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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合同精选(九篇)

保修合同

第1篇:保修合同范文

乙方: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的__________(①复印机、②一体机、③传真机、④其他:___________)保修事宜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复印机状况:

1.机器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

2.机器序号___________________

3.主控板号___________________

4.计数器读数_________________

5.保修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6.销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保修内容:

1.甲方机器出现问题时,请尽早和乙方联系,并详细通报机器使用状况及故 障现象,以便及时解决。 在甲方的复印机出现问题,乙方接到报修后,_____小时(城内)上门为甲方服务(节假日除外)。

2.在保修期内,乙方根据甲方的机况,定期上门对机器进行维护保养。

3.在保修期内,如果机器需要更换配件,乙方只收取材料费,不再收维修费。

4.在保修期内,甲方须使用乙方提供的消耗材料及零配件,如由此而发生质量问题导致机器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否则由甲方负责。

在保修期内,乙方按优惠价供应甲方机器所需使用的复印纸,消耗材料及 零配件,并免费送货上门和安装。

5.保修期内的差旅费,保修机器在乙方所在城市的市区,由乙方承担,在城区以外,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根据复印机的状况,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收取甲方复印机年保修费 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本合同自交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行_______份。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__________ 乙方(章): 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保修合同范文

乙方:_________(保修单位)

为使甲方的机器保持最佳性能和工作状态,乙方依据此合同由工程师为甲方提供保修服务。

一、保修期限:自签定协议起_________年(期满后再办理续保)。

二、保修期限内,乙方主动每个月为甲方机器上门保养一次,每个月检修一次。

三、甲方在日常使用中如遇机器故障,拨打乙方服务电话:_________,乙方将在五小时内派人上门检修。

四、甲方所需黑粉、感光鼓等消耗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保证供应纯正的消耗品及零配件,并负责送货上门。

五、保修期限内,乙方将机器的运行状态和维修情况记录在案,建立“机器维修档案卡”,以备查或管理。

六、机器如遇大修,根据需要可提供备用机。

七、下列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他人擅自拆装或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坏;

2.使用假冒或伪劣消耗材料造成的故障和损伤;

八、保修费用:_________(每年一次性收取)。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3篇:保修合同范文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Χ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Χ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__,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__为______________年; ⒊ 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Χ、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λ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λ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第4篇:保修合同范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服务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一)维修方式:

? 1. 为了保障甲方办公设备的正常使用,合同期间内,乙方定期为甲方的办公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定期 30 天保养一次。

? 2. 当甲方的机器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维修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到,在最短的时间内为甲方排除机器故障。

? 3. 维修地点一般在甲方办公处,若由于所排除的故障需要仪器测量,或者甲方办公处不能修理;还有乙方工作人员不想打扰甲方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这几种情况应由乙方维修人员带回乙方公司维修。

? (二)说明:

? 1.乙方维修人员应为甲方人员讲解明白如何正确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的一些常识。

? 2.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的办公设备需要更换零部件,乙方维修人员应讲明白更换这些零部件的原因,以及不更换这些零部件所造成的后果,甲方应尊重乙方技术人员的意见,零部件的成本费用由甲方支付。

? 3.为确保甲方办公设备正常使用甲方应尽可能地使用乙方所提供的零部件和消耗品。

? 4. 如甲方人员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机器损坏;或甲方的某一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负责人没有通知乙方,甲方就擅自处理,这两种情况不应有乙方承担责任。

二、维修办公设备范围及服务收费标准

办公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台):________________

服务费(元) :_____________

服务费合计(元):__________

复印机 :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机:____________________

打印机 :___________________

碎纸机 :___________________

三、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有效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第5篇:保修合同范文

乙方:北京市XX装潢公司

鉴于乙方承包装修之甲方某公寓XX号房屋工程已于 年 月 日交付使用,有关细项质量需进一步观察,目前有关工程细项已需维修养护,故甲、乙双方就工程的保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在保修期内工作范围为:

就装修工程所涉及全部项目(以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预算明细表及 年 月 日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列明为准)的损坏或质量问题进行更换或修复。如木门变形、裂缝,所有漆面脱落、起皮、鼓包,壁纸鼓包、脱落,房顶出现脱落,所有器具因质量原因出现的损坏及其他质量问题。属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

3.目前工程已存在的问题及乙方责任:

3.1 花岗岩地面有5块有1/3空鼓,1块4cm缺角,1块1/3断裂,若在保修期内有空鼓的花岗岩出现断裂,乙方应予更换,材料费及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或由乙方返还断裂部分的材料费及相应各项取费。

3.2 护墙板的板面目前变形较重,乙方应于 年 月份前进行更换或整修。

3.3 木门现已变形,乙方应于 年 月份前进行整修。

3.4 壁纸卷边,乙方应于 年 月份前进行整修。

3.5 厨房洗菜盆下水管无反水弯,乙方应于 年 月份前新购反水弯并进行更换。

3.6 前述各项问题的整修或更换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均由乙方负担。

4.乙方工作方式

在甲方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并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后7日(节假日包括在内)内,乙方须安排熟练的技术工人带料完成整修或更换工作,费用由乙方负担。

5.法律责任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无故拖延达14个工作日不予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扣除工程尾款人民币 元;若甲方因该质量问题造成其他损失,甲方除有权扣除工程尾款外,还可采取法律许可的其他措施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6.结算

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虽出现质量问题但乙方整修及时并令甲方满意,保修期结束后七日内,甲方将尾款如数结算予乙方( 年 月份乙方将第3条所述问题整修结束后,若甲方感到满意,可以结算)。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A公司 乙方:北京XX装潢公司

第6篇:保修合同范文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7篇:保修合同范文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项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绿色环保装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保证工程实行环保设计、采用环保材料、进行环保施工、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2 、可检测工程(符合本合同4.1 及4.2 款的要求)验收后,甲方如果认为有必要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可以委托下列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国家建筑材料检测中心- 室内环境检测总站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3 、室内环境空气检测项目为“甲醛”、“苯”、“tvoc”三项,检测数据以本合同列出的,上述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为准。

4 、甲方同意在室内空气进行检测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否则检测结果无效,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4.1 检测须在未搬入家具,未配置木地板、橱柜等项目的情况下进行;室内所有对环境能产生影响的材料(如板材,涂料等)均须为乙方报价明细上和增减项单上的项目,且为乙方提供。

4.2 如果有非乙方施工项目,或有未与乙方书面约定(指合同或变更单)而进行施工的项目(包括数量增加而未有书面约定的),检测结果无效。

4.3 检测时间应在可检测工程完工验收_________ 天(不算做工程延期)之后进行,在此期间,室内必须每天24小时通风换气,地漏和下水管须用遮盖物封闭。

4.4 检测由乙方专职人员(非施工人员)、检测中心专业人员、客户三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唯此情况下进行的检测视为有效。

4.5 符合本合同列出的,具有国家资质检测机构所要求的室内、室外空气条件、温度等其他必要条件。

5 、由于装修引起室内空气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了环保不合格的材料,因此如果室内空气经检验不合格,则首先要在使用材料上寻找原因。甲、乙双方首先共同查找在检工程中的材料,如果发现有本合同4.1 及4.2 条款的情况或行为,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责任由甲方负责。如没有发现本合同4.1 及4.2 条款的情况或行为,装饰所用材料全部为乙方承诺使用并提供的材料,责任由乙方负责。

6 、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原因除装修污染外,还有建筑主体、家具等污染,对装饰装修以外的污染,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室内空气不合格,乙方按下列步骤解决:

7.1 进行综合治理,治理期限为一个月,治理造成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期,乙方每日按合同造价的3 ‰承担违约金。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之前的时间(以检测报告上标明的出具时间为准),不算做工程延期。

7.2 治理结束后,经检测室内空气仍不达标的,乙方为甲方办理退单,并退还甲方已交全部施工款。

7.3 乙方退还甲方已交全部施工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不再负有其他责任。

8 、由于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含量会因挥发越来越少,因此空气质量不存在保质期。

9 、本合同必须与施工合同同时签定方可有效。乙方拥有对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第8篇:保修合同范文

保险合同建立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良好沟通的基础之上,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来评估是否同意承担风险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高低。因此,作为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也要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准则,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础。然而,因为保险行业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有别于普通商业合同中禁止欺诈的一般诚信原则,保险合同中的诚信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尽到最大诚信义务。英国2015 年保险法已于2015 年2 月12 日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并将于2016 年8 月12 日开始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被认为是近一百年来英国保险法上最重大的变革,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依然被保留了下来,但新法结合当今保险业的发展,对该原则进行了重大的变革。鉴于海上保险所具有的国际化特征,以及英国在国际水险市场的重要地位,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本文在回顾英国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背景及其法律现状的同时,结合新法对该原则所作出的重大修改以及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简要的提出新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二百多年前的英国,在著名的Carter v Boehm①*案中,Mansfield大法官将诚实信用原则首次引入英国普通法。此案中,他清楚地解释了为何诚信原则对于保险合同尤为重要: 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与投保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通常掌握在被保险人手中,保险人依赖并且相信被保险人不会隐瞒他所知道的事实,也相信被保险人不会对其做出误导,从而使得保险人在以为风险不存在的情况下评估风险。**Insurance is a contract of speculation. The specialfacts upon which the contingent chance is to becomputed lie most commonly in the knowledge of theassured only; the underwriter trusts to his representation,and proceeds upon confidence that he does notkeep back any circumstance in his knowledge to misleadthe underwriter into a belief that the circumstancedoes not exist. ***Mansfield 大法官在本案中的这段判词成为了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该法第17 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之上的合同,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最大诚信原则具有相互性,保险人及其人同样对被保险人具有诚信义务,只不过在实务中,涉及保险人履行该义务的案件很少出现。除此之外,最大诚信原则存在于整个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只不过在合同订立时,诚信义务大多表现为告知义务; 而在合同订立后,诚信义务多存在于索赔和理赔之中。

三、我国保险法下的诚信义务

在我国,有关保险法的一般规定是1995 年10月1 日颁布的(2002 年10 月28 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海上保险则由1993 年7 月1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第12 章海上保险合同调整,当两部法律存在不同规定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一般规则, 《海商法》优先适用。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最大诚信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保险法》的第5 条,保险活动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项规定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均有所体现,因此这条原则性的规定也当然适用于我国海上保险法。而且,我国海商法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均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也体现出法律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所要求的诚信标准要高于一般保险。由此不难看出,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使用最大诚信一词,但是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充分彰显出了英美法系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同样适用。我国海商法的第222 条和223 条分别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第222 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因此,类似于英国2015 年保险法的规定,我国海商法同样要求被保险人将其知道的和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主动告知保险人。同时,我国法律对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间也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磋商阶段起至保险合同订立前,均要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单独对被保险人的陈述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免除条件上,我国法律仅规定只有当保险人对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未向被保险人提出询问时,被保险人才无须履行告知义务。这样的规定与英国海商法下的免除条件相比,明显更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而加重了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这对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言并无益处,因此,我国海商法应对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免除条件的范围做出适当的扩大,对那些能够减少涉保风险的情况以及保险人主动放弃知晓的情况,允许被保险人免于向保险人告知。

另外,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 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对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与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且不论该情况重要与否。相比于英国2015 年保险法中的被保险人应当告知保险人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所有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存在着很大区别。另外,我国海商法的第224 条规定保险人对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无权保留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这从侧面反映出了保险人同样对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上,我国海商法的第223 条区分了被保险人故意和非故意未告知的两种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保费,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并非故意违反了告知义务,则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费,保险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其仍应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投保人未告知的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

相比于英国2015 年保险法的救济措施,我国海商法的这一规定并未引入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情况对保险合同的具体影响程度的这一衡量因素,而仅考虑了投保人的主观状态,因而显得不够客观和合理。我国保险法的第16 条还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告知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高低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条特别规定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 日内,这是中国保险法所特有的,该权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仍不行使的,则保险人不再享有该解除权。我国保险法的这一规定可能是本着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的,但是其合理性值得探讨。

第9篇:保修合同范文

缺陷责任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19.2款中约定为:“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在第1.1.4.5目中将缺陷责任期定义为“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保修责任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为:“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可见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由合同双方根据承包项目的需要约定,保修期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约定。

二、合同条款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异同

“缺陷责任期”这一用语是借鉴于国际工程惯用的FIDIC条款。在国内,《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版)》中都是使用质量保修期这一术语。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同时使用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两个术语。虽然这两个术语都有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应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的意思,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1.相同处

a.项目内容相同,在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已交付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给予修复。

b.期限的起算时间相同,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均是从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

c.承担修复缺陷的费用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2.区别

a.期限不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质量保修期不少于1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的范围和期限。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b.效力不同。质量保修是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而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至少应包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期限不得短于法定的期限。否则,约定无效。缺陷责任范围和期限由双方根据合同项目的特点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c.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保证不同。在保修期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约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设定为建筑物的合理正常使用年限。《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责任是通过质量保证(保留)金的形式体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第1.1.5.7目质量保证金定义为“合同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第17.4款约定发包人从支付的进行款中扣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d.质量保修责任与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定的联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没有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法律规定。工程实务中扣留质量保证金是惯例作法。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对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可以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留一定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三、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期限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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