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火灾事故范文

火灾事故精选(九篇)

火灾事故

第1篇:火灾事故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第六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三)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第八条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

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与该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四章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现场勘查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

第十九条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管。提取物证时须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对象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一条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如果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送交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当经法医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实验。

第二十三条现场勘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灾现场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式样附后)。《火灾原因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

第五章火灾损失的核定

第二十五条火灾损失应当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如实统计,并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

第六章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式样附后):《火灾事故责任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

第二十九条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火灾事故责任主要有下列四类:

(一)直接责任;

(二)间接责任;

(三)直接领导责任;

(四)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下列处理:

(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式样附后),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特大火灾事故应当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十五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写出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起火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2)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3)火灾损失;(4)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的情况(附《火灾原因认定书)、《技术鉴定书》、《专家鉴定意见)等);(5)火灾事故责任(附《火灾事故责任书》及处理意见);(6)经验教训。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对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

(二)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中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涉及的法律文书,除执行有关规定外,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执行中需要增加其它文书,可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填发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第三十八条以前有关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2篇:火灾事故范文

车辆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一1、开展自救:

车辆自燃时应立即按以下原则进行自救:

1)立即指挥乘客立刻离开车辆;

2)在初起火时,迅速使用灭火器灭火;

3)关闭油路、气路和电路总阀,呼救路人、其他车辆驾驶员协助扑救;

4)估计火灾难以成功扑救,应及时报警,协助乘客、路人疏散,引导救火车到现场。

2、现场救援

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接到的事故信息,立刻对救援人员进行部署、调配,车辆自燃救援小组组长立刻落实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勘察事故现场迅速制定工作措施,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妥善地做好死、伤人员救援工作,尽快消除险情,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人员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后勤支援小组组长根据现场情况调配资源进行支援配合。、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救援小组应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可行性建议,服从指挥部总指挥的统一指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如现场情况复杂、需要现场指挥的,救援小组组长可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建议,由指挥部总指挥到现场指挥。

由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做好稳定司机情绪,做好现场秩序维护、疏散现场围观人群工作,积极与各方沟通,根据事件起因组织开展调查,制定调解措施,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等工作。

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到事故现场进行指挥。

在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交通事故救援小组组长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申请经总指挥批示同意后响应终止。或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响应终止的指令。

车辆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二1潜在危险:

1.1不论灾情大小,隧道内已无法通车,可能引发再次交通事故,增加事故严重程度;

1.2车辆火灾引起的浓烟充斥隧道,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伤害;

1.3火势严重情况下车辆难以疏通,可能存在人员伤亡。

2应急实施步骤:

2.1.监控人员发现隧道内车辆事故火灾,立即采用有线广播告知来往车辆,同时切换交通信号灯和可变情报板做好一切临封道工作;

2.2.立即拨打119报警;

2.3.同时通知隧道当班人员、交警大队、路政大队、施救车,并通知半山管理站领导和相关收费站,根据现场反馈情况,将灾情发展情况通知站长和公司领导;

2.4.当班人员带上必备器材,开启工作车辆警灯,并鸣警笛全速驶向事故区域;

2.5当班人员配合交警视具体情况,进行交通管制,按要求设置临时标牌和锥形标;

2.6当班人员视情况营救伤员,在公安消防到达前尽量采取相关措施稳定火灾、火势,待其赶到以其为主,并协助其进行救援工作;

2.7其余人员协助交警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并协助消防员灭火。

2.8事故处理后,当班人员协助公路养护人员搞好现场残留物清除工作;

2.9当班人员撤走交通管制工具,交警负责恢复隧道正常交通,根据情况通知监控人员切换交通信号灯和可变情报板等交通诱导标志恢复隧道正常行车模式。

第3篇:火灾事故范文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在组长和副组长的领导下,由消防灭火组、抢险抢修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安全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通讯联络协调组组成。

二、应急职责

1、组长职责:负责宣布应急状态的启动和解除,指挥调动应急组织,调配应急资源,按应急程序组织实施应急抢险。

2、副组长职责:负责应急状态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及信息传递;保障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医疗救护、通讯、消防等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执行组长的命令。

3、消防灭火组职责:遭受袭击发生重大火灾或其它重大突发事件时,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抢险。

4、抢险抢修组职责:应急状态下,组织泄漏控制、油品输转作业、设备维修、设备复位,制定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物资供应组职责:负责应急状态下应急物资的供应保障,如设备零配件、工具、沙袋、铁锹、消防泡沫、水泥、防护用品等。

6、交通运输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保障。

7、安全警戒疏散组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保证现场井然有序;实行交通管制,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加强保卫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车辆通行;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

8、医疗救护组职责:负责联系医疗机构;组织救护车辆及医务人员、器材进入指定地点;组织现场抢救伤员。

9、通讯联络协调组职责:负责应急抢险过程中的通讯联络,保证通讯畅通,负责各小组之间的协调以及与外部机构的联系、协调。

当储油罐遭受袭击发生火灾、综合油泵房发生火灾、铁路装卸油栈桥发生火灾、油罐和输油管线发生3吨以上数量的油品泄时,启动该套应急程序。

四、应急程序

(一)报警与接警

1、发生火灾、油品泄漏等重大突发事故时,第一发现人立即就近按下火警按钮报警,然后再通过报警电话报警,向消防值班人员说明事故地点、事故类型、油品名称等事故概况。报完火警后,立即通过电话向应急领导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汇报事故情况。报完警后,班组人员到路口迎车,指引事故地点。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通知应急小组所有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其他员工接到火警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第4篇:火灾事故范文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XX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深圳市荣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健公司)下属的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荣健市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2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81.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成立了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和深圳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近日,省政府批复同意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违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导致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扩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4)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布设电气线路,导致荣健市场存在室外路边低压电缆头制作不规范、敷设高度严重不足,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整体配电干线、入户线敷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讯电路与强电线路未分开敷设;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及时进行更换;插座回路未独立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接地线采用缠绕及钩挂方式等大量用电安全隐患。

(5)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荣健公司从未组织荣健市场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及消防方面的培训;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市场消防设施,未安装火灾紧急报警装置,商铺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员未能及时逃生。尤其是违规将荣健市场内消防栓锁闭,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2.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户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a56号商户未履行租赁合同和防火责任书,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大量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违规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温隔热。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边商铺经常性地存在电线开关跳闸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警醒,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存在三合一问题。a56号商户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违规住人专项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迁出。

(3)违规安装自制冷藏室和配电线路。a56号商户用电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使用铁皮层、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压缩机、冷凝剂等设备、材料违规自制冷藏室;配电线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线路乱拉乱接;在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未规范安装漏电保护。

3.黄家威违法组装销售自制冷藏室。

黄家威违法组装自制冷藏室卖给a56商铺使用,并负责电线连接工作。经查,该自制冷藏室是一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

4.深圳市公明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根竹园公司)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根竹园公司违法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没有消防许可手续的土地及上盖建筑物出租给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市场。同时,根竹园公司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相关规定,对荣健公司擅自建设铁皮棚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XX年1月以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原光明消防大队负责公明办事处的消防监督工作,该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防火监督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在发现荣健市场未进行消防报建、验收便擅自经营的问题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市场实施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未经消防许可擅自经营的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2)XX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负责辖区(含荣健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营业的情况下,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未能有效制止该市场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对公明派出所业务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其严格依法实施监管、消除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公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6.土地监察及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查处拆除不力,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工作严重失职。

(2)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认真履行辖区内规划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督查职责,对荣健市场内长期存在的违建问题失察;对查违中队及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开展市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检查和查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了临时用地手续。

7.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不严。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未出让土地违法建设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荣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监管不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于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法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园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根竹园社区片面强调增加社区收入而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督促辖区内市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个别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的巨额贿赂,为该公司违法建设等行为提供便利。

10.公明办事处存在消防安全监管等方面履职不到位问题。

(1)公明办事处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于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发现荣健市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后没有跟踪整改;XX年3月至11月公明办事处在开展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和XX年6月至9月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中,部署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检查措施不力,未能及时消除荣健市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违规为荣健市场出具相关用地证明材料,并为荣健市场办理有关证照和规避违法建设查处,致使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

第5篇:火灾事故范文

关键词:火灾事故调查 ; 模化理论 ;应用探究

中图分类号:X9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居民整体的法律意识开始得到了不断的提高。而作为社会各个领域的都普遍关心的消防工作,更需要跟上现代科技的步伐,不仅在火灾防控和扑救上,武装现代消防,还要在火灾事故的调查中,广泛应用现代技术,彻底改变以前依靠经验、主观断定来进行火灾调查的情况。将现代科学侦查技术运用到灾后的调查中,提高整个火灾事故调查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火灾模化理论概况

消防技术作为一门科学大约只有100年的历史,本世纪50年代以前,消防技术基本上是实验科学。有时,为了弄清某种重大火灾的原因,得到有关的数据,就需要完全依样盖起一幢房子,装入与原来室内相同的物品,再点火燃烧试验,并据此以制订或修订规范和法令来防止发生类似火灾。直到今天,尽管测试手段有了很大发展和进步,这种实体模拟燃烧试验仍是推动消防科学发展最主要、最可靠的手段。

以实验为基础作为判定手段,这是消防科学还处于其幼年时期所必然具有的基本特征。目前,我们主要还是靠实际火灾暴露出来的问题和这种盖起来再烧掉的实体模拟实验研究的结果来制定各种建筑防火规范、消防法规,并且依靠这些法规和规范来管理消防工作。但是,随着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每起火灾所涉及的财富越来越多,实体模拟燃烧试验的代价也越来越高,有些试验(例如原子反应堆的爆炸燃烧)几乎是不可能进行的。所以,从70年代初,国外开始以燃烧学和流体力学为基础,以实验数据作为初始及边界条件,用数学分析方法和计算机技术来研究火灾及其发展过程。

模化是现代科学研究的一种重要手段,即用建立某种模型的方法来进行科学研究,力求用较小的代价取得较大的成果。而火灾模化,是指为了预测火灾发展过程而建立的一组数理方程式,通过对这组方程式的解算即可定量地描述火灾发展过程的各主要参数。由于这组数理方程是在人们对火灾发生、发展和熄灭过程长期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对火灾机理的理性认识总结出来的规律,所以它比根据—两次实验得到的结论更具有代表性,更少偶然性,能更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的实质和规律。

火灾模化不仅能客观定量地预测火灾发展过程,从而对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改进灭火方法和灭火战术有很大帮助,而且对改进建筑防火设计和对建筑物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价也具有重大作用。它可用于对任何建筑物中的建筑结构或构件遭受实际火灾时的承载能力,完整性及隔热性能按预测的实际火灾时的受热情况加以分析计算,准确地确定其耐火能力,从而把建筑防火规范从选择耐火等级的原始状态提高到选择适当的火灾模型和结构热响应模型进行概率设计的更高水平,使建筑防火设计更合理、更经济、更精确。

由此可见,火灾模化是消防科学从实验科学过渡到更高级的理论一实验科学的桥梁,是现代科学和经典实验技术的结合。

火灾事故调查中火灾模化理论的应用

在火灾事故的调查中,调查人员通过对现场的勘验,一般能够比较准确地判断起火大致的区域,但要准确无误地判断起火点、火灾原因,就比较困难,通常要借助相关的技术手段才能完成。一般情况下,调查人员往往要通过对火灾发生的各个阶段进行模拟,从而得出能够被受灾群众所能够接受的结论。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2013年2月2日,位于兰州市先建街50号的布匹供应公司新建的仓库发生火灾,直接损失达37万元。

现场调查:

周边环境勘察:兰州市布匹供应公司新建的库房,向东靠近先建街主道,西邻火锅城,南北是一个内院。

初步调查:发生火灾的建筑群主要是砖木结构,仓库主要是有三合板搭建而成,库房内主要堆有布料和其他易燃物品,在整个火灾中烧损比较严重,所有的物品基本上不能够再使用,整体损失惨重。

专项调查:库房的西面外墙的外侧紧靠着火锅城的厨台,该厨台东西长为1.25米,南北宽为0.56米,共有两个添材口,整个口直径大约有0.6米,炉膛深度约有0.8米,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什么可疑之处。

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模拟计算

经过调查认定这次起火的主要原因是:火锅城的整个后厨的火炉在长时间燃烧时,产生了大量的热量,而整个热量在传导过程中,引起靠在墙边的纱布自燃,从而导致了这次火灾的发生。为了证实后厨的热能否使得纱布达到自燃点,为了证实这一点,兰州市消防支队将这项工作委托给兰州大学热传导实验室进行计算。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简化了某些不必要的程序,仅仅取靠近火炉的布料作为研究对象,对布料进行模拟,见下图:

建立相应的传导方程:Ut=a2Uxx

其中:a2=k/cp;k为热导系数,cp为容重的整体比热。

根据计算得出炉膛的整体的面积为0.49平方米,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整个炉膛的中性温度可以达到1100——1600摄氏度,而炉壁的平均温度为1000度,根据热导方程计算,得出结果,结果见下表1和表2。

表1 布料所在的区域热传导至墙壁的表面的升温变化

表二布料所在的区域温度变化

当时的天气的温度是12度,当23分钟过去后整个布料所在的墙壁的温度可以达到458℃,再加上当时的气温为12℃,所以整个布料所能够接触到的温度可达到:

458℃+12℃=470℃

根据调查当时布料的自燃点为265℃,因此在当时情况下,整个布料完全能够达到自燃。所以最后完全可以认定这次火灾的主要起因是火锅城。

通过这样的火灾模化模拟实验和具体的计算,使得整个火灾的调查工作得以顺利完成,同时还解决了由火灾引起的民事纠纷。

火灾模化理论的应用展望

火灾模化技术在应用过程中通常还可以利用火灾现场的残留物所呈现出的化学成分、物理状态、具体形貌等来证明整个火灾在发生过程中所出现的具体的原因。在火灾现场调查过程中,往往可以进行现场取样,通过对多种火灾现场的残留物进行物理和化学成分的具体分析,同时还要考虑其他多种外部因素相互间的影响,这样就能够得出一个“多变量”的火灾现场研究数据。当然收集到的数据没有进行具体的分类,当中包含了大量的有效数据以及无用数据,这些无用的数据就会增加分析人员获取有效信息的发生的难度。这时候就要求我们进行化学模式来进行分析,通过对现场取样的物品进行化学分析,建立物品本身的化学变化前和变化后之间的关系,分析这种联系之间存在的具体的联系,以及发生了什么使得这种变化产生。通常情况下我们会采取Fisher判别与分析的方法、Bayes判别法、SICMA分析法、KNN分析法,等等。等过使用这些分析方法,将整个火灾发生前与火灾发生后之间建立良好的联系,分析是什么导致了他们发生了如此之大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一般会引起何种后果。通过将化学分析模式运用到火灾的灾后识别残留物的分析和处理之中,大大减少了在具体的数据提取和数据处理,大大排除了不必要的干扰,确定分析目标,进行相关数据的挖掘和解释,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的联合应用数学变换,这样就能够得出更多的数据结构分析关系网。在低维空间进行重新描述;应用其它类别的识别技术进行样本分类研究;利用已知的样本作为标本,对其他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对比分析和研究,就能够找出相关间的联系;建立以确定模型和有效的数据挖掘为基础的数据库,将模型应用于未知样品的分类和验证工作中。

在现代火灾事故调查中,我们要不断学习新技术,不断把新技术运用到火灾事故调查中,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认定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定环境。

参考文献:

[1]范伟澄,刘乃安.火灾科学——一个新型交叉的工程科学领越[J].中国工程科学,2001.3(1):6——14.

[2]薛伟,张光俊.火灾模拟与应用[J].吉林林业与科技,2006.35(6):18——20.

[3]秦文岸.浅谈火灾烟气流动规律的模化研究方法[J].消防科学与技术,1999.18(3):7.

第6篇:火灾事故范文

除了某些特定的画幅,电影的胶片和我们照相使用的胶片是基本一致的。电影胶片是将感光乳剂涂布在透明柔韧的片基上制成的感光材料,其中的分类很细致,分别包括电影摄影用的负片、印拷贝用的正片、复制用的中间片和录音用的声带片等。这些胶片的结构大体相同,都由能感光的卤化银明胶乳剂层和支持它的片基层两大部分组成。

电影问世初期的片基是用硝酸纤维酯制造的,其成分与火药棉近似,极易燃烧。1923年研究成功了醋酸安全片基,之后便逐渐取代了硝酸片基。醋酸片基在成分上几经改进,其中的三醋酸片基性能较好。50年代以后,硝酸片基完全停止了生产,现在我们使用的基本都是三醋酸片基。

就因为醋酸纤维易燃还出现过很多故事。当年在宫中慈禧皇太后看到电影就是使用硝酸纤维制作的,因为温度过高忽然起火,这下可吓坏了看电影的慈禧太后,之后的一段时间命令京城内不准放映电影。早期电影很多成为绝版的原因也是因为保管不当的火灾,很多美国早期无声电影都在火灾中付之一炬。据传言,当年冯玉祥乘坐的邮轮起火,导致他离奇死亡就与胶片失火有关。同样在我们熟悉的电影《天堂电影院》中,小男孩在一场胶片引起的火灾中救了老放映员,这些都是我们对早期电影胶片的了解。

第7篇:火灾事故范文

[论文关键词]火灾事故认定 行政诉讼 可诉性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做出的结论。当事人如果对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呢?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6月20日凌晨,某县农贸铺面发生火灾,将原告承包在内的五间铺面烧毁。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06年7月23日分别做出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火灾是原告承包铺面里的床头长明灯烤燃蚊帐蔓延而引起,原告对该起火灾负直接责任。原告不服上述两份认定,向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接到申请后做出重新认定,维持了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认定结论。原告认为,县公安消防大队做出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程序,遂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两份认定书。

于是引发了一个令人深思的法律问题:当事人认为火灾事故认定结论不正确或者对认定结论有异议,能否对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认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呢?法院该不该受理呢?

二、理论与实践现状

(一)学界的观点

就笔者目前收集到的资料,涉及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诉的问题,基本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该认定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可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行为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不能用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审查。在以上两种观点中,以支持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具有可诉性的观点居多。

(二)司法实践现状

对公安消防机构就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做出的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第一种意见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其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如武汉市家华家具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公安局消防处做出的《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认定书,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做出(1999)汉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上述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又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辽宁省消防局经协商后,于2002年9月28日做出明确规定,将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收案范围,但实行复议前置。

而在贵州云岩的一起案件中,法院通过终审判决撤销公安机关做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决定书》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据上述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宁夏盐池县法院审理该自治区首起涉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案件,则当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可诉性

(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

有人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技术鉴定,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但事实上,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与技术鉴定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技术鉴定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得出的事实性结论。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做出的结论。《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依此授权,公安消防机构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因此进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所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技术鉴定。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做出的。这里的行政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公安消防机构是处理火灾事故的主管机关,《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这一规定表明,调查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既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又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

第二,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与行政职权相联系,其必须发生在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时。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只能发生在公安消防机构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

第三,行为对象的特定性。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只能适用一次的行为。它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未来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它的对象不具有特定性,且是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对某一具体火灾事故进行。

第四,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决定的。即行为的做出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依据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从责任认定行为的做出看,它是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鉴定、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单方做出的法律性结论,并非纯专业技术性问题。

第五,行为产生法律后果。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既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也有民法上的权利义务,甚至还有可能产生刑法上的权利义务。火灾事故鉴定结论一经做出,即具有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消防法》规定,对当事人因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他人人身、公私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分析及法律的规定表明,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后,火灾事故的当事人即处于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管理之下,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三)法律依据

首先,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行政行为涉及到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均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排除受案范围的四种情形中,并未包括灾事故责任认定,这表明了火灾认定未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外,即对火灾事故认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将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列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这一批复是无效的,因为公安部的批复属于部门规章,并不是法律,以部门规章去限制公民的诉讼权利是没有依据的,也违反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将火灾事故认定行为纳入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

第8篇:火灾事故范文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公安消防监督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加之基层从事火灾事故调查的警力严重不足,因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而导致上访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改进和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结合火调工作实际,谈一下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调查、访问工作应做到迅速、及时

笔者发现一些火调人员认为火灾事故调查是一项阶段性工作,火灾在被彻底扑灭前没有必要出警,有的则以火还没扑灭无法进入现场勘查、现场人员忙于灭火不便开展调查访问等种种原因为由,不及时展开调查访问。火灾发生后,凡是参与灭火或抢救物资的群众大都处在紧张的奔忙状态中,对于火灾初期或灭火、救人、抢救物资过程中的所见所闻记忆犹新,思维意识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小,火灾肇事者或违法行为人还未来得及建立掩饰违法行为的攻守同盟,火灾现场的破坏相对也较轻,这时开展调查访问工作,往往能够获得比较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如果行动迟缓,这些有利条件稍纵即逝,火灾事故现场也难以补救,极有可能造成证据不足以至火灾原因难以认定。

二、火灾现场保护工作不容轻视

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火灾现场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火灾现场保护得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迅速及时地查清火灾原因。笔者发现一些火调人员对火灾现场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达火场后,往往不按规定立即设置警戒线,不安排专人保护现场,不使用火灾录像、照相和现场绘图等手段记录火灾现场真实情况,不按勘查程序随意挖掘、翻动现场物品,非火调人员随意出入火灾现场或搬移现场物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势必对火灾现场造成更大的破坏,给下一步的勘查工作带来更大困难。如某地一辆轿车在行驶途中发生火灾,由于该火灾发生在深夜且发案地点在距离县城较远的荒郊野外,消防人员将火灾扑灭后,没有采取相应的现场保护措施,就撤离了现场。第二天当火调人员赶到火灾现场时,该轿车已被附近村民拆卸得七零八落,火灾现场遭到严重破坏,查明火灾原因也无从谈起了。

三、调查访问与现场勘查应做到有机结合

在火灾调查工作中,笔者发现一些火调人员或只注重调查访问,或只注重现场勘查,人为将二者分隔开来,造成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大大降低,火灾原因查清率也大打折扣。如有的火调人员怕麻烦、图省事,只重视调查询问,不注重现场痕迹、物证的收集和检测鉴定,有的甚至以调查询问代替现场勘查,不按现场勘查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办事。仅仅依靠证人证言及逻辑推测等相对单一的方法通常缺乏说服力,在法律面前很难站住脚跟。一旦证人证言不真实,或者反映不全面,火调工作就有可能陷入僵局。反之也然。某镇一百货商店仓库深夜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十万元。火灾发生时,只有一名仓库值班员在场。火调人员通过现场勘查,排除了外来人员纵火,电气、自燃、雷击、吸烟等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只好从该仓库值班员的调查访问入手。经过近5个小时的突审,该仓库值班员始终拒不交生火灾的真实原因,调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最后火调人员只好重新回到火灾现场再深入进行勘查,进一步确定了起火点就在该仓库值班员休息用床北侧的30cm 处,而该部位又无电器线路、自燃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在铁的实事面前,该仓库值班员只好交代了该起火灾系其休息时用来照明的蜡烛忘记熄灭引起的。

第9篇:火灾事故范文

2004年4月27日凌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宝成轮胎翻修厂发生火灾,淮安市水上公安消防支队进行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是家具厂的王某因焚烧垃圾遗留火种造成的,王某应负直接责任;而万某租用仓库设立工厂未经消防审核且在车间内存放大量的可燃产品、原料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以迅速扩大、蔓延,负间接责任。

该火灾造成万某财产直接损失达130余万元,万某依据消防支队的责任认定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王某对此不服,向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6月28日消防支队对火灾原因重新认定,认为垃圾堆遗留火种经风吹复燃,飞火散满在宝成轮胎厂的可燃物所致。7月3日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认为万某在仓库内设立工厂未经消防审核且在车间内存放大量的可燃产品、原料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以迅速扩大、蔓延,万某负间接责任。取消了对王某直接责任的认定。万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消防支队只确认间接责任,是其履行职权的行为,并无不妥。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