对区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的通报。

(4)6月24日,将区党工委(管委会、区政府)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印发镇处、区直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区人大、区政协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参照此模式在相应的范围内征求意见。

(5)继续结合日常工作和调研等,采取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随机走访等方式征求意见。

3、深入开展自查工作

(1)6月10日开始进行个人自查。主要是认真开展“六查”工作,即查修身严不严,查用权严不严,查律己严不严,查谋事实不实,查创业实不实,查做人实不实;以“六个对照”为标尺,即对照党章,对照中央改进作风要求,对照列举的“四风”问题25种表现、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的37项共性问题,对照群众期盼,对照廉政准则,对照先进典型,并结合学习《关于河南省兰考县委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的通报》,深入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

(2)6月13日上午,区党工委委员集体学习,并对区党工委班子初步查找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集体查摆班子问题,共同会诊个人问题,为进一步修改班子和个人的对照检查材料提供依据。拟由区党工委书记王立群同志主持。

同日下午,区人大、区政协班子参照此模式进行查找问题,分别由两个班子主要领导主持。

4、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1)对照检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转变作风方面的简要情况,“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要重点写清“四风”突出问题,列举具体表现和典型事例,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上级党组织、督导组点明的问题要明确作出回应。每名区党工委委员还要对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职务消费、人情消费、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和住房、家属子女从业等情况逐一作出说明;对是否存在把作风建设同推动改革发展对立起来,消极对待作风建设新的规章制度,“为官不为”的问题进行检查。要深挖问题根源,重点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以及“三严三实”要求等方面分析原因。要明确努力方向,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区党工委(管委会、区政府)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还要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进行查摆剖析。

(2)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对照检查材料必须自己动手,杜绝工作人员,严禁抄袭照搬;要直奔主题,直面问题,见人见事见思想,不能写成工作总结,不以文字多少定优劣。6月12日,区党工委(管委会、区政府)党员领导干部的对照检查材料交区党工委书记逐一修改、签字,(此前,区人大、区政协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对照检查材料要由本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审签);6月16日,区级班子和个人对照检查材料报市委督导组审核把关;之后,报市委教育实践办审阅;之后,再报任彦祥同志审改;党工委(管委会、区政府)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对照检查材料还要报市委书记、副书记审阅。区党工委书记的对照检查材料还要报省委督导组审核,并报省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阅。

(3)形成班子集体对照检查材料。区党工委书记主持起草、修改党工委(管委会、区政府)班子集体的对照检查材料,6月11日交各位党工委委员共同研究和修改,6月13日在前述的范围内征求意见。6月16日,报市委督导组审核把关;之后,报市委教育实践办审阅;之后,再报任彦祥同志审改;最后报市委书记、副书记审阅。区人大、区政协班子集体的对照检查材料分别由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主持起草、修改、把关,经班子成员共同研究、修改后,参照区党工委(管委会、区政府)班子征求意见的模式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后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党工委书记审签,再报市委督导组审核、报市委教育实践办审阅,报任彦祥同志审改。

5、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工作

6月18日起至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前,区级班子成员要集中进行“四必谈”。主要领导同志要分别与班子成员谈心,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还要与市委督导组谈话,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逐一谈话。谈心交心要做到“四谈到”,即对班子集体的问题要谈到、对自身的问题及整改的打算要谈到、对对方的不足和改进的建议要谈到、对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的问题要谈到,要重点谈突出问题、深层次矛盾、思想障碍和差距不足,还要主动接受党员、干部约谈。个别约谈根据需要随时进行。除接受党员群众约谈外,领导干部可根据情况主动约谈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情况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区党工委书记还要分别与镇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心,提出问题和不足,指明努力方向。

(二)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1、召开时间

根据市委要求及我区工作实际,建议7月11-12日召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区政府)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13日-14日分别召开区人大、区政协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2、会前请示

经市委督导组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呈报《关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区政府)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请示》,批复同意后抓紧按计划做好会前准备,确保按时召开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

3、日程安排

7月11日8:30召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区政府)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区党工委书记主持,对征求意见和谈心谈话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并带头进行自我批评。市委督导组到会督导。共安排10小时左右。

(1)11日8:30—9:20(50分钟左右):

区党工委书记通报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包括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情况,并对开好生活会提出要求,15分钟左右。之后,带头作对照检查发言和自我批评,35分钟左右。

(2)11日9:20—9:50(30分钟左右):

各位党工委委员对区党工委书记开展批评。

(3)11日9:50—12:00、14:00—18:00

12日8:30—12:00、14:00—15:30(670分钟左右):

各位区党工委委员依次作对照检查发言和自我批评,每人发言20分钟左右,之后,其他区党工委委员逐一对其开展批评15分钟左右。平均每人35分钟。

(3)12日15:30-16:00(30分钟左右):区党工委书记作总结发言。

(4)12日16:00-17:00(1小时左右):市委督导组领导进行点评和指导。

13-14日,区人大、区政协班子民主生活会参照此模式进行,市委督导组派员参加。

(三)专题民主生活会后相关工作

1、形成专题报告

7月16日前,形成《关于中共***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区政府)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经市委督导组审阅后,报市委教育实践办。同时,将专题报告连同区党工委委员的发言提纲、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会后制定的整改措施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材料,按程序上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

区人大、区政协班子参照此模式上报民主生活会情况专题报告。

2、通报会议情况

7月16日前,区党工委书记主持召开通报会,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市委督导组成员参加通报会。通报会参会人员范围与动员会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主要是:在区里工作的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市纪委委员,区党工委委员,区纪委副书记;现职区级领导干部;镇处党(工)委书记,区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其他需要列入范围的,由区党工委同市委督导组商定。

会前,将民主生活会通报材料报市委督导组审阅。

区人大、区政协班子参照此模式对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通报。

3、整改落实和完善制度工作

由区党工委(管委会、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根据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和组织进行整改,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三、关于镇处和区直部门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安排

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开发区实际,区直部门和镇处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会前准备、专题民主生活会日程、会后相关工作内容等均参照区党工委(管委会、区政府)班子的模式组织实施,镇处和区直部门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于7月20日至30日召开。村、社区、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基层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于8月20日前召开。

 

第7篇:党员自检自查材料范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 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 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 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领导交办的,是指:

1 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的;

2 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

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2 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 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 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5 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 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 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 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 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 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 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

第十五 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

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另有规定的部门,是指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部门。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对应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1 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

2 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被调查人(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指与被调查人(被反映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

1 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 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 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

2 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

本条所称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2 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3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

4 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附式8),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十七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4 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 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6 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7 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 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9 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党组织和党外组织、党员和党外人员。

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

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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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 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凡需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纪检室审议后,报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立案依据包括:

1 检举材料;

2 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4 立案呈批报告;

5 《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纪检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由纪检室办理。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室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本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审理后起草处分决定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报本级纪委会讨论。

第四十三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办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的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办理立案手续。

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xx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8篇:党员自检自查材料范文

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十五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9篇:党员自检自查材料范文

一、党建评估工作完成情况

(一)高度重视,明确定位,整体部署,稳步推进

1、成立迎评小组,奠定迎评工作组织基础

为确保迎评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党委成立了由党委书记牵头、党委副书记和部分党支部书记、党务干部参加的燕京医学院“创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召开例会、组织检查等形式统一部署、协调,推进迎评各项工作。

2、明确工作定位,把握评估方向

在评估工作启动之初,根据校党委“以评促改、重在建设、争创先进、志在一流”的工作方针,学院党委提出了学院迎评工作“四结合”的要求,即:要把创建党建先进校与农村社区基层人才培养工作相结合;与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相结合;与学院党建日常工作相结合;与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相结合。准确的定位使评估工作一开始就立足于建设,立足于推进中心工作。

3、准确把握标准,提高工作实效

在迎评工作启动之初,学院党委多次召开党支部书记和工作小组会议,集中学习《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基本标准(试行)》和《首都医科大学创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高校实施方案》等评估材料,力求吃透精神,把握标准。在对整个标准进行细化分解的基础上,把涉及学院的评估要素进行归纳整理,及时指导各党支部按照评估要素集中力量加强建设,提高了迎评工作的实效性。

(二)加强材料建设,夯实迎评基础

在迎评工作中,学院党委坚持“把材料准备工作贯穿始终”,材料建设经历了“求全”、“求精”两个阶段。

1、全面搜集,保证材料的完整性

为做好材料建设这一基础性工作,院党委成立了“学院党建材料建设小组”和“党支部党建材料建设小组”。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材料建设工作组成员牺牲了大量休息时间,完成了材料的初步收集工作,同时,根据党建工作实际,实事求是地补充了缺失材料,保证了材料的完整性。

2、去粗取精,提高材料建设质量

学院党委从材料建设实际出发,结合校党委的要求和学校检查组两次检查反馈的意见,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党建材料建设水平。

党支部自查自建:党委要求各党支部根据各检查要素,组织本支部材料组人员,利用1个月的时间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并对照标准认真查漏补缺,集中力量自我完善。

典型交流共建:在材料建设的过程中,学院党委注意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先后2次组织全体支部书记到材料建设较好的党支部进行现场观摩学习,请支部书记介绍经验,观摩学习收到了借鉴经验、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效果。

党委督查促建:为进一步加强党支部材料建设,学院组织了4个党建材料检查小组,每个小组由1名党委委员牵头,对各党支部的材料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指导各党支部材料建设。检查组先后对各党支部党建材料进行了5轮检查。通过党委检查,及时发现了各党支部在不同阶段存在的问题,通过有针对性的督促检查指导,加快了各党支部材料建设速度。

集中检查攻坚:随着党建评估的临近,XX年年6月底,学院党委变材料工作组为材料攻坚小组,根据校党委对材料建设的新要求和学院党建材料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力量做好材料建设的最后冲刺工作,打好攻坚战。7月下旬工作小组和各党支部书记利用两天时间集中对学院和各党支部材料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材料的选择、归类、目录编排等问题进行了最后处理,使党建材料达到了迎评标准。

(三)精心准备迎评报告,认真总结党建经验

XX年年7月,学院党委开始着手准备学院迎评报告。迎评报告初稿完成后,本着精益求精、不断完善的原则,学院召开党建例会,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迎评报告初稿进行认真讨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数异其稿,最后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定稿。迎评报告全面反映了学院几年来党建工作的状况和成绩,系统总结了学院党建的经验。

(四)广泛动员,举全院之力做好迎评工作

迎评期间,学院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学院通讯等形式积极营造迎评氛围。评估前夕,积极开展“知校爱校教育”,采用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学校和学院建设成果,振奋精神,凝聚人心。通过多种形式、多个层次的迎评集中动员,做到了“ 人人知道、人人关心、人人努力、人人参与”迎评工作。

1、面向党员开展迎评动员。学院党委要求各党支部利用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学习校党委和学院党委的迎评报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宣传动员,号召全体党员积极投身迎评工作,发挥模范作用。

2、面向全体教职工开展迎评动员。9月6日下午,召开全体教职工迎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评估检查动员大会,党委主要领导作了评估动员报告,会上学院党委还宣布了做好迎评工作的六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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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面向全体在校学生开展迎评动员。学院党委要求学生办公室、团委和各系部在学生中发放宣传材料,积极进行宣讲,并在9月6日晚召开全体在校生大会,集中进行动员。

深入广泛持久的宣传动员深化了广大师生对评估工作的认识,提高了投身评估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学院圆满地完成了迎评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党建评估夯实了党建基础,提高了党建整体水平,促进了中心工作的开展。

二、主要经验和体会

1、迎评过程是一次对全体师生员工难得的教育机会,是一个凝聚人心的过程。

2、党建评估是一个建设的过程,对党建整体水平的提高,对中心工作的推进具有促进作用。

3、党员群众的广泛参与是党建评估取得实效的基础。

4、党建材料要注重日积月累,立足长期建设。

三、主要成效

1、在迎接党建评估过程中,积累了党建材料建设的有益经验,形成了一些好的办法,在党建材料的规范化建设上实现了一次飞跃,为党建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奠定了基础。

2、党建评估促进了学院制度和机制化建设。在迎评过程中学院党委始终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在梳理和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制定和建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机制。主要包括:“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党支部制度”、“年度党员和师生思想动态分析机制”、“党组织负责人与党员谈心机制”、“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机制”、“党政领导联系教学系部制度”、“维护教学秩序六条长效机制”、“优秀教师评选机制”、“师德先进个人评选机制”、“学生德育工作年度分析会机制”、“两课与学生德育工作例会机制”、“学生班级建设五级负责制”、“年度学生思想状态和心理状况跟踪分析机制”、“党政领导联系学生班级制度”、“安全稳定工作年度分析会机制”等,有效地完善了学院的制度体系。

3、党建评估工作对学院中心工作产生了有效促进作用。学院党委坚持把评估工作和维护教学和生活秩序稳定、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校园环境治理、文明校园建设等各项工作一同布置,一同检查,共同推进。党建评估工作对中心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存在的不足

在党建材料建设过程中,我们感到学院以前的材料建设意识还比较薄弱,材料整体平衡把握不好,有些工作材料过于琐碎,而有些重要工作的材料却不够突出,这些都有待于今后不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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