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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自评报告精选(九篇)

工程自评报告

第1篇:工程自评报告范文

工程训练中心金工实习优质课程自评报告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总结 一.本课程的目标、性质金工实习是一门实践性的技术基础课,是全校各专业学生学习《工程材料及机械制造基础》和机械类院系学生〈综合创新实习〉等课程必不可少的先修课。是机械类实践课程三个层次(认识实习、金工实习、综合创新实习)中的第二个层次,也是实习时间最长、学生人数最多的基本实践环节。本课程的目标是:1. 了解现代机械制造工业的生产方式和工艺过程。熟悉工程材料主要成形方法和主要机械加工方法及其所用主要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典型结构、工夹量具的使用以及安全操作技术。了解机械制造工艺知识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机械制造中的应用。2. 在工程材料主要成形加工方法和主要机械加工方法上,具有初步的独立操作技能。3. 在了解、熟悉和掌握一定的工程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过程中,培养、提高和加强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4.进行思想作风教育,培养和锻炼劳动观点、质量和经济观念,强化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技术规则和爱护国家财产的自觉性,提高学生整体综合素质。 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1. 转变教学思想,注重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教育目标的变化:在金工实习中过去那种只注重基本技能训练的教学思想已不能适应当今形式的发展需要,应该着重转变为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创新意和增强工程实践能力为培养目标。金工实习对学生工程素质和工程能力的培养起着综合训练的作用,使学生不但要掌握各工种的应知应会要求,还要建立起较完整的系统概念,既要要求学生学习各工种的基本工艺知识、了解设备原理和工作过程,又要加强实践动手能力的训练,并具有运用所学工艺知识,初步分析解决简单工艺问题的能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① 将装配实习改造成具有综合性、总结性实习,即在装配实习中,结合空气压缩机产品,将各工种的实习内容如工程材料、表面保护、热处理、车工、铣工、钳工、磨工、铸造、锻压、焊接等串联起来,使学生对机械产品的各个加工环节有一个整体的认识。② 又如,结合制作榔头,将下料、铣工、磨工、钳工、热处理、表面保护等各工种连接起来,使学生了解了各工种的先后顺序和作用。③ 在线切割中,产品设计、将计算机绘图、修改编程、加工制造、清晰、塑封等环节连接起来,使学生对产品的生产的全过程有一个直观的认识。④ 引入北航海尔最新CAD/CAM软件,改变了过去单纯手工编程的历史,使学生不但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先进的产品设计和绘图工具,也能有较多时间来设计和动手操作设备。⑤ 在整个实习过程中,对学生的纪律要求非常严格,制订了学生实习守则,同时加强对填写实习报告、清理机床场地、遵守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要求,对学生的综合工程素质培养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⑥ 将学生加工产品的打分标准公布出来(印在实习报告之中),使学生对自己的产品的得分有明

第2篇:工程自评报告范文

编制:

审核:

批准: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清核电项目部

一、工程概况

福清核电模拟体厂房土建及外装修工程位于培训楼和公安楼之间,厂房主要用于福清核电“华龙一号”及1一4号机组相关培训工作,模拟体厂房为四层建筑,建筑高度30.3米,占地占地面积:3505.85 ㎡ ,总建筑面积为9567.33 ㎡ ,建筑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厂房功能分区主要为模拟体大厅、技能培训教室、办公室和会议室,包含5台行车设备,3台电梯设备、主模拟体设备和其他培训设备,详细布局和功能划分见附件。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抗震设防分类:丙类,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福清核电模拟体厂房土建及外装修工程由福清核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由中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由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

二、施工合同完成情况

目前,我司已按照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完成了施工合同内由我公司承包的所有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 已按设计施工图纸完成。

2、 已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

3、 已按设计变更要求完成。无未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无重大变动。

三、项目管理班子构成及主要管理人员

我公司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要求,对模拟体厂房土建及外装修工程建立了由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等人员组成的完善的项目组织机构。其中项目经理全面负责现场的施工情况,是现场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在施工过程中各负其责,使工程质量都能达到图纸及规范要求。

四、按图施工及设计变更执行情况

在领取模拟体厂房土建及外装修工程施工图纸后我公司及时组织公司技术人员,认真研阅设计施工图,做到严格按设计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及时与福清核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施工。模拟体厂房施工过程中编制施工方案共24份、共发出工作联系单35份,收到设计变更单35份,均已按相关变更意图和澄清要求实施。

五、工程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在工程施工前我公司已对模拟体厂房土建及外装修工程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施工图纸和有关施工规范、标准要求制定了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公司和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审核后执行。对主要分项工程在施工前组织技术交底。在材料采购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采购,严格材料的复检制度,对不合格产品不予进场。工程施工中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从地基到基础、主体结构、屋面保温、防水等内容全部经隐蔽验收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84-2011等国家现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评定,使工程在施工中始终受控于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

六、专项验收结论及安全、功能测试结果

1.专项结论:模拟体厂房土建及外装修工程地基于2019年10月25日经验收合格,基础分部工程于2020年04月03日经验收合格;主体分部工程于2021年1月20日经验收合格;屋面工程于2021年05月03日经验收合格;装饰装修分部于2021年09月10日经验收合格。

2.安全、功能测试:

a、地基已按规范验槽,符合要求,满足结构安全需要,有验槽记录。

b、建筑物全高、标高、垂直度及沉降观测结果符合要求。

c、屋面防水验收合格,无渗漏现象。

d、电气工程已按程序验收,符合要求。

七、见证取样和送检结果汇总

在施工中我公司对钢筋、水泥、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防水材料及砼试块、砂浆试块等进行了100%见证取样和30%以上见证送检,其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具体情况如下表:

检测项目

见证取样组数

见证送检组数

见证送检率

检测结果

钢筋原材

39

39

100%

合格

水泥原材

1

1

100%

合格

砂浆试块

15

15

100%

合格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3

3

100%

合格

防水卷材

2

2

100%

合格

砼试块

164

164

100%

合格

回填土

6

6

100%

合格

八、质保资料自查情况

我公司对该工程中自查的质保资料基本齐全。

九、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

本工程施工无质量事故,监理共发出质量通知单土建:有13份,已经严格按照要求整改完成。

十、质量自评情况

我公司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及国家现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对福建福清核电模拟体厂房土建及外装修工程进行质量自检评定,各分部分项均符合设计及质量验评标准,其评定结果如下表所示:

土建部分:

分部

项目

地基与

基础

主体结构

装饰

装修

屋面

分项工程质量情况统计

总项数

6

5

6

5

合格项数

6

5

6

5

合格率(%)

100%

100%

100%

100%

分部工程质量情况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观感评定情况

单位工程自评等级

合格

安装部分:

分部

项目

电气

给排水

分项工程质量情况统计

总项数

4

2

合格项数

4

2

合格率(%)

100%

100%

分部工程质量情况

合格

合格

观感评定情况

单位工程自评等级

合格

单位工程所含的分部以及各子分部工程质量经监理公司检查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3篇:工程自评报告范文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7-0081-02

一、引言

随着近年来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暴露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上的很多问题,三公经费居高不下,单位管理混乱,有制度却不执行。自2014年起,我国开始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属于新生事物,必须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来编制,不能盲目套用企业的报告格式。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我评价报告格式尚无统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只能根据从内部控制的不同层面论述本单位内部控制情况。本文则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统一格式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以规范单位的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异同点如表1所示。

二、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编制对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转

内部控制本身就是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转,而通过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完善单位的内部控制,发现违规现象并进行改正,保证了本单位的高效运转。另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开还有利于单位管理者规范自身行为,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有利于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管控

上级部门通过查阅下级单位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可以更直观地发现下级单位存在的问题,对下级单位的管理也更加具有针对性,减少了上级单位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开透明

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不应仅仅向上级部门以及本单位管理人员公布,也应该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我评价报告了解其工作,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更加透明,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四)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

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可以评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可靠性,通过阅读真实准确的内部控制自我报告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控制测试,从而减少了审计的工作量,降低了审计的成本,提高了审计的效率。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是将本单位内部控制情况的评价以报告的形式呈现出来,供报告信息使用者查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需要评价单位的风险防范情况、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情况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情况,评价本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合规、资产管理是否安全完整、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通过内部控制可否提高本单位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还应将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自我评价中列示出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情况的了解,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如何解决自我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是自我评价人员应该报告的,也应该在自我评价报告中体现。

要想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必须规范其业务流程。为了保证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单位的自我评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价流程来实施自我评价。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流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制定评价方案,这是自我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自我评价人员必须制定完善的评价方案,确定评价的主体、客体、目标及方法。二是实施自我评价,这是整个评价过程的重中之重,要求自我评价人员多角度地评价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情况。三是编制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是根据自我评价评价实施阶段的工作对本单位的内控情况进行总结,得出本单位内控是否有效的结论,并提出改进本单位内控的建议。

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本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评价本单位内部控制状况

内部控制包括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详细的论述,阐述单位有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去实施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必须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解,才能得出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所以这部分是得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1.评价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对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主要从制度、机构、人员、岗位以及信息系统建设五个方面。具体来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需要评价本单位施行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有制度但不执行的情况;评价本单位是否设置了内部控制部门,部门间是否相互牵制,部门之间的配合是否完善;评价本单位内部控制相关人员业务水平高低,是否具有风险防范意识,有无越权行为,有无执行回避规定;评价岗位设置是否合理,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是否分离,有没有设置独立的风险控制岗位以及自我评价岗位;评价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2.评价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对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六个与资金运动有关的过程,如表2所示。

第一,对预算管理的评价包括评价预算的编制过程是否合理,编制结果是否真实,是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管理者对预算的批复是否违规,预算下达是否严格遵循程序,执行过程有无严格按照预算,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无采取适当措施,决算过程是否及时有效,是否将预算与决算结合起来综合利用,是否对预算过程的绩效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的利用是否恰当。第二,对收支业务的评价包括对收入的登记是否真实、完整、合规,收入的过程是否规范,收入的来源及金额是否正当,单位有无私设“小金库”,对支出的评价是评价收支业务的重点,主要评价支出的去向、金额是否真实,支出的过程是否合规,有无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支出项目是否经过不同部门的确认审批,是否存在虚假发票,票据使用是否合规,单位资金的使用是否高效,是否存在资金短缺无法偿还债务的现象。第三,对采购管理的评价包括采购项目是否真实、合理,采购是否列入单位预算,有无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审批是否独立,采购程序是否公开透明,有无违规行为,采购是否进行招标,中标单位的确立是否透明,有无关联交易,采购的验收过程是否严格,验收是否合格,采购登记是否真实、完整。第四,对资产管理的评价包括评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三部分,评价货币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管理岗位是否实现职权分离,银行账户是否安全,对货币资金有无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部门间的分配是否公平,资产登记是否完整,对外投资过程是否透明,投资项目是否安全,是否存在舞弊行为。第五,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评价包括评价建设项目立项程序是否经过审批,立项报告是否完整,审批过程是否严格,建设项目招标是否透明,工程建设过程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现象,建设单位是否合格,项目预算、决算是否合规,项目验收是否规范。第六,对合同管理的评价包括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否规范,合同的审批和签署是否实现职能分离,对合同的谈判过程是否记录,单位对合同的履行是否进行了监管,以及合同履行是否及时,合同中涉及到的价款决算是否合规,对合同的登记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合同纠纷以及存在纠纷时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对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从上述六个方面进行评价,这六个方面概括了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活动,对于业务范围比较小的行政事业单位而言,不可能全部涉及到这六个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状况对本单位涉及到的内部业务进行评价。这六类业务活动不是独立开来的,资产的管理涉及到采购、支出等环节,合同的编制与采购、建设项目又息息相关,采购管理与建设项目管理都涉及到项目的招标,这六个方面共同影响着资金的运动,六类业务活动相互联系,共同组成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另外,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也涉及到制度、岗位、人员等方面,由于已在评价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中阐述,本部分便不再赘述。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人员需要得出本单位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自我评价不仅需要从整体上评价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还需要评价每个层面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三)本单位内部控制的漏洞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不应该仅限于得出本单位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还应该对自我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披露。只有不断发现内部控制的不足并不断改进,才能提高单位内部控制的水平,才能真正发挥自我评价报告的作用。在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自我评价的过程中,自我评价人员会发现本单位在内部控制上的漏洞,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缺陷的阐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将内部控制的漏洞在这一部分予以反映,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上级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弥补这些漏洞,也可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监督,保证工作的公开透明。

(四)对本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可以针对发现的问题以及内部控制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通过采纳这些切实可行的建议,不仅可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也可以作为上级部门以及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决策的依据,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从而保证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转,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另外,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提出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议有利于增加社会公众的认同感,有利于社会稳定。

五、结语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本文对如何编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研究,编制出适合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进行阐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时间较短,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还会陆续出现很多问题,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也需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S].2012.

[2] 刘永泽,唐大鹏.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几个问题[J].会计研究,2013(1):57-62.

[3] 陈明红.浅谈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问题和对策[J].中国内部审计,2014(4):71-72.

第4篇:工程自评报告范文

关键词:内部控制 评价 质量控制

一、引言

2010年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其报告制度进行了规范,该指引与同期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共同构成企业贯彻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保障措施。与内部控制审计侧重财务报告相关控制的关注不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则兼顾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意即涵盖了内部控制所有重大方面和事项。从这个意义上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成果也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其包含的信息数量要明显优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有许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可替代的利用价值。随着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企业的日益增加,以及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纵深发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决策必将越来越重要,该报告正在和必将成为他们了解和监督企业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主要依据之一。

本文研究的是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质量及提升问题,目的是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纵深发展探索方向和策略。本文在内容上分成四个部分阐述,第一部分是引言,说明本文研究的问题及意义;第二部分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质量衡量标准的基本构想,第三部分是来自上市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质量的实证情况分析,第四部分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质量发展策略。

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质量衡量标准的构想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质量应站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息使用者角度来考虑。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息使用者主要包括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及其他各类利益相关者,这一范畴与企业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基本相同。对于企业内部管理层来说,其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只是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成果的信息载体之一,相关信息载体还包括内部简报、工作文件、部门工作总结等。因此,他们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质量的要求主要在报告格式等技术性要求层面。相反,来自企业管理层以外的投资者、债权人等,他们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质量方面的要求主要在报告内容等非技术要求层面,特别是要求企业能够真实和全面反映那些能够对内部控制目标产生影响的所有重大和重要控制缺陷,概括起来就是对可信度与信息价值的要求。这种要求与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靠性与相关性不谋而合。

所谓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可信度,是指包括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程序、控制缺陷的认定、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结论等诸多方面的可信度。一般看来,这一可信度主要受企业动机、意愿和外部监管等因素影响,主要表现为对外披露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而且,内部控制信息相对于财务报告信息,由于其可验证性相对较弱,因而其可信度普遍缺乏保证。

所谓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信息价值,是指与该报告内容相关的所有信息的可利用价值总和。一般看来,这一信息价值主要受报告规范、管理层执行规范水平、信息可读性和易理解性等因素影响,主要表现为对外披露模糊信息、矛盾信息或误导信息。相对于财务报告信息,由于其涉及范围广且多采用文字描述方法,因而其信息价值弹性较大。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质量的可信度与信息价值这两个衡量标准同等重要。其中可信度是基础,若评价范围、程序、控制缺陷的认定、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结论等方面的披露失信于内部控制报告使用者,该报告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信息价值是重要特征,若报告规范不清、管理层执行规范不严格、对信息可读性和易理解性没有重视,该报告就会背离其宗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质量的两个衡量标准关系可如下图所示。

三、来自上市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质量的实证情况分析

我国财政部于2013年8月份了2012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根据该这份报告,2012年,共有2 244家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披露不够充分,评价范围不够恰当;二是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不够科学;三是内控缺陷的披露不够充分,对内控缺陷整改的理解不当;四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格式与内容差异较大,评价结论表述不规范。笔者将这份报告中列举的具体事件及可能对报告质量形成的影响或风险列示如右侧表。

总结上述具体事件可以发现,当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主要集中于评价范围确定、控制缺陷认定及信息披露环节,这些问题不同程度涉及信息价值与可信度方面的风险。由于当前直接针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信度的证实还缺乏有效方法和依据,因此,财政部主要是就上市公司违背《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可视现象和做法进行搜集和分析。然而事实上,作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绝大多数使用者群体,更为期待的是这些现象背后的更深层次的可信度,以及建立在可信度基础上的较高水平的信息价值。

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质量发展策略

我国现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企业内部控制价工作过程和结果均提出了诸多要求,今后还应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信度与信息价值两个方面做进一步的改进和提高,以满足日益发展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一)提升可信度的策略

应从改进和加强外力干预的主导思想出发,依托日趋提高的“违规成本”威慑,逐步影响和改变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动机、意愿。为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加快与内部控制规范贯彻实施有关法制化进程。财政部在《我国上市公司2012年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中,提出今后应“进一步明确当前市场环境下内控评价报告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监管要求,并在修订和完善《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时,增加有关内部控制的条款,提升内控要求的法律层级,进一步明确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责任。”下一步这条措施尚需得到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只有早日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虚假披露属于违法行为,应予追求其相应法律责任”的公众意识,才能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信度提升带来持久推动力。

二是推动企业切实构建起与内部控制评价可信度相关的制约机制。当前除了不断强化企业监事会、内部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和报告阶段的参与度之外,还应努力创造条件在企业实施少数股东就内部控制评价有关事项开展质询的工作机制。所谓质询,本意是人大代表就国家机关工作中的违规和失职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其程度上要比询问严厉的多。在我国,少数股东权益的维护问题在制度建设层面还有很大空间。政府监管者应努力创造条件,将维护上市公司少数股东知情权与提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透明度结合起来,用少数股东知情权的恰当保护来推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透明度,进而提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质量。例如可规定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在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可以就少数股东所关心的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和结果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回复少数股东的质询。

(二)提升信息价值的策略

只有建立和实施明确和严格的信息加工标准,作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成果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才有其普遍应用价值,且内部控制信息与内部控制报告使用者的需求相关程度越高,这种信息的价值越大。为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内部控制评价主体及其责任。根据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执行内部控制评价主体是内部审计部门或专门的内部控制评价部门”,根据财政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可以独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也可以委托不承担本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上述规定给企业选择内部控制评价主体提供了较高自由度,而企业往往出于成本效益原则,以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作业的累加来替代全面内控评价,较少委托社会中介参与企业内控评价,或者有意将内控评价做成“多元协作”局面。这些局面既无益于统一评价工作技术标准,又无法考核评价者的工作责任。因此,政府监管者有必要对内部控制评价主体资格、工作责任、评价工作时间,以及社会中介应予参与的重要业务单位和事项控制的评价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坚决杜绝拿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工作来简单替代全面性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二是严格和细化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尽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规定了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和编报评价报告等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相关的程序,以及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但并没有对这些程序所应留下的记录等轨迹提出具体规定以及违背此类规定的惩戒措施。这种情况易导致企业随意简化评价程序、任意减少现场测试等情形。因此政府监管者下步可根据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情况,分级分类规定内部控制现场评价工作技术标准,并积极配合外部审计师实施内部控制评审。

三是深化和完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和对外披露。当前内部控制报告偏离标准的事件,使用者的共性需求较集中体现在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识别和应对方面,因为此类缺陷和应对信息利于识别和判断企业能否实现其内部控制目标,进而识别能否对经营效率和效果乃致发展战略产生重要影响。财政部在《我国上市公司2012年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标准制定、重大缺陷界定、重大缺陷披露给予了充分关注,并列举出企业执行相关工作标准出现偏差等诸多问题,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质量。要扭转这一局面,光靠企业自省是不够的,政府监管者应联合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及高等院校,派出内部控制工作促进小组深入企业持续开展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和对外披露有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和重要控制政策和标准的复核工作,力图通过来自监管层的积极支持促进企业内部控制执行工作标准能力方面的质的提高。与此同时,应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持续降低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容忍度,使越来越多的控制缺陷逐步纳入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视野,避免此类看似“小微的缺陷”从萌芽发展成巨大。

四是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预披露,在信息可读性和易理解性等方面做出新的努力。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企业应当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为提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息价值,政府监管者应出台相应措施,鼓励企业对其重要业务单位或重要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评价情况第一时间(可不局限于特定基准日限制)向外界披露,暂将此类信息披露作为全面性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预披露。这种做法不仅提升了内部控制评价信息的时效性,而且有利于调动企业加快重大和重要控制缺陷整改的进度,因为在预披露制度下,对控制缺陷的更早关注机制作用下,问题整改进程会获得更强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2010.

2.财政部.我国上市公司2012年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

第5篇:工程自评报告范文

    内容摘要:随着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出台,内部控制审计越来越被关注,内部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评审之间的关系容易被混淆,论文重点分析以上几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便深入了解内部控制审计。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内部控制在防范财务信息失真,预防重大的会计舞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一个好的制度都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才能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才能对由此产生的财务信息的质量进行合理保证。所以利用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外部审计,出具合理保证的审计报告,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随着美国SOX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绝大部分国家都意识到了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性。我国在2008年5月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上述5部门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指出,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等工作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充分认识内部控制审计的独特作用,切实推进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之间的关系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通常指定内部审计部门为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围绕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控制要素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指出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企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的要求(吴秋生,2010)。

    (一)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的区别

    1.范围不同。内部控制审计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为主。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直接决定着审计的质量、成本和责任,决定着审计的可行性。为了遏制内部控制的各种可能的缺陷滋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促进被审计单位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整个内部控制为审计范围。但是,以整个内部控制作为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既不明确,也不好把握,容易产生审计风险,审计的可行性会有问题。所以,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只能突出重点,重点解决内部控制弱化可能产生输出虚假财务信息的问题,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应当限于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杨瑞平,2010)。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内部控制评价围绕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控制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的核心指标体系,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2.性质不同。内部控制审计是企业外部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审计,是一种独立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是企业内部管理层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通常情况,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服务业务。

    3.目的不同。内部控制审计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为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合理保证。内部控制评价是管理层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的一种自我评价,一方面,在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及时改善企业内部控制情况,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投资者、社会公众等企业利益相关者根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以了解企业内部控制水平,评估企业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从而为投资决策和正确行使相关权利提供资料依据。

    4.责任主体不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按照该指引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企业内部控制责任是由企业承担的,而内部控制审计责任是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两种责任的分离决定了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在分别实施内控自评和内控审计时必须按照不同的规则独立完成,两者之间不能够相互替代和免除(金灵,2011)。

    5.评价依据不同。内部审计评价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行评价,而内部控制审计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进行审计。

    (二)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的联系

    1.评价对象相同。内部控制评价与内部控制审计都是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只不过两者对于内部控制的范围各自有所侧重。这两种评价必然存在内在的关联性,所以往往也依赖同样的证据,遵循类似的测试方法并使用同一基准日。

    2.内部控制评价滋生了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对于执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或其他中小企业,按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由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催生了内部控制审计的产生。

    3.内控审计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适当利用企业内控自评工作。内部控制审计执行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利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程度,相应减少可能本应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相应的联系。需要强调的是,注册会计师虽然可以利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所形成的结论,但需对其本身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该责任不因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而减轻(王晓丽,2011)。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之间的关系

    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是指为编制审计计划能够准确确定审计重点和抽样规模提供可靠依据,进而进一步确定实施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性质,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应当首先了解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且出现下列两种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实施控制测试:

    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的区别

    1.直接目的不同。内部控制审计是出于管理方面的需求,从公司层面对企业整个内部控制系统尤其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评价,以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措施的实施及目标的实现,表现形式为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而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是为了满足审计方面的需要,评价那些可能对财务报表可靠性有重要影响的内部控制,判断其可依赖程度,从而合理确定审计程序,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2.性质不同。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独立的鉴证业务。而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是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的一部分,一个重要的环节,而非单独的一项业务。

    (二)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的联系

    1.审计对象相同。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都要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审查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

    2.审计方法相似。针对相同的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在审计方法上相似,都需要运用检查书面文件和记录、询问有关人员、穿行测试等方法。

    正因为两者的相似点,现阶段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评价可以开展整合审计,即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项目组执行同一委托单位的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整合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方便协调各自的工作进度,互相借助对方的工作成果,可以大大加速审计时间,节约审计费用,降低审计成本,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审计顺利开展。当然在整合审计过程中,应同时实现如下的目标: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时可以直接利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作为对控制风险的评估,最终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为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结论是较为精确和可靠的,因此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可以利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来评价控制风险。

    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提出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结论时,应考虑财务报表审计控制测试的结果,若财务报表审计的结果表明相关认定中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重大错报,则通常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要充分利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结论,再进行补充和扩大内部控制测试范围,以收集更充分的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的证据,最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合理评价。

第6篇:工程自评报告范文

关键词:财务会计报告;报告主体;编报;考评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的跨行业跨地区经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以集团公司形式出现的公司日益增多,一个集团公司下面少则有十几家分子公司,多则有几十家分子公司,不断增加了集团公司层面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是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的个别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的,个别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质量直接影响着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质量,个别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错报或者漏报等问题可能要导致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局部,甚至是整体重新编制。因此,通过对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考评来提高财务会计报告整体编制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一、考评面临的主要问题

1.同一报告主体同类的编报问题重复出现。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考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对考评对象起不到足够警示作用,同样一个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主体经常会出现重复性错误,即自己出现过的错误重复出现。

2.同样的编报问题在不同的报告主体中重复出现。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由于缺少各个报告主体的联动机制,经常会出现同样的编报问题在不同的报告主体中重复出现,一个报告主体出现的编报问题,不能有效地传递到其他报告主体,引起其他报告主体的注意,即他人出过的错误自己重复出现。

3.同一报告主体由于编报人员的更换,新上岗人员频频出现新问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轮岗过程中,由于工作交接不充分,导致新上岗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人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质量不高,不断出现新问题,即移交人让他人重复出现新问题。

4.不同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难度不同,同样给财务会计报告的考评带来了困难。不同的报告主体,在合并单位数量、涉及业务范围、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等方面往往存在很大差异,这就使得不能对不同的报告主体采取同一考评标准对待,即要针对不同编报难度的报告主体区别、合理对待。

二、考评目标

基于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考评面临的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了通过发挥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考评的导向性作用,达到“三不一统一”编报考评目标,即 “自己出现的编报错误不再重复出现,他人出过的编报错误自己不再重复出现,不让他人重复出现新编报问题,并且在同一平台上对不同复杂程度的报告主体进行统一考评。”

三、考评机制设计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考评的机制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考评的关键点和具体内容的设计,以达到“三不”的考评目标;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不同编报复杂程度报告主体得分根据难度权数进行修正,以达到“一统一”的考评目标。

1.考评关键点和具体内容的设计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考评的关键点主要包括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四大方面,在这四大方面下可以再次根据各个报告主体的实际需要增加若干考评具体项目,每个考评项目根据重要性赋予一定分数,并且将各个参与考评的报告主体的编报问题和扣分情况置于同一考核表中,如下表:

表1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考评评分表

在编报考评过程中,每月将各报告主体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应所扣的分数填写在考评表中,下发给各报告主体,使各个报告主体都能看到各自和其他报告主体在编报中出现的问题。

在考评标准设计上,对于第一次出现上述编报错误的报告主体,按照相应分数扣分;如果某报告主体重复出现本报告主体出现过的编报错误,按照相应分数三倍扣分;如果某报告主体出现重复出现其他报告主体出现过的编报错误,按照相应分数双倍扣分;同时对当月更换报告编制人的报告主体进行重点考评。

在以上考评标准计分设计的引导下,要求各报告主体在编制过程中:第一,每月需要认真填报,尽量减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错误的发生;第二,需要深入分析上月编制过程中出现的编报错误并举一反三,避免自己再次发生本报告主体已经发生过的编报错误,否则将三倍扣分;第三,需要仔细分析其他报告主体编制过程中的出现的编报错误并引以为戒,避免自己再次发生其他报告主体已经发生过的编报错误,否则双倍扣分;第四,在更换编报人员时,移交人和接交人要做好编报资料和编报方法等方面的移交,如果移交不充分,在移交当月可能会因为编报问题多并且由于是重点关注的编报对象而受到严格的考评扣分。

2.对不同编制难度报告主体得分根据难度权数进行修正

基于不同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复杂程度不同,在综合考虑不同的报告主体在编制难度方面存在的差异,并结合历史考评经验,确定各个报告主体的难度系数。在本文中,假设结合报告主体在合并单位数量、涉及业务范围、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并结合历史考评经验,确定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其他公司的难度权数分别为0.85、0.75、0.80和0.95,则在年末根据各报告主体的基础分数和全年各月的扣分情况,可得到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其他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最后的得分和排名情况,如下表:

表2 财务会计报告考评年度得分及排名表

通过难度权数对得分的修订,使不同难度层次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主体可以在一个水平基准上进行考评,解决了不同报告主体考评基础不统一的难题。

四、结束语

第7篇:工程自评报告范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施化工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化工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化工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对于技术成熟、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勘探、开采化学矿山时,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凡是采用被淘汰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治理企业的老污染。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化工系统各级计划、基建、财务和物资等部门都应按照本规定将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计划,计划部门必须将计划预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及早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前期准备工作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安排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是否合理。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组织预审。

3.对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监督设计采用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5.监督检查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综合利用设施是否落实和参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效果。

二、关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规定

第七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在时间上要同步进行和完成。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必须着手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协议后,要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创造条件,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向承担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的正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深度,迅速开展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为确保大中型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其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掌握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化工单元操作方法,具备化学工程分析能力,并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着手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前,必须报告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给予指导或建议建设单位做出选择。

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搞好协作,发挥地方的优势,以缩短环境影响评价周期。

第十条小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会同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和选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小型化工建设项目要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要严格进行“三同时”把关。

第十一条凡经当地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报告表,报送项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再送交地方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合理收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评价费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

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工作失误而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不得再收取费用,凡由于其它原因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可酌情补收费用。

第十三条由设计、科研、勘察等单位组成的化工部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中心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承接化工部门安排的或化工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条件可能时也可承接化工系统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对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化工部部属科研、设计、勘察、大专院校等单位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第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上报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化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再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或化工部直属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预审,其它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组织预审。

负责预审的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一个月内(表为半个月)提出意见。逾期没有提出预审意见的,则按同意处理。建设单位应将逾期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十六条根据化工部建设项目现行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一些由化工部安排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化工部化工规划院评审,其中化学矿山项目,由化工部化学矿山规划设计院评审,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组织评审。

对报审的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单位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部门预审意见的文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文件。没有上述文件的建设项目,评审单位不得召开评审会,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七条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评审的要求如下:

1.提请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前一个月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组织评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一份。

2.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在收到送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要首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评审单位要按照化工部有关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和要求,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的环保篇章。

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意见,退回建设单位,转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承担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待符合要求后,再重新报审。

3.评审单位在召开评审会时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凡是末经同级化工环保部门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上报。

三、关于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规定

第十八条化工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化工部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6)化基字第1066号〕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化工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的三废治理技术。凡是有污染而又没有污染治理措施,或虽然有治理措施,但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化工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计划任务书,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任务后,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未经最后确认,可暂不开展设计。

第二十条各级化工科研主管部门,在安排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科研任务和鉴定科研成果时,必须同时安排三废治理的科研任务,同时鉴定三废治理技术,在鉴定时,必须有同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凡是三废治理技术不过关的科研成果,一律不得鉴定,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将其用于设计。

第二十一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厂址、原料及工艺路线的选择必须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结论作为依据之一,凡是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另选厂址或改变原料、工艺路线。

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与总图布置和三废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化工部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级化工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化工建设项目时,对与主体工程相关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不留缺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挤掉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会前一个月,将初步设计报到主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预审环保篇章;开会时主审单位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办理批文时,必须征得同级化工环保部门的同意。凡是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如产生粉尘、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环境破坏。由于力所不及的原因造成了环境,待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自然面貌。

第二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项目验收委员会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同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能力、试运行情况和技术经济效果。

第二十六条化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设施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凡是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建成后经过试车考核其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投产,也不得试生产,强行或变相投产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对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回访,凡是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由于设计的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达不到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设计部门应负责修改设计,建设单位不再付给设计费用。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重点城市化工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报送当年度计划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数量、内容、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承担单位等资料,年终前要对在建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8篇:工程自评报告范文

【关键词】 内部控制评价;评价指引;重大缺陷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这一规定将内部控制评价作为一项政策性的要求呈现在了我们面前。随后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则给企业提供了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依据,让迷茫中的企业有章可循。因此,企业应该认真解读和学习该指引,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概念及作用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完整、客观、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不仅是政策的要求,更对企业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一)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管理层发现并纠正企业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评价是通过评价、反馈调整、再评价的方法,报告企业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持续地进行自我完善的过程。通过内部控制评价发现和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可以及时完善管理制度,防范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多种风险,从而促进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利益相关者深入了解企业情况并增强对企业的信心

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最后一步是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通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企业可以将自身的内部控制状况、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与此相关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可持续竞争优势等公布于众,树立诚信、透明、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有利于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深入对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增强信任度和认可度,为自己创造更有利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内部控制五要素的建立,在企业内部营造内部控制的良好氛围并形成正式、系统的内部控制,有效实现与政府监管的协调互动

在“评价指引”的带动下,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并作出评价报告,这一过程将贯穿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流程和内部各个部门,这样一来内部控制的实施将深入人心,有助于企业内部控制五要素的建立,并在企业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氛围。同时,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出具审计报告。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能够通过自我检查及早排查风险、发现问题,并积极完善,有利于在配合政府监管中赢得主动,并借助监管成果进一步改进企业内部控制实施和评价工作,促进自我评价与政府监管的协调互动。

二、评价指引带来的挑战

根据评价指引的要求,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战略目标、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目标、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目标、资产安全目标、合法合规目标等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进行评价。同时,内部控制评价能否有效发挥它在企业中的作用,取决于企业能否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因此,未进行过内部控制评价或者只进行过简单内部控制评价的企业,将面临很大的困难和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广泛,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项要素

企业应结合内部控制五要素、各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具体评价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可以看出,内部控制评价不同于外部审计,不仅需要评价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还包括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这一点也不同于美国萨班斯法案要求的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创新。我们国家要求的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相对更广,有利于企业全面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也将面临很大的挑战。

(二)内部控制评价对评价的方法、程序、底稿等要求很高,体现了专业审计的特点

评价指引的表述很简练,仅仅包括总则、评价内容、程序、缺陷认定和评价报告五章内容。这给人一种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实施并不具有挑战性的假象,实则不然。一方面,评价指引要求企业在评价过程中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另一方面,内部控制评价所要求的程序、方法及报告与专业的审计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测试范围的确定、拟测试的关键控制、确定样本量、选择样本、记录测试结果等。这对非审计专业的评价人员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三)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与操作规范的确定具有很高的难度

评价指引要求企业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划分标准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企业根据评价指引要求自行确定,而在新规范出台以前,企业在这一领域相关的制度和操作规范基本上是空白,这给缺陷的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虽然缺陷的认定属于操作范畴,但其重要性不容小觑,否则将严重影响内部控制评价实施的效果。

(四)监管上的要求变化

新的评价指引之前,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一般由注册会计师实施审核并对企业的自我评估出具鉴证报告,即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审阅、复核。而新的评价指引之后,注册会计师不再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阅和复核,而是对企业的内部控制(主要是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发表审计意见。如果企业不认真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就将面临自我评价意见与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不一致的尴尬,降低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三、应对挑战可采取的措施

面对新规范新评价指引带来的挑战,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按照评价指引的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基础,促进企业价值的实现。针对以上面临的挑战,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在对评价指引进行学习的基础上,采取如下的应对措施:

(一)认真解读评价指引,在明确下列几个大的问题的前提下展开内部控制评价

第一,内部控制评价的对象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所谓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第二,内部控制评价的原则是开展评价工作应该注意的原则。评价指引第三条规定,企业对内部控制评价至少遵循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强调的是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应当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应当在全面性的基础之上着眼于风险、突出重点、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第三,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面。同时,应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二)设置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价人员

内部控制评价可以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或专门机构负责,特别注意的是,若将内部控制授权给内部审计机构,应明确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区别和联系。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所执行的工作并不足以代替内部控制评价的所有方面。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又是相互促进的,内部审计有助于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又提高了内部审计的效率。无论是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还是设立专门的机构,为内部控制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价人员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新规范的要求下,企业应实施的评价程序已经接近于外部审计,对于普通的会计人员来说,要完成这一任务是比较困难的。为此,企业可以引进专业或者具有足够审计知识的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新规范要求下的相关评价方法、程序和知识。

(三)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内部控制缺陷是描述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一个负向的维度,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要找出内部控制缺陷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内部控制评价的成效,且具有一定难度,还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在正确分析企业经营活动链条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客观评价,切实做到客观地认识内部控制,正确区分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对于有缺陷的部分一定要严肃对待、有效整改,不得马虎。这一过程,可以聘请外部独立人员,也可以由管理层进行研究分析加以确定。

(四)评价报告的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评价指引,设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对外报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内部控制评价的最终体现,按照编制主体、报送对象和时间,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其中,对外报告的内容、格式、披露和时间均有严格的限制。对于未曾编制过评价报告的人员来说这是一项新的任务,完成它的唯一办法就是明确评价指引对报告的八项要求,涵盖评价目的及责任主体、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结论、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整改意见等内容,严格按规定完成。

【参考文献】

[1] 董美霞.增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效果的思考―――基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0(1):73-80.

[2] 杨有红,陈凌云.2007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数据分析与政策建议[J].会计研究,2009(4):58-64.

第9篇:工程自评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指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米许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当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包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前包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影响报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分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