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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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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1篇: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资金保险制度

一、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分析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26条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三类主体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具体而言,发卡企业应首先确定一个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同时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按照《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交由银行存管的资金比例分别为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30%和40%。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经营负担。

(一)存管金额申报层面

为保障预收资金的安全,限制发机构蓄意积聚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将预收资金交由商业银行存管,并应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接受存管银行的监督。然而,"预付资金的数额是根据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的额度来计算的,而预收资金的数额是由企业向有关机构的申报而得来的,这其中不排除企业会有虚假申报的现象发生。"[1]一旦发卡企业虚假申报预收金额,并最终携款潜逃,持卡者的合法权益仍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对此,一方面预付卡存管资金监管部门应加强预收资金数额的核实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应寻求除资金存管制度之外的其他制度设计,加强对预收资金的安全监管。如采取保证金与资金存管相结合的方法,要求发卡企业在向相关机构进行预付卡发行备案后,缴存一部分资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再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缴存一定比例的存管资金。

(二)存管金额监管层面

根据《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由此可见,该办法将存管资金的监督管理之责交由进行商业运作的存管银行,并且监督的事项也只是资金存管比例,并不涉及该存管资金的使用。预收资金数额的核实工作、存管资金是否可以进行投资、投资范围是否有限制等问题都缺乏进一步地规定。此外,商业银行具有营利性特征,其作为存管资金的监督者之合理性值得商榷。由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包括对发卡企业的监管、对存管资金的监管、对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的监管等多个环节,有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由银行业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以及财会主管部门等多部门组成的综合监管主体,对预付型消费卡实行综合监管。[2]

二、对国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安全监管模式的分析

对发卡机构来说,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能够提前回笼资金,降低资金占压的风险,起到促销和巩固客户群的作用。然而,如果发卡机构预收资金的占有、使用得不到有效地监督管理,尤其是那些发行数量和发行总额巨大的发卡机构,一旦因经营不善或资金情况出现问题,广大持卡者将直接面临权益受侵害的风险。目前国外对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的安全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存管制度,即发卡机构设立银行存管专户,根据存管协议把预收资金交存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信托管理;二是保证金制度,即发卡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预收估算和历史数据的基础上,按期向监管部门缴纳保证金的制度,以防止沉淀资金被挪用的风险。[3]

(一)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模式

实行预付资金存管制度模式的国家以新加坡为代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作为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支付系统监督法》制定了《储值工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规定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将预收资金存放在与其运营资金管理银行不同的银行,或存放在持卡人信托基金账户里。在资金存款制度中,存款银行负责保管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且独立于存款银行的自有资金。

实行预收资金存管制度能够保障预付资金不被预付卡发行机构非法挪用。该制度也确保发卡机构的支付行为符合商业企业的营业惯例,并防范预收资金滥用行为。此外,该制度能够方便商业企业使用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规模效应,降低支付交易成本,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同时,资金托管可以充分利用银行作为专营资金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和相关资源,使预收资金在一定限度内从事低风险或无风险投资(如大额存款、协议存款、购买国债、保本理财等),在覆盖预付卡业务运行成本的同时合理合法地取得收益。[4]

(二)预收资金保证金制度模式

日本是实行预付资金保证金制度国家的典型代表。由于日本工商业发达,"预付式证卡"在日本的工商行业发行和使用十分普遍。在日本,预付卡是预付票证的一种,在服务业、百货业中发行和使用情况非常普遍。根据日本《预付票证规制法》的规定,预付票证是指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有金额或者物品数量的票、证和卡。

为减少预付消费风险,保障预付式证票所示债权的实现,日本法律特设保证金供托制度。保证金供托制度要求预付票证发行机构按法律规定,在所发行预付票证的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金额(一般为1000万日元)时,在2个月内将相当于该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金额作为发行保证金委托距离主营业场所最近的托管机构(金融机构)保管。[4]日语称该托管机构为"共托所",一般为辖区内的法务局,此外,在保证金清偿顺序上,票证所有者的与预付票证有关债权在发行保证金范围内先于其他债权人。

保证金制度是一种债的担保,担保财产归国家占有,这事实上不利于保证金使用和流通价值的实现。因此,日本法律引入了第三人代缴保证金制度,即预付票证发行机构可根据法律规定与第三者签订"保全契约",约定第三者在必要时,代为承担缴付一部或全部保证金的义务。根据规定,该第三人必须是银行、信用金库、保险公司或其他有供托能力的法定机关。此外,保证金可用国债证券、地方债券或其他法定有价证券充抵。

三、构建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保险制度

正如上文所述,目前国外对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的安全监管有存管制度和保证金制度。我国《管理办法》第26条采用的是存管制度,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三类主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预收资金交由商业银行存管。然而,存管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持卡者的资金安全。一方面,存管资金从根本上来源于持卡者,存管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卡机构对预收资金的使用范围;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仍未对商业银行存管资金的使用权限和范围进行规定,预付卡存管资金是否可以进行投资,投资的范围有何限制规定不明。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尝试建立单用途预付卡资金保险制度,将存管制度和保险制度结合起来。鉴于我国单用途预付卡发展实际,并结合预付卡发卡机构的不同情况,我国可在立法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发卡机构应参加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即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对应。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强制保险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意思自治的强烈干预,因此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在单用途预付卡领域,强制保险必须区分不同情况,只有符合法定标准的,即发卡规模和预收金额巨大时,才可要求发卡机构参加强制保险。至于巨大的标准如何确定,立法上应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法律可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三类主体参加预收资金保险的条件分别作出规定。当然,基于监管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和必要的时候,监管部门也可要求资信不高的商业企业强制参加该保险,并且发行的规模应当与其参加保险的规模相适应。在该商业企业丧失履约能力时,由保险公司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赔付,以保障持卡人的利益。[5]

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保险制度,参加强制保险将作为发卡机构的一种法定义务。在该制度中,首先,发卡机构应投保信用保险,并且必须选择具有较强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投保;其次,保险公司以专业的手段评估相应的风险,并确定企业应承担的保费。当发卡机构无力偿付时,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从而转移风险,保护持卡人利益。保险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可针对预付卡开发特定险种,并报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最后,作为发卡机构的法定义务,发卡机构应定期自行或集体交纳保险费,预付卡发行备案主管机构应将是否参加预付卡资金保险作为发卡备案审查的一个重要指标。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可在现有的消费者保障基金里,强制规定发卡人参加保障基金或购买强制性保险,一旦发卡人出现支付困难或经营失败,此类基金或保险便可发挥消费者风险最后一道防火墙的作用。[6]

四、结语

在现实生活中,由商业预付卡引发的问题和纠纷主要来自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于发卡机构积聚并控制大量消费者的资金,一旦缺乏对其有力的约束和监管机制,发卡机构极有可能将资金挪作他用,最终导致现金流出现问题,预付卡不能得到兑付,损害持卡消费者合理权益。由此可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安全监管是持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安全的监管,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国外发展比较成熟的预付费风险防控机制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第三方收存预付款,包括设立银行信托专户和第三方结算;另一种是要求经营者缴纳交易风险保证金,进而建立成规模的行业消费风险基金,以防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7]笔者在上文已将其总结为资金存管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两种监管模式,并对其分别进行了进一步分析。然而,我国《管理办法》确立的资金存管制度并不能有效地保障预付卡资金的安全。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结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的不同情况,在立法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发卡机构应参加强制保险,以转移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不能兑付的风险,进而有效维护持卡人的合法利益。由于强制保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因此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我们一定要严格把握好参加预收资金保险的条件和标准。

参考文献:

[1]王勋.单用途预付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其管理办法探究[J].黑河学刊,2013,(5).

[2]何锦强,王众.论预付型消费卡的本质及其规制路径[J].消费与经济,2010,(4).

[3]何敏.中国预付卡市场研究与风险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1.

[4]张倩.预付卡业务监管比较研究[J].中国信用卡,2011,(1).

[5]张颖.商业预付卡运行及监管机制研究[J].商业研究,2012,(4).

[6]邢楠.刍议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11).

第2篇: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摘要 预付费式会员卡名目众多,用途广泛,早已遍布生活各行各业并对消费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对预付费式会员卡的监管仍不健全,在实际使用中存在这种问题,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致使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因此,建立健全预付费式会员卡的法律监管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 预付费会员卡 消费者 法律

近些年来,预付费式会员卡由最开始的高端消费领域,如豪华酒店、高尔夫俱乐部、高端会所等,逐渐发展到美容美发、餐饮、洗车等各行各业,消费者手中的卡更是五花八门,然而消费者的烦恼也正是缘于这一张张小小的卡片。拥有众多的会员卡俨然成为了时尚,现实情况往往一旦消费者预先存款办理了会员卡,消费时就可能面临承诺服务的缩水、原本应当享受的折扣变质、甚至商家卷款逃跑等意想不到的情况。

一、预付费式会员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条款不明问题

预付费式会员卡消费中的合同条款问题一直是“卡”住众多消费者的关键。商家在对消费者发放预付费式会员卡时通常采用简化条款或格式条款,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仅靠会员卡后的几行小字规定相关内容,这些内容还多为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诸如“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本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使用本卡消费时,若遇质量问题只换货不退货”“使用本卡消费时不另行开具发票”“本公司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会员卡的办理过程是消费者在商家登记簿上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之后就算办理完成,商家一般不会提供一份规范的合同来保证对消费者的承诺,明确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费者在办理预付费式会员卡后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这些问题都必须要明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找到相关依据。

(二)霸王条款问题

合同条款的不明确,进而演化出霸王条款的问题。例如,许多商家的活动或会员卡后都标有“本商场(本店)拥有对本次活动(本卡)的最终解释权”“会员卡遗失不补,余额不退”或类似条款。

(三)退卡、转让问题

商家通过发售预付费式会员卡预先收取一笔消费费用,积累资金,为其后的商业经营提供流动资金,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同时,又确立了稳定的客户关系。因此,各大商家对预付费式会员卡乐此不疲,在向消费者推销时往往夸大宣传,消费者办卡后若因为搬家、兴趣转移、服务下降等原因要求退卡或转让时常被商家以消费者单方违约等各种理由拒绝。

对于转让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办卡时商家明确表示“本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二是无明确约定,仅在办卡时口头承诺持卡者拥有转让权,但在实际中却无法兑现。会员卡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有价证券、债券证券,有价证券的性质就是具有流通性,因此,会员卡应当是可以转让的。

(四)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办理预付费式会员卡时,商家往往会要求消费者登记个人信息,如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而这些信息又与消费者的隐私保护密切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个人信息等个人隐私显然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既然个人信息安全属于消费者权利,那么商家就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如果商家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五)最低充值金额问题

许多商家在对已发放的预付费式会员卡中余额不足需要充值的情况下,都设置了最低充值金额的门槛,这个最低标准少则200,多则上万。例如,ume影城会员卡充值起步价为800元,太平洋影城会员卡充值最低200元,某美容美发店会员卡最低充值额200元等等,不胜枚举。

从法律层面上看,商家设置最低充值金额违背了交易中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本质上是强迫交易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或自由,有权选择是否消费,消费什么和消费多少。

二、我国对预付费式会员卡的规制

(一)现有法律法规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但由于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具备对会员卡的审批监管职能,2007年11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预付费式会员卡消费模式的法律法规,只是在一些法规、政策、规章中,可以找到某几条针对预付费式会员卡这样的代币支付工具进行规范的条款。2000年7月,人民银行在《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银办函[2005]519号)中指出“代币票券”的基本要素。2001年1月,国务院纠风办、经贸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再次全面叫停代币票券发售、使用活动。前不久,在商务部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草案)》第15条倒是有关于积分优惠卡的规定: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但是草案中仍然没有提到预付费式会员卡问题的解决途径。因此在遇到预付费会员卡消费问题时,只能使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如若发生侵权则依据《侵权责任法》处理,无法对商家进一步处罚和规范,只能一事一议。

(二)地方规范措施

1.上海——首推《合同示范文本》

2011年,《上海市美发美容、沐浴行业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正式向社会推广使用。针对预付费式会员卡买卖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设置了相应条款,具体有:要求经营者关闭、转让、合并、搬迁门店的,应做好会员卡善后处理工作;明确会员卡过期后可以延期;规范消费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的处理方法;合理设定退卡的相关责任;首次明确会员卡遗失可以挂失;消费者在购卡后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价格保护等。

2.厦门——发售购物卡券须由银行担保或第三方监管

厦门市贸发委等7部门于2008年10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发售购物券(卡)须由银行担保或第三方监管,一旦发生意外,如发售企业因经营亏损、倒闭,或挪用资金导致购物券(卡)无法兑现,可通过银行担保和银行托管账户资金,对持券(卡)人进行偿还。同时,《通知》对购物券(卡)券面进行了规范:券(卡)必须标示售券(卡)单位全称、履约担保银行或托管银行、购物券(卡)名称,券(卡)号、面额、使用方式,以及消费投诉电话。商家发售购物券(卡)还必须向市贸发委进行备案,备案企业的名称在相关网站公示。

3.重庆——推《美容美发业预付消费合同(示范文本)》

2012年2月,重庆市工商局、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联合制定发布的《美容美发预付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市美容美发行业全面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交付预付费用7日内,未使用预付费用的,可无条件解除合同;接受免费体验或使用服务的,不影响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同时,还规定了美容美发店卡超过使用有效期的,消费余额可延期,可重新激活使用;消费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的,可现金不足并享受原折扣。此外,合同示范文本还在违约责任中明确,经营者因关闭、转让、合并、搬迁等事宜,应以双方协定方式,提前15日告知消费者,并做好卡内余额的善后处理;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要全额退还卡内余额。

三、对我国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发行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大部分经营者如美容院、健身房、餐饮门店等,在登记注册时和别的公司并无差别,没有因为其发售了预付费式会员卡而有额外规制,这就使得一些潜在的不法商家可以以较低成本侵害消费者权益。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可以由商家事先向各级工商部门申请,由各级工商部门核定其经营资质、规模、注册资本和发行额度等,符合标准的才能发行预付费式会员卡。没有经过审批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要给予一定强度的处罚。

(二)保证金制度与银行监管并行

对发售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商家,可依据发行总额按照一定比例征收保证金,保证金不得挪用。保证金由银行实行监管,若保证金数量不足时,银行可要求商家不足差额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可要求商家停止发售会员卡。

(三)售卡资金划拨

针对售卡资金可借鉴美国做法,将其看做会员卡总户头存款,由银行监管。商家因消费者实际消费产生消费额或因正当商业需要欲事先动用会员资金时,应向银行申报并陈述理由,由银行审核划拨。如果商家欲动用会员资金进行投资,银行可以允许其在一定限度内从事低风险或无风险投资。一旦会员所缴付的预付金存入银行账户内,银行就应适时对商家是否拖上使用进行监管,发现异常可采取冻结帐户内资金、启用发行保证金等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为了避免商家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工商部门和各行业组织可以联合制定统一的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文本,对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具体使用方法、收费方法、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加以明确规定。对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要采取备案制度,这样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可以依据书面合同有效解决。

第3篇: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预付卡;法律制度

Abstract:In 2010,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PBC)issued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Payment Services Provided by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it regulates that issue of multi-purpose prepaid card must obtain administrative permit. However,the legal system of prepaid card is not complete in our county.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law of funds settlement in Japan,which issued in 2010,and describes the regulations of definition,issue,registration,industry self-regulation about prepaid card. According to the legal system of prepaid card in Japan, it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nsiderations to regulate prepaid card in our county.

Key Words:third-party payment,prepaid card,legal system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0-0056-04

一、日本预付卡立法情况

在日本,预付卡使用非常广泛。早在1989年,日本就出台了《预付票证管理法》,对预付卡的登记、发行、保证金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2010年4月,日本出台《资金结算法》,代替了《预付票证管理法》,支付服务协会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日本预付卡管理法律体系包括《资金结算法》、《资金结算法实施条例》、《预付卡管理条例》、《金融工作指引·预付卡部分》,其中主要内容由四项制度组成:登记制度、保证金制度、监督制度和支付服务协会自律制度。

(一)定义

日本对预付卡有着严格而明确的定义,日本法律上将具有预付卡性质的券卡统称为“预付手段”或“预付卡”。根据《资金结算法》第三、第四条的规定,预付卡指发行者发行,消费者同意支付对价购买,通过票证、电子或其他方式记载有金额、商品或服务,并能兑付的产品,包括纸质、磁条卡、IC卡等形式。但政府明确的车票、门票、政府或特设的公共福利组织发行的预付卡、政府明确的专为企业内部职工使用而发行的预付卡、正常的商业预付款等不适用预付卡相关法律。

(二)预付卡分类

预付卡按发行和兑现方式分为两大类:单用途预付卡(自家发行型)和多用途预付卡(第三者发行型)。由于两者使用流程的显著差别,法律分别对两者有不同的规定。单用途预付卡是指仅能在发行者处使用的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指可以在发行者以外的商品、服务等的提供者处使用的预付卡,消费者使用后,再由发行者和特约商户结算。

(三)登记制度

日本在预付卡发行上,对单用途预付卡实行事后报告制度,对多用途预付卡实行事前登记制度。申报与登记都法定由首相受理(注:实际授权金融厅处理,由于日本特殊的金融监管体制,部分职权金融厅又委托财务省在各地的财务局或支局受理,下文“金融厅”均包含金融厅及其委托的地方财务局)。

1. 单用途预付卡发行。单用途预付卡事后报告制度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准日余额申报制度。即指在计划发行或正在发行预付卡时,若在“基准日”之时(3月31日和9月30日)未使用的余额在法定金额(1000万日元)以上的发行者,必须在该基准日次日之后的两个月内,将发行情况报告金融厅,包括发行人名称、注册资本、住所、高级管理人员、预付卡未使用的余额、预付卡名称、金额、期限、投诉方式、加入支付服务协会的名称等情况。第二部分是对已申报的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者,出现前述申报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向金融厅报告。单用途预付卡的申报书只要符合基本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但是,法律规定申报后的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人同样有支付保证金、提交业务报告书、随时接受主管机关检查的义务。

2. 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单用途预付卡发行相比,多用途预付卡的登记制度要严格得多。法律明确规定,多用途预付卡只能由获得金融厅批准的法人发行,其登记制度程序为申请—审查—登记—公开。欲获批准的法人首先须递交申请书。其次,金融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是整个登记制度的核心程序。在审查时,遇到以下情况可以拒绝批准:(1)不具备法人资格;(2)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违反公序良俗原则;(3)申请者欲使用的商号或名称与其他多用途预付卡发行者正在使用的商号或名称相同或相似,有被误认的可能;(4)根据法律规定被取消登记后不满3年的法人;(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处罚金,执行完毕或刑罚消灭之日起不满3年的法人;(6)负责人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任职条件的人;(7)经确认没有足以完成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业务的财产基础的法人(全国范围的总资产1亿日元,地区范围的总资产1000万日元)。

法律除了对申请法人的经济实力等的审查外,对负责人行为能力、个人信用和守法情况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这显然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法人予以登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人不予登记。金融厅将登记文本公开,以便民众在消费之前确认发售者的合法身份。在经过以上四个步骤后,法人才获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资格。当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要重新报金融厅登记。预付卡发行资格不是永久性的,发行人可以申请撤销,在一定情况下金融厅也可以行使监督权取消登记。

(四)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日本预付卡管理的特色之一。为了减少消费风险,保障预付卡所示债权的实现,法律特设保证金供托制度。所谓预付卡发行保证金的供托,就是依照法律规定,预付卡发行者在基准日之际,所发行的预付卡基准日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金额(1000万日元)的,应在该基准日的次日起两个月内将相当于该基准日未使用余额1/2以上的金额作为发行保证金,委托距离主营业所最近的供托所(一般为辖区内的法务局)保管并向金融厅报告。预付卡所有者与预付卡有关的债权在发行保证金范围内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供托作为一种债的担保与质押有类似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即质押财产归中立机关(地区法务局)占有。

除了供托之外,法律还允许发行者根据规定与第三者签订“保全契约”,约定第三者在必要时代为承担缴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义务,以此方式代替供托。其性质类似于我国民法中的保证责任,签订“保全契约”的第三者必须是银行、信用金库、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或其他有供托能力的法定机关。由于“保全契约”涉及到公共利益,缔约人应将契约详细内容告知金融厅。

在发行者或保证人交付保证金之后,如保证金额超过了基准日未使用余额的1/2的,可依法取回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如保证金额不足基准日未使用余额的1/2的,应补足缺额部分并报告。保证金可用国债证券、地方债券或其他法定有价证券充抵(不同债券充抵保证金金额的比例不同,为100%—80%)。出现用保证金清偿预付卡债券的主张时,在确认保证金清偿事由(发行人丧失偿还能力等)发生后,应对所有权利人公示(具体程序由地方财务局负责),在一定期间内(60日以上)不主张债权的应视为自动退出债权清偿程序。

(五)监督制度

对预付卡管理的监督职责由金融厅承担。监督权具体体现为报告书审查权、检查权、责令整改权、取消登记权和行政处罚权。预付卡发行人应于基准日次日起两个月内向金融厅提交业务报告书,详述发行额和未使用额等预付卡业务具体情况,金融厅应对报告书进行审查。检查权允许监督主体在法律施行的必要限度内,对预付卡发行者的营业所或事务所有关业务、财产状况、账簿文件或其他物件进行检查,并可以对相关者进行讯问。金融厅发现有侵害预付卡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发生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必要的限度内,可以命令发行者采取必要措施改正有关业务方式,改善有关业务的运营状况。金融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取消多用途预付卡发行者的登记,或命令在一定期间内(6个月以内)全部或部分停止预付卡的发行业务。违反预付卡管理法律规定的,可根据相关法律给予行政处罚。

(六)日本支付服务协会的主要职责

日本支付服务协会前身是日本预付卡发行协会,根据《资金结算法》变更为日本支付服务协会。协会旨在促进预付卡行业、支付结算业有关业务规范实施,并保护相关消费者的利益。

《资金结算法》第五章专门对日本支付服务协会的宗旨和工作职责等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就预付卡方面而言,协会吸收各类预付卡发行人入会,并开展以下业务:

1. 开展预付卡发行业务时,通过指导、劝告等形式提醒会员遵守相关法律和法令,根据自主规制规则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2. 在会员发行预付卡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于其契约内容的规范性及公平合理性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劝告。

3. 根据《支付结算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预付卡票面表示事项,如预付卡名称、发行人姓名或商号、住所或营业所、预付卡额度、使用期限、余额查询方式、投诉电话等,在协会进行公示。

4. 解决消费者针对会员发行的预付卡的投诉。

5. 预付卡发行人可以经由协会向财务局报送通知报告。

6. 为发行人提供预付卡审批咨询和服务。

7. 向预付卡发行人、消费者宣传或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和服务。

其中,解决投诉是协会的重要职能。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日本支付服务协会共处理消费者预付卡咨询656起,正式投诉2起。协会根据预付卡消费者对于会员的投诉,通过沟通交流的方式,一方面给予投诉人必要的建议,另一方面在调查事实真相的同时将投诉内容通知该会员发行者,以寻求事件纠纷的迅速处理和解决。协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的决定,会员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拒绝执行。协会在事件解决后应将投诉及其解决结果告知所有会员。支付服务协会是具有一定强制约束力的自律组织。

日本支付服务协会在预付卡体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成为预付卡发行企业、金融厅、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为预付卡发行企业审批提供咨询和服务,递交相关通知及报告;加强自律管理,传递监管信息;扮演消费者纠纷解决中间人的角色,具有中立性和协调性。

此外,《资金结算法》还对预付卡票面记载事项,预付卡企业分立合并、市场退出、清算程序,预付卡赎回手续等问题予以规定。

二、日本预付卡相关法律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006年以前,我国预付卡行业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被视为“代币票券”,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叫停预付卡的发行。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购物返券有关问题的意见》(银办函[2006]39号)将“代币票券”定义为在一定范围内强制使用代替人民币流通的票券。商业企业发行的购物券(卡)属于债权凭证,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代币券(卡)的范畴。商务部、国家纠风办在后续规定中都遵从了这一解释,将预付卡身份扶正,摆脱了非法的困扰。此后,预付卡行业快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企业纳入审批范畴,截至2012年7月20日,共向119家企业发放了含预付卡发行业务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但是,目前我国预付卡管理专项配套立法仍然欠缺,日本相关立法对我国有以下借鉴意义:

(一)出台预付卡专项管理规范,并提升其立法层级

截至目前,针对预付卡管理层级最高的规范仅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但是其内容较为简单,操作性不强。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①出台在即,但由于其法律层级仅为规范性文件,在预付卡机构审批条件、备付金及孳息归属、预付卡机构市场退出、备付金的别除权、行政处罚上限等方面立法上均存在困难。

在日本,对于预付卡的管理,有专项的法律、行政法规。鉴于预付卡的特殊性,我国应当尽快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提升预付卡管理的立法层级,加强对预付卡企业的管理力度,对前述问题作出更合理的规定。

(二)加强对预付卡信息的公示

日本《资金结算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对预付卡的发行、变更、卡面表示事项、退出需公示的内容均作出规定。预付卡的发行、变更和退出要在日本金融厅公示,预付卡的卡面记载事项要在日本支付服务协会公示。消费者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查询了解预付卡相关信息。

通过公示制度,消费者可以全面了解预付卡企业及其发行的预付卡信息,知晓合法的预付卡发行企业及信息。建议我国建立预付卡公示制度,将合法的预付卡发行方、备付金情况、余额查询方式、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站进行公示,便于消费者了解合法的预付卡信息,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设立预付卡保证金制度

在预付卡备付金管制方面,名义上我国比日本更加严格。我国规定预付卡发行企业收取的备付金不属于预付卡企业财产,不得挪用。但是备付金管理的规定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由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仍属于预付卡企业,银行对该账户内的资金流向控制力有限,除非企业将预付卡受理系统与银行对接或者为每张预付卡单独开立一个支付结算账户,禁止企业主动划转账户资金,仅能靠特约商户发起贷记业务支付账户内资金,否则,备付金仍存在被挪用的风险。此外,目前的备付金管理政策无法解决预付卡发行企业备付金被司法机构查询、冻结、扣划的问题。

按照目前预付卡管理的思路,我国拟从预付卡备付金利息中计提10%作为备付金的风险准备金,按此方法计算预付卡备付金的保证金最多不过为备付金的5‰左右,这一金额难以覆盖备付金损失的风险。既然我国规定备付金不属于企业所有,可以考虑将部分备付金交由第三方作为保证金,企业只要一直在发行预付卡,其备付金是滚动增加的,定期将一定的备付金缴存第三方机构并不会影响其日常结算。为此可以参考日本立法,研究在第三方机构设立专门的托管账户,规定预付卡发行企业每年6月和12月末备付金余额超过100万元的,其中1/2上交托管,或者由银行、保险公司为预付卡企业做出相同额度的担保。同时适当放宽对备付金的使用限制,增加预付卡企业的盈利空间,将备付金管理的“堵”变为“导”,使得预付卡回归到通过预存资金促进销售和消费、提高消费者忠诚度、加快结算速度、掌握顾客消费习惯并改善销售的功能。

(四)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对预付卡的自律管理

在预付卡管理方面,日本支付服务协会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可以参照日本模式,建议预付卡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加强对预付卡发行企业的自律管理,监督预付卡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负责预付卡信息公示及统计,对预付卡企业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及认证,处理预付卡消费者投诉并保证处理意见得到有效实施。

(五)完善预付卡发行机构市场退出程序

预付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存在主动关闭或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市场退出的可能。2010年4月—2012年2月,日本金融厅公示已经有159家预付卡企业终止预付卡业务。由于预付卡企业的特殊性,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保证其正常的市场退出。

我国可以在设立预付卡保证金的基础上,明确预付卡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预付卡企业的市场退出应当由其自身负责,但相关信息需要公示。预付卡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备付金应当明确规定不属于预付卡企业破产财产,保证金及备付金应按照规定程序清退,以将不稳定因素降至最低。

注:

①该办法已于2012年9月27日。

参考文献:

[1]段宝玫,徐玲,郑碧.预付式消费卡域外立法考察及启示[J].社会与法制,2010,(2).

[2]刘迎霜.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规制研究[J].法商研究,2012,(2).

第4篇: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

商业预付卡业务分析

本文所称的商业预付卡是指零售商、连锁商家等发行的仅可在发卡商家及其连锁店使用的消费卡,以及由第三方机构发行的可在签约商家通用的消费卡。其中,后者不仅可以在签约超市、商场、加油站使用,也可以在签约的美容院、健身房、茶楼、饭店、咖啡店等场所使用。

商业预付卡特点

一是办理简单。购卡客户预先将购卡资金交给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将等值的一张或多张相应金额的商业预付卡交给客户。二是使用方便。持卡客户在商业预付卡有效使用期内,可持卡在指定的场所和机构进行消费,购买多种产品和服务,省却携带金的诸多不便。三是转让自由。商业预付卡不记名、不挂失、可自由转让。四是记账灵活。购买单位和个人可根据不同的财务目的开具不同内容的商品发票,进行灵活的财务处理。

商业预付卡的积极作用

在欧美国家,商业预付卡与借记卡、信用卡等共同组成了针对不同人群、不同需要的完整的消费支付体系,究其原因在于商业预付卡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一是促进社会消费。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先付费后消费的新型消费方式,可以有效促进持卡人消费,从而起到拉动内需的作用。二是减少金流量。携带方便、使用便捷的商业预付卡可以有效改变消费者的金使用偏好,从而大大减少消费中的金使用量。三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商业预付卡的推广使用,可以对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四是优化员工福利。企业用商业预付卡取代传统的实物福利,可以使员工对福利进行自主的多样性选择,同时企业本身也可以解决相应的劳动成本。

商业预付卡在我国的发展

由于商业预付卡的特点及其积极意义,使其在我国从出以来就呈出迅猛的发展势头,短短几年间便迅速拓展市场,成为消费者常用的一种支付结算工具。据不完全统计,除高速增长的第三方发卡机构外,一些主要的大型超市基本都加入到发卡商家的行列,在大型超市至少有30%以上购物者持商业预付卡结算,并且此比例呈逐年上升态势。

商业预付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存在的问题

一是商业预付卡日渐沦落成“腐败行贿工具”。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可用来在指定场所消费的不记名代金卡,因其预付资金受到商家欢迎,因其走账和逃税、避税方便受到买家欢迎,第三方发卡机构也从中获取大量手续费收入,也因其携带方便、转让自由而成为送礼行贿者的首选,受到受贿者的喜爱。近年来,涉及以商业预付卡为行受贿标的的案件逐年增加,假预付卡“人情往来之名”行“送礼行贿之实”的象已经愈演愈烈了。如前期落马的江苏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张美芳过一个节便收受商业预付卡数十万元;因被判刑11年的北京市地税局原副局长苏文权也多次收受商业预付卡。

二是在发卡商家及其连锁店使用的商业预付卡持卡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目前,仅对第三方发卡机构实行了备付金管理制度,而对自发自用的美容院、健身房等零售商、连锁商家缺少必要的资金监管措施,近年来因发卡商家经营不善倒闭或恶意倒闭而导致购卡人利益受损的问题屡屡发生,全面保障商业预付卡持卡人权益已势在必行。

问题产生的原因

商业预付卡与腐败受贿行为之间本没有必然联系,但由于商业预付卡的业务特点和管理上的缺位使得商业预付卡在腐败受贿行为中大行其道。

商业预付卡的业务特点使其备受行贿和受贿者的喜爱。对行贿者而言,商业预付卡的购卡费用可通过从发卡机构取得的正规发票将购卡资金以“办公费用”等名义入账报销,行贿手法隐蔽,难以发。对受贿者而言,如果收受银行卡或存折,资金流转会留下痕迹,而金又不易携带且不安全,因此,这种不记名且使用中几乎等同于金的商业预付卡便深受受贿者的喜爱,同时受贿者认为收受商业预付卡为“人情往来”,比收受银行卡、存折、金等构成受贿的心理压力少。

商业预付卡管理缺位。目前仅对第三方发卡机构明确了准入管理规范和资金监管措施,而对非第三方发卡机构缺少必要的管理要求,对发卡机构和签约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也缺少必要的约束,难以对消费者权利形成有效保护。同时,商业预付卡从制卡、发行、使用等环节缺少明确的行业规范和业务标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商业预付卡市场的无序竞争。而《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中对1000元以上预付卡实行实名制的重要监管措施又被“化整为零”的方式轻易规避了,弱化了该法规的实际效果,给行贿者和受贿者可乘之机。

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对策

虽说商业预付卡因易成为逃、避税和腐败工具而大受诟病,但是从其产生和发展来看,对于方便百姓、促进消费以及完善消费支付体系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疏堵并举、完善监管,在于“正本清源”以还商业预付卡本来面目。

疏之道:合理监管、有效引导,促进商业预付卡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商业预付卡的监管。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把非第三方发卡机构发行商业预付卡的市场准入关,可由发卡商家相应的行业监管部门对其发行商业预付卡实行备案审核管理,从制度层面确定发卡商家资质标准、备案核准规范、市场退出机制,从源头防范不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行业标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指导监督作用,借助行业自律组织力量建立商业预付卡行业规范、形成行业约束,从而指导并规范其行业内相关机构的发卡行为和用卡环境,引导本行业商业预付卡业务良性发展。

三是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明确不论第三方发卡机构还是发卡商家都需交存一定比例的备付金,以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另一方面,要从购卡、用卡、退卡各环节着眼,从纠纷争端解决着手,建立持卡客户权益保障机制。

四是引导商业预付卡快速发展。一方面,可引导有发卡意向的商家直接成为第三方发卡机构特约商户,这样既可减少商家直接发卡的经营成本,又可使持卡人有更多的选择,并减少其资金风险,这将对推进商业预付卡快速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鉴于商业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特点,可建议第三方发卡机构或发卡商家采取折价形式发放商业预付卡,以期达到发卡机构、商家、消费者共赢目的,进而促进预付卡业务的快速发展,同时可由行业自律组织规定具体折价幅度下限,以避免恶性竞争。

堵之策:依托反洗钱等手段打击商业预付卡腐败受贿行为

明确发卡机构反洗钱职责。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对无论是第三方发卡机构还是发卡商家都应履行反洗钱职责,承担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义务;对发卡商户、签约机构可将其作为“特定非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要求其承担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通过制度层面对发卡机构和签约机构进行反洗钱的硬约束,使得商业预付卡腐败受贿行为有所收敛,解决商业预付卡变形为“腐败受贿工具”的问题。

依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工具。从商业预付卡办理、流通、使用环节入手,制定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可以有效提高发卡和签约机构打击商业预付卡腐败受贿行为的工作实效。具体做法如下。

商业预付卡办理环节。主要是要明确对购卡客户身份识别标准,要明确购卡客户(包括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具体内容和识别措施等。不但对一次性购买10000元人民币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购卡人实行客户身份识别,还要对在一定时期内(如10个工作日)累计购买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同一购卡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同时,应以卡号为标识,对购卡客户所购商业预付卡进行登记,将购卡客户与卡片有机联系起来,以备相关部门案件追查所需。

商业预付卡流通环节。在实名制的基础上明确商业预付卡不可自由转让,如确需更名转让,则新旧持卡人需同时到发卡机构办理转让手续,发卡机构在对新持卡人进行必要的客户身份识别后,方可为其办理更名转让。

商业预付卡使用环节。要结合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特点明确其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并要求发卡机构和签约机构建立必要的人工识别判断工作机制,以确保可疑交易的准确识别和对腐败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甄别。

第5篇: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

“水果营行”数百家门店突然关停

去年12月3日,广西柳州、南宁的近30家“水果营行”连锁门店集中关停,成为“水果营行”停业风波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13日起,广州、南昌、杭州等地的连锁门店纷纷停业;16日,长沙、厦门等地的连锁门店也突然停业……仅半个月时间,声称“3年内开1万家实体店”的“水果营行”,数百家连锁门店就陆续关停。

笔者得知,“水果营行”高额返还的办卡优惠吸引了大量会员。南宁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副科长池李欢介绍,根据“水果营行”广西负责人的反映,仅南宁、柳州两地就有超过5000名会员,未消费的预付款有600多万元。南昌市9家“水果营行”店面负责人刘某告诉笔者,在不到半年时间里,连锁门店就发展了3000名会员。

会员预付款面临“一夜消失”的风险令维权热线应接不暇。南昌市消保局局长周国群介绍,现在南昌12315求助热线成了“水果营行”的专线,几天内就接到600余名消费者投诉。

“水果营行”以“高额返还”忽悠消费者

“水果营行”自去年10月份在南宁开设门店以来,这家宣称要打造生鲜界“阿里巴巴”的O2O电商企业,以燎原之势席卷全国。其官网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在全国20余个城市开设了300余家实体店。

“水果营行”自开业以来以充值返还、买果打折等方式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办理高额会员预付卡,吸纳消费者现金,如充值1000元送1000元、充值5000元送5000元。

“办卡本来就送了几千元钱,每月还有3天会员日,会员日买水果还能打6折。”南宁顾客邵先生说,“这个价格实在太诱惑人了。”在南昌,有顾客告诉笔者,一次办了5张卡,金额上万元。

有专家认为,“水果营行”不顾经营成本以发展会员为主,圈钱嫌疑大。柳州一家店面的股东告诉笔者,他和其他几个股东一起出资80万元于去年6月开设了一家“水果营行”,当月就办出了350多张卡,金额达70多万元。他说,按照协议,公司按照会员办卡金额的10%给予股东分红,股东只负责入股和分红,店面经营则由公司另请职业经理人进行。

南昌市9家“水果营行”门店负责人刘某告诉笔者,在管理运营过程中,就感觉与传统经销水果模式不同,公司发展会员的目的明显,这种优惠过大的营销手段是不盈利的。而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部主任谭国校认为,“水果营行”的商业模式涉嫌欺诈。

需为预付卡监管设“卡”

“水果营行”事件暴露出商务部门的监管不力,是近年来预付卡监管疲软情况下出现的典型案例。按照商务部2012年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定规模的企业发行预付卡需在发行后30日内到商务部门备案,并按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存入存管资金,以对企业违规时形成约束。但是“水果营行”深圳总部及各地分公司并没有到当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

专家认为,预付卡消费模式在各地已十分普遍,但市场主体发预付卡无准入门槛,相关法规缺乏强制力,“备不备案基本靠自愿自律”,事后监管又普遍疲软。这给市场主体通过滥发预付卡大肆圈钱、非法集资、恶意诈骗等提供可乘之机。

第6篇: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

蜀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区直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提高公务消费支出透明度,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区直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

1.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一律通过单位现金卡(即单位公务卡,下同)办理现金结算业务,单位现金卡内资金视同现金进行管理。

2.现金使用范围仅限于不具备转账支付和不具备通过个人公务卡刷卡结算的零星支出。

3.预算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各类工资性支出、医药费、劳务费等,应优先选择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方式进行。

二、严格控制现金用款额度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从严控制现金结算,实行单位现金卡单笔限额和总额控制,额度通过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动态监控模块进行管理。若预算单位出现违规使用情况,将暂停支付相应资金,并由区国库支付中心向预算单位进行反馈。

三、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个人公务卡结算报销制度,在确定定点消费商户时,将可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作为前提条件,切实减少现金使用量。对原采取现金结算报销的各类公务支出,应实行个人公务卡结算报销;对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以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四、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现金库存、保管、使用、核算等相关制度规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现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总责。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科学保管、合法合理使用现金。应按规定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以及可采取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一律不予使用现金报销结算。

2.单位现金卡收入资金,仅限于本单位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转入、本单位职工或所属单位现金卡退回的资金,禁止将其他收入转入单位现金卡。

3.健全现金管理内控制度。单位现金卡卡片、支付密码分设岗位管理,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卡片和密码。

4.严格印鉴章管理。单位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时须加盖的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私章、财务人员印鉴章分设岗位管理,严禁一人同时保管所有印鉴章。

5.设置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提取、支付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五、严格执行现金使用纪律

1.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撤销未经批准设立的银行账户;从严控制现金使用,不得违规套取现金,严禁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2.各预算单位应督促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公务卡及现金管理制度,规范单位账户管理,及时纠正发现的各类问题。

3.区财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特别是对现金使用量大、现金支付频繁的预算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收入不入账、设立“小金库”、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各镇街园参照本意见执行。

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

蜀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区直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提高公务消费支出透明度,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区直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

1.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一律通过单位现金卡(即单位公务卡,下同)办理现金结算业务,单位现金卡内资金视同现金进行管理。

2.现金使用范围仅限于不具备转账支付和不具备通过个人公务卡刷卡结算的零星支出。

3.预算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各类工资性支出、医药费、劳务费等,应优先选择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方式进行。

二、严格控制现金用款额度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从严控制现金结算,实行单位现金卡单笔限额和总额控制,额度通过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动态监控模块进行管理。若预算单位出现违规使用情况,将暂停支付相应资金,并由区国库支付中心向预算单位进行反馈。

三、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个人公务卡结算报销制度,在确定定点消费商户时,将可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作为前提条件,切实减少现金使用量。对原采取现金结算报销的各类公务支出,应实行个人公务卡结算报销;对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以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四、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现金库存、保管、使用、核算等相关制度规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现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总责。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科学保管、合法合理使用现金。应按规定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以及可采取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一律不予使用现金报销结算。

2.单位现金卡收入资金,仅限于本单位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转入、本单位职工或所属单位现金卡退回的资金,禁止将其他收入转入单位现金卡。

3.健全现金管理内控制度。单位现金卡卡片、支付密码分设岗位管理,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卡片和密码。

4.严格印鉴章管理。单位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时须加盖的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私章、财务人员印鉴章分设岗位管理,严禁一人同时保管所有印鉴章。

5.设置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提取、支付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五、严格执行现金使用纪律

1.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撤销未经批准设立的银行账户;从严控制现金使用,不得违规套取现金,严禁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2.各预算单位应督促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公务卡及现金管理制度,规范单位账户管理,及时纠正发现的各类问题。

3.区财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特别是对现金使用量大、现金支付频繁的预算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收入不入账、设立“小金库”、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各镇街园参照本意见执行。

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

一、预付式消费的含义、特征

(一)预付式消费的含义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先行付费后按照约定方式分次享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

(二)预付式消费的特征

1、双赢性。预付式消费是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双赢的一种消费模式。经营者赢可预收价款、无息使用,固定客源、抢占市场等;消费者则可享受价廉及便捷服务。

2、单向风险性。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单向承担风险,不仅损失了预交款利息,限制了自由选择权,而且容易陷入不平等格式条款的陷阱。消费者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

3、形式多样性。预付式消费表现形式多样,可按服务级别、使用期限、给付金额等划分,分为会员卡、贵宾卡、金(银)卡、年(月)卡、特殊兑换券等等,但实质均为有价证券。

二、我国目前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

预付式消费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价廉便捷的服务,但侵权行为也日趋突出。

(一)信用缺失。不少商家在促销预付式消费卡时,往往以免费体验和高额折扣等各种优惠为诱饵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但当消费者购买后。却发现商家完全是漫天吹嘘,当初承诺的服务以优惠到期、消费额度不足等各种理由不予兑现,当消费者发现商家的服务不尽如意时,自身已经丧失了选择的余地。

(二)霸王条款。商家一手遮天,自设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这是消费者反响最强烈的问题。诸如“消费卡过期作废”、“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卡中途恕不退款”、单方面设置消费期限、一次性消费金额等,都让广大消费者痛恨而又无奈。这种做法本质上是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故意减轻或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商家携款逃逸。目前预付式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和不法经营者诈骗、携款外逃的案件时有发生。前不久,上海“洛维拉婚纱摄影”公司一夜之间突然倒闭,老板“人间蒸发”,致使上海约200对准新人难以兑现婚纱摄影服务,100多万元的摄影预付费也随之“失踪”。据了解,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引发的投诉呈急剧上升势头,诸如一些企业因为深陷财务危机,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关门停业、携款潜逃,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

(四)虚假承诺。商家对于购卡时的承诺不兑现。使预付卡消费受到诸多限制。对消费者的态度在办卡前与办卡后也截然相反。办卡前笑脸相对,曲意逢迎,办卡后横眉冷对、冷若冰霜,若想退卡更是难上加难。据调查有65.03%的消费者认为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发卡时宣传的不一致,有55.48%的消费者经历过买卡(券)时未被事先告知,消费时商家限制消费的情况:因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与宣传不一致,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款而遭受拒绝的比例为50:21,所以经常会出现消费者花大价钱买了预付卡,面对说一套做一套的商家却无可奈何。

(五)隐私外泄。商家漏风,致使个人信息大公开。不少消费者反映,自从办理了某商场的预付卡后,经常有人打电话不厌其烦地推销商品,致使消费者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当消费者追问这些信息是如何得知时,业务员也不回避,很坦率的回答:“你不是在某某商场登记过?”。

(六)消费者维权难。在对待“会员制”消费引发的投诉时,因缺少相应的书面证据,消费者与经营者往往各执一词,难以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如果商家恶意卷款潜逃,消费者想要完全挽回损失非常困难。工商部门所能做的只能是努力帮助消费者找到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如果当事人合作的话,可能会挽回消费者一些损失,而采取诉讼途径。过程繁琐,耗时费力,再加上结果不可预期性,使消费者往往望而却步。

三、造成预付式消费无序的原因

(一)诚信成本低廉。目前尽管全社会都在为打造诚信作出不懈的努力,但仅仅停留在呼吁和号召中,对不讲诚信的具体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性规定,很多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裁。当失信的成本远远小于因失信而获得的效益时,市场主体当然选择失信。从预付式消费纠纷处理结果看,廉价诚信成本是经营者实施侵权、违法行为的内在因素。对那些失信的商家。限于证据不充分和无明确被诉方等原因,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和司法程序上的追偿。甚至携款潜逃构成犯罪的行为受到的惩罚也非常有限。

(二)监管缺失。发卡单位的发卡行为任意性强,缺少必要的监督。目前尽管出台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但这只是一个会员卡管理的粗糙规定。在实践中,不具备发行资质、超范围发行会员卡的情况仍大量存在。特别是对会员卡之外。以其他形式存在的预付式消费行为的专门规定至今仍为空白。而在消费纠纷出现后。由于缺少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工商部门只能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带有普遍性的法律。调解难度比较大。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行业管理规范,甚至没有明确的对口管理部门。由于缺乏约束管理机制。这是导致预付卡发售、使用、监管处于无序状态而使消费者权益屡屡受侵的根本所在。

(三)消费者对商家缺乏了解。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对商家的信息缺乏了解,尤其是对经营者资格、信誉、经营状况了解的少之又少。大多数消费者仅靠其经营场所的装潢规模、工作人员的介绍等表面现象来判断经营实力和服务质量,从而决定是否与之订立预付消费合同。总体上说企业商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而一些不法分子也正是利用这点进行非法活动。

四、我国预付式消费的规范

预付式消费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预付式消费卡作为世界通行的一种支付手段和消费方式,已成了流行趋势。因此,规范我国预付式消费行为已势在必行。

(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作为新型消费模式的预付式消费,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含义、发售单位资格、责任义务、违约责任、消费者救济途径等等内容,当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制裁。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全面建立预付式消费卡发售的登记、申报制度,加强对发卡单位使用预付卡内金额的有效监管,防止其利用发行预付卡进行非法集资:将所集资金用于其他风险投资,甚至携款潜逃。

(二)严格设置发售门槛,截堵侵权源头。目前预付式消费基本上没有行政性或者行业性的“门槛”,基本上是企业自己说了算。一些企业推出各种贵宾卡和优惠卡大量“圈钱”,更有少数经营者甚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坑害消费者。因此,预付式消费卡务必设置一定的发售门槛。发售的具体条件可以为:一是必须先提出申请,由工商部门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查,经过批准才能发卡;二是必须五年以上的经营资历、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较大的经营规模,较高的注册资金,连锁店达到一定的数量,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同时建立登记、备案和信息公开制度:三是建立保证金制度,或者实行和银行联合发卡制度,让银行充当保证人提供保证金。保证金同发售卡金额保持一定的比例,且保证金账户不得挪用,消费者权益受损从此账户中先行给予补偿。

第9篇: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收付;公务卡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062-02

引言

近几年来,中国开始实施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现已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国库收付体系。通过实行国库集中收付体系改革,各预算单位开设了零余额账户,可以对预算单位银行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控。但是,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成效日益显现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大量的现金支付游离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动态监控之外的现象。同时现行的现金结算制度也存在着“虚开发票”、“凑票报销”、“使用假发票”、私设“小金库”等现象。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继续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保障资金安全,公共财政领域开始了改革现行现金结算模式的公务卡制度改革。

一、公务卡制度的概述

1.公务卡制度的含义。中国的公务卡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财政预算单位使用的,以国库集中收付体系为基础,以公务卡为载体,为了达到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目的,采用“个人公务卡透支消费,凭银行单据和发票财务报销,单位零余额账户统一还款”方式,以替代现金结算的财务结算制度。公务卡是公务卡制度的产物,它是财政预算单位为职工办理的既可用于公务支出,也可用于个人支出的银行贷记卡。公务卡是财务管理规范与银行卡结算方式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管理工具。

2.推行公务卡制度的意义。公务卡是一种现代化的支付结算工具,具有携带方便,使用便捷,透明度高的特点,并且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不需要从银行提取现金、也不需要保管库存现金,内部职工也不需要提前借款用于公务支出;既减轻财务人员工作量,又方便职工用款,有利于财务部门监控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有效克服传统现金结算方式存在的不足[1]。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利于监督预算单位的公务消费情况,加强公共财政管理;有利于提高财政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和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收款单位直接收款,提高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有利于降低资金管理成本,提高财务部门工作效率。

二、推行公务卡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财政预算单位宣传力度不到位,内部人员用卡积极性不高。大部分职工对于公务卡知之甚少,不知道公务卡应该如何使用,不了解公务卡的报销流程。由于认识不到位,职工对公务卡产生了误解,认为使用公务卡就不能再使用现金。公务卡只能办理公务消费支出不能用于个人消费支出。怀疑个人信息安全不能得到保障。一直以来,我们的消费习惯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直接使用货币进行交易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受这种习惯的影响和束缚,大部分持卡人基本没有公务消费,就算个人消费,也不习惯刷卡。持卡人用卡积极性不高,使公务卡的使用率不高,甚至成为休眠卡。为更好地推行公务卡制度,预算单位应该加强宣传,提高持卡人的用卡意识。

2.用卡的设备分布不均衡,并且使用受到用卡环境限制。预算单位内部人员持有公务卡,但是公务卡的使用却受用卡环境的限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一些材料、办公用品和服务供应商并不具备POS刷卡设备,不支持公务卡消费,难以满足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需要。一些小型的商场和边远地区更是不具备刷卡条件,直接影响了公务卡的使用和推广。并且存在办卡手续烦琐,期限长,银行卡质量较差。安装的刷卡机不能联网通用,发行的公务卡也非银联标准卡,给单位和持卡人带来诸多不便。同时,后续服务未同步跟进。银行对公务卡的注销、新办、查询等业务没有专门的受理办法,出现问题不能有效解决[2]。

3.公务卡使用监督不到位,公务卡无法发挥其实时监控的作用。公务卡在使用后,预算单位没有加强其监控,不及时与银行以及刷卡机构进行核对,只要用卡人员持发票和刷卡凭证,就给其报销。这样就无法核实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公务卡的推行仍无法避免“虚开发票”、“凑票报销”、“使用假发票”等现象,仍然达不到推行公务卡制度的目的。公务卡也无法实现对预算单位公务消费实时监控的作用。

4.缺乏公务卡使用的相关制度建设和切实可行的公务卡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公务卡使用后,预算单位没有统一规定,并且没有相关的实施方案和报销流程。这样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就会出现报销要求不统一,用卡人员更是不知如何处理,这样更容易引起用卡人员的抵触情绪,严重阻碍公务卡制度的推行。对于公务卡制度的推行,没有相关的实施方案,不循序渐进,直接就推行,单位人员在使用公务卡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并且许多单位缺少保证公务卡制度推行的其他相关制度,使公务卡制度的推行举步维艰。

三、完善公务卡制度的措施

1.预算单位加强宣传,提高内部人员的用卡积极性。预算单位应该通过讲座,印发宣传册等方式,让职工了解公务卡的基本知识,如:什么是公务卡,应该如何使用,报销的流程及所需的凭证。并且还要让职工了解和深刻的体会使用公务卡的诸多好处,提高内部人员的用卡积极性,这样才能使公务卡制度加以推广。

2.加快公务卡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公务卡的受理环境。公务卡结算范围不仅涉及交通、餐饮、酒店、零售等各个领域,而且涉及城市、乡镇等各类地方,面广量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银行卡受理环境建设,为公务卡的使用创造顺畅、便捷的条件,避免用卡环境建设滞后影响公务卡的推广实施工作。推动各银行机构加大对用卡环境的投入,加大POS机具、ATM的布放力度,尤其在公务消费较多的商场、酒店、飞机场、加油站等场所布放POS机具,为公务卡的使用创造顺畅、便捷的条件[3]。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其功能,提高其处理水平和能力,确保信息及时传递,便于财政资金动态监控,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提高财政透明度的作用。

3.加强对公务卡使用的监督,保证公务卡作用得到发挥。在公务卡改革实施中,必须坚持管理与监督并重,把公务卡支出监控管理作为公务卡改革的重要环节。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在线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和纠正,建立了公务卡支出日报制度,次日向有关领导报告反映。同时通过与单位支付数据的对比分析,查找一些隐性、深层次问题和变化,定期提交公务卡支出分析简报,确保公务卡制度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4]。只有管理和监督并举,才能保证公务卡制度得到顺利推行,作用得到发挥。

4.完善公务卡的相关制度建设。管理部门应该逐步建立起完善、科学和易于操作的公务卡制度体系。制定《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规章制度。并且探索建立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目录制度,明确公务卡支付报销项目,指导和监督预算单位积极稳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从制度上明确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目录制度的主要内容、实施方式等事宜,对公务卡强制性结算目录和鼓励性结算目录的类别项目、管理规定等也作出明确,使公务卡制度指导性更强。还要制定违反公务卡结算范围的责任追究制度。预算单位以管理部门的制度体系为纲领,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制度体系。首先,制定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该包括宣传公务卡的相关知识,制卡,发卡,逐步推行公务卡报销时间安排。同时,明确公务卡的结算范围,报销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结语

公务卡制度的推行是中国财政预算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通过推行公务卡制度,建立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的联动机制,扩大了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的信息范围,实现了对财政资金的动态监控,对于保证预算资金安全、提高预算执行效果、预防和控制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公务卡制度并不是防范公务消费中的浪费和腐败、堵住财务管理漏洞的“万能卡”。要防范公务消费浪费和腐败,还有赖于其他相关的制度配套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刚性的财政预算制度。推进政府财政开支的规章制度建设,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办公大楼和办公设施的配套、公车使用、会议开支等,都应制定至少是每个省市区的相对统一的标准,不能各个部门随意支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防范公务消费的浪费和腐败现象[5]。

参考文献:

[1]和世钧,龙素英.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结算的探讨[J].消费导刊,2008,(6):131-132.

[2]黄茹.基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高校推行“公务卡”制度探索[J].科技经济市场,2010,(3):84-85.

[3]高鹤.公务卡推广的问题与对策探讨――对临汾地区公务卡推广情况的调查报告[J].现代商贸工业,2008,(11):53-54.

[4]程鹏,易水根,李贤勇,黄琦.公务卡改革浅析[J].今日科苑,2008,(11):180.

[5]宋燕.对公务卡结算方式的思考[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76-77.

Centralized Treasury Payment System,Card System,the Implementation of Public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LI Bang-zhong

(Northeast Petroleum University,Daqing 163318,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