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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考察材料精选(九篇)

干部任免考察材料

第1篇:干部任免考察材料范文

以岗定人,没有空缺岗位不得进行民主推荐

规定:“推荐领导干部要坚持以岗定人的原则,没有空缺岗位的,不得进行民主推荐干部。

提拔任职的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平级调整到重要岗位任职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等。解读:以岗定人有利于干部群众对拟任人选的合理选择,有利于班子结构的搭配,有利于干部特长的发挥,避免了先推荐出人选再去找岗位的被动性工作。规定对平级调整到重要岗位任职的一些干部,进行再次的民主推荐和考察,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的制度。

个人推荐必须以书面形式

规定:“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以个人名义,以署名书面材料的方式,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个人推荐的“推荐人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推荐材料要具体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说明被推荐人拟任职务,推荐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个人署名书面推荐材料应存档备查,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按规定报送干部监督部门。”等。解读:这一规范,提高了个人推荐的质量,避免和消除了不负责的个人推荐。明确口头推荐意见无效,不得向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也不允许私下打招呼。

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规定:“考察对象的确定,要注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应在民主推荐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干部的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情况,对本次民主推荐结果、以往推荐情况和平时工作表现、班子成员意见、岗位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等。解读:防止民意失真,不以一次推荐结果,决定一个干部的取舍,而是全面地、历史地看一个干部,根据岗位的需求等多个方面考虑人选的确定。

推荐干部“11不准”

规定:“推荐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违反规定的原则、程序进行民主推荐。2、不准以考察谈话代替民主推荐。3、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进行推荐。4、不准超职数或不按规定的职位进行民主推荐。5、不准以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结果代替民主推荐状况。6、不准更改民主推荐结果。7、不准泄露民主推荐情况。8、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人选或暗示、授意、引导他人进行民主推荐。9、不准搞非组织活动,用非正常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拉票。10、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凭借其地位、权力和影响,干扰民主推荐工作。11、不准在个人推荐材料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律无效。”解读:针对我省领导干部推荐中一些地方存在的拉票、打招呼等问题,11个“不准”狠刹了这股歪风。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规定:“考察领导干部要坚持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和选任考察相结合,既要看民主推荐票数,又要看历年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情况,全面考察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防止考察失真失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与干部监督、纪检、统战、巡视机构等相关部门沟通信息,了解掌握有关情况”。解读:“带病提拔”群众反映强烈,中组部明确要求各地防止、杜绝。我省这一规定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有效防止考察失真失实,干部“带病提拔”。

问题不查清,不得提拔

规定:“对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考察组应按照调查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问题复杂、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问题可移送有关部门调查。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提出提拔使用的意见。”等。解读:抵制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既具体又可操作,措施有力,实践性强。

考察组成员不得自作主张

规定:“考察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考察职责,严格按考察方案、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考察,严格照章办事。不得擅自行事,自作主张,随意表态”。“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不得掺杂个人好恶,随意夸大、缩小和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解读:考察工作是集体行为,对工作组人员纪律的约束,意义重大。

不按程序不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规定:“党委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的内容和材料,须经书记办公会讨论酝酿;书记办公会讨论酝酿干部任免上会的内容和材料,须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按规定研究提出。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有关会议不得讨论、酝酿、决定干部任免。”等。解读:规范讨论决定干部程序,有效避免干部任免的不正之风,防止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而是充分发挥集体讨论的作用。有力遏制违反程序、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第2篇:干部任免考察材料范文

一、总体考虑

我局三个内设机构因机构改革出现正股级岗位空缺、四个乡镇司法所及公证处等股级单位因人员调离等原因出现正股级岗位空缺。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正常业务的开展,根据股级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县股级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提出对部分股级干部进行调整的意见,并将意见向局长、党组书记魏本江同志汇报。经班子成员酝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根据我局机构三定方案和股级岗位缺岗情况,行政编制确定免职4个,补充正股级职务岗位6个,调整1个;我局公证处因原主任辞职,出现正股级岗位空缺,确定免职1个,补充正股级职务岗位1个,形成干部调整工作方案。

二、干部调整计划

本次干部调整共涉及12人。其中,行政编制免职3人;提拔6人;交流调整1人(免去原职务调整新职务1人)。事业编制免职1人;提拔1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免职

4人,因机构改革科室合并撤销,行政编制免去基层科科长职务、免去宣传科科长职务、免去刑罚执行科科长职务。事业编制免去公证处主任职务。

程序方法:由局政治处提出免去基层科科长、宣传科科长、刑罚执行科科长、社区矫正科科长职务及公证处主任职务的工作意见,形成初步干部调整工作方案,向局领导报告,在局党组会上研究通过后,填报《空缺职数使用审批表》,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形成正式的工作方案,提交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形成干部免职请示,报县组织部审批。县组织部经过审核,进行批复。局党组作出免职决定,下发免职文件。

(二)提拔

1、政治处副主任(正股级)

2、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正股级)

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①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②应当任科员级职务2年以上;

③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违纪问题;

④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⑥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⑦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选拔范围:

选拔范围为局机关编制全体公务员。

程序方法:

①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召开推荐会,由全体机关干部、局班子成员、各基层部门负责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推荐。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由分管领导或干部(人事)科室负责人说明推荐职位、推荐数量、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会议推荐结束后,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为参加会议推荐人员;

②统计分析确定考察对象: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推荐结果。局党组根据推荐结果和平时考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提出考察对象;

③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预告,进行考察;综合分析、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汇报考察情况,整理材料归档;

④酝酿沟通,召开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干部调整方案,形成干部任免职请示,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⑤县委组织部进行任职前审核、批复。召开局党组会形成任免决定;任职公示,任前谈话,下发任职通知。

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①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②应当任科员级职务2年以上;

③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业务知识;

④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违纪问题;

⑤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⑥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⑦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⑧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选拔范围:

选拔范围为司法助理编制全体人员。

程序方法:

①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召开推荐会,由全体机关干部、局班子成员、各基层部门负责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推荐。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由分管领导或干部(人事)科室负责人说明推荐职位、推荐数量、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会议推荐结束后,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为参加会议推荐人员;

②统计分析确定考察对象: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推荐结果。领导班子会议根据推荐结果和平时考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提出考察对象;

③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预告,进行考察;综合分析、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汇报考察情况,整理材料归档;

④酝酿沟通,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干部调整方案,形成干部任免职请示,报县人社局审批。

⑤县人社局进行任职前审核、批复。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形成任免决定;任职公示,任前谈话,下发任职通知。

7、公证处主任(正股级)

①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②必须具备公证员资格,在公证机构执业达3年以上;

③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违纪问题;

④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⑥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⑦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选拔范围:

选拔范围为公证处编制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

程序方法:

①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召开推荐会,由全体机关干部、局班子成员、各基层部门负责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推荐。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由分管领导或干部(人事)科室负责人说明推荐职位、推荐数量、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会议推荐结束后,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为参加会议推荐人员;

②统计分析确定考察对象:对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推荐结果。局党组根据推荐结果和平时考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提出考察对象;

③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预告,进行考察;综合分析、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汇报考察情况,整理材料归档;

④酝酿沟通,召开局党组研究确定干部调整方案,形成干部任免职请示,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⑤县委组织部进行任职前审核、批复。召开局党组会形成任免决定;任职公示,任前谈话,下发任职通知。

(三)调整

1、社区矫正管理科(正股级)

因机构改革,科室合并撤销,免去社区矫正科科长职务,调整到社区矫正管理科担任科长一职。

三、有关说明

第3篇:干部任免考察材料范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我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央、省委关于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干部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办法调整通知如下:

一、干部管理权限

1、市委管理的干部职务。

正局级机构领导班子的党政正副职、副局级机构的党政正职。具体管理: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管理处、林业开发管理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政协机构的正副职;市直部办委局领导班子党政正副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市直正局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党政正副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副局级行政事业机构的党政正职。

2、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职务。

市直副局级行政事业机构党政副职;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局级单位工会主席;市直部门“三总师”;公检法和市直党群部门正副局级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组织员、纪检员、调研员、理论教员;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市直部办委和办委改局的副局级中层干部;市直部办委局和乡镇办事处正副主任科员;乡镇办事处统战委员;党群部门一般干部调配。

3、市人事局管理的干部职务。

政府机关党委所属部门中层干部。

除市直党群部门和教育系统以外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干部的调配。

4、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

除市委管理以外的特区各部办委局正副局级干部、一般干部

5、市人武部管理的干部职务。

各乡镇办事处武装部部长、副部长、干事

6、乡镇办事处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

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管理处、林业开发管理区)党政办、计生办正副主任,团委书记、妇联主席、综治办副主任,机关各部门秘书、干事、助理员及一般干部。

直属行政事业二级单位正、副职和由市直部门主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副职。

7、市直各机关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

市政府机关党委管理本机关中层副职、所属行政事业二级单位正副职、所属办、室部门中层副职。

其他机关党委管理本机关中层副职干部;所属部门副局级以下(不含副局级)中层干部;行政事业二级单位正副职;副局级以下(不含副局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正副职;由市直部门主管的乡镇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正职。

市委政法委除以上职能外,负责管理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及相应级别派出机构的正副职;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乡镇办事处综治办主任。

机关党委所属基层党支部的换届审批。

二、干部任免管理办法

1、市委管理的党政班子成员由市委组织部推荐考核,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拟出干部调整方案,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市纪委派驻市直部门的正副局级纪检干部由市纪委推荐考核,在征求组织部门意见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拟出干部调整方案,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局级公司制企业行政正副职的任免,由市委研究决定后,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2、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的干部严格按照《条例》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3、市委组织部任免管理的干部要严格坚持《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坚持事前沟通、民主推荐、考察、征求意见、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呈报五种材料。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经市委书记和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方可办理任免手续。

4、乡镇办事处直属单位按照市委丹发(2001)21号文件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双重管理,以乡镇管理为主的乡镇直单位正副职干部的调整,由乡镇党委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决定任免;以市直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乡镇直部门正副职干部的调整,由市直主管部门征得乡镇党委的意见后,报机关党委决定任免。对跨乡镇交流下派的单位负责人,由主管局提出使用意见,征求乡镇党委和机关党委意见后,市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主管方行文任免。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报市委组织部协调。征求意见时,一律以书面形式进行。

5、乡镇办事处武装部部长由市委组织部和人武部共同考察,市委研究同意后,由市人武部任免,报十堰军分区备案;副部长、干事在征求乡镇办事处党委同意后,由市人武部任免,市委组织部备案。未经市人武部党委同意,乡镇办事处不能随意调整专武干部。

6、各机关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各主管局研究呈报,机关党委考核任免。其中公司制企业干部的任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需依法任免的干部按法律程序办理。

7、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和市直机关党委管理的干部在任免前应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并实行任免前备案管理。拟任人选在任免前,由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和机关党委将有关任免事项,按原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备案。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任免理由、干部任职资格条件、干部任免程序、机构及职数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再行任免。备案时,报备案请示,内容包括干部任免理由、干部任职资格和主要表现、民主推荐情况、党委讨论情况、职数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市直部门呈报市委及组织部、市纪委管理的干部,应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所属市直机关党委意见,市直机关党委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干部主管部门。

9、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干部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维持不变。

10、干部调配要严格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因缺编需要进人的单位,事前将进人方案报干部调配主管部门和市编办,按规定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公开考试录用或公开招聘、选调。

11、关于干部任免呈报材料及干部档案管理问题。各级党组织呈报干部,必须按一式两份呈报下列材料: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任免的请示、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和本人档案等五种材料。加强干部档案管理,各单位所产生的干部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材料,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管档单位存入干部档案。

三、干部任用条件

提拔担任各级职务的干部除具有《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资格:

1、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提任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任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工龄。

党委部门设置的正副局级纪检员、政研员、调研员、理论教员、组织员等职务除上述条件外,应当具有从事相应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2、中层干部任职资格:提任中层干部应当是单位主要工作骨干,具有二年以上工龄;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内设机构中层干部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党群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务。其任职资格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的实施意见》(丹发[2002]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公检法机关设置正副局级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

正副局级审判员的资格条件:取得审判员资格一年以上;担任内设庭、室、队和基层人民法庭正职一年以上或副职三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工龄20年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可明确为副局级审判员。在副局级职位上工作满三年,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明确为正局级审判员。

正副局级检察员的资格条件:取得检察员资格一年以上;担任内设机构正职一年以上或副职三年以上;从事检察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工龄20年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可明确为副局级检察员。在副局级职位上工作满三年,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明确为正局级检察员。

正副局级侦察员的资格条件:任副局长、副政委一年以上,或任科、所、队正职三年以上,从事公安工作20年以上或连续工龄3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的,可明确为正局级侦察员。担任科、所、队正职一年以上;担任科、所、队副职三年以上;从事公安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工龄2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荣立二等功以上荣誉、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可明确为副局级侦察员。

四、干部职数管理

干部任免和调配要严格执行编制和职数管理规定,按照丹发(2001)21号、(2002)10号文件要求和机关“三定”方案设置的领导、内设机构职位和职数配备。不得超职数配备,不得随意增设职位。副局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检察院、法院局级干部职数的配备按照中办发[1985]47号文件规定,按局级干部与局级以下干部之比1:2、正局级干部与副局级干部之比1:3的比例配备;公安局局级干部职数配备比照中办发(1985)47号文件执行。其中:局级干部与工作人员之比1:5、正局级干部与副局级干部之比1:4的比例配备。党委部门的非领导职数按照中组部[1997]17号文件规定,按照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配备;政府机关非领导职数的配备要按照国务院[1993]78号文件规定,按照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配备;工会主席、“三总师”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职位进行配备,“三定”方案没有规定的,不得增设。其他非领导职位,各单位不得随意增设。

五、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审批,做到执行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干部任免的主要程序是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考察,征求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意见,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讨论决定。

1、事前沟通。市委和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任免呈报前,应按照丹组(2002)37号文件《关于呈报市管干部事前沟通的意见》规定,实行事前沟通,其中,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的任免要事先向市纪委沟通。

2、民主推荐。基本程序是: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空缺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人数和有关要求;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主持,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按《条例》规定的范围执行,民主推荐票达不到40%的,原则上不能列为考察对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以书面形式推荐,并负责地写出署名材料和填写《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登记表》,若所推荐人选在民主推荐中得到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2、干部考察。基本程序是:组织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实行考察预告,实施考察,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交换意见,提出任用建议,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组必须由二人以上组成,实行考察责任制。

3、酝酿。各类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成员中进行,属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应当征求所在机关党委的意见和分管领导的意见。纪检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统战、武装干部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本级党组织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乡镇办事处和市直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在决定前应当征求市委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在讨论决定时,先由分管干部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领导成员到会,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织指定专人谈话。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一般由组织、人事干部记录),要有专门的记录本,记录要详细,记录本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5、任前公示。市委常委会决定提拔任用的干部,一般都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试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市委组织部或机关党委进行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六、纪律和监督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约和监督。各级党组织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条例》规定办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市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纪检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4篇:干部任免考察材料范文

干部档案审核的一般方法是:先依据最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履历表》,作为现在工作中使用的干部相关信息,再到涉及该信息的材料中反查核对,比照最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履历表》的信息是否与材料的记载一致,不一致要做好记录并作核实处理,差缺的材料要进行补充。

一般应重点审核干部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和家庭情况等信息。“三龄”即干部的出生日期、入党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两历”即干部的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一身份”即干部身份。具体审核方法如下:

出生日期的认定以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要查找相关材料(原始户籍材料和亲属材料)予以印证。

重点审核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是否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一致。

出生日期记载前后是否一致的界定:

1.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的记载时间一致,且大部分主要材料均一致,则该档案的出生日期不存在问题;

2.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日期不一致,且无相应的认定材料或有认定材料但没有更早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档案材料或原始户籍材料)作依据,该档案中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的出生日期存在问题,须进行相应记录及整改。

1.比对信息

首先详细审核档案材料记载的下述三个材料的出生日期,并判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其他主要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是否一致。

(1)最早形成材料记载出生日期; 注:根据档案目录中材料形成时间,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毕业生登记表、入学(入伍、招工)政审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2)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中记载的出生日期;

(3)《公务员登记表》、最新《干部履历表》和《军人身份证号登记表》填写的身份证号中记载的出生日期。

2.涉嫌造假

出生日期涉嫌涂改造假主要指涉嫌涂改最早形成材料的出生日期等情况;出生日期涉嫌材料造假主要指涉嫌伪造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形成材料等情况。 可通过逻辑推算进行初步判断:

(1)根据记载推算上学、参加工作、入党年龄等是否合理,并进行判断,如按照《》规定入党时要年满18周岁。

(2)根据家庭成员年龄推算其年龄是否合理,即对档案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互相比对印证,如根据《干部履历表》、自传、政审材料、《入团志愿书》、任免表等材料中填写的家庭成员年龄,推算其出生日期是否合理。

3.有认定情况的审核

档案中如有关于出生日期的相关认定材料,需对下列情况进行判断:

(1)认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2)认定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①档案第5类中须有以下材料: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报告;原始户籍内册、登记卡片、出生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

②2006年10月以后,档案第5类中须有组织认定和相关证明材料。

(3)认定结果是否使用

出生日期认定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涉及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是否使用了认定结果。

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又没有其他认定材料的,以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出生日期进行认定,并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整改(如出据相关的认定材料),必要时应重新制作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涉及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必须使用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若有符合规定的认定,则用认定的出生日期。

(五)对出生日期审核应特别强调以下三点:

1.组织认定时间若与干部档案中最早记载的时间不一致,必须要有更早于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档案材料或原始户籍材料)作依据,没有依据的组织认定无效。

2.组织上认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以本人档案或户籍档案的最早记载为依据,而不是以身份证为依据。

3.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期间认定出生日期的,如符合中组部有关政策规定,且依据充分的,该认定有效;否则,应重新予以认定。

(一)认定依据

参加工作时间以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为依据。

(二)审核要点

重点审核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是否一致。

参加工作时间前后是否一致的界定:

1.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一致且档案中其他主要材料的工作时间也一致,该档案中的工作时间不存在问题;

2.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不一致,且无相应证明材料的,该档案中的参加工作时间前后不一致,须进行整改。

(三)审核程序

1.确认材料齐全、制作规范

参加工作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如职工登记表、招生(入伍、招工)政审材料、知青上山下乡证明、录(聘)用审批(备案)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等。

2.比对信息

判断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和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是否一致。

须详细审核以下材料中记载的信息:

(1)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

(2)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

3.涉嫌造假

主要指是否涂改档案材料中的参加工作时间,是否有虚假的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

4.有认定情况的审核

档案中如有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相关认定材料时审核:

(1)认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要注意有无组织批复。凡更改参加工作时间而没有组织批复的,不予承认。

(2)认定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有的干部因为有“上山下乡”、“”延迟分配等经历,申请更改参加工作时间须经组织批准。认定材料一般包括个人申请、组织调查、有关证明、组织批复等。

(四)问题处理建议

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不一致,且无相应的认定材料的,应以档案中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为依据。并对相关

信息进行整改,必要时应重新制作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工资审批表等材料必须使用认定后的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以入党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为依据,《入党志愿书》是证明党员身份和党员入党时间的重要材料。

主要审核《入党志愿书》中入党时间记载是否与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中信息一致。

入党时间前后不一致的界定:

1.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与《入党志愿书》的入党时间记载一致,且与档案中其他主要材料记载一致,该档案中的入党时间不存在问题;

2.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与《入党志愿书》的入党时间记载不一致,须进行整改。

1.确认材料齐全、制作规范

查看六类中《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985年《党员登记表》、1990年《党员登记表》等材料是否齐全。 注:1985年以前入党的须有1985年《党员登记表》,预备党员不填写。参加过1990年党员登记的还须有1990年《党员登记表》,若单位未组织1990年党员登记的,须有相关证明。

2.比对信息

须详细审核档案中记载的入党时间,并判断下列两个时间是否一致。

(1)《入党志愿书》中记载的入党时间;

(2)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中记载的入党时间。 在我党的不同历史时期,党员入党时间的计算方法各有不同,具体如下:

①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②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

③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

④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 注:若上级党委审批时明确具体入党时间的,则以该时间为准。

3.涉嫌造假

主要指入党材料造假。要注意查看《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等入党材料是否真实,与档案中其他材料记载是否一致,注意分析各时间信息的逻辑关系。

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入党志愿书》的入党时间记载不一致的,须以《入党志愿书》记载的时间为准,对入党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须对相关信息进行整改。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必需使用《入党志愿书》中记载的入党时间,若缺少《入党志愿书》的,须按规定重新填写归档,填写的个人情况截止至重新填写之日,同时须有组织的相关证明材料。

加入派的,需有加入派的材料。加入派时间以材料为准。 派的党员身份及入党时间的确定要按照该党派相应的章程来确定。其中,民革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民进、民建、民盟、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入党(会、盟、社)时间为地市级以上组织批准之日;台盟入盟时间为省级以上组织批准之日。档案中须有相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一)认定依据

学历学位以反映学历、学位的材料为依据,均归在干部档案第四类。

(二)审核要点

重点审核最高学历学位材料是否齐全,该学历学位国家是否认可,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中的学历学位信息是否一致。 学历学位信息的确认:

1.该档案中最高学历学位是国家认可的。

(1)材料齐全且与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一致,该档案中学历学位记载无问题。

(2)材料不齐全时存在问题,须补齐学历学位材料。

2.该档案中最高学历学位国家不认可,则以档案中可认定的下一级学历为最高学历。

(三)审核程序

1.确认材料齐全、制作规范

(1)常见学历学位材料须齐全

①中专:中专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和毕业生登记表。

②专科:高校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和毕业生登记表。

③本科:高校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和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④硕士研究生: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和授予硕士学位决定。 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有专家推荐表。 专业硕士应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硕士学位审批材料。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没有学历),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学位的材料,还须有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通知单)复印件。具体来说,除必须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外,1996年开始一般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1998年开始一般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⑤博士研究生:专家推荐书(2份)、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决定。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没有学历),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博士学位的材料。

(2)特殊情况

①大学普通班: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

②国(境)外学历学位:国(境)外学校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制件、学习成绩单,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习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

③党校学历: 大专、大学:学员成绩表、毕业学员(登记)鉴定表或学历证明。 党校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考核登记表、在职研究生班毕业学员登记表。中央党校研究生一般有毕业论文评审答辩情况表、毕业学员政治思想情况评鉴表和学员党性锻炼小结。

2.其它情况

根据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记载,按全日制和在职分别审核,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

)党校学习取得学历学位。分为两类,一类为国民教育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经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学习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学位,填入“全日制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指除国民教育学历外由党校按照有关规定,经考试录取后在党校学习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采取写实的办法,如在职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函授本科”、“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或“XX省(区、市)委党校函授本科”、“XX省(区、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等,填入“在职教育”栏。(2)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管理干部学院等)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形式取得的学历,在填写学历时应具体写明,如“电大本(专)科毕业”、“自学高考大专毕业”等。

(3)干部专修科学历。干部专修科学制二至三年,属于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教育学历。此类学历可以认定为大专学历,填入“全日制教育”栏。

(4)大学普通班学历。指1970年至1976年经推荐选拔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学生,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学历一般填为“大学普通班”。 注:博士后不是学历学位。

3.涉嫌造假 主要指学历学位材料造假、上学经历造假等情况。

(1)档案材料鉴别

通过审核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生鉴定等材料,结合干部简历、学习时间、学习内容等信息判断学历学位是否真实准确。

(2)进一步查实 如存疑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鉴别:

①查学校名录。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编写的《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咨询手册》,分历史阶段分别列举了国内所有高校的名录,可查核发证学校是否属实。

②查证书式样。普通高等教育自1994年到2000年,成人高等教育自1993年到2000年使用的学历证书均为教育部统一印制,可照此查对。

③网上查询。2001年起,全国实行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可直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查询。

④到毕业院校进行查证。

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对境外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可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四)问题处理建议

审核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学历学位材料中记载的国家认可的最高学历学位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审核认定相关信息后进行整改,必要时应重新制作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必须使用经认定的学历学位信息。

工作经历以反映工作经历的材料为依据,主要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等。

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简历作为现使用的信息逐一进行倒查,反查各类材料一一印证干部的每段经历。重点审核每一次职务变动是否均有《干部任免审批表》,提任的是否有考察材料,任免职时间是否正确,经历时间是否衔接。 特别注意:

1.1997年以来任副科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必须要有;

2.提任职务的要有考察材料。

1.根据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审核干部任职经历,查看《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是否齐全。判断其职务晋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属于破格提拔。

2.涉嫌造假。根据履历、自传、学历学位、工资、任免等材料综合判断干部工作经历是否真实,有无造假嫌疑。

1.1997年以后任副科以上职务的必须要有《干部任免审批表》,如因年代久远无法找到的可用任免通知或党组会议纪要代替。

2.任免材料中的“德才表现”可视为考察材料。

3.简历的时间前后要衔接,如1999.01-2001.02,2001.02-2004.05,不得空段。

4.工作经历信息有出入的须进行整改,必要时应重新制作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须使用认定后的工作经历。

(一)认定依据

干部身份以进入干部队伍的相应材料为依据,包含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聘用制干部的材料。

(二)审核要点

重点审核转干、录干、聘用制干部的审批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聘用干部审批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续、转聘。

(三)审核程序

进入干部队伍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材料。

1.直接就业:报到(派遣)证、转正定级审批表。

2.工人转干:转干审批表、以工代干审批表。

3.干部:战士提干审批表、军校学员转正定级审批表、转业审批表。

4.公务员:《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5.外部调任:须有相应的调动审批材料,2008年3月以后从其他单位调任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的须有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四)问题处理建议

若无转干、录干、聘用制干部的材料,需由单位作出说明并加盖组织印章;若材料存在疑问,应查找批准单位的批复文件或其他依据材料核对。

(一)认定依据

干部档案中记载干部家庭情况的材料比较多,主要包括第一类中的履历材料,第二类的自传,第五类中的政审材料,第六类中的《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和《党员登记表》,第九类中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初次出国审批表》,第十类中的相关材料等。

(二)审核要点

重点审核《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等材料。审核家庭信息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家庭情况记载是否存在问题的界定:

1.若档案材料记载的家庭信息符合实际情况,该档案的家庭情况记载不存在问题;

2.若档案材料记载的家庭信息不符合实际情况,或干部最新的家庭信息在档案中没有反映,则该档案的家庭情况记载存在问题,须进行整改。

(三)问题处理建议

重点核实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反映的家庭情况是否符合当时实际。当干部重新组建家庭时,最新的家庭情况应在档案中反映。

八、干部履历表

199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中央组织部制发的1988年版和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有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对缺少此类材料的要按以下方法处理:

1.没有相应的1988年版、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要尽量查找收集;

2.1988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可以不再补充填写;

3.缺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的,必须及时填写(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也必须补充填写)。 补填1999年版的《干部履历表》以干部填写时的情况逐项填写。《干部履历表》所填信息应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必须有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印章。

第5篇:干部任免考察材料范文

一、任职资格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中专;

2、晋升副股级的,一般应参加工作两年以上;晋升正股级的,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3、符合任职回避和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

4、干部身份;

5、身体健康。

二、选拔任用方式及工作程序

(一)实行委任制

1、确定拟调整配备职位

公司党委(党组)管理的股级职位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由党委(党组)召开会议,讨论是否需要补充或调整,对拟调整补充的职位,由党委(党组)以正式文件呈报人事(组织)部,文件中要写明拟调整补充职位的名称、规格、股室现有人员及拟调整人选基本情况等,经人事(或组织)部审查同意后,组织民主推荐。

2、确定考核对象

(1)民主推荐。由公司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是本公司的全体干部和所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方可开会。民主推荐会上必须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独立填写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2)会议酝酿。召开公司党委(党组)会议,公布民主推荐结果,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依据民主推荐结果、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遇两个以上人选推荐票数接近且都适合拟任职位要求,可考虑一并做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率低于50%的一般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1)组织考察组。考察工作由公司党委(党组)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组长应由公司党委(党组)成员担任,考察组成员一般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干部担任。

(2)个别谈话。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详细了解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考察中个别谈话对象范围是:拟提拔人选为某股室工作人员的,一般为该股室分管领导、部门中层干部或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在股室的成员;拟提拔人选为基层部门工作人员的,一般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相关科室人员。10人以下股室要扩大到全体人员。

(3)综合汇总。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干部考察材料主要包括自然情况、德才表现、存在的问题、民主推荐结果、考察组意见五方面内容。

4、集体研究

(1)召开公司党委(党组)会议。党委(党组)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时间要提前一天报公司人事(组织)部,并就人事(组织)部门同志是否列席会议进行沟通。会议由公司党委(党组)书记主持。听取考察组关于干部考察情况和调整意见的汇报。

(2)酝酿和表决。公司党委(党组)委员(成员)要依据民主推荐结果、考察情况、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在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因故缺席的成员不另行投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填票。拟提拔人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成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集体研究干部的过程和表决结果,要如实记入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簿。

5、任前公示

按照公示制的规定,对拟提拔人选集体研究并初步确定后,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的内容为:拟提拔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和拟任职务等。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所在股室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公示结束,党委(党组)根据公示的结果,作出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或决定。

6、任职和审批备案

对决定任免的干部,公司党委(党组)书记或主管副书记要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同时以公司党委(党组)文件行文任免。

需留存备案的材料:呈报文件、民主推荐票、谈话记录、干部考察材料、公示单及其它有关材料。

需呈报人事(组织)部审批备案的材料:干部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组织部在干部任免审批表上盖报审章。对于已任职的工人股级干部进行调整时可以备案。

7、试用期

按照试用期制规定,新提拔股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干部本人写出述职报告,党委(党组)进行考核。对胜任的履行正式任职手续;对不胜任的免除其试任职务。

(二)实行竞争上岗制

1、对于公司暂时没有配备干部的副科级岗位,各股室党委(党组)安排股级负责人上岗时,必须事先与人事(组织)部沟通,得到允许,方可实行竞争上岗。对于股级班子成员或组织、人事、纪检、财务等重要股级岗位出现空缺时,也必须事先与人事(组织)部沟通,得到允许后,再通过竞争上岗进行配备。未经公司人事(组织)部审查批准,公司党委(党组)自行任命或自行组织竞争上岗的股级干部不予承认。

2、对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上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参加竞争上岗。

3、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公司机关内部进行。对专业性较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股级干部岗位,经公司人事(组织)部批准,可面向本系统或跨部门确定竞争上岗人选。

4、竞争上岗严格按照上级编委核定的股级干部职数、职务名称进行,各部门、股室制定竞争上岗方案,充分征求干部、职工意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报人事(组织)部审批后实施。实施过程中要请人事(组织)部干部现场监督指导。竞争上岗结束后报人事(组织)部审查备案。

(三)实行交流轮岗制

1、正股级或副股级的单位或股室负责人,原则上任满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交流轮岗,任满8年必须交流轮岗。

2、交流轮岗时要认真执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对专业性强、上级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岗位,不宜交流轮岗的,可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并报人事(组织)部。

三、机构核定和职数控制

严格按照上级编委批准的职位任用干部。由于职能和业务量发生变化需增设机构的,由公司向上级编委打报告申请核定机构。待上级编委批准后,方可配备股级干部。

股级单位(股室)领导职数,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股级单位(股室)3人以下配备1职;4至7人配备2职(一正一副);8人以上配备3职(一正二副)。股级领导职数的配备按各单位实际在岗人数核定。对原超职数配备的股级干部应逐渐消化,出现空职不得重新配备。

四、年度考核

公司党委(党组)要强化对股级干部的日常管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年度考评办法,年末集中对股级干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应包括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综合评定、党委研究、结果反馈五个基本环节。

五、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4、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5、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6、不准拒不执行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7、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9、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整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10、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11、实行离任审计制度。有经营自、有直接经济行为的股级单位的正职离任时,其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2、借调人员不准在借调单位任职。

公司党委(党组)坚持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公司人事(组织)部将对各党委(党组)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一经查实,即责令予以纠正,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六、附则

第6篇:干部任免考察材料范文

社会主义历程的实践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不仅要有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而且要有正确的组织路线。《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党的组织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工作丰富的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了党的三代领导集体科学的用人思想。它所规定的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为我们选好人、用好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可以说是否不折不扣地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精神和要求选任干部,是检验各级党委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干部路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各级党委作风和形象的重要标志。只有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才能切实把人看准、选准、用准,为党的事业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级党委(党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了一大批优秀干部,使领导干部队伍的结构有了较大改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从总体上保持了新老干部合作与交替的格局,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对《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开展得不够平衡,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不够严肃认真的问题,选拔干部失察失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仍然是个薄弱环节。为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效监督机制,五河县委组织部成立了调研组,制定了调研方案,下发了调研问卷,并通过座谈会、个别访谈、查询资料和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研究和探索。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干部任用条例》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与时俱进的产物,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在新的形势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以《干部任用条例》为武器,强化监督措施,切实提高干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一、关口前移,强化任前监督

要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从源头上防止干部选用上的不正之风,必须树立起全过程监督的意识,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系统工程,要防止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就要从干部选拔过程的若干环节入手,抓好任前监督,突出把好“五关”:一要把好学习关。学习《干部任用条例》是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学习好、领会好,贯彻落实才会坚决,严格执行才会自觉,干部监督工作才能落到实处,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强化任前监督首先要在学习《干部任用条例》上下功夫,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好《干部任用条例》。首先,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没有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就不会有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意识,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就难免会有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甚至出现用人不当和用人失误的现象。因此,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好《干部任用条例》,掌握《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内容,熟悉干部任用工作的原则、标准和程序,以作出正确的干部工作决策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其次,组织人事干部要认真学。组织人事部门所担负的干部工作职责及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组织人事干部必须对《干部任用条例》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更全面的把握。如果不深入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任用条例》仅仅满足于一知半解,就不可能给党委当好选人用人上的参谋。因此,组织部门必须把学习《干部任用条例》作为组织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共同研究探讨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具体措施。每一位组织人事干部,不仅要牢记《干部任用条例》的条文,精通《干部任用条例》的内容,而且要领会其精神实质,把握深层次问题。第三,人民群众要了解。人民群众对干部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只有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了解了《干部任用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具体内容,才能使他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有效监督。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设讲座、开展知识竞赛以及在新闻媒体开办专栏等形式,形成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良好氛围,奠定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社会基础。二要把好标准关。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明确的任职资格、条件严格选拔任用干部,始终坚持标准不走样,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决防止和纠正重才轻德的现象。三要把好程序关。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做到“五不”,即未经民主推荐的人选,组织人事部门不列为考察对象;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的人选,党委(党组)不讨论;呈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上级组织部门不研究;常委会没有2/3以上成员到会的,不研究干部任免问题;常委会表决时未获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不通过。四要把好材料关。建立健全干部任免材料审查把关制度。对报来的干部人事任免材料必须具备“七要素”,即任免理由、职数情况、民主推荐结果、是否经过相应院校培训、是否有在基层两年以上锻炼的经历、分管领导意见、党委(党组)讨论意见。对报送的材料严格按照这一要求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该补办的补办,该退回的退回。五要把好公示关。“官之贤否,问之于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怎么样、能力水平如何、政绩突出不突出,群众心中有杆秤,《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对提拔的干部进行任前公示,先让群众审一审,这是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方式之一。

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监督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监督工作,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要保证这项工作取得实效,不仅要明确干部部门的责任,还要明确监督部门的责任,双管齐下,互相约束,强化责任监督。《干部任用条例》对于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以及责任追究都作了明确规定。强化干部监督必须以此为依据,根据不同的责任主体,认真完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重要环节的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纪律规定,把责任追究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

一是实行推荐干部责任制。选拔任用干部,首先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对象,这是选拔任用干部的第一关,又是做好整个干部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明确责任。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民主推荐干部责任的主体是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党委(党组)组织的民主推荐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参与指导下级党委(党组)民主推荐的负连带责任;负责组织、监票、计票的负主要责任;党组织推荐干部,责任主体是推荐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其主要责任是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推荐情况,对民主推荐、班子集体研究和推荐结果全过程负责。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责任主体是推荐者本人,必须写出署名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对领导干部个人或单位推荐的人经考察发现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推荐人或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民主推荐的组织者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办事,不向上级党委如实汇报推荐情况,或者向外泄露推荐情况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用人失实失误的,要依照《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二是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考察是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的全面了解,这对选准用好干部起着关键作用。考察不准必然造成用人失误。因此,必须进一步落实考察责任制,建立严格的干部考察登记制度,对每次考察工作的情况如考察人员姓名、考察时间、谈话人数和名单、考察结果、有无需要特别说明的重大问题等都要记录在《干部考察登记表》上;考察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循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遵守干部考察保密纪律;考察材料要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优缺点,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考察工作负领导责任;部长办公会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应对其结果负责;考察组执行考察任务,考察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考察对象作客观公正的评价,负责地写出署名考察材料,如实向派出部门汇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如实向考察组反映情况,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因考察失实而导致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考察组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纪检、监察、审计、计生等审查部门要对考察对象在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计划生育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有关结论要出具有效证明或写出审查材料,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要追究责任。

三是实行决定任免干部责任制。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这是干部任免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责任主体是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书记办公会主要责任是对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前的程序和资格把关。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人员要认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各自分工所掌握的情况,认真负责地对任免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自己分管系统或单位的干部的问题不了解者应视为失职,知情不报或有隐瞒者应以渎职论处。对任免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要暂缓作出决定。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是表示同意提拔的,都应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加科学和准确,更好地体现民主和民意。

四是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干部任用条例》对党委(党组)赋予了干部任免权,也赋予了监督的义务,它明确了党委(党组)及其领导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监督检查所在地区或部门、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落实所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具体监督工作的监督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与监督权相一致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地抓好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责任的落实,对于疏于管理、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或检查不严格,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纠正,甚至发现下级部门有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任干部的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查案不深,处理不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部门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强化一把手监督

一把手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在用人问题上有很大的发言权,对管理权限内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起着关键作用。加强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既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一把手能否按《干部任用条例》正确行使用人权,不仅关系到干部能否选得准,用得好,而且关系到用人导向,影响一个地区或部门干部工作的风气,因此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重中之重是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第一,上级一把手应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一把手位高权重,要监督其选人用人问题难度大、责任重,应当采取一把手监督一把手的办法,以权制权。一把手抓好干部选用监督是《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而对下一级一把手的监督既是对工作负责的需要,又是关心爱护的体现。要把监督一把手行使用人权问题作为监督的主要内容,作为抓下一级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定期不定期地找一把手开展有针对性地谈心活动,及时提醒、打招呼、敲警钟。防止因用人问题影响班子团结、影响发展大局。特别是对有群众反映的一把手更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诚恳地指出问题,帮助吸取教训,防止用人不正之风的出现。

第二,要健全一把手的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从推荐、考察、决定任免等重要环节上明确一把手的权力与责任,要建立健全有关一把手用人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使之经常性、制度化;纪检和组织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一把手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专项检查,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是否按程序办事、是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否带头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十不准”纪律、是否带头发扬民主选拔任用干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要充分发挥班子内部的监督作用。一把手与班子成员一起共事、一起工作,相互间比较熟悉、比较了解,对一把手行使用人权存在的问题最先知道、比较清楚。必须发挥班子内部的监督作用,大力倡导民主氛围,建立健全班子议事规则和民主决策的科学机制,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实行票决制,使每位班子成员都能按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坚决反对和防止一把手个人说了算,更不能搞临时动议,不能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切实增强内部监督的效果。

第四,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群众监督是最有力的监督,必须进一步扩大民主,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要经常公开举报电话、开通网站,积极接受并认真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问题,要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继承的基础上大胆创新,继续实行和完善任前公示制、干部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和考察结果通报制,加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的力度,探索“直选”、“双推双考”等形式从制度上规范和约束一把手在任免干部过程中的决策权和“影响力”。

四、搞好检查,强化职能监督

开展《干部任用条例》监督检查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结、指导和纠错过程。为了强化这一职能,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3年6月颁布实行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监督检查办法》具体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原则、对象和内容、检查方式,并强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纪律和责任。实践证明,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有效办法,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为了使《监督检查办法》得到切实的贯彻和落实,必须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检查制度,强化监督效能。

一要提高干部监督队伍的素质。要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保证监督的时效性和超前性,就必须提高干部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要用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他们的头脑,时刻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经得起考验、挡得住诱惑。要努力学好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各种相关的法律知识,精通党纪政纪法规;要系统学习好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尤其要学习好、领会好《干部任用条例》,掌握熟悉内容,切实成为干部监督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加强纪律作风素质的培养,恪尽职守,公正廉明,依章办事,不徇私情,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反对弄虚作假、言行不一;坚持和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反对好人主义、阿谀奉承,坚持和发扬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作风,反对、敷衍塞责,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受得住“委屈”,把得住“原则”,永远保持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

第7篇:干部任免考察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考察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察工作,是指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公正评价的过程,考察结果作为对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教育和管理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下列情况必须对干部进行考察:

(一)干部选拔任用(提职、提级);

(二)列为各级后备干部;

(三)外地区、外单位干部引进;

(四)其他需要考察的事项。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委及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党委(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政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各区级机关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对干部的考察。

区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对干部的考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察机关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考察机关,是指我区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考察工作。

第七条对双重管理的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实施考察工作。

第八条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需要时,考察机关可以借调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考察组的工作。

考察组成员如与考察对象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考察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

(三)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考察组负责人及考察人员的职责:

(一)根据考察方案,认真组织考察,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考察方案,应报经考察机关同意;

(二)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开展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并对有关内容作翔实记录;

(三)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汇报考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对无法调查核实的要说明原因;

(四)全面客观地分析考察情况,经考察组集体研究形成考察结论;

(五)认真撰写考察材料并签署考察人员姓名,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

第十一条考察机关应加强与纪检(监察)、政法、、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干部考察工作的合力。

第三章考察内容

第十二条干部考察内容的确定应当坚持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客观全面、强调实绩的原则,体现出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十三条干部考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包括考察干部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以及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的表现情况等。重点考察干部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和干部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的表现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包括考察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等。重点考察干部处理复杂问题、解决突出矛盾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还要重点考察其是否具备超前一步谋划全局的战略思维和眼光,以及把好方向、出好思路、抓好大事、带好队伍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包括考察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以及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等。重点考察干部是否具有团结协作、规范办事、服务群众、不事张扬的作风。

(四)工作实绩。具体考察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成绩等。重点考察干部近年来的年度考核情况以及取得的创新性工作成果。

(五)廉洁自律。包括考察干部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重点考察干部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情况。对拟选拔任用为处级领导干部的人选,还应重点考察执行领导干部不得的“三条高压线”,以及中央提出的“五个不许”的情况。

第十四条各级考察机关可根据考察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明确考察重点,细化考察内容。

第四章考察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实施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六)撰写考察材料,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

第十六条考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考察要求、时间安排、考察组组成、考察范围、考察方法和步骤等。

第十七条考察前,至少提前一天对考察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预告。预告内容一般包括:考察对象姓名、现任职务、考察对象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部门、联系方式及监督电话等。

考察预告一般在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工作单位采取张榜公告、会议公布或在一定范围内传阅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考察组根据需要一般采取下列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一)个别谈话。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上级、同级、下级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大代表和党外干部代表;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参加个别谈话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15人以下的单位,应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二)发放征求意见表和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和民主测评,一般采取无记名填写征求意见表和民主测评表的方式进行。征求意见表和民主测评表由考察机关制定,由考察组负责回收并统计。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30人以下的单位,应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三)查阅资料。查阅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年度考核及以往的考察情况、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培训锻炼情况、奖惩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核实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四)实地考察。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察对象的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还可以对考察对象进行家访或到考察对象居住地、曾经工作过的单位进行走访和考察,全方位了解考察对象的生活圈、社交圈等社会生活情况。

(五)专项调查。对一些干部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必要时可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察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六)同考察对象面谈。了解干部具备的政治理论素养、对岗位的认识和理解、工作思路和观念、自身存在的优势和不足等情况。

第五章考察材料

第十九条考察材料是指考察组在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形成的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表现的综合材料。

第二十条干部考察材料一般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一条撰写干部考察材料要体现以下四方面要求:

(一)材料要“实”:手法写实,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用具体事件来进行描述;

(二)材料要“像”:要抓住考察对象的本质特征,写出特点,材料描述的干部要像考察对象本人,避免千人一面;

(三)材料要“准”:引用的数字、事例要有依据,准确无误,恰如其分地评价干部;

(四)材料要“精”:要突出重点,言简意赅,挖掘典型事例,避免罗列数字和事例,材料的篇幅一般在1500字左右。

第二十二条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及时建立考察工作档案,由考察机关负责管理。考察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干部考察工作表,考察预告,干部基本信息表,参加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名单,征求意见和测评情况,个别谈话名单,谈话记录,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考察材料,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察机关应加强对考察工作的领导,对考察严重失实、失真,造成用人失误和不良影响的,应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考察机关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实施考察工作;

(二)不准授意或暗示考察组成员违背事实真相,改变考察结论;

(三)不准在重大问题未经核实之前,急于对考察对象作出考察结论,并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负责人和考察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察之机接受吃请、收受馈赠或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察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第二十五条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考察对象及有关人员要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客观反映有关情况,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向考察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防碍考察工作;

(二)不准弄虚作假,向考察组提供虚假情况和数据,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重要问题;

(三)不准借机对考察对象进行诬陷、诽谤;

(四)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实行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施考察或违反考察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宣布考察无效。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各部门、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下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党委(党工委、党组)要支持、督促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考察的有关干部人选,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一律不予讨论。

第七章附则

第8篇:干部任免考察材料范文

一、提高综合素质,为写好干部考察材料把好“关口”

作为具体负责干部考察工作的组织部门,要认真组织考察人员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充分认识提高干部考察材料质量的重要性,努力使考察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组织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把考察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到考察的每个环节和每个考察参与者身上。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既能有效的避免用人失误,又能提高干部考察水平,也能促进干部考察材料写作质量的提高。对在干部考察中认真负责、识人准确、撰写材料质量较高的同志,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业务能力较弱、是非判断不清、考察不准或不敢坚持原则讲真话的,要及时取消其考察资格;对因责任心不强而导致考察失实,甚至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考察人和考察组负责人的责任。组织部门也可以通过考试,在考察队伍中试行发放考察资格证书,增强考察者的压力和责任感,促使考察者严明考察工作纪律,努力钻研考察业务,提高知人识人能力和考察材料写作质量,不断促进干部考察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认真组织谈话,为写好干部考察材料备足“原料”

要为写好干部考察材料备足“原料”,考察者在考察中还要注意提高谈话质量。干部考察中的谈话,是干部考察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谈话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考察材料撰写的质量。首先,要精心准备,做好考察谈话前的准备工作。谈话准备从哪几个方面着手,要拟好初步谈话提纲,而不能想到什么就问什么,没有针对性。其次,要讲究谈话艺术,注意考察谈话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考察者采用的是漫谈法,对被谈话对象说明一下考察的目的,让其围绕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几个方面展开。如果不能从中了解有关信息,就可采用提问法,即简单地提出问题,让对方回答,这种方法比较具有针对性。还可采用征询意见法,即就某些问题征求对方意见。要使谈话取得较好的效果,在谈话中,不管对领导者还是一般群众,考察者一定要谦虚谨慎,不可摆架子。这样,就能使谈话对象能放开手脚,与谈话对象拉近距离,提高谈话效果。在谈话过程中,考察者一定要耐心地听,认真地记。有的谈话者很健谈,谈起来滔滔不绝,这就要求谈话者要适当地引导,尽快获取较多的有效信息。

三、写实写准写好,把考察材料写出特色

考察材料要体现每个被考察者的特点,考察者要注意将考察材料写实。要写实考察材料,考察者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公道正派的作风。所表述的事实,有就是有,无就是无,要把成绩写实,不要人为的拔高被考察者的优点。对缺点不能含糊其辞,大众化。对优缺点的表述要准确,定性要客观、适度,考察材料要体现出干部的个性特征。同时,还要注意将座谈中的一些原话、观点适当引用到考察材料中。

第9篇:干部任免考察材料范文

一、满试用期干部的考察时间及依据

1、考察时间。拟对满试用期的干部每年分2-3次集中进行考察考核,对经考察合格、符合任职条件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2、考察依据。对满试用期干部的考察与考核,对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为主要依据。

3、考察不合格的认定。满试用期的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一是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二是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三是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四是有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五是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六是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七是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群众反映较大,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八是因其他原因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满试用期干部考察的程序及步骤

1、个人总结。已满试用期的干部要对试用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如实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经单位“一把手”审核签字后,上报县委组织部干部一科。

2、组织考察。对满试用期的干部由干部一科制定考察计划,组织考察组到干部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考察以座谈为主,座谈范围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所分管股室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3、考察鉴定。一是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单位“一把手”代表班子在《满试用期干部任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由考察组带回。二是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结合干部本人的试用期工作总结,负责地在《满试用期干部任职审批表》上写出简要考察材料,对被考察者据实做出鉴定,并署名负责。

三、满试用期干部正式任职应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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