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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公诉工作总结

第1篇:公诉工作总结范文

截止20__年11月20日,我院公诉科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97件132人,与同期相比案件上升6.6,人数下降5.7。其中:经审查案件(含上年结转案件4件4人)82件109人,与同期相比下降5.9和17;不案件1件1人,与同期相比持平;公安机关撤案3件3人;退查案件9件12人;正在办理的6件9人;结案率达85。所办案件法定时限内结案率达到100。平均办案时限为25天。我院办理市院移交的自侦案件7件7人,占受案数7.2。其中,到法院6件6人,占数7.3;不案件1件1人。主管检察长亲自出庭案件8件。占案件10,占普通程序审理案件22。目前,法院作有罪判决60件83人,无罪判决1件1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46件59人,占案件56。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36件50人,占案件44。建议法院适用“被告人认罪”简化审10件14人,占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12。追诉漏犯2人。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检察建议》3份,[找文章到文秘站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大=秘=书=网=站]被公安机关采纳的《纠正违法通知》4份,《检察建议》3份。我院运用多媒体出庭公诉2次。开展观摩庭、考核庭2次。其中:徐长仁敲诈勒索罪一案已被市院认可,上报到省院参加全省优秀观摩庭评比活动。开展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1次。

二、主要作法

1、增强公诉意识,加强业务建设。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法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尤其是政策变化大,比较灵活,难于掌握和法律之间出现不相适应的新情况。为此,有时犯罪界线模糊,难以区分。我们根据出庭公诉的具体实践,深感审查是出庭公诉工作的基础,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出庭公诉工作的成败,同时,出庭支持公诉,又是社会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公诉人政治、业务素质的公开监督和检验,两者互为联系、相互渗透,出庭工作搞得好,可以起到维护法律威严,提高检察机关声誉的作用,搞得不好,适得其反。因此,我们把出庭公诉工作视为检察机关的窗口和门面,对此,做到二勤,即:一是对新的法律法规勤学习,掌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做到依法办事;二是对各种政策规定及时学习,勤于思考,研究政策和法律的相同和相异点,从而准确把握政策,严格了执法,提高了准确性。例如:在办理周宝库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时,承办人做到认真阅卷外,仔细学习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认定案件事实的疑点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研究学习了政策和法律的相同和相异点,提高了法律素养。另外,科室人员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一人赴省院参加全省优秀公诉人选拔赛,及时掌握公诉工作的新情况。

2、积极深化公诉改革,不断提高诉讼效率。公诉改革是检察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公诉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宗旨,以提高诉讼效率为目标,以保证办案质量为重点。今年我们进一步规范了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积极推进公诉侦查引导取证,庭前证据交换等四项改革的深化。特别是“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该项工作经过一年来的实施,现已步入正规。全年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案件10件14人,占案件12,占普通程序审理案件2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46件,占案件的56。达到了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

第2篇:公诉工作总结范文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兴隆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民航医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蔡世亮,董事长。

委托人:王以岭,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付世德,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于敦才,总经理。

委托人:方晓梅,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林星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总公司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董事长。

委托人:方晓梅,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林星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兴隆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为与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工程总队(以下简称原总后工程队)、北京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泰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10月14日作出(1997)民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兴隆公司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2月23日以高检民行抗字(2000)第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01年11月8日作出(2001)民一抗字第3号民事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2001年11月27日、28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兴隆公司委托人王以岭、付世德、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原总后工程队,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和基泰公司委托人方晓梅、林星玉及基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洪涛、王莉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终审查明:兴隆公司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1993年,兴隆公司获得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开发建设兴隆湖景别墅工程许可后,将该开发区中的别墅70憧、1-4号公寓楼、综合楼发包给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工程队四大队(以下简称原总后四大队)承建,双方就上述别墅、公寓及综合楼三项工程各分别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一份合同造价为每平方米200美元,另一份为每平方米250美元,每项工程造价实际为每平方米450美元,由原总后四大队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原总后四大队签订上述合同得到了原总后工程队的授权和认可。合同签订后,原总后四大队与美国迪地艾尔建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基泰公司,该公司除继续履行原总后四大队与兴隆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外,双方还于1995年就兴隆湖景小区的5号、6号公寓楼及外线砼暖沟工程签订承包合同,5号、6号公寓楼的造价为每平方米300美元,外线砼暖沟工程造价为440万元人民币。1995年9月5日,兴隆公司与基泰公司签订综合楼、1-4号公寓楼及别墅工程的补充协议,约定基泰公司从原工程包干合同造价中退回一部分包干费,但不以现金形式退回,而是将兴隆小区北区的7号、8号公寓楼及管理楼、水榭等约5000平方米工程施工完毕,双方不再办理工程合同。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关于兴隆湖景小区北区施工项目1996年保修问题的协议。上述合同签订后,原总后工程队、基泰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经基泰公司、兴隆公司和设计单位合检,并报经北京市朝阳区质量监督站核验合格并签发《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实际完成工程面积为:别墅58憧(在施工中变更)、1-4号公寓楼、综合楼、5-6号公寓楼总计建筑面积119,946.89平方米,另外还完成外线砼暖沟工程。依照双方签订的8份合同约定,兴隆公司应支付工程款52,147,619.03美元,已支付工程款折合为39,876,722.04美元,尚欠工程款计12,270,896.99美元。此外,基泰公司已按补充协议约定兴建了7号、8号公寓楼、管理楼、水榭等计4,879平方米,无偿交付给兴隆公司。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发生纠纷,兴隆公司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4号公寓、别墅及综合楼工程各一份合同为依据(公寓、别墅造价为每平方米200美元,综合楼造价每平方米250美元),请求原总后工程队及基泰公司返还多占用的工程款。原总后工程队及基泰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双方就1-4号公寓、别墅及综合楼每项工程各签订并生效了两份单价分别为每平方米200美元和250美元的工程承包合同,并以此为依据请求兴隆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二审期间,基于兴隆公司申请,二审法院委托建设部建筑业管理司对本案涉及的兴隆湖景小区综合楼、别墅、1-4号公寓楼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精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算公司)与建设部建筑业管理司共同进行了鉴定工作,结论为:按照92概算定额、92取费标准,综合楼每平方米造价为人民币2,839元,公寓楼平均每平方米造价为人民币2,680.25元,58栋别墅平均每平方米造价为人民币2,110.11元;按照92概算定额、94取费标准,综合楼每平方米造价为人民币2,953.2元,公寓楼平均每平方米造价为人民币2,769.47元,别墅平均每平方米造价为人民币2,216.87元。鉴于1993年1美元平均兑换5.7619元人民币,1994年1美元平均兑换8.6179元人民币,按照92、94两种取费标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造价均超过了每项工程一份合同约定的造价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兴隆公司和原总后四大队签订的兴隆湖景别墅小区综合楼、1-4号公寓楼及别墅各两份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由双方签字盖章并得到原总后工程队的授权及追认,属有效合同。兴隆公司在与原总后工程队和基泰公司实际履行合同后,以其中三份工程承包合同作废为由,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九千余万元工程款的请求,缺乏证据,不予支持。兴隆公司与基泰公司1995年5月签订的5-6号公寓楼合同及补充合同等亦为有效合同。原总后工程队、基泰公司以其取得工程款合法有效,并以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格为据,反诉兴隆公司依合同支付尚欠工程款的反诉请求成立。据此判决:一、兴隆公司与原总后四大队签订的综合楼、1-4号公寓楼、别墅共六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兴隆公司与基泰公司签订的两份5-6号公寓楼合同及外线砼暖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效。二、驳回兴隆公司要求原总后工程队、基泰公司返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三、兴隆公司支付尚欠原总后工程队、基泰公司工程款12,270,896.99美元(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四、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360元由兴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6,161元由原总后工程队、基泰公司负担20万元,兴隆公司负担306,161元。

兴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认为,兴隆公司与原总后工程队、基泰公司在1993年和1995年期间签订的兴隆湖景小区8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3份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均属有效。兴隆公司在原总后工程队、基泰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诉称综合楼、1-4号公寓楼、别墅施工合同中的3份合同已经作废,并请求原总后工程队、基泰公司返还多占的9,427万元人民币,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7,521元,鉴定费人民币180万元,由兴隆公司负担。

兴隆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高检民行抗字(2000)第8号民事抗诉书中对本案提出以下抗诉意见:

一、终审判决认定本案兴隆湖景小区综合楼、别墅及1-4号公寓楼造价为450美元每平方米的事实不清,并与以下证据相矛盾:l、原总后工程队和基泰公司在一、二审中称:他们在与兴隆公司就湖景小区别墅、公寓楼和综合楼工程所签订的12份正本合同上签字予以确认。但兴隆公司提交的6份原始合同正本上没有总后工程队和基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2、基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红曾在东城公安分局承认她以兴隆公司材料处主任(受聘)身份从材料处帐户划走的9000多万元人民币是兴隆公司二期工程的预付款(二期工程尚未动工)。3、1996年5月23日,基泰公司单方面向兴隆公司请求调整工程造价的函及1996年6月17日李继红的亲笔信函可以证明,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造价不可能为每平方米450美元。4、1993年6月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京东设计院作出的《工程施工图》上的图纸概算标明:公寓1-3号楼工程造价为110美元每平方米。1993年9月4日施工单位向兴隆公司提交的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工程概算书》中确定1-3号公寓楼工程造价为206美元每平方米。5、1996年10月28日,北京建设工程概预算协会城建分会等单位共同对综合楼、别墅和1-4号公寓楼按照当时国家规定的工程概算定额及费用定额进行合同预算审查,结论为:该综合楼、公寓、别墅平方米造价分别为237.93美元、192.41美元、144.37美元。

二、二审法院委托鉴定主体错误,鉴定单位不适格,鉴定违反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鉴定根据与实际不符。1、委托鉴定主体错误。根据建设部“三定”方案的规定,应由标准定额司负责工程造价鉴定。2、精算公司无鉴审主体资格,收取的鉴定费超过北京市建委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十倍。3、《造价鉴定书》未采用合同约定的92年定额取费标准,而是适用了94年定额取费标准。同时《造价鉴定书》采用的以下鉴定根据与实际不符:(1)按合同要求,卫生洁具需采用进口美标,但实际使用的卫生洁具为国内产品,鉴定按进口美标计价;(2)鉴定将不应计入造价的综合楼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计入工程造价;(3)《造价鉴定书》关于人工单价的取费标准超出行业规定标准;(4)1-4号公寓楼安装的是单冷空调,鉴定按冷暖空调计价。

经本院再审认为:一、抗诉书中关于本案原终审判决认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综合楼、公寓楼及别墅工程施工合同每项工程造价为450美元平方米的事实不清及与相关证据相矛盾的抗诉依据不充分:1、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载明:“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合同副本两份”。本案再审中,经当庭举证,兴隆公司提供了六份有兴隆公司与原总后四大队盖章而没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正本合同原件(每项工程各两份,每平方米造价分别为200美元和250美元),其中三份合同(综合楼每平方米造价为200美元、别墅及1-4号公寓楼每平方米造价250美元)被剪角。基泰公司提供了十二份合同原件,除其在一、二审中已经提供的有兴隆公司与原总后四大队签字盖章的六份正本合同(每项工程各两份,每平方米造价分别为200美元和250美元)外,还提供有双方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六份副本合同(每项工程各两份,每平方米造价分别为200美元和250美元)。因此,兴隆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与合同约定不相符,且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完备。基泰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件数与合同约定的文本及其主张的合同件数相符,且六份正本合同上均有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形式要件完备;兴隆公司提出剪角为不生效合同的主张,由于基泰公司提供的12份合同并未被剪角,兴隆公司单方剪角的合同不能作为认定该合同已经作废的依据;兴隆公司称基泰公司提供的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系为备案需要制作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该主张与其在一、二审中承认其在确定执行的生效合同上签字的事实相矛盾,不足以否定基泰公司提供的合同的效力。2、基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红在一、二审及再审中始终主张拨入兴隆公司材料处帐户的款项为本案兴隆湖景小区的工程款,再审中其亦否认在东城公安分局曾认可从兴隆公司材料处帐户中转走的款项为兴隆公司二期工程款。抗诉卷中支持该抗诉意见的证据是兴隆公司委托人对东城公安分局一位同志的调查笔录,该笔录上既无东城公安分局盖章确认,也无公安人员的签字,证据形式要件不完备,不能起到有效证据作用,且该抗诉意见提出的兴隆公司材料处帐户款项的构成与兴隆公司在一、二审中关于该帐户中款项构成的主张相矛盾。3、李继红及基泰公司给兴隆公司等的相关函件内容只能反映双方在工程结算时对工程造价协商调整,根据函件内容无法推断造价调整是在原合同基础调高还是调低,无法据此推定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应低于450美元每平方米。4、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认可,1993年6月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京东设计院的《工程施工图》中确定的工程造价系以该工程框架结构为前提确定的;1993年9月施工单位的《承包工程概算书》中也明确约定该概算未包括外墙涂料、内墙装修及门窗、空调灯具电缆等装修及设备,故上述两份证据中反映的工程造价不足以否定原终审判决认定的包括土建及设备在内的工程承包价格。5、1996年10月,北京建设工程概预算协会城建分会等单位对该工程造价的预算审查结论,系基于兴隆公司单方委托,不足以对抗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对本案工程造价作出的鉴定结论。

二、抗诉书中关于二审法院委托鉴定主体及鉴定内容存在瑕疵并足以导致原终审判决错误的抗诉理由不成立。1、本院二审委托鉴定系在建设部机构改革前,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和标准定额司均有部分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职能。2、精算公司为建设部1998年7月27日第11号公告批准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本案二审委托鉴定结论作出时间系在精算公司已经取得甲级资质后。3、经查《造价鉴定书》,鉴定单位系根据92定额、92取费标准和92定额、94取费标准分别得出了鉴定结论,并非仅适用了94年取费标准;综合楼的鉴定中,有部分卫生洁具是以市场行情作为计价依据,且其确立的价格明显属于国内产品价格,说明鉴定单位在鉴定中不是完全按进口美标计价。兴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总后工程队及基泰公司使用的标有美标的卫生洁具为国内产品,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审鉴定对人工费取费标准及鉴定收费违反有关规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当事人主张,综合楼高压配电设备及安装不应计入综合楼造价,1-4号公寓楼应以单冷空调计价,二审鉴定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计价有误,但由于本案鉴定是作为衡量合同单价的证据之一,;而非以此结算工程价款,即使扣除该部分费用,亦不能导致综合楼及1-4号公寓楼每平方米造价低于一份合同约定的价格。

综上所述,本院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3篇:公诉工作总结范文

九年来,在院党组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由一名没有系统法律知识的普通干部成长为一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诉人,其间的个中滋味不是简简单单就能一一道来的,但可以说,在宣武检察院,我度过了有意义的青春岁月,在公诉工作的磨砺中,我逐渐成熟了,是公诉工作培养了我的责任心,增强了我的责任感。

今天,院党组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竞岗机会,我根据本人的自身条件和和几年的公诉工作经验,特申报竞争公诉一处副处长的职位,下面我就竞争此职位所具备的优势向大家作一个简要的汇报:

我于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多年来,始终以党章规范自己的行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在工作中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并在同志们的帮助下,先后二次获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来院至今,我一直在公诉处工作,从一个书记员到助理检察员、检察员,这些成长的足迹都离不开公诉工作这块基石。为了尽快适应工作,年我参加了中央党校的法律专业的函授学习,此后我注重自身法律知识体系的构筑,学习刑事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新出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吸收、借鉴专家的法律成果,在工作中找到理论与实践的契合点,做好审查起诉工作。自年独立承办案件以来,共办理了三百余件案件,自年月担任公诉一处的主诉检察官以来,共审批了二百余件案件,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都做了有罪判决。在这些大大小小的案件中,让我熟知了基层检察院的公诉工作程序,锻炼了自己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培养了一个公诉人所应具有的缜密思维、有理有据证明事实的公诉技能,同时也培养了一定的协调能力。

在从事公诉工作的几年中,我先后参加了市院公诉部门组织的各种学习和培训,走出去积极吸纳同行的工作经验,聆听专家的讲座,观摩了市检院、兄弟院及本院同仁的庭审,注意借鉴他们处理庭审问题的方式方法,并运用到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几年来,我在领导的激励下,同志们的帮助下,先后通过了主诉官资格、检察员资格的考试,并在市院组织的公诉业务技能比武中锻炼了自己,获得了优秀公诉人称号,并获得了出庭效果奖。

当然,我深知作为一个中层干部,仅有良好的业务技能市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同志,以实干增强部门的凝聚力,才可以胜任这一职位。为此,我要克服以往对工作中的感性经验缺乏理性总结、归纳的不足,加强学习,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在工作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如果我能竞岗成功,我将做好以下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院党组的决议,积极协助处长增强公诉一处的凝聚力

我认为,公诉工作要在公诉改革中发展,要有打硬仗的准备,这首先取决于人的素质,取决于一个集体是否有战斗力,取决于部门干部自身是否过硬。因此,作为一名副处长,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好上传下达的工作,树立全院、全处一盘棋的思想,协助处长抓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在加大理论学习力度的同时,关心同志的学习、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增强部门的凝聚力,使公诉一处的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二、全方位加强业务学习,协助处长做好案件审查工作

首先,当前的庭审模式使庭审活动具有对抗性,公开性和公正性,这赋予了公诉工作更多的机遇和挑战。要想以出庭公诉工作为龙头,充分履行公诉职能,就必须具备坚实的法律功底,因此,作为公诉处的副职,要积极协助处长整理新出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并组织定期学习,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和疑点问题及时会同调研部门向有关专家咨询,开拓办案思路,依法处理案件。第二,作为公诉处的副职,应将审理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总结、归纳,并向处长汇报,保证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要重视出庭中问题的研究和出庭工作经验的总结,与同志们一道提高庭审质量。第三,针对公诉一处的案件性质、人员结构,协助处长注重日常工作的总结,科学安排办案力量,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高效率地审结案件,以深化严打成果。第四,在未成年办案组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注重学习兄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经验,针对本辖区的未成年人的特点,探索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新思路,使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更上一台阶。

三、充分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明确重点,构筑强有力的监督体系

按照市检察工作会议的精神,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协助处长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各环节以及刑事审判各环节加以研究,找到本辖区可能出现违法问题的环节,集中力量,抓住重点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切实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四、加强自身修养,做好表率

第4篇:公诉工作总结范文

一、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责任意识

加强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谐高速环境,必须共同参与。建管处明确了各部门在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办公室负责顾客投诉的归口管理,负责受理顾客投诉;收费稽查部负责收费机电方面投诉事件的核实、处理及反馈;调度(路政)指挥中心负责路政执法过程中顾客投诉的核实、处理及反馈;养护中心负责养护方面投诉事件的核实、处理及反馈;垣曲服务区负责服务区经营过程中及工作现场顾客投诉的核实、处理及反馈。

二、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制度意识

加强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谐高速环境,必须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司乘人员的现场投诉和非现场投诉,建管处规范工作程序,实行闭合式管理,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音。

(一)非工作现场顾客投诉。由值班人员受理后转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签批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交责任部门调查,由责任部门对顾客投诉内容组织核实。在调查处理投诉事件3日内,责任部门要将调查、处理情况交办公室审核,审核同意后进行归档并将处理情况报建管处领导;审核不同意,提出意见,责任部门重新组织调查。对于由顾客误解造成的投诉(即无理投诉),责任部门应向顾客详细介绍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客观的真实情况,力求使顾客能理解和接受。顾客投诉情况属实的(即有理投诉),责任部门要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顾客,并征求顾客意见。

(二)工作现场发生投诉。当顾客在收费、路政执法、公路养护、服务区消费等现场对工作人员服务、工作不满意,发生投诉或纠纷时,由当班班长负责处理。对于班长的解释、处理结果不能满足顾客要求时,班长要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无理投诉由本单位记录,对有理投诉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交责任部门调查处理。

三、拓宽投诉渠道,提升服务意识

在服务投诉受理工作中,我们通过多种方式受理顾客投诉。第一,在管理中心、收费站、服务区等醒目位置公布12328、12122客服热线和建管处监督电话0359-6259818,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24小时在线受理顾客投诉,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需求,为司乘人员提供了专业、便捷的服务。第二,设立意见箱,通过函件的方式接受顾客投诉。第三,通过接待顾客来访接受顾客投诉。第四,深入工作F场,和顾客面对面交流沟通,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归纳汇总分析,深化管理意识

第5篇:公诉工作总结范文

(一)本公司为求增进经营效能,加强售后服务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包括总则、服务作业程序、客户意见调整等三章。

(三)各单位服务收入的处理及零件请购,悉依本公司会计制度中现金收支处理程序及存货会计处理程序办理。

(四)服务部为本公司商品售后的策划单位,其与服务中心及分公司间,应保持直接及密切的联系,对服务工作处理的核定依本公司权责划分办法处理。

(五)本办法呈请总经理核准公布后施行,修正时同。

维护与保养作业程序

(六)本公司售后服务的作业分为下列四项:

1.有费服务(A)-凡为客户保养或维护本公司出售的商品,而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者属予此类。

2.合同服务(B)-凡为客户保养或修护本公司出售的商品,依本公司与客户所订立商品保养合同书的规定,而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者属于此类。

3.免费服务(C)-凡为客户保养或维护本公司出售的商品,在免费保证期间内,免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者属于此类。

4.一般行政工作(D)-凡与服务有关之内部一般行政工作,如工作检查、零件管理、设备工具维护、短期在职训练及其他不属前三项的工作均属于此类一般行政工作。

(七)有关服务作业所应用的表单(表14.6.1)规定如下:

(八)服务中心或各分公司服务组,于接到客户之叫修电话或文件时,该单位业务员应即将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商品型号等,登记于叫修登记簿上,并在该客户资料袋内,将该商品型号的服务凭证抽出,送请主任派工。

(九)技术人员持服务凭证前往客户现场服务,凡可当场处理完妥者即请客户于服务凭证上签字,携回交于业务员于叫修登记簿上注销,并将服务凭证归档。

(十)凡属有费服务,其费用较低者,应由技术人员当场向户收费,将款交于会计员,凭以补寄发票,否则应于当天凭服务凭证至会计员处开具发票,以便另行前往收费。

(十一)凡一项服务现场不能处理妥善者,应由技术员将商品携回修护,除由技术员开立客户商品领取收据交与客户外,并要求客户于其服务凭证上签认,后将商品携回交与业务员,登录客户商品进出登记簿上,并填具修护卡以凭施工修护。

(十二)每一填妥的修护卡应挂于该一商品上,技术员应将实际修护使用时间及配换零件详填其上,商品修妥经主任验讫后在客户商品进出登记簿上注明还商品日期,然后将该商品同服务凭证,送请客户签章,同时取回技术员原交客户的收据并予以作废,并将服务凭证归档。

(十三)上项携回修护的商品,如系有费修护,技术员应于还商品当天凭服务凭证,至会计员处开具发票,以便收费。

(十四)凡待修商品,不能按原定时间修妥者,技术员应即报请服务主任予以协助。

(十五)技术员应于每日将所从事修护工作的类别及所耗用时间填技术员工作日报表送请服务主任核阅存查。

(十六)服务主任应逐日依据技术人员日报表,将当天所属人员服务的类别及所耗时间,填服务主任日报表。

(十七)分公司的服务主任日报表,应先送请经理核阅签章后,转送服务部。

(十八)服务中心及分公司业务员,应根据叫修登记簿核对服务凭证后,将当天未派修工作,于次日送请主任优先派工。

(十九)所有服务作业,市区采用六小时,郊区采用七小时派工制,即叫修时间至抵达服务时间不得逾上班时间内六小时或七小时。

(二十)保养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服务中心及分公司,应填具保养到期通知书寄与客户,并派员前往争取续约。

(二十一)维护与保养作业流程图附后。(从略)

客户意见调查

(二十二)本公司为加强对客户的服务,并培养服务人员顾客第一的观念,特举办客户意见调查,将所得结果,作为改进服务措施的依据。

(二十三)客户意见分为客户的建议或抱怨及对技术员的品评除将品评资料作为技术员每月绩效考核之一部分外,对客户的建议或抱怨,服务部应特别加以重视,认真处理,以精益求精,建立本公司售后服务的良好信誉。

(二十四)服务中心及分公司应将当天客户叫修调记簿于次日寄送服务部,以凭填寄客户意见调查卡。调查卡填寄的数量,以当天全部叫修数为原则,不采抽查方式。

(二十五)对技术员的品评,分为态度、技术、到达时间及答应事情的办理等四项,每项均按客户的满意状况分为四个程度,以便客户勾填。

(二十六)对客户的建议或抱怨,其情节重大者,服务部应即提呈副总经理核阅或核转,提前加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函告该客户;其属一般性质者,服务部自行酌情处理之,惟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电话通知该客户。

(二十七)凡属加强服务及处理客户的建议或抱怨的有关事项,服务部应经常与服务中心及分公司保持密切的联系,随时予以催办,并协助其解决所有困难问题。

(二十八)服务中心及分公司对抱怨的客户,无论其情节大小,均应由服务主任亲自或专门派员前往处理,以示慎重。

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求迅速处理客护投诉案件,维护公司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包括客户投诉表单编号原则,客户投诉的调查处理、追踪改善、成品退货、处理期限,核决权限及处理逾期反应等项目。

(三)适用时机 凡本公司PCB产品遇客户反应质量异常的申诉(以下简称客户投诉)时,依本施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如未造成损失时业务部或有关单位前往处理时,应填报异常处理单反应有关单位改善)。

(四)处理程序 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如表14.6.2。

1.非质量异常客户投诉发生原因(指人为因素造成)。

(七)处理职责 各部门客户投诉案件的处理职责

1.业务部门

(1)详查客户投诉产品的订单编号、料号、数量、交运日期。

(2)了解客户客户投诉要求及客户投诉理由的确认。

(3)协助客户解决疑难或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4)迅速传达处理结果。

2.质量管理部

(1)综理客户投诉案件的调查、提报与责任人员的拟定。

(2)发生原因及处理、改善对策的检查、执行、督促、防之提报。

(3)客户投诉质量的检验确认。

3.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

(1)客户投诉案件的登记,处理时效管理及逾期反应。

(2)客户投诉内容的审核、调查、提报。

(3)客户投诉立会的联系。

(4)处理方式的拟定及责任归属的判定。

(5)客户投诉改善案的提出、洽办、执行成果的督促及效果确认

(6)协助有关部门与客户接洽客户投诉的调查及妥善处理。

(7)客户投诉处理中客户投诉反应的意见提报有关部门追踪改善。

4.制造部门

(1)针对客户投诉内容详细调查,并拟定处理对策及执行检查

(2)提报生产单位、机班别、生产人员,及生产日期。

(八)客户投诉处理表编号原则

1.客户投诉处理的编号原则 年度(××)月份(××)流水编号(××)

2.编号周期以年度月份为原则。

(九)客户反应调查及处理

1.业务部人员于接到客户反应产品异常时,应即查明该异常(编号、料号、交运日期、数量、不良数量)、客户要求,并即填具客户抱怨处理表(表14.6.3)连同异常样品签注意见后送总经理室办理。 若客户要求退(换)货数量因客户尚在加工中而无法确定时应于客户要求 栏注明:客户加工中未确定

2.客户投诉案件若需会勘者,业务部门在未填立客户抱怨处理单前为应客户需求及确保处理时效:业务人员应立即反应质量管理部人员(或制造部品保组) 会同制造部门人员共同前往处理,若质量管理部人员无法及时前往时由总经理指派有关人员前往处理,并于处理后向总经理报告。 3.为及时了解客户反应异常内容及处理情况,由质量管理部或有关人员于调查处理后三天内提出报告呈总经理批示。

4.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接到业务部门的客户抱怨处理表后即编列客户投诉编号并登记于客户抱怨案件登记追踪表后送质量管理部追查分析原因及判定责任归属部门后,送生产单位分析异常原因并拟定处理对策,并送经理室批示意见,另依异常状况送研发部提示意见,再送回总经理室查核后送回业务部门拟定处理意见,再送总经理室综合意见后,依核决权限呈核再送回业务部依批示处理。 5.业务人员收到总经理室送回的客户抱怨处理表时,应立即向客户说明、交涉,并将处理结果填入表中,呈主管核阅后送回总经理室。

6.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接到业务部填具交涉结果的客户抱怨处理表后,应于一日内就业务与工厂的意见加以分析作成综合意见,依据核决权限分送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核决。

7.判定发生单位,若属我方质量问题应另拟定处理方式,改善方法是否需列入追踪(人为疏忽免列案追踪)作明确的判定,并依客户投诉损失金额核算基准及客户投诉罚扣判定基准拟定责任部门损失金额,个人惩处种类呈主管批示后,依罚扣标准办理,若涉及行政处分则依客户投诉行政处理原则办理。

8.经核签结案的客户抱怨处理表第一联质量管理部存,第二联制造部门存,第三联送业务部门依批示办理,第四联送会计科存,第五联由总经理室存。

9.客户抱怨处理表会决后的结论,若客户未能接受时业务部门应再填一份新的客户抱怨处理表附原抱怨表一并呈报处理。

10.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份结案的案件于客户投诉案件统计表会同制造部、质量管理部、研发部及有关部门主管判定责任归属确认及比率并检查各客户投诉项目进行检查改善对策及处理结果。

11.业务部门不得超越核决权限与客户做任何处理的答复协议或承认。对 客户抱怨处理表的批示事项据以书信或电话转答客户(不得将客户抱怨处理表影印送客户)。

12.各部门对客户投诉处理决议有异议时得以签呈专案呈报处理。

13.客户投诉内容若涉及其他公司,原物料供应商等的责任时由总经理室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14.客户投诉不成立时,业务员于接获客户抱怨处理表时,以规定收款期收回应收帐款,如客户有异议时,再以签呈呈报上级处理。

(十)客户投诉案件处理期限

1.客户抱怨处理表处理期限自总经理室受理起国内13天国外17天内结案。

2.各单位客户投诉处理作业流程处理期限

(十二)客户投诉责任人员处分及奖金罚扣

1.客户投诉责任人员处分 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每月10日前应审视上月份结案的客户投诉案件,凡经批示为行政处分者,经整理后送人事单位提报人事公布单并公布。

2.客户投诉绩效奖金罚扣: 制造部门、业务部门及服务部的责任归属单位或个人由总经理室依客户投诉案件发生的项目原因决定责任归属单位,并开立奖罚通知单呈总经理核准后复印三份,一份自存,一份会计单位查核,一份送罚扣部门罚扣奖金。

(十三)成品退货帐务处理

1.业务部门于接到已结案的客户抱怨处理表第三联后依核决的处理方式处理:

(1)折让、赔款:业务人员应依客户抱怨处理单开立销货折让证明单一式二联,呈经(副)理、总(副)经理核签及送客户签章后一份存业务部,一份送会计作帐。

(2)退货、重处理:即开立成品退货单注明退货原因,处理方式及退回依据后呈经(副)理核示后,除第一联自存督促外其余三联送成品仓储据以办理收料。

2.会计科依据客户抱怨处理表第四联中经批示核定的退货量与成品退货单的实退量核对无误后,即开立传票办理转帐,但若数量、金额不符时依左列方式办理。

(1)实退量小于核定量或实退量大于核定量于一定比率(即以该客户订制时注明的超量允收比率,若客户未注明时依本公司规定)以内时,应依成品退货单的实退数量开立传票办理转帐。

(2)成品仓储收到退货,应依业务部送来的成品退货单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如实际与成品退货单所载不符时,得请示后依实际情况签收)。成品退货单第二联成品仓储存,第三联会计科存,第四联业务部存。

(3)因客户投诉之故,而影响应收款项回收时,会计部门于计算业务人应收帐款回收率的绩效奖金时,应依据客户抱怨处理表所列料号之应收金额予以扣除。

(4)业务人员收到成品仓储填回的成品退货单应在下列三种方式中择一取得退货证明:

①收回原开立统一发票,要求买受人在发票上盖统一发票章。

②收回注明退货数量、单价、金额及实收数量、单价金额的原开立统一发票的影印本,且必须由买受人盖统一发票章。

③填写销货退回证明单由买受人盖统一发票章后签回,取得上述文件后与成品销货退回单一并送会计部作帐。

(5)客户投诉处理结果为销货折让时,业务人员依核决结果开立销货折让证明单依下列三种方式取得折让证明:

①(1)收回注明折让单价,金额及实收单价、金额的原开立统一发票影印本,影印本上必须由买受人盖买受人盖统一发票章。

②填写销货折让证明单由买受人盖统一发票章后签回。 取得上述文件之后与销货折让证明单一并送会计科作帐。

(十四)处理时效逾期的反应 总经理室于客户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逾期案件应开立催办单催促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已结案的案件,应查核各部门处理时效,对于处理时效逾期案件,得开立洽办单送有关部门追查逾期原因。

(十五)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客户投诉行政处罚准则

(一)凡发生客户投诉案件,经责任归属判决行政处分,给予一个月的转售时间,如果售出,则以A级售价损失的金额,依责任归属分摊至个人或班。未售出时以实际损失金额依责任归属分摊。

(二)客户投诉实际损失金额的责任分摊计算: 由总经理室每月10日前汇总结案与制造部依发生异常原因归属责任,若系个人过失则全数分摊至该员,若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同一部门或跨越部门)则依责任轻重分别判定责任比例,以分摊损失金额。

(三)处分标准如下表:(经判定后的个人责任负担金额)。

(四)客户投诉行政处分判定项目补充说明:

1.因票据错误或附样等资料错误遭客户投诉者。

2.因财务错误遭客户投诉者。

3.未依制作规范予以备料、用料遭致客户投诉者。

4.经剔除的不合格产品混入正常品缴库遭致客户投诉者。

5.成品交运超出应收范围未经客户同意遭客户投诉者。

6.擅自减少有关生产资料者。

7.业务人员对于特殊质量要求,未反映给有关部门遭客户投诉者。

8.订单误记造成错误者。

9.交货延迟者。

10.装运错误者。

11.交货单误记交运错误者。

12.仓储保管不当及运输上出问题者。

13.外观标示不符规格者。

14.检验资料不符。

15.其他。

以上一经查觉属实者,即依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并以签呈呈总经理核示后会人事单位公布。

(五)行政罚扣折算:

1.警告一次,罚扣400元以上。

2.小过一次,以每基数罚扣800元以上。

3.大过以上者,当月效益奖金全额罚扣。

(六)以上处分原则,执行时由总经理室依应受处分人及情节的轻重,确定以签呈会各责任部门,并呈总经理核示后会人事单位公布。

客户投诉经济处罚准则

(一)客户投诉罚扣的责任归属,制造部门以各组单元为最小单位以归属至发生各组单元为原则。未能明确归属至发生组单元者方归属至全科。

(二)业务部门、服务部门以归属至个人为原则,未能明确归属至个人者,才归属至业务部门、服务部门。

(三)客户投诉罚扣方式:

1.客户投诉案件罚扣依客户投诉罚扣判定基准的原则,判定有关部门或个人,予以罚扣个人效益奖金,其罚扣金额归属公司。

2.客户投诉罚扣按件分别罚扣。

3.客户投诉罚扣标准依客户投诉损失金额核算基准罚扣,责任归属部门的营业人员,以损失金额除以该责任部门的总基点数,再乘以个人的总基点数即为罚扣金额。

4.客户投诉罚扣最高金额以全月效率奖金50%为准,该月份超过50%以上者逐月分期罚扣。

(四)制造部门的罚扣方式:

1.归属至发生部门者,依客户投诉罚扣标准计扣该部门应罚金额。

2.归属至全科营业人员,依客户投诉罚扣标准每基点数罚扣计全科每人的基点数。

(五)服务部门的罚扣方式:

1.归属至个人者比照制造部各科的发生部门罚扣方式。

2.归属至发生部门者比照制造科全科的罚扣方式。

第6篇:公诉工作总结范文

内勤在公诉部门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起着“服务、协调、信息、传递”的作用,是公诉工作的参谋,其职责主要有:法律文书管理、诉讼案卷归档、检察业务统计、收发文处理、会议记录、资料收集整理、赃款物管理以及印章管理等等,其职责也主要针对各项法律文书整理、管理;已完成的诉讼案卷的归档;检察业务统计的报送和有关文件、函件的收发处理等方面。

二、提高对内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尽管内勤工作是一种从属性的工作,但在公诉部门,内勤工作也非常重要。因为审查每一项工作的正常开展都离不开内勤工作。公诉部门的内勤工作必须从属于本部门业务工作,为本部门正常有序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服务,保证本部门办案人员和科长顺利地开展工作。正由于内勤工作自身不能独立,是需要伴随着各项业务工作同时开展,内勤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对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好坏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有人说内勤顶得上半个科长,这话其实也不过分,因为科室工作情况以及案件发展趋势,有些时候,内勤反而要比科长了解得更具体和全面。所以在工作中,必须提高对内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公诉部门内勤工作的特点

在公诉部门,内勤工作是一种辅的工作,内勤人员没有决策权力,也不直接参与决策,只是辅助领导决策,也就是为科长出主意,提建议,想办法,发挥参谋助手和咨询智囊的作用,协助科长搞好决策。我认为,公诉部门的内勤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内勤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相连,密不可分。在审查环节,内勤要注意对侦查机关立案情况的有关信息注意收集汇总并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初步识别,结合受理审查逮捕和公诉案件的有关信息进行对比,以发现和查明有关案件是否正常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在案件分流后,根据审限做好提示工作,对于审结的案件,及时审查有关副卷是否缺少文书证据,并对案件诉后或不诉之后有关信息及时收集。同时内勤要及时收集有关纠正情况信息的汇总。可以说内勤工作与各项公诉业务工作紧密相连,互不可分。

第二,内勤收集处理信息工作具有较强的时间性。收集、处理、积累、反馈有关刑事犯罪有关的各类信息、材料要求较强的时间性。信息从公诉工作的角度来说,是关于公诉工作及其有关犯罪打击力度、刑事发破案情况的表述或反映。信息的收集要求内勤工作人员有意识地把从各种渠道如上下级相互的行文、报告、汇报、指示、经验交流、法律文书、统计报表和在刑事犯罪领域、社会动态中的客观存在的信息用文字、数字等形式记载下来。并有效的运用有关信息,为公诉工作服务。公诉部门的内勤是信息的主要管理者,信息的收集、处理、积累、反馈是内勤工作的一项大量的经常性的任务,又是零星琐碎的事务。内勤工作人员必须下苦功夫,花大力气,把这些零星的、片段的信息收集积累起来,进行分析综合,系统研究,及时给科长和办案人员提供服务,获取打击犯罪、有效开展各项公诉业务的主动权。

第三、办案情况和有关的公诉工作情况的统计上报要求准确性。检察统计是检察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依法进行的一项行政管理活动,即依法运用各种科学方法,对检察工作和有关的情况进行收集、整理、计算和分析,从数量与质量的辩证关系中认识检察工作的状况与规律,以便对检察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公诉部门统计工作要求做到全面、准确、及时,按统计表的主要项目和经常运用统计材料的要求,分类归纳,使之更加系统,更加有利于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科长和有关业务部门查阅。内勤人员也必须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收集、统计,要有超前的意识,工作才会主动。

第四、内勤工作具有综合性、行政性的特点。公诉部门的文件的接收、处理、保管、立卷,科内印章的管理使用和有关保密工作具有综合性、行政性的特点。对于文件的收发、处理要做到查找方便,不遗失。每年按时做好文件的立卷、销毁、归档工作。保密工作也是内勤中很重要的工作之一,每一个环节的保密工作都不可忽视。内勤人员除了要增强和做好本身的保密观念和保密工作外,还要经常协助科长和有关办案人员检查和落实本院的保密工作。法律文书的收发、送、保管、使用。按规定做好法律文书的登记和填发,并按时将受理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不诉案件,报送案件等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有关备案审查材料按规定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诉讼案卷的收集、验收和移送。检察档案的收集,是检察档案工作的基础,做好检察档案的收集对发展检察档案事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内勤要负责指导办案人员按照高检院的要求装订案卷,认真验收,造册移送档案室保管。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内勤还要按时完成院里领导和科长临时交办的工作。

四、怎样做好公诉内勤工作

(一)人员素质要高、思想要过硬

在公诉科做过内勤的同志都知道,公诉内勤工作繁、杂、多、细,但他与办案质量、档案管理等工作紧密联系,做好内勤工作,能加快办案效率,提高办案质量。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公诉科的内勤对自已的工作性质认识不足,认为内勤工作只是统计数字、审查受理移送审查案件等一些杂事不用费什么力气,更不需要动什么脑筋,就能轻松完成工作。从思想上不重视此项工作,实际上公诉内勤工作很重要,首先,内勤是领导的参谋助手,在领导决策时,为他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从而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其次,内勤工作具有信息反馈作用。内勤将有价值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反馈给领导,使其决策更趋合理。第三、内勤是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保障。内勤在审查移送案件时,如能及时的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把住第一程序的质量关,同时为案件的办理节省审理时间。只有从思想上重视内勤工作,行动上才能体现主动性,从而做好公诉科的内勤工作。因此,在人员的选用上,要把业务能力强思想过硬的干警作为公诉内勤的首选条件。

(二)内勤工作人员工作要勤奋、具体工作要细致

在多年的公诉内勤工作中,我总结出,要做好内勤工作必需做到“五勤”。一要“脑勤”,注意平时用脑多想问题,把工作中的大事、小事用笔记录下来,当时可能觉得用处不大,一但有什么需要可以从容不迫的拿出来,在写材料时即省时又准确。二要“口勤”要向领导勤请示多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科室同志勤勾通,掌握案件的处理情况,从而使工作井然有序。三要“眼勤”,平时注意收集有用资料,将在资料中学到的东西及时应用到实践中,如在卷宗的装订上,看到好的经验就及时的改进自已的工作,近几年来,我院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卷宗装订工作,因为卷宗是要规档的资料,需要长期保存,保证卷宗内容的完整性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我们从填写各种文书和笔录头开始做起,不漏项不落项。其次,我们严格按照上级院下发的卷宗装订标准,标准里有的项目我们一项不缺,认真对待决不偷工减料。再次,为了使卷宗装订整齐,我们用切刀将大小不一的纸张切齐或不统一的纸张一律在后面贴上A4纸,这样即美观又便于保存。四要“手勤”,俗话说“好,口不如烂笔头”平时要做到眼到手到,勤记录,看到就记下来,关键时刻还真用得着。五要“腿勤”经常与公安、法院、以及本单位各科室联系协调好工作关系,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内勤工作必须细致,要树立工作无小事的思想,千万马虎不得,为上级机关和领导提供的资料不能有差错,只有资料细致齐全才能从容不迫。

(三)内勤人员要及时填写各类 簿、卡、册、表以及相关资料

簿、卡、册、表要齐全,大家都知道,公诉部门的簿、卡 、册、表较多,如不及时填写将为今后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些都是内勤最基本的工作,是做好其它工作的基础,有了基础,才能谈到其它工作。现在的报表都是微机化管理 ,一但报出就不能更改,认真和细致是不能缺少的。在卷宗归档上要一丝不苟,一本本整理,一册册装订,我们将卷宗按时间和顺序排列、登记以便查阅。

(四)内勤人员要当好助手参谋、成为公诉参谋

因为内勤直接受理移送案件,有些案件是保密的,有些资料和数据也是需要保密的,这就要求内勤忠诚可靠,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正确的人生关和价值关。处理日常事务这也是内勤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业务上要知法懂法有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得心应手。

(五)办案流程规范化做好内勤工作

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卷宗就是生命,如果因个人原因遗失了卷宗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再次办案的机会,所以对于卷宗的管理必需规范,不能怕麻烦,我们在日常管理中总结了一套可行的办法,在接收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案件时,除进行正常的受案登记外,内勤还准备一个登记簿,将卷宗移交给科长分卷时,科长在登记簿上签名,科长也有一本登记簿,科长再将卷宗交给办案人时,办案人在登记簿上签名,这样卷宗到了那个环节一目了然,如果真有卷宗出了问题,也好化分责任,不至互相推委。

总之,内勤工作是一个纷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做,使内勤工作真正达到制度化、标准化、现代化。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上接第99页)

信念是“事情应该是怎样的”,是我们所认为世界维持下去的法则。价值是事情的意义和给一个人的好处。价值是做与不做任何事情的理由。规条是事情的安排和做法。

前边提到的那个案例当事人的信念是“上诉可以求得公正判决;价值是我的权益可以得到保护;规条是坐火车去。当坐火车受阻时,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以实现自己的信念与价值,但是他却在规条的环节纠缠不清。我们面对涉法当事人的时候,就要使他明白:既然规条是为了取得价值,实现信念,当规条无效时,我们应该坚持信念与价值,改变规条。可是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不是这样,他们会坚持规条。反复在规条上纠缠。为什么会这样呢?原来规条可以被有意识地谈论、思考、看见,而信念及价值观则深藏于潜意识里,对这点没有了解,一个人便会容易陷入重复无效行为的困境里。坚持无效做法的人,最常用的理由是他们的做法是“对的”,法官此时最好的一句问话是问当事人:你是坚持“这是对的,还是想追求好的效果”?具体到本案,“你的目的是见院长还是解决问题。”告诉他二者只能选一个。一个人的世界只存在于他的脑海里,让他改变了自己的看法,也就改变了他的世界。

结语

第7篇:公诉工作总结范文

公益诉讼工作影响力大、社会敏感度高,牵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利益主体,做好工作责任重大。因此,在集中学习期间,我重点围绕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决策要求进行了深入学习。党的报告指出,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报告还以专章的内容,围绕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4个方面的要求。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大理念,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打攻坚战。这“四个一”体现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把握,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地位,体现了党对建设生态文明的部署和要求。总书记指出,内蒙古生态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全区各族群众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华北、东北、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立足全国发展大局确立的战略定位,也是内蒙古必须自觉担负起的重大责任。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建设得更加亮丽,必须以更大的决心、付出更为艰巨的努力。

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作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从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我有义务更有责任承担起这项职责。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认为重点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自觉融入、服务和保障大局。找准检察公益诉讼与全区重大决策的契合点,积极服务,精准发力。持续聚焦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守护好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支持。系统梳理总结试点以来公益诉讼工作实践、制度机制建设情况、办案成效、困难挑战以及典型案例,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支持,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项决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议突出、细化检察机关监督办案重点,为着力解决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难、鉴定难等突出问题提供具体有效的制度依据。

二是强化办案规范化,以提质增效为目标,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切实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精准监督、智慧借助、统筹发展以及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的理念。把提升办案质效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规模与质量效果的关系,在挖掘新动能、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推动区域均衡发展、确保数量稳升基础上,把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质效提升上来。坚持效果导向,注重以个案办理推动行业和区域相关问题的集中整治。稳妥、积极进行“等”外探索。对于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领域,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基础上进行个案探索。对于其他领域涉及面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符合公益诉讼立法精神又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侵害公益突出问题,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取证、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向党委、人大专题报告等多种方式,做足做实相关工作后进行探索。深化“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和内蒙古2019河湖“四乱”清理专项行动。提高案件线索收集和研判能力。准确把握履职中发现线索的要求,注重通过12309检察服务等系统内外信息和管理平台,通过中央环保督察、审计、巡视巡查等专项监督信息,通过新闻舆论、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公共信息,拓宽视野,创新方式方法,借助科技手段拓展线索发现渠道,提高收集和研判效率以及精准化程度。统筹推进跨行政区划公益保护协调机制。总结推广“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成果,做好河湖“四乱”清理工作。深化东北三省一区河湖流域水资源、森林资源保护协作,与山西、河北、辽宁检察机关持续开展“祖国北部绿水青山蓝天护航联合行动”等区域性协作机制。

三是加强业务督导和队伍建设,大力提升公益诉讼专业化水平。坚持全面督导与重点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专题督导相结合,在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建设、对外宣传等各方面全方位加强对下督导力度,在重要专项工作开展中上级院进行专门督导;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作中发现的理念偏差、认识不到位、办案不规范等具有一定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上级院及时进行督导纠正。强化案例指导,围绕年度工作重点、难点,编发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强化工作指导,总结推广各地具有示范意义的规范化工作机制和创新制度举措。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增强培训针对性与实效性,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各领域实践中的新问题开发特色课程。创新培训方式,引导各地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实训,探索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培训。广泛开展交流学习。构建公益诉讼专家库,建立重大典型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8篇:公诉工作总结范文

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37号。

法定代表人:亓峰,行长。

委托人:李萍,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李鹏程,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文化西路南圩子外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培月,总经理。委托人:李军修,公司职员。

委托人:祁秀山,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山东分行)为与被上诉人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行山东分行的委托人李萍、李鹏程,天马公司的委托人李军修、祁秀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6日,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青岛分行)与天马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书》,约定:天马公司为中行青岛分行在青岛市东部燕儿岛代建6栋宿舍楼,总建筑面积为20,500平方米,建设高度20米,局部不超过22米,容积率为1.5,总户数240户。工程总造价为5,825.56万元(包括中行青岛分行支付的征地款3,360万元,投资方向调节税115万元)平均每平方米为2,841.73元,一次性包死,天马公司不再另收代建费,在施工过程中也不再增、减。自验线开工至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完毕为10个月(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全部竣工验收交付给中行青岛分行)。哪栋楼延误工期一天,按该项工程土建费用的千分之一罚款。配套工程哪项延误一天,按该项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罚款(天数和罚款数按超期天数累计追加)。该工程保修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交给中行青岛分行之日起算。中行青岛分行预留土建工程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结算面积以施工图纸建筑面积为准。经天马公司努力,在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功能情况下,经中行青岛分行同意,工程如超出原设计面积(单元平面组合、户型不变,以增加套数的建筑面积为准,但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超出部分按5:5比例分成,天马公司分得的部分中行青岛分行按每平方米3,100元的价格收回,超原面积部分所需费用由天马公司全部承担。如经双方的努力和政策影响,向市内所交的费用有所降低,下降的费用双方各受益50%,投资方向调节税下降的费用全部归中行青岛分行。中行青岛分行在一周内为天马公司在该行办理开户手续并拨入第一笔建设资金500万元,在验线开工时拨付600万元,在主体工程结束时拨付800万元,在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中行青岛分行扣除预留的5%保修金后拨付378.81万元。地款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行青岛分行支付,并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其余所有的工程费用均由天马公司支付。在协议签字后一个月之内,天马公司将3,000万元的资金及时存入中行青岛分行,并办理定期一年存款手续,不得提前支取。该合同有二份附件、附件一为《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职工宿舍楼建设要求》,附件二为《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委托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建银行职工宿舍项目分析书》。附件二载明:基建费每平方米700元,以20,500平方米计算,基建费共计1,435万元;绿化环保金20.5万元、档案储蓄金10万元、物业管理基金38.95万元。工程项目代建费71.75万元。

签订合同后,中行青岛分行于1997年1月9日向天马公司支付代建费475万元,同年3月28日支付600万元。自1997年6月19日至8月11日,先后付款800万元,至天马公司起诉时中行青岛分行共向天马公司支付代建费2,152万元。1998年8月12日、13日、14日,天马公司分别将工程的4号楼、6号楼和5号楼的钥匙交给中行青岛分行。同年9月17日,中行青岛分行从施工队处取得1、2、3号楼钥匙。自天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至本案在一审审结前,中行青岛分行又向天马公司支付代建费5,910,003.15元,代天马公司向施工队支付工程款994,187.48元。

在履行委托代建合同中双方还就预算超支、设计变更签订了一系列协议。1998年3月7日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载明:关于经费超支问题,以协议为准,由双方共同审定超支经费后再报权威机构审计。4月14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力争在1998年6月底前完工,超支预算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1998年8月11日,双方还签订了《协谈纪要》,约定:中行青岛分行按代建协议已将全部工程款付齐并超付100余万元,目前后期配套工程仍未完工,宿舍钥匙没交给中行青岛分行。为尽快完工,由于当前天马公司暂时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欠各施工队工程款,暂由中行青岛分行垫付天马公司欠施工队部分工程款215万元(如天马公司不交钥匙,此款一概不能支付)和电配套款180万元,物业管理基金40万元,道路钢窗垫款1.36万元以及其他工程款3,096,933.23元。中行青岛分行上述行为不意味着放弃、延缓及延长对天马公司的任何权利。1998年7月13日天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行青岛分行给付工程欠款1,351.52万元,支付违约金1,066.19万元。中行青岛分行反诉请求,根据委托代建协议的约定,天马公司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981,937元,超付工程款455万元。

一审审理期间,双方于1999年7月16日达成了以会审设计图纸、确认设计变更内容和价款变更数额为内容的“青岛会议纪要”,除增加封闭阳台的内容外其余设计变更均属施工材料、工艺的细微变化,在纪要中双方达成三点共识:图纸会审增减变更内容不调整,纪要与图纸有同等作用,所有的卫生间、厨房、北阳台、外墙的墙面砖、磁砖、地砖均不找差价。另外,双方还分别在1997年3月26日、5月30日签订了图纸会审记录。一审法院委托山东省建设监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对讼争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工程造价为28,704,676.92元,中行青岛分行代天马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994,187.48元。在造价评估中中行青岛分行向一审法院提出了书面的《鉴定异议书》,载明:鉴定机构以实际建筑面积作为结算面积违反了合同约定,以每平方米2,841.73元的单价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不符合交易惯例和公平原则。2000年11月18日,服务中心出具了《对“鉴定异议书”的答复》,该答复就建筑面积的解答为: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凡封闭阳台其阳台面积按全面积列入建筑面积,因此该工程的建筑面积应为21,722.6平方米。当前工程价款计算有两种方法:一是按建筑安装等有关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二是按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造价计算工程价款。根据合同约定是按后一种方法计算工程价款。因封闭阳台而形成的建筑面积应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就每平方米的单价解答为:根据《委托代建协议书》第6条约定每平方米单价为2,841.73元是按工程总造价5,825.56万元计算的,中行青岛分行必须对工程总造价,其中包括征地款、投资方向调节税3,475万元的全部价款承担经济责任。服务中心是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鉴定人具有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高级资格。

中行青岛分行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建设工程物业管理基金收缴情况通知书》备注栏记明:该单位(中行青岛分行)及项目系东部新区开发建设内的项目。目前,已按规定在我部办理了免缴物业管理基金手续。物业基金管理部门同意物业费暂自行管理并加盖了印鉴。中行青岛分行向本院提交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将绿化保证金列入明显不合理的14个部门的48项收费予以公布取消。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储蓄金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记明: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经审查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将收存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储蓄金如数退还建设单位。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证明,该工程的l、2、3、5、6号楼为优良工程。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的附件项目分析书第3条第2款约定,4号楼的优良奖为700元/平方米×4,518.31平方米×5%,即158,140.85元;因面积增加,优良奖应增加41,287.05元。1997年1月9日,天马公司从其他单位拉储户存入中行青岛分行3,000万元,存期1年,期满后取出。青岛市气象局出具书证证明,1997年9月13日第13号台风在青岛市登陆,造成该工程停工3天。天马公司提出因设计变更拖延工期167天,其观点和计算公式为:合同签订工程造价为l,435万元,合同工期为300天,由于变更而增加的工程费用为800万元,按照建筑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计算公式为:167天=800万元×(300天÷1,435万元)。

经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批准,从1999年7月1日起,中行青岛分行与中行山东分行合并,原中行青岛分行本部的各项业务和债权债务由中行山东分行承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除3,000万元存款不得提前支付的约定不符合有关规定而无效外,其他约定应有效。双方关于建设要求和项目分析及双方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内容亦有效。委托代建协议中虽未约定封闭阳台,但在建设要求和设计变更中均有封闭阳台的内容,应认为是对委托代建协议的补充。中行山东分行第一笔建设资金中有25万元迟付157天,第二笔600万元迟付l0天。因设计变更拖延工期100余天,因台风导致停工3天,故该工程工期应予顺延。中行山东分行应向天马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因面积增加应增加优良奖41,287.05元,4号楼未达优良标准,应将该楼的优良奖158,140.85元从总代建费中扣除。中行山东分行共向天马公司支付代建费28,424,190.63元,尚欠163,632.49元。中行山东分行应对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拨付的款项自天马公司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分段向天马公司支付违约金,对尚欠163,632.49元,应向天马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绿化环保金和档案储蓄金在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应退还中行山东分行后再退还天马公司。中行山东分行关于返还超付工程款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关于天马公司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的反诉请求亦不符合有关规定,一审法院均不支持。中行山东分行要求天马公司退还50%的物业管理基金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天马公司支付代建费163,632.49元;二、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天马公司支付所欠代建费l63,632.49元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自1998年7月13日至付清之日止);三、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天马公司支付原审原告起诉后所付代建费6,904,190.63元的违约金(自天马公司起诉之日至中行山东分行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四分段计算);四、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天马公司支付第一笔和第二笔代建费迟延支付的违约金39,700元;五、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天马公司返还绿化环保金20.7万元;六、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天马公司返还档案储蓄金10万元;七、驳回中行山东分行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0,896元,天马公司负担43,632元,中行山东分行负担87,264元;反诉费57,670元,由中行山东分行负担;鉴定费172,228元,由天马公司负担57,409元,中行山东分行负担114,819元。

中行山东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总造价为28,704,676.92元与事实不符,第一、中行山东分行认为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书》确认工程施工图纸建筑面积(未封闭阳台〉20,542.97平方米,实际竣工建筑面积(封闭阳台)21,722.60平方米。依《委托代建协议书》第8条约定结算面积以施工图纸建筑面积为准,一审判决将实际竣工面积认定为结算面积改变了合同当事人以施工图纸建筑面积为结算面积的合同约定。第二、《委托代建协议书》第6条约定:工程总造价为5,825.56万元,每平方米平均2,841.73元,一次性包死,不再另收代建费,在施工中也不再增、减。工程总造价5,825.56万元中包括中行山东分行支付的征地款3,360万元、投资方向调节税115万元,向天马公司支付代建费2,350.56万元三部分。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代建费按每平方米1,146.61元,计算公式为:2,350.56万元÷房屋总面积=1,146.61元/每平方米,一审判决将中行山东分行向政府直接支付的征地款、投资方向调节税一并计入代建费中,作为单价结算标准,不符合合同原意且违反了诚信原则。第三、一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就图纸会审的设计变更达成了协议,鉴定人不平等地适用该协议,给中行山东分行增加工程造价61.27万元,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变更。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第一、一审判决加重了中行山东分行违约责任。上诉人支付代建费时除25万元逾期100余天,600万元逾期10天外,其他付款不存在违约问题。对于设计变更增加的价款,双方于1998年8月11日签订的《协谈纪要》中约定由上诉人先垫付代建的工程款待工程全部结束后按代建合同最后决算、多退少补,上诉人依约垫付了工程款。造价评估结论于1999年12月12日最终确定,一审法院于2000年3月15日以判决书方式对该结论予以确认,判决主文让上诉人自1998年7月13日立案之日起承担设计变更增加价款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与《协谈纪要》约定不符,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第二、依《委托代建协议书》约定本工程最迟于1997年12月31日前交付,天马公司实际交付时间为:4、5、6号楼于1998年8月12日、I3日、l4日交付,1、2、3号楼于1997年9月17日交付,已逾期261天,且部分配套工程至今未完工。一审判决认定因设计变更天马公司逾期100余天交房,免除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三、关于物业管理基金、绿化环保金、档案储蓄金问题。物业管理基金收缴情况通知单已载明:已按规定办理了免缴物业管理基金手续。应按代建合同及附件约定从应向天马公司支付的代建费中扣除50%的工程物业管理基金。绿化环保金、档案储蓄金也应不再向天马公司返还。上诉人中行山东分行同时向我院申请重新评估工程造价。天马公司同意一审判决,向本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书》除天马公司揽储3,000万元存入上诉人单位一年内不得提前支取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外,其他约定有效。《委托代建协议书》的附件:宿舍楼建设要求、项目分析书及履行合同中双方签订的会议纪要、协谈纪要、图纸会审记录,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应认定有效。一审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评估资质,评估人员主体资格合格,评估中有辩论、质证、答疑的过程、评估程序合法,对评估结论予以采信。对设计变更封闭阳台后增加建筑面积及如何确定代建费单价的计算标准,评估机构在书面答疑中作出了适当的解释,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按《委托代建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图纸面积和扣除征地款、投资方向调节税后确定代建费单价标准,缺乏事实依据,对该请求及申请重新评估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协谈纪要》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先由上诉人垫付,待工程全部结束后按代建合同最后决算、多退少补,上诉人依约履行了垫付工程款义务;一审判决上诉人依据评估结算结论承担代建费尾款违约金、诉讼期间支付的工程垫款的违约金,违反了合同约定且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天马公司迟延交房长达200余天,除台风影响延期3天属不可抗力免责外,天马公司应对因设计变更导致延期交房应免除其违约责任负举证责任;天马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所作的延期交房书面陈述和计算公式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相符而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因设计变更天马公司延期100余天交房免除违约责任,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虽然上诉人设计变更也是造成延期交房的原因之一,但天马公司迟延交房时间已超出了设计交更可以适当延期的合理期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迟延支付第一、二期代建费亦构成违约,由于双方对增加工程量造成延工期限未作约定,中行山东分行,也未举证故对双方的违约行为互不追究。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绿化环保金、档案储蓄金应退还上诉人,一审判决将二笔款返还给天马公司缺乏依据,应予撤销。上诉人委托代建的房屋为本单位自用宿舍楼,有关部门根据房产性质已明示免缴物业管理基金,应按代建合同约定从向天马公司支付的代建费中扣除50%的费用,该项上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七项;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天马公司向中行山东分行支付物业管理基金20万元。

第9篇:公诉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节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2、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节职责权限

1.职责与权限

1.1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

1.2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节劳动关系管理

1、劳动关系分类

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

2、劳动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2.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范本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劳动合同办理时间:

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3.3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3、劳动关系证明

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

4、劳动争议处理

4.1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2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4.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依法处理;积极配合。

5、员工意见管理

5.1.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加强对员工意见的管理,可集思广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并可有效化解员工矛盾。

5.2.离职面谈:离职面谈可在一定程度上挽留优秀人才,并可从侧面找出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的工作改进提供独特视角。

6、员工投诉管理规定

6.1.员工投诉:规范投诉管理,妥善解决员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公司内部违规事件,维护公正,以保证公司整体工作的全面健康运作。

6.2.投诉原则:内容客观、真实、具体;处理公正、及时、务实;逐级投诉,不提倡越级投诉;提倡署名投诉。

6.3.投诉范围:员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损害公司利益或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6.4.投诉方式:口头投诉;书面投诉。

6.5.投诉程序:向直接上级申述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向间接上级申诉——解决不成的,向行政中心申述——解决不成的,由总经理裁决。

6.6.投诉处理:

6.6.1.投诉受理人是投诉唯一有效调查人员,但调查结果须经投诉受理人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

6.6.2.所有的投诉事件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明确答复投诉人;

6.6.3.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事件及投诉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6.6.4.检举揭发对公司有重大损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根据《奖惩制度》规定,将得到相应奖励;对泄露投诉人资料、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将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性质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员工纠纷调解

控制事发现场局面,避免纠纷继续升级。特别在发生打架、斗殴时要首先制止双方,调查事实真相,分清责任。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找相关人员了解等方式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后,分析纠纷双方的责任,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员工能自觉的接受处理结果,对纠纷事件备案并跟踪调解效果,为以后工作提供参考。

8、健康管理

8.1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保险由行政人事部办理。

8.2身体保健:员工体检、健康宣传、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9、特殊时期劳动关系管理

9.1特殊时期类型:公司架构变动、人员调整、劳动诉讼、员工伤亡及员工受到严重骚扰事件、天灾(传染病、台风、暴雨等)。

9.2特殊事件处理原则:

9.2.1准确判定:当公司内外环境发生变化,足以妨害公司达成基本目标,即可判定为特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