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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乡镇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

第1篇: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自“星级平安”创建工作开展以来,我所按照乡党委、政府关于创建“平安单位”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单位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全力打造创建“平安单位”的环境,充分发挥司法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职能,在服务于街道的中心工作、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全所干部职工的努力,创平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

一、认真处理每一起矛盾纠纷

今年以来,我所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进行矛盾纠纷大排查,层层排查。我所每周就深入乡村进行一次摸排,街道遇到矛盾纠纷及时上报进展,对于简单的纠纷当场进行调解处理,复杂的纠纷汇报给上级领导后,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调处,有力的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

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自“星级平安”创建工作开展以来,为了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环境,我所对去年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后续排查,与派出所、治保会、居民组和对象户家中详细了解,并建立了档案,充实了帮教组织,掌握了他们的去向、从事的职业和思想状况。现我街道刑释解教人员,均在当地就业,我们还为多名符合低保条件的刑释人员落实了低保政策,帮助多名刑满释放人员解决了就业。

三、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我所认真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和2011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二是举办了综治、法制、培训班,对街道社区200名普法骨干进行了培训。三是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物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知识,发到辖区单位金额社区。四是结合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

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是群防群治。深入开展矛盾排查调处、法制宣传、案件处理、涉案人员教育转化等方面工作,发挥基层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严格落实责任目标。二是认真落实国家安全方面的各项工作。三是主动配合综治办做好综治台帐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2篇: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2011年,××村党总支在乡党委、乡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引,紧扣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及不同阶段的中心工作,克服全球经济形势动荡的不利影响,同心同德,真抓实干,促进了全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党的基层组织不断巩固

村党总支深刻认识到,要把××村委会的各项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富民强村,就必须把党总支建设得更加坚强、更具凝聚力和战斗力。一年来,党总支始终把发展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党建工作的最终目标,牢固树立党建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确立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观念和信心。一是抓好阵地建设。今年,××村委会高标准、高规格建设好党员服务中心,做到硬件规范、制度健全、功能全面,充分发挥了服务党员、服务群众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凝聚党员、凝聚群众、凝聚社会的有效载体,并已顺利通过市委组织部验收。二是抓好学习、活动制度建设。组织广大党员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通过党员干部带头学习、集体学习、分组讨论学习以及撰写学习心得等多种形式,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新任务、新目标、新使命,用全新的理论武装党员同志,不断提升理论水平,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经济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2011年的经济总体局势较为波折,先后经历了上半年的通胀压力和下半年的全球化金融危机,村党总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服务农民、服务企业、发展三产,提高村级经济的运行质量,努力盘活存量资产,使全村经济工作稳步推进。服务农民,农业收入稳中有升。我们在上级农口部门的领导下,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号召农民正确及时用药,克服重重困难,确保了农作物的丰产丰收。同时还引导农民多种经济农作物,多种上市早,收益高的产品。并积极引进新品种、新农艺。通过农业结构的调整,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三、行政工作、社会事业齐头并进

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村党总支努力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全村各项社会事业有序跟进。

1、卫生保洁和绿化工作。为改善我村的卫生状况,美化村民人居环境,今年,我村除了做好常规保洁卫生工作以外,还完成了对各自然村碎石路维修等,使村民的居住环境得到改善,并通过了上级部门的合格验收。

2、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89%,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达100%,城保覆盖率逐年稳步扩大。

第3篇: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民用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以外农村村民在土地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依据规划、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合理安排。冷水滩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零陵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

(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未成年人;

(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

(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

(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必须按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

(四)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七)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缴纳开垦费。所占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

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职责

第十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对村庄规划进行审批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核发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区建设局的职责:

(一)对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进行审查,并代办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派专业技术人员进驻乡镇,在规划管理方面对乡(镇)进行指导和把关,并对乡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零陵区建设局受市质监安监部门委托,对零陵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

(一)负责主管、指导全市农民建房用地工作;

(二)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批次批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转用;

(三)对农村村民建房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和有关费用缴纳情况把关。

第二十二条区国土资源局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二)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组织资料报批;

(三)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各种规费的征缴工作;

(四)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五)负责对市国土资源局分批次批准农转用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落实到户;

(六)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登记确权工作;

(七)负责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所的职责:

(一)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选址、放线、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对违法占地的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五)区国土资源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配备相应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拿出村民建房的年度计划;

(三)对建房户上报的建房材料进行审查;

(四)对村民建房条件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五)对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选址、规划、用地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村民在原宅基地和非农地上建房进行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组织相关部门对村民建房进行定点放线、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八)会同村委会、居委会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九)对辖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十)加强对本辖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执法检查,发现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十一)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负第一责任,配合国土部门加大对违法占地建房,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制止、打击力度。

第二十五条村委会、居委会职责:

(一)负责村民建房条件的审查及申报工作,并对村民建房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参加村民建房定点放线、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三)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四)加强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建房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住房用地的,其批准的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建设用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区建设局、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组相关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违反规定,、、、索贿受贿,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一、领导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成××县申报革命老区工作领导组。研究工作时人大、政协、纪委负责人参加。在组织外出参观考察的基础上,组织工作班子具体实施。

二、工作简况。此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3月26日上午由副县长戴荣同志主持会议,老区办、民政局、政研室、党史办、档案馆、文体局、旅游局、广电局等单位和已退休的3位史志工作者周朝云、杨升华、戴西伦同志参加。老区办主任王明香同志传达上级指示和学习考察的主要情况,戴副县长布置有关单位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扶贫办兼老区办主任王明香直接领导和安排布置工作任务,进行过程中常听取汇报,解决疑难;老区办常务副主任宋发强、老区办股长赵正富、办公室主任许坤,工作人员李应凤、李世琼与3位退休干部一道工作,查阅了有关档案和有关书籍,复印了60万字左右的档案材料,编印了162条印证材料篇目,编印了文体局、旅游局和周朝云老师提供的有关照片及300余幅万字的说明文字,在县党史研究室提供综合材料的基础上,老区办根据档案材料和有关史书,撰写打印了13000字的《××老区革命斗争历史简介》,向县委政府写了一份追认王兴书为中共党员和革命烈士的请示,送交县委主管领导审阅,县民政局提供了900人参加革命活动的名单。此阶段到4月10日。

(二)4月12日上午向市委工作班子李平主任一行汇报。县委副书记申琼同志主持会议,县几套班子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李平同志边听汇报边翻看老区办写的综合材料,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交换了威、镇两县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导我县还需进一步挖掘政权组织,参加人员、所作贡献、历史地位等资料。他强调三县人口是全市人口的一半,申报全国革命老区不仅是三县而且是全市的一件大事,按照夜书记的指示“志在必得”,能够申报成为全国“金牌老区”是对全市人民的一个重大贡献。

申副书记重申市领导的意见和决心,简介参观考察中成为部级革命老区的经验和得到的关照。强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党委书记要作为大事抓好落实,并由县委加发了传真;当即布置组成3个组,由老区办、文体局、民政局、党史办抽人参加,3位退休干部参加3个组,分别到洛泽河、白水江和南部片区。白水江组当天下午出发,另两个组第二天一早出发。向重点乡镇传达汇报会议精神,大家认识到这是我县的一件大事,是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放松或放弃就等于是对××人民的犯罪。因此有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亲自过问,安排布置,甚至到第一线;有的乡镇由副书记、副乡镇长过问,安排布置甚至到第一线,还抽出2—3名工作人员配合县的工作组一道调查采访,村、社配合,又获得大量第一手新材料。进行中,王明香同志常电话过问。

3个组于16日返回。当晚王主任召集各组汇报,布置分工疏理。补摄照片及文字说明,采访记录50000字,综合补充材料5600字,5个附件12800字;新增加革命活动人员1828人,在县内外牺牲的人员亦发现不少。鉴于乡镇对各革命阶段历史年代不够了解,各乡镇间有交叉,故时间有错、人员重复,老区办又用了几天时间对所报名单进行了疏理校正,这一工作到4月28日暂告结束。

第5篇: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决定的精神,积极发展旅游村镇,保护和利用村镇特色景观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示范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发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示范镇*,有利于保护村镇的自然环境、田园景观、传统文化、民族特色、特色产业等资源,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交流,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内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此项工作重在以旅游为突破口,带动新农村建设。通过政策扶持等手段,重点支持和引导这些地方发展旅游经济,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全国的镇*经济规范化发展提供样板。

发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示范名镇*,应坚持保护优先,规划优先;充分挖掘利用原有资源,不搞大拆大建;突出农村特色,实现城乡差别化发展;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保护农民合法开发权和收益权;节地节水节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重管理,重服务,建设安心、安逸、安全的村镇旅游环境。

二、总体工作安排

为推进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健康发展,指导和规范其规划建设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旅游局将研究制定《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标准》。该标准颁布后,将根据标准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镇*进行考核。

为稳妥推进,试点先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旅游局决定先建立一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示范,并制订了《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示范考核办法》。示范工作进行一段时期后,将总结经验,完善并颁布《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示范的申报和考核

(一)申报条件

根据当地村镇特色景观和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择优申报、重在引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组织景观特色明显、旅游资源丰富并已形成一定旅游规模、人居环境较好的建制镇、集镇、村庄参加申报。有关具体条件,请参照《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示范考核办法》。

(二)申报和考核程序

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评定工作分为省级推荐和全国综合考核两个阶段。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区的初评工作。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示范考核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明纪律作风,确保规范运作。初评结果要以网络或其它形式进行公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初选结果的基础上推荐不超过10个条件较好的镇*参加全国综合考核。

全国综合考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和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共同组织专家组负责。专家组提出评审结果后将予以公示,必要时还将组织实地抽查。经全国综合考核符合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旅游局予以确认。

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示范由县级建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级建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初选合格后,由两部门联合推荐参加全国综合考核。

第6篇: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一、严格农村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条件

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系列规定,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小城镇建设及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府发[]58号)、县委、县政府《关于严格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发[]8号)以及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府发[]57号)等文件要求,按规划、计划、程序报批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一)新农村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条件

新农村建设规划点用地,应选择村内拆除空心房的宅基地、空闲地、荒山地为主,确因地形限制需占用耕地的,应占用一般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严格控制在总面积30%以内,杜绝占用基本农田。新农村建设规划点用地仅供本村、组农民建生产、生活用房使用,实行占用土地,报县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市政府审批;空心村整治、拆旧建新的用地报县政府审批,办理占用土地手续。

(二)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条件

农村村民建房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出人均30m2。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①年满18周岁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②根据村庄规划需要拆迁的;

③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征收需要搬迁的;

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⑤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拆迁或因灾倒房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⑥原有住房破旧或因灾倒房需另择地址新建住房,新选地址在村庄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2、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①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③需另址新建住房又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④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⑤在城镇居住、户籍属城镇居民的;

⑥原有宅基地面积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②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

④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

⑤用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清楚准确;

⑥已按规定落实补偿。

二、严格农村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一)程序及要求

1、申请。用地人持申请书向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乡镇、村建设用地由申请人持有关立项文件直接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并报村委会,村委会每月对申请材料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一同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住宅,因受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3、填写申请表。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初审合格后,填写国土资源所发放的《建房用地申请表》。

4、村民小组同意、村委会审查。村民小组在《建房用地申请表》签署村民会议讨论意见后,由村委会签署审查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建房用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确定规划用地范围,颁发《选址意见书》,并于当月20-25日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

6、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呈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建议批准的,形成综合初审意见,并随《建设用地呈送表》呈报县政府批准。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

7、放样。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用地许可证》后,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村镇建设规划所组织实地放样,确定四至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包括申请人、村、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用地人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或者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房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或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但需附村委会证明);

4、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面积指标

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面积指标: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包括住宅、厨房、禽畜舍等辅助房以及庭院、天井等。

2、乡镇企业用地面积必须严格控制在省制定的标准范围内。

三、严格农村建设用地报批审查责任

1、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负责审查申请人条件(是否属本组村民,是否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是否只拥有一处宅基地),审查申请地界址是否清楚,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地类属性是否属实,有无纠纷。

2、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小组审查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对申请地址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审查,按要求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张榜公示15天。

3、村镇规划所:负责对申请用地进行规划审核,会同国土资源所对申请用地确定四至范围,对已批准用地进行实地放样。

4、国土资源所:牵头会同村镇建设规划所对申请单位(个人)所申请地址现场勘察,做到批前到场,确定申请地址的四至界址、地类属性;对村民小组、村民委会员会审查的要点进行复核,并对复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结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用地政策(是否有用地年度指标,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公路、水利、水保、电力、通信规划,是否地质灾害易发区,占用林地的是否有林业部门意见)进行审查,组织呈报材料(户籍证明、规划意见、权属来源材料、承诺书、申请书)。各国土资源所所长是本辖区内所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的第一责任人,经办人是具体责任人。对报批材料质量不高的乡(镇),县国土资源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指导。

5、乡(镇、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不仅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要对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

6、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区)报送的用地资料进行审查并定时实地抽查,结合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及有关用地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资料审查不合格,退回所呈报资料;对谎报地类、弄虚作假的,要视情节给予或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今后县国土资源局将根据本县耕地保有量底线对各乡(镇、区)的耕地保护面积底线实行红色、绿色、蓝色台帐管理,已达到或接近底数的建立红色台帐,动态平衡范围内的建立绿色台帐,造地增地多的建立蓝色台帐。对于红色台帐管理的乡(镇、区)实行限制性用地管理,原则上不再新批占用耕地项目。

7、县监察局:加强对各级审查审核农村建设用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查审核及在审查审核中乱收费的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照府发[2003]58号、发[2005]8号、府发[2006]57号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的农村建设用地审查审核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7篇: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08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08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08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8篇: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一、城乡低保申报流程

(一)认定条件:凡持有我县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3150元,城市人均月收入低于43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核实调查,组织村委会召开民主评议,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张榜公示,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

(四)审批:县民政部门对接收到的相关材料进行信息核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村(居)民委员会要在显要位置集中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长期固定公示。

(五)城乡低保对象的确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或持有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与收藏高价值物品的。

(2)家庭成员中拥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机动摩托车(不含残疾专用车或老年人非经营性的代步机动车)、电动汽车或以营运为目的电动三轮车的。

(3)家庭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保障标准2倍以上的。

(4)家庭成员拥有商业用房的。

(5)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车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或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因灾倒房重建的除外)。

(6)5年内自建房屋或拥有2处以上自建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及建房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7)家庭基本生活用电、燃气、用水量明显超出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当年,家庭非生活性开支过大,购买有高档贵重非生活必需品的。

(9)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家庭财产清新。

二、农村特困人员申报流程

(一)认定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 )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9篇: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以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开展乡村旅游精品村寨创建工作要求,积极有效地推进城镇规划建设和乡村一体化建设同步发展,进一步优化我镇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提升全镇生态文明水平,促进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在2016年底达到乡村旅游精品村寨创建指标考核要求,顺利通过考核验收。

二、创建乡村旅游精品村寨的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

召开创建工作筹备会议,发动各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大力宣传乡村旅游精品村寨创建的目的和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分解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要求完成期限,落实岗位责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以元顶村为示范建设点,形成创建乡村旅游精品村寨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完成编制《镇乡村旅游规划》并报县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阶段(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5日)

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完成创建乡村旅游的规划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将规划报县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10月15日)

多层次、多渠道筹措创建专项资金,按照规划要求对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项目组织实施。

(四)完成资料上报阶段(2016年10月15日至2016年12月1日)

达到乡村旅游精品村寨考核指标要求,由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批准,申报材料报县旅游局进行初审后并按程序逐级推荐上报。

(五)正式验收阶段(2016年12月——)。

邀请省、市、县旅游部门有关专家对创建工作进行调研,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补充完善申报资料,确定正式验收的时间、形式和方法,确保乡村旅游精品村寨创建验收一次通过。

三、创建乡村旅游精品村寨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乡村旅游精品村寨创建工作的领导,成立由镇长赵怀舜任组长,分管副镇长蒲晓丽任副组长,镇相关部门和所在村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政办,由王坚、杨洲同志负责日常事务。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人大监督、部门分工协作、所在村具体协调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建立严格的工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对照创建指标,对目前没完成的考核指标要分析原因,制定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建立创建工作例会和监督制度,定期上墙公布创建进度,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创建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创建氛围

采取多种形式,在不同层面开展创建乡村旅游精品村寨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短信、微信、“月月红”文化汇演、新闻媒体等大力宣传元顶村乡村旅游示范区以及创建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好经验,从而增强全民的创建意识,调动全镇干部群众创建省级乡村旅游重镇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四、工作分工

为明确职责,使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除创建工作办公室和各村(社区)创建领导小组外,设立宣传报道、环境整治监督、考核指标落实整改、资料收集与申报材料编制等工作小组。

(一)创建工作办公室

在镇创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各工作小组和有关责任部门,收集汇总各项指标数据和有关资料,编写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组织安排迎检验收。

1、制定创建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对各项考核指标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分析,将各项工作责任分解到各相关职能部门、村(社区)和镇属企事业单位。

2、督办各工作小组的工作开展,定期收集各工作小组工作情况,组织有关工作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3、组织各阶段的工作检查和组织预检。

4、定期向镇创建领导小组汇报全镇的创建情况。

(二)宣传报道组

组成部门:创建办牵头,镇文化站配合

1、制定宣传计划,对创建乡村旅游精品村寨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使该项工作深入人心。

2、在创建期间,及时报道创建工作进度和创建信息。组织宣传材料向上级传媒报送。

3、及时收集创建工作图片和其他宣传材料,并作为申报材料之一。

(三)环境整治监督组

组成部门:社区办牵头,元顶村村委会配合

1、对创建村、社区街道居委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制导。

2、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不符合环境整治要求的各保洁责任区、各村及各责任人及时予以曝光,表扬先进,批评落后。

(四)考核指标落实整改组

组织部门:创建办负责实施

1、对照标准要求,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开展各项整改专项工作。

2、出具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资料收集与申报材料编制组

组成部门:创建办牵头,元顶村村委会配合

1、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收集编制规划所需的各种资料提供给编制单位,保证规划按期编制完成。

2、收集各部门、各工作组的创建资料,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健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