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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的故事精选(九篇)

金钱的故事

第1篇:金钱的故事范文

今天的中国人想必不会完全认同“金钱就是生命”的说法:但是金钱之于生伞价值的意义,却巳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多数中国人的一个常识或公识,因为我们随着历史潮流无可抉择地卷入了现代性的进程。人们在尽力追逐金钱,这是来自生命深处的一种欲望和诉求。“金钱就是生命”,作为一个同单而直白的比喻,说出7现代中国人的基本生存状况。

把历史的车轮往前推移几百年、几十年、几万年,我们将发现生存的另外一种形式:故事{就像今天有人认为“金钱就是生命”一样、那时候的人类,甚至可以说“故事就是生命”。

考古学家在非洲尼安德特人头盖骨化石的形状中,推断出引十的人类倾听故事的经历。蛮荒时代的人类以狩措为生,他们周围都是凶猛的食肉兽:棕熊、剑齿虎,等等等等。当夜晚来临的时仗,仍然滞留在旷野之中的狞猎者如何防备野兽的侵袭呢?燃起一堆篝火,围企在一起,轮流讲坟事和听故事,使自己始终清醒,保持警觉。这时候如果故事不能吸引人.听众抗不住疲劳睡着了,就合有生命的危险,这可以说是“故事就是生命”的原始含义了。

第2篇:金钱的故事范文

《百万英镑》是讲一个贫穷、诚实的人,也就是这个故事的主人公收到了一对兄弟的信,信里面送给了他一百万英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百万英镑》优秀读书心得与感想2021,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百万英镑》优秀读书心得与感想1利用这个暑假的时间,我读了很多课外书,其中,最令我受益匪浅的就是马克·吐温的名著——《百万英镑》。

这个故事讲的是一个贫穷而又诚实的人,收到了一对兄弟的信,信里面送给了他一百万英镑。而送他一百万英镑的原因就是因为这对兄弟打了一个赌,赌如果一个贫穷、诚实的人收到天上掉下的一百万英镑,他会有怎样的结果?这个哥哥认为他会饿死,因为他无法证明这些钱是他自己的,还会受到别人的怀疑,连银行都不会让他存钱。而弟弟却认为他会过得很好,于是他们兄弟俩将一百万英镑的支票借给了这个贫穷的人,并出国呆了三十天。而人们对这位突然暴富的罕见富翁,不但给予免费吃饭,买衣服,免费住宿,而且一个个像乞丐一样讨好他,并不断提高他的社会地位,一直到了除王室外的公爵之上!不光如此,他还得到了一位如花似玉好妻子和三万英镑的利息,最后还从两兄弟那儿得到了一份很好的工作。过着非常幸福的生活。

这一个故事,用幽默、讽刺的手法揭露了那时人们势利小人、见钱眼开、阿谀奉承的丑恶面容,也印证了“有钱能使鬼推磨”这句话的含义。更使我明白了:拜金主义是可耻的,不劳而获更不应该!金钱不是万能的,世界上还有许多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

《百万英镑》优秀读书心得与感想2美国作家马克·吐温的作品以幽默和讽刺的创作风格为主。他的许多短篇小说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对社会上种种不平等的现象,进行了批判。尤其是他笔下的《百万英镑》是极具讽刺性的一个故事,它把我深深地吸引住了。

这篇故事讲了主人公从连阴沟里的梨都要捡来吃到吃、穿、住、行都很讲究;从身无分文到腰缠万贯;从没有人注意到的小老鼠到全国闻名的明星……这一切一切的巨变,居然自己的劳动所得,而全靠有钱人的一个赌局,一个莫名其妙的巧合。仅仅因为他的长相看起来很老实、聪明,而且又是一个乡下的穷光蛋,被两位伦敦大阔佬看中,当成了他们的打赌工具。赌局是给他一张百万英镑的巨额钞票,如果他能在一个月里面不把这张钞票用掉,并能过得很好,就给他一份职务。故事里的主人公就凭这张巨款和人们的势利,从只有这一张巨额钞票(还是别人借他的)到有自己的一百万元银行存折。这张巨额钞票带给他体面的生活、美丽的姑娘和周围人的尊重,这是他多年辛勤劳动都无法得到的。

这篇故事,让我深深的体会到了那个社会中,人们的势利与不公平,仅仅就因为这一张巨额钞票,就把一个穷光蛋当成百万富翁那样对待,而假如主人公换一套破旧的衣服再去街上走,买东西,就很容易受到侮辱。我可不能像那些人一样只认得钱。

《百万英镑》优秀读书心得与感想3马克·吐温著的短篇小说《百万英镑》是一部很好的作品。文章对“金钱就是一切”“金钱是万能的”的想法进行了讽刺,揭穿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丑恶面容。

这本书中《百万英镑》一小节主要是写主人公亨利是一名流浪汉,他遇见了正在打赌的一对兄弟,并从他们手里得到了一张价值一百万的支票,在短短几分钟内,亨利从一名流浪汉变成了百万富翁。接着,亨利的生活更是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那一张一百万英镑的支票,让他拥有了豪华的房子,奢侈的用品,极高的社会地位,所有的人都要拉拢他,这一切,仅仅是因为他有一张不能用的支票。也正是因为他的地位,在一场精彩的酒宴上,他找到了一位好妻子,还利用那张支票赚取了二十万英镑。最后,他还得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和妻子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从这个故事中我读懂了,人们把金钱看做比世上任何事物还要重。一个有钱人别人会不停地拉拢他;而相反,一个穷光蛋就会受到社会无尽的欺凌。人与人之间应该要公平,不管他是亿万富翁,还是身无分文的穷光蛋,我们都要以一颗善良的心去对待他。有的时候,钱能买到自己最心爱的东西,但是,钱不能买到做人最基本的道理,因此,我觉得不能把钱看得太重,不然可能你会误入歧途,分不清是与非。

有些人为了钱忙了一辈子,累了一辈子,担心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人财两空,有些人,虽然生活过得朴素了一点,可是,他们过得很幸福,他们靠自己的双手打拼,创造属于自己的世界。

《百万英镑》优秀读书心得与感想4“金子!只要一点就可以使黑变白,丑变美,错变对,懦夫变勇士,卑贱对高贵,老朽变得朝气蓬勃,跛足的可以丢掉拐杖,瞎子可以重见光明。它可以使受到诅咒的人得到幸福,使害着灰色癞病的人受人尊敬。”《百万英镑》是个很有趣的短片小说,读了《百万英镑》后,我有很多感想。

《百万英镑》主要讲的是伦敦的两位富翁兄弟打赌,把一张无法兑现的百万大钞借给亨利。哥哥认为他会饿死,因为他无法证明这些钱是他自己的。弟弟则认为他过的很好,亨利没有饿死或者被捕,反倒成了富翁,并赢得了一位漂亮的小姐的芳心。还从两兄弟那里找到了一份很好的工作,过着非常舒适的生活。

读完这本书,我突然想起一件事。有一次,我和爸爸妈妈去逛街。我看到了一套玩具,我就求爸妈给我买。爸妈一看到价格大吃一惊。爸妈看到我你赖着不走,才给我买了。现在我看完《百万英镑》后。我觉得很羞愧,父母赚钱不容易,还一定要买这么贵的玩具。我想对父母说:“对不起,我不应该买这么贵的玩具,我以后不会这样了。”

虽然金钱是好的,但是人类的贪婪使金钱变成了魔鬼,让人类付出了一切去获得金钱,使人一事无成。

《百万英镑》优秀读书心得与感想5读了《百万英镑》后,我深深的体会到了“金钱不是万能的,但离开了钱是万万不能的。”这句话的含义。

《百万英镑》是出自美国作家马克.吐温之手,马克.吐温是一个天才的幽默作家,他的作品幽默、辛辣、一针见血,具有强烈的现实中有批判精神。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竞选州长》、《王子与贫儿》、《镀金时代》、《汤姆索里亚历险记》、《好孩子的故事》、《阿星》、《赤道游记》等作品,被称为“美国文学作品中的林肯”、“世界的短篇小说大师”、“与美国批判现实主义的奠基人”。被美国获诺贝尔文学奖的大作家威廉.福克这样评价道:“第一位美国作家,我们都是继承他而来。”

《百万英镑》写的是两个富翁打赌的故事,他们把一张一百万的英镑交给了一个穷人,并以一个月为期限看看这个人生活得好不好。这是一个很有趣的博弈。结果证明,这位手持一百万英镑的穷人不仅一分钱也没花,还存下了一笔巨款,并且赢得了一位小姐的爱情。生活过得十分好。

第3篇:金钱的故事范文

【关 键 词】洗钱/犯罪/明知/行为

【正 文】

洗钱行为被作为一种犯罪,最初是由意大利于1978年3月21 日法令在刑法中增设的648—2条予以规定的,但这时还仅限于对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的洗钱,并不包括贩毒犯罪。然而,毒品泛滥造成的灾难使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与毒口犯罪及其后续犯罪——洗钱罪作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毒品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性犯罪,要求各缔约国依法惩处。从实际情况看,犯罪人不仅清洗毒品犯罪黑钱,而且还对其他犯罪的黑钱予以清洗,其危害性已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金融领域,而且日益向社会政治领域渗透。鉴此,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典)规定了洗钱犯罪。兹予以论述。

一、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

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1〕,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Money Laundering);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这被称为“再投资”。这两种犯罪既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立法取向被视为两个不同的犯罪〔2〕。对此,新刑法典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洗钱犯罪:(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 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基此,我们认为,不论是将清洗过的钱进行投资还是将未经过清洗的黑钱直接进行投资,“再投资”从本质上说都是掩饰、隐瞒黑钱的犯罪性质和来源的。新刑法典规定的“使用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就已经涵盖了“再投资”,因此,没有必要区分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和“再投资”。那么,对刑法典中的洗钱罪如何表述呢?结合刑法规定,我们认为,所谓洗钱罪,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通过金融中介或采取直接投资等形式,将“黑钱”披上“合法”外衣,隐瞒其性质和来源,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洗钱犯罪的国际立法来看,人们对洗钱犯罪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把它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人从保护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洗钱犯罪不但侵害了公平竞争、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规则,也严重侵犯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把它归为妨害司法活动罪的人认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清除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是一种犯罪屏障,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而主张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规定在一起的人则主要考虑两种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以避免处罚对一切犯罪的洗钱行为。而在我们看来,洗钱犯罪不但直接扰乱经济秩序,妨害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侦破,而且还间接侵犯“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它又是“上游犯罪”的后续,严重侵害着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单纯地以其中的某一方面论及该罪的性质明显不妥。而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并进而依此对之予以分类,要根据各国同这种犯罪作斗争的实际情况并考虑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而定。洗钱犯罪的经济侵害性决定了它在当代中国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犯罪又往往通过金融中介使大量的不合法的黑钱进入经济领域直至政治领域,故它侵害的直接客体主要的应是金融管理秩序。易言之,洗钱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不但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同时包括司法活动,但主要的还是金融管理秩序。至于财产所有权并非洗钱犯罪所直接侵害,而是其“上游犯罪”直接侵害的,它对于洗钱罪具有客体上的间接性,不能成为其直接客体,而社会秩序是一切犯罪都要侵害的,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宜列为洗钱罪侵犯的具体客体。鉴此,我们认为,新刑法典对洗钱犯罪的认定及其排列位置是适当的。转贴于

二、洗钱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要件

(一)主体要件

新刑法典将洗钱罪的主体要件明确规定为自然人和单位,前者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后者指新刑法典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从新刑法典对洗钱罪的立法本意而言,其主体是相对于实施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上游犯罪”的主体而言的,从立法技术而言,洗钱犯罪的主体也不应是“上游犯罪”的实行犯或其共犯,即它只能是“上游犯罪”行为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因为从逻辑上来讲,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获得资产以后,自然要对之进行清洗,使之成为合法的,这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从本质上讲,具有“阻却责任”的性质,自然不能独立成罪。

新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并未包括洗钱罪,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从逻辑上说,所有的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并且,法律也并未限定为特殊主体。然而,从实际情况看,一般是银行、保险等金融中介机构。当然,非金融中介机构亦可独立成为本罪的实行犯,如把本单位的帐号提供给毒品犯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行为人,为其提供洗钱便利的。

(二)主观要件

对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一般认为以故意为必要,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时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洗钱”性质,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引起掩盖、隐瞒黑钱的性质和来源这一结果的发生而为之。对此,新刑法典规定“明知”的对象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鉴此,有如下几点需要研究。

1.构成洗钱罪的故意是仅限于直接故意还是亦包括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所清洗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希望将“黑钱”清洗干净,具有明显的使黑钱合法化的目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洗钱行为而为之,并对由此引起的黑钱被洗净结果的发生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听之任之,致使发生了这一结果。从逻辑上说,洗钱罪是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有的国家甚至还不排除过失洗钱构成犯罪的可能。如瑞士刑法典第305—2条要求行为人实际知道黑钱的来源是非法的,“实际知道”也包括行为人“应当推定出”财产的非法来源。我国也有人认为,洗钱犯罪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3 〕。按我们的理解,应当知道显然指没有知道的情况,这无疑最多是无认识过失。我们认为,按新刑法典规定,洗钱罪在主观上不能由过失构成,只能由故意构成,且行为人是“为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洗钱行为的,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条文中用了“为……行为”这一范式也正表明该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这样,法律规范就排除了间接故意构成本罪的可能性,而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2.刑法典规定行为人要具有特定的“明知”,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对此,当如何认识?

第一,明知要求不要求确知?刑法界一般认为明知并不仅仅是确知,如有学者认为,明知包括确知和感知〔4〕。在我们看来, 明知是行为人基于特定的客观现实而作出的对未来发生的事实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含糊性而非明确性的认识,只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道的现实性及将要知道的可能性。在心理学上,行为人只有在明知的基础上通过认识深化才能形成确知。认识的程度因此而实现了由模糊性向明确性和确定性的转变。看来,明知并非就是确知,新刑法典中规定的“明知”当然不要求确知,即不要求行为人确定地、确切地、确实地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只要有这种认识的可能性足可成立本罪的“明知”。

第二,“明知”要求不要求明知是哪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所得?有人认为,不需要行为人知道资金来源于何种犯罪的看法不可取,行为人必须知道非法资金来源于何种犯罪,只是一般性知道资金的来源是非法的是不能定罪的〔5〕。对此,我们认为, 为黑钱而实行的所谓“上游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即使在刑法典列举的三类犯罪中,其具体的犯罪性质亦各不相同,而要使行为人明知其所经手的或者在某一银行帐户内存入的或者投资到某一商业活动中的资金来源是某项特定的犯罪所得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对于那些庞大的犯罪集团的洗钱犯罪网络来说,要弄清其具体资金的非法性质和来源更是难上加难!鉴此,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认识其所经手的资产是犯罪所得这种可能性,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可能是犯罪所得就足以成立“明知”。

第三,“明知”是指“违法所得”还是仅指“犯罪所得”?对此,新刑法典规定的是“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这极易使人认为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违法所得”。实际上,此处的“违法所得”就是犯罪所得,因为前置定语“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规定用的都是“犯罪”二字,犯罪所产生的只能是犯罪所得,此处用“违法所得”纯粹是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

第四,“明知”是否包括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即是否需要有违法性意识?对此,大致有违法性的意识不必要说、违法性意识必要说、自然犯不需要违法性意识但法定犯需要说、虽然不需要违法性的意识但需要其可能性说〔6〕。在我们看来, 洗钱犯罪是出于行政取缔目的而予以特别规定的一种犯罪,自属法定犯之范围。对于法定犯,应当采取违法性意识必要说,即行为人主观上要具有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的意识,应当推定行为人知道洗钱行为已被规定为犯罪。

3.行为人在从事金融活动、现金交易中不知道是特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事后知道了而未予报告、检举,致使发生了洗钱的结果,对此,此种行为是否构成本罪?这其中有一个所谓的“事后故意”的问题。所谓“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足以发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犯意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心理。对事后故意,外国刑法界有人认为,它与通常的故意相同,结果发生的场合无疑成立故意罪〔7〕。我国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并非事后故意, 而应当是不作为犯罪,犯罪故意不可能具有溯及力,事后故意的概念应予废止〔8〕。 而在我们看来,这不但涉及一个“事后故意”的问题,而且还涉及一个不作为的问题,有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有关当事人有举报黑钱的义务,如果不举报,至少要负纪律责任。但是,我国新刑法典没有规定不举报的不作为构成犯罪,而且,仅就“事后故意”而言,其认识因素并非是对已经发生的现有事实的认识和对将要发生的未来事实的预见,其意志力也不可能溯及前行行为,故仅有“事后故意”的情况还不足以成立本罪。

(三)客观要件

根据新刑法典规定,行为人构成此罪在客观上须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具体包括:(1)提供资金帐户的, 即为黑钱提供银行帐户或将本单位的帐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2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即将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从实物或票据形式兑换成现金或者将现金通过股票、债券市场兑换为金融票据;(3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法协助资金转移的,即通过转帐支票、委托付款等金融结算业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即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或者清洗过的钱汇往境外、国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 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即以上述4种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洗钱, 如将货币兑换以后走私出境,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转移非法所得,利用进出口贸易转移赃款,利用服务行业,从事实业如开办酒店、开发房地产等将黑钱合法化等等。总之,只要以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将黑钱予以合法化的行为就构成洗钱罪。对此,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1.本罪可否由不作为构成?

积极的作为可以成立本罪,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不作为可否构成本罪?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不作为是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而刑法义务又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9〕,不存在作为义务, 就没有不作为犯罪存在的可能性,法定作为义务是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要素〔10〕。这样,如果洗钱犯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须在法律上设定行为人特定的作为义务。对有关当事人、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报告、检举义务,有的国家是有规定的,如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美国在10年前就有了洗钱犯罪法,该法规定,超过1 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必须报告当局;意大利规定,凡在2000万里拉以上的资金流转必须经有权的金融机构中介,而且这些中介负有与有关当局合作的义务;法国规定超过5万法郎的业务数额,银行就有义务识别弄清客户的身份; 英国则规定,哪怕可疑的交易只有1英磅还要报告, 且这一报告是金融职员的一项义务〔11〕。按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金融职员和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否则就可能构成犯罪,有的国家则采取非刑罚处罚或职业纪律的惩治措施。

就我国而言,新刑法典中尽管规定了洗钱罪,但并未规定有关人员的特定的检举、报告义务,而且也没有相应的金融法规予以配套。从理论上讲,行为人出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目的,负有特定的报告义务而不报告,是有可能造成黑钱被洗净的目的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但目前在我国,由于没有此类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特定义务的法律法规,洗钱犯罪就不可能由不作为构成。

2.“上游犯罪”的范围如何界定?

“上游犯罪”是洗钱犯罪行为人明知的“对象性犯罪”,与洗钱罪有着密切的联系,故各国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此作了界定。有的只规定惩处贩毒所得的洗钱行为,这是国际社会的最初反应形式;有的只惩处某些特定犯罪或超过一定危害性的犯罪的洗钱行为;有的则对所有犯罪的洗钱行为予以惩处。我国新刑法典将这一“对象性犯罪”界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这些犯罪是否包括上述犯罪的全部?从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看,走私犯罪和毒品犯罪是一个类罪名,分别指新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第二节和第六章第七节的犯罪种类,它们具体又可划分出十余种犯罪。对其范围如何界定?从逻辑上讲,应当指这些犯罪的全部。但是,有的犯罪在客观上就不能产生违法所得,更不会形成非法收益,有的犯罪甚至还要赔本。因此,对走私犯罪和毒品犯罪进行界定的当然结果是那些能够产生非法所得的走私犯罪和毒品犯罪。按我们的理解,毒品犯罪主要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因为这些犯罪是其他毒品犯罪之源,而且,这些犯罪往往又产生巨大的非法利益。对于那些不能产生非法所得的犯罪当不在这一范围之列,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等。

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当然亦应限定在能产生非法所得的犯罪范围之内。那么,何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呢?有的外国学者从犯罪的组织性考虑,认为它是指旨在通过非法活动获得经济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商业企业〔12〕。关键问题是这一概念没有包容黑社会性质。为此,我国有的学者指出,黑社会组织是指以获取某种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严格的组织纪律,在一定地域内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多种犯罪活动的非法组织〔13〕。而在我们看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最初是犯罪学上的概念,它之被移植到刑法中当然就应被赋予刑法学的特征。根据新刑法典第294条之规定, 结合其犯罪学特征,我们认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犯罪为目的(并非仅仅是为经济利益),以帮会、教会、党派、企业、商会、地下组织等为形式,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相对的稳定性和一定的地域性而由多人组织起来的犯罪集团。从实践中看,这些组织一般是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当然也有不以此为目的的。不过,对于那些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组织犯罪,他们往往又需要资金经费、交通工具等等,为此就要进行“赚钱”的犯罪,这样,“赚钱”的犯罪就与其他犯罪相互依托、共同“发展”。与之相关的犯罪所得当然可以成为“清洗”的对象。转贴于

3.本罪是否须以发生特定的结果为构成要件,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在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学者是将二者严格加以区分的。只要单纯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的是行为犯,仅实行构成要件性行为还不够,还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既遂的为结果犯。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要求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犯罪既遂的成立要件〔14〕。就洗钱罪而言,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发生一定的结果才成立洗钱罪,而规定只要实施特定的行为就可构成。可见,本罪属行为犯。实际上,任何洗钱行为都需要有一定的过程,只有将洗钱行为进行完毕才成立既遂。如果已经着手实施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但尚未将这一行为过程进行到底,如协助将资金运往境外,但未运到境外,这种情况不成立既遂,根据情况可成立中止犯或未遂犯。需要指出,洗钱罪不以行为发生实际结果即是否实际上将黑钱洗净为构成要件,但决不意味着不会发生这一结果。事实上,这一结果正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直接目的,往往行为人一将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到底,这一结果就会随之立即发生。并且,由于洗钱犯罪行为本身性质就比较严重,法律因而不苛求以产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其要件。

4.洗钱罪与其他犯罪的行为竞合问题。

由于洗钱罪是相对于“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因此,有必要围绕“上下游犯罪”的关系研究一些竞合问题。

第一,洗钱罪与毒品犯罪的行为竞合。刑法第349条将窝藏、 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事实上,将毒品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或者隐瞒其本身在客观上就具有掩饰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赃罪还是构成洗钱罪呢?在这种行为竞合引起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学者观点颇多,如有学者就提出狭义法优于广义法,全部法优于局部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等三项原则〔15〕。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适用狭义法优于广义法的原则。所谓狭义法是指适用范围较小的法条,广义法是指适用范围较大的法条。在上述情况下,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的,从行为对象看,不仅包括毒品而且包括财物;从行为方式看,不仅包括转移、隐瞒,还包括窝藏毒品,其行为对象的范围大于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行为方式的外延又大于洗钱行为,故应以洗钱罪论处。但是,如果查明行为人不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的目的,仅仅是在客观上帮助了毒品犯罪分子,也可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论处。当然,事前通谋的,应以毒品犯罪共犯论处。

第二,洗钱罪与走私罪的行为竞合。新刑法第156条规定, 与走私犯罪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这其中的为走私犯提供帐号的行为,就可能使走私黑钱洗净,对此行为如何定罪?我们认为,事前通谋,事后提供帐号的,属走私罪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应该以其中一重罪即走私罪论处;事前未通谋,事后提供帐号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出于掩盖、隐瞒走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有的则无此目的,对此可以参照上述处理毒品犯罪与洗钱罪的行为竞合的原则和方法,对前者以洗钱罪论处,对后者则不能定罪。

第三,洗钱罪与刑法第312条赃物罪的行为竞合。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除了走私犯罪、毒品犯罪以外,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由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本身不能产生非法利益,只有实施他罪才可产生非法利益,对犯他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 收购的, 新刑法典第312条专门规定了赃物罪。这种行为方式严格说来也会达到掩饰、 隐瞒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目的,对此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参照上述处理原则,不能一概以赃物罪论处。对于出于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而实施窝藏、转移、收购犯罪所得的,以洗钱罪论处,对不具有此目的的,以赃物罪论处。在此,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洗钱”的目的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对事前通谋的,理应以共犯论处。

注释:

〔1〕参见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 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0页。

〔2 〕参见高铭暄等主编:《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9—300页。

〔3〕参见张穹主编:《修订刑法条文实用解说》,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251页。

〔4〕参见杨敦先等主编:《改革开放与刑法发展》,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412页。

〔5 〕转引自高铭暄等主编:《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页。

〔6〕参见[日]大zhǒng@①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7〕转引自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版,第638页。

〔8〕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175页。

〔9〕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第168页。

〔10〕参见[日]日高义博著:《不作为犯的理论》,王树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页。

〔11〕引自英国学者ALLEN于1997年4月8 日在武汉大学所作的“关于洗钱犯罪的报告”。

〔12〕参见[美]D·斯坦利·艾慈恩等著:《犯罪学》, 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263页。

〔13〕参见陈明华等:《略论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几个问题》,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01页。

〔14〕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4—216页。

〔15〕参见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20—422页。

第4篇:金钱的故事范文

某人的一位朋友说,前几天县城附近的一家煤矿上发生了事故,然后煤矿上赔了1000万。大家听了都说不可能,因为煤矿上的事故,一般出了人命的那种事故,也就是200万左右。距离1000万还是有点差距的。

但是,这位朋友解释说,因为是那种比较严重的事故,就是出了事故之后,连尸首都找不见的那种。事故者家属不依不饶,再加上国庆期间国家对煤矿查的比较严,最后就赔偿了1000万。

另外一个朋友听了就说,真的是人死了比活着都值钱,然后就忍不住感慨,自己一年辛辛苦苦都挣不了几万块钱。有多少人辛苦一辈子能挣下1000万呢。如果要是赚上1000万的话,那么哪怕失去了自己的性命也值了。最起码下一代,自己的孩子能够成为有钱人,这样的话,拿钱来积累经验,就差不多真的是完全改变命运了。

而这位朋友的孩子,就坐在旁边吃着自己喜欢的饭菜,因为年龄比较小,也没注意到他爸爸对钱和生命的感慨和看法。

都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我相信,当桌子上的人,听说到那赔偿一千万的时候,多多少少心里都有些感慨吧。毕竟,真的是,作为普通老板姓的我们来说,真的是辛苦一辈子,都不可能挣下那么多钱啊。

但是,想一下,都说生命是无价的,又怎么能够拿钱来衡量呢?

第5篇:金钱的故事范文

《红楼梦》四十五回,蘅芜院的婆子来送燕窝:

黛玉道:“回去说‘费心’。命她外头坐了吃茶。婆子笑道:不吃茶了,我还有事呢。”黛玉笑道:“我也知道你们忙。如今天又凉,夜又长,越发该会个夜局,痛赌两场了。”婆子笑道:“……。”黛玉听说笑道:“难为你。误了你发财,冒雨送来。”命人给她几百钱,打些酒吃,避避雨气。

这首先看出黛玉说话、做事很得体,懂得人情世故的。有些人说黛玉不懂人情事故是不太恰当了。她只是看不惯人情世故中阴暗、丑陋的一面罢了。如在周瑞家的送宫花时她说是别人挑剩的,只是住在别人家的敏感而已。周瑞家的也确实考虑不周,顺道送,但黛玉那时还是亲戚(父亲尚未去世),应该先送给她的。这次是宝钗派人送燕窝,不能薄了宝钗的脸面。道谢,赏钱,丝毫没有贵族小姐的架子。

其次,可以看出黛玉的金钱观。给赏钱,而且给的还不少。“几百钱”,肯定不会是一百。那时的“几百钱”是个什么概念?第六十一回,厨房柳家的说里面厨房四五十人,一日“一吊钱的菜蔬”(鸡、鸭、肉另给),一吊钱,是一千个制钱。柳家的抱怨不够,但不会太不够,贾家不会让少爷小姐嘴上受屈。因为后来柳家的还说,探春、宝钗要吃炒枸杞芽,拿五百个钱给她,她不收,说“三二十个钱的事,还预备的起”。二十七回探春让宝玉买新鲜玩意儿,宝玉说拿五百钱给小子们,能拉一车。可见,几百钱的赏钱不是个小数目。

这次是正面描写,还有一次侧面描写。二十六回,怡红院小丫头佳蕙去给黛玉送茶叶,“可巧老太太那里给林姑娘送钱来,正分给他们的丫头们呢,见我去了,林姑娘就抓了两把给我,也不知多少。”(佳蕙对红玉说)

这就是黛玉对金钱的态度。大方,大家闺秀的气派。提到黛玉,往往就要扯上宝钗。有人说宝钗也很大方。但宝钗的大方是有前提的,就是看对谁。对自己有用的人,一定要大方。黛玉,老祖宗的心肝肉;湘云,老祖宗的娘家侄孙女;邢岫烟,更是薛家没过门的媳妇。对这些人,不计较金钱。五十七回,宝钗与岫烟谈话,岫烟说常拿钱给迎春房里的“妈妈丫头”“打酒买点心吃”,宝钗叫她“不用白给那些人东西吃”。道理虽如此,但听着有点不像一贯“温柔敦厚”的宝钗了。这就是宝钗的金钱观,钱要花在有用的地方,该出手时再出手。探春理家,兴利除弊的时候,宝钗“小惠全大体”,并不表明她比探春聪明,只是说她比探春更懂得人情世故,懂得用小恩小惠收买人心罢了,而且——反正不是她的钱。宝钗给人的印象是“行为豁达,随分从时”,仔细推究起来,宝钗无论对金钱,还是对人、事,都有些市侩气,不是典型的大家闺秀。

第6篇:金钱的故事范文

夕阳:“我走了,你珍惜了吗?”

朝霞:“我来了,你会珍惜吗?”

——题记

日月轮回,斗转星移,时光的飞逝造就了“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的妙喻,岁月的变迁定格了“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的忠语。当数十个钟头在你的睡梦中缓缓流过,而你揉着朦胧的双眼时,有没有惊叹“啊!又一天!”

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老人拥有亿万财富,但他却满脸愁容,他说:“我拥有的金钱,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我现在需要的只有时间,只有时间!”还有一个年亲人,他身无分文也沮丧的说“在这个世上我只有时间,可时间又不能吃,我需要的只有金钱,只有金钱!”于是他们两个人做了一个交易:老人给了年亲人所有的金钱,年亲人又给了老人所有的岁月。哈!这真是个绝妙的交换!其实大家都明白,只不过老人成了青年,青年成了老汉!什么都没变。

第7篇:金钱的故事范文

在小丽华很小的时候,每个月的第一天,妈妈总会牵着小丽华的小手去银行里取钱,妈妈说,这钱是爸爸从遥远的地方寄来的。后来,小丽华长大了,上小学了,每个月的第一天,妈妈仍然会牵着小丽华的手去银行取钱,妈妈说,这钱是爸爸从遥远的地方寄来的;后来,丽华上中学了,妈妈每个月的第一天自己去银行取钱,妈妈说,这是爸爸从遥远的地方寄来的;再后来,丽华上大学了,丽华每个月自己去银行取钱,妈妈依然说这钱是爸爸从遥远的地方寄来的;再后来,丽华从大学毕业了,自己有工作了,她终于明白了,妈妈说的遥远的地方,是指遥远的天堂。

丽华在给爸爸的一封信里说:“爸爸,感谢你,感谢你这么多年来对我和妈妈的忠诚,让我顺利地长大成人……”

这是一个感人的故事,故事告诉我们,寿险的真正意义,是给你的家人生活以保障。

我们经常说,买保险最重要的是买保障,或者说保险最重要的功能是保障,其实就体现在“寿险”上。那么,究竟什么是寿险呢?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即,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简单地说,寿险保的是人的生命,而健康险保的是人的健康状况,当被保险人死亡或高残或合同到期时,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寿险又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死亡保险是只有死亡时才赔付,而两全保险是无论死亡还是到期未死亡,保险公司都给付保险金。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的和终身的,这是在购买保险里最常见的两类。

下面我们举例来说明。

30岁的张先生打算购买某公司一款定期寿险产品,购买保额为50万元。如果选择30年交费,则:年交保费2100元,交费期30年,保额50万元,30年共交费63000元。

保险责任如下: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这是一款纯保障型、消费型的保险,从保险责任可以看到,这款定期寿险,不仅保身故,还保高残。身故分两类:由于意外导致的身故和由于疾病引起的身故,如果是意外,没有观察期,合同生效后即可;如果是疾病,有一年观察期,观察期内和过了观察期赔付标准有差别。

当有了这款保险,被保险人张先生在30岁到60岁期间就有了50万元的保障,这期间如果发生意外事故身故,他将给他的家人留下50万元的保险金。

如果张先生还没有成家,上有两位老人,那么,这50万元的保险金是给父母的一份保障,父母养育儿女多年,希望儿女平安成长、成家、立业,但是一旦儿女发生不幸先走一步,白发人送黑发人,对老人来说将是莫大的悲哀,更重要的是,在此之后老人由谁来照顾他们的晚年?一旦有意外,张先生的50万元保险有如老人的另一个儿子,让老人安然度过晚年,走了的人已经走了,活着的仍要继续生活。

所以,单身的时候,给自己买一份寿险,是给父母的一份安全的保障,是成年后赡养父母的一份责任。洛桑的案例仍在给我们敲响警钟。

如果张先生已经成家,但还没有孩子,那么,这50万元是给妻子和父母的一份保障。他也许对她许下诺言,要一生一世地陪伴她,可是当意外降临时,你如何对你可爱的妻子兑现诺言?如果你真爱你亲爱的妻子,如果你真爱你的父母,买一份寿险,在受益人那一栏分别写上你妻子和你父母的名字,写下了这份责任,也许你就没有了这份最大的担心。其实,很多人在遭遇意外时突然想起自己没有给家人做充足的准备,“在颠簸的飞机上突然想起没有买充足的保险”,当我们理解了这份保单的意义,就会坦然在保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了。

如果张先生已经成家,并且已经有了一个可爱的孩子,那么,这50万元的保单将更显得迫切,作为一家的精神支柱,一家的经济支柱,这份保障将会显得更重要,因为你的肩上担负着做一个丈夫、做一个父亲、做一个儿子的责任。文章开头中故事中的小丽华母女俩,既是不幸的,又是万幸的。丽华的爸爸也是因为一场意外而离开了她们,但是在这之前幸好他已经做好了准备,才让丽华母女俩的生活有保障。有人说我不会出意外,我可以很好地照顾我的妻子、孩子。可是丽华的爸爸会对她们母女说:“无论将来怎样,我都会让你们过得很好。”

上述所举定期寿险,是最普遍的一种寿险,所举30年的期限可以选择成20年、10年等其他期限,如果想期限更长一些,那就可以买终身寿险了,而如果希望到了一定时候能领取现金就是两全保险了,比方说下面另外一种保险。

如果张先生买10万元保额,选择30年交费期,那么,年交保费2700元,30年共交保费81000元,保险责任基本同上述定期寿险类似,不同的是:定期寿险在60岁合同到期时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额、保费不返还,而两全保险在60岁合同到期时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给付10万元生存保险金。

终身保险是在被保险人死后,将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无论哪一种寿险,对于家庭来说都是一种保障,它保障你家庭生活的稳定。在风险面前,每个人都是脆弱的,而寿险,正是这样一道保护我们家庭的坚固屏障,让我们的生活变得安心、踏实。在《巴比伦富翁的理财课》这本书里,古巴比伦最大的富翁阿卡德对于保险有这样一段论述:“每个人都得为自己将来老了的日子预备够用的金钱,同时还得为一旦自己死后无法再养家时,能预备出够用的钱给家人。”“我相信,总有一天,有智慧的人将会设计出一整套的保险计划,通过许多人平常定期支付微不足道的钱,最终聚积成大笔可观之财,用来保障每个人死后他家人的生活安排。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可取的计划,我极力推崇。”

……

这便是治愈贫穷的第六大妙方:为你年老时的生活和保护家人预先做好准备。

【关键词】

第8篇:金钱的故事范文

有这样一个故事,乾隆皇帝下江南游玩,来到一条大河旁边,看到这河面的船只来来往往,热闹非凡,于是就问身边的大学者纪晓岚说:“这些船在忙些什么?”纪晓岚回答主子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故事属于野史,也就是这故事是后人编造的可能性非常大。而这句“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成语却是出自司马迁所著《史记》中(货殖列传)有记载。原文是(故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礼生於有而废于无。故君子富,好行其德;小人富,以适其力。渊深而鱼生之,山深而兽往之,人富而仁义附焉。富者得势益彰,失势则客无所之,以而不乐。夷狄益甚。谚曰:“千金之子,不死于市。”此非空言也。故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夫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匹夫编户之民乎!)人们为什么每天起早贪黑去为工作而劳累?还不是为了那点维持生活的工资与薪水而以。如果没有工资发,看谁还会去工作?如果没有钱,连政府都会关大门,何况老百姓呢?此文中心思想,并不主张金钱至上与拜金主义,只是要读者明白,什么是驱动人去工作的激励因素。企业就是靠给员工发工资,而组织员工们为了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而辛勤工作的。爱金钱很正常,因为人们要靠钱去解决衣食住行等生理与心理需要的东西。所以,不要给爱钱的人戴上道德的紧箍咒。没有钱吃饭,人就会饿死,只是人不能沦为金钱的奴隶。但是可以非常肯定的是,这世上大部分人都重利。当然也有人,不重利的,但重名。

按照名利两个维度,可以把世人分为四类名利观的人。第一类是即爱名又爱利的人,名利者。第二类是不爱名,却非常爱利的人,重利者。第三类是爱名的,但不爱利的,爱名者。第四类是既不爱名,又不爱利的人,超俗者。按这世界上人们对名利的态度,划分出这四大类人群。利并仅仅是指金钱,而且还指可以用金钱购买到的物质。这利还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也就是利涉及的利益范畴比较广泛。对企业员工而言,利包括工资、奖金、各种福利、晋升、办公环境、用车方面的优惠,奖房奖车、旅游、奖各种生活用品、奖电脑与手机等等。那么,对企业员工而言,名包括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奖状、奖杯、杂志与报纸的封面人物与文章、为员工搞个表彰大会或者举办个晚会、在企业宣传栏里讲述员工的故事、在企业内刊里讲述员工的事迹、在电视与广播里讲述员工的故事或者表扬他、晋升到高管的职位、享受VIP员工待遇、给予员工培训与出国深造的机会、让员工参加只有高管可参加的会议、在公众场合(表扬、夸奖、赞美)员工、为员工的突出贡献建立个人雕像等等。

名与利都能激励员工勤奋工作。但是每个人对名利的需求是不一样的。例如,如果奖励员工,员工有喜欢笔记本电脑的,有喜欢智能手机的,有喜欢智能电视的,如果都一样奖励笔记本电脑,那么只有喜欢笔记本电脑的员工受到了激励,而其他人没有。这是利的需求不同的例子。再例如,如果举办场晚会奖励员工,但员工有喜欢荣誉证书与奖杯的,还有员工喜欢宣传他的,最后,只有喜欢晚会的员工受到了激励,其他人没有。这是名的需求不同的例子。但凡一个人不喜欢利,必会喜欢名。那些拾金不昧的人,就非常喜欢名。历史上清官海瑞,穷得叮当响,他不重利,但却喜欢名。名与利,是大多数人的所好。不喜名与利的人,那是圣人,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不是一般的人,这样的人是极少数。外国研究者,发现金钱的激励作用有限,这是因为每个人的名利需求不同,名利也有个性化的需求。名与利双管齐下的作用很好。诺贝尔奖为什么受到全世界的尊崇?因为诺贝尔奖的名声大,美誉度非常高,而且奖励的是巨额奖金。名与利,只要企业掌握员工们的内心需求,并且满足他们的需求,用名利的手段,就能有效激励员工,让他们心甘情愿为企业奉献聪明才智。

第9篇:金钱的故事范文

故事的内容讲述的是:一个老头和他的老太婆住在大海边,他们靠着捕鱼为生。一天,老头捕到了一条美丽的金鱼,金鱼哀求道:“放我回大海吧,我可以满足你的任何要求!”善良的老头没有提任何要求,就把它放回了大海。回到家,他把这件事告诉了老太婆,老太婆发怒了:“为什么不向它要点什么?去,快去要只新的木盆来。”新木盆有了,她又要房子,房子有了,要当贵妇人,做腻贵妇人,又要当海上女霸王,让金鱼听她的使唤。每次金鱼都接受了老头的要求,帮他达成,可是这次金鱼什么也没说。老头回去一看,金碧辉煌的宫殿消失了,仿佛一切事都没发生过一样。眼前仍是那破旧的小木盆,老太婆依然在门边,守着那破木盆......

这个故事使我深受启迪,一个人不能得寸进尺,贪图荣华富贵,一心想不劳而获,只有靠自己努力争取才能得到自己想要得到的东西。在我身上也曾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使我非常难忘。

那是暑假的一天上午,爸爸给我20元钱买书,谁知营业员在忙乱当中多找了5元钱给我,我刚想把钱还回去,可转念一想:做好事又没人知道,不要白不要,这钱就归我了。于是我又将钱塞进口袋里,得意地扬长而去。

花钱本是心安理得,可谁知这钱我却怎么也用不出去。5元钱对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啊!我仿佛一下子发了大财,那平日令我眼馋的巧克力。书。学习用品,这时都钻进了我的脑海里。可是一想到爸爸妈妈那双严厉的目光,我的心中像是闯进了一只兔子,咚咚地跳个不停,刚伸出的手又缩了回来。

这样时间一天天过去,放在抽屉里的5元钱,想用却不敢用。要是被爸爸妈妈发现了那就惨了。

我要是没有贪婪的心就不会发生这样的问题,一心只想着不劳而获。咳,现在想后悔也没用了。