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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监管论文精选(九篇)

预算监管论文

第1篇:预算监管论文范文

(一)设置科学的预算管理组织机构

要想推动企业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定要不断建立健全预算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以董事会为主要领导的专业委员会,构建科学的预算管理决策机构,主要对企业的预算目标进行明确,制定完善的预算方法,加强预算方案的审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预算考核评价体制并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针对企业相关预算矛盾纠纷实施仲裁。企业应设置财务部门或者计划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的预算组织管理工作,对企业预算实施科学汇总、审核,确保预算平衡。企业内部生产职能部门以及投资职能部门应联合基层单位共同开展预算编制工作,并对各项预算制度进行有效贯彻和执行。此外,预算编制部门以及执行部门作为预算责任主体,一定要对预算工作的开展和执行结果全面负责,深入研究造成执行效果不佳的因素,进一步明确企业预算组织体系,避免因为人为控制预算影响预算工作的客观性。

(二)完善企业预算考核评价制度

企业预算考核评价在整个预算管理工作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不但是企业预算循环的终结,同时也是企业预算循环的开始,预算考核评价能够发挥一定激励作用,促进良好的人员沟通,实施有效的预算控制。企业不但要定期针对不同预算执行部门、人员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还应该要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及时挖掘和分析预算执行结果与企业预算指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分析造成差异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实现动态考核评价。此外,综合分析考核评价对象的特点,在对个人实施考评的同时还要进行集体评价,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综合考虑企业具体需要,根据内容的不同开展直接作业考评以及间接作业考评,实现对不同作业类型的差异化考核评价。

(三)加强企业预算监督管理

企业必须不断加强预算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预算监督机制。企业相关预算管理部门必须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根据《预算法》以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的要求,认真实施预算监督,针对企业预算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深入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科学的解决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举措。另外,必须深入研究财政预算编制的常用方法,尤其是那些公开性手段,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性,保证良好的透明度。企业预算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积极与政府职能机构进行深入沟通交流,争取获得政府部门的支持以及肯定。财政方面,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政府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提高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四)完善企业预算管理相关制度

要想促进企业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必须要制定科学、系统的预算管理体制,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保证企业预算管理制度与企业发展需要相符,针对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约束管理,制定科学的约束标准及规范,提高预算管理有效性,进一步提升企业总体工作效率和质量。企业必须要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细化,保证预算相关制度具体而详细,充分发挥其对于基础性管理活动的监控作用,使企业各项生产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准确把握企业发展方向,提高企业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决策失误。最后,企业必须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岗位责任制度,并完善相关奖励惩罚机制,开展科学的预算管理,发挥良好的激励作用,调动员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培养良好的工作责任感,挖掘员工潜力,实现员工的价值,并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五)提高企业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企业预算工具越来越先进,技术革新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国企业应该不断提高企业预算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开发预算系统潜力。一些大型中央企业集团可引进并充分利用ERP全面预算系统,为企业预算工作提供良好硬件条件,提高企业预算工作有效性。ERP全面预算系统的应用能够为成员企业的预算编制工作以及预算分析工作提供有效的管理平台,该系统支持滚动预算以及零基预算等多种预算编制途径,ERP信息化预算系统的使用能够根据业务流程针对整个预算编制进行动态指导,促进业务系统以及预算系统的有效结合。在采用业务系统实施业务处理的过程中,ERP预算系统会自动按照预设条件动态监控预算工作的执行状况。通过使用ERP全面预算管理系统,企业能够激发成员企业参与到预算编制工作及分析工作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编制效率的提高,缩短编制周期,保证良好的预算管理质量。

二、总结

第2篇:预算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 政府预算; 预算监督; 机制

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性文件,其强大的法律约束力是其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近年来,在我国公共财政机制的建设进程中,预算管理制度本身的改革增强了预算管理的计划性、法治性、公开性,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还存在着预算监督的法制保障不完备、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预算监督的有益经验,逐步改善我国政府预算监督机制不尽完善的问题,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一、预算监督的理论依据

(一)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委托―理论认为,委托人和人的目标冲突与信息不对称是委托问题的核心。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经济人假设下,人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未必一致,他可能去追求个人利益而把委托人的利益放在次要位置甚至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委托人为实现既定的目标,必须设计出一种合适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主要有基于行为的监督机制和基于结果的监督机制两种)以限制人偏离委托人的行为,促使人会像为自己工作一样去努力行动。

目前世界多数国家的人口规模、地域范围、公共事务都是庞大繁杂的,所以从技术效能角度来看,即使是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也不可能让每个人直接地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是直接实行间接民主,即采用公共权利的委托机制。委托关系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如今,委托关系也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可以“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中,存在于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级上”。政府的委托存在多重委托与多重,政府财政活动中的多层委托链条是:原始人――委托人民代表(议会)――委托政府――委托财政部门――委托政府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业。因此,在一切委托机制中都必须有对受托者的约束、控制、监督,监督是构成委托机制的必要环节。从原则上讲,对受托者的监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受托者的目的。由于政府是由众多个人组成的若干公共机构,受追求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驱动,政府往往会违背委托人的期望,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为了保障国家的公共利益,必须建立健全预算监督机制。

(二)分权制衡理论

分权制衡理论即“三权分立”学说,是西方理论的核心,其根本出发点是为了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权利。该理论认为,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只有分离和相互制衡才能实现有效监督。

分权理论的思想源泉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中提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了系统的分权与制衡学说,从而为西方现代政治制度提供了基本框架。孟德斯鸠提出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且认为必须将这些权力分开,分别授予不同的机关。三权不仅要分立,而且要相互制约。孟德斯鸠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制约比分离更重要。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是集西方分权思想之大成的一个完整体系。概括起来,其基本内核包括三点:一是公共权力应当分立;二是公共权力之间应当相互监督制衡;三是人民享有最高权力,并由代议机构具体负责行使。

(三)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中之一就是以公共选择理论作为财政决策定位的理论依据。而西方公共选择理论把政府的预算决策看成是由公共产品的供求双方相互决定的过程,政府通过预算收支提供的公共产品应符合公众的偏好或意愿。为了揭示社会成员对公共产品的偏好,并把社会成员的个别偏好集中成为集体偏好,从而作出符合公众意愿的决策,预算决策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政治程序进行,国家预算的内容要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有权监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这就要求国家的预算在很大程度上步入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的轨道。公共财政理论要求财政监督。从财政职能的定位上看,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是弥补市场失灵,其社会效益远远大于经济效益,由于政府工作人员的“经济人”行为,可能导致政府职能的错位;从财政支出的定位看,公共需要是区别于私人消费的需要,是市场不能满足的需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需要。满足公共需要的事务是代表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事务;是只有政府出面组织和实施才能实现的事务;是企业和个人不愿意举办而又是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事务。因此需要预算监督政府行政中的短视行为。从财政资金的筹集方式看,预算监督可以避免公共权力的滥用;从财政决策的定位看,预算监督可以保证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都符合公众的根本利益。

二、西方国家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特点

(一)预算监督法制化程度较高

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预算决策程序不尽相同,但在重要的决策程序上却是一致的,即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其原因在于法治的作用。这就是用法律来划分政府各部门间的事权与财权。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中,通常有大量的涉及财政预算方面的条款,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对预算问题作出的规定,有的甚至非常详细,涉及到预算活动的各个环节。

严格的法律约束使政府预算的预先计划功能得到实现。立法机关充分行使国家预算权,政府预算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在严格的法律制度约束下进行,任何个人,包括最高行政长官,都无权改变任何预算项目。在日本,管理监督将依法监督放到了首位,国会、审计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管理监督的职责、程序,均以法律为依据;美国1921年通过的《预算与会计法案》,对预算监督的具体程序和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

(二)预算监督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的全过程

1.西方国家在编制方法上大体上是一种“主动编制”的预算。西方国家的政府预算,无论县长、市长,还是州长甚至总统,都要为本级政府总收入和总支出制定总目标。在美国,编制预算的第一阶段首先是预算局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直接编制政府各部门的预算。预算局拿出一套预算后,再与各部门见面,是一种“主动编制”的方法。

2.编制滚动预算,进行收支预测,政府预算实行跨年度约束。西方国家多数编制滚动预算或中期规划,进行收入与支出预测。收入预测细至每月都要对各税种进行逐个预测与分析。支出预测又根据数额大小的不同而采取统计方法或因素分析方法。这显然有助于了解将来的社会经济发展信息,使得政策制定者可以适时提出相应的对策。

3.时间充分的预算审议制度,使预算的规范化真正得到了体现。预算编制及论证时间长,从时间上保证预算过程的规范化。西方国家预算编制与论证过程一般都比较长。例如,法国议会从每年10月份的第1周开始讨论预算案,直到12月份,议会审议预算的时间长达3个月。德国议会审议预算的时间有3个多月。(表1为预算编制模式的国际比较简表)

(三)预算监督机制健全

预算监督权力之间的合理配置和相互制衡是西方发达国家有效实施预算监督的一大特色。各国在分权制衡原则的指导下,已经形成议会或国会的宏观监督、财政部门的日常监督和审计部门的事后监督相结合、多层次的预算监督机制,大大提高了监督的效率。首先,预算监督权是立法机关的基本权力之一。从各国的情况来看,虽然立法机关对预算过程监督的力度有强有弱,但预算监督权无一例外是立法机关的基本权力之一。这也是西方国家议会至上原则在议会职权行使方面最重要的体现。其次,相对独立、专业的审计机关是辅助立法机关监督预算情况的重要机构。再次,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部门对政府预算行为实施内部监督。为确保每个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各个行政层级都能够依法、合理、有效地履行职责,政府首脑和部门负责人有必要对各个政府部门行为进行内部监督,防范可能的违法违规行为,划分和界定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中西方预算监督机制背景的比较

(一)预算制度建立的背景不同

西方预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西方社会从封建专制逐步走向民主法治制度过程的缩影,预算制度和预算监督的建立是公共财政取代王权财政的标志。西方国家的预算制度和预算监督建立的背景是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我国于1994年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我国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些计划经济时期的思维。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有本质不同

当今世界各国,代议机构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主要目的在于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的滥用。我国是人民民主国家,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有本质不同。但权力应受到制约却是共同的。人民欲真正实现当家做主,作为公共权力制衡器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制约预算权力,防止政府权力扩张和滥用,这既是人民正当的权力要求,也是宪法赋予人大的神圣职责。

(三)预算监督的重点不同

我国预算监督的内容包括立法对政府的预算监督和政府财政等部门对其他各部门与单位的预算监督两部分。西方多侧重于立法对政府的预算监督,在其监督主体中,立法机构是第一位的;而我国更多强调上级财政对下级政府、财政等部门和对其他各部门与单位的预算监督,预算监督作为财政监督的一部分而存在,而财政监督的主体被明确为财政机关。

(四)预算监督具体程序上的差异

在西方,通常政府预算支出、监督检查、具体支付是相对分离、相互制衡的,一旦发生冲突,也有具体明确的解决冲突的程序机制。如法国通过财政监察专员制度和财政公共会计制度进行财政监督与检查。我国在政府预算支出、监督检查与具体支付方面,其相互分离与制衡程度较西方弱,若有冲突,通常是靠领导从中调解,缺乏具体解决机制。

四、我国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现状分析

虽然近年来,我国财政部也陆续颁布了相关行政法规,财政立法速度加快,预算监督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部门之间的积极配合形成了较好的联动效应,提高了预算监督检查的整体效能。但与发达国家的比较来看,当前我国预算监督体系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预算监督的法制保障不完备

我国《宪法》及《预算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批、监督预算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审批、监督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程序和步骤等并无专项法律规定,实际上预算审批、监督工作仍然难以进行。立法不完备,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预算监管工作难以覆盖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导致在财政监管执法上尺度偏松,手段偏软,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管的权威性。

(二)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相互冲突

我国现有的法与法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问题,使预算执行和预算管理工作无所适从。我国现在除了《预算法》以外,农业、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法律和卫生、环境保护、文化宣传等方面的规章,都对地方财政相应项目的支出作了具有约束性的规定。但因法律间衔接问题导致财政部门执行预算时无法完全满足这些规章“法定支出”的要求,预算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也使各地的预算管理工作无所适从。

(三)财政预算监督理念滞后

目前在财政预算监督工作中,一些地方往往局限于就预算监督而预算监督,只注重了对预算资金安排的合法性审查,常常忽视对资金安排合理性及资金投入产出绩效的评价。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法律相对滞后的现状,要树立新的预算监督理念,即财政预算监督应做到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重,注重监督政府财政预算运转中的情况,督促政府及时改进,以提高财政预算监督的质量。

(四)财政监督中绩效考核指标缺少客观的评价体系

目前在我国已有的财政监督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还缺少准确反映预算客观性的指标,多数考核指标的选定多是以收入、支出的金额、完成进度为主,科学性、公正性有待提高。因此,财政监督存在较多的漏洞,各种打球的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出现,蚕食着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五)预算活动顺序倒置,不利于有效监督

从预算编制的时间看,国务院每年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预算的指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本级总预算,应当在下一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就是说在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还处于编制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2月下旬3月初才召开,这就造成预算先执行、再编制、后审批的局面,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浅析我国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现状的成因

预算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预算监督问题的成因,同样是多方面的。

(一)预算法律制度适应性、法定性和科学性不强

一是预算法律适应性不强。目前,各级财政的收支结构及管理内容等发生了重大改变,而以预算法为核心的财政法律制度未相应作出调整,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二是法定性不强。从实践来看,财政法律体系在整个行政法规体系中处于滞后和较弱的位置,如目前已有教育法、农业法等法律超越预算法。三是科学性不强。由于目前没有出台规范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收入分配关系的法律,无论是预算编制和执行,还是财政收入和支出,都存在制度性缺陷。

(二)财税体制与预算体制不完善

一是收入分配体制不完善。实行分税制后,有效地增强了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许多地方财政越来越依赖于中央的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给地方政府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二是支出政策不完善。随着国家改善民生力度的加大,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政策越来越多,对地方财政预算带来了较大冲击。

(三)我国财政信息公开法规和细则不明确

一是财政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不全面。目前,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于财政信息公开的规定比较简单,只是大概规定了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或者接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但在具体操作上,对一些十分复杂的问题没有明确和细化。二是政府机构缺乏主动公开信息的意识。在任何国家,官员都具有很强的意愿去人为制造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三是技术和管理因素对财政信息公开的影响。财政信息公开不仅涉及制度问题,而且还包含着复杂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因素,比如预算分类、预算科目设置、政府的预测统计能力在管理中的应用等一系列问题,制约了预算监督向广度和深度推进。

六、增强我国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

如果从表面层次看,预算编制的改革仅仅是属于编制技术的改进,而西方有几百年的编制经验和先进的编制技术,我们完全可以引进或借鉴过来;从更深层次分析,我国预算编制的改革更是一场政治机制改革,在其背后是对多年形成的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针对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多样化、分散化的特征,当前解决预算监督问题的关键在于构建一个规范、高效、便于实施的预算监督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我国政府预算监督的法治建设

对我国而言,增强财政预算监督机制,必须从完善预算基本法律制度入手,要站在法律的高度理解和规范预算管理的各个方面。通过建立以立法机关为主导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依法界定政府预算的边界,增强立法机关审查批准预算的可操作性,使专门委员会成为预算审批监督的核心等措施,健全预算编制、预算漏查批准机构等预算主体资格制度、预算管理职权划分制度、预算监督制度和决算制度等。

(二)明确我国政府预算监督主体的权责

完善我国政府预算监督,必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政府预算监督协调机制。包括人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公众及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应做到交换情报、共享信息、协调任务,对预算监督各主体的职能与权限以及各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加以科学界定,从而真正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使有限的政府预算监督资源得到最大限度、最高效率的发挥。

(三)形成有效的公众监督机制

为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强化预算监督,应提高政府预算活动透明度,减少政府预算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即财政主管部门应适时向公众提供关于过去、现在和预测的政府预算活动的充分信息,给公民表达意愿、参与公共选择的机会,从而有效提高预算决策的透明度,防止权力的滥用。

(四)编制中期滚动预算

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编制具有强约束力的中期滚动预算可以为预算监督打下良好的基础,因为,第一,定期编制我国某些投资大、建设期长的项目中期预算,则监督主体能通过中期预算对这类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进行监督;第二,中期预算对于年度预算应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中期预算也是各监督主体进行监督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以将年度预算与中期预算进行比较监督,研究年度预算是否符合中期预算的发展要求。

(五)规范预算编制时间,细化预算编制科目

目前因为各级财政预算编制时间太短,从而造成我国预算编制较粗、质量较低。因此要尽可能规范预算编制时间。细化预算编制主要是细化预算科目,这有利于预算的顺利执行,一是有利于加强各部门工作计划性;二是便于财政、审计部门对各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

【参考文献】

[1] 岳树民.略论强化预算约束[J].吉林财贸学院学报,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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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伟.论完善我国政府预算监督[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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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徐曙娜.走向绩效导向型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第3篇:预算监管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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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传统国库分散支付制度及其弊端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政、金融以及宏观调控等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都得到了极大发展

【关键词】我国传统国库分散支付制度 其弊端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本页关键词】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双刊号CN期刊

【正文】

我国传统国库分散支付制度及其弊端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政、金融以及宏观调控等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都得到了极大发展, 但国库职能与管理的理论与改革研究却一直处于滞后状况, 传统意义的国库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因此对现代意义的国库管理理论进行深入地研究, 并指导国库管理的改革, 既是国库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外部环境改变的必然。

二、我国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 转变政府职能和构筑公共财政框架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所有财政收支活动必须符合公平和效率两大原则,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就是要实现资金支付上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同时,转变财政职能需要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 尤其是要加强财政对事前、事中的监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克服了过去财政无法进行事前监督的弊端, 在资金支付之前就可以知道资金的使用去向, 从而使财政的作用发挥得更为全面有效。( 二) 财政资金支付制度应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加入WTO 必然要求财政支付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公共财政支出框架, 在许多方面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 后, 在经济制度安排和体制创新方面应以国际准则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为借鉴。目前, 市场经济国家在财政资金支付方面大都实行国库单一账户, 库款集中管理, 支票集中签发, 资金集中支付, 政府各部门不在银行开设任何账户, 这是对财政收支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办法。( 三) 预算管理改革必然要求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算管理是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 再到预算监督的全方位管理。三方面相互联系, 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目前, 我国预算编制改革己经启动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在预算执行上, 特别是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手段上仍实行分散支付制, 导致财政资金使用分散, 运行效率低下, 监督不力, 难以调控的被动局面。因此, 要完善预算管理改革, 除按照零基预算方法、综合预算原则、部门预算方式早编细编预算外, 还必须实施预算执行改革,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三、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措施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涉及面广, 情况复杂, 任务相当艰巨。要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 不仅需要改变传统观念和传统管理方式, 而且需要采取必须的改革措施, 扎实细致地做好制度性和操作性的基础工作。( 一) 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现行账户体系设置、财政资金拨付程序都进行了重大改革, 并涉及银行清算制度, 需要相应重新修订《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同时, 为了改革的顺利实施, 还要制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 为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二) 建立高效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资金清算系统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技术基础, 也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最终结果。通过这些管理系统, 可以节省财政管理的时间, 充分收集财政管理所需的资料, 提高财政管理效率。也只有在这种高效而健全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下,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率。( 三)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上存在着委托关系, 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所以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 针对资金的申请、使用、支付、清算流程, 建立资金的监管体系, 提供制度上和机制上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在目前根据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际, 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 建立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的基本目标是: 建立以财政资金支付实时监控为中心、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动态监控系统为手段、以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管制度为基础, 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方式, 强化财政事前、事中监管, 建立健全国库动态监控体系, 保证预算执行的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四、小结考虑到我国目前国库集中收入制度改革的条件尚未成熟, 改革要循序渐进、逐步深入, 目前各地只对国库支付制度进行了改革,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推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这项制度的推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存在诸多困难, 因此有必要对它从理论到国际通行经验等方面作出深入研究, 并结合我国的改革实践, 从而得出适用于我国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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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预算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地市级;邮政企业;预算管理

一、地市级邮政企业预算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一)预算管理工作理念有待完善

预算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涉及到了邮政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具有“全面性、全额性、全员性”。但是一些地市级邮政企业的管理层和工作人员预算管理工作理念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仍然认为预算管理只是进行收支预算,没有将业务预算、投资预算、工资性支出预算等内容考虑在内,更有甚者甚至把预算理解为是财务部门控制成本及资金支出的计划和措施。这种理解过于片面,不利于领导和各个部门工作人员顺利安排和更好地配合预算管理工作。同时,一些邮政企业对于预算管理的宣传力度不够,不能够及时向各个部门贯彻和落实先进的预算管理理念,间接导致一些部门不能够为财务部门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基础信息。

(二)预算管理体系有待优化

部分地市级邮政企业预算管理体系不健全,存在着组织结构上的漏洞,没有对岗位责任进行明确,更甚者没有明确预算管理部门。这样一来,不仅存在着预算目标、预算审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考核各环节之间缺乏联动性的情况,而且一旦出现问题难以落实到具体人员,进而导致预算管理工作的作用难以被充分发挥出来。

(三)预算编制不符合实际情况

预算编制是邮政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预算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对预算执行情况造成一定影响。现阶段,我国一些地市级邮政企业通常运用增量或减量预算编制方法开展预算编制工作,但是这种预算编制方法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主观性过强,容易造成企业整体预算指标与实际内部和外部环境脱节。

(四)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部分企业在开展预算管理监管工作过程中存在着片面性,只将关注点放在利润预算执行上,忽视了资产预算、投资预算和资金预算管理方面的监管。这样一来,出现问题难以被发现进而及时反馈给上级部门。同时,一些企业由于监控、分析、预警工作做得不到位,没有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预算完成指标非理性波动现象进行准确分析,仅仅是对财务数据进行对比,这样也会间接影响预算管理的顺利推进。

二、地市级邮政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完善措施

(一)优化预算管理工作理念

首先,地市级邮政企业的管理层和工作人员应当优化自身预算管理工作理念,积极学习预算管理相关知识内容,不仅要重视收支预算工作,而且还要业务预算、投资预算、工资性支出预算等内容考虑在内。这样一来,领导在安排预算管理工作过程中不仅更有侧重点,而且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能够更好地配合工作;其次,邮政企业应当加大对预算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管理层可以采取会议、活动等多样化方式向各个部门贯彻和落实先进的预算管理理念,提升各个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最后,邮政企业还可以向其他一些预算管理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取经,积极学习其他同行业企业的预算管理成功经验,并考虑是否适应于本企业,进而促进自身预算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二)完善预算管理体系

首先,地市级邮政企业应当完善组织结构体系,积极构建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编制机构、预算监控与协调机构和预算反馈组织并明确岗位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能够落实到具体人员,间接促进预算目标、预算审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考核各环节之间的联动性;其次,企业还应当完善预算组织、编制、审批、质询、分析、反馈等配套制度,使预算管理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有章可循,为预算管理工作的落实提供一定保障。另外,还有加强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做到预算编制合理准确,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相互之间的需求情况,保证信息畅通,只有各部门全员参与才能发挥预算管理的作用。

(三)完善预算编制方式方法

首先,地市级邮政企业要选择业内最优水平作为标杆建立成本费用预算标准,并运用“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核算统一”的模式测算成本定额标准;其次,邮政企业不应当仅仅是运用以往的信息数据来进行预算编制,而是应当安排专人下到实际工作中去调查企业运营实际情况后根据当年情况进行预算编制,使编制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最后,在预算编制流程设置上,邮政企业可以采取“先总后分、总分结合”、“先上后下、上下结合”的编制流程,要求企业各个业务部门谨遵“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流程配合预算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而间接促进预算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另外,无论什么预算编制方法都要注意预算下达时间,提前做好预算编制,保证年初就严格执行预算,不留预算管理的空白时间,这样才能保证全年预算的贯彻执行。

(四)加大对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

邮政企业要想更好地实现预算目标不仅要在预算编制工作上下功夫,而且还要重视预算管理监控工作的开展,在这里可以从预算执行监管、预算反馈监管以及预算调整监管三个方面出发推进监管工作。第一,预算执行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分析自身预算的完成情况,特别是一些超出预警阀值的指标要进行重点分析,在适当时机可以采取发质询报告或现场质询等方式深入分析指标异常情况,总结归纳产生差异的因素,及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第二,预算反馈监管。对于一些不可控因素引起的差异,预算监管部门应当总结原因及时反馈给上级管理层,使问题能够被及时拿出来讨论,得出解决方案;第三,预算调整监管。企业管理层对已经调整的预算方案,在实施之后要实行预算调整动态监管,关注是否能够在限定时间内回归预算管理目标,如果在此期间由于人为原因影响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应当采取一定强制措施处理问题以间接促进预算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三、结束语

近些年来,我国地市级邮政企业积极推进预算管理工作,为企业未来稳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邮政企业在实施预算管理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优化预算管理理念、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完善预算编制方式方法以及加大对预算管理工作监管等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企业预算管理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石昕霞.电信企业预算管理常见的问题及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4).

[2]狄桂华.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面临的问题与改进对策[J].时代金融2013(9).

第5篇:预算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政府审计 工程结决算 财政评审

一、财政预算管理监督职能缺位

《预算法》就是对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进行的规范。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决(结)算评审,是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工作,也是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基础性工作。“两权分离”的制度,使财政预算管理放弃了工程决(结)算评审,放弃了国家赋予的职责,削弱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势必造成财政监管职能缺位。

二、不利于结论的公正和廉政建设

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是行使审计监督权,包括对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实施审计,监督纠错,保证结论的公平公正。财政评审过后,审计再行使监督职能,这种制度设计才是合理的。但由于”财政部门负责评审预算,审计部门负责竣工结(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这就必然使审计结论成为终审结论,这种制度设计在不能对审计结论实施二次监督的情况下,能保证审计决定的正确性?如果审计结论有错,难道只能将错就错?如财政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只是照单付费?例如,审计机关作为业主单位修建办公楼,财政预算1000万元,而审计机关的结算结论是1500万元,财政部门是不是应该直接认拨1500万?可不可以?显然是不合理的!它不能从制度上保证审计结论的公平公正。同时,不利于降低制度的廉政风险,不利于从制度层面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因为事实上,工程建设项目与一般的专项项目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财政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从预算到决算(工程项目涉及结算),是一个完整的运动过程,包括预算、追加减预算(工程项目涉及变更等调整预算)、决算、决算批复,向本级人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但对工程结决算,审计机关的工作前置,一次终审,财政付费模式,实质上由审计机关取代了财政机关对工程项目的预算追加减职能,审计机关变成了工程项目财政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也实质上赋予了审计机关的绝对权力,这是制度设计的缺陷。失去监督的绝对的权力自然不利于结论的公正和廉政建设。

三、混淆了财政评审与审计监督的关系

“两权分离”的制度模式,割裂了财政评审与审计监督关系,是对二者关系的错误认识。

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固有的内在链条,依据《预算法》赋予的财政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决(结)算审核,为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与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其评审结论是财政行政管理单位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重要依据。财政评审机构是财政部门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代行的基本建设资金监管职能后于1998年逐步成立的机构,是为政府投资把关的重要机构。目前,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审计部门也专门内设基建工程审计机构。但二者不可等同,更不可相互替代,它们有着各自应行使的职能。简言之,财政是管理部门,审计是监督部门,财政评审是事前管理,内部监督,而审计是事后监督、外部监督。职能的差异和评审工作特有的专业性导致了二者的工作重点、方式、方法的区别。即使现在审计机关为了及时取证,提高审计质量,实施“全过程审计”,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全过程及时监督,但其本身实质也是事后审计,须在财政执行预算管理后行使审计监督,而不是审计代替预算管理。

第6篇:预算监管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浅析

 

近年来,审计署每年都会将其审计的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以审计结果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而且审计和对外公布涉及的中央部门单位数也是逐年增加,成为其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同时,部门预算也已经成为一个公众话题,所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日益提高。

1.2选题的目的

本文经过对2009年9月审计署公布的第12号审计结果公告进行研读,试图通过将其中涉及到的54家单位的2008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问题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对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

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的数据分析

2.1审计结果的数据

本文的数据依据均来源于审计署2009年9月公布的第12号审计结果公告,所涉及资金仅限于公告中提及的范围。同时在将公告中提及的问题资金进行了一定的归类后,主要通过违规所涉及部门的绝对量指标,和各类违规资金占全部问题资金比重的相对量指标来对数据加以说明。

具体到审计结果公告来看:

1.公告中涉及挤占、挪用、在项目支出中开支其他用途等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的部门有40家,涉及的资金占全部问题资金的32.19%。

2.公告中涉及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问题的部门16家,涉及的资金占全部问题资金的32.71%

3.公告中涉及错报、错计、未按规定结转资金结余等会计核算问题的部门28家,涉及的资金占全部问题资金的9.19%。

4.公告中涉及账外账问题的部门14家金融论文,涉及的资金占全部问题资金的6.07%。

5.公告中涉及虚列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等编报不实问题的部门26家,涉及的资金占全部问题资金的5.61%。

6. 公告中涉及应收未收、面临或造成损失问题的部门12家,涉及的资金占全部问题资金的4.75%。

7.公告中涉及存在违规收入及收入应缴未缴问题的部门12家,涉及的资金占全部问题资金的3.45%。

8.公告中涉及扩大支出范围、为非财政拨款预算单位申请财政资金等超范围使用财政预算问题的部门25家,涉及的资金占全部问题资金的3.32%

9.公告中涉及未及时批复、未执行等问题的部门10家,涉及的资金占全部问题资金的2.71%。

以上数据中违规资金涉及比例最高的是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和预算未细化两类问题,均占到了全部问题资金的近三分之一,同时问题所涉及部门最多的项目也是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这一类问题,占到全部被审计部门的近四分之三。

2.2成因分析

审计结果公告中所涉及到部门预算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首先预算编制方面存在虚报、漏报、编制项目不具体等问题杂志网。其次预算管理方面存在执行不力、内控不严,预算资金存在风险和浪费、肆意改变预算资金的用途等问题。最后在预算监督方面存在审计意见提及的问题不能得到完善和纠正、预算的公开透明程度不够、部门内审不到位等问题。

本文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1.预算编制方面

第一,预算支出编制标准体系不完善、不到位。其中既包括基本支出的定员定额标准,也包括项目支出的标准。第二,部门预算的“上”与“下”在时间周期上不尽合理。从申报到审批再到拨付资金和执行存在较长的“时差”。第三,部门预算未能做到全覆盖。其中有的漏项是预算单位,有的是预算资金,无法完整地体现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性管理的基本原则。

2.预算管理方面

第一,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大量的财政资金结余产生,客观上造成资金沉淀,使得整体资金的统筹使用受到影响,降低资金使用效率,也产生了违规资金出现的可能。第二,在预算部门内部缺乏一个权力部门来对自身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等全过程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第三,部门的内控体系不够完备,财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这一点在预算级次多的部门、对外投资活动多的部门中尤为重要。第四,预算绩效的评价体系不完善,预算资金的效益衡量缺乏评判标准。

3.预算监督方面

第一,预算执行部门的自我监管水平,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发挥尚待提高。第二金融论文,人大、审计的监督范围、力度还有扩大和加强的空间。第三,政府预算不公开或者公开预算不具体,都使得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有限。

三、部门预算执行改进的建议

透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改进部门预算执行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3.1预算编制方面的建议

对于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编制首要的是要明确预算的综合特征;对于财政部门,预算编制主要是要完善和建立预算编制的标准体系。

1.预算编制部门应当建立一套在部门最高权力机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牵头,其他业务部门分工、配合的预算编制组织体系。因为只有在本部门最高权力机构的领导下,才能更好地将本部门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集中体现,反映出部门预算的综合性特征。

2.预算编制部门要将部门本级,以及所涉及的下属各级次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进来,不重、不漏,有细化、有汇总,形成一本预算。它是一个统一的计划,包括政府所有部门的开支。它是一个详尽的计划,要列举所有项目的开支,并对它们进行分类。[1]

3预算编制部门要消除本位主义,从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从合理、有效配置资金资源的角度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预算编制。树立对纳税人资金负责的观念,所有的资金分配,使用部门和人员不是资金的所有者,只是代行分配权。[2]对于项目预算,预算部门可以通过建立自己的内部的项目预算数据库,对于项目预算施行滚动管理,履行自己的内部管理职责,确保向财政部门上报预算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

4.财政部门应严格划分基本支出预算与项目支出预算,继续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建立和完善覆盖面更广的财政支出标准体系,为预算编制、预算审核、实际开支提供支撑,实现预算管理的不断细化。通过不断扩大试点金融论文,并最终覆盖全部事业单位,改变多年来通过基数法核定部门预算的做法。

3.2预算管理方面的建议

对于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管理主要是要明确预算强制约束性特征;对于财政部门来说,预算管理主要是加强对于预算资金的管理及其绩效评价。

1.预算编制部门必须明确预算是法律界定的一项制度,具有的约束力是刚性的杂志网。这个计划必须对政府的行为有约束力,没有列支的项目不能开销,列支的钱不得挪作他用。[3]那么即便某种环境因素导致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需要对预算进行适时的调整,也必须是严格按照调整程序进行,不得擅作更改。但是预算编制部门可以通过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来减少计划与实际之间的差异;可以通过结合当前工作与未来事业发展的目标,从中长期预算与即期预算综合考虑编制部门预算,从而保持了预算的稳定性,即满足了“吃饭”,也实现了“发展”。

2.以充分体现预算部门受托责任为目标,改革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针对政府会计、事业会计分别设计制度,完善预算会计的报告体系,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

3.财政部门可通过提前编制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等方式,减少目前预算编制程序下,部门预算“上”“下”的时差,同时应加强和规范部门预算专项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做到资金的统筹使用。如将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同行政单位一样按照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一方面避免沉淀,一方面也可避免预算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结余。

4.财政部门应当继续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项目支出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被考评部门今后的项目预算安排结合起来,兼顾约束与激励的平衡,为促进预算部门提高预算项目的质量金融论文,项目预算的效益,针对不同的考评结果可在以后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项目预算审批上区别对待。

3.3预算监督方面的建议

部门预算的构想最初是在财政部报送国务院的《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意见改进和规范预算管理工作的请示》中提出的,可以说这项改革本身是人大、审计监督直接推动的结果。随着时代和环境的改变,对于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形式和内容也不再局限于人大和审计,而应当是一个适应关注各方要求、特点的多方位立体监督体系。要建立和健全科学的民主决策机制和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预算管理公开、公正、规范、科学。

1.提高部门内部预算监督和管理水平。避免和减少由于一些部门内部监督的薄弱,财务内控机制不够健全,直接导致预算执行中挤占、挪用、浪费现象严重。

2.通过修订和完善《预算法》强化部门预算责任,明确追究责任制,强化预算的严肃性,明确政府预算的法律地位,依法监督。

3.加大预算信息公开的力度,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不断提高部门预算的透明度,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4.继续发挥人大、审计部门的预算监督作用。一方面扩大报送人大审议预算和纳入审计署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的部门范围,一方面也应在部门预算监督的范围纳入更多绩效考评的项目,应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的绩效审计,减少因各种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预防预算管理中的腐败行为。

参考文献

(1)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指南(2010年),财政部预算司

(2)2009年审计结果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官方网站,adudit.gov.cn/n1057/index.html

(3)杜娟,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研究

(4)王建光,我国部门预算改革研究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

(7)王绍光,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8)王加林,发达国家预算管理与我国预算管理改革的实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第7篇:预算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部门预算;预算管理;动态监控体系

中图分类号:F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9-0060-04

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形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预算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都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部门预算是预算单位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财力保证,也是财务执行核算监督的基本依据。部门预算的实质是整合和配置资源,体现着政府的执政理财理念。我国部门预算工作虽然进行了不断的强化和规范,在经济发展中日益显现其作用,但部门预算在管理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诸如部门预算收入编制不实,部门预算执行约束力差,等等。因此,强化部门预算管理,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势在必行。

一、部门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不实。收入预算编制过大或不切实际,有的单位收入打埋伏,测算保守,留有余地。例如,某单位2000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征用土地类别、面积收费标准测算,本应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650万元,而在预算外收入计划表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只有285万元,与测算的计划数相差365万元,不仅隐瞒收入,使大量资金漏征,而且在审计中还发现该单位有转移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的问题。部门收入预算编制不实,势必影响收入预算的执行,导致无法完成年度财务计划。

2. 预算约束软化,超支现象严重。首先是预算编制粗糙,缺乏长期规划。单位领导缺乏前瞻性考虑,预算编制与部门工作计划结合不够紧密,导致预算编制不准确、不科学,在预算执行中随意更改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单位预算编制的是其他业务经费,预算支出时却应用于会议费、执法经费等,使预算成为摆设。其次是预算年初到位率较低。人大批准预算草案时间比实际执行时间迟三、四个月,草案批复之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因而预算执行起来随意性较大,挤占挪用、浪费财政资金的现象仍然存在。从部门预算实际执行结果来看,预算实际支出数与部门预算数偏差较大,特别是日常公用经费超预算支出严重。究其原因一是预算刚性弱化,财政动态监管不到位,部门预算流于形式;二是地方财力不足,缺乏有效保障,难以维持单位正常运转。

3. 专项项目经费、专项公用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实际执行中区分不清,控制不严。专项经费预算弹性大,使用范围比较广。为了弥补单位正常公用经费的不足,普遍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日常公用中如购买办公用品、印刷资料、办公耗材、电话费、差旅费本应该从正常公用经费中列支,由于正常公用经费定额较低,加之有的单位缺乏节约意识,认为财政的钱不花白不花,就变相从专项经费列支。专项经费被挤占、挪用,影响了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的单位公用经费严重超支,其中公务用车的消耗、差旅费、招待费支出占到单位预算资金的近半数以上,车辆使用没有严格的使用规定或有规定不执行,公车私用现象严重,加大了车辆消耗;单位对职工出差没有明文规定,造成干部职工出差随意性较强,加大了差旅费支出额度;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要严禁公款吃喝招待,但收效甚微,有的单位招待费占到公用经费的1/4强。

4. 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尚未有机整合。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两张皮,衔接不紧密,存在诸如单位没有设备却编制设备维护费、没有房产却编制数额巨大的修缮费的现象,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归根结底是国有资产家底不清、部门预算审查不严。

5. 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全面监督控制职能,可看作是会计的“纪检”工作,是对经济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是以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为准绳,保证各项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全面监督控制职能有两层含义:一是监督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单位的财务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在合法的前提下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二是监督预算执行的合法性。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财务知识更新不及时,比如基建会计不熟悉概预算的内容,甚至没有看到概预算,就支付工程款,列支费用;事业费会计不了解事业费部门预算的编制,甚至不掌握部门预算的内容,随意列支会计事项,致使年底决算报告有的项目超支,有的项目结余,反映的财务信息和部门预算相差甚远,没有履行好全面监督控制职能。

二、强化和完善部门预算管理的对策

1. 转变观念,制定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严格预算编制程序。首先要正确认识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意义,改“被动编制”为“主动编制”。预算人员可以通过培训,提高收入支出预测的准确度,对可能影响预算的因素作出大胆分析与合理预测;要使个别追求自身利益的部门真正意识到,部门预算是大势所趋,是不可阻挡的潮流,也是符合大部分人利益的正确政策法规。其次成立预算编制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门、人事部门、业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预算进行前期论证,制定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使预算的长期目标与短期需要相结合,将合法、合规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同时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切实将收入预算编实、编准;将支出预算,尤其是预算中提交的重大项目,要在事前对立项目的、项目规模、资金投入、预计产生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从而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保证预算编制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实行预算的刚性控制,实现预算和内部控制相结合。首先推行计划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为了确保预算的刚性控制和严格执行,部门在实施内控制度中,对预算管理业务的关键环节和关键控制点进行严格规范,实行定项预算、定向执行,各部门不能超预算安排资金。其次,明确审批权限,严格预算调整。预算文本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但由于一些突发事件和无法预料的支出,必须按规定逐级审批办理。再次,完善预算分析与考核,逐步建立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科学、规范的公共支出绩效考评制度体系。

3. 建立完善的动态监控体系。横纵结合,加强预算全过程监控,实现预算管理上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在财政部门内部形成预算单位的集中财务数据,做到财务数据实时上报、动态监控,实现国库集中支付与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自动衔接,年度决算报表自动生成,有效解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之间管理脱节、信息不对称、财务人员工作量较大的问题。搭建财政统一预算管理平台,实现对投资评审、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绩效考评在内的完整的预算体系的全过程管理,适时、动态掌握资金的分配与流向,集中财力办大事、支出资金讲效益的目的。

4. 完善预算管理的监督机制。第一,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部门预算执行的结果及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可靠性的关键一环在于会计工作人员监督职能的执行力度。首先,财务审计人员要熟练掌握部门预算的编制程序及预算编制的有关政策。其次,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再次,在财务领域超前考虑,注重财务工作的事前计划和控制,工作重心前移,强化会计工作的事前监督,确保部门预算的落实。第二,从注重事后监督向经济活动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转变。要拓宽会计监督思路,坚持内部监督、同级监督和下查一级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尤其要重点抓好事前监督,只有关口前移,才能未雨绸缪,才能不断规范资金管理,及时查堵漏洞。不但要检查业务核算的合规性、合法性,还要检查部门预算的执行落实情况,既要查处理业务的过程,又要查业务时点的结果,建立一整套事前审查、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检查监督体系,真正做到关口前移。要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内部审计、稽核部门在会计内控中的监督作用,强化其独立性和权威性,要从合规性监督向风险性监督转变。第三,从注重收入监督向收入监督和支出监督并举转变。构建财政长效监督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围绕财政工作总体要求,认真构建财政长效机制。建立以支出监督为主的财政监督模式,从重收入监督转变为收支并重,以支出为主的监督机制,加强财政预算内外收支的监督管理。前移财政监督关口,真正做到事前审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把财政资金纳入监督检查全过程。搞好财政支出监督,抓好日常内部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健全支出监督体系。第四,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当前预算会计核算监督管理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监督管理的对象过于狭窄,监督管理工作基本上停留在对纸制传票、报表、账簿的事后监督,这种依靠手工完成事后监督的管理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财务核算电算化和会计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更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二是会计监督管理职能弱化,财务部门在实际的监督管理中只能行使监督和建议权,而没有相应的参与预测和决策权力,这种滞后的局面将不利于会计对预算执行监督作用的发挥。强化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应强化内控并构建起有效控制财政资金风险的自控、互控和监控三道防线:一是自控防线。在科学设置岗位和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对账制度和复核制度,真正做到及时查询,及时对账,相互签章。二是互控防线。建立“前台核算”与“后台检查”相分离的机制,明确责任,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对关键性岗位要实行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印、押、证三分管原则,严禁财务处理的“一手清”。三是监控防线。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控管理机制,加大事后监督管理力度,实现事后监督的电算化操作,提高事后监督的效率。第五,加大对财政资金的审计力度。实现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变,缩小政府审计覆盖面,把主要精力从量大而广的各单位财务收支审计集中到公共资金审计上来。这样,才能更好地加强对社会公共资金的监督,才能更好地为政府的宏观管理服务。按照由收支审计并重向支出审计为主转变的要求,审计中重点关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首先,应注重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法性审计。即审计预算编制是否细化,支出项目是否有据可依,是否有虚列名目套取财政资金问题,预算编制是否具有可行性、科学性,合法性。其次,对预算支出过程的审计,主要是对支出预算的必要性进行检查,项目是否需要这些预算资金,是否超范围支出预算资金,支出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最后,对预算执行结果的检查。先检查部门预算所要达到的目标,比如修缮费的使用,是不是已经对预算中的房屋建筑等进行了维修,再通过对部门预算整个过程进行全程检查,年终时再以预期的目标来检查其是否实现,评价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思路

规范预算编制管理,整合财政资源是部门预算管理的核心。部门预算改革是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预算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改革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改革预算编制方法,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编制。逐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在基本支出方面,积极扩大基本支出定员定额试点范围,根据国家工资政策调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及物价变化等情况,对现有定员定额标准体系进行调整与完善;开展实物费用定额试点,积极探索定员定额与资产定额结合的途径。在项目支出方面,继续加强项目预算编制,推动项目库滚动管理,积极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在深化预算编制改革的同时,加强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切实推进国有资产“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快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的结合。

2. 实行综合预算,将一个部门所有收入、支出统一到一本预算中反映。不论是财政拨款、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都要逐步过渡到统一管理,统筹预算内外资金,促进预算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对部门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基建支出都要统一管理,强化功能预算,完善定额定员标准体系,深化基本支出预算改革,推进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建立“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全过程预算管理体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

3. 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实现预算与部门职能相结合。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延长预算编制时间。目前我国的预算编制时间虽较之过去有所提前,但还是太迟,特别是全部预算编制要在全国人大批准后数月才能完成,这极大损害了预算审批的权威性和预算批复、财力下拨的及时性,因此建议实行标准周期预算,将预算编制时间从传统的3至4个月,延长至12个月,由仓促编制预算转为充分编制预算,从而保证预算编制时间充裕,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规范预算编制过程,理顺有关各方面的关系,加强部门职能的有机结合,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和法治性。

4. 逐步建立绩效评价体系。美国在1990年颁布《公共预算强制法》,1993年《政府绩效成果法》和《政府绩效评鉴制度》,为公共预算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的预算改革。可见,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管理效率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设计间接指标――投入指标、过程指标、产出指标、效果指标体系和最终指标――经济性指标、效率性指标、有效性指标体系,确定绩效评价标准,合成指标计分方法,更好地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提高政府的工作业绩,减少资金浪费。对公共支出绩效的评价是财政实践的需要,是财政理论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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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预算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预算,预算法

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汉密尔顿[1](P391)

我国的司法改革沿着“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的轨迹渐进地发展,[2]而建立、健全现代司法体制,使之符合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以及司法理念和规律的客观要求,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积极推进的重要任务。无论是党的十六大报告和法院系统的改革纲要,还是学者们关于司法改革的建议,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即司法预算制度,都受到普遍关注。现行司法预算的合理性“必须建立于对政府和司法的双重道德假设之上,亦即政府不因资源供给上的优势而谋求司法给予特殊保护,包括在行政诉讼中不谋求司法机构予以偏袒,并且不直接或间接干预司法审判;同时,司法亦不‘为稻粮谋’而在处置涉及政府事务时失之公正,且能排拒政府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干预,” [3]显然,二者皆不成立,因此,制度构造的困惑在于,既要保证司法部门能够获得来自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有效物质支持,又要避免与其公正裁判者的角色可能发生的冲突,在我国特殊情景下,这一问题尤其突出。以司法和预算的学理入手,探求司法预算的逻辑基础,然后因应具体国情及其发展变化予以必要调整,应当是制度构造的一条科学思路。

一、司法预算的审批

现代国家的收支之于国民经济和公民生活兹事体大,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和政治意义,所以,自英国1688年革命而后,议会为求贯彻其对于行政机关的节制权起见,遂采逐年议决预算之制;凡经议会逐年议决的支出及征收,倘一年期满,未经议会决议,政府即无征收或支出之权,[4](P225)换言之,民主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就是立法部门垄断政府预算的审批权。在我国,《宪法》第62、99条和《预算法》都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因此,司法预算的审批权应由人大行使是毫无疑问的。

尽管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有权审查的预算一般包括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但是,其有权批准的预算却限于本级政府预算,因为预算批准权与预算资金的供给应保持一致,即预算的批准权归属于何级人大就意味着该项支出由其财政负担。[1]那么,何级人大行使司法预算的批准权便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目前,依据“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原则,我国司法经费由各同级财政负担,即中央财政负责中央司法机关的预算,地方各级财政负责其同级司法机关的预算,相应地,各级人大也就享有对同级司法预算的批准权。这种司法预算审批体制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例如,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财政开支,包括工资福利、业务经费、建设资金等,悉听地方政府支配,导致司法机关与本级本地区政府形成利益共同体,甚至各别地方政府恣意干涉司法权,此外,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也导致司法系统内的苦乐不均,贫困边远地区经费短缺严重,已经影响司法的有效运转,截至2002年底,河南省法院系统有101个基层法院存在拖欠工资现象,涉及法院工作人员10702名,全省累计拖欠工资9557万元,拖欠医药费1858万元,拖欠办案差旅费1469万元,拖欠基础设施建设款 3.2亿多元。

司法预算究竟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安排,实际上,是一个司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间的纵向划分问题。“自从政府依地域组织以来,其结构就必然受到地域的影响,地理对国家的制约不亚于历史,”[5](P241)国家权力在空间上延伸,往往与占有的地域相联系,因此,除非小国寡民,单一制或联邦制国家都存在权力的纵向划分,而且其往往又与立法、行政、司法的横向划分相纠葛。就立法权而言,权力的基础是民意,所以,除部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基本制度应由全国性立法部门依据法律保留原则独占外,各级立法部门都可以依循各自地域内的民意对相关事宜予以立法治理,并且借助法律体系效力位阶的设计予以协调一致;就行政权而言,权力的目标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而不同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差异决定行政部门纵向分层的合理性和必然性,[6] (P25-26)并且借助基于隶属产生的领导服从关系确保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政令畅通。但是,就司法权而言,权力的本质是法院代表国家对各类纠纷所作的居中裁判,[2]而裁判的有效性受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权威的影响,换言之,由一个处于独立地位的权威部门针对当事人之间纷争所予以的公平裁决才具有形式和实质相统一的效力。而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权威都要求司法权中央化:司法独立既要求排斥来自于外部的干涉,也要求利益超脱于当事人之外,其中也理应包括与地方利益的隔绝;司法公正标准具有多样性,之一就是在同一个法律体系下,对于同样的情况,应当适用同样的法律,实现相同的法律效果,这必然要求司法权在范围内的统一;司法权威是指司法部门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部门能够对纠纷享有最终的裁决权在于其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因此,无论最高法院,还是地方各级法院,都为法律至高无上的化身。基于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司法预算支出应中央财政负担,而全国人大也应拥有司法预算的审批权,实际上,在大多数国家,司法预算是国家预算的一部分,[3]由议会批准。1941年以后,南京国民政府将各省司法经费一律改为由中央国库直拨,尽管适逢国难当头以及之后恶性通货膨胀,但是取得一定效果,可以为当前司法改革的借鉴。[7]

全国人大拥有司法预算审批权也不是绝对的,因为依据三权分立理论,权力机关应尊重和保障司法部门的司法权,为防止其滥用预算审批权干涉司法权,应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予以约束,可以考虑借鉴1985年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七条制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在我国宪法、法律中强调保障司法机关履行职能是全国人大审批司法预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或者是借鉴巴拿马宪法第211条之规定,“司法预算不得低于中央政府总收入的2%”,在我国宪法、法律中明确设定司法预算的最低比例。[8](P176)

二、司法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按照上述学理分析的结论,司法预算应列入中央预算,那么,司法预算也应遵循中央预算的相关规定予以编制和执行。根据我国预算法律法规,中央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编制部门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预算草案,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纠正,具体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并在每年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最后国务院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全国人大预算批准之日30日内,财政部应向中央各部门批复,国务院负责组织中央预算的执行,财政部具体负责实施,管理和监督预算资金的收付,并经由中央国库则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的支拨。由此可见,国务院、财政部在中央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中举足轻重,具有影响甚至控制的能力,对于司法预算如果适用相关规定的话,不免令人生成疑虑,如何防止司法部门向拥有财政权的行政部门退让甚至顺从,尽管目前类似情形在我国基本发生于地方的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

“司法部门招致立法部门侵涉的危险远小于行政部门,因而司法权与行政权保持中立就更为艰难和必要”,[9](P264-265)尤其在我国,司法与行政不分并从属与行政的历史传统有几千年,至今仍有一定影响,以致于部分司法部门将保障行政权及实现行政目标放在重要地位,法治理念下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难以有效实现。因此,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就是适度限制行政部门在司法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权力,当然,财政是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组织财政收入和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的行政目标,决定行政部门不能完全置身司法预算之外。台湾地区于1997年7月21日修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6项规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减,但得加注意见,编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这样,一方面削弱行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的审核权,另一方面通过行政部门附议的方式确保行政部门对于预算的不同意见为立法部门所重视,能够有效平衡财政权与司法权。我国可以借鉴该立法例,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每年由最高法院编制全国法院系统的司法预算,送财政部汇总,财政部虽然无权改动预算,但是可以附加书面异议,由国务院就此向全国人大作以报告,最后,全国人大批准司法预算后,国务院及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拨付款项,最高法院具体负责执行。

司法权的核心是审判权,但是,法院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内部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行政性事务,例如案件日程和统计、法院人员编制安排以及法官录用、考核、晋升和罢免等等,而司法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就是重要内容之一,对此予以管理所衍生的权力就是司法事务管理权,其是保证审判权顺利有效运作的辅权力。在我国,司法事务管理权的曾经与法院分离而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例如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这显然有悖于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原则,因此,1983年修订删去相关条文,由法院自己行使内部事务的管理,这也是各国的普遍作法。[10](P242—247)司法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完全回归将强化司法事务管理权,有利于法院系统的独立,但是,司法独立还应包括某个法院的独立,乃至法官个人的独立,[11](P181-185)而司法事务管理权对审判独立构成异化或侵犯,例如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至上而下体制可能致使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转变成领导关系,或者法官对司法经费的依赖可能致使其唯司法事务管理者马首是瞻。实际上,在英国,1971年《毕清皇家委员会报告》(Beeching Royal Commission Report)发表后,司法改组将司法管理控制权基本上从法官手中转移到大法官办公厅的文职人员手中,办公厅负责总预算和经费分配,并且在财务节俭压力下,逐渐地介入应受法官专管的领域。有法官批评这种制度,认为美国相关制度值得借鉴,即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其他经过挑选的法官组成联邦司法会议进行政策决定,包括司法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具体职责则由其领导下的规模很大的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承担。[12] (P333-346)我国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改革应以此为鉴,建立法官中心型的内部管理机制,[13]( P203-205)例如,改造审判委员会使之成为法官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司法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决策,同时,法官系列之外专设司法事务管理机构和人员为司法预算的具体操作,服务于司法审判。

三、司法预算的监督

预算监督既是对预算编制正确性与合理性的反馈和评价,也是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纠正,是预算目标真正得以实现的保证。预算监督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前者是预算单位对预算收支进行自我约束,后者则可进一步分为人大监督、政府监督、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等。[14](P99-100)国务院、财政部分别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对中央预算编制和执行,因此,其预算监督是直接和持续的,在预算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司法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由法院自身承担,国务院、财政部的预算监督就无从着手,预算草案的附议也只能针对司法预算的规模和结构。那么,就有必要强化司法内部监督、人大监督以及审计监督,以确保预算资金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就司法内部监督而言,预算资金收支的内部控制应以法官民主管理机构和程序为依托,而上级法院的司法事务管理机构对下级预算资金的监督应有严格控制,不得借此干预司法审判;就人大监督而言,司法预算的审批本身就有预算监督的侧面,此外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批准以及常委会对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批也是预算监督的重要环节,在必要情形下,人大还可采用质询等方式强化监督的权威性。此外,依据《宪法》、《审计法》,审计机关有权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中央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而基于“审计风暴”现象的冷静思考,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审计机关直属国务院总理领导的机构设置,由行政型模式转为立法型模式,设立与一府两院相平行的审计院,直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建议对于司法预算具有特殊意义,毕竟超脱行政利益的预算监督更有利于避免对司法权的可能侵害,以及审计监督的专业性和人大监督的权威性的结合也是司法预算更有力的保障。

司法预算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预算收入的管理。司法部门虽然与财政、税收、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同,但是其收入除财政预算拨款以外还有其他来源,主要为诉讼费和罚没收入。目前,依据财政部、最高法院联合颁布的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以及2001年《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对诉讼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相关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后与预算拨款一起纳入人民法院部门预算统一管理,比较过去的,法院仅将相关收入数字报同级财政、坐收坐支的“一条线”管理的制度,确实有所提高,但是仍应进一步改进:第一,将诉讼费等由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确保预算的完整和公开,保证人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全面监控,减少乱收费和腐败滋生和财政权滥用;第二,实践中,地方各级政府以“明脱暗挂”等方式变相捆绑司法经费和地方财政,形成司法部门的创收冲动,一定程度上应对司法腐败泛滥负责,因此,应将预算安排与诉讼费等收入彻底脱钩,按照核定范围和标准拨付工资福利、业务经费和建设基金;第三,合理化诉讼费的收费标准,诉讼收费的主要目的应是防止滥用诉权和适度分担财政开支,[4]有学者认为其属于规费,应遵循“成本或费用填补原则”,[15](P17)是忽略了诉权的基本权利属性和司法的公共产品特征,事实上,我国过高的诉讼费已经成为公民接近正义的障碍,因此,应当适当调整诉讼收费的标准和结构,以及采取有效的减、免、缓制度。

司法预算监督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依据2001年《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司法预算支出包括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基本支出,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支出和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其监督内容、方法以及主体与其他预算支出监督区别不大。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基于我国司法改革全面启动的特殊背景下,司法预算规模应予以扩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第一,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立法与公民权利意识同步提高,法律纠纷呈现膨胀趋势,虽然可以通过建立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等予以缓解,[16](P203-258)但是治本之道是增加司法资源,尤其我国相关方面留有历史欠账;第二,近年来司法改革的规范和实践之一就是逐步提高司法的门槛,形成精英化的法官群体,那么,与人员的高素质及其业务的复杂性相一致,有必要实行高薪制予以保障,而且为确保法官全国范围内的有序流动,也需要全面统一法官的工资福利,防止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所带来的贫困落后地区的司法困境;第三,司法效率亟待提高,诸如新加坡、巴拿马等国家的司法改革经验揭示,司法领域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以及在案件追踪、实务研究和判决过程中引入高新技术,可以极大的缩短审案期限和提供结案率,[17](P46-69)而我国在相关方面比较薄弱;第四,为减弱司法改革的阻力,需要以司法改革特别预算的方式支付改革成本,维护运转稳定。

四、结束语

司法预算是司法有效运转,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物质基础。学理分析所构造的司法预算的基本框架是:司法预算列入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审议和批准;法院内法官民主管理机构负责司法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决策,具体管理由法院内司法事务管理机构承担,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仅享有预算提交时的附议权;司法预算的监督应从收支两方面入手,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密切配合发挥主要作用。应该承认的是,制度的变迁存在路径依赖,一定程度上需要迁就纷繁复杂的客观历史与现实。司法预算制度的改革触及法院体制、财政体制等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期待一蹴而就是不现实的,因此,有些学者提出了司法预算划分为中央和省级两种预算,由同级人大审批以及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编制等过渡方案。[18](P263-264)但是,笔者认为,以纯粹的司法理论和预算原理为工具,构造司法预算理想模型的意义在于,为司法改革提供发展指向,有效检测并及时矫正改革趋向中可能出现的偏离。

「注释

[1] 1994年《预算法》将1991年《预算管理条例》的关于上级人大直接审批下级预算改为行使审查权,这既避免预算重复审批的矛盾和尴尬,也符合预算运作的法理。

[2] 我国关于司法权的认识,经历大司法权说——三权说——多义说——两权说——单一权说的理论嬗变,(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37—193.),笔者采信单一权中的裁判权理论,因此本文的司法预算仅指向法院系统预算。检察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权,作用在于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具有地域性,可以划分为多层次,其相关开支可以划入各级预算。

[3]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有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组成联邦和州不同的法院系统,其中联邦司法预算完全由联邦财政负担;州司法预算中,上诉法院经费通常来自州政府,而低级法院的经费则有的由州财政或地方政府财政各自或共同负担。后者受到广泛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编。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M].韩苏琳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12- 223.)

[4]也有学者认为还有制裁违法行为和维护国家等目的。(张卫平。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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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编。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M].韩苏琳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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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预算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4-0111-02

1 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研究的必要性

交通运输事业是我国的基础性行业,也是服务性行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经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财务管理是一个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心内容,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单位其他工作的完成情况。交通运输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是我国基础性、服务性行业的核心内容,其财务管理的工作更不容忽视。对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研究将逐步提高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水平,促进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为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

2 国内学者对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研究

2.1 预算管理

黄长江指出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在预算控制上存在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界定标准不清晰、预算编制的数据处理缺乏标准、预算编制的目标责任不清、预算编制组织的临时性等问题,提出了确定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目标,构建事业单位预算控制组织及选择好预算控制方式的对策。王晖认为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方面存在着预算编制管理不规范、预算单位未适应新的预算管理方式、编制预算模式陈旧、预算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并阐述了加强交通运输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作用,并提出加强预算编制管理,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加强预算管理人员的培养,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模式,加强预算监督的建议。

国内学者对预算管理的研究多数是从预算编制、执行、监管等方面进行的,较多的是理论研究,缺乏实证研究。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预算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各地各部门在进行预算管理时具有很大的操作性,缺乏后续的监管,预算管理就显得不规范。

2.2 资产管理

李益华归纳了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资产产权不清晰,资产配置不科学,资产使用效率不高,资产处理不规范等。认为产生问题的原因是由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健全,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管理意识不强导致的。最后,提出了加强交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对策。苏丽英认为我国交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诸多弊端,针对当前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她认为应当依据国家财政部新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真实地反映资产价值;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率,切实利用信息技术以达到固定资产财务管理与实物运营的一致;协调各部门的关系,保证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完善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设和维修管理。

由于我国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质,享受国家拨付的财政资金,因此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各式各样的铺张浪费。固定资产作为交通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务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国内学者对交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研究也颇多,主要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研究成果较丰富,但缺乏将理论运用到实践当中的跟踪研究。

2.3 资金管理

冯岩指出我国交通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惩罚措施不明,管理等级多,网络通信系统不发达,并提出完善管理体制,简编和裁剪单位各部门及完善信息化系统的建议。王茜对我国交通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概况进行分析,指出当前专项资金管理意识不强,预算编制质量不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明确,结余处理不规范。她认为应当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对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核与监管作用、实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减少专项资金结余几个角度解决问题。叶晓玲对交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了研究,对交通事业单位资金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她认为在相对传统的管理模式下,交通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存监管无效、资料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财务控制的无法落实、会计核算的不规范、财务反馈迟缓等问题。介绍了交通事业单位资金管理模式的总目标及原则,提出了交通事业单位资金管理模式的运行框架及业务处理流程。屈哲对交通系统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进行研究,从支出的比重、支出的结构及支出的规范性方面对交通系统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从预算编制、内部控制、推行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建立内部费用制度、建立完备的支出监督机制等方面控制经费支出。

资金作为一个单位各项活动的源泉,是任何一个单位财务管理都不容忽视的重要管理部分。国内学者对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资金管理的研究成果也很丰富,但缺乏实际论证,需要将研究理论运用到实践中予以验证。

2.4 会计核算

张志军、何凝凝等人介绍了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特点及现状,对交通运输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及办法对策进行了分析,提出从财务制度的完善、财务基础工作的规范、财务管理主动性的提高、财务人员的培训教育以及财务治理水平的强化等方面加强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毛江英对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体系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存在诸多问题,提出从全面预算管理的开展、会计法规制度的完善、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强化、会计集中核算的加强等方面对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体制进行改善。葛秀结合事业单位及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介绍了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研究的必要性、意义和作用,指出交通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提出了研究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研究的基本思路。

国内学者从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角度对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进行研究,更加重视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强调财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结合行业特点进行研究,使得财务管理工作更加完善。对财务管理基础性工作的研究需要应用到实际的财务管理中以见成效。

2.5 财务管理模式

赵霞从内部监督、预算管理、会计基础工作、收支管理四个方面提出了改进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建议。苗巍指出当前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颇多问题,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制度,控制成本与支出以及提高账务管理的信息化及网络化程度的建议和对策。霍亚平、车艳琴等认为要加强交通运输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应从预算管理、应收账款、固定资产范围、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外投资、接受投资的会计核算、成本核算与管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财务审批制度、财务分析制度以及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以上多方面着手处理。周先柏、张艳辉针对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从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各项资金监管、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建立审批制度、狠抓会计基础工作等多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宋一新、张小雪指出了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不足,提出从预算编制、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几个方面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针对这块内容,国内学者大都是对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多数是指出当前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然后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虽然国内学者论述的内容看似不一样,其实主要内容大同小异,主要是围绕预算管理、资金监管、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财务审批制度等几个大方面展开的。研究是理论研究,缺乏实际论证。

3 结论与展望

我国学者对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研究有以下特点:第一,研究的学者多数为交通事业单位的工作者,高校学者研究较少。第二,研究的内容大同小异,缺乏深层次的探讨。第三,研究的内容基本为理论性研究,缺乏实际论证。

财务管理作为交通运输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后也将会是国内学者关注研究的重要领域。我们期待更多的高校学者参与到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研究,研究的内容层次更加深入,研究的层面放宽,加强实证研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跟踪研究,以期取得更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形成以财务管理为主线,覆盖资金筹集、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多方面在内的一体化财务制度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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