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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精选(九篇)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

第1篇: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范文

[关键词]党委会;工作方法;纪律规矩;民主集中制

一脉相承的是传统,历久弥新的是经典。2016年年初,就学习《党委会的工作方法》做出重要批示,明确要求各级党委班子成员重温这篇经典著作。中组部印发《关于学习贯彻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建设的通知》要求把《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纳入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要内容。

1949年3月,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的结论中,仅用2800多字,提纲挈领、凝练深刻,阐述了党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当时,中国共产党即将掌握全国政权,在这历史转折时刻,作为领导核心的党委会,如何加强自身建设,锻造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工作方法是关键,形成了著名的《党委会的工作方法》,概括为十二条(以下简称为“十二条”)。

今天,重温这篇著作,从领导责任、决策机制、执行机制、从政道德等各个方面,系统诠释了党委会的工作方法,其中蕴含的思想理念与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处处闪烁着党性光辉和为民情怀,彰显着严和实的精神,对当下广大党员干部依然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正如所说,的《党委会的工作方法》是加强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提升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光辉文献,基本思想历久弥新。

一、讲纪律规矩,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讲的是方法,但方法和规矩是不可分的,所蕴含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既是讲方法,更是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具体体现,还是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要有看齐意识。“十二条”中的“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党委书记作为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党委全面工作,是适合我国实际情况、行之有效的领导方式。现实中,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干部看领导,领导看书记,一级看一级,这是生活版的一种看齐意识。但有个别领导干部,仅凭热情、经验和感觉,不注意听取下级意见,主观随意盲目拍板决策。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重构良好的政治生态、严格落实主体政治责任。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组织保证。

要讲政治规矩。“十二条”中的“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既强调了书记的班长作用,又要求普通党员要把话放在桌面上说,不要在背后议论,这既是方法,又是规矩。重要意义在于充分发挥领导集体智慧,避免重大问题决策失误,有利于提高领导班子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克服不负责任的。现实中,在应当发扬民主的时候,有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不深入研究只走形式随大流,还有只当老好人不说自己的想法;但集中决策后,又有在执行时发牢骚开小差报怨,不愿服从决策。实质就是政治纪律性不强,政治规矩不严。党员干部要始终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印在心上,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讲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懂的和不了解的东西要问下级,不要轻易表示赞成或反对”等要求,指的都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方法。民主集中制是党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事实表明,民主集中制只有执行,才有生命力。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中国共产党作为政治组织,有严格的政治规矩,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要摒弃“程序复杂,不便执行;见效较慢,不愿执行;害怕分权,不敢执行”等认识上的误区,切实把民主集中制当作一种责任和能力、自觉执行。

要注重调查研究。“十二条”中的“安民告示”,不仅指开会而开会,更重要的指决策不能仓促上阵,要打有准备之仗。一个决策方案,往往会涉及多部门,从此角度看可行,但从其它部门来看,却恰恰相反;还有从近期看效果很好,但从长远看问题很多,所以,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提前“安民告示”。从领导科学决策方法来讲,无论目标提出,还是调查研究,注重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和充分尊重基层群众、专家学者和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都要经过民主讨论、收集资料、可行性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方案,听取意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事情办好,做到既集思广益,又统揽全局以利于科学民主决策。

要善于学习。“十二条”中的“先做学生,然后再做先生”是指虚心学习,先向下面干部请教,然后再下命令。在当下,新事物新知识新观念层出不穷,特别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还有很多不懂、不会做的事情,就需要有强烈的本领恐慌感,不断从系列重要讲话中学立场、学观点、学方法,虚心向专家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从而扩大干群参与面,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因此,党员领导要虚心摆正位置、真诚相待、充分尊重、吸纳下级意见,是保证决策正确的一个重要方法。

三、讲团结协作,增加党组织的凝聚力

“十二条”中四条规范性的要求都与团结有关。“力戒骄傲”、“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怼薄“学好弹钢琴”、“互通情报”讲的是团结的方法,“注意团结那些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则强调了团结的意义。

团结同志是领导工作的根本原则和重要准绳。这种领导方式,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现实中,存在个别地方和部门党委表面上一团和气,私下里推卸责任,相互埋怨指责;有的领导干部高高在上,权力意识、等级意识膨胀;公民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法律意识淡漠;有的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互不配合,互不协调,这样不仅严重损害领导班子的团结,而且带来了个别党组织软弱涣散,丧失凝聚力和战斗力。

搞好团结,首先要讲原则。不能搞一团和气的团结,要有话说在当面,有事摆在桌面。对任何人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不必厚此薄彼,对人对事,一把尺子、一个标准;要讲包容。胸怀宽广,容得下不同的意见,有容人之量,一切从有利于工作出发,不要总是计较他人对自己的态度。能容个性上的差异,容能力上的不足,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其次,要讲统筹兼顾,熟悉全局。强调,“学会弹钢琴”就是这个道理。对于千头万绪工作要分清轻重缓急,要做到胸中有数,无论何时应该做到心中一盘棋,每步工作犹如一粒棋子,分清主次,层层推进,做好兼顾,才能更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再次,要讲感情,注重沟通协调。说,“党委各委员之间要把彼此知道的情况互相通知、互相交流”,开会之前要事先通知,像出安民告示一样。思想常沟通,情感常交流,真心诚意交往,心心相通,光明磊落,襟怀坦荡,工作彼此尊重、加强沟通,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补台不拆台,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中营造团结奋进的良好局面。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已经逐渐迈入深水区,需要广大党员干部齐心协力淌过深水区实现“两个百年”、“四个全面”的战略目标任务。都在摸着石头过河,缺乏对形势的准确研判,想法不一、看法有异实属正常,但绝不能影响目标的一致和队伍的团结。为心中共同的理想和奋斗目标,可以把问题放到桌面上谈,互相沟通,放下个人自我的骄傲,只有心存团结意志,心怀共同目标,才能真正凝聚共识,形成无坚不摧的改革攻坚力。

四、讲求真务实,践行求实的工作作风

作风是形象、是影响力、是感召力。“十二条”中,有过半的内容都彰显了求实的作风。无论是“不懂的和不了解的东西要问下级、不要轻易表示赞成或反对”、要“抓紧”、“抓而不紧,等于不抓”、胸中有“数”,还是“安民告示”、“精兵简政”这些务求实效的要求至今仍然重要。当前,世界格局深刻调整,国内全面改革深度推进,价值多元、渗透多样、考验多重,前进中的风险和挑战依然不少,看看党的历史上走过的一些弯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波折,其根本原因在于违背了求实的作风。

要狠抓工作落实。批评有些同志,虽然也抓主要工作,但是抓而不紧,等于不抓,所以工作还是不能做好。党中央在西柏坡短短10个月时间里,改变民族命运的三大战役历时4个月,解放区雷厉风行,如果不是抓“紧”,怎么会迎来新中国的曙光。抓“紧”,就是行动要快,发力要准,效果要实。强调,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工作,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运用“扣扣子、担担子、钉钉子”的精神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推动中央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摒弃怠政懒政的不良风气。

第2篇: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范文

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民主进程的推进,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员、组织、协调、培育都需要执政党去领导,整个政治社会化的过程,都需要执政党去引导。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动摇的政治原则。但党的领导要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求。党对人大的领导,就表现为中国共产党主导人大的工作,在人大处于支配地位。在内容上,党在人大的领导,不是由党代会选举产生,而是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即: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大会。其中,由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经过人民选举成为人民代表并进而成为人大常委会的成员后,就在合法性的意义上把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有机地统一起来了。党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而不光是利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党要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长期稳定和切实贯彻实施。党要把领导和管理区分开来,依照法定程序把该由政府办的事交由政府办,把该由司法机关办的事交由司法机关办,把干部推荐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从而把党的工作着力点放在加强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上。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处理好“党的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关系,确保人大在党委领导下依法作为,行使好各项法定职权。而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就能比较有效地解决和处理好这些关系,更能实现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更能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李鹏委员长今年2月19日在四川视察时,听取省委、省政府工作汇报后讲:“各级党委要善于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现在有的省委书记兼任省人大主任,也有一些市、县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主任。中央对这个问题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既是为了便于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也是为了提高人大的政治地位,赋予人大更重要的职责。”实践会越来越有力地证明,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大有益处。

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和地位。

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权组织形式来实现的。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不仅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同进,也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的历史任务,作为地方一把手的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在新时期,要把党的领导同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形式紧密地结合起来,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地方国家政权的领导,在发挥党总揽全局的同时,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当然,有的同志担心,党委书记是当地的主心骨,什么大事都要抓,遇到工作忙时,无暇顾及人大工作,会出现时间和精力上的矛盾。今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两会”党员负责人会上讲话时指出:“各级党委都要把人大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工作的汇报,帮助人大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对同级党委负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切实得到贯彻落实。现在,不少地方的党委书记兼任了人大常委会主任,这些同志务必充分认识人大工作的重要性,拿出足够精力做人大工作,切实把人大工作搞好。”从我省的情况看,有的市、县委书记任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以来,由于直接参与人大工作,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工作方法、时间安排上也有了很大的转变,有的逢会就讲民主法制建设,大会均讲人大工作。李鹏委员长今年2月来川时讲:“各级党委都应该学会运用人大的立法权、监督权和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来加强我们的工作。所以一方面是人大的工作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接受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各级党委要学会善于运用人大这个权力机关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人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程序性以及集体行使职权的运行方式,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与充分发扬民主的有机统一,从而有效地增强了地方党委书记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我省有的县为进一步加强县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坚持邀请主持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县委常委会会议,党委召开的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吸收人大同级干部参加,县委还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工作汇报,研究讨论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批复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请示报告,并指导抓好落实。

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有利于树立党委、人大“一盘棋”思想,使党的主张更快更准地变成国家意志,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繁荣和弘扬社会主义文化,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是各级党委、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党的目标任务是完全一致的。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更快更准确地将党的主张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可以通过人大更好地向人民群众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我省不少县市(区),在工作中,坚持凡关系到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应该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县委都依照法定程序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保障人大常委会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如有的县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推进城镇化进程是县委、县政府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去冬换届以来,有的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心,立足发展,认真组织省、市、县级人大代表分别对本县农业结构调整和乡镇企业发展和管理情况,推进城镇化建设、农村税费改革、农民增收减负情况等进行了视察,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有利于党委更直接便捷地了解“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和工作情况,使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更紧密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是统一的。党组织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并通过法定程序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推荐干部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保证;人大常委会通过依法行使任免权,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既贯彻了党委意图,又体现了人民的权力,同时也帮党委把了用人关。另一方面,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更好的处理好干部任“前”与任“后”的关系,强化对干部的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近年来我省不少县(市、区)在认真做好任前工作的基础上,就任后监督工作进行了认真探索实践,在坚持通过听取汇报、执法检查、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对任命干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的同时,积极开展了工作评议,评选了“十佳人民公仆”、“优秀法官”;对县政府副县长、“两院”负责人、县政府序列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等活动,从而使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了对被任命干部科学完善、运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干部队伍建设。

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坚持群众路线,强化宗旨观念,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3篇: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范文

第一,处理好部门党组(党委)同机关党委的关系,是对机关党委工作重视和支持的前提。《中国共产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都明确规定了部门党组与部门机关党组织及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机关工委与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各部门的党组(党委)应该认真研究支持机关党组织工作,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否则,就容易出现理不清关系,摆不正位置,不能正确行使职权等问题,机关党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要受到限制,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机关党建工作就会受到影响。

近几年来,司法厅党委始终把摆正位置,理清与厅直属机关党委的关系,作为重视和支持机关党委工作的首要问题,坚决贯彻执行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此来保证厅党委正确履行指导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职责。该机关党委做的工作,厅党委不包办、不代替,而是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指导机关党委充分行使职权上。一是帮助机关党委确定并完善工作总体思路。凡属厅直属机关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有关精神和重要举措、机关党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制定下发重要文件等重要工作,事前厅党委都要听取机关党委的汇报,而且每年至少还要听取两次机关党委的全面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努力使机关党建工作与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服从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避免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两层皮”,努力使厅直机关党的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二是指导厅直属机关党委找准落实省直机关工委的工作部署和厅党委的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司法厅党委感到,虽然厅党委和省直机关工委的职责、任务和作用有所不同,但抓党的建设这个大目标是相同的。因此,司法厅党委与省直机关工委始终保持一种相互尊重与支持,加强联系与协调配合的关系。凡是省直机关工委作出的年度工作安排和阶段性重大工作部署,司法厅党委都认真传达、学习和讨论,专门研究厅直属机关党委对省直机关工委工作部署和安排的贯彻意见,充分认识省直机关工委的工作部署与厅党委的中心工作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方面的一致性,找出共同点,以此来确定厅直属机关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支持厅直属机关党委推进重点工作的不断深入。根据省委和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党建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实际,近几年来,司法厅党委始终把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机关建设,作为厅直机关党的建设重点工作,支持厅直属机关党委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比如,通过通报厅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情况,来推进厅直机关党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通过通报厅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来提高厅直机关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质量;通过把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机关建设纳入量化目标管理考评,实行奖惩机制,来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等等。通过采取这些措施,使司法厅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重点工作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得到了不断加强,推动了厅直机关党建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支持厅直属机关党委加强自身建设。机关党组织要全面有效地履行职责,除了自身努力之外,还需要党组(党委)为他们创造其他必要条件,解决他们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司法厅党委始终注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比如,为了加强对厅直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将原来由副职厅领导兼任机关党委书记,改为由我兼任机关党委书记。我经常过问机关党委工作情况,主持会议研究机关党建问题,并且要求每位厅党委成员结合自己分管部门工作,抓好党的建设。对机关党委专职党务干部的选配,坚持以党性强、作风正、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廉洁奉公、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党务工作经验,熟悉司法行政业务,具有敬业、奉献精神为基本标准,不搞安置性配备。对机关党委的人员编制,既按照条例对专职党务干部人数比例的规定落实,又根据所属党组织和党员数量多,干警队伍大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实践,适当增加人员,以满足工作需要。每年都安排机关党委的工作人员至少参加一次党建业务培训或政治理论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坚持把机关党委的活动经费列入厅机关行政经费开支预算,为机关党组织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部门党组(党委)为机关党委“有为有位”创造条件,是对机关党委工作重视和支持的基本保证。“有为才能有位”,是部门党组(党委)和机关党组织已经形成共识的一个问题。“有为与有位”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有为”是“有位”的基础,是对机关党组织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机关党组织要努力达到的目标,更是机关党组织赢得部门党组(党委)重视和支持的前提。机关党组织要“有位”一方面要靠机关党组织通过自身努力,提升工作水平,创造出工作业绩来争取。比如,开展一些有影响、有声势、有作用、有效果,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广泛参与的重大活动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来体现机关党组织的地位;机关党组织要主动向部门党组(党委)请示、汇报工作,争取党组(党委)领导的了解和支持;机关党建工作要与部门中心工作搞好结合,提供服务和保证,赢得部门领导的重视;把党建工作纳入部门目标管理,使党务工作由“虚”变“实”,等等。而另一方面,部门党组(党委)更要重视对机关党组织“给位”,为机关党组织发挥作为创造条件。

几年来,司法厅党委非常注重提高厅直属机关党委在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中的影响和威信,为机关党委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厅党委成员不断提高对重视和支持机关党委工作、加强机关党的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厅直机关党的建设作为厅党委总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常抓不懈。真正树立依靠厅直属机关党委做好厅直机关党建工作,保证和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思想。二是厅党委结合实际情况,对指导厅直机关党的建设制定相关制度,提出带有规范性的指导意见,使厅党委重视和支持机关党委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三是厅党委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交给厅直属机关党委带有全局性的工作任务,让机关党委参与和配合厅党委的重要活动和中心工作的实施。比如,由厅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开展的“争创先进单位、争创优秀个人、争创新的一流业绩”活动,对工作实行量化目标管理考评,严格奖惩机制,使机关党委处于厅机关工作的前沿位置,成为推进机关建设、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从而使厅直属机关党委真正树立起威信。四是让厅直属机关党委既有位又有权。比如,吸收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厅党委的有关会议,参加行政的重要会议和重要的业务活动;让机关党委参与对厅党委管理干部的考核、评议和任免、奖惩等工作;支持机关党委履行监督职责,尤其是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在有关的公开场合对机关党委的工作予以肯定,表明厅党委对机关党委工作重视和支持的态度,树立机关党委“有位有为”的形象。

第4篇: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范文

重点要强化四个观念,积极做好四方面工作:

第一,强化核心观念,自觉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最重要最核心的是要坚定地确立党的领导的观念。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乡镇人大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深化认识、提升境界、努力做好。一是坚持正确的方向。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把科学发展观要求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几套班子中,县委是领导核心。在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中,乡镇党委是核心。人大必须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之下,积极主动工作,使党委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人民意愿,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确保党委意图得到实现。与此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安排、重要工作开展,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取得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三是坚持法定原则。要按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议事规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第二,强化中心观念,运用人大职权保障榆社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展始终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作为欠发达县份的榆社,更需要我们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中心观念,把发展的步子迈得更大一些。服务中心关键是要自觉把人大工作的注意力聚集到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上来,充分发挥人大的政治优势和联系群众广泛的特点,积极推进全县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进程,凝聚全县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为全民创业、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环境创优等各方面工作献计出力,形成合力,推动“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三,强化大局观念,有效行使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决定重大问题,依法做好民主选举和依法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行使好的重要职权。在行使人事任免权上,党委要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完善推荐制度和程序,保证提名推荐人员的标准和质量,尊重和维护人大代表的依法联合提名权和选举权,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和表决结果。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人大要认真选定课题,依法履行程序,切实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操作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形成制度,加以规范。

第四,强化责任观念,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各级党委要大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采取有效形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确保党委各项决策部署的有效推进和落实。通过对“法、事、人、财、案”的监督,从根源上切断滋生腐败的土壤。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工作目标的一致性,调动被监督者一同做好工作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法院、检察院要摆正关系,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认真积极地执行人大决议。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对新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新要求。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对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根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国家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要以此为遵循,进一步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特征、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一)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达到高度统一,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因此,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作用,已成为衡量一级党委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成为影响一个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方面。各级党委一定要从坚持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出发,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工作,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得到充分体现。

(二)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榆社的迫切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愿望,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我们一定要扭住这一根本任务不放松,努力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也唯有如此,国家机关才能协调高效运转,建设法治榆社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三)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是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榆社的现实需要。当前,我们榆社正处于转型、跨越、崛起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广大人民群众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要求迫切需要满足。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一方面要靠发展,另一方面要靠民主政治。这就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更加重视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政治优势,形成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保证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要更加重视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优势,最大限度地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到建设山西中部最具特色和活力的生态农业区、现代工业区、新型物流区、休闲旅游区的伟大实践中,保证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要更加重视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尤其要发挥好县、乡人大代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为榆社的科学发展提供不竭的力量源泉。

三、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

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作用发挥的如何,直接反映同级党委执政水平的高低和执政意识的强弱。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为人大发挥作用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要进一步把人大工作摆在党委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党委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大工作,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之中,每届党委至少要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要听取一次人大工作汇报。要进一步坚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联系人大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工作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凡需党委研究的事项,要及时研究;需党委表态决定的事项,要明确意见。党委工作的中心任务,要及时向人大通报工作意图,对人大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议。党委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与举行的重要活动,要吸收人大有关负责人参加,充分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要改革和完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方式。各级党委要结合时代特点,不断探索新时期改进完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方式和途径。县委和各乡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县委党校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学习列入党员干部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全县形成维护人大权威、支持人大工作的良好氛围。人大常委会党组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完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重要工作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拟作出的重大决议、决定,开展的评议活动和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事先要向同级党委报告。在人大工作的共产党员要增强党性观念,认真贯彻党委意图,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

三要协调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一府两院”之间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主动协调好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帮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解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政府、法院、检察院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并向人大报告工作。对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审议意见,保证限时落实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5篇: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范文

一、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

1、“两委”关系不理顺,制约了村级组织建设

实行村民自治,尤其是村委会直接选举,给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带来了巨大变化。在加快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同时,也带来了村党组织与村委会关系不协调的问题。一是“唯我论”。一方面,村党组织片面理解《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村务事无巨细地过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充当“家长”;另一方面,村委会以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置村党组织的领导于不顾,我行我素,导致“两委”在工作上离心离德,势不两立,唯我独尊。二是出现了“无为论”。不是村委会依附于村党组织,就是村党组织趋炎于村委会,谁的势力大,就由谁主宰村里的一切。三是出现了“实用论”。表面上看,一些村“两委”班子还算比较团结,不吵不闹,没给党委政府添什么麻烦,但往深层次上挖掘就会发现,他们实质上是各揣心腹事,各班干各的事,貌合神离,勾心斗角,暗中较劲,对我有利的就千方百计予以促成,对你有利的就想方设法设置障碍,拿百姓的利益做砝码,对事业的发展不负责,采用实用主义的态度。

究其原因:一是综合素质不高。部分村干部,特别是个别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思想政治素质低下,没有把自己当成人民的公仆,而是看中书记、主任这个官职,看中了权和利。同时,由于新的村委会是由村民海选产生的,部分群众选举时看人不够全面,把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人选为村委会主任,他们当选后,由于业务能力不强,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淡薄,对自己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于有极个别的村委会主任把家族矛盾、个人恩怨带到工作中,致使工作上存在不到位,越位和错位的问题,导致“两委”之间矛盾的产生,唱对台戏,互相攻击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村“两委”甚至还达到了不可调和、势不两立的地步。二是认识上存在误区。个别村党组织书记把抱揽一切理解为是加强党的领导的最好体现,把党的权威和个人权威混为一谈,认为自己是“一把手”,什么事都应该说了算,大权独揽,无视村委会的职权;部分村委会主任,片面理解、夸大村委会职能,认为实行村民自治了,自己是全体村民选举的,最有群众基础,最能代表群众利益,村党组织书记是十几名或几十名党员负责选举的,只能代表这些党员的利益,所以,村务应该由村主任说了算,不服从村党组织领导,有的甚至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架空村党组织领导,造成了“两委”之间矛盾激化。三是当村官的动机不纯。个别村干部不是以党和人民的事业、全体村民的利益为重,而是以一已私利、宗族和派性的利益为重,当村官的目的就是压倒对方,借助手中的权力,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达到光宗耀祖、打击对方的目的,因此,村“两委”换届,特别是村委会换届成了各派力量的角斗场。四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对村“两委”班子不团结的问题,没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科学管用的监督制约机制,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对村委会直接选举,由于村民素质还不够高,往往是很随意甚至受人指使利诱而投票,加上家族、派性等客观因素,使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人坐到了村委会主任这把椅子上,给村里的工作带来很多问题。面对这一实际情况,乡镇党委政府只有说服、教育、调解、引导的软力办法,往往是一事一议,按下葫芦起来瓢,不团结问题始终不能从源头上得到遏制,矛盾和问题越积越多,积怨越来越深。即使想通过法律程序这行罢免,操作起来也相当困难,很大程度上实现不了党委的意图,解决不团结问题成为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永恒的课题。

2、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有待于实现“两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就是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找准“两委”工作的结合点,建立“两委”班子思想统一、行动一致、共唱一首歌,共划一条船的工作运行操作系统。一是能够更好地坚持党管农村工作的原则,促进领导方式方法的改善。党管农村工作是我党的一个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在推进民主进程的过程中,对党的农村工作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村级党组织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和要求,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与时俱进的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农村工作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运行机制,达到改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切实转变思维方式,适时调整工作思路,从根本上改善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目的,实现“四个转变”。即:由过去习惯于包揽一切转变到抓大事、抓重点上来,从具体繁锁的事务中解脱出来;由过去偏重于对上负责转变到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上来,多从群众角度考虑问题;由过去注重行政命令转变到引导、教育群众上来,善于把党组织的意图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由过去单一重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转变到加强党的领导与实行村民自治同步推进上来,把党的领导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有机结合起来。二是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促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标志着村民自治正在向深层发展。建立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能够切实理顺方方面面的关系,特别是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实现村“两委”班子由“两张皮”向思想上统一、行动上合拍的转变,从组织上来保证和维护村民自治的民利,让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村民自治得到规范和发展。三是能够形成班子团结、干群同心求发展的优势。建立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能够真正实现村“两委”“两心变一心”,消除内耗,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切实把主要精力投放到发展农村经济、共谋发展大计,积极带领人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上来,使“两委”围绕共同目标,让人民群众长期得到实惠,真正使他们成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

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健全制度做保障

1、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是由我们党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也是由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建立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必须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前题。一是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由党组织提出全村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通过村委会的工作,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意图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协调村委会同其他组织的关系。二是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对村内重大事情先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然后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三是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支持保障作用。支持和保障村委会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2、必须明确“两委”关系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不是平起平坐的哥们关系,而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党组织片面强调党的领导地位、核心地位,忽视民主、大权独揽;有的村委会认为党组织是抓虚的,村委会是抓实的,村里的事情应该由村委会说了算。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一些“两委”关系不协调,争大小,闹不团结,造成害党、害民、害村的严重问题。要通过建立以下五项制度,切实理顺村“两委”关系。一是党组织工作公开制度,按照党组织工作内容定期分别向党内和党外公开,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明确党组织的核心地位,党组织书记是一把手负总责,抓大事,总揽全局,明确党组织对村委会实施领导的具体内容,实现村党组织工作规范化;二是村民代表议事会议制度,讨论决定由村民授权的事项;三是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制度;四是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必须通过民主程序,提请村民会议充分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五是建立村规民约,并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委会工作职责,明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地位、职责和作用,实现村民自治法制化。

3、必须充分发扬民主

村民自治的真正目标,是保证村民管理自己的事情。除了民主选举、还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决不能让村里的大事由过去的党组织全权包揽,变成现在的村委会说了算,把人民群众摆在一边,不允许假民主问题出现。那些认为什么事都找群众商量,村委会什么事也干不成、干不了的错误认识要坚决抛弃,要从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建设好社会主义,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度来全力促进民主政治化进程,真正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在这个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对村务实行彻底公开、真实公开、全面公开,对公开的内容、主要形式、公开时间、公开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聘请村里的党员、村民代表和驻村县、乡人大代表做监督员,对村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实现民主监督程序化。

建立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五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推进村级党组织工作规范化、村民自治法制化、民主监督程序化(简称“一制三化”),对于确立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理顺“两委”关系,全面提高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水平,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有着十分重要的的群众自治组织,负责村务活动的日常管理。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是村级组织中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为此,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村“两委”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

1、“两委”关系不理顺,制约了村级组织建设

实行村民自治,尤其是村委会直接选举,给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带来了巨大变化。在加快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同时,也带来了村党组织与村委会关系不协调的问题。一是“唯我论”。一方面,村党组织片面理解《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村务事无巨细地过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充当“家长”;另一方面,村委会以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置村党组织的领导于不顾,我行我素,导致“两委”在工作上离心离德,势不两立,唯我独尊。二是出现了“无为论”。不是村委会依附于村党组织,就是村党组织趋炎于村委会,谁的势力大,就由谁主宰村里的一切。三是出现了“实用论”。表面上看,一些村“两委”班子还算比较团结,不吵不闹,没给党委政府添什么麻烦,但往深层次上挖掘就会发现,他们实质上是各揣心腹事,各班干各的事,貌合神离,勾心斗角,暗中较劲,对我有利的就千方百计予以促成,对你有利的就想方设法设置障碍,拿百姓的利益做砝码,对事业的发展不负责,采用实用主义的态度。

究其原因:一是综合素质不高。部分村干部,特别是个别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思想政治素质低下,没有把自己当成人民的公仆,而是看中书记、主任这个官职,看中了权和利。同时,由于新的村委会是由村民海选产生的,部分群众选举时看人不够全面,把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人选为村委会主任,他们当选后,由于业务能力不强,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淡薄,对自己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于有极个别的村委会主任把家族矛盾、个人恩怨带到工作中,致使工作上存在不到位,越位和错位的问题,导致“两委”之间矛盾的产生,唱对台戏,互相攻击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村“两委”甚至还达到了不可调和、势不两立的地步。二是认识上存在误区。个别村党组织书记把抱揽一切理解为是加强党的领导的最好体现,把党的权威和个人权威混为一谈,认为自己是“一把手”,什么事都应该说了算,大权独揽,无视村委会的职权;部分村委会主任,片面理解、夸大村委会职能,认为实行村民自治了,自己是全体村民选举的,最有群众基础,最能代表群众利益,村党组织书记是十几名或几十名党员负责选举的,只能代表这些党员的利益,所以,村务应该由村主任说了算,不服从村党组织领导,有的甚至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架空村党组织领导,造成了“两委”之间矛盾激化。三是当村官的动机不纯。个别村干部不是以党和人民的事业、全体村民的利益为重,而是以一已私利、宗族和派性的利益为重,当村官的目的就是压倒对方,借助手中的权力,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达到光宗耀祖、打击对方的目的,因此,村“两委”换届,特别是村委会换届成了各派力量的角斗场。四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对村“两委”班子不团结的问题,没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科学管用的监督制约机制,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对村委会直接选举,由于村民素质还不够高,往往是很随意甚至受人指使利诱而投票,加上家族、派性等客观因素,使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人坐到了村委会主任这把椅子上,给村里的工作带来很多问题。面对这一实际情况,乡镇党委政府只有说服、教育、调解、引导的软力办法,往往是一事一议,按下葫芦起来瓢,不团结问题始终不能从源头上得到遏制,矛盾和问题越积越多,积怨越来越深。即使想通过法律程序这行罢免,操作起来也相当困难,很大程度上实现不了党委的意图,解决不团结问题成为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永恒的课题。

2、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有待于实现“两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就是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找准“两委”工作的结合点,建立“两委”班子思想统一、行动一致、共唱一首歌,共划一条船的工作运行操作系统。一是能够更好地坚持党管农村工作的原则,促进领导方式方法的改善。党管农村工作是我党的一个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在推进民主进程的过程中,对党的农村工作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村级党组织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和要求,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与时俱进的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农村工作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运行机制,达到改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切实转变思维方式,适时调整工作思路,从根本上改善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目的,实现“四个转变”。即:由过去习惯于包揽一切转变到抓大事、抓重点上来,从具体繁锁的事务中解脱出来;由过去偏重于对上负责转变到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上来,多从群众角度考虑问题;由过去注重行政命令转变到引导、教育群众上来,善于把党组织的意图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由过去单一重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转变到加强党的领导与实行村民自治同步推进上来,把党的领导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有机结合起来。二是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促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标志着村民自治正在向深层发展。建立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能够切实理顺方方面面的关系,特别是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实现村“两委”班子由“两张皮”向思想上统一、行动上合拍的转变,从组织上来保证和维护村民自治的民利,让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村民自治得到规范和发展。三是能够形成班子团结、干群同心求发展的优势。建立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能够真正实现村“两委”“两心变一心”,消除内耗,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切实把主要精力投放到发展农村经济、共谋发展大计,积极带领人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上来,使“两委”围绕共同目标,让人民群众长期得到实惠,真正使他们成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

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健全制度做保障

1、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是由我们党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也是由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建立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必须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前题。一是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由党组织提出全村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通过村委会的工作,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意图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协调村委会同其他组织的关系。二是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对村内重大事情先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然后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三是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支持保障作用。支持和保障村委会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2、必须明确“两委”关系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不是平起平坐的哥们关系,而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党组织片面强调党的领导地位、核心地位,忽视民主、大权独揽;有的村委会认为党组织是抓虚的,村委会是抓实的,村里的事情应该由村委会说了算。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一些“两委”关系不协调,争大小,闹不团结,造成害党、害民、害村的严重问题。要通过建立以下五项制度,切实理顺村“两委”关系。一是党组织工作公开制度,按照党组织工作内容定期分别向党内和党外公开,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明确党组织的核心地位,党组织书记是一把手负总责,抓大事,总揽全局,明确党组织对村委会实施领导的具体内容,实现村党组织工作规范化;二是村民代表议事会议制度,讨论决定由村民授权的事项;三是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制度;四是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必须通过民主程序,提请村民会议充分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五是建立村规民约,并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委会工作职责,明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地位、职责和作用,实现村民自治法制化。

3、必须充分发扬民主

第6篇: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7篇: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范文

中共中央颁发的机关党的工作《条例》,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市委制定的实施《办法》,是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的贯彻性文件。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把市直机关党建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贯彻《条例》和《办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市直机关党组织贯彻《条例》和《办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市委的领导和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的特点,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贯彻《条例》和《办法》,从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协助、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任务的完成,推进机关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市直机关党组织贯彻《条例》和《办法》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三年的努力,机关党组织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领导班子建设明显加强,专职党务人员年龄、文化结构明显改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得到改进,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新的提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有所改进,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党内监督的力度加大;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取得进一步的实效,以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讲求高效为主要标志的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取得新的进展。

二、贯彻《条例》和《办法》的主要任务

1、做好党组织的设置工作

市直机关各部门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设置机关党组织。机关党组织任期届满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前,须报工委审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报工委批准。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人选,在选举前须报部门党组(党委)和工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报工委审批;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专职副书记应由部门中层正职干部担任;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经部门党组(党委)同市直机关工委协调同意后,由工委任免。

市直机关所属处室、直属单位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设置党组织。部门机关党委直属的基层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经选举产生后,由机关党委审批。书记可由直属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基层党委,设专职副书记。

设立机关党委的市直机关各部门应设置机关纪委(有直属单位的称直属机关纪委)。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和调整办法与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同。各部门机关纪委书记一般由机关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任,党员人数较多的部门可设专职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相应由正处或副处级干部担任。各部门直属单位设立基层党委的,一般设同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不设纪委的要设纪律检查委员。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市直机关各部门,应在机关党组织中设纪律检查委员。

2、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1)机关党组织要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内容,根据党委的安排部署,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教育。要坚持把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放在党员教育工作首位,进一步掀起理论学习的新高潮。要深入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不断提高机关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要坚持党员行政领导干部和党组织负责人讲党课制度,坚持党员特别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短期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党员政治理论泥塑的检查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和提拔任用干部的必备条件。

(2)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员管理。要坚持和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在保证党员定期过组织生活的基础上,做到丰富形式,充实内容,活跃气氛,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有效性。要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民利,保证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要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目标管理制度和“创选争优”活动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内管理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带头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3)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要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对发展对象的培训和政治审查工作。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提高新党员质量。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问题。

3、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职责

(1)机关各级党组织要不断增强监督意识、积极探索党内监督的有效办法,强化领导集体内部、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努力拓宽监督的渠道,切实加强事项、事中监督和经常性监督。监督的内容,按《条例》规定的八项内容执行,特别要强调能否依法行政,正确使用手中权力,廉洁自律。要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有人、财、物管理职权等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的监督。每个党员尤其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机关党组织要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权力。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责任制,逐级明确党内监督的责任,把党组织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的监督,落实在各级党组织的日常生活和管理中去。下级党组织要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上级党组织要把党内监督工作的情况列入对所属党组织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监督责任制。

(2)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对党员领导干部,一是要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二是督促其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机关党组织要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情况,特别是在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向工委写出报告。

(3)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或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列席本部门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安排部署重要的行政业务工作、讨论机关内部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重要会议。各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党员干部大会由机关党委组织,由行政负责人作出安排。

(4)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认真对待群众举报违纪行为和反映对党组织、党员的意见。对群众来信、来访,要及时回复、处理。

4、积极参与干部管理工作

(1)机关党组织要按《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党的关系在机关党委的直属单位党委、纪委正副书记,机关处室支部正副书记,在选举前经机关党委审查同意,选举后报机关党委审批。任职期间需要调整时,由干部人事部门征求机关党委同意后,由机关党委任免。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干部,由机关党委提出人选,与干部人事部门协调后共同进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机关工、青、妇群众组织负责人和工作机构的干部,由机关党组织提出人选,与干部人事部门协调后共同进行考察,按照各自的程序办理任免手续。机关党群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干部人事部门负责,机关党组织协调。

(2)机关党组织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处、科级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干部人事部门在呈报党组(党委)审批前,须征求机关党委的意见。机关党委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党员群众的政治和组织优势。掌握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把握参与干部管理工作的主动权。

5、强化思想政治工作

(1)机关党组织要加强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要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协助党组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培训,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协助领导班子制定和实施创建先进领导班子的规划,促进领导干部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发挥表率作用。

(2)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分析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紧密结合改革和业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职工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3)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教育、动员和督促检查作用,推动以“创建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的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为主要目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机关党委要指导机关群众组织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协助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6、加强对机关工、青、妇组织的领导

机关党组织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机关党委要有书记或副书记分管群众组织工作,及时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握好政治方向。

(2)帮助他们健全组织机构,配好领导班子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3)支持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围绕中心工作,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7、做好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机关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

(1)各部门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一般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配备,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应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机关工、青、妇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按照各自上级的规定执行。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其工作业绩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2)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办事机构的设置,应符合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从各部门的实际出发,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行政机构和编制较多的部门,机关党委应单独设置办事机构,按照规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承担党委、纪委的日常工作。

二是行政机构和编制较少的部门,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可在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实行交叉任职,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是行政机构和编制很少的部门,可以不设机关党委办事机构,但要配备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专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

(3)要有计划地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未参加党校脱产学习的机关党委、纪委专职书记、副书记和部(室)负责人,必须分期分批作出安排。要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使专职党务干部成为复合型的干部。要组织专职党务干部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技术和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安排中青年专职党务干部参加本部门的有关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并掌握一至两门与部门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各部门在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或组团出国(境)考察、培训时,应安排党务干部参加。党务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进一步培养、使用和交流的重要依据。要根据情况和需要,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干部到基层锻炼,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和提高的机会。

(4)要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各部门机关党委、纪委专职书记和副书记的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党委工作部门的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的,要及时进行交流轮岗。要有计划地挑选处室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以提高他们“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和能力,并以此作为培养选拔复合型干部的一个重要途径。各部门机关党委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提出专职党务干部交流的规划和措施,在保留一定骨干的前提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计划地推进党务干部交流工作。

(5)市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机关纪检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部门行政经费预算,单设项目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划拨;如遇特殊工作任务,应拨专项经费。

三、加强对贯彻《条例》和《办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1、市直机关党工委要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总体规划,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的措施;检查督促各部门机关党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好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第8篇: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9篇: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9〕95号)为依据,2010年全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高村级班子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目标,真正选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能带领群众致富的村“两委”班子,进一步完善党领导的充溢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换届选举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基本原则。

二、时间布置

按顺序报批后,全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于2010年9月至12月进行。凡任期届满的村“两委”必需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因移民搬迁、村组合并等原因新组建的村。统一组织进行选举。新建移民搬迁村由迁入乡镇负责、迁出乡镇配合,做好村党组织建立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列入移民搬迁规划、未整村搬迁的村,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因故不能进行换届选举的要按顺序及时报县委批准。

依照先村民委员会选举、后村党组织选举的次第进行。生态移民村、新建村先进行村党组织换届选举,这次换届选举。由乡镇党委提出申请,经县委研究同意后进行。要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时间的衔接,选举结束日期最迟不得超过12月底。

三、实施方法

各乡镇要根据县委组织部、民政局下发的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手册》依照换届选举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全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从2010年9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认真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全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选举准备阶段(20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由县委书记任组长,1成立工作机构。县上成立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纪委、组织、宣传、政法、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农牧、计生、审计、、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要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指导组,具体领导和指导村“两委”选举工作。

干部、党员、群众的思想和人口流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因行政区划调整而改变隶属关系的村,2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本乡镇村“两委”现状。生态移民村、合并村,村级组织软弱涣散的村,包括矛盾突出的村、财务管理混乱的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因家族、宗族势力等原因导致选情复杂的村等,要“一村一策”制定出选举方案和工作预案。乡镇、村都要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各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超前谋划、精心组织,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村级方案要细化到每一个环节和步骤,详实到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法,确保换届选举胜利。

要集中时间,3广泛宣传发动。换届选举前。通过电视、报刊、简报、宣传手册、宣传画、黑板报、公开栏、明白卡、条幅、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法》和区、市两办《通知》精神,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切实把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把选举的意义、目的方法、候选人条件及选举的顺序告诉党员、群众,要将区、市“两办”通知》中对本届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提出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如不予登记为本届选民的情形、村“两委”成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需要回避的情形、提倡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无候选人选举和对贿选行为的处置等,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积极参与选举,珍惜自己的民利,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民利的能力。要及时宣传报道好的经验、做法,通报选举进度,推动和促进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强化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县村“两委”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举办骨干培训班,4加强骨干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对各乡镇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分管民政的副乡镇长、组检干事、民政干事,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各乡镇举办村“两委”换届选举培训班,参与人员为驻村指导组成员、乡村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培训的重点内容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基本原则及各阶段具体操作规范,切实提高他依法指导换届选举的能力和水平。凡不掌握村“两委”换届选举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培训中不合格的县乡干部,不得派到村里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未进行财务审计的村,5做好村财审计。依照先审计再换届的原则。不得开展选举阶段工作。换届选举前,要对村“两委”成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由县农牧局负责指导,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要严格依照自治区纪委、民政厅、农牧厅、审计厅《关于开展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任期财务清理审计的通知》宁民发[2010]78号)要求,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审计工作。对村级集体经济规模较大、群众对财务管理意见较多的村,由县审计、财政、农牧等部门直接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作出处置,并在选举前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公开。

(二)选举实施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

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1严格依法办事。

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1推选好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一7人组成。提倡依照民主顺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推选工作由村党支部和上届村民委员会在乡镇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采取召开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推选,按得票多少确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指定、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必需按法定顺序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对于不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可终止其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出现缺额时应依照上次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要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告,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履行至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成立止。

各村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为了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在群众中威信高、诚信度好的党员、干部、劳模、教师等,组成3一5人的选举监督小组,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全过程。

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选民登记以户口为准,2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对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进行选民登记。以乡镇为单位,11月15日至11月25日时段内确定选举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①结婚后现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尚未迁入,自己要求在居住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②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③因故离开户籍所在地并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④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等人员回村居住一年以上,要求参与选举的⑤户籍不在本村的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竞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⑥在本村工作一年以上的大学生“村官”自己要求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⑦生态移民村移民参与迁入村的选民登记。

不予登记为本届选民: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②患有经常性精神病或间歇性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人员;③无法表达意志的严重智力障碍人员;④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临时雇佣的非本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村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登记以村民小组(合作社)为单位组织。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解释或调整;对解释或调整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10日前向乡镇政府提出,乡镇政府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依法作出处置。

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3依法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可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

依照“一人一票”一人一职”等额提名”差额确定”原则,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的选民召开村民会议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由选民秘密划票,按得票多少确定。提名候选人只有到场的选民投票,不能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并在选举日5日前以姓名笔划顺序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采取无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民名单确定后,经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不经提名候选人过程,直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可组织选民竞职,即拟参加竞职的选民,选举日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标明竞争意愿和拟竞争的职位。村民选举委员会经资格审核后,选举日5日前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竞职人员名单和竞争职位。选民过半数参与投票且获得参与投票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者当选。

要对候选人情况进行详实的介绍。介绍正式候选人可采用组织介绍、自我介绍或竞职陈述等方式进行。介绍的时间从正式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开始,正式选举前。投票选举前结束。组织介绍是指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包括口头介绍和书面介绍。介绍要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自我介绍是指正式候选人通过在选举大会上发表竞职陈述向村民进行自我介绍。

任何选民不得个人组织竞职陈述,竞职陈述必需有组织进行。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竞职陈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不得乱承诺、乱许愿,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同时要接受村民的询问。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实行候选人书面公开竞职承诺,许诺内容包括:①明确具体的村工作时间;②坚决于上级党组织坚持一致,维护好“两委”班子团结;③认真解决好本村党员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及时上报;④正派做人,公道处事,对亲属子女不偏袒,不护短;⑤结合本村实际,积极发展主导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具体内容;⑥在任期内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内容。竞职许诺全程录像,留存档案,并制作许诺公示牌,村务公开栏公布,任期内接受群众监督。

试行女性候选人“定位选举”方法,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与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精神。提名候选人时,提名票上专门设置“女委员”栏目,鼓励选民提名女性候选人,着力提高妇女当选比例。

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时要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划票处、处和投票处。对居住分散、交通方便的村,4严格做好投票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组织召开村民选举大会。设立中心会场的同时,经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设若干个投票站,但投票站必需以村民小组(合作社)为单位,组织选民到投票站投票。禁止使用流动票箱。对外出打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到选举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同时提供委托书和自己身份证复印件。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越3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不得违背选民自己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选举日停止料理委托投票手续。投票结束后,各投票站的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主会场,连同各投票站的票箱一并当场开箱,当场开票、唱票、计票,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当场宣布。出现同一职位两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而不确定谁当选、或当选人数缺乏3人的不能组成新村民委员会班子,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投票选举日当日或次日进行,条件不具备的投票选举日后10日内进行。经两次选举还不足的名额应当在6个月内再行选举。再行选举时,原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选举结果合法有效的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为当选人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实行“公推直选”做好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对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安排安排。要广泛宣传村党组织“公推直选”重要意义、目的方法方法、候选人条件及选举的顺序,1进行宣传发动。各乡镇党委召开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议。统一党员、群众的思想,提高党员、群众参与村党组织换届选举的工作积极性。

结合各村实际,2召开党组织会议。乡镇党委要根据德才兼备原则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经会议研究提出新一届村党组织成员结构要求及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任职条件。乡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村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换届选举有关事宜,并向乡镇党委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乡镇党委批复后,由村党组织准备换届选举工作,制定换届选举方法。

准确掌握有选举权的党员及能到会参与换届选举的党员情况,3进行党员登记。村党组织要对所属党员逐个进行登记。并制定流动党员、老弱病残党员等不能到会参与换届选举的党员的参选方法。

采取党组织推荐、党员和群众推荐、党员自荐等方式,4组织公开报名。村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和群众公开村党组织成员职位、报名方法、资格条件等。组织公开报名。

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否是中共正式党员、否有被选举权、否符合任职条件、自己是否愿意担任村党组织成员等。如有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或自己不愿意担任村党组织成员的应取消其参选资格。5严格资格审查。乡镇党委依照任职资格和条件。

介绍资格审查合格人选情况,6开展民主推荐。村党组织召开民主推荐大会。由全体参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党员中,差额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一般情况下,委员推荐人数比应选人数多40%书记、副书记推荐人数比应选人数多2人。参与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包括:本村全体党员、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等,参与推荐的党员人数一般不少于本村党员总数的80%。

依照推荐结果,7公示初步人选。民主推荐后。由村党组织差额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一般情况下,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比应选人数多40%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比应选人数多2人。采取多种形式,全村范围内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乡镇党委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重点了解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群众公认水平和廉洁自律情况。8组织考察。由乡镇党委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认真考察。

研究确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候选人。要重视党员、群众推荐结果运用,9确定正式候选人。乡镇党委根据考察结果和班子建设需要。使党员、群众的推荐票”真正成为乡镇党委确定正式候选人的重要依据,消除“差额陪选”现象。当乡镇党委确定的候选人与党员推荐提名不一致时,乡镇党委要在候选人所在村党员大会上作出说明。委员候选人应差额确定,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具备条件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应差额确定,差额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1人。

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10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解。上届村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和顺序召开党员大会或在选举大会上。可采取候选人竞职陈述、履职承诺、回答选举人提问等方式,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解。

由党员直接选举发生新一届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可先直接选举书记、副书记,11实行直接选举。由上届村党组织主持召开党员大会(新成立村由乡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主持召开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再选举其他委员;也可先选举委员,再直接选举书记、副书记;还可同时直接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当场计票,当场公布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发生后,上届村党组织依照规定将当选的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报乡镇党委审批,将当选的委员报乡镇党委备案。

确保党员选举权。乡镇党委要对选票制作提出统一规范的要求,要优化投票选举方法。依照岗位设置、差额选举、便于填写的要求,力求选票制作科学规范,充分体现党员意志。投票时要规范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处,确保党员意志不受干扰。对老弱病残、不能参与党员大会的党员,由乡镇安排专人上门宣传候选人情况,征求意见。对流动在外不能参与党员大会投票选举的党员,要通过电话或料理委托投票等方式,充分保证每个党员的选举权利。委托投票数要控制在参与投票总数的10%以内,对党员外出特别多的村,经县委组织部批准后,依托流入地党组织设置流动票箱,公开计票后反馈得票结果,提高党员的参选率。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0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

上一届村“两委”应当在10日内将村“两委”公章、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和“两委”换届选举档案、各项承包合同、债权债务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两委”工作移交由乡镇党委、政府以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监督。对无故不交接或者延误时间的经批评教育无效或移交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置。1做好移交工作。新一届村“两委”发生后。

要在5日内依法及时推选发生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捍卫、公共卫生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2健全村级配套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发生后。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至15户推选1人。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5人,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要依照相关规定,村“两委”成员选举发生后。依法及时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选举产生,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建立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要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签订就职许诺书,3签订就职许诺书。从本届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就职。一是没有全面认真履行竞职承诺的二是,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生育的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与村民委员会工作或一年内累计半年以上不参加工作的五是年度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认为不称职或严重失职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由自己主动提出就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时公告全体村民。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就职后,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就职审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4完善工作制度。新一届村“两委”要结合本村实际。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要健全完善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党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等各项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对村干部的评议考核制度,用制度规范党员、群众和村干部的行为,提升村民自治水平。

县、乡、村三级要认真做好村务档案和本届换届选举的建档工作。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及保管清册、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5建立健全村务档案。村“两委”选举结束后。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选举档案包括:选举的有关文件资料、统计表册、选民名单、选票、选举会议记录、选举结果演讲等。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

各乡镇要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开展自查工作,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换届选举工作信息报送和档案整理工作,依照统一格式及时汇总并逐级上报选举统计表。换届选举结束后,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在各乡镇自查的基础上,统一进行检查验收。各乡镇要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及统计表于2010年12月26日前分别报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各村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村级档案管理暂行方法》要求,建立健全档案登记和归档制度,认真做好“两委”换届选举的建档工作。要把选举中的资料和表册整理归档。选票要保留到下届换届选举后,统计表册选举结果作为永久性档案进行保管。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候选人条件。村“两委”换届选举中。真正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能够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受到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级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l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2遵纪守法,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村民服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村党组织书记应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3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身体健康,新提名的年龄一般为45周岁以下。连续提名的年龄一般为50周岁以下。对工作效果突出,群众拥护,受到县级以上惩办奖励的确属班子建设需要的经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适当放宽年龄界限;4竞选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应为党组织关系在本村的中共正式党员。5国家公职人员可竞选村党组织书记。

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满意3年的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置或处置完结满意3年的5担任村组干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选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1受撤销党内职务、、奖励满意3年的2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3受治安奖励或被处管制以上刑罚。村务临时不公开或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的6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造成的7家庭成员有吸贩毒情况的

村“两委”班子成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村任职。

(二)优化班子结构。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协会负责人、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人员通过法定顺序参与选举村“两委”成员的竞争;要结合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要充分考虑“两委”班子成员年龄结构,村“两委”成员中至少有一名35岁以下的干部。鼓励选民提名女性候选人,提高妇女当选比例;没有女性候选人当选时,名额可以暂缺,直到依法依规补选出为止,确保村“两委”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各乡镇新一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中女性比例要较上届有所提高。回、汉群众杂居的村,村“两委”成员中回、汉族比例要与回、汉族群众的比例相当。

(三)规范村干部职数。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比例较上届要有所提高。要合理确定村“两委”成员职数(含交叉任职)村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村委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两委”班子实行“交叉任职”否设副书记、副主任,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设立党总支的村党总支部委员3-5人(均可兼任下设党支部书记)设书记1人;村民委员会委员3-5人,600-1000户的移民村。设主任1人。两委”班子实行“交叉任职”否设副书记、副主任,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下设党支部的党支部委员3人组成,设书记1人。

设立党总支的村党总支部委员5-7人(均可兼任下设党支部书记)设书记1人;村民委员会委员5-7人,1000户以上的移民村。设主任1人。两委”班子实行“交叉任职”否设副书记、副主任,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下设党支部的党支部委员3人组成,设书记1人。

(四)严肃换届选举工作纪律。要进一步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存在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党员、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党员、选民意愿的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他人私下拉票的竞争对手相互比拼加码对村内公益事业进行个人财物捐助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县纪检、组织、民政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加大对换届选举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砸票箱冲击选举会场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党员、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两委”选举的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坚决予以打击,为换届选举发明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对候选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竞选的查实后立即取消其竞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委员资格。农村党员干部在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视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奖励。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或怂恿村民参与违法违纪活动,干扰正常选举,特别是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调整选举顺序,支配、控制选举结果的要严肃政治纪律,严厉追究相关责任,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奖励。要坚决打击各种假借换届选举之名,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