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公诉工作要点范文

公诉工作要点精选(九篇)

公诉工作要点

第1篇:公诉工作要点范文

一、基本评价

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公诉工作,始终把依法做好公诉工作作为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紧紧围绕推进依法治县新目标,从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着力,以公诉改革为抓手,以强化法律监督为重点,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推进全县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呈现以下六个方面的新特点:

一是坚持把依法履行公诉职能与提高法律监督工作水平相结合。法律监督是检察院工作的首要职责,公诉工作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把依法履行公诉职能与提高法律监督工作水平相结合,把做好公诉工作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作为检察机关的形象窗口予以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注重对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效提高了法律监督水平。三年来,共追诉漏犯13人,追诉漏罪30多笔,向侦查机关提出口头纠正意见37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份,提出监督意见13条,对刑事审判活动坚持依法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被审判机关采纳。

二是坚持把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改革、推进发展相结合。县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履行公诉职能工作中,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改革、推进发展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着力提高公诉办案水平,保证案件质量,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县域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截止今年9月,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移送审查案件242件373人,其中,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9件323人,均作了有罪判决,不15件18人,移送他院处理3件3人,已经办结和移送他院处理的案件占受理案件的93.8%;侦查部门撤回和未办结的15件,占受理案件的6.2%。

三是坚持把提高公诉工作效能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县人民检察院秉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公诉工作理念,围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目标,既追求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讲究了办案的社会效益。如对未成年人和轻微刑事犯罪,采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办法,三年来,对15件18人作出了不予的决定,对138件147人提出了从轻、减轻量刑建议书。广泛开展法制“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借助庭审等阵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设立“青少年维权岗”、“妇女儿童维权岗”、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措施,推进了公民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制意识养成,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坚持把提高公诉工作质量与完善制度、强化法律监督相结合。县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提高公诉效率与社会效果并重、维护司法公正与构建和谐社会并重,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和审查、案件质量评查、案件庭审观摩、重大疑难复杂案例月分析等一系列制度,不断规范了公诉工作程序,有效提高了公诉工作质量。三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公诉案件法定时限结案率、有罪判决率均达到100%,决定不的案件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

五是坚持把推进新形势下公诉工作健康发展与深化机制改革相结合。县人民检察院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宗旨,以提高诉讼效率为目标,以保证办案质量为重点,积极探索公诉改革新途径。推进了书的说理性改革、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方式改革、不的答疑说理改革和简化程序审理改革,依法提高了司法效率,又降低了诉讼成本,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三年来,对3件案件涉及14名未成年人实行了分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13件,普通刑事案件简化审169件。

六是坚持把确保公诉工作公正和效率与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相结合。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文明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加强公诉环节的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理念,从强化队伍素质着手,不断充实力量,强化理论学习和作风建设,把理论学习、作风建设与办案实践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添置电脑、取证仪器、交通工具等设施,不断改善办案装备,确保办案效率,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公诉工作的新要求。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调查组认为,我县公诉工作还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在新形势下,公诉工作的重要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二是在法律框架下,公诉改革创新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三是法律监督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二、几点建议

为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公诉工作发展的需要,调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围绕司法为民理念,始终突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各类犯罪,进一步发挥公诉工作的职能作用。要始终突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围绕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围绕县委中心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公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犯罪,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是要围绕公正和效益,坚持深化改革,探索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认真总结以往改革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同时要认真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提高公诉案件能力,提高疑难案件处理协调、庭审应对能力,提高刑事和解、答疑释理的能力,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扩大社会效果,推进和谐治理,加大公诉工作外部协调和内部整合力度,开展精品案件、典型案件争创活动,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适应新时期公诉工作的能力建设和工作保障。

第2篇:公诉工作要点范文

检察长提出要树立“六观”,其中就要求我们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还要求我们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新时期的公诉理念要求我们在公诉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做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使人民群众通过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人民检察官的关爱和温暖。

一个文明、现代的法治国家必然要求有先进的制度和人性化的司法人员。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需要我们的司法机器也要有温柔的一面。公诉工作是司法的重要环节,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必然要求我们在公诉工作中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也必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公诉工作关系的千丝万缕、纷繁复杂也给公诉部门带来了很多重要的社会责任,其中,最主要的社会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打击犯罪,肃清社会环境的社会责任

公诉部门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查任务,决定着案件的处理方向,影响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终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严厉打击犯罪,给予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让无辜的人免受刑罚的苛责,肃清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当仁不让地成为公诉工作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社会责任。

(二)保障人权,树立司法公信力的社会责任

当今社会,人权问题日益受到全世界人民的关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关注其利益诉求,既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的需要,也是维护司法的公开透明,树立司法机关良好形象和公信力,保障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由此,在公诉工作中严格尊重和保障人权,应成为公诉工作的重要社会责任。

(三)恢复秩序,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

现代司法早已摒弃了“同态复仇”的原始观念,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已经不是司法工作的主要目标。通过刑事司法工作,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重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才是正确的、富有时代气息的司法理念。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当然应作为公诉工作的社会责任之一。

(四)服务大局,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责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直接影响着刑事犯罪的产生和发展。努力发展经济,提高社会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是降低刑事案件发案率的基础性举措。公诉工作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核心,通过刑事司法工作为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保驾护航,是其重要的社会责任。

下面,笔者就如何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1.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做到案结事了。释法说理工作是强化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释法说理的对象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释法说理工作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诚心悔过,认罪伏法和积极改造;有利于减少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能使其尽快融入到社会的大家庭中;有利于减少被害人对抗情绪,清楚理解法律处理的原因和依据;有利于推进司法的阳光化,增加司法的公信力。释法说理工作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不案件、答复不予抗诉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我们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就可以促进案结事了。

2.强化犯罪预防工作,树立法律信仰。犯罪预防工作是预防已犯罪人员的再犯罪和普通群众犯罪。在公诉工作中宣传法律,强化法律信仰教育,做好预防犯罪工作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已犯罪人员再犯可能性的减少。所以在我们的公诉工作中对于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偶犯、老年人犯罪、具有犯罪中止等情节的犯罪,我们可以改变执法观念,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有利于促进社会效果的角度来开展工作,例如可以对上述人员不或者建议法院判处缓刑,实行社区矫正,这样可能比把其送进监狱的效果更好,又有利于伏法并感恩于法律的关怀,减少再犯肯能性。同时,在普通群众中,我们应大力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宣传利弊,答疑解惑,在老百姓心中培养法律观念,树立法律信仰,这将有利于我们依法治国的建设进程,有利于犯罪率的控制。

3.强化保护救助措施,凸显人文关怀。强化救助措施是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通过强化救助措施,将有利于切实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对抗及不满情绪,通过帮助解决切实困难,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但就公诉工作而言,我们可以以建立被害人救助基金为切入点,逐步开展救助工作。我们需要规范被害人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使受到伤害的被害人切实能感受到法律的关怀。

4.强化诉讼监督,体现公平正义。强化诉讼监督是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的又一重要体现,通过强化诉讼监督,将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老百姓对司法的信任;有利于促进侦查机关侦查过程的合法性,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审判机关的公正审判。强化诉讼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而言,包括监督证据收集合法性、立案监督等等;对审判机关而言,主要是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同时,我们也应加强检察机关内部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例如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等。只有不断强化诉讼过程中的监督,才能既体现好公诉工作的监督职能,又强化公诉工作的社会责任,通过公平正义的实现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第3篇:公诉工作要点范文

近几年来,我院把刑事审判监督作为公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力度,规范监督程序,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两年来,我们共抗诉案件3件11人,法院都做了改判。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转变观念,强化审判监督意识

针对长期以来检察干警中存在的重办案、轻监督;重打击、轻维权;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制约等执法思想上的偏差,我们望奎县检察院不断加强干警履行检察职责的责任感、使命感,牢记执法为民这个根本方针。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法律属性,更新执法观念,实现执法观念上的与时俱进,我们通过三个方面强化干警的监督意识。

一是强化抗诉意识,高度重视刑事抗诉工作。我们在增强干警做好审判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上下工夫,一方面使公诉人明确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纠正“抗诉伤和气、胜诉伤感情、败诉丢面子”的错误思想。另一方面明确对抗诉案件该抗诉而不抗诉,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失职,从而把公诉人的思想统一到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敢于对错误判决提出抗诉上来。

二是强化公正意识,切实防止错案的发生。我们坚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思想,把公正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打击与保护并重意识贯穿于公诉工作始终,从保证案件质量角度,审查案件,通过庭前跟踪、庭上监督、庭后审查等方式,对审判工作实行了强化监督,合法规范操作。

三是强化追究意识,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在公诉工作中,我们始终把追诉漏罪、漏犯作为评判公诉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实行“三审查、三对照”,即:严格审查卷宗材料及侦查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严格审查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严格审查是否有遗漏犯罪嫌疑人,是否遗漏罪行等内容。接触犯罪嫌疑人,对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卷宗材料的供证是否一致;接触相关当事人,对照证据之间是否矛盾;详细了解案情,对照审查环节掌握的材料与侦查机关收集的材料是否冲突。

二、严把三关,保证案件监督质量

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的质量往往决定抗诉的质量。质量好,判决出现错误,抗诉就有基础;质量差,判决有问题,抗诉就底气不足。我院努力从源头把好质量关,严格按照的法定条件审查案件,从规范办案程序入手,确立了一整套的工作流程,同时明确了每个环节的承办人员、承办职责、责任分担的具体内容,从而加强了公诉案件的流程管理,规范了执法活动,保证了案件质量。

一是严把审查案件关。在审查案件中,要重点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正确三个方面。我们要求承办人根据公诉案件的特点,从证据入手,严把案件质量关,即一方面要细致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符合证据法要求;另一方面要注意收集不同种类的证据,坚持全方位、多角度证实犯罪。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后,要按照文书规范化标准,制作审查报告,详细向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检察长报告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处理意见等实体问题以及退侦补查、采取强制措施、追诉等程序事项,并做好或不的准备工作。

二是严把出庭公诉关。我们把出庭公诉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从文书制作、出庭用语、公诉形象、举证示证、辩论技巧等多方面进行检查、考核,并且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细致、规范的标准,加强出庭公诉规范化建设,保证公诉的公正高效。

三是严把疑难复杂案件处理程序关。我们把可能判无罪的案件、内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拟决定不的案件,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讨论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同时,我们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在准确把握证据上下工夫,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不能勉强,确保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为刑事抗诉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找准“抗点”,注重案件监督实效

有罪判无罪、数罪判一罪、量刑畸轻畸重、适用缓刑不当以及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是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的重点。而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的案件,大多都是检法两家对有关事实的认定或有关证据的采信争议较大的案件。因此,刑事抗诉的难度较大。要想取得抗诉的成功,必须找准“抗点”,全面、客观地分析存在争议的问题,找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的不当之处,从法律规定、刑法理论和事物规律上进行有理、有据地分析、论证,力求以准确、合理、合法的抗诉理由赢得市院的支持与法院的认同,而不是片面强调检察院意见的正确和法院判决的错误。

一是通过审查案件的事实找“抗点”。我们办理刑事抗诉案件始终坚持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对案件事实认真审查,重点审查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明确;犯罪的手段是否清楚;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情节是否具备;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否查明;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从中寻找抗点。如我院提出抗诉的李某等六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并且是恶势力团伙的主犯,在县城主要街道对被害人进行拦截、追赶、殴打,在追赶到公安局院内后,用尖刀将被害人扎成重伤,这一系列行为不仅是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同时也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衅,在县城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且六被告人还涉嫌、窝藏等犯罪,法院在量刑时对六被告人均按法定起刑点进行量刑。我们通过细致的审查,认为量刑畸轻,找准了“抗点”,提出抗诉,取得了市院的支持。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经重新开庭,六人均提高了刑期,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4篇:公诉工作要点范文

【关键词】供电服务;投诉举报;供电企业

一、企业发展对专业管理的要求

优质服务是供电企业的生命线,不断提高供电优质服务能力与水平,是满足经济社会用电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拓展电力市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供电监管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等相继出台,供电服务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供电服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各类经营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以及公民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又都要求供电服务更加规范、严谨、优质、方便,而企业优质服务质量的好坏,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客户投诉的高低。国网东阿县供电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降低投诉举报管理的工作机制,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水平显著提升,经济效益、管理效益、社会效益有效提高。

二、专业管理的范围

1、降低投诉举报的保障工作

夯实优质服务基础,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质量合格的电能和优质的服务;95598东阿客户业务组建设、公布服务电话、召开客户关系委员会和客户监督员会议等畅通监督的渠道;处理好企业与政府、与媒体的关系,营造和谐的发展环境等。

2、降低投诉举报的预控防范工作

完善“五前五早”工作法,切实抓好投诉举报“可控、能控、在控”工作。

(1)预警超前,苗头早发现。关口前移,监督前置,把降低投诉举报的工作重心放在服务窗口和供电所一线。通过明察暗访、调查走访、客户回访、优质服务隐患排查、行风建设“回头看”等活动,全面排查服务风险点,尤其加强对各营业窗口的电价执行、报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停、限电公告的和执行的检查力度,做到查出问题随时整改,及时发现客户在用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问题及时发现在苗头、化解在萌芽,实现了服务无漏洞,监督无盲点。

(2)创新在前,服务早介入。对95598客户来话信息及营业窗口客户咨询信息;回收“彩虹条”反馈信息;参加“行风热线”热点问题及媒体中有关供电服务的焦点话题;客户关系委员会和各级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有关供电服务的意见、建议或提案;客户来电、来信、来访投诉问题等,进行跟踪研究分析,对各种问题分类整理,汇编成《客户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问题手册》,在内部网上,在工作中应用,并不断补充,动态修订。

(3)合力提前,矛盾早控制。坚持和完善“大营销、大服务”格局,机关、生产为营销服务,全员为客户服务,明确分管领导和各部门具体职责,形成了目标一致的客户服务链,形成投诉举报管理全员工作的整体合力。公司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供电所所长为本单位安全稳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超前防范、分级负责的原则,就地解决上访和投诉举报,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4)排忧靠前,困难早处理。坚持细分客户,推行差异化、人性化服务策略。加强大客户服务管理,为其提供用电指导和咨询服务,加强与大客户的联系沟通,尽量做到输配电设备检修与大客户用电设备检修时间一致;加强重点项目、重要工程和重要客户保障用电管理;加强社区用电服务管理,逐步减少社区用电纠纷;加强弱势群体服务管理,建立了专门台帐,采取上门服务、定期服务和定向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充分体现社会责任和爱心理念。

(5)服务靠前,结果早反馈。畅通监督渠道,大力宣传95598供电客户服务专线,长年坚持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推行了举报箱、意见簿、公开栏、新年挂历等各项监督措施,坚持定期走访制度,强化对投诉举报件的督办力度,让群众见到想访的人,说出想说的话,办成能办的事,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做到投诉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处结率100%。

3、客户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

提高客户投诉举报处理质量和效率,实现客户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1)受理渠道畅通。公司通过“95598”电力客户服务热线、专设的投诉举报电话3284110、供电营业场所及设置的意见箱、意见簿、来访或信函、上级或其他部门转来和其它渠道受理客户的投诉举报。受理电话、来访方式的投诉举报,如实记录;对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方式以及当面提交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能够与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的,及时与投诉举报人确认投诉举报事项。

(2)处理服务规范。处理客户投诉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有财产不爱侵犯为原则。对客户投诉,无论责任归于何方,都积极、热情、认真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杜绝发生内部推诿、搪塞或敷衍了事的情况。建立对投诉举报客户的回访制度,及时跟踪投诉举报处理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并适时予以通报。严格保密制度,尊重客户意愿,满足客户匿名请求,为投诉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对隐瞒投诉举报情况或隐匿、销毁投诉举报件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投诉举报处理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回复投诉举报人,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举报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3)处理程序严格。对于供电服务质量类问题由监察审计部牵头,营销部、生技部等配合调查处理。客户投诉举报涉及“三公”调度有关内容的由监察审计部牵头,调度所等配合调查处理。能直接答复的可直接答复处理,对需要调查核实处理的,监察审计部牵头,营销部、乡镇电管部、生技部、调度所等分别按各自职责,配合核实处理。属于其他业务问题的有关部门或下属单位配合监察审计部处理。

第5篇:公诉工作要点范文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6-0108-07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党中央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结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政法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家层面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规范,由国家机关按照分工负责具体实施,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管控和治理,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建立和调整社会关系,形成有利于社会正常运行、全面发展的社会秩序、社会结构的活动和行为。①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中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监督性质,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和程序,通过对守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的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如果说政法机关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层防线,基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机关就是最后一层防线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从这种意义上说,检察工作是社会管理的最终手段。公诉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的职能”,②公诉工作既要追诉犯罪,又要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内容涵盖了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作为检察系统中承上启下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结合自身特点,挖掘自身优势,发挥好公诉办案业务指导职能作用,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作用。

一、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优势

省级检察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连接的关键环节,既承担着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决策部署的重大责任,又是地方检察工作的龙头带动者、组织推动者和监督评判者,在检察系统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省级检察院公诉工作主要通过个案督办、类案指导、备案分析以及与有关单位、部门沟通协调等办案业务指导方式开展,具有指导性、协调性强的突出特点,可以说,办案业务指导既是省级检察院公诉工作的主要方式,也是核心内容。省级检察院的特殊地位、省级检察院公诉工作的方式内容以及省级行政区划的法律特性决定了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更具备发现和解决社会管理共性问题的条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其他司法机关和检察系统中其他层级检察院不具备的比较优势。

(一)参与刑事诉讼的全程性

公诉工作既要进行实体审查,对案件事实作出刑法评价,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又要进行程序审查,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既要启动审判程序,将案件交付审判,又要参与审判活动,并对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进行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公诉工作向前延伸到侦查阶段,向后延伸到审判阶段,与侦查工作和审判工作比较,公诉工作内容涵盖了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协调,解决刑事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是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重要工作,这一特点决定了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在规范刑事司法工作,形成刑事司法机关合力,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这一重要社会管理手段的作用方面具有优势。

(二)掌握刑事案件情况的全面性

公诉工作的根本是办案,在公诉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应在办案的基础上有所作为。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能够全面掌握辖区内的案件情况:一是从罪名上看,无论是公安等侦查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还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负责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均由公诉部门负责审查;二是从处理结果看,无论是提起公诉交付审判的案件,还是以不方式终结刑事诉讼的案件,均需经过审查工作作出决定;三是从工作方式上看,省级检察院一般不办理一审案件,主要通过案件督办指导、备案材料审查、统计资料分析、公诉工作考核等指导性工作组织和推动地方公诉工作,更便于掌握全部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犯罪往往是社会负面因素与犯罪行为人自身经历、所受教育、所处环境等个人因素相结合的产物,是抽象的社会负面因素在案件中间接的具体的反映,而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复杂的社会负面因素又往往是社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外在体现。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对全部刑事案件审查工作进行指导,掌握辖区内全部刑事案件情况,具有在公诉办案业务指导中通过系统评查案件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优势。

(三)辖区刑事法律的高度统一性

所有的现代法律均具有普遍性特征,刑事法律作为社会抵制违法行为最为严厉的手段更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但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地区发展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省级单位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是在立法层面,对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法律允许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二是在司法层面,各省级区划罪与非罪的定罪标准和情节、后果等量刑标准存在差异。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诈骗罪“数额较大”即起刑点及“数额巨大”刑档的标准幅度,③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据此,同样的诈骗数额,在不同省份面临不同的定罪量刑评价。再如,《刑法》第九章渎职罪均未在法条中明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标准,需要省级司法机关结合本省实际确定。综上,在刑事法律层面,省级区划内的刑事法律具有高度统一性,省级区划是刑事司法工作的基础单位。在刑事法律高度统一的有利条件下,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既具有通过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共同依法明确定罪量刑标准,科学运用刑法手段有效打击危害社会行为的工作便利,又具有以高度统一的刑事法律为依据,采取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方式向有关部门通报某一社会领域发案整体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分析发案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社会管理的对策建议的优势。

二、在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应遵循的原则

社会管理创新是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的应有之义,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比较优势。在具体实务工作中,笔者认为应辩证统一处理好以下关系,实现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的提升和发展。

(一)为基层检察院服务与严格审查把关辩证统一的原则

基层检察院承担了大部分一审案件的公诉工作,处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前沿,是公诉工作发挥社会管理作用的第一线平台。省级检察院公诉工作要发挥纵向指导和横向协调的优势,为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例如,天津市检察院公诉处针对全市案多而办案人员少的现实矛盾,经过深入调研牵头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快速办理简单刑事案件的意见》,与市高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会签文件,统一了法律适用,改变了只有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状况,将宣告刑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案件均纳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确保办案质量和诉讼监督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检察院案多而办案人员少的压力,释放了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办案潜力,提高了通过办案加强社会管理的效率。同时,对于下级检察院上报审批、备案以及请示研究的案件,要坚持严格把关,避免无原则地放宽标准,确保办案质量,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通过为基层检察院服务,发挥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潜力;通过严格审查把关,提升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公诉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二)发挥公诉环节作用与整体推进检察工作辩证统一的原则

刑事诉讼程序包含立案、侦查、、审判等相互独立而又相互衔接的子程序,前一程序为后一程序准备条件,后一程序在前一程序基础上发挥作用,同时对前一程序进行制约,发现、弥补、纠正前一程序中的缺陷、错误,通过各个程序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制约实现对案件实体的公正处理。公诉是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出口,是检察机关“生产线”上的最后一道工序,因此,对于进入公诉环节的案件,公诉部门既要严格把关,对上游工序工作质量进行检验,严格按照提起公诉的标准审查案件,确保检察机关“成品”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又要充分论证,精心“加工”,做好本工序工作,尊重上游工序的辛勤劳动,巩固和发展前面办案环节的成果,以看得见的方式向社会展示检察机关工作成效,让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权威与人权保障并重的公平正义,发挥社会管理作用,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检察机关内部,公诉工作既要严格按照标准审查案件,发挥公诉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又要注意与批捕和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自侦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检察机关社会管理的合力。笔者体会,发挥公诉在刑事诉讼中对其他环节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个案的审查把关上,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已捕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坚决要求依法作出撤案处理或者作出不处理。同时,对审查过程中反映出的检察前一环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归纳分析,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解决相关问题,推进检察整体工作。特别是对于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自侦工作,公诉部门应从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高度,将自侦工作和公诉工作作为整体看待,主动整合自侦部门的取证优势和公诉部门的论证优势,在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方面提出标准,努力取得一致,通过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三)个案督办、类案指导与备案分析辩证统一的原则

个案督办、类案指导和备案分析是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方式。个案督办是指对辖区内涉及民生的食品安全、教育、医疗、征地拆迁等敏感案件,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涉黑、涉恶案件,危害社会公平公正的职务犯罪案件等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由上级检察院采取组织指挥、调配办案力量、听取阶段汇报等方式,对办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回应社会关切,保证办理案件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方式。类案指导是指在个案督办的基础上,对某类案件中反映出的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共性法律问题,采取理论论证、调研分析等方式,统一执法尺度,对相似情形给予相似处理,满足社会合理预期,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公平正义的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方式。备案分析是指对于下级检察院按照备案制度上报的备案材料和在案件登记卡上填报的案件信息,进行审查和统计分析,掌握整体办案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查找社会管理漏洞的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方式。个案督办、类案指导和备案分析三者之间既相互区别,具有不同的功能作用,又相互联系,在实际工作中交叉运用。在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个案督办是基础,类案指导是动力,备案分析是保障。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应综合运用个案督办、类案指导、备案分析工作方式,以点带线,以线带面,实现点、线、面的有机结合,形成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整体推进,切实发挥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三、在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举措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语境下,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在全面履行公诉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延伸拓展工作职能,完善创新工作机制,采取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以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为重点,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在个案督办上下功夫,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个案督办是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和切入点,有利于强化上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优势。

1.找准个案督办重点

在个案督办工作中,首先要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按照中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和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对重点领域、重点工程涉及的重大案件及时督办,增强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落实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要务。同时,要适应社会问题触点增多、燃点降低的现实状况,对热点敏感案件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特别是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和涉及的案件及时督办,分析可能引发风险的情况及原因,拟定稳控预案和化解方案,避免引起群体或媒体炒作,履行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

2.把握个案督办分寸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建立了两审终审制,一审程序对于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裁判案件具有基础性作用,二审程序既具有对一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又具有进一步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不满情绪的作用。独立办案是发挥各个审级作用的前提,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督办不是代办,在个案督办过程中应坚持采取调配办案力量、整合办案资源以及法律文书指导、法律适用论证、组织庭审观摩、裁判文书审查等指导性、协调性工作方式,避免越俎代庖。

3.加强个案情况宣传

督办案件往往具有一定代表性,特别是其中的涉众型经济案件,不仅反映了犯罪分子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往往同时反映了被害人群体对社会规则、行为准则认识的模糊性。对于这些案件,社会公众不仅关心对犯罪分子如何处理,期望刑罚发挥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作用,而且关注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社会相类似行为的规制。在个案督办工作中,不能满足于完成办案任务,还要发挥案例示范作用,向社会宣传分析案件中被害人在自我保护方面的不足甚至行为失范之处,引导社会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二)在类案指导上下功夫,统一法律适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类案主要包括按照罪名分类和按照处理结果分类,例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涉黑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犯罪、职务犯罪等按照罪名分类的类案和无罪案件、撤回案件、不案件、抗诉案件、追诉办案等按照处理结果分类的类案。类案指导对于提高办案质量、统一执法尺度、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1.建立办案质量评析通报制度

对于反映公诉工作存在质量问题的无罪案件和撤回案件,要逐案进行分析,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和诉讼程序逐项进行检查,查找原因,召开公诉部门座谈会剖析瑕疵案件、展评细节问题,在系统公诉会议上通报案件中的不规范问题。对于法定不案件、存疑不案件、追诉案件等反映侦查工作质量不高的案件,向侦查机关书面通报情况,或者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评析,提出改进和完善侦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2.建立案件评查调研制度

对于在个案督办和办案质量评析中发现存在法律适用、证据标准、政策掌握等共性问题的某类罪名案件,开展办案质量评查调研,对相关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提出统一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和政策掌握的意见。

3.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畅通有效的工作会商协调制度,在案件评查调研基础上共同研究,提出统一法律适用、证据标准、政策掌握的意见,达成一致后以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会签规范性文件,司法机关统一执行,从根本上解决类案中法律适用不统一、证据标准不一致、政策掌握不均衡的问题,对相似案件相似处理,实现法制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4.建立规范性文件解读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在案件评查调研和工作会商沟通基础上形成的,包含着对辖区内类案进行理论研究、实证分析的成果,反映了各司法机关实务工作的现实状况,其内容十分丰富,正确执行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定机关加以说明和引导。在会签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应以规范性文件附件形式或者在检察机关内部刊物上配发规范性文件的解读,说明文件出台的背景、过程,实践中的分歧意见,各项内容的法理、法律依据以及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确保文件得到正确贯彻落实。

5.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规范性文件下发后,应要求下级检察机关上报适用规范性文件办理的前三个案例的意见书、书、判决书和案件审查报告,从中选择适用规范性文件典型性较强的案例,在辖区范围内指导案例,发挥优质案例的示范作用,统一办案工作,最大限度发挥规范性文件作用。

(三)在备案分析上下功夫,掌握整体办案情况,及时发现社会管理问题

备案分析是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掌握整体办案情况的重要手段,对于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查找社会管理漏洞具有关键作用。

1.建立分类审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第十一章第二节规定了备案审查制度,[1]对需要向上级检察机关备案案件的范围、程序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应通过案件管理软件逐案填报案件信息。省级检察院收到的备案材料比较繁杂,既有因办案质量问题上报的无罪案件、事故案件,也有涉及特定类型犯罪嫌疑人、特定罪名的案件,还有一般案件的有关信息。对于下级检察院上报的备案材料和填报的案件信息,应建立分类审查制度,按照类别分别指定专人进行审查,明确漏审责任,提高备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要求备案审查负责人定期互通情况,从不同角度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备案审查合力;对于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纠正,在公诉部门内部定期通报备案审查情况,规范公诉工作,支持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

2.建立数据分析监测制度

在审查备案材料的基础上,应重点加强数据分析,特别是对数据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动态变化异常的,应当进行专项分析,摸清数据变化规律,剖析引起数据变化的原因,查找各类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分析隐藏在案件变化之后的社会因素,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加强社会管理、预防犯罪的对策建议。

(四)在情况反映上下功夫,实现司法规制,促进职能部门正确决策

社会管理创新要求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摆脱就案论案的思维定势,通过对案件静态状况和动态变化的分析,查找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向有关方面反映汇报,促进相关部门的社会管理工作。

1.做好情况反映工作

犯罪是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相结合的产物,犯罪恶性程度、犯罪率和犯罪整体情况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类案往往反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源点,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往往反映出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的社会管理漏洞以及存款人贪图便宜的危险心理。省级检察院公诉工作应发挥掌握案件情况全面的优势,对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将在个案督办、类案指导、备案分析中发现的不和谐因素、社会危险源点等,以情况反映的形式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报告,为职能部门正确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2.做好检察建议工作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检察建议规定》)对检察建议的概念、原则、对象、内容、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省级检察院公诉工作应在确保检察建议发挥作用上下功夫,建立检察建议回复审查制度。按照《检察建议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下级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④但没有要求将被建议单位是否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省级检察院应要求下级检察院上报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对被建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由省级检察院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促进有关单位改进工作,发挥检察建议作用。

3.做好检察意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负责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相对不的审批工作,应在审批案件的同时,加强检察意见工作,督促下级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向被不人的主管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对于被不人主管机关未采纳检察意见的,由省级检察院向其上级机关发出对被不人进行处理的检察意见和改进被不人主管机关工作的检察建议。可以考虑建立被不人行政处理前置制度,将被不人主管机关对被不人的行政处罚作为相对不的条件之一,确保被不人受到相应处罚,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综上,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应在推进个案督办、类案指导和备案分析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情况反映、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对案件中反映出的宏观的社会性问题、中观的部门性问题和微观的个案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实现司法规制,促进职能部门正确决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注释:

①广义的社会管理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本文讨论的内容限于狭义的社会管理即国家层面的社会管理。

②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指出:“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的职能”。引自肖玮:《切实把公诉工作纳入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格局,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作用,推动公诉工作全面发展》,2010年7月1日《检察日报》第1版。

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检察建议书,报请检察长审批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检察建议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第6篇:公诉工作要点范文

一、用队伍建设机制保证办案质量

公诉工作是检察工作的枢纽,是展示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的“门面”,其它各项工作可以公诉工作为纽带联系在一起。同时,公诉工作又是检察环节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国家刑事诉讼法中又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它前可以联系侦查工作,后可以联系审判工作。公诉职能的发挥状况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关系到公正执法目的的实现,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工作成效,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保证公诉职能的充分发挥,我们狠抓了公诉队伍建设。

(一)重视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公诉队伍的政治素质。一是加强了思想政治建设,强化了群众观念。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公诉队伍,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始终把“为人民执法,让人民满意”作为公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诉工作的最高准则。二是加强了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职业自律。认真落实《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用职业道德规范检察官的行为。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二)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提高司法水平。“两法”修改后,对公诉人员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我院公诉干警顺应时代要求,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主动地转变执法观念,使公诉案件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一是牢固树立证据观念,将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灵魂,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二是坚决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不枉不纵;三是程序、实体矛盾,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坚持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实现实体公正;四是牢固树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意识,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努力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公诉队伍理论修养。我院推动公诉干警致力于刑事法律理论的学习和积累,以理论素养的提高促进公诉案件质量的提高。近年来,我院公诉部门,三次选派主诉检察官赴省院参加专题培训。多人接受学历教育及非学历续职培训。在本院不定期进行专题研讨,紧密结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既有效提高了认证和解决工作中疑点和难点问题的能力,又倡导了业务理论学习研究的风气。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公诉管理水平。一是以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和管理制度为主线,进一步规范公诉队伍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了《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和《主诉检察官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约束人。按照“责任分明、政绩公开、动态考评、奖优罚劣”的总体思想,把公诉部门每个成员的工作实绩用数字显示。以目标任务为依据,以公开为手段,全面推行了量化考核,动态管理机制,并通过创建公诉标准化单位等手段,提高办案质量。

二、用改革创新机制保证办案质量

97年以来,公诉工作发生了巨大变化。执法观念由陈旧落后到逐渐更新,并初步树立了现代司法诉讼理念,公诉工作由保守、被动、就案办案,变得趋向开放、主动,并逾来逾注重追求办案的质量。公诉人员的司法主体意识不断觉醒,司法维权观念在增加,各项诉讼工作在改革创新中不断发展。可以说是改革创新改善了我们的办案质量。

(一)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99年以来,我院依照上级院的安排布置,积极稳妥地实行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适应了庭审方式的改革需要。现在全部大要案及重点、疑难案件均交由主诉检察官办理。使案件质量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全面推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通过这项改革,减少了庭审中不必要的内容,使公诉人从不必要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全力以赴处理和应对棘手问题,以保证案件质量。

(三)规范、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改革。为使侦查机关(或部门)准确地把握证据标准,防止贻误取证的有利时机,避免漏查,漏补案件的主要证据,我们建立了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大大提高了案件取证质量和证明体系的完整性,为提高公诉案件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普遍建立了与公安机关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退补协商制度、侦查失误通报制度、专题交流制度、重大案件庭前会审制度等举措,使公诉案件质量有了普遍的提高。

三、用法律监督机制保障办案质量

公诉案件的办案质量,不仅仅体现在审查起诉这一个环节上,还与侦查、审判等环节的工作戚戚相关。我们针对这一情况,充分利用刑事诉讼监督这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刑事诉讼法的诸环节进行有效地监督,用这一机制来保证案件质量前展至侦查阶段,后延至审判阶段。

(一)强化错案意识,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公诉部门严把案件质量关,坚持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原则。工作认真细致,根据案件情况积极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一批错案。在审查何继中非法运输假币案、王守芝挪用资金案、石利强盗窃案等案件中时,发现何继中没有犯罪的故意,王守芝不具备犯罪的主体资格,石利强患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本院分别依法将这些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之后,又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原因,并通报给侦查机关,建议其制定措施和对策,有力地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公诉工作中我们始终把追诉漏罪、漏犯作为评判公诉案件质量的重要量化指标之一,在办案中严格把关,避免有罪不罚,罚不当罪,以钱代罚等情况出现。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三年来,共追诉漏罪100余起,漏犯20余人,其中在审查杨进山等人抢劫案过程中,追诉漏罪2起,漏犯1人,使得这一案件中,有3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漏犯游泳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三)切实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公诉部门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对判决不当,又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坚决进行抗诉。杨进山等5人抢劫案,法院判决后,本院认为量刑畸轻,依法提起抗诉后,杨进山等5人都分别被加刑1-4年。最近,县法院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犯熊月强有期徒刑四年,本院已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依法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第7篇:公诉工作要点范文

角逐“十佳”

“确定一个行为的性质关键是两个,一是事实,二是法律,先来看本案的事实,请问辩方。王小虎告诉马天龙的内容是什么?”

“王小虎告诉马天龙的当然是运输,但是这就能推断马天龙主观有运输的故意。就能推断两人之间成立故意犯罪吗?”

“刚才辩方说了,马天龙答应了王小虎运输的请求,这就告诉我们,在犯罪预谋阶段,马天龙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已知道对方是要运输,他也知道运输是有严重的法律侵害性,却仍答应实施,这就是一个预备。再请问辩方,马天龙有没有陪着王小虎运送?”

“控方的问题接二连三,却对我方提出的问题环顾左右而言其他。再次请问控方,您认为两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何在?”

“首先两人有共同故意;第二,两人有共同行为,请问辩方,您认为马天龙有没有陪王小虎一起运输?”

“难道控方要认定成立共同犯罪,不以王小虎构成犯罪为前提?请注意。王小虎只有15周岁,15周岁的人的行为能构成运输罪吗?”

“马天龙和王小虎都直接实施了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不存在马天龙只是一个被教唆犯或帮助犯,他既然实施了行为,就应承担刑事责任,至于王小虎是不是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对马天龙刑事责任的认定。我方认为两人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构成共同的运输罪。”

这不是法院的庭审现场,台上激烈交锋、唇枪舌剑的两个人也不是真实案件中代表控方和辩方的公诉人和律师。扮演控、辩方角色的分别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陈茜茜和四川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陈王莉。

10月25日,空军北京丰台招待所报告厅,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的论辩赛决赛正在这里进行。从100多名选手中脱颖而出的20位选手经过这天的激烈辩论,将会有10位进入十佳公诉人候选人的行列,并通过政审之后正式问鼎“十佳”。

“我在决赛中的论辩不太理想,把重点放在了对辩论技巧的把握,但是辩论内容还有欠缺。这次比赛主要是对基本功的考查,必须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最后能不能得‘十佳’并不是最重要,因为在这个比赛过程中我已经收获了很多。”当天的论辩赛结束后,陈王莉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10月26日揭晓的最终比赛结果是,陈王莉获得全国十佳公诉人提名奖、全国优秀公诉人这两个奖项。而她的论辩对手陈茜茜取得全国十佳公诉人候选人第一名。此次大赛共评选出十佳公诉人候选人、十佳提名奖得主各10名,全国优秀公诉人62名,优秀公诉人提名28名,比赛还设置了最佳论文、优秀论文、最佳论辩、优秀论辩奖等单项奖。

全面测评

“选手必须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5年以上,从事公诉工作并独立承办案件3年以上,办案数量在本院公诉部门人均办案数之上,并曾办理在全国或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和公诉厅联合举办的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进行到第四届,与往届相比,此次对选手资质的界定令人关注。

“对参赛选手的资格要求更加严格。这是今年的一个重大调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告诉本刊记者,“十佳公诉人和优秀公诉人有个成长期,需要经过相当的实务磨练,对公诉工作的性质和规律有更深入的了解;也需要更加洞悉人性,了解社会。公诉工作是面向社会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工作,如果太年轻,对人性的观察不够准确,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就很难成长为优秀的公诉人。从往届看,有些被评为‘十佳’的公诉人刚从院校毕业,论辩和理论功底比较好,但缺少实际办案经验,很难服众。所以我们提出了办案数量、质量、任职年限的要求。”

选择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官员担任评委,增加外地评委。这也是今年的一个变化。“往届的评委基本是从北京聘请的,北京周边的检察机关与评委相对熟悉,可能在比赛中占一定的先机,其他地区的检察机关对此会有异议。所以这次我们从西南、西北、东北各聘请了一位学识渊博的教授担任评委。”黄河表示。

那么,如何从考试环节的设计和试题的拟定角度充分体现和考查优秀公诉人所应具备的素质?对此,黄河一一给予了解答:“为考查选手们平时办案的数量和质量,我们要求其报送近三年来的办案清单,随机抽取其中两三起案件,再要求其报送相应的书、审查报告、公诉意见书、判决书等办案文书,通过比对,衡量质量的高低。”

公诉人在平时办案中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往往存在评语不恰当、重点不突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有误等问题,所以为全面考查公诉人的审查和诉讼监督能力,在业务笔试环节,组委会根据实际案例改编成一套247页、近8万字的卷宗,内容涵盖了普通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涉及十几个罪名的辨析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要求考生在11个小时之内审查这些卷宗,并提出审查、量刑、补充侦查等意见。“点多面广,涵盖了公诉工作所涉及的基本业务,难度和强度非常大。”

“论文写作环节特别设置了有关公诉人社会责任的题目,引导大家去反思在这个社会转型期,公诉人应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业务答辩环节,要求选手们根据给定案例回答案件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并由评委追问宏观的理论问题,从宏观到微观、全面考查公诉人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论和公诉政策的把握;论辩赛环节所给定的案例主要考查刑法总则、分则的有关问题,让选手们通过辩论展示其理论功底和论辩能力。”

“通过这次比赛,我们也发现了有待加强和改善的地方。”黄河说,“一是东西部有差距,进入‘十佳’和获得‘优秀’的公诉人多数来自东部沿海地区,西部地区的名次比较靠后。我们下一步会倾注更多力量在西部省份,明年会加强西部公诉队伍的培训和岗位练兵,让东部优秀公诉人到西部巡讲。二是层级发展不平衡,获奖者大多来自市级院和省级院,基层院在‘十佳’中只有两名,层级之间的业务水平、素质还有差距,今后要加强基层公诉人的队伍建设。另外我们还发现,大部分公诉人对常见的普通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研究较多,但对一些涉众型的经济犯罪知之甚少。这方面还应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和把握。”

何为“优秀”

“我知道我的每一个案件,无论卷宗是厚是薄,案情是难是易,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平民或高官,他们都在乎能否得到正义。”这次比赛中,一位选手在论文里这样写道,“要认识到公诉人肩负的客观公正义务。公诉人的角色内涵经历了从‘国王人’、‘国家的守护人’到‘法律守护人’的转变,我们必须

做好法律守护人,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客观公正,平和理性,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援助一切受国家照料的人民,使其‘既免于警察的恣意,又免于法官的擅断’。”

公诉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的职能,检察机关的职能基本上是由其向前向后延伸拓展而成。公诉人是公诉队伍的主体和核心,是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责的直接承担者。通俗地说,公诉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检察机关的形象代言人,其表现甚至直接关系到社会对检察机关的评价。那么,什么样的公诉人才能担得起“十佳”或“优秀”二字?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黄永维是此次大赛业务答辩和论辩赛阶段的评委。“从考生们的表现看,总体感觉他们的理论功底比较扎实,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丰富的公诉经验及良好的形象,语言运用的技术和技巧也不错。”10月22日,在业务答辩上半场结束后,黄永维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在他看来,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在理论基础、实战经验的要求上处于基本相通的平台。三方角色不同,检察官是攻方,律师是辩方,法官居中裁判。“发起攻势的一方是检察官,这对检察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正确认定证据、事实、犯罪性质,全面准确把握犯罪情节,必须有出击时无懈可击的思想准备和精神状态。公诉人要运用自己的观点明确说服合议庭,同时还要反驳、否定辩方的观点,以期让合议庭接受自己的观点。”

所以,黄永维非常关注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具备的素质,“积极、机智、锐利、诚恳”,其仪表、语言表达的技巧和能力(包括语速、重低音的把握、流畅度、对词语的恰当使用和把握)、肢体语言的运用、临场发挥等都很重要。文字材料要简洁准确,口语运用准确精练。

“积极但不攻击;侃侃而谈但不是无针对性的卖弄;既有气势,又避免过于咄咄逼人;准确把握辩方的漏洞和谬误,而不进行人身攻击;准确理解合议庭掌握庭审中的要求,但又依法独立地行使公诉职能;恰当提出建议但不影响诉讼进行。如果能做到以上几点,并进一步发挥,那就是一名非常优秀的公诉人。”作为评委,黄永维这样阐述了他对优秀公诉人所应具备的素质的理解。

参加全国公诉人大赛的都是公诉队伍的精英,是全国各地公诉工作的骨干力量,他们对于优秀公诉人的定义有着各自的理解。

获得本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提名的陈王莉从事公诉工作已有八年多,她更看重对这个职业的热情,“公诉工作是细水长流、润物细无声的感觉,相对枯燥一些,很苦很累,所以首先必须热爱这份工作。当然,业务水平和扎实的理论功底也很重要,一个优秀的公诉人必须经过了长时间的社会经验累积和沉淀,睿智、沉着、冷静、处事沉稳。而且若只是单纯地指控犯罪、诉讼监督,还远远不够,还应当做更多的工作。”

如今舆论的透明度给公诉工作带来很大挑战,社会在关注公诉人的一言一行。陈王莉认为,一个优秀的公诉人应当在办案中担负起社会责任,通过自己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民意,化解社会矛盾。“我办理过孙伟铭醉酒驾车一案的二审,当时一审的死刑判决出来以后,民众拍手称快。但我们对此案重新审视,认为一审判得过重,在二审出庭发表公诉意见时,我们提出不宜判处死刑,并在庭上详细阐述了为什么孙伟铭不属于罪行极其恶劣的人,为什么判死刑太重,通过说法和说理告诉公众为何应对其改判,最终二审改判无期徒刑。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却期之后,大部分民众能逐渐接受我们的观点。这个过程起到了用法律引导民意的作用。”

往届获得十佳公诉人称号的检察官们对于“十佳”和“优秀”的含义也有着各自的领悟。在第三属全国十佳公诉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郝静看来,获得“十佳”只说明具备良好的公诉潜质,但是不是名副其实,老百姓说了算,办案结果说了算,要在实践中检验。而且要永远在知识上保鲜,这样才不会落伍。越是在取得成绩的时候,越要塌下心来学习,静下心来办案,越要低调做人踏实做事。她认为,这些对公诉人来讲是最重要的。

“我们的工作就是为老百姓比划公平的尺度。在手持正义之剑斩断罪恶的同时,也用真诚的心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温情。”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宋晶认为,新时期的公诉人形象就当如此。她非常重视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形象,并将其概括为“形神兼备”四个字。所谓形,即着装得体,仪表大方,容貌整洁,举止规范,具备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公诉涵养,尊重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而所谓神,则包括廉洁、公正、忠诚、理性平和、渊博自信、执法为民。“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应当具备专注、敬业的精神,人格素质、理论素质、社会阅历、心理素质等四种素质,以及审查判断、处理问题、执行政策、沟通协调、逻辑思维与应变、语言表达等六种能力。以上的精神、素质和能力构成了优秀公诉人的综合素质。”宋晶还强调,公诉人应当忠于法律,内心对法律及其程序应具备信任、信心和尊重。“如果连我们自己的内心都不怀有崇尚法律的情感,那就不用奢谈公正执法和法律权威了。”

作为本届大赛的评委,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具备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素养与道德素质,是优秀公诉人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优秀的业务素质当然不可或缺,这主要是对法律精神的充分把握和正确理解,既要有知识。运用法律知识对各种案件进行正确分析,也要有能力,即分析和认识问题的能力,善于抓住问题的关键。如果只是学了不少书本知识,能熟练背诵法律条款,但分析把握问题实质的能力不足,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

龙宗智认为,对于公诉人、法官、律师这三种法律职业而言,公诉人应兼有法官的客观中立性和律师的冷静分析、理性思维这样两种品格和能力。“在审查阶段,根据案件材料决定是否犯罪嫌疑人的这个过程,实际上与法官裁判具有相似性;而在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基础上力证、指控犯罪,这一过程中公诉人又应具备像律师一样的应变、论辩能力。”

“公诉人不仅是、指控犯罪者,更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群体,同时又是法律监督者。一个优秀的公诉人必须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查明案件真相,将有罪者绳之以法,使无罪和罪轻者避免受到不适当的追诉。”龙宗智这样告诉记者。他同时表示,公诉队伍是检察队伍中素质较强的。但整体能力还有待提高,优秀公诉人的选拔、培养以及持续发展还有待加强。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看来,优秀的公诉人应当是“三讲”的高手,即讲法律、讲政治、讲人性。

首先,讲法律,即无论审查还是出庭公诉,无论指控犯罪还是诉讼监督,都要严格办案,擅长处理疑难案件。就如同一个名医必须诊断过许多疑难杂症才能历练成名医一样,优秀公诉人也

应当处理过许多疑难案件,才能做到善于应用法律,要在全方位掌握基本功的基础上,成为一个专家型公诉人。不仅能熟练掌握最新理论,而且要多角度、多方向甚至是逆向地利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其次,讲政治,作为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所讲的政治是当今中国最大的政治,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第三,讲人性,优秀公诉人首先得做人,洞悉社会和人性,这是基础。

“‘三讲’是优秀公诉人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共同的目标是要有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黄河说。

如何担当

“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他们对法律的期许不只满足于与己相关的个案,而是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发出自己的声音,公诉人若只是独善其身地办好个案,已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一位参赛选手所说的这段话带出了现阶段公诉人面临的工作挑战。

对于当前公诉工作所处的形势以及如何提高公诉人的综合素质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给出了相应的解答。

如何给“公诉”下一个定义?

公诉部门担负着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的职能,既处在同犯罪直接较量的第一线,又处于诉讼监督的第一线;既是侦查程序的审查把关者,又是审判程序的启动者和诉讼程序的纠错匡正者。

公诉部门作出的所有决定都要接受审判机关、侦查机关以及案件当事人的制约,质量高低与对错往往立见分晓;监督的对象是司法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监督要有高度的智慧并讲究策略方法;公诉人在法庭上与辩方激烈对抗,其观点和意见要接受律师的辩驳、公众的评论、媒体的监督和法院的裁判,不仅关系到指控犯罪的效果,而且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公众也往往通过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表现来判断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当前公诉工作面临哪些形势和挑战?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诉部门的工作量将是不断增加的趋势。而随着全社会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开放度、透明度的提高和网络媒体的发展,公众对公诉工作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既要有力惩治犯罪,又要有效保障人权;既要实体公正,又要程序公正、开放透明;既要办准案件、避免冤错,又要辨法析理、释疑增信;既要及时审结案件,又要事了心服、不留后遗症;既要自身合法公正。又要监督其他诉讼环节合法公正等等。可以预见,今后公诉工作仍将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此外,犯罪的种类、手段、方式“传染”速度加快,新类型案件、涉众型案件、、网络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明显增多,公诉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第8篇:公诉工作要点范文

关键词:公诉权能

多元化

专业化

1949年新中国成立,伴随而来的是一个全新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在继承革命根据地检察制度和借鉴苏联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初步建立了崭新的检察制度,公诉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也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但是从1956年直至1968年,中国的检察工作经历了一系列的波折,至1968年中国取消检察院建制,检察工作也随之走向了全面萧条。1978年以后,总结以往经验教训,中国的检察工作随着检察制度的完善,不断走向科学和健全。在这个过程中,公诉工作展现出一个权能上多元化、机制上专业化的发展趋势。而这样一种趋势,也暗示出中国公诉工作的发展前景。

一、公诉工作三十年以来的发展

公诉工作的开展从本质上而言,就是一个公诉权预期目的不断实现的过程。然而,作为司法权力的一种,公诉权不可避免地体现出权力发展的自然特征,即“从权力产生之初,它就显示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它随着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逐步强大而不断地扩张;另一方面,自身又经历着不断向社会分解的过程。”〔1〕在这个过程中,公诉工作展现出一个权能上多元化、机制上专业化的发展趋势。www.133229.COM

(一)公诉职能多元化发展

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是随着检察职能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完善起来的。公诉权在诉讼发展史上,由当事人的主张权,发展至国家权力;由审判权的一部分,分离出来成为一种专门的国家诉权;至现代社会它成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元素,并且呈现出公诉制度日趋严密的发展态势。〔2〕在这个过程中,公诉权所承担的职能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中国的公诉工作自1978年以后,也经历了这个过程。

早在文革取消检察机关之前,我国的法律已经对检察职能做出了较为详细地规定,显现出公诉职能多元化的趋势。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以后,随着1978年《宪法》和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颁布,明确了公诉机关在惩治刑事犯罪和诉讼监督方面的职权。然而,人们对于公诉职能的认识是经历了一个前后变化的过程的,这个过程体现出公诉职能拓展的趋势。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于当时政治形势的一个反映。在当时的政治形势下,对于包括公诉机关在内的检察机关,要求工作重点放在对敌专政上。

1978年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副主席叶剑英代表修改宪法委员会做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指出:“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国家的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3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开始了“严打”工作。所以刑事检察工作还面临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全面开展刑事检察业务,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决打击现行的反革命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为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而斗争。〔4 〕于是自1979年冬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城市治安会议的精神,把整顿社会治安作为一项中心任务,密切配合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这就在新中国法制史上开始了“严打”的工作。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强化了公诉惩罚犯罪的职能。

于此同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开始大力加强公诉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1978年宪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三部宪法,它重新恢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其中,将诉讼监督和部分侦查监督职能配置在公诉权上。之后的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1982年《宪法》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性质的确定带来了司法实践的发展,公诉的法律监督成果逐渐显著。其中1980年至1982年全国抗诉人数为6813人; 1983年至1987年抗诉案件为70000余件,追捕、追诉人数为70000余人; 1988年至1992 年追捕、追诉人数为56850 人,刑事抗诉案件10202 件,纠正侦查机关违法案件50448次,纠正审判机关违法案件12964次; 1993年至1997年追捕、追诉人数为49335人,刑事抗诉案件17117件,纠正侦查机关违法案件73505次,纠正审判机关违法案件12842次; 1998年至2002年追捕50863人,刑事抗诉案件18369件,纠正超期羁押319823人次; 2003年至2007年监督立案94766件,监督撤案18266件,追加逮捕63817件,追加起诉43447件,刑事抗诉15161件。〔5 〕

在强化惩罚犯罪和法律监督的同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公诉权保障人权、服务社会的功能也在不断强化。早在1981年,人们就提出“我们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反革命分子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同时,也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纠纷”。“我们还要善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6 〕经过二十年的不断努力,我们最终坚持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党的十五大第一次鲜明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方略,这是在中国持续20年之久的改革开放即将进入21世纪的时候,对几十年探索的一个总结。随后,中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体系,对我国的检察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丰富了公诉职权,促进了公诉职权的多元化发展方向。

(二)公诉专业化发展

司法改革的发展要求实现公诉专业化,在我国近些年的检察改革中,也进行了很多有益地探索。这些探索中,有的涉及到公诉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有的涉及到制度建设和程序完善。这些有益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推动了公诉专业化建设,保证了诉讼公正,提高了诉讼效率。〔7 〕

1、公诉主体专业化探索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由于进一步强化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北京__市检察机关于1998年开始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将东城区、昌平区、海淀区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进行尝试。2000年1月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开始在北京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之后,经过不断的完善,取得了很大的成效。〔8 〕其中一个重要的成果就是推动了公诉专业化建设。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立足于检察权行使的去行政化,赋予检察官一定的司法权限,从而突出了公诉权的司法特性,实现了公诉业务内较合理的配置检察权。

与此同时,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始实现公诉专业化建设由个人向组织体系的过渡,积极探索专业化办案组制度,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专业化办案组建设开始于以办理妇女犯罪案件为主的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妇女犯罪审控组”,以及办理了“0048”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的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金融犯罪办案组,之后,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始大力推进专业化办案组模式。到2007年,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共有23个单位设立了专业公诉组,占到单位总数的92% ,已建立的各类专业公诉组达到了98个,涉及金融、未成年人犯罪、女性犯罪、家庭侵权案件、简易程序等领域,专业公诉组成员313人,占全市公诉部门人员的4319%〔9 〕。近年来,北京市成立的专业公诉组共承办了各类专业刑事案件117万余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四成。实行专业公诉组办案方式以来,各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工作细则,规范办案程序,简化办案环节,有效提高诉讼效率。专业公诉组着眼于专门类型犯罪的研究,这一举措提高了专业公诉化水平和类案类罪的公诉质量,有利于培养专家型公诉人,推动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不断完善。

2 公诉程序专业化探索

首先,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自2002年开始,上海、北京、浙江、安徽等省市对轻伤害案件、未成年案件、在校生案件开始进行刑事和解的尝试,通过公检法联席会议纪要、联合意见等形式,确认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现实存在空间。〔10〕在实践中,北京市检察系统以相对不起诉为依托,以轻伤害案件作为切入点,在适用范围、和解启动、和解程序、办案期限等方面,形成了制度性的办案机制。〔11〕

其次,基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需要,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1996年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就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大量案情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从普通程序中分流出来。2003年“两高一部”又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进行简化审理。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由此开始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2〕最高人民检察院肯定了这种尝试,并于2006年12月28日出台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对各地做法进行总结和规范。这对公诉专业化建设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此外,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还进行了很多改革,如西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公诉组推出了诉中考察机制;崇文区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公诉组设立了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调查制度和重新犯罪评估制度;昌平区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公诉组建立了公检法三部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沟通机制等6项办案机制。这些制度和机制对于实现公诉程序的专门化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二、公诉发展之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也不断进行改革。对于公诉工作而言,权能多元化的趋势仍然会不断延续,并最终促进公诉专业化的发展。

(一)公诉权能的多元化必然促进公诉专业化发展

在检察机关最初产生时,其控权职能非常明显。从检察制度的起源来看,最初的一个主要动因正是国王为了对付地方领主司法权的垄断,而设立国王人行使控诉权,在法庭上制约法官的专断,这种权力的制约是在政治领域中王权与地方封建领主权力斗争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在此过程中,伴随着自诉向公诉的发展。由于统治者醒悟到,犯罪不仅是对受害人的侵害,更是对国家的侵害,追究犯罪是国家的责任。因此,检察官应公诉的需要而产生。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启蒙思想家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思想在国家制度中得到充分的实现。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模式开始由纠问主义过渡到现代控诉主义的审判模式,其中有“革命之子”美誉的检察官获得了新的生命,作为公益代表人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承担起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法律正义的公诉职责。而公诉的职能也随之向着复合型趋势发展,发挥着自诉权所无法比拟的打击功能、震慑功能、教育功能、保护功能、预防功能等多重效能。在公诉权复合性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必然产生了细化的要求。为了实现公诉所承担的各种职能,将公诉权的效能发挥到最大,客观上要求实现公诉专业化。这种专业化要求不再仅仅将公诉权作为一个整体去分析和实践,而是要充分了解各种权能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从权能承担主体、制度设计以及实现形式上进一步完善,从而充分实现其预期目的。

(二)公诉专业化的困境

三十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对公诉专业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诉专业化理论基础薄弱

目前,对于专业化建设的目光多集中于笼统的检察专业化建设方面,但是,对公诉专业化尚未进行理论探讨。由于公诉专业化的内涵不清,导致公诉专业化陷入困境。笔者认为,公诉专业化是基于公诉权能合理细化基础上的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诉讼程序的合理安排。但是,目前对于公诉权能究竟包括哪些方面,仍是理论探讨中的一个难点。有人认为,从权能划分上看,公诉权包含的权能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作不同的划分:对公诉权的权能作横向划分,可分为积极公诉权和消极公诉权,前者为起诉权,后者为不起诉权;作纵向的划分,公诉权应包含四项权能:公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变更(包括公诉的改变、追加和撤回) 、抗诉权。〔13〕也有人认为,公诉权是复合性权力,具有请求性、执行性、决定性、制约性和建议性等特点,由公诉职权和公诉事权〔14〕构成。因此,公诉权究竟包含哪些权能,各个不同的权能之间究竟如何分配也就难以说清。

2 公诉专业化实践无序

我国在检察改革过程中,出于对刑罚目的的考虑和刑事政策的需要,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推动了公诉专业化发展。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公诉专业化实践本身的无序上,即各种实践探索没有一条主线贯穿其中,使得各项制度建设比较分散,没有形成整体效应。其根本原因在于实践探索与公诉权能的脱节,以及公诉主体专业化与公诉程序专业化的脱节。

如上文所述,在公诉主体专业化建设方面,检察机关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和专业化办案组制度。但是,全国各个地方,甚至北京市检察机关内部各单位之间,对于主诉检察官的专业化发展__方向,以及专业化办案组的设立标准上,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导致主诉办案组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没有形成统一规定。〔15〕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主诉检察官制度没有与公诉权发展的内在规律形成良性衔接,使其成为无源之水。

随着公诉主体专业化建设从个人建设向组织建设的转变,专业化办案组应运而生,形成了“遍地开花”的局面。但是,目前的专业化办案组的形式,仍存在一些缺陷,需进一步完善。第一,专业化办案组的划分根据没有统一标准,考虑的要素涉及到承办的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犯罪嫌疑人特点以及主诉检察官的业务能力等众多方面。〔16〕这种情况导致各个专业化办案组在承办案件的类型上产生交叉,既不利于积累办案经验,也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第二,在以案件性质为标准设立的专业化办案组范围内,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别进行组建,虽然有利于实现定罪标准的统一性,但是存在功能单一的缺陷。从诉讼目的看,导致目前的专业化办案组多集中于打击犯罪,对于服务社会、调整多元性利益而言,力度较轻。对于公诉权除追诉犯罪外的其他权能的实现没有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同时,在公诉主体专业化与程序设置之间,也存在着脱节现象。第一,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改革没有配备固定的人员。对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经验积累和调查研究形成了一定的制约,无法形成集中力量,发挥集束优势。第二,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新模式的探索没有形成长期效应。目前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组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办案组之间存在交叉办案的情况,互相之间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容易造成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节奏出现混乱。

(三)公诉专业化的构想

公诉专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对公诉权本身的认识和公诉权行使过程中的各个要素和环节。因此,要实现公诉专业化,就要以公诉权能合理细化为基础,实现公诉权主体、公诉权行使程序和辅助机制相互协调的司法运行状态。

1 公诉权能的合理细化

检察改革必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框架内,立足于公诉实践,注重改革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公诉权内应该包含以下几项基本权能:第一,追诉犯罪的权能。“检察机关从诞生之日起便是一种新型的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专门机关,设立检察机关的目的就是行使公诉权,检察机关是应公诉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17〕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先有了追诉犯罪的需要,后有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因此,追诉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天然职责,也是检察机关赖以存在的基础。第二,法律监督的权能。现在,人们对公诉权与监督权是否一致存在争论和分歧,但是有一点可以基本达成共识,即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法律监督权是由检察机关内的不同部门分别承担的。公诉部门承担的诉讼监督权基本上是包含在公诉权之内的,因此,公诉权中自然也包含法律监督的权能。第三,保障人权的权能。适用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公诉制度作为诉审分离的产物,它具体地限制了国家机关的权力范围,防止肆意滥用国家权力来限制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因此,在行使公诉权的过程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要正确处理社会秩序的稳定与个人权利的保障、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即在重视个人权利特别是被告人权利的基础上,关注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第四,服务社会、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权能。法律从来不是孤立于社会的,它从社会发展中出现,也注定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公诉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法律本身的功能,因此,我们进行检察改革必须将公诉权放置在一个更大的环境中考虑,强调司法过程的社会效果,以求公诉职能的实现能够服务于社会发展的大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的存在理由完全在于向国民提供服务这一似乎是理所当然的思想。”〔18〕由于司法活动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己任,因此,司法过程在社会中展开,其最终结果又交付给社会,作为司法活动重要内容的公诉权行使,必然具有服务社会、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权能。

上述四项权能之间的逻辑关系有所区分。前两者属于公诉权的工具性权能,是基于法律本身的特点而形成的权能;后两者是公诉权的目的性权能,是基于公诉权的社会价值而形成的权能。两者之间互相配合,缺一不可。公诉权在行使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一项权能,也可能涉及多项权能,但是由于社会需要的多变性,公诉权在行使过程中,有时必然会有所偏重。而这种偏重,必然会产生公诉专业化的现实需要。

2 公诉专业化的系统构建

公诉专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形成整体思路。因为“克服片面性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全面性、完整性、整体性。惟其如此,才能具有准确性”。〔19〕在推进路径上,应当在公诉权能合理细化的基础上,坚持构建公诉权主体、公诉权行使程序和辅助机制相互协调的司法运行状态。

第一,确立系统化进路的核心。系统化的发展必须要有一个可以围绕其进行的核心,这个核心存在,是保证系统元素同质性的根本。〔20〕因此,我们在对公诉主体和公诉程序进行专业化建设的时候,必须紧紧围绕公诉权能这个核心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使公诉专业化的各个要素实现链接,消除无序状态。

第二,合理整合检力资源。人力资源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圆满完成任务、保持持久竞争优势的原动力。为了实现公诉专业化建设,必须要对检力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实现公诉专业化建设的主体保障。在公诉检力资源的配置上,应当在现有处室职权划分的基础上,强化专业化办案组处理案件的能力,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公诉权能,对现有公诉部门进行合理调整。具体方案如下:从公诉处室的设置上,根据不同的公诉权能,设置相对独立的几个处室,分别管辖适用普通程序的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这种划分的根据是,上述几类犯罪所侵害的社会权益不同,在适用刑事司法政策和诉讼程序上也各有不同。这种相对独立的处室,有利于对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具有较大的科学性。

从专业化队伍建设上,以现有的专业化办案组为基础,适当突破依据罪名分类的局面,根据不同公诉权能,在不同的处室内设置相应的专业化办案组。例如,在办理严重刑事犯罪的处室内,依据不同罪名设置办案组;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处室,设立刑事和解办案组、简易程序办案组等。这种专业化办案组有利于灵活掌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恢复性司法”等刑事司法政策。

此外,由于公诉机关承担着监督审判、提起抗诉的职能,因此为了保证集中力量实现诉讼监督的权能,可以考虑在公诉部门设立专门的判决审查组,集中对法院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状况进行专项审查,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同时,对于一段时间内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发挥类案监督的效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办案形成指导性意见。

第三,实现专业化要素之间的衔接。首先,要实现程序跟进。公诉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使国家刑罚权能够实现,还在于它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合理性。之所以如此,在于公诉权具有独立的程序__价值,正如我们所探讨的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一样。〔21〕如果说,合理细化公诉权能是公诉专业化建设的前提,整合检力资源是公诉专业化建设的保障,机制建设和诉讼程序的完善则是公诉专业化建设的载体。因此,必须坚持诉讼程序与公诉主体专业化的整体推进。〔22〕其次,要根据公诉专业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如完善学习机制、考评机制等等。

综上,我国检察制度在劫后重生之后,经历了三十年的不断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公诉成为刑事起诉的主要模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统治意识增强、统治手段丰富、统治水平提高的法治结果。在其产生过程中,伴随着国家权力体系的科学分工。〔23〕但是这种分工细化,并没有随着公诉制度的产生而停止,而是随着公诉制度的完善而进一步深化。分工细化必然导致公诉职能的不断分化,使公诉职能不断扩展,并在扩展的基础上不断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而公诉专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正是这种系统性,让我们看到公诉权今后的前进方向,那就是在公诉权能细化基础上的公诉专业化核心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系统发展。 注:

〔1 〕李蓉:《刑事诉讼分权制衡基本理论研究》[m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2 〕徐鹤喃:《公诉权的理论解构》[ j ] ,《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3 〕参见http: / /news. xinhuanet. com / ziliao /2004 - 10 /15 / content_2094250. htm.

〔4 〕《坚决打击现行犯罪活动为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而斗争———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任务》[ c ] ,载《人民检察选编( 1979- 1980) 》,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15 - 116页。

〔5 〕以上数据来源于人民检察博物馆统计数据。

〔6 〕参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n ] ,《人民日报》, 1981 - 03 - 10。

〔7 〕在此部分,笔者拟主要以北京市检察系统近年来所进行的一些改革措施为依据,进行实证性研究。

〔8 〕参见北京市检察院课题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与完善》[ c ] ,载《检察改革的新探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 -194页。

〔9 〕如笔者所在的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法轮功犯罪、女性犯罪、犯罪、过失犯罪、毒品犯罪、聋哑人犯罪、大学生犯罪、街头暴力犯罪、伤害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经济犯罪十一个专案组。

〔10〕参见《宽严相济视野下公诉机关角色转变———以刑事和解为切入点》[c ] ,载《检察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页。

〔11〕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以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2003年以来,我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探索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伤害案件,依照刑事和解程序从宽处理,努力减少犯罪人与国家、社会和被害人的对立,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如下基本做法:第一,坚持刑事和解“三个严格”:一是严格适用范围,二是严格适用程序,三是严格执法纪律;第二,建立刑事和解的“五项制度”,即权利告诉制度、协商和解制度、赔偿金预缴制度、审查确认制度、定期回访制度。上述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根据我院近年的回访结果显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方式及处理结果的满意率为100% ,申诉率为“零”,被不起诉人的再犯罪率为“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2〕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在北京市检察系统内率先实行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13〕许尚金、胡冬平:《刑事公诉权性质研究》[ j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14〕王新环:《公诉权原论》[m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 - 6页。

〔15〕由项明主持的北京市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与完善》,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参见前注[ 8 ] ,第173 - 194页。

〔16〕有的以案件实体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如金融犯罪办案组、法轮功办案组、交通肇事办案组等等;有的以诉讼主体进行划分,如未成年人办案组、妇女犯罪办案组、聋哑人办案组;有的以诉讼程序为标准进行划分,如简易案件办案组等等。

〔17〕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 j ] ,《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18〕[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 ] ,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5页。

〔19〕张洪春:《整体论思维方式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j ] ,《理论前沿》2002年第19期。

〔20〕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卢瑟?古利克在其《组织理论按语》一文中提出了同质原则:一个共同工作的群体的效率与他们正在完成的工作的同质性、他们正在利用的程序的同质性以及激励着他们的目的的同质性有直接关系。这个群体必须从上到下进行统一,他们必须一起工作。由此可以得出,如果集中在一个单一的单位中进行分工的组织结构,在工作、技术和目的方面是不同质的,将遇到出现磨擦和效率低下的危险。参见袁文艺:《同质原则与干部的专业化》[ j ] ,《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21〕同前注[ 2 ]。

第9篇:公诉工作要点范文

举证和质证是刑事审判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的意见。”这一规定,明确并强化了公诉人在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为了巩固案件侦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成果,增强示证的全面、形象、生动的效果,提高法官对公诉方证据的采信度,我院配置并尝试用多媒体系统进行示证。

一、多媒体示证的组成和使用

多媒体示证工作由二部分组成,即制作工作和现场示证工作。出庭前,公诉人确定示证思路,依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将物证照片、书证、讯问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通过扫描仪、数码相机及视频采集等设备输入电脑数据库储存,并且根据庭审需要进行有目的的编辑。现场示证配备的是便携式电脑、投影大屏幕和投影机。在法庭上根据示证的节奏逐一在大屏幕上出示事先储存、编辑的证据;刑诉法规定的新的证据类型——视听资料,则可以由播放设备接驳投影机直接播映(也可以事先编辑后由计算机示证),这样,七种形式的证据都可以通过多媒体设备的切换展示在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及旁听群众的眼前。POWERPOINT软件还提供了批注等功能,如画直线、斜线、文字说明、色块、方框、箭头、着重标记以及对证据局部放大、缩小、旋转等。示证时既可以按生成示证文档时的顺序进行出示,也可以随时通过证据清单改变示证顺序或有选择地进行出示,适应庭审的变化。

二、多媒体示证的作用

1、使公诉人自觉加强对刑事案件证据以及其证明力的审查。法庭示证的关键点在于把各种类型的证据通过投影机投影到大屏幕上,变原来的公诉人读证据为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被告人、旁听群众听证据、看证据,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特别是程序合法性。对于每一份在众目睽睽下示证的证据,公诉人在审查时将更加严格,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由侦查人员二人进行;笔录上是否有被告人签名或捺印;证人笔录是否经本人核对;鉴定是否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等等,甚至笔录字迹是否清晰都会在公诉人的考虑之列。我们知道,有时候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如虽然二人讯问被告人或询问证人,但笔录上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或是在一些非关键的地方(如错别字)的改动无被告人捺印,这些情况原来公诉人在法庭上读证据,光凭听是不易发觉的,但使用多媒体示证听看结合,就会成为显而易见的瑕疵。因此,刑事案件法庭示证系统的投入使用会使公诉人自觉加强对案件证据及证明力的审查,也将推动侦查机关证据意识的深化。

2、法庭多媒体示证的使用,可以防止被告人的翻供;对于被告已经翻供的,可以更有力的揭露事实真相,支持起诉书的指控。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被告人都有畏罪、害怕受刑罚处罚的心理和侥幸心理,希望通过不实的供述逃避审判。有的被告人在庭审之前已经翻供,而有的被告人在庭审时会突然改变原供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但是如果制止被告人翻供则可以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多媒体示证利用大屏幕展示真实、详尽的证据,把被告人以前的签字、捺印的笔录让大家包括其本人一览无余,对其施加巨大的心理压力,使被告人感到铁证如山,抑制其侥幸心理,彻底熄灭其企图翻供的苗头。对于已经翻供,推脱罪责,避重就轻的被告人,公诉人则可以利用多媒体具有的方便灵活、随时调取的特点,在质证过程中,将反驳的证据及时展示,是非曲直,一目了然。

3、多媒体示证的使用,使公诉人对有些长篇的证据,可以通篇出示、重点宣读。有的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较长,而公诉人能够为我所用证实犯罪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对于此类证据的宣读,公诉人以往只有二种方法,要么通篇宣读,虽然全面、公正,但听的人无法象读的人一样,知道哪一部分是重点、与本案有关,以致说者有意,听者却无心,审判长也不易把握公诉人的思路;另一种办法是只读与本案有关的部分,其余一概不读,重点突出,听者感到明确清晰,但同时也会觉得公诉人是否有断章取义之嫌,割裂前后因果关系或公诉人有否遗漏可以认定被告无罪、罪轻的情节。多媒体示证的使用,结合了二种方法的优点,以听为主,听看结合,通篇出示,部分选读。例如“李权非法经营案”的具体做法是把整篇的证言笔录录入电脑编辑,在大屏幕上放映,公诉人有选择地宣读,操作计算机的人员提前批注,审判长、陪审员、旁听群众可以在看全貌的基础上,听取重点。该案24本卷,其中大量的证人证言我们采用的通篇出示,部分选读的方法,大量节约了庭审时间,整个庭审过程(不包括宣判)只用不到两小时。

4、对于一些扣押凭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用多媒体示证更加有利。如交通肇事案、故意伤害案运用多媒体示证支持公诉,把难以用语言说清的现场勘验图清楚地打到大屏幕上,去繁就简。通过多媒体的局部放大等功能,将肇事车辆的照片、伤害部位伤情等细微之处清晰再现,取得较好的效果。另外,对于案件中的一些清单、暂扣凭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以往的做法是由法警一一传递给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看。示证系统的使用,避免了庭审程序的松散、缩短时间,提高了效率。

5、深化检务公开,强化法制教育。新形势下,立法思想倡导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在刑事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提出“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多媒体示证在庭审中使用,适应了上述要求。传统的庭审方式中,除了公诉人宣读的内容外,一些当庭出示的证据,只有审判人员、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能够看到。通过多媒体示证,旁听群众也可以看到,增加了庭审的公开性。另一方面,证据的展示贴近公众,牵引旁听者随庭审步骤深入了解案件内容,思考案件发生、发展的结果,从中吸取教训、获得启示。采取多媒体示证,由于举证方式新颖,吸引力强,是一种较好的法制教育形式,教育程度深,社会效果好。

三、充分发挥出多媒体示证的优越性

1、多媒体示证的使用,丰富了我们在法庭上举证的手段,它和案件证据本身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但是不可能仅仅依靠科技的示证方式弥补案件证据存在的不足之处。要想更好发挥多媒体示证的作用,首先要使案件的证据真正做到“确实充分”。其次对案件和证据也要有所选择,书证、物证照片或实物较多的案件,选择多媒体示证较直观;而主要以言词证据定案且证言直接、明确、单一的案件,选用多媒体示证的意义不明显;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使用多媒体示证也应当谨慎;有些案件虽然公开审理,但部分证据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有一些现场照片如交通肇事中被害人照片等,会引起听庭的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另外还有一些照片或书证可能有引起旁观群众反感的内容,以及字迹过于潦草的笔录,应尽量不选择在示证之列。

2、示证软件在证据的编辑上提供了较强的功能,可以修改、粘贴等等,但是对于录入的证据在编辑时应该做到尽量不要改动。众所周知,电脑世界是一个无所不能的世界,轻而易举可以把白的变成黑的,把少的变成多的。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应该保持证据的“原汁原味”,使屏幕上大家看到的,是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上的翻版。辩护人、被告人如有异议,公诉人随时能够拿出卷宗以供核对。当然我们也并不是说放弃电脑的这些功能,而是说不要在幕后编辑时改动证据本身的内容实质。我们可以在现场示证时对证据的重要部分作适当处理如放大、划线、批注等,充分发挥电脑的科技作用。

3、公诉人和多媒体示证操作人员应当加强配合,取得最好的效果。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案件情况,对哪些内容通过多媒体示证,哪些内容仅通过公诉人宣读或出示,应当十分清楚,对公诉人举证的先后顺序也要了解。每一份证据都应当在公诉人征得审判长允许以后,才能投影到大屏幕上。公诉人也应该在宣读证据的速度上和操作人员相统一,方便批注、换页。如根据现场情况临时改变举证顺序,也要与操作人员进行协调,以取得整齐划一的最好效果。

四、目前仍存在的问题:

1、更新观念,加深认识。虽然多媒体示证已在多个院开展,但有的公诉人仍习惯于传统的办案方式。主要表现为:一是怕麻烦,对新型技术、新知识不愿学习,甚至存在抵触情绪。二是技术部门主动性不强,介入不深、配合不够。因此,多媒体示证的运作需要公诉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改变传统的出庭模式。

2、增强技术力量,加大培训力度。多媒体示证工作的引入,不同于借鉴一般的工作经验,它包括硬件配置、软件使用、实战技巧等诸方面内容。对于计算机应用水平一般的公诉人员而言,听取介绍、观看演示和阅读材料只能获得一些感性上的初步认识,真正理解和掌握必须经过一个综合操作技能培训的过程;而技术干部对庭审工作又缺少了解与认识,制约了多媒体示证的工作发展。真正有效的办法是多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多媒体应用技能学习,培训一批兼具操作和指导能力的骨干,由点及面,带动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3、与技术部门分工协作问题。多媒体制作需要技术部门的指导、帮助和配合。为使多媒体示证工作有序开展,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起诉和技术部门之间的分工很有必要。视听资料证据采集和转换、法庭示证硬件设备安装调试由技术部门完成,涉及大量的案卷材料扫描工作,可以考虑由书记员来完成。公诉人和技术人员的主要精力集中于证据的组织和运用环节,以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4、依据直接证据材料制作的三维动画或平面示意图,在法庭上形象地说明作案过程、人物关系或危害结果,在庭审中用于辅助说明和帮助理解,但是,这些图画不是证据本身,而只是证据的反映形式,所以在运用过程中应注意说明,以免有创造证据之嫌。

5、数字化证据材料法律效力问题。如利用数字化技术采集的图像证据,需要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