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伤仲永教案范文

伤仲永教案精选(九篇)

伤仲永教案

第1篇:伤仲永教案范文

>> 后继有人 少林武术 后继有人 登山事业后继有人 (之四)后继有人 坏妹子后继有人 榆林小曲后继有人 我国特许经营后继有人 金碧山水 后继有人 浅析电影《后继有人》的文学价值 “青苗计划”让企业后继有人 象龟“孤独乔治”后继有人? 薪火相传 后继有人 “党的事业后继有人” 北京琴书后继有人 后继有人 AMD RX580测试 影碟机后继有人 杏林春满济苍生 后继有人:盘点五大布冯接班人 发挥磁场效应 让全科医师后继有人 朱启南准备收枪入库 男子气步枪后继有人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艺术 > 师徒情杏林春满 仲景学后继有人 师徒情杏林春满 仲景学后继有人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李建国")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岐黄传医理,神农尝百草。扁鹊传脉学,仲景论伤寒。传承是中医的根,传承是中医的魂。敬师传承是北京弘医堂的本和行。

优良的种子,有肥沃的土壤、适宜的阳光和水,才会蕃秀华实、繁育成林。举办“裴永清教授收徒仪式”,为的就是裴永清教授这样宝贵的名老中医种子,创造良好的繁育环境和氛围,为继承和发展中医事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让弘医堂践行的“弘国医济世,奉仁德待人”之精神发扬光大,让中医真传真承。育则枝繁叶茂,收当果实累累。

2015年8月3日,北京弘医堂中医医院“裴永清教授学术经验传承工作”启动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此次北京弘医堂中医医院专家、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裴永清共收徒7名。此次拜师学生中,衡水市中医院糖尿病科主任曹清慧,秦皇岛市中医院脑病科主任张惠利,是河北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邯郸市中医院脑二科主任靳秀明,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呼吸科主任、博士生导师崔红生教授,是国家优秀中医临床人才。仪式上,裴永清教授大弟子、厚朴中医学堂堂主徐文兵回顾了多年来跟师学习收获。裴永清教授热爱中医的精神、精湛的医术、大医精诚的医德医风为大家所敬仰。

仪式上,裴永清教授接过弟子敬的一杯清茶,回赠送给弟子自己的学术经验著作,在扉页上题写着 “医乃天道,普救苍生。”提醒弟子们德术共进、淡泊名利、以普救含灵之苦为乐。裴永清教授对弟子提出三点要求:一是为人尊重孔孟之道。无论何时何地热爱祖国,孝敬父母,为人正直,讲良心,做善事;二是希望弟子们在医术上精益求精,自强不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三是希望弟子在事业有成的将来能把个人所学、所用、所悟化为经验传给后人,而不作为个人所私有,为中医事业的传承和发展做出自己应尽的义务,无愧于古人、无愧于国人和培养自己的母校和老师。

即将出版的《裴永清医案医话》是裴老50余年临床经验、授业解惑、学术思想之结晶。其中每一例医案后面的《医话》部分,字字珠玑,临证心悟,古今之医案中难见其同,是传给中医后学的珍宝。二十多年前裴老的《伤寒论临床应用50论》出版,就成为《伤寒论》研究应用领域高含金量著作之一,并在日本翻译出版。回顾刘渡舟老在《50论》序中对自己最得意学生的评价,可窥见裴永清教授的中医成就和建树之高度。

刘渡舟老写道:“裴君永清,早年毕业于黑龙江中医学院,于1978年考入北京中医药大学,为余之首届硕士研究生。由此得以相识相知。

裴君敬师重道,有古人风,且天资聪明,颖悟过人。事余有年,刻苦学习,继承余之所学,并以之指导临床,辨证论治见解超人。又以之研究仲景大论,提出之问题,探幽抉微,多有使我刮目以视之处,诚所谓“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者也。最近裴君以其所著之《伤寒论临床应用五十论》书稿示余,洋洋十数万言,颇多创见,而不落历代注家窠臼,使人阅后耳目为之一新。方今中医事业亟需后继有术之人,如裴君者,实属中医界有为之士也。”

第2篇:伤仲永教案范文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9-0316-03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自2012年4月原在永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挂牌办公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单独设置后,永嘉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实行了实体化运行,调解仲裁力量得到有效增强,各项调解仲裁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质量和效率有效提升,树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法律权威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2013年,永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97件,同比增长10.4%,涉及劳动者786人,涉及农民工756人。其中集体争议案件26件。截至2013年底共审结案件505件,涉案金额815.1万元。其中,裁决结案139件,占结案数的27.52%;以调解和撤诉等其他方式结案366件,占结案数的72.48%。

一、具体做法

1.构建劳动争议大调解格局。以“强基础、抓规范、讲服务、求和谐”为目标,致力于劳动争议大调解网络平台建设和仲裁规范化建设。全县18个镇街、82个社区、341家已建立工会的规模以上企业均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 764名调解员进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2013年在全省率先推行基层调解简易文书,促进、提高调解普及率。

2.建立争议预警调处机制。按照“基层为主、预防为主、协调为主”的原则,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依托,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优势,及时调处各类欠薪案件,做到受理在一线、化解在基层,发现在苗头阶段、处理在萌芽状态。2013年共受理立案并处理597件,其中调解结案件,结案271件,撤诉95件,调解、裁决结案率为100%。大力加强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实行庭前、庭中、庭后三次调解制度,以减少当事人诉累。引导仲裁委不受理的案件的申请人向县社会矛盾调解中心申请调解,通过此举,2013年已有23起劳动争议案件在基层得到成功调解,调解率达到14.3%。

3.开通争议调处“绿色通道”。为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建立了群体性劳动争议“绿色通道”。对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涉及标的较大、具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结”的“三优先”原则,确保案件事态能够得到较快平息。2013年,通过“绿色通道”已累计办结相关案件12起,涉及人员157人,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4.探索企业内部调处机制。多次组织召开由企业负责人、人力资源干部参加的交流座谈会,帮助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出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制度,目前建立该项制度的企业达100余家。

二、案件的新特点

1.劳动者诉求向深层次发展。过去的劳动争议内容集中在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重大权利的范畴,但近几年,劳动者的诉求越来越多样化,比如主张加班费、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已经成为较常见的案由。

王某在某通讯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转岗后,单位三次对王某的考核结果均为“业绩待改进”。公司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后,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提起劳动仲裁,由于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王某进行了转岗培训,公司主张王某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

2.高管加入劳资纠纷行列。近二年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诸如厂长、经理、财务总监、销售总监等也开始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由于企业高管工资报酬金额都较大,劳资双方对对方的期望值都比较高,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又经常会通过某种默契以规避法律责任,且企业高管都掌握着企业的核心内容,因此这部分人群的劳动争议诉讼矛盾突出,难以调和。

小张任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支付小张在职期间的工资报酬。此后,小张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根据小张实际的工作情况,判决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各类补偿、社会保险等共计5.9万余元。

3.涉案金额大幅提高。2013年永嘉全县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结案金额为815.1万元,比上年同期的628万元增长了29.79%。近三年涉案金额增幅在15%以上。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用工荒”,企业招工难度加大,迫使企业提高员工待遇,导致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提高;二是农民工发生工伤,要求一次性处理,导致标的额提高;三是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四是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者的申请金额和仲裁结案金额。

三、问题分析

近年来,永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党和政府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在运行机制、服务效能、机构队伍建设等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发展不够平衡。

一是劳动争议高位运行态势持续且案情复杂。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后,永嘉劳动争议数量始终呈高位运行状态。2008―2013年,受理仲裁案件数年增幅在10%左右。受当前国际宏观形势影响,国内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加强,动摇了稳定就业基础。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服装加工、餐饮服务等行业,经营情况不佳,依法履约能力下降,导致劳动纠纷增多。劳动者争议诉求趋势化明显,平均每案标的达1.65万元,复杂性强,在维权方式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自发地意识到集体行动的力量,客观上增加调解结案的难度。

二是仲裁队伍能力不适应日益繁重的仲裁工作需要。县劳动仲裁机构已处于全面超负荷运转状态,“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永嘉人均每年处理案件达199件,平均每天要审结一件案件。随着实体化工作推进,这几年新进了一部分仲裁工作人员,有的是半道出家,正确运用法律水平还不够高,解决复杂矛盾的工作艺术不够强,公正裁判的效能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是基层调解效果不明显。虽然永嘉各镇、街道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但有的挂牌地区没有专职人员,没有经费,其工作内容往往是处理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手段停留在一般的调解层面上。企业劳动调解组织不健全,工作缺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根本不履行和解,反而鼓动劳动者直接进入仲裁程序。

四是企业用工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劳动规章制度在“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必备条件方面存在某些瑕疵。在规模企业,其规章制度做得比较完善;而在微小企业大部分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制定不到位。(2)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随意发放劳动合同,导致部分劳动合同遗漏签订或其他劳动者代为签订。2013年由劳动合同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达105件,占总立案数的17.59%。(3)忽视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的支付。对于劳动者特殊情况下的休息,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劳动者加班但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也不支付年休假工资。建筑业欠薪仍突出,据业内人士介绍,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只是按月发给农民工一定的生活费,工资到年底或工程完工时集中结算,并非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一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经济纠纷,农民工往往只能选择仲裁。2013年涉及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296件,占总立案数的49.58%。(4)忽视社会保险的缴纳。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既然劳动者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即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经常与劳动者协议现金补贴或其他形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由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96件,占总立案数的16.08%。(5)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部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非常随意,经常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随便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虽然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却不重视保留相应证据,导致败诉。2013年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95件,占总立案数的15.91%。

五是劳动者过度维权现象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劳动者从理性诉讼转为无理诉讼,漫天要价就是一种形式。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归零,使得非理性维权的劳动者人数激增。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成本低,劳动者滥诉、天价索赔的案例也不少,这主要是因为劳动者还未真正掌握如何行使权利的知识。(2)劳动者从个案诉讼转为职业诉讼。譬如个别劳动者尝到劳动仲裁中得到双倍工资的甜头,分别先后进入不同的小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提起不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申请,企业赔付后一般再辗转其他县市再试伎俩。(3)“专业人”开始出现。据统计,2013年已经结案的505件中,出现3人集中案件117件,占总结案的23.16%。

四、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劳动争议质效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我们认为应当以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为突破口,从办案机构、企业、劳动者三方面,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一)加强机构与队伍建设

1.高度重视基层仲裁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就地、就近、知情、及时的优势,将大量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明确界定机构性质和职能,科学核定人员配置比例,服务场所面积、设备配置、经费保障。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建议仿效国土、司法、公安部门的管理模式,将乡镇、街道基层平台准垂直管理。充实人员队伍提高待遇水平,建议参照城管,流动人口服务部门的做法,增加人员编制,充实队伍并提高相关待遇,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加强对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完善职称或职业技能评聘等激励措施,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服务质量好的基层调解仲裁队伍。积极探索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网络,认真落实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

2.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打造维权新平台。近期,人社部、中编办、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的意见》,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领导层对这一工作领域的关心重视,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把各项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关注目光聚集到仲裁工作上来,为仲裁工作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从政策层面上解决了机构性质、人员、场所、经费保障等难题。为此,人社部门要抢抓机遇,推进仲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寻求各方支持,全力落实仲裁员办案津贴制度,从而形成强有力的仲裁工作体系,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

(二)加强司法宣传

1.经常性开展企业主劳动专题培训。时下,各企业中对劳动者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搞得热火朝天,而对企业主进行有关劳动方面的专题培训很少开展。建议劳动培训机构要经常性开展企业主参加的劳动法律法规专题培训,从而补漏企业用工方面的缺陷。例如通过培训让企业主了解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民事关系双方都是平等的,但是依据中国劳动法及世界劳工法的规定,劳动关系都不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利,还有奖励、处罚的权利。在管理、奖励、处罚过程中,劳动者是被动的,而单位进行管理、奖励、处罚时,除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外,还依据法律及单位的规章制度,使企业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加强刑法修正案(八)“恶意欠薪入罪”的宣传,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恶意欠薪”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从“恶意欠薪入罪”宣传中尽量减少因欠薪引发的劳资仲裁案件。

2.开展劳动仲裁专项宣传活动。利用劳动法规政策培训、进企业送政策送服务等载体,开展劳动法律宣传活动,向企业职工发放《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劳动合同法》新修改条款等宣传材料,现场与职工面对面讲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等基本知识,告知企业应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积极预防、化解企业劳动争议。并详细讲解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及加班工资支付等问题,使每位职工都能够深入地了解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学法后能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要出现过度维权现象。

(三)加强劳动主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动性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以积极行为主动的对劳动保障法律、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其法定职责。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主动监察,可以帮助用人单位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从而减少劳动仲裁案件的发生。

1.通过监察中的法律宣传使用人单位知法进而守法,达到未雨绸缪的作用。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发生有的是明知故犯,更多的是不知而犯。一些用人单位把精力都放在经营上,对劳动保障法律知之甚少,只有被投诉了才知道自己违法了,在监察时,应该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者守法经营意识。

第3篇:伤仲永教案范文

案发后,警方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终于破获了此案:参与加害这个被害女子的,不仅有她的情敌和情敌的女儿,而且还有她的前夫,甚至情敌自己的前夫!

弥补残缺父爱,单身母亲爱上“离婚”工程师

今年42岁的仲伟超是贵州省遵义市钛厂工程师。1989年,26岁的仲伟超与同厂漂亮女孩张群英结婚,婚后,小夫妻俩恩恩爱爱,家庭生活也算温馨美满。然而,1990年6月,张群英生下一个女儿后,这让一心想要儿子的仲伟超沮丧极了,从此经常在外喝酒,每天很晚才回家。

女儿一岁后,仲伟超还是整天长吁短叹,愁闷不已。看到丈夫天天苦恼,张群英也很难过,为想一个万全之策,张群英最后想出了一个妙招:何不夫妻假离婚?两人还是生活在一起,然后再生一胎?两人为这一妙计拍手庆贺。在假离婚前,张群英没忘记让丈夫许下承诺:等她生下一个儿子后就复婚,仲伟超点头同意。

1991年4月,仲伟超与张群英一起来到民政部门,以感情不合为由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虽说离婚,但依然离婚不离家,依旧过着夫妻生活。1992年7月,张群英果然为仲伟超生下一个儿子。他们合计着,让儿子随母亲姓张,而不跟父亲姓仲,取名张小泉。家中人口增多了,开销也随之增大,为了保障一家四口的生活所需,仲伟超在遵义市街上租了一个小店面,请了两个小工,上班之余经营起了回风炉销售生意。

儿子渐渐长大,能喊人了,由于儿子喊仲伟超为仲叔叔,张群英听着感到别扭,儿子一岁后,她开始提出与仲伟超复婚。谁知,此时的仲伟超不知为什么,不是搪塞,就是说自己忙,说反正两人是夫妻就行了,复婚和不复婚也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一个形式而已。见仲伟超每天按时回家,对自己和两个孩子并没有二心,渐渐地,张群英也不太在意两人是否复婚了。

事实上,此时的仲伟超早已经认识了另一个女人陈涛,两人早就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今年39岁的陈涛是贵州省遵义市人,是一家服务公司的普通职员,貌美。1990年,23岁的她经人介绍,与当地一位个体老板杨永龙结婚。1991年,女儿杨晓莉出生。3年后,因为丈夫的出轨,陈涛与丈夫离了婚,独自带着女儿杨晓莉生活。

1992年11月中旬的一天,陈涛在一邻居家搓麻将时认识了仲伟超。仲伟超风度翩翩,风趣幽默,陈涛丰满细腻,漂亮迷人,几圈牌打下来,两人有了别样的感觉。这一夜,仲伟超没有回家……从此,仲伟超和陈涛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其实,仲伟超的心里也很矛盾。是复婚回到平静的生活中去,还是和情人开始新生活?妻子虽然与他患难与共,对他很忠诚,但相貌平平,早已经是一个难以让他提起“”的黄脸婆了;而陈涛虽然性感迷人,但如果抛下结发妻子,娶她这么一个浪人做妻子,被亲朋好友指责不说,说不定哪天稍不留神会被她戴一顶绿帽子。

能不能两全其美呢?苦恼不已的仲伟超突发奇想,既不与前妻复婚,也不与情人结婚,自己自由自在地来往在两个女人之间,不是一件挺好的事吗?此后,仲伟超开始尽力在两个女人之间周旋:在张群英这边,他全力扮演着“好老公”的角色,使张群英感到没有丝毫隐忧,一直被蒙在鼓里。而在陈涛这边,他全身心投入,陈涛身体稍不舒服,他就带她去看医生,悉心地料理;一有时间就去陪陈涛聊天、散步;陪陈涛的女儿杨晓莉放风筝、滑旱冰、打羽毛球……

不知不觉间,这样“一夫二妻”的生活,一晃就过了6年,虽然两个女人不断催问结婚的事,然而,仲伟超一直巧妙地推托着……

两个女人同室“争夫”,十二年拉锯战短兵相接

然而,随着时光的推移,陈涛对这种“地下夫妻”生活已经过够了,她渴望与仲伟超光明正大地过日子。

然而,已经打定主意要与陈涛过一辈子“地下夫妻”的仲伟超哪里肯与她结婚呢?为了稳住陈涛,仲伟超思来想去后,竟然无情地对陈涛说:“你还年轻,要不还是找一个比我更好的吧,而且我已有一个女儿,你也有一个女儿,彼此再婚的话,都很难接受对方……”几经劝说后,陈涛凄然地说:“好吧,趁年轻,我另外找一个,不过你记住了,我需要你时你要随时到!”仲伟超当即答应。

1993年2月,仲伟超几经周折打听到了遵义铁路段有一个离了婚31岁的司机,为人忠厚,工资高待遇好,于是介绍给陈涛。陈涛也感到满意,两人于1993年6月结婚。

然而,陈涛再婚以后,并不爱这个老实的丈夫,而且丈夫经常要外出跑车,她独守家中寂寞难熬,时不时找仲伟超来寻求婚外情的刺激。仲伟超与陈涛的事,张群英一直被蒙在鼓里,陈涛的老公也被蒙在鼓里。

然而,智者千虑总有一失。2002年6月28日晚9时许,仲伟超与陈涛在仲家幽会时,被前妻张群英发现。

事后,张群英经常与仲伟超发生争吵。仲伟超一不做二不休,索性干脆把隐瞒多年的地下恋情公开。2005年4月,他给陈涛一把家中的钥匙,让她堂而皇之地住了进来,张群英不甘示弱,也不搬出家里。

在两个女人间奔波,渐渐地,仲伟超身心疲惫不堪,体力严重透支,渐渐感到无论是从心理、生理上,还是从经济上都无法承受两个女人的疯狂攫取。

一天,身心疲惫的仲伟超对张群英说:“群英,你如果爱我,你就离开我吧!我真的再也撑不下去了!”张群英一听回击道:“我们本是夫妻,谁叫你把那狐狸精招进家来的。我没有过多计较,给你留着面子,你反倒要抛弃我。哼――休想!我死也不离。把我逼急了,我到单位上告你,说你违反计划生育,到时有你好看!”

被张群英说到痛处,仲伟超不敢再多说了,转而又去做陈涛的工作,“我们断了吧,我真是太累了!张群英不好惹,我们不要来往了!”陈涛戳着他的脑门,冷笑着说:“你不要我,我就马上吃老鼠药,死给你看。我一死,别说你工作没了,我老公也不会放过你的!我倒要看你过得清静不?”仲伟超闻听此言,背骨透凉,倒抽了一口寒气,垂头丧气地打消了与两个女人断绝关系的念头。

一个月过去了,实在撑不住的仲伟超跪倒在张群英面前,让她放过自己。他知道,张群英要比陈涛厚道善良,毕竟他们有多年的夫妻感情。面对自己曾经深爱着的人在自己面前流泪忏悔,张群英心软了,答应了他的要求,不过提出要仲伟超拿出5万元钱作为补偿,才愿意搬出仲家。仲伟超一口答应。2005年7月,仲伟超跟几个朋友借了12000元给张群英,并承诺年内陆续给足5万元。在此情况下,张群英搬离仲家,到外租房子住,儿子仍在仲家跟着仲伟超。

目击妈妈情斗, 15岁女儿血刃妈妈情敌令人扼腕

张群英走后,陈涛进入仲家更频繁了。但张群英虽说搬出了仲家,手中还握着仲家的钥匙,也常回仲家看女儿和儿子,很多时候还在仲家睡觉。

在仲家,张群英只要遇上陈涛,就会醋意大发,不时大吵大闹。张群英经常有女儿和儿子在家帮忙,打起来总是占上风,陈涛总是吃亏。

看到他们两人经常吵闹不休,仲伟超焦头烂额,苦不堪言。2006年2月25日,陈涛和张群英又在仲家吵闹起来,扭打在一起。有女儿在家帮忙的张群英再次占了上风,把陈涛的头发揪下来不少,还流出了血。陈涛找到仲伟超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地哭诉怎么办。仲伟超一脸苦相,只好给陈涛600元钱让她去治疗。

陈涛吸取了教训,此后,只要到仲家去,她就把女儿杨晓莉喊上。女儿杨晓莉已经15岁了,在遵义市一所铁路中学读初二。

2006年3月21日晚7时许,陈涛想到仲家拿两瓶酒,担心又遇到张群英惹事。临走时,她又把女儿带上,并往女儿提的袋子中塞了一把锋利的水果刀。来到仲家,果然看到张群英一人在主卧室睡觉。听到开门声,穿着睡衣的张群英出来见是陈涛,就对她说:“仲伟超和我说好了,房子给我了,你还来干什么?真不要脸!”

“给你了?凭什么呀?他都跟我说了,要和我结婚的!”陈涛气不打一处来,马上反驳。两个女人没说几句,又厮打在一起。15岁的杨晓莉看见妈妈受欺负,忙从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中掏出那把锋利的水果刀,想都没想,一刀就刺到了张群英的小腿部。鲜血顿时喷涌而出,张群英昏厥了过去。

陈涛见状,以为张群英死了,担心血流得太多,不好清扫,慌忙把床单扯下来,给她包扎,但血还是止不住地往外流。看到出了命案,陈涛吓坏了,马上打电话给前夫杨永龙说:“女儿晓莉杀人了,赶紧到钛厂家属区来!”杨永龙听后,匆匆赶到仲家,看到这个场面,就埋怨陈涛:“女儿这么小,你出来鬼混,怎么把女儿也带上?你哪像个做妈妈的人!”随后,他帮着陈涛把“尸体”藏到床下,便带着女儿离开了仲家。陈涛一个人坐在仲家,等着仲伟超回来,这时她对自己的行为有些后悔了。

20多分钟后,仲伟超回到家中,听陈涛说完杀人经过后,他长叹一声道:“这可怎么办啊,人命关天!”他责怪了一会儿陈涛,就开始与她冷静地商量怎么处理尸体,陈涛说等到天黑把尸体扔到附近的山上,仲伟超说找辆车子,把尸体扔得越远越好……

两人正在商量时,不料张群英突然苏醒,爬出了床脚,听见二人的议论后,她气不打一处来,大声责骂仲伟超没有良心,随后爬到窗户边,拼命呼叫救命。闻听张群英死而复活,还大声呼救,陈涛与仲伟超吓得大惊失色,双双冲进卧室,把张群英从窗户边拉下来,一个抱脚,一个拿毛巾捂嘴。

两分钟不到,张群英又昏迷了过去。看看张群英不再动了,陈涛以为她这回真的是死了,才停下手来。她关上卧室门,把仲伟超拉到客厅继续商量如何处理张群英尸体。10来分钟后,谁料张群英又从昏死中苏醒过来,再次听到仲伟超和陈涛的讨论。她忍着巨痛,爬向卧室门,用撑衣杆抵住卧室门后,对着窗子大声呼救:“杀人了,救命啊!救命啊!”这一呼喊,再度把仲伟超和陈涛吓了个半死!他们赶忙拼命踹开卧室门,双双扑向血淋淋的张群英……

据办案民警后来讲,其实张群英腿上被扎的一刀,并非致命伤。如果这时,杨永龙、陈涛、仲伟超,其中只要有一个人良心发现将她送到医院,张群英也不会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

然而,此时,恐惧已经让仲伟超和陈涛丧失理智。他们冲进卧室,再次将张群英扑倒在地,然后找来毛巾堵住了她的嘴巴。张群英失去了唯一的求生机会。

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仲伟超在是否报案上犹豫了半个多小时。当晚7点,他才向钛厂公安科报警,称他下班回家,发现前妻已被人杀害在家中。

红花岗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钛厂公安科的报案后,立即赶到案发现场。经勘查,受害人张群英已经死亡。警方立即展开调查,民警根据死者与仲伟超离婚不离家、仲伟超与陈涛的“恋爱”12年仍未结婚以及张群英与陈涛曾多次发生吵闹等错综复杂的关系,判断陈涛、仲伟超两人有重大的作案嫌疑。

于是,警方果断地对陈涛、仲伟超实施了抓捕。通过审讯,这起离奇的血案终于真相大白。随后,此案的帮凶陈涛的女儿杨晓莉也相继落网,陈涛的前夫杨永龙也因涉嫌包庇被警方抓获。2006年3月23日,红花岗区分局以涉嫌杀人罪拘留了陈涛及其女儿杨晓莉,以涉嫌包庇罪拘留了陈涛的前夫杨永龙。

审讯时,曾经风光无限的仲伟超几度泣不成声地说:“我一生就错在女人身上了。现在我无法面对儿女,这一切都是我咎由自取。现在说什么都晚了,我很后悔!”陈涛更是痛悔不已:“我为了争夺一个根本就不值得爱的男人,把自己豆蔻年华的女儿和无辜的前夫,也都一起拖下了水。希望我的教训给正热衷于地下恋情的人们,敲响警钟!”

(文中人物除仲伟超、陈涛外均为化名。)

第4篇:伤仲永教案范文

语文教学中的导人方式就好比故事中的那把钥匙。导入方式能引导学生积极探究某种事物或进行某种活动,是学生对学习对象的一种力求认识或趋近的倾向。好的导人方式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托尔斯泰说:“成功的教学所需要的不是强制,而是激发学生的兴趣”。美国心理学家皮亚杰说:“所有智力方面的工作都依赖于乐趣,学习的最好刺激乃是对所学材料的兴趣”。一个学习兴趣浓厚的学生,对各种现象和问题会产生惊异感。在学习过程中,他能灌注全部热情,兴致勃勃,津津有味,甚至达到迷恋不舍的地步;在学习后,他会产生满足感,觉得书是他的良师益友,自己从中受到了启迪,并由此产生欢快、惬意的心情。可见,学习兴趣在学习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激发学习兴趣是搞好教学的关键。

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所以在每节语文课上我总是充满激情,把教师的情感体验传达给学生,激发学生的情趣,运用新颖、别致、生动、有趣的导语扣击学生的心弦,吊学生的胃口。实践证明这对提高教学效果有很大的帮助。

第一、用幽默漫画的方式导入

在语文课教学中,恰当地运用幽默漫画的方式可以打破教材中的活泼不足、严肃有余的模式。是启迪学生思维、增加语文课吸引力的重要手段,更能增强语文课的魅力。幽默漫画是以一种轻松、欢快的情调来表示深刻的内容,它可以帮助语文教师更生动、更灵活、更巧妙地实现自己的教学意图,引发兴趣,在轻松中掌握知识。例如,我在讲《皇帝的新装》时出示一幅一个只穿内裤而前后佣人很多的人在大街上游行,一个小孩说:“他什么也没穿”。这幅画中的皇帝真的穿衣服了吗?同学们齐说:“没有。”那么作为高贵的一国之君,他为什么会这样呢?让我们从课文中找答案吧。这样导入课文,就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二、用名言、诗句和警句导入

在语文课教学中,我常恰当地运用一些脍炙人口内涵深刻的经典名言、诗词和警句,对学生不仅产生了极大的感染力,而且具有很高的思维价值和艺术魅力。例如:我讲《我的母亲》时采用了孟郊的《游子吟》,“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f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这首诗叙述了母亲怎样关心子女,那么本课中“我的母亲”又用哪些具体事例关怀子女呢?请看课文内容。这样导人,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熟悉并了解课文内容,自然而然地过渡到要讲授的内容,既吸引了学生,又使课堂锦上添花。

第三、以歌曲形式导入新课

学生对歌曲情有独钟,歌曲能使他们的兴趣高涨,精力集中,使课堂气氛更活跃。例如:我在讲《春》时,放录音《春天在哪里》,让学生感到春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另外。让学生自己编写春天的美景,然后与课文中朱自清写的春加以比较,看朱自清的春天有什么特点,引入课文。

第四、以故事形式导入新课

对于故事我们都不陌生,一个动听的故事,能给一堂课带来良好的效果。例如:我在教《伤仲永》时,首先给学生讲了方仲永五岁会做诗,长大后却与常人一样的故事,让学生学习课文对仲永产生哀伤之情,并在自己的学习中引以为戒,让学生明白先天的聪明离不开后天的努力,只凭先天的聪明,不努力学习,不会有好的将来。

第五、情景导入引入新课

我在教学时,有时给学生创设真实的情景,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感受内容,学生很容易接受,被感动,产生共鸣,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例如:我在讲《狼》这课时,让学生在课堂上扮演“狼”和“屠夫”,将课文表演出来。表演分两个组,两个组比赛,看谁演得好。这样同学们就会主动去朗读、翻译、复述课文,通过创设情景调动了学生的兴趣,使学生轻松地掌握了这篇文言文的内容。

第六、知识质疑导入

设疑会引起学生强烈的好奇心,我就抓住并利用这种好奇心和求知的心理,使同学们渴望寻找答案的良好氛围,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在讲《死海不死》时,我这样讲:在亚洲西部有一个海,这个海与大家熟知的海迥然不同,不但没有鱼虾、水草,连海边也寸草不生,更神奇的是即使不会游泳的人也不必担心被淹死,大家想知道他为什么如此神奇吗?学了这课,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第5篇:伤仲永教案范文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

(一)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严格执行仲裁前置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程序,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讼,否则未经仲裁而直接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这里,“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确实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实体上作出仲裁裁决;二是视为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结论,包括裁决、决定、通知书三种形式。其中,第二种情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而“视为”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

在审判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已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个别人员在严格执行该规定上还存有疑意。例如: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又长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的,有人认为如确实属于仲裁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而长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的,也可视为争议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凡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委员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的,都属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

(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

1、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劳动争议诉讼虽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体系,但是其与民事诉讼有一定区别。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以及劳动争议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分工管辖上由民事审判业务庭审理,此等情形或制度并不能说明劳动争议诉讼在性质上就是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借用”民事诉讼程序规定,这与当初行政诉讼“借用”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形相类似。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从仲裁到诉讼,是一个完整的自成体系的程序过程,有其自身的规范体系和特征性,不能因其在诉讼阶段“借用”民事诉讼程序,而完全以民事诉讼的规范和理念来排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本身的规范和特征。相反,人民法院在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在某些环节上,更应当以劳动争议程序规范在诉讼阶段的特殊规定,来影响和改变某些民事诉讼程序原有的规范及理念之适用。

2、“不告不理”原则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体现。

在与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上,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这点上,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如当事人不服而在十五日内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人民法院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的当事人往往都是仲裁程序中败诉的一方,这里所称“败诉方”一般有两类:一是在仲裁程序中实体权利未得到保护或未得到充分保护的当事人一方;二是在仲裁程序中被裁决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对于以前述第一类“败诉方”作为原告的,其诉讼请求的核心就是保护实体权利,其的目的与诉讼请求之间具有一致性。对于以第二类“败诉方”作为原告的,其在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具体的诉讼请求,其之目的就是不服仲裁裁决而通过使其不生效,进而将劳动争议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对于后一种情况,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不处理原告未请求的事项,对此有人认为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其实,这种情形并不能说明劳动争议诉讼违背“不告不理”原则,相反说明了劳动争议诉讼的特殊性影响和改变了“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不告不理”原则的特殊性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诉争请求可经由仲裁程序向诉讼程序“移植”而形成。劳动争议诉讼是以仲裁为前置程序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对于后续进行的诉讼程序而言不能将其与前置的仲裁程序截然相分离,也即已经经过的仲裁程序因素对诉讼程序来说仍然具有某种程序价值意义。比如,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请求和主张对诉讼而言仍然可以有效,换言之,“不告不理”原则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当从仲裁与诉讼两个程序的结合中才能得到完整体现。但是,同时应当看到,仲裁与诉讼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程序,而诉讼所要解决的仍然是原有的争议,由此产生一个如何将仲裁程序中的争议事项“移植”到诉讼程序中来的问题。对该问题,可从以下两方面加以解决:一是人民法院及法官必须充分行使释明权,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因一方当事人而不生效”、“当事人应针对原劳动争议提出诉讼请求或者进行反驳,并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等重要事项,促使当事人将其在仲裁程序中已呈请的诉争请求以及提交的证据“移植”到诉讼程序中来,从而达到“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的诉讼要求。二是人民法院与仲裁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起仲裁程序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仲裁审庭记录等)向人民法院移送或复印的制度,为当事人向诉讼程序“移植”相关诉争请求及证据材料提供物质载体形式。

第二、在诉讼中当事人可提出与仲裁诉争内容“具有不可分性”的诉讼请求。《劳动争议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是指相对于原仲裁程序中的诉争请求而在诉讼程序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因而,对“经由仲裁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应当进行全面审理”制度中的“全面审理”应作如下理解:即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所要解决的争议内容,从程序发展过程来看,既包括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中反映出来的诉争,也包括仲裁程序中未出现但与已经经过的仲裁程序中的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诉争,也即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不完全受制于已经经过的仲裁程序中的诉争内容的限制,可以适当超过该劳动争议在仲裁程序中所诉争内容的范围。

第三、当事人的诉争请求应当在诉讼程序中另行提出。不管是在仲裁程序中已提出的诉争请求,还是在诉讼程序中增加的诉讼请求,都必须有待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明确提出来,只有如此才能成为人民法院“全面审理”的对象,否则确实有违“不告不理”诉讼原则。但是,由于劳动争议诉讼具有特殊性,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诉讼请求的形式可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区别,表现在劳动争议诉讼的与诉讼请求的提出两者可以相分离。根据前述“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的制度规定可见,对于劳动争议来说,只要当事人任意一方不服仲裁裁决而,人民法院就应当对争议进行全面审理,其他没有或者没有反诉的当事人,如果仍然坚持其在仲裁程序中的诉争请求或者另行提出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诉讼请求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该具体的诉讼请求,而不必另行或者提起反诉,并且人民法院应当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判决。而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而言,人民法院只能针对或者反诉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这就是劳动争议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在与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上的区别。

3、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应不存在反诉问题。

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而的情形,《劳动争议解释》第九条规定“先的一方为原告,后的一方为被告,但人民法院应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由此可见,劳动争议诉讼从程序规范上已排除了反诉制度的存在。同时,根据反诉的原理,反诉得以成立应当具有以下三个构成要件:1、反诉是用来抵销本诉的;2、反诉是独立的诉;3、反诉与本诉有一定关联性。因此,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反诉要得以成立也必须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但是,一般而言,那些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被认为是提出反诉的,其目的往往都是为了反驳本诉,而不是为了抵销本诉。而且,前已述及《劳动争议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见相对于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其提出独立于原劳动争议之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另行申请仲裁,这也从根本上排除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存在反诉的可能。综上,由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规范的特殊性规定,使得劳动争议诉讼在反诉的构成要件上缺乏“反诉是用来抵销本诉”和“反诉是独立的诉”两个要件,从而决定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无法像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那样可以容纳反诉制度的存在。

4、与原仲裁裁决效力的关系。

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如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未,则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如当事人在此期间内提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审判实务中,时常可见劳动争议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仲裁裁决内容并无不当的情形,对此有的法院按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理念处理,即驳回不服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且认为在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原仲裁裁决即视为生效。这种对案件的处理方法及其认识,与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仲裁裁决因而不生效”的规定相予盾,显然是错误的。正确的作法应当是,对经过全面审理认为原仲裁裁决的内容并无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仲裁裁决中具有执行内容的部分吸收到判决主文中来。不过应当看到,虽然仲裁裁决因而不生效,但是也存在仲裁裁决在当事人后经由特定的程序事项而生效的特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后劳动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明确规定,仲裁裁决在后经一定的程序事项又生效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二是当事人因超过诉讼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除此以外,仲裁裁决不存在后经由一定的程序事项而生效的其他情形。因而,那种认为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经过审理认为仲裁裁决的内容并无不当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仲裁裁决即生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程序关系。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居于突出地位,而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含有雇佣关系因素的纠纷又占有一定比例。虽然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属于民法直接调整的范围,但是由于雇佣关系也包含一定的劳动因素,因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某些外在特征上具有相似性的一面,尤其是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与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两者在某些方面更具有相似性。因此,正确区分这两类案件是审理好两类案件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

依照我国劳动法所反映的价值倾向,对凡具有劳动因素的用工关系或雇佣关系,都应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和劳动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范围,并且对工伤赔偿实行的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有的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些制及理念体现了国家立法及行政管理对劳动者及雇工的特殊保护,符合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的社会正义。因而,对那些在养老、工伤保险等制度较为健全的用人单位工作,订有规范劳动合同的固定工,在其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按工伤纠纷以劳动争议程序处理,对此争议不大。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工伤赔偿案件或者与劳动因素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较多发生在那些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临时工、雇工等人员身上。对这类案件,如果依照前述劳动法所体现的价值理念,自然可按劳动争议的工伤赔偿案件处理。但是,对这类案件,如果是以民事法律规范来考量,又具有雇用关系的法律特征,从而可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进行处理。对同一类案件,分别适用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不同的法律制度处理,对当事权利保护的程度影响较大。虽然,当事人选择工伤赔偿制度求偿,可因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随之而来的受害人举证责任的减少,从而使一些如果选择人身赔偿制度,将得不到赔偿或者赔偿较少的工人或雇员,从工伤赔偿制度中获得某种实体或程序上的利益。但是,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处理机制及程序具有繁琐、复杂、冗长的特点,其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之处,还要经历仲裁前置程序,工伤认定程序(对劳动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并且还可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那些在法律特征上可归为雇佣关系的农民工、临时工、雇工等人员而言,他们较少有时间、精力和现实条件来承受工伤保险赔偿争议处理机制繁琐、复杂、冗长的程序过程,工伤保险赔偿争议处理机制对他们来说已经失去了特殊保护的价值意义,反而成为一种负担和羁绊。因而,应当允许他们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按工伤赔偿制度求偿,还是按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求偿。

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几个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来看,如“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纠纷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等,均是把那些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劳动法调整的、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作为雇佣关系而以民事法律规范处理其中发生的伤亡赔偿问题。这种司法处理方式,在实务操作上落实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而不是在外在形式上、观念上表达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了雇佣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这体现了对审理前述案件审判经验的司法总结。但是,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规定的内容与我国劳动法将那些虽具有劳动因素但实为雇佣的关系也纳入劳动法进行调整和保护的政策相一致。但是,如果严格执行该规定,则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前述案件就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即应当经仲裁前置程序和工伤认定程序,而不能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对该规定可以理解为,是为与我国劳动保护政策保持一致的一种政策性宣示,在审判实务中应当灵活掌握。

(二)工伤认定问题。

我国对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并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承担全部保险费,职工个人不交费。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待遇不仅体现为工伤保险赔偿金的支付,而且还包括其他一系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待遇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但是劳动者要享受工伤待遇,必须经由特殊的工伤认定程序。无论是过去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是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均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行为。同时,有关劳动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以上说明,工伤概念及工伤认定的规定,渊源来自于劳动法,在民法中不存在有关工伤的规定,即“工伤”概念及其相关制度是劳动法背境下的特定事物。因而,对工伤认定问题必须依从劳动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违背相关规定而对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迳行作出自己的认定。

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中,时常发现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形,其中有的案件完全缺乏工伤认定材料,有的案件则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级”的鉴定结论,而当事人将此结论错误地作为工伤认定的结论,甚至有的审判人员也作如是认识。笔者认为,对于未经工伤认定,且当事人是对否构成工伤有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能迳行作出工伤赔偿的判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可有两种方法:一是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对案件的审理,告知当事人向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二是以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机关的职权为由,驳回当事人的。

有观点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构成工伤无异议的案件,可不必经由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可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已构成工伤的认识判断,从而判决工伤赔偿。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第一、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与是否按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问题是两回事,对于虽未经工伤认定但当事人协商同意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的,当然可从其自愿,但是人民法院不宜因当事人认可构成工伤而作出是已构成工伤的确认判断;第二、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赔偿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部分,二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对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部分自然可以依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对于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部分,则必须依赖于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才能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自行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确认,则有可能与劳动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相矛盾。

(三)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第二、用人单位构成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致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对于前者,已失效的《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不久前生效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均明确规定劳动者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对于后者,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能按工伤赔偿程序处理。

第6篇:伤仲永教案范文

在河北承德外八脯管理处收藏有一件“粗布黄缎坎肩”,为清代喇嘛所穿僧服,藏浯称这种服装为“堆嘎”(见图1、2、3)。

喇嘛教是在地区形成的一个佛教支派。7世纪左右,佛教传人经过与当地原始宗教,苯教两个世纪左右的斗争、相互渗透逐步形成具有浓厚地方和民族特色的藏传佛教,俗称喇嘛教。满清统治时期,承德一直是华北地区域传佛教文化的中心之一,从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到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间,清朝为了笼络蒙藏的王公贵族与民众的佛教信仰,环避暑山庄先后建成了8座喇嘛庙。

按照佛祖释迦牟尼的规定,僧人要穿僧衣、僧裙,不过因为印度地处热带,气候炎热,僧衣僧裙主要用丝、麻和棉织品制作。而高原气候寒冷,多风雪,棉麻和丝织衣服无法抵挡严寒,只好因地制宜地用高原出产的羊毛制作氆氇,作为缝制僧衣僧裙的主要材料。后来随着僧人生活的富有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又使用了绸缎和呢绒毛料。

僧人的僧服,主要由7件服装组成:俄连(汗衫)、堆嘎(坎肩)、麦绕(内僧裙)、香倒(外僧裙)、散(袈裟)、曲贵(法衣)、达冈(大氅),称为七祖衣。堆嘎(坎肩)也就是如图所示的“粗布黄缎坎肩”,是藏地特有的僧服,它是藏传佛教后弘期以后才兴盛起来的。因天气寒冷,僧人们只穿一件汗衫无法抵御严寒,只有在上而加一件厚厚的坎肩,才能坚持佛法的修习。坎肩的两侧都要缝一些蓝线,据说是公元10世纪时,从朗达玛灭佛的劫难中逃到青海黄河边的3位老僧,为了传承佛法,延续戒律,决定给当地一位名叫贡巴绕赛的青年人授予比丘戒,授戒必须由5位受过比丘戒的高僧主持,便请了两位汉传佛教高僧参与,为了不忘这两位蓝衣汉族和尚的功德,专门在僧装上增添两道蓝边作为纪念。普通僧人的坎肩用红色氆氇缝制,而寺院的高僧活佛、地方政府僧官的坎肩,准许用锦缎缝制。拉萨三大寺、布达拉官、扎什伦布寺高僧,地方政府的僧官,一律穿黄缎坎肩,三大寺“群则”以上的僧职人员,穿红缎坎肩,上密院僧人穿黄色毛料坎肩,下密院僧人穿红色毛料坎肩。

僧装的特点是全身无一纽扣,唯以腰带系裹,足蹬长腰厚底藏靴。活佛、僧官、僧人在早诵或进行佛事活动时,必须身披用褐色氆氇毛制褐毛呢等做成的肩帔或称披篷,头戴霞帽(羽冠形僧帽,有帽鬃,黄色)。冬季气候严寒,可穿加厚衣服,披双层袈裟,普通僧人也可披氆氇袈裟,活佛及僧官可穿高级袈裟和坎肩。喇嘛僧尼服饰一般以绛红色氆氇为料,普通僧人的衣着,常见的是上身着短坎肩,前胸与背面用黄布装饰,僧官的短坎肩川金丝缎装饰,下面围一条长裙,上身还披一条长约身长两倍半的披肩,举行法会时僧人们都披绛红色氆氇制作的大氅,头戴竖德鸡冠帽,这种帽子以厚黄氆氇为科,帽形似鸡冠,帽顶有穗,剪缝整齐,向上耸立。

由此看来,从这件“堆嘎”的款式、颜色、穿着方式、局部所用面料和相关史料的查询,都可以推断这件“粗布黄缎坎肩”为格鲁派高僧或僧官穿着的服装。

这件“粗布黄缎坎肩”由3种不同材质的面料组合而成(见图4),整件坎肩分4种颜色:湘黄色、朱砂色、绛红色和藏青色。通过显微镜下观察确定质地为:桑蚕丝、毛、棉。织物组织结构为绛红色:斜纹(见图5),藏青色:平纹,朱砂色:八枚五飞缎面织物,湘黄色部分:八枚五飞,经面缎上起纬面缎花(见图6)。

“堆嘎”如下(见图7):前片衣长71.5厘米、腰围115厘米、下摆宽67厘米、袖垄围度76厘米,后片衣长71厘米、下摆宽63厘米、肩宽46厘米。

在这件“堆嘎”所用的布料上面,还有各种花纹,具有不同的寓意:如:如意云头(见图8)――明清较流行的纹饰,如意头由灵芝转变而来,代表事事如意的意思。海水江崖(见图9)――江崖海水自明代起用于柿蒂窠和胸背图案,常与龙纹或胸背中的禽兽纹相配合。此图案为3座山峰加之平水纹,清早期的山石通常与山较像,山体平缓倾斜。乾隆晚期山石开始程式化,变成极为规矩的3个峰。佛教万字纹(雍仲)(见图10)――所谓“雍仲”是藏语对“形符号的称呼。严格地说,“雍仲”是原始宗教――苯教的标志或教微。“雍仲”为梵文音洋,其意为“胸部的吉祥标志”,我国古代译为“吉祥海云相”。“雍仲”图案在出现得比较早,在象雄语中,“雍仲”永恒的太阳之意。最初画一个圆圈,边上画几道光,以后逐渐减化,便演化为与“万字符”一样的符号。象雄时代有文字后,将此符号称作“雍仲”,其含义也逐渐演变引仲为坚固、永恒不变、避邪以及吉祥如意的象征。它也被广泛地应用于寺院、民居、服装、节庆、婚丧等等之中。有的藏族妇女还喜欢将此字符绣在衣服的背部,认为这样可以免除天灾人祸。

公元七眦纪佛教传人后,“入乡随俗”的电接受了‘雍仲’这个符号担从方向上与苯教相区别,即佛教自“雍仲”符从左向右顺时针方向旋转,称“右旋雍仲”,苯教的则自右向左逆时针旋转。这个区别是非常严格,无论绘制图案或旋转巡礼,都必须按照教属认真进行,不容混淆。我们从信徒摇动嘛呢轮、朝拜圣地等的旋转方向上,就可以辨别出其教属。

这件“堆嘎”由于使用和保存的年代久远,出现了程度不同的污损:

1)衣物里衬上半部分有霉斑(白色)的痕迹,衣物正身前而有污迹,串色及退色,前片和后片的丝纤维处均有较严重的破损、经纬线缺失、脱丝、纤维强度较差,绛红色氆氇上有较严重的虫蛀破损,接口处有开缝现象,腋下和部分接口处有不良修复的痕迹(见图11、12)。局部病害见(见图13 18)。

2)之前有过不良修复处理,腋下处用红色线进行过再次缝合(见图19)。

处理和修复“堆嘎”步骤与过程

1.修前记录

首先,目测观察现状及破损状况、外形、图案纹饰、织物结构、病害状况。然后通过拍照记录、显微镜榆测纤维结构及类型。经过鉴别,此件服装有二种质地构成,羊毛纤维、棉纤维和蚕丝纤维,这三种不同的纤维质地被应用到不同的部位。

2.整体除尘

由于服装由三种不同的纤维材质组成,所以在各个部位采取不同的吸尘方式。毛质和棉质部位保存较完好,有较好的纤维强度,所以在这两个部位使用功率较大的吸尘设备进行清理。丝质部位的纤维受损严重,纤维强度较弱,在这些部位采用吸力较小的吸尘设备进行清理,且在清理之前,用网纱覆盖所要清理的部位,以防纤维的再次损伤。整个除尘过程尽量采用物理除尘法,避免接触化学试剂。(见图20)

第7篇:伤仲永教案范文

怒火迸发

1946年秋冬之际,一连发生的两起莫须有事件,终于把新四军太湖游击队指战员及吴县光福镇上进步人士胸中压抑已久的怒火给点燃了―

一起是从吴县法院送到光福镇的一张传票,此传票居然指控新四军太湖游击队薛永辉司令是日军汉奸,要追究他的汉奸罪。另一起是从苏州城防指挥部内泄露出一份黑名单,密告方恒生、范济春、王道伟等25人私通新四军,须“迅即捉拿归案”、“依法严惩”。

以在光福镇上开设医疗诊所为掩护的、中共地下党员范济春医生,怀着一腔怒火,立即召集王道伟、王哲纯、顾国华等人,进行了紧急的分析与商议。

他们认为,把太湖地区抗日军队的首领薛永辉司令诬为汉奸,简直是天大的笑话。而这份“黑名单”,也是凭空捏造、挟嫌报复。因为这25人,大都与新四军毫无关系,反倒是光福镇上政界、商界的头面人物,或为汪伪、服务的“吃公事饭的”人。如方恒生、陈敬然、周春生等,就是光福镇当时的镇长与前任;叶应昌、蒋秋帆、金念祖、赵生元,则是商号账房经理;顾坚斋、许叔英,是为地主收租米的负责人;而方凤池、潘观清、周亮、潘鼎,则是镇公所的办事人员。

从这两件事,可以推测出,其始作俑者,是当时光福镇上名为福溪旅馆老板、实为中统(中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特务的张仲熙!

为什么这么说呢?时年18岁的热血青年王道伟,对同镇的这个汉奸那是太了解了:张仲熙在日伪时期,曾担任日军金泽队长的密探,又与汪伪连长潘正结成干亲,在光福镇上鱼肉乡里,不可一世。当地人怨声载道,却又敢怒不敢言。现在,抗战胜利了。他之所以如此疯狂地陷害这么多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他曾与同镇的金俊英合伙经营联合医疗诊所,后来闹翻分家。当时在处理此事时,包括方恒生在内的社会各界正直人士都主持公道,支持金俊英,为此,张仲熙怀恨在心,迁怒众人,就把有关人员都写上了黑名单。

有了这个黑名单,他就可以一箭双雕,既保护自己,又能借刀杀人!其时正值抗战胜利,国民政府要惩办奸匪,以正法典。根据国民政府于1946年3月13日修订的诸如“惩治奸匪条例”之相关规定,“奸匪”事实一旦确认,当均以第一条“奸匪”“叛国罪”定罪,“判死刑或无期徒刑”。就连“明知为汉奸而藏匿不报或包庇纵容者”,也得“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倘若张仲熙的阴谋得逞,他就可以在光福镇上更加有恃无恐地称王称霸、作威作福了!

怎么办?难道就这样看着真正的汉奸无法无天吗?

答案只有四个字:绝不容忍!

经报请新四军太湖游击队薛永辉司令同意后,范济春决定立即采取合法的形式,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一告受挫

于是,在新四军太湖游击队领导下,一场与中统特务张仲熙的特殊斗争拉开了帷幕。方恒生、金俊英等25人紧急商议后,立即向国民政府吴县法院张仲熙,追究他的汉奸罪名。

25人联名张仲熙汉奸罪的状纸很快写好了,并马上送到吴县地方法院立了案。不久,作为原告的方恒生和金俊英被法院传唤开庭。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斗争经验不足,案情中没有列出受到被告直接迫害的受害者与受害事实,所以第一次控告失败了。一告的失败,使有些人打起了退堂鼓:有的人怕中统特务机关因此出面打击报复而引火烧身,有的人干脆表示不再参与状告活动。

在这紧急关头,范济春再次召集王哲纯、王道伟与顾国华等人进行紧急商议。大家一致认为:打蛇不死后患无穷。对于张仲熙必须穷追不舍,务必置之死地。只有铲除这条毒蛇,地方革命斗争才能顺利进行。于是,大家决定:要充分利用张仲熙与光福镇上层社会的矛盾以及他的汉奸罪行,继续把张仲熙推上被告席。

大家商定后,就请来了方恒生等人,先沟通思想、坚定信心,随后共同出计献策,决心打赢第二场官司。可是,怎样才能找到张仲熙的充足罪证,尤其是直接受其迫害的证人呢?这可是控告成败的关键呀!

有人提出,在日伪时期,光福镇扬村有个姓顾的农民,曾受到过张仲熙的直接迫害,是个有力的人证。但是,范医生和王道伟都知道,这人是我新四军太湖游击队的堡垒户,轻易不能暴露,又不便明说。

正在为难之际,王道伟挺身而出,站起来说:“我来担当受害人!”

“你来担当?”大家不由惊讶地望着面前这个小伙子,脸上露出了疑惑的神情。

王道伟,眉清目秀、中等身材、朝气蓬勃,年仅18岁,时为吴县中学学生。去年,在抗日胜利、内战一触即发之际,他受到上海的影响,又得到挚友王哲纯借给他的的《新民主主义论》等革命书籍的启悟,革命意识明显增强。今年暑假期间,他跟着王哲纯前往金墅镇,找到了英雄的武工组长秦大刚,并于9月份,利用担任光福镇公所会计职务的便利,积极参与中共地下党的活动,重点控制光福镇上的自卫队,不让自卫队参与武装部队下乡的清剿活动。这两天,张仲熙诬陷案发生了,他怀着一腔义愤与正气,积极参与到这场斗争中来。

“我恨日本人,恨汉奸!”王道伟由于激愤,年轻的面孔涨得通红,胸脯大幅地起伏着。

原来,还在日军一手制造的南京大屠杀后没几天,一群日本鬼子下乡查户口,闯进了他们的家。王道伟的父亲因他远在安徽的两个表侄惨遭日军杀害,所以他对日本鬼子恨之入骨,现在又见日军一副凶神恶煞的样子,实在忍不住,就低声骂了一句“猪猡”。没想到为首那个日本鬼子居然听懂了,恼羞成怒,当场拔出指挥刀,接连在王父的背上连砍了几刀。好在时值冬天,王父穿着厚实的棉袄,所以没有致命,仅伤及了皮肉。9岁的小道伟亲眼目睹了这一幕,从此,在心底埋下了仇恨的种子。现在,当他眼见因没有受害人而一时难以惩治汉奸张仲熙时,就奋不顾身地挺身而出了。

望着这个在关键时刻自告奋勇的小伙子,大家既惊讶又感动,然而更多的是担忧。第二次控告事关重大,只能胜,不能败;只能赢,不能输!万一再次失败,这个一腔热血的小伙子,绝对是张仲熙第一个打击报复的对象。因为谁都清楚:打蛇不死反被咬一口,那可是蚀骨致命的呀!

面对大家的担忧,王道伟即把与好友钟逸民盘算多日的计策,向大家和盘托出,请大家再一起推敲决定。

挺身而出

往事得追溯到两年前。

那是在1944年夏天。当时,王道伟和钟逸民,都在苏州城内位于通和坊的吴县中学高中部上学。王道伟是光福镇人,钟逸民的家在潭东村,离光福镇五六里路。同乡同龄加同学,使这两个少年成为了意气相投、无话不谈的好朋友。暑假里的一天早晨,他俩有说有笑地步出光福镇,沿着那条砂石公路,走向潭东村。在途经歇凉亭(即解放后的潭山硫铁矿矿址)的时候,因一路走来有些疲乏,便信步走进歇凉亭里小坐。就在这时,沿公路迎面走来了一队扛枪持刀的日本兵。走在队伍前面的那个身穿便衣的男子,他们认得,不是别人,正是光福镇上威风八面的福熙旅馆老板、实为日军金泽队长朋友(密探)的张仲熙。

王道伟他俩无意中刚好转入歇凉亭休息的举止,使张仲熙这个本就疑神疑鬼的汉奸顿生疑窦,居然把这两个白面书生误认为是“老四”(新四军)的人,是因为看见了他们才故意回避的。当即,脸色一变,掏出腰间的手枪,冲到亭前,直指两个小伙子,厉声盘问起来。王、钟二人见状,只能如实回答。但是,张仲熙不相信,硬说他俩是新四军太湖游击队的便衣侦探。不由分说,便和那几个日本兵,一拥而上,推推搡搡地把王道伟与钟逸民拉出歇凉亭,押回光福镇,关进了镇郊虎山桥附近的日本宪兵队队部里。

这一幕,被沿途的群众尽收眼中。张仲熙这种蛮不讲理、横行霸道的行径,使本就对张仲熙愤恨不已的众人怒不可遏,当即通知了王、钟两家的家人。

当天上午,王道伟与钟逸民的家人,便在乡亲们的簇拥下,来到了日本宪兵队。大家一再声明,王、钟二人还是学生,根本不是新四军,强烈要求日军释放无辜。也许是众怒难犯,又也许是因为家人出示了他俩的学生证。

面对事实,日军无茬可挑,所以两个小伙子只被关押了一天,便被放出来了。

尽管此事已经过去两年,王道伟与钟逸民当时也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但如今为了惩治汉奸,铲除后患,这两个正直勇敢的小伙子豁出去了,毅然决然地愿以受害人身份,把张仲熙再次押上被告席。

当时,为提高胜诉率,范济春医生还通过关系,前往苏州市城内体育场洁里新找到时任县党部书记王叔介(曾任光福镇党部书记长),请他为地方主持正义。

第二次诉状送出并立案后,在中共地下党的安排下,王道伟就来到木渎镇长浜小学当教师了。

政府司法真腐败。诉状立案后,直到1947年9月初,吴县法院才发来传票,通知原告出席开庭。当时的王道伟毕竟才只有19岁,也是平生第一次走进法庭对簿公堂,所以心里不免有些紧张,只怕扳不倒这个大汉奸。为此,足智多谋的范济春即再次召集两原告和黄奕浩、王哲纯4人,于开庭那天,一起提前来到苏州城内大公园东斋茶室,就如何应对审判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商议,然后再一起准时来到道前街上的吴县法院参加开庭。

这次商议非常及时与关键:果然,法官在单独向原告之一的王道伟审问状告案情后,突然话锋一转,向王道伟提出了几个诸如“当时你穿的是什么衣服?”、“钟逸民当时穿的是什么衣服?”、“被告张仲熙当时又穿得是什么服装?”等问题。

这几个问题看似无关紧要,其实暗藏杀机。原来,心怀鬼胎的法官,把这几个小问题分别突然向两原告作出提问,其目的是,找出王道伟与钟逸民之间的回答差异,然后竭力为被告辩脱罪孽。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睿智的范济春他们早就预防在先,统一了口径,使狡猾的法官无空可钻。

在法庭调查与传讯证人时,王哲纯与黄奕浩对答如流地陈述了各自的证言证词;范济春更是大义凛然、严词斥责了张仲熙投靠日军的种种罪行。

不甘失败的张仲熙自是垂死挣扎,反驳范济春是“私通新四军的奸匪,不能作为证人”。

这时候,法官不得不当堂给予驳斥:“本庭受理的是你汉奸案,与其他案情无关”,并当庭表示依照规定,证人证词有效。

从表面上看,王道伟他们与张仲熙的第二次斗争似乎暂时胜利了,但最终的结果,还得等候法院最后的判决。

三告胜利

二告开庭后,心怀鬼胎的吴县法院,居然很长时间没有下文。范济春与王道伟他们只怕张仲熙从中行贿,买通法官,从而使此案不了了之。为打蛇致死,除恶务尽,足智多谋的范济春又再次发动光福镇上51人,第三次联名状告张仲熙。为务求全胜,在这第三次联名控告活动的51人中,出现了光福镇上德高望重的元老朱贯一,伪县参议员胡善正,军统特务潘宝珊等人,加重了斗争的砝码。

迫于正义的压力。1947年10月,吴县法院不得不第三次开庭,审判张仲熙汉奸案。法官当庭宣判:“张仲熙汉奸案证据确凿,罪恶不虚,又有如此多地方各界知名人士签名,既犯众怒,又罪不可恕,决定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这场智斗与驱逐中统特务张仲熙的斗争,终于取得了最后的胜利!这是一次成功的统一战线的胜利,也是一次巧妙利用惩治汉奸的法律,有理、有利、有节的合法斗争的胜利,受到了薛永辉司令的赞赏和肯定。但是,由于司法的,张仲熙后来还是变卖了光福镇上的家产福溪旅馆,行贿了法官,最后并没有真正入狱服刑,但他毕竟还是灰溜溜地滚出了光福镇。

第8篇:伤仲永教案范文

今年11月12日是孙中山先生诞辰140周年纪念日。海峡两岸及世界各地的中华儿女都深情地怀念着这位中国现代化的先驱。上海也是这位伟大的爱国者生前战斗过的地方。80多年前,他和他的战友们在刀光剑影、明枪暗箭中曾留下多少可歌可泣的英雄故事。发生于1920年1月29日震惊上海的张汇滔血案,就是交织着忠诚与背叛、信仰与阴谋的典型一例。历史已跨入了新的21世纪,这些先驱者的业绩仍应作为鞭策今天的人们奋发开拓的精神动力。谨以此文纪念孙中山先生140周年诞辰以及他的战友们。

血案发生在法租界国恩寺

1920年1月29日晚7时许。法租界维而蒙路(今普安路)虽街灯明亮,但车马行人渐稀。路旁的国恩寺(今曙光医院旧址)白天还算香火旺盛,入夜也掩上了寺门。寺两旁是一丛原生灌木林,这在当年尚未大量开发的上海滩也不很稀罕。这时,一个身材魁伟的人在路上急促地走着。突然,他似乎发现树丛里有什么动静,侧身从腰间掏什么东西准备应付。但瞬间枪声响了,而且是“啪啪啪” 的连发,中弹人沉重地倒在血泊中,他掏出手枪朝远奔的两个黑影连射,可惜前方的一辆蓬箱马车将他们接走了。

闻警赶来的巡捕把中弹人送到邻近的海宁医院救治,刚检查完,有几个神色焦虑自称是中弹人的同志赶到,非要把他转到广慈医院。广慈医生再度打开已简单包扎的伤口,发现他身中4弹,有2粒弹头在体内,手紧紧地捂住兜里的一份题为《沿江七省饬整党务、军政之述略》的文件。

医生们立即实施救治,这时又有一大群人匆匆赶来了,走在前面的竟是全中国人敬仰知晓的孙中山先生。随同前来的也是一些名震天下的革命要人,章太炎、于右任、廖仲恺、居正和宋庆龄等。医院的空气顿时紧张了。

抢救手术刚完毕,伤员被推入202病室。这时孙中山走到床前探视他,俯身轻唤:“孟介,孟介。”中弹人也有了知觉反劝慰孙中山说:“先生不必难过。革命党人这样是意料中事。”孙中山强忍悲痛起身,忍不住对在场的同志说:“为什么?为什么?我的重要同志都不能幸免于难?民二(民国二年)钝初(宋教仁)被刺,民五英士(陈其美)被暗杀,民九孟介又惨遭毒手?”

主治的德国医生见孙中山这样悲恸,禁不住问:“孙博士,他是谁?”孙中山抖动着嘴唇答了一句:“一位革命家。”

延至第三天(31日)上午9时,这位被孙中山称作“革命家”的孟介终因伤重不治去世了。上海的《申报》、《民国日报》等各大报刊都竞相报道了这一事件。人们这才知道他是张汇滔。

张汇滔何许人也

张汇滔,原名维环,号孟介,安徽寿县人。1882年4月6日出生在故乡一个中过秀才的私塾先生人家。受家庭熏陶,慕自古忠义人物,旧学甚好。国势日危,他16岁弃文习武,入安庆武备学堂从军,结识了熊成基、倪映典、范传甲、柏文蔚等一群革命志士。1903年,陈独秀因宣传革命被日本政府驱逐回国到安庆,他们共同组织了爱国会,倡导反清革命。次年,他们又在安徽新军中秘密组织同学会,策划起义。不料事泄,清廷下令严查,张汇滔潜来上海。

1905年,张汇滔东渡日本,入东京警监学校和陈其美为同学,并结识了黄兴、宋教仁、秋瑾、徐锡麟、廖仲恺等革命志士,他的寓所阳明学社也成了革命活动据点。孙中山先生到日本发起同盟会,他是首批会员之一,被孙中山任命为江淮分会副会长。

1907年,张汇滔和同志共6人受命潜回国内,计划到南京混入新军,谋刺清朝两江总督端方,以推动革命。可惜有人变节事败,他侥幸脱逃回故乡,义不容辞地担起了同盟会江淮分会会长的重任。此后二三年间,他先后参与策划震动全国的徐锡麟、秋瑾刺杀安徽巡抚恩铭皖浙联手起义案;熊成基率兵发动的安庆马炮起义案。每次行动,他都死里逃生,又眼看同志血流成河。有惊天地泣鬼神之誉的“黄花岗”之役,他任第二批“江皖先锋队”领队,正在香港乘船赶往广州海中,黄兴因情况突变仓促发动,结果大部分英杰血染沙场。张汇滔在船中悲痛吟诗:“只送良朋去,不见旧友归,来日再举时,功成魂魄飞。”返回上海,他来往于沪皖两地之间,意图再举。这时革命之艰难,他的战友记述,“席不暇暖,资用乏绝”,常“徒行千里,或竟日不食,或宿处无以避风雨,人不能堪,君处之泰然。”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一声炮响,全国终于掀起辛亥革命大潮。11月5日,张汇滔等在寿县发动起义响应,宣布组织淮上革命军,他推另一同志任总司令,自任副总司令兼参谋长,率义军向江淮各地进发,至南京光复前,已攻占安徽的长江以北各府、县。袁世凯派大军南下征讨革命军,他统领安徽民军又与袁军在颍州死战,2万部众战至仅余千人。12月29日,孙中山回国到南京宣布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告中华民国成立,张通电拥护,并出任北伐军第二路军第八旅旅长。宋教仁遭暗杀,孙中山决定讨袁,张奔赴皖中任讨袁军第一支队长、第二师师长兼淮上前敌司令,与南下的20营袁军在寿县的正阳关大战。

“二次革命”失败了,孙中山再度流亡日本。张汇滔也孤身脱险来上海,辗转去日本和孙中山等人会合。他是中华革命党第一批按指印的23名党员之一,并被任命为安徽支部长兼中华革命军江北、皖北司令官。多次潜回上海谋划反袁起义,协助陈其美狙杀了郑汝成和策动了肇和舰起义。孙中山南下护法,张汇滔随他同乘“应瑞”号军舰去广州。孙任命张为大元帅府参军,并让张做他的个人代表北上联络各方力量。张在北京秘密会见了皖系军阀要人段祺瑞、徐树铮,接着又转道湖南密见也是皖系军阀的湖南督军张敬尧,规劝他们服从孙中山。这自然是与虎谋皮。最后到上海向已被南方军阀排挤、辞职离粤返沪的孙中山先生汇报。

这时已是1919年的“五四”爱国风潮期间,孙中山正在思考新的革命方略。他要重建广东根据地挥师北伐,同时在沿长江各省布下战略性棋子以配合。多年来,张汇滔的忠诚和才干,孙中山深为赞赏,自然要赋予他更大的重任。这就是张汇滔中弹后用手紧紧捂住的那份《沿江七省饬整党务、军政之述略》。同样,也是这一计划使反动军阀必置他于死地。

反动军阀收买叛徒密谋下手

张汇滔这次重来上海,住在法租界环龙路(今淮海路)渔洋里6号,紧邻曾任辛亥都督的好友柏文蔚寓所2号。2号这时又住进一位贵客陈独秀,后来陈就在这里继续办《新青年》杂志社,成为共青团的诞生地。张、柏、陈常在这里聚谈,陈知道孙中山委予张汇滔重任,也告知张一些情况。张汇滔为完成这一重任,曾先后赴沿长江的苏、浙、皖、赣、湘、鄂等省考察,他在这些省份都有不少同盟会和中华革命党的战友,如两湖的居正和田桐兄弟、江西的、江苏的冷御先等。在南通、安庆、九江、武昌等地军中也有秘密关系。和沿江各码头的帮会人物也有来往,包括安徽斧头帮帮主王亚樵等。他重新建立各种联系,商定控制长江流域各口岸,共同响应孙中山大举北伐的计划,这让反动军阀坐立不安。张到长沙时,段祺瑞就曾密令军警拘捕他,幸而张提前离湘了。而在敌人中尤恨张的,是安徽督军倪嗣冲。

倪嗣冲,安徽颖州人,是袁世凯的心腹和死党。辛亥革命时,袁命令他从河南带兵南下攻南京,和张汇滔民军在皖北颖州血战的就是他的部队。后倪军伤亡五六百人,倪军入城就大肆烧杀报复,上千民军将士和家属被残杀,包括张的叔父和堂兄弟数人。倪一时有“倪屠夫”之骂名。张汇滔发誓一定要除掉这个刽子手,为死难烈士报仇。孙中山讨袁,张汇滔首先起兵,又与奉袁命率军南下镇压的倪嗣冲冤家路窄,在涡阳、蒙城、正阳关一线交火,倪军有16名党羽被张军捕获,为给辛亥被杀烈士复仇,张下令:“速决,以免后患。”倪就此对张更恨之入骨。这时的倪已是盘踞在安徽的军阀势力的头子。为此,当1919年倪嗣冲大事操办生祠“倪公祠”落成时,张派部下李子宣去爆炸谋刺未成。倪悬赏4万银元通缉张汇滔,以除心头之患。张汇滔的“七省行动计划”,首要之举就是调遣部属在安庆、芜湖、合肥等地同时起兵,然后围攻蚌埠消灭倪,再沿江向两翼苏、赣发展。

这一计划从酝酿到初步拟定,据孙中山年谱,前后商量有10余次之多,可说相当严密。可惜革命党人内有蛀虫,张手下的营长夏永伦和卫兵郭世武就是一对。夏在正阳关大战时就秘密通敌,阴谋诱捕张未成。郭世武诨名郭癞子,虽打仗勇猛,但流里流气,寻花问柳,张解了他职。这两个家伙勾结在一起,又拉了一个叫高运的原淮上军军官,3个人在烟花馆里臭味相投。夏说:“倪督军奖4万银元不少,事成还一人赏个县长。”郭、高都应:“还不是,革什么命?兄弟们要有了钱,天天这样咋不快活?”于是,他们就定下了在张寓所周围盯梢,伺机下手的计划。

那些天,张汇滔常晚上单枪匹马到莫里哀路(今香山路)孙中山公馆商量行动方案,他们就决定在途中国恩寺旁树丛中设伏下手。事发当晚,张汇滔正怀揣那份奉孙中山指示修订的《沿江七省饬整党务、军政之述略》,赶往孙公馆去。不料,那3个歹徒下手了。据事后查明,坐在前面马车里接应的是夏永伦,开枪射击的是郭世武和高运。刹那间,志士便倒在血泊中了。孙中山那里,他正和廖仲恺、管鹏等人等候他来讨论这一文件。所以当张汇滔先送到海宁医院后,很快就来了一群人把他转送到广慈医院,那群人领头的是廖仲恺。原来法租界巡捕中有和孙中山有关系的人。他听说张被刺,立即报告孙公馆,是宋庆龄接的电话。孙一听,焦虑万分,先指示廖去安排转院,随即就亲自赶往医院探视。

眼见亲密战友的壮烈牺牲,孙中山当下决定隆重追悼安葬。对在场的廖仲恺、居正、于右任等人说:“汇滔丧葬,援宋教仁、陈其美例优治。待我党革命成功,定国葬于孟介。”1920年5月23日,上海各界人士千余人公祭张汇滔,孙中山前来出席,并在白丝绢上亲挽“国魂不死”四个大字。章太炎也亲撰长联,盛赞他:“闻道斯得道,求仁斯得仁。”宋庆龄在追悼仪式上,紧挽住张夫人陈月华的胳膊,并关爱地抚摸烈士子女,嘱他们继承父志。

孙中山亲自下令缉凶真相大白

自张汇滔遇刺的第二天起,孙中山和张的战友们都急于破解案情真相,抓获凶手。孙亲自下令缉凶。然而,第一个到现场的巡捕仅了解到是马车接走凶手,路边只留下一顶失落的礼帽。为协助缉凶,巡捕房将那顶礼帽也送到了孙公馆。居正、于右任、廖仲恺等熟悉张的人都围着看,没有所以然。只有曾任辛亥安徽都督府警察厅长,也是老同盟会员的岳相如近前,似乎发现了什么。他拿起帽子左看右看,这是一顶黑色的“西德森”牌礼帽,又凑到鼻子上嗅嗅,帽檐上还粘了一块黄褐色膏药痕迹,突然自言自语地说:“是他?”旁边的人立即围了上来:“是谁?”“郭世武,郭癞子!”几位安徽籍的老战友都想起来了,点头称是,他好像是戴着顶礼帽。岳相如恨恨地把礼帽扔在桌上,骂:“血债血偿!郭癞子,我饶不了你这条狗!”

正当紧急追寻郭世武之际,两日后,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又向孙公馆通报一个信息,说在苏州河泥城桥下发现一具男尸,很像凶手嫌疑人。岳相如火速赶去辨认尸体,果真是他。但身上有两处伤,一处在左臂,一处在后胸,两处枪伤显然不是一种子弹打的,而且致死的肯定是后胸弹孔,只有离得很近,才能几乎穿透胸膛。“是另有人灭口啊。”岳很快作出判断。这样,一条刚发现的线索被掐断了。所以那天公祭仪式上,公祭结束,孙中山又再次下令:“继续缉凶,以慰忠魂。”

第9篇:伤仲永教案范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永久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序言

甲方是经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共同批准设立的,具有民用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资格的专业航空培训企业(机构)。

乙方由于职业规划及个人意愿,拟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用以解释和规范甲方拟向乙方提供的培训的各项相关事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获准参加甲方提供的飞行培训:

1.飞行培训的标准为:甲方以获得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课程大纲为依据,设置培训课程和培训计划,并由乙方提供培训服务。

2.飞行培训的基本内容是:航空专业英语培训;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仪表等级课程;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等级课程;20(二十)小时高级飞行培训;ATPL执照理论考试专项培训。

培训费用的豁免:

1.签订本合同后,如乙方通过了甲方组织的国内航空公司的面试,政治审察,并与后者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乙方将获准获得免费培训的机会(接受学员的航空公司向泛美支付学员学费)以及获得在航空公司从是职业飞行的工作机会(担任飞行员)。

2.在此过程中甲方将给予乙方足够的组织和协助,以便乙方通过航空公司的面试,政治审查以及与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

3.所豁免培训费用涵盖具体培训内容所涉费用,以及以下其它费用:教学课本,资料:乙方在甲方培训期间所需教学课本及资料。制服:甲方将为乙方提供3(三)套制服,费用由甲方承担。保险:甲方将为乙方在甲方培训期间提供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保险,最高保额为人民币20(二十)万元,保险受益人由乙方确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通过航空公司面试,政治审查,并与航空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后,乙方的人事关系,档案将转入相应的航空公司。

乙方在培训期间享受甲方提供的免费食宿。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适飞阶段”:甲方将在乙方开始正式的飞行培训的前30(三十)个小时(小时数有可能应航空公司要求而发生变更)课程完成后,对其是否适合飞行做出判断。如果其被确定为不适合飞行,将取消其培训资格。被取消培训资格飞行学员实际已产生的各项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协助安排乙方转入其它地面工作。

教学辅导:甲方将为乙方提供有价值的教学辅导。如果甲方确信其很困难或不可能完成飞行训练内容,将及时通知乙方。

学员培训进度报告单:甲方将为乙方保留档案,飞行经历记录及各类执照。

培训延误:甲方将不对任何非人为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局限于自然灾害,训练场地或器材的丧失,骚乱,火灾,恶劣气象条件,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战争等)所造成的培训进度延误承担责任。如果由此导致培训计划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每星期休息两天。但是由于恶劣天气和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甲方将保留一周上课六天的权利,以保证教学进度。

甲方将提供乙方参加民航总局组织各类考试所需的场地和器材。

乙方学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学员个人行为准则”。

在飞行培训过程中,非因甲方故意,造成乙方死亡,伤残等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刑事和经济赔偿责任。

在飞行培训过程中,非因乙方故意,造成训练器材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刑事和经济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乙方签署合同后如不能按照甲方要求如期参加培训,或在培训过程中无甲方接受的正当理由而自行中断培训,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圆整违约金。

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本合同,乙方通过甲方面试,且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I类身体合格证之日起,如甲方在一个日历年内无法向乙方提供相应培训,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合同时,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六、其它说明

本合同生效条件(缺一不可):

1.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

2.乙方通过甲方和航空公司面试;

3.乙方取得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I类身体合格证;

4.乙方通过航空公司政治审查。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乙方向甲方正式报到,接受培训之日起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精选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